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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炫德徐美麗黃蕙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全
選任辯護人
劉玟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英豪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旻鴻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沈宗霖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4年度訴字第27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967、5934、625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家全所犯附表三、四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部分、暨徐旻鴻、沈宗霖部分,均撤銷。

林家全犯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夾鏈袋參只,驗後總淨重壹點零八五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徐旻鴻、沈宗霖被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即林家全所犯附表一、二部分及陳英豪所犯附表二部分)。

林家全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事實

一、林家全意圖營利,基於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或單獨或與陳英豪共同為下述販賣行為:

㈠林家全於附表一、三、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交易方式、「毒品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高于婷(綽號「紅紅」)、吳金忠、康振昌、高慈憶(綽號「青青」)、楊昇峰、李宗賢、王家偉、鄒家洋(其中附表一編號12、17部分為楊昇峰代替鄒家洋出面交付金錢及收受毒品)等8人,共31次,共獲取販毒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7750元。

㈡林家全與陳英豪(綽號「美國仔」、「阿伯」)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2次以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方式,先由林家全與高于婷約定見面後,再由陳英豪交付附表二「毒品數額」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高于婷及收取價金,再由陳英豪將所得金錢交予林家全,合計所得共1,000元。

二、林家全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5 月3 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之陳英豪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04 年5月4日上午10時許,在林家全位於屏東縣○○市○○路00號住處進行搜索時,林家全於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未發覺其所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前,向現場警員坦承其施用毒品,並為警當場扣得為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驗前淨重各為0.97公克、0.067公克、0.081公克,檢後淨重各為0.956公克、0.058公克、0.071公克,驗後淨重共計1.085公克,含夾鍊袋3只)、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供本件販賣毒品所用電子磅秤1個、零號夾鏈袋1包、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及與本案無關之愷他命、現金1500元等物,警方再經林家全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林家全及陳英豪部分)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除上開有爭執部分外,其餘均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家全、陳英豪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36 頁反面、157 頁反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林家全部分(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1.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林家全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卷第99-121頁、他字卷二第211-217頁、原審卷二第341頁、本院卷一第220頁反面、259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高于婷(見警卷第303-307頁、他字卷二第119-121頁)、吳金忠(見警卷第592頁、他字卷一第93頁)、康振昌(見警卷第385頁至第387頁、他字卷一第126頁)、高慈憶(見警卷第473-478、482-484頁、他字卷一第198 頁、他字卷二第136頁)、楊昇峰(見警卷第418-433頁、他字卷一第243-246頁)、李宗賢(見警卷第349-354頁、他字卷一第297-298頁)、王家偉(見警卷第545-548頁、他字卷二第40頁)、鄒家洋(見他字卷二第71頁正反面、第93頁)分別於警偵詢所述向被告林家全購買毒品情節;及證人即附表二部分共同被告陳英豪於警、偵訊所述代替林家全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及收取金錢等情相符(見警卷第220-221頁、他字卷二第237-238頁),並有供被告林家全本件販賣毒品所用電子磅秤1個、零號夾鏈袋1包、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等物扣案供憑(見警卷第6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又被告林家全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確曾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與高于婷所持用門號0000

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高慈憶於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1亦曾借用與林家全聯絡)及使用公共電話00-0000

000、00-0000000號、吳金忠所持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康振昌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高慈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使用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楊昇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李宗賢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王家偉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等情,亦有如附表五至八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警卷第135-138、140-141、144、146、149-150、154-156、159-167、170-173、178-179、182-183、185-186、192-193、198、207-209、212-215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04年聲監字第46號通訊監察書、104年聲監續字第98、141號通訊監察書(見警卷第7、9、11頁)在卷可稽。觀諸附表五至八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林家全與前開證人間僅需確認時間、地點即可見面,無庸表明事由,其中:⑴或與高于婷間以「(高)因為這裡比較隱密的地方就是,要從我槌子那裏去了,不過我怕被他看見阿」、「(高)小的就好了」、「(高)要找捏,因為我是藍色的」、「(高)要找一張給我喔」;⑵與高慈憶間以「(高)我想要那一天跟我姊去找你的一樣」、「(林)一杯涼的還是半杯」、「(林)阿你要怎樣」、「(高)就是…5阿」、「(林)跟前天一樣5喔」、「(高)不然我現拿一半給你啊」、「(高)那個阿,要讓你賺的阿,你一定要出來」、「(林)我現在在用阿」、「(高)你要接捏,你不要不接捏,大包的捏」、「(高)那個、我要95喔」;⑶與楊昇峰間以「(楊)我要還你一千」、「(楊)我俊宏(台語音譯)的朋友那個」、「(楊)我等等還你兩千」、「(林)你看要直接過來還是在公園等我」、「(林)你拿去試看看好了」等語交談,顯見彼此見面目的係早有默契,並使用暗語溝通,且涉及金錢交易,足徵被告林家全與各證人間前述所稱毒品交易過程確有所據。

2.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⑴事實欄二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事實,業據被告林家全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75頁、卷二第341頁、本院卷一第220頁反面),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B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 000,原始編號B00000000,安非他命含量12300ng/ml、甲基安非他命含量000000ng/ml)各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

47、611頁),及白色結晶3小包(即甲基安非他命,詳後述)、吸食器1組扣案可憑(警卷第6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而扣案之白色晶體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6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41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警卷第610頁),且吸食器經警方初步檢驗結果,亦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附卷可憑(同卷第49頁、第55頁)。是被告林家全自白與事實及證據相合,應堪認定。

⑵被告林家全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2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受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之101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02-116頁),是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㈡被告陳英豪部分(即如附表二所示共同販賣毒品部分):被告陳英豪就事實欄一㈡所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高于婷並向其收取金錢共2次,而與被告林家全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業經其於警偵詢、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20-221頁、他字卷二第237頁、原審卷二第341 頁、本院卷一第259 頁正反面),核與證人高于婷於警、偵訊之證述(見警卷第303-304 、306-307 頁、他字卷二第119-120 頁) ,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家全於警偵詢之證述(見警卷第119 、120-121 頁、他字卷二第216 頁)相符。又被告林家全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確曾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高于婷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使用之公共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絡毒品交易事宜等情,亦有如附表六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警卷第198 、214-215 頁)、屏東地院104 年聲監字第46號及104 年聲監續字第9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警卷第7-10頁)在卷可稽。再觀諸如附表六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林家全與高于婷2 次電話中,先後提及「我叫我朋友過去」、「我叫我朋友下去」等情,由此足認被告陳英豪自白代替林家全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高于婷及收取金錢2 次等情,應屬實在。是被告陳英豪之自白與事實及證據相合,應堪認定。

㈢被告林家全及被告陳英豪就附表二部分,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1.按刑法上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要件;又關於正犯、幫助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91號判決意旨參見)。此外,提供毒品作為買賣使用、聯絡買賣、交付毒品、收取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第3843號判決意旨參見)。

2.被告林家全與購毒者先以電話聯絡毒品交易情事後,被告陳英豪即實際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及收取價金,是其與共同被告林家全分擔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

㈣被告2 人有營利之意圖:

1.按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而所稱「營利」,本非限於現實金錢之授受以賺取價差一端,倘行為人販入或賣出毒品,主觀上係出於為自己計算而獲取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不論係採減量分裝、添加他物稀釋毒品純度後販出,或大量購入以享有折扣或贈品等方式為之,因行為人均可藉此販賣行為以獲取利益,故仍與販賣行為中主觀之營利要件無悖。再者,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方類皆以隱匿秘密之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以除非別有積極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第3557號判決意旨參見)。

2.查甲基安非他命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匪淺,向為政府厲法查緝之目標,且交易價格昂貴,觀諸被告林家全與本件購毒者高于婷、吳金忠、康振昌、高慈憶、楊昇峰、李宗賢、王家偉、鄒家洋間均欠缺至親或密友關係等情,苟無不法利得,被告林家全自無可能甘冒遭查緝法辦重刑之風險,而平白無端分贈、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上開等人。參以被告林家全於警詢中自承其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售價500 元可賺取150元至200元(見警卷第100頁),1000元則可賺取200元至300元利益(見他字卷二第212頁),因此足認被告林家全主觀上確係基於營利意圖。至於被告陳英豪明知林家全要其交付予高于婷之物係屬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予交付並收取價金,而完成販賣之主要構成要件行為,顯見其主觀上就附表二部分與林家全有共同營利之意圖。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林家全、陳英豪2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

㈠罪名:

1.核被告林家全就附表一至四所示(33次)、被告陳英豪就附表二所示(2次)犯行,均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2.另被告林家全就事實欄二所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共同正犯:被告林家全與被告陳英豪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1.被告林家全、陳英豪等人販賣毒品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林家全所犯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33罪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罪,共34罪間;被告陳英豪所犯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間,均係犯意個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

1.刑之加重事由:被告林家全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102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院分別以102年度簡字第20號、102年度易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於103年2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02至116頁),是被告林家全於前揭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4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刑之減輕事由: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被告林家全所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3次之犯行,及被告陳英豪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次之犯行,因被告林家全及陳英豪於偵查中及法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刑法第62條之適用:被告林家全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方執行搜索時(尚未搜索到與施用毒品相關之器物),於警方未發覺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前,自行向警方坦承本件施用毒品,業經其於警詢自承在卷(見警卷第18頁),且有警員曾昌煥製作之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附卷可佐(見警卷第56頁),且依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民眾反映意見處理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曾昌煥103 年12月24日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蔡景棋104年4月27日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民生小組B 組警員蔡景棋104年4月28日偵查報告所記載之查獲經過等情可知(見他字卷一第1頁、第13頁、第20頁、警聲搜字卷第3至6頁),偵查內容均僅係被告林家全涉嫌販賣毒品,並未提及有施用毒品之情形,故被告於警方在搜索現場發覺其本件施用毒品前,先行自首,並接受裁判一節,堪以認定,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⑶本件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被告林家全、陳英豪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不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具彈性,且被告2人,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最輕法定刑度減至有期徒刑3年6月,已無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之情形。且被告林家全分別有3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非偶一為之旋遭查獲,被告陳英豪明知共犯林家全販賣第二級毒品乃屬重罪,且無不能拒絕其所請之理,猶甘為之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犯罪動機並非出於何種特殊原因與環境,實難認其情節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再審酌2人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本身之社會危害性,在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亦無顯可憫恕之處,而得以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至其犯後態度、素行、利潤多寡,僅屬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是被告2人辯護人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自無理由。

⑷被告林家全所為如附表一至四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3次犯行、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重(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除外)後減輕之。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徐旻鴻(綽號「西瓜」)與被告林家全(所犯附表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業如前所述)竟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3 次以附表三所示之交易方式,先由林家全分別與高慈憶、王家偉約定見面後,再由被告徐旻鴻分別交付附表三「毒品數額」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高慈憶、王家偉等2 人及收取價金,再由被告徐旻鴻將所收金錢交予林家全,合計所得共1,950元。

㈡被告沈宗霖(原名沈伯琦,於民國98年4月3日改名,綽號「琦仔」)與被告林家全(所犯附表四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業如前述)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四所示之交易方式,先由林家全與高慈憶相約見面後,再由被告沈宗霖交付附表四「毒品數額」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高慈憶1次及收取價金300元,再由被告沈宗霖將所收取款項交予林家全。

㈢因認被告徐旻鴻、沈宗霖分別涉有毒品危害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分別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徐旻鴻、沈宗霖涉有毒品危害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徐旻鴻、沈宗霖於警偵詢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家全於警偵詢證述、證人高慈憶、王家偉於警偵詢證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尿液採證編號真實姓名對照表、鑑定許可書、勘查採證同意書、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104 年6月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關於被告徐旻鴻部分:惟訊據被告徐旻鴻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104年2、3月間我有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幾乎是用0000000000號與林家全聯絡,0955這支也有但比較少,此外就沒有用其他手機,我沒有販賣毒品,也沒有幫林家全送毒品給他人等語。經查:

㈠被告徐旻鴻使用之行動電話與林家全使用之行動電話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均無通聯紀錄:

1.被告徐旻鴻於104年2、3月間使用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並以之或公共電話與林家全聯絡,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自承在卷(見警卷第231頁、本院卷一第164頁),而證人林家全平常所使用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其中0000000000號是跟家人及朋友通話暨用來聯絡交易毒品情事,亦據其於警、偵訊及原審分別陳述在卷(見警卷第21頁、偵卷一第11頁、原審卷一第75頁),並有證人林家全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徐旻鴻持用之上開手機門號於104年2月8日、9日、12日、13日、14日、17日、20日、3月3日、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4至39頁反面),足見證人林家全係以0000000000號與被告徐旻鴻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絡情事,應堪認定。

2.被告徐旻鴻使用之上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2月19日、2月27日、3月18日均無與林家全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有遠傳資料查詢關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可稽(見偵卷三第52至53頁、本院卷二第25頁);又經本院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對林家全實施通訊監察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2月14日起至同年3月21日與被告徐旻鴻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於106年12月1日以屏警刑偵竊字第10637896600號函檢附該期間內2人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其中於104年2月19日、2月27日、3月18日亦無2人上開手機門號之通聯紀錄,有該函文等在卷足稽(見本院卷二第34至50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高慈憶、王家偉及林家全關於附表三編號1至3之證述有瑕疵:

1.證人高慈憶固於警偵訊及本院證稱被告徐旻鴻有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地交付第二級毒品予伊並收取款項(見警卷第483至484頁、他卷二第136至137頁、本院卷一第227至229頁);證人王家偉亦於警偵訊及原審證稱被告徐旻鴻有於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時地交付第二級毒品予伊並收取款項(見警卷第545至547頁、他卷二第40頁、原審卷第27至28頁);而證人林家全於警偵訊亦曾為相同之證述(見警卷第118至119頁、他卷二第216頁;偵卷一第9頁)。

2.惟查:

⑴證人林家全固於警詢證稱有叫徐旻鴻幫忙送毒品給毒品下游(見警卷第99頁),惟於該次警詢即證稱:「如果有毒品下游向我購買毒品,他們3 人(指徐旻鴻、沈柏琦等)剛好也在我旁邊的時候,我就會拜託他們幫我運送毒品」(見他卷二第142 頁正反面),然由附表九所示被告徐旻鴻與共同被告王家偉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不同,尚難遽以認定被告徐旻鴻與證人林家全2人於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時間係在一起。

⑵證人林家全固又於104年5月26日警詢證稱:「(據高慈憶指稱於104年3月18日13時46分…該次交易是由徐旻鴻前來與高慈憶交易…,是否屬實?)有屬實」等語(見警卷第118頁),惟此次詢問時,係由警員直接告以高慈憶於警詢之陳述(見警卷第484頁之高慈憶104年5月5日警詢筆錄),再詢問「屬實與否」,非由林家全直接陳述整個交易之經過;而此情形,在警員依據證人高慈憶於警詢陳稱附表一編號7 部分是由被告徐旻鴻拿毒品前往並收取500元等語(見警卷第474頁),並據此詢問林家全時,林家全亦於警詢陳稱「(據高慈憶指稱於104年2月14日15時…該次交易是徐旻鴻前來與高慈憶交易毒品,…是否屬實?)有屬實」等語(見警卷第115至116頁)時之詢問方式相合。然證人高慈憶嗣於偵查中就附表一編號7 部分,先是稱毒品是綽號「西瓜」的人拿給她,隨即又於檢察官詢問「為何上次偵訊時稱是林家全親自拿給妳的」一語時,又改稱「林家全」(見他卷二第139頁),顯見證人高慈憶之證述因記憶影響而非全然可信,而林家全依據高慈憶之陳述而為「有屬實」之回答,亦非全然可信。

