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97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77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亭臻
- 選任辯護人
- 陳浩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昭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尉晟
- 選任辯護人
- 王庭鴻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稚彬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凱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易智
- 被告
- 洪博軒
- 被告
- 陳泓諭
- 被告
- 潘文傑
- 被告
- 吳芷宜
- 被告
- 吳玟仲
- 被告
- 何冠宇
- 被告
- 指掟辯護人 本院公護辯護人 王金陵
- 被告
- 薛文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7年度訴字第93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
度偵字第3164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106年度偵字第3475
、3476、4138、4153、4154、4550、4644、4684、5057號、107
年度偵字第74號,移送併辦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1號、
106年度偵字第13247、30719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原
訴緝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偵字第3164、3745、3746、4138、4153、4154、4550、4684、
505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107年度偵字第625號),提
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991號被告廖昭
誠),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戌○○(編號35)、A○○(編號27)部分撤銷。
原判決關於D○○附表一編號31及定執行刑部分、午○○附表一編號5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D○○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編號31部分)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編號5部分)其他上訴駁回。
D○○駁回上訴與撤銷改判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午○○駁回上訴與撤銷改判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寅○○(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830號案件審理中)自民國106年3月間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安哥」之成年男子(下稱「安哥」)共同籌組詐欺車手集團(下稱A車手集團)。由「安哥」在中國大陸地區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成員所組成之電信流分工集團(又稱詐騙機房、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實行詐術之集團,下稱B電信機房集團)之不詳成員接洽,並提供A車手集團所需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等物件;寅○○則擔任A車手集團臺灣地區之負責人,並自106年3月間某日起,召募謝勝育(於106年3月17日加入,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M○○(106年5月間某日加入,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30號案件審理中)、D○○(106年6月間某日加入,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之加重詐欺犯行被害人E○○部分,未在本案起訴,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審理,該院認已由本院審理,而為不受理諭知)、R○○(106年5月間某日加入,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30號案件審理中)、少年詹○棠(姓名詳卷、88年9月生,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106年6月間某日加入,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少護字第108號審理)等人,M○○再招募午○○(106年5月27日加入)、宙○○(106年5月27日加入)、O○○(106年6月間某日加入)、少年劉○維(姓名詳卷、90年1月生,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106年6月間某日加入,另經南投地院106年度少護字第108號審理)、丁○○(106年5月24日加入,所涉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案件審理中)、R○○再招募H○○(106年5月9日加入)加入、丁○○再招募丙○○(106年6月14日加入)、少年詹○棠再招募戌○○(106年6月間某日加入,所涉組織犯罪織條例部分,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判決確定)及何冠宇(106年6月間某日加入);何冠宇再招募少年全○龍(姓名詳卷、89年10月生,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106年6月間某日加入,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經南投地院106年度少護字第108號審理);少年劉○維再招募A○○(106年6日間某日加入),D○○、戌○○、A○○、H○○、丙○○、午○○、宙○○及O○○等人均基於參與持續性、牟利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於上開時間加入以「安哥」為首所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A車手集團,寅○○等17人及其所屬A車手集團及B電信機房集團等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B電信機房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警示帳戶內;復由A車手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易信」之群組為聯絡方式,而附表一「取款人」欄所示之人,分別依「安哥」或A車手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指示,分別持附表一所示警示帳戶之金融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得手。得手後,丁○○、丙○○、午○○、宙○○、O○○、少年劉○維、A○○等人,分別將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直接或輾轉交予M○○,再由M○○轉交予寅○○;戌○○、何冠宇、少年全○龍,將分別於106年6月28日前所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贓款直接或輾轉交予少年詹○棠或D○○、再由少年詹○棠、D○○將提領及收取之贓款轉交予寅○○;何冠宇、少年全○龍、少年詹○棠將於106年6月28日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贓款直接或輾轉交予D○○;R○○、H○○及謝勝育則將分別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轉交予寅○○,再由寅○○、D○○將扣除提領車手之報酬之餘款整理後交「安哥」所屬之A車手集團所指定之人。
