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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姚勳昌胡宜如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60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張誌(原名:陳張建宏、陳張建)
選任辯護人
呂超群律師(法律扶助)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善米
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282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2185號、第2930號,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750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張誌如附表8所示部分、陳張誌與楊善米如附表11、13、14、19所示部分,及陳張誌與楊善米定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陳張誌犯如附表8、11、13、14、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8、11、13、14、19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張誌其餘上訴駁回。

陳張誌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併執行之。

楊善米犯如附表11、13、14、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13、

14、19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沒收併執行之。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張誌(別名建宏或建成)自民國(下同)83年間起即有麻藥、煙毒之前科,於87、89年間執行毒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並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被判刑,多次入監服刑,94年7月1日假釋出監,經親友介紹,與楊善米於95年10月7日登記結婚,陳張誌95年12月間再度被查獲施用毒品,經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5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15日,97年4月4日入監,97年9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不構成累犯)。陳張誌知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另陳張誌與楊善米亦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陳張誌竟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電話(搭配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空機,下稱:A空機)、0000000000號等門號行動電話(搭配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雙卡空機,下稱:B空機)作為聯絡販賣毒品事宜之工具,陳張誌單獨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9次,另與楊善米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4次,而分別單獨或與楊善米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陳張誌基於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如附表8所示之方式、價格,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洪御翔(販賣之時間、地點及價格詳如附表1所示)。

㈡陳張誌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先後以如附表

1、2、5、6、9、10、12、15、16所示之之方式、價格,分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勝、楊明儒等人(販賣之對象、時間、地點及價格詳如附表1、2、5、6、9、10、12、15、16所示)。

㈢陳張誌與楊善米共同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先後以如附表11、13、14、19所示之方式、價格,陳張誌將甲基安非他命交給楊善米,由楊善米出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楊明儒並收取價金後,楊善米再將收取價金交付給陳張誌(販賣之時間、地點及價格詳如附表11、13、14、19所示)。

二、本案因警方於104年12月間接獲檢舉後,對陳張誌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聲請通訊監察(原審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503號,期間為104年12月30日至105年1月28日;105年聲監續字第49號,期間為105年1月28日至105年2月26日),另對0000000000等門號聲請通訊監察(105年聲監字第124號,期間105年2月1日至105年3月1日),發現有時為陳張誌之太太楊善米所接聽,並進行現場跟監蒐證,乃循線於105年2月25日17時50分許,在陳張誌、楊善米之住處拘提二人到案,並扣得0000000000號SIM卡(搭配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空機,即扣案A空機)、0000000000及0000000000雙SIM卡(搭配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雙卡手機,即扣案B空機),及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91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為0.2310公克、3.4005公克、1.1179公克、8.8883公克,合計淨重13.6377公克)等物。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惟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而依卷證資料,倘起訴書關於犯罪時間、地點之記載錯誤,如與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辨別及法律適用無礙者,為期明確認定事實,當事人得於法院調查、審理時促請法院注意更正,法院亦得依職權查明。本案起訴書就被告楊善米與陳張誌共同販賣甲基安非命予楊明儒如附表19所示犯行之外,關於被告楊善米亦參與如附表11、13、14所示犯行部分,既經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附表記載明確:「被告陳張誌叫被告楊善米出面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楊明儒」(105年1月26日犯行,即本判決附表11)、「由被告楊善米接聽。楊明儒表示自己是眼鏡的弟弟,詢問被告陳張誌是否在家,被告楊善米要楊明儒到的時候,再打電話。嗣於19時38分許,楊明儒以電話告知被告楊善米,人已經在門口了,被告楊善米乃出面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楊明儒。」(105年1月30日犯行,即本判決附表13)、「由被告楊善米接聽。楊明儒表示已經到了,被告楊善米乃出面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楊明儒。」(105年2月2日犯行,即本判決附表14)(以上見起訴書第10至11頁),公訴檢察官於原審亦當庭更正起訴書論罪所犯法條欄之論述(見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卷《下同》一第191頁),自當應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被告陳張誌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8所示購毒者洪御翔之警詢陳述,謂洪御翔當時身體不適,警察硬讓他作筆錄云云(見本院卷第144頁),似爭執洪御翔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然因本院並未引據該警詢筆錄為認定被告陳張誌有罪基礎,故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不予贅敘。

㈡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於原審及本院表示無意見、同意意作為證據(見原審卷一第73頁反面、84頁,本院卷第107頁反面、140至14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得採為認定本案之證據。又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當事人均同意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陳張誌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即如附表8所示)部分:被告陳張誌於原審接押訊問中,表示對於檢察官起訴犯行全部認罪(見原審卷一第21頁反面),嗣則否認有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洪御翔之罪責,於原審辯稱:105年1月21日我叫洪御翔來,我是要還錢給洪御翔,我沒有毒品賣他(見原審卷一第73頁);105年1月21日那天,警方錄影拍到我跑出去兩次,是因為我欠洪御翔錢,我跑兩次,就是第一次拿錢給洪御翔,他說不夠,後來我才跑第二次,我否認有販毒給洪御翔(見原審卷一第170頁反面);105年1月21日我是要還錢給洪御翔,不是販毒。第一次是拿5、600 0元,他叫我再拿一些,我上樓去拿,第二次才總共湊滿1萬元給他。我是積欠洪御翔毒品錢。105年1月21日那天他是來要錢,順便賣毒品給我。第一次我要拿錢給他,我懷疑份量不夠,我上樓磅秤。我就第二次再拿錢給他。我是跟洪御翔購買海洛因,1萬元代價也有之前積欠洪御翔的云云(見原審卷二第92、107頁);於本院則辯稱:我沒有販賣一級的(指附表8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洪御翔,那天是他來跟我要錢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張誌於檢察官偵訊時,已自白販賣毒品給洪御翔,並供稱:「我都叫他兄仔,他是開福斯的車子,我有賣過他1萬塊的海洛因沒有錯。他這次拿完之後他就沒有再過來了,我要他再過來講,他就都沒有過來講,後來就都是簡訊聯絡」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154頁)。又,被告陳張誌經原審判罪科刑後,其於105年8月23日聲請上訴書狀上亦書寫:「...當天他來時,我是拿海洛因至他所駕之小客車上...我再跑回家拿些許(甲基)安非他命給洪御翔」等語明確,是被告陳張誌有如附表8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洪御翔,並收取價金1萬元而完成交易之事實過程,被告陳張誌以上自白甚明。

⒉被告陳張誌如附表8所示於105年1月21日交易當天,其與購毒者洪御翔之毒品交易過程,經交易地點即被告陳張誌居住處所門口蒐證之警察全程拍攝,105年1月21日19時10分起,洪御翔駕駛車牌4055-ZN號自小客車,來到彰化縣員林市○○街000號外,過程均被警方跟監拍攝:洪御翔停妥車子後,楊善米先出來應門,隨即進去叫陳張誌出來應對。19時12分,洪御翔回到自小客車駕駛座位置上等候,19時15分,陳張誌跑出門,至少是右手握拳(左手是否握拳不清楚)先跑到副駕駛座旁邊開車門與洪御翔交易。19時18分許又跑回屋內,25分許再從屋內走出來,回到駕駛座旁邊位置與洪御翔交易,交易完成後迅速回到屋內,以上過程有彰化警察分局蒐證照片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2至48頁),並經原審當庭播放蒐證照片之光碟,確認被告陳張誌第一次從家裡跑出來握拳情形在卷(見原審卷二第92頁正反面)。

⒊證人即購毒者洪御翔因於105年2月26日施用海洛因一次、同年月24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犯行,於105年2月26日經警採尿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原審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觀察勒戒裁定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40頁)。又證人洪御翔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提示105年1月21日15時12分11秒至18時55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問:有無交易毒品?這天有,這就是最後一次我施用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的來源。」(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二第5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其於偵查中應該有說那天(105年1月21日)用1萬元買海洛因之事,及前述105年2月26日經警採尿呈現第一、二級毒品陽性反應,毒品來源即為被告陳張誌(見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9頁反面),並結證稱:「(問:你在檢察官偵訊時是說他老婆第一次拿1萬元的海洛因給你,第二次拿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給你,你是不是弄錯了,實際上是陳張誌跑出來二次拿毒品給你?)如果現在照跟監照片來看,實際上是陳張誌跑二次,應該是我將男生及女生記錯。」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70頁)。

⒋證人洪御翔於偵訊時證述內容,雖證稱是先向建宏的太太(即楊善米)買到半錢海洛因,將一萬元交給楊善米,楊善米又跑進去拿一小包(甲基)安非他命夾鍊袋出來交付,之後就離開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二第59頁)。證人洪御翔此段特殊交易過程,核與警方上開蒐證之過程吻合,即被告陳張誌先後跑出來二次,陳張誌跑出來時握拳,蓋毒品海洛因價格昂貴數量稀少,非法販毒害怕被人發現,陳張誌方以握拳方式拿出去。如果是要交付現金,一般情形拿皮包或直接拿紙鈔出去即可。是以上開警方跟監蒐證錄影過程,已足證明被告陳張誌跑到洪御翔車子旁,進行交付二次,應係洪御翔把陳張誌交付二次毒品,記憶誤植為楊善米所交付,除此之外之陳述均與跟監照片相符,且具有特殊性,故就交付二次之陳述,仍得採為認定被告陳張誌此次販賣毒品之佐證。證人洪御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皆以具結擔保其等證詞之真實性,果非確有其事,當無甘冒刑法所定偽證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責,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又證人洪御翔與被告陳張誌素無冤仇,亦無誣陷被告陳張誌之理,況且,復有如附表8所示雙方毒品交易之通聯譯文為憑,故其證述如附表8所示當天係以1萬元價金同時購得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應堪採信。

⒌參以原審調閱被告陳張誌全部通聯,比對證人洪御翔之通聯紀錄(見原審卷二第5至16、50至53頁),雙方於105年1月21日如附表8所示通聯並前述被警方跟監之後,有下列洪御翔於105年1月31日抱怨毒品不純之簡訊及對話(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61頁正反面):┌─────────────────┬─────────┬──┬───────────────┐│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0000000000陳張誌←收簡訊 │000-00-00T12:01:54│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洪:彰化市○○路000號 │├─────────────────┴─────────┼──┼───────────────┤│洪御翔:我剛起來、有些事我必需跟你說、為了你我得罪許多│ │ ││朋友、兄弟:你說我該怎麼辦?你應該知道吧、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洪御翔│000-00-00T12:09:27│49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頂 ││ │ │ │洪:彰化市○○路000號 │├─────────────────┴─────────┼──┼───────────────┤│A(陳張誌):喂? │ │ ││B(洪御翔):嘿!兄弟! │ │ ││A:哥哥!我們見面在說好嘛!你這樣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你講! │ │ ││ 你給我打這樣我也突然霧沙沙!不會啦!你看何時有空,撥 │ │ ││ 空過來一下啦!不然我沒有車喔... │ │ ││B:我測一個時間... │ │ ││A:我沒有車喔... │ │ ││B:好啦好啦!當場說啦!當場說啦! │ │ ││A:好嗎!? │ │ ││B:當場說啦! │ │ ││A:嘿啦嘿啦!你見面來一下啦!什麼嘛都可以說的!你給我打這 │ │ ││ 樣我就花沙沙了啦! │ │ ││B:我知道啦! │ │ ││A:我們又不是花花戈的人! │ │ ││B:我知道啦!不要說了! │ │ ││A:好嗎!? │ │ ││B:好好!可是我要等一下喔! │ │ ││A:沒關係啦!我等你什麼時間我都等你喔! │ │ ││B:喔好好好! │ │ ││A:好!你閒的時候!什麼時候我都等你! │ │ ││B:我過去時候我先打給你! │ │ ││A:好好好! │ │ ││B:好好 │ │ │└───────────────────────────┴──┴───────────────┘以上簡訊內容,為洪御翔向被告陳張誌抱怨陳張誌的毒品品質不純、就是施用起來效果不好,業據洪御翔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66頁反面)。至於被告陳張誌電話中表示伊沒有車,要洪御翔過去見面當場說,但依卷附洪御翔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顯示,洪御翔並未移動到員林與被告陳張誌會面(見原審卷二第52頁反面),應無更換毒品之情。此外,證人洪御翔亦證稱前述其於105年2月26日經警採尿呈現第一、二級毒品陽性反應,毒品來源即為如附表8所示於105年1月21日向被告陳張誌買到的毒品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二第59頁,原審卷一第169頁反面)。是以,本案如附表8所示之毒品交易角色,洪御翔為買方,被告陳張誌係賣方甚明。被告陳張誌辯稱洪御翔才是賣方藥頭,自己是毒品買家云云,核與客觀事證不符,自不足採。

