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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許博然洪韻婷鄭芝宜

  • 被告
    葉宸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宸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466號、114年度偵字第44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宸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葉宸瑞(暱稱企鵝2.0)於民國114年3月起至114年5月11日 為警查獲日止,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白腹」、「隊長」、「一只貓頭鷹」、「茶裏王」等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共同組成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以假投資真詐欺手段實施詐欺,葉宸瑞依「白腹」指示,負責連絡被害人交款與面交車手。葉宸瑞與「白腹」、「隊長」、「一只貓頭鷹」、「茶裏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由葉宸瑞負責以如附表一所示門號致電被害人安排人員面交事宜,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由如附表一所示車手向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將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葉宸瑞並因而獲得2,500 顆USDT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嗣經警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施翠萍、梁小真、黃婷婉、潘麗雲、劉靜樺、林文竹、林美枝、林奕呈、周蕃禮、吳秋華、黃宛蜞、潘雲萍、林朝訓、張圓蓮、葉陳秀英、張曉萍、蔡連旺、潘美鄉、張麗璇、許家瑋、劉麗榮、黃育彬、彭麗芬、顏苡珊、黃景南、師兆佳、陳郭惠珍、林湘庭、莊美惠、王正隆、陳昱豪、林金蓮、吳孟穎、李幫蓮、陳怡君、黃盛源、彭玥綾、彭婷儀、古淑鳳、郭羽芯、覃傑鳴、王秀琴、宋金芳、李張季嫻、陳秀委、吳坤雄、吳承潔、黃進貴、林家禾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故被告葉宸瑞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就附件所示供述證據之警詢筆錄部分,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所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則均不受此限制)。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83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466號卷,下稱偵26466卷第59頁、本院卷第62、135、317頁 ),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 ⒈就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5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 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起訴意旨固就被告所涉附表一編號1、3至5、7、17、19、22、24、26、33、43至45、47、51部分認均應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然被告所參與向附表一編號1、3至5、7、17、19、22、24、26、33、43至45、47、51所示之告訴 人或被害人所收取之款項均未達500萬元,且卷內亦無證據 可證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已向上述告訴人或被害人詐得逾500萬元,則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難認被 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之犯行。又公訴人此 部分認定雖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當庭踐行罪名告知之程序(見本院卷第135頁),無礙於被告防 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 ㈢起訴意旨固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起訴被告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 之財物達500萬元未遂、同條例第43條第1項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既遂,惟被告所參與對 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告訴人詐欺既遂之部分為309萬元,詐 欺未遂之部分為209萬元,均未達500萬元,難認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既遂、未遂罪之犯行。又公訴人 此部分認定雖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當庭踐行罪名告知之程序(見本院卷第135頁),無礙於被告 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 條。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10、13至15、22至23、28、30、37、40、49至51接續撥打相同告訴人電話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犯上開各罪,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決 意而為,各行為間有所重疊,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至11 、13至51部分,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未遂罪處斷。 ㈥被告與暱稱「白腹」、「隊長」、「一只貓頭鷹」、「茶裏王」等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共51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5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減刑部分: ⒈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實行,惟因本件係為告訴人配合警方並假意面交款項,未陷於錯誤,且被告事實上亦未取得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2之罪按既遂犯之 刑減輕之。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 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於上開條例生效施行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次按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雖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然經本院於114年11月20日當庭諭知於同年12月20日 內繳回犯罪所得9萬3,050元後,均未繳回犯罪所得,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本案雖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販賣SIM卡 之陳佳綺及車手白蕎瑄,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9月19日新北警刑四字第1144516261號函及附件在卷足證(見本院卷第85至93頁),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2人為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是本案無依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情。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犯行,詐取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共51人,所為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甚鉅,助長詐騙歪風,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有配合警方查獲本案共犯、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已婚,經濟狀況勉持,從事白牌車司機,有1個2歲小孩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 ㈩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各罪,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等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酌上開被告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所參與犯行之詐騙人數及金額總數、參與程度及對於社會之總體危害程度等情狀,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手機部分經被告於警詢時自承:該2支手機分別為與詐欺集團成員或被害人聯絡所用等 語(見偵26466卷第7頁),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其餘之物則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均係上游放在士林給伊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顯見亦為詐欺集團犯罪所用之 物,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沒收之。 ㈡查被告自承:伊有獲得9萬3,050元之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核屬被告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 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財物,固為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 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至扣案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卷內並無事證證明 與本案犯行相關,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另公訴意旨雖以:本案未扣案之收款收據、識別證及投資契約,為遂行本案詐欺犯行所用等語,惟未據檢察官就附表一應於何編號部分沒收何物具體指明,且審諸前述文件為本案所涉之車手所實際行使,為免於本案沒收後又於車手自身之案件中重複沒收,並參以該等文件以現今科技得輕易大量製作,又本身無特殊價值,對之宣告沒收就犯罪預防無顯著之效用,並添沒收執行之程序勞費,是以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 ㈠公訴意旨雖指稱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尚涉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 ㈡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行為人主觀犯意(單一、概括或分別起意)、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68號判決可資參酌。 ㈢經查,被告另依據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擔任詐欺集團之控台乙節,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991、8532號提起公訴,並於114年3月4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該院則於114年11月2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43號(下 稱前案)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7月,惟尚未確定之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而上開案件與被告所為之本案時間相近,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有別於前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應採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前案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本案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另行提起本件公訴,於114年9月10日始繫屬於本院,揆諸上開說明,就本案被告加重詐欺罪及與此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犯行,即有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此部分原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惟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檢察官認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偵查起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 ⒈【葉宸瑞】 ①114.05.12警詢(偵26466卷第5頁、偵44007卷第9頁) ②114.05.12警詢(偵26466卷第6至9頁、偵44007卷第10至1 3頁) ③114.05.12偵訊【具結】(偵26466卷第55至62頁) ④114.05.12聲請羈押訊問筆錄(偵26466卷第89至91頁、聲 羈卷第23至27頁) ⑤114.06.25偵訊【具結】(偵26466卷第119至121頁) ⑥114.07.01聲請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26466卷第127至128 頁、偵聲卷第21至23頁) ⑦114.09.10本院訊問(本院卷第61至65頁) ⑧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二、告訴人 ⒈【施翠萍】(附表編號1) ①114.05.07警詢(偵26466卷第24至29頁、被害人卷一第19 至24頁) ②114.05.08警詢(偵26466卷第30至31頁、被害人卷一第25 至26頁) ③114.05.0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一第27至32頁) ④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⒉【梁小真】(附表編號2) ①114.05.23警詢(被害人卷一第75至77頁) ⒊【黃婷婉】(附表編號3) ①114.06.22警詢(被害人卷一第93至94頁)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一第95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⒋【潘麗雲】(附表編號4) ①114.05.18警詢(被害人卷一第114至116頁)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一第117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⒌【劉靜樺】(附表編號5) ①114.05.11警詢(被害人卷一第131至132頁正面) ②114.05.11警詢(被害人卷一第133反面至134頁) ③114.08.14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一第135頁) ④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⒍【林文竹】(附表編號6) ①114.04.23警詢(被害人卷一第163至168頁) ②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⒎【林美枝】(附表編號7) ①114.04.14警詢(被害人卷一第189至191頁)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一第192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⒏【林奕呈】(附表編號8) ①114.06.16警詢(被害人卷一第207至209頁正面)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一第210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⒐【周蕃禮】(附表編號9) ①114.03.27警詢(被害人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⒑【吳秋華】(附表編號10) ①114.07.16警詢(被害人卷一第239至240頁正面) ②114.07.17警詢(被害人卷一第241頁) ③114.07.18警詢(被害人卷一第242頁) ④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⒒【黃宛蜞】(附表編號11) ①114.05.24警詢(被害人卷二第2至6頁) ②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⒓【潘雲萍】(附表編號12) ①114.04.20警詢(他卷第9至12頁、偵26466卷第18至21頁、被害人卷二第17至21頁正面) ②114.04.22警詢(他卷第13至14頁、偵26466卷第22至23頁 、被害人卷二第21反面至23頁) ⒔【林朝訓】(附表編號13) ①114.05.19警詢(被害人卷二第27至31頁正面)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34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⒕【張圓蓮】(附表編號14) ①114.04.16警詢(被害人卷二第48至49頁) ⒖【葉陳秀英】(附表編號15) ①114.05.12警詢(被害人卷二第64至68頁) ②114.05.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二第87至89頁) ⒗【張曉萍】(附表編號16) ①114.05.27警詢(被害人卷二第95至96頁) ②114.05.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二第97至102 頁) ③114.08.14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103頁) ④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⒘【蔡連旺】(附表編號17) ①114.04.12警詢(被害人卷二第107至109頁正面) ②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⒙【潘美鄉】(附表編號18) ①114.05.22警詢(被害人卷二第120至121頁)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122頁) ⒚【張麗璇】(附表編號19) ①114.06.24警詢(被害人卷二第132至135頁) ②114.06.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二第141至14 5頁正面)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⒛【許家瑋】(附表編號20) ①114.05.19警詢(被害人卷二第149至150頁) 【劉麗榮】(附表編號21) ①114.06.12警詢(被害人卷二第158至162頁正面) ②114.06.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二第162反面 至182頁) ③114.06.12警詢(被害人卷二第183至185頁) ④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186頁) ⑤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黃育彬】(附表編號22) ①114.04.23警詢(被害人卷二第219至223頁) ②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彭麗芬】(附表編號23) ①114.04.30警詢(偵26466卷第92至93頁、被害人卷二第25 8至259頁) ②114.08.12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260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顏苡珊】(附表編號25) ①114.04.19警詢(被害人卷三第19至20頁正面) 【黃景南】(附表編號26) ①114.06.28警詢(被害人卷三第38至42頁) ②114.06.28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被害人卷三第43頁) ③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三第44頁) ④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師兆佳】(附表編號27) ①114.03.28警詢(被害人卷三第77至80頁正面) 【陳郭惠珍】(附表編號28) ①114.04.25警詢(被害人卷三第95至96頁正面) ②114.04.25警詢(被害人卷三第96反面至97頁) ③114.04.25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被害人卷三第97頁反面)④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林湘庭】(附表編號30) ①114.05.22警詢(他卷第33至35頁、被害人卷三第141至14 3頁) ②114.05.23警詢(他卷第36至37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莊美惠】(附表編號31) ①114.06.20警詢(被害人卷三第150至152頁) ②114.08.12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三第156頁) 【王正隆】(附表編號32) ①114.06.03警詢(被害人卷三第166至170頁正面) ②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陳昱豪】(附表編號33) ①114.05.16警詢(被害人卷三第178至183頁正面) ②114.05.