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2年度原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永豪
- 指定辯護人
- 黃如流義務律師
- 被告
- 柯小麟
- 指定辯護人
- 楊靖儀義務律師
- 被告
- 康惠婷
- 被告
- 丁學迺
- 被告
- 鍾山彬
- 被告
- 林兆華
- 上列1人之選任辯護人
-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300 號、99年度偵字第939 號、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100 年度偵字第17698 號、100 年度偵字第17699 號、101 年度偵字第26583 號)及追加起訴(99 年度偵字第17976 號、102 年度偵字第4669號) 暨併辦意旨(101年度偵字第30385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丑○○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34所示之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34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14、如附表三編號4 至6 、13、24、25、28、31至33、35至43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暨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7 至12、14至23、26、27、29、30、3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至6 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巳○○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 、8 、15、1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 、8 、15、16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3 、5 、6 、8 、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暨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1、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8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R○○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17至23、31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4、17至23、31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3、24、25、28、31至33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暨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1、12、14至23、26、27、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至6 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丑○○(化名「趙先生」)為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13樓之2 之「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8 月18日辦理解散登記)、「永豐行銷企業社」(下稱「永豐公司」)之負責人,經營代辦金融行庫信用貸款業務。子○○(化名「柯翔麟」,為丑○○之胞弟)、E○○(化名「楊禮安」,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5 號、102 年度訴字第63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宙○○(化名「陳安可」,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在案)、巳○○均擔任該公司經理,B○○(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在案) 擔任副理,宇○○(化名「陳艾倫」,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在案)擔任襄理,K○○(化名「鄭宇志」,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5 、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4 月在案)、G○○(化名「劉一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原訴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在案)、J○○(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在案) 均係業務員,渠等均負責招攬貸款客戶。另玄○○(化名「陳咸佐」,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在案)、龔松霖(已歿,除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確定外,其餘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20部分,則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18 號、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與丑○○間有貸款業務配合之關係,負責仲介貸款客戶給丑○○;R○○則係以論件計酬之方式受雇於丑○○,負責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渠等均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需提出收入證明與在職證明,供金融機構審核、評估申辦信用貸款者個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以核定貸款金額,倘信用不良、資力不足或還款能力不佳者,則無從或難以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或僅能獲貸較低金額之款項。然丑○○竟告知龔松霖、玄○○、R○○,另具體指示上述「永豐公司」員工若渠等招攬之客戶依其個人條件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款或是貸得所需額度者,可向客戶表示「永豐公司」有管道透過使用偽造或變造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之方式(行話稱「包裝」)協助客戶貸得所需款項,惟需收取較正常案件為高之佣金,待客戶同意並簽署專任委託代辦契約書後,即將之轉介予丑○○(或所謂「趙先生」);或逕行轉介予丑○○,由丑○○直接與客戶洽談使用偽造證明貸款之事。嗣如附表一所示之寅○○等貸款人( 即冒貸人,下同) 共34人(除李OO不知情外),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及P○○明知其夫寅○○、丁○○明知其妹李OO均因財力不佳無法順利申請貸款,即與丑○○及如附表一「共犯欄」所示之「永豐公司」員工或玄○○、龔松霖、R○○等人或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業務員或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自稱「李先生」、「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或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自稱「錢珮綾」之成年女子,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丑○○先委託位於高雄市自立路與六合路附近某處之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分別偽刻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10至14、18至23所示之公印或印章後,在丑○○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之租屋處內,以電腦軟體之方式,分別偽造各如附表一「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欄所示之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等公文書或私文書,或將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內,再加以更改數字後列印之方式,變造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後( 除如附表一編號2 部分之私文書由宙○○偽造及如附表一編號25、28部分之私文書由E○○變造或由E○○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外),以虛偽表彰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人有正當職業及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再分以如附表一「行為人( 共犯) 參與犯罪分工方式」欄所示之分工方式,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持向如附表一「貸款金融機構」欄所示之金融機構據以申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偽造文書之有製作權人出具其證明資料之證明力及各該金融機構登載交易資料之正確性,嗣其中除如附表一編號2 、9 、20至23、27、30至34所示之金融機構經審核後未准予核貸,及如附表一編號24部分經M○○即N○○於銀行承辦人員徵信時自行撤件而未遂外,已有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8 、10至19、24至26、28、29所示之金融機構因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各次之貸款人〈即冒貸人〉、貸款時間、申貸金融機構、申貸與核貸金額、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犯罪行為人、共犯及分工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致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申貸金融機構之利益。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雲林區漁會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查被告丑○○、子○○、戊○○及其等之辯護人等人暨被告巳○○、R○○、甲○○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審訴卷㈠第254 頁背面、第300 、301 、322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85 背面),本院復斟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均非非法取得或不當或違法之處,亦無不得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又以之作為本案論罪之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項具有相當關聯性,則依前揭規定,堪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一、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9 、11至34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巳○○、R○○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110 至114 頁、第118 頁背面至第125 頁正面、第147 至150 頁、第155 頁背面至第158 頁正面、第161 、162 頁、第166 頁背面至第169頁正面、第171 、172 頁、第188 頁正面至第191 頁背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㈣第166 頁背面至第169 頁正面、第176頁正面至第177 頁正面、第182 至184 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㈠第9 、10、12至15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86頁、雲檢偵字第3745號卷第24、29至32頁、本院審訴卷㈠第14頁正面至第16頁正面、第198 頁正面至第201 頁背面、第224 至226 頁、253 頁背面、第298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28 頁背面、第135 頁正面至第137 頁正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45 至150 、155 至165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85 頁正面、第207 頁正面至第217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8 號卷第92、93頁)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E○○、宙○○、B○○、宇○○、K○○即L○○、G○○、J○○、玄○○、寅○○、P○○、己○○、U○○、壬○○、卯○○、亥○○、辛○○、地○○、丁○○、H○○即劉OO、T○○、A○○、Q○○、天○○、D○○、M○○即N○○、黃○○、酉○○、庚○○、未○○、O○○、申○○、戌○○、S○○、李OO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暨證人即共同被告午○○、乙○○即丙○○( 午○○、乙○○即丙○○2 人均由本院通緝中,待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 於調查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 見調查卷㈠第282 頁背面至第284 頁正面、第289 頁正面至第291頁正面、第372 頁背面至第374 頁背面、調查卷㈡第48頁背面至第49頁正面、第106 頁背面至第108 頁正面、第120 頁背面至第122 頁正面、調查卷㈢第359 頁背面至第360 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270 頁背面至第272 頁正面、第277 至279 頁、第295 頁背面至第297 頁正面、第302 至304 頁、偵字第27300 號卷㈡第14頁正面至第15頁背面、第22至25頁、第143 頁背面至第146 頁正面、第155 至157 頁、第258 頁背面至第260 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㈢第8 頁正面至第9 頁背面、第123 頁背面至第125 頁正面、第137至139 頁、第144 頁背面至第146 頁背面、第157 至160 頁、第170 頁背面至第172 頁背面、第268 頁背面至第272 頁正面、第277 頁背面至第282 頁背面、第296 至300 頁、第310 頁背面至第313 頁正面、第314 頁背面至第316 頁正面、第319 至324 頁、第345 頁正面至第346 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㈣第69頁背面至第72頁背面、第74至77頁、第111 頁背面至第114 頁正面、第119 頁正面至第120 頁正面、第132 頁背面至第134 頁正面、第156 頁正面至第158 頁背面、第299 頁正面至第301 頁背面、第306 頁正面至第307頁背面、第313 至316 、318 至321 頁、第365 頁正面至第367 頁背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㈤第87頁正面至第88頁正面、第139 頁背面至第140 頁正面、偵字17976 號卷㈡第140、141 、186 、187 、192 至195 頁、偵字第17976 號卷㈣第119 、120 頁、第125 頁正面及背面、偵字第17976 號卷㈤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正面、第42頁正面至第43頁背面、第45頁背面至第46頁正面、第47頁正面及背面、偵字第939 號卷㈠第2 、5 頁背面、第7 頁背面至第10頁背面、第17至19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65至67、84至87頁、本院審訴卷㈠第298 、319 、320 頁、第376 頁背面、本院審訴卷㈡第33頁、第298 頁正面及背面、第319 、320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19 頁背面至第124 頁背面、第128 頁正面及背面、第137 頁背面、第183 至186 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㈢第28、40、71、72頁、第97、99、102 頁、第124 頁正面及背面、第162 、164 、165 、175 、176 頁、第179頁背面、第183、184、188、189、234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45頁背面至第47頁背面、第48頁正面、第49頁正面至第58頁背面、第99頁背面、第11 0頁背面及正面、本院原訴字第8號卷第83頁正面至第84頁背面、第92、93頁、第99頁背面、第102頁正面),並據證人即共犯龔松霖、陳OO於警詢、偵查及另案(即彰化地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下稱彰院卷) 審理中、證人即共犯李OO、戴OO、錢OO即錢OO、孫OO及證人李OO於調查及偵查中分別證述綦詳(見調查卷㈠第270頁背面至第272頁正面、調查卷㈡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背面、調查卷㈢第309頁背面至第310頁背面、第105頁背面至第108頁正面、第110頁背面至第113頁正面、調查卷㈣第25頁正面至第26頁正面、偵字第27300號卷㈡第1頁背面至第3頁正面、第9至11頁、第28頁背面至第30頁正面、第95頁背面至第98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㈤第11、12頁、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背面、第129頁背面、第130頁背面至第131頁正面、彰警卷第3頁背面至第4頁背面、第5頁背面至第6頁正面、彰檢偵卷㈡第9頁正面至第11頁正面、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45、56、57、59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㈢第189至21、31、32頁、彰院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正面、第21頁背面、第38頁、第65頁背面、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正面) ,復有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98年11月25日潮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寅○○之消費性放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偽造之寅○○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下稱「南工處」)96年11月15日(096) 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寅○○之「南工處」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變造之寅○○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澳郵局(下稱「南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偽造之轉帳明細資料查詢下載資料、偽造之「南工處」96年6月份至同年11月份個人薪資明細表、偽造之「南工處」扣款明細資料、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易(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寅○○之9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寅○○所有「南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己○○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35,已扣案) 、己○○指認宙○○之照片、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99年9月14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10月7日渣打商銀CBRisk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己○○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偽造之「新合興座墊行」96年11、12月份及97年1月份薪資單、己○○之97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資料) 、「渣打銀行」100年12月13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己○○貸款案件徵信批示資料、U○○指認J○○及丑○○之照片、U○○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02,已扣案) 、U○○指認J○○及丑○○之照片、U○○之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U○○之臺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葉公司」)97年3月14日服務證明書、偽造之U○○之「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變造之U○○所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商銀」)帳號00000000 00號帳戶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U○○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銀行岡山分行98年11月25日岡山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壬○○97年3月18日臺灣銀行岡山分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編號:89)、壬○○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雨公司」) 服務證、壬○○之「春雨公司」97年1、2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壬○○「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壬○○之勞工保險卡、壬○○97年4月1日簽立之放款借據(金額:30萬元)、帳號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客戶所有存款、放款、外匯帳號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壬○○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卯○○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970 314更新00016,已扣案) 、偽造之卯○○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97年3月27日(97)遠雄壽險證字第059號服務證明書、變造之卯○○所有「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卯○○指認B○○、宙○○及丑○○之照片、卯○○97年3月31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卯○○所有燕巢鄉農會帳號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卯○○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卯○○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卯○○之燕巢區農會交易明細表及共用查詢單、亥○○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5,已扣案) 、亥○○指認丑○○之照片、燕巢鄉農會98年10月2日燕鄉農信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亥○○97年3月31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亥○○97年4月21日簽立之借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亥○○之徵信同意書、亥○○之授信個人資料表、共用查詢單、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李長榮公司」)97年4月2日榮科人服字第970001號在職證明書、亥○○之勞工保險卡、偽造之亥○○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局100年12月12日保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亥○○之96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辛○○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33,已扣案)、燕巢鄉農會98年10月2日燕鄉農信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辛○○97年4月8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辛○○97年4月22日簽立之借據(金額:95萬元)、辛○○之徵信同意書、辛○○之授信個人資料表、共用查詢單、辛○○之海軍左營港務隊97年4月2日97海營港證字第021號現役軍人服役證明、變造之辛○○所有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辛○○之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0年12月5日雄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辛○○所有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地○○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47,已扣案)、地○○之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庫」)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永康分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暨批覆書、地○○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5月23日、金額:50萬元)、個人信貸評分卡結果、地○○之個人戶新申請/展期案件帳務資料查詢-借款戶帳務資料查詢、地○○之「合作金庫」小額貸款申請書、地○○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服務證明書、偽造之地○○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變造之地○○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 中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地○○之戶籍謄本、地○○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李OO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10,已扣案) 、李OO指認宇○○及丑○○之照片、「合作金庫」林園分行99年12月13日合金林園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李OO之「合作金庫」小額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林園分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薪資證明單、李OO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元大證券公司」100年12月19日元證字第000000 000號函暨所檢附證人李OO之97年3月份至同年5月份員工薪資明細表、R○○提供之筆記本節本、雲林區漁會98年9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F○○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6月11日、金額:60萬元、編號:5335) 、F○○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6月16日、金額:55萬元) 、偽造之F○○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下稱「國境事務大隊」)97年6月9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F○○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徵信同意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徵信資料、共同內容認證單、授信約定書、變造之F○○所有中華郵政公司土城工業區郵局(下稱「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及封面、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F○○之戶籍謄本、徵信報告表、郵政存簿儲金匯款給付傳票(日期:97年7月16日、同年8月8日、同年月15日、同年9月19日、金額:各11,000元) 、F○○之「雲林區漁會」授信審議個案資料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0年10月28日板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F○○所有「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李OO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97年5月28日中油人職證字第97018號員工在職證明書、李OO指認丑○○之照片、「雲林區漁會」100年11月3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李OO之「中油公司」97年5月28日中油人職證字第97018號員工在職證明書、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編號:5565、100萬元) 、李OO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6月24日、金額:100萬元)、個人資料表共同內容認證單、共同查詢單、無擔保放款明細分類帳卡、李OO之93、95至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午○○庭呈巳○○之名片、午○○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6月27日、金額:80萬元、編號:5597)、午○○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7月7日、金額:80萬元) 、午○○簽立之授信約定書、扣款委託書、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往來明細表、徵信同意書、偽造之午○○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下稱「南訓所」) 97年6月24日南訓所在職證字第000000000號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午○○之「南訓所」97年6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午○○之「南訓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午○○指認R○○之照片、「南訓所」98年3月26日南訓人字第00000000 00號函、偽造之H○○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雲林區漁會」98年9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H○○即I○○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7月2日、金額:80萬元、編號:5628)、H○○即劉OO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7月7日、金額:80萬元) 、H○○即劉OO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H○○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月30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H○○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7月份職員薪資表、偽造之劉OO「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H○○即劉OO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共同內容認證單、劉OO之徵信同意書、劉OO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H○○即劉OO之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H○○即劉OO之戶籍謄本、H○○即劉OO之徵信報告書、郵政存簿儲金匯款解付傳票(日期:98年1月7日:金額:15,319元)、H○○即劉OO之「雲林區漁會」信用部授信審議個案資料表、T○○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90,已扣案) 、偽造之T○○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保保全公司」) 97年6月3日立保人發字第970047號職員在職證明書(已扣案)、大眾銀行101年5月24日眾個營發密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檢附T○○之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T○○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T○○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T○○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A○○與「永豐公司」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07,已扣案)、大眾銀行98年10月13日(98)眾消密發字第8252號函暨所檢附A○○之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A○○簽發之本票、A○○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偽造之A○○之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下稱「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A○○之「新樓醫院」97年7月19日新樓人字第97150號職員服務(離職)證明書、帳戶交易資料、個人信用貸款部南區營業核貸書(A○○部分)、A○○之96至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98年度聲搜字第313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Q○○)、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Q○○)、偽造之Q○○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97年7月22 日臺鐵人職證字第000000 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Q○○之「臺鐵局」屏東管理站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Q○○之「臺鐵局」員工97年7月份薪津明細單、Q○○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7月24日、金額:90萬元、編號:5691) 、Q○○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徵信報告表、委託書、Q○○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7月29日、金額:90萬元) 、Q○○之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Q○○之戶籍謄本、Q○○之徵信同意書、Q○○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Q○○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鐵局」高雄運務段98年4月2日高運段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Q○○指認龔松霖之照片、雲林地院98年度聲搜字第31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天○○) 、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天○○)、偽造之天○○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下稱「恆春旅遊醫院」)97年7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天○○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天○○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天○○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7月25日、金額:80萬元)、天○○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7月24日、金額:80萬元、編號:5692) 、扣款委託書、天○○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個人資料表、天○○之國民身分證資料查詢結果、天○○之「雲林區漁會」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往來明細表(天○○部分)、天○○之戶籍謄本、天○○之徵信報告、天○○之徵信同意書、天○○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天○○提供之代辦貸款廣告、「恆春旅遊醫院」98年4月8日衛署恆醫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雲林地院98 年度聲搜字第31 3號搜索票(受搜索人:D○○)、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D○○)、偽造之D○○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月8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合作金庫」枋寮分行98年1月1日合金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D○○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貸款申請暨批覆書、偽造之D○○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D○○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借款契約、偽造之戴OO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下稱「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合作金庫」枋寮分行99年12月16日合金枋字第00 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偽造之戴OO之「恆春輸電廠」97年8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戴OO之「恆春輸電廠」97年8月份職員薪津單、偽造之戴OO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戴OO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日期:97年8月28日) 、戴OO指認丑○○、龔松霖及R○○之照片、戴OO之戶籍謄本、戴OO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錢OO即錢OO指認R○○之照片、偽造之錢OO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合作金庫」枋寮分行99年9月8日合金枋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錢OO即錢OO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錢OO即錢OO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錢OO即錢OO之戶籍謄本、偽造之錢OO即錢OO之「恆春輸電廠」97年8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錢OO之「恆春輸電廠」97年9月份職員薪津單、偽造之錢OO即錢OO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錢OO即錢OO之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偽造之孫OO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合作金庫」枋寮分行98年10月1日合金枋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檢附孫OO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日期:97年8月29日) 、偽造之孫OO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孫OO之「恆春輸電廠」97年8月份職員薪津單、偽造之孫OO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孫OO指認R○○之照片、「合作金庫」彰化分行98年9月23日合金彰放字第00 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朝月即陳OO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編號:12148 )、偽造之陳OO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9月23日府計人職證字第00 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已扣案)、偽造之陳OO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9 月份員工薪資單(已扣案) 、偽造之陳OO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 、龔松霖98年12 月21日庭呈答康信用貸款廣告、全方位理財行銷社貸款廣告、M○○即N○○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124,已扣案) 、M○○即N○○指認丑○○之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九如分行100年12月27日(100)九如字第0857號函暨所檢附M○○即N○○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上載明職業為「海巡署檢查哨長」及年收入為「110萬元」)、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101年1月11日主財中心字第00000000 00號書函暨所檢附M○○即N○○於96至98年間每月核發薪資明細表及國軍退除官兵俸金詳情表、M○○即N○○之98、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黃○○之98年3月12日癸○銀行送件登記條(送件人:楊禮安即E○○,已扣案)、癸○銀行99年9月10日(99)政查字第37553號函暨所檢附黃○○之癸○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黃○○簽發之本票及授權書(金額:22萬元)、撥款委託書、黃○○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及郵政存簿封面影本、黃○○之勞工保險卡、變造之黃○○之嶸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查證報告及照片、黃○○貸款帳戶交易概要、黃○○之93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癸○銀行101年5月7日(101)政查字第53252號函(黃○○部分) 