⒍另被告陳張誌辯稱附表8所示當天是要還錢給洪御翔,不是販毒,1萬元代價也有之前積欠洪御翔的云云,核與其於檢察官偵訊時、聲請上訴書狀上明確自白如附表8所示當天係其跑二次交付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洪御翔,並收取價金1萬元而完成交易之所述情節不符外,亦與證人洪御翔證述伊為購毒者當天係同時購得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語不合,且與上開警方蒐證照片所顯現之真實情形有間,被告陳張誌還錢之說,顯係係為求脫免刑責之詞,委無可採。

⒎又被告陳張誌販賣予證人洪御翔之毒品固未經扣案鑑定,然依被告陳張誌所提上開刑事聲請上訴狀及證人洪御翔之證述,佐以證人洪御翔自承其於105年2月26日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現第一、二級毒品陽性反應,嗣經裁定觀察勒戒之施用毒品來源就是被告陳張誌,足見被告陳張誌與證人洪御翔間有關之毒品係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且證人洪御翔就自被告陳張誌販入之毒品係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自無誤認之虞,所述堪予採信。

⒏綜上,被告陳張誌如附表8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事證已瑧明確,應堪予認定。被告陳張誌於本院審理期日猶聲請再度傳喚證人洪御翔及勘驗洪御翔警詢筆錄(見本院卷第151頁),惟證人洪御翔於偵訊及原審均經具結證述在卷,且本院並未引據洪御翔警詢陳述作為認被告陳張誌有罪之基礎,故認欠缺必要性,不予無益之調查,併此敘明。

㈡被告陳張誌與楊善米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4次(即如附表11、13、14、19)部分:

⒈查本案如附表11、13、14、19所示毒品交易之犯行,業據被告陳張誌於檢察官偵查時、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始終自白供承不諱(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154頁,原審卷一第21頁反面、73頁、卷二第104、106頁反面、107頁,本院卷第84頁反面、139頁反面);被告楊善米於檢察官偵訊時、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亦自白在卷(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150頁,原審卷一第24頁反面、83頁反面、85頁、卷二第105、106、107頁,本院卷第147頁反面至148頁反面)。

⒉依卷附如上開附表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附表13、14部分購毒者楊明儒打電話進來時,均係由被告楊善米接聽,此由購毒者楊明儒於105年1月30日19:09(即附表13部分)對話中說:「妳(即楊善米)跟他(即陳張誌)說我是眼鏡的小弟,他就知道了。」;購毒者楊明儒於105年2月2日上午12:22(即附表14部分)對話中說:「喂?嫂子喔?我到了!」清楚可見確實係由被告楊善米接聽購毒電話。又附表19部分,亦由被告楊善米接聽購毒電話,被告楊善米於警訊時即自白附表19是由其出面與楊明儒交易(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110頁反面)。再者,被告楊善米於警訊時供承如附表13所示犯行,並稱:「我要補充..105年1月30日..經警方提供該男子(楊明儒)供我檢視,我才想起於上述時間我先生陳張誌有叫我拿一團衛生紙包的東西,給在我家門口等候之男子,並叫我向該男子收取新台幣1000元,且該男子也有交付給我新台幣1000元,該名男子就是警方提供照片之楊明儒男子。」等(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二第162頁反面);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供承如附表14、19所示犯行均由其出面進行交易(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149頁反面)。並於原審供承「我大概知道我交付的東西是毒品」、「陳張誌是因為懶惰接電話,都叫我接,然後告訴我怎麼回答對方」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83頁反面)。

⒊證人即購毒者楊明儒因施用毒品,經原審法院於105年6月30日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全國前案簡列表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36頁)。又證人楊明儒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如附表11所示105年1月26日)是在他住處附近的路口,我知道是在員林家商附近,有一家7-11,交易地點在他住處門口。這次是女的(即楊善米)與我交易的,買一千元甲基安非他命,裝安非他命袋子破掉了,我要跟他拿一個新的袋子來裝。」「(如附表13所示105年1月30日)我到他家門口等,是由一個女生(即楊善米)拿毒品出來與我完成交易的,我也是買一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問:《如附表14所示》105年2月2日凌晨0時22分,你打電話過去,你說嫂子你到了,你車子停在外面了,這次是否你是向嫂子買一千元的安非他命?)是的,我後來都是由那個女生就是嫂子(即楊善米)與我進行毒品交易的。」「(問:《如附表19所示》105年2月16日下午6時16分...這次也是向嫂子買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是的。」等語(見105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252頁反面、253頁)。是證人即如附表11、13、14、19所示之購毒者楊明儒,均已具結證稱各次出面與之毒品交易者為被告楊善米無誤,核與被告楊善米之自白相符,復有與其等所述毒品交易情節相符如附表11、13、14、19所列之通訊譯文可稽,堪信真實。

⒋又被告二人販賣予證人楊明儒之毒品固未經扣案鑑定,然依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及證人楊明儒上開之供(證)述,足見被告陳張誌、楊善米與證人楊明儒間有關之毒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佐以證人楊明儒於105年2月26日被查獲施用毒品,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是被告楊明儒就自被告陳張誌、楊善米販入之毒品係甲基安非他命自無誤認之虞,所述堪予採信。

⒌被告楊善米並無施用毒品前科,105年2月25日經警採尿送驗後迄今亦無分案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可憑(見本院卷第137頁反面)。然被告陳張誌與楊善米二人於95年間結婚後,被告陳張誌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入監服刑,被告楊善米對於丈夫施用毒品之惡習,自然知曉。被告楊善米於原審審理中亦供稱:「我大概知道我交付的東西是毒品」、「陳張誌是因為懶惰接電話,都叫我接,然後告訴我怎麼回答對方」、「(問:陳張誌是不是因為吸毒,所以白天也都在睡覺?)是,渾渾噩噩的樣子。」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3頁反面),已陳述其丈夫身陷毒癮無法正常生活之情。參以通訊監察105年1月1日22時30分之譯文,被告陳張誌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楊善米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陳張誌在電話中對被告楊善米說:「剛才那個『糖』你沒有拿給我喔?」被告楊善米答以:「沒啊!放在桌上啊!」被告陳張誌又說:「你幫我拿一包過來啦!」被告楊善米回以:「嘿啦!馬上過來啦!」(見原審卷一第156頁反面)。被告陳張誌於原審供承上述對話,確實是要拿稀釋毒品之葡萄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由此可知,被告楊善米對於丈夫即被告陳張誌毒品惡習無力制止,故而在被告陳張誌吸毒渾渾噩噩之際,於如附表11、13、14、19所示之購毒者楊明儒上門購毒時,只好出面與之進行交易,交付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毒品價金,洵堪認定。被告陳張誌於本院辯稱楊善米不知道那是毒品,我騙她是SIM卡云云(見本院卷第149頁),應均不實在,無可採憑。

⒍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罪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2253號、27年度上字第1333號、46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謂販賣行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有償轉讓,將商品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犯罪即為完成,故交付商品與收取價金,均屬販賣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縱以幫助他人營利犯罪之意思,而有參與交付買賣標的物、收取貨款之販賣要件行為,自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從犯(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64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參諸被告陳張誌、楊善米、證人楊明儒之供(證)述及相關毒品交易之通訊譯文等證據資料,被告楊善米明知陳張誌係從事販賣毒品以營利之買賣行為,而受指示接聽電話、交付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並收取價款,而有參與交付買賣標的物、收取貨款之販賣要件行為。參照前揭說明,被告楊善米既已參與送交毒品海洛因及收取價金之行為,自屬參與實施販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楊善米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之,自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善米與陳張誌如附表11、13、14、19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㈢被告陳張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9次(即如附表1、2、5、6、9、10、12、15、16所示)部分:

⒈被告陳張誌對於其有如附表1、2、5、6、9、10、12、15、16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勝、楊明儒、蔡宗憲、陳永瑞之犯行部分,業據被告陳張誌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始終自白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林建勝、楊明儒、蔡宗憲、陳永瑞之證述情節相符(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14、41至43、225頁反面至226頁反面、252頁)。復有如附表1、2、5、6、9、10、12、15、16所列之通聯紀錄及相關毒品交易通訊譯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陳張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⒉又依被告陳張誌及上開購毒者之所述,被告陳張誌與之交易之毒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佐以林建勝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104年11月30日被查獲一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105年2月26日再被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見原審卷一第118頁前科表、第121頁起訴書、判決書),楊明儒105年2月26日被查獲施用毒品,送觀察勒戒(見原審卷一第136頁),陳永瑞有多次毒品前科紀錄(見原審卷一第148至153頁),蔡宗憲也有多次毒品前科,檢察官於105年3月7日對之進行鑑定採尿結果,亦呈現第一、二級毒品陽性反應(見原審卷一第142頁前科表、第144頁起訴書),是渠等就自被告陳張誌販入之毒品係甲基安非他命自無誤認之虞,所述堪予採信。

⒊綜上,被告陳張誌如如附表1、2、5、6、9、10、12、15、16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罪證明確,堪予認定。

㈣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者均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情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且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取得不易,倘若非有利可圖,一般人當無干冒重度刑責而提供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人之可能。本件被告陳張誌、楊善米與前揭購毒者均非至親,且購毒者前揭各次購買毒品時,確有交付對價係屬有償之行為,有如前述,前揭各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為部分,均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自合於一般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故核:

⒈被告陳張誌所為附表8之犯行,係犯一行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起訴書第12頁雖僅敘及販賣毒品為海洛因,然依被告陳張誌及購毒者之所述,此次交易亦有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之事實擴張,原審及本院已於審理中諭知此部分事實擴張與法律意旨,自應併予審理。

⒉被告陳張誌如附表1、2、5、6、9、10、12、15、16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⒊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如附表11、13、14、19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陳張誌與楊善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前述各次為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⒌被告陳張誌如附表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一罪,附表1、2、5、6、9、10、11、12、13、14、15、16、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計十三罪;被告楊善米如附表11、13、14、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計四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說明: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陳張誌如附表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一罪,附表1、2、5、6、9至16、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計十三罪;被告楊善米如附表11、13、14、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計四罪,渠等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曾自白,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張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乃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其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陳張誌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僅1次,所得為1萬元,販賣對象僅1人,是從犯案情節觀之,倘仍遽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猶失之過苛,對照其犯行之情節,仍嫌過重,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毒品販賣者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本院認雖已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原法定低度刑期對被告陳張誌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陳張誌所犯附表8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遞減輕其刑。

⒊至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考量第二級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之危害非輕,被告二人明知政府嚴格查緝販賣毒品之行為,竟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被告二人均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自白減輕其刑後,刑度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是就被告陳張誌、楊善米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予減輕其刑之餘地。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及其辯護人以原審量刑過重,認應依刑法第59條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減輕其刑云云,即難採憑。被告楊善米之辯護人於本院請求緩刑之宣告,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5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8號、99年度上更㈠字第422號判決為憑(見本院卷第162、163頁),經核所提出之判決意旨,或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或僅犯一罪之事例,皆與被告楊善米之犯罪類型或犯罪情節不同,尚難將不同案件裁量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且被告楊善米所犯各罪,均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亦不合於緩刑宣告之要件,併予敘明。

㈢撤銷改判(原判決關於陳張誌如附表8所示部分、陳張誌與楊善米如附表11、13、14、19所示)部分:

⒈原審以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此部分販賣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側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該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之見解。查本案附表11、13、14、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購毒者楊明儒之各次價金1,000元,被告楊善米於本院審理供稱:錢不是我拿的,是我先生拿的等語,被告陳張誌亦供承:錢也是我自己拿走,我也沒有分錢給我老婆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反面)。原審未及注意及此,就附表11、13、14、19所示犯罪所得,認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均應平分各得500元,併予諭知沒收及追徵之宣告,尚有未合。⑵量刑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本案被告陳張誌所犯附表8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原審業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及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予減輕其刑,惟仍判處被告陳張誌有期徒刑14年,顯屬過重,而與比例、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則有違,亦有未洽。