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三第183反面 至188頁) ③114.08.12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三第189頁) ④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林金蓮】(附表編號34) ①114.06.28警詢(被害人卷三第214至216頁) ②114.08.15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三第217頁) 【吳孟穎】(附表編號35) ①114.05.29警詢(被害人卷三第223至228頁) ②114.05.3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三第229至23 7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李幫蓮】(附表編號36) ①114.05.22警詢(被害人卷四第2至4頁) ②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陳怡君】(附表編號37) ①114.05.20警詢(被害人卷四第15至18頁) ②114.08.14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20頁) 【黃盛源】(附表編號38) ①114.07.01警詢(被害人卷四第34至35頁) ②114.08.12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36頁) 【彭玥綾】(附表編號39) ①114.03.28警詢(被害人卷四第50至52頁)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53頁) 【彭婷儀】(附表編號40) ①114.03.29警詢(被害人卷四第63至67頁) ②114.08.20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68頁) 【古淑鳳】(附表編號41) ①114.04.24警詢(被害人卷四第73至74頁)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75頁) ③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郭羽芯】(附表編號42) ①114.05.05警詢(被害人卷四第88頁) ②114.08.15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89頁) 【覃傑鳴】(附表編號43) ①114.06.11警詢(被害人卷四第95至98頁) ②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王秀琴】(附表編號44) ①114.05.28警詢(被害人卷四第113至115頁) ②114.08.12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116頁) 【宋金芳】(附表編號45) ①114.07.10警詢(被害人卷四第128至130頁) ②114.08.14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131頁) 【李張季嫻】(附表編號46) ①114.05.26警詢(被害人卷四第165至168頁) 【陳秀委】(附表編號47) ①114.07.07警詢(被害人卷四第188至191頁正面) ②114.07.10警詢(被害人卷四第191反面至194頁) ③114.08.12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195頁) 【吳坤雄】(附表編號48) ①114.06.03警詢(被害人卷四第213至219頁正面) ②114.06.0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四第219反面 至222頁) ③114.08.12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223頁) ④114.10.14準備(本院卷第133至158頁) 【吳承潔】(附表編號49) ①114.05.06警詢(被害人卷四第241至242頁) ②114.08.14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243頁) 【黃進貴】(附表編號50) ①114.05.18警詢(被害人卷四第258至259頁) ②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260頁) 【林家禾】(附表編號51) ①114.06.29警詢(被害人卷四第267至271頁正面) ②114.06.30警詢(被害人卷四第271反面至273頁正面) ③114.06.3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四第273反面 至276頁) ④114.08.14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277頁) 三、被害人 ⒈【周余麗華】(附表編號24) ①114.05.12警詢(被害人卷三第2至3頁) ⒉【徐張生喜】(附表編號29) ①114.03.26警詢(被害人卷三第107至108頁) ②113.03.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害人卷三第115至11 8頁) ③114.03.27警詢(被害人卷三第109至110頁) ④114.08.13公務電話紀錄(被害人卷三第119頁) 四、證人 ⒈【邱麗金】 ①114.05.23警詢(他卷第18至19頁) ②114.05.23偵訊(他卷第44至46頁) ⒉【蕭嘉維】 ①114.05.23警詢(他卷第20頁) ②114.05.23偵訊【具結】(他卷第40至42頁) ⒊【陳惠珊】 ①114.06.23偵訊【具結】(偵26466卷第102至109、112至 115頁) 貳、供述以外之證據 一、新北地檢114年度他字第3795號卷(下稱他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潘雲萍遭詐欺案偵察報 告(他卷第3至8頁) ⒉證人【邱麗金】 ①與葉庭毓對話紀錄(他卷第21至23頁) ②葉庭毓名片、證件及合作契約書(他卷第24頁) ③與LINE暱稱「林卉姍配合」之對話紀錄(他卷第25頁) ④與LINE暱稱「葉庭毓 5🈷️」之對話紀錄(他卷第26至32 頁) 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官網(他卷第38頁) 二、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6466號卷(下稱偵26466卷) ⒈telegram詐騙集團群組截圖等相關資料(偵26466卷第10至1 6頁、偵44007卷第14至2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4年5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 巷00號1樓;受執行人:葉宸瑞】(偵26466卷第36至39頁 、偵44007卷第25至28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6466卷第38頁、偵44007卷第27頁) ⒊刑案照片(偵26466卷第40至44頁、偵44007卷第29至33頁) ⒋扣案手機資訊截圖(偵26466卷第64頁) ⒌監察電話「0000000000」通話內容(偵26466卷第65至67頁、被害人卷一第2至3頁) ⒍詐騙門號0000000000單向通聯紀錄(偵26466卷第68至69頁) ⒎告訴人【彭麗芬】(附表編號23) ①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466卷第94頁正面)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 偵26466卷第94反面至96頁、被害人卷二第265至267頁)⒏Meta Platforms Business Record(偵26466卷第137頁) ⒐IP位置查詢(偵26466卷第138至139頁) ⒑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26466卷第141至 142頁) 三、新北地檢114年度聲押字第500號卷(下稱聲押卷)-無 四、新北地檢114年度聲他字第448號卷(下稱聲他卷)-無 五、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07號卷(下稱偵44007卷)-無 六、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07號被害人卷一(下稱被害人卷一) ⒈被告【葉宸瑞】 ①工作機單向通聯紀錄(被害人卷一第4至17、70至71、73、87至88、91、110至111、128至129、159至161、184至187、203至205、222至223、236至237、245至246頁、被害人卷二第15、24至25、43至46、58至62、90至91、93 、104至105、116至118、128至129、147、156、216至217、253至256、268至269頁、被害人卷三第17、35至36、73至74、92至93、100至104、137至139、146至147、163至164、175至176、210至211、220至221、275至276頁、被害人卷四第13、31至32、47至48、60至61、70至71、85至86、91至92、111、125至126、161至162、185至186 、209至210、238至239、255至256、264至265、287至288頁) ②門號0000000000行動上網紀錄(被害人卷一第89頁) ③手機基地台位置(被害人卷一第112頁、被害人卷二第130 、270頁、被害人卷三第75、105、148、212頁、被害人 卷四第93、163、211頁) ⒉泰達幣歷史價格(被害人卷一第18頁) ⒊告訴人【施翠萍】(附表編號1) ①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一第33至34、40頁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偵辦施翠萍所報詐 欺案照片紀錄表(被害人卷一第35至38、41至67頁) ③匯款單(被害人卷一第39頁) ④監聽譯文(被害人卷一第72頁) ⒋告訴人【梁小真】(附表編號2) ①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被害人卷一第78至 81頁) ②車手識別證等相關資料(被害人卷一第81至84頁) ③匯款單(被害人卷一第85頁) ④手寫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一第86頁) ⑤監聽譯文(被害人卷一第90頁) ⒌告訴人【黃婷婉】(附表編號3) ①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一第96至102頁)②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一第103至104頁) ③農會帳戶【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一第105至107頁) ④刑案照片(被害人卷一第108至109頁) ⒍告訴人【潘麗雲】(附表編號4) ①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一第118正面、123頁正面)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照片(被害人卷一第118反面至122 、124至127頁) ③詐騙集團名片(被害人卷一第123頁反面) ⒎告訴人【劉靜樺】(附表編號5) ①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收款憑證(被害人卷一第132反面、134反面、136至148頁) ②費用支付委託及承諾書(被害人卷一第133頁正面) ③貸款委託辦理契約書等約定書(被害人卷一第149至157頁 ) ④車手識別證等相關資料(被害人卷一第158頁) ⒏告訴人【林文竹】(附表編號6)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4年4月23日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人卷一第169至172頁 )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卷一第171頁) ②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一第173、178頁) ③匯款單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一第174至177頁) ④通聯紀錄(被害人卷一第179頁) 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一第180至183頁) ⒐告訴人【林美枝】(附表編號7) ①愚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一第193至199頁) ②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一第200頁正面) ③九資計劃操作契約書等(被害人卷一第200正面至202頁) ⒑告訴人【林奕呈】(附表編號8) ①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被害人卷一第209頁) ②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被害人卷一第211至219頁) ③通聯記錄(被害人卷一第220頁) ④手寫交易紀錄(被害人卷一第221頁) ⒒告訴人【周蕃禮】(附表編號9) ①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被害人卷一第227頁) ②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一第228頁) 