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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46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何啓榮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金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金竹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周金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應更正為「周金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竊得黑色內褲則均補充價值各為新臺幣(下同)15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金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其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2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科刑部分

⒈爰審酌其年齡為57歲,且身體健全,本應努力工作以賺取生活所得,卻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造成告訴人黃庭蓁本案遭竊之物,價值各為150元、合計300元之損失,所為不該。惟本案犯罪過程尚屬和平(見警卷第3、33至35頁),且被告於警詢已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頁),未使司法資源不當耗費。又衡酌本案遭竊之物均已歸還予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5頁),復參酌被告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暨其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被竊物品價值輕微,以及除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外之其他素行等一切情狀。

⒉再考量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此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至20、23、25、28至32、35至36、38、40至42頁),其已有多達37件竊盜案件經法院科刑,竟不知警惕,再為本案犯行,顯未記取教訓、漠視法紀,其主觀上欠缺對法律之尊重,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斟酌被告所犯竊盜罪2罪之犯罪情節,及各次犯行之間隔時間、行為態樣、動機及所犯各罪之法律規範目的,並考量刑罰對其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故使用過度刑罰,恐有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就被告所為上開2次竊盜之犯行予以整體評價,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得手之內褲2件,已實際由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考(見警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何啓榮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判決案號 所犯罪名 宣告刑 備註 1 本院88年度易字第868號。 竊盜罪。 罰金銀元4,200元。 本院卷第5頁。 2 本院92年度簡字第122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 本院卷第6頁。 3 本院97年度易字第734號。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本院卷第6頁。 4 本院99年度易字第387號。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竊盜罪(共5罪)。 有期徒刑4月、拘役50日、40日、20日、30日、10日。 本院卷第7頁。 5 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243號。 竊盜罪、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拘役30日、有期徒刑4月。 本院卷第9頁。 6 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444號。 竊盜罪(共2罪)。 拘役40日、拘役20日。 本院卷第10頁。 7 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2月。 本院卷第10頁。 8 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311號。 竊盜罪(共2罪)。 拘役40日、40日。 本院卷第11頁。 9 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011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本院卷第12頁。 10 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33號。 竊盜罪。 拘役30日。 本院卷第13頁。 11 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30號。 竊盜罪(共2罪)。 拘役50日(共2罪)。 本院卷第14頁。 12 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3號。 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本院卷第15頁。 13 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289號。 竊盜罪。 拘役20日。 本院卷第16頁。 14 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334號。 竊盜罪。 拘役55日。 本院卷第16頁。 15 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396號。 竊盜罪。 拘役50日。 本院卷第17頁。 16 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028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本院卷第17頁。 17 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7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本院卷第18頁。 18 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8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本院卷第19頁。 19 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 本院卷第20頁。 20 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385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本院卷第20頁。 21 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788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本院卷第20頁。 22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38號。 竊盜罪(共2罪)、侵入住宅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6,000元、罰金新臺幣4,000元、有期徒刑7月。 本院卷第23頁。 23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17號。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 本院卷第25頁。 24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90號。 竊盜未遂罪(共2罪)、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 拘役10日(共2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共12罪)。 本院卷第25頁。 25 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164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本院卷第28頁。 26 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369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本院卷第28頁。 27 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452號。 竊盜罪(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本院卷第29頁。 28 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80號。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共4罪)。 有期徒刑4月(共4罪)。 本院卷第30頁。 29 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16號。 竊盜罪。 拘役25日。 本院卷第31頁。 30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號。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本院卷第32頁。 31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9號。 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 本院卷第35頁。 32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8號。 竊盜罪(共4罪)、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共2罪)、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共3罪)、拘役20日、有期徒刑8 月(共3罪)。 本院卷第36頁。 33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57號。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共2罪)、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共2罪)、拘役20日。 本院卷第38頁。 34 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189號。 竊盜罪。 拘役20日。 本院卷第40頁。 35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04號。 (未確定)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竊盜罪(共4罪)、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拘役40日(共2罪)、拘役20日、有期徒刑7月。 本院卷第41頁。 36 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未確定) 竊盜罪。 拘役20日。 本院卷第42頁。 37 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221號。 (未確定) 竊盜罪。 拘役30日。 本院卷第42頁。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3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簡字第462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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