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曾永宗、陳松檀、李淑惠
- 當事人吳宏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宏榮 選任辯護人 吳佩諭律師 洪梅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767 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91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宏榮附表一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吳宏榮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共肆佰零玖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壹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壹張、「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貳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壹張、「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壹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護照壹本、偽造之「謝遠德」印章共貳顆、附表三、五各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及印文、附表四、六所示偽造之本票共參張、「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上偽造之謝遠德署名貳枚、附表七各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及印文、附表八各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及印文、第一銀行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壹枚及印文叄枚、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背面謝遠德英文署名「te」壹枚、附表九「簽帳單署押沒收」欄所示之偽造「te」署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白金商旅卡」背面謝遠德英文署名「te」壹枚、附表十「簽帳單署押沒收」欄所示之偽造「te」署名,均沒收之。 被訴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5號、本判決附表十一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吳宏榮前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為掩飾其身分,遂與王桂卿(王桂卿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緩刑2 年確定)基於概括犯意之連絡,為下列行為: ㈠、吳宏榮與王桂卿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1 月13日某時,吳宏榮持其本人相片、王桂卿未得其子謝遠德同意,逕持謝遠德之印章及舊式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相偕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之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趁全國換發身分證之際,由吳宏榮以在「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謝遠德」之署名1 枚,由王桂卿提供謝遠德之印章,於其上盜蓋謝遠德之印文2 枚之方式偽造謝遠德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再連同謝遠德之舊式身分證,交給該戶政事務所有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而行使之,因承辦公務員發覺前揭申請書上照片,與謝遠德原先照片有異,另由王桂卿出具切結書,表明係其子「謝遠德」本人前來申請補發身分證之意,嗣該承辦公務員因而核發其上為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身分證與吳宏榮,致生損害於謝遠德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事實)。 ㈡、吳宏榮與王桂卿另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95年1 月18日,由王桂卿未經謝遠德同意,逕持謝遠德之印章及吳宏榮所提供其本人之相片,至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以在不知情之監理機關承辦人員吳忍依其意旨繕打後列印之「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上申請人簽章欄位,盜蓋謝遠德之印文2 枚之方式,偽造謝遠德名義申請異動登記書,連同吳宏榮之相片,交付給吳忍,致吳忍將「謝遠德破損換照、住址異動」之不實事項以電腦輸入方式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內,而准予補發其上為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下稱重型機車駕照)1 張給王桂卿,王桂卿再轉交給吳宏榮,致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事實)。 二、吳宏榮因遺失前揭95年1 月13日以謝遠德名義申請換發之身分證,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5年9 月25日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之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以在不知情之戶政機關人員吳瓊琪依其意旨繕打列印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位,偽造謝遠德之署名2 枚之方式,偽造謝遠德「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連同其本人相片交付給有實質審查權之吳瓊琪而行使,經吳瓊琪實質審查後,因未能發現上情,而補發其上為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身分證給吳宏榮,致生損害於謝遠德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之事實)。 三、吳宏榮因前揭案件通緝中,為順利入、出境臺灣,以避免查緝,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吳宏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6年3 月9 日,在不詳地點,以填寫編號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下稱護照申請書),並在該護照申請書黏貼其本人相片及上揭為其本人相片之謝遠德名義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在該申請書背面申請人簽名欄偽造謝遠德之署名1 枚之方式,偽造謝遠德護照申請書後,交付並委由不知情之大裕旅行社業務蘇美蓮,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 ○0 號5 樓)有實質審查權之公務員行使,經該公務員實質審查後,未能發現上情,而於96年3 月12日據以核發「謝遠德」名義之護照號碼為000000000 號中華民國護照1 本給吳宏榮,足以生損害於謝遠德及外交主管機關對於審核護照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前段所載之事實)。 ㈡、吳宏榮於取得外交部核發之上開中華民國護照後,即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入、出境時間,持上開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均於入、出境辦理通關手續之際,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承辦證照查驗之公務員,出示上揭「謝遠德」之中華民國護照,冒稱係「謝遠德」本人入、出境,經該管公務員形式查驗護照後,將「謝遠德」入、出境之不實資料輸入於電腦資料庫內,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電腦檔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移民署對於人民入、出境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後段所載之事實)。 四、吳宏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 ㈠、於95年2 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某刻印店,委由不知情之不詳成年人代為偽刻「謝遠德」之印章1 顆,復持所冒領之「謝遠德」身分證、重型機車駕照等證件,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銀)業務員黃黌文辦理該銀行之房屋借款申請,使黃黌文誤為申請貸款人為謝遠德,遂於95年2 月20日,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與吳宏榮洽辦貸款事宜,吳宏榮接續在附表三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共9 枚,持上開盜刻之「謝遠德」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共39枚,乃偽造附表三所示謝遠德名義之申請文件;並意圖供行使之用,在附表四所示本票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及偽造謝遠德之印文,而偽造附表四所示謝遠德名義之本票共2 紙,連同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文件,交與玉山商銀業務員黃黌文而行使,致玉山商銀相關業務員黃黌文、蘇建銘等人陷於錯誤,誤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而於95年3 月20日核貸優惠貸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非優惠貸款420 萬元,並匯入玉山商銀戶名「謝遠德」之「0000-000-000000 」存戶帳號內,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玉山商銀對於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 編號4 所載之事實)。 ㈡、於95年2 月20日前某日(原審誤載為4 月),在不詳地點某刻印店,委由不知情之不詳成年人代為偽刻「謝遠德」之印章1 顆(與上述四㈠之謝遠德印文之字形迥異),復於不詳時間、地點,接續在附表五編號七所示之租賃契約書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並持上開盜刻之「謝遠德」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而偽造附表五編號七所示之租賃契約書;復持上開偽刻之印章、所冒領之「謝遠德」身分證、重型機車駕照、謝遠德名義之名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偽造之租賃契約及前揭玉山商銀之謝遠德帳戶等資料,向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商銀)業務員陳銘偉辦理該銀行之房屋借款申請,使陳銘偉誤為申請貸款人為謝遠德,即於95年2 月20日,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京城商銀中正分行,與吳宏榮洽辦貸款事宜,吳宏榮接續在附表五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持上開盜刻之「謝遠德」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乃偽造附表五編號一至六所示謝遠德名義之申請文件;並意圖供行使之用,在附表六所示本票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及偽造謝遠德之印文,而偽造附表六所示謝遠德名義之本票,連同附表五編號一至六所示偽造之文件,交與京城商銀業務員陳銘偉而行使,致京城商銀相關業務員陳銘偉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而於95年5 月17日核貸391 萬元及39萬元,並匯入京城商銀中正分行活期儲蓄存款第963 -1 號帳戶內,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京城商銀對於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 編號6 所載之事實)。 五、吳宏榮明知未經謝遠德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 ㈠、於95年9 月27日(起訴書附表1 編號7 誤載95年10月12日、原審誤載為97年9 月27日),在不詳處所,冒用謝遠德之名義填寫「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在申請書正卡個人資料、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謝遠德」之署名共2 枚(原審誤載為3 枚),而偽造該申請書,並持之向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致荷蘭銀行承辦人員誤為係謝遠德本人申請,而同意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予吳宏榮,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荷蘭銀行對於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 編號7 所載之事實)。 ㈡、於97年9 月8 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9 月15日),持所冒領之「謝遠德」身分證、重型機車駕照等,向玉山商銀業務員張志明辦理該銀行之房屋貸款申請,使張志明誤為申請貸款人為謝遠德,即於97年9 月30日(原審誤載為95年),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與吳宏榮洽辦貸款事宜,吳宏榮接續在附表七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共5 枚,及持前揭四㈡盜刻謝遠德之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共20枚,乃偽造附表七所示謝遠德名義之文件,並交與玉山商銀業務員張志明而行使,致玉山商銀相關業務員張志明等人陷於錯誤,誤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而核貸420 萬元,並匯入玉山商銀前揭「謝遠德」之存戶帳號內,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玉山商銀對於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 編號5 所載之事實)。 ㈢、於97年9 月26日,持所冒領之「謝遠德」身分證等資料,至臺南市○○路000 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金城分行,向該分行業務員蘇貞蓉辦理房屋貸款及信用卡之申請,使蘇貞蓉誤為申請貸款及信用卡人係謝遠德,即與吳宏榮洽辦相關事宜,吳宏榮接續在附表八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及持前揭四㈡盜刻謝遠德之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乃偽造附表八所示謝遠德名義之文件,並交與第一商銀業務員蘇貞蓉而行使,致第一商銀相關業務員蘇貞蓉等人陷於錯誤,誤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及申請信用卡,而核貸900 萬元及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白金商旅卡給謝遠德,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第一商銀對於放款及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 編號1 、3 所載之事實)。 ㈣、於98年1 月21日,持所冒領之「謝遠德」身分證等資料,至臺南市○○路000 號第一商銀金城分行,向該分行業務員蘇貞蓉辦理貸款之申請,使蘇貞蓉誤為申請貸款人為謝遠德,即與吳宏榮洽辦相關事宜,吳宏榮乃在第一銀行貸款申請書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1 枚(原審誤載為2 枚),及持前揭四㈡盜刻謝遠德之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3 枚(原審誤載為2 枚),遂偽造該謝遠德之貸款申請書,並交與第一商銀業務員蘇貞蓉而行使,致第一商銀相關業務員蘇貞蓉等人陷於錯誤,誤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乃核貸200 萬元給謝遠德,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第一商銀對於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 編號2 所載之事實)。 六、吳宏榮於97年9 月26日申請信用卡後某日,取得第一商銀所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白金商旅卡後,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故意,在信用卡背面簽寫謝遠德之英文署名「te」,偽造完成令人足以知悉係表示謝遠德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的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及謝遠德。復另行起意,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謝遠德授權下,持上開謝遠德之信用卡,於附表九所示時、地,向附表九所示之商店消費,使各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簽帳單及商品或服務,吳宏榮乃於簽帳單上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作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之後,持以行使交付前揭店員核對,足以生損害於謝遠德、特約商店及第一商銀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載之事實)。 七、吳宏榮於95年9 月27日申請信用卡後某日,取得荷蘭銀行所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後,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故意,在信用卡背面簽寫謝遠德之英文署名「te」,偽造完成令人足以知悉係表示謝遠德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的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及謝遠德。復另行起意,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謝遠德授權下,持上開謝遠德之信用卡,於附表十所示時、地,向附表十所示之商店消費(不包含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欄內註明「無罪」者,下同),使各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簽帳單及商品或服務,吳宏榮乃於簽帳單上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作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之後,持以行使交付前揭店員核對,足以生損害於謝遠德、特約商店及荷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所載之事實)。 八、案經謝遠德提起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各項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59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並非違法取得,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吳宏榮(下稱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自白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50 、158 頁、卷二第21頁背面至第40頁),並有: ㈠、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案書面報告;高雄市立左營區戶政事務所98年5 月19日高市○○○○0000000 000 號函附之換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聲明書、切結書;高雄市立左營區戶政事務所98年5 月15日高市○○○○0000000 000 號函1 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3頁、第34頁、第40頁、第42頁、第55頁),足認被告吳宏榮、王桂卿確有共犯事實欄一㈠所示之事實。 ㈡、高雄市監理處98年9 月18日高市監密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高雄市監理處機車駕駛人異動歷史列印表、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附卷可參(見警卷第75頁至第83頁),堪認被告有事實欄一㈡所列之事實。 ㈢、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案書面報告;高雄市立左營區戶政事務所98年5 月19日高市○○○○0000000000號函附之補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聲明書;高雄市立左營區戶政事務所98年5 月15日高市○○○○0000000000號函1 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3頁、第34頁、第37頁、第55頁),足認被告有事實欄二記載之事實。 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98年9 月18日發文之領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法務部-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見偵三卷第75頁至第83頁、第102 頁),堪認被告有事實欄三㈠、㈡羅列之事實。 ㈤、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98年8 月17日玉山東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開戶資料、房屋借款約定書、切結書、增補條款契約書、本票2 張、增補契約、同意書;京城商業銀行中正分行98年8 月10日(98)京城中正字第0374號函附之貸款申請書、房地買賣合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狀及地下汽車停車位之權屬及使用特別約定切結書;京城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01 年4 月30日(101 )京城中正字第0182號函附之本票暨授權書1 份附卷可稽(見偵三卷第37頁至第49頁、第50頁至第62頁;原審訴字卷第193 頁、第214 頁),是以被告前揭事實欄四㈠、㈡之事實,堪予認定。 ㈥、第一商銀金城分行98年8 月10日(98)一金城字第99號函附之貸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98年8 月14日發函之一總個卡作字第29203 號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98年9 月24日一總個卡易字第34892 號函附之信用卡消費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11月2 日合金總電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2 紙;臺灣土地銀行98年11月3 日總個卡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 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 日(98)新光銀信卡字第447 6 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 紙;聯邦商業銀行98年11月4 日(98)聯銀信卡字第18796 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4 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6 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3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8年11月11日聯卡會計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簽帳單影本5 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0日(98)政查字第26251 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 紙;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3日(98)港匯銀卡字第09472 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0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1 月12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簽帳單影本1 紙;玉山銀行金華分行101 年8 月8 日玉山金華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玉山銀行房屋貸款申請書、玉山銀行房屋借款契約書、房屋借款約定書、同意書各1 份附卷可考(見偵三卷第28頁至第36頁;第89頁至第94頁;第163 頁至第204 頁、原審訴字卷第239 頁至第244 頁),足認被告有事實欄五㈠至㈣及六所示之事實。 ㈦、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10月27日(98)荷銀法字第3508號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共48張;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25日100 澳盛( 執) 字第1923號函;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7日98澳盛( 執) 字第0930號函各1 紙(見偵三卷第112 頁至第161 頁;原審審訴卷第37頁;原審訴字卷第81頁),是以被告前揭事實欄五㈠、七之事實,同堪認定。 