⑶證人高慈憶於偵查中證稱:「早上那一次(指附表三編號1)是我跟我姐一起分,一人500元」(見他卷二第139頁),除與證人即高慈憶之姐高于婷於偵訊證稱:交易是我妹妹等語(見他卷二第121頁)不合外,亦與其於本院證稱:3月18日下午2點多這次是我要買的,是我要用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5、228頁)不合。

⑷嗣證人林家全於105年3 月4日原審準備程序亦改稱:附表三編號1至3交付毒品的人好像是我,我印象中徐旻鴻沒有幫我交付過毒品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4頁正反面),並於同年10月4 日審理中證稱:我不記得有沒有請徐旻鴻送毒品給高慈憶,也忘記有沒有請徐旻鴻送毒品給王家偉(見原審卷二第38至39頁),其於原審所述已與其於警偵詢所述不一。

⑸證人林家全與高慈憶於104年3月18日14時14分23秒之電話對話中,固曾提及「A(指林家全):阿你要跟人家說阿」、「B(指高慈憶):沒有、沒有,你不是叫人拿來?阿我跟你說一下阿」、「A:沒有阿,我叫人家過去的」等語(見附表七編號1),惟經觀之林家全持有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於104年3月18日13時46分21秒起至同日14時14分23秒之通聯紀錄,其間林家全並未有與第三人之發受話紀錄,而於14時14分23秒之下一通通聯紀錄為17時43分59秒(通話對象為0000000000號),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2月1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637896600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號門號於104年3 月18日之所有通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2、40頁),而依附表九㈠所示被告徐旻鴻於是日11時39分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在屏東縣萬丹鄉,而林家全於13時46分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在屏東市自由路,顯見二人並未在一起(詳下述),而當日林家全又無與被告徐旻鴻之通聯紀錄,則被告徐旻鴻如何知悉林家全欲販賣予高慈憶而前往交付毒品? 況由上開對話中,高慈憶曾問及「你不是叫人拿來? 」,林家全即稱:「沒有阿」,顯見林家全在電話中已告知沒有要叫人拿毒品前往交予高慈憶。是尚難僅憑林家全於電話中陳稱「我叫人家過去的」一語,而未綜觀前後對話及其他事證,即遽認被告徐旻鴻有受林家全之託前往交付毒品予高慈憶。

⑹至於附表三編號2部分,依附表七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林家全先是跟王家偉陳稱「我在外面,我在買我女兒的東西」,接著又稱「等一下我回去再打給你阿」、「我剛回來」、「你用比的阿,…你看上頭用比的,好阿,掰掰」等語,足見林家全是由外面返回住處後,由王家偉在林家全住處樓下以手勢比要買的毒品金額,2 人對話中並未提及由他人交付,而依附表九㈡所示被告徐旻鴻與林家全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不同(詳下述),且林家全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2月19日11時52分6秒至12時39分36秒期間,亦無與其他第三人之發受話紀錄,有該門號通聯紀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7頁),雖是日12時45分43秒,有人以000000000 號電話撥打予林家全,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人即是被告徐旻鴻。況證人王家偉於原審亦證稱:2月19日向林家全買毒品,是林家全拿毒品給伊並收取款項,不是徐旻鴻拿毒品給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至12、14頁),亦與其於警偵訊證述不合。

⑺至於附表三編號3部分,依附表七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林家全先是跟王家偉陳稱「我在人家家裡勒」、「你到廟裡打給我」,當林家全於2 月27日21時18分34秒回到住處時(見附表九㈢基地台位置),接著又稱「出來了出來了」、「出來了」、「你在那個等我一下」等語,足見林家全由外面返回住處,王家偉即予催促要其快點出來,2 人對話中並未提及由他人交付;又觀之證人王家偉與林家全於附表七編號3通話期間,林家全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亦無與其他第三人有發受話紀錄,有該門號通聯紀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4頁),雖於是日20時37分52秒有人以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林家全之上開行動電話,有該通聯紀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4頁),惟此時王家偉尚未撥打電話予林家全欲購買毒品,而林家全亦尚在外面未返回住處,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人即是被告徐旻鴻。況證人王家偉於原審亦證稱:2月19日向林家全買毒品,是林家全拿毒品給伊並收取款項,不是徐旻鴻拿毒品給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至12、14頁),亦與其於警偵訊證述不合;而證人林家全於偵訊中證稱:104年2月27日21時28分賣給王家偉,在我家附近的廟代天宮,買500元,是我用走的去的,見面時王家偉說要欠著,我先把毒品拿給他(見他卷二第213頁),亦與其於警詢所述不合,是證人王家偉、林家全前後證述內容均有瑕疵。

㈢林家全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與毒品買受人高慈憶、王家偉聯絡後,均無證據證明其有與被告徐旻鴻聯絡交付毒品情事:

1.關於附表三編號1部分:

⑴被告徐旻鴻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104年3月18日8 時22分15秒、11時39分11秒之基地台係在屏東縣○○路○段0號0樓屋頂,於19時59分3秒之基地台是在屏東市○○路0號屋頂,有遠傳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頁);而毒品買受人高慈憶撥打電話予林家全聯絡購買毒品情事時,林家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分別在附表九㈠所示之屏東市自由路、復興路,而依附表七編號1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林家全向高慈憶陳稱「我要去朋友家怎樣」、「我要先去他家拿東西而已」、「你之前這的這捏」、「你們之前住的這有沒有」、「嘿阿,那裡有一間廟,你到了打給我」、「跟你說你在廟那裏,我要過去了」等語(見警卷第192至193頁),足見林家全當時並未在家,而係由基地台在屏東市自由路之朋友家附近移動到基地台在復興路之廟附近。

⑵雖附表七編號1 之14時14分譯文中,林家全向高慈憶稱「我叫人家過去的」,惟依附表九㈠所示被告徐旻鴻所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既與林家全所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不同,而期間又無林家全與被告徐旻鴻之通聯紀錄,業如前述,並有林家全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是日之所有通聯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1頁),是被告徐旻鴻如何得知林家全欲與高慈憶交易毒品,而前往向林家全拿取毒品交付予高慈憶?

⑶況共同被告林家全於偵審中亦均未提及其如何與被告徐旻鴻聯絡、碰面交付毒品,再由被告徐旻鴻交付毒品予高慈憶;而依前揭所示被告徐旻鴻持用之上開手機門號於104年2月8日、9日、12日、13日、14日、17日、20日、3月3日、4日與共同被告林家全之對話(見本院卷二第34至39頁反面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徐旻鴻欲前往找林家全尚需先撥打電話聯絡,而其2人自104年3月4日之後即無通訊聯絡,再從卷證資料亦無從認定被告徐旻鴻早已知悉高慈憶有欲向林家全購買毒品而事先自林家全處取得毒品之事,故尚難以證人高慈憶及共同被告林家全上開有瑕疵之指訴,即遽認被告徐旻鴻有前往交付毒品予高慈憶並向其收取價金交予林家全。

2.附表三編號2部分:

⑴被告徐旻鴻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104年2月19日10時51分12秒、11時08分31秒之基地台係在屏東市○○路00號0 樓屋頂、屏東市○○路000 號屋頂;於11時59分47秒之基地台是在屏東市○○路0 號屋頂、12時11分14秒及12分04秒之基地台是在屏東市○○街00巷0號0樓屋頂;於13時42分09秒之基地台是在屏東市○○街000○0號0 樓00棟屋頂,有遠傳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頁),足見被告徐旻鴻當時係在外移動;而毒品買受人王家偉撥打電話予林家全聯絡購買毒品情事時,林家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分別在附表九㈡所示之屏東市○○路00號00樓屋頂、及屏東市○○路00號00樓屋頂,而依附表七編號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林家全先向王家偉陳稱「我在外面,我在買我女兒的東西」、「等一下我回去再打給你阿」,接著又稱「我剛回來」、「你用比的阿,…你看上頭用比的」等語(見警卷第146 頁),足見林家全是從外面回到住處。再經本院函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屏東市○○路00號附近之基地台位置為何,該公司函覆稱:「指定期間可涵蓋屏東市○○路00號之基地台為屏東市○○○路00號0樓屋頂、○○路00號00樓屋頂、○○南路00-0號。屏東市○○街00巷0號0樓、屏東市○○路000號0樓及屏東市○○路000號0樓頂等3處基地台皆無法涵蓋屏東市○○路00號」,有該公司106年11月10日遠傳(發)字第10611004197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8頁),足見被告徐旻鴻於12時12分時所在位置附近之基地台「屏東市○○街00巷0號4樓屋頂」,並不在共同被告林家全建復路住處基地台(屏東市○○路00號00樓屋頂)之涵蓋範圍,是尚難認於林家全於12時33分回到家,而於12時39分叫王家偉「看上頭用比的」時,被告徐旻鴻係在林家全住處附近。

⑵依附表九㈡所示被告徐旻鴻所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既與林家全所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不同,而期間又無林家全與被告徐旻鴻之通聯紀錄,業如前述,並有林家全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是日之所有通聯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7頁),是被告徐旻鴻如何得知王家偉撥打電話予林家全欲購買毒品,而前往向林家全拿取毒品交付予王家偉並收取價金交予林家全?

⑶況共同被告林家全於偵審中亦均未提及當日其如何與被告徐旻鴻聯絡、碰面交付毒品,再由被告徐旻鴻交付毒品予王家偉;而依前揭所示被告徐旻鴻持用之上開手機門號於104年2月8日、9日、12日、13日、14日、17日、20日、3月3日、4日與共同被告林家全之對話(見本院卷二第34至39頁反面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徐旻鴻欲前往找林家全尚需先撥打電話聯絡,而其2 人於104年2月18、19日均無通訊聯絡,再從卷證資料亦無從認定被告徐旻鴻早已知悉王家偉有欲向林家全購買毒品而事先自林家全處取得毒品之事,故尚難以證人王家偉及共同被告林家全上開有瑕疵之指訴,即遽認被告徐旻鴻有前往交付毒品予王家偉並向其收取價金交予林家全。

3.附表三編號3部分:

⑴被告徐旻鴻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104年2月27日7時37分12秒、7時41分25秒之基地台係在屏東市○○○路○段000號4樓屋頂,有遠傳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頁),足見被告徐旻鴻當時並非在共同被告林家全建復路基地台之涵蓋範圍;而毒品買受人王家偉撥打電話予林家全聯絡購買毒品情事時,林家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分別在附表九㈢所示之屏東市○○路00號00樓屋頂、及屏東市○○路00號00樓屋頂,而依附表七編號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林家全先向王家偉陳稱「我在人家家裡勒」,接著又稱「出來了出來了」、「出來了」等語(見警卷第149頁),是由林家全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可知,林家全於是日21時18分時已經在其建復路住處,此可由前開遠傳電信公司,函覆稱「指定期間可涵蓋屏東市○○路00號之基地台為屏東市○○○路00號0樓屋頂、○○路00號00樓屋頂、○○○路00-0號」可知(見本院卷第28頁)。

⑵依附表九㈢所示被告徐旻鴻所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既與林家全所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不同,而期間又無林家全與被告徐旻鴻之通聯紀錄,業如前述,並有林家全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是日之通聯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4至45頁),是被告徐旻鴻如何得知王家偉於是日撥打電話予林家全欲購買毒品,而前往向林家全拿取毒品交付予王家偉並收取價金交予林家全?

⑶況共同被告林家全於偵審中亦均未提及當日其如何與被告徐旻鴻聯絡、碰面交付毒品,再由被告徐旻鴻交付毒品予王家偉;而依前揭所示被告徐旻鴻持用之上開手機門號於104年2月8日、9日、12日、13日、14日、17日、20日、3月3日、4日與共同被告林家全之對話(見本院卷二第34至39頁反面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徐旻鴻欲前往找林家全尚需先撥打電話聯絡,而其2人於104年2月20日至3月2 日間均無通訊聯絡,另從卷證資料亦無從認定被告徐旻鴻早已知悉王家偉有欲向林家全購買毒品而事先自林家全處取得毒品之事。

⑷雖證人王家偉稱104年2月27日21時18分34秒之電話是由被告徐旻鴻接聽,惟為被告徐旻鴻否認;另經原審將是日電話錄音送法務部調查局做聲紋鑑定,其中21時12分44秒之通話對象「A」之聲音,與林家全之語音徵相似,而另2通通話對象「A」 聲音因待鑑聲音字數不足,不符合聲紋鑑定條件,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有該局105年12月5日調科參字第1050347286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二第95至105頁),是可知於21時12分時,係由王家偉與林家全對話。而在21時12分至18分間,並無被告徐旻鴻與林家全之通聯紀錄(見本院卷二第44至45頁),已如前述,是何以相隔6分鐘後(即18分34秒),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人即換成被告徐旻鴻,而其間(6分鐘間)並無被告徐旻鴻、林家全之任何對話?是自難以證人王家偉片面指訴該第3通係被告徐旻鴻之對話即遽以認定。綜上所述,尚難以證人王家偉及共同被告林家全上開有瑕疵之指訴,即遽認被告徐旻鴻有前往交付毒品予王家偉並向其收取價金交予林家全。

㈣綜上所述,證人高慈憶、王家偉及林家全之證述既有前開瑕疵,而本件除其等有瑕疵指證外,並無其他客觀證據以資證明被告徐旻鴻有前往交付毒品予高慈憶、王家偉之事實,是尚難以證人高慈憶、王家偉、林家全有瑕疵指證即為不利於被告徐旻鴻之認定。

五、關於被告沈宗霖部分:惟訊據被告沈宗霖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未幫林家全交付東西給高慈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7頁)。經查:

㈠證人高慈憶固於警偵訊及本院證稱被告沈宗霖有於附表四所示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伊並收取金錢情事(見警卷第475頁至第476頁;他字卷一第198頁;本院卷一第222頁反面),而證人林家全亦於警、偵訊為相同之證述(見警卷第116頁至第117頁、他卷二第216頁)。

㈡惟查:

1.證人林家全於偵訊證稱:這次交易地點在麥當勞那裡(見他卷二第216 頁),與證人高慈憶於警詢證稱:「我們就在國小外面交易」(見警卷第476 頁)及於偵訊證稱:「我在國小的走廊等他」(見他卷一第198頁)不合。

2.又證人高慈憶雖於警偵訊均指稱係沈宗霖前往交付毒品,惟其於偵查中亦曾就附表一編號8 部分證稱是綽號「棋仔」之沈宗霖交付毒品(見他卷一第198 頁),經檢察官就該附表一編號8 部分訊問「妳在警察那裡為何沒有說是棋仔拿給你的」,證人高慈憶則稱:「因為我沒有很喜歡棋仔,所以我有印象,那一次我有到國小裡面講公共電話」(見他卷一第198頁),再經檢察官提示104年3 月18日監聽譯文,證人高慈憶則又稱:「這次才是棋仔拿給我的」等語(見他卷一第198 頁);又對於檢察官訊問「為何用300元的錢可以買500元的毒品」一語時,證人高慈憶於偵訊中證稱:「我事先有跟林家全講,他說沒關係」(見他卷一第198 頁),然由附表八所示高慈憶與林家全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2 人對話中並未提及交易款項,亦未提及以300元買500元的毒品份量或欠款情事,甚至證人高慈憶於電話中還向林家全稱「阿我包括早上的順便拿還你蛤」(即附表三編號1尚欠50元未給),則證人高慈憶證述有事先跟林家全講以300元買500元的毒品及附表四之交易係由沈宗霖前往交付毒品等情,是否可信,即有可疑。

3.證人高慈憶於警詢證稱附表四之對話係伊與林家全通話,惟於本院證稱:「第一通沒有寫麥當勞的通話,應該是他吧(用手指沈宗霖)」(見本院卷一第222頁),嗣又改稱:三通都是跟林家全通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3頁反面),其前後所述即有不一。