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一第229至233頁) ④詐騙APP(被害人卷一第234頁) ⑤善信投資商業合約保密協議書(被害人卷一第235頁) ⒓告訴人【吳秋華】(附表編號10) ①匯款單(被害人卷一第240反面、244頁) ②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一第243頁) 七、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07號被害人卷二(下稱被害人卷二) ⒈告訴人【黃宛蜞】(附表編號11) 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7頁) ②車手識別證等相關資料(被害人卷二第8至10頁) ③交易明細及契約書等(被害人卷二第11至13頁) ④監聽譯文(被害人卷二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朝訓】(附表編號13)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5月19日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人卷二第31反面至33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卷二第33頁反面) ②善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被害人卷二第35頁 ) ③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二第36至37頁) ④寄件資訊(被害人卷二第38至40頁正面) ⑤詐騙APP(被害人卷二第40頁反面) ⑥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41至42頁) ⒊告訴人【張圓蓮】(附表編號14) ①百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二第50至51頁 正面) ②商業操作合約書(被害人卷二第51頁反面) ③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52、55至57頁) ④詐騙APP(被害人卷二第53正面、54頁) ⑤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二第53頁反面) ⒋告訴人【葉陳秀英】(附表編號15)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葉陳秀英所報詐欺 案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害人卷二第68反面、70至86頁) ②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二第69頁) ③監聽譯文(被害人卷二第92頁) ⒌告訴人【蔡連旺】(附表編號17) ①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二第119反面至112 、115頁反面) ②國營融資借款申請書(被害人卷二第113頁) ③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二第114頁) ④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115頁正面) ⒍告訴人【潘美鄉】(附表編號18) 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被害人卷二第123至1 27頁) ⒎告訴人【張麗璇】(附表編號19)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6月24日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人卷二第135反面至13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卷二第137頁反面) ②和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二第138至139頁) ③商業操作合約書(被害人卷二第140頁正面) ④車手識別證等相關資料(被害人卷二第140反面、145頁反 面) ⑤監聽譯文(被害人卷二第146頁) ⒏告訴人【許家瑋】(附表編號20) ①竣達金融交割憑證(被害人卷二第151至152、155頁) ②商業操作合約書(被害人卷二第153頁) ③監聽譯文(被害人卷二第155頁) ⒐告訴人【劉麗榮】(附表編號21) ①雙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及識別證(被害人卷二第187至198頁) ②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199至215頁) ⒑告訴人【黃育彬】(附表編號22)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4月23日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人卷二第224至22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卷二第226頁反面) ②恆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被害人卷二第228至240頁) ③通聯紀錄(被害人卷二第241至246頁) ④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二第247至252頁) ⒒告訴人【彭麗芬】(附表編號23) ①智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二第216至263頁) ②通聯紀錄(被害人卷二第264頁) 八、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07號被害人卷三(下稱被害人卷三) ⒈被害人【周余麗華】(附表編號24) ①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被害人卷三第 4頁) ②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三第5至15頁) ③監聽譯文(被害人卷三第16頁) ⒉告訴人【顏苡珊】(附表編號25) ①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執聯(被害人卷三 第20頁反面)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照片(被害人卷三 第21至34頁) ⒊告訴人【黃景南】(附表編號26) ①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被害人卷三第45至55頁) ②通聯紀錄(被害人卷三第56頁) ③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卷三第57至72頁) ⒋告訴人【師兆佳】(附表編號27)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所—師照佳遭人詐欺案紀 錄表(被害人卷三第80反面至91頁) ⒌告訴人【陳郭惠珍】(附表編號28) ①恆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納款項收據(被害人卷三第98至 99頁) ⒍被害人【徐張生喜】(附表編號29) ①苗栗縣警察局114年3月26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 扣押物品收據(被害人卷三第111至114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卷三第113頁) ②三義所刑案照片黏貼表(被害人卷三第120至136頁) ⒎告訴人【林湘庭】(附表編號30) ①AIP公開研發網收據(被害人卷三第144頁) ②監聽譯文(被害人卷三第145頁) ⒏告訴人【莊美惠】(附表編號31)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6月20日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人卷三第152反面至15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卷三第154頁) ②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及詐騙APP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三第157至158頁) ③匯款單(被害人卷三第159至160頁) ④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被害人卷三第16 1頁) ⑤通聯紀錄(被害人卷三第162頁) ⒐告訴人【王正隆】(附表編號32) 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三第170反面至172頁) ②車手識別證等相關資料(被害人卷三第173頁) ③詐騙APP(被害人卷三第174頁) ⒑告訴人【陳昱豪】(附表編號33) 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車手識別證等相關資料(被害人卷 三第190至191、196至209頁) ○P196 ②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三第1 92頁) ③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三 第193頁) ④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三第194頁) ⑤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三第19 5頁正面) ⑥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三第195頁反面) ⒒告訴人【林金蓮】(附表編號34) ①長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據(被害人卷三第218至219頁) ⒓告訴人【吳孟穎】(附表編號35) ①AIVERSEATECH研發成本加值憑證(被害人卷三第238至241 頁) ②菱羣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儲匯收據(被害人卷三第242至243頁) ③出金統計(被害人卷三第244頁) ④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卷三第 245至246頁) ⑤巨倡餐飲設備(報價單)(被害人卷三第247頁) ⑥吳孟穎遭詐欺案相關資料(被害人卷三第248至274頁) 九、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07號被害人卷四(下稱被害人卷四) ⒈告訴人【李幫蓮】(附表編號36) ①瑞商投資存款憑證單(被害人卷四第5頁) ②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6至11頁) ③監聽譯文(被害人卷四第12頁) ⒉告訴人【陳怡君】(附表編號37) ①IWC平台加值收款憑證(被害人卷四第21頁) ②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22至29頁正面)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0000000陳怡君遭詐欺案相片(被害人卷四第29反面至30頁) ⒊告訴人【黃盛源】(附表編號38) ①匯款單(被害人卷四第35頁反面) ②宏利商業操作合約書及存款憑證(被害人卷四第37頁正面 ) 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車手相關資訊及交易紀錄(被害人 卷四第37反面至46頁) ⒋告訴人【彭玥綾】(附表編號39) 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車手相關資訊及交易紀錄(被害人 