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7號
102年度訴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福喜
- 選任辯護人
- 洪大明律師
- 被告
- 張照鈺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仕訪律師
- 被告
- 傅見成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徐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453 號、第454 號、第455 號、第3093號),
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蒞追字第6 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
主文
宋福喜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5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四編號①至編號㊺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個及分裝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陸仟陸佰元與傅見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傅見成財產連帶抵償之)。
張照鈺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7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五編號①至編號㊲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傅見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8、44、45及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六編號①至編號⑥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個及分裝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陸仟陸佰元與宋福喜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宋福喜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實
一、
(一)宋福喜⑴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⑵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781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嗣於100 年9 月2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0 年12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張照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4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9年9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三)傅見成⑴前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6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5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又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⑶復於87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⑷另於88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453 號判決撤銷原判,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6820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更㈠字第1072號判決撤銷原判,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上開⑴、⑵、⑶、⑷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嗣於96年5 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8年10月2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均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轉讓、持有,亦明知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持有,竟分別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一)宋福喜部分:
1.宋福喜單獨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一編號1 、2 、5 、6 、13至35、40、41、44、45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一編號1 、2、5 、6 、13至35、40、41、44、45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2 、5 、6 、13至35、40、41、
44、45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 、2 、5 、6、13至35、40、41、44、45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自己單獨、或與傅見成【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詳後(三)1.所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 、2 、5 、6 、13至
35、40、41、44、45所示之相對人。其中僅附表一編號45部分,雖已與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相對人聯繫,且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然實際並未交付毒品,而未得逞。
2.宋福喜另行起意,並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一編號3 、4 、7 至12、36至39、42、43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一編號3 、4 、7 至12、36至39、42、43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於附表一編號3 、4 、7 至12、36至39、42、43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編號3 、4 、7 至12、36至39、
42、43所示之毒品種類及數量,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禁藥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3 、4 、7 至12、36至39、42、43所示之相對人。
(二)張照鈺部分:
1.張照鈺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1 至32、35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二編號1至32、35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32、35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 至32、35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附表二編號1 至32、35所示之相對人。
2.張照鈺另行起意,並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33、34、36、37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二編號33、34、36、37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於附表二編號33、34、36、37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無償轉讓安非他命予附表二編號33、34、36、37所示之相對人。
(三)傅見成部分:
1.傅見成單獨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一編號18、44、45及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與附表一編號18、44、45及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相對人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18、44、45及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8、44、45及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自己單獨、或與宋福喜【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詳前(一)1.所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8、44、45及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相對人。其中僅附表一編號45部分,雖已與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相對人聯繫,且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然實際並未交付毒品,而未得逞。
2.傅見成另行起意,並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無償轉讓安非他命予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相對人。
三、本件經檢警對相關處所實施搜索及拘提後,先後於下列時間地點查獲宋福喜等人,並扣得下列相關證物:
(一)於102 年1 月2 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0 段000 巷00號拘提宋福喜到案,並當場扣得宋福喜所有之分裝袋1 包、與本案無關之磅秤1 個、海洛因殘渣袋2 個、安非他命殘渣袋4 個、吸食器1 組、玻璃球3 個、塑膠吸管1 條、挖杓1 支、行動電話2 支(含SIM 卡3 張)等物。
(二)於102 年1 月2 日上午11時22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000 巷00弄0 號3 樓拘提張照鈺到案,並當場扣得張照鈺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與本案無關之分裝袋36個、新臺幣(下同)12,300元、海洛因1 包(毛重2.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共3.3 公克)等物。