、酉○○提供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職工服務證、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苓雅郵局(下稱「苓雅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酉○○之信貸診斷書(已扣案)、酉○○指認丑○○之照片、「臺灣企銀」北高雄分行98年11月21日98北高字第541號函暨所檢附酉○○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4月22日、金額:80萬元)、偽造之酉○○之「苓雅分局」98年4月22日市警苓雅人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酉○○之「苓雅分局」98年2月至同年4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偽造之酉○○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酉○○之貸款帳戶交易資料、「臺灣企銀」個人帳號00000000000-00號貸款綜合契約、酉○○庭呈「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庚○○指認丑○○之照片、偽造之庚○○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 、庚○○提供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臺灣企銀」苓雅分行98 年12月15日98苓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庚○○之98年4月28日「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4月28日、金額:80萬元)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之徵信資料退件通知、未○○98年5月13日送件登記條(送件人:楊禮安即E○○) 、未○○指認G○○之照片、癸○(臺灣) 商業銀行100年12月20日(100) 政查字第50368號函暨所檢附未○○之癸○銀行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6月8日、金額:30萬元)、未○○之聯徵中心聯徵資料、未○○之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未○○98年6月8日簽發之本票(30萬元)、撥款委託書、未○○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所有癸○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綜合儲蓄存款帳戶封面、偽造之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未○○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O○○之終止委任代辦暨退件聲明書(已扣案)、O○○指認丑○○之照片、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11月27日(98) 安北高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O○○之「安泰銀行」信用貸款案件審核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信用貸款負債核算表、信用貸款承作建議書、O○○之「安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日期:98年8月24日、金額:60萬元)、O○○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O○○之聖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聖遠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O○○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O○○之貸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貸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O○○之「安泰銀行」信用借款契約書(日期:98年8月31日、金額:30萬元) 、撥款代償暨扣款授權委託書、O○○簽發之本票(日期98年8月31日、金額:30萬元) 、O○○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申○○提供之勞工保險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變造之申○○所有臺南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已扣案)、偽造之申○○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申○○之「串門公司」97年2月22日員工在職證明書申請單、申○○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已扣案)、偽造之乙○○即丙○○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乙○○即丙○○指認龔松霖及R○○之照片、乙○○即丙○○之個人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案外人「丙○○」之94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戌○○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96、0000000更新00084,已扣案) 、戌○○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下稱「辰○○○○○」) 98年3月31日(98 )高市環局證字第678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戌○○之「辰○○○○○」98年2月至同年4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已扣案) 、戌○○指認陳OO及丑○○之照片、偽造S○○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下稱「臺電公司」) 薪給清單(已扣案) 、S○○提供之「臺電公司」98年4月份薪給清單、S○○指認丑○○及宙○○之照片、S○○之94 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李OO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89,已扣案)、李OO之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渣打銀行」102年5月13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渣打銀行」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及李OO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4月7日、金額:30萬元)、偽造之李OO之興農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農人壽」)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李OO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渣打銀行」102年5月27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渣打銀行」102年6月26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 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調查卷㈠第16至41、45至60、95至102、118至122、130至134、136、167至187、20 9至226、239、241、245、247、251、253、257、259、260、265、273、274、279、280、285至290、295至306、376、377、380至383、385至391頁、調查卷㈡第11、12、24至31、41至43頁、第50頁正面至52頁背面、第55至58、109至114、128 至133頁、調查卷㈢第292、293、312、313、329至336、347 、348、351、353至358、361、362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㈠第284至294、308至333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㈡第4至6、32 、33、37至42、53至58、67至71、281至292頁、偵字第27 300號卷㈢第10、108至114、135、142、143、149、150、261至265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㈣第145至149、327至348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㈠第203至208頁、偵字第17 976號卷㈡第7、49至65、84至131、133至145、14 6至160、172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㈢第36至39、45至57、81、82、91、118至136、139至142、152、153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㈣第2至15、40至45、49至54、84至86、172至174、193至198、200、205至215、235至244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㈤第17至22、61至67頁、雲檢聲監字第145號卷第34至36頁、雲檢偵字第1583 號卷㈡第7至11、70、97至101、115至119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㈢第22、23、70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㈢第30頁、本院原訴字第8號卷第30至37、80、87頁)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及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暨如附表三編號13、24、25、28、31至33、35至43所示偽造之扣繳憑單、薪資單、在職證明書等物扣案可資為佐,足認被告丑○○、巳○○、R○○上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案此部分事證(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11至34所示)已臻明確,被告丑○○、巳○○、R○○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至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被告丑○○所偽造之文書部分,認為係偽造共同被告李OO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第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申請貸款時間為「98年9月23日」乙節,然此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為偽造共同被告李OO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於「98年4月7日」申請貸款等節(見本院原訴字第8號卷第92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三、另訊據被告子○○固不否認其曾收取共同被告戊○○之身分證件、在職及薪資資料後,為被告戊○○代辦申請貸款案件,惟因被告戊○○未符合銀行貸放條件而未予以核貸,嗣後約半年左右,被告丑○○要伊聯繫被告戊○○至「永豐公司」洽談代辦貸款事宜,並告知可代被告戊○○申辦貸款,伊即代為聯絡被告戊○○,且將被告戊○○介紹與被告丑○○洽談代辦貸款事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公文書、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當時係擔任「永豐公司」客服部主任,所以丑○○要求伊將之前客戶名單交與公司,丑○○僅係要伊代為聯繫被告戊○○,事後伊不再過問戊○○辦理貸款的事,且伊嗣後也沒有獲得戊○○貸款案件之佣金;況伊之前就有告知丑○○伊不要承作偽造案件,且依戊○○之資力條件,仍有可貸款之額度,所以伊不知道丑○○有偽造戊○○之薪資資料去申辦貸款云云(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36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卷第5 號卷㈣第192 頁正面) ;另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受被告丑○○委託將貸款申請書交與被告R○○填寫,並告知被告R○○自行聯繫被告丑○○有關貸款申請書需填寫之內容為何,及為被告R○○拍照,嗣再依被告丑○○委託持裝有偽造在職證明等文件之牛皮紙袋交予被告R○○持向雲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續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公文書、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僅係受丑○○委託將貸款申請書交與R○○,並要R○○自行打電話向丑○○詢問如何填寫貸款申請書內容,伊雖依丑○○指示為R○○拍照,但伊不知道拍照的用意為何,嗣後丑○○要伊將1 個牛皮紙袋交予R○○,伊就與R○○約定地點,把牛皮紙袋交給R○○,但伊並不知道牛皮紙袋內裝有偽造文件,且事後伊只有拿到跑腿費1 、2 千元而已,伊並沒有受僱於丑○○云云( 見本院審訴卷㈠第298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38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98 頁正面及背面、第210 頁正面) ,經查:
㈠被告子○○於97年3 月間,轉介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之被告戊○○與被告丑○○接洽代辦貸款事宜,被告丑○○即告知被告戊○○需偽造其薪資證明始可提高貸款額度,並談妥抽取佣金之比例後後,與被告戊○○簽立專任託契約書,嗣被告戊○○將其身分證件、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等物交由被告丑○○,並填寫貸款申請書,即推由被告丑○○先委託位於高雄市自立路與七賢路口附近某處之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上校處長王星海」之印章1 枚,並在被告丑○○上開租屋處,以電腦軟體之方式,偽造被告戊○○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潛艇修護處( 下稱「潛艇修護處」) 在職證明書、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 份,並將偽造之「上校處長王星海」印章蓋用於上揭偽造之「潛艇修護處」在職證明書上,及將被告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下稱「美濃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再更改其中數字後加以列印,以變造被告戊○○所有「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7 頁等資料後,以虛偽表彰被告戊○○有正當職業及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再於97年3 月17日,由被告丑○○駕駛車輛載送被告戊○○前往「燕巢鄉農會」遞交前揭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及變造郵局帳戶存簿內頁交易明細等貸款資料以辦理貸款及對保手續,嗣不知情之「燕巢鄉農會」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50萬元;被告丑○○並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款後,復駕車載送被告戊○○前往領取核貸款項,被告戊○○於領取核貸款項後,即將佣金10萬元交予丑○○等事實,業據被告丑○○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被告戊○○於調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認不諱暨被告丑○○、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㈢第108 至112 頁、本院審訴卷㈠第320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37、157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185頁正面、第186 頁背面至第195頁背面、第208頁正面及背面) ,復有戊○○指認丑○○及子○○之照片各1張、偽造之戊○○之「潛艇修護處」97年3月18日潛修人字第000000 0000號在職證明書(已扣案) 1份、變造之戊○○所有「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7頁(已扣案)、戊○○之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3月17 日、金額:80萬元) 、戊○○之國民身分證及後勤指揮部證件正反面影本、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表、偽造之戊○○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戊○○之燕巢鄉農會帳戶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戊○○之高雄縣燕鄉農會顧客基本資料登錄單、戊○○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戊○○之徵信同意書、戊○○之徵信中心徵信資料、戊○○簽發之借據(80 萬元)、戊○○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偵字第27300號卷㈢第113至121、229至267頁),並有偽造之「潛艇修護處」97年3月18日潛修人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1份、變造之「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7頁及偽造之「上校處長王星海」印章1枚(即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 扣案可資為佐,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另被告R○○於97年6 月間,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於得知被告丑○○所發送代辦貸款廣告,即與被告巳○○聯繫代辦貸款事宜,被告巳○○即要求被告R○○提供身分證件影本及戶籍謄本,並為被告R○○申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待被告R○○取得聯徵中心徵信資料交予被告巳○○後,被告巳○○即告知被告R○○依其條件無法順利貸款,惟可以偽造其在職及薪資證明之方式以貸得所需款項,並與被告R○○談妥抽取佣金之比例後,被告丑○○即指示被告甲○○與被告R○○聯繫,交付貸款申請書予被告R○○填寫,並為被告R○○拍照,以決定要虛構何種公務員身分申辦貸款,再由被告丑○○以電話與被告R○○聯繫告知如何填寫貸款申請書之內容,復推由被告丑○○先委託位於高雄市自立路與七賢路口某處之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各1 枚後,在被告丑○○上開租屋處內,以電腦軟體之方式,偽造被告R○○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1 份,並將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蓋用於上開偽造之被告R○○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及將被告R○○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新甲郵局( 下稱「鳳山新甲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內,再更改其中數字後加以列印,而變造被告R○○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3 頁等資料,以虛偽表彰被告R○○有正當職業及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嗣被告丑○○將偽造之薪資與在職證明推由被告甲○○交予被告R○○,並要求被告R○○自行將前揭偽造之貸款文件寄送至雲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續,被告R○○遂於97年6 月11日,將前揭偽造之在職證明書、變造之「鳳山新甲郵局」帳戶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及貸款申請書一併寄至雲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續後,再親自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對保手續,嗣不知情之雲林區漁會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50萬元,被告R○○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款後,即前往領取核貸款項,並於領得核貸款項後將佣金交予被告丑○○等事實,業據被告丑○○、巳○○、R○○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不諱暨被告丑○○、R○○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證述明確(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14、15頁背面、第119 、123 頁背面、第188 頁背面至第189 頁正面、第225 頁、本院審訴卷㈠第253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28 頁背面、第135 頁正面、第136 頁背面、第164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45 至147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55頁正面、第195 頁背面至第198 頁背面、第209 頁背面至第210 頁正面) ,復有雲林區漁會98年9 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R○○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6 月11日、金額:100 萬元、編號:5534) 、偽造之R○○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 00000000 0 號在職證明書、R○○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份、變造之R○○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及封面共4 頁、共同內容認證單、共同內容變更單、R○○簽立之授信約定書、R○○之徵信同意書、R○○之「聯徵中心」聯徵資料、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往來明細表、R○○之戶籍謄本、徵信報告表、雲林區漁會信用部授信審議個案資料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100 年11月3 日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R○○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在卷可考( 見調查卷㈠第189至208 頁、偵字第17976 號卷㈠第210 至214 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子○○、甲○○雖各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子○○部分:
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刑法之共同正犯,本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是各行為人間祇要具有犯意聯絡,或部分行為分擔,當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成立共同正犯,且此犯意聯絡,兼括直接和間接。」、「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101 年度臺上第6000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先予敘明。
②證人即被告丑○○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戊○○的貸款案件原本是屬於被告子○○的案件,當時被告子○○還待在業務部當業務員,因為之前「永豐公司」曾發生過若業務人員進入客服部的話,獎金制度會有所改變,沒有辦法去拿捏這個人到客服部,他產生的案件到底是從客服部產生的,還是從業務部產生的,因為2 邊獎金不一樣,在業務部的獎金結構比較高,在客服部的話,本身就有成本了,因為有客服小姐或工讀生以時薪打電話去開發客源出來,所以當初我們在員工的合約上就有明載只要從業務部到客服部,會有固定的底薪,但是必須放棄之前所有的客源,就把那些案件視為公司的資源,因為當初每1 個客戶進來都會有1 個訪談表,我們會將訪談表作成歷史紀錄,放在我們的卷宗裡面,如果業務人員進來客服部的話,他就必須把之前的客源全部移到公司資源,等於這個佣金跟他不會有關係,就是公司的資源,所以子○○從業務轉客服的時候,我有要求要子○○移交客戶名單。戊○○這個案件我記得是我根據所有的客戶,挑了大概10來個左右,我們會去計算客戶的薪資及可貸的額度,我當下是認為戊○○這個案件還有可貸的空間,所以我們會找這個客戶原本的承辦人,然後請承辦人去聯絡客戶到公司來,戊○○華這件的來源就是我叫子○○拿了之前他的舊客戶,其中就有戊○○這個客戶,請子○○聯繫戊○○來公司跟我詳談貸款的內容,如果獨自我們去跟客戶聯絡的話,客戶可能會有心防,所以我們通常會請原始的案件承辦人去跟客戶聯繫,這樣接洽會比較順利。當初我是跟子○○談這個案件還有可貸的額度,請子○○去聯絡戊○○過來公司1趟。戊○○到永豐公司之後,我就跟他談額度的問題,我剛開始計算時,認為戊○○這個案件有可貸的空間應該是在1、20萬元的空間左右,但戊○○覺得這樣沒有意義,此額度不足以去還掉其他的貸款,我們討論的結果說如果戊○○所要貸款額度要高一點的話,我們就要用偽造的方式去處理,才有辦法貸到戊○○想要的額度,我跟戊○○談的過程,子○○並沒有在場,子○○也不知道我會用偽造的文件向銀行詐貸的事情,我雖然曾經有跟子○○提過因公司資金的問題,公司會走向偽造文書的方面,但戊○○這個案件是因為有額度,所以我就沒有直接跟子○○談,子○○事後也沒有拿到其他的佣金,我請子○○打電話聯絡戊○○時,並沒有有跟子○○說這1 件要用化妝或美化的方式辦理貸款,關於戊○○這個案子裡面的偽造文件,是我個人所做,我不會讓其他人參與,且我們公司給佣金有分正常件、不正常件,是不同的比例,不正常件的支付不會紀錄在紀錄表裡面,如果是不正常件的話,因為怕被查緝,所以一定是用現金去做給付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92 頁背面至第195 頁正面) 。又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從96年我委託子○○代辦銀行貸款沒有審核通過,一直到97年年初接到子○○的電話,這中間子○○都沒有跟你聯絡過,在我跟丑○○談一些細節時,子○○只有第1次接洽的時候,有短暫的講一下,事後就都完全沒有,我於97年認識丑○○後,後續貸款辦理手續都是由丑○○來處理,包括提說要美化我的證件,也都是由丑○○跟我說的等語(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189頁背面至第190頁正面)。
③然參之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於96年間去提款機領錢時,看到提款機上的DM廣告,才知悉「永豐公司」有辦理貸款的業務,我就撥電話去給「永豐公司」詢問,當時是子○○與我接洽,當時我跟子○○說我有資金的需求,大約40、50萬元,當時有子○○有提到就說如果貸下來的話,就佣金5%,我當時有交工作識別證影本、身分證影本、勞保明細、薪餉的存摺明細影印等資料給子○○,後來子○○跟我說條件不太符合,沒有申貸成功,因為我當時有房貸及信貸,就沒有審核下來,之後他們公司搬家到高雄市立文路那邊,有1 次子○○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老闆有辦法幫我申貸到燕巢鄉農會,我就去辦看看。子○○聯絡我後,我就去「永豐公司」的辦公室,子○○就先介紹一下,然後就由丑○○來跟我談貸款細節,當時丑○○跟你講說要貸80萬元,然後要支付12% 的佣金,後來我的一些證件就由子○○轉給丑○○。丑○○是說我的條件不是很好,需要美化,就偽造一些文件,因為我的年收入原本沒有那麼高,就把我郵局的明細提高一點,還有年度的扣繳憑單等等,後來我開車載丑○○去燕巢鄉農會對保,丑○○在樓下等,我自己上去,就按照一般對保的程序,我就拿出我的雙證件辦一辦,然後錢當天就撥下來,事成之後,於回家的路上,我就在靠近博愛路的郵局領了80萬元的12% 的佣金給丑○○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86 頁背面至第191 頁背面) 。此核之被告子○○於偵查中供陳:96年間,戊○○因看到我的廣告宣傳單,便以電話與我聯絡,表示欲貸款之意願,並告知我他的薪資、負債情形等狀況,表將其做成書面紀錄後,便將該紀錄交給丑○○處理,不久後,丑○○便交代我代為轉告戊○○,已有幫忙送件給多家金融機構,但均因申請條件不足無法核准,後來至97年初丑○○便請我主動聯繫戊○○前來永豐公司,戊○○在抵達永豐公司後,我便將其介紹給丑○○,並由丑○○接續處理戊○○的貸款事宜等語(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㈣第82頁正面、第90頁) ,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我替戊○○申辦過2 次都被退件,2 家都因為戊○○的負債比太高被退件,我就告訴戊○○他負債比太高不能申辦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36 頁背面),大致相符。基此可知被告子○○先前為被告戊○○代辦貸款案件時,係因被告戊○○之負債比例太高而不符合銀行貸放條件,故未能核貸成功一節,應可認定,足見被告子○○事後辯稱被告戊○○係有可貸額度等語,顯與前揭事證不符;況果若被告戊○○當時確仍有可貸額度之條件,且被告丑○○確實有能力或辦法為被告戊○○代辦貸款案件,則被告子○○當時為何未再委由被告丑○○繼續為被告戊○○代為辦理即可,反而即未再替被告戊○○代辦貸款案件,足見被告子○○此部分所辯,要非無疑;由此益徵證人丑○○前揭所證,顯係事後維護被告子○○之詞,要非可採。
④再審以被告子○○於調查及偵查中亦供認:依照丑○○與「永豐公司」所製訂的抽佣規定,計算方式分為2 種情形: 第1 種情形為客戶有固定工作,但貸款條件不佳; 第2 種情形則為客戶無固定工作,需替客戶包裝為公務人員身分,偽造公務員在職證明、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資料。在替第1 種客戶貸得款項後,永豐公司會依照與客戶簽訂的契約書,向客戶收取貸款總金額10% 至25% 之佣金,而該佣金在扣除30% 公司管消費用,會將剩餘的70% 發給所招攬之業務人員。另替第2 種客戶貸得款項後,我等業務人員則可獲得貸款總金額14% 至22.5% 的佣金( 依業務與客戶所談之佣金數目〈佣金% 介於45% 至50% 之間〉而定,如客戶同意支付佣金45% ,則在扣除25% 後所剩之20% ,業務可分得20% ×0.9 或0.7 〈視業務出勤率而定〉,「永豐公司」則收取剩之20%×0.1 或0.3)。「永豐公司」業務人員如招攬到「小白」(指無負債、信用正常者) 及「包裝」( 指偽造在職證明、財力證明) 等案件,在我任職期間,丑○○確實有交代我等業務人員,要將客戶轉介給他辦理,而公司與業務人員抽佣之計算方式,則如我前述。我曾印製「柯翔麟」廣告單,對外招攬有意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客戶,由於我在「永豐公司」曾分別擔任業務及客服主管,因此在擔任業務人員時,並無固定底薪,完全視招攬的客戶業績而定,業績獎金係以每月替客戶貸得的款項之總額計算,公司抽3 成、我抽7 成。在調任客服主管後。公司就沒有再給予我業績獎金,而是每個月固定給我2 萬元薪資,我擔任客服主管的時間亦只有幾個月的時間,擔任客服主管就是負責管理「永豐公司」的電話行銷人員,如果是透過電話行銷進來的客戶,談貸款的部份都是交給丑○○去處理,我就不管此部分,所以也沒有佣金,我知道公司有在幫客戶偽造文件申貸等語( 見偵字第27300號卷㈣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正面、第89頁) 。綜上可見被告子○○確實知悉「永豐公司」會代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客戶偽造財力證明文件以利申辦貸款,而被告子○○先前即知悉被告戊○○因負債比太高而曾經銀行未予核貸,顯見被告子○○即明知被告戊○○即屬資力不足或信用不佳之客戶,則當被告丑○○要求被告子○○請該等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客戶即被告戊○○至「永豐公司」洽談代辦貸款業務之時,被告子○○對於被告丑○○如何為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被告戊○○代辦貸款業務之方式,衡情豈有不知之理,從而被告子○○依被告丑○○之指示代為聯繫信用不佳或資力不佳之客戶即被告戊○○前來「永豐公司」洽談代辦貸款事宜,實則與本案其他共犯即「永豐公司」業務人員將類似被告戊○○案件之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客戶轉介與丑○○代為處理貸款案件之相關資料之情形,並無二異;況縱被告子○○係擔任「永豐公司」之「客服人員」,然其所招攬貸款客戶如仍為信用不佳或資力不足者,亦同由被告丑○○代為偽造或變造該等客戶之貸款財力證明資料,此亦據被告子○○自陳在卷,顯見轉介該等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客戶與被告丑○○代辦貸款案件,與被告子○○是否擔任「業務人員」或「客服人員」無涉。
⑤綜上而論,被告子○○既依被告丑○○指示聯繫信用不佳或財力不足之被告戊○○前來委由被告丑○○代辦貸款業務,縱被告子○○事後並未參與被告丑○○偽造被告戊○○之在職證明等貸款文件之行為,然其對被告丑○○係以偽造方式替信用不佳或財力不足之客戶( 即被告戊○○) 之人申辦貸款案件之情,已知悉甚詳,從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要旨,堪認被告子○○應為被告丑○○、戊○○本件偽造犯行之共犯無訛。
⑥基上所述,足認被告子○○上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⒉被告甲○○部分:
①證人即被告丑○○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會請甲○○幫我替R○○拍照、拿貸款申請書給R○○,是因我與甲○○有私交,且甲○○不是我們圈子裡的人,用甲○○的話,這個事情不會有太多人知道,甲○○並不是「永豐公司」的員工,當時甲○○是從銀行離職,那時候我看甲○○在「阿羅哈客運」沒什麼事做,工作之餘不會耽誤工作,我又怕我本身曝光,我就打電話給甲○○,叫甲○○幫我辦一些跟R○○之間的聯繫,如照相及送資料,所以臨時請甲○○幫忙,甲○○純粹執行我的指令而已,送件給R○○照相,甲○○不知道所送的資料是偽造的,對於以偽造資料申貸的事情也都不知道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65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96 頁正面) 。
②然參之證人即被告R○○於偵查中證稱:97年6 月間,我因需錢孔急,遂依照「永豐公司」廣告單上的電話號碼打至「永豐公司」洽詢向銀行貸款事宜,當時該公司接聽我電話的是巳○○,巳○○在電話中向我表示要我直接到該公司位於高雄市○○路00號13樓之2 的辦公室見面詳談,到達該公司後,巳○○並沒有與我談及向銀行貸款的細節,反而要我先去附近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我全戶的戶籍謄本,並影印我的個人身分證再來找她,辦妥後,我馬上將前述資料交給巳○○,巳○○拿到我的文件後跟我表示,她會幫我向「聯合徵信中心」調取我個人的信用資料,待我收到聯徵中心將寄給我的資料後,我再與巳○○聯絡,過程中巳○○均未與我談及詳細借款細節及該公司會收取若干的佣金成數,約5 日後,我收到聯徵中心寄來的資料,隨即與巳○○聯絡,並約定在交付資料,過不久後巳○○打給我,告知我因為資格( 職業、收入不穩定) 不符,所以不好貸款,但是該公司有其他方法可以幫我籌得款項,問我有沒有意願,並告訴我可以利用偽造的「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向銀行貸款,但是公司要收取實得金額45% 的佣金,並預扣6 個月的利息,當時我曾向康員質疑這樣是否觸犯偽造文書刑責,她告訴我沒有關係,而我因急需用錢,所以便答應巳○○的提議,過後不久,我接到1 名自稱「趙先生」( 名字不詳) 的電話,他直接問我要貸款的金額,我告訴他我想貸30萬,他說至少要貸50萬,我同意後,他表示會再跟我聯絡,數日後,有1 位自稱「林先生」( 姓名我不清楚,身高170 左右,體重120 餘公斤,身材極胖) 打電話給我,並先後約我出來見面數次,第1 次見面時「林先生」曾拿相機跟我拍照,「趙先生」「趙先生」以電話指示我練習填寫指示我填寫空白的「雲林區漁會貸款申請書」,藉以判斷將來要幫我偽造何種身分,後來再次見面時,並叫我保留1 張書寫較為工整的申貸書作為將來向雲林區漁會申請貸款之用,「林先生」即將偽造的「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拿給我,要我連同前述寫好的「貸款申請書」及1,500 元一併寄給趙先生指定之雲林區漁會職員C○○等語(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188 頁背面) ;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看到公共電話亭看到「永豐公司」小廣告後,最早是由巳○○電話聯絡跟我,後來就由甲○○出面幫我照相及教我怎麼寫申辦資料,甲○○自稱「林先生」跟我約在武廟附近幫我拍照,且拿了一些文件表格(就像是漁會的貸款申請書)2 、30張讓我練習填寫,並請我打電話給丑○○問是要寫哪些內容,目的是為了屆時到漁會對保時才會很順暢,表格內的內容如職稱等是他們填寫了1 張表格作為範例,讓我照著抄寫練習。我跟甲○○見過2 、3次,其中1 次見面時寫資料、另1 次見面時拍照,是分開的,第1 次是約在高雄市建國路、正義路口,換了好幾個地方,最後是在1 家尚未開業的店家的騎樓,有桌子、椅子可以練習填寫表格,甲○○就在旁邊,我練習寫完甲○○就把表格拿回去,後來是丑○○打電話說要請甲○○幫我拍照,甲○○約我在武廟拍照,甲○○除了拿資料及申請書給我練習填寫,並為我拍照外,就沒有其他接觸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46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97 頁正面至第198 頁背面) 。綜觀證人R○○前揭所證,足認其就被告甲○○以假名「林先生」與其聯絡,並交付貸款申請書與其填寫及為其拍照後,再交付裝有偽造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資料物予其送交申辦貸款等節,前後所述大致相符,復核與證人丑○○所證大致無異,顯見被告R○○上開所證各節,應為真實。
③綜上可見被告甲○○以假名「林先生」與被告R○○接洽,並指示被告R○○自行聯繫被告丑○○有關如何填寫貸款申請書事宜,且當被告R○○以電話與被告丑○○聯繫填寫貸款申請書之時,被告甲○○復在一旁等候等節,已可認定,而衡之被告甲○○曾在銀行業任職,且曾辦理銀行貸款業務,並與被告丑○○曾有貸款業務合作關係一情,此據被告甲○○於調查中供述在卷( 見調查卷㈤第75頁背面) ,可見被告甲○○對於辦理貸款案件之過程及手續應知悉甚詳,則其依被告丑○○指示轉知被告R○○聯繫丑○○有關如何填寫貸款申請書之內容,而被告丑○○指示被告R○○在該貸款申請書上填寫不實職務、薪資等內容,衡情其自無不知該等方式顯與一般正常辦理貸款案件或手續之流程明顯不符,則其對該等方式應有偽造之情,當應有所知悉,要可認定。從而,足見被告甲○○辯稱伊不知道被告丑○○有偽造R○○之貸款資料等語,自無可採。
④基上所述,被告甲○○既依被告丑○○指示為被告R○○拍照,並依被丑○○指示轉知被告R○○聯繫被丑○○有關如何填寫貸款申請書事宜,縱被告甲○○並未實際參與被告丑○○偽造被告R○○之在職證明等貸款文件之行為,然其對被告丑○○係以偽造方式替信用不佳或財力不足之客戶( 即被告R○○) 之人申辦貸款案件之情,已知悉甚詳,從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要旨,堪認被告甲○○應為被告丑○○、巳○○、R○○本件偽造犯行之共犯無訛。
⑤故而,堪認被告甲○○上揭所辯各情,要為事後脫免罪責之詞,無從為採。
⑥至被告R○○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其委託「永豐公司」代辦貸款業務及提供身分證件、徵信資料暨被告甲○○與其約定地點拿取資料、拍照等過程,其前後陳述有部分不一致之處之情形,惟本院衡之被告R○○自其委託「永豐公司」代辦貸款案件後,多次依被告丑○○指示協助同案被告午○○、H○○、天○○、D○○及共犯戴OO、錢OO、孫OO、陳OO、乙○○即丙○○等人辦理貸款事宜,重複數次為該等貸款人拍照、指導填寫貸款申請書等過程,且本案案發時間已久,則其難免有記憶不清、混亂之情形及可能,然其上開有關被告甲○○參與本件犯行其中關於提供貸款申請書予其填寫、為其拍照,並交付偽造在職證明等資料與其送交貸款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手續等過程,均核與被告丑○○所述大致相符,並與被告甲○○自承伊參與本件犯行之相關細節亦屬相符,故本院認被告R○○上開陳述固有部分不一致之情形,然尚不至影響被告甲○○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綜上各節以觀,足徵被告子○○、甲○○上開偽造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其2 人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次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又按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與抄寫或打字者不同,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取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憑信性),故在一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制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成為原本制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故若將原本予以影(複)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意思者無異(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3年臺上字第3885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75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所謂之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指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94條規定製發給納稅義務人,表示其在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所得時,已經預先扣繳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款之證明,故係以扣繳義務人名義所製作之私文書。經查:
⒈本件被告丑○○利用電腦軟體製作本件共同被告寅○○等即冒貸人等之「95、96或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員工薪資單或薪資表」等資料後,並將「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中之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給付淨額等資料或將「在職證明書」上之職位名稱、「員工薪資單」上之每月薪資所得等資料加以修改後,以印表機加以列印,乃係無製作權人製作他人名義之文書,而已屬創設另1 份造假之不實文書,核屬偽造文書之犯行無訛。
⒉另被告丑○○將本件共同被告寅○○即冒貸人等所有之郵局或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將其中數字加以修改後予以列印,使其內容與原有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顯有差異,揆之前開說明,乃係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核屬變造私文書之犯行無疑。
㈡又本件被告丑○○所偽造之「南工處」、「潛艇修護處」、「國境事務大隊」、「臺鐵局」、「南訓所」、「恆春旅遊醫院」、「恆春輸電廠」、「彰化縣政府」、「海巡署」、「苓雅分局」、「辰○○○○○」等公務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文件,均係用以表示該等公家機關有核發所屬公務員薪資之憑證,自係屬刑法第211 條所規定之公文書。
㈢另按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此等文書,性質上有屬於公文書者,有屬於私文書者,其所以別為一類者,無非以其或與謀生有關,或為一時之方便,於公共信用之影響較輕,故處刑亦輕,乃關於公文書與私文書之特別規定。次按「偽造學校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應成立刑法第220 條之罪,已見院字第2334號解釋。至偽造學校之印章,應分別成立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或第217 條第1 項之罪。如與偽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偽造學校畢業證書,並偽造教育部、省教育廳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之公印。加蓋其上者,應成立刑法第212 條及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罪,並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司法院院字第3202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偽造公印,刑法第218 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 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本院院解字第3020號第3 項解釋於立法本旨並無違背,尚無變更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解釋意旨足參。又刑法上所稱之公印文,係指公印所表現之印影,而所謂公印,乃指公署所用之印信。即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至於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其所表現之印文亦非公印文,依此,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偽造之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處長王禮賢」之印文為公印文,即有可議,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臺上字第3771號判決可資為參。經查:
⒈本件被告丑○○所偽造之共同被告寅○○、戊○○、R○○、F○○、午○○、H○○、Q○○、天○○、D○○、共犯戴OO、錢OO即錢OO、孫OO、陳OO及共同被告M○○、酉○○等人之「南工處」、「潛艇修護處」、「國境事務大隊」、「南訓所」、「臺鐵局」、「恆春旅遊醫院」、「恆春輸電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海巡署」、「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雖均為公文書,然該等公文書則係分別為證明該等共同被告或共犯即貸款人為該等公務機關所屬公務員之服務證明書,揆之上揭說明,應均屬同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無疑。
⒉另本件被告丑○○所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印文、偽造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印文、偽造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交通部臺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印文、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印文、偽造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上有「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印文、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印文,及偽造之「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印文各1 枚等,乃表示該等公務機關之印信,自均為同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文無訛。至偽造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處長程經華」之印文、偽造之「潛艇修護處」在職證明書上有「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印文、「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偽造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上有「所長謝福正」之印文、「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站長張文生」之印文、偽造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上有「少校廠長王國璽」之印文,及「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處長劉鴻仁」之印文各1 枚等,均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並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揆之前揭說明,其等所為之印文自均非為公印文,故公訴意旨認該等印文亦屬公印文,尚有誤會,惟該等印文既均係由被告丑○○所偽造,則仍均屬偽造之印文無誤。
㈣故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偽造之共同被告寅○○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所蓋之「處長程經華」之印文亦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並非為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丑○○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惟被告丑○○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犯罪事實,業已充分為防禦,且本院以較輕法條就被告丑○○該部分犯行予以論罪( 即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丑○○此部分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對於被告丑○○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且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尚屬同ㄧ,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後逕行審理之,併予敘明。另公訴意旨認共同被告寅○○所有「南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為偽造一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明確供述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予以列印一情,亦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0 條、第216條,是被告丑○○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併予審理,附予敘明。又其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處長程經華」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又其偽刻「處長程經華」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寅○○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偽造「處長程經華」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先後為偽造「處長程經華」之印文以偽造共同被告寅○○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偽造共同被告寅○○之「南工處」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轉帳資料查詢等公文書及變造共同被告寅○○所有「南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明知共同被告寅○○並未任職於「交通部臺灣省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印文、特種文書、公文書及變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寅○○、P○○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李先生」、「陳先生」之成年男子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本件共同被告宙○○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新合興座墊行」發票章,為間接正犯。至公訴意旨漏為論述前揭偽造「新合興座墊行」印章及印文部分,惟共同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供陳:薪資單係由宙○○提供空白格式填寫,其上「新合興座墊行」之印章並非公司所蓋等語( 見偵字第17976 號卷㈡第141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47頁) ,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疏漏,應予補充,且被告丑○○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業已充分防禦,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丑○○此部分另涉罪名,然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此對於被告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又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私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依法補充起訴法條併予審理之。另其偽刻「新合興座墊行」之發票章及於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己○○之「新合興座墊行」薪資表上偽造「新合興座墊行」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新合興座墊行」之印文以偽造共同被告己○○之「新合興座墊行」薪資表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法理,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明知共同被告己○○時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宙○○、己○○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行,及被告丑○○、巳○○就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就共同被告U○○所有「中國商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共同被告地○○所有「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部分均為偽造一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丑○○該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又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417號判決要旨足資為參。是其等先後為偽造共同被告U○○之「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共同被告地○○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及變造共同被告U○○所有「中國商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共同被告地○○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之各行為,其等主觀上各係基於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均應僅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其偽造、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此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等明知共同被告U○○、地○○當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J○○、U○○間,及被告丑○○、巳○○就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地○○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核被告丑○○、子○○、戊○○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偽造之戊○○「潛艇修護處」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印文亦屬公印文及被告戊○○所有「美濃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部分為偽造一節,然該等印文並非印信條例之「職章」,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即非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丑○○、子○○、戊○○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惟被告丑○○、子○○、戊○○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犯罪事實,業已充分為防禦,且本院以較輕法條就被告、子○○、戊○○該部分犯行予以論罪( 即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丑○○、子○○、戊○○此部分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對於被告丑○○、子○○、戊○○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且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尚屬同ㄧ,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後併予審理之,附予敘明。另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丑○○、子○○、戊○○該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併予審理,附予敘明。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又其等偽刻「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被告戊○○之「潛艇修護處」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為偽造「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印文以偽造「潛艇修護處」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偽造被告戊○○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公文書及變造被告戊○○所有「美濃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戊○○雖任職於「潛艇修護處」,然負債比甚高,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印文、特種文書、公文書及變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子○○、戊○○間,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5 、7 、29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巳○○就如附表一編號7 、1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分別偽造共同被告壬○○之「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共同被告亥○○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共同被告O○○之「聖遠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共同被告T○○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亥○○、壬○○、O○○、T○○之薪資所得不豐,並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壬○○、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業務員,及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O○○間,暨被告丑○○、巳○○就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行,與被告亥○○間,暨被告巳○○就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行,與被告丑○○( 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等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及共同被告T○○、E○○( 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T○○緩刑2年在案)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㈨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共同被告卯○○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係為偽造一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丑○○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417號判決要旨足資為參。是其先後為偽造共同被告卯○○之「遠雄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憑單之私文書及變造共同被告卯○○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之各行為,其主觀上基於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僅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其偽造共同被告卯○○之「遠雄人壽」服務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明知共同被告卯○○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宙○○、B○○、卯○○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㈩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偽造共犯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證明單」等私文書後及偽造共犯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即可。又其明知共犯李OO時任職未久、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宇○○、丁○○及共犯李OO( 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R○○、巳○○、甲○○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及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偽造之被告R○○及共同被告F○○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之「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亦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並非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丑○○、R○○、巳○○、甲○○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惟被告丑○○、R○○、巳○○、甲○○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犯罪事實,業已充分為防禦,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丑○○、R○○、巳○○、甲○○此部分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對於被告丑○○、R○○、巳○○、甲○○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且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同ㄧ,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併予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之,附予敘明。又公訴意旨認被告R○○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共同被告F○○( 由本院另行審結) 所有「土城工業區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部分均係偽造一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 0條,是被告丑○○、R○○、巳○○、甲○○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均為間接正犯。又其等偽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被告R○○及共同被告F○○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及「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為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及「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以偽造被告R○○及共同被告F○○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變造被告R○○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共同被告F○○所有「土城工業區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復用以行使,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以前揭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被告R○○及共同被告F○○均未任職於「國境事務大隊」,且收入不豐,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印文、特種文書及變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再者,被告丑○○、R○○、巳○○、甲○○間,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及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F○○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為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證人李OO所有「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係屬偽造一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銀行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丑○○此部分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其利用不知情之證人李OO為偽造特種文書、變造私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又其偽造證人李OO之「中油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及變造證人李OO所有「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另其明知證人李OO當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巳○○、R○○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及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14、17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偽造之共同被告午○○( 通緝中,於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 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上之「所長謝福正」之印文、共同被告H○○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之「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共同被告Q○○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之「站長張文生」之印文均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均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均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其等所為之印文均非公印文,已如前述,故被告丑○○、巳○○、R○○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惟被告丑○○、巳○○、R○○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犯罪事實,業已充分為防禦,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丑○○、巳○○、R○○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然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對於被告丑○○、巳○○、R○○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且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尚屬同ㄧ,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偽造公印、偽造公印文及偽造特種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之,附予敘明。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公印、「所長謝福正」之印章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站長張文生」之印章,均為間接正犯。另其等偽刻「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公印、「所長謝福正」之印章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站長張文生」之印章暨於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午○○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共同被告H○○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共同被告Q○○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分別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公印文、「所長謝福正」之印文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文、「站長張文生」之印文,均為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公印文、「所長謝福正」之印文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大隊長胡景富」之印文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文、「站長張文生」之印文後,以偽造共同被告午○○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共同被告H○○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共同被告Q○○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另偽造共同被告午○○之「南訓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偽造共同被告H○○即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職員薪資單暨偽造共同被告Q○○之「臺鐵局」96年度各類所得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以前揭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午○○、H○○即劉OO、Q○○並未分別任職於「南訓所」、「國境事務大隊」、「臺鐵局」林邊車站,均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巳○○、R○○就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午○○間,及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H○○即劉OO間,暨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與共犯龔松霖( 已歿,業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共同被告Q○○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巳○○就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第21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偽造共同被告A○○之「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及共同被告A○○之「新樓醫院」職員服務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A○○之薪資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巳○○就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A○○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利用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均為間接正犯。又其等偽刻「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及於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天○○、D○○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上分別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以偽造共同被告天○○、D○○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其等偽造共同被告天○○、D○○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以前揭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共同被告天○○、D○○均未任職於「恆春旅遊醫院」,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K○○、天○○、D○○間,及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K○○、D○○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20至23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偽造之共犯戴OO、錢OO即錢OO、孫OO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上之「少校廠長王國璽」之印文及偽造之共犯陳OO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之「處長劉鴻仁」之印文均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並非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丑○○、R○○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惟被告丑○○、R○○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犯罪事實,業已充分為防禦,故而,縱本院並未告知被告丑○○、R○○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然揆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此對於被告之防禦權並無所妨礙,又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尚屬同ㄧ,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公印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度吸收關係(詳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併予敘明。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少校廠長王國璽」之印章及「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處長劉鴻仁」之印章,均為間接正犯。另其等偽刻「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少校廠長王國璽」之印章及「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處長劉鴻仁」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共犯戴OO、錢OO、孫OO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共犯陳朝月即陳OO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分別偽造「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文、「少校廠長王國璽」之印文及「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文及「處長劉鴻仁」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為偽造「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文、「少校廠長王國璽」之印文及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文、「處長劉鴻仁」之印文,以偽造共犯戴OO、錢OO即錢OO、孫OO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及共犯陳OO之「彰化縣政府計劃處」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另其等偽造共犯戴OO、錢OO、孫OO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職員薪津單及偽造共犯陳OO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之前揭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共犯戴OO(已歿,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錢OO即錢OO、孫OO(均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99 年度簡字第247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共犯陳OO(原名陳OO,業經彰化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均未分別任職於「恆春輸電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均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行,與龔松霖(已歿,業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 5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共犯戴OO間,及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犯行,與共犯錢OO、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暨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犯行,與共犯孫OO間,暨被告丑○○、R○○就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與共犯龔松霖(業經彰化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確定)、陳OO及共同被告玄○○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丑○○就上開犯行,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一節,惟查,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供陳:伊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M○○之「海巡署」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交予共同被告M○○持向臺灣企銀送件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8 號卷第119 頁) ,另共同被告M○○亦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伊將丑○○轉交的資料持向銀行辦理貸款時,銀行人員詢問伊是否擔任該項職務時,伊認為該項證明文件有偽造情形,就向銀行人員表示伊要撤件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54頁正面及背面) ,綜上可見被告丑○○業已將上揭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持向銀行人員行使以辦理貸款事宜,足認被告丑○○上開所為,已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是公訴意旨漏未論述被告丑○○該部分犯行,尚有誤會,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諭知另涉犯法條後併予審理之(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83 頁背面) ,併此敘明。又其先後偽造共同被告M○○之「海巡署」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及「海巡署」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另其明知共同被告M○○並未擔任「海巡署」檢查哨長之職務,並不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文書、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M○○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共同被告黃○○之「嶸宇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係為偽造一節,惟共同被告E○○係將冒貸人即共同被告黃○○所有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數字予以剪貼,並加以更改所得金額之數字內容,而將共同被告黃○○之年度所得予以提高後,予以影印後傳真至「癸○銀行」申辦貸款等節,業據共同被告E○○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37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10 頁背面) ,揆之前揭說明,乃係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私文書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屬有誤,然因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又其等變造共同被告黃○○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明知共同被告黃○○當時收入不豐,尚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變造共同被告黃○○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E○○、黃○○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為間接正犯。又其偽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及於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酉○○之「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上偽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文,均為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先後為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文以偽造共同被告酉○○之「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其偽造共同被告酉○○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並揆之上揭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另其等明知被告酉○○並未擔任「苓雅分局」庶務組長之職務,並不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酉○○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7、34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偽造共同被告庚○○之「中油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共同被告李OO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明知共同被告庚○○、李OO當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庚○○、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及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李OO、K○○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本件偽造之共同被告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係由被告丑○○所偽造一節,然共同被告E○○於本院審理中業供述其另行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共同被告未○○所有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後,由共同被告未○○持之自行傳真至「癸○銀行」申辦貸款手續,伊再轉交佣金予被告丑○○等語明確(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89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10 頁背面) ,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公訴意旨漏未論載共同告E○○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上揭共同被告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而與該成年女業務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之犯罪事實,亦併予補充,附予敘明。其等偽造共同被告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網路申報收執聯」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共同被告未○○當時收入不豐,負債比甚高,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共同被告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收執聯」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E○○、G○○、未○○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犯行部分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被告申○○所有「臺南企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係為偽造乙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更改數字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丑○○部該所犯仍為同一法條,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另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供述:其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申○○之扣繳憑單及變造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送至燕巢鄉農會辨理貸款事宜,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60 頁) ,基此,可見被告丑○○業已將其所偽造及變造之在職及薪資證明資料持向燕巢鄉農會行使之事實,已可認定,從而,被告丑○○該部分犯行已達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故公訴意旨漏未論述此部分之事實,併予補充,又此部分犯行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部分,為前後階段之高低度行為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及另涉犯法條後(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183頁背面) ,併予審理之,附此敘明。