卷四第55至59頁) ⒌告訴人【彭婷儀】(附表編號40) ①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及車手識別證等相關資料(被 害人卷四第69頁) ⒍告訴人【古淑鳳】(附表編號41) 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車手相關資訊及交易紀錄(被害人 卷四第76至84頁) ⒎告訴人【郭羽芯】(附表編號42) ①通聯紀錄及EDGE平台加值收款憑證(被害人卷四第90頁) ⒏告訴人【覃傑鳴】(附表編號43) ①數位雲端系統操作合約書(被害人卷四第97至109頁) ②監聽譯文(被害人卷四第110頁) ⒐告訴人【王秀琴】(附表編號44) ①數位雲端系統操作合約書(被害人卷四第117至120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害人卷四 第121至124頁) ⒑告訴人【宋金芳】(附表編號45) ①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被害人卷四第 132至140頁) ②匯款單(被害人卷四第141至144頁) ③手寫交易明細(被害人卷四第145至146頁正面) ④宏利商業操作合約書(被害人卷四第146頁反面) 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147至160頁) ⒒告訴人【李張季嫻】(附表編號46) ①數位雲端系統操作合約書(被害人卷四第169頁) ②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害 人卷四第170至184頁) ⒓告訴人【陳秀委】(附表編號47) ①數位雲端系統操作合約書(被害人卷四第196至208頁) ⒔告訴人【吳坤雄】(附表編號48) ①商業操作合約書、車手相關資訊及收據等(被害人卷四第 224至227頁) ②匯款單(被害人卷四第228頁) ③面交畫面(被害人卷四第229至230頁) ④投資群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等(被害人卷四第231至2 35頁) ⑤出金紀錄(被害人卷四第236至237頁) ⒕告訴人【吳承潔】(附表編號49) ①EDGE平台加值收款憑證(被害人卷四第244頁正面) ②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被害人卷四第244反面至254頁) ⒖告訴人【黃進貴】(附表編號50)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 被害人卷四第261至263頁) ⒗告訴人【林家禾】(附表編號51) ①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被害人卷四第 278至27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被害人卷四 第280至281頁) ③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卷四 第282頁) ④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卷四 第283至286頁) 十、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95號卷(下稱聲羈卷)-無 十一、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404號卷(下稱偵聲卷)-無 十二、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61號卷(下稱本院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9月19日新北警刑四字 第1144516261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85至93頁) ⒉告訴人【林朝訓】114年10月14日庭呈資料(本院卷第159至 161頁) ⒊調解筆錄(本院卷第231至24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0月29日新北警刑四字第1144522972號函(本院卷第255頁) 【附表一】 被害人列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使用門號及手機 撥打門號時間 門號操作者 交款時間、地點、金額 車手 主文欄 1 施翠萍 (提告) 113年6月12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唐夢芸」對施翠萍佯稱:可在「CIC掌櫃3.0」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施翠萍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30日10時39分許 2.114年5月6日10時47分許 葉宸瑞 1.114年4月30日10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萊爾富便利商店外座位區,交付現金252萬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5月6日1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萊爾富便利商店外座位區,交付現金199萬6,000元予右列車手。 1.「楊燕」 2.「楊燕」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 梁小真   (提告) 113年10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雯」對梁小真佯稱:可在「聯上」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梁小真收取右列金額。 1.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0.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3月18日8時49分許   2.114年5月2日12時37分許 葉宸瑞 1.114年3月18日8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47萬2,648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5月2日12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38萬8,000元予右列車手。 1.「吳嘉若」   2.「白蕎瑄」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黃婷婉   (提告) 113年10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對黃婷婉佯稱:可在「金山德聚」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婷婉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日13時36分許、47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1日13時52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1段與太昌路口前,交付現金4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惠珊」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潘麗雲   (提告) 113年10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曉妍」對潘麗雲佯稱:可在「群怡」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潘麗雲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9時21分許、33分許、35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4日,在新北市中和區不詳之地點,交付現金21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逸修」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劉靜樺   (提告) 113年11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允諾」對劉靜樺佯稱:可在「聯上」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劉靜樺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1日19時8分許、20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1日19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交付現金33萬元予右列車手。 「莊淑芬」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林文竹   (提告) 113年1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董瑜君」對林文竹佯稱:可在「STGT」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文竹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3月17日9時23分許   2.114年3月25日9時0分許、22分許 葉宸瑞 1.114年3月17日9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50萬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3月25日9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交付現金20萬元予右列車手。 1.「李玉珍」   2.「吳嘉若」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林美枝   (提告) 113年12月4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紹樑」對林美枝佯稱:可在「愚果」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美枝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5日15時25分許、26分許、16時2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5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內,交付現金164萬8,000元予右列車手。 「陳浩銘」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林奕呈   (提告) 113年1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雨曦」對林奕呈佯稱:可在「善信」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奕呈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18時5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4日18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7-11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30萬元予右列車手。 