二、被告為前揭事實欄四至七所載行為時有詐欺故意之認定: ㈠、被告於95年1 月13日申請換發謝遠德之身分證後,不久即冒用謝遠德之身分,分別於95年2 月20日、95年5 月17日向玉山商銀及京城商銀申請房屋貸款,有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及附表三、五所示之文件在卷可憑。倘被告為避免另案通緝遭查獲,而無詐欺取財之犯意,大可以親友名義申請房屋貸款,實不必假冒謝遠德名義為之,況被告取得謝遠德之身分不到5 個月,就向玉山商銀及京城商銀申請房屋貸款共計1,050 萬元,應非自住購屋之貸款。又被告向京城商銀申請貸款時,檢具載有「正昇工業檢驗有限公司工程師謝遠德」名片及謝遠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 份(見原審訴字卷第197 頁、第198 頁),益證被告於前揭事實欄四㈠、㈡申請房屋貸款之際,有提供不實資料給金融機構審查,使金融機構陷於錯誤,過度高估被告之資力,而核准貸款給被告之事實。 ㈡、又觀之被告於97年9 月16日及98年1 月20日向第一商銀申請貸款時,均表明其為:威保藥局負責人,經營成藥批發,月收入191,000 元,年收入2,300,000 元乙節,有第一銀行貸款申請書2 份附卷可稽(見偵三卷第29頁至第30頁)。衡情,被告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經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年收入豈會有2,300,000 元,更突顯出被告於事實欄五㈡至㈣申請貸款或信用卡時,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㈢、又被告假冒謝遠德之名義向第一商銀申請信用卡,填載在威保藥局服務,且與97年9 月16日申辦房屋貸款同時申請,有第一商業銀行白金商旅卡申請書1 份附卷可參(見偵三卷第35頁);另以謝遠德之名義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記載其在威保藥局調配部擔任藥師,年薪120 萬元,其他收入100 萬元乙情,有「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1 份可佐(見偵三卷第113 頁),亦是提供不實資訊與發卡銀行,致第一商銀或荷蘭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與被告,是以被告向第一商銀或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及向附表九、十所示之商家消費時,已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㈣、綜上,被告為前揭事實欄四、五、六、七所示行為時,即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使相關金融機關陷於錯誤,高估被告之清償能力,而貸款或核發信用卡,故尚難因被告事後曾按時繳款乙情,而解免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刑責。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為事實欄二、三、五、六、七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7 月1 日之後,此部分犯行,自應依94年2 月2 日修正,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下稱刑法)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被告為事實欄一㈠、㈡、四㈠、㈡所載之犯行時,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7 月1 日之前,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1、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而本案被告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適用行為時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2、關於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3、又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㈠、㈡或事實欄四㈠、㈡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 4、關於罰金刑,在刑法修正前,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其最高罰金數額,從各該法條規定,而最低罰金數額,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為1 元以上(貨幣單位為銀元),且若定有罰金刑之論罪法條係於72年6 月25日前所制定,而該法條日後均未修正者,得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 倍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為新臺幣3 元;於刑法修正後,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使得刑法之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臺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刑法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 5、綜上,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為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之犯行;另被告為事實欄四㈠、㈡行為前(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前揭部分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下稱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㈢、被告為事實欄三㈡所示犯行之際,入出國及移民法亦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97年8 月1 日施行。其中關於未經許可入國之處罰,僅條次從該法第54條修正移列至同法第74條,至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部分則未變更,是此項修正自不屬於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再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原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業經修正為「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並於100 年12月9 日施行,此次修正增列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爰配合增列後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應依前段規定處罰,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故此次修正結果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是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併予敘明。 二、㈠按在「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申請人領證簽章」欄內,偽簽「謝遠德」之署名,係用以表徵「謝遠德」已受領該身分證,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異,與一般收據性質相同,自均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被告復將前揭申請書交給承辦之戶政事務所公務員,已就該文書有所主張而予以行使。㈡另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㈢又按信用卡交易之過程,需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非僅具有處理內部事務之傳票性質,且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持卡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亦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三、本件被告之論罪科刑如下: ㈠、①被告前揭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同案被告王桂卿盜用「謝遠德」之印章進而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前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階段行為;另渠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②另被告就前揭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 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同案被告王桂卿盜用「謝遠德」之印章進而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③至被告前揭事實欄一㈠、㈡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皆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④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⑤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就事實欄一㈠、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前揭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之行為,係偽造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①被告就前揭事實欄三㈠部分所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旅行社承辦人員行使前開偽造之護照申請書,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之行為,係偽造前開護照申請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②被告就前揭事實欄三㈡部分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又於入、出境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入、出境紀錄,則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③又被告所犯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 罪間有部分行為重合,且其等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均係在該等行為之著手階段,且目的均在使被告得順利入、出境,在法的評價上仍均屬一行為,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斷。④而被告前、後於附表二所示之入、出境時間,違反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共7 次,時間間隔甚久,應係各另行起意,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⑤至被告所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雖於論罪法條部分,漏未引用,然公訴檢察官已於原審當庭補充(見原審訴字卷第183 頁),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①被告就前揭事實欄四㈠、㈡持冒領之謝遠德重型機車駕照、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事實欄四㈡部分)、及偽造之附表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六所示文件,向玉山商銀或京城商銀貸款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偽造附表四、附表六所示本票部分,皆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②又被告偽造附表三、五所示文件上「謝遠德」之署名、印文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附表三、五所示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偽造附表四、六之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他人印文、署名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亦均不另論罪。③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謝遠德」印章,為間接正犯。④而被告偽造附表三、五所示之文件及附表四之本票,各係本於單一之犯意,於同地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完成犯罪行為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為接續犯,僅論以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偽造有價證券罪已足。⑤被告前揭事實欄四㈠、㈡所犯,多次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⑥又被告係以一貸款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⑦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欺罪,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最高法院62年度第1 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㈠,70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76年度台上字第695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55條後段,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⑧至被告偽造附表四、六所示有價證券、附表五編號七租賃契約書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前揭業經起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具有接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 ㈤、①被告吳宏榮就前揭事實欄五㈠、㈡、㈢、㈣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 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五㈡部分另犯刑法第21 6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②又被告於「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附表七、八所示之文件及第一銀行98年1 月21日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印文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③被告偽造附表七、八所示之文件,各係本於單一之犯意,於同地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完成犯罪行為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為接續犯,附表七、八各僅論以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已足。④被告於事實欄五㈠、㈡、㈢、㈣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名,於事實欄五㈡部分亦同時觸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故事實欄五㈠、㈡、㈢、㈣4 次犯行,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①被告就前揭事實欄六、七關於在信用卡背面簽署謝遠德英文名字部分,核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於附表九、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附表九、十「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欄內所示之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或第2 項詐欺得利罪(如住宿服務、通話服務等不法利益)。②被告於「白金商旅卡」、「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及附表九、十所示偽造謝遠德之英文署名「te」,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附表九、十內雖無部分刷卡簽帳單影本,惟仍應認各有偽造「謝遠德」署名各1 枚);又於附表九、十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③被告於附表九、十所列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而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罪之間,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④被告於附表九或附表十中同一天,於相同商家刷卡消費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附表九編號18-1、18-2係在高鐵不同車站內刷卡消費),其犯罪時間、地點均屬密切接近,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且被告主觀上所認識者亦應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接續侵害同一法益,乃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實質一罪,較為合理。⑤被告以分期預借現金及分期付款之方式所為之行為,僅於第一次行為時簽名,再由發卡銀行依其與被告約定之方式,設定分期付款之模式,故雖有數次付款行為,然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行為,僅有一次,且該次詐欺所得之金額,應合併各分期款之應付額計算;故檢察官起訴書雖僅載各分期款之第一期金額,惟因其他各期分期款與第一期金額為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其他分期款之金額雖已併為審理,然檢察官就其他各期之分期款認另涉行使偽造簽單及詐欺之犯行,故本院就其他各期經起訴部分(即附表十一)仍應為無罪之宣告(理由詳後述)。⑥另被告於事實欄六、七在信用卡背面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及於附表九、十所列不同時間刷卡消費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所為①事實欄一㈠、㈡之1 次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②事實欄二、三㈠、五㈠、㈡、㈢、㈣共6 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③事實欄三㈡之7 次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④事實欄四㈠、㈡之1 次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⑤事實欄六1 次偽造私文書、6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⑥事實欄七1 次偽造私文書、328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計共409 次犯行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肆、原審判決應予撤銷之理由: 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於102 年1 月4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而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條文新增第1 項不得併合處罰之4 種態樣,並於第2 項新增受刑人得就第1 項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刑;因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仍維持其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其刑罰,與修正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相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況修正後之第2 項另賦予受刑人仍得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對被告有利。而本件原審判決除附表一編號五、七、八、九部分,係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外,其他部分均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故原審就得易科罰金及定執行刑部分,未及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逕為合併定刑之宣告,自有未當。 二、附表三、五、六、八、事實欄五㈠申請書、事實欄五㈣之第一銀行98年1 月21日貸款申請書中之印文、署名數量,原審有誤載、漏載之情形,應予補充、更正。 三、事實欄四㈠、㈡、五㈡部分,被告持所冒領之謝遠德重型機車駕照,向玉山商銀、京城商銀辦理貸款之行為,另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4 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事實四㈡部分被告尚持附表五編號七所示偽造之租賃契約書向京城商銀行使,亦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漏未於論罪法條及相關沒收理由中說明。 四、事實欄五㈡、㈢、㈣部分,被告係持與事實欄四㈡相同之偽刻之「謝遠德」印章犯罪,仍應於該犯罪事實之主文項下,就偽刻之印文併宣告沒收,原審漏未諭知自有未當。 五、事實欄六、七關於被告取得信用卡後,在卡片背面偽簽謝遠德英文署名「te」部分,核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原審認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亦有未合。 六、被告冒用謝遠德名義申請所得之信用卡不應沒收(理由詳後述),原審未察於理由中謂應於事實欄五㈠、㈢之主文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尚有未合;且其理由中謂應予沒收,然於主文中未予宣告,亦有理由與主文矛盾之瑕疵。又原審判決於事實欄六、七之主文項下(即附表一編號十、十一),逕予宣告沒收信用卡,亦有違誤。又上開信用卡雖不沒收,但其背面之謝遠德英文署名「te」,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事實欄六、七即取得信用卡後,在背面簽名之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原審漏未諭知,亦有未洽。 七、附表九編號18-1、18-2雖是同一日在臺灣高鐵站消費,然一在左營站,一在臺北站,為不同之特約商店,原審未察,認係在同一商店內簽帳,而論以接續犯一罪,尚有未當。 八、原審就附表十被告以分期預借現金及分期付款之方式所為之消費,於嗣後各次之付款行為,認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罪,而予以分別論罪,自有未合。又分期付款(即輕鬆購)之各期手續費,及分期預借現金之手續月費、現金設定費,係銀行為被告辦理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所生之程序費用,係被告應給付銀行之費用,要非被告詐欺所得之財物或利益,故此部分亦不得予以論罪科刑,原審就此部分亦予以論罪,自有未洽。 九、原審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5 部分,認無證據證明犯罪固非無見,然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係認此部分犯行與其他犯行間,係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謂「被告此部分所為,與事實欄七經論罪科刑部分,檢察官認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似有誤解。從而此部分既認無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 十、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固無理由;惟就上開撤銷理由八部分所為之指摘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其他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伍、科刑部分 一、審酌被告因案經通緝,為避免查獲,而冒用謝遠德名義申請身分證、駕照、護照及使戶政、監理及移民署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手段,取得身分證、駕照、護照,且多次入、出境成功,紊亂戶政、監理、移民署相關業務,所生危害非輕;甚至假冒謝遠德名義,向玉山商銀、京城商銀、第一商銀申辦貸款,並以謝遠德名義簽發本票為擔保,或向荷蘭銀行、第一商銀申辦信用卡,損及謝遠德、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權益,且貸款金額不少,消費金額亦多,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有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被告素行非佳,雖被告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但造成謝遠德及其家人所受損害甚大,實應予重懲,再思以各次犯行所生危害不同,而分別量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二、又被告前揭事實欄一㈠、㈡、二、三㈠、七在「LEXU 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背面偽簽謝遠德英文署名及附表十編號1 至78所載事實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該罪均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於事實欄四㈠、㈡之犯罪時間雖亦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依該條例第3 條規定,為不得減刑之罪名,自無減刑條例之適用。 