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5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俊豪
- 選任辯護人
- 許家瑜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粲程
- 選任辯護人
-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
167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9、21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洪粲程(原名洪鉦,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改名,綽號恰恰)、黃俊豪(綽號大天)及藍嘉哲(綽號阿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加入以朱志偉(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為首之電話詐騙集團。該集團在越南胡志明市第7郡富美興新豐坊興家2R-4-68 -69設立詐騙電話機房,且為求分工精細,該集團負責在機房撥打電話進行詐騙之成員之一洪琮毅另成立一子集團,該子集團下轄四小組,分別由陳益家、張瑜瑋、陳志遠及羅旭甲4人(均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擔任組長,每組另有4至5名成員,嗣並由朱志偉之胞姐朱慧娟協助將各成員所得薪資匯入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內。洪粲程、藍嘉哲分別於99年3月13日搭機前往越南加入羅旭甲及張瑜瑋之詐騙小組;黃俊豪亦於同日前往越南加入朱志偉旗下另一電話詐騙小組,其等3人並分別擔任佯裝大陸公安部門人員撥打電話之工作。嗣洪粲程、黃俊豪乃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並因此匯款至該集團指定之帳戶內,後由該集團附屬之車手集團將款項領出;另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被害人周萍、林秋、溫淳生、陳平、殷安煥、徐伯軍及徐霞芬則及時發現受騙未將款項匯出而不遂(洪粲程部分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黃俊豪部分詳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13所示)。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下列所援引之傳聞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法取得之情形,認亦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各該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固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然此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之真實性即已足;又得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自白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51、7535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洪粲程(下稱被告洪粲程)、上訴人即被告黃俊豪(下稱被告黃俊豪)於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錫珍、許志紅、高家坤、袁月、高建龍、周萍、林秋、溫淳生、陳平、殷安煥、徐伯軍、徐霞芬及李曉菁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陳錫珍部分: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62號偵查卷⑤【下稱偵查卷⑤】第20~21頁;許志紅部分:見偵查卷⑤第89~90 頁;高家坤部分:見偵查卷⑤第85頁;袁月部分:見偵查卷第91頁;高建龍部分:見偵查卷⑤第24~25頁;周萍部分:見偵查卷⑤第115~117頁;林秋部分:見偵查卷⑤第118~119頁;溫淳生部分:見偵查卷⑤第120~122頁;陳平部分:見偵查卷⑤第123~124頁;殷安煥部分:見偵查卷⑤第106~108頁;徐伯軍部分:見偵查卷⑤第109~111頁;徐霞芬部分:見偵查卷⑤第112~114頁;李曉菁部分: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90054041號警卷②【下稱警卷②】第137反面~138頁),並與共犯即集團首腦朱志偉、一同在越南遭查獲負責管理機房人員之負責人洪琮毅、組長羅旭甲、張瑜瑋、陳志遠、負責匯款予被告等人之朱慧娟及和被告藍嘉哲一同前往越南工作之黃宇笙等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朱志偉部分: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9號偵查卷⑦【下稱偵查卷⑦】第30~32頁;洪琮毅部分:見彰化縣警察局第00000000000號警卷③【下稱警卷③】第1~8頁、第18~19頁、第24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62號偵查卷③【下稱偵查卷③】第38~42頁,同上偵查卷④【下稱偵查卷④】第96~97頁、第101~102頁、第180~181頁、第200~202頁,偵查卷⑤第16~17頁、第29頁、第33~35頁;羅旭甲部分:見警卷③第25反面~27頁,同上偵查卷②【下稱偵查卷②】第210~215頁、第220~225頁,偵查卷⑦