「黃蕙蓉」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周蕃禮   (提告) 113年1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星藝」對周蕃禮佯稱:可在「善信」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周蕃禮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13時44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4日14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停車場內,交付現金7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琇萍」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吳秋華   (提告) 114年1月前,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姚佳慧」對吳秋華佯稱:可在「智鑫投顧」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秋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5日17時34分許、38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5日17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旁,交付現金172萬5000元予右列車手。 「廖維凡」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黃宛蜞   (提告) 114年1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巧筠」對黃宛蜞佯稱:可在「恆泰」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宛蜞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8日13時3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8日13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陸橋下,交付現金229萬5000元予右列車手。 「楊燕」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潘雲萍   (提告) 114年1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曉曼」對潘雲萍佯稱:可在「PMBM」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嗣因潘雲萍警覺有異,並由潘雲萍配合警方相約面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潘雲萍收取右列金額,負責收款之廖振荃為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 00000000 114年4月22日19時29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2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歐洲之旅社區大廳內,交付現金100萬予右列車手。 「廖振荃」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林朝訓   (提告) 114年1月上旬,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羽珊」對林朝訓佯稱:可在「善信」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朝訓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3月24日9時13分許   2.114年3月26日9時25分許 葉宸瑞 1.114年3月24日9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1內,交付現金30萬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3月26日9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1內,交付現金50萬元予右列車手。 1.「黃蕙蓉」   2.「許碧芬」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張圓蓮   (提告) 114年1月7日13時許,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書雅」對張圓蓮佯稱:可在「百川Plus」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圓蓮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3月20日19時52分許   2.114年3月27日10時11分許 葉宸瑞 1.114年3月20日20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7-11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50萬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3月27日10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7-11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50萬元予右列車手。 「黃蕙蓉」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葉陳秀英   (提告) 114年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涵」對葉陳秀英佯稱:可在「STGT」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葉陳秀英收取右列金額。 1.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0.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3月28日11時46分許、55分許   2.114年5月2日14時49分許 葉宸瑞 1.114年3月28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內,交付現金10萬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5月2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內,交付現金75萬8,086元予右列車手。 1.「黃蕙蓉」   2.「林煒倩」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張曉萍   (提告) 114年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戴雯婷」對張曉萍佯稱:可在「俊達PLUS」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曉萍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 00000000 114年4月22日9時59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2日10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商店之巷內,交付現金50萬予右列車手。 「高匯娉」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蔡連旺   (提告) 114年1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立均」對蔡連旺佯稱:可在「CIC掌櫃3.0」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蔡連旺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1日19時35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1日19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7-11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250萬元予右列車手。 「李玉珍」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潘美鄉   (提告) 114年1月23日,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如」對潘美鄉佯稱:可在「金山聚德」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潘美鄉收取右列金額及黃金。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6日11時27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6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麥當勞內,交付現金22萬元、黃金價值61萬4,922元,共計83萬4,922元予右列車手。 「許碧芬」、「陳浩銘」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張麗璇   (提告) 114年2月8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方凱琪」對張麗璇佯稱:可在「盟享E+」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張麗璇收取右列金額及黃金。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8日6時56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8日7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5樓內,交付現金190萬元及黃金377公克,共計313萬1,659元予右列車手。 「陳沅昊」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許家瑋   (提告) 114年2月11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庭薇」對許家瑋佯稱:可在「峻達Pro」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許家瑋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8日9時29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8日9時3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前,交付現金45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沅昊」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劉麗榮   (提告) 114年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雲依」對劉麗榮佯稱:可在「金山德聚」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劉麗榮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4時45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8日22時許至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前,交付現金15萬5,000元予右列車手。 「黃蕙蓉」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黃育彬   (提告) 113年12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翊琳」對黃育彬佯稱:可在「恆泰」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育彬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3月17日16時27分許   2.114年3月21日19時41分許、46分許 葉宸瑞 1.114年3月17日,在臺北市○○區○○○路0巷0號5樓內,交付現金42萬元及人民幣1萬4,000元(總價值48萬4,400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3月21日,在臺北市○○區○○○路0巷0號5樓內,交付現金52萬元予右列車手。 