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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8 年土地登記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登記」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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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向來認為我國土地法所定土地登記制度之特色之一為「強制登 記」。試問:其理由為何?請闡明之。(25 分)
依土地法第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此規定與 土地登記規則第144 條第1 項,賦予行政機關透過行政程序所為之塗銷 登記,是否有產生矛盾之處?請詳細說明之。另因土地登記錯誤、遺漏 或虛偽而致受損害者,可透過何種程序請求救濟?(25 分)
均已成年之本國人甲、乙2 人分別共有A 地1 筆,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持 分)分別為十分之七、十分之三。數年前,甲、乙2 人合意將A 地出租 予丙建築房屋使用,經簽訂土地(基地)租賃契約後,丙即於A 地建築 別墅一棟。現甲因經濟急需,爰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將A 地所 有權全部出售予已成年之本國人丁,並親自會同丁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A 地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試問:於前開設例情形,其申請登記時,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除登記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外,其餘之文件 為何?另,甲依規定於登記申請書上應切結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 土地登記規則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有一區分所有權建物於民國102 年10 月30 日領有使用執照,除一般申 請文件外,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等文件應記 明那些內容?如何區隔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又應如 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土地登記規則第117 條規定所稱之「預為抵押權登記」,其意涵為何? 此項登記,如係由權利人單獨申請者,其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之申請文 件為何?又,預為抵押權登記之登記費如何計收?登記機關對於此項登 記,應如何辦理?請對以上四項問題分別說明之。(25 分)
若有兩宗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在辦理合併登記過程中,有那些限 制?兩宗土地上,如原已設定不動產役權,則其範圍與位置如何決定? 此不動產役權,又如何登載於登記簿?(25 分)
土地登記規則第7 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 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準此規 定,其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得由登記機關對已登記土地權利逕為 塗銷登記之情形有那些?另,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登記機關得依職權 逕為塗銷土地權利登記之情形有那些?又,土地登記規則與地籍清理條 例關於登記機關得逕為塗銷土地權利登記規定之立法意旨,有何不同? 請對以上三項問題分別說明之。(25 分)
在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關於遺產分割有那些方法?若分割標的物已設 定抵押權,則應由何人申請登記?該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如遺產分割 後,其中有一繼承人於其分得之分別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日後再次辦 理共有物分割時,則後設定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又有那些例外狀況?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