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楊智守王榆富陳川傑

  • 當事人
    吳宏榮王桂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6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宏榮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王桂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16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宏榮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佰零壹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壹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壹張、「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貳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壹張、「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壹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護照壹本、偽造之「謝遠德」印章共貳顆、附表三、五各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共貳拾肆枚及印文共陸拾貳枚、附表四、六所示偽造之本票共參張、「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 卡」申請書上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參枚、附表七各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共伍枚及印文共貳拾枚、附表八各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共玖枚及印文共拾枚、第一銀行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共貳枚及印文共貳枚、載有謝遠德英文署名之「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壹張、附表九「 簽帳單署押沒收」欄所示之偽造「te」署名共柒拾枚、載有謝遠德英文署名之「白金商旅卡」壹張、附表十「簽帳單署押沒收」欄所示之偽造「te」署名共肆佰玖拾肆枚,均沒收之。另被訴詐欺王桂卿、謝翊鳳部分,無罪。 王桂卿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吳宏榮前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為掩飾其身分,遂與王桂卿為下列行為: ㈠、吳宏榮與王桂卿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1月13日某時,吳宏榮持其本人相片、王桂卿未得其子謝 遠德同意,逕持謝遠德之印章及舊式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相偕至高雄市左營區○○○路479號3樓之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趁全國換發身分證之際,由吳宏榮以在「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謝遠德」之署名1 枚,由王桂卿提供謝遠德之印章,於其上盜蓋謝遠德之印文2枚之方式偽造謝遠德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再連同謝 遠德之舊式身分證,交給該戶政事務所有實質審查權之承辦公務員而行使之,因承辦公務員發覺前揭申請書上照片,與謝遠德原先照片有異,另由王桂卿出具切結書,表明係其子「謝遠德」本人前來申請補發身分證之意,嗣該承辦公務員因而核發其上為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身分證與吳宏榮,致生損害於謝遠德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事實)。 ㈡、吳宏榮與王桂卿另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95年1月18日,由王桂卿未經謝遠德同 意,逕持謝遠德之印章及吳宏榮所提供其本人之相片,至高雄市○○區○○路22號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以在不知情之監理機關承辦人員吳忍依其意旨繕打後列印之「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上申請人簽章欄位,盜蓋謝遠德之印文2枚之方式,偽造謝遠德名義申請異動登記書,連同吳宏 榮之相片,交付給吳忍,致吳忍將「謝遠德破損換照、住址異動」之不實事項以電腦輸入方式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內,而准予補發其上為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下稱重型機車駕照)1張給王桂卿,王桂卿再轉交給吳宏 榮,致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事實)。 二、吳宏榮因遺失前揭95年1月13日以謝遠德名義申請換發之身 分證,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5年9月25日某時 ,至高雄市左營區○○○路479號3樓之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以在不知情之戶政機關人員吳瓊琪依其意旨繕打列印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位,偽造謝遠德之署名2枚之方式,偽造謝遠德「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 」,連同其本人相片交付給有實質審查權之吳瓊琪而行使,經吳瓊琪實質審查後,因未能發現上情,而補發其上為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身分證給吳宏榮,致生損害於謝遠德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之事實)。 三、吳宏榮因前揭案件通緝中,為順利入、出境臺灣,以避免查緝,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吳宏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6年3月9日,在不詳地點,以填寫編號000000000號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 下稱護照申請書),並在該護照申請書黏貼其本人相片及上揭為其本人相片之謝遠德名義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在該申請書背面申請人簽名欄偽造謝遠德之署名1枚之方式, 偽造謝遠德護照申請書後,交付並委由不知情之大裕旅行社業務蘇美蓮,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址設臺北市○○區○○路一段2之2號5樓)有實質審查權之公務員行使,經該公務 員實質審查後,未能發現上情,而於96年3月12日據以核發 「謝遠德」名義之護照號碼為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護照1本給吳宏榮,足以生損害於謝遠德及外交主管機關對於審核護照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前段所載之事實)。 ㈡、吳宏榮於取得外交部核發之上開中華民國護照後,即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入、出境時間,持上開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均於入、出境辦理通關手續之際,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承辦證照查驗之公務員,出示上揭「謝遠德」之中華民國護照,冒稱係「謝遠德」本人入、出境,經該管公務員形式查驗護照後,將「謝遠德」入、出境之不實資料輸入於電腦資料庫內,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電腦檔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移民署對於人民入、出境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後段所載之事實)。 四、吳宏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 ㈠、於95年2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某刻印店,委由不知情 之不詳成年人代為偽刻「謝遠德」之印章1顆,復持所冒領 之「謝遠德」身分證、重型機車駕照等證件,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銀)業務員黃黌文辦理該銀行之房屋借款申請,使黃黌文誤為申請貸款人為謝遠德,遂於95年2月20日,在臺南市○○區○○路357號,與吳宏榮洽辦貸款事宜,吳宏榮接續在附表三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共10枚,持上開盜刻之「謝遠德」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共32枚,乃偽造附表三所示謝遠德名義之申請文件;並意圖供行使之用,在附表四所示本票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及偽造謝遠德之印文,而偽造附表四所示謝遠德名義之本票共2紙,連同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文件,交與玉山 商銀業務員黃黌文而行使,致玉山商銀相關業務員黃黌文、蘇建銘等人陷於錯誤,誤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而於95年3月20日核貸優惠貸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非優惠貸款420萬元,並匯入玉山商銀戶名「謝遠德」之「0000- 000-000000」存戶帳號內,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玉山商銀對於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編號4所載之事實)。 ㈡、於95年4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某刻印店,委由不知情 之不詳成年人代為偽刻「謝遠德」之印章1顆(與上述四㈠ 之謝遠德印文之字形迥異),復持所冒領之「謝遠德」身分證、重型機車駕照、名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租賃契約及前揭玉山商銀之謝遠德帳戶等資料,向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商銀)業務員陳銘偉辦理該銀行之房屋借款申請,使陳銘偉誤為申請貸款人為謝遠德,即於95年2月20日,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75號1樓京城商銀中正分行 ,與吳宏榮洽辦貸款事宜,吳宏榮接續在附表五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共14枚,持上開盜刻之「謝遠德」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共30枚,乃偽造附表五所示謝遠德名義之申請文件;並意圖供行使之用,在附表六所示本票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及偽造謝遠德之印文,而偽造附表六所示謝遠德名義之本票,連同附表五所示偽造之文件,交與京城商銀業務員陳銘偉而行使,致京城商銀相關業務員陳銘偉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而於95年5月17日核貸391萬元及39萬元,並匯入京城商銀中正分行活期儲蓄存款第963-1號帳戶內,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京城商銀對於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編號6所載之事實)。 五、吳宏榮明知未經謝遠德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 ㈠、於97年9月27日(起訴書附表1編號7誤載95年10月12日), 在不詳處所,冒用謝遠德之名義填寫「LEXUS萬事達商務白 金卡」申請書,在申請書正卡個人資料、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謝遠德」之署名共3枚,而偽造該申請書,並持之 向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致荷蘭銀行承辦人員誤為係謝遠德本人申請,而同意核發「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 卡」予吳宏榮,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荷蘭銀行對於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編號7所載之事實)。 ㈡、於97年9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9月15日),持所冒領之 「謝遠德」身分證、重型機車駕照等,向玉山商銀業務員張志明辦理該銀行之房屋貸款申請,使張志明誤為申請貸款人為謝遠德,即於95年9月30日,在臺南市○○區○○路二段 76號,與吳宏榮洽辦貸款事宜,吳宏榮接續在附表七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共5枚,及持前揭四㈡盜刻 謝遠德之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共20枚,乃偽造附表七所示謝遠德名義之文件,並交與玉山商銀業務員張志明而行使,致玉山商銀相關業務員張志明等人陷於錯誤,誤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而核貸420萬元,並匯入玉山商銀前 揭「謝遠德」之存戶帳號內,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玉山商銀對於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編號5所載之事實)。 ㈢、於97年9月26日,持所冒領之「謝遠德」身分證等資料,至 臺南市○○路105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 商銀)金城分行,向該分行業務員蘇貞蓉辦理房屋貸款及信用卡之申請,使蘇貞蓉誤為申請貸款及信用卡人係謝遠德,即與吳宏榮洽辦相關事宜,吳宏榮接續在附表八所示之申請文件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共9枚,及持前揭四㈡盜刻謝遠 德之印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共10枚,乃偽造附表八所示謝遠德名義之文件,並交與第一商銀業務員蘇貞蓉而行使,致第一商銀相關業務員蘇貞蓉等人陷於錯誤,誤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及申請信用卡,而核貸900萬元及核發之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白金商旅卡給謝遠德,足生損 害於謝遠德及第一商銀對於放款及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編號1、3所載之事實) 。 ㈣、於98年1月21日,持所冒領之「謝遠德」身分證等資料,至 臺南市○○路105號第一商銀金城分行,向該分行業務員蘇 貞蓉辦理貸款之申請,使蘇貞蓉誤為申請貸款人為謝遠德,即與吳宏榮洽辦相關事宜,吳宏榮乃在第一銀行貸款申請書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2次,及持前揭四㈡盜刻謝遠德之印 章用印而偽造謝遠德之印文2枚,遂偽造該謝遠德之貸款申 請書,並交與第一商銀業務員蘇貞蓉而行使,致第一商銀相關業務員蘇貞蓉等人陷於錯誤,誤為是謝遠德本人辦理貸款,乃核貸200萬元給謝遠德,足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第一商銀 對於放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附表1編號2所載之事實)。 六、吳宏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取得第一商銀所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白金商旅卡後,旋在卡片 背面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te」,而偽造完成令人足以知悉係表示謝遠德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的私文書;嗣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謝遠德授權下,持上開謝遠德之信用卡,於附表九所示時、地,向附表九所示之商店消費,使各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簽帳單及商品或服務,吳宏榮乃於簽帳單上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作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之後,持以行使交付前揭店員核對,足以生損害於謝遠德及第一商銀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載之事實)。 七、吳宏榮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取得荷蘭銀行所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後,旋在卡片背面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te」,而偽造完成令人足以知悉係表示謝遠德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的私文書;嗣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謝遠德授權下,持上開謝遠德之信用卡,於附表十所示時、地,向附表十所示之商店消費,使各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簽帳單及商品或服務,吳宏榮乃於簽帳單上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作成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之後,持以行使交付前揭店員核對,足以生損害於謝遠德及荷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所載之事實)。 八、案經謝遠德提起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 、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及被告吳宏榮之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各項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100年度院 卷第68頁、第94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並非違法取得,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吳宏榮固不諱言有事實欄一至七所載之各項事實,惟否認於事實欄四㈠、㈡;五㈡至㈣、六、七所示向各該銀行申請貸款或刷卡之際,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辯稱:我於入監服刑時,已將房屋貸款清償完畢,信用卡從來沒有欠過帳;因為房屋法拍時,京城銀行沒有參加分配,才會積欠京城銀行等語;被告吳宏榮之辯護人則以:被告吳宏榮入監前,均有按期繳款,後因通緝到案才無法繳款,所以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等情為被告吳宏榮置辯。另被告王桂卿坦承有事實欄一㈠所載之犯行,然對於事實欄一㈡所載乙節,則辯稱:我都已經忘記等語。經查: 一、被告吳宏榮於事實欄一至七所載之時、地,向事實欄一至七之機關、金融機構,以謝遠德名義申請身分證、駕照、護照、房屋貸款、信用卡;及以謝遠德名義簽發如附表四、六所示之本票;另於附表二揭示時間入、出國;或向附表九、十所列商店刷卡消費等情;另被告王桂卿於事實欄一㈠所示之時、地,與吳宏榮共同以謝遠德名義申請身分證部分,除據被告吳宏榮、王桂卿所不否認外,亦有: ㈠、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案書面報告;高雄市立左營區戶政事務所98年5月19日高市左戶字第0980003180號函附之換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聲明書、切結書;高 雄市立左營區戶政事務所98年5月15日高市左戶字第0980003077號函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3頁、第34頁、第40頁、第42頁、第55頁),足認被告吳宏榮、王桂卿確有事實欄一㈠所示之事實。 ㈡、高雄市監理處98年9月18日高市監密二字第0980022893號函 附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高雄市監理處機車駕駛人異動歷史列印表、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附卷可參(見警卷第75頁至第83頁),堪認被告吳宏榮有事實欄一㈡所列之事實。 ㈢、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案書面報告;高雄市立左營區戶政事務所98年5月19日高市左戶字第0980003180號函附之補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聲明書;高雄市立左 營區戶政事務所98年5月15日高市左戶字第0980003077號函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3頁、第34頁、第37頁、第55頁),足認被告吳宏榮有事實欄二記載之事實。 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98年9月18日發文之領一字第0985141590號函附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見偵三卷第75頁至第83頁、第102頁),堪認 被告吳宏榮有事實欄三㈠、㈡羅列之事實。 ㈤、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98年8月17日玉山東南字第0980817001 號函附之開戶資料、房屋借款約定書、切結書、增補條款契約書、本票2張、增補契約、同意書;京城商業銀行中正分 行98年8月10日(98)京城中正字第0374號函附之貸款申請 書、房地買賣合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狀及地下汽車停車位之權屬及使用特別約定切結書;京城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01年1月30日(101)京城中正字第0182號函附 之本票暨授權書1份附卷可稽(見偵三卷第37頁至第49頁、 第50頁至第62頁;100年度本院卷第193頁、第214頁),是 以被告吳宏榮前揭事實欄四㈠、㈡之事實,堪予認定。 ㈥、第一商銀金城分行98年8月10日(98)一金城字第99號函附 之貸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98年8月14日發函之一總 個卡作字第29203號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總 行98年9月24日一總個卡易字第34892號函附之信用卡消費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11月2日合金總電字第0980031609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2紙;臺灣土地銀行98年11月3日總個 卡業字第0980042572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紙;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日(98)新光銀信卡字第4476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紙;聯邦商業銀行98年11月4日(98 )聯銀信卡字第18796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4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6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800014927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3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8年11月11日聯卡會計字第0986000064號函之簽帳單影本5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0日 (98)政查字第26251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紙;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3日(98)港匯銀卡字第09472號函附之簽帳單影本10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1月12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簽帳單影本1紙;玉山銀行金華分 行101年8月8日玉山金華字第1010808002號函附之玉山銀行 房屋貸款申請書、玉山銀行房屋借款契約書、房屋借款約定書、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三卷第28頁至第36頁;第89頁至第94頁;第163頁至第204頁、100年度本院卷第239頁 至第244頁),足認被告吳宏榮有事實欄五㈠至㈣及六所示 之事實。 ㈦、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10月27日(98)荷銀法字第3508號函附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共48張;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25日100澳盛(執)字第1923號函;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7日98澳盛(執)字第0930號函各1紙(見偵三卷第112頁至第161頁;本院審訴卷第37頁;100年度本院卷第81頁),是以被告吳宏榮前揭事實欄五㈠、七之事實,同堪認定。 二、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及被告吳宏榮之辯護人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有疑義,應與審究者,厥為:㈠被告吳宏榮於事實欄四㈠、㈡;五㈡至㈣、六、七所示行為時,有無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㈡被告王桂卿有無與吳宏榮共同為事實欄一㈡所列之事實?本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被告吳宏榮為事實欄四㈠、㈡;五㈡至㈣、六、七所示行為時,有無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 1、被告吳宏榮於95年1月13日申請換發謝遠德之身分證後,不 久即冒用謝遠德之身分,分別於95年2月20日、95年5月17日向玉山商銀及京城商銀申請房屋貸款,有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及附表三、五所示之文件在卷可憑。倘被告吳宏榮為避免另案通緝遭查獲,而無詐欺取財之犯意,大可以親友名義申請房屋貸款,實不必假冒謝遠德名義為之,況被告吳宏榮取得謝遠德之身分不到5個月,就向玉山商銀及京城商銀申 請房屋貸款共計1,050萬元,應非自住購屋之貸款。又被告 吳宏榮向京城商銀申請貸款時,檢具載有「正昇工業檢驗有限公司工程師謝遠德」名片及謝遠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份(見100年院卷第197頁、第198頁),益證被告吳宏榮於前揭事實欄四㈠、㈡申請房屋貸款之際,有提供不實資料給金融機構審查,使金融機構陷於錯誤,過度高估被告吳宏榮之資力,而核准貸款給被告吳宏榮之事實。 2、又觀之被告吳宏榮於97年9月16日及98年1月20日向第一商銀申請貸款時,均表明其為:威保藥局負責人,經營成藥批發,月收入191,000元,年收入2,300,000元乙節,有第一銀行貸款申請書2份附卷可稽(見偵三卷第29頁至第30頁)。衡 情,被告吳宏榮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經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吳宏榮年收入豈會有2,300,000元,更突顯出被告吳宏榮於事實欄五㈡至㈣申請 貸款或信用卡時,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3、又被告吳宏榮假冒謝遠德之名義向第一商銀申請信用卡,填載在威保藥局服務,且與97年9月16日申辦房屋貸款同時申 請,有第一商業銀行白金商旅卡申請書1份附卷可參(見偵 三卷第35頁);另以謝遠德之名義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記載其在威保藥局調配部擔任藥師,年薪120萬元,其他收 入100萬元乙情,有「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1份 可佐(見偵三卷第113頁),亦是提供不實資訊與發卡銀行 ,致第一商銀或荷蘭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與被告吳宏榮,是以被告吳宏榮向第一商銀或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及向附表九、十所示之商家消費時,已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㈡、被告王桂卿有無與吳宏榮共同為事實欄一㈡所列之事實? 1、證人吳宏榮於警詢時證稱:我向王桂卿說要辦理新式身分證要第二證件,我們就一起前往高雄監理處南區分處,由王桂卿跟監理站的人說他兒子謝遠德的重型機車駕照,洗衣時洗壞了,拿我的照片,要求補發謝遠德的駕照等語(見警卷第2頁)。 2、參以假冒謝遠德名義於95年1月18日,向高雄市監理處南區 分處申請補發駕照之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內,載有代辦人王桂卿,並記明王桂卿之身分證號碼及電話等私人資料,有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1份附卷可憑(見偵三 卷第79頁)。衡情,高雄市監理處業務人員應有比對被告王桂卿之資料後,始會應允被告王桂卿代辦謝遠德之駕照補發。況,被告王桂卿亦不諱言於95年1月13 日與被告吳宏榮共同冒名辦理換發謝遠德身分證乙節,堪認證人吳宏榮前揭所言,應非虛構。 三、綜上,被告吳宏榮為前揭事實欄四㈠、㈡;五㈡至㈣、六、七所示行為時,即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使相關金融機關陷於錯誤,高估被告吳宏榮之清償能力,而貸款或核發信用卡,故尚難因被告吳宏榮事後曾按時繳款乙情,而解免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刑責,是以被告吳宏榮及其辯護人之辯解,尚難採認。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前揭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吳宏榮為事實欄二、三、五、六、七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7月1日之後,此部分犯行,自應依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下稱刑法)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至被告吳宏榮、王桂卿為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之犯行;另被告吳宏榮為事實欄四㈠、㈡羅列之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7月1日之前,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 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 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1、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而本案被告吳宏榮、王桂卿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適用行為時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2人。 2、關於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吳宏榮、王桂卿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吳宏榮、王桂卿較為有利。 3、又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吳宏榮、王桂卿所犯事實欄一㈠、㈡或事實欄四㈠、㈡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吳宏榮、王桂卿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吳宏榮、王桂卿,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 4、關於罰金刑,在刑法修正前,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其最高罰金數額,從各該法條規定,而最低罰金數額,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為1元以上(貨幣單位為銀元),且若定有罰金刑之論罪法條係於72年6月25日前所制定,而該法條日後均未修正者,得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為新臺幣3 元;於刑法修正後,因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罰金: 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使得刑法之罰金貨 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臺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刑法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 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 5、綜上,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吳宏榮、王桂卿為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之犯行;另被告吳宏榮為事實欄四㈠、㈡行為前(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前揭部分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下稱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6、又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從刑附屬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是以本件就事實欄一㈠、㈡及事實欄四㈠、㈡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已如前述,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又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要件之規定已有修正,而緩刑之宣告,以裁判時之狀態為準,故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於新法施行之後,關於緩刑之宣告,當然適用新法之規定,不再適用舊法(最高法院刑事庭95年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併予說明。 ㈢、被告吳宏榮為事實欄三㈡所示犯行之際,入出國及移民法亦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97年8月1日施行。其中關於未經許可入國之處罰,僅條次從該法第54條修正移列至同法第74條,至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部分則未變更,是此項修正自不屬於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 問題。再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原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業經修正為「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並於100年12月9日施行,此次修正增列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爰配合增列後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應依前段規定處罰,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故此次修正結果對於被告吳宏榮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是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併予敘明。 三、㈠按在「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申請人領證簽章」欄內,偽簽「謝遠德」之署名,係用以表徵「謝遠德」已受領該身分證,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異,與一般收據性質相同,自均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被告吳宏榮或王桂 卿復將前揭申請書交給承辦之戶政事務所公務員,已就該文書有所主張而予以行使。㈡另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 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㈢又 按信用卡交易之過程,需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非僅具有處理內部事務之傳票性質,且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持卡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亦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四、本件被告吳宏榮、王桂卿之論罪科刑如下: ㈠、①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就前揭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吳宏榮偽簽「謝遠德」之署名,被告王桂卿盜用「謝遠德」之印章進而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前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階段行為;另渠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②另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就前揭事實欄一㈡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 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被告王桂卿盜用「謝遠德」之印章進而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③至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前揭事實欄一㈠、㈡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皆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④被告吳宏榮、王桂卿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⑤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就事實欄一㈠、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⑥又被告王桂卿就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檢察官雖未起訴,然與前揭已經起訴事實欄一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被告吳宏榮就前揭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吳宏榮偽簽「謝遠德」 之署名之行為,係偽造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①被告吳宏榮就前揭事實欄三㈠部分所為,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旅行社承 辦人員行使前開偽造之護照申請書,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偽簽「謝遠德」之署名之行為,係偽造前開護照申請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②被告吳宏榮就前揭事實欄三㈡部分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又於入、出境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入、出境記錄,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③又被告吳 宏榮所犯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間有部分行為重合,且其等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 一般通念,均係在該等行為之著手階段,且目的均在使被告吳宏榮得順利入、出境,在法的評價上仍均屬一行為,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斷。④而被告吳宏榮前、後於附表二所示之入、出境時間,違反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共7次,時間間隔甚久,應係 各另行起意,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⑤至被告吳宏榮所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雖於論罪法條部分,漏未引用,然公訴檢察官已當庭補充(見100年院卷第183頁),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①被告吳宏榮就前揭事實欄四㈠、㈡偽造附表三、五所示之文件,並向玉山商銀或京城商銀貸款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吳宏榮偽造附表四、附表六所示本票部分,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②又被告吳宏榮偽造附表三、五所示文件上「謝遠德」之署名、印文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附表三、五所示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吳宏榮偽造附表四、六之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他人印文、署名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亦均不另論罪。③再被告吳宏榮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謝遠德」印章,為間接正犯。④而被告吳宏榮偽造附表三、五所示之文件及附表四之本票,各係本於單一之犯意,於同地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完成犯罪行為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為接續犯,僅論以1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或偽造有價證券罪已足。⑤被告吳宏榮前揭事實欄四㈠、㈡所犯,2次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⑥又被告吳宏榮係以一貸款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⑦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欺罪,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最高法院62年度第1次刑庭庭長會議決 定㈠,70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76年度台上字第695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吳宏榮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55條後段,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⑧至被告吳宏榮偽造附表四、六所示有價證券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前揭業經起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究。 ㈤、①被告吳宏榮就前揭事實欄五㈠、㈡、㈢、㈣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又被告吳宏榮於附表七、八所示之文件及第一銀行98年1月21日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謝遠 德」署名、印文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③被告吳宏榮偽造附表七、八所示之文件,各係本於單一之犯意,於同地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完成犯罪行為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為接續犯,附表七、八各僅論以1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已足。④被告吳宏榮於事實欄五㈠、㈡、㈢、㈣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故事實欄五㈠、㈡、㈢、㈣4次犯行,各 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①被告吳宏榮就前揭事實欄六、七部分所為,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於附表九、十各次所為,另犯附表九、十「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欄內所示之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第2項詐欺得利罪(如住宿服 務、通話服務等不法利益,)。②被告吳宏榮於「白金商旅卡」、「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及附表九、十所示偽造 謝遠德之英文署名「te」,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附表九、十內雖無部分刷卡簽帳單影本,惟仍應認各有偽造「謝遠德」署名各1枚);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③被告吳宏榮於附表九、十所列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而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罪之間,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④被告吳宏榮於附表九或附表十中同一天,於相同商家刷卡消費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其犯罪時間、地點均屬密切接近,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且被告吳宏榮主觀上所認識者亦應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接續侵害同一法益,乃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實質一罪,較為合理。⑤另被告吳宏榮於事實欄六、七在信用卡背面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並行使,及於附表九、十所列不同時間刷卡消費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吳宏榮所為①事實欄一㈠、㈡之1次連續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②事實欄二、三㈠、五㈠、㈡、㈢、㈣共6次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③事實欄三㈡之7次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④事實欄四㈠、㈡之1次 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⑤被告吳宏榮在事實欄六於信用卡背面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及附表九冒名刷卡行為共6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⑥被告吳宏榮在事實欄七於信用卡背面偽簽謝遠德之英文署名及附表十冒名刷卡行為共422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累計共501次犯行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肆、科刑部分 一、被告吳宏榮部分,本院審酌被告吳宏榮因案經通緝,為避免查獲,而冒用謝遠德名義申請身分證、駕照、護照及使戶政、監理及移民署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手段,取得身分證、駕照、護照,且多次入、出境成功,紊亂戶政、監理、移民署相關業務,所生危害非輕;甚至假冒謝遠德名義,向玉山商銀、京城商銀、第一商銀申辦貸款,並以謝遠德名義簽發本票為擔保,或向荷蘭銀行、第一商銀申辦信用卡,損及謝遠德、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權益,且貸款金額不少,消費金額亦多,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吳宏榮有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吳宏榮 素行非佳,雖被告吳宏榮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但造成謝遠德及其家人所受損害甚大,實應予重懲,再思以各次犯行所生危害不同,而分別量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二、被告王桂卿部分,本院考量被告王桂卿因一時受被告吳宏榮蠱惑,與被告吳宏榮共同假冒其子謝遠德之名義申請身分證、駕照,行為可議。