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卯○○
- 被告
- 酉○○
- 被告
- 甲○○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周平凡律師
- 被告
- 亥○○
- 被告
- 戌○○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文聖律師
- 被告
- 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第2320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101年度偵字第1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酉○○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亥○○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戌○○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子○○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戌○○與酉○○約明由戌○○出資擔任金主,酉○○參與實際經營事宜後,戌○○(且擔任2店店長)與酉○○(且擔任A店店長,代號G1)2人即與甲○○(且擔任B店店長,代號G3,前於民國95年,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96年6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宇○○(代號G7,且擔任1店店長)及陸續加入之子○○(代號G6,自99年4月間起加入,至100年1月底近農曆年時止))、亥○○(代號G9,自99年7月間加入)、卯○○(代號G10,自99年11月2日起加入至100年1月15日止,前於95年、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4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99年8月22日執行完畢)、林岳良(至遲約於99年11月間即加入)、少年崔O陽(84年3月生,代號G11,於100年1月初某日加入,即宇○○之子,檢察官另移送少年法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吉宏」(代號G5)、「阿川」等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於報紙刊登借款廣告,並以酉○○等重利集團成員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為放款聯絡工具,在報紙上刊登放款之廣告,利用經濟窘迫之人急需用錢而無暇深思之機會,以高價計息之方式辦理貸款,從中牟取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並以0000000000號電話供收款聯絡之用,平日由酉○○、甲○○、亥○○、宇○○、卯○○、少年崔○陽、林岳良分別負責接聽電話、外出放款、催討款項、提領借款人所匯款項,子○○則負責接待小額放款、與借款人核對確認身分及將借款人所匯之利息錢領出再交予甲○○記帳,林岳良並負責變賣借款人質押之車輛以抵償借款。而借款人借款後,須依照渠等指示,支付利息至地下錢莊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或現金支付給由酉○○指示輪流前往收款之卯○○、甲○○、亥○○、林岳良、子○○、崔O陽、宇○○等人。嗣如附表七所示需錢孔急之借款人,於附表七所示時間撥打如附表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該地下錢莊人員聯繫後,即以如附表七所示顯不相當之利息借款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其等此部分亦分別推由卯○○、甲○○、亥○○、林岳良、子○○、崔O陽、宇○○輪流與借款人電話或外出接洽放款,並收取借款人質押之本票、證件、提款卡、車輛(其中酉○○、甲○○、亥○○、林岳良、及宇○○涉嫌重利部分,已經檢察官另案以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第32號、100年度偵字第9978號提起公訴,及以100年度偵字第12759號、第1527 1號追加起訴,均非本案起訴範圍,酉○○現由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378號審理中;甲○○、亥○○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184號、第2679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1年2月在案。故本案起訴書附表之範圍,限於子○○編號1-27號部分(此部分併參見本院卷一第79-81頁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及戌○○負責提供資金卻未出面而涉嫌編號1至27之重利罪部分;及卯○○自99年11月2日起負責輪流接聽電話卻未出面而涉嫌編號5至27之重利罪部分),渠等即以上開方式共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戌○○、酉○○、甲○○復與子○○(子○○部分未據起訴)、亥○○(亥○○部分係就丙○○於99年7月27日、8月4日及11日,分別匯款4100元、4000元及3100元部分為共同正犯)、宇○○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重利行為:
(一)寅○○於99年5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18日)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與甲○○聯絡後,其等即乘寅○○急需用錢急迫之際,在臺中市北屯區長青里公園,推由不詳之人出面借款1萬元予寅○○,約定以10天為1期,每期利息新臺幣(下同)2000元,借貸當天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及證件保管費1000元,寅○○實拿7000元,並提供5萬元本票作為擔保。戌○○、酉○○、甲○○、子○○、宇○○即共同以上開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於99年6、7月間某日,乘丙○○急需用錢急迫之際,在臺中市○○區○○路上之「肯德基」速食店,推由甲○○出面借款2萬元予丙○○,約定以10天為1期,每期利息4000元,借貸當天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4000元,其餘每期利息應匯至丙○○在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所開設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丙○○實拿1萬6000元,並提供10萬元本票作為擔保且將上開帳戶提款卡交予甲○○。嗣丙○○乃先後於99年7月27日、8月4日及11日,分別匯款4100元、4000元及3100元至該帳戶內。後因丙○○未再依約清償,甲○○等人乃接續至丙○○之妻未○○娘家暴力討債(詳見犯罪事實五4部分),未○○之母午○○乃委由其媳婦於99年10月28日匯款5萬元至戊○○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所開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戌○○、酉○○、甲○○、子○○、宇○○即共同以上開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三、戌○○、酉○○、亥○○、卯○○、子○○、甲○○(卯○○、子○○、甲○○部分未據起訴,子○○之共同犯行止於100年1月底其脫離該地下錢莊時止)、宇○○及少年崔○陽(崔○陽至101年1月初起始加入而有犯意聯絡)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99年12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0年2月22日),乘己○○急需用錢急迫之際,在臺中市○○區○○路與河南路口,推由亥○○出面借款3萬元予己○○,約定以10天為1期,每期利息7500元,借貸當天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7500元及證件保管費1000元,己○○實拿2萬1500元,其餘利息則應匯至己○○在臺中水湳郵局所開設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之帳戶內,己○○且提供15萬元本票作為擔保及將其上開郵局帳戶提款卡交予亥○○。嗣己○○央求利息從每期7500元降為6900元後,己○○即先後於100年1月7日、16日、24日、2月8日、16日、25日、3月1日、7日,分別匯款6900元、6900元、9400元、7900元、6300元、5000元、2000元、7200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還清款項。戌○○、酉○○、亥○○、卯○○、子○○、宇○○及少年崔○陽即以上開方式共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四、戌○○、酉○○、甲○○、亥○○(甲○○、亥○○部分均未據起訴)、宇○○及少年崔○陽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100年2月間,乘辛○○急需用錢急迫之際,在臺中市○○區○○路與中港路交岔路口之「玩具反斗城」,由不詳之人出面借款2萬元予辛○○,約定以10天為1期利息4000元,借貸當天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4000元及證件保管費500元,辛○○實拿1萬5500元,並提供6萬元本票作為擔保,辛○○嗣復給付2期利息計8000元。戌○○、酉○○、亥○○、宇○○及少年崔○陽即共同以上開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五、酉○○、甲○○、亥○○、卯○○(卯○○僅就下列1①、2、3、4部分為共同正犯)、少年崔O陽(少年崔○陽僅就下列1②、3部分為共同正犯,另由檢察官移送少年法庭)、子○○(未據起訴)等人復另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下列借款人遲延還款時,分別推由甲○○、亥○○、卯○○、少年崔○陽、子○○出面,而共同先後為下列暴力討債行為:
1、緣酉○○重利集團成員於99年4月21日,乘癸○○急需用錢急迫之際,以年利率720%(借貸1萬元10天利息2000元)放貸重利予癸○○(業由檢察官另案以100年度偵字第12180號追加起訴)。嗣因癸○○不堪負擔高額之利息,離家躲債(癸○○99年11月9日後因另案遭羈押),①先推由卯○○與不詳之成年人於99年12月底,至癸○○位在臺中市龍井區住處,以毀損晾衣架、潑灑紅漆之方式,恐嚇癸○○之母親天○○還債,致天○○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天○○之安全。②旋復推由甲○○、少年崔O陽於100年2月19日,一起至癸○○上址住處,以毀損轎車玻璃之方式,恐嚇天○○還債,致天○○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天○○之安全(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繼再推由不詳之人於100年2月24日15時59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癸○○父親紀國村揚稱:「下一次就不是玻璃而已」等語。
2、緣酉○○、亥○○於99年10月29日,乘丁○○急需用錢急迫之際,以年利率720%(借貸1萬元10天利息2000元)放貸重利予丁○○(業經檢察官另案以100年度偵字第9983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丁○○不堪負擔高額之利息,即推由甲○○、卯○○於99年12月下旬某日,至丁○○位在臺中市豐原區住處附近巷口,由卯○○、甲○○共同以出手毆打丁○○身體並揚稱如不還錢將對其不利之方式,恐嚇丁○○還債,致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丁○○之安全,丁○○旋即籌3萬元清償(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3、緣酉○○重利集團成員於99年12月5日,乘庚○○急需用錢急迫之際,以年利率720%(借貸1萬元10天利息2000元)放貸重利予庚○○(重利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以100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追加起訴)。嗣因庚○○不堪負擔高額之利息,隨即推由卯○○與不詳之成年人2人於100年1月15日下午,一起至庚○○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住處向庚○○催討債務,並向庚○○恐嚇稱:「如不還錢,要你一支手或一支腳」等語,庚○○心生畏懼乃先籌6000元清償後,卯○○又接續向庚○○恐嚇稱:以後如未準時繳息,就要把你帶到山上埋掉」等語,致庚○○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庚○○之安全。
4、緣丙○○向酉○○為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二)所示借款後,因丙○○於99年8月11日匯款3100元後,不堪負擔高額之利息,而未再依約還款,乃推由甲○○與亥○○及不詳之成年人,先後2次至丙○○之妻未○○娘家即午○○、申○○夫婦位在臺中市大甲區住處門口,以紅漆噴丙○○欠錢不還等語後,復當面向午○○恐嚇稱:如果再不還,再來就不只是噴漆這樣而已,會更嚴重等語,致午○○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午○○之安全,午○○且即委由其媳婦於99年10月28日匯款5萬元至戊○○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所開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清償欠款。
六、嗣警方於100年3月9日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前往酉○○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二段96號3樓之5居所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下列物品,並循線查悉上情:
(一)扣得酉○○持有之記帳隨身碟1只,及打卡鐘1臺、記帳本9本、行動電話3支(分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出勤卡8張、現金18萬3200元、郵局存簿1本(含金融卡)等物品。
(二)扣得亥○○持有之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帳簿8本、簽到簿1本、空白商業本票簿2本、行動電話9支(分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及不詳門號SIM卡1張)等物品。
(三)扣得宇○○持有之借款人資料4張(其中1張記載「蔡旻志」相關資料)、記載「蔡旻志」之放款資料袋1份(內含記載「蔡旻志」、「林文峰」相關資料各1張,及蔡旻志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其父蔡銘陽所簽發面額10萬元本票各1張,其中身分證、健保卡、本票均已發還蔡旻志)、記載「林俊佑」之放款資料袋1份(內含記載「林俊佑」相關資料1張,及林俊佑之身分證及其母林詹金蓮所簽發面額10萬元本票各1張,其中身分證已發還林俊佑),及記載「呆A」之放款記錄資料13張、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記載「二月結表」之薪水報表1張,以及記載「蔡明芳」、「林文峰」、「黃定義」、「謝美慧」、「童睿弘」、「張桔誠」、「林進龍」、「廖景旺」、「蔡鐵國」、「王宇弘」、「廖長生」、「游文章」、「張士志」、「溫麗芬」之放款資料袋合計14份,以及「辰○○」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及印章1只、「許建興」身分證1張、「陳泊錞」汽車駕照1張等物品。
(四)扣得甲○○持有之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日報表(金)10張、日報表(錢)9張、日報表(洪)6張、日報表(黃)10張,及銀行存摺4本、銀行存摺1本(含金融卡、印章)、銀行存摺1本(含印章)、銀行存摺4本(含金融卡),以及郵政存簿儲金簿2本(含金融卡、印章)、郵政存簿儲金簿2本(含金融卡),以及金融卡33張、印章3枚、空白收支日記簿3本、行動電話10支(分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等物品。
(五)扣得崔○陽持有之金融卡1張、商業本票1本、收取利息記錄單2張等物品。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同條第2款)規定「監察對象」為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之事項之一,其目的係在規範聲請機關慎重將事,特定其監察對象,確立實施範圍,以確保人民權益,並釐清監察責任。然此關於受強制處分人之記載方式,相較於傳票、拘票及押票須將「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或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第1款、第77條第2項第1款、第102條第2項第1款),為詳實記載,尚屬有別,而較諸搜索票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第2款但書),則較類似,此乃傳票、拘票及押票係對已確定之人實施偵審,重在維護其防禦權或供證義務;搜索票、通訊監察書則對尚未確定之事證為蒐集,重在隱密(被實施者事先不知情)及真實之發現,兩者顯然有別。故前者法條規定人別須確立,後者則可得而知或未知均屬無妨,應為當然之解釋。良以實施監察之作用,無非欲利用通訊種類、號碼之監察,而蒐集、獲取犯罪之證據,是該通訊種類、號碼等事項,始屬重要之點,衡諸實務,線報之初,相關個人基本資料難免殘缺不全,況我國現今社會,仍存有人頭文化,借用他人名義申辦電訊設備使用者,所在多有,苛責通訊監察書上之監察對象個人基本資料必須詳明記載,即不切實際。倘聲請機關依其僅有之線報而為略載,既非蓄意為不實捏造,而監聽結果,確依核准監聽之電話號碼獲得犯罪證據,縱然所載「監察對象」,並非日後遭起訴之被告,因其彼此間具有一定之關聯性,自無違法可言。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第1項雖定有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之事項,係規範通訊監察書所必須具備之形式要件,但此等事項有時不免因線報來源錯誤,或人為疏失,而有不完全正確、誤寫、缺漏等瑕疵出現,倘客觀上不認為係故意違法,則參照同法第5條第5項及第6條第3項關於違法監聽所得內容或衍生證據,無證據能力規定之反面意旨,當應視其瑕疵情節是否重大而為判斷,非謂一概當然無效。又依法實施通訊監察時,實際上無法預期及控制監聽之通訊內容與範圍,不免偶然監聽得其他犯罪證據資料,參照上揭相同法理,亦應認為非違法取得之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再者,監聽係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始為合法,此觀修正前、後之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然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偵查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未必能保證獲得所受監察罪名之資料,自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可能擴及之範圍。因此,在監聽過程中時而會發生得知「另案」之通訊內容。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若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之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生之證據,不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5項增訂之前、後,悉應予絕對排除,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064、3261、5735、4799、2505、982號判決、98年度臺上字第7782、6122、5120、2244、1408號判決、97年度臺非字第545、97年度臺上字第5111、1961、6155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電話通訊之錄音,係以機器或電腦將電話通訊內容,直接錄在空白錄音帶或電磁紀錄上所製成,並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屬於物證,若非違法取得,自有證據能力。又將該通訊錄音內容翻譯成文字之譯文,如通訊之當事人承認該譯文所載內容屬實或對之並無爭執,法院自毋庸再贅行勘驗以確認該譯文所載與通訊錄音內容相符,而得直接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後,執為認定之依據。復按文書,由公務員製作者,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9條固定有明文,然此所稱文書,係指為使特定之訴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式所製作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據偵查犯罪機關合法監聽所得之錄音帶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雖係文書,然非訴訟行為所應具備之法定程式,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再依據監聽所得錄音帶翻譯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法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再辨認其聲音之必要,故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自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410號、5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下列引用之卷內通訊監察譯文,係司法警察依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酉○○等人使用之行動電話進行合法監聽後,根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製作而成,有通訊監察書((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偵查卷第51-62頁)暨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而檢察官、被告等及選任辯護人等對該等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且本院於審理期日亦已踐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程序,揆諸上述說明,該等通訊監察譯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有罪部分所引用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即就被告戌○○部分,不包括證人即同案被告卯○○、亥○○、酉○○、甲○○及崔浩陽100年9月6日警詢筆錄及酉○○100年9月7日警詢筆錄),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我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之證據為限,否則即應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斷犯罪成立與否之實體證據,惟該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仍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印證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383號、98年度臺上字第6467號、第4029號、第2896號、第23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證人即同案被告酉○○、甲○○於100年9月6日之警詢筆錄,及被告等於偵審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內容,縱無證據能力,惟依上開說明,仍得做為爭執證人、被告等證詞之彈劾證據。