第61~64頁;張瑜瑋部分:見警卷③第28反面~31頁,偵查卷②第159~160頁,偵查卷⑦第61~64頁;陳志遠部分:見警卷③第34~37頁,偵查卷②第177~180頁,偵查卷⑤第44~45頁;朱慧娟部分: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90054041號警卷①【下稱警卷①】第2~21頁;黃宇笙部分:見警卷③第54反面~56頁,偵查卷②第13頁,偵查卷⑦第21~22頁、第24~25頁)互核一致,且有中國建設銀行存款利息清單暨存款憑條、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填單)暨儲蓄存款利息清單、中國建設銀行業務收費憑證、中國農業銀行綜合應用系統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及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手寫之集團成員匯薪帳號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04796號函暨所附設置於統一寶慶之ATM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本暨護照資料、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相關帳戶資料、詐騙紀錄之翻拍照片、被告洪粲程及黃俊豪之入出境資料、詐騙集團成員工作分配暨帳戶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以99年7月29日一草屯字第00203號函檢附被告洪粲程之帳戶相關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以99年7月29日一南投字第00121號函檢附同案被告藍嘉哲之配偶胡玉珊之帳戶相關資料、同案被告藍嘉哲及其配偶胡玉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黃俊豪之入出境資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以99年8月9日99草屯他字第099900693號函檢附被告黃俊豪母親林豔秀之帳戶相關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以99年8月12日一草屯字第002 25號函檢附被告黃俊豪配偶黃怡菁之帳戶相關資料,及被告黃俊豪之全戶戶籍資料(見偵查卷⑤第22頁、第78~81 頁、第86頁;警卷②第138反頁~140;警卷③第16頁反面;偵查卷④第71~72頁、第140~143頁、第146~158頁;偵查卷⑦第26~28頁、第70~82頁;偵查卷⑧第30頁、第69~81頁、第83~85頁)等在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粲程及黃俊豪就附表編號1至5、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洪粲程就附表編號6至12所為,因被害人等及時查知俱未遭騙取任何財物而未遂,故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洪粲程、黃俊豪與同案被告藍嘉哲、共犯朱志偉、洪琮毅、羅旭甲、張瑜瑋、陳志遠、朱慧娟及另數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女等人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如附表編號13所示被害人李曉菁遭被告3人與該詐欺集團詐騙後,自銀行提領24萬元之現款,陸續將20萬元及4萬元分別匯入該詐欺集團指示之不同帳戶內,均屬同一詐欺取財犯行,惟檢察官起訴意旨漏未就被害人李曉菁因同一詐欺行為而匯款4萬元部分予以起訴,然此未經起訴部分既與上開已經起訴之論罪科刑部分,係同一詐欺取財犯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另被告洪粲程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犯罪;被告黃俊豪就如附表編號1至5、13所示之犯罪,均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洪粲程就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為,應分別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洪粲程、黃俊豪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洪粲程及黃俊豪素行尚稱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然其2人正值青年,均不依正途謀生,率爾參與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而被告洪粲程、黃俊豪則對於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詐取不同金額之款項,使各該被害人受輕重不一之實害,及洪粲程於附表編號6至12之詐欺犯行,均因各被害人發覺而未遂,未受任何實害,及被告等參與犯行之程度,所見之惡性,惟被告3人於審理中俱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洪粲程、黃俊豪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2月、2年,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