惟被告王桂卿為謝遠德之母,應無陷害謝遠德之心,事後已坦認犯行,態度甚佳;又被告王桂卿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自明,素 行良好,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希以戒之。 三、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業於95年7月1日起刪除生效), 就易科罰金折算1日之數額提高為100倍(即銀元1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經折算為新臺幣則為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 下);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有關易科罰金折算1日之數額提高倍數規定,即不再適用;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桂卿,故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 被告王桂卿為專科畢業,無業等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而諭知主文所示之被告王桂卿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①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前揭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另被告吳宏榮前揭事實欄二;三㈠;五㈠;六在「LEXUS萬事達 商務白金卡」背面偽簽謝遠德英文署名及附表十編號1至78 所載事實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該罪均無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②另被 告王桂卿部分,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 定,就減刑後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③被告吳宏榮為事實欄一㈠、㈡;二;三㈠;五㈠;六;附表十編號1至78所列事實之罪,經減 刑後之刑,與其餘三㈡;四㈠、㈡(四㈠、㈡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五㈡ 、㈢、㈣;六之附表79至421;七,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應適用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①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吳宏榮為事實欄 一㈠、㈡;四㈠、㈡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95 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已如前述,因被告吳宏榮有附表一所示 之罪定應執行刑,應比較新、舊法,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吳宏榮。②復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吳宏榮於事實欄三㈡所犯7次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事實欄六 與附表九共6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七與附表十共42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各所侵害之法益相同,時間相對 較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其加總效應較小;然被告吳宏榮所犯其餘各罪所侵害之法益有別,且連續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已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是以附表一所示各罪彼此間加總效應較大,故被告吳宏榮各犯行,依據前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被告吳宏榮最低刑度為4年,最高刑度為有期徒刑83 年10月。爰量處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較為妥適。 六、又被告王桂卿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前所述,本院考量其僅因一時受惑而犯本案,犯後承認錯誤,頗有悔意,且被害人謝遠德為被告王桂卿之子,被告王桂卿犯後自責甚深,衡以被告王桂卿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理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再考量被告王桂卿為73歲之高齡,故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伍、沒收部分 一、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偽造事實欄一㈠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見警卷第40頁),及事實欄一㈡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見偵三卷第79頁)。另被告吳宏榮所偽造事實欄二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見警卷第37頁);事實欄三㈠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見偵三卷第86頁);事實欄五㈠以謝遠德名義申請「LEXUS萬 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事實欄五㈣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第一銀行貸款申請書」及以謝遠德名義申請之附表三、五、七、八所示各項文件,因填具完成後,業已分別持交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高雄市監理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玉山商銀、京城商銀、第一商銀、荷蘭銀行等留存,已非被告吳宏榮或王桂卿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而附表九、十所示偽造之簽帳單,其中銀行留存聯亦非被告吳宏榮所有,又交由被告吳宏榮保存之留存聯,均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 二、惟按縱署押、印文為文書之一部,偽造署押、偽造印文之行為應吸收於偽造文書行為,而無須另行論罪,然若未將偽造之文書沒收者,仍應依刑法第219條將偽造之署押、印文沒 收(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597號判例意旨參照);復考量前揭有關沒收為從刑,從刑附屬於主刑,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之說明,爰就: ㈠、①事實欄一㈠「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1枚;②事實欄四㈠、㈡有關之附表三、五各項文件所示 偽造謝遠德署名及印文部分;③事實欄四㈠、㈡偽造「謝遠德」之印章各1枚部分,雖均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依修正前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於各該罪之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㈡、①事實欄二「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2枚;②事實欄三㈠「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 德署名1枚;③事實欄五㈠「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申請書上之偽造謝遠德署名2枚;④事實欄五㈣「第一銀行貸款 申請書」上偽造謝遠德署名及印文各2次;及附表七、八各 項文件所示偽造謝遠德署名及印文,與附表九、十所列署押欄沒收部分,皆未扣案,然亦無證據證明已滅失,由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各該罪之主 文項下,宣告沒收。 ㈢、另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係以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則不在其列(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8年台上字第1533號、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 意旨可資為參);是以,被告吳宏榮、王桂卿於事實欄一㈠「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之盜用謝遠德印文2枚及事實 欄一㈡所示「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上盜用謝遠德之印文,既係被告王桂卿持謝遠德本人之印章所盜蓋,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揆以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三、又事實欄一㈠、㈡;二;三㈠上開貼有「吳宏榮」相片之「謝遠德」身分證2張、重型機車駕照1張、中華民國護照1本 ,及事實欄五㈠、㈢所載之「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 「白金商旅卡」各1張,皆係為被告吳宏榮所持有之物,且 該等物品均係為被告吳宏榮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得之物,已據本院審認如前所述,雖該等證件均未經扣案,然除事實欄一㈠所示之身分證1張,據被告吳宏榮之供述,業 已遺失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證件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一併宣告沒收之。又前揭證件及信用卡上所偽造「謝遠德」之署名,因已附著於該證件及信用卡上併予宣告沒收,不復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四、再按刑法對偽造之有價證券,採義務沒收主義,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46號裁判要旨參照),是以如附表四、六所示之偽造本票共3張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附表四 、六所示本票上所偽造「謝遠德」之印文及署名,因已附著於偽造之本票上併予宣告沒收,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2770號判例意旨參照)。 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①檢察官認被告吳宏榮、王桂卿前揭事實欄一㈠;及被告吳宏榮前揭事實二部分所為,均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②然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 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亦著有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③查國民身分證之核發事涉國民身分之管理而有一定之審查流程及作業規範,戶政機關對人民申辦國民身分證時,應查對其身分、人貌、所提出之相片是否與本人相符,如身分人貌有疑義,即應予查證,必要時亦須核對口卡片,以防虛偽、假冒情事發生,是戶政機關之公務員對於就國民身分證之核發自有實質審查之權,而非僅能作形式上審查,亦即本件申請補領身分證之情形,非一經被告吳宏榮或王桂卿申請,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核與刑法第214 條之構成要件有間,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至檢察官亦認被告吳宏榮前揭事實欄三㈠部分所為,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及護照條例第23條第4項之冒用名 義申辦護照罪嫌(見100年院卷第182頁至第183頁)。惟: ㈠、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護照條例第23條第3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護照條例第23條第3項之罪,係以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供他人冒名申請護照為成立要件,而同條第4項之罪,則針對前項冒用名義申請護照 者,特設處罰之規定,故如冒用名義申請護照之人,其持以申請護照之國民身分證,非該國民身分證之本人所交付或該國民身分證本人以謊報遺失為由所領得,即非該條項所處罰之對象(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理由參照)。 準此,本件被告吳宏榮既係冒用謝遠德名義謊報身分證遺失而申請補發身分證,並於領得謝遠德身分證後,由被告吳宏榮自己持該身分證影本請領謝遠德名義之護照,並非由謝遠德本人將其本人身分證交付被告吳宏榮或謊報遺失,以供被告吳宏榮冒名申請護照,是被告吳宏榮此部分行為,依據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顯與護照條例第23條第3項、第4項之構成要件顯不相符。 ㈡、另查:護照條例第18條、第21條第1項分別規定:「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者。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三、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18條、第19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18條第3款、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外,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應附記不服之救濟程序」。故依上開相關規定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承辦公務員對於國人護照之申請案件均有審查權限,並非一經申請,該公務員即有核准登載之義務,揆諸上開說明及最高法院亦著有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自難認被告吳宏榮此部分所為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㈢、由上列㈠、㈡所述,本應為被告吳宏榮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被告吳宏榮此部分所為,與前開事實欄三㈠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院就此部份自無庸為無罪之諭知。 四、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5載有被告吳宏榮於96年5月31日在高雄宜家家居消費770元,因認此部分被告吳宏榮亦係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然查:被告吳宏榮於96年5月31日在高雄宜家家居係刷卡退款770元,有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10月27日(98)荷銀法字第3508號函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在卷可憑(見偵三卷第123頁),應非 被告吳宏榮持卡消費甚明,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吳宏榮於刷退之簽帳單有冒謝遠德名義署名之情形,應為被告吳宏榮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被告吳宏榮此部分所為,與前開事實欄七經論罪科刑部分,檢察官認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同樣無庸為無罪之諭知,附予敘明。 五、按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所稱之「偽造」或「變造」,不僅其製作名義人須係出於無權製作或更改,即其所製作或更改之內容,亦須出於虛構不實者,始足當之。經查:被告吳宏榮固曾於事實欄一㈠、二之方法,獲得有黏貼其本人照片之謝遠德身分證1份,其上所登載之內容,固因被告吳宏榮提 供自己之照片非謝遠德之照片,而顯與事實不符,惟其仍屬戶政機關據其職掌所依法製發無訛。是以,被告吳宏榮以前述方式獲得謝遠德之換發或補發身分證並加行使之行為,除別有其他罪名可資論斷以外,顯因未能具備「偽造」或「變造」之要件,而難以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證件罪或護 照條例第23條第2項之罪相繩,併予說明。 乙、無罪部分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宏榮於89年間,因參加敬神活動而認識謝翊鳳,進一步結識謝翊鳳之母親王桂卿後,被告吳宏榮並無代王桂卿、謝翊鳳從事境外公司之經營或參與海外基金、未上市股票投資之真意,竟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爾俠」、「俞大軍」之成年男子,推由被告吳宏榮出面向謝翊鳳、王桂卿佯稱投資境外公司、海外基金及未上市股票獲利頗佳,值得投資云云,力邀2人共同出資經營,且為 取信渠等,被告吳宏榮與「張爾俠」前往王桂卿位於高雄市○○區○○街4巷9號13樓住處,以由王桂卿擔任境外公司負責人為藉口,佯以出具英文文件供王桂卿簽名,致王桂卿、謝翊鳳陷於錯誤而同意參與出資;嗣被告吳宏榮取得王桂卿、謝翊鳳之部分投資款,竟食髓知味,再以資金不足為由,要求王桂卿、謝翊鳳加碼投資,而王桂卿、謝翊鳳因對被告吳宏榮所述投資情節深信不疑,且擔心之前投資款項血本無歸,乃陸續提供投資款予被告吳宏榮,迄93年間為止,王桂卿、謝翊鳳各出資約3000萬元(詳細金額無從確認),被告吳宏榮取得上開投資款項後,不僅未代為投資境外公司、海外基金或未上市股票,且未曾分配利潤予王桂卿、謝翊鳳,亦未將投資款歸還,因認被告吳宏榮所為涉有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而檢察官 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91年4月30日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一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吳宏榮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王桂卿、謝翊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及被告吳宏榮曾有相似之詐欺前科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吳宏榮堅決否認有何前揭詐欺取財之罪嫌,辯稱:我沒有詐騙王桂卿、謝翊鳳他們投資,我於89年認識謝翊鳳時,有一位叫張爾俠的人,張爾俠叫我投資境外控股公司,我投資了約2千多萬元,都沒有賺錢 ,謝翊鳳在聊天中問有什麼可以賺錢,我就介紹張爾俠給謝翊鳳,他們接觸過程我只有參與過1、2次,張爾俠、謝翊鳳都是自己聯絡的,謝翊鳳大約投資了1、2千萬元,匯款帳號郭淑貞都是張爾俠給我們的,93、94年張爾俠就很少聯絡,而去叫王桂卿投資匯錢的事情,都是張爾俠聯絡的等語(見偵一卷第11頁)。 四、經查:本件檢察官僅提出證人王桂卿、謝翊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以證明被告吳宏榮有詐騙王桂卿、謝翊鳳投資乙節,然對於王桂卿、謝翊鳳受騙金額多寡,卻未提出相關資金來源、流向以資佐證,是以證人王桂卿、謝翊鳳證述內容可否相互佐證,致本院形成無合理懷疑之心證,為此部分之重點,故實有比對證人王桂卿、謝翊鳳歷次證述內容之必要。 ㈠、首先,觀之證人謝翊鳳歷來之證述內容: 1、於98年6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與吳宏榮是於85年間在三民 區大樂公司附近一家三清宮拜拜而認識,我有投資吳宏榮土地生意約3百萬,後來又陸續投資未上市股條,我共計在吳 宏榮那裡投資4千多萬等語(見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 2、嗣於98年7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投資部分我不 認為是詐欺,可能是投資失敗,因為吳宏榮也沒有拿到錢等詞(見偵一卷第28頁)。 3、至98年10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仍稱:我認識吳宏榮後,我有跟他投資過土地、未上市股票、還有這個境外公司,我自己投資了4、5千萬元,土地部分我投資百萬元,未上市股票投資了7、8百萬元,吳宏榮跟我講上開資金都連結在一起,都有相關;我沒有拿過任何利潤;我覺得我沒有被騙,我猜想是不是吳宏榮因為投資失敗,日子也不好過,我不知道他有沒有騙我等節(見偵三卷第106頁至第107頁)。 4、俟於99年3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始證稱:吳宏榮是以投資境外公司為理由向我邀約投資,這部分是沒問題,但公司如何營運,我也都不知情,我之所以一直拿錢出來,就是為了要取回之前投資失敗的錢;吳宏榮說錢都在公司裡面,一開始200、300萬是投資土地,他並沒有說投資失敗,只說要繼續投資,才可以取回之前投資的款項;我自己的部分,最少投資3000多萬;我媽媽王桂卿的部份也差不多3000多萬;我自己保存的帳冊已經找不到了,我上次說9000多萬是大概的金額,實際金額,我沒有辦法計算等語(見偵三卷第253 頁)。 5、由證人謝翊鳳前揭證述可知其是與被告吳宏榮共同投資,並不認為遭被告吳宏榮詐欺之事實。然究竟投資金額多寡,證人謝翊鳳證述前、後不一;然證人謝翊鳳投資之金額如此龐大,應有一定資金來源,但證人謝翊鳳卻無法提出該資金來源以實其說,甚至,連其保存之帳冊亦已遺失,有待其他證據以佐證其證述之必要。 ㈡、再者,對照證人王桂卿下列證詞,可否佐證證人謝翊鳳之證述? 1、於98年5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約在89年,吳宏 榮在三清宮拜拜時,騙我說要投資基金可以獲利,我陸陸續續給吳宏榮,有些匯款、有些給現金,我的錢加我家人及跟親戚好友借的錢,約共9千萬;吳宏榮沒有拿任何投資文件 給我看;匯款資料沒有留下來,都是匯到別人的帳戶等語(見偵一卷第4頁)。 2、於98年7月17日偵訊時,證稱:我女兒謝翊鳳在80幾年時認 識吳宏榮,謝翊鳳說吳宏榮介紹認識了一位張先生,對基金投資很內行,謝翊鳳就參與投資,謝翊鳳把自己的存款都投資進去,還去跟同事借錢,房子也抵押借款,後來謝翊鳳說還是不夠,要我幫忙,我不敢跟我先生說,就將我的存款1 、2千萬元分別拿現金給吳宏榮或是匯帳戶,郭淑貞的帳戶 也是吳宏榮給我的,因為吳宏榮跟我說投資沒有問題,一定會賺錢,且吳宏榮還有帶一位張爾俠先生過來,帶了1份英 文的文件,我們也不懂,以為那是官方文件,就對他們的話很相信,我前、後給他們的錢已經算不清楚了,後來我的錢全部給他們了,吳宏榮就說公司開始有在賺錢了,但是都沒有給我任何利潤,當時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還是很相信他,後來吳宏榮說還要再繳稅什麼的,我就跟我先生謝明章講,我先生也認為這值得投資,跟我大兒子謝遠達借了1800萬元,謝遠達當時有跟我講說可能是詐騙,可是我們沒有聽他的話,因為我們認為吳宏榮有拿文件出來,所以謝遠達還是陸續匯款1800萬元給我,我再將錢交現金給吳宏榮或是匯到郭淑貞的帳戶裡。之後再跟我女兒謝汨珍借2百多萬元、跟謝汨 雲借1百多萬元,謝遠達又用他的保單借款700多萬元陸續匯給我,我們還去跟同事借錢,所有的錢都是交現金或匯款給吳宏榮等詞(見偵一卷第10頁至第11頁)。 3、另於98年10月19日偵訊時結證稱:因為吳宏榮一直跟我說他也是受害者,所以我不能確定吳宏榮是不是詐欺的人,至於謝遠德身分證的部分,當初我是跟吳宏榮一起到戶政事務所去,一起講好這麼做的,謝翊鳳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其他情形如同我上次所述,我會告吳宏榮詐欺是指他把謝遠德的身分證拿去銀行借錢部分,至於投資的部分,我不確定他是不是詐欺等節(見偵三卷第11頁)。 4、至98年10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記得我簽過兩份投資境外公司的文件,當時吳宏榮和張爾俠來我家,是兩份英文文件,簽完之後他們就帶走,我手上沒有任何文件;我不清楚該境外公司名稱,吳宏榮跟我說該公司是經營基金方面的;我不曾陪同吳宏榮前往國外考察;不知道該境外公司如何營運;張爾俠有要我當該公司負責人,但我不確定是不是真的有當;吳宏榮到底投資了什麼我不清楚,我自己的部分投資了3千萬元;投資後,沒有拿過任何利潤等情(見 偵三卷第106頁至第107頁)。 