四、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子○○、戌○○均對於上揭共同重利犯行坦承不諱;被告卯○○對於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之重利犯行及如犯罪事實五2所示對丁○○暴力討債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其餘重利犯行及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欄五1①、3、4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伊加入時間係自99年10月25日至99年11月15日。且伊除曾打丁○○一拳外,其餘收帳部分,伊於電話中或與借款人見面時均無何恐嚇情事云云;被告酉○○對於上揭重利犯行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暴力討債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伊沒有暴力討債,於同案被告回報有暴力討債情事時,伊也會稱不要這樣云云;被告甲○○對於上揭重利犯行坦承其主觀上具有重利之犯意聯絡,惟矢口否認有何暴力討債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99年5、6月間,伊已沒有負責放款,故寅○○、丙○○並非由伊負責出面放款。且伊向借款人或其家人催討債務時,未曾暴力討債云云;被告亥○○對於上揭重利犯行坦承其主觀上具有重利之犯意聯絡,惟辯稱:伊在文心路與青海路被查獲過一次後即很少再出去放款,伊不確定己○○該次是否伊負責出面放款。且伊並未暴力討債云云。惟查:
(一)被告子○○、戌○○、卯○○、酉○○、甲○○、亥○○就上揭重利犯行所為之自白,互核大致相符,並與證人即各該被告自己以外之同案被告於警詢(就被告戌○○部分,不含酉○○、甲○○、亥○○、卯○○於100年9月7日警詢及酉○○於100年9月6日警詢證述)及偵審中、證人即少年崔○陽於警詢(就被告戌○○部分,不含崔○陽於100年9月7日警詢證述)及偵審中之證述;證人寅○○、己○○於警詢及偵審中;證人丙○○於偵審中;證人未○○於偵查中;證人辛○○於警詢及審理中;如附表七所示各借款人於警詢中證述;證人張桔誠、許建興、廖長生、蔡明芳、張桂英、張金盛、賴仁傑、張士志、莊媄涵、陳家等借款人於偵查中結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寅○○、庚○○、陳啟家、丁○○借款電子檔案紀錄;0000000000通聯記錄、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寅○○-郵政國內匯款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酉○○於自由時報刊登之借貸廣告;蔡鐵國所開立金額5萬元整之本票1張、童睿弘所開立之本票1張、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陳泊錞、陳泊錞-汽車駕駛執照正面影本1張、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贓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黃定義、黃定義所開立金額10萬元之本票1張、黃定義身分證正面影本1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2年1月3日中管字第1021800002號函文及檢送之己○○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表、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2年1月24日中太字第1020000011號函文及檢送之丙○○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84號、2400號、第2679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77號、100年度簡字第275號判決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2年5月13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20012766號函文、職務報告及檢送天○○報案相關筆錄資料;證人午○○102年5月27日當庭提出之大甲鎮農會匯款委託書、本票影本1張及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函文及所檢送戊○○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和解書;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000010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C楊記帳本1張、A 放款紀錄資料、警方調閱借款地點「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提款機之監視錄影畫面、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莊媄涵質押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查扣現場照片12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筆錄(受搜索人: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筆錄(受搜索人:亥○○)、、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筆錄(受搜索人:少年崔○陽)、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筆錄(受搜索人:宇○○)、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筆錄(受搜索人:甲○○)、扣押物品目錄表;宇○○處查扣之借款人資料4張、放款紀錄資料14張、2月薪水報表1張、辰○○身份證、健保卡、印章、許建興身份證、陳泊錞汽車駕照1張等資料影本;少年崔○陽處查扣收取利息紀錄單2張、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商業本票1本等影本資料;自由時報廣告1張;臺中市○區○○路2段96號3F之5查扣物品照片;臺中市○區○○路2段96號3F之5查扣現場被告座位圖及現場照片;莊媄涵6006-UA號自小客車車輛協議書;遠傳行動電話000000000 0號雙向通聯紀錄及資料查詢;臺灣大哥行動電話大0000000 000號雙向通聯紀錄;中華電信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遠傳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溫麗芬贓物保管單(健保卡、土銀金融卡);溫麗芬土銀金融卡、健保卡、所簽立本票影本(10萬元、15萬元)2張;張士志贓物保管單(身份證);張士志身份證、所簽立本票影本(5萬元)1張;游文彰身份證、所簽立本票影本(10萬元)1張;游文彰贓物保管單(身份證);林進龍所簽立本票影本(5萬元)1張;王宇弘贓物保管單(身份證);王宇弘身份證、所簽立本票影本(8萬元)1張;廖長生所簽立本票影本(5萬元)1張;蔡鐵國所簽立本票影本(5萬元)1張;張桔誠贓物保管單(機車駕照)、張桔誠機車駕照、所簽立本票影本(20萬元)1張;童睿弘所簽立本票影本(3萬元)1張;陳泊錞贓物保管單(身份證)、陳泊錞汽車駕照影本;許建興贓物保管單(身份證)、許建興身份證影本;黃定義贓物保管單(身份證)、黃定義身份證、簽立本票影本(10萬元)1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監字第00014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監聽門號:0000000000號(王先生等1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022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監聽門號:0000000000號(王先生等1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等號行動電話客戶資料查詢;臺中市○區○○路二段96號3樓之5之現場照片4張;查扣隨身碟下載列印之被害人辰○○21人等相關資料;查扣隨身碟下載列印之被害人廖辰章相關資料;查扣隨身碟下載列印之被害人周冠名相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30日儲字第1000109814號函(函送宇○○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記載蔡明芳資料信封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子○○、戌○○、卯○○、酉○○、甲○○、亥○○等人就上揭重利犯行所為自白部分,均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二)且查:
1、證人即被告酉○○於審理中結證稱:卯○○早就沒有做了等語(見本院卷第二第96頁背面),核與被告卯○○所辯情節相符,足認被告卯○○確於100年3月9日被告酉○○等人為警查獲前一段時間即已離開該重利集團。至被告卯○○脫離該重利集團之時間為何乙節,被告卯○○於100年6月28日為警查獲當日係供陳:伊加入時間係99年11月2日,於100年12月13日離開。伊毆打丁○○之日期約為99年11日至25日間云云;嗣於同日偵查中亦辯陳:伊工作時間係99年11月2日至12月13日云云;嗣於101年4月30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又供陳:收帳部分伊只有在99年11月初至12月20日左右有做,後來就沒做了云云;繼於101年12月10日審理中又陳稱:伊於99年11月中旬做到12月25日,繼續做了20多日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核被告卯○○就其究係參與至何時乙節,所辯先後反覆不一,已難遽信。況查,證人庚○○係於99年12月5日借款,嗣於100年1月15日遭被告卯○○等人暴力討債,業據證人庚○○於100年4月9日警詢中證述明確,證人庚○○嗣於審理中亦結證: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均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頁背面-19頁),復有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憑(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偵查卷第32頁)。且庚○○之電子檔內記載有G10字樣,而G10即係綽號小黑之被告卯○○,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酉○○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證在卷(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三第53頁),益徵證人庚○○所證屬實。至被告卯○○雖辯稱:G10是少年崔○陽云云。然查,證人崔○陽於100年5月19日偵查中即結證:伊係於100年1月才加入,伊代號是G11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二P97頁背面),況被告卯○○亦曾直承伊有參與催討庚○○所欠債務等語(另詳後述庚○○遭暴力討債部分之說明),足見被告卯○○此部分所辯要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2、被告子○○於偵查中供稱:伊係自99年4月間加入酉○○所屬重利集團,於100年2月時離開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第68頁),核與同案被告卯○○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供陳:子○○1月份就沒有做了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二第273頁)大致相符。參之,被告子○○於100年3月11日17時34分許,與友人「石頭」通電話時,「石頭」問被告子○○是否沒做了,被告子○○即答以:對啊,過年後就沒做了等語,「石頭」旋即告知被告子○○稱:「小武」中了,「孟可」也中了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偵查卷第189頁),而100年2月2日係除夕(星期三),則被告子○○應係於100年1月底近農曆年時離開,應堪認定。
3、被告戌○○係自99年4月間起方與被告酉○○共同為經營「地下錢莊」之重利犯行,業據被告戌○○供陳不移,參之證人酉○○、宇○○、甲○○於100年9月6日警詢中均證稱:酉○○與戌○○約在99年3月間開始經營地下錢莊等語(見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偵查卷一第249頁背面、255頁背面、259頁背面)。再佐以卷附之記帳資料亦係自99年4月份起方有記帳資料,有該記帳資料在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271頁),堪認被告戌○○此部分供述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4、張金盛於警詢中雖證稱:伊借款之時間係99年8月初某日云云,惟此顯與卷附電子檔資料所載借款時間係100年3月3日不符(見100年度偵字第15271號偵查卷第17頁背面頁),證人張金盛此部分警詢中證述,應係有所誤記,附此指明。
5、賴仁傑於警詢中雖證稱:伊借款之時間係99年11月底某日云云,惟此顯與卷附電子檔資料所載借款時間係100年1月4日不符(見100年度偵字第15271號偵查卷第18頁),證人賴仁傑此部分警詢中證述,應係有所誤記,附此指明。
6、證人溫麗芬借款時間確係100年2月14日,業據溫麗芬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15271號偵查卷第48頁背面),核與扣案本票影本所載發票日期100年2月14日相符(見同上偵卷第73頁),應可認定,卷附電子檔資料所載借款時間100年3月6日,或係有所誤記,或係另筆借款,尚難據此而認證人溫麗芬此部分證述不符。
7、證人廖長生於警詢中雖證稱:伊借款之時間係100年3月7日云云,惟此顯與卷附電子檔資料所載借款時間係99年12月24日不符(見100年度偵字第15271號偵查卷第22頁),證人廖長生此部分警詢中證述,應係有所誤記,附此指明。又起訴書附表誤載證人廖長生借款日期為99年3月12日,應係有所誤載,且起訴附表雖記載卷附本票為日後借款所為,非本案起訴範圍等語,惟卷附本票日期為100年3月7日,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憑(見同上偵卷第101頁),則檢察官雖將廖長生本案借款日期部分誤載為99年3月12日,惟並無礙於廖長生此次借款之同一性,本院並非就廖長生100年3月7日所為借款部分予以審判,附此說明。
8、證人蔡鐵國借款時間確係100年3月7日,業據蔡鐵國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15271號偵查卷第102頁背面),核與扣案本票影本所載發票日期100年3月7日相符(見同上偵卷第105頁),應可認定,卷附電子檔資料所載借款時間100年2月17日,或係有所誤記,或係另筆借款,尚難據此而認證人蔡鐵國此部分證述不符。
9、證人童睿宏借款時間確係100年3月9日,業據童睿宏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15271號偵查卷第115頁背面),核與扣案本票影本所載發票日期100年3月9日相符(見同上偵卷第118頁),應可認定,卷附電子檔資料所載借款時間100年2月15日,或係有所誤記,或係另筆借款,尚難據此而認證人童睿宏此部分證述不符。
10、證人周冠名於警詢中雖證稱:伊借款之時間係99年2月28日云云,惟此顯與卷附電子檔資料所載借款時間係100年2月28日不符(見100年度偵字第9978號偵查卷第46頁),證人周冠名此部分警詢中證述,應係有所誤記,附此指明。
11、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未據扣案,惟另案(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77號,被告為酉○○)借款人蔡旻志、林俊佑均係撥打0000000000電話向自稱「錢先生」之人所屬重利集團成員借款,蔡旻志、林俊佑借款時所簽發之本票及所交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均在宇○○處查扣等節,有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77號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另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57號、1891號、2137號,被告為酉○○)借款人林文峯亦係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自稱「錢先生」之人聯絡借款,林文峯借款時所簽發之本票及所交出之身分證,亦在宇○○處查扣等節,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57、1891號、2137號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係被告酉○○所屬本案重利集團成員供借款人聯絡借款使用乙節,亦足認定。
(三)被告酉○○、甲○○、亥○○、卯○○、少年崔O陽、子○○等人確有暴力討債情事,業據被告卯○○、亥○○、酉○○、少年崔○陽分別供陳如下述,互核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酉○○依據共同正犯回報內容所登打之催討債務紀錄1份在卷可憑(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三第23頁),已足認定:
1、被告卯○○供述情節如下:
(1)卯○○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除直承:伊係於99年11月2日經老大戌○○叫伊去綽號「小虎」之酉○○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美滿東三巷5號所經營小額借貸公司(地下錢莊)上班。伊負責打電腦資料及前往逾期繳利息錢之不特定人住處收帳等語外,並供承:「(據丁○○供述上述借貸公司於100年01月30日派人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打給其,恐嚇說如不依期約日期繳息就要對其不利,及叫小弟到住處找債,當日早上10 時許,就有2名不詳男子到我住家要債,其就說要償還借貸本金2萬元,但是2名不詳男子不同意,要償還所簽立10萬元才可以,我說沒辦法處理,那2名不詳男子其中一名體型壯碩男子,就徒手朝其胸部、腿部搥打,後再由另1名帶眼鏡中等身材男子,就徒手朝我胸部搥打,持續約1、2分鐘,就表示一定要5萬元償還才行,其就沒辦法下被迫同意,他們才離去,約過1星期後,家人介入與借貸公司協調,才匯3萬元給借貸公司,後由上述少年崔○陽將其所質押身分證歸還等情,經其指證甲○○及卯○○分別為上述暴力討債之體型壯碩及帶眼鏡中等身材男子,是否有此事?)有此事,但是日期有誤,..。」、「..丁○○部份是酉○○將丁○○借貸本票影印給甲○○,甲○○就帶我前往丁○○住處討債,因丁○○多次拖延繳息,甲○○不耐性子,叫我毆打丁○○後,他也一起毆打丁○○。」、「(那你現知悉酉○○借貸公司是何人負責接聽電話?何人負責電話催討利息錢?何人負責前往未依約繳息之人討債?)大約甲○○、綽號「吉宏」男子、亥○○、酉○○。甲○○、綽號「吉宏」男子、酉○○。都是甲○○帶頭,帶同我及公司綽號「阿川」男子、綽號「小富」男子、亥○○、崔○陽等人前往未依約繳息之人討債。」、「(那你所知前往未依約繳息之人追討利息錢是用何種暴力手段討債?)有潑漆、噴漆、徒手毆打。」、「( 那你有無知悉借貸公司成員何人有上述潑漆、噴漆、徒手毆打等暴力手段討債?)甲○○帶頭,帶同我及公司綽號「阿川」男子、綽號「小富」男子、亥○○、崔○陽等人。」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一第333-349頁)。
(2)卯○○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證稱:「(現警方再次提示被害人癸○○、壬○○、寅○○、庚○○、陳啟家、丁○○等人供述遭借貸公司派員暴力討債,你是否知悉何人參與暴力討債?)我所知道被害人庚○○有甲○○先電話恐嚇,至於被害人丁○○是由甲○○先言詞恐嚇,後再與我一起徒手毆打。」、「(據甲○○供述未有與你一起對被害人丁○○暴力討債,你作何解釋?)是他到丁○○住處叫他出來,後再叫我動手打被害人丁○○,後他再自己用腳踢他。」、「我在酉○○所經營小額借貸公司工作期間,有聽到綽號「阿川」男子、綽號「小富」男子、或亥○○跟甲○○一起前往未按繳利息錢之人實施暴力討債後回來,均表示都對未按繳利息錢之人住處噴漆後電話告知酉○○,我在公司有聽到酉○○與綽號「阿川」男子、綽號「小富」男子、亥○○、甲○○電話聯繫告知噴漆暴力討債情形。」、「(現警方提示電腦借貸資料檔案紀錄中出巡資料夾內檔案資料,供你指認是何檔案借貸公司有派人有前往處理?)是檔案00000000。」、「(警方提示檔案00000000內載明資料如下:
①.(噴.封家)丙○○戶:...(噴.封家)H:臺中縣太平市長億.. 妻:未○○
②.(交電話.巧) 羅首富..(交電話.巧)妻娘..
③.(噴.封家)步佔榮姐..(噴.封家)兄步佔鍾...
④.(噴.黏.砸)劉良致...
⑤.(噴.黏.砸)王宏棋大妹婿父母...
⑥.林勝典..
⑦.賴正祥...
⑧.(噴.黏.砸)癸○○戶H:臺中縣○○鄉○○路...
⑨.(噴.黏.砸)屠敏男租...(噴.黏.砸)女友名下房子...
⑩.馬軍...
⑪.(噴.黏.砸)洪國棚...
⑫.(噴.黏.砸)李奇霖...
⑬.黃柏元 ...
⑭.寅○○戶H:臺中縣霧峰鄉...
⑮.蔡金洲...
⑯.(噴.黏.砸)何瑞日母...
⑰.(噴.黏.砸)張東遠...