1.「張嘉恩」   2.「許力文」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彭麗芬   (提告) 114年2月18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夢琪」對彭麗芬佯稱:可在「STGT」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彭麗芬收取右列金額,嗣負責收款209萬元之陳惠珊為警方當場逮捕。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4月28日9時47分許   2.114年5月2日9時30分許 葉宸瑞 1.114年4月28日10時許,在新竹縣○○市○地街000號內,交付現金309萬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5月2日10時許,在新竹縣○○市○地街000號內,交付現金209萬元予右列車手。 1.「劉嘉涵」   2.陳惠珊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4 周余麗華   (未提告) 114年2月21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涵」對周余麗華佯稱:可在「柏瑞數位」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周余麗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7日8時54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7日9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成章一街與成章三街間不詳地點處,交付現金13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沅昊」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顏苡珊   (提告) 114年2月23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達哥」對顏苡珊佯稱:可在「IRC」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顏苡珊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6日19時46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16日19時46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交付現金19萬予右列車手。 「郭沛汝」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黃景南   (提告) 113年底,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麗娜」對黃景南佯稱:可在「中投CIC」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景南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8時56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8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100萬予右列車手。 「莊淑芬」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師兆佳   (提告) 114年2月末,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鐘昇」對師兆佳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師兆佳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16時20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4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交付現金28萬元予右列車手。 「許碧芬」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陳郭惠珍   (提告) 114年2月末,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雲慧」對陳郭惠珍佯稱:可在「恆泰」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郭惠珍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3月20日9時42分許   2.114年3月24日9時49分許 葉宸瑞 1.114年3月20日10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100萬予右列車手。   2.114年3月24日10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100萬予右列車手。 1.「黃蕙蓉」   2.「許碧芬」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徐張生喜   (未提告) 114年2月末,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鐘慧芸」對徐張生喜佯稱:可在「百川PLUS」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徐張生喜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2日16時2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2日16時11分許,在苗栗縣○○鄉○○村○○0○00號,交付現金10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聰文」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林湘庭   (提告) 114年3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可馨」對林湘庭佯稱:可在「RBT」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湘庭收取右列金額及黃金。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14年5月2日15時18分許   2.114年5月9日10時57分許 葉宸瑞 1.114年5月2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1樓便利商店內,交付2兩黃金(價值27萬4,000元)予右列車手。   2.114年5月9日11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交付現金20萬6,000元予右列車手。 1.「陳琇湘」   2.「楊燕」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莊美惠   (提告) 114年3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思語」對莊美惠佯稱:可在「宏利」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莊美惠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5日20時27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5日20時37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790巷旁,交付現金10萬元予右列車手。 「廖維凡」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王正隆   (提告) 114年3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莉」對王正隆佯稱:可在「百佳圓」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正隆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5日12時16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5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店內,交付現金10萬予右列車手。 「詹雪伶」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陳昱豪   (提告) 114年3月4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玥瑤」對陳昱豪佯稱:可在「STGT」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昱豪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4日16時32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4日16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交付現金305萬8,800元予右列車手。 「石翠玲」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4 林金蓮   (提告) 113年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靜柔」對林金蓮佯稱:可在「長揚」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金蓮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8時15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3日,在新竹縣○○鄉○○路0000巷00號1樓前,交付現金50萬予右列車手。 「劉嘉涵」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吳孟穎   (提告) 114年3月9日14時23分許,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莉安」對吳孟穎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孟穎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5日16時39分許 葉宸瑞 1.114年3月25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內,交付現金117萬元予右列車手。 「李玉珍」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李幫蓮   (提告) 114年3月10日9時52分許,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子萱」對李幫蓮佯稱:可在「瑞商行動先鋒」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李幫蓮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7日12時38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7日12時44分許,在宜蘭縣○○鄉○○村○○路000○0號處,交付現金21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明昌」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7 陳怡君   (提告) 114年3月12日1時40分許,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鈺喬˙秘書」對陳怡君佯稱:可在「景總」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怡君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2日12時1分許、8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2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路易莎咖啡店內,交付現金94萬7,000元予右列車手。 