(三)於102 年1 月2 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新竹市○○路0 段000 巷0 號2 樓拘提傅見成到案,並當場扣得傅見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電子磅秤1 個、與本案無關之塑膠挖杓1 支、注射針筒1 支、吸食器1 組、玻璃球9 個、吸管挖杓2 支、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8公克)等物。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二、(一)部分,業據被告宋福喜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106頁至第112 頁、第125 頁至第127 頁、第173 頁至第177頁、第222 頁至第260 頁、訴字第136 號卷第28頁至第32頁),核與證人郭功鵬、吳志強、翁松慶、何昀蓁、彭添峻、林鴻益、陳仁昇、陳翠文、莊德凱、傅見成、張照鈺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1 年度他字第2108號卷【下稱他卷】㈠第155 頁至第162 頁、第166 頁至第167 頁、第172 頁至第178 頁、第181 頁至第183 頁、第187 頁至第202 頁、第207 頁至第214 頁、第217 頁至第222 頁、第235 頁至第240 頁、第244 頁至第248 頁、第252 頁至第254 頁、第258 頁至第260 頁、第263 頁至第267 頁、第271 頁至第273 頁、第277 頁至第279 頁、第282 頁至第291 頁、第296 頁至第301 頁、他卷㈢第77頁至第79頁、第87頁至第90頁、第96頁至第98頁、第142 頁至第144 頁、102 年度偵字第453 號卷【下稱偵字第453 號卷】第162 頁至第165 頁、第170 頁至第171 頁、第224 頁至第226 頁、102 年度偵字第454 號卷【下稱偵字第454 號卷】第3 頁至第26頁、第57頁至第62頁、102年度偵字第455 號卷【下稱偵字第455 號卷】第1 頁至第6 頁、第61頁至第68頁),並有本院101 年聲搜字543 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遠傳資料查詢、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295 號、第329 號、第363 號、聲監續字第422 號、第543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宋福喜102 年4 月18日刑事答辯狀各1 份、扣案物照片1 張附卷可憑(見偵字第453 號卷第2 頁至第54頁、第70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78頁、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56頁至第58頁、第83頁至第90頁、第92頁至第93頁、第125 頁至第127 頁),此外,復有分裝袋1 包扣案可佐。再被告宋福喜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問:為何要開始販毒?)因為我沒工作也沒收入,但是無錢可吸食,故開始販賣毒品」、「(問:請陳述關於本件之認罪要旨?)‧‧‧我和我上手阿明買毒品的,我跟他進價安非他命是4 克1 萬元,海洛因是3,000 元約
0.2 克,我賣價是海洛因部分從中抽取一點自己施用,其餘原價賣出,安非他命也是從中抽取一點自己施用,其餘原價賣出‧‧‧」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107 頁背面、第249 頁),堪認被告宋福喜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二)事實欄二、(二)部分,業據被告張照鈺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454 號卷第287 頁至第289 頁、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130 頁至第134 頁、第222 頁至第260 頁),核與證人何憲生、范凱如、羅浩然、陳文豐、林賢俊、劉明國、彭兆良、羅濟釗、宋福喜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453 號卷第1 頁至第55頁、第100 頁至第113 頁、偵字第454 號卷第134 頁至第139 頁、第154 頁至第157 頁、第161 頁至第164 頁、第168 頁至第169 頁、第171 頁至第179 頁、第184 頁至第186 頁、第188 頁至第196 頁、第200 頁至第202 頁、第204 頁至第217 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第225 頁至第233 頁、第237 頁至第239 頁、第241 頁至第255 頁、第259 頁至第262 頁、第264 頁至第267 頁、第275 頁至第283 頁),並有本院101 年聲搜字543 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29號、聲監續字第481 號、第54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1張附卷可憑(偵字第454 號卷第4 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32頁至第38之1 頁、本院訴字第10 7號卷第59頁、第92頁至第97頁),此外,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扣案可佐。再被告張照鈺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問:為何要開始販賣毒品?)因為我出車禍沒有收入,朋友有來請我吃毒品,之後毒癮變大了,所以販賣毒品賺一點可以自己施用毒品的金錢」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253 頁背面),堪認被告張照鈺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三)事實欄二、(三)部分,業據被告傅見成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455 號卷第1頁至第6 頁、第61頁至第68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6頁至第88頁、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136 頁至第141 頁、第222 頁至第260 頁、訴字第136 號卷第28頁至第32頁),核與證人林鴻益、劉碧雲、宋福喜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㈠第181 頁至第183 頁、第187 頁至第202 頁、第207 頁至第214 頁、第304 頁至第312 頁、偵字第453 號卷第1 頁至第55頁、第100 頁至第113 頁),並有本院101 年聲搜字543 號搜索票、同意搜索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遠傳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4張附卷可憑(偵字第455號卷第2 頁至第5 頁、第11頁至第17頁、第20頁至第31頁、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61頁至第62頁),此外,復有電子磅秤1 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扣案可佐。再被告傅見成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問:為何開始販賣毒品?)我當時是幫宋福喜送東西,我的獲利是可以免費施用毒品」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257 頁),堪認被告傅見成販賣毒品,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一節,應可認定。
(四)綜上,足以認定被告三人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海洛因、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轉讓、持有。次按,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然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則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轉讓安非他命部分之行為,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罪名:
1.核被告宋福喜就附表一編號1 、2 、13至35、40、41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5 、6 、44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5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3 、7 至9 、11、12、39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 、10、36至38、42、43所示部分,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
2.核被告張照鈺就附表二編號1 至32、35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33、34、36、37所示部分,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
3.核被告傅見成就附表一編號18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4及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5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附表三編號1 所示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
(三)被告宋福喜、傅見成因販賣、轉讓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轉讓安非他命前之持有行為與之後的轉讓行為,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行為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上開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然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應適用之法條。
(四)共同正犯:被告宋福喜、傅見成就附表一編號18、44、45所示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數罪併罰:被告宋福喜先後所犯上開45罪間;被告張照鈺先後所犯上開37罪間;被告傅見成先後所犯上開6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有詳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265 頁至第294 頁),其等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宋福喜、傅見成二人就附表一編號45所示部分,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減刑事由: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