18.吳真谷..(噴.黏.砸)H:臺中市北屯區...以上哪件借貸公司有派人前往其住處暴力討債?)編號8被害人癸○○、編號14被害人寅○○住處資料。」、「(那上述編號8被害人癸○○、編號14被害人寅○○住處資料,酉○○有派公司何人前往處理?如何實施暴力討債?)有甲○○、亥○○、綽號「小富」男子等人。有實施噴漆、砸漆等暴力恐嚇行為,酉○○都叫綽號「小富」男子做砸漆彈,以對未按期繳利息錢實施丟擲恐嚇行為。」、「(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有無補充?)都實在。沒有。」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一第351-355頁)。
(3)卯○○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供承:「(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提示第2次警詢筆錄所附編號1至18丙○○等人之附表〉此資料是你簽名,表示何意?)我知道編號8跟14號「小富」即子○○、甲○○、亥○○有去。我會知道是因為他們會駕駛酉○○提供的車子收帳,車子平常停我家樓下,都是甲○○開車,找我們3個及阿川輪流去,我只有去丁○○那邊,那一次是我跟甲○○去的,編號8跟編號14不是我去的,我工作從11月2日至..。」、「(丁○○警詢及偵訊所述,意見?)有意見,是甲○○叫我動手打他。」、「(「噴」何意?「黏」何意?「封家」何意?「巧」何意?)噴漆。..。」、「(「交電話」何意?)把電話給被害人要他跟我們聯絡。」、「(你於何期間聽到子○○、阿川、亥○○有去暴力討債?)他們那天出去討債時,作何動作,在事發地點上車就回報,因為公司就在我家樓上,我在酉○○旁邊,有聽到他們說「噴」、灑冥紙及丟大便、拿鋁棒砸人家東西,是我做之前他們這樣做,都是甲○○帶頭,因為他是幹部,我有聽過廖英之前去噴漆及砸東西的事蹟,編號8那天是甲○○、亥○○去的,編號14也是甲○○、亥○○去的,另外電子檔一還有他們出巡的表格紀錄,編號8跟14是排甲○○、亥○○。」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二第269-273頁)。
(4)卯○○於100年6月29日本院內勤法官訊問時供承:「(你在警詢中、偵查中所言是否都實在?)都實在。」、「(18位借款人,你有參與暴力討債有哪些?)我的部分是林純一、丁○○,..。」、「(你是如何討債?)我也是甲○○叫我去的,我就打了丁○○..。」、「(酉○○是如何暴力討債?)據我所暸解,他們有噴漆、砸漆,電話恐嚇。」、「( 誰是帶頭的人?)酉○○指示甲○○,然後分配我們工作。我們每個星期六或日會出去出巡,也就是收帳。甲○○帶著我們出去,他會分配何人噴漆,何人砸漆。..。電話部分我是有聽到,若借款人沒有還錢,就會跟借款人用臺語說,現在是當作錢莊沒有人,都不用還錢,我們已經交給討債公司了,要嘛要斷手斷腳,不然就埋掉,我是有聽過酉○○及甲○○罵過,都是幹部在罵,但我沒聽過亥○○罵。」等語(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711號卷第14-15頁)。
(5)卯○○於100年8月26日偵查中供陳:「(是否於99年12月底及100年2月19日到癸○○及天○○住處討債?)..『甲○○說有我就有,他比較清楚』,『我只去過丁○○跟庚○○家,丁○○我有打他,庚○○他家較遠』。」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三第323-325頁)。
(6)卯○○於審理中結證稱:伊等曾有噴漆情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3頁背面)。
2、被告亥○○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直承:「(提示卯○○第2次警詢筆錄所附編號1至18丙○○等人之附表)有哪幾件是甲○○帶你去討債的?)編號1、3、8、9、10、12、16、18。」、「(你曾經或跟你去的人曾經對這些被害人做過噴漆或砸東西或用快乾封住門鎖的事情?)甲○○有叫我去噴紅漆在被害人門上或旁邊牆上,噴「欠錢不還」,若被害人家是紅色就噴黑色,砸東西我沒做,甲○○跟我出去都沒砸東西,快乾封門鎖我不會用,甲○○我也沒看過他有用,但我有幫他買快乾,但卻買錯了。」、「(你對甲○○、卯○○所述,甲○○有帶你去跟寅○○討債,意見?)那應該有去,因為甲○○記性比較好。」、「(提示哪一個是你去噴漆?)編號3姊姊住址、9號租屋處、10號家裡、12號、16號、18號噴阿公住處。」、「(99.12月底是否有跟卯○○去癸○○他家討債?)沒有,我沒跟卯○○出去過,我只有跟甲○○去過,將本票影本交給他家人,請他出面後就離開,第2次他家沒人,甲○○就叫我在地上噴欠錢不還。」(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三第11-13頁);於100年6月29日本院內勤法官訊問時供承:「(你在警訊、偵查時所言是否都實在?)都實在。」、「(你當時是否是自由意識陳述?)是的。」、「(你有說附件上之1、3、8、9、10、12、16、18之暴力討債行為你都有參與?)是,是甲○○帶我去,去投本票,因為有些是大樓無法進去,就將本票交給管理員投入他們的信箱。投本票是為了讓他們家的人知道,他們在外面有積欠款項。每次出去都是2個人,都是甲○○開車,有時載我去,有時載子○○去,也有載卯○○去。」、「(你們都是如何向借款人討債?)一開始會告訴被害人到期的日期,請被害人撥電話給酉○○公司。若借款人拖延還款日期,酉○○就會先聯絡本人,詢問本人為何都沒有聯絡,口氣上還好,之後就會聯絡借款人的家人,告知借款人借款。我們還有噴紅漆在借款人門前,說是欠款不還,還有用快乾把門鎖黏起來。其他我是聽到王河長載子○○出去,他們有用小塑膠袋包紅色油漆。子○○好像也有動手打人。而我的部分只有噴紅漆而已。」、「(甲○○、卯○○是受他人的指示去暴力討債?)卯○○是他自己決定去暴力討債,他在這個集團算是小弟而已。我們都是受酉○○的指示去討債。..。」等語(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711號卷第7-8頁);於100年8月26日偵查中證稱:「(是否有跟甲○○一起去壬○○家?)有去一次,..。」、「(集團中誰吃檳榔?)甲○○之前有吃,..酉○○、子○○、阿川都會吃。」、「(有沒有其他陳述?)癸○○家我跟甲○○去過2次,..。」(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三第323-325頁);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直承:「..我與甲○○有去過癸○○住處一次,是拿本票影本給讓天○○,告知其子癸○○有在面借錢卻聯絡不到,請天○○代為聯絡,然後我們就離開..。」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一第105-111頁);於審理中結證稱:「(請求提示100年聲羈字第711號卷第8頁有關證人亥○○100年6月29日法院羈押庭訊問筆錄)為何你跟法官說「我的部份只有噴紅漆而已」?(提示並告以要旨))好像有啦,事情過那麼久了,我真的不太記得,那2年前了。」、「(在100年6月29日本院內勤法官訊問你時,你是否都有照實講?)有。」、「(你們討債時是否會噴紅漆在借款人的門前?)不一定,有時會有時不會。」、「(噴漆都是誰噴的?)別人我不知道,我有時會噴。」、「(你噴什麼字?)欠錢還錢。」、「(用什麼顏色噴?)紅色。」、「((提示100年聲羈字第711號卷第8頁)你跟法官說欠款不還還有用快乾把門鎖黏起來,你所述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快乾沒有。」、「(你當時為何會跟法官這樣說?)那時聽說有這些手法而已。」、「(聽誰說?)朋友。」、「(是否為本案跟你同地下錢莊的人?)對。」、「(是誰?)甲○○。」、「(甲○○怎麼說?)就是說普通聊天而已,就是也有用快乾把門鎖黏起來,..。」、「(你們是否會用小塑膠袋包紅色油漆?)我不會。」、「(錢莊其他成員會不會?)我是沒看過。」、「(有沒有聽過?)有。」、「(聽過誰說?)我想不起來。」、「((提示100年聲羈字第711號卷第8頁)你跟當時的法官說「其它我是聽到甲○○載子○○出去,他們有用小塑膠袋包紅色油漆」這是什麼意思?請你說明。(提示並告以要旨))有,有包紅色油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頁背面-107頁背面)。
3、被告子○○於100年12月12日偵查中供承:「(甲○○等人帶你們去向被害人噴漆、封鎖等暴力討債的事情,你是否均有參與?)我有跟他們去,我將身分證影本跟本票放在被害人家裡信箱,表示你東西在我這裡要趕快還錢,我只跟甲○○去過,他們1禮拜會去,我自己只跟過2、3次。」等語。
4、被告酉○○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供陳:「我跟崔○陽於100年1月初才認識,..。」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一第67-69頁」;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供陳:「(那你於借貸給不特定人後,如不按期繳納利息錢都如何處理?)我都是將不按期繳納利息錢之不特定人本票影印,統一在每週六或日交給甲○○帶公司不特定一人前往該住所處理。」、「(那你知道甲○○帶公司何人是前往不按期繳納利息錢之不特定人住所?有無輪值或按照順序?)不特定。..借貸公司於每週六或日還是有運作,有的成員在公司接電話,有空的就前往前往不按期繳納利息錢之不特定人住所處理債務。」、「(那上述證人天○○〈被害人癸○○之母親〉指證係卯○○為到天○○住家之言詞恐嚇及對其所晾衣服噴紅漆及推倒在地之理平頭男子,另指證係甲○○及少年崔○陽為上述言詞恐嚇及打破其兒子紀俊龍所有HV-4553號自小客車後座玻璃之戴眼鏡中等身材男子與另一名男子,你有無將癸○○本票將由卯○○、甲○○、少年崔○陽?)有的,將給甲○○處理,是由甲○○帶公司不特定一人前往處理,我不清楚是何人前往處理。」、「(據甲○○筆錄供述是你叫他帶崔○陽前往上述被害人癸○○住處處理債務,你作何解釋?)我沒有印象,照甲○○所供述就應該是我叫甲○○帶崔○陽前往上述被害人癸○○住處處理債務。」、「(那你有無叫甲○○帶卯○○前往上述被害人癸○○住處處理債務?)應該有叫甲○○帶卯○○前往上述被害人癸○○住處處理債務。」、「我有將由壬○○本票將給甲○○帶同公司一人前往壬○○住處討債,但是我所知道都是由甲○○帶同公司一人前往住處討債,至於被害人看到3個人我就不清楚,以及帶何人我不清楚。」、「..都是我將庚○○本票交由甲○○帶同公司1人前往庚○○住處討債..。」、「..(我)有交代甲○○帶公司一人前往丁○○住處討債。..。」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一第71-83頁);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供稱:「..我知道他(卯○○)個性較烈,..我只承認有噴欠錢還錢的漆,我承認卯○○第2次警詢筆錄1至18附表是我打的,但是他們回報我的時候,..。」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239-241頁)。
5、被告甲○○①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供承:「(對丁○○警詢跟偵訊所述,意見?)我跟卯○○去過他家2次,第一次是好好講,隔一禮拜後再去,講沒幾句話,卯○○就動手打他,..。」、「(癸○○被討債部分亥○○有去嗎?)印象中我有帶亥○○去。」、「(壬○○警詢及偵訊所述,意見?)我有拿本票去,他爸腰錐有問題,並拿失蹤人口給我看,我跟子○○或亥○○去的,酉○○說6萬分期,每月還5000。」、「(卯○○跟你分工為何?)六、日我會帶卯○○或酉○○指派誰跟我去,我就帶誰去。」、「(提示卯○○第2次警詢筆錄所附的編號1至18丙○○等人的附表)是否是你帶卯○○或亥○○或其他酉○○指派的人去找債?)是。」、「(「封家」?) 買快乾將家裡門鎖黏死。」、「(「巧」?)用談的。」、「(黏」?)同封家之意。」、「(附表之被害人是何時至何時被暴力討債?)去年9月至10月。」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二第75-79頁);②於100年6月29日本院內勤法官訊問時供承:「..卯○○有動手打人,..。」、「(附表18件被害人部分,你有參與的有哪些?)這18件都是我載他們〈綽號小富、亥○○、卯○○〉去的,後面還有崔○陽也有去。」、「(你指示他們做何行為?)酉○○指派何人跟我一起出巡後,他就會告訴我們要作什麼事情。附件上面噴、封家、黏、砸、交電話、巧就是酉○○指示我們要作甚麼事。噴代表噴漆,如果沒有人的話。黏就是將大門鎖頭黏起來,用快乾膠。砸就是看情況,就是砸油漆。交電話就是送本票過去,然後送電話過去。巧是一定要遇到他們家人,告訴他們他們的小孩欠我們錢,然後看怎麼處理。」等語(見100年度聲羈字第711號卷第19-20頁);③於100年8月9日偵查中供承:「(對紀乙○○警詢所述,意見?)..我只跟亥○○去,崔○陽是100年元月才進來公司,..。」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308頁);④於100年8月26日偵查中供承:「(紀乙○○於偵訊中指認你與一少年及一成年人前往討債,該少年及成年人各為何人?)少年不是崔○陽,成年人是亥○○,紀乙○○家我只去過1次,..崔○陽1月份才加入我們,我是99年10月去紀乙○○家,..。」、「(〈提示0000000000監聽電話譯文〉1月14日是何人向陳啟家討債?)陳啟家從未繳過半次利息,我跟陳啟家都說,你沒繳利息,我就賣掉車子,我承認是我跟他講這一通電話。」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31 9-320頁);⑤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在法院羈押庭該次所做的筆錄中說「酉○○指派何人跟我一起出巡後,他就會告訴我們要做什麼事情,附件上面的噴、黏、砸、交電話、喬就是酉○○指示我們要做什麼事情,噴代表噴漆、黏就是將大門的鎖頭用快乾劑黏起來、砸就是看情況砸油漆、交電話就是送本票、喬就是一定要遇到他們家人,這些供述是否都是事實?(提示並告以要旨))事實。」、「((提示100年聲羈字第711號卷第8頁)你剛才證稱你們去找被害人討債,被害人如果不還錢你們就不了了之,但證人亥○○在本院100年6月29日內勤法官訊問時說「你們還會噴紅漆在借款人的門前,欠款不還還有用快乾把門鎖黏起來,其它我是聽到甲○○載子○○出去,他們有用小塑膠袋包紅色油漆,子○○好像也有動手打人,而我的部份只有噴紅漆而已」,跟你的證述內容不符,是誰說謊?(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剛剛有承認那些事情我有做,只是本案那6個人沒有。」、「(所以是否確實有做這些事?)是,只是不是本案那6個被害人。」、「(那是哪幾個被害人有做?)客人太多真的都忘記了。」、「(你既然忘記哪些客人有做,為何記得本件6個被害人沒有做?)不知如何回答。」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13頁背面-115頁)。
6、證人崔○陽於100年5月19日偵查中證稱:伊有負責收款,被害人天○○部分,伊有與甲○○去,是酉○○叫去的,去時對方不還錢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二第97-99頁);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證稱:「(天○○〈癸○○之母親〉、壬○○、寅○○、庚○○、陳啟家、丁○○等6人筆錄指稱你們有暴力討債之行為是否知悉?是否教唆或交付?有無報酬?)我與甲○○有去過癸○○住處一次,我們先拿本票影本給讓天○○,之後我先回到車上,甲○○則與天○○講話過1分鐘後才回到車上,然後我們就離開。..。」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卷第3-4頁);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證稱:「(據犯嫌酉○○供述借貸公司都是將不按期繳納利息錢之不特定人本票影印,統一在每週六或日將給甲○○帶公司不特定一人前往該住所處理?)有的。」、「我是跟隨甲○○前往被害人癸○○其住處討債,『我聽到甲○○回電給酉○○表示有拿石頭砸車,實施暴力討債行為』。」等語(見100年他字第2324 號卷第5-6頁);於100年6月29日偵查中證稱:伊是100年1月加入,代號是G11,甲○○有帶伊出去討債過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卷第94頁);於100年8月29日偵查中直承:「( 紀乙○○還是指認你,意見?)..我好像有去過,我跟甲○○去,我沒跟卯○○去過。」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323-325頁)。
(四)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五1部分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癸○○於警詢及偵審中證稱:伊確有積欠上開欠款未還等語明確(見100年他字第2324號卷第9-13頁、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二第103-10 5頁、本院卷一第153-154頁),並有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憑(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一第85頁),且經證人天○○(即癸○○之母)於警詢及偵審中結證綦詳(詳見下列記載),核與被告卯○○於100年6月28日第2次警詢中證稱:借貸公司有派人前往被害人癸○○住處暴力討債,甲○○、亥○○、綽號「小富」男子等子有參與癸○○、寅○○暴力討債,其等有實施噴漆、砸漆等暴力恐嚇行為,酉○○都叫綽號「小富」男子做砸漆彈,以對未按期繳利息錢實施丟擲恐嚇行為等語;被告甲○○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直承:「(對癸○○及天○○警詢所述,意見?)『我跟卯○○有去過』,我拿本票放在門縫就離開了,沒人在場,『我跟崔○陽去時有遇到他媽媽』,就親手交給他媽媽本票,告知他希望他兒子還錢,就離開了。」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二第75-79頁)、於100年8月26日偵查中供承:伊與崔○陽去該次,伊有看見車窗玻璃破了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319-320頁);及證人崔○陽上揭於警偵訊中證述情節相吻合。且證人崔○陽於102年3月25日審理中亦再度結證稱:伊於100年1月初加入本件地下錢莊,伊負責跟客人收錢,如果遇到借款的客人沒有按時繳交利息或沒有按時還款時,伊有參與處理伊有跟甲○○去找天○○,那天伊沒有跟天○○講話,當日是酉○○叫伊與甲○○去,伊於100年6月28日在第四分局偵查隊所製作之調查筆錄中提到伊是跟隨甲○○前往被害人癸○○其住處討債,伊聽到甲○○回電給酉○○表示有拿石頭砸車等內容是出於伊自己的意思陳述,伊確實有聽到甲○○回電給酉○○,伊是在車內聽到甲○○向酉○○回報說他有砸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2頁背面-68頁),亦與證人卯○○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證陳:他們出去討債時,作何動作,在事發地點上車就回報等語相符。參之,被告甲○○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供承:「(根據證人天○○筆錄中指稱,於100年2月19日14時許,你與崔○陽、卯○○等人曾到其住處言詞恐嚇,並打破紀俊龍所有HV45 53號自小客車後座玻璃,且對其所晾衣服噴紅漆並推倒晾衣架是否正確?)那一天是酉○○叫我帶崔○陽去的,我們去的時候他們家中沒人,我將癸○○向我們借貸時所簽的本票影本夾在他們家門縫後要離開時,他媽媽正好騎機車回來,我就表明身份說兒子在外面有欠錢,請她打那張本票影本後面的電話跟鄒宗處理,我們就離開了。第二次到癸○○住處是跟卯○○去的..。」云云(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一第91-99頁);於102年3月25日審理中亦直承:伊有與崔○陽去找過天○○,印象中伊去過2、3次,伊跟證人天○○接觸到的有2次等語,已足認證人天○○所證情節非虛。況核諸被告酉○○依據共同正犯回報內容所登打之催討債務紀錄,就被害人癸○○部分載明:「8(噴.黏.砸)癸○○」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三第23頁);及被告酉○○所屬重利集團用以催討帳款使用之電話0000000000號,確有於100年2月24日下午撥打癸○○之父紀國村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且於電話中揚稱:下一次就不是玻璃而已,沒有幾萬塊的事情,你們又不處理,只好破壞來抵債等語,亦有通訊監察文譯在卷可憑(見同上偵卷第91頁),益證證人天○○所證情節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茲補詳載證人天○○證述情節如下:
①、證人天○○於100年4月6日警詢中證稱:「(那你家中有人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有的,是我先生紀國村。」、「(現警方提示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0年02月24日下午15時59分41秒,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你們「俊和」的事不管了嗎? B:〈男聲〉你找他啊,頭尾我都不知道,我警告你哦你的情形我已經那個了哦告訴你A:下一次就不是玻璃而已呢B:我等你啦,有種你出來啦…A:沒有幾萬塊的事你們又不處理,只好破壞來抵債啊B:那你找我太太幹嗎是她借的嗎A:沒關係啦下次就不是這樣了啦,你是否知道上述情事?)我先生回到家有告訴我這件事。」、「(那上述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用男子表示下一次就不是玻璃而已呢,是否有到你住家做暴力討債?)有的,共2次暴力討債。」、「(請你詳細說明上述遭受兩次暴力討債情形內容?)我是於99年12月底〈正確時間不記得〉在住家休息時,有一名理平頭男子到我家表示,我兒子癸○○於99年04月21日有向他們借貸公司借錢,並提示我兒子所簽立本票,及質押身分證影本,但是都沒有繳利息,我說都不知道,他就對我說都不處理,沒關係之類恐嚇語氣,他話說完然後轉頭離去,我不以為意剛走回客廳時,看到那名男子有噴紅漆在庭院晾衣服上,並將晾衣架推倒。另外,我於100年2月19日下午14時許在住家休息時,有2名男子到我家找我兒子癸○○,其中一名戴眼鏡中等身材男子表示我兒子癸○○於99年04月21日有向他們借貸公司借錢,並提示我兒子所簽立本票,及質押身分證影本,但是都沒有繳利息,我說都不知道,他就對我說都不處理,沒關係之類恐嚇語氣,他們話說完然後轉頭離去,我不以為意剛走回客廳時,我聽到有玻璃破碎聲,我就跑出去,就看到一名戴眼鏡中等身材男子與另一名男子就用跑的離開我住家,另外看到我兒子紀俊龍所有HV -4553號自小客車後座玻璃被打破,所以我肯定是他們所為。不久,我先生紀國村使用手機0000000000行動電話就接獲上述恐嚇電話。」、「(你是否能提供你兒子癸○○所簽立本票?)有的,我現提供上述借貸公司人員給的我兒子癸○○所簽立本票,及所質押身分證影本。」等語明確,且於警詢中明確指認並證稱照片編號15之被告卯○○即為99年12月底至伊住家言詞恐嚇及對伊所晾衣服噴紅漆及推倒在地之理平頭男子。照片編號10之被告甲○○、編號14之少年崔○陽為上即為上揭於100年2月19日為言詞恐嚇及打破紀俊龍所有HV-4553號自小客車後座玻璃之戴眼鏡中等身材男子與另一名男子等語在卷(見100年他字第2324號偵查卷第16-18頁)。
②、證人天○○於100年4月26日偵查中復證稱:伊第一次只看到一人即編號15號之人,另一位沒進來伊不知道。編號15號之人說你都不知道,你會很好過,之後就出去,一下子又回來在我晾的衣服及推倒晾衣架,之後就走。之後有不明來電的電話,伊都不接。100年2月19日他們就來了2個人問伊要如何處理,伊說伊不知道,他說講不知道就可以了嗎?伊說要怎麼辦,之後伊轉身回房子裡不到5秒,伊家車子後座窗戶玻璃被砸了,伊在車內及車外各撿到1塊石頭。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編號10號、14號即為砸車之2人。100年2月24日對方有打電話給伊先生說伊兒子借錢不還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二第87-91頁)。