五、被告黃俊豪上訴意旨雖謂: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僅擔任二線工作人員,原審量刑及定執行刑過重,未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請求給予從輕量處及宣告緩刑等語;另被告洪粲程上訴意旨雖謂:其非主謀,角色分擔輕微,且已坦承犯行,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處及宣告緩刑等語。惟查: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 33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亦可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就被告洪粲程、黃俊豪各罪之刑度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上開一切情狀而量處上述罪刑,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所處之刑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㈡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參照)。
㈢本件被告洪粲程、黃俊豪分別所犯上開各罪主刑經原審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度,揆諸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而被告洪粲程所犯各罪,其宣告刑總計為有期徒刑3年3月,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另被告黃俊豪所犯各罪,其宣告刑總計為有期徒刑2年1月,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顯均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且被告2人先後多次參與電話詐騙集團詐欺,考量所犯罪數、罪名,權衡審酌被告2人對法益之侵害性與整體刑法目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被告2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於被告2人上訴意旨所提及同案其他共犯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情形,而主張原審有違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云云;然查其他共犯於他案所定執行刑是否妥適,乃該案法官之裁量範圍,自無從比附援引而主張罪刑相當性或比例原則之適用,是被告洪粲程、黃俊豪上訴認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及定應執行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 主 文 │ ├──┼───┼───┼──────────────┼────────┤ │1 │99年6 │陳錫珍│99年6月23日早上9時左右,左揭│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3日│(大陸│被害人在家中接獲陌生電話。來│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9 │地區人│電者為一名女性,並自稱是無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市電信局,復偽稱與伊家電話捆│之物交付,處有期│ │ │(起訴│ │綁在一起之徐州電話號碼0519-8│徒刑伍月,如易科│ │ │書就此│ │0000000號欠費人民幣(以下編 │罰金,以新臺幣壹│ │ │誤載為│ │號1至12均相同)2893元,該號 │仟元折算壹日。 │ │ │下午3 │ │係於99年4月20日安裝於徐州市 │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時許應│ │市轄區○○○○路78號云云,起│自己不法之所有,│ │ │予更正│ │初被害人並不相信,該名女性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稱可以協助被害人轉接至徐州市│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公安局,由被害人向他們報案,│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公安局並可以協助查核,若非被│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害人所用,電話費即無須由其負│仟元折算壹日。 │ │ │ │ │擔。未幾即有另名男性講話,該│ │ │ │ │ │男子自稱係徐州市公安局的劉警│ │ │ │ │ │官,被害人即將該女性所稱之電│ │ │ │ │ │話欠費情況跟該自稱為劉警官之│ │ │ │ │ │男子說明,該男子再訛稱欲協助│ │ │ │ │ │其查核身分信息有無被他人利用│ │ │ │ │ │作其他違法的事情,而被害人與│ │ │ │ │ │該男子通話之際,該男子並要求│ │ │ │ │ │被害人將手機關掉,聲稱係恐影│ │ │ │ │ │響通話,並稱給其做電話詢問筆│ │ │ │ │ │錄,不可以跟其他任何人說起云│ │ │ │ │ │云,後來被害人在電話中隱約聽│ │ │ │ │ │到電話那頭稱被害人的身份信息│ │ │ │ │ │遭人利用辦了一張招商銀行的卡│ │ │ │ │ │,涉嫌洗黑錢,涉案價值210萬 │ │ │ │ │ │云云。