又其先後為偽造共同被告申○○之「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及變造共同被告申○○所有「臺南企銀」帳戶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之各行為,其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4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其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已為此後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明知共同被告申○○當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詐貸款項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申○○、J○○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1、32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1、32所示之犯行部分,均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一節,然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供述:其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戌○○之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交由共同被告戌○○持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並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乙○○即丙○○(通緝中,於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之扣繳憑單送至銀行辦理貸款等語,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語(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217頁正面) ,此亦為共同被告戌○○於本院審理中及共同被告乙○○即丙○○於調查中分別供承在卷(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58頁正面、調查卷㈡第9頁),基此可見被告丑○○業已將其所偽造之薪資證明等公文書持向金融機構行使之事實,已可認定,從而,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1、32所示之犯行部分,已達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故公訴意旨漏未論述此部分之事實,併予補充,又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為前後階段行為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及另行涉犯法條後(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183頁背面) ,併予審理之,附予敘明。又其先後為偽造共同被告利玉妺即丙○○之「經建會」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偽造共同被告戌○○之「辰○○○○○」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等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僅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可。又其等明知共同被告乙○○即丙○○並未任職於「經建會」及共同被告戌○○雖擔任於「辰○○○○○」司機一職,惟其尚有其他負債,收入不足,並不符合公務人員及銀行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乙○○即丙○○、共犯龔松霖(已歿)間,及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戌○○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犯行部分,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一節,然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供述:其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S○○之薪給清單、扣繳憑單交由共同被告S○○持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等語,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217 頁正面) ,此亦為共同被告S○○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58頁正面) ,基此可見被告丑○○業已將其所偽造之薪給清單、扣繳憑單等私文書持向金融機構行使之事實,已可認定,從而,被告丑○○該部分之行為已達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故公訴意旨漏未論述此部分之事實,併予補充,又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為前後階段行為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詳後述)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及另涉犯法條後(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83 頁背面) ,併予審理之,附此敘明。又其偽造共同被告S○○之「臺電公司」薪給清單、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其明知共同被告S○○雖任職於「臺電公司」,惟尚有其他負債、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雖前後經歷數行為,但均屬為達成其終極犯行之階段性行為,應認係為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S○○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錢珮綾」之成年女子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查,被告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34所示之犯行( 共33次) ,及被告巳○○就如附表一編號7 、8 、10、13、15、16所示之犯行( 共6 次) ,暨被告R○○就如附表一編號10、11、13、14、17至23、31所示之犯行( 共12次),犯罪均為時間不同,均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俱予分論併罰。又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此觀之刑法第59條立法意旨即明)。又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迭著有28年上字第1064號、38年臺上字第16號、44年臺上字第413 號、59年臺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經查:本件被告子○○雖因擔任「永豐公司」業務員,負責招攬貸款客戶,因而依被告丑○○指示聯繫被告戊○○委由被告丑○○續為代辦貸款案件,然此後均由被告丑○○自行與被告林OO接洽代辦貸款案件相關事宜,並由被告丑○○自行偽造被告戊○○知在職及薪資證明等文件,嗣後亦由被告丑○○陪同被告戊○○申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對保手續,並收取被告戊○○所交付之佣金等節,已據被告丑○○、戊○○供述綦詳,前已述及,且被告戊○○委由被告丑○○代辦貸款案件過程中,並未再與被告子○○有何接洽一節,亦經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此核與被告子○○所供亦屬相符,均如前述,基此足見被告子○○除轉介被告戊○○委由被告丑○○代辦貸款案件外,並未參與本件貸款偽造犯罪之其他主要偽造犯行,益見其參與有關被告戊○○本件貸款偽造案件犯罪之情節,尚屬輕微,足見被告子○○就本件犯罪自身所為,惡性尚非重大,且其身為「永豐公司」業務員負責招攬客戶所為之業務行為,尚難認其惡性有何重大不赦之處;惟其所觸犯本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法定本刑係最低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與本件被告子○○參與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罪情節相比,顯不相當,誠屬情輕法重,倘依最低法定刑論處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情節非無可憫恕,故而,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子○○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行部分,酌量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丑○○、子○○、巳○○、R○○、甲○○均正值中、青壯之年,惟竟不思正途以獲取財物,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人即共同被告寅○○、己○○、U○○、戊○○、壬○○、卯○○、亥○○、辛○○、地○○、李OO、R○○、F○○、證人李OO、共同被告午○○、H○○即劉OO、T○○、A○○、Q○○、天○○、D○○、共犯戴OO、錢OO即錢OO、孫OO、陳OO、故同被告曹OO、酉○○、庚○○、未○○、O○○、申○○、乙○○即丙○○、戌○○、S○○、李OO等人負債比甚高、信用不佳或收入不豐,及共同被告寅○○、R○○、F○○、午○○、H○○即劉OO、Q○○、天○○、D○○、共犯戴OO、錢OO即錢OO、孫OO、陳OO均未分別任職該等公務機關、共同被告M○○及酉○○並未擔任該等公務機關之該等職務,另共同被告丁○○明知其妹李OO當時任職未久、收入不豐,暨共同被告P○○明知其夫寅○○並未任職「南工處」之公務機關,均未符合貸款銀行貸放標準,均已無從或不便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業者貸得款項,竟為謀圖其等之私利,推由被告丑○○或共同被告宙○○、E○○,偽造該等貸款人公務機關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公務機關或私人單位之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變造該等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以虛偽表彰不符本件貸款銀行所核貸款條件之該等貸款人之收入,進而由被告丑○○自行或被告R○○或該等貸款人或共同被告E○○,分別持前開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變造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財力證明等文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該等貸款銀行申辦貸款,而分別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款款項,而共同被告己○○、庚○○、申○○、戌○○、S○○、李OO及共犯李OO、戴OO、錢OO、孫OO則因仍未達銀行貸放款項之標準而未經核貸,及被告M○○自行撤回貸款申請案件,暨共犯陳OO於前往銀行辦理對保手續時為警當場查獲,致未詐得款項,其等所為不僅致該等金融行庫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損及該等遭偽造印文、公文書或私文書之各該公務機關、私人單位之權益,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甚鉅,況被告丑○○身為「永豐公司」負責人、被告子○○、巳○○則擔任「永豐公司」業務員,招攬客戶代辦信用貸款,本應以合法之方式經營,及被告R○○、甲○○明知被告丑○○所為均係偽造方式,竟仍依被告丑○○之指示為貸款人以偽造方式辦理貸款業務,且僅為圖營前揭私利,推由「趙先生」即共同被告丑○○處理無從或不便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業者辦理信用貸款之客戶案件,實使公司經營非法業務,其等所為誠可議,本不宜寬貸,然考量被告丑○○、巳○○、R○○、戊○○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而被告子○○、甲○○則飾詞否認,犯後態度不佳,並酌以被告丑○○、巳○○、R○○、戊○○、子○○、甲○○等人於本案發生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此有前揭被告丑○○、巳○○、R○○、戊○○、子○○、甲○○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審及被告R○○、共同被告地○○、T○○、未○○、證人李OO等人已分別將貸款清償完畢,及被告戊○○、共同被告U○○、卯○○、A○○、天○○、亥○○、黃○○、酉○○、O○○目前均仍依期清償款項,暨共同被告辛○○、F○○、午○○、H○○、Q○○、D○○所借款項已轉為呆帳及共同被告辛○○前曾經執行扣薪抵繳欠款等情,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U○○部分)、戊○○之燕巢區農會存款存摺交易性資料、未○○之癸○(臺灣) 商業銀行清償證明、「臺灣企銀」北高雄分行102年4月2日102北高字第187號函暨所檢附交易資料(酉○○部分)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102年4月3日岡山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壬○○部分) 、「合作金庫」永康分行102年4月2日合金永康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合作金庫」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地○○部分) 、雲林區漁會102年4月3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共用查詢單(R○○、F○○、午○○、H○○、Q○○、天○○、李OO部分)、燕巢區農會102年4月11日燕區農信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燕巢鄉農會共用查詢單(U○○、戊○○、卯○○、亥○○部分)、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102年4月12日潮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資料(寅○○部分)、大眾銀行102年4月15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T○○部分)、大眾銀行102年4月16日眾風債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101年3月21日個別協商方案協議書(A○○部分) 、「安泰銀行」消金產品部102年4月17日(102 )安消產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O○○部分)、「合作金庫」枋寮分行102年5月13日合金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合作金庫」債權計算清單(D○○部分)、燕巢區農會102年6月25日燕區農信字第000000000號函(辛○○部分) 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卷㈠第234至242、31 1、340至346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㈡第80至94、99至10 2、105至114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㈢第67、68、14 0頁),另斟酌本件被告丑○○所行使偽造或變造之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種類、數量及詐得之款項,兼衡以渠等本件所犯造成損害之程度及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暨衡及渠等各別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經歷(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217頁背面) 等一切具體情狀,就被告丑○○上開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34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就被告巳○○上開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7、8、10、13、15、16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就被告R○○上開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0、11、13、14、17至23、31主文欄所示之主刑;暨就被告子○○、甲○○、戊○○上開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4、6項所示之主刑;另就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8、15、16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部分,及被告R○○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部分,暨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部分,各諭知其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丑○○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34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巳○○為如附表一編號7 、8 、10、13、15、16所示之犯行,暨被告R○○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0、11、13、14、17至23、31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基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從而,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而言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按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復以,行為人如以類似方法為相同犯罪多次時,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經查:
⒈本件被告丑○○上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34所示之罪雖均係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然其上開所犯各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尚無上開但書規定之適用,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及決議意旨,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即可,合先敘明。是考量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認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34所示之犯行,已如前述,暨審及被告丑○○以類似方式實施本件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罪之次數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併酌以上揭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定如主文第1 項後段所示之應執行刑。
⒉另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8 、10、13、15、16所示之6 罪雖均係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然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8 、10、15、16所示之5 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基此,依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顯對被告巳○○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經受刑人請求始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因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8 、10、15、16所示之5 罪,均得易科罰金,故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考量被告巳○○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認本件如附表一編號7 、8、10、15、16所示之犯行,已如前述,暨審及被告巳○○以類似方式實施本件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及詐欺取財犯罪之次數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併酌以上揭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定其如主文第3 項中段所示之應執行刑;又被告巳○○上開所定應執行刑雖已逾有期徒刑6 月,惟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3 項中段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⒊又被告R○○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13、14、17至23、31所示之12罪雖均係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然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2 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17至23、31所示之10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基此,則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顯對被告R○○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經受刑人請求始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因被告R○○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2 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17至23、31所示之10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故仍得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2 罪及所犯不得易科罰之10罪部分,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考量被告R○○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認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0、11、13、14、17至23、31所示之犯行,已如前述,暨審及被告R○○以類似方式實施本件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罪之次數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併酌以上揭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2 罪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所示之如附表一編號13、14、17至23、31所示之10罪,分別定其如主文第5 項前段及後段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就被告R○○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雖已逾有期徒刑6 月,惟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5 項前段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巳○○、R○○、戊○○於本案發生前均未有其他犯罪記錄一節,有被告巳○○、R○○、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又渠等於犯罪後均自始坦認犯行,業如前述,堪認渠等已有悔意,且被告R○○業已將該筆貸款清償完畢,及被告戊○○迄今均陸續清償貸款本息,減損渠等所造成之損害,是本院認被告巳○○、R○○、戊○○等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信渠等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巳○○、R○○、戊○○分別所宣告之主刑,及對被告巳○○、R○○所定之應執行刑,均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巳○○、R○○上開所犯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所定之應執行刑,分別宣告緩刑3 年、2 年、2 年、4 年,另就被告戊○○上開所犯,諭知宣告緩刑2 年。然審之被告巳○○、R○○、戊○○無非係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能深知警惕,並確實督促其等建立正確法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其等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或負擔,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巳○○、R○○,分別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5 萬元、5 萬元、15萬元;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戊○○於前揭緩刑期間,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戊○○在前揭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14所示之「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分別係共同被告己○○、U○○、壬○○、卯○○、亥○○、地○○、共犯李OO及共同被告T○○、A○○、M○○、申○○、戌○○、李OO與「永豐公司」所簽立,雖係為被告丑○○所持有,然該等契約書均係供被告丑○○、巳○○與共同被告宙○○、己○○、J○○、U○○、壬○○、B○○、卯○○、E○○、宇○○、丁○○、K○○、李OO及共犯李OO等人為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犯罪所用之物,自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3 、5 至9 、16、24、30、33、34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及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8 、15、16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如附表二編號4至6、8、9所示),均宣告沒收之。
㈡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同條第3 款、同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等屬之。另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再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亦著有43年臺上字第747 號判例要旨可參)。經查:
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7 至12、14至23、26、27、29、30、34所示之偽造文件上之偽造之各該公務機關之公印文及偽造之公務機關首長之印文各1 枚,分別係由被告丑○○及共同告被告宙○○( 即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 所偽造之公印文或印文乙情,業經被告丑○○陳述甚詳,前已述及甚詳,並據本院審認如上,是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應分別於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 、10、11、13、14、17至22、26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及被告巳○○、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所處各該項罪刑項下( 即如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 ,暨被告R○○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13、14、18至22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 即如附表三編號7 至12、14 至23 、26、27、29、30所示) ,分別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7 至12、14至23、26、27、29、30、34所示之偽造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業因被告丑○○、R○○與共同被告寅○○、P○○、己○○、宙○○、巳○○、午○○、H○○即劉OO、Q○○、天○○、O○○、K○○及共犯戴OO、錢OO即錢OO、孫OO、龔松霖及共同被告酉○○等人分別持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而交付予各該金融機構行使,而由各該金融機構所持有,已均非屬被告丑○○、R○○、巳○○或共同被告寅○○、P○○、宙○○、己○○、H○○、Q○○、天○○、D○○、K○○、酉○○或共犯戴OO、錢OO即錢OO、孫OO、龔松霖所有之物,本院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予敘明。另該等偽造之公印文及印文所用之偽造之公印及印章( 除偽造之「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印章外) ,均經被告丑○○予以丟棄一節,已據被告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121 頁正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217 頁背面) ,又該等物品復非屬違禁物或得義務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⒉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5 、13、24、25、31至33、35至43所示之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或變造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均為被告丑○○所有之物,且均為被告丑○○所偽造或變造一節,已據被告丑○○明確供述在卷,已如前述,並分別係供被告丑○○、子○○、戊○○、巳○○、R○○、甲○○與共同被告F○○、H○○即劉OO、玄○○、酉○○、庚○○、O○○、J○○、申○○、戌○○、S○○及共犯戴OO、錢OO、孫OO、陳OO、龔松霖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各於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14、20至23、26至33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及被告子○○、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即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 ,暨被告R○○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20至23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即如附表三編號13、24、25 、28、31至33所示) ,分別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偽造「潛艇修護處」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印文1枚,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之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之公印文及偽造「處長劉鴻仁」之印文各1枚,則因該等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業已宣告沒收,故對該等偽造之公印文及印文,即無庸另為重複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⒊另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偽造之「上校處長王海星」之公印1 枚,係被告丑○○委託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祥之某成年刻印業者所偽造,已如前述,並係供被告丑○○、子○○、戊○○為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所用之物,是不論屬於被告與否,自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分別於被告丑○○、子○○、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⒋至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之偽造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專用章」1 枚,固係被告丑○○委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所盜刻,而被告丑○○復將之持以蓋用於偽造之共同被告T○○之「立保保全公司」在職證明書上,然該在職證明書並非持向「大眾銀行」申辦貸款,而係持向「臺灣企銀」博愛分行辦理貸款事宜乙節,業據被告丑○○於本院另案( 即100 年度訴字第1294號) 審理中供述在卷( 見本院訴字第1294號卷第247 頁) ,復佐以上揭「大眾銀行」函文所檢附之共同被告T○○申辦貸款之相關資料上並無包含「立保保全公司」在職證明書,基此可見被告丑○○所偽造之「立保保全公司」在職證明書,並非係供被告巳○○與被告丑○○及共同被告T○○、E○○共同為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從而,足認扣案之偽造「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專用章」1 枚,亦應非係供共同被告T○○、E○○與被告丑○○、巳○○為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故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㈢再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光碟2 張,為被告丑○○所有,並係供被告丑○○偽造本件貸款人之各該公司或公務機關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所用之物,已據共同被告丑○○供述在卷,故該等物品應係供被告丑○○、子○○、戊○○、巳○○、R○○、甲○○與共同被告寅○○、P○○、U○○、J○○、壬○○、卯○○、B○○、宙○○、亥○○、地○○、丁○○、宇○○、午○○、H○○即劉OO、T○○、A○○、Q○○、天○○、D○○、K○○、M○○、酉○○、庚○○、O○○、申○○、J○○、乙○○即丙○○、S○○、李OO及共犯李OO、戴OO、錢OO、孫OO、陳OO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9、13、14、16至27、29至31、33、34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下,及被告子○○、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暨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8、13、15、16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暨被告R○○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17至23、31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㈣又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示之廣告文宣6 張,亦為被告丑○○所有,並係被告丑○○招攬各貸款人委託代辦貸款業務所用之物等節,已據共同被告丑○○供述在卷,是該物品亦應係供被告丑○○、巳○○、R○○、甲○○與共同被告寅○○、P○○、己○○、宙○○、亥○○、地○○、F○○、午○○、T○○、天○○、D○○、K○○、M○○、黃○○、未○○、O○○、戌○○、李OO及共犯錢OO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7、8、10、11、13、18、19、21、24、25、28、29 、32、34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下,及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8、10、13、15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暨被告R○○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13、18、19、21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暨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所處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㈤末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永豐公司」印章1 枚,則係供被告丑○○蓋用於各該貸款人與「永豐公司」所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上,已有扣案之專任委託契約書在卷可佐,足徵該等物品係屬供被告丑○○、巳○○與共同被告宙○○、己○○、U○○、J○○、壬○○、卯○○、B○○、亥○○、地○○、宇○○、丁○○、T○○、A○○、天○○、K○○、D○○、M○○、未○○、E○○、G○○、申○○、戌○○、李OO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從而,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3 、5 至9 、16、18、24、28、30、32、34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及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8 、15、16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㈥至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5至85所示之「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及如附表四編號4 至182 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丑○○所有,惟本院認與被告丑○○、子○○、巳○○、R○○、甲○○、戊○○及其他共同被告寅○○等人及共犯李OO等人為本件犯罪無涉,復均非屬違禁物或得義務沒收之物,本院自無從為沒收之宣告,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2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218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8 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⒈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⒉ │行為人( 共犯) 參與犯罪分│
│ │/ ②共犯│ │機構/ 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 行為人│ │貸/ 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1 │①冒貸人│96年11月│①臺灣土地│⒈「南工處」屏東工務段稽查員。│⒈丑○○: │
│ │:寅○○│19日 │ 銀行潮州│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業經本│ │ 分行 │①偽造之「南工處」96年11月15日│ 款孔急之人。 │
│ │院以102 │ │②申貸80萬│ (096)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 │②偽造寅○○之「南工處」│
│ │年度原訴│ │ 元/ 核貸│ 書1 份( 其上蓋有偽造之「交通│ 在職證明書、96年度各類│
│ │字第5 號│ │ 50萬元 │ 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 所得扣繳憑單、轉帳查詢│
│ │判處有期│ │ │ 處」之公印文及偽造之「處長程│ 資料、薪資明細表及變造│
│ │徒刑1 年│ │ │ 經華」之印文各1 枚) 。 │ 寅○○所有「南澳郵局」│
│ │4 月,緩│ │ │②偽造之「南工處」95年度各類所│ 郵政存簿內頁交易明細後│
│ │刑3 年在│ │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委託不知情之真實年籍│
│ │案) │ │ │③變造之「南澳郵局」帳號011124│ 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
│ │②共犯:│ │ │ 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 業者偽刻「交通部臺灣省│
│ │P○○( │ │ │ 內頁交易明細2 頁。 │ 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
│ │業經本院│ │ │④偽造之96年6 月至96年11月轉帳│ 」之公印及「處長程經華│
│ │以102 年│ │ │ 明細查詢資料3 頁。 │ 」之印章各1 枚,並將偽│
│ │度原訴字│ │ │⑤偽造之「南工處」96年6 月至同│ 造之「南工處」之公印及│
│ │第5 號判│ │ │ 年11月個人薪資明細表6 份。 │ 偽造之「處長程經華」印│
│ │處有期徒│ │ │ │ 章蓋用於上揭偽造之韋文│
│ │刑1 年4 │ │ │ │ 達之「南工處」在職證明│
│ │月,緩刑│ │ │ │ 書上。 │
│ │3 年在案│ │ │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柯O│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O、真實│ │ │ │①與寅○○之妻P○○初步│
│ │年籍姓名│ │ │ │ 接洽代辦貸款案件。 │
│ │均不詳之│ │ │ │②指示寅○○夫婦至臺南市│
│ │某成年女│ │ │ │ 與「李先生」碰面。 │
│ │業務員、│ │ │ │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 │真實年籍│ │ │ │ 「李先生」之成年男子:│
│ │姓名均不│ │ │ │①將寅○○夫婦帶至臺南市│
│ │詳自稱「│ │ │ │ 某旅館,告知另名「陳先│
│ │李先生」│ │ │ │ 生」會來指導填寫貸款申│
│ │之成年男│ │ │ │ 請書。 │
│ │子、真實│ │ │ │②載送寅○○至「臺灣土地│
│ │年籍姓名│ │ │ │ 銀行」潮州分行送交貸款│
│ │均不詳自│ │ │ │ 文件。 │
│ │稱「陳先│ │ │ │③載送P○○前往「臺灣土│
│ │生」之成│ │ │ │ 地銀行」潮州分行領取核│
│ │年男子 │ │ │ │ 貸款項,並收取佣金。 │
│ │ │ │ │ │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 │ │ │ │ │ 「陳先生」之成年男子:│
│ │ │ │ │ │①收取寅○○之身分證件與│
│ │ │ │ │ │ 郵局存摺影本。 │
│ │ │ │ │ │②交付偽造之薪資與在職證│
│ │ │ │ │ │ 明文件。 │
│ │ │ │ │ │③指導寅○○背誦虛偽任職│
│ │ │ │ │ │ 資料以便當場填寫貸款申│
│ │ │ │ │ │ 請書,並指示寅○○自行│
│ │ │ │ │ │ 前往銀行遞交貸款申請文│
│ │ │ │ │ │ 件。 │
│ │ │ │ │ │⒌寅○○: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與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連同偽│
│ │ │ │ │ │ 造之薪資及在職證明一併│
│ │ │ │ │ │ 遞交「臺灣銀行」潮州分│
│ │ │ │ │ │ 行申辦貸款。 │
│ │ │ │ │ │⒍P○○: │
│ │ │ │ │ │①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 │ 某成年女業務員接洽申辦│
│ │ │ │ │ │ 貸款事宜。 │
│ │ │ │ │ │②於「臺灣銀行」核撥貸款│
├──┼────┴────┴─────┴───────────────┤ 金額後,前往領取核貸款│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 項,並將佣金交予「李先│
│欄 │表三編號1 、2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生」。 │
├──┼────┬────┬─────┬───────────────┼────────────┤
│ 2 │①冒貸人│97年1 月│①渣打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己○○│15日 │ 電子商務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業經本│ │ 部 │①偽造之「新合興座墊行」96年11│ 款孔急之人。 │