5、從證人王桂卿前揭證述足認,確有自稱張爾俠之人與王桂卿聯繫投資事宜,且王桂卿有部分投資金額係從存款提現金或匯款,此應有金融機關之存提款資料可憑據,然檢察官或王桂卿卻無提出相關資料以供佐證。再者,王桂卿亦認為被告吳宏榮涉嫌詐欺部分,是指被告吳宏榮假冒謝遠德名義向銀行貸款,至於投資的部分,則不確定被告吳宏榮是否詐欺,此與證人謝翊鳳前揭證述相符。然對於究竟是張爾俠出面邀請渠等投資,抑或是被告吳宏榮斡旋投資過程等節,證人王桂卿、謝翊鳳之證述仍有出入,尚無法以證人王桂卿之證述佐證證人謝翊鳳之證述,使本院形成被告吳宏榮確有以投資為由,詐騙渠等之事實。 ㈢、另公訴檢察官論告時提出被告吳宏榮有雷同之詐欺前科,以證明被告吳宏榮有詐欺王桂卿、謝翊鳳云云。然被告前科資料僅能證明被告之素行,並無法遽認被告吳宏榮確有與張爾俠詐欺王桂卿、謝翊鳳之事實;況且,除證人王桂卿、謝翊鳳前揭證述外,並無其他交易明細、匯款或投資資料以判斷王桂卿、謝翊鳳究竟是投資亦或是遭人詐騙? 五、參諸上情,檢察官提出前開各項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未能使本院確信被告吳宏榮確有詐欺王桂卿、謝翊鳳之事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此部分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吳宏榮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吳宏榮確有檢察官所指詐欺王桂卿、謝翊鳳之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之基礎,是揆諸前開條文及判例意旨,此部分依法應為被告吳宏榮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74條第1項 第1款,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20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339條第1項、第20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昭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5條 (沒收物)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事 實 │ 主 文 │ ├──┼───────┼───────────────────┤ │ 一 │事實欄一㈠㈡ │吳宏榮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 │ │ │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申│ │ │ │請書」上偽造謝遠德署名壹枚、貼有「吳宏│ │ │ │榮」相片之「謝遠德」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 │ │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壹張,均沒收之。 │ ├──┼───────┼───────────────────┤ │ 二 │事實欄二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 │ │ │月,未扣案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 │ │ │偽造謝遠德署名貳枚、貼有「吳宏榮」相片│ │ │ │之「謝遠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壹張,均│ │ │ │沒收之。 │ ├──┼───────┼───────────────────┤ │ 三 │事實欄三㈠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 │ │ │月,未扣案之「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上偽│ │ │ │造謝遠德署名壹枚、貼有「吳宏榮」相片之│ │ │ │「謝遠德」中華民國護照壹本,均沒收之。│ ├──┼───────┼───────────────────┤ │ 四 │事實欄三㈡ │吳宏榮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共柒罪,各│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五 │事實欄四㈠㈡ │吳宏榮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 │ │ │,未扣案之偽造「謝遠德」印章共貳顆、附│ │ │ │表三、五各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共│ │ │ │貳拾肆枚及印文共陸拾貳枚、附表四、六所│ │ │ │示偽造之本票共參張,均沒收之。 │ ├──┼───────┼───────────────────┤ │ 六 │事實欄五㈠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 │ │月,未扣案之「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 │ │ │ │申請書上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參枚,沒收之。│ ├──┼───────┼───────────────────┤ │ 七 │事實欄五㈡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附表七各│ │ │ │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共伍枚及印文│ │ │ │共貳拾枚,均沒收之。 │ ├──┼───────┼───────────────────┤ │ 八 │事實欄五㈢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附表八各│ │ │ │項文件所示偽造之謝遠德署名共玖枚及印文│ │ │ │共拾枚,均沒收之。 │ ├──┼───────┼───────────────────┤ │ 九 │事實欄五㈣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第一銀行│ │ │ │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貸款申請書上偽造之│ │ │ │謝遠德署名共貳枚及印文共貳枚,均沒收之│ │ │ │。 │ ├──┼───────┼───────────────────┤ │ 十 │事實欄六 │吳宏榮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包括在信用卡│及他人,共陸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背面偽簽謝遠德│未扣案載有謝遠德英文署名之「白金商旅卡│ │ │之英文署名及附│」壹張,附表九「簽帳單署押沒收」欄所示│ │ │表九63次冒名刷│之偽造「te」署名共柒拾枚,均沒收之。 │ │ │卡行為,共64次│ │ │ │) │ │ ├──┼───────┼───────────────────┤ │十一│事實欄七 │吳宏榮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包括在信用卡│眾及他人,共柒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背面偽簽謝遠德│,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未扣案載有謝遠德│ │ │之英文署名及附│英文署名之「LEXUS萬事達商務白金卡」壹 │ │ │表十421次冒名 │張,附表十「簽帳單署押沒收」欄編號1至7│ │ │刷卡行為,共計│8所示之偽造「te」署名共玖拾枚,均沒收 │ │ │422次,其中79 │之。㈡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次有減刑之適用│眾及他人,共參佰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 │ │) │貳月,未扣案附表十「署押沒收欄」編號79│ │ │ │至421所示之偽造「te」署名共肆佰零肆枚 │ │ │ │,均沒收之。 │ └──┴───────┴───────────────────┘ 附表二: ┌──┬──────┬──────┐ │編號│ 出境時間 │ 入境時間 │ ├──┼──────┼──────┤ │ 一 │97年4月19日 │97年4月24日 │ ├──┼──────┼──────┤ │ 二 │97年6月2日 │97年6月6日 │ ├──┼──────┼──────┤ │ 三 │97年7月7日 │97年7月12日 │ ├──┼──────┼──────┤ │ 四 │97年7月29日 │97年8月1日 │ ├──┼──────┼──────┤ │ 五 │98年1月29日 │98年2月1日 │ ├──┼──────┼──────┤ │ 六 │98年2月9日 │98年2月11日 │ ├──┼──────┼──────┤ │ 七 │98年2月24日 │98年2月26日 │ └──┴──────┴──────┘ 附表三: ┌──┬────────────┬─────┬─────┬─────┐ │編號│ 文件名稱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玉山商業銀行「房屋借款約│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1│ │ │定書」(批覆書核准號碼 │5枚 │2枚 │頁至第42頁│ │ │950068) │ │ │ │ ├──┼────────────┼─────┼─────┼─────┤ │ 二 │切結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2│ │ │ │3枚 │2枚 │頁反面 │ ├──┼────────────┼─────┼─────┼─────┤ │ 三 │增補條款契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3│ │ │ │4枚 │1枚 │頁 │ ├──┼────────────┼─────┼─────┼─────┤ │ 四 │授權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4│ │ │ │2枚 │1枚 │頁 │ ├──┼────────────┼─────┼─────┼─────┤ │ 五 │玉山商業銀行「房屋借款約│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4│ │ │定書」(批覆書核准號碼 │13枚 │2枚 │頁反面至第│ │ │950069) │ │ │46頁 │ ├──┼────────────┼─────┼─────┼─────┤ │ 六 │增補契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6│ │ │ │3枚 │1枚 │頁反面 │ ├──┼────────────┼─────┼─────┼─────┤ │ 七 │授權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7│ │ │ │2枚 │1枚 │頁 │ └──┴────────────┴─────┴─────┴─────┘ 附表四: ┌──┬────────────┬─────┬─────┬─────┐ │編號│ 本 票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發票日:95年2月20日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4│ │ │面額:200萬元;支付玉山 │1枚 │1枚 │頁 │ │ │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 │ │ │ ├──┼────────────┼─────┼─────┼─────┤ │ 二 │發票日:95年2月20日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47│ │ │面額:420萬元;支付玉山 │1枚 │1枚 │頁 │ │ │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 │ │ │ └──┴────────────┴─────┴─────┴─────┘ 附表五: ┌──┬────────────┬─────┬─────┬─────┐ │編號│ 文件名稱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房屋/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理財型房屋貸款申請書 │2枚 │1枚 │第213頁 │ ├──┼────────────┼─────┼─────┼─────┤ │ 二 │授權書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 │1枚 │1枚 │第214頁 │ ├──┼────────────┼─────┼─────┼─────┤ │ 三 │房屋貸款契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借貸金額為391萬元) │9枚 │4枚 │第215頁至 │ │ │ │ │ │第214頁反 │ │ │ │ │ │面 │ ├──┼────────────┼─────┼─────┼─────┤ │ 四 │房屋貸款契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借貸金額為39萬元) │10枚 │4枚 │第216頁 │ ├──┼────────────┼─────┼─────┼─────┤ │ 五 │房地買賣合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55│ │ │ │2枚 │2枚 │頁至第56頁│ ├──┼────────────┼─────┼─────┼─────┤ │ 六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謝遠德 │謝遠德 │偵三卷第57│ │ │ │6枚 │2枚 │頁至第60頁│ └──┴────────────┴─────┴─────┴─────┘ 附表六: ┌──┬────────────┬─────┬─────┬─────┐ │編號│ 本 票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發票日:95年4月20日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面額:430萬元;支付臺南 │2枚 │1枚 │第214頁 │ │ │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或其指定人 │ │ │ │ └──┴────────────┴─────┴─────┴─────┘ 附表七: ┌──┬────────────┬─────┬─────┬─────┐ │編號│ 文件名稱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玉山銀行房屋貸款申請表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 │2枚 │2枚 │第240頁 │ ├──┼────────────┼─────┼─────┼─────┤ │ 二 │玉山商業銀行「房屋借款約│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定書」(批覆書核准號碼 │16枚 │3枚 │第241頁至 │ │ │0000000000) │ │ │第244頁 │ ├──┼────────────┼─────┼─────┼─────┤ │ 三 │同意書 │謝遠德 │ │偵三卷第49│ │ │ │2枚 │ │頁反面 │ └──┴────────────┴─────┴─────┴─────┘ 附表八: ┌──┬────────────┬─────┬─────┬─────┐ │編號│ 文件名稱 │ 印 文 │ 署 名 │ 出 處 │ ├──┼────────────┼─────┼─────┼─────┤ │ 一 │第一銀行97年9月26日貸款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申請書 │5枚 │2枚 │第219頁 │ ├──┼────────────┼─────┼─────┼─────┤ │ 二 │第一商業銀行印鑑卡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徵信編號:0000000-0) │2枚 │1枚 │第221頁 │ ├──┼────────────┼─────┼─────┼─────┤ │ 三 │聲請書 │謝遠德 │謝遠德 │100年院卷 │ │ │ │3枚 │3枚 │第222頁 │ ├──┼────────────┼─────┼─────┼─────┤ │ 四 │第一商業銀行白金商旅卡申│ │謝遠德 │偵三卷第35│ │ │請書 │ │3枚 │頁 │ └──┴────────────┴─────┴─────┴─────┘ 附表九:第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接續│時間 │商店 │金額 │ 詐欺取財 │簽帳單署押沒收│ │ │ │ │ │ │或詐欺得利│ │ ├──┼──┼──────┼────────────┼─────┼─────┼───────┤ │1 │ │97年11月5日 │家樂福-鳳山店 │7956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 │ │ │ │ │ ├──┼──┼──────┼────────────┼─────┼─────┼───────┤ │2 │ │97年11月5日 │新統一牛排館 │3124元 │ 詐欺取財 │「te」 │ ├──┼──┼──────┼────────────┼─────┼─────┼───────┤ │3 │ │97年11月6日 │中油友情站 │2016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 │ │97年11月7日 │新泰城泰雲料理 │8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 │ │97年11月9日 │中油安平工業區站 │201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 │ │97年11月9日 │原燒餐廳-臺南永華店 │1474元 │ 詐欺取財 │「te」 │ ├──┼──┼──────┼────────────┼─────┼─────┼───────┤ │7 │ │97年11月10日│臺灣高鐵-左營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8 │ │97年11月10日│微風商務旅館 │21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9 │ │97年11月11日│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0 │ │97年11月14日│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2016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11 │ │97年11月15日│新月梧桐餐廳 │3366元 │ 詐欺取財 │「te」 │ ├──┼──┼──────┼────────────┼─────┼─────┼───────┤ │12 │ │97年11月18日│大立精品 │58000元 │ 詐欺取財 │「te」 │ ├──┼──┼──────┼────────────┼─────┼─────┼───────┤ │13 │ │97年11月21日│臺灣高鐵-左營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4 │ │97年11月21日│家美旅店 │3000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15 │ │97年11月22日│臺灣高鐵-臺北站 │298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6 │ │97年11月24日│中油-大義街站 │1832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17 │ │97年11月27日│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4395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18 │① │97年11月28日│臺灣高鐵-左營站 │1490元 │ 詐欺得利 │「te」 │ │ ├──┼──────┼────────────┼─────┼─────┼───────┤ │ │② │97年11月28日│臺灣高鐵-臺北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te」 │ ├──┼──┼──────┼────────────┼─────┼─────┼───────┤ │19 │ │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鐵-左營站 │3820元 │ 詐欺得利 │「te」 │ ├──┼──┼──────┼────────────┼─────┼─────┼───────┤ │20 │ │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21 │ │97年12月11日│守屋日本料理 │1720元 │ 詐欺取財 │「te」 │ ├──┼──┼──────┼────────────┼─────┼─────┼───────┤ │22 │ │97年12月19日│舊振南食品有限公司 │56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 │ - 高鐵站 │ │ │ │ ├──┼──┼──────┼────────────┼─────┼─────┼───────┤ │23 │ │97年12月19日│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24 │ │97年12月23日│中油永華路東站 │184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25 │ │97年12月24日│富爺視聽歌唱 │220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26 │ │97年12月24日│誠大珠寶銀樓 │780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27 │ │97年12月25日│小園和食店 │1740元 │ 詐欺取財 │「te」 │ ├──┼──┼──────┼────────────┼─────┼─────┼───────┤ │28 │ │97年12月26日│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84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29 │ │97年12月29日│富爺視聽歌唱 │190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30 │ │98年1月1日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分公司 │132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1 │ │98年1月1日 │DONNA HSN │749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2 │ │98年1月6日 │臺灣高鐵-左營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te」 │ ├──┼──┼──────┼────────────┼─────┼─────┼───────┤ │33 │ │98年1月8日 │皇龍小吃店 │500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4 │ │98年1月9日 │小園和食店 │152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5 │ │98年1月11日 │東森得易購臺北分公司 │1330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36 │ │98年1月14日 │新泰城泰雲料理 │1670元 │ 詐欺取財 │「te」 │ ├──┼──┼──────┼────────────┼─────┼─────┼───────┤ │37 │ │98年1月15日 │富爺視聽歌唱 │150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38 │ │98年1月20日 │高雄高爾夫俱樂部 │1980元 │ 詐欺得利 │「te」 │ ├──┼──┼──────┼────────────┼─────┼─────┼───────┤ │39 │ │98年1月21日 │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40 │ │98年1月26日 │上將華洋百貨行 │669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1 │① │98年1月27日 │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98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 │② │98年1月27日 │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4970元 │ 詐欺取財 │「te」 │ ├──┼──┼──────┼────────────┼─────┼─────┼───────┤ │42 │ │98年1月30日 │GIORDANO LTD │465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3 │ │98年2月1日 │KING POWER DUTY FREE │2721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4 │ │98年2月10日 │CAFE DECO MACAU │2801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5 │ │98年2月10日 │GCA*VENETIAN M0000000 │13404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6 │ │98年2月11日 │CASINO GRAND LISBOA │13439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7 │ │98年2月16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95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48 │ │98年2月16日 │臺灣高鐵-左營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49 │ │98年2月16日 │家美旅店 │3145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0 │ │98年2月17日 │臺灣高鐵-臺北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51 │ │98年2月21日 │明誠日光精品旅館 │2900元 │ 詐欺得利 │「te」 │ ├──┼──┼──────┼────────────┼─────┼─────┼───────┤ │52 │ │98年2月23日 │中油育平路站 │198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3 │① │98年2月24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287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② │98年2月24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289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③ │98年2月24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1500元 │ 詐欺取財 │「te」 │ ├──┼──┼──────┼────────────┼─────┼─────┼───────┤ │ │④ │98年2月24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7500元 │ 詐欺取財 │「te」 │ ├──┼──┼──────┼────────────┼─────┼─────┼───────┤ │54 │ │98年2月24日 │AIGLE(MACAU)LIMITED │9807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5 │ │98年2月24日 │SISLEY │310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6 │ │98年2月25日 │ORIENT GOLF(MACAU)CL │14816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t│ │ │ │ │ │ │ │e 」 │ ├──┼──┼──────┼────────────┼─────┼─────┼───────┤ │57 │ │98年4月7日 │名人高爾夫專賣店 │790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58 │ │98年4月8日 │中油育平路站 │1245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59 │① │98年4月10日 │家樂福-愛河店 │6969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 │ │② │98年4月10日 │家樂福-愛河店 │59994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60 │ │98年4月12日 │東信企業 │120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61 │① │98年4月14日 │家樂福-愛河店 │6972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 │ │② │98年4月14日 │家樂福-愛河店 │59640元 │ 詐欺取財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62 │ │98年4月15日 │臺灣高鐵-臺北站 │2530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63 │ │98年4月16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991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附表十:荷蘭銀行信用卡遭盜刷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接續│時間 │商店 │金額 │ 詐欺取財 │簽帳單署押沒收│ │ │ │ │ │ │或詐欺得利│ │ ├──┼──┼──────┼────────────┼─────┼─────┼───────┤ │1 │ │95年10月17日│尊爵旅行社有限公司 │55000元 │ 詐欺得利 │簽單樣式不可考│ │ │ │ │ │ │ │,依被告吳宏榮│ │ │ │ │ │ │ │所述為 1 枚「 │ │ │ │ │ │ │ │te 」 │ ├──┼──┼──────┼────────────┼─────┼─────┼───────┤ │2 │ │95年10月18日│台亞石油-大舍甲站 │78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 │ │95年10月18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262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 │ │95年10月19日│穩記港式點心 │100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 │ │95年10月19日│尊爵旅行社有限公司 │875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6 │ │95年10月20日│台亞石油-金華站 │10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 │ │95年10月2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64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 │ │95年10月21日│中購媒體科技 │232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 │ │95年10月22日│好樂迪KTV三多店 │2589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0 │ │95年10月23日│台亞石油-祥盟站 │13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 │ │95年10月30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75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2 │ │95年11月2日 │中油公司 │106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 │①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05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216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③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④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94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⑤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31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⑥ │95年11月11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52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4 │ │95年11月12日│台糖虎山加油站 │10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 │ │95年11月12日│台糖嘉年華購物中心 │17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 │ │95年11月13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227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7 │① │95年11月14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2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5年11月14日│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45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 │ │95年11月15日│中油燕巢站 │106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 │ │95年12月6日 │宏達加油站 │110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 │ │95年12月6日 │九和汽車-高雄分公司 │550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 │ │95年12月7日 │萬視達企業社 │29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 │ │95年12月7日 │東信企業有限公司 │110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 │ │95年12月7日 │楓丹白露溫泉休閒會館 │294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4 │ │95年12月10日│鉅威科技有限公司 │99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 │ │95年12月11日│臺灣大哥大高雄林森 │240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6 │ │95年12月11日│萬視達企業社 │66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 │ │95年12月11日│中油建國二路站 │12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 │ │95年12月13日│紅舫頂級牛排館-臺南店 │318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 │ │95年12月14日│臺鐵局-高雄站 │143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0 │ │95年12月15日│萬視達企業社 │15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 │ │95年12月16日│知本老爺大酒店 │763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2 │ │95年12月17日│知本老爺大酒店 │27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3 │ │95年12月18日│萬視達企業社 │3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 │① │95年12月22日│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 │203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5年12月22日│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 │3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5 │ │95年12月23日│互愛文化志業股份有限公司│12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 │ │95年12月28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499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7 │ │96年1月6日 │上豐加油站 │1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8 │ │96年1月6日 │好樂迪KTV三多店 │212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 │ │96年1月11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04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0 │ │96年1月12日 │張家食堂 │1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1 │ │96年1月14日 │台亞石油-金華站 │75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2 │ │96年1月17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4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3 │ │96年1月20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0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4 │ │96年1月2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35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5 │ │96年1月26日 │台亞石油-麻豆交流道站 │1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6 │ │96年1月29日 │高都汽車-LEXUS民族所 │40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7 │ │96年1月30日 │燦坤-永華家電館 │452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8 │ │96年2月3日 │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 │859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9 │ │96年2月10日 │洺泉泉水療旅館 │24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50 │① │96年2月16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23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6年2月16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37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1 │ │96年2月17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367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2 │ │96年2月22日 │阿索米鞋行 │13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3 │ │96年2月22日 │華光皮鞋店 │29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4 │ │96年3月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店 │290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5 │ │96年3月5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36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司 │ │ │ │ ├──┼──┼──────┼────────────┼─────┼─────┼───────┤ │56 │ │96年3月5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南旗│58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57 │ │96年2月13日 │中央產物保險-高雄分公司 │8062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58 │ │96年2月20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59 │ │96年3月1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5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0 │ │96年3月5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5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1 │ │96年3月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204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2 │ │96年3月7日 │台糖量販TAISUCO-仁德店 │25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3 │ │96年3月13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1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4 │① │96年2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1343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2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40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65 │① │96年3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10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3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34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66 │ │96年3月20日 │金弘笙-高雄店 │21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7 │ │96年3月25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142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8 │ │96年3月19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69 │ │96年3月22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1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0 │ │96年3月25日 │HIPAY網路交易中心 │3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71 │ │96年4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242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2 │ │96年4月3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45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3 │① │96年3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40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3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1343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74 │① │96年4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10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4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34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75 │ │96年4月21日 │新學友書局-青年店 │143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6 │ │96年4月24日 │瑪莉亞服飾 │52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7 │ │96年4月20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4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8 │ │96年4月22日 │燦坤3C永華二店 │799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79 │ │96年4月2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安平 │74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店專櫃 │ │ │ │ ├──┼──┼──────┼────────────┼─────┼─────┼───────┤ │80 │ │96年4月27日 │佳珍海產小吃部 │14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1 │ │96年4月28日 │燦坤3C永華家電館 │23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2 │ │96年5月1日 │高都汽車-LEXUS民族廠 │53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3 │ │96年5月4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4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4 │ │96年5月9日 │統一精工-路竹二站 │142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5 │ │96年5月12日 │永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43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6 │ │96年5月14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0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87 │① │96年4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40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4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1343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88 │① │96年5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10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5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34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89 │① │96年5月24日 │宜家家居-高雄 │2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6年5月24日 │宜家家居-高雄 │566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0 │ │96年5月16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店 │352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1 │ │96年5月20日 │HENG CHIA CO.LTD HENG │158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TAIPEI │ │ │ │ ├──┼──┼──────┼────────────┼─────┼─────┼───────┤ │92 │ │96年6月3日 │東信企業有限公司 │117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3 │ │96年6月7日 │統一精工-祥永加油站 │13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4 │ │96年6月7日 │漢神百貨 │64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5 │ │96年6月12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31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96 │① │96年5月2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1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5月2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1176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97 │① │96年5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4期 │40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5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4期 │1343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98 │① │96年6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4期 │10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6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4期 │34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99 │ │96年6月14日 │人形町日本料理 │130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0 │ │96年6月20日 │邁達康高爾夫 │4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1 │ │96年6月20日 │車之輪汽車百貨 │54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2 │ │96年6月21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20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3 │ │96年6月24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20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4 │ │96年6月27日 │屈臣氏-屏東分公司 │66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5 │ │96年6月28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5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6 │ │96年6月30日 │上豐加油站 │114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7 │ │96年7月2日 │台糖長榮酒店 │139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08 │ │96年7月3日 │上豐加油站 │114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09 │ │96年7月5日 │瑞特汽車公司-北臺南廠 │536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0 │ │96年7月9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1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1 │ │96年7月11日 │中油左營站 │15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2 │① │96年6月2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1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6月2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1176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13 │① │96年6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5期 │1343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6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5期 │40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14 │① │96年7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5期 │10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7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5期 │34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15 │ │96年7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3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116 │ │96年7月14日 │寵物本舖-鼎山二館 │9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17 │ │96年7月13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85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18 │ │96年8月10日 │遠雄海洋公園 │499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19 │ │96年8月11日 │億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56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20 │① │96年7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7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設定費 │8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③ │96年7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期 │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21 │ │96年7月2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3期 │1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22 │ │96年7月2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1176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23 │ │96年7月23日 │電匯費 │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24 │① │96年7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6期 │1343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7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6期 │40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25 │① │96年8月12日 │輕鬆購手續費第6期 │10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8月12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6期 │34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26 │ │96年8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127 │ │96年8月27日 │山形屋祥宇店 │983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28 │ │96年8月16日 │和運租車-新竹高鐵站 │15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29 │ │96年8月17日 │新竹福華大飯店 │33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0 │① │96年8月17日 │高鐵新竹站 │1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8月17日 │高鐵新竹站 │106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1 │ │96年8月18日 │大潤發安平店 │117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2 │ │96年8月24日 │名媛婦幼用品專賣店-自由 │174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3 │ │96年8月2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店 │436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4 │ │96年8月27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796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5 │ │96年8月28日 │和運租車-新竹高鐵站 │15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6 │ │96年8月28日 │台亞石油-大業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37 │ │96年8月28日 │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8 │ │96年8月29日 │高鐵新竹站 │24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39 │ │96年8月29日 │向日葵孕婦裝 │14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40 │ │96年8月31日 │高鐵臺南站 │74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1 │ │96年9月1日 │和運租車-新竹高鐵站 │25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2 │ │96年9月2日 │國賓大飯店新竹分公司 │1171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3 │ │96年9月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店 │529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44 │ │96年9月7日 │統一精工-金華加油站 │12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45 │① │96年8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8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2期 │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6 │ │96年9月13日 │高爾夫菁英俱樂部會費 │25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7 │ │96年9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88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148 │ │96年10月9日 │寵物本舖-鼎山二館 │8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49 │ │96年10月14日│LALA-義華店 │14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0 │ │96年10月3日 │桂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4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1 │① │96年9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9月20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3期 │533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2 │ │96年10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5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153 │ │96年10月16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35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4 │ │96年10月21日│台糖長榮酒店 │221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55 │ │96年10月25日│知本老爺大酒店 │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56 │ │96年10月25日│太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11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57 │ │96年10月26日│知本老爺大酒店 │553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58 │ │96年10月29日│明山別館股份有限公司 │363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59 │ │96年10月29日│真工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11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公司 │ │ │ │ ├──┼──┼──────┼────────────┼─────┼─────┼───────┤ │160 │ │96年10月31日│高鐵左營站 │1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61 │ │96年11月2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2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2 │ │96年11月3日 │南都汽車西臺南 │25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3 │ │96年11月4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2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4 │ │96年11月4日 │WANG STEAK TAINAN │24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5 │ │96年11月4日 │寶島鐘錶-赤崁 │5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6 │ │96年11月10日│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 │86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7 │ │96年11月11日│中油東山服務區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68 │ │96年11月12日│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86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69 │ │96年11月13日│中油健康路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0 │① │96年10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10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4期 │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71 │① │96年10月22日│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117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10月22日│輕鬆購手續費第1期 │1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72 │ │96年11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173 │ │96年11月17日│寵物本舖-鼎山二館 │8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4 │ │96年11月18日│寶雅生活館-高雄大昌 │161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5 │ │96年12月1日 │采威服飾店 │2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6 │ │96年11月15日│夢時代購物中心 │5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77 │ │96年11月17日│娜路彎大酒店-臺東 │28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78 │ │96年11月22日│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79 │ │96年11月22日│上豐加油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0 │ │96年11月27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店 │84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1 │ │96年11月29日│普邑斯商務旅館 │16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82 │ │96年11月29日│唐亦加油站 │126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3 │ │96年11月29日│王品-北大店 │26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4 │ │96年11月30日│台鹽追分加油站 │12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5 │ │96年12月1日 │寶島鐘錶-赤崁 │2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6 │① │96年12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200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6年12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9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③ │96年12月1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12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7 │ │96年12月3日 │夢時代購物中心 │122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8 │ │96年12月8日 │中油成功一路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89 │ │96年12月12日│上豐加油站 │116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0 │① │96年11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11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5期 │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91 │① │96年11月22日│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117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11月22日│輕鬆購手續費第2期 │1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92 │ │97年1月4日 │曼黛瑪璉-大昌店 │7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3 │ │97年1月6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150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4 │ │97年1月6日 │順丰鞋業商行 │21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5 │ │96年12月13日│新統一牛排館 │337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196 │ │96年12月13日│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97 │ │96年12月23日│和運租車-新竹高鐵站 │17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198 │ │97年1月5日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27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高雄旗山店 │ │ │ │ ├──┼──┼──────┼────────────┼─────┼─────┼───────┤ │199 │ │97年1月8日 │台亞石油-安吉路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0 │① │96年12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手續月費 │5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6年12月20日│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 │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01 │① │96年12月22日│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117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6年12月22日│輕鬆購手續費 │1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02 │①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5期│533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4期│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③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3期│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④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2期│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⑤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1期│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⑥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10期│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⑦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9期 │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⑧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8期 │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⑨ │97年1月4日 │分期預借現金期付金第7期 │53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03 │① │97年1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916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1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13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04 │ │97年1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1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205 │ │97年1月15日 │彥宏國際有限公司 │23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6 │ │97年1月16日 │新學友書局-青年店 │14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7 │ │97年1月16日 │海南涮羊肉-青年店 │95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8 │ │97年1月1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8482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09 │ │97年1月17日 │中油育平路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0 │ │97年1月20日 │小星星義大利城堡 │293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1 │ │97年1月26日 │高鐵左營站 │1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12 │ │97年1月27日 │小北百貨-永華店 │55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3 │ │97年1月28日 │高鐵臺南站 │1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14 │ │97年1月28日 │中油健康路站 │15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5 │ │97年1月29日 │高鐵左營站 │23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16 │ │97年1月30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7 │ │97年1月31日 │小北百貨-永華店 │214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8 │ │97年2月6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28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19 │ │97年2月11日 │劍湖山度假飯店 │741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20 │① │97年1月21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2827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1月21日 │輕鬆購手續費 │42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21 │① │97年2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13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2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916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22 │ │97年2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9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223 │ │97年2月12日 │小園和食店 │4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4 │ │97年2月13日 │中油仁德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5 │ │97年2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66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6 │ │97年2月16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2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27 │ │97年2月17日 │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28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28 │ │97年2月21日 │中油-歸仁高鐵加油站 │122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29 │ │97年2月25日 │中油慶平路站 │15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0 │ │97年2月25日 │燦坤3C自由店 │49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1 │ │97年2月25日 │高鐵臺南站 │1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2 │ │97年2月25日 │屈臣氏-自由分公司 │44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3 │ │97年2月25日 │小園和食店 │234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4 │ │97年2月27日 │屈臣氏-公園分公司 │69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5 │ │97年2月29日 │統一精工-楠梓加油站 │15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6 │ │97年3月2日 │上豐加油站 │15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7 │ │97年3月4日 │燦坤3C永華家電館 │29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38 │ │97年3月5日 │南都汽車西臺南 │28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39 │ │97年3月8日 │舜欣加油站有限公司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0 │① │97年2月21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2827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2月21日 │輕鬆購手續費 │42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41 │① │97年3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13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3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916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42 │ │97年3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60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243 │ │97年3月14日 │采威服飾店 │32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4 │ │97年4月13日 │曼黛瑪璉 │63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5 │ │97年3月13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6 │ │97年3月14日 │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203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47 │ │97年3月17日 │中油健康路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8 │ │97年3月18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63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49 │ │97年3月27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4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0 │ │97年4月11日 │中油右昌軍校路站 │19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1 │ │97年4月11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23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52 │ │97年4月13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5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3 │ │97年4月14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10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4 │① │97年3月21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2827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3月21日 │輕鬆購手續費 │42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55 │ │97年4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9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256 │ │97年4月30日 │曾文貞服飾店 │53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7 │ │97年5月11日 │新學友書局-青年店 │222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8 │ │97年5月13日 │新高橋藥局-明誠店 │297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59 │ │97年4月15日 │中油溪頭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0 │ │97年4月16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6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1 │ │97年4月18日 │高鐵臺南站 │23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62 │ │97年4月19日 │BOSSINI臺南中正370 │10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3 │ │97年4月19日 │HANGTEN明華拍賣 │99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4 │ │97年4月20日 │MESDAMES SINCE 2003 CO │27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ANGKOK │ │ │ │ ├──┼──┼──────┼────────────┼─────┼─────┼───────┤ │265 │① │97年4月22日 │THAI COUNTRY CLUB │88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CHACHOENGSAO │ │ │ │ │ ├──┼──────┼────────────┼─────┼─────┼───────┤ │ │② │97年4月22日 │THAI COUNTRY CLUB │158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CHACHOENGSAO │ │ │ │ ├──┼──┼──────┼────────────┼─────┼─────┼───────┤ │266 │ │97年4月23日 │PRAYONG SEAFOOD │134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PATHUMTHANI │ │ │ │ ├──┼──┼──────┼────────────┼─────┼─────┼───────┤ │267 │ │97年4月23日 │NARAYA-CENTRAL WORLD │325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ANGKOK │ │ │ │ ├──┼──┼──────┼────────────┼─────┼─────┼───────┤ │268 │ │97年5月3日 │中油仁德站 │19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69 │ │97年5月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994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0 │ │97年5月8日 │保來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19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1 │ │97年5月10日 │保來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19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2 │ │97年5月10日 │山璞傳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11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3 │ │97年5月11日 │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7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74 │ │97年5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10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275 │ │97年5月25日 │大樂量販民族店 │389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6 │ │97年5月31日 │豪昌眼鏡有限公司 │109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7 │ │97年5月14日 │名人體育用品社 │1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8 │ │97年5月15日 │新統一牛排館 │544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79 │ │97年5月21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200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0 │ │97年5月21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146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81 │ │97年5月22日 │高仕高爾夫棕櫚湖 │24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82 │ │97年5月23日 │棕梠湖渡假村 │138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83 │ │97年5月24日 │邁達康高爾夫 │31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4 │ │97年5月24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93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5 │ │97年5月25日 │永恆天詩咖啡館 │394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6 │ │97年5月28日 │燦坤3C金鼎店 │2317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87 │ │97年5月29日 │YUAN SHAO RESTURANT │131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HSINCHU │ │ │ │ ├──┼──┼──────┼────────────┼─────┼─────┼───────┤ │288 │ │97年5月29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52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89 │ │97年5月30日 │上豐加油站 │175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0 │ │97年5月30日 │高鐵新竹站 │3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91 │ │97年5月31日 │新東陽臺南門市7022 │23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2 │ │97年5月31日 │YUAN SHAO REST KAOHSIUNG│382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3 │ │97年6月2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18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4 │ │97年6月7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73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5 │ │97年6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43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296 │ │97年6月24日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46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臺北 │ │ │ │ ├──┼──┼──────┼────────────┼─────┼─────┼───────┤ │297 │ │97年7月1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710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298 │ │97年7月3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3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299 │ │97年7月8日 │BJG HAN CI CHINESE MED │1315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EIJING │ │ │ │ ├──┼──┼──────┼────────────┼─────┼─────┼───────┤ │300 │ │97年7月8日 │TIANJING JINGSI GUOJI │257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EIJING │ │ │ │ ├──┼──┼──────┼────────────┼─────┼─────┼───────┤ │301 │ │97年7月9日 │KAO ROU JI RESTURANT │178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BEIJING │ │ │ │ ├──┼──┼──────┼────────────┼─────┼─────┼───────┤ │302 │ │97年7月10日 │MASS TRANSIT RAILWAY │73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HONG KONG │ │ │ │ ├──┼──┼──────┼────────────┼─────┼─────┼───────┤ │303 │ │97年7月12日 │HEREfORD REST 70 HONG │3963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KONG │ │ │ │ ├──┼──┼──────┼────────────┼─────┼─────┼───────┤ │304 │ │97年7月12日 │NEWSLINK HONG KONG │1637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05 │ │97年7月12日 │HONG KONG DISNEYLAND 5 │38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LANTAU ISLAND │ │ │ │ ├──┼──┼──────┼────────────┼─────┼─────┼───────┤ │306 │ │97年7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47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07 │① │97年7月20日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25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7年7月20日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 │7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08 │ │97年8月6日 │新光三越高雄分公司 │5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09 │ │97年7月15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8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0 │ │97年7月17日 │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分公司 │4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1 │ │97年7月19日 │濃庄茶館股份有限公司 │229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2 │ │97年7月23日 │德州石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3 │ │97年7月26日 │中油大林蒲站 │235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4 │ │97年7月28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3萬3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15 │ │97年8月3日 │統一精工-左營加油站 │183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6 │ │97年8月6日 │中油大義街站 │18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7 │ │97年8月10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76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18 │ │97年8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8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19 │ │97年7月9日 │和運租車 │19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20 │ │97年8月14日 │中油建工路站 │213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1 │ │97年8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店 │441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2 │ │97年8月14日 │龍登小吃店 │23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3 │ │97年8月29日 │中油建工路站 │217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4 │ │97年9月1日 │高鐵臺北站 │31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25 │ │97年9月3日 │統一精工-左營加油站 │200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6 │ │97年9月8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70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7 │ │97年9月10日 │中油松山機場站 │204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28 │ │97年9月10日 │高鐵左營站 │31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29 │ │97年9月13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19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30 │ │97年9月14日 │瀚林書城 │49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1 │ │97年9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1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32 │ │97年9月15日 │公爵時尚名品店-仁德店 │6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3 │ │97年9月16日 │中油育平路站 │1968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4 │ │97年9月18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402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5 │ │97年9月18日 │南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13872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36 │ │97年9月20日 │中油中正二路站 │96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7 │ │97年9月20日 │守屋日本料理 │43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8 │ │97年9月22日 │臺灣優力-旗鉀 │1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39 │ │97年9月24日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險公│187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司 │ │ │ │ ├──┼──┼──────┼────────────┼─────┼─────┼───────┤ │340 │ │97年9月24日 │高雄高爾夫俱樂部 │19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41 │ │97年9月28日 │小北百貨-鼎中店 │9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2 │ │97年10月2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258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3 │ │97年10月4日 │中油健康路站 │253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4 │ │97年10月8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253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5 │ │97年10月9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79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46 │ │97年10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09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47 │ │97年11月1日 │寶雅生活館-高雄大昌 │151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8 │ │97年11月5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店 │795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49 │① │97年11月11日│輕鬆購手續費 │39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11月11日│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265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50 │ │97年11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155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51 │ │97年11月27日│銀鯨公司大昌店BJ20 │437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2 │ │97年12月8日 │真光股份有限公司陽明營業│348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所 │ │ │ │ ├──┼──┼──────┼────────────┼─────┼─────┼───────┤ │353 │ │97年11月18日│中油中華三路站 │191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4 │ │97年12月7日 │中油運河路站 │106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5 │① │97年12月11日│輕鬆購手續費 │39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12月11日│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265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56 │ │97年12月17日│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17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57 │ │97年12月20日│大立精品 │72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8 │ │98年1月3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18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59 │ │98年1月6日 │高鐵臺北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60 │ │98年1月8日 │中油生產路站 │18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1 │ │98年1月12日 │中油鳳松站 │195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2 │ │98年1月14日 │上豐加油站 │11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3 │① │97年12月25日│輕鬆購手續費 │36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7年12月25日│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2416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64 │① │98年1月11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2652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1月11日 │輕鬆購手續費 │39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65 │ │98年1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7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66 │ │98年1月17日 │一亨運動用品建工二店 │3211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7 │ │98年1月19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194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68 │ │98年1月21日 │高鐵左營站 │39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69 │ │98年1月23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南下加油站│205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0 │ │98年2月9日 │MONTAGUT PARIS MACAU │5766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1 │ │98年2月10日 │CASIO LISBOA MACAU │9221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2 │ │98年2月11日 │VENETIAN-LODGING MACAU │5269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3 │ │98年2月12日 │誠品-臺南第五分公司 │104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4 │① │98年1月25日 │輕鬆購手續費 │36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1月25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2416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75 │ │98年2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63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76 │ │98年3月7日 │新光三越高雄分公司 │65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7 │ │98年2月12日 │彼爾緹婚紗館 │7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78 │ │98年2月13日 │王門大酒店有限公司 │1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79 │ │98年2月13日 │中油永華路東站 │190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80 │ │98年2月17日 │吾亦私私房菜 │86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81 │ │98年2月18日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14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2 │① │98年2月19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939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2月19日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329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3 │ │98年2月23日 │高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2937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4 │ │98年2月2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 - 高雄分 │36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公司 │ │ │ │ ├──┼──┼──────┼────────────┼─────┼─────┼───────┤ │385 │ │98年3月3日 │高鐵新竹站 │29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6 │ │98年3月3日 │高鐵臺北站 │17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7 │① │98年3月5日 │高鐵臺北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3月5日 │高鐵臺北站 │17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88 │ │98年3月7日 │吾亦私私房菜 │6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89 │ │98年3月9日 │高鐵左營站 │32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0 │ │98年3月9日 │高鐵新竹站 │58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1 │① │98年2月25日 │輕鬆購手續費 │36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2月25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2416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2 │ │98年3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44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393 │ │98年3月21日 │新光三越高雄分公司 │14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4 │ │98年4月5日 │新光三越高雄分公司 │1827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5 │ │98年3月10日 │宏恩綜合醫院 │284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396 │ │98年3月16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123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7 │ │98年3月17日 │中油大林蒲站 │118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8 │ │98年3月19日 │中油大義街站 │1185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399 │ │98年3月23日 │桂宏加油站 │12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00 │ │98年4月1日 │高仕高爾夫永安 │226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1 │ │98年4月10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愛河店 │59994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02 │ │98年4月13日 │高鐵臺北站 │51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3 │ │98年4月13日 │高鐵左營站 │195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4 │ │98年4月13日 │高鐵新竹站 │16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5 │① │98年3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 │7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3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466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6 │① │98年4月7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75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4月7日 │輕鬆購手續費 │1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7 │① │98年4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9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4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609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8 │① │98年4月16日 │輕鬆購手續費 │3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4月1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1期 │1999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09 │ │98年4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22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410 │① │98年4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 │7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4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4667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11 │① │98年5月7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753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5月7日 │輕鬆購手續費 │1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12 │① │98年5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9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5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609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13 │① │98年5月1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2期 │1999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5月16日 │輕鬆購手續費 │3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14 │ │98年5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40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415 │① │98年5月15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22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 │ │② │98年5月15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000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16 │ │98年5月15日 │小北百貨-永華店 │152元 │ 詐欺取財 │同上 │ ├──┼──┼──────┼────────────┼─────┼─────┼───────┤ │417 │① │98年5月26日 │輕鬆購手續費 │7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5月2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4666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18 │① │98年6月7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7534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6月7日 │輕鬆購手續費 │113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19 │① │98年6月10日 │輕鬆購手續費 │91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6月10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609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20 │① │98年6月16日 │輕鬆購手續費 │300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② │98年6月16日 │輕鬆購期付金第3期 │1999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421 │ │98年6月17日 │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劃保險│618元 │ 詐欺得利 │同上 │ │ │ │ │費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