二、嗣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後,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上訴範圍之說明:檢察官對被告寅○○、M○○、D○○、戌○○、A○○、R○○、H○○、丁○○、丙○○、午○○、宙○○、O○○、何冠宇上訴,未聲明為一部,視為全部上訴。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D○○、午○○、宙○○、被告O○○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檢察官、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M○○、A○○、R○○、午○○、宙○○、被告寅○○、戌○○、被告H○○、丁○○、丙○○、何冠宇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中,對於本案所使用之證據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同意為證據。被告D○○、O○○未於本院到庭,其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對於本案證據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等犯罪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㈠有被告寅○○、M○○、D○○、戌○○、A○○、R○○、H○○、丁○○、丙○○、午○○、宙○○、何冠宇及O○○於警詢、偵查、原審法院及本院準備程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D○○、O○○於本院均未到庭,午○○、宙○○未於審理期日到庭)。㈡同案被告即證人謝勝育、證人少年詹○棠、全○龍及劉○維於警詢、偵訊、原審法院準備程序或審理中之證述;告訴人即證人戊○○、J○○、庚○○、地○○、I○○、B○○、K○○、巳○○、蔣樟銘、甲○○、乙○○、宇○○、酉○○、子○○、己○○、E○○、G○○、辛○○、黃○○、辰○○、未○○、癸○○、申○○、F○○、卯○○、陳月雀、玄○○、亥○○、C○○、S○○、丑○○、葉小蘋、被害人即證人L○○、壬○○、N○○、林柱煌、張淑萍、湯勝利於警詢中之證述。㈢並有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三之一證據名稱及頁次欄所示之證據,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M○○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D○○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何冠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原法院106年聲搜字383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收據(戌○○部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A○○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原法院106年聲搜字45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丁○○部分)、刑事警察局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丁○○詐騙案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丙○○部分)、刑事警察局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刑事警察局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O○○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R○○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H○○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詹○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詹○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詹○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全○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全○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劉○維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警察局何冠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嫌疑人寅○○等15人提領詐欺贓款時、地一覽表(全部版)、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7日、106年7月13日偵查報告、106年8月22日偵查報告、106年9月1日偵查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M○○部分)、宅急便顧客收執聯、戶名楊錡右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金額50元存款人收執聯、徐臻兒臉書首頁、哈尼手機通話紀錄及照片翻拍畫面、M○○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臻兒臉書即時訊息、A○○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140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A○○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劉○維部分)、劉○維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長城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原法院106年聲搜字35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M○○部分)、M○○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106年6月21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6月30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維106年6月21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維106年6月南投縣ATM熱點影像建檔情形彙總表、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寅○○臉書暱稱:趙山河網頁截圖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度保管字第3790號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保字第819號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投保字第552、554號扣押物品清單、7-11南投縣魚池鄉門市查詢-統一超商門市、全家超商南投縣埔里鎮門市-全家門市查詢資料、106年5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106年5月13日R○○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北屯區和祥路和祥路七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R○○部分)、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R○○部分)、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現場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06年6月2日謝勝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5月23日R○○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6年度保管字第5087號扣押物品清單、106年6月14日R○○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O○○部分)各1份在卷可稽(見卷一【各卷宗簡稱詳附件之卷宗對照表所示,以下卷宗出處均以簡稱代之】第29頁至第30頁、卷二第23頁至第24頁、第102頁至第105頁、卷三第166頁至第170頁、第179頁至第180反頁、第195頁、第198頁至第201頁、第204頁至第207頁、第227頁至第230頁、第255頁、第258頁至第263頁、第266頁至第271頁、第329頁、第332頁至第341頁、卷四第378頁至第381頁、第400頁至第405頁、第429頁至第430頁、第437頁至第440頁、第452頁至第459頁、第488頁至第500頁、第537頁至第540反頁、第560頁至第561頁、564頁至第565頁、卷五第569頁至第588頁、卷十四第34頁至第82頁、卷十五第95頁至第102頁、第106頁至第114頁、卷十六第57頁至第66頁、第69頁至第74頁、第82頁至第93頁、第140頁至第144頁、第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2頁、卷十七第12頁至第20頁、第48頁至第52頁、卷十八第22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71頁、第77頁至第78頁、第86頁、第91頁至第94頁、卷十九第7頁至第8頁、卷二十第25頁至第26頁、卷三十第86頁至第88頁、卷五十第134頁至第137頁、第614頁至第618頁、卷五五第11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28頁至第32頁、第38頁至第43頁、第181頁至第193頁、第296頁至第297頁、卷五六第164頁至第169頁、第200頁至第201頁、卷五八第73頁至第79頁)。另有少年劉O維、全O龍、詹O棠之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97至400頁),被告等犯行,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二、被告R○○之辯護人於本院辯稱:附表一編號33、34被害人C○○、S○○部分,雖然被告R○○自白,但沒有提領畫面及紀錄補強,不能僅憑被告R○○的自白認定R○○有此兩次犯行,此部分應為無罪諭知云云。惟查,被告R○○附表一編號33、34所示犯行,尚有如附表二編號33、34所示之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S○○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C○○新光銀行匯款至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櫃員機明細表、手機通訊翻拍照片等證,足以補強被告R○○自白之真實性。並非僅憑被告R○○之自白,認定被告R○○有附表一編號33、34之犯行。辯護人上開辯護,嫌有誤會。