│ │院以102 │ │②申貸10萬│ 月至97年1 月薪資單共3 份( 上│⒉宙○○: │
│ │年度原訴│ │ 元/ 未核│ 有偽造之「新合興座墊行」發票│①與己○○初步接洽,告知│
│ │字第5 號│ │ 貸 │ 章之印文共3 枚)。 │ 薪資過低,需以虛增薪資│
│ │判處有期│ │ │ │ 金額之方式始能貸得所需│
│ │徒刑3 月│ │ │ │ 款項,並談妥抽取佣金比│
│ │,緩刑2 │ │ │ │ 例後,與己○○簽立專任│
│ │年在案) │ │ │ │ 委託契約書,及收取林建│
│ │②共犯:│ │ │ │ 男之身分證件。 │
│ │宙○○( │ │ │ │②偽造己○○之「新合興座│
│ │業經本院│ │ │ │ 墊行」薪資單後,委託不│
│ │以102 年│ │ │ │ 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
│ │度原訴字│ │ │ │ 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
│ │第5 號判│ │ │ │ 刻「新合興座墊行」發票│
│ │處有期徒│ │ │ │ 章1 枚,並將偽造之「新│
│ │4 月,緩│ │ │ │ 合興座墊行」發票章蓋用│
│ │刑2 年在│ │ │ │ 於上揭偽造之己○○之「│
│ │案) 、柯│ │ │ │ 新合興座墊行」薪資單上│
│ │OO │ │ │ │ ,連同己○○所填寫之貸│
│ │ │ │ │ │ 款申請書,一併持向「渣│
│ │ │ │ │ │ 打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⒊己○○: │
├──┼────┴────┴─────┴───────────────┤①提供身分證件予宙○○。│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②允諾於銀行承辦人員以電│
│ 文 │編號3 及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話徵信時,配合虛偽陳述│
│ 欄 │之。 │ 其收入金額。 │
├──┼────┬────┬─────┬───────────────┼────────────┤
│ 3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U○○│17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U○○接洽代辦貸款事│
│ │( 業經本│ │②申貸55萬│①偽造之「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 宜,並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院以102 │ │ 元/ 核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238│ 後,與U○○簽立專任委│
│ │年度原訴│ │ 55萬元 │ 7800)。 │ 託契約書。 │
│ │字第5 號│ │ │③變造之「中國商銀」帳號003105│②偽造U○○之「雙業公司│
│ │判處有期│ │ │ 4117號帳戶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徒4 月,│ │ │ 摺內頁交易明細3 頁。 │ 單及變造U○○所有「中│
│ │緩刑2 年│ │ │ │ 國商銀」帳戶存摺內頁交│
│ │在案) │ │ │ │ 易明細。 │
│ │②共犯:│ │ │ │③駕車載送U○○前往「燕│
│ │J○○( │ │ │ │ 巢鄉農會」遞送偽造之薪│
│ │業經本院│ │ │ │ 資證明等貸款資料及領取│
│ │以102 年│ │ │ │ 核准貸款金額。 │
│ │度原訴字│ │ │ │⒉J○○: │
│ │第5 號判│ │ │ │①仲介U○○委託「永豐公│
│ │處有期徒│ │ │ │ 司」由丑○○承辦其貸款│
│ │4 月,緩│ │ │ │ 案件。 │
│ │刑2 年在│ │ │ │⒊U○○: │
│ │案) 、柯│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證明│
│ │OO │ │ │ │ 及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後,連同│
│ │ │ │ │ │ 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存摺交│
│ │ │ │ │ │ 易明細內頁一併遞交「燕│
│ │ │ │ │ │ 巢鄉農會」申辦貸款。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欄 │號2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付丑○○。│
├──┼────┬────┬─────┬───────────────┼────────────┤
│ 4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戊○○│17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戊○○接洽代辦貸款事│
│ │②共犯:│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潛艇修護處」97年3 月│ 宜及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丑○○、│ │ 元/ 核貸│ 18日潛修人字第0000000000號在│ 並告知戊○○須以偽造方│
│ │子○○ │ │ 80萬元 │ 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有偽造之│ 式始可提高貸款額度。 │
│ │ │ │ │ 「上校處長王海星」印文1 枚,│②偽造戊○○之「潛艇修護│
│ │ │ │ │ 已扣案) 。 │ 處」在職證明書、「海軍│
│ │ │ │ │②偽造之「美濃郵局」帳號010138│ 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6│
│ │ │ │ │ 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
│ │ │ │ │ 內頁交易明細7 頁( 已扣案) 。│ 變造戊○○所有「美濃郵│
│ │ │ │ │③偽造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 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 │ │ 部」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③駕車載送戊○○持前揭偽│
│ │ │ │ │ 繳憑單1 份(0000000)。 │ 造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
│ │ │ │ │ │ 明資料前往「燕巢鄉農會│
│ │ │ │ │ │ 」辦理貸款事宜,並收取│
│ │ │ │ │ │ 戊○○支付之佣金10萬元│
│ │ │ │ │ │ 。 │
│ │ │ │ │ │⒉子○○: │
│ │ │ │ │ │①收取戊○○交付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
│ │ │ │ │ │ 明資料。 │
│ │ │ │ │ │②將戊○○轉介與丑○○代│
│ │ │ │ │ │ 辦貸款案件。 │
│ │ │ │ │ │⒊戊○○: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證明│
│ │ │ │ │ │ 資料及在職證明書等。 │
│ │ │ │ │ │②填寫帶貸款申請書,並持│
│ │ │ │ │ │ 前揭丑○○所偽造之在職│
│ │ │ │ │ │ 證明書、扣繳憑單及變造│
│ │ │ │ │ │ 之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 │ │ │ 等貸款文件前往「燕巢鄉│
│ │ │ │ │ │ 農會」辦理貸款及對保事│
│ │ │ │ │ │ 宜。 │
│ │ │ │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如附表│ 後,並將佣金交付予柯永│
│欄 │三編號4 至6 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豪。 │
├──┼────┬────┬─────┬───────────────┼────────────┤
│ 5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臺灣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壬○○│18日 │ 岡山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壬○○之「春雨公司│
│ │( 業經本│ │②申貸30萬│①偽造之「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院以102 │ │ 元/ 核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291│ 單。 │
│ │年度原訴│ │ 30萬元 │ 6727)。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字第5 號│ │ │ │ 成年男業務員: │
│ │判處有期│ │ │ │①與壬○○接洽代辦貸款事│
│ │徒4 月,│ │ │ │ 宜。 │
│ │緩刑2 年│ │ │ │②駕車載送壬○○前往「臺│
│ │在案) │ │ │ │ 灣銀行」岡山分行,連同│
│ │②共犯:│ │ │ │ 偽造之薪資證明一併遞送│
│ │丑○○、│ │ │ │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辦│
│ │真實年籍│ │ │ │ 理貸款手續。 │
│ │姓名均不│ │ │ │③於「臺灣銀行」核撥貸款│
│ │詳之某成│ │ │ │ 後,向壬○○收取佣金。│
│ │年男業務│ │ │ │⒊壬○○: │
│ │員 │ │ │ │①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薪資│
│ │ │ │ │ │ 轉帳存摺、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與銀行│
│ │ │ │ │ │ 承辦人員辦理對保手續。│
│ │ │ │ │ │③於「臺灣銀行」核撥貸款│
│ │ │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並將佣金交予該名真實年│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業│
│欄 │號3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務員。 │
├──┼────┬────┬─────┬───────────────┼────────────┤
│ 6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卯○○│31日 │ 會 │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卯○○接洽代辦貸款事│
│ │( 業經本│ │②申貸65萬│①偽造之「遠雄人壽」97年3 月27│ 宜,告知卯○○所提供之│
│ │院以102 │ │ 元/ 核貸│ 日(97)遠雄壽險證字059 號服務│ 扣繳憑單張數過多且金額│
│ │年度原訴│ │ 65萬元 │ 證明書1 份。 │ 不足,會幫忙「整理」( │
│ │字第5 號│ │ │②偽造之「遠雄人壽」96年度各類│ 即包裝) ,並與卯○○簽│
│ │判處有期│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 │徒4 月,│ │ │③變造之「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帳│②偽造卯○○之「遠雄人壽│
│ │緩刑2 年│ │ │ 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儲蓄│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在案) │ │ │ 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2 頁。 │ 單、服務證明書及變造凌│
│ │②共犯:│ │ │ │ 玲惠所有「第一銀行」帳│
│ │B○○、│ │ │ │ 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宙○○( │ │ │ │③收取卯○○交付之佣金。│
│ │業經本院│ │ │ │⒉B○○: │
│ │以102 年│ │ │ │①仲介卯○○委託「永豐公│
│ │度原訴字│ │ │ │ 司」由丑○○代辦貸款事│
│ │第5 號分│ │ │ │ 宜。 │
│ │別判處有│ │ │ │②與卯○○談妥抽取佣金比│
│ │期徒4 月│ │ │ │ 例。 │
│ │、4 月,│ │ │ │③收取卯○○提供之身分證│
│ │均緩刑2 │ │ │ │ 件、薪資證明、在職證明│
│ │年在案) │ │ │ │ 等。 │
│ │、丑○○│ │ │ │⒊宙○○: │
│ │ │ │ │ │①將偽造之「遠雄人壽」扣│
│ │ │ │ │ │ 繳憑單、服務證明書變造│
│ │ │ │ │ │ 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貸│
│ │ │ │ │ │ 款文件交予卯○○,並駕│
│ │ │ │ │ │ 車載送卯○○前往「燕巢│
│ │ │ │ │ │ 鄉農會」,連同偽造之薪│
│ │ │ │ │ │ 資及在職證明等文件一併│
│ │ │ │ │ │ 遞送「燕巢鄉農會」辦理│
│ │ │ │ │ │ 貸款、對保事宜。 │
│ │ │ │ │ │②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駕車載送卯○○前│
│ │ │ │ │ │ 往「燕巢鄉農會」領取核│
│ │ │ │ │ │ 貸款項。 │
│ │ │ │ │ │⒋卯○○: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證明│
│ │ │ │ │ │ 、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連同偽│
│ │ │ │ │ │ 造之扣繳憑單、服務證明│
│ │ │ │ │ │ 書及變造之存摺內頁交易│
│ │ │ │ │ │ 明細等物遞送「燕巢鄉農│
│ │ │ │ │ │ 會」申辦貸款,並與徵信│
│ │ │ │ │ │ 人員辦理對保手續。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欄 │號4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丑○○。│
├──┼────┬────┬─────┬───────────────┼────────────┤
│ 7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亥○○│31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亥○○之「李長榮公│
│ │( 業經本│ │②申貸100 │①偽造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 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院以102 │ │ 萬元/核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憑單後,交予亥○○。 │
│ │年度原訴│ │ 貸100萬 │ │②駕車載送亥○○持前揭偽│
│ │字第5 號│ │ 元 │ │ 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
│ │判處有期│ │ │ │ 書等貸款文件至「燕巢鄉│
│ │徒4 月,│ │ │ │ 農會」辦理貸款事宜。 │
│ │緩刑2 年│ │ │ │⒉巳○○: │
│ │在案) │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②共犯:│ │ │ │ 款孔急之人。 │
│ │丑○○、│ │ │ │②告知亥○○負債比過高,│
│ │巳○○ │ │ │ │ 須將薪資證明「包裝」後│
│ │ │ │ │ │ 方可貸得所需額度,並與│
│ │ │ │ │ │ 亥○○談妥抽取傭金比例│
│ │ │ │ │ │ 後,與亥○○簽立專任託│
│ │ │ │ │ │ 契約書,及收取亥○○提│
│ │ │ │ │ │ 供之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與薪資證明等物。 │
│ │ │ │ │ │⒊亥○○: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巳○○。│
│ │ │ │ │ │②持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
├──┼────┴────┴─────┴───────────────┤ 證明等貸款文件交予「燕│
│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巢鄉農會」辦理貸款事宜│
│ 主 │號5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文 │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欄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5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巳○○。│
├──┼────┬────┬─────┬───────────────┼────────────┤
│ 8 │①冒貸人│97年5 月│①合作金庫│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地○○│23日 │ 銀行永康│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地○○之「統一公司│
│ │( 業經本│ │ 分行 │①偽造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院以102 │ │②申貸5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單及變造地○○之「中國│
│ │年度原訴│ │ 元/ 核貸│②變造之「中國信託」中臺南分行│ 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易│
│ │字第5 號│ │ 50萬元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 明細後交予地○○。 │
│ │判處有期│ │ │ 幣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4 頁。│⒉巳○○: │
│ │徒3 月,│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緩刑2 年│ │ │ │ 款孔急之人。 │
│ │在案) │ │ │ │②告知地○○若將薪資證明│
│ │②共犯:│ │ │ │ 「包裝」後,可貸得所需│
│ │丑○○、│ │ │ │ 額度,並與地○○談妥抽│
│ │巳○○ │ │ │ │ 取傭金比例後,與地○○│
│ │ │ │ │ │ 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及│
│ │ │ │ │ │ 收取地○○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明│
│ │ │ │ │ │ 等物。 │
│ │ │ │ │ │⒊地○○: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巳○○。│
│ │ │ │ │ │②持偽造之「統一公司」扣│
│ │ │ │ │ │ 繳憑單、變造之存摺內頁│
│ │ │ │ │ │ 交易明細及在職證明書等│
│ │ │ │ │ │ 貸款文件前往「合作金庫│
├──┼────┴────┴─────┴───────────────┤ 銀行」永康分行辦理貸款│
│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事宜。 │
│ 主 │號6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③於「合作金庫銀行」核撥│
│ 文 │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貸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
│ 欄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6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 項,並將佣金交予丑○○│
│ │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9 │①冒貸人│97年5 月│①合作金庫│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李OO│28 │ 銀行林園│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李OO之「元大證券│
│ │(業經檢│ │ 分行 │①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林園分│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察官以99│ │②申貸30萬│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員│
│ │年度偵字│ │ 元/ 未核│ 繳憑單1 份(0000000)。 │ 工薪資證明書。 │
│ │第17976 │ │ 貸 │②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97年4 │②指示李OO填寫貸款申請│
│ │號為緩起│ │ │ 月16日員工在職證明書1 份。 │ 書,並檢附偽造之在職證│
│ │訴處分確│ │ │③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97年3 │ 明書、扣繳憑單及薪資證│
│ │定) │ │ │ 月至同年5 月員工薪資證明單3 │ 明書等貸款文件前往「合│
│ │②共犯:│ │ │ 份。 │ 作金庫銀行」林園分行辦│
│ │丁○○、│ │ │ │ 理貸款事宜。 │
│ │宇○○( │ │ │ │⒉宇○○: │
│ │業經本院│ │ │ │①與李OO之姐丁○○接洽│
│ │以102 年│ │ │ │ ,告知可以虛增李OO之│
│ │度原訴字│ │ │ │ 薪資所得金額之方式,以│
│ │第5 號分│ │ │ │ 利申辦貸款,並與李OO│
│ │別判處有│ │ │ │ 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 │期徒4 月│ │ │ │②仲介李OO、丁○○與柯│
│ │、4 月,│ │ │ │ OO洽談代辦貸款事宜。│
│ │均緩刑2 │ │ │ │⒊丁○○: │
│ │年在案) │ │ │ │①與宇○○接洽代辦貸款事│
│ │、丑○○│ │ │ │ 宜,並將李OO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及薪資證明交予│
│ │ │ │ │ │ 宇○○。 │
│ │ │ │ │ │②陪同李OO前往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林園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手續。 │
│ │ │ │ │ │⒋李OO: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丁○○。│
├──┼────┴────┴─────┴───────────────┤②與丁○○一起前往「合作│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金庫銀行」林園分行辦理│
│欄 │號7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貸款手續。 │
├──┼────┬────┬─────┬───────────────┼────────────┤
│ 10 │①冒貸人│97年6 月│①雲林區漁│⒈國境事務大隊支援分隊小隊長。│⒈丑○○: │
│ │:R○○│11日 │ 會 │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R○○之「國境事務│
│ │②共犯:│ │②申貸100 │①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 大隊」在職證明書及變造│
│ │丑○○、│ │ 萬元 /核│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第097000│ R○○所有「鳳山新甲郵│
│ │巳○○、│ │ 貸50萬元│ 0407號在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 局」帳戶存簿儲金簿內頁│
│ │甲○○ │ │ │ 有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交易明細,並委託不知情│
│ │ │ │ │ 署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及偽造│ 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 之「大隊長胡景富」印文各1 枚│ 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
│ │ │ │ │ )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
│ │ │ │ │②變造之「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1│ 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 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各│
│ │ │ │ │ 金簿內頁交易明細3 頁。 │ 1 枚後,持上揭偽造之「│
│ │ │ │ │ │ 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
│ │ │ │ │ │ 「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
│ │ │ │ │ │ ,蓋用於上揭偽造之鍾山│
│ │ │ │ │ │ 彬之「國境事務大隊」在│
│ │ │ │ │ │ 職證明書上。 │
│ │ │ │ │ │②以電話指示R○○填寫貸│
│ │ │ │ │ │ 款申請書,並指示甲○○│
│ │ │ │ │ │ 轉交偽造之「國境事務大│
│ │ │ │ │ │ 隊」在職證明及變造之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 │ │ │ 等文件予R○○,由鍾山│
│ │ │ │ │ │ 彬送至「雲林區漁會」辦│
│ │ │ │ │ │ 理貸款事宜。 │
│ │ │ │ │ │⒉巳○○: │
│ │ │ │ │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 │ │ │ 款孔急之人。 │
│ │ │ │ │ │②與R○○初步接洽,告知│
│ │ │ │ │ │ 依其條件無法貸款,但可│
│ │ │ │ │ │ 以偽造在職及薪資證明之│
│ │ │ │ │ │ 方式,以利申辦貸款,並│
│ │ │ │ │ │ 談妥收取佣金比例。 │
│ │ │ │ │ │⒊甲○○: │
│ │ │ │ │ │①依丑○○指示,前往位於│
│ │ │ │ │ │ 高雄市武廟附近某處,為│
│ │ │ │ │ │ R○○拍照,以決定虛構│
│ │ │ │ │ │ 何種公務員身分為R○○│
│ │ │ │ │ │ 辦理貸款案件。 │
│ │ │ │ │ │②轉交貸款申請書予R○○│
│ │ │ │ │ │ 練習填寫,再依丑○○指│
│ │ │ │ │ │ 示轉交前揭偽造之「國境│
│ │ │ │ │ │ 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及│
│ │ │ │ │ │ 郵局帳戶存簿內頁交易明│
│ │ │ │ │ │ 細予R○○。 │
│ │ │ │ │ │⒋R○○: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聯徵資料│
│ │ │ │ │ │ 交予巳○○。 │
│ │ │ │ │ │②依丑○○指示填寫貸款申│
│ │ │ │ │ │ 請書,連同丑○○所偽造│
├──┼────┴────┴─────┴───────────────┤ 之在職證明書及郵局帳戶│
│ │丑○○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 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
│ │7 、8 及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一併寄送至「雲林區漁│
│ 主 │巳○○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會」辦理貸款事宜。 │ │ 會」辦理貸款事宜。 │
│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8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③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③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欄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對保手續,並於「雲林區│ │ 對保事宜,並於「雲林區│
│ │R○○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漁會」核撥貸款後,前往│ │ 漁會」核撥貸款後,前往│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8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 領取核貸款項,並將佣金│ │ 領取核貸款項,並將佣金│
│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交予丑○○。 │ │ 交予丑○○。 │
├──┼────┬────┬─────┬───────────────┼────────────┤
│ 11 │①冒貸人│97年6 月│①雲林區漁│⒈「國境事務大隊」某職位。 │⒈丑○○: │
│ │:F○○│11日 │ 會 │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由本院│ │②申貸60萬│①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 錢孔急之人。 │
│ │另行審結│ │ 元/ 核貸│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第097000│②與F○○初步接洽後,指│
│ │) │ │ 55萬元 │ 0409號在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 示R○○協助辦理貸款事│
│ │②共犯:│ │ │ 有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宜。 │
│ │丑○○、│ │ │ 署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及偽造│③偽造F○○之「國境事務│
│ │R○○ │ │ │ 之「大隊長胡景富」印文各1 枚│ 大隊」在職證明書及變造│
│ │ │ │ │ ) 。 │ F○○所有「土城工業區│
│ │ │ │ │②變造之「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 郵局」帳戶存簿儲金簿內│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 頁交易明細,並持前揭偽│
│ │ │ │ │ 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2 頁。 │ 造之「國境事務大隊」公│
│ │ │ │ │ │ 印及偽造之「大隊長胡景│
│ │ │ │ │ │ 富」印章,蓋用於上揭偽│
│ │ │ │ │ │ 造之F○○之「國境事務│
│ │ │ │ │ │ 大隊」在職證明書上。 │
│ │ │ │ │ │⒉R○○: │
│ │ │ │ │ │①依丑○○指示,指導鄒建│
│ │ │ │ │ │ 興填寫貸款申請書及如何│
│ │ │ │ │ │ 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②陪同F○○前往「雲林區│
│ │ │ │ │ │ 漁會」辦理對保事宜。 │
│ │ │ │ │ │③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F○○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⒊F○○: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與R○○轉│
│ │ │ │ │ │ 交予丑○○辦理偽造在職│
│ │ │ │ │ │ 及薪資證明文件。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柯│
├──┼────┴────┴─────┴───────────────┤ OO指示,與R○○一同│
│ │丑○○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主 │9 、10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對保手續。 │
│ 文 │R○○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③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欄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9 、10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將佣金交予R○○。 │
├──┼────┬────┬─────┬───────────────┼────────────┤
│ 12 │①冒貸人│97年6 月│①雲林區漁│⒈中油公司南區石焦小隊鍋爐操作│⒈丑○○: │
│ │:不知情│19日 │ 會 │ 員。 │①向不知情之李OO收取身│
│ │之李OO│ │②申貸100 │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 分證件、「中油公司」員│
│ │( 業經檢│ │ 萬元/核 │①偽造之「中油公司」97年5 月28│ 工在職證明書及「臺灣銀│
│ │察官為不│ │ 貸100萬 │ 日中油人在職證字第97019 號員│ 行」帳戶存摺等資料。 │
│ │起訴處分│ │ 元 │ 工在職證明書1 份。 │②與李OO談妥抽取佣金比│
│ │確定) │ │ │②變造之「臺灣銀行」帳號020002│ 例。 │
│ │②共犯:│ │ │ 221775號活期存款存摺內頁交易│③偽造李OO之「中油公司│
│ │丑○○、│ │ │ 明細3 頁。 │ 」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變造│
│ │真實年籍│ │ │ │ 李OO之「臺灣銀行」帳│
│ │姓名均不│ │ │ │ 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
│ │詳之某成│ │ │ │ 後,寄送至「雲林區漁會│
│ │年女業務│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員 │ │ │ │④指示不知情之李OO自行│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並收取李OO│
│ │ │ │ │ │ 交付之佣金。 │
│ │ │ │ │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①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需李│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OO,並表明即使信用狀│
│欄 │ │ 況不佳,亦可辦理貸款。│
├──┼────┬────┬─────┬───────────────┼────────────┤
│ 13 │①冒貸人│97年6 月│①雲林區漁│⒈「南訓所」公務車保修員。 │⒈丑○○: │
│ │:午○○│27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通緝中│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南訓所」97年6 月24日│ 錢孔急之人,指示R○○│
│ │於通緝到│ │ 元/ 核貸│ 南訓所在職證字第00000000號員│ 協助辦理貸款事宜。 │
│ │案後由本│ │ 80萬元 │ 工在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有偽│②偽造午○○之「南訓所」│
│ │院另行審│ │ │ 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 員工在職證明書、96年度│
│ │結) │ │ │ 所」公印文及偽造之「所長謝福│ 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
│ │②共犯:│ │ │ 正」印文各1 枚) 。 │ 薪資單,並委託不知情之│
│ │丑○○、│ │ │②偽造之「南訓所」96年各類所得│ 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巳○○、│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0000000│ 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交│
│ │R○○ │ │ │ )。 │ 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
│ │ │ │ │③偽造之「南訓所」97年7 月份員│ 」之公印及「所長謝福正│
│ │ │ │ │ 工薪資單1 份。 │ 」之印章各1 枚後,持偽│
│ │ │ │ │ │ 造之「南訓所」公印及「│
│ │ │ │ │ │ 所長謝福正」印章後,蓋│
│ │ │ │ │ │ 用於前揭偽造之午○○之│
│ │ │ │ │ │ 「南訓所」在職證明書上│
│ │ │ │ │ │ 。 │
│ │ │ │ │ │⒉巳○○: │
│ │ │ │ │ │①與午○○初步接洽代辦貸│
│ │ │ │ │ │ 款事宜。 │
│ │ │ │ │ │⒊R○○: │
│ │ │ │ │ │①依丑○○指示,為午○○│
│ │ │ │ │ │ 拍照,已決定虛構何種公│
│ │ │ │ │ │ 務員身分申辦貸款。 │
│ │ │ │ │ │②將丑○○前揭偽造之在職│
│ │ │ │ │ │ 證明書、扣繳憑單及薪資│
│ │ │ │ │ │ 單等文件交予午○○,並│
│ │ │ │ │ │ 指導午○○背誦虛偽資料│
│ │ │ │ │ │ 以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③陪同午○○前往「雲林區│
│ │ │ │ │ │ 漁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③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午○○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⒋午○○: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戶籍謄本│
│ │ │ │ │ │ 與R○○轉交予丑○○辦│
│ │ │ │ │ │ 理偽造文件。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柯│
│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 OO指示,與R○○一同│
│ 主 │表三編號11、12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文 │巳○○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對保手續。 │
│ 欄 │表三編號11、12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③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表三編號11、12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R○○。│
├──┼────┬────┬─────┬───────────────┼────────────┤
│ 14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雲林區漁│⒈「國境事務大隊」驗照小組長。│⒈丑○○: │
│ │:H○○│2 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不詳代辦公司轉介得│
│ │即劉OO│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 知H○○欲辦理貸款,即│
│ │( 業經本│ │ 元/ 核貸│ 月30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 指示R○○與H○○接洽│
│ │院以102 │ │ 80萬元 │ 99號在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有│ 代辦貸款事宜。 │
│ │年度原訴│ │ │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③偽造H○○即劉OO之「│
│ │字第5 號│ │ │ 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及偽造之│ 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
│ │判處有期│ │ │ 「大隊長胡景富」印文各1 枚) │ 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徒1 年4│ │ │ 。 │ 憑單、職員薪資表後,並│
│ │月,緩刑│ │ │②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 持前揭偽造之「國境事務│
│ │3 年在案│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大隊」公印及偽造之「大│
│ │) │ │ │ 。 │ 隊長胡景富」印章,蓋用│
│ │②共犯:│ │ │③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7 │ 於上揭偽造之H○○即劉│
│ │丑○○、│ │ │ 月份職員薪資表1 份。 │ OO「國境事務大隊」在│
│ │R○○ │ │ │ │ 職證明書上。 │
│ │ │ │ │ │⒉R○○: │
│ │ │ │ │ │①依丑○○指示,為H○○│
│ │ │ │ │ │ 拍照,並指導H○○填寫│
│ │ │ │ │ │ 貸款申請書及如何應付對│
│ │ │ │ │ │ 保手續,嗣連同偽造之在│
│ │ │ │ │ │ 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
│ │ │ │ │ │ 表等一併寄送至「雲林區│
│ │ │ │ │ │ 漁會」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②陪同H○○前往「雲林區│
│ │ │ │ │ │ 漁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③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H○○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⒊H○○: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健保卡、│
│ │ │ │ │ │ 戶籍謄本、聯徵資料予與│
│ │ │ │ │ │ OO轉交予丑○○辦理偽│
├──┼────┴────┴─────┴───────────────┤ 造在職及薪資證明文件。│
│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②填寫貸款申請書,與鍾O│
│ 主 │表三編號14、15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3、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 O一同前往「雲林區漁會│
│ 文 │沒收之。 │ 」辦理對保手續。 │
│ 欄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③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表三編號14、15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3、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R○○。│
├──┼────┬────┬─────┬───────────────┼────────────┤
│ 15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大眾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T○○│10日 │ 高雄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T○○之「立保保全│
│ │( 業經本│ │②申貸70萬│①偽造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院以102 │ │ 元/ 核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繳憑單。 │
│ │年度原訴│ │ 50萬元 │ 。 │⒉巳○○: │
│ │字第5 號│ │ │ │①發送代辦廣告招攬需錢孔│
│ │判處有期│ │ │ │ 急之人。 │
│ │徒4 月,│ │ │ │②與T○○談妥抽取佣金比│
│ │緩刑2 年│ │ │ │ 例,並與T○○簽立專任│
│ │在案) │ │ │ │ 委託契約書後,收取蘇宇│
│ │②共犯:│ │ │ │ 之身分證件、在職證明及│
│ │E○○( │ │ │ │ 薪資證明等文件。 │
│ │業經本院│ │ │ │⒊E○○: │
│ │以102 年│ │ │ │①將偽造之扣繳憑單交予蘇│
│ │度原訴字│ │ │ │ 宇紳辦理貸款手續。 │
│ │第5 號判│ │ │ │⒋T○○: │
│ │處有期徒│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3 月在案│ │ │ │ 書及薪資證明交予巳○○│
│ │) 、柯O│ │ │ │ 。 │
│ │O(業經 │ │ │ │②持偽造之扣繳憑單前往「│
│ │本院以10│ │ │ │ 大眾銀行」高雄分行辦理│
│ │0年度訴 │ │ │ │ 對保手續。 │
│ │字第1294│ │ │ │③於「大眾銀行」核撥貸款│
│ │號判處有│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期徒刑6 │ │ │ │ 並將佣金交予巳○○。 │
│ │月,嗣經│ │ │ │ │
│ │高等高雄│ │ │ │ │
│ │分院以10│ │ │ │ │
│ │1年度上 │ │ │ │ │
│ │訴字第10│ │ │ │ │
│ │79號駁回│ │ │ │ │
│ │其上訴而│ │ │ │ │
│ │確定) 、│ │ │ │ │
│ │巳○○ │ │ │ │ │
│ │ │ │ │ │ │
├──┼────┴────┴─────┴───────────────┤ │
│ 主 │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文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8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 │
│ 欄 │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16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大眾銀行│⒈「新樓醫院」心導管室護理人員│⒈丑○○: │
│ │:A○○│24日 │ 苓雅分行│ 。 │①告知A○○因薪資過低,│
│ │( 業經本│ │②申貸100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 無法貸得所需額度,須以│
│ │院以102 │ │ 萬元/ 核│①偽造之「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 「包裝方式」為之,並與│