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自白乃指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而言,至被告縱同時另有主張或辯解,乃其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91號判決意旨可為參照)。查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就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及被告傅見成就附表一編號18、44、45所示部分,於偵查暨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有各該筆錄在卷為憑,本院認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各應依法遞減輕其刑。又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就上開轉讓禁藥之犯行,則因藥事法無轉讓禁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餘地,爰不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3.刑法第59條之酌減事由:按法院於面對不分犯罪情節如何,概以重刑為法定刑者,於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時,在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於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資為判斷,且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各人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宋福喜、傅見成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被告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雖實屬不該,惟被告傅見成經認定販賣毒品次數僅有5 次,對象亦僅為4 人,又被告宋福喜、張照鈺經認定販賣毒品雖各有31、33次,然對象僅為6 、8人,且渠等販賣毒品數量及獲利非鉅,所為均非鉅額交易,應係毒品交易之下游,其等惡性情節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多所差異,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非屬重大,又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三人業均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自白,態度良好,對於刑事妥速審判法所要求之促進訴訟功能頗有助益,是本院認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三人犯罪情節與其所犯法定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之意旨,並依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三人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本院審酌再三,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因而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宋福喜所為之27次販賣第一級毒品、4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張照鈺所為之3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傅見成所為之1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4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復再遞減輕其刑。再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情形,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先加後減之。
(七)量刑:爰審酌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三人正值青壯,本應思憑己力謀生,竟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欠缺法治觀念,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或轉讓毒品供他人施用,所為販賣、轉讓毒品行為將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惟念被告三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宋福喜前有房屋仲介之工作經歷、被告張照鈺前有園藝、裝潢等工作經歷、被告傅見成前有裝潢、油漆、辦公隔間等工作經歷,且均有債務尚未清償,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分別為高職肄業、高中肄業、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如附表四至六所示之刑,並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八)沒收: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但因其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仍以沒收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沒收。而上開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第2670號、第274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是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如為現金者,應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惟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97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酌)。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不得為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92號判決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之分裝袋1 包,為被告宋福喜所有,且係供其單獨或共同販賣、轉讓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宋福喜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245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申登名義人雖係OASAN ERIC BUFFARD DALIZ,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59頁),惟此係被告張照鈺所有,且係供其販賣、轉讓毒品聯絡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張照鈺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246 頁);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張),申登名義人雖係鄭琪,有遠傳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61頁),惟此係被告傅見成所有,又扣案之電子磅秤1 個,亦為被告傅見成所有,且均係供其單獨或共同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傅見成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246 頁背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及因責任共同之故,於個別正犯判決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且因業經扣案,即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之問題。又上開分裝袋1 包,亦係供被告宋福喜犯附表一編號4 、
10、36至38、42、43所示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亦係供被告張照鈺犯附表二編號33、34、36、37所示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惟此部分之犯行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依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宋福喜、張照鈺所犯轉讓禁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3.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均各含SIM 卡1 張),登記名義人均非被告宋福喜,有遠傳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登記名義人非被告張照鈺,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60頁);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登記名義人非被告傅見成,有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62頁),上開行動電話雖係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等人,供其等交易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然無積極證據可認定該行動電話係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等人所有,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4.犯罪所得之財物部分:被告宋福喜於附表一編號1 、2 、5 、6 、13至17、19至