⒉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對於此部分販賣毒品之犯行,上訴均未提出有利之事證,其等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審此部分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陳張誌如附表8所示部分、陳張誌與楊善米如附表11、13、

14、19所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及沒收,應併予撤銷之。爰分別以被告陳張誌、楊善米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陳張誌有麻藥、煙毒、施用毒品、偽造文書、妨害公務等犯罪前科,素行不良,被告楊善米則無前科,因嫁給吸毒丈夫陳張誌,進而與之共同販賣毒品,而牽涉牢獄之災。陳張誌、楊善米分別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法令禁止販賣且為戕害他人身心之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為圖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毒品,其等之行為除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外,並助長毒品流通,易導致社會危險,又販毒常使施用者經濟、生活地位發生實質改變,易造成家庭破裂,其等仍不思販賣對象可能面臨之困境,實難輕縱。兼衡及陳張誌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楊善米則坦承全部犯行,及渠等犯罪之動機、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所獲取之利益、育有3名子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陳張誌國中畢業、楊善米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被告陳張誌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被告陳張誌販賣毒品經撤銷改判部分,應與其他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詳後述),被告楊善米各量處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以下宣告多數沒收,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㈣沒收部分:

⒈被告陳張誌、楊善米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同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即裁判時之刑法沒收新制。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於105年6月22日經公佈修正,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並增訂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其餘有關沒收之規定則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章之規定。

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該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之見解,已如前述。另按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之物,關於沒收部分,並不在本次最高法院上開最新決議之列,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仍有共同正犯連帶之適用,方能避免重複追徵及杜絕再犯。又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固應共同負責,但因無重複執行沒收之虞,故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⑴本案扣案0000000000門號SIM卡及A空機、扣案0000000000門號SIM卡及B空機行動電話各1支,業據被告陳張誌於原審供承手機是伊買的、都是伊在使用使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9頁),為被告陳張誌單獨犯如附表編號1、2、5、6、8、9、

10、12、15、16或與被告楊善米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1、13、

14、19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爰分別於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⑵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1、13、14、19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之販毒款項,係犯罪所得,因被告楊善米收取價金後均已交付給被告陳張誌,業據被告陳張誌及楊善米於本院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48頁反面),故此部分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於被告陳張誌各該次罪刑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被告楊善米就該各次犯罪所得,並未分得價金,故毋庸為此部分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宣告。

⑶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案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6月1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64頁,驗餘淨重0.1918公克);又扣案之透明結晶4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50300039號鑑定書(見105年度偵字第2930號卷第277頁,驗餘淨重分別為0.2310公克、3.4005公克、1.1179公克、8.8883公克,合計淨重13.6377公克)。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刑事裁判意旨,在相關最後一次罪名下宣告沒收,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於被告陳張誌如附表19主文項下沒收。因此部分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陳張誌個人所有,並非與被告楊善米共同持有,被告楊善米僅就上述四次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與被告陳張誌有共同犯意,是被告陳張誌販賣剩餘毒品與被告楊善米完全無涉,自毋庸於被告楊善米部分主文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海洛因,業經原判決於被告陳張誌附表17主文項下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表17部分業經被告陳張誌撤回上訴而確定),附此敘明。

⑷上開宣告多數沒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⑸其餘扣案之磅秤、袋子及吸食器等物,被告陳張誌陳稱係供自己買毒吸食之用(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24頁),尚乏確切證據認與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所為本案各該犯行有關,且非違禁物;又扣案被告陳張誌所有之0000000000號SIM卡1張,雖搭配B空機使用,但非屬被告陳張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另扣案之0000000000手機(SIM卡為楊善米105年1月23日申請、搭配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雙卡手機),0000000000手機(SIM卡為楊善米96年5月16日申請,搭配序號000000000000000手機),亦未能證明為本案犯罪之工具,爰不予宣告沒收。

㈤維持原審判決(即被告陳張誌如附表編號1、2、5、6、9、1

0、12、15、1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審就被告陳張誌此部分犯行部分,認被告陳張誌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後)等規定,並審酌被告陳張誌有前述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減輕事由,並審酌其前科記錄、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2、5、6、9、10、12、15、16所示之刑及沒收,以示懲儆。並就沒收部分說明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陳張誌以原審此部分之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已審酌被告陳張誌犯罪之一切情狀,量刑妥適,並無量刑過重之情事,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由本院就被告陳張誌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依法併執行之。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張誌與楊善米除上開論罪科刑之犯行外,另有下列共同販賣海洛因予蔡秋風3次之犯行,因認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此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行為人│起訴書│時間/地點 │販賣情節 │毒品種││ │之附表│ │ │類及價││ │及編號│ │ │格 │├───┼───┼───────┼────────────┼───┤│陳張誌│附表E │105年1月2日12 │蔡秋風於當日12時22分許,│海洛因││----- │編號1 │時22分後某時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3000元││楊善米│ │/陳張誌位在彰│陳張誌之0000000000號電話│ ││ │ │化縣員林市四維│聯絡,楊善米接聽後,即表│ ││ │ │街187號之住處 │示馬上下去。由楊善米出面│ ││ │ │外。 │,將陳張誌所交付之海洛因│ ││ │ │ │毒品販賣給蔡秋風。惟蔡秋│ ││ │ │ │風係以賒欠的方式交易。 │ │├───┼───┼───────┼────────────┼───┤│陳張誌│附表E │105年1月21日19│蔡秋風於當日19時55分許,│海洛因││------│編號2 │時55分許/陳張│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1000元││楊善米│ │誌位在彰化縣員│陳張誌之0000000000號電話│ ││ │ │林市四維街187 │聯絡,蔡秋風詢問陳張誌是│ ││ │ │號之住處外。 │否在家,並表示要過去。嗣│ ││ │ │ │後,蔡秋風抵達後,由楊善│ ││ │ │ │米出面,將陳張誌所交付之│ ││ │ │ │海洛因毒品販賣給蔡秋風。│ ││ │ │ │蔡秋風所交易之1000元歸楊│ ││ │ │ │善米所有。 │ │├───┼───┼───────┼────────────┼───┤│陳張誌│附表E │105年1月30日18│蔡秋風於當日18時44分許,│海洛因││------│編號3 │時50分許/陳張│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1000元││楊善米│ │誌位在彰化縣員│陳張誌之0000000000號電話│ ││ │ │林市四維街187 │聯絡,由楊善米接聽。蔡秋│ ││ │ │號之住處。 │風詢問,陳張誌楊善米2人 │ ││ │ │ │是否在家?並表示剛才在門│ ││ │ │ │口等好外,現在要過去。約│ ││ │ │ │5分鐘後,蔡秋風抵達後, │ ││ │ │ │由楊善米出面,將陳張誌所│ ││ │ │ │交付之海洛因毒品販賣給蔡│ ││ │ │ │秋風。蔡秋風所交易之1000│ ││ │ │ │元亦歸楊善米所有。 │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見解)。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見解相同)。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05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以被告二人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楊善米與蔡秋風之通聯譯文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陳張誌、楊善米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販賣海洛因予蔡秋風之犯行,被告陳張誌並辯稱:我之前會承認,是因太太楊善米也被逮捕了,我想要讓我太太回去,所以不論有也認,沒有也認,但實際上我沒有賣毒品給蔡秋風。我有幫家裡賣豬肉,我家豬肉攤是在黃世榮腸胃科的隔壁,因為店內的香腸數量不多,都冰在我家冰箱裡面,蔡秋風確實是來買香腸的等語;被告楊善米辯稱:警詢時警察要我趕快承認,事實上我與蔡秋風沒有毒品往來關係,都是賣香腸給他而已等語。經查:

㈠證人蔡秋風從警詢、偵訊時均證稱:是前往被告家買香腸,不是買毒品(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二第116、119頁反面、121、142頁反面、214頁)。又證人蔡秋風於原審具結證稱:上述三個時間去找被告,都是買香腸,不是買毒品。我開卡拉OK店,店裡有賣香腸及飲料給客人,陳張誌的爸爸媽媽開豬肉攤,也有賣香腸,家裡有冰庫,所以常去陳張誌家裡買香腸,監聽譯文都是要去買香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7至91頁)。是證人蔡秋風從未證述向被告陳張誌、楊善米購買毒品海洛因,無從依其證述內容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㈡復觀之被告陳張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秋風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譯文內容如下(見原審卷一第40頁、卷二第7頁反面、11頁反面、13頁,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46、48、49頁):┌─────────────────┬─────────┬──┬─────────┐│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蔡秋風│000-00-00T12:22:46│5 │陳:彰化縣員林市育││A(楊善米):喂? │ │ │ 英路2號11樓頂 ││B(蔡秋風):喂! │ │ │ ││A:我馬上下去! │ │ │ ││B:好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蔡秋風│000-00-00T19:55:29│13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A(楊善米):喂? │ │ │ 集路二段 ││B:還在家喔? │ │ │ 476號樓頂 ││A:啊? │ │ │ ││B:他在家嗎? │ │ │ ││A:你誰? │ │ │ ││B:我秋風啦! │ │ │ ││A:喔!嘿阿嘿啊! │ │ │ ││B:喔好啦! │ │ │ ││A:你過來啦! │ │ │ ││B:好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蔡秋風│000-00-00T18:44:17│12 │陳:彰化縣員林市育││A(楊善米):喂? │ │ │ 英路2號11樓 ││B:喂!還在家嗎? │ │ │ 頂 ││A:嘿啊! │ │ │ ││B:我剛才在門口等好久的! │ │ │ ││A:是喔! │ │ │ ││B:嘿啊!我過去啦! │ │ │ ││A:好好好!歹勢! │ │ │ │└─────────────────┴─────────┴──┴─────────┘上開通訊內容甚為簡略,委實尚嫌欠明,並不足以佐證擔保被告陳張誌、楊善米確曾於上開時、地販賣海洛因予蔡秋風。