4.況證人林家全於105 年3月4日原審證稱:在附表四所示時地交付毒品的人好像是我(見原審卷一第74頁反面),並於同年10月4 日審理中證稱:我忘記有沒有請沈宗霖送毒品給高慈憶(見原審卷二第39頁);當天交易有成功,是我交付毒品給高慈憶的並收到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7頁),亦與之前其於警偵訊證述及證人高慈憶證述不合。

5.再由證人林家全於原審證稱:沈宗霖都是直接來我家,我很少用電話跟他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7頁),惟由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足資證明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沈宗霖有到林家全住處情事。再觀之附表八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就那天你跟他在那裏等『我』,在暗暗那裏」、「對阿,你就從那裏騎去那裏等『我』」、「騎去麥當勞等『你』就對了」、「沒啦,那條巷子啦」、「騎去那條巷子等『你』」、「你就騎去那裏等『我』」、「『你』快點到」等語可知,證人林家全與高慈憶除彼此確認碰面地點,雙方亦均係以「等你」、「等我」回應,並未提及第三人要前往交付毒品。雖證人林家全最後曾在電話中向高慈憶稱「我也是要打給別人叫人家過去」,惟其已於原審稱與被告沈宗霖很少用電話聯絡,且本件監聽期間亦未發現林家全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與沈宗霖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之紀錄,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2月1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637896600號函及所附之偵查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3頁),而證人林家全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3月18日20時46分24秒、21時9分42秒、21時10分12秒,除與證人高慈憶使用之公共電話通話外,於該期間並無其他發、受話紀錄,亦有上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2月1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637896600函所附之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1頁)。是林家全與高慈憶對話中提及之「我也是要打給別人叫人家過去」一語,究係何意?而林家全有無打給該人?又該人是否即是被告沈宗霖?即均無從認定。

㈢綜上所述,證人高慈憶及林家全之證述既有前開瑕疵,而本件除其2人有瑕疵指證外,並無其他客觀證據以資證明被告沈宗霖有前往交付毒品予高慈憶之事實,是尚難以證人高慈憶、林家全有瑕疵指證即為不利於被告沈宗霖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徐旻鴻、沈宗霖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 人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徐旻鴻、沈宗霖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參、本院上訴駁回

一、原審認被告林家全犯附表一、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陳英豪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19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71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前段,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8條之1第1項(修正後)、第3項(修正後)、第40條之2第1項(修正後)規定,並審酌被告林家全正值青年,不思勉勵工作,竟自承因無業缺錢,進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見警卷第27頁),所得共計2萬餘元,販賣對象為8人(含鄒家洋),共29次,販賣對象之人數、次數均非低,且其中2 次,尚委託被告陳英豪代為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並免費招待陳英豪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警卷第99頁),其中被告陳英豪前於103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共計8罪,業經屏東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於104年1月13日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79號判決駁回上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雖於案發前未確定及執行完畢,然被告陳英豪未深自警惕,竟再代替林家全出面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未見悔意,被告2人所為均有不該;惟兼衡被告林家全、陳英豪行為時均年紀尚淺,林家全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陳英豪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思慮不周,被告林家全雖於原審準備程序一度否認,仍於原審審理程序坦承認罪,被告陳英豪則係始終坦承全部犯行,兩人均態度尚可,並分別考量被告林家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5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陳英豪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216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二原審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就被告陳英豪部分,依其犯罪之同質性高、所獲利益、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並就沒收部分敘明:

㈠被告林家全於本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2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財物,合計26,500元,屬其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均為林家全所取得,被告陳英豪僅係代為運送毒品及轉手價款,業據被告林家全於警詢中證述甚明(見警卷第99至100 頁),足見被告陳英豪並未取得販毒所得。而上開販毒所得雖未扣案,揆諸前揭說明,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仍應對被告林家全宣告沒收上開販毒所得價金,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被告林家全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裝載該門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1支、電子磅秤1個、零號夾鏈袋1 包,分別係被告林家全單獨及與被告陳英豪共同犯本案所用以聯絡販毒事宜、秤重、分裝甲基安非他命之物,業據被告林家全於警詢中供承甚明(見警卷第16頁至第17頁);上開手機,係屬於被告林家全所有,業據其供承無訛(見原審卷二第267 頁),而上開門號SIM 卡,雖登記係賴竑維之名義,有申登人資料附卷可佐(見他字卷一第5 頁),惟經賴竑維賣給林家全,而為林家全所有之物,業據證人賴竑維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明(見原審卷二第53頁),足認SIM 卡亦為被告林家全所有,故前開門號SIM卡1張、行動電話1支、電子磅秤1個、零號夾鏈袋1包,均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林家全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及被告林家全與被告陳英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㈢至被告林家全雖自承於委請被告陳英豪代為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後,會免費招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見警卷第99頁),惟依其所述並無招待之次數,被告林家全於原審準備程序亦供稱忘記招待施用毒品之頻率(見原審卷一第75頁反面);且被告陳英豪供稱其僅係林家全在其住處施用毒品後,如有殘餘,才施用該剩餘之毒品,林家全並無直接給予毒品供其施用(同卷第76頁正面);是並無證據證明此免費招待即為共犯陳英豪為共同販賣毒品之對價,亦可能為林家全為維繫渠等間之情誼所為,或基於其他與代為販賣毒品對價無關之原因,縱被告陳英豪有收受林家全免費招待之甲基安非他命,亦不足以認定係其與林家全共同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至於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00元,分別為被告林家全供其施用及預備購買尿布之金錢,並無證據認與本案有關,且雖愷他命係違禁物,惟檢察官並未單獨宣告沒收,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㈤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主文就沒收部分應與刑罰部分分別諭知,且宣告多數沒收,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原審就上開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二、被告2 人上訴意旨,雖以原審量刑過重且未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本件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已如前述;而被告2 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後(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最高刑度無期徒刑經減輕後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經原審就被告林家全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4 年以上,被告陳英豪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7月,量刑均屬妥適。再被告陳英豪部分合併總刑期為7年2月,原審於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即7年2月以下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亦屬妥當。是被告林家全、陳英豪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院撤銷改判部分

一、被告徐旻鴻、沈宗霖部分:原審未詳為推求,就被告徐旻鴻、沈宗霖被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洽;被告徐旻鴻、沈宗霖2 人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已詳如前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徐旻鴻、沈宗霖部分撤銷改判,並為被告徐旻鴻、沈宗霖無罪之判決。

二、被告林家全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林家全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林家全既在警方執行搜索現場而尚未查扣吸食器具等物時,即自首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如前述,縱事後亦查扣吸食器及毒品等物,惟尚難以此即遽以推論被告林家全當時是迫於情勢,並非出於內心悔悟,而不宜以自首減輕其刑,原審此部分論斷,尚有未洽。被告林家全就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另為適當之判決。

㈡原審就被告林家全所犯附表三、四部分,認係分別與被告徐旻鴻、沈宗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惟被告徐旻鴻、沈宗霖被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已如前述,原審就被告林家全所犯附表三、四部分認係共同販賣,尚有未洽。被告林家全上訴意旨就此部分認原審量刑過重,雖無理由,然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前開瑕疵,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另為適當判決。

三、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爰審酌被告林家全明知毒品戕害個人身心既深且鉅,販毒行為將嚴重危及社會秩序,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為謀一己之私利,漠視毒品之危害,而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本不容寬貸;惟酌以其犯後就販賣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均坦承犯行,且就施用毒品部分自首,態度尚可;又其附表三、四之犯罪所得為300 元、500元、950元不等,尚非甚鉅,販賣對象為2 人;另施用毒品部分係戕害自身之身體健康行為,暨衡以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受僱從事鐵路高架工作,日入1200元,未婚,有一3 歲小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三、四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量處如附表三、四「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就施用毒品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並考量被告林家全犯附表三、四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上開駁回上訴部分(即附表一、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暨所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整體法益之侵害程度,及其販賣之對象人數、次數、時間、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犯罪之同質性高、所獲利益、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總體情狀,就附表一至四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伍、沒收:

一、法律適用之說明:本件被告林家全行為後,刑法沒收章之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即前述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施行法同步新增第10條之3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因此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第19條第1 項則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修正前「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已刪除,此部分應回歸修正後刑法規定),均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應分別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沒收規定。

