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致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3082、30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附表二、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附表一、四、五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月26日,以96年度審易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1案);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98年2月13日,以97年度易字第38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2案);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院於98年2月2日,以98年度簡字第14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3案);復因竊盜等案件,經該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4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第4案);前開第2、3、4案經同院以98年度聲字第43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與第1案接續執行後,於100年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犯行。嗣經警於102年10月1日晚上11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明禮街某處,逮捕遭另案通緝之丁○○,並扣得戊○○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駛執照、健保卡各1張(上開物品均已發還戊○○);己○○所有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機車駕駛執照、車牌號碼0000-00行照、健保卡、郵局金融卡、富邦銀行金融卡、台新銀行信用卡、富邦銀行信用卡、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各1張、富邦銀行存摺1本、現金新臺幣10000元(上開物品均已發還己○○),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己○○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庚○○、乙○○、丙○○、戊○○、台新銀行、花旗銀行分別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被告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所犯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庚○○、林叔美、丙○○、戊○○、己○○、證人即花旗銀行告訴代理人甲○○、台新銀行告訴代理人辛○○、許駿文、證人呂康庭、甄永蘭分別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聯調閱查詢單、庚○○皮包失竊地點照片、掛失聲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信用卡簽單影本、紫貝殼精品生活館(萱媽咪的窩)會員卡影本、紫貝殼企業有限公司銷貨單影本、鴻網科技(股)公司三星國際銷貨單、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手寫購物明細影本、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衣服照片、租賃契約書、丁○○租用機車懸掛679-GSU(原501-LBV)號車行紀錄照片、丁○○租用機車懸掛679-GSU(原501-LBV)號同型車款照片、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照片、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照影本(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一至五所憑證據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附表二至四之詐欺犯行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該條第1項之法定刑已提高罰金刑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被告所為附表二至四之詐欺犯行,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1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士所購買號碼為679-GSU號之車牌【附表五事實,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自屬特種文書。又查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此觀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明。上訴人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FROM JAPAN」(TOKYO)等購物網站,輸入告訴人劉湘武姓名及信用卡卡號等資料,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繳費紀錄,以偽為真,向上開網站表示告訴人刷卡消費,該當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原判決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論罪科刑,適用法則,核無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本件被告於網路上鍵入告訴人乙○○之信用卡資訊,雖係電磁紀錄而無實體之簽帳單據,然依上開判決意旨所示,其於網路盜刷告訴人之行為,自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訛。
(三)按被告對於被訴事實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實質之調查者,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縱未告知罪名或變更後罪名,其訴訟程序雖有瑕疵,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仍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起訴書認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之事實,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雖未論及被告另亦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然起訴書既已詳細敘明附表三之罪行,起訴範圍顯已包括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且本院既於審判期日提示相關證據(本院卷第46頁反面至第48頁),並就此部分事實訊問被告(本院卷第49頁)而為實質之調查,被告顯已充分知悉此部分起訴事實並對此部分事實及證據表示意見,因而本院於審判期日雖未告知此項罪名,尚未妨礙其於審判程序中防禦權之行使甚明。另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一(六)部分,亦已詳述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之罪行,雖起訴書漏列起訴法條而誤認被告於本件所犯共14罪,然此部分既已據公訴人於本院審判期日更正在卷(本院卷第46頁),自為本院應審理之範圍,亦合先說明。