│ │年度原訴│ │ 貸90萬元│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A○○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字第5 號│ │ │②偽造之「新樓醫院」97年7 月19│ 後,與A○○簽立專任委│
│ │判處有期│ │ │ 日新樓人字第97150 號職員服務│ 託契約書。 │
│ │徒4 月,│ │ │ (離職)證明書1 份。 │②偽造A○○之「新樓醫院│
│ │緩刑2 年│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在案) │ │ │ │ 單及在職證明等文件。 │
│ │②共犯:│ │ │ │③陪同A○○持偽造之扣繳│
│ │丑○○、│ │ │ │ 憑單及在職證明等文件前│
│ │巳○○ │ │ │ │ 往「大眾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⒉巳○○: │
│ │ │ │ │ │①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需款│
│ │ │ │ │ │ 孔急之A○○委託辦理貸│
│ │ │ │ │ │ 款事宜。 │
│ │ │ │ │ │②收取A○○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 │ │ │ │ │ 等物。 │
│ │ │ │ │ │⒊A○○: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單予巳○○。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丑○○一同持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文件│
├──┼────┴────┴─────┴───────────────┤ 前往「大眾銀行」苓雅分│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行辦理貸款手續。 │
│ 文 │號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④於「大眾銀行」核撥貸款│
│ 欄 │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9及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 │ 並將佣金交予丑○○。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 17 │①冒貸人│97年7月 │①雲林區漁│⒈「臺鐵局」林邊車站修護員。 │⒈丑○○: │
│ │:Q○○│24日 │ 會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龔松霖仲介得知戴玉│
│ │②共犯:│ │②申貸90萬│①偽造之「臺鐵局」屏東管理站96│ 興欲申請貸款,遂指示鍾│
│ │龔松霖( │ │ 元/ 核貸│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OO與Q○○接洽代辦貸│
│ │已歿,業│ │ 90萬元 │ 1 份。 │ 款事宜。 │
│ │經檢察官│ │ │②偽造之「臺鐵局」97年7 月員工│②偽造Q○○之「臺鐵局」│
│ │以98年度│ │ │ 薪津明細單1 份。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偵字第30│ │ │③偽造之「臺鐵局」97年7 月22日│ 、員工薪津明細及在職證│
│ │518 號為│ │ │ 屏鐵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 明書,並委託不知情之真│
│ │不起訴處│ │ │ 在職證明書( 其上蓋有偽造之「│ 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
│ │分確定) │ │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 年刻印業者,偽刻「臺鐵│
│ │、丑○○│ │ │ 公印文及偽造之「站長張文生」│ 局林邊車站關防」之公印│
│ │、R○○│ │ │ 之印文各1 枚)。 │ 及「站長張文生」之印章│
│ │ │ │ │ │ 各1 枚後,並持偽造之「│
│ │ │ │ │ │ 臺鐵局」之公印及「站長│
│ │ │ │ │ │ 張文生」之印章,蓋用於│
│ │ │ │ │ │ 上揭偽造之Q○○之「臺│
│ │ │ │ │ │ 鐵局」在職證明書上。 │
│ │ │ │ │ │⒉龔松霖: │
│ │ │ │ │ │①仲介Q○○委託丑○○代│
│ │ │ │ │ │ 辦貸款事宜,並於貸得款│
│ │ │ │ │ │ 項後從中抽取佣金。 │
│ │ │ │ │ │②穿著「臺鐵局」員工制服│
│ │ │ │ │ │ 佯裝為「臺鐵局」員工陪│
│ │ │ │ │ │ 同Q○○前往「雲林區漁│
│ │ │ │ │ │ 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⒊R○○: │
│ │ │ │ │ │①為Q○○拍照,並代戴玉│
│ │ │ │ │ │ 興申請聯徵資料。 │
│ │ │ │ │ │②指導H○○虛偽填載貸款│
│ │ │ │ │ │ 申請書後,連同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津明細及│
│ │ │ │ │ │ 在職證明書一併寄送至「│
│ │ │ │ │ │ 雲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
│ │ │ │ │ │ 續。 │
│ │ │ │ │ │③與龔松霖一起陪同Q○○│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並提供「臺鐵│
│ │ │ │ │ │ 局」員工制服予龔松霖、│
│ │ │ │ │ │ Q○○。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傭金外,並將│
│ │ │ │ │ │ Q○○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⒋Q○○: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健保卡予│
│ │ │ │ │ │ R○○。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龔松霖一同穿著「臺鐵│
│ │ │ │ │ │ 局」員工制服佯裝臺鐵局│
│ │ │ │ │ │ 員工前往「雲林區漁會」│
├──┼────┴────┴─────┴───────────────┤ 辦理對保手續。 │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④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文 │表三編號16、17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欄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並將佣金交予R○○、│
│ │表三編號16、17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龔松霖。 │
├──┼────┬────┬─────┬───────────────┼────────────┤
│ 18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雲林區漁│⒈「恆春旅遊醫院」急診室麻醉師│⒈丑○○: │
│ │:天○○│24日 │ 會 │ 。 │①與天○○之母D○○談妥│
│ │( 業經本│ │②申貸80萬│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 抽取佣金比例後,並與許│
│ │院以102 │ │ 元/ 核貸│①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 OO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年度原訴│ │ 80萬元 │ 月員工薪資單1份。 │ ,即指派R○○協助辦理│
│ │字第5 號│ │ │②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 貸款事宜。 │
│ │判處有期│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②偽造天○○之「恆春旅遊│
│ │徒1 年2 │ │ │ 。 │ 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月,緩刑│ │ │③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3 年在案│ │ │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 職證明書,並委託不知情│
│ │) │ │ │ 028 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 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②共犯:│ │ │ 有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 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
│ │K○○、│ │ │ 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1 枚) 。│ 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
│ │D○○( │ │ │ │ 院圖記」之公印1 枚後,│
│ │業經本院│ │ │ │ 蓋用於上偽造之天○○之│
│ │以102 年│ │ │ │ 「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
│ │度原訴字│ │ │ │ 明書上。 │
│ │第5 號分│ │ │ │⒉K○○: │
│ │別判處有│ │ │ │①發送代辦銀行貸款廣告招│
│ │期徒7 月│ │ │ │ 攬需款孔急之人。 │
│ │月、1 年│ │ │ │②與天○○初步接洽後,要│
│ │2 月,黃│ │ │ │ 求天○○提供身分證件及│
│ │OO緩刑│ │ │ │ 聯徵資料。 │
│ │3 年在案│ │ │ │⒊R○○: │
│ │) 、鍾O│ │ │ │①為天○○拍照。 │
│ │O、柯O│ │ │ │②指導天○○背誦虛偽薪資│
│ │O │ │ │ │ 及在職資料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與D○○一同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在│
│ │ │ │ │ │ 職證明書一併遞送至「雲│
│ │ │ │ │ │ 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 │
│ │ │ │ │ │③與D○○一起陪同天○○│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天○○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⒋天○○: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 │ │ │ │ 予R○○。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R○○、D○○一同前│
│ │ │ │ │ │ 往「雲林區漁會」辦理對│
│ │ │ │ │ │ 保手續。 │
│ │ │ │ │ │④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R○○。│
│ │ │ │ │ │⒌D○○: │
│ │ │ │ │ │①代天○○申請戶籍謄本以│
│ │ │ │ │ │ 便辦理貸款事宜。 │
│ │ │ │ │ │②與R○○一同將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資表及在│
├──┼────┴────┴─────┴───────────────┤ 職證明遞送「雲林區漁會│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 」辦理貸款手續。 │
│ 文 │表三編號18、19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③與R○○一起陪同天○○│
│ 欄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表三編號18、19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對保手續。 │
├──┼────┬────┬─────┬───────────────┼────────────┤
│ 19 │①冒貸人│97年8月 │②合作金庫│⒈「恆春旅遊醫院」急診室麻醉師│1.丑○○: │
│ │:D○○│11日 │ 銀行枋寮│ 。 │①與D○○談妥抽取佣金比│
│ │( 業經本│ │ 分行 │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 例後,即指派R○○協助│
│ │院以102 │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 辦理貸款事宜。 │
│ │年度原訴│ │ 元/ 核貸│ 月員工薪資單1 份。 │②偽造D○○之「恆春旅遊│
│ │字第5 號│ │ 80萬元 │②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 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判處有期│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徒1 年4 │ │ │ 。 │ 職證明書,並將前揭偽造│
│ │月,緩刑│ │ │③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 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
│ │3 年在案│ │ │ 月8 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 遊醫院圖記」之公印蓋用│
│ │) │ │ │ 028 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 於上揭偽造之D○○之「│
│ │②共犯:│ │ │ 有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 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
│ │K○○( │ │ │ 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1 枚) 。│ 書上。 │
│ │業經本院│ │ │ │⒉K○○: │
│ │以102 年│ │ │ │①發送代辦銀行貸款廣告招│
│ │度原訴字│ │ │ │ 攬需款孔急之人。 │
│ │第5 號判│ │ │ │②與D○○初步接洽後,要│
│ │處有期徒│ │ │ │ 求D○○提供身分證件及│
│ │刑8 月在│ │ │ │ 聯徵資料。 │
│ │案) 、鍾│ │ │ │⒊R○○: │
│ │OO、柯│ │ │ │①為D○○拍照。 │
│ │OO │ │ │ │②指導D○○背誦虛偽薪資│
│ │ │ │ │ │ 及在職資料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與D○○一同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
│ │ │ │ │ │ 在職證明書一併遞送至「│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
│ │ │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③駕車陪同D○○前往「合│
│ │ │ │ │ │ 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辦│
│ │ │ │ │ │ 理對保手續。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D○○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丑○○。 │
│ │ │ │ │ │⒋D○○: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 │ │ │ │ 予R○○。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R○○一同前往「合作│
│ │ │ │ │ │ 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辦理│
├──┼────┴────┴─────┴───────────────┤ 對保手續。 │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④於「合作金庫銀行」核撥│
│ 文 │表三編號20、2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貸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
│ 欄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項,並將佣金交予R○○│
│ │表三編號20、2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20 │①冒貸人│97年8月 │①合作金庫│⒈「恆春輸電廠」高壓所技術員。│⒈丑○○: │
│ │:戴OO│28日 │ 銀行枋寮│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龔松霖得知戴OO欲│
│ │( 已歿,│ │ 分行 │①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 申辦貸款後,即指派鍾山│
│ │業經臺灣│ │②申貸80萬│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 。│ 彬協助辦理貸款事宜。 │
│ │屏東地方│ │ 元/ 未核│②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②偽造戴OO之「恆春輸電│
│ │法院檢察│ │ 貸 │ 職員薪津單1 份。 │ 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署檢察官│ │ │③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 憑單、職員薪津表及在職│
│ │以99年度│ │ │ 27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 證明書,並委託不知情之│
│ │偵字第90│ │ │ 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有偽造之│ 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11號為不│ │ │ 「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 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國│
│ │起訴處分│ │ │ 之公印文及「少校廠長王國璽」│ 防部恆能局恆春輸電廠印│
│ │確定) │ │ │ 之印文各1 枚) 。 │ 」之公印及「少校廠長王│
│ │②共犯:│ │ │ │ 國璽」之印章各1 枚後,│
│ │龔松霖( │ │ │ │ 持偽造之「恆春輸電廠」│
│ │已歿,業│ │ │ │ 公印及「少校廠長王國璽│
│ │經檢察官│ │ │ │ 」之印章,蓋用於上揭偽│
│ │以99年度│ │ │ │ 造之戴OO之「恆春輸電│
│ │偵字第30│ │ │ │ 廠」在職證明書上。 │
│ │518 號為│ │ │ │⒉龔松霖: │
│ │不起訴處│ │ │ │①仲介戴OO委託丑○○代│
│ │分確定)│ │ │ │ 辦貸款事宜。 │
│ │、丑○○│ │ │ │3.R○○: │
│ │、R○○│ │ │ │①為戴OO拍照,並收取戴│
│ │ │ │ │ │ OO提供之身分證件、聯│
├──┼────┴────┴─────┴───────────────┤ 徵資料轉交予丑○○。 │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②指導戴OO虛偽填載貸款│
│ 文 │表三編號22、23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4、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 申請書。 │
│ 欄 │沒收之。 │⒋戴OO: │
│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編號22、23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4、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予R○○。 │
│ │之。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21 │①冒貸人│97年8 月│①合作金庫│⒈「恆春輸電廠」工具所技術員。│⒈丑○○: │
│ │:錢OO│28日 │ 枋寮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業經屏 │ │②申貸80萬│①「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日揚│ 錢孔急之人,並指派鍾山│
│ │東地院以│ │ 元/ 未核│ 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 彬協助辦理貸款事宜。 │
│ │99年度簡│ │ 貸 │ 書( 其上蓋有偽造之「國防部核│②偽造錢OO即錢OO之「│
│ │字第2472│ │ │ 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及偽│ 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
│ │號判處有│ │ │ 造之「少校廠長王國璽」印文各│ 所得扣繳憑單、職員薪津│
│ │期徒刑5 │ │ │ 1 枚) 。 │ 表及在職證明書,並持用│
│ │月確定) │ │ │②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 上揭偽造之「國防部恆能│
│ │②共犯:│ │ │ 份職員薪津單。 │ 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
│ │丑○○、│ │ │③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 及「少校廠長王國璽」之│
│ │R○○、│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1│ 印章各1 枚,蓋用於上開│
│ │真實年籍│ │ │ 704889)。 │ 偽造之錢OO即錢OO之│
│ │姓名均不│ │ │ │ 「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
│ │詳之某成│ │ │ │ 書上,並遞送至「合作金│
│ │年女業務│ │ │ │ 庫銀行」枋寮分行辦理貸│
│ │員 │ │ │ │ 款手續。 │
│ │ │ │ │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①與錢乃嘉初步接洽代辦貸│
│ │ │ │ │ │ 款案件,並告知錢乃嘉可│
│ │ │ │ │ │ 包裝其薪資財力資料,以│
│ │ │ │ │ │ 利申辦貸款,及談妥抽取│
│ │ │ │ │ │ 傭金比例。 │
│ │ │ │ │ │3.R○○: │
│ │ │ │ │ │①依丑○○指示,向錢乃嘉│
│ │ │ │ │ │ 收取身分證件轉交予柯永│
│ │ │ │ │ │ 豪以偽造在職及薪資證明│
│ │ │ │ │ │ 文件。 │
│ │ │ │ │ │②與錢OO即錢OO簽立專│
│ │ │ │ │ │ 任委託契約書,並調閱錢│
│ │ │ │ │ │ 乃嘉之聯徵資料。 │
├──┼────┴────┴─────┴───────────────┤③依丑○○指示指導錢OO│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即錢乃嘉虛偽填載貸款申│
│ 文 │表三編號26、27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5、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 請書。 │
│ 欄 │物均沒收之。 │⒋錢OO即錢OO: │
│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編號26、27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5、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 予R○○。 │
│ │沒收之。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22 │①冒貸人│97年8 月│①合作金庫│⒈「恆春輸電廠」運輸所駕駛員。│⒈丑○○: │
│ │:孫OO│29日 │ 枋寮分行│⒉ 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指派R○○協助辦理貸款│
│ │( 業經屏│ │②申貸80萬│①「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日揚│ 事宜。 │
│ │東地院以│ │ 元/ 未核│ 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②偽造孫OO之「恆春輸電│
│ │99年度簡│ │ 貸 │ 書1 份( 其上蓋有偽造之「國防│ 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字第2472│ │ │ 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 憑單、職員薪津表及在職│
│ │號判處有│ │ │ 及偽造之「少校廠長王國璽」印│ 證明書,並持用上揭偽造│
│ │期徒刑5 │ │ │ 文各1 枚) 。 │ 之「國防部恆能局恆春輸│
│ │月確定) │ │ │②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7年9 月│ 電廠印」之公印及「少校│
│ │②共犯:│ │ │ 份職員薪津單1 份。 │ 廠長王國璽」之印章各1 │
│ │丑○○、│ │ │③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 枚後,蓋用於上開偽造之│
│ │R○○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孫OO之「恆春輸電廠」│
│ │ │ │ │ │ 在職證明書上。 │
│ │ │ │ │ │⒉R○○: │
│ │ │ │ │ │①依丑○○指示與孫OO初│
│ │ │ │ │ │ 步接洽後,談妥抽取佣金│
│ │ │ │ │ │ 比例,並向孫OO收取身│
│ │ │ │ │ │ 分證件及聯徵資料轉交予│
│ │ │ │ │ │ 丑○○以偽造在職及薪資│
│ │ │ │ │ │ 證明文件。 │
│ │ │ │ │ │②依丑○○指示,指導孫英│
│ │ │ │ │ │ 傑虛偽填載貸款申請書,│
│ │ │ │ │ │ 並將前揭偽造之「恆春輸│
│ │ │ │ │ │ 電廠」在職證明書、扣繳│
│ │ │ │ │ │ 憑單及薪津單等文件交由│
│ │ │ │ │ │ 孫OO自行前往「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枋寮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手續。 │
│ │ │ │ │ │⒋孫OO: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予R○○。 │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文 │表三編號29、30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8、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③持前揭偽造之「恆春輸電│
│ 欄 │沒收之。 │ 廠」在職證明書、扣繳憑│
│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 單、薪津單等貸款文件送│
│ │編號29、30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8、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至「合作金庫銀行」枋寮│
│ │之。 │ 分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23 │①冒貸:│97年9 月│①合作金庫│⒈「彰化縣政府」計畫處管考科員│1.丑○○: │
│ │陳OO(│24日 │ 彰化分行│ 。 │①經龔松霖仲介得知陳OO│
│ │,業經彰│ │②申貸80萬│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 ( 更名為「陳OO」) 欲│
│ │化地院以│ │ 元/ 未核│①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 申請貸款後,且知悉彰化│
│ │98年度訴│ │ 貸 │ 年9 月23日府計人職證字第0970│ 縣政府計畫處有1 名為「│
│ │字第13 9│ │ │ 000011號在職證明書1 份( 已扣│ 陳OO」之員工,遂指示│
│ │號判處有│ │ │ 案,其上蓋有偽造之「彰化縣政│ R○○透過玄○○要求陳│
│ │徒刑1年2│ │ │ 府計畫處印」之公印文及「處長│ OO至戶政機關辦理更名│
│ │月,緩刑│ │ │ 劉鴻仁」之印文各1 枚) 。 │ 為「陳OO」。 │
│ │4年確定)│ │ │②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②偽造陳OO之「彰化縣政│
│ │①共犯:│ │ │ 年7 月至同年9 月員工薪資單共│ 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龔松霖( │ │ │ 3 份( 已扣案) 。 │ 憑單、「彰化縣政府計畫│
│ │已歿,業│ │ │③偽造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 處」員工薪資單及在職證│
│ │經彰化地│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明書,並委託不知情之真│
│ │院以98年│ │ │ 已扣案)。 │ 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
│ │度訴字第│ │ │ │ 年刻印業者,偽刻「彰化│
│ │139號判 │ │ │ │ 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
│ │處有徒刑│ │ │ │ 及「處長劉鴻仁」之公印│
│ │1年4月,│ │ │ │ 章各1 枚後,蓋用於上開│
│ │緩刑4年 │ │ │ │ 偽造之陳OO之「彰化縣│
│ │確定) 、│ │ │ │ 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
│ │玄○○( │ │ │ │ 上。 │
│ │業經本院│ │ │ │⒉龔松霖: │
│ │以102年 │ │ │ │①透過玄○○仲介陳OO欲│
│ │度原訴字│ │ │ │ 申請貸款,再將陳OO轉│
│ │第5號判 │ │ │ │ 介予丑○○代辦貸款事宜│
│ │處有期徒│ │ │ │ 。 │
│ │刑1年2月│ │ │ │②與玄○○、R○○一起同│
│ │,緩刑3 │ │ │ │ 更名為「陳OO」之陳勝│
│ │年在案) │ │ │ │ 得前往「合作金庫彰化分│
│ │、柯OO│ │ │ │ 行」辦理對保手續。 │
│ │、鍾OO│ │ │ │3 R○○: │
│ │ │ │ │ │①依受丑○○指示,為陳勝│
│ │ │ │ │ │ 得拍照,並代陳OO申請│
│ │ │ │ │ │ 聯徵資料轉交予丑○○。│
│ │ │ │ │ │②透過玄○○指示陳OO更│
│ │ │ │ │ │ 名為「陳OO」。 │
│ │ │ │ │ │③指導陳OO虛偽填載貸款│
│ │ │ │ │ │ 申請書,並連同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 │ │ │ │ 職證明書一併寄送至合作│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
│ │ │ │ │ │ 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⒋玄○○: │
│ │ │ │ │ │①得知陳OO欲申請貸款後│
│ │ │ │ │ │ ,仲介龔松霖與陳OO洽│
│ │ │ │ │ │ 談代辦貸款事宜。 │
│ │ │ │ │ │②陪同更名為「陳OO」之│
│ │ │ │ │ │ 陳OO前往中央健康保險│
│ │ │ │ │ │ 局辦理健保卡更名。 │
│ │ │ │ │ │③與龔松霖、R○○一起陪│
│ │ │ │ │ │ 同更名為「陳OO」之陳│
│ │ │ │ │ │ OO前往「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彰化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 │
│ │ │ │ │ │⒌陳OO: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予R○○。│
│ │ │ │ │ │②依R○○指示至戶政機關│
│ │ │ │ │ │ 辦理更名為「陳OO」後│
│ │ │ │ │ │ ,再與玄○○一同前往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健保卡│
│ │ │ │ │ │ 更名。 │
├──┼────┴────┴─────┴───────────────┤③填寫貸款申請書。 │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④與龔松霖、R○○、陳O│
│ 文 │三編號31至33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O一起前往「合作金庫銀│
│ 欄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行」彰化分行辦理對保手│
│ │號31至33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續。 │
├──┼────┬────┬─────┬───────────────┼────────────┤
│ 24 │①冒貸人│98年1 月│①臺灣中小│1.「海巡署」檢查哨長。 │⒈丑○○: │
│ │:M○○│17日 │ 企業銀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M○○接洽代辦貸款事│
│ │即N○○│ │ 九如分行│①偽造之「海巡署」在職證明書1 │ 宜,告知可以偽造在職與│
│ │( 業經本│ │②申貸80萬│ 份( 並無證據證明其上有偽造之│ 薪資證明之方式貸得所需│
│ │院以102 │ │ 元/ 自行│ 「海巡署」之公印文) 。 │ 貸款額度後,並談妥抽取│
│ │年度原訴│ │ 撤回申請│②偽造之「海巡署」97年度各類所│ 佣金比例後,與M○○簽│
│ │字第5 號│ │ 而未核貸│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 │判處有期│ │ │ │②偽造M○○之「海巡署」│
│ │徒刑6 月│ │ │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緩刑2 │ │ │ │ 及在職證明書後,交予鄭│
│ │年在案) │ │ │ │ 宸宗自行持向「臺灣企銀│
│ │②共犯:│ │ │ │ 行」九如分行辦理貸款事│
│ │丑○○ │ │ │ │ 宜。 │
│ │ │ │ │ │⒉M○○: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健保卡影│
│ │ │ │ │ │ 本予丑○○。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依柯O│
│ │ │ │ │ │ O指示持偽造之扣繳憑單│
│ │ │ │ │ │ 及在職證明書前往「臺灣│
│ │ │ │ │ │ 企銀」九如分行辦理貸款│
│ │ │ │ │ │ 手續。 │
├──┼────┴────┴─────┴───────────────┤②於銀行徵信人員電詢對保│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 手續時,當場表示撤回申│
│欄 │二編號10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請貸款。 │
├──┼────┬────┬─────┬───────────────┼────────────┤
│ 25 │①冒貸人│98年3 月│①癸○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黃○○│24日 │②申貸25萬│⒉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收取E○○轉交黃○○所│
│ │( 業經本│ │ 元/ 核貸│①變造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 交付之佣金。 │
│ │院以102 │ │ 22萬元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2.E○○: │
│ │年度原訴│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字第5 號│ │ │ │ 款孔急之人。 │
│ │判處有期│ │ │ │①與黃○○接洽代辦貸款事│
│ │徒刑4 月│ │ │ │ 宜,告知黃○○其所得過│
│ │,緩刑2 │ │ │ │ 低,須以虛增薪資方式始│
│ │年在案) │ │ │ │ 能貸得所需貸款額度,並│
│ │②共犯:│ │ │ │ 與黃○○談妥抽取佣金比│
│ │E○○ │ │ │ │ 例。 │
│ │( 業經本│ │ │ │②變造黃○○所提供之「嶸│
│ │院以102 │ │ │ │ 宇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
│ │年度原訴│ │ │ │ 扣繳憑單後,連同黃○○│
│ │字第5 號│ │ │ │ 所填寫之貸款申請書持向│
│ │判處有期│ │ │ │ 「癸○銀行」申請貸款。│
│ │徒刑5 月│ │ │ │③指示黃○○於銀行行員詢│
│ │在案) 、│ │ │ │ 問年收入時,配合虛偽陳│
│ │丑○○ │ │ │ │ 述虛增收入金額。 │
│ │ │ │ │ │④將黃○○交付之佣金轉交│
│ │ │ │ │ │ 予丑○○。 │
│ │ │ │ │ │⒊黃○○: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扣繳憑單予E○○。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楊│
│ │ │ │ │ │ OO指示配合虛偽陳述任│
│ │ │ │ │ │ 職及收入狀況。 │
├──┼────┴────┴─────┴───────────────┤③於「癸○銀行」核撥貸款│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欄 │號2 所示之物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E○○。 │
├──┼────┬────┬─────┬───────────────┼────────────┤
│ 26 │①冒貸人│98年4 月│①臺灣中小│⒈「苓雅分局」庶務組組長。 │⒈丑○○: │
│ │:酉○○│23日 │ 企業銀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其他代辦貸款業者仲│
│ │( 業經本│ │ 北高雄分│①偽造之「苓雅分局」98年4 月22│ 介得知酉○○欲申請貸款│
│ │院以102 │ │ 行 │ 日市警苓雅人證字第0000000000│ ,即告知酉○○負債比過│
│ │年度原訴│ │②申貸80萬│ 5 號在職證明書1 份( 其上蓋有│ 高,無法貸得所需額度,│
│ │字第5 號│ │ 元/ 核貸│ 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須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
│ │判處有期│ │ 80萬元 │ 分局印」之公印文1 枚) 。 │ 得所需貸款額度,並與曹│
│ │徒刑4 月│ │ │②偽造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 OO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緩刑2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已│②偽造酉○○之「苓雅分局│
│ │年在案) │ │ │ 扣案)。 │ 」在職證明書、96年度各│
│ │②共犯:│ │ │③偽造之「苓雅分局」98年2 月至│ 類所得扣繳憑單及員工薪│
│ │丑○○ │ │ │ 同年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共│ 津給與明細表,並委託真│
│ │ │ │ │ 3 份。 │ 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
│ │ │ │ │ │ 年刻印業者,偽刻「高雄│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
│ │ │ │ │ │ 」之公印1 枚,並蓋用於│
│ │ │ │ │ │ 上揭偽造之酉○○之「苓│
│ │ │ │ │ │ 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上後│
│ │ │ │ │ │ ,交予酉○○持向「臺灣│
│ │ │ │ │ │ 企銀」北高雄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手續。 │
│ │ │ │ │ │⒉酉○○: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②依丑○○指示持偽造之在│
│ │ │ │ │ │ 職證明、扣繳憑單及員工│
│ │ │ │ │ │ 薪津給與明細表等前往「│
│ │ │ │ │ │ 臺灣企銀」北高雄分行辦│
├──┼────┴────┴─────┴───────────────┤ 理貸款手續。 │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②於「臺灣企銀」核撥貸款│
│ 文 │表三編號34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5、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欄 │之。 │ 並將佣金交予丑○○。 │
│ │ │ │
├──┼────┬────┬─────┬───────────────┼────────────┤
│ 27 │①冒貸人│98年4 月│①臺灣中小│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庚○○│28日 │ 企業銀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庚○○接洽代辦貸款事│
│ │( 業經本│ │ 苓雅分行│①偽造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 宜,要求庚○○提供身份│
│ │院以102 │ │②申貸8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已│ 證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
│ │年度原訴│ │ 元/ 未核│ 扣案)。 │ 明,告知庚○○將會「美│
│ │字第5 號│ │ 貸 │ │ 化資產狀況」,並談妥抽│
│ │判處有期│ │ │ │ 取佣金比例。 │
│ │徒刑3 月│ │ │ │②偽造庚○○之「中油公司│
│ │,緩刑2 │ │ │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年在案) │ │ │ │ 單後,交予庚○○持向「│
│ │②共犯:│ │ │ │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辦理│
│ │丑○○、│ │ │ │ 貸款手續。 │
│ │真實年籍│ │ │ │⒉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姓名均不│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詳之某成│ │ │ │①以電話簡訊招攬欲申請貸│
│ │年女業務│ │ │ │ 款之庚○○委託「永豐公│
│ │員 │ │ │ │ 司」辦理貸款。 │
│ │ │ │ │ │⒊庚○○: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丑○○。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柯│
│ │ │ │ │ │ OO指示,連同偽造之扣│
├──┼────┴────┴─────┴───────────────┤ 繳憑單一併持向「臺灣企│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銀」苓雅分行辦理貸款手│
│欄 │號36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續。 │
├──┼────┬────┬─────┬───────────────┼────────────┤
│ 28 │①冒貸人│98年5 月│①癸○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未○○│22日 │②申貸30萬│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收取E○○所轉交未○○│
│ │( 業經本│ │ 元/ 核貸│①偽造之「未○○」97年度綜合所│ 所交付之佣金。 │
│ │院以102 │ │ 30萬元 │ 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1 │⒉G○○: │
│ │年度原訴│ │ │ 份。 │①與未○○初步接洽代辦貸│
│ │字第5 號│ │ │ │ 款事宜,要求提供身份證│
│ │判處有期│ │ │ │ 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明│
│ │徒刑3 月│ │ │ │ ,並告知未○○負債比過│
│ │,緩刑2 │ │ │ │ 高,無法貸得所需額度,│
│ │年在案) │ │ │ │ 須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
│ │②共犯:│ │ │ │ 得所需貸款額度後,與張│
│ │G○○、│ │ │ │ OO談妥抽取佣金比例後│
│ │E○○( │ │ │ │ ,並與未○○簽立專任委│
│ │業經本院│ │ │ │ 託契約書。 │
│ │以102 年│ │ │ │②將偽造之97年度綜合所得│
│ │度原訴字│ │ │ │ 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
│ │第5 號分│ │ │ │ 聯交予未○○持向「癸○│
│ │別判處有│ │ │ │ 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
│ │期徒刑4 │ │ │ │③指示未○○於銀行承辦人│
│ │月、4 月│ │ │ │ 員徵信時,須配合虛偽陳│
│ │,G○○│ │ │ │ 述虛增薪資收入。 │
│ │緩刑2 年│ │ │ │⒊E○○: │
│ │在案) 、│ │ │ │①指示G○○告知未○○須│
│ │丑○○、│ │ │ │ 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得│
│ │真實年籍│ │ │ │ 所需貸款額度,並配合徵│
│ │姓名均不│ │ │ │ 信人員虛偽陳述虛增薪資│
│ │詳之某成│ │ │ │ 收入。 │
│ │年女業務│ │ │ │②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
│ │員 │ │ │ │ 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偽造未○○之97年度綜合│
│ │ │ │ │ │ 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
│ │ │ │ │ │ 收執聯後,交由G○○轉│
│ │ │ │ │ │ 交未○○。 │
│ │ │ │ │ │③收取佣金,並將佣金轉交│
│ │ │ │ │ │ 丑○○。 │
│ │ │ │ │ │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①偽造未○○之97年度綜合│
│ │ │ │ │ │ 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
│ │ │ │ │ │ 收執聯交予E○○。 │
│ │ │ │ │ │⒌未○○: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G○○。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劉│
