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2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史于甄
黃政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58號、第13227號、第17914號、第19143號、第19239號、第19730號、第20538號、第20561號、第20645號、第22360號、第24503號、第25284號、第25287號、第26042號、第26043號、第28404號、第28414號、第29365號、第29582號、第30562號、第30737號、第30738號、第35587號、第38291號、第39777號、第42169號、第48387號),及對被告黃政榮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4063號、第43537號、第50386號,111年度軍偵字第5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史于甄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丁○○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史于甄、丁○○貪圖不法利益,各自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馬東石」等成年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約定由史于甄擔任車手頭,負責收取、交付人頭金融卡、監控及收取車手所領取款項等工作,丁○○則擔任車手及監控手,負責提供人頭帳戶、領款及監控車手提款之工作。謀議既定,史于甄、丁○○乃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犯意聯絡,分為以下犯行:(一)由丁○○於民國110年11月初某日,提供其所申設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給史于甄,史于甄再將上開3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容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各編號(除編號45以外)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除編號45以外)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各編號(除編號45以外)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各編號(除編號45以外)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後,遂依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各編號(除編號45以外)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除編號45以外)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各編號(除編號45以外)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旋即遭提領或轉帳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二)先由史于甄於111年1月3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00號日租套房內,向王進益取得其向華南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另取得柯政昕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後,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編號45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林黃淑涼,致林黃淑涼陷於錯誤,遂依該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於附表編號45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待林黃淑涼匯款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即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轉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100萬元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馬東石」再指示丁○○於111年1月5日11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王進益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臨櫃提領198萬6,000元,「馬東石」亦指示史于甄及張銘村(由本院另行審結)於上揭時間,前往上開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旁之全家便利商店臺中五權一門市,監控王進益及收取王進益所提領款項。嗣經華南銀行行員驚覺有異,通知警方到場處理,當場查獲王進益,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黃淑涼、鍾煜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曾莉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劉麗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王宥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蘇家慧、林建村、胡進財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艷秋、林保良、張秋燕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鄭孟如、陳晉億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黃素慧、林德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緹葳、林鳳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江冬蓮、饒昱晴、蕭祐寧、顏蓁、盧建甫、潘韻竹、陳育萍、余子安、李有勝、黃清結、林欣嬅、賴祈甫、楊金霖、蔡林留、劉雨欣、曾彥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黃講、林德義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林玉春、曾燕輝、宋達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徐泳照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呂譙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黃依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黃振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郭遠泰、陳鴻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林瑞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蘇家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吳宸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史于甄、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二人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二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證人於警詢時所述,就被告二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上開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件以及附表各編號卷證資料欄所列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二人犯行罪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近年來盛行於國內外之「詐欺集團」犯罪,型態層出不窮,政府為防範國人受騙上當,將各種詐騙手法及防範對策,藉由傳播媒體、社教管道大力向國人宣導,在一般民眾之普遍認知,「車手」僅屬「詐欺集團」出面領取詐騙款項之一環,整個詐欺集團自籌設(尋覓地點、購買設備、招募人員)、取得被害人消費個資、蒐集人頭帳戶及金融卡作為匯款帳戶、撥打電話行騙、出面領款、取款等各項作為,層層分工、彼此配合且環環相扣,故具有一般知識及經驗之人,當可判斷該集團所屬成員除至少有三人以上,且具有組織性、結構性、持續性。本案由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誘使被害人受騙,分工擔任領取詐欺款項工作,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自非隨意組成立即犯罪,顯係該當「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二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業於112年5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起生效。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且原同條第2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之刪除,核與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效力之意旨並無不合,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之修正,對本案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無影響,對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另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故前揭修正對本案被告所犯犯行並無影響,對被告而言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二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62號案件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說明,被告二人就附表編號7所示犯行,即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四)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第1條揭櫫之立法目的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而本次修法後修正為「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已自單純國家對重大(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擴增至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至於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故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參照相關國際標準建議及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從而,行為人對於特定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致生新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即應屬新法所欲禁絕之洗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財產,則非所問。其中,所謂上述第2款之洗錢類型,固多以迂迴曲折之方式輾轉為之,但不以透過多層之交易活動為限,且掩飾或隱匿之管道是否為共同正犯或其他第三人,亦可不問。因而過往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或移轉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已與新法所規定之洗錢態樣有所扞格。蓋行為人如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或移轉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甚或交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依新法規定,皆已侵害新法之保護法益,係屬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二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試圖藉由層層轉匯或提領後轉交之行為轉變犯罪所得之物理空間,而隱匿金錢來源為前開詐欺所得贓款,製造金流之斷點,並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自屬洗錢行為。至附表編號45部分,然同案被告王進益未及提領後旋即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實際形成金流斷點,此部分所為未達既遂之程度,僅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為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容有未洽,然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且經本院告知被告二人上開法條,已保障其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五)核被告丁○○就附表編號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6、編號8至44、編號46至49(即除編號7、45以外)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編號4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史于甄就附表編號7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6、編號8至44(即除編號7、45以外)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編號4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檢察官既有實行公訴之職權,於實行公訴時,依檢察一體之原則,自得變更或更正原起訴之法條,且所謂「起訴法條」應以實行公訴