三、被告為事實欄一之行為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業於95年7 月1 日起刪除生效),就易科罰金折算1 日之數額提高為100 倍(即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經折算為新臺幣則為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有關易科罰金折算1 日之數額提高倍數規定,即不再適用;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就事實欄一部分,就減刑後之刑,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其他得易科罰金部分之行為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後,自應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審酌被告之學歷、經歷、職業、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而分別諭知附表一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合併定刑部分: ㈠、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為事實欄一㈠、㈡;四㈠、㈡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已如前述,因被告有附表一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應比較新、舊法,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㈡、復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於事實欄三㈡所犯7 次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事實欄六共65次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七共372 次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各所侵害之法益相同,時間相對較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其加總效應較小;然被告所犯其餘各罪所侵害之法益有別,且連續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已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是以附表一所示各罪彼此間加總效應較大,故被告各犯行,依據前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應執行刑,較為妥適。 ㈢、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兩罪,均得易科罰金,而其中一罪因行為在民國82年2 月5 日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前,則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如得易科罰金,應擇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即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以30元折算1 日(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事實欄一之行為時間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施行,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犯行則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為之,依前開刑法第41條新舊法比較之說明,可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揆諸前揭裁判要旨,本件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執行刑時,應擇有利被告之修正前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就合併定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新台幣900 元即銀元300 元之宣告。 五、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查刑法第59條係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件被告自95年1 月13日持其本人相片向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領取謝遠德名義之國民身份證後,迄最後一次犯行98年6 月17日止,長達3 年5 月之期間,均以謝遠德之身分在社會上活動,並以謝遠德之名義入出境、參與社交、經濟活動,甚至於涉嫌犯罪時,冒用謝遠德之身分應訊,此業據謝遠德陳明在卷,不僅對謝遠德之名譽、信用造成極大之損害,且對社會、經濟、戶政、交通、法務、金融、入出境管理均造成相當大之影響,損害難謂不大,且本院量刑時考量其各次犯行之實際損害,已從各法定刑之低度刑開始量處,自無再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之必要。 六、被告及其辯護人雖復辯稱:因附表十一經本院判處無罪,其罪數已有減少,故合併定執行刑時亦應再予減輕云云。然查附表十一之各次犯行雖經諭知無罪,然各次分期款之金額已合併至第一次簽帳時計算,故就各次分期款所生之損害並無減少。至於手續費、設定費等程序費用,合計金額相對於本件全部犯罪所生金額,比例極其低,自無依此再予減輕;況附表九編號18-1、18-2原審係論以一罪,本院認係犯2 罪,又有部分犯行行使謝遠德名義之駕照、行使偽造租賃契約部分,於原審未予實質評價,是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合併定執行刑後,以主文所示之刑度為適當。 陸、沒收部分 一、被告偽造事實欄一㈠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見警卷第40頁),及事實欄一㈡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見偵三卷第79頁)。另被告所偽造事實欄二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見警卷第37頁);事實欄三㈠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見偵三卷第86頁);事實欄五㈠以謝遠德名義申請「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事實欄五㈣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第一銀行貸款申請書」及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附表三、五、七、八所示各項文件,因填具完成後,業已分別持交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高雄市監理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玉山商銀、京城商銀、第一商銀、荷蘭銀行等留存,已非被告吳宏榮或王桂卿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而附表九、十所示偽造之簽帳單,其中銀行留存聯亦非被告吳宏榮所有,又交由被告吳宏榮保存之留存聯,均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又事實欄四㈡之偽造租賃契約書並無證據證明尚存在,亦不併予宣告沒收。事實欄五㈠、㈢被告向銀行申請經核發之「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白金商旅卡」各1 張,雖係因犯罪經發卡銀行核發予被告之物,然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惟按縱署押、印文為文書之一部,偽造署押、偽造印文之行為應吸收於偽造文書行為,而無須另行論罪,然若未將偽造之文書沒收者,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將偽造之署押、印文沒收(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597號判例意旨參照)。 ㈠、①事實欄一㈠「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1 枚;②事實欄二「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2 枚;③事實欄三㈠「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1 枚;④事實欄四㈠、㈡有關之附表三、五各項文件所示偽造謝遠德署名及印文部分;⑤事實欄四㈠、㈡、五㈡、㈢、㈣均有持偽造之「謝遠德」印章犯罪;⑥事實欄五㈠「LEXUS 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2 枚;⑦事實欄五㈣「第一銀行貸款申請書」上偽造謝遠德署名及印文;⑧附表七、八各項文件所示偽造謝遠德署名及印文,⑨事實欄六、七在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背面簽名;⑩附表九、十所列簽帳單署押欄沒收部分,皆未扣案,然亦無證據證明已滅失,由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爰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各該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㈡、另按刑法第219 條所定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係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則不在其列(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8年台上字第1533號、48年台上字第113 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是以,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盜用謝遠德印文2 枚及事實欄一㈡所示「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上盜用謝遠德之印文,既係同案被告王桂卿持謝遠德本人之印章所盜蓋,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揆以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三、又事實欄一㈠、㈡;二;三㈠上開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身分證2 張、重型機車駕照1 張、中華民國護照1 本,皆係被告所持有之物,且該等物品均係為被告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得之物,已據本院審認如前所述,雖該等證件均未經扣案,然除事實欄一㈠所示之身分證1 張,據被告供述業已遺失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證件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均一併宣告沒收之。又前揭證件上所偽造「謝遠德」之署名,因已附著於該證件上併予宣告沒收,不復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再按刑法對偽造之有價證券,採義務沒收主義,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46號裁判要旨參照),是以如附表四、六所示之偽造本票共3 張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附表四、六所示本票上所偽造「謝遠德」之印文及署名,因已附著於偽造之本票上併予宣告沒收,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277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被告於事實欄四㈠㈡、事實欄五㈡,持其冒領所得之「謝遠德」重型機車駕照,向玉山商銀、京城商銀申請貸款,已據本院審認如前所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五、七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柒、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①檢察官認被告前揭事實欄一㈠;及被告前揭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均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②然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亦著有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③查國民身分證之核發事涉國民身分之管理而有一定之審查流程及作業規範,戶政機關對人民申辦國民身分證時,應查對其身分、人貌、所提出之相片是否與本人相符,如身分人貌有疑義,即應予查證,必要時亦須核對口卡片,以防虛偽、假冒情事發生,是戶政機關之公務員對於就國民身分證之核發自有實質審查之權,而非僅能作形式上審查,亦即本件申請補領身分證之情形,非一經被告申請,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核與刑法第214 條之構成要件有間,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至檢察官亦認被告前揭事實欄三㈠部分所為,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及護照條例第23條第4 項之冒用名義申辦護照罪嫌(見原審訴字卷第182 頁至第183 頁)。惟: ㈠、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護照條例第23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護照條例第23條第3 項之罪,係以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名申請護照為成立要件,而同條第4 項之罪,則針對前項冒用名義申請護照者,特設處罰之規定,故如冒用名義申請護照之人,其持以申請護照之國民身分證,非該國民身分證之本人所交付或該國民身分證本人以謊報遺失為由所領得,即非該條項所處罰之對象(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214 號判決理由參照)。準此,本件被告既係冒用謝遠德名義謊報身分證遺失而申請補發身分證,並於領得謝遠德身分證後,由被告自己持該身分證影本請領謝遠德名義之護照,並非由謝遠德本人將其本人身分證交付被告或謊報遺失,以供被告冒名申請護照,是被告此部分行為,依據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顯與護照條例第23條第3 項、第4 項之構成要件顯不相符。 ㈡、另查:護照條例第18條、第21條第1 項分別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者。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三、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18條、第19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18條第3款、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外,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應附記不服之救濟程序」。故依上開相關規定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承辦公務員對於國人護照之申請案件均有審查權限,並非一經申請,該公務員即有核准登載之義務,揆諸上開說明及最高法院亦著有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㈢、由上列㈠、㈡所述,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前開事實欄三㈠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院就此部份自無庸為無罪之諭知。 三、按刑法第210 條至第212 條所稱之「偽造」或「變造」,不僅其製作名義人須係出於無權製作或更改,即其所製作或更改之內容,亦須出於虛構不實者,始足當之。經查:被告固曾於事實欄一㈠、二之方法,獲得有黏貼其本人照片之謝遠德身分證1 份,其上所登載之內容,固因被告提供自己之照片非謝遠德之照片,而顯與事實不符,惟其仍屬戶政機關據其職掌所依法製發無訛。是以,被告以前述方式獲得謝遠德之換發或補發身分證並加行使之行為,除別有其他罪名可資論斷以外,顯因未能具備「偽造」或「變造」之要件,而難以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證件罪或護照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罪相繩,併予說明。 捌、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㈠被告於附表十一所示編號,持謝遠德荷蘭銀行上開信用卡簽帳消費,故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嫌。㈡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5 載有被告於96年5 月31日在高雄宜家家居消費770 元,因認此部分被告亦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 二、然查: ㈠、被告持荷蘭銀行前開信用卡以分期預借現金及分期付款之方式所為之行為,僅於第一次行為時簽名,且其犯罪所得亦於第一次簽帳消費或借款時,即取得全部財產或利得,嗣再由發卡銀行依其與被告約定之方式,設定分期付款之模式,故雖有數次付款行為,然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行為,只應於第一期論罪,至於第二次以後之付款,並無再簽帳,亦未再取得任何財物,自無犯行可言。又分期付款(即輕鬆購)之各期手續費,及分期預借現金之手續月費、現金設定費,係銀行為被告辦理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所生之程序費用,係被告應給付銀行之費用,要非被告詐欺所得之財物或利益。故上開所述均不得予以論罪科刑;從而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程序費用、各期之分期款,均無證據證明犯罪。 ㈡、被告於96年5 月31日在高雄宜家家居係刷卡退款770 元,有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10月27日(98)荷銀法字第3508號函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在卷可憑(見偵三卷第123 頁),故此部分並非被告持卡消費甚明,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於刷退之簽帳單中冒謝遠德名義署名之情形,是此部分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故就此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玖、同案被告王桂卿部分業經原審判刑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01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第205 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28 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事實欄三㈡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慧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事 實 │ 主 文 │ ├──┼───────┼───────────────────┤ │ 一 │事實欄一㈠㈡ │吳宏榮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 │ │ │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換領國│ │ │ │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謝遠德署名壹枚、│ │ │ │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 │ │ │交通部製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壹張,均│ │ │ │沒收之。 │ ├──┼───────┼───────────────────┤ │ 二 │事實欄二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 │ │ │謝遠德署名貳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 │ │ │謝遠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壹張,均沒收│ │ │ │之。 │ ├──┼───────┼───────────────────┤ │ 三 │事實欄三㈠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上偽造謝│ │ │ │遠德署名壹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 │ │ │遠德」中華民國護照壹本,均沒收之。 │ ├──┼───────┼───────────────────┤ │ 四 │事實欄三㈡ │吳宏榮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共柒罪,各│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 │事實欄四㈠㈡ │吳宏榮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 │ │ │,未扣案之偽造「謝遠德」印章共貳顆、附│ │ │ │表三、五各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及│ │ │ │印文、附表四、六所示偽造之本票共參張、│ │ │ │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 │ │ │交通部製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壹張,均│ │ │ │沒收之。 │ ├──┼───────┼───────────────────┤ │ 六 │事實欄五㈠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之「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 │ │ │ │書上偽造之謝遠德署名貳枚沒收之。 │ ├──┼───────┼───────────────────┤ │ 七 │事實欄五㈡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偽造「│ │ │ │謝遠德」印章壹顆、附表七各項文件所示偽│ │ │ │造之謝遠德署名及印文、貼有「吳宏榮」相│ │ │ │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普通重│ │ │ │型機車駕駛執照壹張,均沒收之。 │ ├──┼───────┼───────────────────┤ │ 八 │事實欄五㈢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偽造「│ │ │ │謝遠德」印章壹顆、附表八各項文件所示偽│ │ │ │造之謝遠德署名及印文均沒收之。 │ ├──┼───────┼───────────────────┤ │ 九 │事實欄五㈣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偽造「│ │ │ │謝遠德」印章壹顆、第一銀行九十八年一月│ │ │ │二十一日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壹│ │ │ │枚及印文叄枚,均沒收之。 │ ├──┼───────┼───────────────────┤ │ 十 │事實欄六 │吳宏榮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 │ │在信用卡背面偽│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簽謝遠德之英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第一商業銀行│ │ │署名 │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白金商旅卡」背面謝遠德英文署名「te」│ │ │ │壹枚,沒收之。 │ │ ├───────┼───────────────────┤ │ │事實欄六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附表九64次冒名│及他人,共陸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刷卡行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附表九「簽帳單署押沒收」欄所示之│ │ │ │偽造「te」署名,均沒收之。 │ ├──┼───────┼───────────────────┤ │十一│事實欄七 │吳宏榮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 │ │在信用卡背面偽│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簽謝遠德之英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 │ │署名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之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 │ │ │0000-0000「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背面│ │ │ │謝遠德英文署名「te」壹枚,沒收之。 │ │ ├───────┼───────────────────┤ │ │事實欄七 │吳宏榮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附表十328次冒 │眾及他人,共柒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名刷卡行為,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中72次有減刑之│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適用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附表十「簽帳單│ │ │ │署押沒收」欄編號1 至78所示之偽造「te」│ │ │ │署名,均沒收之。㈡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 │ │ │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共貳佰伍拾陸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附表十「署押沒收│ │ │ │欄」編號79至421 所示之偽造「te」署名,│ │ │ │均沒收之。 │ └──┴───────┴───────────────────┘ 附表二: ┌──┬──────┬──────┐ │編號│ 出境時間 │ 入境時間 │ ├──┼──────┼──────┤ │ 一 │97年4月19日 │97年4月24日 │ ├──┼──────┼──────┤ │ 二 │97年6月2日 │97年6月6日 │ ├──┼──────┼──────┤ │ 三 │97年7月7日 │97年7月12日 │ ├──┼──────┼──────┤ │ 四 │97年7月29日 │97年8月1日 │ ├──┼──────┼──────┤ │ 五 │98年1月29日 │98年2月1日 │ ├──┼──────┼──────┤ │ 六 │98年2月9日 │98年2月11日 │ ├──┼──────┼──────┤ │ 七 │98年2月24日 │98年2月26日 │ └──┴──────┴──────┘ 附表三: ┌──┬────────────┬─────┬─────┬─────┐ │編號│ 文件名稱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玉山商業銀行「房屋借款約│謝遠德8 枚│謝遠德 │偵三卷第41│ │ │定書」(批覆書核准號碼 │(原審誤載│2枚 │頁至第42頁│ │ │950068) │為5 枚) │ │ │ ├──┼────────────┼─────┼─────┼─────┤ │ 二 │切結書 │謝遠德4枚 │謝遠德 │偵三卷第42│ │ │ │(原審誤載│2枚 │頁反面 │ │ │ │為3枚) │ │ │ ├──┼────────────┼─────┼─────┼─────┤ │ 三 │增補條款契約書 │謝遠德 │0 (原審誤│偵三卷第43│ │ │ │5枚 │載為1 枚)│頁正反面 │ ├──┼────────────┼─────┼─────┼─────┤ │ 四 │授權書 │謝遠德3枚 │謝遠德 │偵三卷第44│ │ │ │(原審誤載│1枚 │頁 │ │ │ │為2枚) │ │ │ ├──┼────────────┼─────┼─────┼─────┤ │ 五 │玉山商業銀行「房屋借款約│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4│ │ │定書」(批覆書核准號碼 │13枚 │2枚 │頁反面至第│ │ │950069) │ │ │46頁 │ ├──┼────────────┼─────┼─────┼─────┤ │ 六 │增補契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6│ │ │ │3枚 │1枚 │頁反面 │ ├──┼────────────┼─────┼─────┼─────┤ │ 七 │授權書 │謝遠德3枚 │謝遠德 │偵三卷第47│ │ │ │(原審誤載│1枚 │頁 │ │ │ │為2 枚) │ │ │ └──┴────────────┴─────┴─────┴─────┘ 附表四: ┌──┬────────────┬─────┬─────┬─────┐ │編號│ 本 票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發票日:95年2月20日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4│ │ │面額:200萬元;支付玉山 │1枚 │1枚 │頁 │ │ │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 │ │ │ ├──┼────────────┼─────┼─────┼─────┤ │ 二 │發票日:95年2月20日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7│ │ │面額:420萬元;支付玉山 │1枚 │1枚 │頁 │ │ │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 │ │ │ └──┴────────────┴─────┴─────┴─────┘ 附表五: ┌──┬────────────┬─────┬─────┬─────┐ │編號│ 文件名稱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房屋/ │謝遠德 │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理財型房屋貸款申請書 │2枚 │1枚 │第213 頁 │ ├──┼────────────┼─────┼─────┼─────┤ │ 二 │授權書 │謝遠德2 枚│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 │(原審誤載│1枚 │第214 頁 │ │ │ │為1枚) │ │ │ ├──┼────────────┼─────┼─────┼─────┤ │ 三 │房屋貸款契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借貸金額為391萬元) │9枚 │4枚 │第215 頁 │ ├──┼────────────┼─────┼─────┼─────┤ │ 四 │房屋貸款契約書 │謝遠德11枚│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借貸金額為39萬元) │(原審誤載│4枚 │第216 頁 │ │ │ │為10枚) │ │ │ ├──┼────────────┼─────┼─────┼─────┤ │ 五 │房地買賣合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1 枚│偵三卷第55│ │ │ │2枚 │(原審誤載│頁至第56頁│ │ │ │ │為2枚) │ │ ├──┼────────────┼─────┼─────┼─────┤ │ 六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含附件│謝遠德8 枚│謝遠德 │偵三卷第57│ │ │㈡地下停車位之權屬及使用│(原審誤載│2枚 │頁至第60頁│ │ │特別約定書) │為6枚) │ │、第62頁 │ ├──┼────────────┼─────┼─────┼─────┤ │ 七 │房店屋租賃契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原審漏未論罪) │6枚 │1枚 │第207 至第│ │ │ │ │ │208 頁 │ └──┴────────────┴─────┴─────┴─────┘ 附表六: ┌──┬────────────┬─────┬─────┬─────┐ │編號│ 本 票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發票日:95年4月20日 │謝遠德1 枚│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面額:430萬元;支付臺南 │(原審誤載│1枚 │第214 頁 │ │ │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為2枚) │ │ │ │ │司或其指定人 │ │ │ │ └──┴────────────┴─────┴─────┴─────┘ 附表七: ┌──┬────────────┬─────┬─────┬─────┐ │編號│ 文件名稱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玉山銀行房屋貸款申請表 │謝遠德 │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 │2枚 │2枚 │第240 頁 │ ├──┼────────────┼─────┼─────┼─────┤ │ 二 │玉山商業銀行「房屋借款約│謝遠德 │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定書」(批覆書核准號碼 │16枚 │3枚 │第241 頁至│ │ │0000000000) │ │ │第244 頁 │ ├──┼────────────┼─────┼─────┼─────┤ │ 三 │同意書 │謝遠德 │ │偵三卷第49│ │ │ │2枚 │ │頁反面 │ └──┴────────────┴─────┴─────┴─────┘ 附表八: ┌──┬────────────┬─────┬─────┬─────┐ │編號│ 文件名稱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第一銀行97年9月26日貸款 │謝遠德 │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申請書 │5枚 │2枚 │第219 頁 │ ├──┼────────────┼─────┼─────┼─────┤ │ 二 │第一商業銀行印鑑卡 │謝遠德 │謝遠德 │原審訴字卷│ │ │(徵信編號:0000000-0) │2枚 │1枚 │第221 頁 │ ├──┼────────────┼─────┼─────┼─────┤ │ 三 │聲明書(原審誤載為聲請書│謝遠德 │謝遠德2 枚│原審訴字卷│ │ │) │3枚 │(原審誤載│第222 頁 │ │ │ │ │為3枚) │ │ ├──┼────────────┼─────┼─────┼─────┤ │ 四 │第一商業銀行白金商旅卡申│ │謝遠德 │偵三卷第35│ │ │請書 │ │3枚 │頁 │ └──┴────────────┴─────┴─────┴─────┘ 附表九:第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接續│時間 │商店 │金額 │ 詐欺取財 │簽帳單署押沒收│ │ │ │ │ │ │或詐欺得利│ │ ├──┼──┼──────┼────────────┼─────┼─────┼───────┤ │1 │ │97年11月5日 │家樂福-鳳山店 │7956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 │ │ │ │ │ ├──┼──┼──────┼────────────┼─────┼─────┼───────┤ │2 │ │97年11月5日 │新統一牛排館 │3124元 │ 詐欺取財 │「te」 │ ├──┼──┼──────┼────────────┼─────┼─────┼───────┤ │3 │ │97年11月6日 │中油友情站 │2016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 │ │97年11月7日 │新泰城泰雲料理 │8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 │ │97年11月9日 │中油安平工業區站 │201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 │ │97年11月9日 │原燒餐廳-臺南永華店 │1474元 │ 詐欺取財 │「te」 │ ├──┼──┼──────┼────────────┼─────┼─────┼───────┤ │7 │ │97年11月10日│臺灣高鐵-左營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8 │ │97年11月10日│微風商務旅館 │21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9 │ │97年11月11日│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0 │ │97年11月14日│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2016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11 │ │97年11月15日│新月梧桐餐廳 │3366元 │ 詐欺取財 │「te」 │ ├──┼──┼──────┼────────────┼─────┼─────┼───────┤ │12 │ │97年11月18日│大立精品 │58000元 │ 詐欺取財 │「te」 │ ├──┼──┼──────┼────────────┼─────┼─────┼───────┤ │13 │ │97年11月21日│臺灣高鐵-左營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4 │ │97年11月21日│家美旅店 │3000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15 │ │97年11月22日│臺灣高鐵-臺北站 │298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6 │ │97年11月24日│中油-大義街站 │1832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17 │ │97年11月27日│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4395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18-1│ │97年11月28日│臺灣高鐵-左營站 │149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8-2│ │97年11月28日│臺灣高鐵-臺北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9 │ │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鐵-左營站 │3820元 │ 詐欺得利 │「te」 │ ├──┼──┼──────┼────────────┼─────┼─────┼───────┤ │20 │ │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21 │ │97年12月11日│守屋日本料理 │1720元 │ 詐欺取財 │「te」 │ ├──┼──┼──────┼────────────┼─────┼─────┼───────┤ │22 │ │97年12月19日│舊振南食品有限公司 │56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 │ - 高鐵站 │ │ │ │ ├──┼──┼──────┼────────────┼─────┼─────┼───────┤ │23 │ │97年12月19日│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24 │ │97年12月23日│中油永華路東站 │184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25 │ │97年12月24日│富爺視聽歌唱 │220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26 │ │97年12月24日│誠大珠寶銀樓 │780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27 │ │97年12月25日│小園和食店 │1740元 │ 詐欺取財 │「te」 │ ├──┼──┼──────┼────────────┼─────┼─────┼───────┤ │28 │ │97年12月26日│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84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29 │ │97年12月29日│富爺視聽歌唱 │190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30 │ │98年1月1日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分公司 │132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1 │ │98年1月1日 │DONNA HSN │749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2 │ │98年1月6日 │臺灣高鐵-左營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te」 │ ├──┼──┼──────┼────────────┼─────┼─────┼───────┤ │33 │ │98年1月8日 │皇龍小吃店 │500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4 │ │98年1月9日 │小園和食店 │152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5 │ │98年1月11日 │東森得易購臺北分公司 │1330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36 │ │98年1月14日 │新泰城泰雲料理 │167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7 │ │98年1月15日 │富爺視聽歌唱 │150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38 │ │98年1月20日 │高雄高爾夫俱樂部 │1980元 │ 詐欺得利 │「te」 │ ├──┼──┼──────┼────────────┼─────┼─────┼───────┤ │39 │ │98年1月21日 │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40 │ │98年1月26日 │上將華洋百貨行 │669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1 │① │98年1月27日 │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98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 │② │98年1月27日 │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4970元 │ 詐欺取財 │「te」 │ ├──┼──┼──────┼────────────┼─────┼─────┼───────┤ │42 │ │98年1月30日 │GIORDANO LTD │465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3 │ │98年2月1日 │KING POWER DUTY FREE │2721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4 │ │98年2月10日 │CAFE DECO MACAU │2801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5 │ │98年2月10日 │GCA*VENETIAN M0000000 │13404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6 │ │98年2月11日 │CASINO GRAND LISBOA │13439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7 │ │98年2月16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95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8 │ │98年2月16日 │臺灣高鐵-左營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49 │ │98年2月16日 │家美旅店 │3145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0 │ │98年2月17日 │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51 │ │98年2月21日 │明誠日光精品旅館 │2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52 │ │98年2月23日 │中油育平路站 │198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3 │① │98年2月24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287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② │98年2月24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289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③ │98年2月24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150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④ │98年2月24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7500元 │ 詐欺取財 │「te」 │ ├──┼──┼──────┼────────────┼─────┼─────┼───────┤ │54 │ │98年2月24日 │AIGLE(MACAU)LIMITED │9807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5 │ │98年2月24日 │SISLEY │310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6 │ │98年2月25日 │ORIENT GOLF(MACAU)CL │14816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7 │ │98年4月7日 │名人高爾夫專賣店 │790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58 │ │98年4月8日 │中油育平路站 │124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59 │① │98年4月10日 │家樂福-愛河店 │6969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 │ │② │98年4月10日 │家樂福-愛河店 │5999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60 │ │98年4月12日 │東信企業 │120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61 │① │98年4月14日 │家樂福-愛河店 │6972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 │ │② │98年4月14日 │家樂福-愛河店 │5964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62 │ │98年4月15日 │臺灣高鐵-臺北站 │2530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63 │ │98年4月16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991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備註:18-1、18-2共2罪,故附表九共64罪 │ └─────────────────────────────────────────────┘ 附表十:荷蘭銀行信用卡遭盜刷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接續│時間 │商店 │金額 │ 詐欺取財 │簽帳單署押沒收│ │ │ │ │ │ │或詐欺得利│ │ ├──┼──┼──────┼────────────┼─────┼─────┼───────┤ │1 │ │95年10月17日│尊爵旅行社有限公司 │55000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2 │ │95年10月18日│台亞石油-大舍甲站 │78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 │ │95年10月18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262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 │ │95年10月19日│穩記港式點心 │100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 │ │95年10月19日│尊爵旅行社有限公司 │875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6 │ │95年10月20日│台亞石油-金華站 │10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 │ │95年10月2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64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 │ │95年10月21日│中購媒體科技 │232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 │ │95年10月22日│好樂迪KTV三多店 │2589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0 │ │95年10月23日│台亞石油-祥盟站 │13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 │ │95年10月30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75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2 │ │95年11月2日 │中油公司 │106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 │①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05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216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③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④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94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⑤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31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⑥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52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4 │ │95年11月12日│台糖虎山加油站 │10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 │ │95年11月12日│台糖嘉年華購物中心 │17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 │ │95年11月13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227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7 │① │95年11月14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2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5年11月14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45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 │ │95年11月15日│中油燕巢站 │106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 │ │95年12月6日 │宏達加油站 │110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 │ │95年12月6日 │九和汽車-高雄分公司 │550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 │ │95年12月7日 │萬視達企業社 │29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 │ │95年12月7日 │東信企業有限公司 │110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 │ │95年12月7日 │楓丹白露溫泉休閒會館 │294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4 │ │95年12月10日│鉅威科技有限公司 │99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 │ │95年12月11日│臺灣大哥大高雄林森 │240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6 │ │95年12月11日│萬視達企業社 │66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 │ │95年12月11日│中油建國二路站 │12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 │ │95年12月13日│紅舫頂級牛排館-臺南店 │318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 │ │95年12月14日│臺鐵局-高雄站 │143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0 │ │95年12月15日│萬視達企業社 │15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 │ │95年12月16日│知本老爺大酒店 │763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2 │ │95年12月17日│知本老爺大酒店 │27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3 │ │95年12月18日│萬視達企業社 │3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 │① │95年12月22日│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 │203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5年12月22日│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 │3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5 │ │95年12月23日│互愛文化志業股份有限公司│12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 │ │95年12月28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499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7 │ │96年1月6日 │上豐加油站 │1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8 │ │96年1月6日 │好樂迪KTV三多店 │212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 │ │96年1月11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04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0 │ │96年1月12日 │張家食堂 │1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1 │ │96年1月14日 │台亞石油-金華站 │75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2 │ │96年1月17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4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3 │ │96年1月20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0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4 │ │96年1月2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35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5 │ │96年1月26日 │台亞石油-麻豆交流道站 │1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6 │ │96年1月29日 │高都汽車-LEXUS民族所 │40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7 │ │96年1月30日 │燦坤-永華家電館 │452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8 │ │96年2月3日 │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 │859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9 │ │96年2月10日 │洺泉泉水療旅館 │24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50 │① │96年2月16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23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6年2月16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37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1 │ │96年2月17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367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2 │ │96年2月22日 │阿索米鞋行 │13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3 │ │96年2月22日 │華光皮鞋店 │29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4 │ │96年3月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店 │290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5 │ │96年3月5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36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司 │ │ │ │ ├──┼──┼──────┼────────────┼─────┼─────┼───────┤ │56 │ │96年3月5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58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57 │ │96年2月13日 │中央產物保險-高雄分公司 │8062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58 │ │96年2月20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9 │ │96年3月1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5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0 │ │96年3月5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5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1 │ │96年3月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204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2 │ │96年3月7日 │台糖量販TAISUCO-仁德店 │25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3 │ │96年3月13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1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4 │① │96年2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6期 │8062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13437元×6=80622元) │ │ │ │ │ ├──┼──────┼────────────┼─────┼─────┼───────┤ │ │② │96年2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403元 │(無罪) │無 │ ├──┼──┼──────┼────────────┼─────┼─────┼───────┤ │65 │① │96年3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10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3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6期 │20475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3413元×5+3410=20475│ │ │ │ │ │ │ │元) │ │ │ │ ├──┼──┼──────┼────────────┼─────┼─────┼───────┤ │66 │ │96年3月20日 │金弘笙-高雄店 │21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7 │ │96年3月25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142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8 │ │96年3月19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9 │ │96年3月22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1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0 │ │96年3月25日 │HIPAY網路交易中心 │3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71 │ │96年4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242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2 │ │96年4月3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45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3 │① │96年3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403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3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13437元 │(無罪) │無 │ ├──┼──┼──────┼────────────┼─────┼─────┼───────┤ │74 │① │96年4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10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4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3413元 │(無罪) │無 │ ├──┼──┼──────┼────────────┼─────┼─────┼───────┤ │75 │ │96年4月21日 │新學友書局-青年店 │1439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76 │ │96年4月24日 │瑪莉亞服飾 │52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7 │ │96年4月20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4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8 │ │96年4月22日 │燦坤3C永華二店 │799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9 │ │96年4月2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安平 │74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店專櫃 │ │ │ │ ├──┼──┼──────┼────────────┼─────┼─────┼───────┤ │80 │ │96年4月27日 │佳珍海產小吃部 │14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1 │ │96年4月28日 │燦坤3C永華家電館 │23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2 │ │96年5月1日 │高都汽車-LEXUS民族廠 │53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3 │ │96年5月4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4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4 │ │96年5月9日 │統一精工-路竹二站 │142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5 │ │96年5月12日 │永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43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6 │ │96年5月14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0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7 │① │96年4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403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4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13437元 │(無罪) │無 │ ├──┼──┼──────┼────────────┼─────┼─────┼───────┤ │88 │① │96年5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10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5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3413元 │(無罪) │無 │ ├──┼──┼──────┼────────────┼─────┼─────┼───────┤ │89 │① │96年5月24日 │宜家家居-高雄 │260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② │96年5月24日 │宜家家居-高雄 │566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0 │ │96年5月16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店 │352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1 │ │96年5月20日 │HENG CHIA CO.LTD HENG │158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TAIPEI │ │ │ │ ├──┼──┼──────┼────────────┼─────┼─────┼───────┤ │92 │ │96年6月3日 │東信企業有限公司 │117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3 │ │96年6月7日 │統一精工-祥永加油站 │13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4 │ │96年6月7日 │漢神百貨 │64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5 │ │96年6月12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31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6 │① │96年5月2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176元 │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5月22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6期 │3528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11760元×3=35280元) │ │ │ │ ├──┼──┼──────┼────────────┼─────┼─────┼───────┤ │97 │① │96年5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4期 │403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5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4期 │13437元 │(無罪) │無 │ ├──┼──┼──────┼────────────┼─────┼─────┼───────┤ │98 │① │96年6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4期 │10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6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4期 │3413元 │(無罪) │無 │ ├──┼──┼──────┼────────────┼─────┼─────┼───────┤ │99 │ │96年6月14日 │人形町日本料理 │1309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100 │ │96年6月20日 │邁達康高爾夫 │4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1 │ │96年6月20日 │車之輪汽車百貨 │54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2 │ │96年6月21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20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3 │ │96年6月24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20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4 │ │96年6月27日 │屈臣氏-屏東分公司 │66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5 │ │96年6月28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5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6 │ │96年6月30日 │上豐加油站 │114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7 │ │96年7月2日 │台糖長榮酒店 │139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08 │ │96年7月3日 │上豐加油站 │114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9 │ │96年7月5日 │瑞特汽車公司-北臺南廠 │536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0 │ │96年7月9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1 │ │96年7月11日 │中油左營站 │15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2 │① │96年6月2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176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6月2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11760元 │(無罪) │無 │ ├──┼──┼──────┼────────────┼─────┼─────┼───────┤ │113 │① │96年6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5期 │13437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6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5期 │403元 │(無罪) │無 │ ├──┼──┼──────┼────────────┼─────┼─────┼───────┤ │114 │① │96年7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5期 │10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7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5期 │3413元 │(無罪) │無 │ ├──┼──┼──────┼────────────┼─────┼─────┼───────┤ │115 │ │96年7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32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116 │ │96年7月14日 │寵物本舖-鼎山二館 │9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7 │ │96年7月13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85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18 │ │96年8月10日 │遠雄海洋公園 │499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19 │ │96年8月11日 │億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56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20 │① │96年7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7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設定費 │800元 │(無罪) │無 │ │ ├──┼──────┼────────────┼─────┼─────┼───────┤ │ │③ │96年7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共1 5 │8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期(5333元×14+5338= │ │ │ │ │ │ │ │80000 元) │ │ │ │ ├──┼──┼──────┼────────────┼─────┼─────┼───────┤ │121 │ │96年7月2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176元 │(無罪) │無 │ ├──┼──┼──────┼────────────┼─────┼─────┼───────┤ │122 │ │96年7月2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11760元 │(無罪) │無 │ ├──┼──┼──────┼────────────┼─────┼─────┼───────┤ │123 │ │96年7月23日 │電匯費 │80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124 │① │96年7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6期 │13437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7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6期 │403元 │(無罪) │無 │ ├──┼──┼──────┼────────────┼─────┼─────┼───────┤ │125 │① │96年8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6期 │10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8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6期 │3410元 │(無罪) │無 │ ├──┼──┼──────┼────────────┼─────┼─────┼───────┤ │126 │ │96年8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13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127 │ │96年8月27日 │山形屋祥宇店 │983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28 │ │96年8月16日 │和運租車-新竹高鐵站 │15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29 │ │96年8月17日 │新竹福華大飯店 │33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0 │① │96年8月17日 │高鐵新竹站 │1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8月17日 │高鐵新竹站 │106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1 │ │96年8月18日 │大潤發安平店 │117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2 │ │96年8月24日 │名媛婦幼用品專賣店-自由 │174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3 │ │96年8月2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店 │436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4 │ │96年8月27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796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5 │ │96年8月28日 │和運租車-新竹高鐵站 │15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6 │ │96年8月28日 │台亞石油-大業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7 │ │96年8月28日 │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8 │ │96年8月29日 │高鐵新竹站 │24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9 │ │96年8月29日 │向日葵孕婦裝 │14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40 │ │96年8月31日 │高鐵臺南站 │74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1 │ │96年9月1日 │和運租車-新竹高鐵站 │25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2 │ │96年9月2日 │國賓大飯店新竹分公司 │1171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3 │ │96年9月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店 │529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44 │ │96年9月7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2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45 │① │96年8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8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2期 │5333元 │(無罪) │無 │ ├──┼──┼──────┼────────────┼─────┼─────┼───────┤ │146 │ │96年9月13日 │高爾夫菁英俱樂部會費 │2500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147 │ │96年9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88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148 │ │96年10月9日 │寵物本舖-鼎山二館 │8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9 │ │96年10月14日│LALA-義華店 │14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0 │ │96年10月3日 │桂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4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1 │① │96年9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9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3期 │5333元 │(無罪) │無 │ ├──┼──┼──────┼────────────┼─────┼─────┼───────┤ │152 │ │96年10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58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153 │ │96年10月16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35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4 │ │96年10月21日│台糖長榮酒店 │221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55 │ │96年10月25日│知本老爺大酒店 │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56 │ │96年10月25日│太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1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7 │ │96年10月26日│知本老爺大酒店 │553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58 │ │96年10月29日│明山別館股份有限公司 │363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59 │ │96年10月29日│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11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公司 │ │ │ │ ├──┼──┼──────┼────────────┼─────┼─────┼───────┤ │160 │ │96年10月31日│高鐵左營站 │1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61 │ │96年11月2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2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2 │ │96年11月3日 │南都汽車西臺南 │25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3 │ │96年11月4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2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4 │ │96年11月4日 │WANG STEAK TAINAN │24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5 │ │96年11月4日 │寶島鐘錶-赤崁 │5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6 │ │96年11月10日│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 │86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7 │ │96年11月11日│中油東山服務區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8 │ │96年11月12日│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86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69 │ │96年11月13日│中油健康路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0 │① │96年10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10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4期 │5333元 │(無罪) │無 │ ├──┼──┼──────┼────────────┼─────┼─────┼───────┤ │171 │① │96年10月22日│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3510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11700元×3=35100元) │ │ │ │ │ ├──┼──────┼────────────┼─────┼─────┼───────┤ │ │② │96年10月22日│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176元 │(無罪) │無 │ ├──┼──┼──────┼────────────┼─────┼─────┼───────┤ │172 │ │96年11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7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173 │ │96年11月17日│寵物本舖-鼎山二館 │8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4 │ │96年11月18日│寶雅生活館-高雄大昌 │161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5 │ │96年12月1日 │采威服飾店 │2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6 │ │96年11月15日│夢時代購物中心 │5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7 │ │96年11月17日│娜路彎大酒店-臺東 │28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78 │ │96年11月22日│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79 │ │96年11月22日│上豐加油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0 │ │96年11月27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店 │84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1 │ │96年11月29日│普邑斯商務旅館 │16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82 │ │96年11月29日│唐亦加油站 │126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3 │ │96年11月29日│王品-北大店 │26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4 │ │96年11月30日│台鹽追分加油站 │12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5 │ │96年12月1日 │寶島鐘錶-赤崁 │2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6 │① │96年12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200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6年12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9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③ │96年12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2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7 │ │96年12月3日 │夢時代購物中心 │122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8 │ │96年12月8日 │中油成功一路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9 │ │96年12月12日│上豐加油站 │116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0 │① │96年11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11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5期 │5333元 │(無罪) │無 │ ├──┼──┼──────┼────────────┼─────┼─────┼───────┤ │191 │① │96年11月22日│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11700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11月22日│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176元 │(無罪) │無 │ ├──┼──┼──────┼────────────┼─────┼─────┼───────┤ │192 │ │97年1月4日 │曼黛瑪璉-大昌店 │700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193 │ │97年1月6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150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4 │ │97年1月6日 │順丰鞋業商行 │21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5 │ │96年12月13日│新統一牛排館 │337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6 │ │96年12月13日│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97 │ │96年12月23日│和運租車-新竹高鐵站 │17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98 │ │97年1月5日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27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高雄旗山店 │ │ │ │ ├──┼──┼──────┼────────────┼─────┼─────┼───────┤ │199 │ │97年1月8日 │台亞石油-安吉路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0 │① │96年12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12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6 期│5333元 │(無罪) │無 │ ├──┼──┼──────┼────────────┼─────┼─────┼───────┤ │201 │① │96年12月22日│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11700元 │(無罪) │無 │ │ ├──┼──────┼────────────┼─────┼─────┼───────┤ │ │② │96年12月22日│輕鬆購手續費 │176元 │(無罪) │無 │ ├──┼──┼──────┼────────────┼─────┼─────┼───────┤ │202 │①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5期│5338元 │(無罪) │無 │ │ ├──┼──────┼────────────┼─────┼─────┼───────┤ │ │②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4期│5333元 │(無罪) │無 │ │ ├──┼──────┼────────────┼─────┼─────┼───────┤ │ │③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3期│5333元 │(無罪) │無 │ │ ├──┼──────┼────────────┼─────┼─────┼───────┤ │ │④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2期│5333元 │(無罪) │無 │ │ ├──┼──────┼────────────┼─────┼─────┼───────┤ │ │⑤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1期│5333元 │(無罪) │無 │ │ ├──┼──────┼────────────┼─────┼─────┼───────┤ │ │⑥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0期│5333元 │(無罪) │無 │ │ ├──┼──────┼────────────┼─────┼─────┼───────┤ │ │⑦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9期 │5333元 │(無罪) │無 │ │ ├──┼──────┼────────────┼─────┼─────┼───────┤ │ │⑧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8期 │5333元 │(無罪) │無 │ │ ├──┼──────┼────────────┼─────┼─────┼───────┤ │ │⑨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7期 │5333元 │(無罪) │無 │ ├──┼──┼──────┼────────────┼─────┼─────┼───────┤ │203 │① │97年1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2750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9167元×2+9166=27500│ │ │ │ │ │ │ │元) │ │ │ │ │ ├──┼──────┼────────────┼─────┼─────┼───────┤ │ │② │97年1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138元 │(無罪) │無 │ ├──┼──┼──────┼────────────┼─────┼─────┼───────┤ │204 │ │97年1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176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205 │ │97年1月15日 │彥宏國際有限公司 │23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6 │ │97年1月16日 │新學友書局-青年店 │14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7 │ │97年1月16日 │海南涮羊肉-青年店 │95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8 │ │97年1月1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8482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9 │ │97年1月17日 │中油育平路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0 │ │97年1月20日 │小星星義大利城堡 │293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1 │ │97年1月26日 │高鐵左營站 │1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12 │ │97年1月27日 │小北百貨-永華店 │55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3 │ │97年1月28日 │高鐵臺南站 │1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14 │ │97年1月28日 │中油健康路站 │15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5 │ │97年1月29日 │高鐵左營站 │23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16 │ │97年1月30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7 │ │97年1月31日 │小北百貨-永華店 │21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8 │ │97年2月6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2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9 │ │97年2月11日 │劍湖山度假飯店 │741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20 │① │97年1月21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8482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28275元×3=84825元) │ │ │ │ │ ├──┼──────┼────────────┼─────┼─────┼───────┤ │ │② │97年1月21日 │輕鬆購手續費 │424元 │(無罪) │無 │ ├──┼──┼──────┼────────────┼─────┼─────┼───────┤ │221 │① │97年2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138元 │(無罪) │無 │ │ ├──┼──────┼────────────┼─────┼─────┼───────┤ │ │② │97年2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9167元 │(無罪) │無 │ ├──┼──┼──────┼────────────┼─────┼─────┼───────┤ │222 │ │97年2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92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223 │ │97年2月12日 │小園和食店 │4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4 │ │97年2月13日 │中油仁德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5 │ │97年2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66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6 │ │97年2月16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2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27 │ │97年2月17日 │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28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28 │ │97年2月21日 │中油-歸仁高鐵加油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9 │ │97年2月25日 │中油慶平路站 │15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0 │ │97年2月25日 │燦坤3C自由店 │49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1 │ │97年2月25日 │高鐵臺南站 │1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2 │ │97年2月25日 │屈臣氏-自由分公司 │44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3 │ │97年2月25日 │小園和食店 │234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4 │ │97年2月27日 │屈臣氏-公園分公司 │69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5 │ │97年2月29日 │統一精工-楠梓加油站 │15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6 │ │97年3月2日 │上豐加油站 │15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7 │ │97年3月4日 │燦坤3C永華家電館 │29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8 │ │97年3月5日 │南都汽車西臺南 │28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39 │ │97年3月8日 │舜欣加油站有限公司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0 │① │97年2月21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28275元 │(無罪) │無 │ │ ├──┼──────┼────────────┼─────┼─────┼───────┤ │ │② │97年2月21日 │輕鬆購手續費 │424元 │(無罪) │無 │ ├──┼──┼──────┼────────────┼─────┼─────┼───────┤ │241 │① │97年3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138元 │(無罪) │無 │ │ ├──┼──────┼────────────┼─────┼─────┼───────┤ │ │② │97年3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9166元 │(無罪) │無 │ ├──┼──┼──────┼────────────┼─────┼─────┼───────┤ │242 │ │97年3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601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243 │ │97年3月14日 │采威服飾店 │32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4 │ │97年4月13日 │曼黛瑪璉 │63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5 │ │97年3月13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6 │ │97年3月14日 │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203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47 │ │97年3月17日 │中油健康路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8 │ │97年3月18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63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9 │ │97年3月27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4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0 │ │97年4月11日 │中油右昌軍校路站 │19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1 │ │97年4月11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23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52 │ │97年4月13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5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3 │ │97年4月14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1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4 │① │97年3月21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28275元 │(無罪) │無 │ │ ├──┼──────┼────────────┼─────┼─────┼───────┤ │ │② │97年3月21日 │輕鬆購手續費 │424元 │(無罪) │無 │ ├──┼──┼──────┼────────────┼─────┼─────┼───────┤ │255 │ │97年4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90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256 │ │97年4月30日 │曾文貞服飾店 │53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7 │ │97年5月11日 │新學友書局-青年店 │222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8 │ │97年5月13日 │新高橋藥局-明誠店 │297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9 │ │97年4月15日 │中油溪頭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0 │ │97年4月16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1 │ │97年4月18日 │高鐵臺南站 │23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62 │ │97年4月19日 │BOSSINI臺南中正370 │10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3 │ │97年4月19日 │HANGTEN明華拍賣 │99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4 │ │97年4月20日 │MESDAMES SINCE 2003 CO │27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ANGKOK │ │ │ │ ├──┼──┼──────┼────────────┼─────┼─────┼───────┤ │265 │① │97年4月22日 │THAI COUNTRY CLUB │88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CHACHOENGSAO │ │ │ │ │ ├──┼──────┼────────────┼─────┼─────┼───────┤ │ │② │97年4月22日 │THAI COUNTRY CLUB │158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CHACHOENGSAO │ │ │ │ ├──┼──┼──────┼────────────┼─────┼─────┼───────┤ │266 │ │97年4月23日 │PRAYONG SEAFOOD │134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PATHUMTHANI │ │ │ │ ├──┼──┼──────┼────────────┼─────┼─────┼───────┤ │267 │ │97年4月23日 │NARAYA-CENTRAL WORLD │325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ANGKOK │ │ │ │ ├──┼──┼──────┼────────────┼─────┼─────┼───────┤ │268 │ │97年5月3日 │中油仁德站 │19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9 │ │97年5月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994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0 │ │97年5月8日 │保來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19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1 │ │97年5月10日 │保來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19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2 │ │97年5月10日 │山璞傳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11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3 │ │97年5月11日 │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7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74 │ │97年5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10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275 │ │97年5月25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389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6 │ │97年5月31日 │豪昌眼鏡有限公司 │109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7 │ │97年5月14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1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8 │ │97年5月15日 │新統一牛排館 │544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9 │ │97年5月21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200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0 │ │97年5月21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146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81 │ │97年5月22日 │高仕高爾夫棕櫚湖 │24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82 │ │97年5月23日 │棕梠湖渡假村 │138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83 │ │97年5月24日 │邁達康高爾夫 │3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4 │ │97年5月24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9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5 │ │97年5月25日 │永恆天詩咖啡館 │394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6 │ │97年5月28日 │燦坤3C金鼎店 │2317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7 │ │97年5月29日 │YUAN SHAO RESTURANT │131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HSINCHU │ │ │ │ ├──┼──┼──────┼────────────┼─────┼─────┼───────┤ │288 │ │97年5月29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52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89 │ │97年5月30日 │上豐加油站 │175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0 │ │97年5月30日 │高鐵新竹站 │3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91 │ │97年5月31日 │新東陽臺南門市7022 │23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2 │ │97年5月31日 │YUAN SHAO REST KAOHSIUNG│382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3 │ │97年6月2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18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4 │ │97年6月7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73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5 │ │97年6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43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296 │ │97年6月24日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46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臺北 │ │ │ │ ├──┼──┼──────┼────────────┼─────┼─────┼───────┤ │297 │ │97年7月1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710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98 │ │97年7月3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3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9 │ │97年7月8日 │BJG HAN CI CHINESE MED │1315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EIJING │ │ │ │ ├──┼──┼──────┼────────────┼─────┼─────┼───────┤ │300 │ │97年7月8日 │TIANJING JINGSI GUOJI │257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EIJING │ │ │ │ ├──┼──┼──────┼────────────┼─────┼─────┼───────┤ │301 │ │97年7月9日 │KAO ROU JI RESTURANT │178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EIJING │ │ │ │ ├──┼──┼──────┼────────────┼─────┼─────┼───────┤ │302 │ │97年7月10日 │MASS TRANSIT RAILWAY │73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HONG KONG │ │ │ │ ├──┼──┼──────┼────────────┼─────┼─────┼───────┤ │303 │ │97年7月12日 │HEREfORD REST 70 HONG │396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KONG │ │ │ │ ├──┼──┼──────┼────────────┼─────┼─────┼───────┤ │304 │ │97年7月12日 │NEWSLINK HONG KONG │163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05 │ │97年7月12日 │HONG KONG DISNEYLAND 5 │38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LANTAU ISLAND │ │ │ │ ├──┼──┼──────┼────────────┼─────┼─────┼───────┤ │306 │ │97年7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47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07 │① │97年7月20日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25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7年7月20日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7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08 │ │97年8月6日 │新光三越高雄分公司 │5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09 │ │97年7月15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8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0 │ │97年7月17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4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1 │ │97年7月19日 │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 │22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2 │ │97年7月23日 │德州石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3 │ │97年7月26日 │中油大林蒲站 │23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4 │ │97年7月28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3萬3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15 │ │97年8月3日 │統一精工-左營加油站 │183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6 │ │97年8月6日 │中油大義街站 │18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7 │ │97年8月10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76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8 │ │97年8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8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19 │ │97年7月9日 │和運租車 │19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20 │ │97年8月14日 │中油建工路站 │213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1 │ │97年8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店 │44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2 │ │97年8月14日 │龍登小吃店 │23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3 │ │97年8月29日 │中油建工路站 │217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4 │ │97年9月1日 │高鐵臺北站 │31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25 │ │97年9月3日 │統一精工-左營加油站 │200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6 │ │97年9月8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7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7 │ │97年9月10日 │中油松山機場站 │204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8 │ │97年9月10日 │高鐵左營站 │31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29 │ │97年9月13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19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30 │ │97年9月14日 │瀚林書城 │49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1 │ │97年9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1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32 │ │97年9月15日 │公爵時尚名品店-仁德店 │6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3 │ │97年9月16日 │中油育平路站 │196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4 │ │97年9月18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402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5 │ │97年9月18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1387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36 │ │97年9月20日 │中油中正二路站 │96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7 │ │97年9月20日 │守屋日本料理 │43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8 │ │97年9月22日 │臺灣優力-旗鉀 │1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9 │ │97年9月24日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險公│187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司 │ │ │ │ ├──┼──┼──────┼────────────┼─────┼─────┼───────┤ │340 │ │97年9月24日 │高雄高爾夫俱樂部 │19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41 │ │97年9月28日 │小北百貨-鼎中店 │9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2 │ │97年10月2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258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3 │ │97年10月4日 │中油健康路站 │253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4 │ │97年10月8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253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5 │ │97年10月9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79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46 │ │97年10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09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47 │ │97年11月1日 │寶雅生活館-高雄大昌 │151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8 │ │97年11月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店 │795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9 │① │97年11月11日│輕鬆購手續費 │398元 │(無罪) │無 │ │ ├──┼──────┼────────────┼─────┼─────┼───────┤ │ │② │97年11月11日│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7956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26520元×3=79560元) │ │ │ │ ├──┼──┼──────┼────────────┼─────┼─────┼───────┤ │350 │ │97年11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15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51 │ │97年11月27日│銀鯨公司大昌店BJ20 │43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2 │ │97年12月8日 │真光股份有限公司陽明營業│34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所 │ │ │ │ ├──┼──┼──────┼────────────┼─────┼─────┼───────┤ │353 │ │97年11月18日│中油中華三路站 │191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4 │ │97年12月7日 │中油運河路站 │10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5 │① │97年12月11日│輕鬆購手續費 │398元 │(無罪) │無 │ │ ├──┼──────┼────────────┼─────┼─────┼───────┤ │ │② │97年12月11日│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26520元 │(無罪) │無 │ ├──┼──┼──────┼────────────┼─────┼─────┼───────┤ │356 │ │97年12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170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357 │ │97年12月20日│大立精品 │72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8 │ │98年1月3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18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9 │ │98年1月6日 │高鐵臺北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60 │ │98年1月8日 │中油生產路站 │18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1 │ │98年1月12日 │中油鳳松站 │195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2 │ │98年1月14日 │上豐加油站 │11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3 │① │97年12月25日│輕鬆購手續費 │368元 │(無罪) │無 │ │ ├──┼──────┼────────────┼─────┼─────┼───────┤ │ │② │97年12月25日│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7250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24166×2+24168=72500│ │ │ │ │ │ │ │元) │ │ │ │ ├──┼──┼──────┼────────────┼─────┼─────┼───────┤ │364 │① │98年1月11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26520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1月11日 │輕鬆購手續費 │398元 │(無罪) │無 │ ├──┼──┼──────┼────────────┼─────┼─────┼───────┤ │365 │ │98年1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71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366 │ │98年1月17日 │一亨運動用品建工二店 │321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7 │ │98年1月19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194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8 │ │98年1月21日 │高鐵左營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69 │ │98年1月23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205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0 │ │98年2月9日 │MONTAGUT PARIS MACAU │576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1 │ │98年2月10日 │CASIO LISBOA MACAU │9221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2 │ │98年2月11日 │VENETIAN-LODGING MACAU │526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3 │ │98年2月12日 │誠品-臺南第五分公司 │104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4 │① │98年1月25日 │輕鬆購手續費 │363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1月25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24166元 │(無罪) │無 │ ├──┼──┼──────┼────────────┼─────┼─────┼───────┤ │375 │ │98年2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636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376 │ │98年3月7日 │新光三越高雄分公司 │6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7 │ │98年2月12日 │彼爾緹婚紗館 │7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8 │ │98年2月13日 │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 │1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79 │ │98年2月13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90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80 │ │98年2月17日 │吾亦私私房菜 │86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81 │ │98年2月18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14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2 │① │98年2月19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939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2月19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329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3 │ │98年2月23日 │高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293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4 │ │98年2月2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 - 高雄分 │3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公司 │ │ │ │ ├──┼──┼──────┼────────────┼─────┼─────┼───────┤ │385 │ │98年3月3日 │高鐵新竹站 │29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6 │ │98年3月3日 │高鐵臺北站 │17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7 │① │98年3月5日 │高鐵臺北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3月5日 │高鐵臺北站 │17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8 │ │98年3月7日 │吾亦私私房菜 │6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89 │ │98年3月9日 │高鐵左營站 │3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0 │ │98年3月9日 │高鐵新竹站 │5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1 │① │98年2月25日 │輕鬆購手續費 │363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2月25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24168元 │(無罪) │無 │ ├──┼──┼──────┼────────────┼─────┼─────┼───────┤ │392 │ │98年3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447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393 │ │98年3月21日 │新光三越高雄分公司 │14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4 │ │98年4月5日 │新光三越高雄分公司 │182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5 │ │98年3月10日 │宏恩綜合醫院 │284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6 │ │98年3月16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2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7 │ │98年3月17日 │中油大林蒲站 │118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8 │ │98年3月19日 │中油大義街站 │118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9 │ │98年3月23日 │桂宏加油站 │12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00 │ │98年4月1日 │高仕高爾夫永安 │226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1 │ │98年4月10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5999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02 │ │98年4月13日 │高鐵臺北站 │5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3 │ │98年4月13日 │高鐵左營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4 │ │98年4月13日 │高鐵新竹站 │16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5 │① │98年3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 │70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3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14000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46677元×2+4666= │ │ │ │ │ │ │ │14000 元) │ │ │ │ ├──┼──┼──────┼────────────┼─────┼─────┼───────┤ │406 │① │98年4月7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22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7533元×2+7534=22600│ │ │ │ │ │ │ │元) │ │ │ │ │ ├──┼──────┼────────────┼─────┼─────┼───────┤ │ │② │98年4月7日 │輕鬆購手續費 │113元 │(無罪) │無 │ ├──┼──┼──────┼────────────┼─────┼─────┼───────┤ │407 │① │98年4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91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4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18270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6090元×3=18270元) │ │ │ │ ├──┼──┼──────┼────────────┼─────┼─────┼───────┤ │408 │① │98年4月16日 │輕鬆購手續費 │300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4月16日 │輕鬆購期付金共3期 │59994元 │ 詐欺取財 │同編號1 │ │ │ │ │(19998元×3=59994元) │ │ │ │ ├──┼──┼──────┼────────────┼─────┼─────┼───────┤ │409 │ │98年4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2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410 │① │98年4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 │70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4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4667元 │(無罪) │無 │ ├──┼──┼──────┼────────────┼─────┼─────┼───────┤ │411 │① │98年5月7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7533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5月7日 │輕鬆購手續費 │113元 │(無罪) │無 │ ├──┼──┼──────┼────────────┼─────┼─────┼───────┤ │412 │① │98年5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91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5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6090元 │(無罪) │無 │ ├──┼──┼──────┼────────────┼─────┼─────┼───────┤ │413 │① │98年5月1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19998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5月16日 │輕鬆購手續費 │300元 │(無罪) │無 │ ├──┼──┼──────┼────────────┼─────┼─────┼───────┤ │414 │ │98年5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403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415 │① │98年5月15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2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8年5月15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16 │ │98年5月15日 │小北百貨-永華店 │15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17 │① │98年5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 │70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5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4666元 │(無罪) │無 │ ├──┼──┼──────┼────────────┼─────┼─────┼───────┤ │418 │① │98年6月7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7534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6月7日 │輕鬆購手續費 │113元 │(無罪) │無 │ ├──┼──┼──────┼────────────┼─────┼─────┼───────┤ │419 │① │98年6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91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6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6090元 │(無罪) │無 │ ├──┼──┼──────┼────────────┼─────┼─────┼───────┤ │420 │① │98年6月16日 │輕鬆購手續費 │300元 │(無罪) │無 │ │ ├──┼──────┼────────────┼─────┼─────┼───────┤ │ │② │98年6月1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19998元 │(無罪) │無 │ ├──┼──┼──────┼────────────┼─────┼─────┼───────┤ │421 │ │98年6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618元 │ 詐欺得利 │同編號1 │ │ │ │ │費 │ │ │ │ ├──┴──┴──────┴────────────┴─────┴─────┴───────┤ │備註:其中有93件判決無罪 │ └─────────────────────────────────────────────┘ 附表十一 ┌─────┬───────────────┐ │編 號 │原附表十之編號及名目 │ ├──┬──┼───────────────┤ │一 │ 1 │64②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 │ ├──┼───────────────┤ │ │ 2 │73①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 3 │87①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 │ │ 4 │97①輕鬆購手續費第4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4期 │ │ ├──┼───────────────┤ │ │ 5 │113①輕鬆購期付金第5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第5期 │ │ ├──┼───────────────┤ │ │ 6 │124①輕鬆購期付金第6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第6期 │ ├──┼──┼───────────────┤ │二 │ 1 │65①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 │ ├──┼───────────────┤ │ │ 2 │74①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 3 │88①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 │ │ 4 │98①輕鬆購手續費第4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4期 │ │ ├──┼───────────────┤ │ │ 5 │114①輕鬆購手續費第5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5期 │ │ ├──┼───────────────┤ │ │ 6 │125①輕鬆購手續費第6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6期 │ ├──┼──┼───────────────┤ │三 │ 1 │96①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 │ ├──┼───────────────┤ │ │ 2 │112①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 3 │121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 │ ├──┼───────────────┤ │ │ 4 │122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四 │ 1 │120①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 │ │ │ ②分期預借現金設定費 │ │ ├──┼───────────────┤ │ │ 2 │145①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 │ │ │ ②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2期 │ │ ├──┼───────────────┤ │ │ 3 │151①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 │ │ │ ②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3期 │ │ ├──┼───────────────┤ │ │ 4 │170①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 │ │ │ ②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4期 │ │ ├──┼───────────────┤ │ │ 5 │190①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 │ │ │ ②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5期 │ │ ├──┼───────────────┤ │ │ 6 │200①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 │ │ │ ②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6期 │ │ ├──┼───────────────┤ │ │ 7 │202①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5期 │ │ │ │ ②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4期 │ │ │ │ ③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3期 │ │ │ │ ④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2期 │ │ │ │ ⑤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1期 │ │ │ │ ⑥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0期 │ │ │ │ ⑦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9期 │ │ │ │ ⑧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8期 │ │ │ │ ⑨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7期 │ ├──┼──┼───────────────┤ │五 │ 1 │171②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 │ ├──┼───────────────┤ │ │ 2 │191①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 │ ├──┼───────────────┤ │ │ 3 │201①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 │ ├──┼──┼───────────────┤ │六 │ 1 │203②輕鬆購手續費 │ │ ├──┼───────────────┤ │ │ 2 │221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 3 │241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七 │ 1 │220②輕鬆購手續費 │ │ ├──┼───────────────┤ │ │ 2 │240①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 │ │ ├──┼───────────────┤ │ │ 3 │254①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 │ ├──┼──┼───────────────┤ │八 │ 1 │349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 2 │355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 3 │364①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 │ ├──┼──┼───────────────┤ │九 │ 1 │363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 2 │374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 3 │391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十 │ 1 │405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 2 │410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 3 │417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十一│ 1 │406②輕鬆購手續費 │ │ ├──┼───────────────┤ │ │ 2 │411①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 │ │ ├──┼───────────────┤ │ │ 3 │418①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 │ ├──┼──┼───────────────┤ │十二│ 1 │407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 2 │412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 3 │419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十三│ 1 │408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 2 │413①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 │ │ │ ②輕鬆購手續費 │ │ ├──┼───────────────┤ │ │ 3 │420①輕鬆購手續費 │ │ │ │ ②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 ├──┴──┴───────────────┤ │備註:共93件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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