㈢被告陳張誌、楊善米雖曾於偵查中自白此部分犯行,但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販賣海洛因予蔡秋風之犯行。證人蔡秋風具結證述上開通聯是要去買香腸,不是買毒品等語,核與被告所辯香腸買賣相符,尚難認虛妄。此外,並無何相適合或具關連性之證據足資認定,是依嚴格證明法則,自難遽予認定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有此部分販賣海洛因予蔡秋風之犯行。原審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被告陳張誌、楊善米被訴販賣海洛因予蔡秋風3次部分之犯行不能證明,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就此部分判決被告陳張誌、楊善米無罪,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此部分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張誌、楊善米此部分諭知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肆、原判決就被告陳張誌如附表3、4、7、17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18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部分,業經被告陳張誌於本院105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撤回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106頁反面至107頁、109頁),此部分待本案判決後再移送檢察官執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19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有罪部分,得上訴。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上訴以刑事妥速審法第9條事由為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5頁正背面,原審卷二第8、39頁)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B │105年1月4日11 │林建勝先於左列同日11時7 │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編號1   │時47分許/彰化│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他命10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縣員林市員林家│與陳張誌之0000000000號電│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商附近7-11便利│話聯絡(搭配扣案A空機) │        │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商店旁巷內。  │,兩人約在員林家商附近見│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面。同日11時47分許,林建│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勝向陳張誌表示已經到了,│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陳張誌告知林建勝要進入該│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處7-11便利商店旁巷子。兩│        │徵其價額。            │
 │      │        │              │人見面後,陳張誌販賣1000│        │                      │
 │      │        │              │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林建勝。│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07:14│ 51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林:彰化縣和美鎮柑井里柑竹路39│
 │                                  │                  │    │    3號                       │
 ├─────────────────┴─────────┼──┴───────────────┤
 │ A(陳張誌):喂?                                      │                                    │
 │ B(林建勝):你現在在哪裡?                            │                                    │
 │ A:你誰阿?!                                           │                                    │
 │ B:阿勝啊!                                            │                                    │
 │ A:喔!這樣!                                           │                                    │
 │ B:你在哪裡?                                          │                                    │
 │ A:我喔?                                              │                                    │
 │ B:要怎樣找你?                                        │                                    │
 │ A:我現在人在基路這裡啦!                              │                                    │
 │ B:員林街喔?                                          │                                    │
 │ A:嘿啊!                                              │                                    │
 │ B:我們不就過去那邊找你?                              │                                    │
 │ A:阿?                                                │                                    │
 │ B:我們過去那邊找你啦!?                               │                                    │
 │ A:哪一邊你知道嗎?                                    │                                    │
 │ B:我在和美捏!                                        │                                    │
 │ A:啊?                                                │                                    │
 │ B:我在和美!看要在哪裡相等啦?                         │                                    │
 │ A:你說什麼啦?                                        │                                    │
 │ B:我人在和美啦!看要在哪裡等啦?                       │                                    │
 │ A:這樣...差不多在員家這裡好嗎?                       │                                    │
 │ B:員家那邊好啦!我到再打給你啦!                       │                                    │
 │ A:好!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47:34│28  │陳:彰化縣○○市○○路000號7樓│
 │                                  │                  │    │林: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30之│
 │                                  │                  │    │    10號                      │
 ├─────────────────┴─────────┼──┴───────────────┤
 │ B(林建勝):我到了!                                  │                                    │
 │ A(陳張誌):哪裡?                                    │                                    │
 │ B:員家啊!                                            │                                    │
 │ A:我跟你說!你就從7-11那條!對面的7-11!                │                                    │
 │ B:進去喔?                                            │                                    │
 │ A:啊?                                                │                                    │
 │ B:那邊進去嗎?                                        │                                    │
 │ A:嘿!直走到底!                                       │                                    │
 │ B:嘿!                                                │                                    │
 │ A:你就可以看到我了!                                  │                                    │
 │ B:好啦好啦!                                          │                                    │
 └───────────────────────────┴──────────────────┘
  附表2: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56
         頁,原審卷二第10、39頁背面、101頁背面至102頁)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B │105年1月12日15│林建勝於左列同日14時23分│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編號2   │時13分許/陳張│、15時13分許,以00000000│他命10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誌位在彰化縣員│12號電話與陳張誌之098764│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林市四維街187 │4426號電話(搭配扣案A空 │        │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號之住處附近。│機)聯絡,林建勝由和美前│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往員林,再告知已經在門口│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了。兩人見面後,陳張誌販│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林│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建勝。                  │        │其價額。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23:35│11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389 │
 │                                  │                  │    │    巷23號6樓頂               │
 │                                  │                  │    │林:彰化縣和美鎮柑井里柑竹路39│
 │                                  │                  │    │    3號                       │
 ├─────────────────┴─────────┼──┼───────────────┤
 │A(陳張誌):喂?                                       │    │                              │
 │B(林建勝):你在哪裡?                                 │    │                              │
 │A:在家裡捏!                                           │    │                              │
 │B:一樣喔?                                             │    │                              │
 │A:家裡!                                               │    │                              │
 │B:家裡喔?                                             │    │                              │
 │A:恩                                                  │    │                              │
 │B:我過去喔!                                           │    │                              │
 │A:好啦!                                               │    │                              │
 │B:好!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13:57│3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林: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75號                     │
 ├─────────────────┴─────────┼──┼───────────────┤
 │A(陳張誌):恩                                        │    │                              │
 │B(林建勝):我在門口啦!                               │    │                              │
 │A:好好                                                │    │                              │
 └───────────────────────────┴──┴───────────────┘
  附表3:陳張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註:陳張誌於本院撤回上訴,此部分原審判決確定)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轉讓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      │編號    │              │                        │        │                      │
 ├───┼────┼───────┼────────────┼────┼───────────┤
 │陳張誌│附表:A │105年1月13日13│展興忠於左列同日13時20分│轉讓第一│陳張誌轉讓第一級毒品,│
 │      │編號4   │時52分後某時許│、26分,以0000000000號電│級毒品海│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09│
 │      │        │/陳張誌位在彰│話與陳張誌所使用之098764│洛因    │00000000號SIM卡及A空機│
 │      │        │化縣員林市四維│4426號電話(搭配扣案A空 │        │,均沒收之。          │
 │      │        │街187號之住處 │機)聯絡,向陳張誌表示待│        │                      │
 │      │        │。            │會過去。展興忠13時52分後│        │                      │
 │      │        │              │到達,本欲向陳張誌購買毒│        │                      │
 │      │        │              │品,惟陳張誌拒絕販賣,並│        │                      │
 │      │        │              │無償提供少許之海洛因(未│        │                      │
 │      │        │              │達淨重5公克)供展興忠施 │        │                      │
 │      │        │              │用。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 00:20:26│0   │展:彰化縣○○鄉○○路0000號7 │
 │                                  │                  │    │    樓頂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 00:26:10│16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展:彰化縣○○鄉○○路0000號7 │
 │                                  │                  │    │    樓頂                      │
 ├─────────────────┴─────────┼──┼───────────────┤
 │A(陳張誌):嘿!                                       │    │                              │
 │B(展興忠):喂!波ㄟ喔!?                               │    │                              │
 │A:嘿!                                                 │    │                              │
 │B:波ㄟ喔?                                             │    │                              │
 │A:嘿啦!                                               │    │                              │
 │B:阿忠啦!人在哪裡?                                    │    │                              │
 │A:人在家裡啦!                                         │    │                              │
 │B:在家裡喔?                                           │    │                              │
 │A:嗯!                                                 │    │                              │
 │B:那我過去好嗎?                                       │    │                              │
 │A:好啊!                                               │    │                              │
 │B:好!                                                 │    │                              │
 ├─────────────────┬─────────┼──┼───────────────┤
 │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 00:52:14│0   │展: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                                  │                  │    │    3樓                       │
 │                                  │                  │    │    彰化縣員林鎮新崙雅段1212地│
 │                                  │                  │    │    號                        │
 └─────────────────┴─────────┴──┴───────────────┘
  附表4:陳張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註:陳張誌於本院撤回上訴,此部分原審判決確定)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轉讓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      │編號    │              │                        │        │                      │
 ├───┼────┼───────┼────────────┼────┼───────────┤
 │陳張誌│附表:A │105年1月13日20│展興忠於左列同日之20時30│轉讓第一│陳張誌轉讓第一級毒品,│
 │      │編號1   │時59分後某時許│分、32分、33分以00000000│級毒品海│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09│
 │      │        │/陳張誌位在彰│36手機打給陳張誌使用之09│洛因    │00000000號SIM卡及A空機│
 │      │        │化縣員林市四維│00000000(搭配扣案B空機 │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街187號之住處 │)手機聯絡;再於20時59分│        │卡及B空機,均沒收之。 │
 │      │        │。            │,再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        │                      │
 │      │        │              │陳張誌所使用之0000000000│        │                      │
 │      │        │              │號電話(搭配扣案A空機) │        │                      │
 │      │        │              │聯絡,向陳張誌表示已經到│        │                      │
 │      │        │              │了。兩人見面後,陳張誌無│        │                      │
 │      │        │              │償提供少許之海洛因(淨重│        │                      │
 │      │        │              │未達5公克)供展興忠施用 │        │                      │
 │      │        │              │。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 00:30:42│18  │陳:彰化縣○○市○○路00000號 │
 │                                  │                  │    │展:彰化縣○○鄉○○○路000號 │
 │                                  │                  │    │    4樓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 00:32:13│25  │陳: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村中山路12│
 │                                  │                  │    │    號                        │
 │                                  │                  │    │展:彰化縣○○鄉○○○路000號 │
 │                                  │                  │    │    4樓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 00:33:24│6   │陳: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村中山路12│
 │                                  │                  │    │    號                        │
 │                                  │                  │    │展:彰化縣○○鄉○○路0000號7 │
 │                                  │                  │    │    樓頂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 00:59:28│7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展: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9號                      │
 ├─────────────────┴─────────┼──┼───────────────┤
 │A(陳張誌):喂?                                       │    │                              │
 │B(展興忠):喂!我到了!                                │    │                              │
 │A:好!                                                 │    │                              │
 │B:好!                                                 │    │                              │
 └───────────────────────────┴──┴───────────────┘
  附表5: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206
       頁,原審卷二第10頁背面、39頁背面)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B │105年1月14日15│林建勝於同日14時0分、15 │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編號3   │時3 分後某時許│時3分許,以0000000000號 │他命10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彰化縣員林市│電話與陳張誌之000000000 │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員林家商附近7 │6號電話(搭配扣案A空機)│        │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11便利商店旁 │聯絡,林建勝表示人在員林│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巷內。        │,現在過去。兩人約在員林│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家商附近見面後,陳張誌販│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林│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建勝。                  │        │其價額。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00:10│77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林:彰化縣員林市和平里中山路  │
 │                                  │                  │    │    二段115號7樓樓頂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03:32│12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林:彰化縣員林市和平里中山路  │
 │                                  │                  │    │    二段115號7樓              │
 ├─────────────────┴─────────┼──┼───────────────┤
 │A(陳張誌):喂?                                       │    │                              │
 │B:喂!你在哪裡?                                        │    │                              │
 │A:家裡家裡!                                           │    │                              │
 │B:家裡喔?                                             │    │                              │
 │A:嘿!                                                 │    │                              │
 │B:我打了一陣子!好啊!我現在過去啦!我在員林了啦!        │    │                              │
 │A:喔好                                                │    │                              │
 │B:好好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12:15│7   │林: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75號                     │
 └─────────────────┴─────────┴──┴───────────────┘