訴檢察官變更或更正,且與判決相同,自得逕予引用,毋庸於判決中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公訴意旨所載被告二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法條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112年7月18日準備程序中敘明係只論一罪,與首犯詐欺部分想像競合,附此敘明。
(六)又被告二人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於密接之時間內,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一詐術事由,對附表各該被害人施行詐術,雖被害人有多次交付財物行為,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多次提領、轉匯行為,然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各屬接續犯。被告丁○○就附表各編號,均各係以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共49罪);被告史于甄就附表編號1至45,均各係以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共45罪)。
(七)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二人雖未親自參與詐騙被害人之行為,惟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均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二人參與部分既為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顯見其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詐騙被害人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被告二人所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八)被告二人犯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罪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已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6日生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就犯同條例第3條之罪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即應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同條例第3條、第6條之1者,「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應減輕其刑。上開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犯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需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二人所犯之罪,因具想像競合關係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本案被告史于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有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被告丁○○於偵查中未承認參與犯罪組織,附此敘明),被告二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有坦認本案洗錢犯行,且附表編號45之洗錢犯行為為未遂,本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之故,而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將前開經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時併予審酌。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對參與犯罪組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係因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即屬成立,避免情輕法重,為求罪刑均衡,而為該但書之規定。本件被告二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在形成處斷刑時既論以其他重罪,難以想像有再依裁量而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必要,自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九)爰審酌邇來詐欺集團橫行,一般人縱未受騙,亦頗受騷擾,被告二人年盛力強,具有勞動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所為惡性非輕,應予嚴重非難;惟考量被告二人犯後坦認犯行;被害人所受損失金額多寡;兼衡被告史于甄自陳高中畢業,從事家管,沒有收入,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要扶養父母;被告丁○○自陳高職畢業,從事便利商店大夜班,月收入約4萬元,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要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十)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本院審酌被告二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犯罪時間、犯罪類型,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審酌考量被告二人正值青年,均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等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就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已無宣告強制工作必要之說明: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有關「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規定,因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依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已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並於修正後之條文亦已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自不得再對被告二人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丁○○所有,供本案各犯行犯罪聯絡所用,自應於各該主文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二人於112年7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並未取得報酬,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二人因本案取得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再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業與舊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因此法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應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退併辦: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01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丁○○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隱匿其不法所得,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收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或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12月3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店到店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得台新帳戶前後,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10年7月間某日,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結識陳家蓁,並向其誆稱可在「u-trade」網路平臺匯款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2月3日10時7分許,前往臺北市某處凱基銀行內,臨櫃匯款170萬元至上開台新帳戶中,及於110年12月3日10時38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大直分行內,臨櫃匯款150萬元至上開台新帳戶中以此方式詐得320萬元。嗣因陳家蓁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丁○○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與本案中被告丁○○所提供予詐欺集團帳戶同一,為同一案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02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丁○○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0年11月26日前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提供其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店到店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丁○○上開台新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前某日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蓉」向吳東融佯稱介紹「群益證券」網站,可投資美股獲利云云,致吳東融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6日22時18分許、11月26日22時39分許、12月3日20時46分許、12月3日20時48分許、12月3日21時24分許以網銀及ATM轉帳方式,匯款共23萬元至丁○○上開台新帳戶後,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渠等使用之其他銀行帳戶,以此方式層層轉匯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朋分,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因認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查被告丁○○本件所犯與前案係以同一交付帳戶之行為,而幫助詐欺不同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
(三)然按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既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洗錢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告丁○○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負責包括擔任提供帳戶等工作,難認被告主觀為幫助犯罪之幫助故意,自非幫助犯,是應認被告丁○○就上開併辦部分所指被害人所涉相關犯嫌,如成立犯罪,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之時間不同、犯意有別、行為互異,自應分別論罪,是移送併辦意旨所示上開犯行,與本案被告丁○○經論罪科刑部分,既非同一案件,亦難認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檢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5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賓、黃政揚、李毓珮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供述證據 (一)同案被告王進益 1、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79至18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75至8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61至6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51至5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29至134頁) (二)同案被告張銘村 1、111年3月22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05至21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81至9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71至7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81至87頁) 2、111年5月30日偵訊筆錄(有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 卷第281至289頁) 3、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21至 