35、40、41所示28次單獨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41,500元;被告張照鈺於附表二編號1 至23、26至32、35所示31次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27,000元;被告傅見成於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2 次單獨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4,500 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被告宋福喜、傅見成於附表一編號18、44所示2 次共同販賣毒品實際所得共計6,600 元,雖未據扣案,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及共犯連帶之理論,予以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中所謂犯罪所得之財物,並不及於因犯罪所得之利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照鈺於附表二編號24、25所示販賣安非他命予證人陳文豐部分,因被告張照鈺僅係取得抵銷債務之財產上利益,自毋庸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5.另扣案之海洛因1 包(毛重2.1 公克),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毛重共3.3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8公克),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等情,有該公司102 年5 月6 日出具之報告編號D0000000、D0000000、D0000000、D0000000、D0000000之藥物檢驗報告暨所附之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訴字第107 號卷第186 頁至第196 頁),上開毒品雖屬違禁物,但被告張照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3 包係供自己吸食所用,被告傅見成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供自己吸食所用,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被告張照鈺、傅見成本件販賣、轉讓毒品犯行有何關聯,基於罪刑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無從就上開扣案毒品附隨於前開犯罪主刑項下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刑諭知。
6.至其餘扣案之物或被告傅見成否認為其所有,或雖屬被告宋福喜、張照鈺、傅見成所有,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基於罪刑不可分之原則,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第8 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宋福喜部分(編號1至45)被告傅見成部分(編號18、44、45)┌─┬───┬───┬───────┬────────┬──────┬──┐│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備註││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1 │郭功鵬│0917- │101 年9 月22日│新竹縣竹東鎮中興│海洛因1 小包│販賣││ │ │448171│下午3 時1 分許│路1 段「良奇加油│(重量不詳)│ ││ │ │ │ │站」附近 │,1,000 元 │ │├─┼───┼───┼───────┼────────┼──────┤ ││2 │同上 │0917- │101 年9 月25日│新竹縣竹東鎮長安│海洛因1 小包│ ││ │ │448171│下午3 時49分許│路消防隊附近 │(重量不詳)│ ││ │ │ │ │ │,1,000 元 │ │├─┼───┼───┼───────┼────────┼──────┼──┤│3 │同上 │0927- │101 年10月15日│新竹縣湖口鄉「湖│海洛因1 小包│轉讓││ │ │023912│上午11時許 │口火車站」附近 │(重量不詳)│ ││ │ │ │ │ │,0 元(起訴│ ││ │ │ │ │ │書誤載為1,00│ ││ │ │ │ │ │0 元,應予更│ ││ │ │ │ │ │正) │ │├─┼───┼───┼───────┼────────┼──────┼──┤│4 │吳志強│0927-0│101 年10月14日│新竹縣竹東鎮仁愛│安非他命1 小│轉讓││ │ │23912 │凌晨1 時30許 │路371 號附近 │包(重量不詳│禁藥││ │ │(起訴│ │ │),0 元 │ ││ │ │書誤載│ │ │ │ ││ │ │為0915│ │ │ │ ││ │ │-77892│ │ │ │ ││ │ │5 ,應│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5 │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5日│新竹縣竹東鎮北興│安非他命1 小│販賣││ │ │778925│晚上6 時56分許│路1 段某薑母鴨店│包(重量不詳│ ││ │ │ │ │對面之「東冠汽車│),1,500 元│ ││ │ │ │ │修理廠」附近 │ │ │├─┼───┼───┼───────┼────────┼──────┤ ││6 │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0日│新竹縣竹東鎮仁愛│安非他命1 小│ ││ │ │778925│下午4 時15分許│路371 號附近 │包(重量不詳│ ││ │ │ │ │ │),2,000元 │ │├─┼───┼───┼───────┼────────┼──────┼──┤│7 │翁松慶│0917- │101 年9 月21日│苗栗縣頭份鎮「親│海洛因(重量│轉讓││ │ │448171│下午5 時50分許│民工專」校門前交│不詳),0 元│ ││ │ │ │ │叉路口 │ │ │├─┼───┼───┼───────┼────────┼──────┤ ││8 │同上 │0917- │101 年9 月24日│新竹縣竹東鎮長安│海洛因1 小包│ ││ │ │448171│晚上6 時20分許│路消防隊附近 │(重量不詳)│ ││ │ │ │ │ │,0 元 │ │├─┼───┼───┼───────┼────────┼──────┤ ││9 │同上 │0917- │101 年10月17日│新竹縣芎林鄉「大│海洛因1 小包│ ││ │ │448171│下午5 時48分許│華工專」附近「萊│(重量不詳)│ ││ │ │ │ │爾富超商」 │,0 元 │ │├─┼───┼───┼───────┼────────┼──────┼──┤│10│何昀蓁│0915- │101 年11月17日│新竹縣竹東鎮中興│安非他命1 小│轉讓││ │ │778925│下午4 時54分許│路1 段108 巷28號│包(0.1 公克│禁藥││ │ │ │ │附近 │),0 元 │ │├─┼───┼───┼───────┼────────┼──────┼──┤│11│彭添峻│0917- │101 年9 月15日│新竹縣北埔鄉公園│海洛因1 小包│轉讓││ │ │448171│下午3 時30分許│街15巷36號附近之│(約0.1 至0.│ ││ │ │ │ │停車場 │2 公克),0 │ ││ │ │ │ │ │元 │ │├─┼───┼───┼───────┼────────┼──────┤ ││12│同上 │0917- │101 年9 月18日│同上 │同上 │ ││ │ │448171│中午12時46分許│ │ │ │├─┼───┼───┼───────┼────────┼──────┼──┤│13│林鴻益│0915- │101 年11月9 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海洛因1 小包│販賣││ │ │778925│上午11時31分許│路3 段179 巷14號│(重量不詳)│ ││ │ │ │ │附近 │,2,000 元 │ ││ │ │ │ │ │ │ │├─┼───┼───┼───────┼────────┼──────┤ ││14│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0日│新竹縣竹東鎮學前│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凌晨0 時33分許│路「學前橋」附近│(重量不詳)│ ││ │ │ │ │ │,3,000 元 │ │├─┼───┼───┼───────┼────────┼──────┤ ││15│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0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下午1 時55分許│路3 段179 巷14號│(重量不詳)│ ││ │ │ │ │附近 │,1,000 元 │ ││ │ │ │ │ │ │ │├─┼───┼───┼───────┼────────┼──────┤ ││16│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1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晚上9 時1 分許│路國宅附近 │(重量不詳)│ ││ │ │ │ │ │,1,000 元 │ │├─┼───┼───┼───────┼────────┼──────┤ ││17│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2日│新竹市光復路與忠│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晚上11時45分許│孝路「馬偕醫院」│(重量不詳)│ ││ │ │ │ │急診室附近 │,1,000 元 │ │├─┼───┼───┼───────┼────────┼──────┼──┤│18│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3日│新竹市光復路與忠│海洛因1 小包│宋福││ │ │778925│上午5 時46分許│孝路「馬偕醫院」│(重量不詳)│喜、││ │ │、 │ │急診室附近 │,600 元 │傅見││ │ │0938- │ │ │ │成共││ │ │426926│ │ │ │同販││ │ │ │ │ │ │賣 │├─┼───┼───┼───────┼────────┼──────┼──┤│19│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4日│新竹縣竹東鎮中豐│海洛因2 小包│販賣││ │ │778925│晚上6 時12分許│路3 段73巷27號附│(重量不詳)│ ││ │ │ │ │近 │,3,000 元 │ │├─┼───┼───┼───────┼────────┼──────┤ ││20│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5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下午1 時31分許│路3 段「惠昌宮」│(重量不詳)│ ││ │ │ │ │附近 │,1,000 元 │ │├─┼───┼───┼───────┼────────┼──────┤ ││21│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6日│新竹縣芎林鄉富林│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凌晨0 時11分許│路「伯公廟」附近│(重量不詳)│ ││ │ │ │ │ │,1,000 元 │ │├─┼───┼───┼───────┼────────┼──────┤ ││22│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6日│新竹縣竹東鎮大鄉│海洛因2 小包│ ││ │ │778925│中午12時23分許│里往北埔之大林路│(重量不詳)│ ││ │ │ │ │路旁 │,2,000 元 │ │├─┼───┼───┼───────┼────────┼──────┤ ││23│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7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海洛因2 小包│ ││ │ │778925│下午4 時40分許│路3 段179 巷14號│(重量不詳)│ ││ │ │ │ │附近 │,1,000 元 │ │├─┼───┼───┼───────┼────────┼──────┤ ││24│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8日│新竹市光復路與忠│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凌晨0 時36分許│孝路「馬偕醫院」│(重量不詳)│ ││ │ │ │ │急診室附近 │,1,000 元 │ │├─┼───┼───┼───────┼────────┼──────┤ ││25│同上 │0915- │101 年11月19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下午1 時35分許│路3 段179 巷巷口│(重量不詳)│ ││ │ │ │ │ │,1,000 元 │ │├─┼───┼───┼───────┼────────┼──────┤ ││26│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0日│新竹市光復路與忠│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凌晨0 