│ │ │ │ │ │ OO指示,連同偽造之97│
│ │ │ │ │ │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
│ │ │ │ │ │ 網路申報單收執聯一併持│
│ │ │ │ │ │ 向「癸○銀行」辦理貸款│
│ │ │ │ │ │ 手續。 │
│ │ │ │ │ │③於銀行承辦人員徵信時,│
│ │ │ │ │ │ 虛偽陳述不實薪資收入。│
├──┼────┴────┴─────┴───────────────┤④於「癸○銀行」核撥貸後│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 ,前往提領核貸款項,並│
│欄 │號2、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將佣金交予G○○。 │
├──┼────┬────┬─────┬───────────────┼────────────┤
│ 29 │①冒貸人│98年8 月│②安泰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O○○│24日 │ 北高雄分│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業經本│ │ 行 │①偽造之「聖遠公司」97年度各類│ 款孔急之人。 │
│ │院以102 │ │②申貸6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②告知O○○所得過低,無│
│ │年度原訴│ │ 元/ 核貸│ │ 法貸得所需額度,需另「│
│ │字第5 號│ │ 30萬元 │ │ 想辦法」,並與O○○談│
│ │判處有期│ │ │ │ 妥抽取佣金比例後,要求│
│ │徒刑4 月│ │ │ │ O○○簽立「終止委任代│
│ │,緩刑2 │ │ │ │ 辦契約暨退件聲明書」。│
│ │年在案) │ │ │ │③偽造O○○之「聖遠公司│
│ │②共犯:│ │ │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丑○○ │ │ │ │ 單交予O○○。 │
│ │ │ │ │ │④駕車載送O○○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前往「安泰銀行│
│ │ │ │ │ │ 」北高雄分行辦理貸款手│
│ │ │ │ │ │ 續。 │
│ │ │ │ │ │⒉O○○: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柯永│
│ │ │ │ │ │ 豪。 │
│ │ │ │ │ │②伊丑○○指示,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向「安泰銀行」│
│ │ │ │ │ │ 北高雄分行辦理貸款及對│
│ │ │ │ │ │ 保手續。 │
├──┼────┴────┴─────┴───────────────┤③於「安泰銀行」核撥貸後│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前往提領核貸款項,並│
│欄 │號37及如附表四編號1、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將佣金交予丑○○。 │
├──┼────┬────┬─────┬───────────────┼────────────┤
│ 30 │①冒貸人│97年初某│①燕巢鄉農│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申○○│日 │ 會 │⒉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告知申○○會虛增其薪資│
│ │( 業經本│ │②申貸110 │①變造之「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 收入以其能順利申辦貸款│
│ │院以102 │ │ 萬元/未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綜合存│ ,並談妥抽取佣金比例後│
│ │年度原訴│ │ 核貸 │ 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4 頁( 已扣│ ,與申○○簽立專任委託│
│ │字第5 號│ │ │ 案) 。 │ 契約書。 │
│ │判處有期│ │ │②偽造之「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②變造申○○之「臺南企銀│
│ │徒刑3 月│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173│ 」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
│ │,緩刑2 │ │ │ 3501,已扣案)。 │ 明細內頁及偽造申○○之│
│ │年在案) │ │ │ │ 「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
│ │②共犯:│ │ │ │ 所得扣繳憑單後,交予張│
│ │J○○( │ │ │ │ OO持向「燕巢鄉農會」│
│ │業經本院│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以102 年│ │ │ │⒉J○○: │
│ │度原訴字│ │ │ │①以電話簡訊招攬欲申請貸│
│ │第5 號判│ │ │ │ 款之申○○委託「永豐公│
│ │處有期徒│ │ │ │ 司」代辦貸款事宜。 │
│ │刑3 月,│ │ │ │②與申○○接洽代辦貸款事│
│ │緩刑2 年│ │ │ │ 宜,並向申○○收取身分│
│ │在案) 、│ │ │ │ 證件、薪資帳戶存摺、扣│
│ │丑○○ │ │ │ │ 繳憑單等物。 │
│ │ │ │ │ │⒊申○○: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劉O│
│ │ │ │ │ │ O。 │
│ │ │ │ │ │②依丑○○指示,持變造之│
│ │ │ │ │ │ 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內│
├──┼────┴────┴─────┴───────────────┤ 頁及偽造之扣繳憑單向「│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燕巢鄉農會」辦理貸款手│
│欄 │號11、如附表三編號38、39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續。 │
├──┼────┬────┬─────┬───────────────┼────────────┤
│ 31 │①冒貸人│97年間某│①臺灣銀行│⒈「經建會」員工。 │⒈丑○○: │
│ │:乙○○│日 │ 新園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龔松霖得知丙○○欲│
│ │( 通緝中│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經建會」96年度各類所│ 辦理貸款,即指示R○○│
│ │,於通緝│ │ 元/ 未核│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09899│ 與龔松霖聯繫協助辦理貸│
│ │到案後由│ │ 貸 │ 29 ,已扣案) 。 │ 款事宜。 │
│ │本院另行│ │ │ │②指示R○○要求丙○○前│
│ │審結) │ │ │ │ 往戶政事務所更名為「利│
│ │②共犯:│ │ │ │ 玉妹」。 │
│ │龔松霖( │ │ │ │③偽造乙○○之「經建會」│
│ │已歿) 、│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丑○○、│ │ │ │ 後,寄交「臺灣銀行」林│
│ │R○○ │ │ │ │ 園分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⒉龔松霖: │
│ │ │ │ │ │①仲介丙○○予丑○○代辦│
│ │ │ │ │ │ 貸款案件。 │
│ │ │ │ │ │②陪同更名為「乙○○」之│
│ │ │ │ │ │ 丙○○前往「臺灣銀行」│
│ │ │ │ │ │ 林園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 │ │ │ │ │⒊R○○: │
│ │ │ │ │ │①依丑○○之指示,要求利│
│ │ │ │ │ │ 秀蘭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 │ │ │ 更名為「乙○○」。 │
│ │ │ │ │ │②陪同更名為「乙○○」之│
│ │ │ │ │ │ 丙○○、龔松霖前往「臺│
│ │ │ │ │ │ 灣銀行」林園分行辦理對│
│ │ │ │ │ │ 保手續。 │
│ │ │ │ │ │⒋乙○○即丙○○: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予龔│
│ │ │ │ │ │ 松霖。 │
│ │ │ │ │ │②依R○○指示,前往戶政│
├──┼────┴────┴─────┴───────────────┤ 事務所更名為「乙○○」│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 。 │
│ 文 │三編號40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③與R○○、龔松霖一同前│
│ 欄 │R○○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往「臺灣銀行」林園分行│
│ │號40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辦理對保手續。 │
├──┼────┬────┬─────┬───────────────┼────────────┤
│ 32 │①冒貸人│98年3 月│①臺灣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戌○○│間某日 │ 苓雅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業經本│ │②申貸50萬│①偽造之「辰○○○○○」98年2 │ 錢孔急之人。 │
│ │院以102 │ │ 元/ 未核│ 月至同年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②與戌○○初步接洽代辦貸│
│ │年度原訴│ │ 貸 │ 表共3 份(已扣案)。 │ 款事宜,告知戌○○若要│
│ │字第5 號│ │ │ │ 順利貸款,需虛增薪資收│
│ │判處有期│ │ │ │ 入,並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徒刑6 月│ │ │ │ 後,與戌○○簽立專任委│
│ │,緩刑2 │ │ │ │ 託契約書。 │
│ │年在案) │ │ │ │③偽造戌○○之「高雄市環│
│ │②共犯:│ │ │ │ 保局」員工薪津給與明細│
│ │丑○○ │ │ │ │ 表後,交予戌○○持向「│
│ │ │ │ │ │ 臺灣銀行」苓雅分行辦理│
│ │ │ │ │ │ 貸款手續。 │
│ │ │ │ │ │⒉戌○○: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柯永│
│ │ │ │ │ │ 豪。 │
├──┼────┴────┴─────┴───────────────┤②依丑○○指示,持偽造之│
│ 主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 員工薪津給與明細向「臺│
│ 文 │二編號12、13及如附表三編號41暨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灣銀行」苓雅分行辦理貸│
│ 欄 │之。 │ 款手續。 │
├──┼────┬────┬─────┬───────────────┼────────────┤
│ 33 │①冒貸人│98年5 月│①臺灣中小│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S○○│13、14日│ 企業銀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
│ │( 業經本│ │ 前鎮分行│①偽造之「臺電公司」98年4 月薪│ 之自稱「錢佩綾」之成年│
│ │院以102 │ │②申貸80萬│ 給清單1 份( 已扣案) 。 │ 女子仲介S○○接洽代辦│
│ │年度原訴│ │ 元/ 未核│②偽造之「臺電公司」97年度各類│ 貸款事宜,即告知S○○│
│ │字第5 號│ │ 貸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已│ 若要順利貸款需虛增薪資│
│ │判處有期│ │ │ 扣案)。 │ 收入,並談妥抽取佣金比│
│ │徒刑3 月│ │ │ │ 例。 │
│ │,緩刑2 │ │ │ │②偽造S○○之「臺電公司│
│ │年在案) │ │ │ │ 」薪給清單、97年度各類│
│ │②共犯:│ │ │ │ 所得扣繳憑單後,交予蘇│
│ │丑○○、│ │ │ │ OO持向「臺灣企銀」前│
│ │真實年籍│ │ │ │ 鎮分行辦理貸款手續。 │
│ │姓名均不│ │ │ │⒉「錢珮綾」: │
│ │詳自稱「│ │ │ │①仲介S○○委託丑○○代│
│ │錢珮綾」│ │ │ │ 辦貸款事宜。 │
│ │之成年女│ │ │ │3.S○○: │
│ │子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柯O│
│ │ │ │ │ │ O。 │
│ │ │ │ │ │②依丑○○指示,持變造之│
├──┼────┴────┴─────┴───────────────┤ 偽造之薪給清單、扣繳憑│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單向「臺灣企銀」前鎮分│
│欄 │號42、43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 34 │①冒貸人│98 年9月│①渣打銀行│⒈未虛構職位名稱。 │⒈丑○○: │
│ │:李OO│23 日 │ 臺南分行│⒉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業經本│ │②申貸30萬│①偽造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 錢孔急之人。 │
│ │院以102 │ │ 元/ 未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②與K○○共同告知李OO│
│ │年度原訴│ │ 貸 │ │ 依正常管道無法貸款,有│
│ │字第8 號│ │ │ │ 辦法將薪資金額提高以利│
│ │判處有期│ │ │ │ 辦理貸款,並談妥抽取佣│
│ │徒刑4 月│ │ │ │ 金比例。 │
│ │,緩刑2 │ │ │ │③偽造李OO之「興農人壽│
│ │年在案) │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①共犯:│ │ │ │ 單,並檢附李OO之勞工│
│ │K○○( │ │ │ │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送│
│ │業經本院│ │ │ │ 至「渣打銀行」臺南分行│
│ │以102 年│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度原訴字│ │ │ │⒉K○○: │
│ │第8 號判│ │ │ │①與李OO初步接洽代辦貸│
│ │處有徒刑│ │ │ │ 款事宜,告知須以虛增薪│
│ │4 月在案│ │ │ │ 資收入方式以順利貸款,│
│ │) 、柯O│ │ │ │ 並與李OO簽立專任委託│
│ │O │ │ │ │ 契約書。 │
│ │ │ │ │ │②收取李OO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等物交予丑○○。 │
│ │ │ │ │ │⒊李OO: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在職證明等予鄭宇│
├──┼────┴────┴─────┴───────────────┤ 助。 │
│主文│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②依丑○○指示,配合虛偽│
│欄 │號14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陳述須增薪資收入。 │
└──┴───────────────────────────────┴────────────┘
附表二:「永豐全方位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 即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32)
┌──┬───┬─────────┬──────┐
│編號│姓 名│ 契約書編號 │ 日 期 │
├──┼───┼─────────┼──────┤
│ 1 │己○○│0000000更新00035 │空白 │
├──┼───┼─────────┼──────┤
│ 2 │U○○│0000000更新00002 │97年3 月17日│
├──┼───┼─────────┼──────┤
│ 3 │壬○○│空白 │空白 │
├──┼───┼─────────┼──────┤
│ 4 │卯○○│0000000更新00016 │97年3 月20日│
├──┼───┼─────────┼──────┤
│ 5 │亥○○│0000000更新00005 │97年3 月21日│
├──┼───┼─────────┼──────┤
│ 6 │地○○│0000000 更新00047 │97年5月31日 │
├──┼───┼─────────┼──────┤
│ 7 │李OO│0000000 更新00010 │空白 │
├──┼───┼─────────┼──────┤
│ 8 │T○○│0000000 更新00090 │97年6 月15日│
├──┼───┼─────────┼──────┤
│ 9 │A○○│0000000更新00007 │97年4 月9 日│
├──┼───┼─────────┼──────┤
│ 10 │M○○│0000000 更新00124 │97年6月10日 │
├──┼───┼─────────┼──────┤
│ 11 │申○○│空白 │空白 │
├──┼───┼─────────┼──────┤
│ 12 │戌○○│0000000 更新00084 │空白 │
├──┼───┼─────────┼──────┤
│ 13 │戌○○│0000000 更新00096 │空白 │
├──┼───┼─────────┼──────┤
│ 14 │李OO│0000000 更新00089 │空白 │
├──┼───┼─────────┼──────┤
│ 15 │辛○○│0000000更新00033 │97年3 月31日│
├──┼───┼─────────┼──────┤
│ 16 │邱OO│0000000更新00001 │97年3 月18日│
├──┼───┼─────────┼──────┤
│ 17 │張OO│0000000更新00003 │97年3 月17日│
│ │ │ │ │
├──┼───┼─────────┼──────┤
│ 18 │洪OO│0000000更新00004 │97年3 月19日│
├──┼───┼─────────┼──────┤
│ 19 │郭OO│0000000更新00008 │空白 │
├──┼───┼─────────┼──────┤
│ 20 │韓OO│0000000更新00009 │97年4 月9 日│
├──┼───┼─────────┼──────┤
│ 21 │蔡OO│0000000更新00012 │97年4 月23日│
├──┼───┼─────────┼──────┤
│ 22 │陳OO│0000000更新00014 │94年3 月18日│
├──┼───┼─────────┼──────┤
│ 23 │陳OO│0000000更新00018 │空白 │
├──┼───┼─────────┼──────┤
│ 24 │詹OO│0000000更新00019 │97年3 月31日│
├──┼───┼─────────┼──────┤
│ 25 │董OO│0000000更新00021 │空白 │
├──┼───┼─────────┼──────┤
│ 26 │應OO│0000000更新00022 │空白 │
├──┼───┼─────────┼──────┤
│ 27 │U○○│0000000更新00024 │空白 │
├──┼───┼─────────┼──────┤
│ 28 │潘OO│0000000更新00026 │空白 │
├──┼───┼─────────┼──────┤
│ 29 │宋OO│0000000更新00027 │97年3 月29日│
├──┼───┼─────────┼──────┤
│ 30 │空白 │0000000更新00030 │空白 │
├──┼───┼─────────┼──────┤
│ 31 │黃OO│0000000更新00031 │空白 │
├──┼───┼─────────┼──────┤
│ 32 │葉OO│0000000更新00034 │97年4 月2日 │
├──┼───┼─────────┼──────┤
│ 33 │空白 │0000000更新00039 │空白 │
├──┼───┼─────────┼──────┤
│ 34 │空白 │0000000更新00040 │空白 │
├──┼───┼─────────┼──────┤
│ 35 │宋OO│0000000更新00043 │97年4 月8日 │
├──┼───┼─────────┼──────┤
│ 36 │李OO│0000000更新00044 │97年4 月22日│
├──┼───┼─────────┼──────┤
│ 37 │劉OO│0000000更新00045 │97年4 月22日│
├──┼───┼─────────┼──────┤
│ 38 │莊OO│0000000更新00046 │97年5 月9日 │
├──┼───┼─────────┼──────┤
│ 39 │張OO│0000000 │97年3 月7日 │
├──┼───┼─────────┼──────┤
│ 40 │林OO│0000000更新00048 │空白 │
├──┼───┼─────────┼──────┤
│ 41 │周OO│0000000更新00049 │空白 │
├──┼───┼─────────┼──────┤
│ 42 │陳OO│0000000更新00050 │空白 │
├──┼───┼─────────┼──────┤
│ 43 │鍾OO│0000000更新00051 │空白 │
├──┼───┼─────────┼──────┤
│ 44 │楊 O│0000000更新00053 │97年4 月11日│
├──┼───┼─────────┼──────┤
│ 45 │陳OO│0000000更新00055 │空白 │
├──┼───┼─────────┼──────┤
│ 46 │李OO│0000000更新00057 │空白 │
├──┼───┼─────────┼──────┤
│ 47 │林OO│0000000更新00086 │97年5 月16日│
├──┼───┼─────────┼──────┤
│ 48 │許OO│0000000更新00058 │空白 │
├──┼───┼─────────┼──────┤
│ 49 │顏OO│0000000更新00061 │空白 │
├──┼───┼─────────┼──────┤
│ 50 │吳OO│0000000更新00062 │97年4 月15日│
├──┼───┼─────────┼──────┤
│ 51 │康OO│0000000更新00065 │空白 │
├──┼───┼─────────┼──────┤
│ 52 │王OO│0000000更新00066 │空白 │
├──┼───┼─────────┼──────┤
│ 53 │辛○○│0000000更新00067 │空白 │
├──┼───┼─────────┼──────┤
│ 54 │楊 O│0000000更新00068 │97年4 月22日│
├──┼───┼─────────┼──────┤
│ 55 │郭OO│0000000更新00070 │97年4 月31日│
├──┼───┼─────────┼──────┤
│ 56 │林OO│0000000更新00071 │空白 │
├──┼───┼─────────┼──────┤
│ 57 │陳OO│0000000更新00072 │97年4 月25日│
├──┼───┼─────────┼──────┤
│ 58 │蔡OO│0000000更新00073 │空白 │
├──┼───┼─────────┼──────┤
│ 59 │鍾OO│0000000更新00073 │空白 │
├──┼───┼─────────┼──────┤
│ 60 │周OO│0000000更新00074 │97年4 月28日│
├──┼───┼─────────┼──────┤
│ 61 │陳OO│0000000更新00075 │97年5 月28日│
├──┼───┼─────────┼──────┤
│ 62 │林OO│0000000更新00075 │空白 │
├──┼───┼─────────┼──────┤
│ 63 │李OO│0000000更新00077 │空白 │
├──┼───┼─────────┼──────┤
│ 64 │簡OO│0000000更新00080 │97年5 月6日 │
├──┼───┼─────────┼──────┤
│ 65 │吳OO│0000000更新00082 │97年5 月7日 │
├──┼───┼─────────┼──────┤
│ 66 │陳OO│0000000更新00083 │97年5 月7日 │
├──┼───┼─────────┼──────┤
│ 67 │何 O│0000000更新00085 │97年5 月8日 │
├──┼───┼─────────┼──────┤
│ 68 │林OO│0000000更新00086 │97年5 月16日│
├──┼───┼─────────┼──────┤
│ 69 │陳OO│0000000更新00087 │空白 │
├──┼───┼─────────┼──────┤
│ 70 │空白 │0000000更新00088 │空白 │
├──┼───┼─────────┼──────┤
│ 71 │周OO│0000000更新00091 │97年5 月12日│
├──┼───┼─────────┼──────┤
│ 72 │林OO│0000000更新00094 │97年5 月15日│
├──┼───┼─────────┼──────┤
│ 73 │許OO│0000000更新00095 │97年5 月17日│
├──┼───┼─────────┼──────┤
│ 74 │何 O│0000000更新00099 │97年5 月19日│
├──┼───┼─────────┼──────┤
│ 75 │陳OO│0000000更新00100 │空白 │
├──┼───┼─────────┼──────┤
│ 76 │陳OO│0000000更新00101 │空白 │
├──┼───┼─────────┼──────┤
│ 77 │農OO│0000000更新00102 │97年5 月21日│
│ │ │ │ │
├──┼───┼─────────┼──────┤
│ 78 │陳OO│0000000更新00109 │97年5 月29日│
├──┼───┼─────────┼──────┤
│ 79 │蕭OO│0000000更新00110 │97年6 月2日 │
├──┼───┼─────────┼──────┤
│ 80 │蔡OO│0000000更新00111 │97年6 月9日 │
├──┼───┼─────────┼──────┤
│ 81 │蔡OO│0000000更新00115 │97年5 月31日│
├──┼───┼─────────┼──────┤
│ 82 │曾OO│0000000更新00117 │空白 │
├──┼───┼─────────┼──────┤
│ 83 │陳OO│0000000更新00122 │97年6 月25日│
├──┼───┼─────────┼──────┤
│ 84 │王OO│0000000更新00135 │97年7月1? ? │
├──┼───┼─────────┼──────┤
│ 85 │黃OO│空白 │97年1 月8日 │
└──┴───┴─────────┴──────┘
附表三:
┌──┬───────────────┬─────┐
│編號│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
│ 1 │偽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未扣案 │
│ │南區工程處」96年11月15 日(096)│ │
│ │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 │
│ │區工程處」之公印文壹枚( 被告韋│ │
│ │文達部分) │ │
├──┼───────────────┼─────┤
│ 2 │偽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未扣案 │
│ │南區工程處」96年11月15日(096) │ │
│ │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處長程經華」之印文壹枚( 被│ │
│ │告寅○○部分) │ │
├──┼───────────────┼─────┤
│ 3 │偽造「新合興座墊行」96年12月、│未扣案 │
│ │97年1 月、97年2 月薪資單上之偽│ │
│ │造「新合興座墊行」發票章之印文│ │
│ │叁枚( 被告己○○部分) │ │
├──┼───────────────┼─────┤
│ 4 │偽造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潛│已扣案、即│
│ │艇修護處97年3 月18日修人字第09│扣押物品清│
│ │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影本 )貳│單編號38 │
│ │份( 上有偽造之「上校處長王星海│ │
│ │」之印文壹枚)(被告戊○○部分) │ │
├──┼───────────────┼─────┤
│ 5 │變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已扣案、即│
│ │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簿儲金│扣押物品清│
│ │簿內頁交易明細柒頁( 被告戊○○│單編號38 │
│ │部分) │ │
├──┼───────────────┼─────┤
│ 6 │偽造之「上校處長王星海」之印章│已扣案、即│
│ │壹枚(被告戊○○部分)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 │
├──┼───────────────┼─────┤
│ 7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未扣案 │
│ │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日 國境人│ │
│ │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 │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壹枚( 被告│ │
│ │R○○部分) │ │
├──┼───────────────┼─────┤
│ 8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未扣案 │
│ │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 │
│ │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大隊長胡景富」印文壹│ │
│ │枚( 被告R○○部分) │ │
├──┼───────────────┼─────┤
│ 9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未扣案 │
│ │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 │
│ │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 │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壹枚( 被告│ │
│ │F○○部分) │ │
├──┼───────────────┼─────┤
│ 10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未扣案 │
│ │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日 國境人│ │
│ │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大隊長胡景富」印文壹│ │
│ │枚( 被告F○○部分) │ │
├──┼───────────────┼─────┤
│ 11 │偽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未扣案 │
│ │所」97年6 月24日南訓所在職證字│ │
│ │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公│ │
│ │印文壹枚( 被告午○○部分) │ │
├──┼───────────────┼─────┤
│ 12 │偽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未扣案 │
│ │所」97年6 月24日南訓所在職證字│ │
│ │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所長謝福正」印文壹枚( 被告張│ │
│ │玉雲部分) │ │
├──┼───────────────┼─────┤
│ 13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已扣案、即│
│ │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扣押物品清│
│ │暨免扣繳憑單憑單壹份( 被告劉玉│單編號24 │
│ │平即劉OO部分) │ │
├──┼───────────────┼─────┤
│ 14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未扣案 │
│ │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30日國境人│ │
│ │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 │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壹枚( 被告│ │
│ │H○○即劉OO部分) │ │
├──┼───────────────┼─────┤
│ 15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未扣案 │
│ │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30日國境人│ │
│ │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大隊長胡景富」印文壹│ │
│ │枚( 被告H○○即劉OO部分) │ │
├──┼───────────────┼─────┤
│ 16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未扣案 │
│ │97年7月22日屏鐵人職證字第09700│ │
│ │000461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交│ │
│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林邊車站關防│ │
│ │」公印文壹枚( 被告Q○○部分) │ │
├──┼───────────────┼─────┤
│ 17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未扣案 │
│ │97年7 月22日屏鐵人職證字第0970│ │
│ │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 │站長張文生」印文壹枚(被告戴O │ │
│ │O部分) │ │
├──┼───────────────┼─────┤
│ 18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未扣案 │
│ │院」97年7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 │
│ │記」公印文壹枚( 被告天○○部分│ │
│ │) │ │
├──┼───────────────┼─────┤
│ 19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未扣案 │
│ │院」97年7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院長吳彬安」印文壹枚( 被告│ │
│ │天○○部分) │ │
├──┼───────────────┼─────┤
│ 20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未扣案 │
│ │院」97年8 月8 日恆醫人職證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 │
│ │記」公印文壹枚( 被告D○○部分│ │
│ │) │ │
├──┼───────────────┼─────┤
│ 21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未扣案 │
│ │院」97年7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 │
│ │造「( 院長) 吳彬安」印文壹枚( │ │
│ │被告D○○部分) │ │
├──┼───────────────┼─────┤
│ 22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未扣案 │
│ │」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9700│ │
│ │0502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國防│ │
│ │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壹│ │
│ │枚( 戴OO部分) │ │
├──┼───────────────┼─────┤
│ 23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未扣案 │
│ │」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9700│ │
│ │0502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少校│ │
│ │廠長王國璽」印文壹枚( 戴OO部│ │
│ │分) │ │
├──┼───────────────┼─────┤
│ 24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已扣案、即│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扣押物品清│
│ │單壹張( 戴OO部分) │單編號24 │
├──┼───────────────┼─────┤
│ 25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已扣案、即│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扣押物品清│
│ │單壹份( 錢OO即錢OO部分) │單編號24 │
├──┼───────────────┼─────┤
│ 26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未扣案 │
│ │」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9700│ │
│ │0504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國防│ │
│ │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壹│ │
│ │枚( 錢OO即錢OO部分) │ │
├──┼───────────────┼─────┤
│ 27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未扣案 │
│ │」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9700│ │
│ │0504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少校│ │
│ │廠長王國璽」印文壹枚( 戴OO部│ │
│ │分) │ │
├──┼───────────────┼─────┤
│ 28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已扣案、即│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扣押物品清│
│ │單壹份( 孫OO部分) │單編號24 │
├──┼───────────────┼─────┤
│ 29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未扣案 │
│ │」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9700│ │
│ │0503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國防│ │
│ │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壹│ │
│ │枚( 孫OO部分) │ │
├──┼───────────────┼─────┤
│ 30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未扣案 │
│ │」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9700│ │
│ │0503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少校│ │
│ │廠長王國璽」印文壹枚( 孫OO部│ │
│ │分) │ │
├──┼───────────────┼─────┤
│ 31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已扣案 │
│ │9 月23日府計人職證字第00000000│ │
│ │011 號在職證明書上( 上有偽造之│ │
│ │「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公印文及│ │
│ │偽造「處長劉鴻仁」印文各壹枚)(│ │
│ │陳OO部分) │ │
├──┼───────────────┼─────┤
│ 32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已扣案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份( 陳朝│ │
│ │月部分) │ │
├──┼───────────────┼─────┤
│ 33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員工│已扣案 │
│ │薪資單97年7 月、97年8 月、97年│ │
│ │9 月員工薪資單叁張 │ │
├──┼───────────────┼─────┤
│ 34 │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未扣案 │
│ │局」98年4 月22日市警苓雅人證字│ │
│ │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之│ │
│ │偽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
│ │印」公印文壹枚( 酉○○部分) │ │
├──┼───────────────┼─────┤
│ 35 │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已扣案、即│
│ │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扣押物品清│
│ │單壹張( 被告酉○○部分) │單編號24 │
├──┼───────────────┼─────┤
│ 36 │偽造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扣案、即│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扣押物品清│
│ │壹份( 被告庚○○部分) │單編號24 │
├──┼───────────────┼─────┤
│ 37 │O○○之終止委任代辦暨退件聲明│已扣案、即│
│ │書壹份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4 │
├──┼───────────────┼─────┤
│ 38 │偽造之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號0999│已扣案、即│
│ │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摺內頁交 │扣押物品清│
│ │易明細肆頁 │單編號39 │
├──┼───────────────┼─────┤
│ 39 │偽造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已扣案、即│
│ │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扣押物品清│
│ │憑單壹份( 被告申○○部分) │單編號39 │
├──┼───────────────┼─────┤
│ 40 │偽造之「行政院經濟部建設委員會│已扣案、即│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扣押物品清│
│ │單壹份( 被告乙○○即丙○○部分│單編號24 │
│ │) │ │
├──┼───────────────┼─────┤
│ 41 │偽造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98年│已扣案、即│
│ │2 月、98年3 月、98年4 月員工薪│扣押物品清│
│ │津給與明細表叁張 │單編號20 │
├──┼───────────────┼─────┤
│ 42 │偽造之「臺灣電力公司」98年5 月│已扣案、即│
│ │薪給清單壹張(S○○)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0 │
├──┼───────────────┼─────┤
│ 43 │偽造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扣案、即│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壹│扣押物品清│
│ │張( S○○部分) │單編號24 │
├──┼───────────────┼─────┤
│ 44 │偽造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在│已扣案、即│
│ │職證明書專用章」印章壹枚( 被告│扣押物品清│
│ │T○○部分) │單編號16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備 註 │
├──┼────────────────┼───┼─────┤
│ 1 │扣免繳及股利資料( 含信託) 電子申│丑○○│即扣押物品│
│ │報系統光碟(2007V95.00 版) 貳張 │ │清單編號22│
├──┼────────────────┼───┼─────┤
│ 2 │「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廣告文│丑○○│即扣押物品│
│ │宣資料陸張 │ │清單編號11│
├──┼────────────────┼───┼─────┤
│ 3 │「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印章壹│丑○○│即扣押物品│
│ │枚 │ │清單編號16│
├──┼────────────────┼───┼─────┤
│ 4 │「R○○」印章壹枚 │R○○│ │
├──┼────────────────┼───┼─────┤
│ 5 │「D○○」印章壹枚 │D○○│ │
├──┼────────────────┼───┼─────┤
│ 6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印章、「高信│丑○○│即扣押物品│
│ │財經行銷顧問社」印章各壹枚 │ │清單編號16│
├──┼────────────────┼───┼─────┤
│ 7 │「高信財經送件章」、「會員委專案│丑○○│即扣押物品│
│ │送件章」各壹枚 │ │清單編號16│
├──┼────────────────┼───┼─────┤
│ 8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員工合約書肆│丑○○│即扣押物品│
│ │ 份( 涂民春、子○○、李文龍) │ │清單編號1 │
├──┼────────────────┼───┼─────┤
│ 9 │「永豐行銷企業社」業務合作契約書│丑○○│即扣押物品│
│ │肆份( E○○、G○○、B○○、陳│ │清單編號1 │
│ │躍仁) │ │ │
├──┼────────────────┼───┼─────┤
│ 10 │「子○○」及「李文龍」之國民身分│丑○○│即扣押物品│
│ │證影本各壹張 │ │清單編號2 │
├──┼────────────────┼───┼─────┤
│ 11 │本票壹張( 發票人:李文龍、面額:│丑○○│即扣押物品│
│ │新臺幣壹佰萬元、票號:592118) │ │清單編號3 │
├──┼────────────────┼───┼─────┤
│ 12 │涂民春、「鉅融實業有限公司」與「│丑○○│即扣押物品│