③、證人天○○於102年3月25日審理中結證稱:「在99年12月間時,有無因為妳兒子癸○○的金錢債務問題而有人去妳家要錢?)有。」、「總共好像有3次,第1次沒什麼事,第2次是噴漆,把我的曬衣架都砸掉,最後1次是因為我們車子在那邊,就砸車子玻璃。」、「(妳在警詢中講的是2次,99年12月跟100年2月,99年12月的情形為何?)第一次是噴漆,情況是2個人來,就說妳兒子在我們那邊借錢,我說可是他人不在我也不曉得,是不是等他回來在商量一下,他就說好就出去了,出去一下就聽到曬衣架乒乒乓乓聲,我就出去看,衣架、衣服就都噴漆。」、「(噴什麼漆?)紅色的,鐵力士那種。」、「沒有寫字,單純噴顏色。」、「(當時有幾人去?)2個人。」、「(為何跟警察說有一個理平頭的男子到我家表示?)他問我認識哪一個,講話是理平頭那個人跟我講跟我對話,另一個在旁邊沒有開口。」、「(所以妳當時跟警察說有一個理平頭的來跟妳表示,是否指講話的那一個人?)對。」、「(是否講完之後就馬上到外面噴漆?)講完後我進來,我看他們已經走了,一下子又返回來,我是聽到曬衣架乒乒乓乓的聲音,我出去一看,他們已經噴完走了。」、「(噴漆之後有無跟妳說些什麼話或什麼動作?)沒有,噴完就走了。」、「(當時有男子到妳家的情況妳是否記得?)記得。」、「他就到我們家,他說那妳兒子欠錢怎麼辦。我說我兒子現在不在,也是要等他回來才有辦法解決,我也不曉得。他說妳都不曉得。我說對,我都不曉得。他說好沒關係,就出去了。出去一下子,門剛關起來走不到3步我就聽到乓的一聲,我跑出去看就有看到一個人的背影走出去這樣,我後來在地上撿到2顆大石頭,一顆在車子裡面後座那邊。」、「請看看在庭被告,其中有無在10 0年2月19日去妳家討債的人?(檢察官請證人當庭指認))有,戴眼鏡的這位(證人當庭手指比著被告甲○○)。」、「..(甲○○說你)不管就對了。我說對啊,我也沒辦法管,因為他在裡面。他說好,就出去了。我想說有的講話很客氣,出去就沒事,我不曉得出去一下就乓一聲,有砸東西的聲音,我跑出去看,我看到他的背影,他們有開車,有2顆石頭,一塊在後座一塊在車上。」、「(當時他們做砸玻璃的這個動作,妳是否會害怕?)那時候會怕。」、「(妳之前有跟警察講說,那個討債的人有對妳說「都不處理,沒有關係」這些話,恐嚇的語氣,有無講這些內容?) 應該是這樣子,他有這樣講。」、「(除了99年12月底及100 年2月19日這兩次是討債的情況之外,還有無其他?)有一次我們不在家,回來地上有噴漆,噴欠錢不還,我不知道是誰,因為我不在家,回來才看到。」、「(在100年4月6日警詢筆錄,警察是否有提示當時0000000000跟0000000000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給妳看過?)對。」、「內容也是要錢,因為我先生在公司也很吵沒有聽很清楚,他意思說是要錢的,他講什麼,因為很吵有時候電話也聽不清楚。」、「(妳剛才說99年12月底一次、100年2月19日一次,就妳的記憶,這2次去的人是否相同?)不一樣。」、「(這2次是否都是同一筆債務?)同一筆。」、「(100年2月19日車子被砸時,妳有無看到那個人在砸車的動作?)怎麼可能看得到,我沒有注意到,我就聽到聲音跑出來,他又沒有說我要砸妳的車,我怎麼可能在裡面看。」、「(那天去是幾個人?)2個人。」、「(妳說妳出去看時就只剩一個人背影?)就看到一個人背影走上車。」、「(妳說有2個人去,那另一個人做什麼?) 另一個人上次有在少年法庭,我也有去當證人。」、「(妳看到的背影是何人?(法官證人當庭指認))(證人當庭指認被告甲○○),講的時候也只有他跟我單獨對話。」、「(妳說砸車子這次,甲○○跟妳談話討論妳兒子的債務時,是否沒有說任何恐嚇言語?)當下在講的時候沒有,他要走的時候說「妳就不處理就對了啦」這樣子,我說我不知道也沒辦法處理,他就說好後就走了。」、「(妳所謂的背影,去見面時是否穿同樣的衣服?)是。」、「(妳住的地方白天是否經常會有人來人往?)沒什麼人,我們鄉下地方。」、「(妳之前在警詢中有提到說卯○○就是當時去妳家恐嚇並且對妳曬的衣服噴漆的事,妳說的話是否實在?)實在。」、「(妳在警詢中有提到(警察有給妳指認)妳說卯○○就是第一次去的其中一個,妳當時所說是否實在?)實在。」、「(剛才出去的證人崔○陽跟在庭的甲○○,在警詢中妳指認他們2個是第2次去妳家的,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被告甲○○問:妳兒子在外面欠錢的事妳是否知道?)我不知道,你們來要錢我才知道。」、「(被告甲○○問:妳記得我第2次去妳家找妳時,妳說我講話都很客氣,妳是否跟我講說「才沒多久有人來討過你們又來」的話?)是。」、「(提示100年度少年偵字卷第74號第92頁背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妳在警詢中曾經指認那2次去的人,當時妳是否都依妳的印象據實指認?(提示並告以要旨))跟他一起去的我知道。」、「(警察問妳時有拿照片給妳指認,當時是否依妳的記憶照實指認?)對。」、「(妳剛才說有人噴漆、弄倒衣架那次,他們紅漆噴在何處?)隨便噴,有衣服、衣架、地上也有。」、「(衣架有無損壞?)沒有,那個是很重的鐵,沒有壞掉。」、「(是否只是被弄倒而已?)答是,衣服有搓破。」、「(噴漆那一次,他們所說的話或所做的事或加起來有無讓妳感到心裡害怕?)是不會很怕,我想如果是噴漆的話是不會很怕,但有點怕而已。」、「(有點怕是怕什麼?)我怕這樣常常來,因為之前有聽人家說過怎樣怎樣,我怕如果我不在小孩子在家會怎樣。」、「(是怕何人或何東西受到傷害?)人,怕2個孫子受到傷害。」、「(砸毀車子玻璃那次,他們說的話,有無什麼話無論內容或語氣,讓妳感到害怕的?)只是說「妳不處理就對了」,我說我也沒辦法,他就說「好啦」這樣,怕也是怕如果我不在會不會對小朋友怎樣,或是有什麼事。」、「(他們把玻璃砸毀,妳看到妳是否會害怕?)會,會怕這次砸車子,下次不知道要砸什麼。」、「(提示100年度偵卷第14673號卷二第89頁偵訊筆錄,檢察官問妳,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是否為那2個人,妳說第1次我只看到1個人,編號15號,另外1個沒有進來我不知道,妳跟檢察官說是編號15號,剛才提示給你看照片的那一個,到底是哪一個,請妳確定?)應該是。」、「..照片我記得是照片上的人沒錯。」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42頁背面-52頁)。
(五)如犯罪事實欄五2部分所示犯罪事實部分:
(1)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雖證稱:伊係於99年12月底借款,嗣於100年1月30日遭被告卯○○與甲○○暴力討債云云。惟人之記憶常隨時間經過而趨模糊,證人丁○○於審理中亦結證:就日期部分伊不太記得等語。況查丁○○借款日期應為99年10月29日,有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憑(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偵查卷第42頁),且依卷附之呆帳紀錄,丁○○原係遭列為B店呆帳,惟其上復記載「12*13、12*22巡」等字,嗣復經劃X並記載「清」字,有呆帳紀錄在卷可考(見100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偵查卷第257頁),則被告卯○○一再供稱:此部分案發時間並非100年1月30日等語,應可採信。且依上開紀錄以觀,此部分犯罪事實發生時間應在99年12月下旬某日,亦堪認定。又衡諸吾人日常生活經驗,對事件發生之內容過程有所記憶,唯對發生日期則有所誤記,亦在常情之內,是證人丁○○就日期部分縱有所誤記,亦難因此而認為其全部證述均不可採,仍應綜合卷存事證予以審認,合此指明。
(2)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五2部分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丁○○於警詢及偵審中證述綦詳 (另詳後述),核與證人卯○○於警詢及偵審中自白情節相符,且證人即被告卯○○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即證陳:丁○○所陳遭暴力討債之情節,確有此事。該次係酉○○將丁○○借貸本票影印給甲○○,甲○○帶伊前往丁○○住處討債,因丁○○多次拖延繳息,甲○○不耐性子,叫伊毆打丁○○後,他也一起毆打丁○○,被害人丁○○是由甲○○先言詞恐嚇,後再與伊一起徒手毆打等語;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證陳:是甲○○叫伊動手打丁○○等語;於100年6月29日內勤法官訊問時供稱:伊有參與向丁○○暴力討債,甲○○叫我去,伊就打了丁○○。據伊了解,酉○○他們有噴漆、砸漆,電話恐嚇等語。此外,復有丁○○借貸資料檔案紀錄在卷可按(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卷第42頁)。又被告甲○○於100年6月28日偵查中亦曾直承:「(對丁○○警詢跟偵訊所述,意見?)我跟卯○○去過他家2次,第一次是好好講,隔一禮拜後再去,講沒幾句話,『卯○○就動手打他』..。」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二第75-79頁),被告甲○○空言否認有對丁○○為何暴力行為云云,要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茲詳述證人丁○○證述情節如下:
①、證人丁○○於100年4月5日警詢中證稱: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編號12號之亥○○為當初與伊接洽借貸及簽立本票之男子,編號14號之少年崔○陽為嗣後伊還清借貸金額後,將伊所質押身分證還給伊之少年。借貸公司有派人對伊暴力討債。伊因家裡因素繳息日期有延後,借貸公司人員打電話恐嚇伊說如不依期約日期繳息就要對伊不利,及叫小弟到我住處找債,當日早上10時許,就有2名不詳男子到伊住家要債,伊說要償還借貸本金,但該2名不詳男子不同意,伊說沒辦法處理,那2名不詳男子其中一名體型壯碩男子 (按即為被告卯○○),就徒手朝伊胸部、腿部搥打,後再由另1名帶眼鏡中等身材男子 (按即為被告甲○○),就徒手朝伊胸部搥打,持續約1、2分鐘,並表示一定要償還5萬元才行,伊沒辦法下被迫同意,他們才離去,約過1星期後,家人介入與借貸公司協調,才匯3萬元予借貸公司,後由上述少年丑○○將伊所質押身分證歸還。經伊依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中指認結果,被告卯○○即為暴力討債之體型壯碩子,甲○○即為帶眼鏡之中等身材男子等語 (見100年他字第2324號卷第39-41頁)
②、證人丁○○於100年4月26日偵查中證稱:伊係第1次跟他們借錢,約在青海路跟文心路交叉口,伊跟他們借2萬元,每1萬元利息2000元,10天1期,利息是轉帳給他們,伊實際拿1萬5000元,利息4000元,1000元證件保管費,有簽10萬元本票跟押身份證,伊繳過3次利息,後來有還本金,第4次時他們向伊拿3萬元,因伊有延誤所以有罰金。對方有派2人來伊家找伊催討債務,並對伊說不還的話要對伊不利,當天2人都有在伊家巷子口用拳頭跟腳踢伊等語 (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二第87-91頁)。
③、證人丁○○於101年8月7日審理中結證稱:伊借款後,因伊延期還款,所以對方有2人來找伊要追討欠款,該2人約伊出去到伊家附近,對方有故意推伊,有一個把伊抓過來,然後就稍微推打1下,就手肘打伊身體,當天那2個人就是現在庭之被告卯○○、甲○○,卯○○有推伊,甲○○也有推到伊,伊有被碰撞打幾下,伊現只記得他們一直叫伊趕快還錢,也有說如果沒有還的話要自己負責。他們當時推伊,要伊還錢並對伊說後果伊要自行負責,伊會害怕。警察跟檢察官問伊時,伊有有依照當時記憶照實回答。伊於警偵訊中說他們有派2個人到伊家找伊追討債務,跟伊說不還的話要對伊不利,伊趕緊求他們,當天2人都有用拳頭跟腳踢伊,在伊家巷口動粗等語均屬實在,那天卯○○、甲○○2個人都有說不還的話要對伊不利,伊聽到這些話會害怕,怕對方會傷害伊。酉○○、卯○○及甲○○後來有跟伊和解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9-184頁)。
(3)證人丁○○於審理中雖曾一度證稱:卯○○打伊時,甲○○有說好了,甲○○是要阻擋卯○○時有推到伊云云。惟證人丁○○既曾遭被告等人毆打暴力討債,且因畏懼旋即籌錢清償,事後復已與被告等達成和解,則其於審理中基於畏懼及不再追究之心態下,以有利於被告之言詞陳述當時遭暴力討債經過,即在常情之內,況證人丁○○於審理中亦已再度陳明其於警偵訊中所言均實在等語,而其於警偵訊中所述,亦確與證人即被告卯○○於警偵訊中所言相符,自難遽為有利於被告甲○○之認定,附此敘明。
(六)如犯罪事實欄五3部分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庚○○於警詢及偵審中結證在卷(詳後述),核與被告酉○○於100年6月28日警詢中供承:伊確有將庚○○於借款時所簽發之本票交由被告甲○○帶同公司1人前往庚○○住處討債等語,及被告卯○○於100年8月26日偵查中直承:伊有去過丁○○跟庚○○家,丁○○伊有打他,庚○○他家較遠等語;於審理中直承:伊有去找過庚○○之母親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0頁背面、181頁背面、184頁)情節相符。復有庚○○借貸資料電子檔案紀錄在卷可稽(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卷第32頁)。至證人庚○○於審理中雖曾一度證稱:100年1月15日該日伊不在家,伊係事後聽母親轉述,伊聽到對方所說的上揭恐嚇言詞,伊不會害怕云云。惟確有人去找證人庚○○之母親地○○催討庚○○積欠之債務,業據證人地○○於審理中結證無誤(見本院卷二第175頁背面-181頁),則被告卯○○等人多次前往找庚○○催討債務而曾分別與地○○及庚○○本人接洽,亦在常情之內。況證人庚○○嗣於審理中亦結證:伊不想追究了可以嗎,伊知道伊於警偵訊中所述情節,當時所述實在,伊聽到對方所陳恐嚇言詞,確實會害怕。另伊來開庭之前,曾接到不知是何被告的太太打電話予伊,請伊不要出來指證等語在卷。是參之,遭暴力討債之人因心存恐懼不敢再面對對方而不敢出庭做證(此並有丙○○所陳:伊係有家庭的人不敢出面做證之請假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5頁))或到庭後不敢再當著被告等人的面再為具體詳實之證述,本在常情之內。更何況證人庚○○於審理中亦當庭陳明伊想事情過去就算了,該次之後,對方就沒有再去伊家騷擾了等語,自難僅因庚○○曾一度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證述,即謂其證述全不足採信,附此說明。茲詳述證人庚○○證述情節如下:①證人庚○○於100年4月9日警詢中證稱:「(那你有無遭受暴力或其他不法侵害方式討債?)我是於100年01月15日下午14時30分許,在我家遇到借貸公司派3名不詳男子來討債,其中一名理平頭、體型壯碩之男子表示如果不還錢的話,要我的一支手或一支腳〈臺語〉,如果要處理的話,要償還15萬元,我表示我無力償還,僅能先付利息錢6000元,那他立即表示馬上要見到我付6000元,要不然要把我帶走,我就立即籌到6000元給他,他收到錢後另表示如果往後未有準時繳利息,就要把我帶到山上埋掉等語後離去。」、「(現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中,可能有上述對你暴力討債之男子,亦或沒有上述對你暴力討債之男子,請你指認何編號為犯罪嫌疑人?)分別為編號15號為上述暴力討債之理平頭、體型壯碩之男子。」、「(現警方提示編號15為卯○○..是否為暴力討債之理平頭、體型壯碩之男子?)是的。」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卷第29-31頁);②嗣於100年5月26日偵查中證稱:「((是否看到葉時怡?)有,他在外面確定不是他,應該是卯○○。」(見100年度偵字第14 673號卷二第305頁);③於101年8月13日審理中結證稱:「(還款過程他們有沒有用不當方式向你催討這筆債務?)曾經有到我家去過一次。」、「(實際情況怎樣?)因為他們第1次到我家的時候,我並不在,我後來回家有聽我媽媽說有一群來家裡面要錢,然後很兇,...。」、「(這些事情是誰跟你講的?)我媽媽。」、「我是沒有關係,因為事情是自己做的,我覺得他們打擾到我家人是比較不好,事情過那麼久了,也不會說有什麼生氣之類的,就想說算了。」、「(因為你在警察局是說你在99 年12月5日去借3萬元,請問你在99年12月間或者在12月之前你有沒有向其他地下錢莊借錢?)沒有。」、「這一次你在警局作筆錄你有跟警察表示說:跟你討債的三個人有跟你家人說「他立即表示馬上要見到你付6000元,不然要把你帶走,當時你立即籌到6000元給他,他收到錢後另外表示如果往後沒有準時付利息,就要把你帶到山上去埋掉」,這些話是誰跟你講的?)沒有要把我埋掉。」、「(請求審判長提示100年他字2324號卷第30頁背面)你說你在100年1月15日下午2點30分在你家遇到借貸公司派不詳3名不詳男子來討債,其中一個理平頭、體型壯碩男子表示如果不還錢的話,要我的一隻手或一隻腳(臺語),如果要處理的話,要償還新臺幣15萬元,我表示我無力償還,僅能先付利息新臺幣6000元,他立即表示馬上要見到我付6000元,要不然要把我帶走,我就立即籌到6000元給他,他收到錢後另表示往後如果沒有準時繳利息,就要把我帶到山上埋掉等語後離去,為何你那時候講的跟今天講的截然不同?(提示並告以要旨))我知道,可是如果我說不想追究了,可以嗎。」、「(你當時的情形是今天講的對,還是在警察局講的對?)當時在警察局講的才對。」、「(那天你是不是在場?)對。」、「(開庭前有沒有錢莊的人跟你接觸,叫你今天來要怎麼陳述?)沒有錢莊的人跟我接觸,很久之前我有接到一通電話,可能是某位被告的太太有打電話給我,叫我不要出庭指證。」、「(100年1月15日下午2點30分左右借貸公司3名男子去你家討債,當時你確實在場是不是?)是。」、「(就100年1月15日下午那天暴力討債的過程,就你的記憶現在比較清楚,還是你在100年4月9日警察局作筆錄時記的比較清楚?)當時比較清楚,因為事情還沒過很久。」、「(在警察局問你時,你有沒有依照你的記憶據實陳述?)有。」、「(在警察局警察讓你指認討債男子時,你是不是也依照你的記憶據實去指認的嗎?)是。」、「(那天去你家討債的人說:如果不還錢,要你的一隻手一隻腳,當時你會不會害怕?)會。」、「(他們說如果沒有付的話要把你帶走,你聽到這個話會不會害怕?)會。」、「(他們有沒有留下聯絡電話給你?)聯絡電話那時候我有,我有他們金先生的電話。」、「(你如何知道這3個人是哪家債務公司的?)我只有跟一家錢莊借過錢而已。」、「(當時在警察局作筆錄時,警察或其他人有沒有教你要怎麼講?)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頁背面-20頁)。
(七)如犯罪事實欄五4部分所示犯罪事實部分:
1、本件確係被告甲○○、亥○○一起去找午○○催討債務,業經被告甲○○、亥○○於審理中直承屬實(見本院卷三第231頁)。且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五4部分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未○○之母午○○於102年5月27日審理中(見本院卷三第134-144頁)結證綦詳,核與證人申○○(即未○○之父)、黃樹木(即未○○之兄)於審理中結證(見本院卷三第129頁背面-132頁、132頁-134頁)情節相符,並與證人丙○○、未○○於101年2月10偵查中結證(見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卷二第290-291頁)情節相符。參之,卷附之催討債務紀錄,亦載明「1(噴、封家)丙○○」等字樣,有該紀錄在卷可憑(見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偵查卷三第23頁)。且證人午○○尚且不知其女未○○有與丙○○結婚,且未○○亦向其表示沒有向他人借錢,則午○○若非確因遭暴力討債而心生畏懼,豈有於此情況下代未○○、丙○○清償債務之理,足見證人午○○所證情節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此外,復有證人午○○庭呈之匯款委託書影本(見本院卷三第149頁)、丙○○、未○○簽發之本票影本及身分證影本(其上寫有林先生0000000000等字樣,見同上卷第150頁)在卷可稽。再戊○○之上開帳戶確係被告等所屬重利集團在使用乙節,亦經被告酉○○於審理中(見本院卷三第138頁背面)、戌○○於審理中(見本院卷三第144頁背面)分別供承在卷,並經證人戊○○到庭結證無訛(見本院卷三第210-212頁),復有0000000000使用人資料(見本院卷三第156頁)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函及所檢附之戊○○上開帳戶開戶資料(見本院卷三第180-182頁)在卷可憑。被告甲○○、亥○○事後空言否認有為暴力討債行為云云,要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茲詳述證人午○○、申○○、黃樹木證述情節如下:
(1)證人午○○於審理中結證稱:「(妳的女兒未○○或是她先生丙○○,有跟地下錢莊借錢這件事情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妳是否知道有人去妳家噴漆?)知道。」、「好像是寫欠錢不還。」、「..別人跟我說(上面的字是)『欠錢不還』,我就覺得奇怪,我們又沒有欠別人錢,為什麼會這樣。」、「(會不會感到害怕?)怕也是會害怕,老人家當然會。」、「(有沒有人因為妳女兒未○○或她先生丙○○欠錢的事情,跟妳接觸過?)沒有。」、「(是否有人跟妳說,再不還錢要對妳不利?)不記得了,那麼久了。」、「(是否有人對妳這樣說?)沒有,沒怎樣說,他就說一定要還,他意思是這樣。」、「(有人說一定要還錢?)就說欠他的錢。但是他們結婚的事我不知道。」、「(有沒有人跟妳說未○○的帳一定要還?)好幾年了,不記得了。」、「(除了噴漆外,有沒有人用打電話或者是面對面或是其它的方式跟妳接觸,告訴妳欠錢要還的事情?)不記得。」、「(有沒有人跟妳說欠錢如果再不還就要對妳不利?)不記得了。」、「(妳有沒有跟妳女兒或兒子說,有人跟妳說欠錢如果再不還就要對妳不利?)我也不知道,好多年了。」、「(有沒有說妳忘記了?)有說沒說,我也不記得了。」、「(妳有沒有跟未○○說過?)我有跟她說,那個漆把我們家大門噴成這樣。」、「(妳有沒有跟未○○說,對方說如果再不還就要對妳不利?)之前不知道有沒有說,不太記得了。」、「(妳有無看過丙○○?)沒有看過。」、「(有沒有跟他說話過?)沒有。」、「(為什麼未○○會跟檢察官說,對方有跟你們家的人恐嚇說「如果再不還錢,就要對她不利」,為何未○○會這樣說?)噴漆那天不在。」、「(那這些話是誰說的?)應該是有人又再打電話來。」、「(請說清楚?)她結婚我們都不知道,但是這個來噴漆的人,確實是有再來,有來說「欠錢就是要還」,我們又沒有人欠他錢,說什麼「未○○跟他結婚」,但我又不認識他,我也不知道,他就說「你們要負責」這樣,那麼久了,我記不太清楚了。」、「(你說有再來一次,那時有幾個人去妳家?)有2個人,我都不認識。」、「(那時候有什麼人在家?)只有我。」、「(未○○為什麼會跟檢察官說這些話?(告以要旨))我問她的,我問她到底是不是有跟別人借錢,我就說給她聽。」、「(你說什麼話給她聽?)妳這樣跟別人借錢,害家裡被別人噴油漆,就是要還錢,家裡的人又沒有跟別人借錢,她跟那個人結婚我也不知道,也不認識他。」、「(你除了跟未○○說「欠錢要還」之外,還有無說什麼?)那麼久了,老人家沒辨法記那麼多。」、「(你對你女兒跟檢察官說「他們對妳不利」這些話,有何意見?(告以要旨))很久了,我也不記得了。」、「(你說有2個人去找妳說還錢的事情,那2個人有沒有說些會讓妳害怕的話?)他們就說一定要還他們。」、「(有沒有說不還的話會怎麼樣?)不記得那麼多,那麼久了。」、「(那天那2個人去找妳要討債,他們有沒有對妳說恐嚇的話?)沒有怎樣恐嚇,他們就說「妳女兒借錢,就是你們要還」我說我也不知道,又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我怎麼會知道,她跟誰結婚我也不知道,我也不了解。」、「(你有沒有在民國99年10月那時候,替妳女兒還是妳女婿還錢給錢莊?)他就這樣說我們就還,但是我是老年人,怕說有生命問題,我也不知道。」、「(你有沒有替你女兒或女婿還債?)確實有。」、「(還多少?)5萬元。」、「(那5萬元你是否用匯款的?)匯款的。」、「(對方是否有給你存摺號碼要妳匯進去還是怎樣?)他有用打電話,我老人家沒辨法說,是我媳婦跟他說,他電話有給我,我電話有留給他,媳婦有跟他聯絡,他就說怎樣匯給他,他有這樣說。」、「(是你匯的,還是妳媳婦匯的?)我又不認識字,就叫媳婦幫我匯。」、「(妳有無印象那時是噴漆多久之後去匯錢的?)噴2次。」、「(第幾次噴完去匯的?)第2次噴完,去還錢的。」、「(第2次噴完後多久去還的?)多久我是不記得,『但是他說沒還,他會再來噴』,所以我就說錢能解決的事,就沒關係。」、「(誰說不還,還要再來噴?)我又不認識他們。」、「(2個人說還是其中1個說的?)其中1個說的。」、「(匯款的收據是否還在?)沒有正本我只有副本,當庭提出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影本。」、「..那是我媳婦去幫我匯的,我自己沒辨法匯。」、「(妳匯5萬元之後,對方有無再找過妳?)沒有。」、「(對方來噴漆和妳匯款中間時間過多久?)我不記得了。」、「(妳說噴漆之後有人來找妳,找妳多久之後妳才去匯錢的?)噴漆先,噴漆噴2次。」、「(噴漆2次之後,過多久有人來找妳?)我也不記得多久了,但是他有留電話,我有叫媳婦跟他聯絡,要怎麼匯這筆錢給他,我匯給他之後,他們就沒有再來了。」、「(那時那些人來找妳的時候,妳是否有問是不是他們噴漆的?)他們有說如果不匯錢,之後就會更嚴重。」、「(妳匯款5萬元給對方,要匯款之前,妳有無問妳女兒欠對方總共是多少錢?)她也都說她沒有,她不知道,她就不承認。」、「(妳女兒都沒有承認?)她結婚的事情她也都沒說。」、「(妳匯錢給對方之前,對方有無拿本票或借據給妳看?)他有放1張小張的紙在塞門上。」、「(那張紙還在嗎?)有,提出丙○○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本票影本各1張。」「法官勘驗本票影本背面還有一個林先生0000000000,林先生0000000000是用藍色原字筆所寫,並非影印。」、「(既然妳女兒說沒有,為什麼妳要匯款過去?)他這樣說,老人家都想說錢能解決的事,那就算了,我提心吊膽的我也會煩惱、也會怕。」、「(會怕怎樣?)怕他恐嚇,為什麼不怕,我們是鄉下人對不對。」、「..他是說如果沒還錢,就會再來。」、「..他就說會再來就不只這樣了。」、「(妳有跟他們確認噴漆是不是他們噴的?)對,他們就這樣說,如果沒還就不只這樣。」、「(妳聽這樣會怕嗎?)就是會怕,所以才匯錢給他們。」、「(對方叫你們匯多少錢?)他們說要還5萬元。」、「(5萬元是對方開出來的?)對。」、「(他們說如果不還錢就不只這樣,妳會怕是因為什麼?)平常我們都是平凡的人,那個門噴成那樣,別人看到都會問說你們是欠人家多少錢,我心裡就很難過。」、「(妳會怕是因為怕他們對妳的財產怎麼樣,還是對你的身體、生命,哪一種?)我是不怕財產怎麼樣,我是怕對我們這些老人家不利,還是怎麼樣。」、「(妳是否知道你叫妳媳婦匯款,是替什麼人還錢?)他是有說未○○跟那個結婚的人,然後跟他們借錢。」、「(所以你是替妳女兒跟丙○○還錢?)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4-144頁)