二、本件沒收之宣告: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扣案之白色結晶3小包(驗前淨重各為0.97公克、0.067公克、0.081公克,檢後淨重各為0.956公克、0.058公克、0.071公克,驗後淨重共計1.085公克,含夾鏈袋3只),經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前述,且為預備供被告林家全施用而非販賣之物,業據被告林家全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承甚明(見原審卷一第75頁)。而盛裝毒品之夾鏈袋3只,無論如何分離,仍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及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警方初步檢驗結果,亦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附卷可憑(見警卷第49頁、第55頁),則為被告林家全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林家全坦承無訛(見原審卷一第75頁),故就該包裝之夾鏈袋3只及吸食器1組,其殘留毒品成分均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前開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被告林家全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及裝載該門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電子磅秤1 個、零號夾鏈袋1包,分別係被告林家全犯附表三、四所用以聯絡販毒事宜、秤重、分裝甲基安非他命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甚明(見警卷第16頁至第17頁);上開手機,係屬於被告林家全所有,亦據其供承無訛(見原審卷二第267 頁),而上開門號SIM卡,雖登記係賴竑維之名義,有申登人資料附卷可佐(見他字卷一第5頁),惟經賴竑維賣給林家全,而為林家全所有之物,業據證人賴竑維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明(見原審卷二第53頁),足認SIM卡亦為被告林家全所有,故前開門號SIM卡1張、行動電話1支、電子磅秤1個、零號夾鏈袋1包,均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林家全附表三、四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被告林家全於本案如附表三至四所示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財物950元、500元、500元、300元,共計2250元,屬其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均為被告林家全所取得,業據其於警詢中證述甚明(見警卷第99頁至第100頁),而上開販毒所得未扣案,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於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00元,分別為被告林家全供其施用及預備購買尿布之金錢,並無證據認與本案有關,且雖愷他命係違禁物,惟檢察官並未單獨宣告沒收,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㈤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主文就沒收部分應與刑罰部分分別諭知,且宣告多數沒收,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附表一至四所示宣告沒收部分併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19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前段,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8條之1第1項(修正後)、第3項(修正後)、第40條之2第1項(修正後),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林家全單獨販賣部分
┌──┬─────┬────┬─────────┬────┬────┬─────┬───────────┐
│編號│時間、地點│交易對象│交易方式          │毒品數額│原審罪名│原審宣告刑│原審沒收              │
├──┼─────┼────┼─────────┼────┼────┼─────┼───────────┤
│ 1  │104 年2 月│高于婷  │高于婷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7日晚間7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40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大同國中│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後門附近  │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予高于婷。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  │104 年3 月│高于婷  │高于婷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1日下午2 │        │號0000000000號(起│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5 分許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00號)行動電話與林│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家全所持用門號0000│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公勇路附│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近之代天宮│        │絡後,相約在左列地│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點,由林家全販賣甲│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基安非他命予高于婷│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3  │104 年4 月│吳金忠  │吳金忠以公用電話00│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2日下午3 │        │-0000000號與林家全│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57分許  │        │所持用門號00000000│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相約在左列地點,│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由林家全販賣甲基安│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非他命予吳金忠。  │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4  │104 年2 月│康振昌  │康振昌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7日凌晨0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40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陳英豪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處        │        │予康振昌。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5  │104 年4 月│康振昌  │康振昌以公用電話00│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6 日凌晨零│        │-0000000號與林家全│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50分許  │        │所持用門號00000000│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77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相約在左列地點,│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由林家全販賣甲基安│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陳英豪住│        │非他命予康振昌。  │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處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6  │104 年2 月│高慈憶  │高慈憶以其姊高于婷│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3日上午9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許      │        │00號行動電話與林家│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全所持用門號000000│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後,相約在左列地點│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由林家全販賣甲基│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處        │        │安非他命予高慈憶。│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7  │104 年2 月│高慈憶  │高慈憶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4日下午4 │        │號0000000000號(起│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8 分許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00號)行動電話與林│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家全所持用門號0000│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萬年公園│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及○○路交│        │絡後,相約在左列地│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岔路口附近│        │點,由林家全販賣甲│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基安非他命予高慈憶│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8  │104 年2 月│高慈憶  │高慈憶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0日下午2 │        │號0000000000號(起│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10分許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00號)行動電話及公│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用電話00-0000000號│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建國國小│        │與林家全所持用門號│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旁(起訴書│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誤載為屏東│        │話聯絡後,相約在左│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縣屏東市林│        │列地點,由林家全販│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家全住處旁│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高│        │        │          │。                    │
│    │公園)    │        │慈憶。            │        │        │          │                      │
├──┼─────┼────┼─────────┼────┼────┼─────┼───────────┤
│ 9  │104 年3 月│高慈憶  │高慈憶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5日下午2 │        │號0000000000號(起│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40分許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00號)行動電話與林│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家全所持用門號0000│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陳英豪住│        │絡後,相約在左列地│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處        │        │點,由林家全販賣甲│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基安非他命予高慈憶│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10 │104 年2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6日中午12│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11 │104 年2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9日上午11│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3│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12 │104 年2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9日下午3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貳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16分許(│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2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起訴書誤載│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為下午3 時│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7 分許)  │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屏東縣屏東│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市○○路00│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林家全住│        │                  │        │        │          │。                    │
│    │處門口    │        │                  │        │        │          │                      │
├──┼─────┼────┼─────────┼────┼────┼─────┼───────────┤
│ 13 │104 年2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2日下午2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19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14 │104 年2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7日下午3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29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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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4 年3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8 日上午11│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28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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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4 年3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8日下午6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12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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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4 年3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1日下午6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肆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55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3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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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4 年3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3日上午10│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33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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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4 年4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4 日晚間11│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貳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14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2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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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4 年4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3日下午3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2 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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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4 年4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6日下午2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27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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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4 年4 月│楊昇峰  │楊昇峰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9日下午3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貳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30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2000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門口    │        │予楊昇峰。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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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4 年2 月│李宗賢  │李宗賢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6 日晚間7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50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處附近    │        │予李宗賢。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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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4 年2 月│李宗賢  │李宗賢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8日晚間9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30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處附近    │        │予李宗賢。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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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4 年2 月│李宗賢  │李宗賢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2日晚間11│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42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500 元  │,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處附近    │        │予李宗賢。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6 │104 年4 月│李宗賢  │李宗賢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15日下午6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壹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35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1000元(│,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價金於翌│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日交付)│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路00│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號林家全住│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
│    │處附近    │        │予李宗賢。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27 │104 年2 月│王家偉  │王家偉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販賣第二│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28日晚間9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級毒品罪│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時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500 元(│累犯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價金於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104 年3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市○○    │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月1 日交│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路00號林家│        │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付)    │        │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全住處附近│        │予王家偉。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之○○宮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附表二:林家全與陳英豪共同販賣部分
┌──┬─────┬────┬─────────┬────┬────┬─────┬───────────┐
│編號│時間、地點│交易對象│     交易方法     │毒品數額│原審罪名│原審宣告刑│原審沒收              │
├──┼─────┼────┼─────────┼────┼────┼─────┼───────────┤
│ 1  │104 年2 月│高于婷  │高于婷以公用電話00│甲基安非│林家全共│林家全:  │林家全:              │
│    │12日晚間11│        │-0000000號及00-000│他命1 包│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時許      │        │0000號與林家全所持│500 元  │二級毒品│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        │用門號0000000000號│        │罪,累犯│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屏東縣屏東│        │行動電話聯絡後,相│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市公勇路附│        │約在左列地點,由陳│        │陳英豪共│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近之代天宮│        │英豪交付甲基安非他│        │同販賣第│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命予高于婷及收取價│        │二級毒品│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金。              │        │罪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對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陳英豪:  │陳英豪:              │
│    │          │        │                  │        │        │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          │        │                  │        │        │參年柒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        │                  │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          │        │                  │        │        │          │包,均沒收之。        │
├──┼─────┼────┼─────────┼────┼────┼─────┼───────────┤
│ 2  │104 年3 月│高于婷  │高于婷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林家全共│林家全:  │林家全:              │
│    │23日晚間8 │        │號0000000000號(起│他命1 包│同販賣第│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時44分許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500 元  │二級毒品│肆年。    │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        │00號)行動電話與林│        │罪,累犯│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屏東縣屏東│        │家全所持用門號0000│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市公勇路附│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陳英豪共│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近之代天宮│        │絡後,相約在左列地│        │同販賣第│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點,由陳英豪全交付│        │二級毒品│          │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高于│        │罪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婷及收取價金。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英豪:  │陳英豪:              │
│    │          │        │                  │        │        │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          │        │                  │        │        │參年柒月。│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SIM 卡壹張)、電子│
│    │          │        │                  │        │        │          │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          │        │                  │        │        │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三:(起訴書起訴林家全與徐旻鴻共同販賣部分)
┌──┬─────┬────┬─────────┬────┬───────────┬───────────┐
│編號│時間、地點│交易對象│     交易方法     │毒品數額│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
│    │          │        │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1  │104 年3 月│高慈憶  │高慈憶以其姊高于婷│甲基安非│林家全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林家全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18日下午2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他命1 包│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罪,累犯,處有期徒肆年│
│    │時24分許  │        │00號(起訴書誤載為│1000元  │肆年壹月。            │。                    │
│    ├─────┤        │0000000000號)行動│(起訴書 │扣案之門號○○○○○○│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屏東縣屏東│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誤載為95│○○○○○號行動電話壹│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市公勇路附│        │門號0000000000號行│0元)   │支(含SIM卡壹張       │(含SIM卡壹張)、電子 │
│    │近之代天宮│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電子磅秤壹個、零號│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          │        │在左列地點,由林家│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全交付甲基安非他命│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予高慈憶及收取價金│        │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元,│幣玖佰伍拾元,沒收之,│
│    │          │        │950元,尚欠50元。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追徵其價額。        │價額。                ┤
│    │          │        │                  │        │───────────│───────────│
│    │          │        │                  │        │徐旻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徐旻鴻無罪。          │
│    │          │        │                  │        │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年壹月。          │                      │
│    │          │        │                  │        │扣案之門號○○○○○○│                      │
│    │          │        │                  │        │○○○○○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SIM卡壹張       │                      │
│    │          │        │                  │        │)、電子磅秤壹個、零號│                      │
│    │          │        │                  │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    │          │        │                  │        │                      │                      │
├──┼─────┼────┼─────────┼────┼───────────┼───────────┤
│ 2  │104 年2 月│王家偉  │王家偉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林家全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林家全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19日中午12│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罪,累犯,處有期徒肆年│
│    │時45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500 元  │肆年壹月。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扣案之門號○○○○○○│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屏東縣屏東│        │動電話聯絡後,相約│        │○○○○○號行動電話壹│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市○○    │        │在左列地點,及收取│        │支(含SIM卡壹張       │(含SIM卡壹張)、電子 │
│    │路00號林家│        │金錢由林家全交付甲│        │)、電子磅秤壹個、零號│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全住處門口│        │基安非他命予王家偉│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及收取價金。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徐旻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徐旻鴻無罪。          │
│    │          │        │                  │        │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年。              │                      │
│    │          │        │                  │        │扣案之門號○○○○○○│                      │
│    │          │        │                  │        │○○○○○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SIM卡壹張       │                      │
│    │          │        │                  │        │)、電子磅秤壹個、零號│                      │
│    │          │        │                  │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    │          │        │                  │        │                      │                      │
├──┼─────┼────┼─────────┼────┼───────────┼───────────┤
│ 3  │104 年2 月│王家偉  │王家偉以其持用之門│甲基安非│林家全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林家全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27日晚間9 │        │號0000000000號行動│他命1 包│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罪,累犯,處有期徒肆年│