│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信貸合作契約書│ │清單編號4 │
│ │各壹份( 含特約業務人員基本資料、│ │ │
│ │切結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
│ 13 │涂民春及張右銘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貳張張 │ │清單編號5 │
├──┼────────────────┼───┼─────┤
│ 14 │本票貳張( 發票人:涂民春、鉅融實│丑○○│即扣押物品│
│ │業有限公司、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 │清單編號6 │
│ │、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 │ │ │
├──┼────────────────┼───┼─────┤
│ 15 │巳○○、子○○與「永豐全方位行銷│丑○○│即扣押物品│
│ │有限公司」員工合約書各壹份( 含切│ │清單編號7 │
│ │結書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約書) │ │ │
├──┼────────────────┼───┼─────┤
│ 16 │宙○○、L○○( 即K○○) 、黃秋│丑○○│即扣押物品│
│ │香、E○○與「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 │清單編號8 │
│ │公司」員工合約書各壹份( 含切結書│ │ │
│ │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約書) │ │ │
├──┼────────────────┼───┼─────┤
│ 17 │謝佳容、J○○、宇○○與「永豐全│丑○○│即扣押物品│
│ │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員工合約書各壹│ │清單編號9 │
│ │份( 含切結書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 │ │
│ │約書) │ │ │
├──┼────────────────┼───┼─────┤
│ 18 │「永豐全方位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資│丑○○│即扣押物品│
│ │料叁張 │ │清單編號10│
├──┼────────────────┼───┼─────┤
│ 19 │陳淵源、楊守宗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丑○○│即扣押物品│
│ │公司煉製事業高雄煉油廠員工在職證│ │清單編號12│
│ │明書各壹份 │ │ │
├──┼────────────────┼───┼─────┤
│ 20 │黃明源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年│丑○○│即扣押物品│
│ │4月16 日(98)高市環局證字第987 號│ │清單編號12│
│ │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
│ 21 │黃明源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13│
├──┼────────────────┼───┼─────┤
│ 22 │黃明源、蔡宏慶之高雄市政府環境寶│丑○○│即扣押物品│
│ │路局員工薪俸單各壹張 │ │清單編號14│
├──┼────────────────┼───┼─────┤
│ 23 │侯文郎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丑○○│即扣押物品│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貳│ │清單編號14│
│ │張 │ │ │
├──┼────────────────┼───┼─────┤
│ 24 │朱柏任之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丑○○│即扣押物品│
│ │學校暨附設高級職業進修學校聘書壹│ │清單編號14│
│ │張( 影本、96年6 月15日高市雄商人│ │ │
│ │空字第096001號) │ │ │
├──┼────────────────┼───┼─────┤
│ 25 │張耀升之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影本、│丑○○│即扣押物品│
│ │93年7 月13日小字第0000000 號) 壹│ │清單編號14│
│ │張 │ │ │
├──┼────────────────┼───┼─────┤
│ 26 │林顯宗之經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2月薪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14│
├──┼────────────────┼───┼─────┤
│ 27 │梁進南之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2月、96年3月個人明細表貳張 │ │清單編號14│
├──┼────────────────┼───┼─────┤
│ 28 │梁進南之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2 月5 日(96)高市英中人字0003號在│ │清單編號14│
│ │職證明書壹份 │ │ │
├──┼────────────────┼───┼─────┤
│ 29 │陳崧璋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98年3 月│丑○○│即扣押物品│
│ │26日經加高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在│ │清單編號17│
│ │職證明書壹張 │ │ │
├──┼────────────────┼───┼─────┤
│ 30 │邱永昌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8年│丑○○│即扣押物品│
│ │6 月17日高機人證字第098032號在職│ │清單編號17│
│ │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31 │朱柏任之高雄市裡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丑○○│即扣押物品│
│ │附設進修學校98年7 月1 日高市雄商│ │清單編號17│
│ │人室字第98044 號在職證明書( 影本│ │ │
│ │)壹張 │ │ │
├──┼────────────────┼───┼─────┤
│ 32 │陳鴻文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丑○○│即扣押物品│
│ │工務段98年5 月7 日(98)高工人證字│ │清單編號17│
│ │第028 號在職證明書( 影本) 壹張 │ │ │
├──┼────────────────┼───┼─────┤
│ 33 │謝宏亮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7年1 月│丑○○│即扣押物品│
│ │2 日97年高市消防人證字第001 號在│ │清單編號17│
│ │職證明書( 影本)壹張 │ │ │
├──┼────────────────┼───┼─────┤
│ 34 │陳梅娥之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壹張(73年北市教國登字第7313│ │清單編號17│
│ │0號) │ │ │
├──┼────────────────┼───┼─────┤
│ 35 │黃增錄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8年4 月│丑○○│即扣押物品│
│ │24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6 │劉豐吉之高雄關稅局98年10月份員工│丑○○│即扣押物品│
│ │薪資單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7 │陳鴻文之臺灣鐵路管理局98年6 月員│丑○○│即扣押物品│
│ │工薪津明細單(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8 │賴延水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丑○○│即扣押物品│
│ │七區管理處89年7 月14日台水七人證│ │清單編號17│
│ │字第59號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39 │張晏甄之內政部新竹縣服務站98年3 │丑○○│即扣押物品│
│ │月17日員工在職證明書( 影本) 壹張│ │清單編號18│
├──┼────────────────┼───┼─────┤
│ 40 │S○○之臺灣電力公司南區施工處98│丑○○│即扣押物品│
│ │年5 月15日(656) 證字第0000000 號│ │清單編號19│
│ │在職證明書壹張 │ │ │
├──┼────────────────┼───┼─────┤
│ 41 │戌○○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護局98│丑○○│即扣押物品│
│ │年3 月31日(98) 高市環保證字第078│ │清單編號19│
│ │號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42 │鍾詩明之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丑○○│即扣押物品│
│ │第203 廠97年1 月11日備二三工字第│ │清單編號19│
│ │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影本) 壹│ │ │
│ │張 │ │ │
├──┼────────────────┼───┼─────┤
│ 43 │戌○○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丑○○│即扣押物品│
│ │清單資料正本及影本共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 │、24 │
├──┼────────────────┼───┼─────┤
│ 44 │王小燕之臺北縣政府己察局94年2 月│丑○○│即扣押物品│
│ │份薪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5 │張偉鈞之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運務段│丑○○│即扣押物品│
│ │七堵站91年11月薪津明細單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6 │賴延水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94年1月薪津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7 │曾國恩之臺灣塑膠公司93年3 月份所│丑○○│即扣押物品│
│ │得明細表(影本)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48 │劉鳳美之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94年7 月29日(94)南人證字第010 號│ │清單編號02│
│ │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49 │李榮欽之戒護科94年6 月份薪資條壹│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20│
├──┼────────────────┼───┼─────┤
│ 50 │張晏甄之新竹縣服務站98年11月薪俸│丑○○│即扣押物品│
│ │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1 │蔡明儒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4年6 月│丑○○│即扣押物品│
│ │份薪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2 │池慶安之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94年6 │丑○○│即扣押物品│
│ │月份薪俸清單(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3 │韓連昌之94年8 月份薪清單( 影本) │丑○○│即扣押物品│
│ │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4 │徐亦源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丑○○│即扣押物品│
│ │94年11月份個人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5 │鄭啟興之統一企業92年11月薪資表壹│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20│
├──┼────────────────┼───┼─────┤
│ 56 │柯建丞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丑○○│即扣押物品│
│ │98年7 月、8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 │清單編號20│
│ │(影本)肆張 │ │ │
├──┼────────────────┼───┼─────┤
│ 57 │柯青宏之銓敘部93年5 月3 日部特三│丑○○│即扣押物品│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8 │賴福隆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丑○○│即扣押物品│
│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影本) 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59 │賴福隆之臺灣電力公司98年5 月至98│丑○○│即扣押物品│
│ │年7月薪給清單(影本)叁份 │ │清單編號20│
├──┼────────────────┼───┼─────┤
│ 60 │柯澧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1│
├──┼────────────────┼───┼─────┤
│ 61 │柯建丞之警察服務證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1│
├──┼────────────────┼───┼─────┤
│ 62 │臺灣地區工商名錄光碟肆片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2│
├──┼────────────────┼───┼─────┤
│ 63 │「永豐全方位公司」客戶名冊共肆拾│丑○○│即扣押物品│
│ │壹張 │ │清單編號23│
├──┼────────────────┼───┼─────┤
│ 64 │簡金發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丑○○│即扣押物品│
│ │機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清單編號24│
│ │單壹張 │ │ │
├──┼────────────────┼───┼─────┤
│ 65 │金長榮國際實業故份有限公司96 年 │丑○○│即扣押物品│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郭│ │清單編號24│
│ │峰男部分) │ │ │
├──┼────────────────┼───┼─────┤
│ 66 │庚○○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67 │巫宏仁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丑○○│即扣押物品│
│ │酒廠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清單編號24│
│ │單壹張 │ │ │
├──┼────────────────┼───┼─────┤
│ 68 │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丑○○│即扣押物品│
│ │98年4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69 │詹忠俊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0 │詹忠俊之98年1 月郵政員工薪津清單│丑○○│即扣押物品│
│ │ (考成獎金)貳張 │ │清單編號24│
├──┼────────────────┼───┼─────┤
│ 71 │黃增樑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8年4 月│丑○○│即扣押物品│
│ │員工薪津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2 │黃增樑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7年度各│丑○○│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3 │劉豐吉之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4年度各│丑○○│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4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工│丑○○│即扣押物品│
│ │務段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清單編號24│
│ │單壹張( 陳鴻文部分) │ │ │
├──┼────────────────┼───┼─────┤
│ 75 │黃育文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6 │朱柏任之國立中山大學97年度各類所│丑○○│即扣押物品│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7 │陳嵩璋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丑○○│即扣押物品│
│ │雄分處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清單編號24│
│ │憑單貳張 │ │ │
├──┼────────────────┼───┼─────┤
│ 78 │吳明山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9 │張祈水之臺東縣警察局96年度各類所│丑○○│即扣押物品│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0 │楊守宗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1 │羅志光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5│丑○○│即扣押物品│
│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肆張│ │清單編號24│
├──┼────────────────┼───┼─────┤
│ 82 │古名貴之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96│丑○○│即扣押物品│
│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清單編號24│
├──┼────────────────┼───┼─────┤
│ 83 │黃明源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4 │陳淵源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5 │陳永嘉、胡恭勳之「永豐全方位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送件登記資料貳張 │ │清單編號25│
├──┼────────────────┼───┼─────┤
│ 86 │陳永嘉、何明宗、許喬青、周紹儒、│丑○○│即扣押物品│
│ │胡恭勳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伍份│ │清單編號26│
├──┼────────────────┼───┼─────┤
│ 87 │陳永嘉、何明宗、許喬青、周紹儒之│丑○○│即扣押物品│
│ │中國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伍份│ │清單編號27│
├──┼────────────────┼───┼─────┤
│ 88 │陳永嘉、何明宗、許喬青、周紹儒之│丑○○│即扣押物品│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伍份 │ │清單編號28│
├──┼────────────────┼───┼─────┤
│ 89 │陳永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08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清單編號29│
│ │交易明細伍張 │ │ │
├──┼────────────────┼───┼─────┤
│ 90 │何宗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9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清單編號29│
│ │交易明細肆張 │ │ │
├──┼────────────────┼───┼─────┤
│ 91 │許喬青之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330│丑○○│即扣押物品│
│ │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 │清單編號29│
│ │明細肆張 │ │ │
├──┼────────────────┼───┼─────┤
│ 92 │周紹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33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清單編號29│
│ │交易明細陸張 │ │ │
├──┼────────────────┼───┼─────┤
│ 93 │陳永嘉之98年2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4 │何明宗之98年7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5 │許喬青之98年2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6 │陳永嘉之海軍陸戰指揮部98年1 月7 │丑○○│即扣押物品│
│ │日海陸人行字第0000000000號令( 影│ │清單編號25│
│ │本)壹份 │ │ │
├──┼────────────────┼───┼─────┤
│ 97 │何明宗之海軍艦隊部98年2 月24日海│丑○○│即扣押物品│
│ │艦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令( 影本) │ │清單編號25│
│ │壹份 │ │ │
├──┼────────────────┼───┼─────┤
│ 98 │許喬青之畢業證書及國防部任命令資│丑○○│即扣押物品│
│ │料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9 │周紹儒之92年8 月5 日國防部任命令│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100│胡恭勳之海軍專科學校高中部學生94│丑○○│即扣押物品│
│ │年8 月27日(94)車專字第650791號畢│ │清單編號25│
│ │業證書影本貳份 │ │ │
├──┼────────────────┼───┼─────┤
│ 101│胡恭勳之國立陸軍高級中學校長94年│丑○○│即扣押物品│
│ │6 月30日(94)陸高畢字第651293號畢│ │清單編號25│
│ │業證書影本壹份 │ │ │
├──┼────────────────┼───┼─────┤
│ 102│陳永嘉、何明宗、許喬青、周紹儒之│丑○○│即扣押物品│
│ │戶籍謄本伍份 │ │清單編號30│
├──┼────────────────┼───┼─────┤
│ 103│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頁交│丑○○│即扣押物品│
│ │易明細資料肆張 │ │清單編號29│
├──┼────────────────┼───┼─────┤
│ 104│「永豐全方位公司」陸軍專校13中隊│丑○○│即扣押物品│
│ │人員名冊及通訊錄共陸張 │ │清單編號31│
├──┼────────────────┼───┼─────┤
│ 105│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訓練處研習名冊及│丑○○│即扣押物品│
│ │單位人員名冊共捌拾捌張 │ │清單編號33│
├──┼────────────────┼───┼─────┤
│ 106│陳致中、周彥維、朱善斌、劉德柱、│丑○○│即扣押物品│
│ │A○○之戶口名簿(影本)伍張 │ │清單編號34│
├──┼────────────────┼───┼─────┤
│ 107│郵局及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共壹佰零玖張( 陳金源、潘文柱│ │清單編號35│
│ │、陳致中、徐瑞欣、林磊進、陳怡廷│ │ │
│ │、卓侑志、朱善斌、李有足、劉德柱│ │ │
│ │、周彥維、劉文璽、蔡明芳、U○○│ │ │
│ │、申○○、亥○○) │ │ │
├──┼────────────────┼───┼─────┤
│ 108│戶籍謄本( 潘文柱、洪國祥、U○○│丑○○│即扣押物品│
│ │、劉文璽、蔡明芳)共拾壹張 │ │清單編號36│
├──┼────────────────┼───┼─────┤
│ 109│洪國祥所有土地及建物之所有動產權│丑○○│即扣押物品│
│ │狀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影本) 共│ │清單編號37│
│ │捌張 │ │ │
├──┼────────────────┼───┼─────┤
│ 110│林純銘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張 │ │清單編號37│
├──┼────────────────┼───┼─────┤
│ 112│李思慧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壹張│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7│
├──┼────────────────┼───┼─────┤
│ 113│潘文柱之臺灣電力公司97年4 月23日│丑○○│即扣押物品│
│ │(109) 證字第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 │清單編號38│
│ │(影本)壹張 │ │ │
├──┼────────────────┼───┼─────┤
│ 114│A○○之新樓醫院97年4 月10日新樓│丑○○│即扣押物品│
│ │人字第97041 號職員服務( 離職) 證│ │清單編號38│
│ │明書(影本)壹張 │ │ │
├──┼────────────────┼───┼─────┤
│ 115│卓侑志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3 月26日服證字第4168號員工服務證│ │清單編號38│
│ │明書( 影本) 貳張 │ │ │
├──┼────────────────┼───┼─────┤
│ 116│申○○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97年2 月22日員工在職證證明書申請│ │清單編號38│
│ │單(影本) 壹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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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徐瑞欣之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丑○○│即扣押物品│
│ │業學校96年11月20日(96)成功人聘字│ │清單編號38│
│ │第0365號聘書( 影本)壹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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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林磊進之文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1 月10日在職證明書( 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8│
├──┼────────────────┼───┼─────┤
│ 119│U○○之臺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丑○○│即扣押物品│
│ │97年3 月14日服務證明書( 影本) 壹│ │清單編號38│
│ │張 │ │ │
├──┼────────────────┼───┼─────┤
│ 120│陳金源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97│丑○○│即扣押物品│
│ │年4 月3 日永餘紙久證字第97026 號│ │清單編號38│
│ │員工在職證明書( 影本) 壹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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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顏弘一之戶口名簿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8│
├──┼────────────────┼───┼─────┤
│ 122│朱善斌之陸軍砲兵第五八指揮部防空│丑○○│即扣押物品│
│ │一營第四連97年4 月8 日啟和字第09│ │清單編號38│
│ │00000000號在營證明( 影本) 壹張 │ │ │
├──┼────────────────┼───┼─────┤
│ 123│劉文璽之新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97年│丑○○│即扣押物品│
│ │3 月12日員工在職證明書( 影本) 壹│ │清單編號38│
│ │張 │ │ │
├──┼────────────────┼───┼─────┤
│ 124│劉德柱之海軍陸龍軍艦97年4 月18日│丑○○│即扣押物品│
│ │在職證明書( 影本) 貳張 │ │清單編號38│
├──┼────────────────┼───┼─────┤
│ 125│柯榮國、陳水廷、曾意良、洪國祥、│丑○○│即扣押物品│
│ │周維彥、鍾詩明、羅仁南、顏弘一、│ │清單編號39│
│ │朱善斌、劉文璽、亥○○、A○○、│ │ │
│ │之專任委託契約書影本( 編號097031│ │ │
│ │4 更新00023 、0000000、960001、0│ │ │
│ │970314 更新00004 、00000000、970│ │ │
│ │0006 、960002、0000000更新00041 │ │ │
│ │、000042、00063 、00005 、00007)│ │ │
│ │拾貳張 │ │ │
├──┼────────────────┼───┼─────┤
│ 126│陳金源之專任委託契約書( 編號:09│丑○○│即扣押物品│
│ │70314更新00037、作廢) 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9│
├──┼────────────────┼───┼─────┤
│ 127│洪昭俊、陳致中、郭東昇、徐瑞欣、│丑○○│即扣押物品│
│ │張訓原、郭宜達、楊惠媚之專任委託│ │清單編號39│
│ │代售契約書影本柒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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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蔡明芳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貳│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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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蔡明芳之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6年│丑○○│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壹│ │清單編號39│
│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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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陳致中之個人貸款申請書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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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陳致中之96年10月至96年12月國軍人│丑○○│即扣押物品│
│ │員薪餉冊影本叁份 │ │清單編號39│
├──┼────────────────┼───┼─────┤
│ 132│郭東昇之96年10月至96年12月國軍人│丑○○│即扣押物品│
│ │員薪餉冊影本叁份 │ │清單編號39│
├──┼────────────────┼───┼─────┤
│ 133│陳怡廷之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丑○○│即扣押物品│
│ │公司96年9 月至97年2 月薪資表影本│ │清單編號39│
│ │陸份 │ │ │
├──┼────────────────┼───┼─────┤
│ 134│陳怡廷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丑○○│即扣押物品│
│ │資料清單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35│陳怡廷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壹│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39│
├──┼────────────────┼───┼─────┤
│ 137│U○○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貳│丑○○│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39│
├──┼────────────────┼───┼─────┤
│ 138│U○○之萬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7│丑○○│即扣押物品│
│ │年3月24日清償證明書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39│U○○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丑○○│即扣押物品│
│ │公司北高雄分行97年3 月24日銷戶( │ │清單編號39│
│ │結清) 證明書壹份 │ │ │
├──┼────────────────┼───┼─────┤
│ 140│U○○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集中平台│丑○○│即扣押物品│
│ │97年3 月24日編號000000000000號放│ │清單編號39│
│ │款結清證明書壹份 │ │ │
├──┼────────────────┼───┼─────┤
│ 141│周維彥之98年2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2│昇標營造有限公司之委辦貸款契約書│丑○○│即扣押物品│
│ │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9│
├──┼────────────────┼───┼─────┤
│ 143│徐瑞欣之渣打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丑○○│即扣押物品│
│ │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4│徐瑞欣之中教育部96年6 月14日中等│丑○○│即扣押物品│
│ │字第0000000 號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影│ │清單編號39│
│ │本壹份 │ │ │
├──┼────────────────┼───┼─────┤
│ 145│林磊進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人小額│丑○○│即扣押物品│
│ │信貸連結信貸申請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6│卯○○、劉文璽、陳金源、A○○、│丑○○│即扣押物品│
│ │申○○之勞工保險卡影本伍張 │ │清單編號39│
├──┼────────────────┼───┼─────┤
│ 147│A○○之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丑○○│即扣押物品│
│ │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清單編號39│
│ │繳憑單影本壹張 │ │ │
├──┼────────────────┼───┼─────┤
│ 148│陳金源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96│丑○○│即扣押物品│
│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 │清單編號39│
│ │壹張 │ │ │
├──┼────────────────┼───┼─────┤
│ 149│陳金源、戊○○、亥○○、A○○、│丑○○│即扣押物品│
│ │蔡明芳、洪國祥、周維彥、洪昭俊、│ │清單編號40│
│ │陳致中、申○○、郭東昇、徐瑞欣、│ │ │
│ │林磊進、陳怡廷、U○○、卓侑志、│ │ │
│ │顏弘一、劉文璽、李有足、劉德柱 │ │ │
│ │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軍人身│ │ │
│ │分證、工作或在職證件影本共貳拾玖│ │ │
│ │張 │ │ │
├──┼────────────────┼───┼─────┤
│ 150│顏弘一之97年2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貳份 │ │清單編號40│
├──┼────────────────┼───┼─────┤
│ 151│雲林區漁會貸款應備證件( 含借款申│丑○○│即扣押物品│
│ │請書、同意書、個人資料表、同一關│ │清單編號41│
│ │係人資料表、林淑群之雲林區漁會名│ │ │
│ │片)壹份 │ │ │
├──┼────────────────┼───┼─────┤
│ 152│惠文堂印鋪刻印收據叁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2│
├──┼────────────────┼───┼─────┤
│ 153│陳侑昇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交通│丑○○│即扣押物品│
│ │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證件影│ │清單編號43│
│ │本壹張 │ │ │
├──┼────────────────┼───┼─────┤
│ 154│陳侑昇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丑○○│即扣押物品│
│ │工程處98年3 月10(098) 人証字第09│ │清單編號43│
│ │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 │ │ │
├──┼────────────────┼───┼─────┤
│ 155│陳侑昇之大眾銀行信用貸款交易明細│丑○○│即扣押物品│
│ │表及客戶資料共陸張 │ │清單編號46│
├──┼────────────────┼───┼─────┤
│ 156│陳侑昇之戶籍謄本貳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4│
├──┼────────────────┼───┼─────┤
│ 157│陳侑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2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清單編號45│
│ │交易明細影本共捌張 │ │ │
├──┼────────────────┼───┼─────┤
│ 158│陳侑昇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影│丑○○│即扣押物品│
│ │本壹張 │ │清單編號46│
├──┼────────────────┼───┼─────┤
│ 159│陳善國之客戶資料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7│
├──┼────────────────┼───┼─────┤
│ 160│陳善國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丑○○│即扣押物品│
│ │組隊97年12月至98年2 月員工薪津發│ │清單編號47│
│ │放單叁張 │ │ │
├──┼────────────────┼───┼─────┤
│ 161│李( 陳) 善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丑○○│即扣押物品│
│ │用金融管理處信用金融運籌部97年3 │ │清單編號47│
│ │月20日中信銀清償證明第0000000000│ │ │
│ │4號清償證明書壹份 │ │ │
├──┼────────────────┼───┼─────┤
│ 162│陳善國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丑○○│即扣押物品│
│ │總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清單編號47│
│ │單影本壹張 │ │ │
├──┼────────────────┼───┼─────┤
│ 163│陳善國之國民身分證及警察服務證正│丑○○│即扣押物品│
│ │反面影本各壹份 │ │清單編號48│
├──┼────────────────┼───┼─────┤
│ 164│陳善國之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105539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清單編號49│
│ │內頁交易明細拾叁張 │ │ │
├──┼────────────────┼───┼─────┤
│ 165│陳善國之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壹份│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0│
│ │ │ │、51 │
├──┼────────────────┼───┼─────┤
│ 166│陳善國之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隊│丑○○│即扣押物品│
│ │98年2月23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52│
├──┼────────────────┼───┼─────┤
│ 167│陳俊賓之客戶資料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3│
├──┼────────────────┼───┼─────┤
│ 168│陳俊賓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8年2 月│丑○○│即扣押物品│
│ │員工個人薪津表壹份 │ │清單編號53│
├──┼────────────────┼───┼─────┤
│ 169│陳俊賓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7年度各│丑○○│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53│
├──┼────────────────┼───┼─────┤
│ 170│陳俊賓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丑○○│即扣押物品│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壹份 │ │清單編號53│
├──┼────────────────┼───┼─────┤
│ 171│陳俊賓之戶口名簿影本壹張 │丑○○│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3│
├──┼────────────────┼───┼─────┤
│ 172│陳俊賓之汽車駕照、國民身分證及新│丑○○│即扣押物品│
│ │莊市公所工務課證件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54│
│ │ │ │、55 │
├──┼────────────────┼───┼─────┤
│ 173│陳俊賓之新莊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丑○○│即扣押物品│
│ │3711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 │清單編號56│
│ │內頁交易明細叁張 │ │ │
├──┼────────────────┼───┼─────┤
│ 174│陳俊賓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8年3 月│丑○○│即扣押物品│
│ │11日北縣莊人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 │清單編號57│
│ │證明書壹張 │ │ │
├──┼────────────────┼───┼─────┤
│ 175│陳OO之合作金庫銀行辦理「貼心相│陳OO│ │
│ │貸- 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 │ │
│ │人資料表壹張 │ │ │
├──┼────────────────┼───┼─────┤
│ 176│陳OO之戶籍謄本壹張 │陳OO│ │
├──┼────────────────┼───┼─────┤
│ 177│陳OO之信封袋壹個 │陳OO│ │
├──┼────────────────┼───┼─────┤
│ 178│天○○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天○○│ │
├──┼────────────────┼───┼─────┤
│ 179│R○○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R○○│ │
├──┼────────────────┼───┼─────┤
│ 180│D○○之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存摺│D○○│ │
│ │壹本 │ │ │
├──┼────────────────┼───┼─────┤
│ 181│Q○○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Q○○│ │
├──┼────────────────┼───┼─────┤
│ 182│Q○○之印章壹枚 │Q○○│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