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博軒
- 被告
- 盧亭臻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陳浩華律師
- 被告
- 廖昭誠
- 被告
- 陳泓諭
- 被告
- 黃尉晟
- 被告
- 鍾稚彬
- 被告
- 潘文傑
- 被告
- 吳芷宜
- 被告
- 上 一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 陳盈光律師
- 被告
- 吳玟仲
張凱誠
曾易智
薛文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3164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106 年度偵字第3475號、10
6 年度偵字第3476號、106 年度偵字第4138號、106 年度偵字第
4153號、106 年度偵字第4154號、106 年度偵字第4550號、106
年度偵字第4684號、106 年度偵字第5057號),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4644號、107 年度偵字第74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0
6 年度少連偵字第271 號、106 年度偵字第13247 號、106 年度
偵字第30719 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博軒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3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3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亭臻犯如附表四編號1 、2 、5 至22、24、26、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 、2 、5 至22、24、26、2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昭誠犯如附表四編號28至31、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8至31、3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貳拾肆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泓諭犯如附表四編號3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3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黃尉晟犯如附表四編號2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稚彬犯如附表四編號32至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32至34「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潘文傑犯如附表四編號3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32「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芷宜犯如附表四編號13至22、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3至22、2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玟仲犯如附表四編號14、15、17、21、22、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4、15、17、21、22、2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凱誠犯如附表四編號5 至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 至7「 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曾易智犯如附表四編號5 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 至12「 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薛文彬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博軒(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830號案件審理中)自民國106 年3 月間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安哥」之成年男子(下稱「安哥」)共同籌組詐欺車手集團(下稱A 車手集團)。由「安哥」在大陸地區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成員所組成之電信流分工集團(又稱詐騙機房、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實行詐術之集團,下稱B 電信機房集團)之不詳成員接洽,並提供A 車手集團所需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等物件;洪博軒則擔任A 車手集團臺灣地區之負責人,並自106 年3 月間某日起,召募謝勝育(於106 年3 月17日加入,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盧亭臻(106 年5 月間某日加入,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530 號案件審理中)、廖昭誠(106 年6 月間某日加入)、鍾稚彬(106 年5 月間某日加入,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530 號案件審理中)、少年詹○棠(姓名詳卷、88年9 月生,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106 年6 月間某日加入,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經本院106 年度少護字第10 8號審理)等人,盧亭臻再招募張凱誠(106 年5 月27日加入)、曾易智(106 年5 月27日加入)、薛文彬(106 年6 月間某日加入)、少年劉○維(姓名詳卷、90年1 月生,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106 年6月間某日加入,另經本院106 年度少護字第108 號審理)、吳芷宜(106 年5 月24加入,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360號案件審理中)、鍾稚彬再招募潘文傑(106 年5 月9 日加入)加入、吳芷宜再招募吳玟仲(106 年6 月14日加入)、少年詹○棠再招募陳泓諭(106 年6 月間某日加入)及何冠宇(另行通緝,106 年6 月間某日加入);何冠宇再招募少年全○龍(姓名詳卷、89年10月生,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106 年6 月間某日加入,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經本院106 年度少護字第108號審理);少年劉○維再招募黃尉晟(106 年6 日間某日加入),廖昭誠、陳泓諭、黃尉晟、潘文傑、吳玟仲、張凱誠、曾易智及薛文彬等人均基於參與持續性、牟利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於上開時間加入以「安哥」為首所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A 車手集團,洪博軒等17人及其所屬A 車手集團及B 電信機房集團等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B 電信機房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警示帳戶內;復由A 車手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易信」之群組為聯絡方式,而附表一「取款人」欄所示之人,分別依「安哥」或A 車手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指示,分別持附表一所示警示帳戶之金融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得手。得手後,吳芷宜、吳玟仲、張凱誠、曾易智、薛文彬、少年劉○維、黃尉晟等人,分別將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直接或輾轉交予盧亭臻,再由盧亭臻轉交予洪博軒;陳泓諭、何冠宇、少年全○龍,將分別於106 年6 月28日前所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贓款直接或輾轉交予少年詹○棠或廖昭誠、再由少年詹○棠、廖昭誠將提領及收取之贓款轉交予洪博軒;何冠宇、少年全○龍、少年詹○棠將於106 年6月28日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贓款直接或輾轉交予廖昭誠;鍾稚彬、潘文傑及謝勝育則將分別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轉交予洪博軒,再由洪博軒、廖昭誠將扣除提領車手之報酬之餘款整理後交「安哥」所屬之A 車手集團所指定之人。嗣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後,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洪博軒、盧亭臻、廖昭誠、陳泓諭、黃尉晟、鍾稚彬、潘文傑、吳芷宜、吳玟仲、張凱誠、曾易智及薛文彬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即證人謝勝育、何冠宇、證人少年詹○棠、全○龍及劉○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或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告訴人即證人李保康、鄭香美、林玉芳、陳芮萱、蔣承志、黃碧珠、鄭素芬、張𦭳涵、蔣樟銘、江滿江、吳宗宸、曾呈芳、陳天貴、姜智祥、阮俊儒、劉昌文、劉象博、林欣儀、黃金蓮、翁雲雲、莊順隆、林慧敏、郭芳進、劉明浩、洪鶯娟、陳月雀、辜水華、陳媛慈、楊憲哲、蘇莉淇、施季杏、葉小蘋、被害人即證人鄭誼珍、林鉅山、駱忠明、林柱煌、張淑萍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證據名稱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吳玟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洪博軒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盧亭臻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廖昭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何冠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106 年聲搜字383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收據(陳泓諭部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陳泓諭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黃尉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106 年聲搜字456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吳芷宜部分)、刑事警察局吳芷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芷宜詐騙案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吳玟仲部分)、刑事警察局吳玟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刑事警察局張凱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曾易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曾易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薛文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鍾稚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潘文傑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詹貴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詹貴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詹貴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全子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全子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劉俊維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嫌疑人洪博軒等15人提領詐欺贓款時、地一覽表(全部版) 、106 年5 月10日、106 年5 月31日、106 年7 月7 日、106 年7 月13日偵查報告、106 年8 月22日偵查報告、106 年9 月1 日偵查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盧亭臻部分)、宅急便顧客收執聯、戶名楊錡右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金額50元存款人收執聯、徐臻兒臉書首頁、哈尼手機通話紀錄及照片翻拍畫面、盧亭臻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臻兒臉書即時訊息、黃尉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聲搜字140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黃尉晟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劉俊維部分)、劉俊維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長城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106 年聲搜字354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盧亭臻部分)、盧亭臻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尉晟106 年6 月21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 年6 月30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俊雄106年6 月21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俊維106 年6 月南投縣ATM 熱點影像建檔情形彙總表、張凱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洪博軒臉書暱稱:趙山河網頁截圖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 年度保管字第3790號扣押物品清單、106 年度保字第819 號扣押物品清單、106 年度投保字第552 、5 54號扣押物品清單、7-11南投縣魚池鄉門市查詢- 統一超商門市、全家超商南投縣埔里鎮門市- 全家門市查詢資料、106 年5 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106 年5 月13日鍾稚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北屯區和祥路和祥路七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鍾稚彬部分)、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鍾稚彬部分)、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現場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06 年6 月2 日謝勝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 年5 月23日鍾稚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6 年度保管字第5087號扣押物品清單、106 年6 月14日鍾稚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薛文彬部分)各1 份在卷可稽(見卷一【各卷宗簡稱詳附件之卷宗對照表所示,以下卷宗出處均以簡稱代之】第29頁至第30頁、卷二第23頁至第24頁、第102 頁至第105 頁、卷三第166 頁至第170 頁、第179 頁至第180 反頁、第195 頁、第198 頁至第201 頁、第204 頁至第207 頁、第227 頁至第230頁、第255 頁、第25 8頁至第263 頁、第266 頁至第271 頁、第329 頁、第332 頁至第34 1頁、卷四第378 頁至第381頁、第400 頁至第40 5頁、第429 頁至第430 頁、第437 頁至第440 頁、第452 頁至第459 頁、第488 頁至第500 頁、第537 頁至第540 反頁、第560 頁至第561 頁、564 頁至第565 頁、卷五第569 頁至第588 頁、卷十四第34頁至第82頁、卷十五第95頁至第102 頁、第106 頁至第114 頁、卷十六第57頁至第66頁、第69頁至第74頁、第82頁至第93頁、第140 頁至第144 頁、第第147 頁、第149 頁至第152 頁、卷十七第12頁至第20頁、第48頁至第52頁、卷十八第22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71頁、第77頁至第78頁、第86頁、第91頁至第94頁、卷十九第7 頁至第8 頁、卷二十第25頁至第26頁、卷三十第86頁至第88頁、卷五十第134 頁至第137 頁、第614 頁至第618 頁、卷五五第11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28頁至第32頁、第38頁至第43頁、第181 頁至第193 頁、第296 頁至第297 頁、卷五六第164 頁至第169頁、第200 頁至第20 1頁、卷五八第73頁至第79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洪博軒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5 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修正後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則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將犯罪組織之成立要件,由「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顯然係將犯罪組織之定義擴張。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組織犯罪條例第2 條並未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即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洪博軒(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就附表一編號1 、2 、5 至21、24至26、28、32至34、36、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 、4 、22、23、27、29至31、35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核被告盧亭臻(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就附表一編號1 、2、5 至22、24、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核被告廖昭誠就附表一編號31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