時7 分許│孝路「馬偕醫院」│(重量不詳)│ ││ │ │ │ │急診室附近 │,1,000 元 │ │├─┼───┼───┼───────┼────────┼──────┤ ││27│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0日│新竹市大同路「全│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上午7 時42分許│家超商」附近 │(重量不詳)│ ││ │ │ │ │ │,1,000 元 │ │├─┼───┼───┼───────┼────────┼──────┤ ││28│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0日│同上 │海洛因2 小包│ ││ │ │778925│下午5 時55分許│ │(重量不詳)│ ││ │ │ │ │ │,2,000 元 │ │├─┼───┼───┼───────┼────────┼──────┤ ││29│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1日│新竹縣竹東鎮北興│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下午3 時29分許│路「伯公廟」附近│(重量不詳)│ ││ │ │ │ │ │,1,000 元 │ │├─┼───┼───┼───────┼────────┼──────┤ ││30│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1日│新竹市經國路「台│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晚上10時8 分許│大新竹醫院」門口│(重量不詳)│ ││ │ │ │ │附近 │,1,000 元 │ │├─┼───┼───┼───────┼────────┼──────┤ ││31│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2日│新竹縣竹東鎮長春│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下午2 時43分許│路某巷口 │(重量不詳)│ ││ │ │ │ │ │,1,000 元 │ │├─┼───┼───┼───────┼────────┼──────┤ ││32│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4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晚上6 時19分許│路3 段某巷口 │(重量不詳)│ ││ │ │ │ │ │,1,000 元 │ │├─┼───┼───┼───────┼────────┼──────┤ ││33│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5日│新竹市光復路與忠│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晚上10時12分許│孝路「馬偕醫院」│(重量不詳)│ ││ │ │ │ │急診室附近 │,1,000 元 │ │├─┼───┼───┼───────┼────────┼──────┤ ││34│同上 │0915- │101 年11月27日│新竹市光復路與忠│海洛因3 小包│ ││ │ │778925│凌晨3 時許 │孝路「馬偕醫院」│(重量不詳)│ ││ │ │ │ │急診室附近 │,6,000 元 │ │├─┼───┼───┼───────┼────────┼──────┤ ││35│同上 │0915- │101 年12月1 日│新竹市光復路與忠│海洛因1 小包│ ││ │ │778925│晚上11時27分許│孝路「馬偕醫院」│(重量不詳)│ ││ │ │ │ │急診室附近 │,1,000 元 │ │├─┼───┼───┼───────┼────────┼──────┼──┤│36│陳仁昇│0927- │101 年12月底某│新竹縣竹東鎮下公│安非他命1 小│轉讓││ │ │023912│日 │館路邊 │包(重量不詳│禁藥││ │ │ │ │ │),0 元 │ │├─┼───┼───┼───────┼────────┼──────┤ ││37│陳翠文│0917- │101 年9 月16日│新竹縣湖口鄉中國│安非他命1 小│ ││ │ │448171│晚上6 時許 │科技大學旁「哈佛│包(重量不詳│ ││ │ │ │ │社區」附近 │),0 元 │ │├─┼───┼───┼───────┼────────┼──────┤ ││38│同上 │0917- │101 年10月17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448171│晚上11時許 │ │包(重量不詳│ ││ │ │ │ │ │),0 元 │ │├─┼───┼───┼───────┼────────┼──────┼──┤│39│莊德凱│0917- │101 年9 月23日│新竹縣竹東鎮長安│海洛因1 小包│轉讓││ │ │448171│下午3 時20分許│路消防隊斜對面公│(約0.2 公克│ ││ │ │ │ │寓1 樓附近 │),0 元 │ │├─┼───┼───┼───────┼────────┼──────┼──┤│40│同上 │0917- │101 年10月2 日│同上 │海洛因1 小包│販賣││ │ │448171│下午1 時10分許│ │(約0.2 公克│ ││ │ │ │ │ │),1,000 元│ │├─┼───┼───┼───────┼────────┼──────┤ ││41│同上 │0917- │101 年10月11日│新竹縣竹東鎮北興│海洛因1 小包│ ││ │ │448171│晚上6 時許 │路快速道路匝道口│(約0.2 公克│ ││ │ │ │ │ │),1,000 元│ │├─┼───┼───┼───────┼────────┼──────┼──┤│42│傅見成│0915- │101 年12月2 日│新竹市經國路「新│安非他命1 小│轉讓││ │ │778925│凌晨2 時許 │光遊藝場」外之宋│包(約1 公克│禁藥││ │ │ │ │福喜所駕駛之自用│),0 元 │ ││ │ │ │ │小客車內 │ │ │├─┼───┼───┼───────┼────────┼──────┤ ││43│張照鈺│0917- │101 年9 月17日│新竹縣竹東鎮三重│安非他命1 小│ ││ │ │448171│上午9 時45分許│里宋福喜友人住處│包(重量不詳│ ││ │ │ │ │ │),0 元 │ │├─┼───┼───┼───────┼────────┼──────┼──┤│44│真實姓│0915- │101 年11月23日│新竹市南門醫院附│安非他命1 小│宋福││ │名年籍│778925│晚上7 時42分許│近 │包(2 公克)│喜、││ │不詳綽│、 │ │ │,6,000 元 │傅見││ │號「阿│0938- │ │ │ │成共││ │帆」之│426926│ │ │ │同販││ │成年男│ │ │ │ │賣 ││ │子 │ │ │ │ │ │├─┼───┼───┼───────┼────────┼──────┤ ││45│真實姓│0915- │101 年11月28日│新竹市武陵路271 │安非他命4 公│ ││ │名年籍│778925│晚上6 時許 │巷46弄12號6 樓 │克,8,500 元│ ││ │不詳之│、 │ │ │,然實際並未│ ││ │成年男│0938- │ │ │交付毒品,而│ ││ │子 │426926│ │ │未得逞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被告張照鈺部分 ┌─┬───┬───┬───────┬────────┬──────┬──┐ │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備註│ │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 ├─┼───┼───┼───────┼────────┼──────┼──┤ │1 │何憲生│0983- │101 年10月13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1 小│販賣│ │ │ │906480│晚上6 時12分許│路326 巷20弄8 號│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1,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0983- │101 年10月19日│新竹縣竹東鎮中山│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7 時許 │路「中山國小」旁│包(重量不詳│ │ │ │ │ │ │「營養午餐中心」│),1,000 元│ │ │ │ │ │ │路旁 │ │ │ ├─┼───┼───┼───────┼────────┼──────┤ │ │3 │同上 │0983- │101 年10月25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8 時8 分許│路326 巷20弄8 號│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1,000 元│ │ ├─┼───┼───┼───────┼────────┼──────┤ │ │4 │同上 │0983- │101 年10月27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10時45分許│ │包(重量不詳│ │ │ │ │ │ │ │),1,000 元│ │ ├─┼───┼───┼───────┼────────┼──────┤ │ │5 │同上 │0983- │101 年11月1 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7 時7 分許│ │包(重量不詳│ │ │ │ │ │ │ │),1,000 元│ │ ├─┼───┼───┼───────┼────────┼──────┤ │ │6 │同上 │0983- │101 年11月5 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7 時15分許│ │包(重量不詳│ │ │ │ │ │ │ │),1,000 元│ │ ├─┼───┼───┼───────┼────────┼──────┤ │ │7 │同上 │0983- │101 年11月10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9 時5 分許│ │包(重量不詳│ │ ├─┼───┼───┼───────┼────────┼──────┤ │ │8 │同上 │0983- │101 年11月16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峰│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6 時28分許│路「全家便利商店│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1,000 元│ │ ├─┼───┼───┼───────┼────────┼──────┤ │ │9 │同上 │0983- │101 年11月21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9 時30分許│路326 巷20弄8 號│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1,000 元│ │ ├─┼───┼───┼───────┼────────┼──────┤ │ │10│范凱如│0983- │101 年10月25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上午11時35分許│路2 段大林路口「│包(重量不詳│ │ │ │ │ │ │竹東高中」對面「│),500 元 │ │ │ │ │ │ │7-11」超商前 │ │ │ ├─┼───┼───┼───────┼────────┼──────┤ │ │11│同上 │0983- │101 年10月27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下午4 時4 分許│ │包(重量不詳│ │ │ │ │ │ │ │),500 元 │ │ ├─┼───┼───┼───────┼────────┼──────┤ │ │12│同上 │0983- │101 年10月28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下午4 時18分許│ │包(重量不詳│ │ │ │ │ │ │ │),500 元 │ │ ├─┼───┼───┼───────┼────────┼──────┤ │ │13│同上 │0983- │101 年10月30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下午5 時45分許│路326 巷20弄8 號│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1,000 元│ │ ├─┼───┼───┼───────┼────────┼──────┤ │ │14│同上 │0983- │101 年10月31日│新竹縣竹東鎮長安│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下午4 時45分許│路消防隊對面「美│包(重量不詳│ │ │ │ │ │ │廉社」前張照鈺駕│),500 元 │ │ │ │ │ │ │駛之車上 │ │ │ ├─┼───┼───┼───────┼────────┼──────┤ │ │15│同上 │0983- │101 年11月3 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9 時50分許│路2 段大林路口「│包(重量不詳│ │ │ │ │ │ │竹東高中」對面「│),1,000 元│ │ │ │ │ │ │7-11」超商前 │ │ │ ├─┼───┼───┼───────┼────────┼──────┤ │ │16│同上 │0983- │101 年11月14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6 時30分許│路326 巷20弄8 號│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500 元 │ │ ├─┼───┼───┼───────┼────────┼──────┤ │ │17│同上 │0983- │101 年11月24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8 時6 分許│路2 段大林路口「│包(重量不詳│ │ │ │ │ │ │竹東高中」對面「│),1,000 元│ │ │ │ │ │ │7-11」超商前 │ │ │ ├─┼───┼───┼───────┼────────┼──────┤ │ │18│同上 │0983- │101 年11月25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上午10時15分許│ │包(重量不詳│ │ │ │ │ │ │ │),500 元 │ │ ├─┼───┼───┼───────┼────────┼──────┤ │ │19│同上 │0983- │101 年11月26日│新竹縣竹東鎮中山│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下午5 時35分許│路網球場旁「7-11│包(重量不詳│ │ │ │ │ │ │」超商附近 │),500 元 │ │ ├─┼───┼───┼───────┼────────┼──────┤ │ │20│同上 │0983- │101 年11月26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11時55分許│路326 巷20弄8 號│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1,000 元│ │ ├─┼───┼───┼───────┼────────┼──────┤ │ │21│羅浩然│0983- │101 年10月29日│新竹縣竹東鎮中山│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8 時許 │路舊夜市附近 │包(重量不詳│ │ │ │ │ │ │ │),500 元 │ │ ├─┼───┼───┼───────┼────────┼──────┤ │ │22│同上 │0983- │101 年12月11日│同上 │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中午12時20分許│ │包(重量不詳│ │ │ │ │ │ │ │),500 元 │ │ ├─┼───┼───┼───────┼────────┼──────┤ │ │23│陳文豐│0983- │101 年10月17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9 時30分許│路「全家福鞋店」│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2,000 元│ │ │ │ │ │ │ │ │ │ ├─┼───┼───┼───────┼────────┼──────┤ │ │24│同上 │0983- │101 年10月24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10時許 │路「新竹客運總站│包(重量不詳│ │ │ │ │ │ │」附近 │),抵償積欠│ │ │ │ │ │ │ │之1,000 元債│ │ │ │ │ │ │ │務 │ │ ├─┼───┼───┼───────┼────────┼──────┤ │ │25│同上 │0970- │101 年11月5 日│新竹縣竹東鎮中山│安非他命1 小│ │ │ │ │466079│下午3 時許 │路「中山國小」旁│包(重量不詳│ │ │ │ │ │ │「營養午餐中心」│),抵償積欠│ │ │ │ │ │ │附近 │之500 元債務│ │ ├─┼───┼───┼───────┼────────┼──────┤ │ │26│林賢俊│0970-4│101 年10月11日│新竹縣竹東鎮北興│安非他命1 小│ │ │ │ │66079 │下午3 時許 │路附近公園 │包(重量不詳│ │ │ │ │(起訴│ │ │),1,000 元│ │ │ │ │書誤載│ │ │ │ │ │ │ │為0983│ │ │ │ │ │ │ │-90648│ │ │ │ │ │ │ │0 ,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 │ ├─┼───┼───┼───────┼────────┼──────┤ │ │27│同上 │0983- │101 年10月17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峰│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6 時許 │路「員崠國中」附│包(重量不詳│ │ │ │ │ │ │近 │),1,000 元│ │ ├─┼───┼───┼───────┼────────┼──────┤ │ │28│同上 │0983- │101 年10月26日│新竹縣竹東鎮北興│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6 時40分至│路「竹東火車站」│包(重量不詳│ │ │ │ │ │7 時間某時許 │對面「7-11」超商│),1,000 元│ │ │ │ │ │ │附近 │ │ │ ├─┼───┼───┼───────┼────────┼──────┤ │ │29│同上 │0983- │101 年10月31日│新竹縣竹東鎮北興│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下午2 時40分許│路附近公園 │包(重量不詳│ │ │ │ │ │ │ │),1,000 元│ │ ├─┼───┼───┼───────┼────────┼──────┤ │ │30│同上 │0983- │101 年11月12日│新竹市中正路「新│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上午9 時許 │竹地方法院」對面│包(重量不詳│ │ │ │ │ │ │「7-11」超商附近│),1,000 元│ │ ├─┼───┼───┼───────┼────────┼──────┤ │ │31│劉明國│0983- │101 年11月22日│新竹縣竹東鎮光武│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7 時30分許│街99號附近 │包(重量不詳│ │ │ │ │ │ │ │),1,000 元│ │ ├─┼───┼───┼───────┼────────┼──────┤ │ │32│彭兆良│0983- │101 年11月6 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1 小│ │ │ │ │906480│晚上9 時35分許│路326 巷20弄8 號│包(約0.1 公│ │ │ │ │ │ │附近 │克),500 元│ │ │ │ │ │ │ │ │ │ ├─┼───┼───┼───────┼────────┼──────┼──┤ │33│同上 │0983- │101 年11月15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置│轉讓│ │ │ │906480│晚上11時許 │路326 巷20弄8 號│於玻璃球內,│禁藥│ │ │ │ │ │3 樓住處內 │重量不詳),│ │ │ │ │ │ │ │0 元 │ │ ├─┼───┼───┼───────┼────────┼──────┤ │ │34│同上 │0983- │101 年11月19日│同上 │安非他命(置│ │ │ │ │906480│晚上8 時許 │ │於玻璃球內,│ │ │ │ │ │ │ │重量不詳),│ │ │ │ │ │ │ │0 元 │ │ ├─┼───┼───┼───────┼────────┼──────┼──┤ │35│羅濟釗│0983- │101 年10月20日│新竹縣竹東鎮新生│安非他命1 小│販賣│ │ │ │906480│上午9 時55分許│路326 巷20弄8 號│包(約0.15公│ │ │ │ │ │ │附近 │克),1,000 │ │ │ │ │ │ │ │元 │ │ ├─┼───┼───┼───────┼────────┼──────┼──┤ │36│宋福喜│0970- │101 年9 月21日│新竹縣竹東鎮「千│安非他命(重│轉讓│ │ │ │466079│下午4 時37分許│禧園汽車旅館」20│量不詳),0 │禁藥│ │ │ │ │ │5 室 │元 │ │ ├─┼───┼───┼───────┼────────┼──────┤ │ │37│同上 │0983- │101 年10月19日│新竹縣竹東鎮東寧│安非他命(約│ │ │ │ │906480│晚上6 時33分許│路3 段179 巷14號│0.3 公克),│ │ │ │ │ │ │住處內 │0 元 │ │ └─┴───┴───┴───────┴────────┴──────┴──┘ 附表三:傅見成部分 ┌─┬───┬───┬───────┬────────┬──────┬──┐ │編│相對人│行動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備註│ │號│ │電話 │ │ │量及金額 │ │ ├─┼───┼───┼───────┼────────┼──────┼──┤ │1 │劉碧雲│無(起│102 年1 月2 日│新竹市經國路1 段│安非他命,約│轉讓│ │ │ │訴書誤│下午2 時許 │442 巷8 號2 樓 │吸食1 次之重│禁藥│ │ │ │載為09│ │ │量,0 元 │ │ │ │ │89-391│ │ │ │ │ │ │ │461 ,│ │ │ │ │ │ │ │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2 │宋福喜│0938- │101 年11月19日│傅見成位於新竹市│安非他命1 公│販賣│ │ │ │426926│晚上7 時25分許│湳雅街附近住處 │克,2,500 元│ │ ├─┼───┼───┼───────┼────────┼──────┤ │ │3 │同上 │0985- │101 年11月28日│新竹市武陵路旁宋│安非他命約1 │ │ │ │ │097408│下午2 時45分許│福喜所駕駛之車上│公克,2,000 │ │ │ │ │ │ │ │元 │ │ └─┴───┴───┴───────┴────────┴──────┴──┘ 附表四:被告宋福喜部分 ┌─┬────┬─────────────────────────────┐ │編│犯罪 │主文及宣告刑 │ │號│事實 │ │ ├─┼────┼─────────────────────────────┤ │①│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1 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②│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 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③│如附表一│宋福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壹│ │ │編號3 所│包,沒收之。 │ │ │示 │ │ ├─┼────┼─────────────────────────────┤ │④│如附表一│宋福喜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4 所│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示 │ │ ├─┼────┼─────────────────────────────┤ │⑤│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分│ │ │編號5 所│裝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示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⑥│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分│ │ │編號6 所│裝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⑦│如附表一│宋福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壹│ │ │編號7 所│包,沒收之。 │ │ │示 │ │ ├─┼────┼─────────────────────────────┤ │⑧│如附表一│宋福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壹│ │ │編號8 所│包,沒收之。 │ │ │示 │ │ ├─┼────┼─────────────────────────────┤ │⑨│如附表一│宋福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壹│ │ │編號9 所│包,沒收之。 │ │ │示 │ │ ├─┼────┼─────────────────────────────┤ │⑩│如附表一│宋福喜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10所│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示 │ │ ├─┼────┼─────────────────────────────┤ │⑪│如附表一│宋福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壹│ │ │編號11所│包,沒收之。 │ │ │示 │ │ ├─┼────┼─────────────────────────────┤ │⑫│如附表一│宋福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壹│ │ │編號12所│包,沒收之。 │ │ │示 │ │ ├─┼────┼─────────────────────────────┤ │⑬│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13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⑭│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14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⑮│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15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⑯│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16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⑰│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17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⑱│如附表一│宋福喜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 │ │編號18所│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個│ │ │示 │及分裝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佰元,與│ │ │ │傅見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傅見成財產│ │ │ │連帶抵償之。 │ ├─┼────┼─────────────────────────────┤ │⑲│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19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⑳│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0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㉑│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1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㉒│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2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㉓│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3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㉔│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4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㉕│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5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㉖│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6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㉗│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7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㉘│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8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㉙│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29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㉚│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30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㉛│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31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㉜│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32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㉝│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33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㉞│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34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㉟│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35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㊱│如附表一│宋福喜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36所│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示 │ │ ├─┼────┼─────────────────────────────┤ │㊲│如附表一│宋福喜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37所│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示 │ │ ├─┼────┼─────────────────────────────┤ │㊳│如附表一│宋福喜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38所│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示 │ │ ├─┼────┼─────────────────────────────┤ │㊴│如附表一│宋福喜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壹│ │ │編號39所│包,沒收之。 │ │ │示 │ │ ├─┼────┼─────────────────────────────┤ │㊵│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40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㊶│如附表一│宋福喜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分裝│ │ │編號41所│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㊷│如附表一│宋福喜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42所│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示 │ │ ├─┼────┼─────────────────────────────┤ │㊸│如附表一│宋福喜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43所│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示 │ │ ├─┼────┼─────────────────────────────┤ │㊹│如附表一│宋福喜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門號│ │ │編號44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個及分│ │ │示 │裝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與傅見│ │ │ │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傅見成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㊺│如附表一│宋福喜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 │ │編號45所│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個│ │ │示 │及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附表五:被告張照鈺部分 ┌─┬────┬─────────────────────────────┐ │編│犯罪 │主文及宣告刑 │ │號│事實 │ │ ├─┼────┼─────────────────────────────┤ │①│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②│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③│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3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④│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4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⑤│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5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⑥│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6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⑦│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7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⑧│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8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⑨│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9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⑩│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0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⑪│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1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⑫│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2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⑬│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3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⑭│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4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⑮│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5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⑯│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6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⑰│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7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⑱│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8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⑲│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19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⑳│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0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㉑│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1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㉒│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2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㉓│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門│ │ │編號23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 │示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㉔│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4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示 │ │ ├─┼────┼─────────────────────────────┤ │㉕│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編號25所│ │ │ │示 │ │ ├─┼────┼─────────────────────────────┤ │㉖│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販│ │ │編號26所│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示 │其財產抵償之。 │ ├─┼────┼─────────────────────────────┤ │㉗│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7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㉘│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8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㉙│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9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㉚│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30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㉛│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31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㉜│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32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㉝│如附表二│張照鈺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33所│刑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示 │,沒收之。 │ ├─┼────┼─────────────────────────────┤ │㉞│如附表二│張照鈺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34所│刑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示 │,沒收之。 │ ├─┼────┼─────────────────────────────┤ │㉟│如附表二│張照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35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示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㊱│如附表二│張照鈺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36所│刑捌月。 │ │ │示 │ │ ├─┼────┼─────────────────────────────┤ │㊲│如附表二│張照鈺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37所│刑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示 │,沒收之。 │ └─┴────┴─────────────────────────────┘ 附表六:被告傅見成部分 ┌─┬────┬─────────────────────────────┐ │編│犯罪 │主文及宣告刑 │ │號│事實 │ │ ├─┼────┼─────────────────────────────┤ │①│如附表一│傅見成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 │ │編號18所│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個│ │ │示 │及分裝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佰元,與│ │ │ │宋福喜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宋福喜財產│ │ │ │連帶抵償之。 │ ├─┼────┼─────────────────────────────┤ │②│如附表一│傅見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門號│ │ │編號44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個及分│ │ │示 │裝袋壹包,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與宋福│ │ │ │喜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宋福喜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③│如附表一│傅見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 │ │編號45所│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個│ │ │示 │及分裝袋壹包,沒收之。 │ ├─┼────┼─────────────────────────────┤ │④│如附表三│傅見成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 │ │編號1 所│刑捌月。 │ │ │示 │ │ ├─┼────┼─────────────────────────────┤ │⑤│如附表三│傅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編號2 所│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及電子磅秤壹個,沒│ │ │示 │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⑥│如附表三│傅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電子│ │ │編號3 所│磅秤壹個,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