該男子再稱被害人所涉已│ │ │ │ │ │不止是電話欠費的問題了,因其│ │ │ │ │ │現在涉嫌洗黑錢,檢察院已立案│ │ │ │ │ │偵查,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要│ │ │ │ │ │馬上要起訴,被害人聽到這話心│ │ │ │ │ │裡十分害怕,立即解釋其沒有洗│ │ │ │ │ │錢等語,後來該自稱劉警官之男│ │ │ │ │ │子稱其相信被害人的,並稱被害│ │ │ │ │ │人身份信息已經全部外洩了,他│ │ │ │ │ │相信被害人也是一個受害者,現│ │ │ │ │ │在為了保全被害人名下的財產,│ │ │ │ │ │他幫被害人轉接到中國銀行的監│ │ │ │ │ │管會去,讓被害人把情況跟對方│ │ │ │ │ │說明,然後再由自稱中國銀行監│ │ │ │ │ │管會王主任之男子接聽電話,該│ │ │ │ │ │自稱王主任之男子要求被害人把│ │ │ │ │ │名下所有的銀行卡卡號以及卡裡│ │ │ │ │ │的金額都告訴他,被害人就告訴│ │ │ │ │ │該自稱王主任之男子其在工商銀│ │ │ │ │ │行有35000元的存款,在建設銀 │ │ │ │ │ │行有10000元的存款,還有一張 │ │ │ │ │ │商銀行的一本通只有2000元。該│ │ │ │ │ │自稱王主任之男子立即提供被害│ │ │ │ │ │人兩個卡號,令被害人將存在工│ │ │ │ │ │商銀行和建設銀行裡的錢轉到他│ │ │ │ │ │提供的帳號裡,經過他們審核後│ │ │ │ │ │沒有問題就返還給伊,復稱那一│ │ │ │ │ │本通裡的2000元就不要審核了,│ │ │ │ │ │且稱審核時間約要1個小時左右 │ │ │ │ │ │,他讓被害人過1個小時之後等 │ │ │ │ │ │他電話,被害人不疑有他,並因│ │ │ │ │ │此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上11時│ │ │ │ │ │許,依該自稱王主任之男子之指│ │ │ │ │ │示,至石門路工商銀行將35000 │ │ │ │ │ │元陸續轉存至大陸地區人民王蕊│ │ │ │ │ │設立於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至山 │ │ │ │ │ │北菜場門口的建設銀行將10000 │ │ │ │ │ │元轉存至大陸地區人民吳溪設立│ │ │ │ │ │於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被害人 │ │ │ │ │ │始終未曾接到對方電話,始知受│ │ │ │ │ │騙。後並由林忠呈、郭泰成等所│ │ │ │ │ │屬車手集團前往取款。 │ │ ├──┼───┼───┼──────────────┼────────┤ │2 │99年6 │許志紅│99年6月23日下午2時左右,左揭│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3日│(大陸│被害人在家中接獲陌生電話。來│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下午2 │地區人│電者為一名女性,並自稱是電信│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局,復偽稱被害人之徐州電話號│之物交付,處有期│ │ │(起訴│ │碼0000-00000000號欠費2893元 │徒刑陸月,如易科│ │ │書就此│ │,並稱其可協助報警處理,後電│罰金,以新臺幣壹│ │ │誤載為│ │話即再度接通,並由自稱王警官│仟元折算壹日。 │ │ │下午4 │ │之男子接聽後再由自稱黃警官之│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時55分│ │男子接聽電話,並稱被害人有一│自己不法之所有,│ │ │應予更│ │張招商銀行卡參與偷車集團洗錢│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正) │ │,再要求被害人將其所有之銀行│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帳戶及存款資料說明清楚,復要│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求被害人保持手機暢通,被害人│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不疑有他,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於同日下午4時55分許依該自稱 │ │ │ │ │ │黃警官之男子之指示,至建設銀│ │ │ │ │ │行將109000元轉存至大陸地區人│ │ │ │ │ │民吳溪設立於建設銀行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4號帳戶內。 │ │ │ │ │ │嗣因被害人始終未曾接到對方 │ │ │ │ │ │電話,始知受騙。後並由林忠呈│ │ │ │ │ │、郭泰成等所屬車手集團前往取│ │ │ │ │ │款。 │ │ ├──┼───┼───┼──────────────┼────────┤ │3 │99年6 │高家坤│99年6月24日上午9時許,左揭被│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4日│(大陸│害人在家休息,接獲不明來電稱│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9 │地區人│其家用電話欠費2800多元,係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害人家電話和別人捆綁在一起,│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其中並涉及到一個犯罪集團,要│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求被害人報案,並給其電話,被│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害人依指示打過去後,對方自稱│仟元折算壹日。 │ │ │ │ │是公安局的劉警官,並稱被害人│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 │ │涉及犯罪團體,要求被害人將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轉帳至他們提供的一個帳號上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並因此陷於│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錯誤,而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至劉演街上的農業銀行之自動│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存取機依指示將8100元轉帳至大│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陸地區人民李疌彬設立之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315號帳戶內 │ │ │ │ │ │。 │ │ ├──┼───┼───┼──────────────┼────────┤ │4 │99年6 │袁月(│99年6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左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4日│大陸地│揭被害人在家中接獲來電聲稱其│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10│區人民│電話欠費,並要被害人按電話1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45分│) │查詢,待被害人按1後即有自稱 │之物交付,處有期│ │ │許(起│ │工作人員之男子稱其以身分證在│徒刑參月,如易科│ │ │訴書就│ │徐州申請了一只電話,現已欠費│罰金,以新臺幣壹│ │ │此誤載│ │2800元等語,被害人乃再請問該│仟元折算壹日。 │ │ │為下午│ │工作人員如何處理,該自稱工作│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1時許 │ │人員之男子再稱將協助被害人轉│自己不法之所有,│ │ │應予更│ │接至徐州市公安局,嗣另有自稱│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正) │ │徐州市公安局人員之男子隨即與│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被害人通話,並詢問其基本情況│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被害人即向該自稱公安局人員│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之男子說明基本情況後,該自稱│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公安局人員之男子復稱被害人可│ │ │ │ │ │能涉嫌徐州當地一個盜車洗錢之│ │ │ │ │ │團體,為了查清被害人和該洗錢│ │ │ │ │ │團體有無黑錢來往,需被害人將│ │ │ │ │ │錢匯入其提供之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號之帳戶裡云云, │ │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並因此陷於錯│ │ │ │ │ │誤,而於當日下午1時許,依該 │ │ │ │ │ │名自稱公安局人員之男子之指示│ │ │ │ │ │至清提路之工商銀行自動取款機│ │ │ │ │ │匯款8549元到上揭帳戶內。迨被│ │ │ │ │ │害人返家將上情告知母親,始知│ │ │ │ │ │受騙。 │ │ ├──┼───┼───┼──────────────┼────────┤ │5 │99年6 │高建龍│99年6月25日下午1時許,左揭被│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5日│(大陸│害人在巷頭夾板市場自己開的名│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下午1 │地區人│居牆紙店接獲來電。來電者為一│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名女性,並其有一固定電話欠費│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2893元,該號係安裝於徐州市市│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霞區○○○○路78號云云,被害│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稱伊未曾去過徐州,亦未在該│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處申辦電話,該名女性復稱可能│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 │ │係被害人之身分信息遭人盜用,│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並假意協助被害人轉接至徐州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110報案,後即有一名自稱高志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誠警官之男子接聽電話,並向要│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求被害人提供身分證號碼,且稱│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有他人使用伊之身分證在徐州從│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事洗錢活動,該自稱高志誠警官│ │ │ │ │ │之男子再稱將協助被害人轉接至│ │ │ │ │ │徐州銀行人某工作人員查詢有無│ │ │ │ │ │其他虛擬帳戶及違法交易紀錄,│ │ │ │ │ │旋即有另名自稱王萍之女子接聽│ │ │ │ │ │電話,復向被害人索取8個銀行 │ │ │ │ │ │卡後3碼,並向伊詢問何張銀行 │ │ │ │ │ │卡內有存款等語,伊答稱僅交通│ │ │ │ │ │銀行的卡裡有12000元,該自稱 │ │ │ │ │ │王萍之女子隨即稱其等將進行保│ │ │ │ │ │護被害人存款之動作,伊不疑有│ │ │ │ │ │他,並因此陷入錯誤,而依其指│ │ │ │ │ │示至夾板市場里工商銀行操作自│ │ │ │ │ │動存取款機,並將12200元存入 │ │ │ │ │ │該女子指示之工商銀行銀行卡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內,該女子並說2個小時後帳 │ │ │ │ │ │號即可以正常使用云云,惟經過│ │ │ │ │ │20多分鐘後,被害人逕行至工商│ │ │ │ │ │銀行查詢工商銀行及交通銀行的│ │ │ │ │ │帳戶,發現裡面根本沒有錢,始│ │ │ │ │ │知上當,乃報警處理。 │ │ ├──┼───┼───┼──────────────┼────────┤ │6 │99年6 │周萍(│99年6、7月份某日上午9時許,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7月 │大陸地│左揭被害人在家接獲一名女子來│自己不法之所有,│ │ │某日上│區人民│電,聲稱伊的固定電話欠費2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午9時 │) │多元,被害人雖稱不可能,惟該│之物交付,未遂,│ │ │許 │ │名女子另稱可能是家中電話與其│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他人家串線引起的,被害人當時│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認為不無可能,後來該女子復稱│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可能係伊之身份信息遭人洩漏云│日。 │ │ │ │ │云,適被害人新申辦建設銀行之│ │ │ │ │ │銀行卡,乃信其所言,並將伊手│ │ │ │ │ │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及電話固定│ │ │ │ │ │號碼提供予對方,嗣被害人發覺│ │ │ │ │ │該通電話實係詐騙電話,乃主動│ │ │ │ │ │將電話掛斷了,並報警處理,而│ │ │ │ │ │未被騙取錢財。 │ │ ├──┼───┼───┼──────────────┼────────┤ │7 │99年6 │林秋(│99年6月底某日上午10時許,左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底某│大陸地│揭被害人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係│自己不法之所有,│ │ │日上午│區人民│電信工作人員之女子來電,聲稱│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10時許│) │伊固定電話欠費幾千元,被害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稱不可能,該女子即稱可能係電│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話遭人冒用云云,並稱可協助向│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徐州市公安局110報案,且稱可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協助轉接,後電話即轉接由另名│日。 │ │ │ │ │男子接聽,該名男子自稱係徐州│ │ │ │ │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之民警顏彬,│ │ │ │ │ │並於詢問被害人之後稱被害人之│ │ │ │ │ │電話應係遭人冒用等語,被害人│ │ │ │ │ │復將身分證號碼告知該自稱顏彬│ │ │ │ │ │之男子,後因電話收訊不良,該│ │ │ │ │ │自稱顏彬之男子乃稱第二天欲再│ │ │ │ │ │與伊聯繫,然第二天該男子並未│ │ │ │ │ │再來電話,伊始未上當受騙。 │ │ ├──┼───┼───┼──────────────┼────────┤ │8 │99年6 │溫淳生│99年6月28某日某時許,左揭被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8日│(大陸│害人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係電信│自己不法之所有,│ │ │某日某│地區人│工作人員之女子來電,聲稱伊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定電話欠費2700多元,係有人用│之物交付,未遂,│ │ │ │ │被害人之身分證在徐州開機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復稱要協助被害人轉接至徐州市│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警方報案,後電話轉由另名男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接聽,該名男子自稱係徐州市公│日。 │ │ │ │ │安局之王財警官,該王財警官稱│ │ │ │ │ │要對被害人電話錄音,要求伊將│ │ │ │ │ │家中門窗關上,且將手機關機,│ │ │ │ │ │接著又稱要協助被害人查詢電話│ │ │ │ │ │欠費情況,復稱有人用被害人之│ │ │ │ │ │身分證申請了一個座機號碼,現│ │ │ │ │ │在該號座機欠費等語,又詢問被│ │ │ │ │ │害人身分證是否曾遺失,復欲再│ │ │ │ │ │查詢是否還有其他違法情事,被│ │ │ │ │ │害人在電話中聽聞有人聲稱伊的│ │ │ │ │ │身分證遭人利用申辦了一個銀行│ │ │ │ │ │卡,交由盜車集團洗錢,嗣該自│ │ │ │ │ │稱王財警官之男子要求被害人將│ │ │ │ │ │伊自己申辦之每張銀行卡卡後末│ │ │ │ │ │6碼及卡內之存款金額予他,並 │ │ │ │ │ │稱如此即可保護資產,該自稱王│ │ │ │ │ │財警官之男子復又稱要將電話轉│ │ │ │ │ │接至徐州人民銀行,並要將被害│ │ │ │ │ │人之存款轉帳至人民銀行,後又│ │ │ │ │ │有另名女子再度向被害人核對銀│ │ │ │ │ │行卡號,復要求被害人至附近銀│ │ │ │ │ │行轉帳,至此被害人乃發覺有異│ │ │ │ │ │,乃將電話掛斷,方未遭騙取錢│ │ │ │ │ │財。 │ │ ├──┼───┼───┼──────────────┼────────┤ │9 │99年6 │陳平(│99年6月28日上午9時左右,左揭│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8日│大陸地│被害人在家接獲自稱是無錫電信│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9 │區人民│公司之男子來電,並稱伊座機欠│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 │費2800多元,該座機係與徐州的│之物交付,未遂,│ │ │ │ │一個電話捆綁在一起的,係用被│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害人的名字申辦等語,該男子並│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稱將協助被害人轉接至徐州公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局報案,迨接通後,另名自稱沈│日。 │ │ │ │ │進之男子,復稱係徐州公安局聲│ │ │ │ │ │稱被害人有欠費情事,該男子並│ │ │ │ │ │將被害人之身分證號碼報了出來│ │ │ │ │ │,後該自稱沈進之男子又稱經與│ │ │ │ │ │電信聯繫後已查明被害人未欠費│ │ │ │ │ │,惟被害人之身份證遭人冒用申│ │ │ │ │ │辦了招商銀行卡且涉及洗黑錢2 │ │ │ │ │ │百多萬。復又要被害人接聽國家│ │ │ │ │ │安全局銀行系統的主任電話,接│ │ │ │ │ │通後,該名男子又詢問被害人及│ │ │ │ │ │先生之上班地點、銀行卡內之金│ │ │ │ │ │額,並套問伊銀行密碼,後該名│ │ │ │ │ │男子掛斷電話,復由另名自稱係│ │ │ │ │ │徐州公安局王強警官之男子再度│ │ │ │ │ │來電,因被害人已和先生通過電│ │ │ │ │ │話懷疑係詐騙集團所為,乃向該│ │ │ │ │ │自稱王強之男子稱欲先詢問徐州│ │ │ │ │ │公安局再說,該自稱王強之男子│ │ │ │ │ │即把電話掛斷,始未被騙取錢財│ │ │ │ │ │。 │ │ ├──┼───┼───┼──────────────┼────────┤ │10 │99年6 │殷安煥│99年6月28日下午4時30分許,左│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8日│(大陸│揭被害人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是│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下午4 │地區人│電信局人員之女子來電,聲稱伊│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30分│民) │在徐州的電話欠費6000多元,因│之物交付,未遂,│ │ │許 │ │被害人十分疑惑,該女子即稱要│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協助轉接至徐州市公安局,接著│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電話轉由自稱是徐州市公安局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警官之男子接聽,該男子聲稱可│日。 │ │ │ │ │協助查詢情況後即切斷通話,1 │ │ │ │ │ │分鐘後該男子再度來電,復稱經│ │ │ │ │ │查詢被害人牽涉一起金融案件,│ │ │ │ │ │被害人銀行裡的錢可能有危險,│ │ │ │ │ │並要求被害人將身分證的號碼及│ │ │ │ │ │銀行卡上號碼的最後3位數及卡 │ │ │ │ │ │上的錢有多少、家庭況、本人情│ │ │ │ │ │況均報給該男子,嗣該男子復要│ │ │ │ │ │求被害人將所有銀行卡全部準備│ │ │ │ │ │好,又稱會在上面的機構盡量幫│ │ │ │ │ │助被害人,要伊等候來電等語即│ │ │ │ │ │掛斷電話,迨被害人靜心一想,│ │ │ │ │ │乃至派出所詢問,始知上情,而│ │ │ │ │ │未被騙取錢財。 │ │ ├──┼───┼───┼──────────────┼────────┤ │11 │99年6 │徐伯軍│99年6月29日中午12時,左揭被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9日│(大陸│害人於辦公室接獲一名自稱為電│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中午12│地區人│信局人員之女性來電,該女子稱│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被害人電話欠費,被害人並要求│之物交付,未遂,│ │ │ │ │該女子協助查詢欠費金額多少?│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該女子復稱無法查詢,並聲稱其│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可將電話轉接至可以查詢之處,│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未幾即有另名男性接聽電話,又│日。 │ │ │ │ │稱被害人電話遭徐州一個戶頭盜│ │ │ │ │ │用,現欠費2000多元,且被害人│ │ │ │ │ │所有之投資銀行卡也已經他人盜│ │ │ │ │ │用,後該男子再稱其可協助將電│ │ │ │ │ │話轉接至徐州公安局求證,且要│ │ │ │ │ │求被害人將手機關掉,把辦公室│ │ │ │ │ │門關上,再稱公安局問什麼答什│ │ │ │ │ │麼等語,嗣又有另名男子與被害│ │ │ │ │ │人通話,該男子自稱是徐州市公│ │ │ │ │ │安警察,該自稱係公安之男子稱│ │ │ │ │ │被害人投資銀行卡已經遭人盜用│ │ │ │ │ │透支20多萬元,並問被害人有幾│ │ │ │ │ │張銀行卡,被害人乃把自己中國│ │ │ │ │ │農業銀行卡號和兒子的農行卡號│ │ │ │ │ │及自己的身分證號碼都報給對方│ │ │ │ │ │,後來該自稱係公安之男子又稱│ │ │ │ │ │需繳交查詢費3000元,恰被害人│ │ │ │ │ │公司客人推門進來,聽聞被害人│ │ │ │ │ │需繳交查詢費3000元,方告知被│ │ │ │ │ │害人對方應係詐騙集團等語,被│ │ │ │ │ │害人始未遭騙取錢財。 │ │ ├──┼───┼───┼──────────────┼────────┤ │12 │99年6 │徐霞芬│99年6月29日下午2、3時許接到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9日│(大陸│一名自稱是電信局人員之女子來│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下午2 │地區人│電予左揭被害人,稱被害人家用│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3時 │民) │電話欠費2900多元了云云,因被│之物交付,未遂,│ │ │許 │ │害人稱不可能,該女子乃詢問被│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害人是否要報警,並稱其會協助│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伊報案,且掛斷電話。後另有自│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稱是徐州公安張警員之男子來電│日。 │ │ │ │ │,復稱被害人家電話確實欠費 │ │ │ │ │ │2900多元了,又問被害人是否能│ │ │ │ │ │到徐州,被害人答稱伊無法前去│ │ │ │ │ │徐州,該自稱張警員之男子又稱│ │ │ │ │ │其可直接在電話裡詢問被害人情│ │ │ │ │ │況,復稱被害人只要相信他,3 │ │ │ │ │ │天即能破案云云,又說其查一下│ │ │ │ │ │被害人的身分有無遭人盜用,即│ │ │ │ │ │掛斷電話,不久,該自稱張警員│ │ │ │ │ │之男子再度來電並稱已查清楚被│ │ │ │ │ │害人身分證確係遭人盜用,在徐│ │ │ │ │ │州招商銀行設立一帳號供盜車集│ │ │ │ │ │團洗錢,並要求被害人需配合調│ │ │ │ │ │查,且要求被害人需將家中所有│ │ │ │ │ │經濟情況及家中所有之銀行卡號│ │ │ │ │ │均詳細告知,不然即會將所有銀│ │ │ │ │ │行帳戶都凍結云云,復詢問被害│ │ │ │ │ │人銀行卡未4碼為何?被害人即 │ │ │ │ │ │將銀行卡號告知該自稱為張警員│ │ │ │ │ │之男子,該男子復問被害人卡內│ │ │ │ │ │之存款金額及銀行卡密碼云云,│ │ │ │ │ │因被害人起疑,該男子方未再予│ │ │ │ │ │追問,復說因時間已晚需等至明│ │ │ │ │ │日才能處理,又要求被害人不得│ │ │ │ │ │對任何人提起這件事,並相約於│ │ │ │ │ │翌日早上8時30分會再度來電; │ │ │ │ │ │翌日被害人候至8時35分仍未等 │ │ │ │ │ │到該男子之來電,被害人開始懷│ │ │ │ │ │疑該男子係詐騙集團,乃前往銀│ │ │ │ │ │行將錢取出,且打電話報警,而│ │ │ │ │ │未被騙取錢財。 │ │ ├──┼───┼───┼──────────────┼────────┤ │13 │99年3 │李曉菁│99年3月25日上午11時2分許,左│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5日│(在台│揭被害人在高雄縣鳳山市鎮北里│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11│國民)│北巷22之6號工廠內,接獲一名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2分 │ │自稱是新竹市警察局警官陳正雄│之物交付,處有期│ │ │許 │ │的來電,其謊稱被害人的身分證│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遭盜用開戶涉及洗錢案件,要求│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被害人將銀行帳戶內的資金全部│仟元折算壹日。 │ │ │ │ │提領存入信託帳戶,被害人不疑│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 │ │有他,並因此陷於錯誤,而提領│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新臺幣240000元,且依指示接續│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將40000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台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號帳戶內;另將200000元匯入中│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國信託銀行樹林分行帳號:822-│仟元折算壹日。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始知│ │ │ │ │ │受騙,而報警處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