224頁) 4、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299至303 頁) 5、112年4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339至344 頁) 6、112年4月19日審判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347至405頁) (三)同案被告史于甄 1、111年3月22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35至 24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111至123頁)(臺中地 檢署111偵19730卷第83至8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 第97至103頁) 2、111年6月15日偵訊筆錄(有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 卷第255至26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217至227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323至333頁) 3、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55至 259頁) 4、11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二卷第43至45頁) 5、112年6月13日法官訊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二卷第69至72 頁) (四)同案被告林慰泰 1、111年5月3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77至283 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47至59頁)(臺中地檢署 111偵19730卷第43至49頁) 2、111年5月3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 第211至215頁) 3、111年8月11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 卷第113至11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207至210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20645卷第283至286頁)(臺中地檢署 111偵28414卷第201至20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 161至16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117至120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287至29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 19239卷第75至7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131至134 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73至176頁)(臺中地檢 署111偵26042卷第273至27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 第101至10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247至250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235至238頁)(臺中地檢署111 偵24503卷二第305至30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99 至102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4卷第85至88頁)(臺中地 檢署111偵20538卷第179至182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 卷第235至23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369至372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115至118頁)(臺中地檢署 111偵20561卷第125至128頁) 4、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253至287 頁) (五)同案被告柯政昕 1、111年1月5日19時35分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 89至9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07至112頁) 2、111年1月5日20時36分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 95至9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13至117頁) 3、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25至 127頁) 4、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253至258 頁) (六)同案被告邱信儒 1、111年9月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97至101 頁) 2、111年10月14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 卷第411至413頁) 3、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253至258 頁) (七)同案被告丁○○ 1、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15至20 頁) 2、111年3月16日18時02分警詢筆錄(中檢111偵43537卷第263至 271頁) 3、111年3月17日08時54分警詢筆錄(中檢111偵43537卷第273至 281頁) 4、111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33至38 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271至276頁)(臺中地檢 署111偵26042卷第149至15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 第15至2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17至122頁) 5、111年3月23日偵訊筆錄(有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 卷第211至216頁) 6、111年5月26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20645 卷第253至25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239卷第65至69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121至125頁)(臺中地檢署111 偵12658卷第233至23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69 至17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225至229頁)(臺中 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93至9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61 卷第115至119頁) 7、111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21至24 頁) 8、111年8月25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25至30 頁) 9、111年8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 卷第137至139頁) 10、111年10月27日偵訊筆錄(未具結)(臺中地檢署111偵 30737卷第121至12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249至 25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645卷第291至293頁)(臺中 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209至21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 25287卷第197至19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125至 12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頁295至297)(臺中 地檢署111偵19239卷第83至8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 卷第139至14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149至151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35587卷第93至95頁)(臺中地檢署 111偵29582卷第181至18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 109至11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255至257頁、第 267至26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二第229至331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107至109頁)(臺中地檢署 111偵25284卷第93至9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 187至18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243至245頁)( 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449至451頁)(臺中地檢署111 偵19143卷第123至12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20561卷第133 至13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38291卷第53至55頁) 11、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中檢111偵43537卷第255至259頁 ) 12、112年3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315至323 頁)(本院112金訴30號卷第71至79頁)(本院112金訴240 號卷第35至43頁)(本院112金訴241號卷第43至51頁) 13、112年7月9日警詢筆錄(本院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115至121 頁) 14、112年7月9日法官訊問筆錄(本院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153 至15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丁○○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5卷第153頁,111偵19143卷第27至51頁,111偵38291卷第19至23頁,111偵30737卷第71至89頁,111偵48387卷第29至39頁,111偵25284卷第29至37頁,111偵28414卷第89至99頁,111偵28414卷第101至126頁,111偵25287卷第75至81頁,111偵30738卷第25至52頁,111偵29582卷第25至51頁,111偵20538卷第101至109頁,111偵19239卷第17至42頁,111偵22360卷第99至106頁,111偵26043卷第45至69頁,111偵30562卷第21至47頁,111偵28404卷第61至85頁,111偵29365卷第69至93頁,111偵12658卷第43至67頁,111偵13227卷第145至170頁,111軍偵53號卷第83至111頁,111偵43537卷第55至81頁,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7至25頁,111偵19143卷第25至28頁,111偵19143卷第83至87頁,111偵39777卷第41至51頁) 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39至43頁,111偵42169卷第187至191頁,111偵42169卷第193至197頁,111偵42169卷第217至220頁,111偵42169卷第247至250頁,111偵39777卷第107至109頁,111偵13227卷第21至25頁,111偵13227卷第45至49頁,111偵13227卷第57至61頁,111偵17914卷第93至96頁、第109至112頁、第123至127頁、第135至139頁、第141至145頁,111軍偵53號卷第379至383頁 ⒊丁○○與暱稱「魚」「陳茜茜」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12658卷第41頁,111核交1373卷第13頁,111軍偵53號卷第393至423頁)。 ⒋警員郭忠育111年4月7日職務報告(臺中地檢署111核交1373卷第1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1594號函(中檢111偵12658卷第69頁,111核交1373卷第17頁)。 ⒍本院111年搜字第688號、111年度聲搜字第414號搜索票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181頁,111偵19730卷第101頁,111偵13227卷第27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183至191頁、第193頁、第28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9730卷第107頁至117頁,111偵13227卷第29至35頁)。 ⒏王進益與林慰泰、丁○○、丁○○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與丁○○、「微笑氣球」以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扣案王進益手機內之TELEGRAM成員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2卷第203至209頁,111偵19730卷第151頁至155頁,111偵13227卷第195至196頁,111偵13227卷第197頁,111偵13227卷第198至199頁) ⒐丁○○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87至95頁,111偵26042卷第103至109頁、第133至139頁、第161至165頁,111偵24053卷一第139至151頁,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2至16頁)。 ⒑經丁○○指認之手機擷圖畫面、街景照片(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359頁、第391頁)。 ⒒丁○○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檢111軍偵53號卷第71至82頁,111偵35587卷第29至37頁)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金融帳戶 對應卷證資料 主文 111年度金訴字第2262號【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2658號、第13227號、第17914號、第19143號、第19239號、第19730號、第20538號、第20561號、第20645號、第22360號、第24503號、第25284號、第25287號、第26042號、第26043號、第28404號、第28414號、第29365號、第29582號、第30562號、第30737號、第30738號、第35587號、第38291號、第39777號、第42169號、第48387號】 1 饒昱晴 110年9月初某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珍珍」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配支10倍新臺幣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6日14時04分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⒈饒昱晴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69至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15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1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21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35頁)。 ⒍饒昱晴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45頁) ⒎饒昱晴提出之李珍珍國民身分證影本、通訊軟體LINE暱稱「珍珍」資料、「《尋股論金》投信白銀會員群」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51頁) ⒏饒昱晴與暱稱「珍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52至25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1月26日10時01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2 蕭祐寧 110年9月某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臉書環球投資社團廣告加入「談股論金交流群」通訊軟體LINE群組,當中暱稱「林芷瑄」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介紹暱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之人,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0年11月25日14時33分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蕭祐寧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75至7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57頁) ⒊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欺案傳真管制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61頁)。 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63頁) ⒌蕭祐寧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69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71至273頁)。 ⒎蕭祐寧與暱稱「林芷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81至292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顏蓁 110年9月10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 LEE」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股票翻倍獲利云云 110年11月19日13時00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顏蓁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77至7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蓁,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9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顏蓁,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9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299頁) ⒌顏蓁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03頁) ⒍顏蓁提出之詐欺集團下單平台網址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05至306頁) ⒎顏蓁與暱稱「AngelLee」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07至318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盧建甫 110年09月12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瑤」「王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匯款代為操作股票,投資未上市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6日10時20分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盧建甫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81至84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27頁) ⒊盧建甫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43頁) ⒋盧建甫與暱稱「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53至370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潘韻竹 110年9月12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s.Guo」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慈善、代為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日10時53分 110年12月2日20時10分 20萬元 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潘韻竹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85至8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7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75頁) ⒋潘韻竹與暱稱「Ms.Guo」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81至382頁) ⒌潘韻竹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條(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82頁)。 ⒍潘韻竹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一第382至38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陳育萍 110年9月17日 接獲飆股簡訊訊息,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思蕊」、「軍官」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融資融券複利投資,抽取手續費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27分 1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陳育萍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89至9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3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1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3頁)。 ⒌陳阿麗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7至29頁) ⒍陳育萍與暱稱「李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31至39頁)。 ⒎詐欺集團傳送予陳育萍之簡訊(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39頁)。 ⒏詐欺集團傳送予陳育萍之「關於鑫盛」網頁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39頁) ⒐陳育萍與暱稱「軍官」、「兒子」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4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余子安 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5日加入LINE督促學習小組,至110年11月17日私訊通訊軟體LINE暱稱「Vera 汪思彤」:操作台股明牌云云 110年11月17日9時50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余子安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99至105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53頁)。 ⒊余子安提出之暱稱「Vera汪思彤」、「宏達-趙正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63頁) ⒋余子安提出其友人王庭毅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65頁) ⒌余子安提出其與暱稱「Vera汪思彤」、「宏達-趙正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65 至6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李有勝 110年8月或9月 110年8月或9月接獲元大投顧李珍珍來電,佯稱:可以幫忙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20分、 110年11月24日15時47分 7萬元、 8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李有勝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93至9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71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75頁)。 ⒋李有勝提出之其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79頁) ⒌李有勝與暱稱「珍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81至83頁) ⒍李有勝與暱稱「投信-小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83至87頁) ⒎李有勝與暱稱「軍官」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87頁) ⒏李有勝提出之出入金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8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林欣嬅 110年11月初某日 110年11月初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琪」介紹加入LINE群組「軍官行動小分隊0231」佯稱帶領操作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9日15時05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欣嬅110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97至9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5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5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61頁) ⒌林欣嬅與暱稱「阿仲」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69頁) ⒍林欣嬅提出之玉山銀行ATM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7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黃清結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亞薇」、「許文翰」,佯稱飆股獲利云云 110年11月30日10時47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黃清結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111至1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91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9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27頁) ⒌黃清結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31頁) ⒍黃清結與暱稱「許文翰」、「陳亞薇」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43至15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賴祈甫 110年9月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瑤」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佯稱:投資可得三倍金額資金運用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33分 110年11月26日09時59分 5萬元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賴祈甫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115至1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75頁)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81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89頁) ⒌賴祈甫與暱稱「思瑤」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95頁) ⒍賴祈甫提出之其帳戶資料及轉帳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195至198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楊金霖 110年9月26日 接獲自稱元大投顧女子加入通訊軟體LINE,該女佯稱:投資資金統一匯入宏達基金云云 110年11月17日11時15分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楊金霖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119至1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0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05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09頁)。 ⒌楊金霖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11頁) ⒍楊金霖提出之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12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蔡林留 110年11月中旬 接獲自稱「鑫盛資產管理」客服來電,佯稱:操作股票獲利云云,後加入LINE暱稱「思瑤」「王永仲」「軍官」好友,佯稱:申購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5日14時44分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蔡林留11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123至12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13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1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21頁) ⒌蔡林留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23頁) ⒍蔡林留提出之「鑫盛資趕管理公司」、「思瑤」、「軍官」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25至227頁) ⒎蔡林留與暱稱「Anderson」、「思瑤」、「王永仲」、「軍官」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28至241頁)。 ⒏蔡林留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4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劉雨欣 110年10月某日 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有暱稱「黃子瑜(Kelly)」、「鑫盛吳俊翔」佯稱:儲值新臺幣可以用五倍額度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24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劉雨欣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127至13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45頁) ⒊劉雨欣提出之WinPlus操作頁面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61頁) ⒋劉雨欣提出之出入金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63頁)。 ⒌劉雨欣與暱稱「黃子瑜」、「無法使用的聊天室」、「鑫盛吳俊翔」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63至26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曾彥華 110年10月中旬 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芯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交往需經濟相當,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0年12月02日13時05分 19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曾彥華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503卷一第135至1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71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79頁) ⒋曾彥華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81頁) ⒌曾彥華提出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款回條(臺中地檢署111偵24053卷二第283至28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林瑞瓊 110年10月初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至關重要」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轉介「任佩洪盤析交流」LINE群組,暱稱「PNC金融服務員」佯稱:匯款投資云云 110年11月16日13時02分 2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瑞瓊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8387卷第41至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48387卷第47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48387卷第51頁)。 ⒋林瑞瓊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中地檢署111偵48387卷第63頁) ⒌林瑞瓊提出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出入金帳務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48387卷第67至73頁) ⒍林瑞瓊與暱稱「至關重要」、「PNC金融服務員」、「環球客服Ean」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48387卷第75至8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黃講 110年10月某日 通訊軟體LINE暱稱「宏達資本趙正宇」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30日10時42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黃講11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47至4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51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5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59至61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63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6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林德義 110年09月某日 接獲推銷股票電話,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芊萱」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轉介「環球資本集團」網站佯稱:匯款投資云云 110年11月25日12時12分 1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德義11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31至3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3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3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39頁) ⒌林德義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41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43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7卷第4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林玉春 110年11月4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佯稱:投資股票賺錢云云 110年11月24日12時21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玉春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27至29頁) ⒉林玉春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37頁)。 ⒊林玉春與暱稱「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41至79頁)。 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27頁) ⒌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4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43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2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曾燕輝 110年11月初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芷瑄」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轉介「環球客服Ean」佯稱:匯款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1月24日16時23分 110年11月24日16時33分 5萬元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曾燕輝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31至33頁) ⒉曾燕輝提出之轉帳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93頁) ⒊曾燕輝提出之「環球資本集團」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95頁) ⒋曾燕輝與暱稱「環球客服Ean」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97至9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49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59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61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0538卷第16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宋達樟 110年11月30日前某日 股票LINE群組,暱稱「陳淼欣」、「許文翰」佯稱:操作宏達資本app投資云云 110年11月30日9時31分 110年11月30日9時32分 