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已成年之本國人甲、乙2 人分別共有A 地1 筆,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持
分)分別為十分之七、十分之三。數年前,甲、乙2 人合意將A 地出租
予丙建築房屋使用,經簽訂土地(基地)租賃契約後,丙即於A 地建築
別墅一棟。現甲因經濟急需,爰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將A 地所
有權全部出售予已成年之本國人丁,並親自會同丁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A 地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試問:於前開設例情形,其申請登記時,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除登記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外,其餘之文件
為何?另,甲依規定於登記申請書上應切結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
土地登記規則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