29、30、35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核被告陳泓諭就附表一編號35所為、被告黃尉晟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被告潘文傑就附表一編號32所為及被告薛文彬就附表一編號11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鍾稚彬(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就附表一編號32至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吳芷宜(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就附表一編號13至22、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吳玟仲就附表一編號22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4、15、17、21、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曾易智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 至9 、11、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張凱誠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 、7 所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先由B 電信機房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警示帳戶內;復由A 車手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易信」之群組為聯絡方式,而附表一「取款人」欄所示之人,依「安哥」或A 車手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指示,持附表一所示警示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得手,被告洪博軒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洪博軒等人縱未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仍應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從而,被告洪博軒、盧亭臻、廖昭誠、陳泓諭、黃尉晟、鍾稚彬、潘文傑、吳芷宜、吳玟仲、張凱誠、曾易智、薛文彬、何冠宇、謝勝育、少年詹○棠、全○龍、劉○維及其他不詳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加重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本件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欺罔方法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警示帳戶內,如附表一編號7 、14、22、24、33、34、36所示之被害人多次匯款至同一或不同警示帳戶,及被告洪博軒等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贓款,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各侵害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受詐匯款行為,及被告洪博軒等人針對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以被害人之人數為準,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廖昭誠就附表一編號31所為、被告陳泓諭就附表一編號35所為、被告黃尉晟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被告潘文傑就附表一編號32所為、被告薛文彬就附表一編號11所為、被告吳玟仲就附表一編號22所為、被告張凱誠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及被告曾易智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係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施行詐騙,均旨在詐得告訴人之款項,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至於本件被告洪博軒、盧亭臻、鍾稚彬、吳芷宜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共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詐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物之犯行,縱認被告洪博軒、盧亭臻、鍾稚彬、吳芷宜該部分所犯亦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然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乃為其繼續行為,為其等最初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包攝,基於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被告洪博軒、盧亭臻、鍾稚彬、吳芷宜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已足。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洪博軒、盧亭臻、鍾稚彬、吳芷宜就附表一所為仍應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且起訴書認與加重詐欺罪法條競合而從一重處斷等語,容有誤會。然被告洪博軒等12人均未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自無從割裂適用該條項第3 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附此說明。
㈥被告洪博軒等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犯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洪博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10月1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張凱誠前於
①102 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訴字第190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上訴字第1192號駁回上訴確定;②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易字第312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3 月(共5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被告張凱誠於103 年4 月8 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第①、②案之罪刑,於105 年3 月9日假釋後交付保護管束,迄105 年5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被告曾易智前於104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72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4 年7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均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而被告洪博軒、盧亭臻及廖昭誠於本件犯罪時均係成年人,被告洪博軒就附表一編號3 、4 、22、23、27、29至31、35所為、被告盧亭臻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被告廖昭誠附表一編號29至31、3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分別與少年詹○棠、全○龍及劉○維共同實行之,業如附表一所述,是其等所分別犯附表一編號3 、4 、22、23、27至31、35之各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被告洪博軒並依法遞加之。至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尉晟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第1 項前段加重適用,惟被告黃尉晟於行為時尚未滿20歲,而屬未成年人,且業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蒞字第111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之(見卷五十第528 頁),爰就被告黃尉晟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不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㈧復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同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本件被告吳芷宜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且招募被告吳玟仲加入詐欺集團,使詐欺集團得以實際取得被害人受騙款項,被告吳芷宜等人所參與之集團性犯罪已瓦解人我間之互信關係,危害社會金融秩序及治安,且於「犯罪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衡情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難認有「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形,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㈨爰審酌被告洪博軒、盧亭臻、廖昭誠、陳泓諭、黃尉晟、鍾稚彬、潘文傑、吳芷宜、吳玟仲、張凱誠、曾易智、薛文彬等人均正值年輕力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滿足一己物慾,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危害社會治安及人際信任,除使檢警追查困難外,亦使被害人無從追回被害款項,所為顯屬非是,兼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共犯參與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所獲不法利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盧亭臻與告訴人陳芮萱、鄭素芬、薛樟銘被告張凱誠與告訴人林玉芳、被告吳芷宜與告訴人姜智祥及劉象博暨被告吳玟仲與林慧敏等人均調解成立,有調解成立筆錄及和解書等件(見卷五十第448 頁、第543 頁、第549 頁、卷五九第21、23頁)附卷可佐等一切情狀,茲就被告洪博軒等12人就本案所犯之罪,各量處如附表四「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再於主文欄處定各被告應執行之刑及沒收。
㈩至於被告盧亭臻及吳芷宜之辯護人雖均請求給予該2 人緩刑之宣告等語。然查,被告盧亭臻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惟本院審酌我國詐騙集團犯罪猖獗,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更為政府嚴格查緝對象,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盧亭臻仍為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詐欺犯行,價值觀念偏差,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況被告盧亭臻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訴字第530 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是本院縱於本案給予被告盧亭臻緩刑之寬典,待該等案判決確定後,本案仍可能因有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所定事由,而有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可能,而失宣告緩刑之實益,故本院認為被告盧亭臻本案所犯之罪,不宜併予緩刑之宣告;而被告吳芷宜曾於106 年11月7 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考,被告吳芷宜曾於5 年內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緩刑規定未合,亦無從為緩刑宣告,均併予敘明。沒收部分: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8 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
2 項參照)。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 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及62年度第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65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所採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均應宣告沒收之相關見解,皆已經最高法院107 年7 月17日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停止援用或不再供參考)。
⒈被告洪博軒等人所屬詐騙集團雖向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款項,然被告洪博軒等人於本案中係擔任車手頭、車手,僅參與部分之階段行為,自無可能取得全部之詐騙款項,酌以被告洪博軒等人坦認其等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報酬,被告洪博軒為領取及收取贓款的1%,惟6 月28日之後因遭逮捕而未取得;被告盧亭臻為領取及收取贓款的1%;被告廖昭誠於洪博軒遭逮捕之前為收取及領取贓款的1%,於被告洪博軒遭逮捕後為0.75% ;被告黃尉晟取得2000元;被告鍾稚彬及潘文傑則就其等共同領取贓款之1.5%各分2 分之1 為報酬;被告吳芷宜每領取10萬元贓款則抽3000元之報酬;被告吳玟仲取得1 萬7000元;被告陳泓諭、張凱誠、曾易智及薛文彬則未拿到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洪博軒等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供承在卷(見卷四第426 頁、卷二十第203 頁、卷六十第32至33頁、第183 頁)。又被告盧亭臻與告訴人陳芮萱、鄭素芬、薛樟銘(即附表一編號6 、9 、12)、被告吳芷宜與告訴人姜智祥及劉象博(即附表一編號17、21)、被告吳玟仲與林慧敏(即附表一編號26)等人調解成立,已如前述,且被告盧亭臻、吳芷宜及吳玟仲就上開告訴人等目前均依調解內容履行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卷五九第221 頁),均已超出其實際犯罪所得,如再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就其上開部分犯罪所得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是以被告洪博軒所提領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30至34、35(6 月27日領取之部分)、36、37之金額為369 萬3800元,依領取金額1%計算,其犯罪所得為3 萬6938元;被告盧亭臻所提領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2 (盧亭臻提領之部分)、5 、7 、8 、10、11、13至22(扣除少年詹○棠領取之部分)、24、26、27之金額為251 萬3100元(附表一編號6、9 、12業已和解成立金額不計入),依領取金額1%計算,其犯罪所得為2 萬5131元;被告廖昭誠所提領及收取即附表一編號28至31、35之金額於6 月28日前為18萬、之後為42萬9900元,分別依領取金額1%、0.75% 計算,其犯罪所得為5024元(計算式為180000*1%+429900*0.75%=5024.25,小數點以下捨棄,不予計算);被告鍾稚彬及潘文傑就共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2共同領取之金額為26萬、被告鍾稚彬所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3、34之金額為9 萬,是被告鍾稚彬、潘文傑之犯罪所得分別為3300元(計算式為260000*1.5%*1/2+90000*
1.5%=3300 )、1950元(計算式為260000*1.5%*1/2=1950);被告吳芷宜所提領與並已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18至
20、22(扣除少年詹○棠領取之部分)、26之金額為148 萬5300元(附表一編號17、21業已和解成立金額不計入),依領取金額10萬元抽3000元計算,其犯罪所得為4 萬4559元;被告黃尉晟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被告吳玟仲之犯罪所得為1 萬7000元,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係供被告盧亭臻用以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易信的群組等情,業據被告盧亭臻供述明確(見卷五十第415 頁),是上開扣案物係被告盧亭臻所有之物,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盧亭臻供述甚明(見卷五九第415 頁),亦無證據證明上物品均供犯本案犯罪使用,亦非違禁物,自不得逕予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至14所示衣物,雖為被告黃尉晟等人所有並於本案提領贓款時所穿著,業據被告黃尉晟等人坦認在卷,惟上開衣物乃供人日常蔽體保暖之穿著使用,難認與其等供本案犯罪間有何必然關聯性,況該衣物客觀上已不具經濟價值,沒收與否,無礙被告罪責、刑罰預防目的之評價,又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除被告盧亭臻以外其他被告使用作為「易信」通訊軟體聯繫之未扣案行動電話(含門號SIM 卡),雖供渠等從事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行動電話僅屬一般大眾通訊設備,無何特殊危險性,亦非違禁物品,且均未扣案,無法知悉是否為被告洪博軒等人所有,亦無法認定仍然存在,爰不予沒收(含追徵)。
四、移送併辦暨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少連偵第271 號、106 年度偵字第13247 號、106 年度偵字第30719 號移送併辦意旨所示犯罪事實與本件起訴書所載就被害人陳媛慈及蘇莉淇犯罪事實同一,屬於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範圍即本院審理範圍所及,本院依法自當審理,附此說明。
㈡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3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認與本案起訴部分,係同一犯罪事實,而移送本院併辦審理等語。惟查,本案起訴被告盧亭臻涉嫌提領附表編號1 、2 、5 至22、24、26、27所示之被害人被詐欺所存匯之款項,與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李銘達、蔡秀女及林麗珠)均未相同,即無從認與本案起訴部分有事實上同一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取款時間、地點、取│取款人│共犯 │備註│ │ │/ 告訴│ │帳戶(人頭帳戶│款金額(新臺幣) │ │ │ │ │ │人 │ │)、匯款金額(│ │ │ │ │ │ │ │ │新台幣) │ │ │ │ │ ├──┼───┼─────────┼───────┼─────────┼───┼────┼──┤ │1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①106 年6 月16日3 │盧亭臻│「安哥」│起訴│ │ │李保康│成員於106 年6 月15│13時25分許、合│ 時01分、南投縣埔│ │洪博軒 │書附│ │ │ │日12時,致電李保康│作金庫00000000│ 里鎮隆生路71號之│ │盧亭臻 │表警│ │ │ │佯稱:為其親友,需│00000000(如起│ 全家埔里九龍店AT│ │ │示帳│ │ │ │向其借款云云,李保│訴書附表所示警│ M 、2 萬元。 │ │ │戶㈠│ │ │ │康因此陷於錯誤,於│示帳戶㈠)、臨│②106 年6 月16日3 │盧亭臻│ │(蔡│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櫃匯款15萬元。│ 時2分、上開全家 │ │ │沛蓮│ │ │ │帳戶。 │ │ 埔里九龍店ATM、9│ │ │所申│ │ │ │ │ │ 000元。 │ │ │辦)│ ├──┼───┼─────────┼───────┼─────────┼───┼────┼──┤ │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①106 年6 月16日3 │盧亭臻│「安哥」│起訴│ │ │鄭香美│成員於106 年6 月14│13時37分、中華│ 時33分、上開全家│ │洪博軒 │書附│ │ │ │日8 時許,致電鄭香│郵政0000000000│ 埔里九龍店ATM、 │ │盧亭臻 │表警│ │ │ │美佯稱:涉嫌詐欺案│0000000 (如起│ 2萬元。 │ │ │示帳│ │ │ │件,需接款帳戶云云│訴書附表所示警│②106 年6 月16日3 │盧亭臻│ │戶㈡│ │ │ │,至鄭香美因此陷於│示帳戶㈡)、匯│ 時33分、上開全家│ │ │(葉│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15萬元。 │ 埔里九龍店ATM、 │ │ │心惠│ │ │ │款至右列帳戶。 │ │ 2萬元。 │ │ │所申│ │ │ │ │ │③106 年6 月16日3 │盧亭臻│ │辦)│ │ │ │ │ │ 時34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16日3 │盧亭臻│ │ │ │ │ │ │ │ 時34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16日3 │洪博軒│ │ │ │ │ │ │ │ 時43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6日3 │洪博軒│ │ │ │ │ │ │ │ 時44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6日3 │洪博軒│ │ │ │ │ │ │ │ 時44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6日3 │洪博軒│ │ │ │ │ │ │ │ 時45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 │3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106 年6 月19日13時│少年詹│「安哥」│ │ │ │鄭誼珍│成員於106 年6 月18│12時53分許、中│5 分、南投縣埔立鎮│○棠 │洪博軒 │ │ │ │ │日15時31分,致電鄭│華郵政00000000│東榮路77號之埔里第│ │少年詹○│ │ │ │ │誼珍佯稱:係其友人│030000000 (如│三市場郵局ATM、3 │ │棠 │ │ │ │ │需借款云云,鄭誼珍│起訴書附表所示│萬元。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警示帳戶㈡)、│ │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匯款3 萬元。 │ │ │ │ │ │ │ │戶。 │ │ │ │ │ │ ├──┼───┼─────────┼───────┼─────────┼───┼────┤ │ │4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106年6月19日14時34│少年詹│「安哥」│ │ │ │林鉅山│成員於106 年6 月18│14時14分、中華│分、上開埔里第三市│○棠 │洪博軒 │ │ │ │ │日11時47分,致電林│郵政0000000000│場郵局ATM、4 萬元 │ │少年詹○│ │ │ │ │鉅山佯稱:係其友人│0000000 (如起│。 │ │棠 │ │ │ │ │梁志全云云,向其借│訴書附表所示警│ │ │ │ │ │ │ │款,林鉅山因此陷於│示帳戶㈡)、匯│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4萬元。 │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①106 年6 月3 日1 │張凱誠│「安哥」│起訴│ │ │林玉芳│成員於106 年6 月3 │14時31分、中華│ 4時43分、南投縣 │ │洪博軒 │書附│ │ │ │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郵政0000000000│ 埔里鎮東榮路112 │ │盧亭臻 │表警│ │ │ │體「LINE」聯繫林玉│0000000 (如起│ 號之台灣銀行埔里│ │張凱誠 │示帳│ │ │ │芳,佯稱:係其友人│訴書附表所示警│ 分行ATM、2萬元。│ │曾易智 │戶㈢│ │ │ │「莊惠閔」,向其借│示帳戶㈢)、臨│②106 年6 月3 日1 │張凱誠│ │(王│ │ │ │款,林玉芳因此陷於│櫃匯款20萬元。│ 4時45分、上開台 │ │ │欣怡│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 │ 灣銀行埔里分行 │ │ │所申│ │ │ │款至右列帳戶。 │ │ ATM、2萬元。 │ │ │辦)│ │ │ │ │ │③106 年6 月3 日1 │張凱誠│ │ │ │ │ │ │ │ 4時47分、南投縣 │ │ │ │ │ │ │ │ │ 埔里鎮中正路376 │ │ │ │ │ │ │ │ │ 號之全家埔里東榮│ │ │ │ │ │ │ │ │ 店ATM、2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3 日1 │張凱誠│ │ │ │ │ │ │ │ 4時48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3 日1 │張凱誠│ │ │ │ │ │ │ │ 4時51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3 日1 │張凱誠│ │ │ │ │ │ │ │ 4時52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3 日1 │張凱誠│ │ │ │ │ │ │ │ 4時52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3 日1 │張凱誠│ │ │ │ │ │ │ │ 4時54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9000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4 日0 │曾易智│ │ │ │ │ │ │ │ 時5分、南投縣○ ○ ○ ○ ○ ○ ○ ○ ○ ○ ○鎮○○路00號之│ │ │ │ │ │ │ │ │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 │ │ │ │ │ │ │ ATM、5萬元。 │ │ │ │ │ │ │ │ │⑩106 年6 月4 日0 │曾易智│ │ │ │ │ │ │ │ 時6分、上開埔里 │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900元。 │ │ │ │ ├──┼───┼─────────┼───────┼─────────┼───┼────┼──┤ │6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①106 年6 月3 日15│張凱誠│「安哥」│起訴│ │ │陳芮萱│成員於106 年6 月3 │14時12分、彰化│ 時33分、上開台灣│ │洪博軒 │書附│ │ │ │日13時許,以通訊軟│銀行0000000000│ 銀行埔里分行ATM │ │盧亭臻 │表警│ │ │ │體「LINE」聯繫陳芮│0000000(如起 │ 、2萬元。 │ │張凱誠 │示帳│ │ │ │萱佯稱:係其友人「│訴書附表所示警│②106 年6 月3 日15│張凱誠│曾易智 │戶㈣│ │ │ │張鈺景」,表示要向│示帳戶㈣)、匯│ 時35分、上開台灣│ │ │(林│ │ │ │其借款,陳芮萱因此│款5萬元。 │ 銀行埔里分行ATM │ │ │孟潔│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2萬元。 │ │ │所申│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③106 年6 月3 日15│張凱誠│ │辦)│ ├──┼───┼─────────┼───────┤ 時37分、上開台灣│ ├────┤ │ │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 銀行埔里分行ATM │ │「安哥」│ │ │ │蔣承志│成員於106 年6 月3 │20時51分、同年│ 、1萬元。 │ │洪博軒 │ │ │ │ │日18時53分許,致電│月日21時37分、│④106 年6 月3 日20│曾易智│盧亭臻 │ │ │ │ │蔣承志佯稱:其為店│分別匯款、存款│ 時56分、上開埔里│ │張凱誠 │ │ │ │ │員,因店內作業疏失│入彰化銀行0099│ 第三市場郵局ATM │ │曾易智 │ │ │ │ │,致商品有多扣12期│0000000000000 │ 、2萬元。 │ │ │ │ │ │ │情形,致蔣承志陷於│(如起訴書附表│⑤106 年6 月3 日20│曾易智│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所示警示帳戶㈣│ 時57分、上開埔里│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2 萬9,988元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列帳戶。 │、2 萬9,980元 │ 、1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3 日21│曾易智│ │ │ │ │ │ │ │ 時42分、上開埔里│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3 日21│曾易智│ │ │ │ │ │ │ │ 時42分、上開埔里│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8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①106 年6 月3 日12│曾易智│「安哥」│起訴│ │ │黃碧珠│成員於106 年6 月3 │12時06分、華南│ 時19分許,在上開│ │洪博軒 │書附│ │ │ │日9 時,致電黃碧珠│銀行0000000000│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盧亭臻 │表警│ │ │ │佯稱:係其友人「杜│75500 (如起訴│ ATM、2萬元。 │ │曾易智 │示帳│ │ │ │松井」,向其借款,│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3 日12│曾易智│ │戶㈤│ │ │ │黃碧珠因此陷於錯誤│帳戶㈤)、匯款│ 時20分許,在上開│ │ │(何│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5 萬元。 │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 │佳慧│ │ │ │右列帳戶。 │ │ ATM、2萬元。 │ │ │所申│ ├──┼───┼─────────┼───────┤③106 年6 月3 日12│曾益智├────┤辦)│ │9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 時21分許,在上開│ │「安哥」│ │ │ │鄭素芬│成員於106 年6 月3 │15時18分、華南│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洪博軒 │ │ │ │ │日13時02分,致電鄭│銀行0000000000│ ATM、1萬元。 │ │盧亭臻 │ │ │ │ │素芬佯稱:係其友人│75500 (如起訴│④106 年6 月3 日15│曾易智│曾易智 │ │ │ │ │「陳奕凱」,向其借│書附表所示警示│ 時30分許,在上開│ │ │ │ │ │ │款,鄭素芬因此陷於│帳戶㈤)、匯款│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 │ │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3 萬元。 │ ATM、2萬元。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⑤106 年6 月3 日15│曾易智│ │ │ │ │ │ │ │ 時31分許,在上開│ │ │ │ │ │ │ │ │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 │ │ │ │ │ │ │ ATM、9000元。 │ │ │ │ ├──┼───┼─────────┼───────┼─────────┼───┼────┼──┤ │10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 日│①106 年6 月1 日19│曾益智│「安哥」│起訴│ │ │張𦭳涵│成員於106 年6 月1 │19時28分、土地│ 時35分許,上開台│ │洪博軒 │書附│ │ │ │日12時,致電張𦭳涵│銀行0000000000│ 灣銀行埔里分行AT│ │盧亭臻 │表警│ │ │ │佯稱:欲販售休旅車│42182 (如起訴│ M 、2 萬元。 │ │曾易智 │示帳│ │ │ │,致張𦭳涵陷於錯誤│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1 日19│曾益智│ │戶㈥│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帳戶㈥)、匯款│ 時39分許、上開台│ │ │(張│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提款│3 萬元。 │ 灣銀行埔里分行AT│ │ │世欣│ │ │ │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 M、9000元 │ │ │所申│ ├──┼───┼─────────┼───────┼─────────┼───┼────┤辦)│ │11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4 日│①106 年6 月4 日21│曾益智│「安哥」│ │ │ │駱忠明│成員於106 年6 月4 │21時46分、土地│ 時47分許,上開埔│ │洪博軒 │ │ │ │ │日某時許,致電駱忠│銀行0000000000│ 里第三市場郵局AT│ │盧亭臻 │ │ │ │ │明佯稱:因其先前於│42182 (如起訴│ M、2萬元。 │ │曾易智 │ │ │ │ │網路訂購商品時,因│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4 日21│曾益智│薛文彬 │ │ │ │ │操作有誤,需依其指│帳戶㈥)、匯款│ 時48分許、上開埔│ │ │ │ │ │ │示操作,始能更正錯│2 萬9980元。 │ 里第三市場郵局AT│ │ │ │ │ │ │誤等語,致駱忠明陷│ │ M、9000 元。 │ │ │ │ │ │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 │③106 年6 月4 日21│薛文彬│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時48分許、上開埔│ │ │ │ │ │ │動提款機匯款至右列│ │ 里第三市場郵局AT│ │ │ │ │ │ │帳戶。 │ │ M、900元。 │ │ │ │ ├──┼───┼─────────┼───────┼─────────┼───┼────┼──┤ │1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 日│①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安哥」│起訴│ │ │薛樟銘│成員於106 年6 月2 │12時04分、富邦│ 時13分許、上開全│ │洪博軒 │書附│ │ │ │日某時許,致電薛樟│銀行0000000000│ 家埔里東榮店ATM │ │盧亭臻 │表警│ │ │ │銘佯稱:係其友人「│93762 (如起訴│ 、2萬元。 │ │曾易智 │示帳│ │ │ │蕭旺生」,表示要向│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戶㈦│ │ │ │其借款,薛樟銘因此│帳戶㈦)、匯款│ 時13分許、上開全│ │ │(宋│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15萬元。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家福│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2萬元。 │ │ │所申│ │ │ │ │ │③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辦)│ │ │ │ │ │ 時14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7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9000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2 日21│曾益智│ │ │ │ │ │ │ │ 時26分許、南投縣│ │ │ │ │ │ │ │ │ 埔里鎮中山路2 段│ │ │ │ │ │ │ │ │ 299 號合庫商業銀│ │ │ │ │ │ │ │ │ 行埔里分行ATM │ │ │ │ │ │ │ │ │ 、900 元。 │ │ │ │ ├──┼───┼─────────┼───────┼─────────┼───┼────┼──┤ │13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2日│①106 年6 月12日13│吳芷宜│「安哥」│起訴│ │ │江滿江│成員於106 年6 月12│12時40分、合作│ 時31分許、南投縣│ │洪博軒 │書附│ │ │ │日11時43分許,致電│金庫0000000000│ 埔里鎮中正路704 │ │盧亭臻 │表警│ │ │ │江滿江佯稱:係其友│098251(如起訴│ 號統一超商中翔店│ │吳芷宜 │示帳│ │ │ │人「吳美智」,表示│書附表所示警示│ ATM、2萬元。 │ │ │戶㈧│ │ │ │要向其借款,江滿江│帳戶㈧)、臨櫃│②106 年6 月12日13│ │ │(潘│ │ │ │因此陷於錯誤,於於│匯款18萬元。 │ 時32分許、上開統│吳芷宜│ │婉云│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 │ 一超商中翔店ATM │ │ │所申│ │ │ │帳戶。 │ │ 、2萬元。 │ │ │辦)│ │ │ │ │ │③106 年6 月12日13│ │ │ │ ├──┼───┼─────────┼───────┤ 時33分許、上開統│吳芷宜├────┤ │ │14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3日│ 一超商中翔店ATM │ │「安哥」│ │ │ │吳宗宸│成員於106 年6 月12│11時29分、合作│ 、2萬元。 │ │洪博軒 │ │ │ │ │日18時24分許,致電│金庫0000000000│④106 年6 月12日13│ │盧亭臻 │ │ │ │ │吳宗宸佯稱:因其先│098251(如起訴│ 時34分許、上開統│吳芷宜│吳芷宜 │ │ │ │ │前於網路訂購商品時│書附表所示警示│ 一超商中翔店ATM │ │吳玟仲 │ │ │ │ │,因操作有誤,需依│帳戶㈧)、匯款│ 、2萬元。 │ │ │ │ │ │ │其指示操作,始能更│15萬元。 │⑤106 年6 月12日13│ │ │ │ │ │ │正錯誤等語,致吳宗│ │ 時39分許、南投縣│吳芷宜│ │ │ │ │ │宸陷於錯誤,而依該│ │ 埔里鎮中正路981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號全家超商埔里籃│ │ │ │ │ │ │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 城店ATM 、2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2日13│ │ │ │ │ │ │ │ │ 時39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埔里籃城店ATM │ │ │ │ │ │ │ │ │ 、2 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2日13│ │ │ │ │ │ │ │ │ 時40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埔里籃城店ATM │ │ │ │ │ │ │ │ │ 、2 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2日13│ │ │ │ │ │ │ │ │ 時40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埔里籃城店ATM │ │ │ │ │ │ │ │ │ 、1 萬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3分許、南投縣│吳芷宜│ │ │ │ │ │ │ │ 埔里鎮民生路146 │ │ │ │ │ │ │ │ │ 號全家超商埔里埔│ │ │ │ │ │ │ │ │ 大店ATM、2萬元。│ │ │ │ │ │ │ │ │⑩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4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⑪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5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⑫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5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⑬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6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⑭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6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1萬元。 │ │ │ │ │ │ │ │ │⑮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2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 ATM 、2 萬元。 │ │ │ │ │ │ │ │ │⑯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3分許、上開全│吳芷宜│ │ │ │ │ │ │ │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 ATM 、2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13日│①106 年6 月12日15│吳芷宜│ │起訴│ │ │ │ │【起訴書誤載10│ 時11分許、南投縣│ │ │書附│ │ │ │ │6 年6 月19日,│ 埔里鎮中山路3 段│ │ │表警│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 168 號統一超商埔│ │ │示帳│ │ │ │ │正】11時32 分 │ 慶店ATM、2萬元。│ │ │戶│ │ │ │ │、國泰世華銀行│②106 年6 月12日15│吳芷宜│ │(潘│ │ │ │ │00000000000000│ 時14分許,上開統│ │ │婉云│ │ │ │ │8如起訴書附表 │ 一超商埔慶店ATM │ │ │所申│ │ │ │ │所示警示帳戶│ 、8000元。 │ │ │辦)│ │ │ │ │)、匯款10萬元│③106 年6 月12日15│吳芷宜│ │ │ │ │ │ │。 │ 時58分許,南投縣│ │ │ │ ├──┼───┼─────────┼───────┤ 埔里鎮和平東路49│ ├────┤ │ │1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2日│ 0 號埔里中心碑郵│ │「安哥」│ │ │ │曾呈芳│成員於106 年6 月12│14時28分、國泰│ 局ATM、900元。 │ │洪博軒 │ │ │ │ │日12時23分許,致電│世華銀行013026│④106 年6 月13日11│ │盧亭臻 │ │ │ │ │曾呈芳佯稱:係其表│000000000(如 │ 時41分許,南投線│吳玟仲│吳芷宜 │ │ │ │ │哥「楊國楨」,表示│起訴書附表所示│ 埔里鎮南興街172 │ │吳玟仲 │ │ │ │ │要向其借款,曾呈芳│警示帳戶)、│ 號統一超商恆吉店│ │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匯款5 萬元。 │ ATM 、2 萬元。 │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⑤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戶。 │ │ 時42分許,上開統│吳玟仲│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3分許,上開統│吳玟仲│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4分許,上開統│吳玟仲│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5分許,上開統│吳玟仲│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16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①106 年6 月15日15│吳芷宜│「安哥」│起訴│ │ │陳天貴│成員於106 年6 月15│14時42分、中華│ 時1 分許、南投縣│ │洪博軒 │書附│ │ │ │日14時許,致電陳天│郵政0000000000│ 魚池鄉魚池街799 │ │盧亭臻 │表警│ │ │ │貴佯稱:係其友人「│0000000 (如起│ 號統一超商鑫魚池│ │吳芷宜 │示帳│ │ │ │林慶彥」,表示欲向│訴書附表所示警│ 店ATM、2 萬元。 │ │ │戶㈨│ │ │ │其借款,陳天貴因此│示帳戶㈨)、匯│②106 年6 月15日15│吳芷宜│ │(郭│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款14萬元。 │ 時2 分許、上開統│ │ │嘉欣│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所申│ │ │ │ │ │ M、2 萬元。 │ │ │辦)│ │ │ │ │ │③106 年6 月15日15│吳芷宜│ │ │ │ │ │ │ │ 時3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15日15│吳芷宜│ │ │ │ │ │ │ │ 時5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15日15│吳芷宜│ │ │ │ │ │ │ │ 時6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5日15│吳芷宜│ │ │ │ │ │ │ │ 時7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5日15│吳芷宜│ │ │ │ │ │ │ │ 時9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1 萬9000元。 │ │ │ │ ├──┼───┼─────────┼───────┼─────────┼───┼────┼──┤ │1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3日│①106 年6 月13日13│吳芷宜│「安哥」│起訴│ │ │姜智祥│成員於106 年6 月13│13時2 分許、合│ 時14分許、南投縣│ │洪博軒 │書附│ │ │ │日9 時30分許,致電│作金庫00000000│ 埔里鎮中華路170 │ │盧亭臻 │表警│ │ │ │姜智祥佯稱:係其叔│00000000(如起│ 號全家超商埔里泰│ │吳芷宜 │示帳│ │ │ │叔,表示要向其借款│訴書附表所示警│ 安店ATM、2 萬元 │ │吳玟仲 │戶㈩│ │ │ │,姜智祥因此陷於錯│示帳戶㈩)、臨│ 。 │ │ │(邱│ │ │ │誤,於於右列時間匯│櫃匯款30萬元。│②106 年6 月13日13│吳芷宜│ │濬森│ │ │ │款至右列帳戶。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所申│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辦)│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③106 年6 月13日13│吳芷宜│ │ │ │ │ │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13日13│吳芷宜│ │ │ │ │ │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13日13│吳芷宜│ │ │ │ │ │ │ │ 時1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3日13│吳芷宜│ │ │ │ │ │ │ │ 時1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3日13│吳芷宜│ │ │ │ │ │ │ │ 時17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3日13│吳芷宜│ │ │ │ │ │ │ │ 時17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1 萬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14日0 │吳玟仲│ │ │ │ │ │ │ │ 時5 分許、南投縣│ │ │ │ │ │ │ │ │ 埔里鎮中山路一段│ │ │ │ │ │ │ │ │ 237之7號全家超商│ │ │ │ │ │ │ │ │ 埔里埔榮店ATM、 │吳玟仲│ │ │ │ │ │ │ │ 2 萬元 │ │ │ │ │ │ │ │ │⑩106 年6 月14日0 │ │ │ │ │ │ │ │ │ 時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榮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⑪106 年6 月14日0 │吳玟仲│ │ │ │ │ │ │ │ 時6 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榮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⑫106 年6 月14日0 │吳玟仲│ │ │ │ │ │ │ │ 時6 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榮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⑬106 年6 月15日19│吳芷宜│ │ │ │ │ │ │ │ 時23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⑭106 年6 月15日19│吳芷宜│ │ │ │ │ │ │ │ 時24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1萬元 │ │ │ │ ├──┼───┼─────────┼───────┼─────────┼───┼────┼──┤ │18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①106年6月19日11時│吳芷宜│「安哥」│起訴│ │ │林柱煌│成員於106 年6 月19│11時13分、合作│ 23分許、上開統一│ │洪博軒 │書附│ │ │ │日9 時20分許,致電│金庫0000000000│ 超商埔慶店ATM、2│ │盧亭臻 │表警│ │ │ │林柱煌佯稱:係其親│224390(如起訴│ 萬元。 │ │吳芷宜 │示帳│ │ │ │友,表示要向其借款│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年6月19日11時│吳芷宜│ │戶│ │ │ │,林柱煌因此陷於錯│帳戶)、臨櫃│ 24分許、上開統一│ │ │(徐│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匯款10萬元。 │ 超商埔慶店ATM、2│ │ │采廷│ │ │ │至右列帳戶。 │ │ 萬元。 │ │ │所申│ ├──┼───┼─────────┼───────┤③106年6月19日11時│吳芷宜├────┤辦)│ │19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 26分許、上開統一│ │「安哥」│ │ │ │阮俊儒│成員於106 年6 月19│13時34分許、合│ 超商埔慶店ATM、2│ │洪博軒 │ │ │ │ │日11時許,致電阮俊│作金庫00000000│ 萬元。 │ │盧亭臻 │ │ │ │ │儒佯稱:係其友人「│00000000(如起│④106年6月19日11時│吳芷宜│吳芷宜 │ │ │ │ │鄒秉暉」,表示要向│訴書附表所示警│ 27分許、上開統一│ │ │ │ │ │ │其借款,阮俊儒因此│示帳戶)、匯│ 超商埔慶店ATM、2│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款5萬元。 │ 萬元。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⑤106年6月19日11時│吳芷宜│ │ │ │ │ │ │ │ 52分許、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恆吉店ATM、1│ │ │ │ │ │ │ │ │ 萬9000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19日13時│吳芷宜│ │ │ │ │ │ │ │ 45分,南投縣○○○ ○ ○ ○ ○ ○ ○ ○ ○ 鎮○○路○段0號 │ │ │ │ │ │ │ │ │ 埔里鎮農會埔里本│ │ │ │ │ │ │ │ │ 會ATM、2萬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19日13時│吳芷宜│ │ │ │ │ │ │ │ 46分,上開農會埔│ │ │ │ │ │ │ │ │ 里本會ATM、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⑧106年6月19日13時│吳芷宜│ │ │ │ │ │ │ │ 46分,上開農會埔│ │ │ │ │ │ │ │ │ 里本會ATM、1萬元│ │ │ │ │ │ │ │ │ 。 │ │ │ │ ├──┼───┼─────────┼───────┼─────────┼───┼────┼──┤ │20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0日│①106 年6 月20日14│吳芷宜│「安哥」│起訴│ │ │劉昌文│成員於106 年6 月20│14時10分許、遠│ 時31分、上開統一│ │洪博軒 │書附│ │ │ │日10時3 分許,致電│東銀行00000000│ 超商中翔店ATM 、│ │盧亭臻 │表警│ │ │ │劉昌文佯稱:係其友│91626 (如起訴│ 2萬元。 │ │吳芷宜 │示帳│ │ │ │人「傅元柱」,表示│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20日14│吳芷宜│ │戶│ │ │ │向其借款,劉昌文因│帳戶)、臨櫃│ 時31分、上開統一│ │ │(吳│ │ │ │此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15萬元。 │ 超商中翔店ATM 、│ │ │宜臻│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2萬元。 │ │ │所申│ │ │ │。 │ │③106 年6 月20日14│吳芷宜│ │辦)│ │ │ │ │ │ 時32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20日14│吳芷宜│ │ │ │ │ │ │ │ 時33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20日14│吳芷宜│ │ │ │ │ │ │ │ 時34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20日14│吳芷宜│ │ │ │ │ │ │ │ 時35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20日14│吳芷宜│ │ │ │ │ │ │ │ 時35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20日14│吳芷宜│ │ │ │ │ │ │ │ 時37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9000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20日15│吳芷宜│ │ │ │ │ │ │ │ 時54分、南投縣埔│ │ │ │ │ │ │ │ │ 里鎮中山路3 段 │ │ │ │ │ │ │ │ │ 224 號國壽埔里大│ │ │ │ │ │ │ │ │ 樓ATM、500元。 │ │ │ │ ├──┼───┼─────────┼───────┼─────────┼───┼────┼──┤ │21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4日│①106年6月12日14時│吳芷宜│「安哥」│起訴│ │ │劉象博│成員於106 年6 月14│於14時22分、彰│ 6分許、上開統一 │ │洪博軒 │書附│ │ │ │日某時,致電劉象博│化銀行00000000│ 超商恆吉店ATM 、│ │盧亭臻 │表警│ │ │ │佯稱:因其先前於網│000000000(如 │ 2萬元。 │ │吳芷宜 │示帳│ │ │ │路訂購商品時,因操│起訴書附表所示│②106 年6 月12日14│吳芷宜│吳玟仲 │戶│ │ │ │作有誤,需依其指示│警示帳戶)、│ 時7分許、上開統 │ │ │(趙│ │ │ │操作,始能更正錯誤│匯款3 萬元。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巧吟│ │ │ │等語,致劉象博陷於│ │ 、2萬元。 │ │ │所申│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 │③106 年6 月12日14│吳芷宜│ │辦)│ │ │ │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 │ 時8分許、上開統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2萬元。 │ ├────┤ │ │2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①106 年6 月12│④106 年6 月12日14│吳芷宜│「安哥」│ │ │ │林欣儀│成員於106 年6 月12│ 日13時41分許│ 時9分許、上開統 │ │洪博軒 │ │ │ │ │日9 時56分許,致電│ 、彰化銀行00│ 一超商恆吉店ATM │ │盧亭臻 │ │ │ │ │林欣儀佯稱:係其友│ 000000000000│ 、2萬元。 │ │吳芷宜 │ │ │ │ │人「陳民欽」,表示│ 400 (如起訴│⑤106 年6 月12日14│吳芷宜│吳玟仲 │ │ │ │ │要向其借款,林欣儀│ 書附表所示警│ 時9分許、上開統 │ │少年詹○│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 示帳戶)、│ 一超商恆吉店ATM │ │棠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匯款15萬元。│ 、2萬元。 │ │ │ │ │ │ │戶。 │②106年6月13日│⑥106 年6 月12日14│吳芷宜│ │ │ │ │ │ │ 11時56分許、│ 時12分許、上開全│ │ │ │ │ │ │ │ 彰化銀行0095│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000000000000│ ATM、2萬元。 │ │ │ │ │ │ │ │ 0 (如起訴書│⑦106 年6 月12日14│吳芷宜│ │ │ │ │ │ │ 附表所示警示│ 時13分許、上開全│ │ │ │ │ │ │ │ 帳戶)、匯│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款20萬元。 │ ATM、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2日14│吳芷宜│ │ │ │ │ │ │ │ 時14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 ATM、9000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12日15│吳芷宜│ │ │ │ │ │ │ │ 時59分許、上開埔│ │ │ │ │ │ │ │ │ 里中心碑郵局ATM │ │ │ │ │ │ │ │ │ 、900元。 │ │ │ │ │ │ │ │ │⑩106 年6 月13日12│吳玟仲│ │ │ │ │ │ │ │ 時22分許、南投縣│ │ │ │ │ │ │ │ │ 埔里鎮仁愛路450 │ │ │ │ │ │ │ │ │ 之2號統一超商埔 │ │ │ │ │ │ │ │ │ 德店ATM、2萬元。│ │ │ │ │ │ │ │ │⑪106 年6 月13日12│吳玟仲│ │ │ │ │ │ │ │ 時23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埔德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⑫106 年6 月13日12│吳玟仲│ │ │ │ │ │ │ │ 時25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埔德店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 │ │ │⑬106 年6 月14日0 │吳芷宜│ │ │ │ │ │ │ │ 時22分許、南投縣│ │ │ │ │ │ │ │ │ 埔里鎮中山路4 段│ │ │ │ │ │ │ │ │ 87號全家超商埔里│ │ │ │ │ │ │ │ │ 愛埔店ATM 、2 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⑭106 年6 月14日14│吳玟仲│ │ │ │ │ │ │ │ 時24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埔慶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⑮106 年6 月14日14│吳玟仲│ │ │ │ │ │ │ │ 時25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埔慶店ATM │ │ │ │ │ │ │ │ │ 、9000元。 │ │ │ │ │ │ │ │ │⑯106 年6 月14日14│吳玟仲│ │ │ │ │ │ │ │ 時39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 │ │ │ │ │ │ │ │ │⑰106 年6 月14日14│吳玟仲│ │ │ │ │ │ │ │ 時40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1萬。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14日│①106年6月14日15時│吳玟仲│ │起訴│ │ │ │ │15時29分、中華│ 42分許、南投縣○○ ○ ○○○○ ○ ○ ○ ○○○0000000000○ ○鎮○○路0○0號│ │ │表警│ │ │ │ │0000000 (如起│ 之全家超商埔里枇│ │ │示帳│ │ │ │ │訴書附表所示警│ 杷店ATM、2萬元。│ │ │戶│ │ │ │ │示帳戶)、匯│②106年6月14日15時│吳玟仲│ │(許│ │ │ │ │款30萬元。 │ 42分許、上開全家│ │ │立欣│ │ │ │ │ │ 超商埔里枇杷店AT│ │ │所申│ │ │ │ │ │ M、2萬元。 │ │ │辦)│ │ │ │ │ │③106年6月14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43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超商埔里枇杷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④106年6月14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43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超商埔里枇杷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14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44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超商埔里枇杷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14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46分許、南投縣埔│ │ │ │ │ │ │ │ │ 里鎮樹人路221之2│ │ │ │ │ │ │ │ │ 號統一超商龍揚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14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46分許、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龍揚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年6月14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47分許、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龍揚店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 │ │ │⑨106年6月15日0時 │吳玟仲│ │ │ │ │ │ │ │ 1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⑩106年6月15日0時 │吳玟仲│ │ │ │ │ │ │ │ 1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⑪106年6月15日0時 │吳玟仲│ │ │ │ │ │ │ │ 2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⑫106年6月15日0時 │吳玟仲│ │ │ │ │ │ │ │ 2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⑬106年6月15日0時 │吳玟仲│ │ │ │ │ │ │ │ 3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⑭106年6月15日0時 │吳玟仲│ │ │ │ │ │ │ │ 3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⑮106年6月17日16時│少年詹│ │ │ │ │ │ │ │ 9分許、上開埔里 │○棠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⑯106年6月17日16時│少年詹│ │ │ │ │ │ │ │ 10分許、上開埔里│○棠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800元。 │ │ │ │ ├──┼───┼─────────┼───────┼─────────┼───┼────┤ │ │ 23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①106年6月19日13時│少年詹│「安哥」│ │ │ │黃金蓮│成員於106 年6 月19│13許、中華郵政│ 5分、上開埔里第 │○棠 │洪博軒 │ │ │ │ │日9 時許,致電黃金│00000000000000│ 三市場郵局ATM、6│ │少年詹○│ │ │ │ │蓮佯稱:係其友人「│46413 (如起訴│ 萬元。 │ │棠 │ │ │ │ │周瑞明」,向其表示│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年6月19日13時│少年詹│ │ │ │ │ │要借款,黃金蓮因此│帳戶)、匯款│ 7分、上開埔里第 │○棠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18萬元。 │ 三市場郵局ATM、6│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萬元。 │ │ │ │ │ │ │ │ │③106年6月19日13時│少年詹│ │ │ │ │ │ │ │ 5分、上開埔里第 │○棠 │ │ │ │ │ │ │ │ 三市場郵局ATM、3│ │ │ │ │ │ │ │ │ 萬元。 │ │ │ │ ├──┼───┼─────────┼───────┼─────────┼───┼────┼──┤ │ 24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①106年6月14日│①106年6月14日13時│吳玟仲│「安哥」│起訴│ │ │翁雲雲│成員於106 年6 月13│ 13時1分、中 │ 7分、南投縣埔里 │ │洪博軒、│書附│ │ │ │日9 時許,致電翁雲│ 華郵政700004│ 鎮忠孝路138-140 │ │盧亭臻 │表警│ │ │ │雲佯稱:係其保險員│ 00000000000 │ 號統一超商東東店│ │吳芷宜 │示帳│ │ │ │,表示要向其借款,│ (如起訴書附 │ ATM、2萬元。 │ │吳玟仲 │戶│ │ │ │翁雲雲因此陷於錯誤│ 表所示警示帳│②106年6月14日13時│吳玟仲│(上開2 │(郭│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 戶)、匯款│ 8分、上開統一超 │ │人所涉此│琮裕│ │ │ │右列帳戶。 │ 15萬元。 │ 商東東店ATM、2萬│ │部分詐欺│所申│ │ │ │ │②106年6月14日│ 元。 │ │犯行,業│辦)│ │ │ │ │ 14時1分、中 │③106年6月14日13時│吳玟仲│經本院以│ │ │ │ │ │ 華郵政700004│ 9分、上開統一超 │ │106年審 │ │ │ │ │ │ 00000000000 │ 商東東店ATM、2萬│ │訴字第 │ │ │ │ │ │ (如起訴書附│ 元。 │ │379號判 │ │ │ │ │ │ 表所示警示帳│④106年6月14日13時│吳玟仲│決確定在│ │ │ │ │ │ 戶)、匯款│ 14分、南投縣埔里│ │案) │ │ │ │ │ │ 2萬元。 │ 鎮中華路116號統 │ │ │ │ │ │ │ │ │ 一超商埔佑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14日13時│吳玟仲│ │ │ │ │ │ │ │ 15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埔佑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14日13時│吳玟仲│ │ │ │ │ │ │ │ 21分、上開全家超│ │ │ │ │ │ │ │ │ 商埔里泰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14日13時│吳玟仲│ │ │ │ │ │ │ │ 22分、上開全家超│ │ │ │ │ │ │ │ │ 商埔里泰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年6月14日13時│吳玟仲│ │ │ │ │ │ │ │ 22分、上開全家超│ │ │ │ │ │ │ │ │ 商埔里泰安店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 │ │ │⑨106年6月15日0時9│吳芷宜│ │ │ │ │ │ │ │ 分、上開統一豐登│ │ │ │ │ │ │ │ │ 店ATM、2萬元。 │ │ │ │ ├──┼───┼─────────┼───────┼─────────┼───┼────┤ │ │2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106 年6 月15日11時│不明車│「安哥」│ │ │ │莊順隆│成員於106年6月15日│11時06分、中華│41分至42分,接續提│手 │洪博軒、│ │ │ │ │10時許,致電莊順隆│郵政0000000000│領5 萬元。 │ │不明車手│ │ │ │ │佯稱:係其同事,表│0000000 (如起│ │ │ │ │ │ │ │示要向其借款,莊順│訴書附表所示警│ │ │ │ │ │ │ │隆因此陷於錯誤,於│示帳戶)、匯│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款5萬元。 │ │ │ │ │ │ │ │帳戶。 │ │ │ │ │ │ ├──┼───┼─────────┼───────┼─────────┼───┼────┼──┤ │26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3日│①106年6月13日15時│吳玟仲│「安哥」│起訴│ │ │林慧敏│成員於106 年6 月13│14時49分許、中│ 3分、南投縣埔里 │ │洪博軒 │書附│ │ │ │日13時30分許,致電│華郵政00000000│ 鎮榮光路1之11號 │ │盧亭臻 │表警│ │ │ │林慧敏佯稱:係其友│000000000 (如│ 統一超商勝財興店│ │吳芷宜 │示帳│ │ │ │人「陳芃蓁」,並以│起訴書附表所示│ ATM、2萬元。 │ │吳玟仲 │戶│ │ │ │通訊軟體「LINE」向│警示帳戶)、│②106年6月13日15時│吳玟仲│ │(邱│ │ │ │其借款,林慧敏因此│匯款10萬元。 │ 4分、上開統一超 │ │ │濬森│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商勝財興店ATM、 │ │ │所申│ │ │ │間以無摺存款至右列│ │ 2萬元。 │ │ │辦)│ │ │ │帳戶。 │ │③106年6月13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5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勝財興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④106年6月13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6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勝財興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13日15時│吳玟仲│ │ │ │ │ │ │ │ 8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勝財興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2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7 日│①106年6月7日13時 │黃尉晟│「安哥」│起訴│ │ │郭芳進│成員於106 年6 月7 │11時14分許、中│ 15分、南投縣埔里│ │洪博軒 │書附│ │ │ │日11時許,致電郭芳│華郵政00000000│ 鎮西安路一段104 │ │盧亭臻 │表警│ │ │ │進佯稱:係其同學「│000000000 (如│ 號統一超商中銘店│ │黃尉晟 │示帳│ │ │ │小黑」,表示要向其│起訴書附表所示│ ATM、2萬元。 │ │少年劉 │戶│ │ │ │借款,郭芳進因此陷│警示帳戶)、│②106年6月7日13時1│黃尉晟│○維 │(邱│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17萬5,000 │ 6分、上開統一超 │ │ │淑娟│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元。 │ 商中銘店ATM、2萬│ │ │所申│ │ │ │ │ │ 元。 │ │ │辦)│ │ │ │ │ │③106年6月7日13時1│少年劉│ │ │ │ │ │ │ │ 8分、上開統一超 │○維 │ │ │ │ │ │ │ │ 商中銘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④106年6月7日13時2│黃尉晟│ │ │ │ │ │ │ │ 4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東東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7日13時4│黃尉晟│ │ │ │ │ │ │ │ 0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龍揚店ATM、1萬│ │ │ │ │ │ │ │ │ 元。 │ │ │ │ ├──┼───┼─────────┼───────┼─────────┼───┼────┼──┤ │28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8日│①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安哥」│起訴│ │ │劉明浩│成員於106 年6 月26│12時18分、台新│ 28分、南投縣草屯│ │洪博軒、│書附│ │ │(起訴│日某時許,致電劉明│銀行0000000000│ 鎮中正路636號統 │ │廖昭誠 │表警│ │ │書誤載│浩佯稱:係其友人,│0000000(如起 │ 一超商國泰店ATM │ │何冠宇(│示帳│ │ │劉明皓│表示要向其借款,劉│訴書附表所示警│ 、2萬元。 │ │另行通緝│戶│ │ │,應予│明浩因此陷於錯誤,│示帳戶)、共│②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伍│ │ │更正)│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匯款15萬元。 │ 29分、上開統一超│ │ │姿靜│ │ │ │列帳戶。 │ │ 商國泰店ATM、2萬│ │ │所申│ │ │ │ │ │ 元。 │ │ │辦)│ │ │ │ │ │③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0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④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2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3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4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7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⑧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9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1萬│ │ │ │ │ │ │ │ │ 元。 │ │ │ │ ├──┼───┼─────────┼───────┼─────────┼───┼────┤ │ │29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9日│①106 年6 月29日15│全○龍│「安哥」│ │ │ │洪鶯娟│成員於106年6月28日│14時44分、台新│ 時2分、上開水里 │ │洪博軒、│ │ │ │ │17時許,致電洪鶯娟│銀行0000000000│ 郵局ATM、2萬元。│ │廖昭誠 │ │ │ │ │佯稱:係其鄰居「王│0000000(如起 │②106年6月29日15時│全○龍│全○龍 │ │ │ │ │暐林」,表示要向其│訴書附表所示警│ 3分、上開水里郵 │ │詹○棠 │ │ │ │ │借款,洪鶯娟因此陷│示帳戶)、共│ 局ATM、1萬元。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20萬元。 │③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27分許、在南投縣│ │ │ │ │ │ │ │ │ 水里鄉民權路270 │ │ │ │ │ │ │ │ │ 號台中商銀原水里│ │ │ │ │ │ │ │ │ 分行ATM、2萬元。│ │ │ │ │ │ │ │ │④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28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28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29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29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⑧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30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⑨106年6月30日0時1│詹○棠│ │ │ │ │ │ │ │ 4分許、上開台灣 │(誤載│ │ │ │ │ │ │ │ 銀行埔里分行ATM │為全○│ │ │ │ │ │ │ │ 、2萬元。 │龍,經│ │ │ │ │ │ │ │ │檢察官│ │ │ │ │ │ │ │ │以補充│ │ │ │ │ │ │ │ │理由書│ │ │ │ │ │ │ │ │更正之│ │ │ │ │ │ │ │ │) │ │ │ │ │ │ │ │⑩106年6月30日0時1│詹○棠│ │ │ │ │ │ │ │ 5分許、上開台灣 │ │ │ │ │ │ │ │ │ 銀行埔里分行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⑪106年6月30日0時1│詹○棠│ │ │ │ │ │ │ │ 6分許、上開台灣 │ │ │ │ │ │ │ │ │ 銀行埔里分行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⑫106年6月30日0時1│詹○棠│ │ │ │ │ │ │ │ 9分許、上開埔里 │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銀行│ │ │ │ │ │ │ │ │ 埔里分行ATM、1萬│ │ │ │ │ │ │ │ │ 9900元。 │ │ │ │ ├──┼───┼─────────┼───────┼─────────┼───┼────┼──┤ │30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2日│①106年6月22日14時│全○龍│「安哥」│起訴│ │ │陳月雀│成員於106 年6 月22│13時21分、華南│ 47分許、上開埔里│ │洪博軒、│書附│ │ │ │日13時21分許,致電│銀行0000000000│ 第三市場郵局ATM │ │廖昭誠、│表警│ │ │ │陳月雀佯稱:係其朋│81698(如起訴 │ 、2 萬元。 │ │全○龍 │示帳│ │ │ │友,表示要向其借款│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年6月22日14時│全○龍│ │戶│ │ │ │,陳月雀因此陷於錯│帳戶)、共匯│ 48分許、上開埔里│ │ │(陳│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款3萬元。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雅妮│ │ │ │至右列帳戶。 │ │ 、1 萬元。 │ │ │所申│ ├──┼───┼─────────┼───────┤ │ ├────┤辦)│ │31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2日│ │ │「安哥」│ │ │ │辜水華│成員於106 年6 月22│14時20分、華南│ │ │洪博軒、│ │ │ │ │日10時50分許,致電│銀行0000000000│ │ │廖昭誠、│ │ │ │ │辜水華佯稱:猜猜我│81698(如起訴 │ │ │全○龍 │ │ │ │ │是誰,接獲假冒親友│書附表所示警示│ │ │ │ │ │ │ │,向其借款,辜水華│帳戶)、共匯│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於│款7萬元。 │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 │ │ │ │ │ │ │ │帳戶。 │ │ │ │ │ │ ├──┼───┼─────────┼───────┼─────────┼───┼────┼──┤ │3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5 月9日 │①106 年5 月9 日14│潘文傑│「安哥」│起訴│ │ │陳媛慈│成員於106年5月5日 │13時57分許、中│ 時26分許、南投線│ │洪博軒 │書附│ │ │ │某時,致電陳媛慈佯│華郵0000000000│ 竹山鎮前山路1 段│ │潘文傑 │表警│ │ │ │稱:係其姪女「陳詠│0000000(如起 │ 2 號竹山郵局ATM │ │鍾稚彬 │示帳│ │ │ │俐」等語,並以通訊│訴書附表所示警│ 、6 萬元。 │ │ │戶│ │ │ │軟體「LINE」向其借│示帳戶)、匯│②106 年5 月9 日14│潘文傑│ │(林│ │ │ │款,陳媛慈因此陷於│款35萬元。 │ 時26分許,上開竹│ │ │聿紘│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 │ 山郵局ATM、6萬元│ │ │所申│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辦)│ │ │ │ │ │③106 年5 月9 日14│潘文傑│ │、臺│ │ │ │ │ │ 時28分許,上開竹│ │ │中地│ │ │ │ │ │ 山郵局ATM 、3 萬│ │ │方檢│ │ │ │ │ │ 元。 │ │ │察署│ │ │ │ │ │④106 年5 月10日0 │鍾稚彬│ │106 │ │ │ │ │ │ 時24分許、南投縣│ │ │年少│ │ │ │ │ │ 南投市南崗二路40│ │ │連偵│ │ │ │ │ │ 3 號全家超商南投│ │ │字第│ │ │ │ │ │ 南岡店ATM、2萬元│ │ │271 │ │ │ │ │ │ 。 │ │ │號併│ │ │ │ │ │⑤106 年5 月10日0 │鍾稚彬│ │案意│ │ │ │ │ │ 時25分許、上開全│ │ │旨書│ │ │ │ │ │ 家超商南投南岡店│ │ │ │ │ │ │ │ │ ATM 、2 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5 月10日0 │鍾稚彬│ │ │ │ │ │ │ │ 時2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南投南岡店│ │ │ │ │ │ │ │ │ ATM 、1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5 月11日19│鍾稚彬│ │ │ │ │ │ │ │ 時50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3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⑧106 年5 月11日19│鍾稚彬│ │ │ │ │ │ │ │ 時54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3 萬元│ │ │ │ │ │ │ │ │ 。 │ │ │ │ ├──┼───┼─────────┼───────┼─────────┼───┼────┤ │ │33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5 月11日│①106 年5 月11日20│鍾稚彬│「安哥」│ │ │ │楊憲哲│成員於106 年5 月11│分別於20時4分 │ 時10分、上開統一│ │洪博軒 │ │ │ │ │日18時03分許,致電│許匯入2萬9,988│ 超商豐登店ATM 、│ │鍾稚彬 │ │ │ │ │楊憲哲佯稱:因其先│元、20時26分許│ 2 萬元。 │ │ │ │ │ │ │前於網路訂購商品時│匯入1萬4,980元│②106 年5 月11日20│鍾稚彬│ │ │ │ │ │,因內部人員操作有│、中華郵政7000│ 時11分、上開統一│ │ │ │ │ │ │誤致重複扣款,需依│0000000000000 │ 超商豐登店ATM 、│ │ │ │ │ │ │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如起訴書附表│ 1 萬元。 │ │ │ │ │ │ │機,始能更正錯誤等│所示警示帳戶│③106 年5 月11日20│鍾稚彬│ │ │ │ │ │語,致楊憲哲陷於錯│)。 │ 時32分、上開統一│ │ │ │ │ │ │誤,而依該詐欺集團│ │ 超商東東店ATM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提│ │ 1萬5000元。 │ │ │ │ │ │ │款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34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5 月11日│106 年5 月11日22時│鍾稚彬│「安哥」│ │ │ │蘇莉淇│成員於106 年5 月11│分別於22時許匯│12分、不明地點、提│ │洪博軒 │ │ │ │ │日20時52分許,致電│入2萬9,985元、│領4萬5000元。 │ │鍾稚彬 │ │ │ │ │蘇莉淇佯稱:其為店│22時2分許匯入2│ │ │ │ │ │ │ │員,因其先前商品條│萬985元、中華 │ │ │ │ │ │ │ │碼印刷錯誤,致商品│郵政0000000000│ │ │ │ │ │ │ │有12期未附款,致蘇│0000000(如起 │ │ │ │ │ │ │ │莉淇陷於錯誤,而依│訴書附表所示警│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示帳戶)。 │ │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3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7日│①106 年6 月27日11│何冠宇│「安哥」│起訴│ │ │施季杏│成員於106 年6 月25│11時許、中華郵│ 時57分許、南投縣│ │洪博軒、│書附│ │ │ │日16時9 分許,致電│政000000000000│ 水里鄉民權路270 │ │廖昭誠、│表警│ │ │ │施季杏佯稱:係其友│68413 (如起訴│ 號臺中商銀原水里│ │何冠宇 │示帳│ │ │ │人「李玉霞」,並以│書附表所示警示│ 分行ATM、2萬元。│ │陳泓諭 │戶│ │ │ │通訊軟體「LINE」向│帳戶)、臨櫃│②106 年6 月27日11│何冠宇│詹○棠 │(陳│ │ │ │其借款,施季杏因此│匯款20萬元。 │ 時57分許、上開原│ │ │政凱│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水里分行ATM、2萬│ │ │所申│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元。 │ │ │辦)│ │ │ │ │ │③106 年6 月27日11│何冠宇│ │ │ │ │ │ │ │ 時58分許、上開原│ │ │ │ │ │ │ │ │ 水里分行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27日11│何冠宇│ │ │ │ │ │ │ │ 時59分許、上開原│ │ │ │ │ │ │ │ │ 水里分行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27日12│何冠宇│ │ │ │ │ │ │ │ 時許、上開原水里│ │ │ │ │ │ │ │ │ 分行ATM、2萬元。│ │ │ │ │ │ │ │ │⑥106 年6 月27日12│何冠宇│ │ │ │ │ │ │ │ 時1分許、上開原 │ │ │ │ │ │ │ │ │ 水里分行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27日12│何冠宇│ │ │ │ │ │ │ │ 時1分許、上開原 │ │ │ │ │ │ │ │ │ 水里分行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27日12│何冠宇│ │ │ │ │ │ │ │ 時2分許、上開原 │ │ │ │ │ │ │ │ │ 水里分行ATM 、1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28日0 │陳泓諭│ │ │ │ │ │ │ │ 時4 分、南投縣○○ ○ ○ ○ ○ ○ ○ ○ ○ ○鎮○○路000 號│ │ │ │ │ │ │ │ │ 埔里南光郵局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⑩106 年6 月28日0 │陳泓諭│ │ │ │ │ │ │ │ 時6 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⑪106 年6 月28日0 │陳泓諭│ │ │ │ │ │ │ │ 時7 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ATM 、10│ │ │ │ │ │ │ │ │ 00元。 │ │ │ │ │ │ │ │ │⑫106 年6 月28日0 │詹○棠│ │ │ │ │ │ │ │ 時9 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ATM 、90│ │ │ │ │ │ │ │ │ 00。 │ │ │ │ ├──┼───┼─────────┼───────┼─────────┼───┼────┼──┤ │ 36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4 月13日│①106 年4 月13日13│謝勝育│「安哥」│107 │ │ │張淑萍│成員於106 年4 月13│分別於13時3 分│ 時8 分許,在南投│ │洪博軒 │年訴│ │ │ │日11時52分許,以通│許匯入3 萬元、│ 縣草屯鎮中正路28│ │謝勝育(│字第│ │ │ │訊軟體「LINE」聯繫│14 時54 分匯入│ 6 之2 號草屯農會│ │另行判決│93號│ │ │ │張淑萍佯稱:係其友│2 萬元、中國信│ 南埔辦事處ATM 、│ │) │追加│ │ │ │人「黃美娟」,向其│託商業銀行0235│ 2 萬元。 │ │ │起訴│ │ │ │借款借款,張淑萍因│00000000(如追│②106 年4 月13日13│謝勝育│ │書犯│ │ │ │此陷於錯誤,於右列│加起訴書犯罪 │ 時9 分許,在上開│ │ │罪欄│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事實一、(一)│ 草屯農會南埔辦事│ │ │事實│ │ │ │。 │所示帳戶)。 │ 處ATM、1萬元。 │ │ │㈠ │ ├──┼───┼─────────┼───────┼─────────┼───┼────┼──┤ │3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4 月20日│①106 年4 月20日15│謝勝育│「安哥」│107 │ │ │葉小蘋│成員於106 年4 月17│14時29分許、渣│ 時8 分許,在南投│ │洪博軒 │年訴│ │ │ │日15時許(起訴書誤│打國際商業銀行│ 縣水里鄉民族街16│ │謝勝育(│字第│ │ │ │載為4 月18日15時許│龍崗分行036200│ 9 號B1-6樓國泰水│ │所涉犯行│93號│ │ │ │,應予更正),致電│00000000(如追│ 里大樓ATM、2萬元│ │,業經檢│追加│ │ │ │葉小蘋佯稱係其友人│加起訴書犯罪事│ 。 │ │察官移送│起訴│ │ │ │「洪宇璟」,表示欲│實一、(二)所│②106 年4 月20日15│謝勝育│併臺灣彰│書犯│ │ │ │向其借款,葉小蘋因│示帳戶)、共匯│ 時9 分許,在上開│ │化地方法│罪欄│ │ │ │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款5萬元。 │ 國泰水里大樓ATM │ │院併辦。│事實│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2 萬元。 │ │ │㈡ │ │ │ │。 │ │③106 年4 月20日15│謝勝育│ │ │ │ │ │ │ │ 時9 分許,在上開│ │ │ │ │ │ │ │ │ 國泰水里大樓ATM │ │ │ │ │ │ │ │ │ 、1 萬元。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被害人│警示帳戶 │證據名稱及頁次 │ │ │ │/ 告訴│ │ │ │ │ │人 │ │ │ ├──┼────┼───┼──────────┼────────────────┤ │1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㈠│1.車手盧亭臻、洪博軒等人提款照片│ │ │編號1 │李保康│ │ ATM車手照片、車手提領畫面 │ │ │ │ │ │2.蔡沛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 │ │ │ │ │ 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 │ │ │ │ 帳戶資料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李保康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07 │ │ │ │ │ │ 年6 月18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7040│ │ │ │ │ │ 7761號函暨函附李保康匯款單據 │ │ │ │ │ │(見卷二第25頁、第155 頁、卷五第│ │ │ │ │ │ 654 頁至第657 頁、卷十七第74頁│ │ │ │ │ │ 、卷十九第161 頁、卷五十第612 │ │ │ │ │ │ 頁至第613頁) │ ├──┼────┼───┼──────────┼────────────────┤ │2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㈡│1.車手盧亭臻、洪博軒等人提款照片│ │ │編號2 │鄭香美│ │ 、詹貴棠提款影像 │ │ │ │ │ │2.葉心惠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 │ 9 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 │3 │如附表一│被害人│ │3.內政部警政署鄭香美反詐騙案件紀│ │ │編號3 │鄭誼珍│ │ 錄表、鄭香美106 年6 月15日存款│ │ │ │ │ │ 人收執聯 │ ├──┼────┼───┤ │4.鄭誼珍106 年6 月19日郵局匯款3 │ │4 │如附表一│被害人│ │ 萬元至葉心惠00000000000000帳戶│ │ │編號4 │林鉅山│ │ 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專線紀錄表 │ │ │ │ │ │5.林鉅山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存摺│ │ │ │ │ │ 封面及明細、林鉅山106 年6 月19│ │ │ │ │ │ 日郵局匯款4 萬元至葉心惠040140│ │ │ │ │ │ 00000000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 │ 挑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 │ │ │ │ │ 19日儲字第1070122795號函暨函附│ │ │ │ │ │ 葉心惠存簿儲金帳戶無摺存款單影│ │ │ │ │ │ 本(鄭香美、林鉅山)各1 份 │ │ │ │ │ │(見卷二第25頁至第27頁、第70頁、│ │ │ │ │ │ 卷五第661 頁至第664 頁、第670 │ │ │ │ │ │ 頁、第684 頁、第689 頁至第692 │ │ │ │ │ │ 頁、卷十四第139 頁、第147 頁、│ │ │ │ │ │ 卷十九第167 頁、卷五十第602 頁│ │ │ │ │ │ 至第606頁) │ ├──┼────┼───┼──────────┼────────────────┤ │5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㈢│1.車手張凱誠、曾易智提款照片 │ │ │編號5 │林玉芳│ │2.王欣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 │ │ │ │ 5 帳戶資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7 年7 月19日儲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 │ │ │ │ │ 65號儲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表 │ │ │ │ │ │3.林玉芳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林玉芳106 年6 月3 │ │ │ │ │ │ 日郵局匯款20萬元至王欣怡026119│ │ │ │ │ │ 00000000帳戶申請書 │ │ │ │ │ │(見卷二第32頁至第33頁、卷五第69│ │ │ │ │ │ 4 頁至第697 頁、卷十六第71頁、│ │ │ │ │ │ 卷五十第652頁至第654頁) │ ├──┼────┼───┼──────────┼────────────────┤ │6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㈣│1.車手曾易智提款照片 │ │ │編號6 │陳芮萱│ │2.林孟潔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0 帳戶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 ├──┼────┼───┤ │ 詢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 │7 │如附表一│告訴人│ │3.陳芮萱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編號7 │蔣承志│ │ 案件紀錄表、陳芮萱106 年6 月3 │ │ │ │ │ │ 日郵局跨行匯款至林孟潔00000000│ │ │ │ │ │ 130000000帳戶申請書、 │ │ │ │ │ │4.蔣承志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蔣承志106 年6 月3 │ │ │ │ │ │ 日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玉│ │ │ │ │ │ 山銀行提款卡、行動電話資料 │ │ │ │ │ │(見卷二第33頁至第34頁、卷五第70│ │ │ │ │ │ 3 頁至第710 頁、第713 頁、第71│ │ │ │ │ │ 6頁、第721頁頁至第723頁 ) │ ├──┼────┼───┼──────────┼────────────────┤ │8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㈤│1.車手曾易智提款照片 │ │ │編號8 │黃碧珠│ │2.何佳慧帳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明│ │ │ │ │ │ 細 │ ├──┼────┼───┤ │3.黃碧珠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9 │如附表一│告訴人│ │ 案件紀錄表、106 年6 月3 日國泰│ │ │編號9 │鄭素芬│ │ 世華商業銀行匯款5 萬元憑證、世│ │ │ │ │ │ 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 │ │ │ │ │ 路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 │ │ │ │ │ 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 │ │ │ │ │4.鄭素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鄭素芬106 年6 月3 日郵局匯款3 │ │ │ │ │ │ 萬元至何佳慧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格式表 │ │ │ │ │ │(見卷二第34頁至第35頁、卷五第72│ │ │ │ │ │ 5 頁至第726 頁、第728 頁、第73│ │ │ │ │ │ 1 頁至第733 頁、第735 頁、第73│ │ │ │ │ │ 8頁、卷十八第48頁、第52頁) │ ├──┼────┼───┼──────────┼────────────────┤ │10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㈥│1.車手曾易智提款照片 │ │ │編號10 │張𦭳涵│ │2.張世欣帳戶000000000000000 資料│ │ │ │ │ │ 、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106 年9 │ ├──┼────┼───┤ │ 月22日羅存字第1065003375號張世│ │11 │如附表一│被害人│ │ 欣往來明細查詢及客戶基本資料查│ │ │編號11 │駱忠明│ │ 詢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7 年7 月16日總業存字第107505│ │ │ │ │ │ 8005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 │ │ │3.106 年10月17日偵查報告、內政部│ │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106 年9 月28日刑│ │ │ │ │ │ 偵六(2 )字第10635054621 號轉│ │ │ │ │ │ 帳及帳戶明細函、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 │ │ │ │ │ 9 月28日新光銀業務字第0000000 │ │ │ │ │ │ 540 號查覆資料函、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6 年10月5日儲字第106│ │ │ │ │ │ 0000000 號駱忠明帳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函 │ │ │ │ │ │(見卷二第35頁至第36頁、卷六第74│ │ │ │ │ │ 0 頁至第743 頁、第753 頁至第76│ │ │ │ │ │ 0 頁、卷五十第649 頁至第651 頁│ │ │ │ │ │ ) │ ├──┼────┼───┼──────────┼────────────────┤ │12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㈦│1.車手曾易智提款照片 │ │ │編號12 │薛樟銘│ │2.宋家福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 │ │ │ │ │ │3.薛樟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薛樟銘106 年6 月2 日遠東│ │ │ │ │ │ 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至宋家福727168│ │ │ │ │ │ 993762申請書 │ │ │ │ │ │(見卷二第28頁、卷六第762頁至第7│ │ │ │ │ │ 65頁、第768頁、卷十六第70頁) │ ├──┼────┼───┼──────────┼────────────────┤ │13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㈧│1.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 │ │ │編號13 │江滿江│ │2.潘婉云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 │ ├──┼────┼───┤ │3.江滿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14 │如附表一│告訴人│ │ 錄表、江滿江郵局跨行匯款至潘婉│ │ │編號14 │吳宗宸│ │ 云申請書 │ │ │ │ │ │4.吳宗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吳宗宸郵政自動櫃員機提款│ │ │ │ │ │ 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明細表 │ │ │ │ │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7 年│ │ │ │ │ │ 8 月17日投埔警偵字第1070014427│ │ │ │ │ │ 號吳芷宜提款地址說明函 │ │ │ │ │ │(見卷二第30頁至第31頁、第41頁、│ │ │ │ │ │ 卷六第770 頁至第771 頁、第773 │ │ │ │ │ │ 頁、第776 頁、第780 頁、第784 │ │ │ │ │ │ 頁至第792頁、卷五九第9頁)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 │ │ │ │ │ │2.潘婉云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 │ │ │ │ │ 行106 年9 月19日國世鳳山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客戶相關資料函 │ │ │ │ │ │3.曾呈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曾呈芳106 年6 月12日臺灣│ ├──┼────┼───┤ │ 土地銀行匯款至潘婉云0000000000│ │15 │如附表一│告訴人│ │ 82518 帳戶申請書 │ │ │編號15 │曾呈芳│ │4.吳宗宸郵政自動櫃員機提款交易明│ │ │ │ │ │ 細表、吳宗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見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第58頁至│ │ │ │ │ │ 第59頁、卷六第794 頁至第796 頁│ │ │ │ │ │ 、第815 頁至第821 頁、第825 頁│ │ │ │ │ │ 至第826頁第837頁) │ ├──┼────┼───┼──────────┼────────────────┤ │16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㈨│1.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 │ │ │編號16 │陳天貴│ │2.郭嘉欣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7 年7 月19日儲字第1070150367│ │ │ │ │ │ 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0號儲金│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3.陳天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陳天貴106 年6 月15日郵局│ │ │ │ │ │ 匯款14萬元至郭嘉欣000000000000│ │ │ │ │ │ 01帳戶申請書、第一銀行綜合存款│ │ │ │ │ │ 存摺封面及明細 │ │ │ │ │ │(見卷二第41頁、卷六794 頁至第79│ │ │ │ │ │ 6 頁、第798頁、第802頁至第803 │ │ │ │ │ │ 頁、卷五十第652 頁、第655 頁至 │ │ │ │ │ │ 第656頁) │ ├──┼────┼───┼──────────┼────────────────┤ │17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㈩│1.蒐證照片、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 │ │編號17 │姜智祥│ │ 車手吳玟仲提款照片 │ │ │ │ │ │2.邱濬森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0│ │ │ │ │ │ 6 年9 月21日合金北高雄第106000│ │ │ │ │ │ 3106 號開戶資料暨自106 年5 月1│ │ │ │ │ │ 日至106 年9 月19日之交易明細函│ │ │ │ │ │ 、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合作│ │ │ │ │ │ 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7 │ │ │ │ │ │ 月13日合金北高雄字第1070002496│ │ │ │ │ │ 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3.姜智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姜智祥106 年6 月13日匯款│ │ │ │ │ │ 至邱濬森0000000000000000帳戶跨│ │ │ │ │ │ 行匯款回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 │ │ │ │ 莊分局107 年8 月29日新北警莊刑│ │ │ │ │ │ 字第1073438128號函暨所附新北市│ │ │ │ │ │ 新莊區農會跨行匯款回單 │ │ │ │ │ │(見卷一第35頁、卷二第42頁至第43│ │ │ │ │ │ 頁、第60頁至第61頁、卷六第805 │ │ │ │ │ │ 頁至第808 頁、第810 頁、第813 │ │ │ │ │ │ 頁、卷三五第89頁、卷五十第643 │ │ │ │ │ │ 頁至第648 頁、卷五九第403 頁至│ │ │ │ │ │ 第405 頁) │ ├──┼────┼───┼──────────┼────────────────┤ │18 │如附表一│被害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 │ │ │編號18 │林柱煌│ │2.徐采廷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合分│ ├──┼────┼───┤ │ 行106 年9 月20日合金六合字第 │ │19 │如附表一│告訴人│ │ 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暨106 年5 │ │ │編號19 │阮俊儒│ │ 月1 日迄今交易明細函 │ │ │ │ │ │3.林柱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林柱煌臺中市太平區農會存│ │ │ │ │ │ 款存摺封面及明細、106 年6 月19│ │ │ │ │ │ 日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10│ │ │ │ │ │ 萬元至徐采廷0000000000000 帳戶│ │ │ │ │ │ 匯款委託書 │ │ │ │ │ │4.阮俊儒被害報告書、106 年6 月19│ │ │ │ │ │ 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無摺存款至徐│ │ │ │ │ │ 采廷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憑│ │ │ │ │ │ 條、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 │ │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縣│ │ │ │ │ │ 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見卷二第45頁至第46頁、卷六第84│ │ │ │ │ │ 2 頁至第847 頁、第849 頁、第85│ │ │ │ │ │ 3 頁至第854 頁、第858 頁至第85│ │ │ │ │ │ 9 頁、卷三五第118頁至第119頁)│ ├──┼────┼───┼──────────┼────────────────┤ │20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 │ │ │編號20 │劉昌文│ │2.吳宜臻0000000000000 帳戶資料及│ │ │ │ │ │ 明細 │ │ │ │ │ │3.劉昌文106 年6 月20日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臨櫃現金匯款至吳宜臻8080│ │ │ │ │ │ 000000000000帳戶匯出匯款憑證 │ │ │ │ │ │(見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卷六第86│ │ │ │ │ │ 1 頁至第862頁、第867頁) │ ├──┼────┼───┼──────────┼────────────────┤ │21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車手吳玟仲│ │ │編號21 │劉象博│ │ 提款照片 │ │ │ │ │ │2.趙巧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料及明細 │ │22 │如附表一│告訴人│ │3.