│    │時28分許  │        │電話與林家全所持用│500 元  │肆年壹月。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之門號○○○○○○│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屏東縣屏東│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        │○○○○○號行動電話壹│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市公勇路附│        │0000號)行動電話聯│        │支(含SIM卡壹張       │(含SIM卡壹張)、電子 │
│    │近之代天宮│        │絡後,相約在左列地│        │)、電子磅秤壹個、零號│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          │        │點,由林家全交付甲│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基安非他命予王家偉│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及收取價金。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徐旻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徐旻鴻無罪。          │
│    │          │        │                  │        │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年。              │                      │
│    │          │        │                  │        │扣案之門號○○○○○○│                      │
│    │          │        │                  │        │○○○○○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支(含SIM卡壹張       │                      │
│    │          │        │                  │        │)、電子磅秤壹個、零號│                      │
│    │          │        │                  │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    │          │        │                  │        │                      │                      │
└──┴─────┴────┴─────────┴────┴───────────┴───────────┘
附表四:(起訴書起訴林家全與沈宗霖共同販賣部分)
┌──┬─────┬────┬─────────┬────┬───────────┬───────────┐
│編號│時間、地點│交易對象│     交易方法     │毒品數額│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
│    │          │        │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1  │104 年3 月│高慈憶  │高慈憶以公用電話00│甲基安非│林家全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林家全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18日晚間9 │        │-0000000號及00-000│他命1 包│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時20分許  │        │0000號與林家全所持│300 元  │刑肆年。              │年玖月。              │
│    ├─────┤        │用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之門號○○○○○○│扣案之門號○九七六六三│
│    │屏東縣屏東│        │行動電話聯絡後,相│        │○○○○○號行動電話壹│七九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
│    │市建國國小│        │約在左列地點,由林│        │支(含SIM卡壹張       │(含SIM卡壹張)、電子 │
│    │外        │        │家全交付甲基安非他│        │)、電子磅秤壹個、零號│磅秤壹個、零號夾鏈袋壹│
│    │          │        │命予高慈憶及收取價│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金。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沈宗霖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沈宗霖無罪。          │
│    │          │        │                  │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拾月。                │                      │
│    │          │        │                  │        │扣案之門號○○○○○○│                      │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含SIM卡壹張         │                      │
│    │          │        │                  │        │)、電子磅秤壹個、零號│                      │
│    │          │        │                  │        │夾鏈袋壹包,均沒收之。│                      │
│    │          │        │                  │        │                      │                      │
└──┴─────┴────┴─────────┴────┴───────────┴───────────┘
附表五:與附表一相對應之通聯譯文。
┌─┬──────┬──────────────────────┬────┐
│編│  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內容                 │ 出  處 │
│號│            │(合法權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監字第46 │        │
│  │            │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7頁〉、104年聲監續字第98│        │
│  │            │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9頁〉、104年聲監續字第  │        │
│  │            │141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1頁〉)             │        │
├─┼──────┼──────────────────────┼────┤
│1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警卷第20│
│  │18:39:26  │A:喂!                                     │7 頁至第│
│  │            │B:喂!                                     │209頁   │
│  │            │A:怎樣。                                   │        │
│  │            │B:我是小黑的七辣的姊姊。                   │        │
│  │            │A:嘿,怎樣。                               │        │
│  │            │B:你在哪阿,你甘有方便幫我拿來大同國中,因 │        │
│  │            │   為我用走的,從火車頭走來這裡。           │        │
│  │            │A:為什麼啊。                               │        │
│  │            │B:因為我沒摩托車,我坐公車,我住在大同國中 │        │
│  │            │   這啊。                                   │        │
│  │            │A:喔好啊,大同國中。                       │        │
│  │            │B:你多久會到,因為我急著回去。             │        │
│  │            │A:你急著回去。                             │        │
│  │            │B:回去我家阿,因為我住槌仔他家阿。         │        │
│  │            │A:喔,妳在大同國中的哪啊。                 │        │
│  │            │B:你來大門口就好了,別靠太近阿。           │        │
│  │            │A:那啊。                                   │        │
│  │            │B:就是大同國中這裡不是一個汰師傅嗎。       │        │
│  │            │A:嘿。                                     │        │
│  │            │B:有一個招牌很大的汰師傅,我在這附近,不然 │        │
│  │            │   你打這支手機找我,你多久會到阿。         │        │
│  │            │A:你看你大概在哪裡,我直接過去那裡附近就好 │        │
│  │            │   了。                                     │        │
│  │            │B:大同國中的大門,我在那裏等你。           │        │
│  │            │A:不要啦,那個大門不是很好。               │        │
│  │            │B:那個大門不是很好喔,不然...。            │        │
│  │            │A:因為那裏前陣子也...。                    │        │
│  │            │B:喔,要不然7-11附近等你好某。             │        │
│  │            │A:你怎麼都在那麼恐怖的地方。               │        │
│  │            │B:不然這裡...我看一下喔。                  │        │
│  │            │A:他旁邊不是一間廟嗎。                     │        │
│  │            │B:沒啦,這裡沒廟啦。                       │        │
│  │            │A:有啦,三元宮有某。                       │        │
│  │            │B:這裡哪有廟,應該很遠,因為我用走的。     │        │
│  │            │A:是喔。                                   │        │
│  │            │B:嘿啊,因為這裡比較隱密的地方就是,要從我 │        │
│  │            │   槌子那裏去了,不過我怕被他看見阿。       │        │
│  │            │A:那啊。                                   │        │
│  │            │B:就是...怎麼說。                          │        │
│  │            │A:在那一條路沒關係嗯。                     │        │
│  │            │B:ㄟ...就是大同國中,你到的時候,轉進去汰師│        │
│  │            │   傅這一條,那裏就沒什麼人了,因為我們住在 │        │
│  │            │   巷子裡面啊。                             │        │
│  │            │A:這樣喔。                                 │        │
│  │            │B:不然你到大同國中...。                    │        │
│  │            │A:7-11有某,7-11旁邊不是有一條路嗎。       │        │
│  │            │B:嘿。                                     │        │
│  │            │A:嘿,妳在7-11那裏等我,我等ㄟ過去那裡的時 │        │
│  │            │   候,我要到的時候我打給你,妳再走進那條巷 │        │
│  │            │   子進去,我去那條巷子找你。               │        │
│  │            │B:是十字路口這個7-11還是裡面的。           │        │
│  │            │A:嘿嘿。                                   │        │
│  │            │B:十字路口,這樣我在這裡等你,你快一點,因 │        │
│  │            │   為我起來很久了。                         │        │
│  │            │A:喔好好。                                 │        │
│  │            │B:好,你多久會到,我打給你好了,你別打給我 │        │
│  │            │   好了。                                   │        │
│  │            │A:嗯...你過15分鐘好某,因為我現在馬上去牽摩│        │
│  │            │   托車。                                   │        │
│  │            │B:好阿,你要接捏,你別再騙我捏,拜託ㄟ。   │        │
│  │            │A:不會啦。                                 │        │
│  │            │B:好啦我等你,同樣啊,小的就好了。         │        │
│  │            │A:蛤。                                     │        │
│  │            │B:小的。                                   │        │
│  │            │A:喔好好。                                 │        │
│  │            │B:好阿,你快點來。                         │        │
│  │            │A:嗯。                                     │        │
│  ├──────┼──────────────────────┤        │
│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        │
│  │18:58:47  │《簡訊內容》                                │        │
│  │            │B:你來了沒..?15分鐘到了內~..~a          │        │
│  ├──────┼──────────────────────┤        │
│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        │
│  │18:59:15  │A:我的車子要回來了。                       │        │
│  │            │B:喂!                                     │        │
│  │            │A:你等一下好某,我的車子要回來了。         │        │
│  │            │B:蛤。                                     │        │
│  │            │A:人要到了,我牽一台摩托車。               │        │
│  │            │B:喔好啦,不然我先到旁邊躲,我怕我槌仔看到 │        │
│  │            │   ,他如果知道絕對會揍我。                 │        │
│  │            │A:好阿好阿。                               │        │
│  │            │B:好阿,不然我差不多過10分鍾再打,你盡量快 │        │
│  │            │   一點。                                   │        │
│  │            │A:好。                                     │        │
│  │            │B:抱歉啊。                                 │        │
│  │            │A:好。                                     │        │
│  ├──────┼──────────────────────┤        │
│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        │
│  │19:10:57  │A:喂!                                     │        │
│  │            │B:我在那個...你甘知道小黑他家的祖厝。      │        │
│  │            │A:在那啊,六塊厝那喔。                     │        │
│  │            │B:嘿,你就是從六塊厝那裏不是有一個職業軍人 │        │
│  │            │   合作社嗎。                               │        │
│  │            │A:嘿嘿。                                   │        │
│  │            │B:你甘知道那條外環道,就是很大的彎。       │        │
│  │            │A:喔嘿。                                   │        │
│  │            │B:我跟你說,我走遠一點,因為我怕被人看到, │        │
│  │            │   我剛好在你如果從職業軍人和合作社過來有沒 │        │
│  │            │   有,那裏有一個青紅燈。                   │        │
│  │            │A:你說小黑他家逆啊。                       │        │
│  │            │B:我這裡離他家很近,你就從六塊厝這裡過來比 │        │
│  │            │   較安全,因為前面那裏不安全。             │        │
│  │            │A:我說六塊厝嗎?那條路。                   │        │
│  │            │B:嘿,這裡有一條很彎的那種路阿。           │        │
│  │            │A:我知阿,你說飛機場那個阿。               │        │
│  │            │B:嘿,對對對,不過你過來時候,你經過這條路 │        │
│  │            │   會經過一個青紅燈,旁邊剛好大同國中的後門 │        │
│  │            │   。                                       │        │
│  │            │A:喔,妳在大同國中後門的十字路口那裡逆啊。 │        │
│  │            │B:嘿啊,這個十字路口,我後門。             │        │
│  │            │A:喔。                                     │        │
│  │            │B:好阿,你現在要過來了嗎。                 │        │
│  │            │A:嘿啊,我要過去了。                       │        │
│  │            │B:好阿,我趕快走到那裏等你。               │        │
│  │            │A:喔。                                     │        │
├─┼──────┼──────────────────────┼────┤
│2 │104/3/21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警卷第21│
│  │13:07:55  │A:喂!                                     │2 頁至第│
│  │            │B:你在哪阿。                               │213頁   │
│  │            │A:我在家阿。                               │        │
│  │            │B:我他姊姊,我要自己一個人過去找你阿。     │        │
│  │            │A:嘿。                                     │        │
│  │            │B:我到的時候再打給你,你要接捏。           │        │
│  │            │A:嗯。                                     │        │
│  │            │B:他如果問你不要說捏。                     │        │
│  │            │A:他不會跟我問那個,你放心,你不用在說這個 │        │
│  │            │   。                                       │        │
│  │            │B:我怕他會問阿,因為他都跟我說他有問你,有 │        │
│  │            │   的沒有的都會套我阿。                     │        │
│  │            │A:有問沒問你看他在說話就知道了。           │        │
│  │            │B:他說得很像真的一樣啊。                   │        │
│  │            │A:如果說真的你不會說好阿,你打電話問他阿。 │        │
│  │            │B:好阿。                                   │        │
│  │            │A:我哪有可能去跟人家說那個阿。             │        │
│  │            │B:好阿,我先過去阿,我到的時候打給你。     │        │
│  │            │A:嗯。                                     │        │
│  ├──────┼──────────────────────┤        │
│  │104/3/21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        │
│  │13:42:53  │A:喂!                                     │        │
│  │            │B:你在哪阿。                               │        │
│  │            │A:我要到了,你來黑鬼以前住的那裏啊。       │        │
│  │            │B:蛤。                                     │        │
│  │            │A:黑鬼以前住的那裏,那間廟那裏。           │        │
│  │            │B:好阿,我3分鐘就到了。                    │        │
│  │            │A:蛤。                                     │        │
│  │            │B:我3分鐘就到了。                          │        │
│  │            │A:我說你到那裏再打給我阿。                 │        │
│  │            │B:喔好,我馬上到。                         │        │
│  │            │A:嘿啊,我會跟你掛掉阿。                   │        │
│  │            │B:好。                                     │        │
│  ├──────┼──────────────────────┤        │
│  │104/3/21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        │
│  │13:53:33  │A:喂!                                     │        │
│  │            │B:我到了。                                 │        │
│  │            │A:你有看到黑鬼以前住的這裡嗎。             │        │
│  │            │B:有阿,我現在人就是在廟的旁邊阿。         │        │
│  │            │A:你是不是在旁邊的公寓那裡。               │        │
│  │            │B:嘿啊,在這個公寓這啊。                   │        │
│  │            │A:你在公寓那逆啊。                         │        │
│  │            │B:嘿啊。                                   │        │
│  │            │A:好好。                                   │        │
├─┼──────┼──────────────────────┼────┤
│3 │104/4/2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吳金忠(B) 00-0000000│警卷第14│
│  │15:51:42  │A:喂?                                     │0 頁至第│
│  │            │B:喂,我要找你蛤。                         │141 頁  │
│  │            │A:喔,好啊。                               │        │
│  │            │B:喔好啊,我沒有帶手機。                   │        │
│  │            │A:好啊好啊,不然你要到的時候、你到的時候有 │        │
│  │            │   沒有、你差不多多久會到?                 │        │
│  │            │B:5分鐘。                                  │        │
│  │            │A:5分鐘,好這樣我知道,我估時間下去吼。    │        │
│  │            │B:好。                                     │        │
│  │            │A:好好。                                   │        │
├─┼──────┼──────────────────────┼────┤
│4 │104/2/2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康振昌(B) 0000000000│警卷第15│
│  │23:08:19  │A:喂!                                     │4 頁    │
│  │            │B:喂!你在哪。                             │        │
│  │            │A:蛤。                                     │        │
│  │            │B:你在哪。                                 │        │
│  │            │A:你誰。                                   │        │
│  │            │B:我昌仔啦。                               │        │
│  │            │A:我在天公廟。                             │        │
│  │            │B:喔,瘦猴叫我去找你啊。                   │        │
│  │            │A:喔。                                     │        │
│  │            │B:嘿,我過去找你好了。                     │        │
│  │            │A:你在哪阿,看你要在哪裡等我,不然你去阿伯 │        │
│  │            │   他家好了。                               │        │
│  │            │B:喔好好。                                 │        │
│  │            │A:嗯。                                     │        │
│  ├──────┼──────────────────────┤        │
│  │104/2/2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康振昌(B) 0000000000│        │
│  │23:53:02  │A:喂!                                     │        │
│  │            │B:喂!你到了嗎。                           │        │
│  │            │A:喂!                                     │        │
│  │            │B:喂!                                     │        │
│  │            │A:你過去了嗎。                             │        │
│  │            │B:過去了。                                 │        │
│  │            │A:喔好,我現在馬上過去。                   │        │
│  │            │B:喔好。                                   │        │
│  ├──────┼──────────────────────┤        │
│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康振昌(B) 0000000000│        │
│  │00:17:33  │A:喂!                                     │        │
│  │            │B:喂!不然我過去找你好了,因為瘦猴他們打電 │        │
│  │            │   話。                                     │        │
│  │            │A:好啦,我要回去了。                       │        │
│  │            │B:喔好好。                                 │        │
├─┼──────┼──────────────────────┼────┤
│5 │104/4/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康振昌(B) 00-0000000│警卷第15│
│  │00:16:00  │A:喂!                                     │5 頁至第│
│  │            │B:喂!                                     │156 頁  │
│  │            │A:你誰。                                   │        │
│  │            │B:我昌仔啦。                               │        │
│  │            │A:喔嘿。                                   │        │
│  │            │B:你在哪。                                 │        │
│  │            │A:你在哪阿。                               │        │
│  │            │B:我在全家。                               │        │
│  │            │A:哪裡全家。                               │        │
│  │            │B:我家的全家。                             │        │
│  │            │A:我打你的手機。                           │        │
│  │            │B:喔好好。                                 │        │
│  │            │A:你手機幾號去了,0925,最後面幾號。       │        │
│  │            │B:我忘記了。                               │        │
│  │            │A:是喔。                                   │        │
│  │            │B:嗯。                                     │        │
│  │            │A:沒關係,我等ㄟ要出去再打。               │        │
│  │            │B:喔。                                     │        │
│  ├──────┼──────────────────────┤        │
│  │104/4/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康振昌(B) 00-0000000│        │
│  │00:40:30  │A:喂!剛打你的電話...。                    │        │
│  │            │B:我手機沒電啦。                           │        │
│  │            │A:是喔,這樣你過去他家阿。                 │        │
│  │            │B:過去誰家。                               │        │
│  │            │A:阿伯他們那裡。                           │        │
│  │            │B:喔好好。                                 │        │
│  │            │A:嗯。                                     │        │
├─┼──────┼──────────────────────┼────┤
│6 │104/2/1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警卷第18│
│  │07:50:42  │A:喂!                                     │5 頁至第│
│  │            │B:喂!                                     │186頁   │
│  │            │A:你誰。                                   │        │
│  │            │B:你甘知道我是誰。                         │        │
│  │            │A:不知道。                                 │        │
│  │            │B:我就是那個阿,瘦瘦那個。                 │        │
│  │            │A:嗯。                                     │        │
│  │            │B:我去找你好某。                           │        │
│  │            │A:嗯。                                     │        │
│  │            │B:你要接捏,你不要又誰著捏。               │        │
│  │            │A:嗯。                                     │        │
│  │            │B:喔好,我馬上到,你不要睡喔,你要醒喔。   │        │
│  │            │A:嗯。                                     │        │
│  │            │B:嗯好。                                   │        │
│  ├──────┼──────────────────────┤        │
│  │104/2/1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07:59:35  │A:喂!                                     │        │
│  │            │B:喂!我現在在路上了,我想要那一天跟我姊去 │        │
│  │            │   找你的一樣。                             │        │
│  │            │A:喔。                                     │        │
│  │            │B:喔,你不要睡著捏。                       │        │
│  │            │A:嗯。                                     │        │
│  │            │B:好掰掰。                                 │        │
│  ├──────┼──────────────────────┤        │
│  │104/2/1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08:36:44  │A:喂!                                     │        │
│  │            │B:你在哪阿。                               │        │
│  │            │A:我在我家阿。                             │        │
│  │            │B:我在那個...。                            │        │
│  │            │A:你要一天喔。                             │        │
│  │            │B:你說啥。                                 │        │
│  │            │A:(摩托車雜音)                           │        │
│  │            │B:你說啥什麼一萬。                         │        │
│  │            │A:我說你要一天逆阿。                       │        │
│  │            │B:嘿。                                     │        │
│  │            │A:你一個人。                               │        │
│  │            │B:嘿阿。                                   │        │
│  │            │A:一杯涼的還是半杯。                       │        │
│  │            │B:就跟上次一樣阿。                         │        │
│  │            │A:(語音不清)                             │        │
│  │            │B:嘿阿。                                   │        │
│  │            │A:你說我等你那次逆阿。                     │        │
│  │            │B:嘿對對。                                 │        │
│  │            │A:好阿。                                   │        │