參、上訴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均有參與組織犯罪,從事詐欺資金流車手分工,屬繼續犯與多數狀態犯行為重疊,依通說,基於一部判決可能及於全部之一事不再理考量,論罪允宜謹慎限縮夾結效果之適用。繼續犯與多數狀態犯行為重疊之場合,產生夾結效果之犯罪行為,其不法內涵必須較被夾結之犯罪行為為重,肯認夾結即想像競合。被告等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夾結2次加重詐欺罪嫌為輕,自應除去夾結效果,各論以實質競合。被告D○○附表一編號31所為、被告戌○○就附表一編號35所為、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被告H○○就附表一編號32所為、被告O○○就附表一編號11所為、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22所為、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被告何冠宇就附表一編號35(107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之加重詐欺罪等罪嫌。被告D○○、戌○○、A○○、H○○、O○○、丙○○、午○○、宙○○所犯上開各罪,罪名有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且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至被告寅○○、M○○、R○○、丁○○原審量刑顯然過輕,應改判較重之刑。又原審引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致使參與犯罪組織應付強制工詐之保安處分,因想像競合後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而未能諭知,顯然忽視大法官釋字第528條揭櫫組織犯罪對民主制度之特殊威脅,是否妥適,極有疑慮。原審對被告等僅論有期徒刑,而未諭知強制工作,量刑用法不當。
二、被告M○○上訴意旨:依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法官)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因之科刑時,原即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原審漏未審酌犯後態度,原判決被告M○○應處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然,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程序進行中,均坦承不諱,且因誤交損友因而涉犯刑案,後悔不已,相較於其他同案被告,被告積極與告訴人和解,彌補之心難能可貴,雖「詐欺集團」社會觀感不佳,然被告已深自悔悟,請網開一面,以利被告自新,絕無可能再與詐欺集團成員有所糾葛,且每月仍均努力賺錢清償告訴人,經此教訓,當無再犯之虞,請考量被告僅係初犯而誤入歧途,賜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被告D○○上訴意旨:㈠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2(犯罪時間為106年5月9日)、33(犯罪時間為106年5月11日)、34(犯罪時間為106年5月11日)、36(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13日)、37(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20日)之行為時間,均係在106年6月前,亦即此些行為時間係在被告D○○參與之前,既然此些行為時間係在被告D○○參與之前,被告D○○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2、33、34、36、37之行為,自無從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本判決僅論處D○○附表一編號28至31及35所示犯行,並未論處被告D○○有附表一編號32、33、34、36、37之犯行,D○○上開上訴理由,顯有誤會,為無理由)。㈡原審判決量刑顯失衡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裁判要旨:「法院於行使刑罰裁量之決定行為時,除應遵守憲法位階之平等原則,公約保障人權之原則,以及刑法所規定之責任原則,法理上所當然適用之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以及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之規範外,更必須依據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而為適當之裁量。」,亦即,量刑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原則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經查:①原審判決記載:「…,被告D○○所提領及收取即附表一編號28至31、35之金額於6月28日前為18萬、之後為42萬9900元,分別依領取金額1%、0.75%計算,其犯罪所得為5024元(計算式為:180000*l%+429900*0.75%=5024.25,小數點以下捨棄,不予計算)…。」。②本案被告D○○實際參與時間僅幾天,實際參與時間短暫,且被告D○○就本案參與之角色並非居於指揮、監督、策畫、運籌帷幄之關係人員,按刑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原審判決自應考量同一類型犯罪,因犯罪行為人不同,犯罪情節迥異,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亦不盡相同,就個案之量刑,於審酌全案之犯罪情狀後,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量定適當之刑度;且,本案被告D○○之犯罪所得,依照原審判決認定僅有5024元,雖係不法所得,但所生損害應屬有限,對社會治安之影響應屬輕微,惟原審判決卻量處被告D○○應執行刑1年10月有期徒刑之刑期,原審判決顯未就刑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詳為審酌,使刑事審判能達到罪刑相當原則,自與法未洽。
四、被告A○○上訴意旨:被告已與被害人申○○和解賠償損害,獲得諒解。且被告已獲錄取國立暨南大學附屬高中進修部資料處理科,如入獄服刑,恐影響被告之學程,請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五、被告R○○上訴意旨:被告R○○因詐欺等案件而經原審作成判決,唯查該判決既昧於事實,又對於被告之證據漏而不審,難令被告甘服。R○○辯護人於本院辯稱:附表一編號
33、34被害人C○○、S○○部分,雖然被告R○○自白,但沒有提領畫面及紀錄補強,不能僅憑被告R○○的自白認定R○○有此兩次犯行,此部分應為無罪諭知云云。
六、被告午○○上訴意旨: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不諱,且係於案發後主動到案接受訊問,並已深知悔悟,於與被害人庚○○取得連繫後,主動表示願以分期清償之方式,按月返還庚○○遭被告詐騙之金錢,計自107年4月起以迄於今,已陸續共清償58000元(匯款單影本8張如證一)顯見被告確有洗心革面幡然悔悟之心,足證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林小姐有感於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也表示願出庭為被告向法官求情輕判。被告係國中畢業生,因學歷不高,又學無專長,工作所得常不敷所需,致利令智昏,參加上開詐欺集團,今既已自知昨非今是,定當痛定思痛,改過自新,不虞再犯,請審酌如上等情,及被告上有父母待奉養,及已論及婚嫁之女友殷殷期盼被告早日執行完畢刑罰,可以共結連理,請酌減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免去牢獄之災,以啟自新。
七、被告宙○○上訴意旨:被告已坦然承認整個犯罪事實,且係單親需撫養2名年幼子女及年邁母親,原審判有期徒刑2年2月顯然過苛。請求准予從輕量刑。
肆、論罪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寅○○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5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則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將犯罪組織之成立要件,由「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顯然係將犯罪組織之定義擴張。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並未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即107年1月3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