  附表6: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6頁,原審卷二第11頁、39頁背面)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B │105年1月16日14│林建勝於左列同日13時17分│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編號4   │時10分後某時許│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他命10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彰化縣員林市│陳張誌之0000000000號電話│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員林家商附近7 │(搭配扣案A空機)聯絡, │        │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11便利商店旁 │林建勝詢問陳張誌是否在家│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巷內。        │,並表示人在和美,待會過│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去,到了會打電話。同日14│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10分許,林建勝以電話告│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訴陳張誌,人已經到了員林│        │其價額。              │
 │      │        │              │。兩人在陳張誌住處附近的│        │                      │
 │      │        │              │超商旁見面後,陳張誌販賣│        │                      │
 │      │        │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林建│        │                      │
 │      │        │              │勝。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18:08│11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林:彰化縣和美鎮鹿和路六段465 │
 │                                  │                  │    │    號10樓                    │
 ├─────────────────┴─────────┼──┼───────────────┤
 │B(林建勝):喂?                                       │    │                              │
 │A(陳張誌):嘿!                                       │    │                              │
 │B:家裡喔?                                             │    │                              │
 │A:恩!                                                 │    │                              │
 │B:待會過去找你!我現在在和美!我待會要過去找你!         │    │                              │
 │A:好啦好好!                                           │    │                              │
 │B:到了打電話給你!                                     │    │                              │
 │A:好好                                                │    │                              │
 │B:好好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10:55│ 3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林:彰化縣○○市○○街0號     │
 ├─────────────────┴─────────┼──┼───────────────┤
 │A(陳張誌):喂?                                       │    │                              │
 │B(林建勝):喂!到了!                                  │    │                              │
 │A:好                                                  │    │                              │
 └───────────────────────────┴──┴───────────────┘
  附表7:陳張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註:陳張誌於本院撤回上訴,此部分原審判決確定)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轉讓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      │編號    │              │                        │        │                      │
 ├───┼────┼───────┼────────────┼────┼───────────┤
 │陳張誌│附表:A │105年1月18日17│展興忠以0000000000號電話│轉讓第一│陳張誌轉讓第一級毒品,│
 │      │編號2   │時52分後某時許│與陳張誌所使用之00000000│級毒品海│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09│
 │      │        │/陳張誌位在彰│26號電話(搭配A空機)聯 │洛因    │00000000號SIM卡及A空機│
 │      │        │化縣員林市四維│絡,向陳張誌表示已經到樓│        │,均沒收之。          │
 │      │        │街187號之住處 │下了。陳張誌以0000000000│        │                      │
 │      │        │。            │手機(搭配A空機),再詢 │        │                      │
 │      │        │              │問對此不知情之其妻楊善米│        │                      │
 │      │        │              │,展興忠到了嗎?陳張誌再│        │                      │
 │      │        │              │與展興忠兩人見面後,陳張│        │                      │
 │      │        │              │誌無償提供少許之海洛因(│        │                      │
 │      │        │              │淨重未達5公克)供展興忠 │        │                      │
 │      │        │              │施用。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 00:52:02│14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476 │
 │                                  │                  │    │    號樓頂                    │
 │                                  │                  │    │展: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9號                      │
 ├─────────────────┴─────────┼──┼───────────────┤
 │B(展興忠):恩..                                      │    │                              │
 │A(陳張誌):我在樓下啊!                               │    │                              │
 │B:我阿忠啦!                                           │    │                              │
 │A:啊?我在樓下...                                      │    │                              │
 ├─────────────────┬─────────┼──┼───────────────┤
 │0000000000楊善米←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 00:54:54│12  │楊: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75號                     │
 │                                  │                  │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B(楊善米):喂?                                       │    │                              │
 │A(陳張誌):你在哪裡?                                 │    │                              │
 │B:樓下啊!                                             │    │                              │
 │A:你看一下那個阿忠下來了嗎?                           │    │                              │
 └───────────────────────────┴──┴───────────────┘
  附表8:陳張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9至60頁,原審卷二第11頁背面、51頁正背面)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D │105年1月21日19│洪御翔自當日15時12分許,│半錢海洛│陳張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      │編號1   │時15分許/陳張│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因及些微│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      │        │誌位在彰化縣員│陳張誌之0000000000號電話│甲基安非│扣案0000000000號SIM卡 │
 │      │        │林市四維街187 │(搭配A空機)聯絡,表示 │他命,合│及A空機,均沒收之;未 │
 │      │        │號之住處。    │約17時許去找陳張誌。嗣於│計1萬元 │扣案之販賣第一、二級毒│
 │      │        │              │同日17時43分起,洪御翔陸│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              │續與陳張誌以簡訊聯絡碰面│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事宜多次。於同日18時52分│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許,洪御翔駕駛4055-ZN自 │        │徵其價額。            │
 │      │        │              │小客車,來到員林,並以簡│        │                      │
 │      │        │              │訊表示已經到了。不知情之│        │                      │
 │      │        │              │楊善米出面開門後,洪御翔│        │                      │
 │      │        │              │表示要找陳張誌,楊善米乃│        │                      │
 │      │        │              │通知陳張誌出來,楊善米就│        │                      │
 │      │        │              │未再理會洪御翔。陳張誌知│        │                      │
 │      │        │              │道洪御翔要購買海洛因,第│        │                      │
 │      │        │              │一次先跑到洪御翔副駕駛座│        │                      │
 │      │        │              │旁開啟車門,交付價值一萬│        │                      │
 │      │        │              │元之半錢海洛因給洪御翔,│        │                      │
 │      │        │              │洪御翔嫌不夠,陳張誌再跑│        │                      │
 │      │        │              │回屋內拿取一包甲基安非他│        │                      │
 │      │        │              │命跑出來到洪御翔駕駛座旁│        │                      │
 │      │        │              │交付給洪御翔。陳張誌共計│        │                      │
 │      │        │              │得款1萬元,並即以此方式 │        │                      │
 │      │        │              │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                      │
 │      │        │              │給洪御翔。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洪御翔│000-00-00 00:12:21│37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洪:彰化縣○○鄉○○巷00號    │
 ├─────────────────┴─────────┼──┼───────────────┤
 │A(陳張誌):喂?                                       │    │                              │
 │B(洪御翔):嘿!你在睡覺喔?                            │    │                              │
 │A:嘿!                                                 │    │                              │
 │B:喔!要過去找你說...                                  │    │                              │
 │A:好啊!你過來啊!                                      │    │                              │
 │B:等一下好嗎!現在還在上班!等一下再過去找你好嗎?       │    │                              │
 │A:啊?你說怎樣?你說怎樣啦?                             │    │                              │
 │B:我說我現在在上班啦!                                 │    │                              │
 │A:喔喔喔...你何時有閒?                                │    │                              │
 │B:啊?                                                 │    │                              │
 │A:你何時有閒?                                         │    │                              │
 │B:差不多....現在三點多了....不然我差不多五點去到你那邊│    │                              │
 │  好嗎?                                               │    │                              │
 │A:好啦好啦好啦....好好好...                           │    │                              │
 │                                                      │    │                              │
 ├─────────────────┬─────────┼──┼───────────────┤
 │0000000000陳張誌←收簡訊          │000-00-00 00:43:29│    │陳: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村中山路31│
 │                  0000000000洪御翔│                  │    │    號4樓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我現在剛下班、但還沒辨法去,你有要出去嗎              │    │                              │
 ├─────────────────┬─────────┼──┼───────────────┤
 │0000000000陳張誌→發簡訊          │000-00-00 00:44:24│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怎麼了?                                              │    │                              │
 ├─────────────────┬─────────┼──┼───────────────┤
 │0000000000陳張誌←收簡訊          │000-00-00 00:45:29│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476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號樓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戴我媽去買東西一下、                                  │    │                              │
 ├─────────────────┬─────────┼──┼───────────────┤
 │0000000000陳張誌→發簡訊          │000-00-00 00:48:42│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好的,沒關係,要來時在告知一下即可。                  │    │                              │
 ├─────────────────┬─────────┼──┼───────────────┤
 │0000000000陳張誌←收簡訊          │000-00-00 00:52:30│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賀、你那裡從社頭交流道下來比較快吧                    │    │                              │
 ├─────────────────┬─────────┼──┼───────────────┤
 │0000000000陳張誌→發簡訊          │000-00-00 00:58:29│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哥哥:卡正經矮社頭交流道目前還沒動工嘿。              │    │                              │
 ├─────────────────┬─────────┼──┼───────────────┤
 │0000000000陳張誌←收簡訊          │000-00-00 00:00:11│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476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號樓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呵呵!我只知道快到隧道口的交流道下是吧!              │    │                              │
 ├─────────────────┬─────────┼──┼───────────────┤
 │0000000000陳張誌→發簡訊          │000-00-00 00:02:10│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哈哈,你還在睡喔~                                    │    │                              │
 ├─────────────────┬─────────┼──┼───────────────┤
 │0000000000陳張誌←收簡訊          │000-00-00 00:27:40│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476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號樓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   │
 ├─────────────────┴─────────┼──┼───────────────┤
 │我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0000000000陳張誌→發簡訊          │000-00-00 00:28:08│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    │洪:彰化縣○○市○○路000號10 │
 │                                  │                  │    │    樓頂                      │
 ├─────────────────┴─────────┼──┼───────────────┤
 │恩。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洪御翔│000-00-00 00:51:44│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洪: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  │
 │                                  │                  │    │    街19號                    │
 ├─────────────────┴─────────┼──┼───────────────┤
 │ B(洪御翔):喂....                                   │    │                              │
 ├─────────────────┬─────────┼──┼───────────────┤
 │0000000000陳張誌←收簡訊          │000-00-00 00:52:06│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    │洪: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9號                      │
 ├─────────────────┴─────────┼──┼───────────────┤
 │到了                                                  │    │                              │
 ├─────────────────┬─────────┼──┼───────────────┤
 │0000000000陳張誌←收簡訊          │000-00-00 00:55:49│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0000000000洪御翔│                  │    │    頂                        │
 │                                  │                  │    │洪: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9號                      │
 ├─────────────────┴─────────┼──┼───────────────┤
 │你不在喔!我有話跟你說                                │    │                              │
 ├───────────────────────────┼──┼───────────────┤
 │105年1月21日19時10分起,證人洪御翔駕駛之4055-ZN自小客 │    │                              │
 │車,來到彰化縣○○市○○街000號外,過程均被警方跟監拍 │    │                              │
 │攝。洪御翔到門前,楊善米出來應門後,隨進去叫被告陳張誌│    │                              │
 │出來應對。19時12分,洪御翔回到自小客車駕駛座位置上等候│    │                              │
 │,19時15分,陳張誌跑出門,右手握拳先跑到副駕駛座旁邊開│    │                              │
 │車門與洪御翔交易。19時18分許又跑回屋內,25分許再從屋內│    │                              │
 │走出來,回到駕駛座旁邊位置與證人洪御翔交易,交易完成後│    │                              │
 │迅速回到屋內,以上過程均有照片可證(105年度偵字第2815 │    │                              │
 │號卷二第29至40頁,原審卷一第42至48頁)。              │    │                              │
 └───────────────────────────┴──┴───────────────┘
  附表9: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1頁,原審卷二第12、44頁背面、103頁背面至104頁
         )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C │105年1月22日19│楊明儒先於同日18時46分許│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編號1   │時3分後某時許 │、18時54分許,以00000000│他命10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彰化縣員林市│28號電話與陳張誌之098764│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員中正路7-11附│4426號電話(搭配扣案A空 │        │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近附近。      │機)聯絡,楊明儒向陳張誌│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表示自己是眼鏡仔的弟弟,│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兩人約在愛買量販店附近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面。同日19時3分許,楊明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儒向陳張誌表示已經到了附│        │其價額。              │
 │      │        │              │近的7-11便利商店。兩人見│        │                      │
 │      │        │              │面後,陳張誌販賣1000元甲│        │                      │
 │      │        │              │基安非他命給楊明儒。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眼鏡仔│000-00-00 00:45:36│13  │陳:彰化縣員林市田中央巷36-66 │
 │                                  │                  │    │    號                        │
 ├─────────────────┴─────────┼──┼───────────────┤
 │B(眼鏡仔):喂?                                       │    │                              │
 │A(陳張誌):喂!                                       │    │                              │
 │B:嘿!                                                 │    │                              │
 │A:你朋友還沒有來喔?                                   │    │                              │
 │B:下去了!下去一陣子了!快到了啦!                       │    │                              │
 │A:怎麼沒有打....好啦好好!                             │    │                              │
 │B:喔好                                                │    │                              │
 ├─────────────────┬─────────┼──┼───────────────┤
 │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000眼鏡仔│000-00-00 00:46:22│ 11 │楊: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476 │
 │                                  │                  │    │    號樓頂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46:53│24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389 │
 │                                  │                  │    │    巷23號6樓頂               │
 │                                  │                  │    │楊:彰化縣○○市○○街0號     │
 ├─────────────────┴─────────┼──┼───────────────┤
 │A(陳張誌):喂?                                       │    │                              │
 │B(楊明儒):嘿!我眼鏡的他小弟!兄!你在哪裡?            │    │                              │
 │A:在.....之前那個田莊那邊啊!                          │    │                              │
 │B:嘿嘿!我現在在愛買停車場是要轉左手對嗎?              │    │                              │
 │A:對阿對啊!                                           │    │                              │
 │B:我一直走就是了嗎?                                   │    │                              │
 │A:對啊!看到7-11再打給我啊!                            │    │                              │