「高匯娉」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黃盛源   (提告) 114年3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淑芬」對黃盛源佯稱:可在「宏利PRO」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盛源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30日16時21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30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活動中心內,交付現金20萬元予右列車手。 「白蕎瑄」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彭玥綾   (提告) 114年3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威」對彭玥綾佯稱:可參與「寶雅」內部員工優惠活動,並享有12%優惠,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彭玥綾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7日18時10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7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3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浩銘」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彭婷儀   (提告) 114年3月17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冠名」對彭婷儀佯稱:可參與「寶雅」活動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彭婷儀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7日12時34分許、45分許 葉宸瑞 114年3月27日12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前,交付現金25萬元予右列車手。 「黃蕙蓉」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古淑鳳   (提告) 114年3月18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妍˙秘書」對古淑鳳佯稱:可在「IWC」、「達人新時代」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古淑鳳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10時43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3日11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7-11便利商店旁,交付現金58萬予右列車手。 「劉嘉涵」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郭羽芯   (提告) 114年3月25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柒」對郭羽芯佯稱:可在「EDG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郭羽芯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8日12時24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18日12時25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20萬予右列車手。 「林美珍」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覃傑鳴   (提告) 114年4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子萱」對覃傑鳴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覃傑鳴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9日16時16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9日16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公園內,交付現金200萬元予右列車手。 「詹雪伶」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王秀琴   (提告) 114年4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珊珊」對王秀琴佯稱:可在「數位雲端」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王秀琴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日12時13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1日12時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內,交付現金9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沅昊」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5 宋金芳   (提告) 114年4月初,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玉敏」對宋金芳佯稱:可在「宏利Pro」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宋金芳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8時55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3日9時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交付現金100萬予右列車手。 「賴真子」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李張季嫻   (提告) 114年4月15日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雅婷」對李張季嫻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李張季嫻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9日13時12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9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1樓之4內,交付現金2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明昌」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 陳秀委   (提告) 114年4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曉玉(愛心)幫」對陳秀委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陳秀委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8日17時49分許 葉宸瑞 114年5月8日18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對面防火巷內,交付現金120萬元予右列車手。 「楊卉婷」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吳坤雄   (提告) 114年4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誼」對吳坤雄佯稱:可在「盟享E+」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坤雄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30日12時10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30日12時35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與中山二路之三角綠地公園涼亭內,交付現金10萬元予右列車手。 「陳沅昊」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 吳承潔   (提告) 114年4月中,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玥」對吳承潔佯稱:可在「EDG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吳承潔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4日11時36分許、37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4日11時4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2樓星巴克內,交付現金50萬予右列車手。 「劉嘉涵」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黃進貴   (提告) 114年4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怡」對黃進貴佯稱:可在「金山」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黃進貴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3日20時46分許、55分許、21時12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3日日21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0弄0號3樓內,交付現金50萬予右列車手。 「戴孟怡」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 林家禾   (提告) 114年4月間,不詳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琪」對林家禾佯稱:可在「柏瑞數位」軟體投資獲利,惟需先面交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由右列門號操作者以右列門號安排右列車手,於右列時、地向林家禾收取右列金額。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2日14時25分許、32分許、46分許 葉宸瑞 114年4月22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騎樓,交付現金50萬予不詳車手。 不詳 葉宸瑞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2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3 存款憑條 4張 4 證卷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 2張 5 商業操作合約書 4份 6 SIM卡(IMSI:000000000000000) 1枚 7 玩具鈔 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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