二、①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1、2、5至21、24至26、28、32至34、36、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4、22、23、27、29至31、35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②被告M○○就附表一編號1、2、5至
22、24、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③被告D○○就附表一編號31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9、30、35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④被告戌○○就附表一編號3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⑤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⑦被告H○○就附表一編號32所為及⑫被告O○○就附表一編號11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⑥被告R○○就附表一編號32至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⑧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3至22、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案所涉僅為其參與犯罪組織後行為之繼續,應無再予切割而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重複評價之必要)。⑨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22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4、15、17、21、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⑪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至9、11、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⑩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7所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⑬被告何冠宇就表一編號35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8、3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本件被告何冠宇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於參與過程中招募少年全O龍加入,其招募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何冠宇於行為時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先由B電信機房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警示帳戶內;復由A車手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易信」之群組為聯絡方式,而附表一「取款人」欄所示之人,依「安哥」或A車手集團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指示,持附表一所示警示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得手,被告寅○○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寅○○等人縱未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仍應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從而,被告寅○○、M○○、D○○、戌○○、A○○、R○○、H○○、丁○○、丙○○、午○○、宙○○、O○○、何冠宇、謝勝育、少年詹○棠、全○龍、劉○維及其他不詳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加重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本件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欺罔方法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警示帳戶內,如附表一編號7、14、22、24、33、34、36所示之被害人多次匯款至同一或不同警示帳戶,及被告寅○○等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贓款,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各侵害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受詐匯款行為,及被告寅○○等人針對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以被害人之人數為準,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㈠、查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被告H○○就附表一編號32所為、被告O○○就附表一編號11所為、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22所為、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及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被告何冠宇附表一編號35所為,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係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施行詐騙,均旨在詐得告訴人之款項,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㈡、至於本件被告寅○○、M○○、D○○、戌○○、R○○、丁○○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共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詐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物之犯行,縱認被告寅○○、M○○、D○○、戌○○、R○○、丁○○該部分所犯亦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但被告寅○○、M○○、D○○、戌○○、R○○、丁○○等人參與犯罪組織最初加重取財犯,均另行起訴分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如事實欄所示)。然揆諸上揭說明,本案受理部分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係其等繼續行為,為其等最初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包含,基於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被告寅○○、M○○、D○○、戌○○、R○○、丁○○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寅○○、M○○、D○○、戌○○、R○○、丁○○就附表一所為仍應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且起訴書認與加重詐欺罪法條競合而從一重處斷等語,容有誤會。然被告寅○○等13人均未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自無從割裂適用該條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六、被告寅○○等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犯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0月1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午○○前於