 │B:好好!我馬上到啊!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54:30│34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389 │
 │                                  │                  │    │    巷23號6樓頂               │
 │                                  │                  │    │楊:彰化縣○○市○○路000號7樓│
 │                                  │                  │    │    頂                        │
 ├─────────────────┴─────────┼──┼───────────────┤
 │A(陳張誌):喂?                                       │    │                              │
 │B(楊明儒):ㄟ!兄!I我們約在愛買好嗎?                  │    │                              │
 │A:阿?                                                 │    │                              │
 │B:我們約在愛買好嗎?你跟我說我一直走就大通就變成要     │    │                              │
 │  去臺中了?                                           │    │                              │
 │A:什麼到臺中?                                         │    │                              │
 │B:你現在愛買停車場轉左手邊一直走嗎?                   │    │                              │
 │A:對啊!                                               │    │                              │
 │B:我怎麼路越走越大條?是很大條的路!                    │    │                              │
 │A:嗯啊!你就開出來紅綠燈的地方就有廟那邊阿!就紅綠燈    │    │                              │
 │  那邊轉左手就員集路這條啊!                           │    │                              │
 │B:你說要到廟那邊還要再轉左手就對啦!                   │    │                              │
 │A:對啊!                                               │    │                              │
 │B:喔!這樣我知道了!我知道了!                           │    │                              │
 │A:好好...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03:35│23  │陳:彰化縣員林市田中央巷36-66 │
 │                                  │                  │    │    號                        │
 │                                  │                  │    │楊: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227 │
 │                                  │                  │    │    號                        │
 ├─────────────────┴─────────┼──┼───────────────┤
 │A(陳張誌):喂?                                       │    │                              │
 │B(楊明儒):喂!兄喔!我在那個7-11要找你泡茶前面那邊不  │    │                              │
 │  是有一間加油站喔?                                   │    │                              │
 │A:嘿啊!嘿啊!                                          │    │                              │
 │B:嘿啊!我在這邊等你啊!                                │    │                              │
 │A:你開什麼車啊?                                       │    │                              │
 │B:我在7-11這裡阿!                                     │    │                              │
 │A:開什麼車?                                           │    │                              │
 │B:我開TOYOTA TECEL的!香檳色的!                        │    │                              │
 │A:什麼顏色的?                                         │    │                              │
 │B:香檳色的!之前那台啊!都沒有變啊!                     │    │                              │
 │A:我叫你去帶嘿!!                                      │    │                              │
 │B:喔好!阿我在....                                     │    │                              │
 └───────────────────────────┴──┴───────────────┘
  附表10: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6頁背面,原審卷二第12、44頁背面)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B │105年1月23日20│陳張誌與楊善米到臺中市七│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編號5   │時8分後某時許 │期及逢甲夜市逛街,林建勝│他命10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臺中市逢甲大│於左列同日19時10分許、以│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學門口附近。  │0000000000號電話打去陳張│        │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              │誌之0000000000號電話(搭│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配扣案A空機),先由不知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情之楊善米接聽,楊善米說│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其夫妻已經到臺中。林建勝│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再於19時55分許,以093110│        │其價額。              │
 │      │        │              │0712號電話撥打陳張誌之09│        │                      │
 │      │        │              │00000000號電話(搭配扣案│        │                      │
 │      │        │              │A空機)聯絡。同日20時8分│        │                      │
 │      │        │              │許,林建勝以電話告訴陳張│        │                      │
 │      │        │              │誌已經到逢甲大學門口,陳│        │                      │
 │      │        │              │張誌表示要過去見面。之後│        │                      │
 │      │        │              │,陳張誌販賣1000元甲基安│        │                      │
 │      │        │              │非他命給林建勝。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10:56│30  │陳: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三段39│
 │                                  │                  │    │    號                        │
 │                                  │                  │    │林:彰化縣和美鎮柑井里柑竹路39│
 │                                  │                  │    │    3號                       │
 ├─────────────────┴─────────┼──┼───────────────┤
 │A(楊善米接聽):喂?                                   │    │                              │
 │B(林建勝):喂?                                       │    │                              │
 │A:嘿!                                                 │    │                              │
 │B:你在家裡嗎?                                         │    │                              │
 │A:在臺中咧!                                           │    │                              │
 │B:啊?                                                 │    │                              │
 │A:在臺中咧!                                           │    │                              │
 │B:要怎麼找你們?                                       │    │                              │
 │A:ㄟ....你有辦法上來嗎?                               │    │                              │
 │B:有啊!我們開車啊!                                    │    │                              │
 │A:好啊!不然你到臺中的時候再打給我們!                  │    │                              │
 │B:什麼路?                                             │    │                              │
 │(側錄A旁邊有一男聲:從中港那邊下來...)             │    │                              │
 │A:從中港路這邊下來!                                   │    │                              │
 │B:中港路下去打給你就是了?                             │    │                              │
 │A:嘿!新光三越這邊啦!                                  │    │                              │
 │B:新光三越!知道啦!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55:10│33  │陳:臺中市○○區○○路000號11 │
 │                                  │                  │    │    樓頂之電梯間              │
 │                                  │                  │    │林: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二段12│
 │                                  │                  │    │    9號                       │
 ├─────────────────┴─────────┼──┼───────────────┤
 │A(陳張誌接聽):喂?                                   │    │                              │
 │B(林建勝):現在下交流道了啦!                         │    │                              │
 │A:你往逢甲來喔?                                       │    │                              │
 │B:啊?喂?我在中港路啦!                                 │    │                              │
 │A:往逢甲來!                                           │    │                              │
 │B:逢甲?                                               │    │                              │
 │A:嘿!                                                 │    │                              │
 │B:往逢甲來就對了?                                     │    │                              │
 │A:逢甲你知道嗎?逢甲啊!                                │    │                              │
 │B:我知道啦!我知道啦!逢甲哪裡?                         │    │                              │
 │A:哪裡喔?在學校這邊啦!                                │    │                              │
 │B:學校那邊喔?                                         │    │                              │
 │A:嘿嘿嘿!                                             │    │                              │
 │B:好好好!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林建勝│000-00-00 00:08:38│7   │陳:臺中市○○區○○路000號11 │
 │                                  │                  │    │    樓頂之電梯間              │
 │                                  │                  │    │林:臺中市西屯區逢明里福星路42│
 │                                  │                  │    │    7號頂樓                   │
 ├─────────────────┴─────────┼──┼───────────────┤
 │A(陳張誌接聽):喂?                                   │    │                              │
 │B(林建勝):喂?你在學校門口嗎?                        │    │                              │
 │A:在學校門口了喔?                                     │    │                              │
 │B:嘿啊!                                               │    │                              │
 │A:好好!我過去我過去!                                  │    │                              │
 │B:好好好                                              │    │                              │
 └───────────────────────────┴──┴───────────────┘
  附表11:陳張誌、楊善米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12頁背面、44頁背面、104至
         105頁)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C │105年1月26日15│楊明儒與綽號「眼鏡仔」之│甲基安非│陳張誌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編號2   │時15分許/陳張│男子,先於左列同日14時40│他命1000│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楊善米│        │誌位在彰化縣員│分起、15時09分、15時11分│元      │捌月。扣案0000000000號│
 │      │        │林市四維街187 │許,先以0000000000、0979│        │SIM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號之住處外。  │728428號電話與陳張誌之09│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00000000號電話(搭配扣案│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A空機)聯絡,並告知已經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到愛買、中正路7-11附近一│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條T字路底了。嗣於15時15 │        │徵其價額。            │
 │      │        │              │分許,楊明儒以電話告訴陳│        │--------------------- │
 │      │        │              │張誌,表示已經在門口了,│        │楊善米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        │              │要陳張誌出來一下。陳張誌│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叫楊善米出面販賣1000元甲│        │陸月。扣案0000000000號│
 │      │        │              │基安非他命給楊明儒及「眼│        │SIM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鏡仔」男子,楊善米收取10│        │。                    │
 │      │        │              │00元價金後,交付給陳張誌│        │                      │
 │      │        │              │。交易成功後,15時19分,│        │                      │
 │      │        │              │楊明儒又以上述電話聯絡,│        │                      │
 │      │        │              │抱怨包裝毒品的塑膠袋破裂│        │                      │
 │      │        │              │。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眼鏡仔│000-00-00 00:40:20│68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A(陳張誌):喂?                                       │    │                              │
 │B(眼鏡仔):找你泡茶啊!                               │    │                              │
 │A:好啊!你....我又沒車...                              │    │                              │
 │B:在哪裡?                                             │    │                              │
 │A:來那個....我們那邊7-11,你現在往北上來有沒有!       │    │                              │
 │  往北上來看到7-11!在那邊等好嗎?                      │    │                              │
 │B:你們那個7-11?                                       │    │                              │
 │A:有沒有!我們田莊那邊啊!                              │    │                              │
 │B:嘿嘿!田莊那個7-11!?                                 │    │                              │
 │A:嘿!你現在往北上來!                                  │    │                              │
 │B:往北是那個方向?                                     │    │                              │
 │A:往愛買那邊去!                                       │    │                              │
 │B:喔!迴轉回來!                                        │    │                              │
 │A:對對對!                                             │    │                              │
 │B:嘿!                                                 │    │                              │
 │A:你看到7-11那邊再打給我好嗎?                         │    │                              │
 │B:喔!多遠?                                            │    │                              │
 │A:就愛買再過來而已啊!                                 │    │                              │
 │B:這樣我在愛買我轉另外一邊就好了!                     │    │                              │
 │A:對啦對啦!好啦!                                      │    │                              │
 │B:好好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眼鏡仔│000-00-00 00:09:46│35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A(陳張誌):喂?                                       │    │                              │
 │B(眼鏡仔):喂!我現在到愛買這個紅綠燈這裡!我直直走    │    │                              │
 │  過家商麻吼?                                         │    │                              │
 │A:嘿嘿嘿!7-11那邊,從7-11那邊轉下來!                  │    │                              │
 │B:轉那一邊?                                           │    │                              │
 │A:就7-11那邊啊!轉7-11那邊下來啊!                      │    │                              │
 │B:你說轉7-11那邊進去喔!?                              │    │                              │
 │A:啊?                                                 │    │                              │
 │B:你說到7-11要怎樣?再來咧?                            │    │                              │
 │A:看到7-11就轉進來7-11這條進來啊!左手邊啊!            │    │                              │
 │B:喔好!轉進來左手邊喔?                                │    │                              │
 │A:嘿嘿嘿!到T字路口到底那邊...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11:46│8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楊:彰化縣○○市○○街0號     │
 ├─────────────────┴─────────┼──┼───────────────┤
 │A(陳張誌):喂?                                       │    │                              │
 │B(楊明儒):我眼鏡的! 我到T字路到底這邊了!            │    │                              │
 │A:嘿嘿嘿!停止停止!                                    │    │                              │
 │B:停止喔?好!                                          │    │                              │
 │A:嘿嘿!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15:38│13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及眼鏡仔│                  │    │    頂                        │
 │                                  │                  │    │楊: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9號                      │
 ├─────────────────┴─────────┼──┼───────────────┤
 │A(陳張誌):喂?                                       │    │                              │
 │B(眼鏡仔):我在門口!你出來一下好嗎?                  │    │                              │
 │A:你誰啦?                                             │    │                              │
 │B:我眼鏡的啦!                                         │    │                              │
 │A:喔!                                                 │    │                              │
 │B:麻煩你出來一下!                                     │    │                              │
 │A:怎樣?                                               │    │                              │
 │B:你出來一下啦!講話一下啦!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19:50│20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楊: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476 │
 │                                  │                  │    │    號樓頂                    │
 ├─────────────────┴─────────┼──┼───────────────┤
 │B(楊明儒):喂?                                       │    │                              │
 │A(陳張誌):你在哪裡?                                 │    │                              │
 │B:我走了啦!我本來是破去,現在免阿啦!                  │    │                              │
 │A:什麼破掉?                                           │    │                              │
 │B:啊?!袋子啊!                                         │    │                              │
 │A:怎麼會破掉?                                         │    │                              │
 │B:涼的飲料袋子破掉嘛!沒關係!我撿一檢就好了!           │    │                              │
 │A:喔好好!                                             │    │                              │
 │B:好好!                                               │    │                              │
 └───────────────────────────┴──┴───────────────┘