(四)是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五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於簽帳單上偽造「林叔義」、「己○○」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所為如附表二、三所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所犯如附表二、三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4次竊盜罪、附表二所示6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三所示1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附表四所示3次詐欺取財未遂罪,及附表五所示1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等15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末查被告有如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宣告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就附表四所為之3次詐欺犯行,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施而未達到取得財物之結果,核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且上述加重及減輕事由,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先後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且於竊得他人信用卡後,竟冒名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財物,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並造成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損害,迄今亦未賠償;且為規避刑事追緝,購買偽造車牌號碼,並持以懸掛行使,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均不足取。惟念及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罪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審酌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鋁門窗業及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一、四、五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七)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林叔義」署押共4枚,及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己○○」署押共2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至上開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因已交付告訴人台新銀行及花旗銀行供以憑對及請領信用卡簽帳款項所用而行使,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而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679-GSU號偽造之車牌2面,雖屬被告所有,且為供附表五罪行所用之物,然既未扣案,被告亦供稱業已丟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711號卷第8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上揭偽造車牌現仍存在,為避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八)另起訴書記載有關被告丁○○於102年8月25日以其所有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插入庚○○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易付卡使用之事實【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此部分已另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嫌。惟起訴書未詳敘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訊行為之方式,卷內亦缺乏足資相佐之證據,所犯法條欄亦未引為起訴法條,足認起訴書就此部份僅係查獲被告犯罪過程之描述,尚未在本件起訴範圍內,且此部分與該部分所起訴之竊盜罪行,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212條、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依法提高30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憑證據 │ 主文 │ ├──┼───────────┼─────────────────┼───────┤ │1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①庚○○102 年9 月19日警詢筆錄。(│丁○○犯竊盜罪│ │即起│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累犯,處有期│ │訴書│,於102 年7 月19日上午│ 字第21711 號卷第15頁及其反面) │徒陸月,如易科│ │犯罪│5時50 分許,在桃園縣龜│②庚○○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罰金,以新臺幣│ │事實│山鄉○○路0 段00號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 (│全家便利超商」前,徒手│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7 頁至第11│。 │ │一)│開啟庚○○所有停放在該│ 8 頁) │ │ │】 │處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③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型機車座墊下置物箱,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取該車置物箱內庚○○所│ 字第21711 號卷第5 頁反面) │ │ │ │有之手提包1 只【內有 │④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ELIYA 牌白色雙卡機、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金新臺幣6000元及庚○○│ 字第3082號卷第25頁) │ │ │ │、庚○○之夫簡鴻棋國民│⑤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桃園地方法│ │ │ │身分證、健保卡、庚○○│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3名 子女健保卡、庚○○│ 第75頁至第78頁) │ │ │ │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各類│ │ │ │機車行照、門號00000000│ 案件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06號易付卡各1 張等財物│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 1號卷第 │ │ │ │】,得手後據為己有,逃│ 104 頁) │ │ │ │離現場。嗣丁○○於102 │⑦庚○○皮包失竊地點照片12張。(臺│ │ │ │年8 月25日以其所有序號│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 │ │ │000000000000000號行動 │ 第21711 號卷第105 頁至第110 頁)│ │ │ │電話插入上開庚○○申請│ │ │ │ │門號0000000000號易付卡│ │ │ │ │使用,經警調閱上開門號│ │ │ │ │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 │ │ │ │詢單,而查獲上情。 │ │ │ ├──┼───────────┼─────────────────┼───────┤ │2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①乙○○102 年9 月25日警詢筆錄。(│丁○○犯竊盜罪│ │即起│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累犯,處有期│ │訴書│,於102 年8 月23日上午│ 字第21711號卷第13頁及其反面) │徒陸月,如易科│ │犯罪│7時30 分許,在桃園縣龍│②乙○○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罰金,以新臺幣│ │事實│潭鄉○○街000 號「元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 (│早餐店」前,徒手開啟林│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6 頁) │。 │ │二)│淑美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③辛○○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 │ │】 │牌號碼990-LFV 號重型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車座墊下置物箱,竊取該│ 字第21711 號卷第9 頁及其反面) │ │ │ │車置物箱內乙○○所有之│④許駿文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 │手提包1 只【內有某牌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色行動電話1 具(價值 │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5 頁) │ │ │ │6000 元)、 乙○○健保│⑤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卡、乙○○3 名子女健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卡各1 張、台新銀行信用│ 字第21711 號卷第7 頁) │ │ │ │卡2 張(其中1 張卡號為│⑥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000000 0000000000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富邦銀行信用卡1 張、│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 張│⑦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 │ │ │等財物】,得手後據為己│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 │ │ │有,逃離現場。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 21711 號卷第33頁) │ │ │ │ │⑧掛失聲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34│ │ │ │ │ 頁) │ │ ├──┼───────────┼─────────────────┼───────┤ │3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①戊○○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丁○○犯竊盜罪│ │即起│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累犯,處有期│ │訴書│,於102 年10月1 日上午│ 字第21711號卷第19頁及其反面) │徒陸月,如易科│ │犯罪│9 時30分許,在桃園縣楊│②戊○○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罰金,以新臺幣│ │事實│梅市○○街00號「西市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 (│餐店」前,徒手開啟曾翔│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8 頁) │。 │ │五)│羚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③甄永蘭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號碼PH5-320 號重型機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座墊下置物箱,竊取該車│ 字第21711 號卷第30頁) │ │ │ │置物箱內戊○○所有之粉│④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紅色手提包1 只(內有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星牌S2型白色行動電話1 │ 字第21711 號卷第6 頁及其反面) │ │ │ │具、戊○○身分證、健保│⑤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卡、汽車、機車駕駛執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上海銀行金融卡各1 張│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現金2000元),得手後│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 │ │ │據為己有,逃離現場。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 │ │ │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 21711 號卷第36頁) │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 │ 第79頁) │ │ ├──┼───────────┼─────────────────┼───────┤ │4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①己○○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丁○○犯竊盜罪│ │即起│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累犯,處有期│ │訴書│,於102 年10月1 日晚上│ 字第21711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徒陸月,如易科│ │犯罪│8時5分許,在新北市新店│②己○○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罰金,以新臺幣│ │事實│市○○路00號前「碧潭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 (│岸碼頭」附近,徒手開啟│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5 頁至第11│。 │ │六)│己○○所有停放在該處車│ 6 頁) │ │ │】 │牌號碼L97-955 號重型機│③甄永蘭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車座墊下置物箱,竊取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車置物箱內己○○所有之│ 字第21711 號卷第30頁) │ │ │ │黑色手提包1 只【內有童│④甲○○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 │ │ │羕嘉所有國民身分證、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車駕駛執照、機車駕駛執│ 字第21711 號卷第11頁反面) │ │ │ │照、車牌號碼0000-00 行│⑤甲○○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 │照、健保卡、郵局金融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富邦銀行金融卡、台新│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4 頁至第11│ │ │ │銀行信用卡、富邦銀行信│ 5 頁) │ │ │ │用卡、花旗銀行信用卡(│⑥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號)各1 張、富邦銀行存│ 字第21711 號卷第6 頁及其反面) │ │ │ │摺本、現金10000 元】,│⑦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得手後據為己有,逃離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場。 │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 │ │ │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 21711 號卷第37頁) │ │ │ │ │⑨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 │ 第81頁)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憑證據 │ 主文 │ ├──┼───────────┼─────────────────┼───────┤ │1 【│丁○○基於詐欺及行使偽│①乙○○102 年9 月25日警詢筆錄。(│丁○○犯行使偽│ │即起│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其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造私文書罪,累│ │訴書│竊得之乙○○台新銀行信│ 字第21711號卷第13頁及其反面) │犯,處有期徒刑│ │犯罪│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②辛○○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捌月。