(2)證人申○○於102年5月27日審理中結證稱:「(你的女兒跟女婿有跟別人借錢,這件事你是否知道?)不知道。」、「(有人因為你女兒未○○或女婿丙○○跟別人借錢這件事情,到你大甲的住處討債,是否有這種情形?)是有去家裡大門噴漆。」、「(那天的過程請你說明?)不知道,因為那天我們都不在家,回來後就發現奇怪,門怎麼都被噴紅漆。」、「上面是噴那個字,應該是冉,還有欠錢不還什麼的。」、「(是否你女婿的名字?)不知道,因為這個女婿我也不認識。」、「(你說大門有被噴紅漆,是亂噴還是噴字還是都有?)噴3個字他的名字,還有欠錢不還這幾個字。已經被噴2次了,第1次噴1邊,第2次又噴1邊。」、「(內容是否有一樣?)2次都一樣。」、「(2次約隔多久?)好像半個月還是整個月,不太了解。」、「(上面噴的字,除了你和你太太以外,是否還有其他人看到?)我是有跟我們里長說「怎麼那麼奇怪,不知道是噴錯還是怎麼樣,怎麼會噴這些字在這裡,而且那個名字我們也都不認識」。」、「(被噴漆那時候有沒有人在家?)沒有,都出去了,噴漆都沒有人知道,因為那時候門鎖的鎖都是鎖著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9頁背面-132頁)。
(3)證人黃樹木於102年5月27日審理中結證稱:「(你的妹妹未○○或是她先生丙○○,有跟錢莊借錢這件事情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你的父母親在大甲的住處,大門有被噴漆的事,你是否清楚?)知道,我有回去過。」、「(你回去時,看到大門上被噴了什麼字?)他是寫「丙○○欠錢不還」。」、「..我當時以為是噴錯了,因為丙○○這個人我不認識。」、「(你當時不知道丙○○是你妹妹的先生?)對,我不知道。」、「(用什麼漆寫的?)紅漆。」、「(你是否知道,你的父母有無替你妹妹或你妹婿還錢?)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2-134頁)。
(八)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們在裏面放也是全部的人輪流,比如說今天電話來,第1件算我的、第2件算甲○○的、第3件算宇○○的、第4件算戌○○的,依此類推照順序,所以我們在處理的時候也是全店一起處理,不可能出去處理上要個別向我們各家店討錢,因為放我們也是輪流下去放,大家一起下去做這件事情的,而不是說他說的,他現在好像說意思他要另外討這筆錢,這筆錢其實在全部處理完的帳裏面,他裏面有處理他的帳,但是也不完全都是他出去處理,有時候我們也有帶人家出去處理,有時候也不是他帶隊出去處理,他現在的意思好像說他要討這些帳,可是這些帳原本每個月月結,..。」、「(什麼叫做輪流分?)那個就是我們見報線的電話,打電話進來的時候,本來是我們,因為一開始是我跟甲○○的公司先出來,我們有見報的電話,所以我們一開始我們的業績,就是我們的外帳比較多,所以我們外帳比較多的時候,後面1、2店可能他們電話沒那麼多的時候,我們就會開始補件,不要讓外帳差太多,大家領的薪水,我們公司營運就是大家領的差不多,不要說差個好幾萬,5、6萬元6、7萬元,大家大概就是在7、8萬元,8、9萬元領的,這樣大家都是領一樣,做一樣的事情。四家店重利Case的來源後面都是輪流,就是一家一件、一家一件,超過3萬元就是公家,變成是共有的部分。」、「(所以營業額是由4家店均分?)對,各家店還是有各家店的業績,只是說,我說的意思就外帳,但是外帳他會不會來繳,或者是這個會變呆帳什麼,就真的看運氣了,..。」、「(你剛才所謂打電話進來,所以你們是否4家店有統一的接線電話?)就是電話進來輪流,沒有統一的,本來一家店會有一支外帳外線電話,本來各家店就做各家店的,可是因為我們二家店已經先開始,我們是二家店先開始經營,先開始經營我們外帳會比較多了,後面1、2店的話就變成說,比如說我們現在已經放出去,A、B店已經放出去20萬元了,1、2店剛要開始,是不是他們就差我們20萬元了,我們可能就會先補到大概大家都到17、18萬元的時候,我們再開始照輪流,這樣就不會斟酌說A店的電話就是A店,B店就B 店的,就是要給他撐到大家都平均這樣的意思。」、「(輪流的部分電話是打到誰的電話去?)不一定,4家電話來就是看,比如說今天我20萬元,然後甲○○的B店20萬元,然後一店大概17萬元的話,然後2店大概15萬元的話,今天來一件2萬元的Case,可能就補給2店,我們是用彈性的補到平均,大概差不多,不要差太多外帳這樣。」、「(所以你們4家店會互相聯絡現在的金額有多少額度了?)對,所以出去處理帳也都是這樣子的意思,大家都是一起出去處理,..。」、「(所以每家店處理的不限於自己店的事務?)對,A店也有可能去處理另外三家店的催討帳務的事情,因為我們在裏面接,他們去外面處理,喬帳是我們在跟客戶喬(臺語),如果要這麼算的話,那我喬帳(臺語)該找誰拿,我幫你們喬回來的帳我該找誰拿,他講的意思就是這樣子嘛,不是嗎,你說你出去處理嘛,那我在裏面接電話的,我幫忙喬的,帳我該找誰拿,所以我覺得這個是沒有必要問的問題,我才不知道怎麼回答。」、「(所以你們4家店是一起做的?)是。」、「(被告甲○○問:我的意思是去外面討債回來,比如說A店的話,這個客人錢還回來了,出去討債的人有沒有薪水或是佣金可拿?有沒有,或是統一結算?)是統一結算的,像我們有店的,單純說4個老闆就是照我們那個分攤方式分錢啦,另外的就是以月薪的,就是除了我、戌○○、甲○○、宇○○,我們4個是因為4家店我們都跟戌○○一人一半,其他的就是都是領月薪,一個月3萬元,當月都是一定結掉,比如說這一件處理完,就當月結掉。」、「(但是處理的是4家店的事都要處理,對不對?)對。」、「(甲○○他的薪水怎麼算?)他一開始本來是幫我在做,領薪水而已,到後面就是戌○○去PUB的時候,我就是跟戌○○講,這個人跟我蠻久了,所以讓他開一家店,他也是跟店裡就是,跟戌○○一人一半啦,就扣掉所有的開銷,他B店的就是。」、「(甲○○是什麼開始由領固定薪水變成跟你們有紅利的抽成?)就我跟戌○○配合的第2個月我就讓他開店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3-225頁背面),而被告甲○○於該日審理中亦當庭直承:確實4家店都要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5 頁背面)。且證人戌○○於同日審理中亦結證稱:「(出去討債的人是不是4家店的債都要負責討?)對,有出去的話就4家店一起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6頁)。從而,被告等人雖有分A、B、1、2店等四家店,惟其等顯係4家店整合營運,互相聯絡共同處理借款、收款、討債事宜,且係每月結算一次,除4家店主係採分成方式外,其餘亦係領月薪,是依上開說明,各被告等於其等在該重利集團期間,雖有輪流分工處理,惟就每件重利、暴力討債行為,除被告戌○○就暴力討債部分外(此部分另詳後述),餘則均在其等6位被告等共同犯意聯絡之內,而均為共同正犯,洵堪認定。
(九)綜上所述,被告等6人自白部分均核與事實相符,至被告卯○○、酉○○、甲○○、子○○、亥○○等5人矢口否認犯行部分,則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6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卯○○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就犯罪事實欄五1①、2、3、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戌○○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一)、(二)、三、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子○○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酉○○就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三、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就犯罪事實欄五1①、②、2、3、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三、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就犯罪事實欄五1①、②、2、3、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亥○○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就犯罪事實欄五1①、②、2、3、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卯○○、戌○○、子○○、酉○○、甲○○、亥○○等6人,就其等各該在該地下錢莊任職期間,與宇○○、崔○陽、吉宏、阿川、林岳良等人同時任職期間,就前開重利犯行,均有犯意聯絡,部分具有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此部分可確定參與期間之共同正犯,另詳附表
七、犯罪事實欄二、三、四所示)。又被告酉○○、甲○○、亥○○、卯○○就上揭五1①、2、4部分與宇○○、子○○間;被告酉○○、甲○○、亥○○就上揭五1②部分與子○○、宇○○、少年崔○陽間;被告酉○○、甲○○、亥○○、卯○○就上揭五3部分與子○○、宇○○、少年崔○陽間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均有犯意聯絡,部分具有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按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而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亦即「貸以金錢」及「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均屬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則行為人一次貸以金錢之後,其多次收取利息之行為,應屬基於一重利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與貸以金錢之行為綜合視為法律上一行為,收取利息之行為係重利行為之繼續。查被告等所為重利犯行,其等向同一借款人同一筆借款債務,多次向被害人收取利息之行為,係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陸續收取,且係為圖遂行收取同一筆貸款之重利目的,而各基於同一重利之犯意接續而為之多次行為,所侵害之法益為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分別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僅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等接續向天○○所為2次恐嚇危害安全舉動;及接續向午○○所為3次恐嚇危害安全舉動,分別係為催討同一筆債務所為,所侵害之法益為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分別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各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各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被告等就不同借款人所為之重利(縱係同一借款人,如係不同筆借款亦同)犯行,及前揭向不同被害人所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間,犯意各別,且行為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又被告卯○○、酉○○、甲○○、亥○○、戌○○及子○○等6人,於上開行為時均為成年人,而少年崔○陽係84年3月出生,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被告6人及少年崔○陽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等6人與未滿18歲之少年崔○陽共同實施犯重利罪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甲○○、卯○○分別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查,其等均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就與少年崔○陽共犯部分遞加重其刑。
(四)爰分別審酌被告等6人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利用他人急迫而亟需用錢之際,貸放金錢收取重利牟利,表面上化解他人一時週轉困境,實則使其陷入漫無止境之還款夢魘,製造社會問題,危害匪淺,被告卯○○、酉○○、甲○○、亥○○子○○等5人且進而為暴力討債犯行,惡行更重,兼衡酌各被告之智識程度、於本件地下錢莊所占角色、分工情形、參與期間,其中被告戌○○為出資金主且擔任店長、被告酉○○及甲○○亦擔任店長,被告卯○○、亥○○、子○○均屬受僱領月薪之人;被告卯○○、酉○○、甲○○、亥○○子○○等5人所為暴力討債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情狀、手段;被告酉○○、甲○○、亥○○、戌○○犯罪後就重利犯行部分坦承不諱,被告卯○○雖坦承重利犯行,惟就其參與期間有所避重就輕,被告子○○一度矢口否認有重利犯行,嗣能於審理中坦承共同重利之犯意聯絡;被告酉○○、甲○○、亥○○等3人犯罪後於審理中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被告卯○○就被害人丁○○部分之恐嚇危安全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其他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被告等已與被害人丁○○、午○○達成和解,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4頁、本院卷三第201頁),被害人庚○○於審理中表明時隔已久,伊不想再追究等語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含SIM卡1張);扣案如附表八編號7-14號、16、19、20號所示借款人之資料袋;及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酉○○等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酉○○等分別供陳在卷,均應依法沒收。至扣案打卡鐘1臺、出勤卡8張、簽到簿1本、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2月薪水報表1張等物,均僅係被告等人受僱用上班所用之物,核與本案重利無直接關係。另共犯酉○○處所扣行動電話3支,被告亥○○處所扣帳簿8本,無證據證明與本案重利有關,現金183200元部分,被告甲○○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84號、第267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供稱:金主每天會放10萬元在我們這邊,其他就是所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頁),則其中合法分期清償本金及利息部分,自非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至於超過法定最高利息部分,被告無請求權,如被害人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而為清償,被害人仍可能請求返還該部分之利息,因此扣案之現金,尚難認與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相符,自不宜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亥○○、甲○○於本院同上另案審理時雖供稱:從亥○○處所扣行動電話10支係酉○○提供,扣到的存摺「大部分」都是酉○○透過他的管道買來的,是供本案使用,甲○○處所扣之行動電話11支應該都是四家店所用的電話,不然就是刊登報紙或打給客人用的電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頁及反面),惟依卷內資料,除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供重利犯罪所用之外,其他均難直接認定與本案有關,其他附表三屬於被害人所有之物,及警局未移送之物,均非法定必要沒收事項,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又其餘未扣案供被告等共同正犯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既未扣案,形體不明,復非屬違禁物,為免執加執行之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卯○○除上開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外,就起訴書附表借款時間係在100年1月16日以後之編號9、10、12-22號所示重利犯行亦為共同正犯,因認被告卯○○此部分所為亦均係涉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云云。
(二)被告子○○除上開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外,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11號及借款時間係在100年2月1日以後之重利犯行亦為共同正犯,因認被告子○○此部分所為亦均係涉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云云。
(三)被告戌○○,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11號所示重利犯行亦為共同正犯,因認被告戌○○此部分所為亦均係涉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云云。
(四)被告卯○○就如犯罪事實欄五1②部分所示暴力討債犯行亦為共同正犯,因認被告卯○○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
(五)被告戌○○就如犯罪事實欄五1①②、2、3、4部分所示暴力討債犯行亦為共同正犯,因認被告戌○○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
(六)被告戌○○、酉○○、甲○○、亥○○、卯○○與少年崔O陽(另移送少年法庭)另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借款人遲延還款時,由甲○○、亥○○、卯○○、崔O陽為以下之暴力討債行為:①酉○○、宇○○於99年7月1日,乘壬○○急需用錢急迫之際,以年利率720%(借貸1萬元10天利息2000元)放貸重利予壬○○(重利部分業另案以100年度偵字第10772號提起公訴)。嗣因壬○○不堪負擔高額之利息,隨即由集團成員於99年9 月中旬,以電話向壬○○恐嚇稱:「如不還錢,要叫小弟到你家押你,丟到海邊餵鯊魚。」等語,致壬○○心生畏懼;又甲○○、崔O陽於100年1月22日夜間,至壬○○位在臺中市梧棲區住處,向壬○○之母紀乙○○恐嚇要紀乙○○替壬○○還債,否則待其等找到壬○○就難處理等語,致紀乙○○心生畏懼,只得按月還款。②戌○○、酉○○、甲○○於99年5月18日,乘寅○○急需用錢急迫之際,以年利率720%(借貸1萬元10天利息2000元)放貸重利予寅○○(如犯罪事實一(三))。嗣寅○○雖然曾經還款,又再借款,終於不堪負擔高額之利息,甲○○、亥○○隨即於99年11月間,持5倍於借款金額之本票至寅○○位在臺中市霧峰區住處,恐嚇寅○○之姊還債,致寅○○心生畏懼,在臺中市北區友人住處燒炭自殺,所幸獲救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1831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上開被告等尚涉有前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犯嫌,無非係以附件所示起訴書證據清單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卯○○、酉○○、甲○○、亥○○、戌○○及子○○,均堅決否認有為此部分重利或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均辯稱:伊並未為此部分重利或恐嚇危害安全行為等語。經查:
1、被告卯○○參與本案地下錢莊之重利、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時間係99年11月2日至100年1月15日止,堪以認定,業如前述,本件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卯○○於100年1月16日以後尚留在本案地下錢莊任職或仍有繼續參與何重利、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起訴書遽認被告卯○○有參與此部分(一)所示重利犯行及(四)部分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云云,顯有未合。