  附表12: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2頁正背面,原審卷二第13、45頁)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C │105年1月28日17│楊明儒於左列同日16時46分│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編號3   │時24分後某時許│許、16時58分許,以097972│他命10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陳張誌位在彰│8428號電話與陳張誌之0987│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化縣員林市四維│644426號電話(搭配A空機 │        │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街187號之住處 │)聯絡,楊明儒表示自己是│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眼鏡的弟弟,一直找不到陳│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張誌,現在要過去。嗣於17│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23分許、17時24分許,楊│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明儒以電話告知陳張誌,人│        │其價額。              │
 │      │        │              │已經在樓下了,陳張誌要楊│        │                      │
 │      │        │              │明儒直接進來。陳張誌販賣│        │                      │
 │      │        │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楊明│        │                      │
 │      │        │              │儒。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46:31│46  │陳:彰化縣○○市○○○街000號 │
 │                                  │                  │    │楊:南投縣南投市草尾嶺段136之1│
 │                                  │                  │    │    地號                      │
 ├─────────────────┴─────────┼──┼───────────────┤
 │A(陳張誌):喂?                                       │    │                              │
 │B(楊明儒):兄喔!你在哪裡?我剛一直找不到你!           │    │                              │
 │A:啊?                                                 │    │                              │
 │B:我剛才下去都找不到你ㄟ!                             │    │                              │
 │A:你誰啊?                                             │    │                              │
 │B:我眼鏡的小弟啦!                                     │    │                              │
 │A:阿...                                               │    │                              │
 │B:聽得到嗎?喂?喂喂喂!聽得到嗎?有信號嗎?               │    │                              │
 │A:很差啦!                                             │    │                              │
 │B:你在哪裡?                                           │    │                              │
 │A:在家裡啦!                                           │    │                              │
 │B:我現在下去啦!                                       │    │                              │
 │A:啊?                                                 │    │                              │
 │B:現在下去就對了啦?                                   │    │                              │
 │A:好啦!                                               │    │                              │
 │B:喔好!你電話要通咧!不要打不通!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58:25│7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楊:南投縣南投市草尾嶺段136之1│
 │                                  │                  │    │    地號                      │
 ├─────────────────┴─────────┼──┼───────────────┤
 │A(陳張誌):嘿!                                       │    │                              │
 │B(楊明儒):ㄟ!兄!下雨天我來去你那邊泡茶!             │    │                              │
 │   我現在馬上下去ㄟ!                                  │    │                              │
 │A:好啦!                                               │    │                              │
 │B:喔ok好好好!一樣...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23:27│6   │陳:彰化縣○○市○○○街000號 │
 │                                  │                  │    │楊: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9號                       │
 ├─────────────────┴─────────┼──┼───────────────┤
 │A(陳張誌):喂!                                       │    │                              │
 │B(楊明儒):ㄟ!兄!我在樓下了喔!                       │    │                              │
 │A:好好好!                                             │    │                              │
 │B:你下來一下嘿!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25:04│27  │陳:彰化縣○○市○○○街000號 │
 │                                  │                  │    │楊: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9號                       │
 ├─────────────────┴─────────┼──┼───────────────┤
 │A(陳張誌):喂!你是在哪裡?                            │    │                              │
 │B(楊明儒):我在你樓下啊!你家我之前來找你的地方啊!    │    │                              │
 │A:家裡啊!                                             │    │                              │
 │B:家松這邊啦!                                         │    │                              │
 │A:啊?                                                 │    │                              │
 │B:家松這邊啦!員林家商這邊啊!                          │    │                              │
 │A:嘿啊!我怎麼沒有看到你?                              │    │                              │
 │B:有啦!我在你們鐵門外面,你怎麼可能沒有看到我!我的車停│    │                              │
 │  在門口!                                             │    │                              │
 │A:你怎麼不進來?                                       │    │                              │
 │B:你又沒有叫我進去!我哪知道!我進去啦!                 │    │                              │
 │A:我就鐵門打開了!                                     │    │                              │
 │B:好好好!"                                            │    │                              │
 └───────────────────────────┴──┴───────────────┘
  附表13:陳張誌、楊善米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2頁背面,原審卷二第13、28頁、45頁背面、106至
         106頁背面)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C │105年1月30日19│楊明儒於同日19時9分許、 │甲基安非│陳張誌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編號4   │時30分後某時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張│他命1000│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楊善米│        │/陳張誌在彰化│誌之000000000號電話(搭 │元      │捌月。扣案0000000000號│
 │      │        │縣員林市四維街│配扣案A空機)聯絡,先由 │        │SIM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187號之住處。 │楊善米接聽。楊明儒表示自│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己是眼鏡仔的弟弟,詢問陳│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張誌是否在家。楊善米要楊│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明儒到的時候,再打電話。│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嗣於19時38分許,楊明儒以│        │徵其價額。            │
 │      │        │              │電話告知楊善米,人已經在│        │--------------------- │
 │      │        │              │門口了,楊善米與陳張誌人│        │楊善米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        │              │在住家附近,隨即開車趕回│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家,由楊善米乃出面販賣  │        │陸月。扣案0000000000號│
 │      │        │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楊明│        │SIM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儒。楊善米收取1000元價金│        │。                    │
 │      │        │              │後交付給陳張誌。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09:53│40  │陳: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389 │
 │                                  │                  │    │    巷23號6樓頂               │
 │                                  │                  │    │儒:南投縣南投市草尾嶺段136之1│
 │                                  │                  │    │    地號                      │
 ├─────────────────┴─────────┼──┼───────────────┤
 │B(楊明儒):喂!                                       │    │                              │
 │A(楊善米):喂?                                       │    │                              │
 │B:喂!要找誰?                                          │    │                              │
 │A:兄喔!                                               │    │                              │
 │B:喔!嘿啊!怎樣?                                       │    │                              │
 │A:你有打喔!?                                          │    │                              │
 │B:嘿阿嘿啊! 我剛才打就沒有人接!我剛才想說要下         │    │                              │
 │  去找你嘛!現在有空嗎?                                │    │                              │
 │A:有ㄚ有啊!                                           │    │                              │
 │B:要在哪裡!一樣那邊嗎?                                │    │                              │
 │A:嘿嘿嘿!                                             │    │                              │
 │B:我現在下去嘛!                                       │    │                              │
 │A:好好好!                                             │    │                              │
 │B:我是怕說你們不在!先跟你打一下你剛好打來我正         │    │                              │
 │  在忙!你知道我是誰嗎?                                │    │                              │
 │A:你誰?                                               │    │                              │
 │B:你跟他說我是眼鏡的小弟他就知道了!                   │    │                              │
 │A:喔!好啦好啦!                                        │    │                              │
 │B:好好!                                               │    │                              │
 │A:你到了先打一下咧!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38:12│11  │陳: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村中山路31│
 │                                  │                  │    │    號4樓頂                   │
 │                                  │                  │    │    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389 │
 │                                  │                  │    │    巷23號6樓頂               │
 │                                  │                  │    │儒: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476 │
 │                                  │                  │    │    號樓頂                    │
 ├─────────────────┴─────────┼──┼───────────────┤
 │B(楊明儒):喂?喂?喂?ㄟ!兄喔!我到了喔!在門口!         │    │                              │
 │A(楊善米):好!                                       │    │                              │
 ├─────────────────┬─────────┼──┼───────────────┤
 │0000000000楊善米←0909***835      │000-00-00 00:01:33│38  │楊善米:彰化縣○○市○○街0號 │
 └─────────────────┴─────────┴──┴───────────────┘
  附表14:陳張誌、楊善米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2頁背面,原審卷二第13頁背面、46-1頁)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C │105年2月2日0時│楊明儒於左列同日0時22分 │甲基安非│陳張誌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編號5   │22分後某時許/│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陳│他命1000│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楊善米│        │陳張誌位在彰化│張誌之000000000號電話( │元      │捌月。扣案0000000000號│
 │      │        │縣員林市四維街│搭配扣案A空機)聯絡,由 │        │SIM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187號之住處。 │楊善米接聽。楊明儒表示已│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經到了,楊善米乃出面販賣│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楊明│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儒。楊善米收取1000元價金│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後交付給陳張誌。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楊善米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        │              │                        │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                        │        │陸月。扣案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22:54│11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楊:彰化縣員林市員集路二段476 │
 │                                  │                  │    │    號樓頂                    │
 ├─────────────────┴─────────┼──┼───────────────┤
 │A(楊善米):喂?                                       │    │                              │
 │B(楊明儒):喂?嫂子喔?我到了!                         │    │                              │
 │A:嘿!                                                 │    │                              │
 │B:我到了!                                             │    │                              │
 │A:喔!                                                 │    │                              │
 │B:喔!我開車停在路邊喔嘿!!                             │    │                              │
 │A:好!                                                 │    │                              │
 │B:恩!"                                                │    │                              │
 └───────────────────────────┴──┴───────────────┘
 附表15: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750號卷第52頁
         ,原審卷二第20頁背面)
 ┌───┬────┬───────┬────────────┬────┬───────────┐
 │行為人│追加起訴│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書之附表│              │                        │及價格(│                      │
 │      │及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追加起訴│105年2月2日20 │蔡宗憲先於左列同日19時3 │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附表一:│時許/彰化縣員│分許,在芬園鄉大彰路上以│他命1,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編號1   │林市○○街00號│公用電話(04)00000000與│0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即陳張誌住處  │陳張誌持用之門號0000000 │        │卡及B空機,均沒收之; │
 │      │        │              │575號行動電話(搭配扣案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空機)聯絡,隨即與朋友吳│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俊龍,一起駕駛車牌號碼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7V-9809號自小客車,來到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員林市,再於19時21分,以│        │其價額。              │
 │      │        │              │員林中正路上7-11前之(04│        │                      │
 │      │        │              │)0000000公共電話打給陳 │        │                      │
 │      │        │              │張誌上述電話,再約在左列│        │                      │
 │      │        │              │地點見面,由陳張誌販賣一│        │                      │
 │      │        │              │包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給│        │                      │
 │      │        │              │蔡宗憲及吳俊龍。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芬園鄉 │000-00-00 00:03:47│12  │陳: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30之│
 │           大彰路2段926號公共電話 │                  │    │    10號(F)                   │
 ├─────────────────┴─────────┼──┼───────────────┤
 │B(蔡宗憲):冬瓜啦!                                 │    │                              │
 │A(陳張誌):嗯!                                     │    │                              │
 │B:剛才打給你,怎麼找不到!                           │    │                              │
 │A:沒啦、剛才在樓下吃東西!                           │    │                              │
 │B:我現在下去歐!                                     │    │                              │
 │A:好啦!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40000000員林市 │000-00-00 00:21:30│5   │陳:彰化縣○○市○○路00000號 │
 │         中正路75號7-11外公共電話 │                  │    │                              │
 ├─────────────────┴─────────┼──┼───────────────┤
 │B(蔡宗憲):我到了!                                  │    │                              │
 │A(陳張誌):好啦!                                   │    │                              │
 ├───────────────────────────┼──┼───────────────┤
 │105年02月02日之19時21分,吳俊龍與蔡宗憲在員林市中正路 │    │                              │
 │75號7-11外撥打公共電話、順便入超市內購物,有監視錄影畫│    │                              │
 │面可證(105年度他字第261號卷35-36頁),19時23分,駕駛 │    │                              │
 │7V-9809經過員林市中正路與四維街口,被監視錄影器拍下( │    │                              │
 │同上卷第37頁)。                                      │    │                              │
 └───────────────────────────┴──┴───────────────┘
 附表16:陳張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750號卷第53
          頁背面,原審卷二第21、60頁)
 ┌───┬────┬───────┬────────────┬────┬───────────┐
 │行為人│追加起訴│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書之附表│              │                        │及價格(│                      │
 │      │及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追加起訴│105年2月7日16 │陳永瑞於左列同日15時7分 │甲基安非│陳張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附表一:│時8分許/彰化 │、16時8分,以其持用之門 │他命1,00│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編號2   │縣員林市四平街│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0元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18號          │陳張誌持用之門號0000000 │        │卡及B空機,均沒收之; │
 │      │        │              │575號行動電話(搭配扣案B│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空機)聯絡後,由竹山前往│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員林,在左列地點見面,由│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陳張誌販賣一包甲基安非他│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命給陳永瑞。            │        │其價額。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07:45│40  │誌: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30-1│
 │                                  │                  │    │    0號                       │
 │                                  │                  │    │瑞:南投縣○○鎮○○巷00弄0號 │
 ├─────────────────┴─────────┼──┼───────────────┤
 │B(陳永瑞):新年快樂,你在家嗎?                     │    │                              │
 │A(陳張誌):誰?                                     │    │                              │
 │B:你啦!                                             │    │                              │
 │A:你誰?                                             │    │                              │
 │B:阿瑞啦(音譯),在家嗎,喂,訊號有夠不好的,       │    │                              │
 │   怎麼這樣!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08:11│33  │誌:彰化縣○○市○○路00000號 │
 │                                  │                  │    │瑞:彰化縣員林市大饒里中正路二│
