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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7 年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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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出租人得於租賃期間 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出租住宅之要件及其程序為何?又,該條 例除終止租賃契約之規定外,其排除土地法關於房屋租用規定之內容為 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土地法第17 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試問:本條所稱「林地」、 「漁地」及「水源地」之意涵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土地登記依其發動方式之不同,可分為「申請登記」、「囑託登記」、「逕 為登記」等方式。請說明「申請登記」中「代位申請」及「代為申請」 之意義。又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有那些登記得為「代位申請」及「代 為申請」?(25 分)
土地登記,依其性質之不同,分為總登記、標示變更登記、土地權利變 更登記、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更正登記、限制登記、塗銷登記與消滅登 記,其他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其所定之「其他登記」包括那 些登記?請列出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