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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8 年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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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依其取得之「效力」可包括「原始取得」 與「繼受取得」兩類型,試說明該兩類型之意涵。又倘若以「法律事實 (規定)」作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原因,試依據現行土地法與平均 地權條例之規定,分別就前揭「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效力類型, 各舉兩項規定。(25 分)
某直轄市為促進經濟、鼓勵消費,祭出購物達一定金額,即獲得一次抽 獎機會,最大獎為價值1,000 萬元住宅一戶。在刺激買氣的同時,也引 發各界討論,如果外國人抽中,能否取得此一住宅之土地及建物權利? 試以我國對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分析之。(25 分)
茲為提升基地承租人權利之保障密度,土地法第102 條規定:「租用基 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則該「契約成立後二個月」 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據理由為何?又,倘若基地出租人、承租人雙方 於辦竣地上權登記之後,兩造之法律關係為何?試論述之。(25 分)
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謂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試依其登記原因之不同,分別說明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的種類。(25 分)
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檢附那些文件?試 就所知說明之。(25 分)
我國於100 年12 月30 日公布住宅法之後,即大力推動社會住宅之興辦, 其中公辦社會住宅提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因整體規 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前項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 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之限制。至於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之規定。試說明土地法此三條文究竟規範了那些事項?何以社會住 宅得不適用此三條文規定?(25 分)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業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修正發布,明定原 住民符合何種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又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土地面積最高限額若何?試分 述之。(25 分)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違法或不當之徵收處分或徵收處分因情事變更 無繼續存在必要時,得加以撤銷或廢止使其失效,以保障被徵收人之權 益。試說明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在原因上有何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