 │                                  │                  │    │    巷90、100號一樓及地下一樓 │
 ├─────────────────┴─────────┼──┼───────────────┤
 │A(陳張誌):你在哪裡!                               │    │                              │
 │B(陳永瑞):樓下,等了你一下午!                     │    │                              │
 │A:你先進去坐!                                       │    │                              │
 │B:怎樣!                                             │    │                              │
 │A:我要去理頭髮!                                     │    │                              │
 │B:你要理頭髮!                                       │    │                              │
 │A:沒理不行,人家要關了!                             │    │                              │
 │B:我過去隨好,隨要走了,要趕回去!                   │    │                              │
 │A:你要趕回去!                                       │    │                              │
 │B:嗯!                                               │    │                              │
 │A:好,我下去!                                       │    │                              │
 └───────────────────────────┴──┴───────────────┘
 附表17:陳張誌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註:陳張誌於本院撤回上訴,此部分原審判決確定
         )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轉讓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      │編號    │              │                        │        │                      │
 ├───┼────┼───────┼────────────┼────┼───────────┤
 │陳張誌│附表:A │105年2月7日17 │展興忠以0000000000號電話│轉讓第一│陳張誌轉讓第一級毒品,│
 │      │編號3   │時25分後某時許│與陳張誌所使用之0000000 │級毒品海│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09│
 │      │        │/陳張誌在彰化│426號電話(搭配A空機)聯│洛因    │00000000號SIM卡及A空機│
 │      │        │縣員林市四維街│絡,向不知情之楊善米表示│        │;扣案0000000000號SIM │
 │      │        │187號之住處。 │待會過去。展興忠於17時55│        │卡及B空機,均沒收之; │
 │      │        │              │分許到達員林左列住處外,│        │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
 │      │        │              │以另一支手機0000000000,│        │重零點壹玖壹捌公克)沒│
 │      │        │              │撥打陳張誌之0000000000號│        │收銷燬之。            │
 │      │        │              │手機(搭配扣案B空機), │        │                      │
 │      │        │              │鈴聲響起即表示已到達,陳│        │                      │
 │      │        │              │張誌未接電話即開門,並無│        │                      │
 │      │        │              │償提供少許之海洛因(淨重│        │                      │
 │      │        │              │未達5公克)供展興忠施用 │        │                      │
 │      │        │              │。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T17:26:27│9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展:彰化縣○○鄉○○街000號3樓│
 │                                  │                  │    │    頂                        │
 ├─────────────────┴─────────┼──┼───────────────┤
 │A(楊善米):喂?                                       │    │                              │
 │B(展興忠):喂!嫂子喔?                                │    │                              │
 │A:嘿!                                                 │    │                              │
 │B:嫂子!阿忠啦!                                        │    │                              │
 │A:嘿!                                                 │    │                              │
 │B:我待會過來一下喔!                                   │    │                              │
 │A:好好好!                                             │    │                              │
 │B:喔謝謝!                                             │    │                              │
 ├─────────────────┬─────────┼──┼───────────────┤
 │0000000000展興忠→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T17:55:16│0   │展:彰化縣員林鎮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8巷36號6樓               │
 └─────────────────┴─────────┴──┴───────────────┘
  附表18:陳張誌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註:陳張誌於本院撤回上訴,此部分原審判決確定
          )
 ┌───┬────┬───────┬────────────┬────┬───────────┐
 │行為人│追加起訴│時間/地點    │聯絡、轉讓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書之附表│              │                        │及價格  │                      │
 │      │及編號  │              │                        │        │                      │
 ├───┼────┼───────┼────────────┼────┼───────────┤
 │陳張誌│追加起訴│105年2月13日下│陳永瑞於左列同日之18時13│無償轉讓│陳張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附表二:│午11時許/高雄│分起,以其持用之門號0938│,甲基安│,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無償轉讓│市苓雅區自強路│737995號行動電話與陳張誌│非他命(│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部分編號│85摩天大樓之22│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重量些微│卡及B手機,均沒收之。 │
 │      │1       │樓內民宿      │搭配扣案B手機)行動電話 │,淨重未│                      │
 │      │        │              │聯絡多通電話,陳張誌告知│達10公克│                      │
 │      │        │              │自己已經在高雄市,陳永瑞│)      │                      │
 │      │        │              │仍不死心並南下高雄找陳張│        │                      │
 │      │        │              │誌,由不知情之楊善米接電│        │                      │
 │      │        │              │話,告知上來85大樓之22樓│        │                      │
 │      │        │              │,陳永瑞與陳張誌於左列時│        │                      │
 │      │        │              │間見面後,由陳張誌無償轉│        │                      │
 │      │        │              │讓少許甲基安非他命給陳永│        │                      │
 │      │        │              │瑞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13:58│28  │誌: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安樂三街│
 │                                  │                  │    │    81號後棟頂樓              │
 │                                  │                  │    │瑞:南投縣南投市嘉和里南崗一路│
 │                                  │                  │    │    41號(G)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38:09│29  │誌:高雄市○○區○○○街00號  │
 │                                  │                  │    │瑞:南投縣南投市嘉和里南崗一路│
 │                                  │                  │    │    41號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09:42│14  │誌: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
 │                                  │                  │    │    屋頂                      │
 │                                  │                  │    │瑞:南投縣○○市○○○路00號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45:57│10  │誌:高雄市○○區○○路000號12 │
 │                                  │                  │    │    樓屋頂                    │
 │                                  │                  │    │瑞:南投縣○○鄉○○路000號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49:14│37  │誌: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
 │                                  │                  │    │    屋頂                      │
 │                                  │                  │    │瑞:南投縣○○鄉○○段000000號│
 ├─────────────────┴─────────┼──┼───────────────┤
 │B(陳永瑞):怎樣!                                   │    │                              │
 │C(楊善米):你在哪裡?                               │    │                              │
 │B:我在路上。                                         │    │                              │
 │C:你在路上?                                         │    │                              │
 │B:嗯!                                               │    │                              │
 │【C:他糧食沒有帶很多。】                             │    │                              │
 │B:蛤?                                               │    │                              │
 │【C:糧食沒有帶很多!】                               │    │                              │
 │B:沒關係啦,你們晚上要住哪裡?                       │    │                              │
 │C:我們喔?                                           │    │                              │
 │B:嗯!                                               │    │                              │
 │C:高雄,85啊!                                       │    │                              │
 │B:蛤?                                               │    │                              │
 │C:85啊!                                             │    │                              │
 │B:85歐,85樓那裡!                                   │    │                              │
 │C:嗯!                                               │    │                              │
 │B:是歐,好啦,沒差,我高雄很多朋友!                 │    │                              │
 │C:好。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35:12│30  │誌:高雄市○○區○○○路000號5│
 │                                  │                  │    │    樓樓頂                    │
 │                                  │                  │    │瑞:高雄市苓雅區城東里興中二路│
 │                                  │                  │    │    11之2號10樓屋頂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27:55│48  │誌:高雄市○○區○○○路0號30 │
 │                                  │                  │    │    樓之34                    │
 │                                  │                  │    │瑞:高雄市鹽埕區沙地里五福四路│
 │                                  │                  │    │    3號19樓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47:24│36  │誌:高雄市○○區○○○路0號30 │
 │                                  │                  │    │    樓之34                    │
 │                                  │                  │    │瑞:高雄市○○區○○○路00號頂│
 │                                  │                  │    │    樓                        │
 ├─────────────────┴─────────┼──┼───────────────┤
 │C(楊善米):喂。                                     │    │                              │
 │B(陳永瑞):喂,你們在哪裡!                         │    │                              │
 │C:喂!                                               │    │                              │
 │B:怎樣!                                             │    │                              │
 │C:你現在在裡?                                       │    │                              │
 │B:愛河啊,繞了一圈,不知道要繞去哪裡,剛剛又關機。   │    │                              │
 │C:哪有關機!                                         │    │                              │
 │B:沒有,電話不通還是沒有電,說關機我哪之:訊號不好, │    │                              │
 │   都沒有訊號!                                       │    │                              │
 │B:是歐,在哪裡,你們在哪裡!                         │    │                              │
 │C:我們回來了!                                       │    │                              │
 │B:你回去那裡!                                       │    │                              │
 │C:回來85這裡!                                       │    │                              │
 │B:85樓歐!                                           │    │                              │
 │C:嗯啦!                                             │    │                              │
 │B:好啊,我過去那裏!                                 │    │                              │
 │C:你等一下直接坐電梯來12樓。                         │    │                              │
 │B:幾樓!                                             │    │                              │
 │C:12樓,然後再打給我們!                             │    │                              │
 │B:12樓,85樓那一棟:嗯啦!                           │    │                              │
 │B:好。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陳永瑞│000-00-00 00:53:57│43  │誌:高雄市○○區○○○路0號30 │
 │                                  │                  │    │    樓之34                    │
 │                                  │                  │    │瑞:高雄市○○區○○○路0號30 │
 │                                  │                  │    │    樓之55                    │
 ├─────────────────┴─────────┼──┼───────────────┤
 │C(楊善米):喂。                                     │    │                              │
 │B(陳永瑞):我在12樓,你說要上去,甘知道是幾號嗎?   │    │                              │
 │C:22?                                               │    │                              │
 │B:嗯!                                               │    │                              │
 │C:對啊,                                             │    │                              │
 │B:你知道幾號嗎?                                     │    │                              │
 │C:22樓啊!                                           │    │                              │
 │B:22樓:你坐對面的電梯上來。那裏有21-25樓的那一台電梯│    │                              │
 │啊。                                                  │    │                              │
 │B:12到25喔?                                         │    │                              │
 │C:20到25。                                           │    │                              │
 │B:20到25?我現在坐12到25樓的喔                       │    │                              │
 │C:黑啦!                                             │    │                              │
 │B:12至85樓歐!                                       │    │                              │
 │C:嗯啦!                                             │    │                              │
 │B:22樓?                                             │    │                              │
 │C:對對對!B好。                                      │    │                              │
 │                                                      │    │                              │
 └───────────────────────────┴──┴───────────────┘
  附表19:陳張誌、楊善米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通聯紀錄、監聽譯文見105年度偵字第2185號卷一第
         53頁,原審卷二第15、47頁背面)
 ┌───┬────┬───────┬────────────┬────┬───────────┐
 │行為人│原起訴書│時間/地點    │聯絡、販賣情節          │毒品種類│宣告刑主文            │
 │      │之附表及│              │                        │及價格(│                      │
 │      │編號    │              │                        │新臺幣)│                      │
 ├───┼────┼───────┼────────────┼────┼───────────┤
 │陳張誌│附表:C │105年2月16日18│楊明儒於同日19時9分許、 │甲基安非│陳張誌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編號6   │時36分後某時許│16時58分許,以000000002 │他命1000│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楊善米│        │/陳張誌位在彰│8號電話(搭配扣案A手機)│元      │捌月。扣案0000000000號│
 │      │        │化縣員林市四維│與陳張誌之0000000000號電│        │SIM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街187號之住處 │話聯絡,由楊善米接聽。楊│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
 │      │        │。            │明儒表示自己是眼鏡的弟弟│        │(合計淨重為13.6377公 │
 │      │        │              │,現在要過去陳張誌那邊。│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
 │      │        │              │嗣於18時36分許,楊明儒以│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電話告知楊善米,人已經在│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
 │      │        │              │外面;楊善米乃出面販賣1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楊明儒│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楊善米收取1000元價金後│        │額。                  │
 │      │        │              │交付給陳張誌。          │        │--------------------- │
 │      │        │              │                        │        │楊善米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        │              │                        │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                        │        │陸月。扣案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及A空機,均沒收之│
 │      │        │              │                        │        │。                    │
 └───┴────┴───────┴────────────┴────┴───────────┘
 ┌─────────────────┬─────────┬──┬───────────────┐
 │通話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基地台位置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16:36│12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楊:彰化縣員林市新崙雅段1212,1│
 │                                  │                  │    │    213地號                   │
 ├─────────────────┴─────────┼──┼───────────────┤
 │A(楊善米):喂?                                       │    │                              │
 │B(楊明儒):喂!兄喔?我是眼鏡的小弟!                   │    │                              │
 │A:嘿!                                                 │    │                              │
 │B:嘿!我現在過去!過去你那邊找你泡茶好嗎?               │    │                              │
 │A:好啊好啊!你過來!                                    │    │                              │
 │B:去你那邊…"                                         │    │                              │
 ├─────────────────┬─────────┼──┼───────────────┤
 │0000000000陳張誌←0000000000楊明儒│000-00-00 00:36:28│6   │陳:彰化縣○○市○○路0號11樓 │
 │                                  │                  │    │    頂                        │
 │                                  │                  │    │楊:彰化縣員林市惠來里光明南街│
 │                                  │                  │    │    19號                      │
 ├─────────────────┴─────────┼──┼───────────────┤
 │A(楊善米):喂?                                      │    │                              │
 │B(陳張誌):嘿嘿!我在外面!                            │    │                              │
 │A:好!你在那邊等我!                                    │    │                              │
 │B:好好好!ㄟ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