2、證人廖錦旺於警詢中即證稱:伊借款時間係100年3月4日,借1萬元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5271號偵查卷第79-80頁),核與卷附電子檔及本票所載相符(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第15271號偵查卷第20頁,本票影本見同卷第82頁),起訴書附表遽認被告子○○、戌○○等共同正犯有於附表編號11示時、地借款予廖錦旺之重利犯行云云,顯有誤會。再者,起訴書本文既明確記載被告戌○○等共同正犯係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地為起訴書附表所示重利犯行,而起訴書附表編號11號復明確記載:「(此為被害人第一次向酉○○等人借款,卷附本票(按即為上開日期為100年3月4日之本票)為日後所為,非本案起訴範圍)」等語,則被告戌○○所參與於100年3月4日借款予廖錦旺部分所為之重利犯行,既非本案起訴範圍,復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予以審理(依起訴書所載內容,已無強認係屬事實上同一而改認定係起訴100年3月4日借款予廖錦旺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子○○、戌○○確有起訴書附表編號11號所示重利犯行,即應就此部分為其2人無罪之認定。
3、被告子○○、戌○○均係於99年4月間起方參與本案地下錢莊之重利犯行,且被告子○○約於100年1月底近農曆年時止即已脫離該地上錢莊等節,業經本院審認說明如前,此外,復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子○○就此部分(二)所示重利犯行、被告戌○○就此部分(三)所示重利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難遽為被告子○○、戌○○此部分重利犯嫌有罪之認定。又證人辰○○借款時間係97年間,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8年5月間,亦有未合,附此說明。
4、被告酉○○於審理中雖曾證稱:「(你剛才提到說你有跟你們公司的人說去討債時會噴漆,你這樣講的時候戌○○是否在場?)戌○○知道。」、「(戌○○為何會知道?)因為戌○○有教導我們只要不要太過份其實都還很好講話,這是戌○○教導我們的,我們以前就是都跟著戌○○學的,戌○○算是我們的老師父,所以這些方法也都是戌○○教下來的,只要不要太過份就好。」、「(噴漆是否也是戌○○教下來的?)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1頁)。惟被告戌○○辯稱:「酉○○今天說是我教的,可是那是我之前快15年前的時候做的,出過事之後我就收掉了,那時候是酉○○有跟著我一起做,可是酉○○敘述的那些是之前的,99年4月之後錢是我出的沒有錯,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我都沒有去交代,今天出錢是我出的,但是當初彼此講好我出錢,酉○○在內部是執行。」等語(見同上卷第101頁背面)。查,證人酉○○於100年9月6日警詢中證稱:「(那你現在有無提供戌○○其他不法事證?)因為我頂替警方查獲小額貸額地下錢莊負責人,答應每月給我老婆新臺幣6萬元,但是沒給我老婆,我家中有2個小孩要養,因我老婆無力負擔家中支出,又戌○○故意不給答應給我老婆生活費,在我老婆無處籌措生活費,原本要從事正當工作賺錢,但戌○○表示無法賺取律師費、生活費等龐大費用無法負擔,就半脅迫帶同我老婆前往臺中市○○區○○路二段一家星彩卡拉OK應徵上班,事後我老婆是於100年7月1日上班,到我於100年7月27日交保後才沒去上班。」等語(見100年少連偵字第74號卷一第249-252頁)。又證人酉○○於102年7月22日審理中亦結證稱:「(你說的跟戌○○分一半之外,你有沒有薪水?)有,就戌○○答應額外撥給我的三成。」、「就全部算完,跟他一人一半之後的三成,就一半之後,因為他那個三成一開始也是沒給我,跟我講說要存在公司,然後等到後面大概超過多少錢,他的本錢回來的時候才會給我,所以那些錢我也是還沒有領到。」等語,則證人酉○○顯對被告戌○○有所不滿。又證人酉○○於同日審理中且結證稱:戌○○約87年左右就開始做地下錢莊,伊17歲就跟著戌○○,中間伊有去讀書、被關,後來在99年2、3月時才又跟戌○○一起做,戌○○每天會放10萬元在伊這邊,戌○○一開始有實際在地上錢莊場所,但到了99年6、7月間之後因經營穩定就沒有了,經營穩定後伊只有每天跟戌○○對帳,伊等催帳時最多只有噴漆而已,戌○○也是叫伊出去都儘量不要惹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7頁-99頁背面)。則依證人酉○○所證情節,再佐以證人亥○○、甲○○於審理中均結證稱:戌○○並未教伊等遇客人不還款時該如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3頁背面;112頁背面、114正、背面),已難認被告戌○○於99年間再與被告酉○○合作時,有指示要以暴力討債方式催討債務。況被告戌○○於99年間再度與酉○○合作經營地下錢莊時,確有叫酉○○出去都儘量不要惹事,業據證人酉○○結證如前,核與證人卯○○於審理中結證稱:戌○○叫伊等不要去傷害人家,也不要對人家不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5頁),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戌○○就地下錢莊其他成員所為暴力討債之恐嚇安全行為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難遽為被告戌○○此部分犯嫌有罪之認定。
5、證人寅○○於100年6月10日警詢中證稱:「(那你有無遭受暴力或其他不法侵害方式討債?)沒有,但是該借貸公司有人到我家討債,詳細情形我家人才知道。」、「(那在警方所查扣之借貸資料檔案紀錄隨身碟中所載明寅○○你本人資料中,有載明「別去他家、本人燒炭自殺!暫不去」,你是否有該情事發生?)我是有燒炭自殺情形,之後送往臺中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處置。」、「(是否因該借貸公司逼債或討債情形,致使你想不開自殺?請簡述。)是的。就是因為這筆借貸後,該借貸公司就派人打電話催討利息,及派人到我家討債,使我離開家裡四處躲債,後來一直打電話要我還債,使我想不開燒炭自殺,後來我獲救後,由我母親與對方協調直到本金還清。」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卷第25-27頁);嗣於100年8月9日偵查中證稱:「(第一次借款是何時?)〈庭呈還款匯款單〉99年5月28日前10天是第一次借款,借1萬,扣證件保管費1000元、利息是2000元,第一次在北屯區長青里公園拿給我,第一次來的人不是甲○○,但因我還款後再借,後來有看到甲○○,我認得他的聲音,他就是我第一次借款時在電話中跟我談的人。又因為我後面有再借款,所以才有後面的匯款執據,到11月燒炭前我終於無法還錢。我只有跟此集團借錢」、「(你在11月時,為何要燒炭?)那陣子還不出來錢,我聽我家人說他們有來家裡找,我沒遇到,2萬元到後面都無法還給他們,我簽5倍本票,我不知他跟我家人要多少錢,他們跟我家人四姊說,只來過一次,我躲在外面,四姊只說他們要我出面處理此事而已,我會害怕,在還沒來我家之前,我有跟他們延緩,但後來我還是還不出來,四姊說有4、5個人來我家,我會怕。」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294頁);繼於101年8月6日審理中結證稱:「(你看一下庭上這5位被告,當時你有沒有看過哪一個人去跟你接洽過嗎?)第一位。(法官請被告起立,報上自己名字)被告起立答:甲○○。」、「(在還款的過程當中有沒有人對你有暴力討債的行為?)沒有。」、「(你那時候為何燒碳自殺?)那時候是還不出來錢,自己害怕。」、「(你之前在警察局有提到說借錢給你的人跟你的家人有做一些暴力討債的行為,情況是怎麼樣?)我是聽我四姐巳○○說有人到我家找我。」、「(暴力討債的事情是你四姐跟你講的嗎?)其實也沒有說什麼暴力討債,那天我沒有在家,我四姐跟我說昨天有人來找你說借錢這件事而已。」、「(你四姐除了跟你講說有人來跟你講談借錢的事情之外,還有沒有講其他的?)沒有。」、「(你四姐有無告訴你對方去的時候,有無說什麼恐嚇的話?)沒有」、「(對方碰到你四姐只有一次是不是?)對。」、「(你燒碳自殺跟對方去你家討債碰到你四姐有沒有關係?)是我本身自己害怕而已。」、「(99年5月18日借款哪一次你付了幾次利息?)第一次借的應該只有拿錢的時候扣去3000元,28日匯1萬元等於是沒有再多其他利息。」、「(99年5月18日那次借款有預扣利息2000元是不是?)對。」、「(所以實拿是7000元,因為還有扣保管費1000元?)對。」、「(你在99年5月28日那次就還款1萬元對不對?)對。」、「(所以這筆借款有就沒有再另外付過利息?)對。」、「(你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你有見過甲○○,他的聲音你認得,他就是第一次借款的時候在電話中跟你談的人,對不對?)對。」、「(所以第一次借款跟你在電話中談借款事宜的人,就是甲○○是不是?)是。」、甲○○跟你見面的時候,有跟你提到之前在電話中跟你談借款的事情?)對。」、「(所以你不只是用聲音去辨認,包括甲○○有跟你提到你打電話過去是他跟你談的,是這個意思嗎?)對,這個內容,這些事情之前談話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1頁背面-152頁)。則核證人寅○○前揭證述內容,縱足認被告等曾由不詳之人前往找寅○○之四姐催討寅○○之欠債,惟顯不足以證明有何暴力討債之恐嚇危害安全情事。
6、且證人即寅○○四姐巳○○嗣於102年3月25日審理中結證稱:「(妳之前有無看過庭上幾位被告?(檢察官請證人當庭指認)(證人當庭指認被告甲○○)第一位感覺比較像,但不確定。」、「(在妳印象中,在何次看到此人(指被告甲○○)?)來我家要跟我弟弟催討欠錢莊的錢。」、「(妳弟弟姓名為何?)寅○○。」、「(當時向妳催討寅○○欠錢的那些人,有幾個人到妳家?)應該是2個,因為那天我弟剛好偷我的錢,我跑去警局報案,下午他們來時說他們是錢莊的人,我就很生氣,就一直跟他們劈哩啪啦講話,旁邊好像還有站一個人,可是從頭到尾我都沒有注意看他長怎樣。」、「(當時他們到妳家,跟妳說妳弟弟的欠錢時,他們怎麼講?)他們說他們是錢莊的人,我就講話很激動說我弟偷錢都是因為你們,我一直很激動講同樣的話,那天我講話口氣一直很不好,一直很激動很嗆這樣。」、「..到最後他們就是說我弟有欠他們錢,他們就拿本票影印本跟我弟的身份證影印本要給我看,但我沒有親手去接,我是跟他們說看要不要放在這裡,他不在,他回來我在跟他講你們有來這樣子。」、「(當時他們有跟妳講哪些話?)好像我沒有讓他們講太多話,只是我一直講話大聲很激動,他們就是提醒我講話好像不應該對他們那麼兇的意思,他們有說今天來到我家登門來要錢,應該都還算是可以談。」、「(當時他們講的話有無讓妳覺得心裡不舒服?)還好,因為那天知道他們是錢莊的人,我就一直講話很激動,劈哩啪啦的比他們還兇,他們也沒特定講什麼,旁邊那個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話,我也沒有看他長怎樣,我都是看跟我講話那個人,跟他對談。」、「(除了那次之外他們還有無再去過?)據我所知我沒碰到,應該是沒有,因為我弟對這方面的事對家裡不會特地講。」、「他們除了去妳家催討妳弟弟的欠錢外,有無講其他內容讓妳覺得不舒服?)沒有。」、「(有無讓妳心裡感到威脅或生命、身體感到害怕的?)那天的對談我覺得沒有,因為我講話很激動說我弟偷錢都是因為你們,我講話都劈哩啪啦。」、「(妳剛才提到99年10月16日地下錢莊的人有因為妳弟弟的欠錢去妳家要錢時你有碰到他,這件事情當時妳弟弟是否在家?)他不在家。」、「(妳有無把這件事情跟妳弟弟說?)有。」、「(被告甲○○問:那天我們去的時候,我們的口氣如何?)口氣很正常沒有特地講怎樣,我比他們還兇。」、「(被告甲○○問:那天反而是妳的口氣很差,我說陳小姐不要這樣,我們是第一次來,沒有惡意,我當時是否這樣講?)忘記了。」、「(99年10月16日他們到你家來討債時跟妳講的話,有沒有內容或舉動或言語讓妳感到害怕的?)沒有,那天我情緒很激動,我覺得沒有。」、「(那天妳有無跟妳弟弟轉述說對方有沒有用暴力或威嚇方式討債?)沒有,我只是跟他告知錢莊的人有來要錢。」等語,則依證人巳○○所證情節,亦不足以認定被告甲○○、亥○○(該2人於該審理期日均直承有一起去找巳○○討債)有為何恐嚇言行。
7、證人壬○○於100年4月16日警詢中雖證稱:「(那你有無遭受暴力或其他不法侵害方式討債?)我是於99年09月中旬,接獲自稱「金先生」男子以0000000000來電表示因為我延遲繳利息錢,電話恐嚇我說如未有準時繳交利息錢,會派小弟到我家押走我丟到臺中港填海,另外,於100年01月22日晚上21時許,借貸公司派三名男子到我住家,由一名理平頭、體型壯碩之男子『向我』表示如果我再不利息錢,就要剁下我一隻手、一隻腳,如果要還錢的話,就要還12萬元,另外一名戴眼睛中等身材之男子及一名頭髮長長(像稻草一樣)之男子,站在旁邊不說話一直看著我,後來要我約定時間匯利息錢後離去,我因害怕遭他們押走並對我不利,我就離家出走,交代我母親每月要匯5000元給他們,一直到現在還再匯利息錢。」、「(現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中,可能有上述暴力討債男子,亦或沒有上述暴力討債男子,請你指認何編號為犯罪嫌疑人?)編號10為上述戴眼睛中等身材之男子、編號14為上述頭髮長長〈像稻草一樣〉之男子、編號15號為上述理平頭、體型壯碩之男子。」、「((現警方提示編號10為甲○○是否為上述戴眼睛中等身材之男子?編號14為少年崔○陽是否為上述頭髮長長〈像稻草一樣〉之男子?編號15為卯○○是否為上述理平頭、體型壯碩之男子?)是的。是的。是的。」云云(見(100年他字第2324號卷第21-23頁);嗣於100年5月19日偵查中雖證稱:「(你借款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述?)是,我打某一支電話跟對方借款,10天後就換0000000000跟我聯絡,收取利息也是打這支電話,借2萬5千,實拿1萬7千元,利息10天7500元,我有簽12萬元本票。」、「(為何向該集團借款?)繳電話費、修車費,因為已經欠人家很久,很急。」、「(第一次跟該集團借錢?)是,過幾天之後,想想才發現利息很高,我之前沒跟地下錢莊借款的經驗。」、「(在99年9月中旬曾接過對方以0000000000電話跟你要利息錢?)是,他口氣不好,我先繳3000元,他說我不繳,要叫小弟到我家押我,丟到海邊餵鯊魚,又來有慢慢補了4500元,把該期利息補足。」、「(1月22日晚上發生何事?)我在外面,我媽打電話給我一直罵,說有3人,有人拿那張12萬本票影本,要跟我媽要12萬元,他要我們每個月還5000元,身體比較壯的那位口氣不好,對我媽說你欠錢不還,遇到我,要把我丟到海裡。」云云(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二第109頁),核證人壬○○就100年1月22日該次究係伊遭對方恐嚇抑或係伊母親遭對方恐嚇乙節,所證不一,已有可疑。
8、證人壬○○於101年8月7日審理中結證稱:「(後來在99年9月中旬的時候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情?)我在外面工作,後來是聽家人說有人找到家裡。」、「因為我人在外面。」、「(你那時是跟檢察官說當時有接到對方打你的手機,有跟你要利息錢,有沒有這回事?)有。」、「我是住臺中港那邊,他說你如果沒有還就把你丟進臺中港,是電話中在講。」、「(在檢察官那裡你是說叫小弟到你家押你,丟到海裡?)他是有這樣講,最主要是講說我就押你丟去臺中港。」、「(後來你怎麼處理?)後來我手機不通,我就去中科那邊上班。」、「(後來在100年1月22日有發生什麼事情嗎?)那時候我人不在家,那時候是家人是跟我講的。」、「我媽媽。」、「(你媽媽怎麼跟你講?)說有4、5個人找上家裡要錢,然後她跟對方講每個月會5000元還給他,就是有跟他們商量就對了。」、「(在1 月22日那天晚上你媽媽是怎麼跟你說的?是透過電話還是當面跟你講?)那時候是透過電話,我人不在家。」、「(當時對方是怎麼跟你媽媽說的?)因為我不在家,我媽媽講說她也是嚇到,來了4個人,2個人在門口、2個人進來,然後口氣蠻兇的就說我欠他錢沒有還,然後我媽就跟他協調說我每個月還500 0元,有匯款單,那時候有拿給檢察官看。」、「(這些都是聽你媽媽轉述的是不是?)對。」、「(你還有沒有跟其他家錢莊借過錢?)沒有。」、「..我那時候,在這件事情之前就是有帳戶被盜用。」、「(你當時借錢的那段期間,你有沒有被自己母親報失蹤人口?)有。」、「(在什麼情況之下被報失蹤人口?)那時候是有跟私人借貸,不是錢莊,那時候不是,是因為我帳戶被盜用,我也不太會講,反正就是在這件之後就沒有,有的是私人借貸。」、「(100年1月22日那一次,你確實不在家是不是?)確實不在家。」、「(除了你媽媽轉述,你自己有沒有親眼看到?)沒有。」、「((提示100年度他字第2324號偵查卷第242頁背面,標示三角形處)你為什麼在警察局可以跟警察指認暴力討債的人?(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沒有指認,他拿相片給我看,我都沒辦法指認、我都沒有見過啊,因為那時候是警察叫我去做筆錄,然後我媽再轉述他長什麼樣子,我只跟警察這樣講說我真的沒有見過人、我也沒辦法指認,然後就問我說你媽媽怎麼講,大約是怎麼樣的髮型而已,然後警察那時候隔了不久又到我家去拿相片讓我媽媽指認,我那時候我說我沒有辦法指認、我沒有見過人。」、「(為什麼你的筆錄有指認?旁邊那一頁筆錄是不是你簽名的?)是。」、「(那你的筆錄就是有指認?) 那是因為警察拿相片問我,說媽媽怎麼講,頭髮是不是這樣,請你做指認。」、「(你母親打電話跟你說的時候,有沒有提到說對方有沒有說什麼恐嚇他的話?)態度比較兇,有嚇到這樣子。」、「(請針對我的問題回答,你媽媽有沒有提到說對方有沒有說什麼恐嚇的話?)沒有,沒有聽我媽媽講。」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85-192頁),核與證人即證人壬○○母親紀乙○○於審理中結證稱:「(那段時間妳是不是有向檢察官申報妳兒子為失蹤人口?)有,我有申報,他就跑路了,『每個人都來找他討債』。」、「(妳剛才有說過了很久之後妳兒子有回來,妳有跟妳兒子說那天發生的事情。妳是如何跟妳兒子說那天發生的事情?)沒有,我只有罵他而已,我沒有跟他說,我說︰你欠那麼多錢,外面惹那麼多事情回來讓我處理,我很難過,你事情惹一惹要我處理,我沒辦法幫你付這些債款。」、「(被告甲○○問:那天我跟亥○○去妳家時,妳以臺語說︰二位少年仔進來坐,你們找壬○○是有什麼事。我拿本票出來給妳看的時候,妳才拿申報他為失蹤人口的單子跟我們說他失蹤了,外面很多人在找,欠外面很多錢,不是只有我們這裡而已,妳有沒有說過這句話?)意思是說很多集團來找我要債,我哪有辦法記那麼多,他又不是只欠你們一個,有好幾個人來向我要債,我就只被這些驚嚇就驚死了。」、「(被告甲○○問:妳的意思是說妳兒子不只是欠我們錢而已,外面還欠人很多錢,都有人去妳家討債?)對。」、「(被告甲○○問:妳那時候就有這樣跟我說了,是不是?)對。」、「(被告甲○○問:妳每個月都固定匯款5000元,不知道妳還有沒有印象在100年過年那段期間,妳有跟我們商量因為這個月剛好遇到過年,可以等到下個月再還5000元,我們有答應妳,是否有這件事情?)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5頁背面、198頁正、背面)情節不符。是證人壬○○既隱瞞其另有積欠其他人債務情事,則其證稱遭金先生電話恐嚇,伊沒有跟其他家錢莊借過錢云云,即難遽信確屬真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何對壬○○以電話恐嚇情事,即難在別無其他補強證據情況下,僅憑證人壬○○核有明顯瑕疵之片面證述,遽為被告等此部分犯嫌有罪之認定。
9、證人紀乙○○於100年7月18日警詢中係證稱:「(那請你簡述上述借貸公司派人到你住家討債情形?)我記得大約在99年10月中旬、100年1月中旬左右〈正確日期不大記得〉,記得借貸公司派大約3個人到我家討債,時間大約21時許左右,其中一個理平頭身材壯碩之男子、一個理平頭中等身材及戴眼睛之男子、一個頭髮像稻草長長之男子;每次都由一個理平頭中等身材之男子就口氣不好表示我兒子壬○○借錢不還,我說為什麼有欠你們錢,他就從隨身包包拿起壬○○所簽立新臺幣12萬元本票,又表示沒有多少錢就快處理,要不然找到你兒子就難處理等恐嚇語氣,因為他們3人都穿黑衣服及口吃檳榔,每個人臉色都不好,我很害怕他們會對我不利,所以只要他們來時,我都照他們說的每個月匯款新臺幣5,000元,共匯了新臺幣3萬元。」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259-260頁);於100年8月24日偵查中證稱:「(是否記得他們來時有拿何資料?)拿本票,說欠12萬,他們要我幫我兒子處理,有3人進來,我害怕,我跟他說我沒那麼多錢,他說要跟老大說看看,後來說每月要去郵局匯款5000元,我只有一個女人會害怕,只有一人有說話,其他2人站在旁邊,他們沒經過我同意就進入我家,第一次沒談成,隔不到一個月他們又來,約好25日他會先打電話照會我,要我匯款,他們都穿黑衣服,嘴巴嚼檳榔,像黑道,我很害怕,直到現在我晚上聽到比較大聲響還是會害怕。」等語(見100年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313頁)。
10、然證人紀乙○○於101年8月7日審理中則結證稱:「(請提示同上卷證人筆錄背頁,你提到說有3個人去妳家裡向妳討債,妳是否認識他們?)我不認識他們,因為燈光昏暗,我又看到那些穿黑衣的人進來我會怕,我不敢抬頭看,我有心臟病、我不敢抬頭看他們,我丈夫中風坐在旁邊,還有一個外籍新娘,我會怕,我要保護我丈夫、我兒子,我有聽別人說來討債的都會破壞東西還會打人,我頭都低低的不敢看他們。」、「(請妳描述那天他們去妳家討債時有發生什麼事情?)他們都沒有,他們就只跟我說︰妳兒子欠我沒多少錢,然後要我還一還,這樣子而已,我會怕。」、「(除了跟妳說妳兒子欠債,要妳還錢之外,還有做其他的事情嗎?) 沒有,他們沒有對我怎麼樣。」、「(他拿本票給妳看時,有沒有說什麼話?)他只說我兒子欠沒多少錢,要我還一還這樣而已。」、「(妳有跟警察說對方說如果找到妳兒子就難處理了,他們有沒有說這些話?)沒有,我也是禮貌的跟他講,對方也是看我這樣子。」、「(請妳說清楚,那時候妳跟警察說︰他們說沒多少錢趕快處理,要不然找到妳兒子就不好處理了,他們是用這種語氣跟妳說的,而且妳還向警察證稱:他們穿黑衣、吃檳榔,每一個臉色都很難看,妳很害怕他們對妳不利?)對啊,他們穿黑色衣服還嚼著檳榔沒有錯啊。」、「(那時候他們的態度是如何?)他們就這樣說,我會害怕,我怎麼敢抬頭看他們。」、「(妳會怕的原因是為什麼?)我會怕,我就是聽人家說會亂砸東西,還會打人。」、「(他們有做什麼行為會讓妳害怕嗎?)沒有,都沒有。」、「(那天除了跟妳說這些話之外,還有說其他什麼話嗎?)他們跟我說就是要來拿錢,我就照他說的拿了給他們。」、「(那時候妳為何會害怕?)我自己一個女人而已,我丈夫中風坐在旁邊他沒辦法處理,還有一個外籍媳婦在那裡她也不會處理,我會怕他們亂摔東西、敲東敲西,我會害怕。」、「(他們去妳家的時候,手上有拿什麼東西嗎?) 沒有,他們每個都背著一個背包,穿著黑衣,有的理平頭這樣子。」、「(在這10、20分鐘的時間中,他們3個人都有說話還是如何?都說什麼話,請妳描述一下?)就說我兒子欠他12萬元,我說我沒能力還這麼多。」、「(在100年1月中旬那3個人去你們家找妳,是因為妳兒子欠債的問題要來討債,這件事妳是否有跟妳兒子說?)有,我有跟他說,但是那時候他不在,之後很久他才回來。」、「(妳是用電話跟妳兒子講那天的事情,還是當面跟他說當天的事情?)沒有,他很久才回來,我才跟他講的。」、「(妳剛才有說過了很久之後妳兒子有回來,妳有跟妳兒子說那天發生的事情。妳是如何跟妳兒子說那天發生的事情?)沒有,我只有罵他而已,我沒有跟他說,我說︰你欠那麼多錢,外面惹那麼多事情回來讓我處理,我很難過,你事情惹一惹要我處理,我沒辦法幫你付這些債款。」、「(他們拿妳兒子簽的本票給妳看的那天,那3個人有誰對妳說恐嚇的話嗎?)沒有。」、「為何這3個人去到妳家,妳會害怕?)因為我都聽人家說討債集團的都會摔東西、打人,我會怕。」、「(妳是因為以前曾經有聽人說過討債集團的人會摔東西、打人,妳才害怕的嗎?)是,因為我先生中風坐在那裡,我怕會被他們打。」、「(是不是因為他們有說恐嚇的話,妳才會害怕的嗎?)沒有,完全沒有。」、「(是否確定?)確定。」、「((提示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三第259頁背面證人筆錄)妳當時跟警察說對方從隨身的包包拿出妳兒子壬○○所簽的12萬元本票,有跟妳說沒多少錢,就要趕快處理,不然找到妳兒子就難處理,當時對方有沒有這樣說?(提示並告以要旨))他沒有跟我這樣說,他是說︰妳兒子欠我12萬元,沒多少錢趕快處理,這樣子而已,我就怕死了。」、「(他有沒有說如果找到妳兒子就難處理?是不是有這樣說?)沒有。」、「(那天他們跟妳說的話,是不是有什麼話是妳聽之後會使妳害怕的?)不是會怕。」、「(那天那3個人去妳家討債,那3人所說的話是不是有什麼話是讓妳聽了會使妳害怕的?)沒有,因為我也是好好的跟他講。」、「(向妳討債的人如果跟妳說︰沒多少錢就趕快處理,不然找到妳兒子就難處理,聽到這句話妳是否會害怕?)這是每個做長輩的聽到這種話都會怕,不過他是沒說後面這句,他是說妳兒子欠我少錢,趕快處理這樣子。」、「(每個長輩聽到都會怕,是會怕什麼?)怕會亂砸東西,鄰居看到我會不好意思。」、「(哪句話有說要砸妳家東西?)他都沒有說,是我自己心裡會怕,我只要看到有人穿黑衣服來我就會害怕,就譬如說現在有個人穿著黑衣服去我家,我也是很害怕,也很怕再事情。」、「(妳一直說那天他沒有說找到妳兒子就難處理,妳確定嗎?)確定,他沒有這樣說,他只說趕快處理這樣子而已。」、「(那天他們有沒有說如果找到妳兒子就不好處理,是怎麼樣的不好處理?)他就沒有這樣說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2-201頁)。核證人紀乙○○於審理中既一再堅稱被告等人討債時並未對其為何恐嚇言行,只是伊依當時家中人口情況且聽聞討債之人會有暴力行為而自己感到害怕等節。參之,證人紀乙○○於審理中亦直承:有很多人去伊家討債,壬○○欠很多人錢等語,則證人紀乙○○於警詢中提到有人說「要不然找到你兒子就難處理等恐嚇語氣」等語,是否確係被告等所屬地下錢莊之人所為,亦非無疑。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確有為此部分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既無其他補強證據,亦難僅憑證人紀乙○○此部分核有瑕疵之證述遽為被告等此部分犯嫌有罪之認定。