│  │            │B:好。                                     │        │
│  ├──────┼──────────────────────┤        │
│  │104/2/1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08:43:28  │A:喂!                                     │        │
│  │            │B:我在你家外面了。                         │        │
│  │            │A:我在用了,你不要帶你姐姐來阿。           │        │
│  │            │B:好啦。                                   │        │
│  │            │A:我不要讓你姊姊...。                      │        │
│  │            │B:喔,我要走過去那裡嗎。                   │        │
│  │            │A:嘿阿。                                   │        │
│  │            │B:直接到門口喔。                           │        │
│  │            │A:你不要帶他來阿,你就直接騎來阿。         │        │
│  │            │B:喔好好,我直接騎進去,你要快一點捏。     │        │
│  │            │A:好。                                     │        │
├─┼──────┼──────────────────────┼────┤
│7 │104/2/14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警卷第17│
│  │15:17:49  │A:喂!                                     │0 頁至第│
│  │            │B:喂!你在哪阿。                           │171頁   │
│  │            │A:嘿,怎樣。                               │        │
│  │            │B:我朋友找我,我要找你阿,你現在人在家喔, │        │
│  │            │   我剛在長治這裡。                         │        │
│  │            │A:不然你到市內你打給我。                   │        │
│  │            │B:好阿,你要接捏。                         │        │
│  │            │A:會啦。                                   │        │
│  │            │B:喔好好。                                 │        │
│  ├──────┼──────────────────────┤        │
│  │104/2/14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15:42:59  │A:喂!                                     │        │
│  │            │B:喂!                                     │        │
│  │            │A:心花開,唱歌勒。                         │        │
│  │            │B:沒啦,那我兒子抱歉,他都寄那裡。         │        │
│  │            │A:最好你兒子。                             │        │
│  │            │B:我兒子,等ㄟ你就看到我兒子,我到你家了阿 │        │
│  │            │   。                                       │        │
│  │            │A:別在我家啦。                             │        │
│  │            │B:的附近。                                 │        │
│  │            │A:阿伯的家阿。                             │        │
│  │            │B:蛤。                                     │        │
│  │            │A:妳在廟等我阿。                           │        │
│  │            │B:我哪知這裡哪裡有廟勒。                   │        │
│  │            │A:那個阿,以前你住的那裡。                 │        │
│  │            │B:那間喔,你在那裡喔。                     │        │
│  │            │A:我在這裡而已。                           │        │
│  │            │B:好阿,你快一點捏。                       │        │
│  │            │A:好好,阿你要怎樣。                       │        │
│  │            │B:就是...5阿。                             │        │
│  │            │A:喔好阿。                                 │        │
│  │            │B:嗯。                                     │        │
│  ├──────┼──────────────────────┤        │
│  │104/2/14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15:48:05  │B:喂!                                     │        │
│  │            │A:怎樣。                                   │        │
│  │            │B:你現在...我很尷尬捏。                    │        │
│  │            │A:我要過去了怎樣。                         │        │
│  │            │B:(語意不清)很奇怪,我帶我兒子。         │        │
│  │            │A:我家都人,我家都我家人。                 │        │
│  │            │B:我知道,公園就好了。                     │        │
│  │            │A:我現在就要出去了。                       │        │
│  │            │B:你現在要出來了逆阿。                     │        │
│  │            │A:嘿阿。                                   │        │
│  │            │B:快一點阿,不然怪怪的,這邊有人一直看我。 │        │
│  │            │A:怎樣阿,人家就不會跟你強去。             │        │
│  │            │B:是不會跟我強阿,可是很奇怪,一個人在這邊 │        │
│  │            │   等不會很奇怪嗎。                         │        │
│  │            │A:好啦,我現在馬上過去。                   │        │
│  │            │B:嗯。                                     │        │
├─┼──────┼──────────────────────┼────┤
│8 │104/2/20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警卷第17│
│  │13:29:54  │A:喂!                                     │1 頁至第│
│  │            │B:喂!                                     │173頁   │
│  │            │A:嘿。                                     │        │
│  │            │B:你在哪阿。                               │        │
│  │            │A:我在家勒,怎樣。                         │        │
│  │            │B:是喔。                                   │        │
│  │            │A:嗯。                                     │        │
│  │            │B:你來...來葳葳(音譯)他奶奶這裡的...全家 │        │
│  │            │   好某。                                   │        │
│  │            │A:你來啊。                                 │        │
│  │            │B:蛤,我過去喔。                           │        │
│  │            │A:嘿啊。                                   │        │
│  │            │B:不然我過去好了。                         │        │
│  │            │A:嗯好。                                   │        │
│  │            │B:我要跟你商量。                           │        │
│  │            │A:怎樣啊,怎樣。                           │        │
│  │            │B:過去再說。                               │        │
│  │            │A:你沒先說怎樣。                           │        │
│  │            │B:就是跟前天一樣。                         │        │
│  │            │A:嘿,重點,不然你要跟我商量啥。           │        │
│  │            │B:過2天再拿給你。                          │        │
│  │            │A:哇勒,我現在...。                        │        │
│  │            │B:哪有要緊勒。                             │        │
│  │            │A:別亂了啊,蛤,喂。                       │        │
│  │            │B:嗯。                                     │        │
│  │            │A:跟前天一樣5喔。                          │        │
│  │            │B:要不要啦。                               │        │
│  │            │A:蛤。                                     │        │
│  │            │B:嗯。                                     │        │
│  │            │A:5喔。                                    │        │
│  │            │B:我過去你會接嗎。                         │        │
│  │            │A:等一下,等一下我馬上打給你,你開號碼打給 │        │
│  │            │   我,我等ㄟ馬上打給你,我先看看啊。       │        │
│  │            │B:不然我現拿一半給你啊。                   │        │
│  │            │A:好啊。                                   │        │
│  │            │B:現在過去嗎。                             │        │
│  │            │A:嗯。                                     │        │
│  │            │B:喔好。                                   │        │
│  ├──────┼──────────────────────┤        │
│  │104/2/20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13:34:11  │A:喂!                                     │        │
│  │            │B:喂!                                     │        │
│  │            │A:怎樣啊。                                 │        │
│  │            │B:我直接到你家門口好不好,不然我沒電話打給 │        │
│  │            │   你了,等ㄟ...。                          │        │
│  │            │A:你自己來就好了。                         │        │
│  │            │B:對啊。                                   │        │
│  │            │A:嘿啊,別再載人來了。                     │        │
│  │            │B:我知道啊。                               │        │
│  │            │A:嗯。                                     │        │
│  │            │B:好。                                     │        │
│  ├──────┼──────────────────────┤        │
│  │104/2/20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        │
│  │13:49:46  │A:喂!                                     │        │
│  │            │B:我不敢過去,你家那麼多人。               │        │
│  │            │A:對啊。                                   │        │
│  │            │B:你出來啊。                               │        │
│  │            │A:妳在公園等我。                           │        │
│  │            │B:我在國小的大門。                         │        │
│  │            │A:好阿好阿。                               │        │
│  │            │B:喔。                                     │        │
│  ├──────┼──────────────────────┤        │
│  │104/2/20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        │
│  │13:59:01  │B:喂!                                     │        │
│  │            │A:你走進去國小裡面。                       │        │
│  │            │B:我站在裡面打公用電話捏。                 │        │
│  │            │A:喔。                                     │        │
│  │            │B:你要過來了沒啊。                         │        │
├─┼──────┼──────────────────────┼────┤
│9 │104/3/25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警卷第18│
│  │13:47:10  │A:喂!                                     │2 頁至第│
│  │            │B:喂!                                     │183頁   │
│  │            │A:怎樣。                                   │        │
│  │            │B:你在家嗎。                               │        │
│  │            │A:我在外面啊。                             │        │
│  │            │B:那啊。                                   │        │
│  │            │A:要外面啊,到市內再打給我。               │        │
│  │            │B:我差不多要到了,我順便有是要跟你說阿。   │        │
│  │            │A:嘿,要說啥。                             │        │
│  │            │B:沒要說啥啊,沒什麼事情阿。               │        │
│  │            │A:嗯。                                     │        │
│  │            │B:我要跟你說月底那個阿。                   │        │
│  │            │A:不是要送我禮物喔。                       │        │
│  │            │B:你很敢死ㄟ。                             │        │
│  │            │A:我哪不敢勒。                             │        │
│  │            │B:那個阿,要讓你賺的阿,你一定要出來,因為 │        │
│  │            │   我是讓我媽媽載的。                       │        │
│  │            │A:我在阿伯他家,你自己來阿。               │        │
│  │            │B:好阿,我先跟我媽載去醫院。               │        │
│  │            │A:你看是要去廟那裏,叫他在廟等一下,你再來 │        │
│  │            │   。                                       │        │
│  │            │B:你是不是再阮之前租的那裏。               │        │
│  │            │A:嘿,不然你就先載你媽去醫院。             │        │
│  │            │B:我自己騎過去就好了,我先跟我媽載去醫院, │        │
│  │            │   我小孩發燒。                             │        │
│  │            │A:嗯。                                     │        │
│  │            │B:好。                                     │        │
│  ├──────┼──────────────────────┤        │
│  │104/3/25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14:13:03  │B:喂!                                     │        │
│  │            │A:嗯。                                     │        │
│  │            │B:我到了,我直接騎過去喔。                 │        │
│  │            │A:你到哪了。                               │        │
│  │            │B:廟啊,我直接騎過去喔。                   │        │
│  │            │A:你在那裏等我,我走過去。                 │        │
│  │            │B:你快一點阿。                             │        │
│  │            │A:嗯。                                     │        │
│  │            │B:嗯。                                     │        │
│  ├──────┼──────────────────────┤        │
│  │104/3/25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14:16:49  │《簡訊內容》                                │        │
│  │            │B:要快點我媽在附近等我餒。                 │        │
│  ├──────┼──────────────────────┤        │
│  │104/3/25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14:28:09  │A:喂!                                     │        │
│  │            │B:喂!你到哪了。                           │        │
│  │            │A:我剛騎回來而已,一下子捏。               │        │
│  │            │B:那啊。                                   │        │
│  │            │A:我剛騎回來這裡而已一下子而已。           │        │
│  │            │B:喔,現在捏。                             │        │
│  │            │A:我現在在用阿。                           │        │
│  │            │B:喔,不然你快一點,我跟我媽媽在廟。       │        │
│  │            │A:不然你走上來,你走上來我朋友家。         │        │
│  │            │B:你說那個人嗎。                           │        │
│  │            │A:你用走的走來。                           │        │
│  │            │B:用走的走過去,你到了嗎。                 │        │
│  │            │A:嘿啊,我剛跟你說我剛到而已。             │        │
│  │            │B:喔好,我走過去。                         │        │
│  │            │A:嗯。                                     │        │
├─┼──────┼──────────────────────┼────┤
│10│104/2/1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5│
│  │10:22:25  │《簡訊內容》                                │9 頁至第│
│  │            │B:我要還你一千。                           │160頁   │
│  ├──────┼──────────────────────┤        │
│  │104/2/1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1:10:10  │A:喂!                                     │        │
│  │            │B:喂!                                     │        │
│  │            │A:嘿,你誰。                               │        │
│  │            │B:我俊宏(台語音譯)的朋友那個。           │        │
│  │            │A:喔嘿。                                   │        │
│  │            │B:你甘有看我傳給你那個。                   │        │
│  │            │A:沒捏我剛睡醒。                           │        │
│  │            │B:喲,你看一下。                           │        │
│  │            │A:好。                                     │        │
│  ├──────┼──────────────────────┤        │
│  │104/2/1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1:41:12  │A:喂!                                     │        │
│  │            │B:喂!                                     │        │
│  │            │A:嘿,我才剛要打給你而已。                 │        │
│  │            │B:怎樣。                                   │        │
│  │            │A:你甘知道屏工在哪裡。                     │        │
│  │            │B:蛤。                                     │        │
│  │            │A:屏工阿。                                 │        │
│  │            │B:我知阿。                                 │        │
│  │            │A:我在屏工這裡。                           │        │
│  │            │B:喔好阿,這樣我到那裡我打給你。           │        │
│  │            │A:好阿,你說...你是那個...。               │        │
│  │            │B:嘿阿,俊宏他朋友阿。                     │        │
│  │            │A:喔好好。                                 │        │
│  │            │B:好。                                     │        │
│  ├──────┼──────────────────────┤        │
│  │104/2/1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1:58:58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你等我3分鐘,我馬上到。                  │        │
│  │            │B:好。                                     │        │
├─┼──────┼──────────────────────┼────┤
│11│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09:50:12  │《簡訊內容》                                │0頁     │
│  │            │B:我要還你一千。                           │        │
│  ├──────┼──────────────────────┤        │
│  │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09:51:56  │《簡訊內容》                                │        │
│  │            │A:嗯。                                     │        │
│  ├──────┼──────────────────────┤        │
│  │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0:51:10  │A:喂!                                     │        │
│  │            │B:喂!我要去哪裡找你阿。                   │        │
│  │            │A:ㄟ...屏工這個廟好某,那天你來的這裡阿。  │        │
│  │            │B:好阿。                                   │        │
│  │            │A:嘿阿,那個公園那裡。                     │        │
│  │            │B:嗯。                                     │        │
│  │            │A:好好。                                   │        │
│  ├──────┼──────────────────────┤        │
│  │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1:03:11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喔好,你等我2分鐘一下,抱歉。            │        │
│  │            │B:好,不會。                               │        │
├─┼──────┼──────────────────────┼────┤
│12│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4:32:30  │《簡訊內容》                                │0 頁至第│
│  │            │B:我等等還你兩千。                         │161頁   │
│  ├──────┼──────────────────────┤        │
│  │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5:07:06  │A:喂!                                     │        │
│  │            │B:喂!                                     │        │
│  │            │A:嘿。                                     │        │
│  │            │B:你在哪阿。                               │        │
│  │            │A:我在家裡睡覺。                           │        │
│  │            │B:事喔,阿同樣去那裡喔。                   │        │
│  │            │A:嘿阿,怎樣。                             │        │
│  │            │B:我剛才有傳給你阿。                       │        │
│  │            │A:喔,我看一下阿。                         │        │
│  │            │B:好阿,我現在過去好了,我在這附近。       │        │
│  │            │A:好。                                     │        │
│  ├──────┼──────────────────────┤        │
│  │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5:14:16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好阿,我現在過去。                       │        │
├─┼──────┼──────────────────────┼────┤
│13│104/2/2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3:57:35  │《簡訊內容》                                │1頁     │
│  │            │B:我要還你一千。                           │        │
│  ├──────┼──────────────────────┤        │
│  │104/2/2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4:11:16  │A:喂!                                     │        │
│  │            │B:喂!                                     │        │
│  │            │A:嘿。                                     │        │
│  │            │B:我要找你,你...。                        │        │
│  │            │A:喔。                                     │        │
│  │            │B:嘿。                                     │        │
│  │            │A:你同樣嗎,還是你有傳了。                 │        │
│  │            │B:我剛才傳了,我同樣去那裡找你齁。         │        │
│  │            │A:嘿阿嘿阿。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好好。                                   │        │
│  ├──────┼──────────────────────┤        │
│  │104/2/2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4:17:46  │B:喂!我到了。                             │        │
│  │            │A:喔好,我馬上...你等我2分鐘我馬上走過去。 │        │
├─┼──────┼──────────────────────┼────┤
│14│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5:24:32  │《簡訊內容》                                │2頁     │
│  │            │B:我要還你一千。                           │        │
│  ├──────┼──────────────────────┤        │
│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5:25:06  │A:喂!我知阿,我剛要打給你而以你就打來了。 │        │
│  │            │B:喔。                                     │        │
│  │            │A:嘿啊,你直接來我家這,你知道我家這裡。   │        │
│  │            │B:我知我知,好好。                         │        │
│  │            │A:嘿啊,抱歉捏。                           │        │
│  │            │B:不會。                                   │        │
│  ├──────┼──────────────────────┤        │
│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5:27:17  │A:喂!我馬上下去。                         │        │
│  │            │B:好。                                     │        │
├─┼──────┼──────────────────────┼────┤
│15│104/3/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1:25:12  │《簡訊內容》                                │2頁     │
│  │            │B:我要還你一千。                           │        │
│  ├──────┼──────────────────────┤        │
│  │104/3/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1:26:52  │A:喂!                                     │        │
│  │            │B:喂!                                     │        │
│  │            │A:嘿,我知我知,你看要直接過來還是在公園等 │        │
│  │            │   我。                                     │        │
│  │            │B:這樣我等ㄟ過去你家。                     │        │
│  │            │A:好阿好阿。                               │        │
├─┼──────┼──────────────────────┼────┤
│16│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7:43:59  │A:喂?                                     │3頁     │
│  │            │B:喂?                                     │        │
│  │            │A:嘿。                                     │        │
│  │            │B:喂喂?                                   │        │
│  │            │A:蛤?                                     │        │
│  │            │B:我要還你1,000啦。                        │        │
│  │            │A:你等一下好嗎?我馬上打給你,因為我人現在 │        │
│  │            │   不在家,我現在在外面。                   │        │
│  │            │B:喔好阿。                                 │        │
│  │            │A:回到家的時候我再打給你。                 │        │
│  │            │B:好好。                                   │        │
│  │            │A:好好。                                   │        │
│  ├──────┼──────────────────────┤        │
│  │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8:05:20  │A:喂?                                     │        │
│  │            │B:喂?阿你、喂?你還在外面嗎?             │        │
│  │            │A:沒有,我剛回到家、剛回家而已。           │        │
│  │            │B:喔,安捏我現在過去好了。                 │        │
│  │            │A:好好。                                   │        │
│  │            │B:好。                                     │        │
│  ├──────┼──────────────────────┤        │