偽造之「│ │事實│773209號),於102年8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林叔義」署押壹│ │一 (│25日下午2時51分,在桃 │ 字第21711 號卷第9 頁及其反面) │枚沒收。 │ │三)│園縣大溪頂埔頂路1段65 │③許駿文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附表│號之紫貝殼嬰幼兒精品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一編│活館消費23700元,並於 │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5 頁) │ │ │號1 │結帳時提出上開信用卡,│④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冒充乙○○身份刷卡消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並於簽帳單上偽造「林│ 字第21711 號卷第7 頁及其反面) │ │ │ │叔義」之代表乙○○之簽│⑤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名1枚後,偽造持卡人林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淑美已同意並確認該筆交│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易金額之簽帳單,復將所│⑥掛失聲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偽造之簽帳單據,以交回│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 1號卷第34│ │ │ │店員收執而行使,致該店│ 頁) │ │ │ │店員陷於錯誤,進而交付│⑦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臺灣桃│ │ │ │財物,丁○○則憑此方式│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 │ │ │詐騙得手,足以生損害於│ 711 號卷第35頁) │ │ │ │乙○○與台新銀行對於信│⑧信用卡簽單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 │ │ │用卡交易及管理之正確性│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嗣後丁○○並將所得財│ 第41頁) │ │ │ │物變賣現金,花用一空。│⑨紫貝殼精品生活館(萱媽咪的窩)會│ │ │ │ │ 員卡影本、紫貝殼企業有限公司銷貨│ │ │ │ │ 單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43頁)│ │ ├──┼───────────┼─────────────────┼───────┤ │2 【│丁○○基於詐欺及行使偽│①乙○○102 年9 月25日警詢筆錄。(│丁○○犯行使偽│ │即起│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其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造私文書罪,累│ │訴書│竊得之乙○○台新銀行信│ 字第21711號卷第13頁及其反面) │犯,處有期徒刑│ │犯罪│用卡(卡號同上),於10│②辛○○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捌月。偽造之「│ │事實│2年8月29日晚上9時30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林叔義」署押壹│ │一 (│,在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 字第21711 號卷第9 頁及其反面) │枚沒收。 │ │三)│1段1113號1樓協訊通信連│③許駿文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附表│鎖三星國際分店,消費2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一編│000元,並於結帳時提出 │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5 頁) │ │ │號3 │上開信用卡,冒充乙○○│④呂康廷102 年9 月26日警詢筆錄。(│ │ │】 │身分刷卡消費,並於簽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單上偽造「林叔義」之代│ 字第21711 號卷第26頁至第28頁) │ │ │ │表乙○○之簽名1枚後, │⑤呂康廷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 │偽造持卡人乙○○已同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並確認該筆交易金額之簽│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8 頁至第11│ │ │ │帳單,復將所偽造之簽帳│ 9 頁) │ │ │ │單據,以交回店員收執而│⑥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行使,致該店店員陷於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誤,進而交付財物,陳致│ 字第21711 號卷第7 頁及其反面) │ │ │ │安則憑此方式詐騙得手,│⑦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足以生損害於乙○○與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新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及│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管理之正確性,嗣後陳致│⑧掛失聲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安並將所得財物變賣現金│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 1號卷第34│ │ │ │,花用一空。 │ 頁) │ │ │ │ │⑨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臺灣桃│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 │ │ │ │ 711 號卷第35頁) │ │ │ │ │⑩信用卡簽單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 │ 第39頁) │ │ │ │ │⑪鴻網科技(股)公司三星國際銷貨單│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 │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45頁) │ │ │ │ │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指認犯罪│ │ │ │ │ 嫌疑人紀錄表(呂康廷)。(臺灣桃│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 │ 21711 號卷第60頁) │ │ │ │ │⑬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臺灣桃│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 │ 21711 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 │ │ ├──┼───────────┼─────────────────┼───────┤ │3 【│丁○○基於詐欺及行使偽│①乙○○102 年9 月25日警詢筆錄。(│丁○○犯行使偽│ │即起│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其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造私文書罪,累│ │訴書│竊得之乙○○台新銀行信│ 字第21711號卷第13頁及其反面) │犯,處有期徒刑│ │犯罪│用卡(卡號同上),於10│②辛○○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柒月。偽造之「│ │事實│2年8月29日晚上9時46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林叔義」署押壹│ │一 (│,在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 字第21711 號卷第9 頁及其反面) │枚沒收。 │ │三)│117號1樓秘密空間精品消│③許駿文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附表│費7400元,並於結帳時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一編│出上開信用卡,冒充林淑│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5 頁) │ │ │號4 │美身分刷卡消費,並於簽│④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帳單上偽造「林叔義」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代表乙○○之簽名1枚後 │ 字第21711 號卷第7 頁及其反面) │ │ │ │,偽造持卡人乙○○已同│⑤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意並確認該筆交易金額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簽帳單,復將所偽造之簽│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帳單據,以交回店員收執│⑥掛失聲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而行使,致該店店員陷於│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 1號卷第34│ │ │ │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陳│ 頁) │ │ │ │致安則憑此方式詐騙得手│⑦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臺灣桃│ │ │ │,足以生損害於乙○○與│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 │ │ │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 711 號卷第35頁) │ │ │ │及管理之正確性,嗣後陳│⑧信用卡簽單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 │ │ │致安並將所得財物變賣現│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金,花用一空。 │ 第40頁) │ │ │ │ │⑨手寫購物明細影本。(臺灣桃園地方│ │ │ │ │ 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 │ │ │ │ 卷第46頁) │ │ │ │ │⑩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臺灣桃│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 │ │ │ │ 711 號卷第65頁) │ │ ├──┼───────────┼─────────────────┼───────┤ │4 【│丁○○基於詐欺及行使偽│①乙○○102 年9 月25日警詢筆錄。(│丁○○犯行使偽│ │即起│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其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造私文書罪,累│ │訴書│竊得之乙○○台新銀行信│ 字第21711號卷第13頁及其反面) │犯,處有期徒刑│ │犯罪│用卡(卡號同上),於10│②辛○○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捌月。偽造之「│ │事實│2年8月30日晚上6時50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林叔義」署押壹│ │一 (│,在桃園縣蘆竹鄉南崁路│ 字第21711 號卷第9 頁及其反面) │枚沒收。 │ │三)│1段7號1-2樓燦坤3C南崁 │③許駿文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附表│店,消費27999元,並於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一編│結帳時提出上開信用卡,│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5 頁) │ │ │號5 │冒充乙○○身分刷卡消費│④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並於簽帳單上偽造「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叔義」之代表乙○○之簽│ 字第21711 號卷第7 頁) │ │ │ │名1枚後,偽造持卡人林 │⑤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淑美已同意並確認該筆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易金額之簽帳單,復將所│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偽造之簽帳單據,以交回│⑥掛失聲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店員收執而行使,致該店│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 1號卷第34│ │ │ │店員陷於錯誤,進而交付│ 頁) │ │ │ │財物,丁○○則憑此方式│⑦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臺灣桃│ │ │ │詐騙得手,足以生損害於│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乙○○與台新銀行對於信│ 21711 號卷第38頁) │ │ │ │用卡交易及管理之正確性│⑧信用卡簽單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嗣後丁○○並將所得財│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物變賣現金,花用一空。│ 第42頁) │ │ ├──┼───────────┼─────────────────┼───────┤ │5 【│丁○○基於詐欺及行使偽│①己○○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丁○○犯行使偽│ │即起│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其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造私文書罪,累│ │訴書│竊得之己○○花旗銀行信│ 字第21711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犯,處有期徒刑│ │犯罪│用卡(卡號000000000000│②己○○102 年10月6 日警詢筆錄。(│捌月。偽造之「│ │事實│3500號),於102年10月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己○○」署押壹│ │一 (│日晚上8時22分,在新北 │ 字第21711 號卷第23頁反面) │枚沒收。 │ │七)│市○○區○○路000號上 │③甲○○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 │ │附表│新聯晴新店中正店,消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3 編│24900元,並於結帳時提 │ 字第21711 號卷第11頁反面) │ │ │號1 │出上開信用卡,冒充童羕│④甲○○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 │嘉身分刷卡消費,並於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帳單上偽造「己○○」之│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4 頁至第11│ │ │ │簽名1枚後,復將所偽造 │ 5 頁) │ │ │ │之簽帳單據,以交回店員│⑤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收執而行使,致該店店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 字第21711 號卷第6 頁反面) │ │ │ │,丁○○則憑此方式詐騙│⑥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得手,足以生損害於陳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安與花旗銀行對於信用卡│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交易及管理之正確性,嗣│⑦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 │ │ │後丁○○並將所得財物變│ 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賣現金,花用一空。 │ 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49頁)│ │ │ │ │⑧信用卡簽單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 │ 第50頁) │ │ ├──┼───────────┼─────────────────┼───────┤ │6 【│丁○○基於詐欺及行使偽│①己○○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丁○○犯行使偽│ │即起│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其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造私文書罪,累│ │訴書│竊得之己○○花旗銀行信│ 字第21711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犯,處有期徒刑│ │犯罪│用卡(卡號同上),於10│②己○○102 年10月6 日警詢筆錄。(│捌月。偽造之「│ │事實│2年10月1日晚上8時34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己○○」署押壹│ │一 (│,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 字第21711 號卷第23頁反面) │枚沒收。 │ │七)│164號1樓BLUEWAY普威實 │③甄永蘭102 年10月6 日警詢筆錄。(│ │ │附表│業有限公司新店門市,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3 編│費19242元,並於結帳時 │ 字第21711 號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 │號2 │提出上開信用卡,冒充童│ )* 丁○○放在旅館的新衣服。 │ │ │】 │羕嘉身分刷卡消費,並於│④甲○○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 │ │ │簽帳單上偽造「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之簽名1枚後,復將所偽 │ 字第21711 號卷第11頁反面) │ │ │ │造之簽帳單據,以交回店│⑤甲○○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 │員收執而行使,致該店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員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4 頁至第11│ │ │ │物,丁○○則憑此方式詐│ 5 頁) │ │ │ │騙得手,足以生損害於陳│⑥丁○○102 年10月2 日下午3 時30分│ │ │ │致安與花旗銀行對於信用│ 警詢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卡交易及管理之正確性,│ 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6 頁│ │ │ │嗣後丁○○並將所得財物│ 反面) │ │ │ │變賣現金,花用一空。 │⑦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 │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 │⑧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 │ │ │ │ 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49頁)│ │ │ │ │⑨信用卡簽單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 │ 第51頁) │ │ │ │ │⑩衣服照片3 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 │ │ │ │ 52頁) │ │ └──┴───────────┴─────────────────┴───────┘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憑證據 │ 主文 │ ├──┼───────────┼─────────────────┼───────┤ │1 【│丁○○基於詐欺及行使偽│①乙○○102 年9 月25日警詢筆錄。(│丁○○犯行使偽│ │即起│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持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造準私文書罪,│ │訴書│所竊得之乙○○台新銀行│ 字第21711號卷第13頁及其反面) │累犯,處有期徒│ │犯罪│信用卡(卡號同上)於10│②辛○○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刑柒月。 │ │事實│2 年8 月29日晚上6 時5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一 (│分,在大同綜合訊電-中 │ 字第21711 號卷第9 頁及其反面) │ │ │三)│壢站所經營之網站,以網│③許駿文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附表│路刷卡之交易方式,冒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一編│乙○○身分刷卡消費2590│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5 頁) │ │ │號2 │0元,致該店店員陷於錯 │④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誤,進而交付財物,陳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安則憑此方式詐騙得手,│ 字第21711 號卷第7 頁及其反面) │ │ │ │足以生損害於丁○○與台│⑤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新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管理之正確性,嗣後陳致│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安並將所得財物變賣現金│⑥掛失聲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花用一空。 │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 1號卷第34│ │ │ │ │ 頁) │ │ │ │ │⑦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臺灣桃│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 │ │ │ │ 711 號卷第35頁) │ │ │ │ │⑧信用卡明細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 │ │ │ │ 第44頁) │ │ └──┴───────────┴─────────────────┴───────┘ 附表四: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憑證據 │ 主文 │ ├──┼───────────┼─────────────────┼───────┤ │1 【│丁○○基於詐欺之犯意,│①乙○○102 年9 月25日警詢筆錄。(│丁○○犯詐欺取│ │即起│持其所竊得之乙○○台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財未遂罪,累犯│ │訴書│銀行信用卡(卡號同上)│ 字第21711號卷第13頁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肆月│ │犯罪│,於102年8月28日下午1 │②辛○○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如易科罰金,│ │事實│時1分,在桃園縣中華電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一 (│信某分公司,消費200元 │ 字第21711 號卷第9 頁及其反面) │折算壹日。 │ │三)│,並於結帳時提出上開信│③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附表│用卡,冒充乙○○身分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二編│卡消費,惟因過卡時發生│ 字第21711 號卷第7 頁及其反面) │ │ │號1 │異常,發卡銀行拒絕交易│④掛失聲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而詐欺取財未遂。 │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 1號卷第34│ │ │ │ │ 頁) │ │ │ │ │⑤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臺灣桃│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 │ │ │ │ 711 號卷第35頁) │ │ ├──┼───────────┼─────────────────┼───────┤ │2 【│丁○○基於詐欺之犯意,│①乙○○102 年9 月25日警詢筆錄。(│丁○○犯詐欺取│ │即起│持其所竊得之乙○○台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財未遂罪,累犯│ │訴書│銀行信用卡(卡號同上)│ 字第21711號卷第13頁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肆月│ │犯罪│,於102年8月30日上午11│②辛○○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如易科罰金,│ │事實│時57分,在桃園縣中華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一 (│信某分公司,消費200元 │ 字第21711 號卷第9 頁及其反面) │折算壹日。 │ │三)│,並於結帳時提出上開信│③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附表│用卡,冒充乙○○身分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二編│卡消費,惟因過卡時發生│ 字第21711 號卷第7 頁及其反面) │ │ │號2 │異常,發卡銀行拒絕交易│④掛失聲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而詐欺取財未遂。 │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 1號卷第34│ │ │ │ │ 頁) │ │ │ │ │⑤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臺灣桃│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 │ │ │ │ 711 號卷第35頁) │ │ ├──┼───────────┼─────────────────┼───────┤ │3 【│丁○○基於詐欺之犯意,│①己○○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丁○○犯詐欺取│ │即起│持其所竊得之己○○花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財未遂罪,累犯│ │訴書│銀行信用卡(卡號同上)│ 字第21711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處有期徒肆月│ │犯罪│,於102年10月1日晚上8 │②己○○102 年10月6 日警詢筆錄。(│,如易科罰金,│ │事實│時51分,在新北市新店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一 (│中興路3段286號新店洋菸│ 字第21711 號卷第23頁反面) │折算壹日。 │ │七)│酒有限公司,消費14990 │③甲○○102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 │ │附表│元,並於結帳時提出上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4 編│信用卡,冒充己○○身分│ 字第21711 號卷第11頁反面) │ │ │號1 │刷卡消費,惟因過卡時發│④甲○○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 │】 │生異常,發卡銀行拒絕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 │ │易而詐欺取財未遂。 │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4 頁至第11│ │ │ │ │ 5 頁) │ │ │ │ │⑤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 │ 字第21711 號卷第6 頁反面) │ │ │ │ │⑥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 │ 字第3082號卷第24頁反面) │ │ │ │ │⑦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 │ │ │ │ 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49頁)│ │ └──┴───────────┴─────────────────┴───────┘ 附表五: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憑證據 │ 主文 │ ├──┼───────────┼─────────────────┼───────┤ │1 【│丁○○為躲避警方查緝,│①丙○○102 年9 月28日警詢筆錄。(│丁○○犯行使偽│ │即起│明知其於102 年8 月間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造特種文書罪,│ │訴書│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某修│ 字第21711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累犯,處有期徒│ │犯罪│車廠,以3000元購買車牌│②丙○○102 年12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刑肆月,如易科│ │事實│號碼679-GSU 號車牌2 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罰金,以新臺幣│ │一 (│(該2 面車牌號碼登記車│ 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119 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主為丙○○),為偽造之│③丁○○102 年10月2 日警詢筆錄。(│。 │ │】 │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種文書之犯意,於10年8 │ 字第21711 號卷第8 頁) │ │ │ │月29日某時許,懸掛在其│④丁○○103 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 │ │ │向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籍成年人士所租借之車牌│ 字第3082號卷第25頁) │ │ │ │號碼501- LBV號之重型機│⑤租賃契約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車上,並於同日晚上7 時│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號卷第53│ │ │ │5 分許、9 時33分許,分│ 頁) │ │ │ │別行經桃園縣中壢市環西│⑥丁○○租用機車懸掛679-GSU (原 │ │ │ │路與民權路之交岔路口、│ 501-LBV)號車行紀錄照片6張。 │ │ │ │桃園縣桃園市中平路與宏│⑦丁○○租用機車懸掛679-GSU (原 │ │ │ │昌六街之交岔路口,以此│ 501-LBV)號同型車款照片2張。 │ │ │ │方式行使偽造特種文書,│⑧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臺灣桃園地│ │ │ │足以生損害於丙○○及監│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11 │ │ │ │理機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 號卷第61頁) │ │ │ │。嗣經警調閱桃園縣中壢│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臺灣桃│ │ │ │市環西路與民權路之交岔│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 │路口、桃園縣桃園市中平│ 21711 號卷第64頁) │ │ │ │路與宏昌六街之交岔路口│⑩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照片8 張。│ │ │ │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上情。 │ 偵字第21711 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 │ │ │⑪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照影本。│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 │ 偵字第21711 號卷第74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