5萬元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宋達樟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4卷第23至24頁) ⒉宋達樟提出轉帳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4卷第25至2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4卷第5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4卷第55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4卷第77至7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徐泳照 110年10月下旬 接獲通訊軟體LINE「思瑤」私訊,稱有投資機會,加入鑫盛會員複利計畫,佯稱:匯款投資云云 110年11月24日11時56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徐泳照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8291卷第17至18頁) ⒉徐泳照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38291卷第35至3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8291卷第37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8291卷第39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8291卷第40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呂譙毅 110年10月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茜兒Alice」私訊,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37分 110年11月19日12時42分 110年11月19日12時44分 110年11月19日15時03分 5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呂譙毅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131至134頁) ⒉呂譙毅手寫匯款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135至136頁) ⒊呂譙毅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137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147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149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151頁) ⒎呂譙毅提出之交易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153至154頁) ⒏ 呂譙毅與暱稱「陳茜兒」、「宏達客服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8414卷第159至166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黃依淀 110年09月05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茜兒Alice」、「客服經理」私訊,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2月01日16時18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黃依淀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61至65頁) ⒉黃依淀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23頁) ⒊黃依淀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27頁) ⒋黃依淀與暱稱「宏達客服經理」、「陳茜兒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29至13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37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41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9582卷第15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黃振瑞 110年11月22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Ms.Guo/許筱筱」私訊,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37分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黃振瑞110年12月18日14時02分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51至53頁、第93至95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55頁、第9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56頁、第9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57頁、第99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63頁、第105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64頁、第106頁)。 ⒎黃振瑞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5287卷第72頁、第114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郭遠泰 110年10月14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亞薇」私訊,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26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郭遠泰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49至5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55頁)。 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5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59頁)。 ⒌郭遠泰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61頁) ⒍詐欺集團傳送予郭遠泰之簡訊(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63頁) ⒎郭遠泰手機內宏達資本投資詐騙軟體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64頁) ⒏郭遠泰與暱稱「陳亞薇」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65至8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陳鴻鑫 110年10月6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茜兒Alice」私訊,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1月30日9時04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陳鴻鑫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85至86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89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91至97頁) ⒋陳鴻鑫之匯款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99頁) ⒌陳鴻鑫與暱稱「陳茜兒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30562卷第101至108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王宥翔 110年11月16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淼欣」、「宏達資本-蔣志光」私訊,佯稱:利用平台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 110年11月30日09時24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王宥翔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17至2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2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53頁) ⒋王宥翔提出宏達資本網頁平台帳務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59頁) ⒌王宥翔與暱稱「宏達資本-蔣志光」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61至63頁) ⒍王宥翔與暱稱「陳淼欣-專屬服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65至81頁) ⒎王宥翔提出之出入金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83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0738卷第8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劉麗芳 110年10月13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思瑤」私訊,稱有投資機會,加入鑫盛會員複利計畫,佯稱:匯款投資云云 110年11月24日13時25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劉麗芳11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19239卷第13至14頁) ⒉劉麗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19239卷第47至48頁) ⒊劉麗芳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19239卷第5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曾莉玲 110年9月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Alice」私訊,加入「金融資訊8群」群組,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1月30日10時14分 1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曾莉玲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111年2月13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13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19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35頁) ⒋曾莉玲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41頁) ⒌曾莉玲與暱稱「客服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2360卷第47至9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鄭孟如 110年09月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琪」、「Ms.Guo」、「滿袖」、「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私訊,佯稱:依照指示操盤云云 110年12月01日10時54分 110年12月01日10時57分 5萬元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鄭孟如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9至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97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01頁) 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05頁)。 ⒌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15頁) ⒍鄭孟如申辦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55頁) ⒎鄭孟如手寫匯款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57頁)。 ⒏鄭孟如申辦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59頁)。 ⒐鄭孟如與暱稱「滿袖」、「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61至163頁) ⒑鄭孟如提出之遭詐騙網路銀行匯款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64至17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陳晉億 110年10月7日 手機配對app認識通訊軟體LINE暱稱「霏霏」私訊,佯稱:投資外幣賺取價差云云 110年12月01日17時33分 110年12月01日17時34分 5萬元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陳晉億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27至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99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03頁) 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07頁) 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3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49至151頁) ⒎陳晉億與暱稱「霏霏」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173至219頁) ⒏陳晉億與暱稱「Qoo實體通路」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221至229頁) ⒐陳晉億提出之幣安轉幣明細、幣安電子錢包地址及APP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231至233頁) ⒑陳晉億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235至243頁) ⒒虛擬通貨轉讓聲明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245頁) ⒓陳晉億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8404卷第247至27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林保良 110年9月中旬 接獲自稱環球資本來電推銷,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B168環球一路發交流匯」、「B5內部實戰盈利」,Line暱稱「許文翰」、「林雅萱」私訊,佯稱:利用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6日10時19分 7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保良110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0645卷第33至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5卷第41頁) ⒊林保良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5卷第43頁) ⒋林保良提出之環球資本集團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5卷第47至48頁) ⒌林保良與暱稱「林雅萱」、「環球-周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5卷第47至7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張秋燕 110年10月27日 加入通訊軟體LINE「林芷萱」私訊,佯稱:利用環球集團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5日13時20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張秋燕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0561卷第17至23頁) ⒉張秋燕與暱稱「環球資本集團」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25頁) ⒊張秋燕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7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83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87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97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王艷秋 110年09月下旬 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專業投信幫忙操作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5日14時03分 20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王艷秋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31至35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3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45頁)。 ⒋王艷秋提出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63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71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19143卷第7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蘇家慧 110年10月05日 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Ms.Guo」私訊,佯稱:利用宏達投資網站,加入會員投資云云 110年11月17日09時10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蘇家慧 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17至1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37頁) ⒊蘇家慧提出之匯款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46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林建村 110年09月27日 接獲簡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芷瑄」私訊,加入「小紅飆股..3」群組,佯稱:股票明牌賺錢云云 110年11月24日10時40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建村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19至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51頁) ⒊林建村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53頁) ⒋林建村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55頁) ⒌林建村提出之「環球資本集團」、「林芷萱」網頁資料(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57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胡進財 110年10月上旬 接獲Line暱稱「Ms.Guo」,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37分 68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胡進財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23至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胡進財,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59頁) ⒊胡進財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61頁) ⒋胡進財與暱稱「Ms.Guo」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9365卷第63至67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江冬蓮 110年09月中旬 接獲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股票群組邀請,Line暱稱「慕驊財經」私訊,佯稱:利用app做黃金交易云云 110年11月11日13時54分 111萬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江冬蓮111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5587卷第23至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5587卷第39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5587卷第43頁) ⒋江冬蓮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35587卷第57至59頁) ⒌江冬蓮與暱稱「cherry」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35587卷第65至70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林緹葳 110年10月中旬 Line暱稱「Angel Lee」私訊,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市追蹤-學習交流268」,佯稱:加入會員可投資股票,要先收取會費云云 110年11月24日12時21分 3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緹葳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35至39頁) ⒉林緹葳與暱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155至167頁) 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16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170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207頁) ⒍林緹葳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20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林鳳玫 110年10月中旬 接獲手機投資簡訊,加入Line投資群組,暱稱「助理」私訊佯稱:鑫盛平台有專業操盤手集資代操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13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鳳玫110年12月9日22時07分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21至29頁) ⒉林鳳玫110年12月9日22時07分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31至33頁) ⒊林鳳玫與暱稱「鑫盛」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71至7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89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91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93頁) ⒎林鳳玫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107至113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2658卷第14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黃素慧 110年10月04日 接獲Line暱稱「李思蕊」、「軍官」私訊佯稱:加入複利計畫,可以1:10額度操作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4日11時09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黃素慧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53至58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59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61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6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65頁) ⒎黃素慧與暱稱「譚正林助理李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67至77頁) ⒏黃素慧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8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林德源 110年11月15日前某日 加入Line暱稱「陳茜兒Alice助理」私訊佯稱:利用宏達投資網站代操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59分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林德源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91至93頁) ⒉林德源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95至101頁) 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泗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39777卷第10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鍾煜秀 110年09月10日 接獲元大銀行營業員手機簡訊,加入Line「尋股論金」群組,暱稱「陳淼欣」、「許文翰」佯稱:共同投資主力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7日10時49分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鍾煜秀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57至16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115至123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67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6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71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鍾煜秀,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77頁)。 ⒍鍾煜秀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85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113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125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127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129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13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林黃淑涼 110年12月7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警察局隊長陳國良及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冒領健保費,涉及詐欺案件,需監管帳戶等語 111年01月04日12時16分、12時18分、12時20分、12時23分 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⒈林黃淑涼警詢之證述(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16至119頁,111偵42169卷第134至137頁,111偵19730卷第57至60頁,111偵13227卷第70至73頁,111偵17914卷第168至171頁) ⒉柯政昕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05至107頁) ⒊林黃淑涼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11至113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1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3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6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67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2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3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7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73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22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40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7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74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2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4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7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75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29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4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83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81頁) ⒐林黃淑涼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4張(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41至142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57至158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93至94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91至192頁)。 ⒑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3張(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43至15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59至171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95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193至205頁) ⒒林黃淑涼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6043卷第156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3227卷第108頁) ⒓林黃淑涼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77頁,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211至213頁) ⒔柯政昕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178頁)。 ⒕陳玟翰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305至346頁,111偵42169卷第367至369頁,111偵42169卷第377至379頁,111偵17914卷第235至236頁,111偵13227卷第189至190頁) ⒖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347至365頁,111偵17914卷第215至234頁,111偵26042卷第213至243頁,111偵19730卷第123至139頁,111偵13227卷第171至187頁,111偵13227卷第193至194頁) ⒗王進益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2169卷第371至375頁) ⒘陳玟翰與張銘村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237頁,111偵13227卷第191頁) 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察111年度保管字第4096號,111偵17914卷第385頁) ⒚扣案王進益手機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17914卷第393頁)。 ⒛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日通清字第1120003552號函附王進益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金訴2262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史于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度金訴字第30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4063號、第50386號】《僅對被告丁○○追加起訴》 46 丙○○ 110年10月6日 於110年10月6日前某日在臉書上刊登投資訊息,丙○○於110年10月6日瀏覽前開網站後,又加入對方提供之LINE社團,並以LINE與對方聯繫,對方向丙○○佯稱可下載APP並投資獲利,致丙○○陷於錯誤 110年11月16日12時58分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⒈丙○○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卷第4至5頁) ⒉丙○○提出之轉帳資料(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6至7頁)。 ⒊丙○○與暱稱「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9至1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31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32至33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10年11月24日16時16分許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47 乙○○ 110年10月26日 於110年10月26日與乙○○在網路上認識,並向乙○○佯稱可投資獲利,致乙○○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日9時54分、55分 5萬元、4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乙○○1、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69至7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77頁)。 ⒊乙○○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121頁)。 ⒋乙○○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131至135頁)。 ⒌乙○○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139至151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153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155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161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偵24063卷第181至185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3537號】《僅對被告丁○○追加起訴》 48 吳宸芸 110年10月下旬某時起 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吳宸芸投資,致吳宸芸陷於錯誤 110年11月26日9時59分許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吳宸芸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偵43537卷第23至2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偵43537卷第129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偵43537卷第127頁)。 ⒋吳宸芸手寫資料一紙(臺中地檢署111偵43537卷第153頁) ⒌吳宸芸與暱稱「投信-小陳」、「珍珍」、「軍官」、「曼淑」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偵43537卷第155至156頁) 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臺中地檢署111偵43537卷第179頁、第261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軍偵字第53號】《僅對被告丁○○追加起訴》 49 蘇家宏 110年11月22日15時9分許前某時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交友軟體WeDate暱稱「林玥媞」、通訊軟體LINE暱稱「Una」之詐欺集團成員,向蘇家宏佯稱:投資優購電商得穩定獲利云云 110年11月22日15時9分許 34萬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蘇家宏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27至28頁) ⒉蘇家宏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29至31頁) ⒊蘇家宏提出之新臺幣轉帳明細4紙(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15至127頁)。 ⒋蘇家宏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29頁)。 ⒌蘇家宏與暱稱「優購電商」、「在線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31至137頁)。 ⒍蘇家宏與暱稱「林玥媞」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39頁)。 ⒎蘇家宏提出之暱稱「Una」、「優購」、「優購電商接待員」、「優購電商」的店鋪資料(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40至142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43頁)。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53頁)。 ⒑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55頁)。 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57頁)。 ⒓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59頁)。 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63頁) 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165頁) 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臺中地檢署111軍偵53號卷第339頁)。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IPHONE8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110年12月3日14時7分許、14時8分許、14時9分許 5萬元、5萬元、5萬元、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