│  │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8:10:29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喔好好。                                 │        │
├─┼──────┼──────────────────────┼────┤
│17│104/3/21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8:48:25  │《簡訊內容》                                │4 頁至第│
│  │            │B:我要還你三千 因該有一半吧。              │165頁   │
│  ├──────┼──────────────────────┤        │
│  │104/3/21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8:49:55  │A:喂!                                     │        │
│  │            │B:喂!                                     │        │
│  │            │A:好阿。                                   │        │
│  │            │B:我現在...我等ㄟ到打給你。                │        │
│  │            │A:好好。                                   │        │
│  ├──────┼──────────────────────┤        │
│  │104/3/21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8:53:24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喔好,我馬上下去。                       │        │
├─┼──────┼──────────────────────┼────┤
│18│104/3/2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0:15:11  │A:喂!                                     │5頁     │
│  │            │B:喂,你甘有看。                           │        │
│  │            │A:沒捏,我剛看到手機在叫而已,因為我在哄小 │        │
│  │            │   孩。                                     │        │
│  │            │B:喔。                                     │        │
│  │            │A:嘿,好,你現在要來嗎。                   │        │
│  │            │B:嘿啊。                                   │        │
│  │            │A:喔好好。                                 │        │
│  │            │B:你趕一下,你等ㄟ再跟我說。               │        │
│  │            │A:好好好。                                 │        │
│  ├──────┼──────────────────────┤        │
│  │104/3/2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0:24:51  │《簡訊內容》                                │        │
│  │            │B:有的話等等還你一千                       │        │
│  ├──────┼──────────────────────┤        │
│  │104/3/2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0:29:02  │A:喂!你說的,還是你要...還沒,我不知道,嘿│        │
│  │            │   啊,怎樣,不然還是你要拿去試看看,我不知 │        │
│  │            │   道,你拿去試看看好了,蛤,好好。         │        │
│  ├──────┼──────────────────────┤        │
│  │104/3/2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0:31:36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好,我馬上出去。                         │        │
├─┼──────┼──────────────────────┼────┤
│19│104/4/4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22:50:15  │A:喂!                                     │6頁     │
│  │            │B:喂!                                     │        │
│  │            │A:你誰。                                   │        │
│  │            │B:我俊福(台語音譯)的朋友。               │        │
│  │            │A:喔嘿。                                   │        │
│  │            │B:我等ㄟ要還你2千。                        │        │
│  │            │A:蛤。                                     │        │
│  │            │B:我等ㄟ要拿2前去還你。                    │        │
│  │            │A:喔好阿。                                 │        │
│  │            │B:我等ㄟ到再打給你。                       │        │
│  │            │A:你等5分鐘再過來好某,因為我...。         │        │
│  │            │B:沒關係,我現在在新園要開過去而已。       │        │
│  │            │A:喔好。                                   │        │
│  │            │B:我到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        │
│  │104/4/4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23:12:57  │A:喂!                                     │        │
│  │            │B:我要到了。                               │        │
│  │            │A:我在外面,我在我家外面。                 │        │
│  │            │B:好。                                     │        │
├─┼──────┼──────────────────────┼────┤
│20│104/4/1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5:02:22  │A:喂!                                     │6頁     │
│  │            │B:喂!我...。                              │        │
│  │            │A:嘿。                                     │        │
│  │            │B:我要還你1千。                            │        │
│  │            │A:蛤。                                     │        │
│  │            │B:我要還你1千阿。                          │        │
│  │            │A:喔,好阿。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A:喔好好。                                 │        │
├─┼──────┼──────────────────────┼────┤
│21│104/4/1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3:51:54  │A:喂!                                     │6 頁至第│
│  │            │B:喂!我要還你1千。                        │167頁   │
│  │            │A:喔好。                                   │        │
│  │            │B:我等ㄟ到的時候再打給你。                 │        │
│  │            │A:沒阿,你在哪阿。                         │        │
│  │            │B:我現在還在新園。                         │        │
│  │            │A:不然你到市內你再打給我。                 │        │
│  │            │B:好阿。                                   │        │
│  │            │A:嗯。                                     │        │
│  ├──────┼──────────────────────┤        │
│  │104/4/1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4:25:46  │B:喂!                                     │        │
│  │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你等我一下我馬上下去。                   │        │
│  │            │B:喔好。                                   │        │
│  │            │A:好。                                     │        │
├─┼──────┼──────────────────────┼────┤
│22│104/4/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警卷第16│
│  │15:08:59  │A:喂!                                     │7頁     │
│  │            │B:喂!我等ㄟ拿2千過去還你。                │        │
│  │            │A:喔好阿。                                 │        │
│  │            │B:好好。                                   │        │
│  │            │A:好。                                     │        │
│  ├──────┼──────────────────────┤        │
│  │104/4/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楊昇峰(B) 0000000000│        │
│  │15:28:38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等我一下好某,我在等我女兒,等我差不多10 │        │
│  │            │   分鍾至5分鍾好嗎。                        │        │
│  │            │B:好。                                     │        │
│  │            │A:抱歉抱歉。                               │        │
│  │            │B:不會。                                   │        │
│  │            │A:好好。                                   │        │
├─┼──────┼──────────────────────┼────┤
│23│104/2/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警卷第13│
│  │19:18:44  │A:喂!                                     │5 頁至第│
│  │            │B:喂!                                     │136頁   │
│  │            │A:嘿。                                     │        │
│  │            │B:我又要找你阿,我現在要過去你那裡。       │        │
│  │            │A:喔,好阿好阿。                           │        │
│  │            │B:同樣地方齁,相等阿。                     │        │
│  │            │A:你來我家,麥當勞那裡。                   │        │
│  │            │B:麥當勞那個...。                          │        │
│  │            │A:那個國小那裡。                           │        │
│  │            │B:好好,要到時打給你。                     │        │
│  │            │A:好。                                     │        │
│  │            │B:掰掰。                                   │        │
│  ├──────┼──────────────────────┤        │
│  │104/2/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        │
│  │19:27:33  │A:喂!                                     │        │
│  │            │B:我到了。                                 │        │
│  │            │A:你到哪裡了。                             │        │
│  │            │B:國小。                                   │        │
│  │            │A:你到麥當勞那裡了嗎。                     │        │
│  │            │B:嘿嘿。                                   │        │
│  │            │A:喔好好。                                 │        │
│  ├──────┼──────────────────────┤        │
│  │104/2/6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        │
│  │19:31:45  │A:喂!                                     │        │
│  │            │B:喂!我幫你釣蝦子過來了,我蝦子拿給你,我 │        │
│  │            │   要趕快走,因為我等ㄟ要趕回去上班。       │        │
│  │            │A:我...我哥叫你去7-11等他一下,不然我不知道│        │
│  │            │   。                                       │        │
│  │            │B:7-11喔,哪一個7-11阿,你說那個...。      │        │
│  │            │A:麥當勞那裡不是一個7-11,我家外面不是一間 │        │
│  │            │   7-11。                                   │        │
│  │            │B:嘿嘿我知道,好好。                       │        │
│  │            │A:他在7-11的...等你就好了。                │        │
│  │            │B:好好。                                   │        │
│  │            │A:我哥會問你,問一問你再跟他說。           │        │
│  │            │B:好。                                     │        │
├─┼──────┼──────────────────────┼────┤
│24│104/2/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警卷第13│
│  │20:42:22  │A:喂!                                     │6頁     │
│  │            │B:嘿!我過去找你。                         │        │
│  │            │A:好阿。                                   │        │
│  │            │B:那個...過去再說阿。                      │        │
│  │            │A:好阿掰掰。                               │        │
│  │            │B:掰掰。                                   │        │
│  ├──────┼──────────────────────┤        │
│  │104/2/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        │
│  │20:51:14  │A:喂!                                     │        │
│  │            │B:我到了,我要去哪裡找你。                 │        │
│  │            │A:麥當勞阿。                               │        │
│  │            │B:好阿。                                   │        │
│  │            │A:嗯。                                     │        │
│  ├──────┼──────────────────────┤        │
│  │104/2/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        │
│  │20:53:24  │B:喂!                                     │        │
│  │            │A:那支拿這阿,喂,嘿。                     │        │
│  │            │B:好。                                     │        │
├─┼──────┼──────────────────────┼────┤
│25│104/2/2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警卷第13│
│  │23:10:44  │A:喂!                                     │6 頁至第│
│  │            │B:喂!                                     │137頁   │
│  │            │A:嘿,怎樣。                               │        │
│  │            │B:我要過去找你阿。                         │        │
│  │            │A:好阿好阿,你要到的時候你在打給我。       │        │
│  │            │B:好。我再差不多5分鐘就到了。              │        │
│  │            │A:沒關係,你要到的你再打給我。             │        │
│  │            │B:好阿好阿。                               │        │
│  │            │A:再打給我,我再下去。                     │        │
│  │            │B:好好。                                   │        │
│  ├──────┼──────────────────────┤        │
│  │104/2/2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        │
│  │23:14:42  │A:喂!                                     │        │
│  │            │B:我這個紅燈過去就到了。                   │        │
│  │            │A:喔好阿。                                 │        │
│  ├──────┼──────────────────────┤        │
│  │104/2/2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        │
│  │23:32:26  │A:等我一下阿。                             │        │
│  │            │B:喔。                                     │        │
├─┼──────┼──────────────────────┼────┤
│26│104/4/15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警卷第13│
│  │18:09:26  │A:喂。                                     │7 頁至第│
│  │            │B:喂,我過號找你好嗎。                     │138頁   │
│  │            │A:蛤?                                     │        │
│  │            │B:我今馬過去找你,我有代誌要甲你講一下。   │        │
│  │            │A:哦,那個那個那什麼那個不必了。           │        │
│  │            │B:(不清)我沒拿,我沒拿。                 │        │
│  │            │A:對。                                     │        │
│  │            │B:這樣我等一下,等一下跟你拿。             │        │
│  │            │A:還有另外一個,不然你等下到的時候打給我, │        │
│  │            │   我再跟你說。                             │        │
│  │            │B:好好。                                   │        │
│  │            │A:掰掰。                                   │        │
│  ├──────┼──────────────────────┤        │
│  │104/4/15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        │
│  │18:18:05  │B:喂到。                                   │        │
│  │            │A:好好好我等一下隨回去了。                 │        │
│  │            │B:隨回來?                                 │        │
│  │            │A:嗯啦,我現在外頭,我隨回去。             │        │
│  │            │B:麻煩一下。                               │        │
│  │            │A:好好好,我在我家這裡而已。               │        │
│  │            │B:因為我很趕緊。                           │        │
│  │            │A:好好好歹勢歹勢。                         │        │
│  │            │B:歹勢。                                   │        │
│  │            │A:不會不會。                               │        │
│  ├──────┼──────────────────────┤        │
│  │104/4/15    │林家全 (A) 0000000000 ←李宗賢(B) 0000000000│        │
│  │18:30:17  │A:喂,你騎來啦,喂喂喂。                   │        │
├─┼──────┼──────────────────────┼────┤
│27│104/2/2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警卷第14│
│  │20:22:27  │B:喂!                                     │4 頁、第│
│  │            │A:嘿,怎樣。                               │150頁   │
│  │            │B:你在哪。                                 │        │
│  │            │A:我,你在哪。                             │        │
│  │            │B:我在我阿嬤他家阿,等ㄟ要過去你那裏。     │        │
│  │            │A:好阿,不然你要過來時再打給我。           │        │
│  │            │B:你人現在在家逆阿。                       │        │
│  │            │A:嘿阿,你到國小再打給我。                 │        │
│  │            │B:好阿。                                   │        │
│  │            │A:嘿阿。                                   │        │
│  ├──────┼──────────────────────┤        │
│  │104/2/2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        │
│  │20:33:12  │A:喂!                                     │        │
│  │            │B:喂!我到了。                             │        │
│  │            │A:你到哪個們。                             │        │
│  │            │B:大門阿。                                 │        │
│  │            │A:好好。                                   │        │
│  │            │B:還是要小門那裏。                         │        │
│  │            │A:要不然你騎去我家的...。                  │        │
│  │            │B:後面門逆。                               │        │
│  │            │A:從我家經過不是一個們嗎。                 │        │
│  │            │B:我知阿。                                 │        │
│  │            │A:嘿阿要去嘉隆宮某。                       │        │
│  │            │B:嘿。                                     │        │
│  │            │A:嘿,在那裏。                             │        │
│  │            │B:好阿。                                   │        │
│  │            │A:好。                                     │        │
│  ├──────┼──────────────────────┤        │
│  │104/2/2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        │
│  │20:40:01  │A:喂!黑鬼。                               │        │
│  │            │B:嘿。                                     │        │
│  │            │A:等一下好某。                             │        │
│  │            │B:蛤。                                     │        │
│  │            │A:我在跟我姊講話。                         │        │
│  │            │B:好啦。                                   │        │
│  │            │A:差不多再等10分鐘至5分鐘。                │        │
│  │            │B:好阿。                                   │        │
│  │            │A:抱歉捏。                                 │        │
└─┴──────┴──────────────────────┴────┘
附表六:與附表二相對應之通聯譯文。
┌─┬──────┬──────────────────────┬────┐
│編│  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內容                 │ 出  處 │
│號│            │(合法權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監字第46 │        │
│  │            │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7頁〉、104年聲監續字第98│        │
│  │            │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9頁〉)                 │        │
├─┼──────┼──────────────────────┼────┤
│1 │104/2/1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警卷第19│
│  │22:36:53  │A:喂!                                     │8 頁    │
│  │            │B:喂!全仔嗎,你在那。                     │        │
│  │            │A:你誰。                                   │        │
│  │            │B:我上次找你拿...。                        │        │
│  │            │A:蛤。                                     │        │
│  │            │B:王家偉(音譯)他的姊姊。                 │        │
│  │            │A:誰阿。                                   │        │
│  │            │B:王家偉他七辣的姊姊。                     │        │
│  │            │A:喔嘿。                                   │        │
│  │            │B:你在哪阿。                               │        │
│  │            │A:怎樣阿。                                 │        │
│  │            │B:我要找你阿。                             │        │
│  │            │A:你要找我幹嘛。                           │        │
│  │            │B:你想勒。                                 │        │
│  │            │A:你...。                                  │        │
│  │            │B:我在屏東市的大同國中這裡阿。             │        │
│  │            │A:你到王家偉以前住的這裡打給我好嗎。       │        │
│  │            │B:可是我沒戴手機捏,你差不多多久會到那裡, │        │
│  │            │   因為我不能...。                          │        │
│  │            │A:我現在在這附近而已,我在這裡而已。       │        │
│  │            │B:要不然我到那裡的公用電話打給你。         │        │
│  │            │A:你到那裡的廟打給我,那有廟。             │        │
│  │            │B:好阿,你要出來捏。                       │        │
│  │            │A:會阿。                                   │        │
│  │            │B:好掰掰。                                 │        │
│  ├──────┼──────────────────────┤        │
│  │104/2/12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        │
│  │22:49:48  │B:我已經在這間廟了。                       │        │
│  │            │A:好,我叫我朋友過去。                     │        │
│  │            │B:好。                                     │        │
├─┼──────┼──────────────────────┼────┤
│2 │104/3/2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警卷第21│
│  │19:11:39  │A:喂!                                     │4 頁至第│
│  │            │B:你在哪阿,我他姊姊。                     │215頁   │
│  │            │A:嘿。                                     │        │
│  │            │B:你在哪阿。                               │        │
│  │            │A:我在他家在過來這啊,怎樣。               │        │
│  │            │B:我想說我等ㄟ要直接坐車去台南。           │        │
│  │            │A:蛤。                                     │        │
│  │            │B:我等ㄟ要去台南,因為我沒車,我要坐公車去 │        │
│  │            │   ,去到屏東。                             │        │
│  │            │A:嗯。                                     │        │
│  │            │B:我到屏東時你甘可以到火車頭。             │        │
│  │            │A:火車頭我不要去那裏。                     │        │
│  │            │B:不然近一點。                             │        │
│  │            │A:我在後車站捏。                           │        │
│  │            │B:因為我是坐公車,不可能到後車站阿。       │        │
│  │            │A:我在後車站這。                           │        │
│  │            │B:你說彭厝喔,不不...那個叫什麼。          │        │
│  │            │A:我在後車站,在屏東車站的後方。           │        │
│  │            │B:那間我知道阿。                           │        │
│  │            │A:對,以前他住的這裡而以。                 │        │
│  │            │B:好啦,我先坐車過來再想辦法過去後車站啊。 │        │
│  │            │A:好。                                     │        │
│  │            │B:好掰掰。                                 │        │
│  ├──────┼──────────────────────┤        │
│  │104/3/2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        │
│  │19:43:33  │A:喂!                                     │        │
│  │            │B:喂!我人到後車站在打給你,他如果問你你不 │        │
│  │            │   要說我有打給你喔。                       │        │
│  │            │A:你不用跟我說那個,我根本不會去說那個,我 │        │
│  │            │   根本也不會去跟他說。                     │        │
│  │            │B:因為他們現在就是在不爽我妹妹。           │        │
│  │            │A:誰啊。                                   │        │
│  │            │B:我妹在不爽說,就是我不要讓他知道我叫我載 │        │
│  │            │   過去。                                   │        │
│  │            │A:嗯,我不會去說那個,因為我說那個做啥。   │        │
│  │            │B:因為我越來越相信他,因為他們現在都套沒啊 │        │
│  │            │   ,套我套沒。                             │        │
│  │            │A:因為你自己想阿,我說過我如過說早就說了。 │        │
│  │            │B:好啦,我人如果到後車站你要趕快來,因為我 │        │
│  │            │   趕著去台南喔。                           │        │
│  │            │A:好阿。                                   │        │
│  │            │B:好阿,我再打給你。                       │        │
│  │            │A:嗯。                                     │        │
│  ├──────┼──────────────────────┤        │
│  │104/3/2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        │
│  │20:26:53  │B:喂!                                     │        │
│  │            │A:嘿。                                     │        │
│  │            │B:我已經到了。                             │        │