林欣儀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 │ │編號22 │林欣儀│ │ 跨行交易明細、手機通訊軟體翻拍│ │ │ │ │ │ 畫面 │ │ │ │ │ │4.劉象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劉象博網路銀行轉帳即時轉│ │ │ │ │ │ 帳交易資料、網頁截圖畫面、手機│ │ │ │ │ │ 聯絡資訊翻拍畫面 │ │ │ │ │ │(見卷二第47頁至第50頁、第64頁至│ │ │ │ │ │ 第67頁、卷六第869 頁至第872 頁│ │ │ │ │ │ 、第879 頁至第884 頁、第886 頁│ │ │ │ │ │ 、第892頁至第896頁)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車手吳玟仲│ │ │ │ │ │ 提款照片、詹貴棠提款影像 │ │ │ │ │ │2.許立欣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7 年7 月11日儲字第1070144199│ │ │ │ │ │ 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0號儲金│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3.林欣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派出│ │ 23 │如附表一│告訴人│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編號23 │黃金蓮│ │ 表、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 │ │ │ │ │ │4.黃金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黃金蓮106 年6 月19日合作│ │ │ │ │ │ 金庫商業銀行匯款至許立欣700010│ │ │ │ │ │ 00000000000 帳戶申請書代收入收│ │ │ │ │ │ 據 │ │ │ │ │ │(見卷二第53頁至第58頁、第71頁、│ │ │ │ │ │ 卷六第880 頁、卷七第915 頁至第│ │ │ │ │ │ 917 頁、第919頁、第932頁、第93│ │ │ │ │ │ 6頁、卷五十第632頁至第634頁) │ ├──┼────┼───┼──────────┼────────────────┤ │24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吳玟仲106 年6 月南投縣ATM 熱點│ │ │編號24 │翁雲雲│ │ 影像建檔情形彙總表 │ │ │ │ │ │2.翁雲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普仁派出所106 年06月16日陳報單│ │25 │如附表一│告訴人│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 │ │編號25 │莊順隆│ │ 派出所受理翁雲雲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 │ 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專線紀錄表、桃圜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 │ 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翁雲雲存款人收執聯、│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各1 份│ │ │ │ │ │3.ATM 車手提領畫面、蒐證照片、車│ │ │ │ │ │ 手吳芷宜提款照片、車手吳玟仲提│ │ │ │ │ │ 款照片 │ │ │ │ │ │4.郭琮裕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高雄郵局106 年8 月22日高營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存薄儲金帳戶立帳申│ │ │ │ │ │ 請書暨交易清單函、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3日儲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 │ │ │ │ │ 15號儲金帳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 │ │ │ │5.莊順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106 年6 月15日郵政匯款至│ │ │ │ │ │ 郭琮裕00000000000000000 帳戶申│ │ │ │ │ │ 請書 │ │ │ │ │ │(見卷一第15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 │ │ │ │ │ 第34頁、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第│ │ │ │ │ │ 62頁至第63頁、卷六第898 頁至第│ │ │ │ │ │ 900頁、第909頁、第912頁至第913│ │ │ │ │ │ 頁、卷二十第44頁至第49頁、卷五│ │ │ │ │ │ 十第661頁至第663頁、第670頁) │ ├──┼────┼───┼──────────┼────────────────┤ │26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吳芷宜提款照片、車手吳玟仲│ │ │編號26 │林慧敏│ │ 提款照片 │ │ │ │ │ │2.邱濬森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高雄西甲郵局交易明細│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 │ │ │ │ │ 月23日儲字第1070153784號函暨函│ │ │ │ │ │ 附00000000000000號儲金帳戶申請│ │ │ │ │ │ 書及交易明細表 │ │ │ │ │ │3.林慧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線紀錄表、林慧敏106 年6 月13 │ │ │ │ │ │ 日中華郵政無摺存款至邱濬森0041│ │ │ │ │ │ 0000000000帳戶存款人收執聯、存│ │ │ │ │ │ 摺明細影本 │ │ │ │ │ │(見卷二第55頁、第61頁、卷七第93│ │ │ │ │ │ 7 頁至第940 頁、第942 頁、第94│ │ │ │ │ │ 6 頁至第947 頁、卷三四第96頁、│ │ │ │ │ │ 卷五十第661 頁、第664 頁至第66│ │ │ │ │ │ 5頁、第671頁 ) │ ├──┼────┼───┼──────────┼────────────────┤ │27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劉俊維、黃尉晟提款影像、車│ │ │編號27 │郭芳進│ │ 手照片、車手劉俊維、黃尉晟提領│ │ │ │ │ │ 畫面 │ │ │ │ │ │2.邱淑娟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 │ │ │ │ │ 戶個資檢視、帳戶資料及明細、中│ │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 │ │ │ │ │ 年7 月23日儲字第1070153784號函│ │ │ │ │ │ 暨函附00000000000000號儲金帳戶│ │ │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 │ │ │ │ │3.郭芳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郭芳進106 年6 月7 日京城│ │ │ │ │ │ 銀行轉帳至邱淑娟00000000000000│ │ │ │ │ │ 匯款委託書、郭芳進臺南市政府警│ │ │ │ │ │ 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陳報單、│ │ │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見卷二第68頁至第69頁、第157 頁│ │ │ │ │ │ 、卷四第566 頁、卷七第949 頁至│ │ │ │ │ │ 第950 頁、第952 頁、第956 頁、│ │ │ │ │ │ 卷十五第81頁、第86頁至第90頁、│ │ │ │ │ │ 卷十六第10頁至第19頁反頁、卷五│ │ │ │ │ │ 十第661 頁、第666 頁至第667 頁│ │ │ │ │ │ 、第672頁) │ ├──┼────┼───┼──────────┼────────────────┤ │28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何冠宇、詹貴棠、全子龍提款影像│ │ │編號28 │劉明浩│ │2.伍姿靜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 │ │ │(起訴│ │ 明細 │ │ │ │書誤載│ │3.劉明浩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 │ │為劉明│ │4.洪鶯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諮│ │ │ │皓) │ │ 詢紀錄表、洪鶯娟玉山銀行匯款申│ ├──┼────┼───┤ │ 請書(見卷二第75頁至第77頁、卷│ │29 │如附表一│告訴人│ │ 七第958 頁至第961 頁、第966 頁│ │ │編號29 │洪鶯娟│ │ 、第972 頁、第977頁) │ ├──┼────┼───┼──────────┼────────────────┤ │30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全子龍提款影像 │ │ │編號30 │陳月雀│ │2.陳雅妮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總行107 年7 月23日營清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 ├──┼────┼───┤ │ 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31 │如附表一│告訴人│ │3.陳月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編號31 │辜水華│ │ 線紀錄表、陳月雀金融機構協助受│ │ │ │ │ │ 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 │ │ │ │ 、陳月雀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陳│ │ │ │ │ │ 月雀報案三聯單、陳月雀嘉義市政│ │ │ │ │ │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 │ │ │ │ │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 │ │ │ │ │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 │ │ │ │ │ 單 │ │ │ │ │ │4.辜水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辜水華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 │ │ │ │ │ 存款存款憑條(收據)、辜水華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 │ │ │ │ │ 陳報單 │ │ │ │ │ │(見卷二第77頁、卷七第979 頁至第│ │ │ │ │ │ 982 頁、第984 頁、第987 頁至第│ │ │ │ │ │ 988 頁、第993 頁、卷十五第19頁│ │ │ │ │ │ 、第25頁至第27頁、第35頁、第39│ │ │ │ │ │ 頁至第42頁、卷五十第657 頁至第│ │ │ │ │ │ 660頁) │ ├──┼────┼───┼──────────┼────────────────┤ │32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潘文傑、鍾稚彬提款照片、車│ │ │編號32 │陳媛慈│、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手潘文傑提款畫面 │ │ │ │ │年少連偵字第271 號併│2.林聿紘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案意旨書 │ 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3日儲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 │ │ │ │ │ 26號儲金帳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 ├──┼────┼───┤ │ 月31日儲字第1060103568號函暨函│ │33 │如附表一│告訴人│ │ 附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 │ │編號33 │楊憲哲│ │ 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6 年6 月12日儲字第1060112594│ │ │ │ │ │ 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0號之基│ │ │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3.陳媛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34 │如附表一│告訴人│ │ 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編號34 │蘇莉淇│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媛慈│ │ │ │ │ │ 106 年5 月9 日郵政匯款至林聿紘│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帳戶申請書、│ │ │ │ │ │ 陳媛慈遭詐欺案手機翻拍照片、花│ │ │ │ │ │ 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 │ │ │ │ │ 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刑事│ │ │ │ │ │ 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 │ │ │ │ │ │4.蘇莉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 │ │ │ │ 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 │ │ │ │ │ 封面及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 │ │ │ │ │ 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陳報單、受│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 │ │ │ │ │ │5.楊憲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楊憲哲106 年5 月11日新光│ │ │ │ │ │ 銀行匯款至0000000000000 帳戶自│ │ │ │ │ │ 動櫃員機明細表、手機通訊軟體翻│ │ │ │ │ │ 拍照片 │ │ │ │ │ │(見卷四第441 頁至第443 頁、第46│ │ │ │ │ │ 0 頁至第461 頁、卷七第996 頁至│ │ │ │ │ │ 第998 頁、第1000頁至第1002頁、│ │ │ │ │ │ 第1010頁、第1013頁至第1016頁、│ │ │ │ │ │ 第1018頁、第1022頁至第1026頁、│ │ │ │ │ │ 第1028頁至第1029頁、第1033頁至│ │ │ │ │ │ 第1035頁、卷十六第27頁、第31頁│ │ │ │ │ │ 、第35頁至第37頁、第44頁、卷五│ │ │ │ │ │ 十第661 頁、第668 頁至第669 頁│ │ │ │ │ │ 、第673 頁、卷五五第118 頁至第│ │ │ │ │ │ 123 頁、第283 頁至第284 頁、卷│ │ │ │ │ │ 五六第144頁至第146頁) │ ├──┼────┼───┼──────────┼────────────────┤ │35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陳泓諭、詹貴棠、何冠宇、全子龍│ │ │編號35 │施季杏│ │ 提款影像 │ │ │ │ │ │2.陳政凱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帳戶個資檢視 │ │ │ │ │ │3.施季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臺南政府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 │ │ │ │ 紀錄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 │ │ │ │ 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見卷二第72頁至第74頁、卷七第10│ │ │ │ │ │ 37 頁 至第1038頁、第1040頁、第│ │ │ │ │ │ 1043 頁 至第1047頁、卷十四第13│ │ │ │ │ │ 7 頁至第138 頁、卷二五第31頁、│ │ │ │ │ │ 第33頁至第38頁) │ └──┴────┴───┴──────────┴────────────────┘ 附表三: ┌──┬────┬───┬──────────┬────────────────┐ │1 │如附表一│被害人│107 年訴字第93號追加│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107 年│ │ │編號36 │張淑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 │ 8 月9 日合金北新字第1070002986│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號函暨函附張淑萍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張淑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 │ │ │ │ │ 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 │ │ │ │ │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所現場畫│ │ │ │ │ │ 面照片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 │ │ │ │ 6 年12月5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0000000 號檢送開戶資料及存款交│ │ │ │ │ │ 易明細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7 年1 月17日中信銀字│ │ │ │ │ │ 第000000000000000 號檢送開戶資│ │ │ │ │ │ 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函、中國信託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19│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檢送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 │ │ │ │ │ 存款交易明細函 │ │ │ │ │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偵辦刑│ │ │ │ │ │ 案偵查報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 │ │ │ │ │ 表 │ │ │ │ │ │4.謝勝育106 年4 月13日提領畫面截│ │ │ │ │ │ 圖 │ │ │ │ │ │(見卷五十第695 頁至第699 頁、偵│ │ │ │ │ │ 4644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偵4644│ │ │ │ │ │ 號卷第68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11│ │ │ │ │ │ 2 頁至第114 頁、第132 頁至第 │ │ │ │ │ │ 134 頁、第136 頁至第138 頁、第│ │ │ │ │ │ 140頁、第309頁至第319頁 ) │ ├──┼────┼───┼──────────┼────────────────┤ │2 │如附表一│告訴人│107 年訴第93號追加起│1.車手謝勝育提領警示帳戶00000000│ │ │編號37 │葉小蘋│訴書犯罪事實欄㈡ │ 000000000 監視器影像、車手謝勝│ │ │ │ │渣打銀行龍崗分行帳號│ 育提領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 6 監視器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帳戶 │ 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25日國世│ │ │ │ │ │ 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002458號檢送│ │ │ │ │ │ 提款機錄影監視畫面函 │ │ │ │ │ │2.葉小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 │ │ │ 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 │ │ │ │ │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7 年6 月21│ │ │ │ │ │ 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73436604號檢│ │ │ │ │ │ 送葉小蘋匯款單影本函 │ │ │ │ │ │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 │ │ │ │ 7 年1 月18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0│ │ │ │ │ │ 1012號檢送交易明細函、渣打國際│ │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 │ │ │ │ │ 19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12693號檢│ │ │ │ │ │ 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函、渣打商銀0362│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 │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 │ │ │ │ │ │(見警卷第23頁、第30頁至第38頁、│ │ │ │ │ │ 他776 號卷第11頁、偵4644號卷第│ │ │ │ │ │ 61頁至第62頁、本院卷第108 頁至│ │ │ │ │ │ 第110 頁、第115 頁至第126 頁、│ │ │ │ │ │ 第141頁至第145頁)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事實│論罪科刑 │ ├──┼────┼───────────────────────────────┤ │1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2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3 │年伍月。 │ ├──┼────┼───────────────────────────────┤ │4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4 │年伍月。 │ ├──┼────┼───────────────────────────────┤ │5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5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張凱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曾易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6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6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張凱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曾易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7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7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張凱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曾易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8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8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曾易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9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曾易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0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0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曾易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1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1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曾易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薛文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12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12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曾易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13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13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4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14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吳玟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5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5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吳玟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16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16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7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號17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吳玟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8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8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9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9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0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20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1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21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吳玟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22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22 │年陸月。 │ │ │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吳玟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3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23 │年伍月。 │ ├──┼────┼───────────────────────────────┤ │24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24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25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25 │ │ ├──┼────┼───────────────────────────────┤ │26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26 │盧亭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吳芷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吳玟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27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27 │年伍月。 │ │ │ │盧亭臻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黃尉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28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28 │廖昭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29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29 │年伍月。 │ │ │ │廖昭誠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30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30 │年肆月。 │ │ │ │廖昭誠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31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31 │年肆月。 │ │ │ │廖昭誠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32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32 │鍾稚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潘文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33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33 │鍾稚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4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34 │鍾稚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5 │附表一編│洪博軒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35 │年肆月。 │ │ │ │廖昭誠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陳泓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36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36 │ │ ├──┼────┼───────────────────────────────┤ │37 │附表一編│洪博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37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搜索扣│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 │ │押對象│ │ │ │ ├──┼───┼──────────────┼───┼──────────┤ │ 1 │盧亭臻│IPHONE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9│1支 │106 年6 月27日在盧亭│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1張 │ │臻住處所扣得(見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第59頁) │ ├──┼───┼──────────────┼───┼──────────┤ │ 2 │同上 │HTC 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1支 │同上 │ │ │ │0000000號,含SIM卡1張) │ │ │ ├──┼───┼──────────────┼───┼──────────┤ │ 3 │同上 │台灣大哥大SIM卡 │1張 │同上 │ │ │ │ │ │ │ ├──┼───┼──────────────┼───┼──────────┤ │ 4 │同上 │黑貓宅急便收執聯 │2張 │同上 │ │ │ │ │ │ │ ├──┼───┼──────────────┼───┼──────────┤ │ 5 │同上 │楊錡又無摺存款單 │1張 │同上 │ │ │ │ │ │ │ ├──┼───┼──────────────┼───┼──────────┤ │ 6 │黃尉晟│藍色牛仔褲 │1件 │106 年6 月27日在黃尉│ │ │ │ │ │晟住處所扣得(見卷│ │ │ │ │ │第152頁) │ ├──┼───┼──────────────┼───┼──────────┤ │ 7 │同上 │拖鞋 │1雙 │同上 │ │ │ │ │ │ │ ├──┼───┼──────────────┼───┼──────────┤ │ 8 │同上 │白色短上衣 │1件 │同上 │ │ │ │ │ │ │ ├──┼───┼──────────────┼───┼──────────┤ │ 9 │曾易智│衣服 │2件 │106 年9 月14日訊問時│ │ │ │ │ │當庭提出(見卷第19│ │ │ │ │ │8 頁) │ ├──┼───┼──────────────┼───┼──────────┤ │ 10 │陳泓諭│黑色上衣 │1件 │106 年7 月24日在陳泓│ │ │ │ │ │諭住處所扣得(見卷㈢│ │ │ │ │ │第200頁) │ ├──┼───┼──────────────┼───┼──────────┤ │ 11 │吳芷宜│黑色上衣 │1件 │106 年8 月29日在吳芷│ │ │ │ │ │宜住處所扣得(見卷 │ │ │ │ │ │㈢第262 頁) │ ├──┼───┼──────────────┼───┼──────────┤ │ 12 │同上 │灰色上衣 │1件 │同上 │ ├──┼───┼──────────────┼───┼──────────┤ │ 13 │吳玟仲│衣服 │1件 │106 年8 月29日在吳玟│ │ │ │ │ │仲埔里鎮居處所扣得(│ │ │ │ │ │見卷㈢第336 頁) │ ├──┼───┼──────────────┼───┼──────────┤ │ 14 │盧亭臻│牛仔褲 │1件 │106 年7 月6 日在盧亭│ │ │ │ │ │臻住處所扣得(見卷十│ │ │ │ │ │八第27頁) │ └──┴───┴──────────────┴───┴──────────┘ 附表: ┌───────────────────────────────┬───┐ │ 卷 宗 全 名 │簡 稱│ ├───────────────────────────────┼───┤ │南投縣○○○○○○里○○○○○○○○0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三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四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五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六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七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八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九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一│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二│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88號偵查卷宗 │卷十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88號偵查卷宗 │卷十五│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335號偵查卷宗 │卷十六│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335號偵查卷宗 │卷十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64號偵查卷宗 │卷十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64號偵查卷宗 │卷十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64號偵查卷宗 │卷二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84號偵查卷宗 │卷二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75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二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76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二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75號偵查卷宗 │卷二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76號偵查卷宗 │卷二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聲他字第391號偵查卷宗 │卷二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05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二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05號偵查卷宗 │卷二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38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二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38號偵查卷宗 │卷三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291號偵查卷宗 │卷三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3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三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4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三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3號偵查卷宗 │卷三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4號偵查卷宗 │卷三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4號偵查卷宗 │卷三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50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三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50號偵查卷宗 │卷三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聲他字第480號偵查卷宗 │卷三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84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四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057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四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057號偵查卷宗 │卷四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四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偵查卷宗 │卷四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查扣字第157號偵查卷宗 │卷四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84號偵查卷宗 │卷四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80號刑事卷宗 │卷四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100號刑事卷宗 │卷四八│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偵抗字第613號刑事卷宗 │卷四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卷宗(卷一) │卷五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偵查卷宗 │卷五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1號偵查卷宗 │卷五二│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335 號偵查卷宗(同卷⑯)│卷五三│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335 號偵查卷宗(同卷⑰)│卷五四│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247號偵查卷宗(卷一) │卷五五│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247號偵查卷宗(卷二) │卷五六│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247號偵查卷宗(卷三) │卷五七│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719號偵查卷宗 │卷五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卷宗(卷二) │卷五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卷宗(卷三) │卷六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