11、綜上所述,本件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6人確有此部分犯嫌,被告等6人此部分犯嫌既尚有合理之可疑,依據上開說明,即應就被告等6人上開一(一)、(二)、(三)、(五) 、(六)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又因被告卯○○一(四)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五1②部分所示犯嫌,如認有罪,即與上開經判決有罪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五1①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就被告卯○○此部分犯嫌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江奇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即被告卯○○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一 │附表七編號3號 │卯○○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 │附表七編號4號 │卯○○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三 │附表七編號5號 │卯○○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 │ │ │ │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四 │附表七編號6號 │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 │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五 │附表七編號12號 │卯○○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 │ │ │ │SIM卡壹張)、廖長生資料袋壹份及如附表│ │ │ │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六 │附表七編號20號 │卯○○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七 │附表七編號23號 │卯○○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八 │如犯罪事實欄五1① │卯○○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九 │如犯罪事實欄五2 │卯○○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十 │如犯罪事實欄五3 │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一 │如犯罪事實欄五4 │卯○○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附表二:酉○○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一 │犯罪事實欄二(一) │酉○○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 │犯罪事實欄二(二) │酉○○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三 │犯罪事實欄三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四 │犯罪事實欄四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五 │如犯罪事實欄五1①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②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 ├───┼─────────┼──────────────────┤ │六 │如犯罪事實欄五2 │酉○○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七 │如犯罪事實欄五3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八 │如犯罪事實欄五4 │酉○○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附表三:甲○○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一 │犯罪事實欄二(一) │甲○○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 │ ├───┼─────────┼──────────────────┤ │二 │犯罪事實欄二(二) │甲○○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三 │如犯罪事實欄五1①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92955│ │ │ │5583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四 │如犯罪事實欄五2 │甲○○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五 │如犯罪事實欄五3 │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六 │如犯罪事實欄五4 │甲○○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亥○○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一 │犯罪事實欄三 │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二 │如犯罪事實欄五1① │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②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 ├───┼─────────┼──────────────────┤ │三 │如犯罪事實欄五2 │亥○○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四 │如犯罪事實欄五3 │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五 │如犯罪事實欄五4 │亥○○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附表五:戌○○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一 │附表七編號1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附表七編號2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三 │附表七編號3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四 │附表七編號4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五 │附表七編號5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六 │附表七編號6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七 │附表七編號7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溫麗芬資料袋壹 │ │ │ │份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八 │附表七編號8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張士志資料袋壹 │ │ │ │份、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九 │附表七編號9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游文彰資料袋壹 │ │ │ │份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十 │附表七編號10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林進龍資料袋壹 │ │ │ │份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十一 │附表七編號11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王宇弘資料袋壹 │ │ │ │份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十二 │附表七編號12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SIM卡壹張)、廖長生資料袋壹份及如附表│ │ │ │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十三 │附表七編號13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蔡鐵國資料袋壹 │ │ │ │份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十四 │附表七編號14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張桔誠資料袋壹 │ │ │ │份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十五 │附表七編號15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十六 │附表七編號16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童睿宏資料袋壹 │ │ │ │份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十七 │附表七編號17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 十八 │附表七編號18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十九 │附表七編號19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黃定義資料袋壹 │ │ │ │份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附表七編號20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一 │附表七編號21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蔡明芳資料袋壹份及如附表八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二 │附表七編號22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三 │附表七編號23號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四 │附表七編號24號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二五 │犯罪事實欄二(一)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六 │犯罪事實欄二(二) │戌○○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七 │犯罪事實欄三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二八 │犯罪事實欄四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附表六:子○○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一 │附表七編號1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 │附表七編號3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三 │附表七編號4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四 │附表七編號5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五 │附表七編號6號 │子○○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 │ │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如附表八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六 │附表七編號12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廖長生資料袋壹份及如附表八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七 │附表七編號20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八 │附表七編號21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蔡明芳資料袋壹份及如附表八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九 │附表七編號22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十 │附表七編號23號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七:(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原因│ 借款金額 │利息金額 │借款時提供│備註 │ │號│ │ │ │ ├─────┤ │之擔保物品│ │ │ │ │ │ │ │ 年利率 │ │ │ │ ├─┼───┼────┼────┼────┼─────┼──────┼─────┼──────────┤ │1 │劉秀圓│99年8月1│臺中市西│急需周轉│1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日14時許│屯區青海│ │ │2000元,每10│影本,並簽│第15271號偵查卷第17 │ │ │ │(起訴書 │路與河南│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寫面額5萬 │頁 │ │ │ │附表誤載│路口 │ │ │收取利息。借│元本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為98年8 │ │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月1日) │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2 │張金盛│100年3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2萬5千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3日(起訴│屯區中清│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第15271號偵查卷第17 │ │ │ │書附表誤│路與敦化│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7萬5仟元│頁背面 │ │ │ │載為99年│路口 │ │ │收取利息。借│本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8月初某 │ │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日15時許│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3 │張桂英│99年11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15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20日11時│屯區后庄│ │ │2000元,每10│影本,並簽│0000000000(此電話確 │ │ │ │許 │路491巷 │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寫面額15萬│係酉○○重利集團使用│ │ │ │ │口 │ │ │收取利息。借│元本票。 │乙節,並有本院100年 │ │ │ │ │ │ │ │款時並預扣第│ │度易字第1757號、1891│ │ │ │ │ │ │ │1期利息。 │ │號、2137號、100年度 │ │ │ │ │ │ │ │ │ │簡上字第477號刑事確 │ │ │ │ │ │ │ │ │ │定判決在卷可參) │ │ │ │ │ │ │ │ │ │共同正犯: │ │ │ │ │ │ │ │ │ │戌○○ │ │ │ │ │ │ │ │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 │ │ │ │ │ │ │卯○○ │ ├─┼───┼────┼────┼────┼─────┼──────┼─────┼──────────┤ │4 │賴仁傑│100年1月│臺中市西│急需周轉│8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4日(起訴│屯區青海│ │ │1000元,每1 │、車牌號碼│第15271號偵查卷第18 │ │ │ │書附表誤│路與河南│ │年利率120%│個月1期之方 │1313-C9自 │頁 │ │ │ │載為99年│路口旁1 │ │ │式收取利息。│小客車,並│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11月10日│家麥當勞│ │ │借款時並預扣│簽寫面額24│0000000000 │ │ │ │) │速食店 │ │ │第1期利息及 │萬元本票。│共同正犯: │ │ │ │ │ │ │ │證件保管費 │ │戌○○ │ │ │ │ │ │ │ │1000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 │ │ │ │ │ │ │卯○○ │ ├─┼───┼────┼────┼────┼─────┼──────┼─────┼──────────┤ │5 │王景昌│99年11月│臺中市西│急需周轉│2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10日 │屯區青海│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第15271號偵查卷第18 │ │ │ │ │路與河南│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6萬元本 │頁背面 │ │ │ │ │路口的全│ │ │收取利息。借│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家便利商│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店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 │ │ │ │ │ │ │卯○○ │ ├─┼───┼────┼────┼────┼─────┼──────┼─────┼──────────┤ │6 │楊鎮陽│100年1月│臺中市西│急需周轉│4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15日13時│屯區青海│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0000000000 │ │ │ │許 │路與河南│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20萬元本│共同正犯: │ │ │ │ │路口 │ │ │收取利息。借│票。 │戌○○ │ │ │ │ │ │ │ │款時並預扣第│ │酉○○ │ │ │ │ │ │ │ │1期利息及證 │ │甲○○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宇○○ │ │ │ │ │ │ │ │元。 │ │子○○ │ │ │ │ │ │ │ │ │ │亥○○ │ │ │ │ │ │ │ │ │ │卯○○ │ │ │ │ │ │ │ │ │ │崔○陽 │ ├─┼───┼────┼────┼────┼─────┼──────┼─────┼──────────┤ │7 │溫麗芬│100年2月│臺中市西│急需周轉│2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14日13時│屯區青海│ │ │2000元,每10│、汽車駕照│第15271號偵查卷第19 │ │ │ │許 │路與河南│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影本、健保│頁 │ │ │ │ │路口 │ │ │收取利息。借│卡及土地銀│本票影本見同卷第72頁│ │ │ │ │ │ │ │款時並預扣第│行金融卡,│背面 │ │ │ │ │ │ │ │1期利息及證 │並簽寫面額│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 │ │ │件保管費1000│10萬元、15│0000000000 │ │ │ │ │ │ │ │元。 │萬元本票2 │共同正犯: │ │ │ │ │ │ │ │ │紙。 │戌○○ │ │ │ │ │ │ │ │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8 │張士志│100年3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1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4日1○○ ○區○○路│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第15271號偵查卷第19 │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5萬元本 │頁背面 │ │ │ │ │口肯德基│ │ │收取利息。借│票。 │本票影本見100年度少 │ │ │ │ │速食店停│ │ │款時並預扣第│ │連偵字第32號偵查卷一│ │ │ │ │車場 │ │ │1期利息及證 │ │第120頁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 │ │ │元。 │ │0000000000 │ │ │ │ │ │ │ │ │ │共同正犯: │ │ │ │ │ │ │ │ │ │戌○○ │ │ │ │ │ │ │ │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9 │游文彰│100年3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2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4日1○○ ○區○○路│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第15271號偵查卷第20 │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10萬元本│頁背面 │ │ │ │ │口肯德基│ │ │收取利息。借│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速食店停│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車場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0│林進龍│100年3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2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8日1○○ ○區○○路│ │ │2000元,每10│影本,並簽│第15271號偵查卷第21 │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寫面額5萬 │頁 │ │ │ │ │口肯德基│ │ │收取利息。借│元本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速食店停│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車場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1│王宇弘│100年3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1萬5千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7日1○○ ○區○○路│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第15271號偵查卷第21 │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8萬元本 │頁背面 │ │ │ │ │口肯德基│ │ │收取利息。借│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速食店停│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車場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2│廖長生│99年12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1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機車駕│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24日○○○區○○路│ │ │2000元,每10│照,並簽寫│第15271號偵查卷第22 │ │ │ │某時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面額5萬元 │頁 │ │ │ │ │口肯德基│ │ │收取利息。借│本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速食店停│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車場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 │ │ │ │ │ │ │卯○○ │ ├─┼───┼────┼────┼────┼─────┼──────┼─────┼──────────┤ │13│蔡鐵國│100年3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1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7日1○○ ○區○○路│ │ │2000元,每10│影本,並簽│第15271號偵查卷第22 │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寫面額5萬 │頁背面 │ │ │ │ │口 │ │ │收取利息。借│元本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 │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 │ │ │1期利息。 │ │共同正犯: │ │ │ │ │ │ │ │ │ │戌○○ │ │ │ │ │ │ │ │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4│張桔誠│100年3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4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8日1○○ ○區○○路│ │ │2000元,每10│影本、機車│第15271號偵查卷第23 │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駕照,並簽│頁 │ │ │ │ │口肯德基│ │ │收取利息。借│寫面額20萬│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速食店停│ │ │款時並預扣第│元本票。 │0000000000 │ │ │ │ │車場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5│林嘉陽│100年2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1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機車駕│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13日1○○○區○○路│ │ │2000元,每10│照,並簽寫│第15271號偵查卷第23 │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面額5萬元 │頁背面 │ │ │ │ │口肯德基│ │ │收取利息。借│本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速食店停│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車場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6│童睿弘│100年3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5千元 │以每萬元收取│簽寫面額3 │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9日1○○ ○區○○路│ │ │2000元,每10│萬元本票。│第15271號偵查卷第24 │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 │頁 │ │ │ │ │口肯德基│ │ │收取利息。借│ │本票影本見同卷第118 │ │ │ │ │速食店停│ │ │款時並預扣第│ │頁 │ │ │ │ │車場 │ │ │1期利息。 │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共同正犯: │ │ │ │ │ │ │ │ │ │戌○○ │ │ │ │ │ │ │ │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7│陳泊錞│100年2月│臺中市西│急需周轉│3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6日14時 │屯區青海│ │ │2000元,每10│、汽車駕照│第15271號偵查卷第24 │ │ │ │許 │路與河南│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並簽寫面│頁背面 │ │ │ │ │路口 │ │ │收取利息。借│額9萬元本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 │ │ │款時並預扣第│票。 │0000000000 │ │ │ │ │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8│許建興│100年2月│臺中市西│急需周轉│1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28日20時│屯區青海│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0000000000 │ │ │ │許 │路與河南│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3萬元本 │共同正犯: │ │ │ │ │路口 │ │ │收取利息。借│票。 │戌○○ │ │ │ │ │ │ │ │款時並預扣第│ │酉○○ │ │ │ │ │ │ │ │1期利息及證 │ │甲○○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宇○○ │ │ │ │ │ │ │ │元。 │ │亥○○ │ │ │ │ │ │ │ │ │ │崔○陽 │ ├─┼───┼────┼────┼────┼─────┼──────┼─────┼──────────┤ │19│黃定義│100年2月│臺中市西│急需周轉│2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9日17時 │屯區青海│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第15271號偵查卷第25 │ │ │ │許 │路與河南│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10萬元本│頁 │ │ │ │ │路口 │ │ │收取利息。借│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 │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20│莊媄涵│99年11月│臺中市西│支付友人│10萬元 │以每10萬元收│質押車牌號│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24日18時│屯區青海│委任律師│ │取15000元, │碼6006-UA │第15271號偵查卷第25 │ │ │ │許 │路與河南│費用 │年利率540%│每10天1期之 │號自小客車│頁背面 │ │ │ │ │路口三信│ │ │方式收取利息│、汽車行照│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商業銀行│ │ │。借款時並預│,並簽寫汽│0000000000 │ │ │ │ │ATM櫃檯 │ │ │扣第1期利息 │車讓渡書及│共同正犯: │ │ │ │ │門口 │ │ │及證件保管費│面額50萬元│戌○○ │ │ │ │ │ │ │ │1000元。 │本票。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 │ │ │ │ │ │ │卯○○ │ ├─┼───┼────┼────┼────┼─────┼──────┼─────┼──────────┤ │21│蔡明芳│99年9月7│臺中市北│急需周轉│1萬5千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日19時許│屯區中清│ │ │2000元,每10│,並簽寫面│第15271號偵查卷第26 │ │ │ │ │路與后庄│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額7萬元本 │頁 │ │ │ │ │路口 │ │ │收取利息。借│票。 │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 │ │ │款時並預扣第│ │0000000000 │ │ │ │ │ │ │ │1期利息及證 │ │共同正犯: │ │ │ │ │ │ │ │件保管費1000│ │戌○○ │ │ │ │ │ │ │ │元。 │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22│廖辰章│99年10月│臺中市西│急需周轉│5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車牌號│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15日14時│屯區河南│ │ │1000元,每1 │碼5015-MM │第9978號偵查卷第39頁│ │ │ │許 │路與青海│ │年利率120%│個月1期之方 │號自小客車│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路口 │ │ │式收取利息。│、汽車行照│0000000000 │ │ │ │ │ │ │ │借款時並預扣│,並簽寫汽│共同正犯: │ │ │ │ │ │ │ │第1期利息及 │車讓渡書及│戌○○ │ │ │ │ │ │ │ │證件保管費 │面額40萬元│酉○○ │ │ │ │ │ │ │ │1000 元。 │本票。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23│陳家│99年12月│臺中縣沙│急需周轉│9萬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車牌號│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底某日 │鹿鎮(現│ │ │1000元,每1 │碼0237-NC │第15271號偵查卷第17 │ │ │ │ │已改制為│ │年利率120%│個月1期之方 │號自小客車│頁 │ │ │ │ │臺中市沙│ │ │式收取利息。│、汽車行照│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 │鹿區)中│ │ │借款時並預扣│,並簽寫汽│0000000000 │ │ │ │ │棲路200 │ │ │第1期利息及 │車讓渡書及│共同正犯: │ │ │ │ │號停車格│ │ │汽車月租停 │面額45萬元│戌○○ │ │ │ │ │ │ │ │車費2000元。│本票。 │酉○○ │ │ │ │ │ │ │ │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子○○ │ │ │ │ │ │ │ │ │ │亥○○ │ │ │ │ │ │ │ │ │ │卯○○ │ ├─┼───┼────┼────┼────┼─────┼──────┼─────┼──────────┤ │24│周冠名│100年2月│臺中市北│急需周轉│2萬5千元 │以每萬元收取│質押身分證│電子檔見100年度偵字 │ │ │ │28日1○○○區○○路│ │ │2000元,每10│影本、健保│第9978號偵查卷第46頁│ │ │ │許 │與山西路│ │年利率720%│天1期之方式 │卡,並簽寫│借款人撥打電話: │ │ │ │(起訴書 │口 │ │ │收取利息。借│面額12萬5 │0000000000 │ │ │ │附表誤載│ │ │ │款時並預扣第│仟元本票。│共同正犯: │ │ │ │為99年2 │ │ │ │1期利息及證 │ │戌○○ │ │ │ │月28日) │ │ │ │件保管費1000│ │酉○○ │ │ │ │ │ │ │ │元。 │ │甲○○ │ │ │ │ │ │ │ │ │ │宇○○ │ │ │ │ │ │ │ │ │ │亥○○ │ │ │ │ │ │ │ │ │ │崔○陽 │ └─┴───┴────┴────┴────┴─────┴──────┴─────┴──────────┘ 附表八:應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扣案時間、地點 │扣案物品、數量│ 備 註 │ ├──┼───────────┼───────┼───────────┤ │ 1 │酉○○100年3月9日17時 │記帳本9本 │共犯酉○○警詢供稱:係│ │ │臺中市○區○○路2段96 │ │記載借貸人借款、利息紀│ │ │號3F之5 │ │錄之用(100少連偵字第 │ │ │ │ │20號卷一,第8頁反面) │ ├──┼───────────┼───────┼───────────┤ │ 2 │同上 │隨身碟1支(內 │ │ │ │ │含收取利息紀錄│ │ │ │ │) │ │ ├──┼───────────┼───────┼───────────┤ │ 3 │亥○○100年3月9日17時 │空白商業本票2 │被告亥○○供稱:係要給│ │ │臺中市○區○○路2段96 │本 │借款的人簽的(本院另 │ │ │號3F之5 │ │案即100年度易字第2184 │ │ │ │ │號卷二,第37頁) │ ├──┼───────────┼───────┼───────────┤ │ 4 │崔○陽100年3月9日17時 │空白商業本票1 │被告甲○○供稱:係要給│ │ │臺中市○區○○路2段96 │本 │借款的人簽的(同上本院│ │ │號3F之5 │ │卷二,第37頁) │ ├──┼───────────┼───────┼───────────┤ │ 5 │宇○○100年3月9日17時 │查扣「呆A」放 │被告宇○○供稱:是客人│ │ │臺中市○區○○路2段96 │款紀錄資料13張│沒有還錢的部分(同上本│ │ │號3F之5 │ │院卷二,第37頁反面) │ ├──┼───────────┼───────┼───────────┤ │ 6 │甲○○100年3月9日17時 │日報表35張 │被告甲○○供稱:係4家 │ │ │臺中市○區○○路2段96 │ │分店的日報表(見同上本│ │ │號3F之5 │ │院卷二,第37頁) │ ├──┼───────────┼───────┼───────────┤ │ 7 │同上 │空白收支日記簿│被告甲○○供稱:係準備│ │ │ │3本 │作帳用(見同上本院卷二│ │ │ │ │,第37頁反面) │ └──┴───────────┴───────┴───────────┘ 附件 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㈠ │被告酉○○、甲○○、廖│全部犯罪事實。 │ │ │英翔、卯○○、戌○○、│ │ │ │子○○之自白或供述。 │ │ ├──┼───────────┼────────────┤ │ ㈡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辰○○│犯罪事實一(二)、(三)│ │ │等人於警詢(附在101年 │、(五)、(六)。 │ │ │度偵字第1120號卷)或偵│ │ │ │訊(附在100年度交查字 │ │ │ │第119號卷)中之證述。 │ │ │ │被害人己○○、辛○○於│ │ │ │警詢或偵訊中之證述 │ │ ├──┼───────────┼────────────┤ │ ㈢ │1、本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犯罪事實一(二)、(三)│ │ │ 第20號、第32號、100│、、(五)、(六)。 │ │ │ 年度偵字第9978號案 │ │ │ │ 件扣案之被告酉○○ │ │ │ │ 所有之隨身碟內含借 │ │ │ │ 貸紀錄電子檔(詳見 │ │ │ │ 該案起訴書附表)。 │ │ │ │2、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動電話監聽譯文(100│ │ │ │ 年度偵字第23206號第│ │ │ │ 34頁、第42頁)。 │ │ ├──┼───────────┼────────────┤ │ ㈣ │1、證人癸○○警詢(100│1、被害人兼證人天○○遭 │ │ │ .5. 13)、偵訊筆 │ 被告卯○○恐嚇部分( │ │ │ 錄(100.6.9)。 │ 被告卯○○否認到場) │ │ │2、被害人兼證人天○○ │ 。 │ │ │ 警詢(100. 4.6)、 │2、被害人兼證人天○○遭 │ │ │ 偵訊筆錄(100.4.26 │ 被告甲○○、少年崔O │ │ │ )。 │ 陽恐嚇部分(被告王河 │ │ │3、少年崔O陽偵訊筆錄 │ 棖、少年崔O陽均坦承 │ │ │ (100.5.19)。 │ 到場,但均否認有恐嚇 │ │ │4、門號0000000000號行 │ 作為) │ │ │ 動電話監聽譯文( │3、集團成員於100年2月24 │ │ │ 100年度少連偵字第74│ 日,以電話向癸○○家 │ │ │ 號第94頁)。 │ 人聲稱:「下一次就不 │ │ │ │ 是玻璃而已」等語,足 │ │ │ │ 見被告甲○○與少年崔 │ │ │ │ O陽到場討債時,有被 │ │ │ │ 害人天○○指述之恐嚇 │ │ │ │ 行為。 │ ├──┼───────────┼────────────┤ │ ㈤ │被害人兼證人丁○○警詢│被害人兼證人丁○○遭被告│ │ │(100.4.5)、偵訊筆錄 │甲○○、卯○○恐嚇部分(│ │ │(100.4.26)。 │被告卯○○坦承毆打,但與│ │ │ │被告甲○○互推為對方指使│ │ │ │)。 │ ├──┼───────────┼────────────┤ │ ㈥ │被害人兼證人壬○○警詢│1、被害人兼證人壬○○遭 │ │ │(100.4.16)、偵訊筆錄│ 集團成員恐嚇部分。 │ │ │(100.5.19)。 │2、被害人兼證人紀乙○○ │ │ │被害人兼證人紀乙○○警│ 遭被告甲○○、少年崔 │ │ │詢(100.7.18)、偵訊筆│ O陽恐嚇部分(被告王 │ │ │錄(100.8.24)。 │ 河棖、少年崔O陽均坦 │ │ │ │ 承到場,但均否認有恐 │ │ │ │ 嚇作為) │ ├──┼───────────┼────────────┤ │ ㈦ │被害人兼證人庚○○警詢│被害人兼證人庚○○遭被告│ │ │(100.4.9)。 │卯○○恐嚇部分(被告陳政│ │ │ │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 │ │100.6.29羈押庭訊問時坦承│ │ │ │犯行,詳見該院100年度聲 │ │ │ │押字第711號案卷)。 │ ├──┼───────────┼────────────┤ │ ㈧ │1、被害人兼證人寅○○ │被害人兼證人寅○○重利借│ │ │ 警詢(100.6.10)、 │款及其姊遭被告甲○○、廖│ │ │ 偵訊筆錄(100.8.9)│英翔恐嚇部分(被告甲○○│ │ │2、診斷證明書1份 │、亥○○均坦承到場,但均│ │ │ │否認有恐嚇作為) │ ├──┼───────────┼────────────┤ │ ㈨ │1、被害人兼證人丙○○ │被害人兼證人丙○○重利借│ │ │ 、未○○偵訊筆錄( │款及其妻未○○家屬遭集團│ │ │ 101.2.10) │成員恐嚇部分。 │ │ │2、被告卯○○於警詢中 │ │ │ │ (100.6.28)提供之 │ │ │ │ 「出巡討債紀錄」電 │ │ │ │ 子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