│  │            │A:你在哪。                                 │        │
│  │            │B:就是7-11騎過來是不是六塊厝的火車頭。     │        │
│  │            │A:我在他家以前住的這裡,以前黑鬼住的這。   │        │
│  │            │B:蛤。                                     │        │
│  │            │A:我在黑鬼以前住的這裡,我有跟你說了。     │        │
│  │            │B:是喔。                                   │        │
│  │            │A:嘿啊。                                   │        │
│  │            │B:喔好啦。                                 │        │
│  │            │A:好,不然妳在哪啊。                       │        │
│  ├──────┼──────────────────────┤        │
│  │104/3/23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于婷(B) 0000000000│        │
│  │20:29:45  │B:喂!                                     │        │
│  │            │A:嘿。                                     │        │
│  │            │B:我在廟裡等你嗎。                         │        │
│  │            │A:蛤。                                     │        │
│  │            │B:我要在廟裡這裡等你嗎。                   │        │
│  │            │A:嘿啊嘿啊我馬上下去。                     │        │
│  │            │B:快一點,因為我跟我媽媽說我跟我一個朋友。 │        │
│  │            │A:喔,我叫我朋友下去。                     │        │
│  │            │B:好阿,快一點。                           │        │
│  │            │A:好。                                     │        │
│  │            │B:ㄟㄟㄟ。                                 │        │
│  │            │A:嘿。                                     │        │
│  │            │B:要找捏,因為我是藍色的。                 │        │
│  │            │A:喔好。                                   │        │
│  │            │B:嘿啊,要找一張給我喔。                   │        │
│  │            │A:喔好。                                   │        │
└─┴──────┴──────────────────────┴────┘
附表七:與附表三相對應之通聯譯文。
┌─┬──────┬──────────────────────┬────┐
│編│  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內容                 │ 出  處 │
│號│            │(合法權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監字第46 │        │
│  │            │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7頁〉、104年聲監續字第98│        │
│  │            │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9頁〉)                 │        │
├─┼──────┼──────────────────────┼────┤
│1 │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警卷第19│
│  │13:46:21  │A:喂?                                     │2 頁至第│
│  │            │B:你在哪阿?                               │193頁   │
│  │            │A:我?我要去朋友家怎樣。                   │        │
│  │            │B:我等一下要過去找你阿。                   │        │
│  │            │A:嘿,你差不多要多久?不然我等一下要去工作 │        │
│  │            │   了。                                     │        │
│  │            │B:你差不多幾點要去工作阿?                 │        │
│  │            │A:我等一下要去了阿,我要先去他家拿東西而已 │        │
│  │            │   ,拿一拿、拿水管,我就要去了。           │        │
│  │            │B:你可以等我20分鐘嗎?我從鹽埔衝過去。     │        │
│  │            │A:嗯嗯,好阿。                             │        │
│  │            │B:好阿,你要接捏,你不要不接捏,大包的捏。 │        │
│  │            │A:好啦。                                   │        │
│  │            │B:好。                                     │        │
│  ├──────┼──────────────────────┤        │
│  │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14:04:56  │A:喂?                                     │        │
│  │            │B:你在哪?                                 │        │
│  │            │A:我在、你到廟的時候,你再打給我。         │        │
│  │            │B:好啊、好阿。                             │        │
│  │            │A:(音不清)宮捏。                         │        │
│  │            │B:蛤?                                     │        │
│  │            │A:你之前住的有沒有?                       │        │
│  │            │B:你說啥?                                 │        │
│  │            │A:你之前這的這捏,這間廟捏,你騎慢一點蛤, │        │
│  │            │   之前住的這間廟,你知道嗎?               │        │
│  │            │B:你是說近的(音似)的那間嗎?             │        │
│  │            │A:嗯?                                     │        │
│  │            │B:你說(音不清)。                         │        │
│  │            │A:你們之前住的這有沒有?                   │        │
│  │            │B:我之前住的那我知道阿。                   │        │
│  │            │A:嘿阿,那裡有一間廟,你到了打給我。       │        │
│  │            │B:好好好。                                 │        │
│  ├──────┼──────────────────────┤        │
│  │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0│        │
│  │14:14:23  │A:喂?                                     │        │
│  │            │B:你在哪阿?                               │        │
│  │            │A:跟你說你在廟那裏,我要過去了。           │        │
│  │            │B:好,你快一點。                           │        │
│  │            │A:阿人家要過去。                           │        │
│  │            │B:喔好阿...人家要過來嗎?                  │        │
│  │            │A:嘿啦,人馬上過去啦。                     │        │
│  │            │B:(音不清)                               │        │
│  │            │A:你說啥啊?騎慢一點啦。                   │        │
│  │            │B:那個、我要95喔。                         │        │
│  │            │A:蛤?                                     │        │
│  │            │B:我拿95喔,因為我沒油啦,我拿95給你。     │        │
│  │            │A:阿你要跟人家說阿。                       │        │
│  │            │B:沒有、沒有,你不是叫人拿來?阿我跟你說一 │        │
│  │            │   下阿。                                   │        │
│  │            │A:沒有阿,我叫人家過去的。                 │        │
│  │            │B:對阿,阿我等一下拿95給他阿。             │        │
│  │            │A:(音不清)不是我,跟我沒關係。           │        │
│  │            │B:機掰啦,要怎麼辦?我剛剛沒油,加了50去了 │        │
│  │            │   捏。                                     │        │
│  │            │A:我、我,阿不然咧,我先幫你墊阿。         │        │
│  │            │B:好阿好阿、謝謝啦,不然50,我有空在還你。 │        │
│  │            │A:嗯嗯。                                   │        │
│  │            │B:好謝謝。                                 │        │
├─┼──────┼──────────────────────┼────┤
│2 │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警卷第14│
│  │11:52:06  │A:喂!                                     │6頁     │
│  │            │B:嘿。                                     │        │
│  │            │A:你誰阿。                                 │        │
│  │            │B:黑鬼阿。                                 │        │
│  │            │A:怎樣阿。                                 │        │
│  │            │B:你在家喔。                               │        │
│  │            │A:我在外面,我在買我女兒的東西,怎樣。     │        │
│  │            │B:何時到家阿。                             │        │
│  │            │A:等一下吧,等一下我回去再打給你阿。       │        │
│  │            │B:嗯。                                     │        │
│  ├──────┼──────────────────────┤        │
│  │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        │
│  │12:33:32  │A:喂!                                     │        │
│  │            │B:喂!到了逆。                             │        │
│  │            │A:嘿阿,我剛回來。                         │        │
│  │            │B:喔。                                     │        │
│  │            │A:嗯。                                     │        │
│  ├──────┼──────────────────────┤        │
│  │104/2/19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        │
│  │12:39:36  │A:喂!                                     │        │
│  │            │B:喂!                                     │        │
│  │            │A:你用比的阿,等ㄟ阿,你看上頭用比的,好阿 │        │
│  │            │   掰掰。                                   │        │
├─┼──────┼──────────────────────┼────┤
│3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警卷第14│
│  │21:12:44  │A:喂!                                     │9頁     │
│  │            │B:你在哪阿。                               │        │
│  │            │A:誰啊。                                   │        │
│  │            │B:嘿鬼阿。                                 │        │
│  │            │A:我在人家家裡勒。                         │        │
│  │            │B:那啊。                                   │        │
│  │            │A:阿伯他家,你以前住的這裡。               │        │
│  │            │B:在那裏逆啊。                             │        │
│  │            │A:嘿啊,你到廟裡打給我。                   │        │
│  │            │B:好阿。                                   │        │
│  │            │A:嘿。                                     │        │
│  ├──────┼──────────────────────┤        │
│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        │
│  │21:15:14  │A:喂!                                     │        │
│  │            │B:我到了,快點。                           │        │
│  │            │A:喔好。                                   │        │
│  │            │B:快點快點。                               │        │
│  │            │A:好阿。                                   │        │
│  │            │B:好。                                     │        │
│  ├──────┼──────────────────────┤        │
│  │104/2/27    │林家全 (A) 0000000000 ←王家偉(B) 0000000000│        │
│  │21:18:34  │A:喂!                                     │        │
│  │            │B:喂!出來了沒有。                         │        │
│  │            │A:出來了出來了。                           │        │
│  │            │B:蛤。                                     │        │
│  │            │A:出來了。                                 │        │
│  │            │B:快喔,在哪裡啊。                         │        │
│  │            │A:你在那個等我一下阿。                     │        │
│  │            │B:你快點喔,每次都等很久。                 │        │
│  │            │A:好的好的。                               │        │
└─┴──────┴──────────────────────┴────┘
附表八:與附表四相對應之通聯譯文。
┌─┬──────┬──────────────────────┬────┐
│編│  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內容                 │ 出  處 │
│號│            │(合法權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監續字第 │        │
│  │            │98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9頁〉)               │        │
├─┼──────┼──────────────────────┼────┤
│1 │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警卷第17│
│  │20:46:24  │A:喂?                                     │8 頁至第│
│  │            │B:拍謝,我的手機沒電關機了。               │179頁   │
│  │            │A:嘿,怎樣?                               │        │
│  │            │B:我跟你說,我早上那個我會還你。           │        │
│  │            │A:嘿。                                     │        │
│  │            │B:嘿阿,阿那個可不可以多一些。             │        │
│  │            │A:我今天不是跟人家說了嗎?                 │        │
│  │            │B:怎樣?                                   │        │
│  │            │A:人不是多很多給你嗎?                     │        │
│  │            │B:多很多。                                 │        │
│  │            │A:嘿阿。                                   │        │
│  │            │B:但是都是黑鬼用去不是我阿,所以我才找你。 │        │
│  │            │A:沒有阿,你怎麼不做一次?                 │        │
│  │            │B:就是想做一次,你知道那有多可惡?我跟他們 │        │
│  │            │   說、跟他們說,還跟我朋友說,就是我姊朋友 │        │
│  │            │   說,沒人要理我,那天我找你是我自己捏。   │        │
│  │            │A:蛤?                                     │        │
│  │            │B:嘿阿,我所以我才很生氣阿,阿所以我今天也 │        │
│  │            │   是我自己阿,所以我才跟你說多一些,黑鬼不 │        │
│  │            │   知道阿。                                 │        │
│  │            │A:我是不知道,因為我現在也乾乾的,要叫別人 │        │
│  │            │   去幫我拿。                               │        │
│  │            │B:是喔,好啦好啦,不然我現在騎過去,阿我包 │        │
│  │            │   括早上的順便拿還你蛤。                   │        │
│  │            │A:好阿好阿。                               │        │
│  │            │B:好,我到打給你,你要接喔,你不要不接喔, │        │
│  │            │   我從鹽埔喔,好啦我25分打給你掰掰。       │        │
│  │            │A:嗯。                                     │        │
│  ├──────┼──────────────────────┤        │
│  │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        │
│  │21:09:42  │A:喂!                                     │        │
│  │            │B:喂!你在哪。                             │        │
│  │            │A:你在嘉隆宮了逆啊。                       │        │
│  │            │B:我在附近。                               │        │
│  │            │A:你到那間廟後方麥當勞某,知道吧。         │        │
│  ├──────┼──────────────────────┤        │
│  │104/3/18    │林家全 (A) 0000000000 ←高慈憶(B) 00-0000000│        │
│  │21:10:12  │A:喂!                                     │        │
│  │            │B:喂!抱歉電話切去,你說哪一間。           │        │
│  │            │A:就那天你跟他在那裏等我,在暗暗那裏。     │        │
│  │            │B:我知道。                                 │        │
│  │            │A:有一間蓋沒起來的廟。                     │        │
│  │            │B:嘿。                                     │        │
│  │            │A:嘿啊,那裏啊。                           │        │
│  │            │B:喔,你說那裏有一間麥當勞喔。             │        │
│  │            │A:麥當勞後方某。                           │        │
│  │            │B:嘿。                                     │        │
│  │            │A:嘿阿,那條巷子你甘知。                   │        │
│  │            │B:我知道那條巷子。                         │        │
│  │            │A:對阿,你就從那裏騎去那裏等我。           │        │
│  │            │B:騎去麥當勞等你就對了。                   │        │
│  │            │A:沒啦,那條巷子啦。                       │        │
│  │            │B:騎去那條巷子等你。                       │        │
│  │            │A:國小旁邊不是還一條路。                   │        │
│  │            │B:我知道。                                 │        │
│  │            │A:嘿啊。                                   │        │
│  │            │B:我知道那條路。                           │        │
│  │            │A:對阿,你就騎去那裏等我。                 │        │
│  │            │B:好阿,你快點到,我馬上到。               │        │
│  │            │A:我也是要打給別人叫人家過去。             │        │
│  │            │B:好啦。                                   │        │
│  │            │A:嗯。                                     │        │
└─┴──────┴──────────────────────┴────┘
附表九
㈠關於附表三編號1販賣部分(譯文見附表七)
┌─────┬─────────┬──────────┬──────────┐
│時間      │徐旻鴻持用        │林家全持用          │分別與左列之人通話對│
│104/03/18 │0000000000號行動電│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象及所持行動電話號碼│
│          │話基地台          │基地台              │                    │
├─────┼─────────┼──────────┼──────────┤
│08:22:15  │屏東縣○○鄉○○路│                    │0000000000號        │
│11:39:19  │三段0號0樓屋頂    │                    │                    │
│          │                  │                    │                    │
│          │(見本院卷二第25頁)│                    │                    │
├─────┼─────────┼──────────┼──────────┤
│13:46:21  │                  │屏東市○○路00號00樓│高慈憶持用之00000000│
│          │                  │屋頂                │00號行動電話        │
│          │                  │                    │                    │
│          │                  │(見警卷第192頁)    │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 │
│          │                  │                    │見附表七編號1通聯譯 │
│          │                  │                    │文                  │
├─────┼─────────┼──────────┼──────────┤
│14:04:56  │                  │屏東市○○路00號00樓│高慈憶持用之00000000│
│          │                  │屋頂                │00號行動電話        │
│          │                  │                    │                    │
│          │                  │                    │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 │
│          │                  │(見警卷第192-193頁)│見附表七編號1通聯譯 │
│          │                  │                    │文                  │
├─────┼─────────┼──────────┼──────────┤
│14:14:23  │                  │屏東市○○路00號00樓│高慈憶持用之00000000│
│          │                  │屋頂                │00號行動電話        │
│          │                  │                    │                    │
│          │                  │(見警卷第193頁)    │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 │
│          │                  │                    │見附表七編號1通聯譯 │
│          │                  │                    │文                  │
├─────┼─────────┼──────────┼──────────┤
│19:59:03  │屏東市○○路0號屋 │                    │00000000000號       │
│          │頂                │                    │                    │
│          │                  │                    │                    │
│          │(見本院卷二第25頁)│                    │                    │
└─────┴─────────┴──────────┴──────────┘
㈡關於附表三編號2販賣部分(譯文見附表七)
┌─────┬─────────┬──────────┬──────────┐
│時間      │徐旻鴻持用        │林家全持用          │分別與左列之人通話對│
│104/02/19 │0000000000號行動電│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象及所持行動電話號碼│
│          │話基地台          │基地台              │                    │
├─────┼─────────┼──────────┼──────────┤
│10:51:12  │屏東市○○路00號0 │                    │0000000000號        │
│          │樓                │                    │                    │
│          │(本院卷二第00頁)  │                    │                    │
├─────┼─────────┼──────────┼──────────┤
│11:08:31  │屏東市○○路000號 │                    │0000000000號        │
│          │(本院卷二第25頁)  │                    │                    │
│          │                  │                    │                    │
│          │                  │                    │                    │
├─────┼─────────┼──────────┼──────────┤
│11:52:06  │                  │屏東市○○路00號00樓│王家偉持用之00000000│
│          │                  │頂                  │00號                │
│          │                  │                    │                    │
│          │                  │(見警卷第146頁)   │即附表三編號2部分, │
│          │                  │                    │見附表七編號2通聯譯 │
│          │                  │                    │文                  │
├─────┼─────────┼──────────┼──────────┤
│11:59:47  │屏東市○○路0號   │                    │0000000000號        │
│          │(本院卷二第25頁)  │                    │該行動電話之基地台在│
│          │                  │                    │屏東市○○○路00號  │
├─────┼─────────┼──────────┼──────────┤
│12:11:14  │屏東市○○街00巷0 │                    │0000000000號        │
│12:12:04  │號0樓(本院卷二第25│                    │該行動電話之基地台八│
│          │頁)               │                    │別在屏東市○○路000 │
│          │                  │                    │號0樓屋頂、○○路000│
│          │                  │                    │號0樓頂             │
├─────┼─────────┼──────────┼──────────┤
│12:33:32  │                  │屏東市○○路00號00樓│王家偉持用之00000000│
│          │                  │頂                  │00號                │
│          │                  │                    │                    │
│          │                  │                    │即附表三編號2部分, │
│          │                  │(見警卷第146頁)   │見附表七編號2通聯譯 │
│          │                  │                    │文(其中林家全稱:我│
│          │                  │                    │剛回來)            │
├─────┼─────────┼──────────┼──────────┤
│12:39:36  │                  │屏東市○○路00號00樓│王家偉持用之00000000│
│          │                  │頂                  │00號                │
│          │                  │                    │                    │
│          │                  │(見警卷第146頁)   │即附表三編號2部分, │
│          │                  │                    │見附表七編號2通聯譯 │
│          │                  │                    │文                  │
├─────┼─────────┼──────────┼──────────┤
│13:42:09  │屏東市○○街000之0│                    │0000000000號        │
│          │號0樓00棟屋頂(本院│                    │                    │
│          │卷二第25頁)       │                    │                    │
└─────┴─────────┴──────────┴──────────┘
㈢關於附表三編號3販賣部分(譯文見附表七)
┌─────┬─────────┬──────────┬──────────┐
│時間      │徐旻鴻持用        │林家全持用          │分別與左列之人通話對│
│104/02/27 │0000000000號行動電│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象及所持行動電話號碼│
│          │話基地台          │基地台              │                    │
├─────┼─────────┼──────────┼──────────┤
│07:37:12  │屏東市○○○路一段│                    │0000000000號        │
│07:41:25  │000號0樓屋頂(見本 │                    │                    │
│          │院卷二第25頁)     │                    │                    │
├─────┼─────────┼──────────┼──────────┤
│21:12:44  │                  │屏東市○○路00號00樓│王家偉持用之00000000│
│          │                  │頂                  │00號                │
│          │                  │                    │                    │
│          │                  │(見警卷第149頁)   │即附表三編號3部分, │
│          │                  │                    │見附表七編號3通聯譯 │
│          │                  │                    │文(林家全稱:我在人 │
│          │                  │                    │家家裡)             │
├─────┼─────────┼──────────┼──────────┤
│21:15:14  │                  │屏東市○○路00號00樓│王家偉持用之00000000│
│          │                  │頂                  │00號                │
│          │                  │                    │                    │
│          │                  │(見警卷第149頁)   │即附表三編號3部分, │
│          │                  │                    │見附表七編號3通聯譯 │
│          │                  │                    │文                  │
├─────┼─────────┼──────────┼──────────┤
│21:18:34  │                  │屏東市○○路00號00樓│王家偉持用之00000000│
│          │                  │屋頂(林家全住處基地│00號                │
│          │                  │台)                │                    │
│          │                  │                    │即附表三編號3部分, │
│          │                  │(見警卷第149頁)   │見附表七編號3通聯譯 │
│          │                  │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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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