①102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訴字第19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上訴字第1192號駁回上訴確定;②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易字第31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3月(共5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午○○於103年4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第①、②案之罪刑,於105年3月9日假釋後交付保護管束,迄105年5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被告宙○○前於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7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4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均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法定要件。又被告寅○○、午○○、宙○○均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及刑罰執行情形(本院卷一第281、327頁;第373至380頁、第381至389頁),足見寅○○、午○○、宙○○均具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而被告寅○○、M○○及D○○於本件犯罪時均係成年人,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3、4、22、23、27、29至31、35所為、被告M○○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被告D○○附表一編號29至31、3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分別與少年詹○棠、全○龍及劉○維共同實行之,業如附表一所述,是其等所分別犯附表一編號3、4、22、23、27至31、35之各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被告寅○○並依法遞加之。至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適用,惟被告A○○於行為時尚未滿20歲,而屬未成年人,且業經原審檢察官以107年度蒞字第111號補充理由書更正之(見卷五十第528頁),就被告A○○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犯行,不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何冠宇為附表一編號28、35、38所示犯行時,亦為未滿20歲之人,亦均不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八、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同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本件被告丁○○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且招募被告丙○○加入詐欺集團,使詐欺集團得以實際取得被害人受騙款項,被告丁○○等人所參與之集團性犯罪已瓦解人我間之互信關係,危害社會金融秩序及治安,且於「犯罪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衡情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難認有「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形,而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又被告M○○經定應執行刑二年以上,依法不得宣告緩刑。
九、駁回上訴之說明: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寅○○、M○○、D○○、戌○○、A○○、R○○、H○○、丁○○、丙○○、午○○、宙○○、O○○、何冠宇等人被訴犯行,事證明確,足以認定,並適用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爰審酌被告寅○○、M○○、D○○(附表一編號31撤銷除外)、戌○○(撤銷)、A○○(撤銷)、R○○、H○○、丁○○、丙○○、午○○(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林玉芬撤銷除外)、宙○○、O○○等人均正值年輕力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滿足一己物慾,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危害社會治安及人際信任,除使檢警追查困難外,亦使被害人無從追回被害款項,所為顯屬非是,兼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共犯參與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所獲不法利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M○○與告訴人地○○、K○○、P○○、被告午○○與告訴人庚○○、被告丁○○與告訴人子○○及G○○暨被告丙○○與癸○○等人均調解成立,有調解成立筆錄及和解書等件(見卷五十第448頁、第543頁、第549頁、卷五九第21、23頁)附卷可佐等一切情狀,茲就被告寅○○等人就本案所犯之罪,各量處如原審二件判決附表四「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附表四編號31D○○,編號35戌○○、編號27A○○、編號5午○○除外),並於主文欄處定各被告應執行之刑。並認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因與加重詐欺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處斷,避免法律割裂適用,不依犯罪組織防制條例規定宣告制工作。被告M○○及丁○○之原審辯護人雖均請求給予該2人緩刑之宣告等語。然查,被告M○○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惟審酌我國詐騙集團犯罪猖獗,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更為政府嚴格查緝對象,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M○○仍為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詐欺犯行,價值觀念偏差,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況被告M○○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訴字第530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是縱於本案給予被告M○○緩刑之寬典,待該等案判決確定後,本案仍可能因有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所定事由,而有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可能,而失宣告緩刑之實益,認為被告M○○本案所犯之罪,不宜併予緩刑之宣告。被告丁○○曾於106年11月7日因詐欺案件,經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被告丁○○曾於5年內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規定未合,亦無從為緩刑宣告。(沒收部分)並以⒈被告寅○○等人所屬詐騙集團雖向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款項,然被告寅○○等人於本案中係擔任車手頭、車手,僅參與部分之階段行為,自無可能取得全部之詐騙款項,酌以被告寅○○等人坦認其等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報酬,被告寅○○為領取及收取贓款的1%,惟6月28日之後因遭逮捕而未取得;被告M○○為領取及收取贓款的1%;被告D○○於寅○○遭逮捕之前為收取及領取贓款的1%,於被告寅○○遭逮捕後為0.75%;被告A○○取得2000元;被告R○○及H○○則就其等共同領取贓款之1.5%各分2分之1為報酬;被告丁○○每領取10萬元贓款則抽3000元之報酬;被告丙○○取得1萬7000元;被告戌○○、午○○、宙○○及O○○則未拿到報酬等情,業據被告寅○○等人於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供承在卷(見卷四第426頁、卷二十第203頁、卷六十第32至33頁、第183頁)。又被告M○○與告訴人地○○、K○○、P○○(即附表一編號6、9、12)、被告丁○○與告訴人子○○及G○○(即附表一編號17、21)、被告丙○○與癸○○(即附表一編號26)等人調解成立,已如前述,且被告M○○、丁○○及丙○○就上開告訴人等目前均依調解內容履行等情,有原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卷五九第221頁),均已超出其實際犯罪所得,如再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就其上開部分犯罪所得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是以被告寅○○所提領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27、30至34、35(6月27日領取之部分)、36、37之金額為369萬3800元,依領取金額1%計算,其犯罪所得為3萬6938元;被告M○○所提領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2(M○○提領之部分)、5、7、8、10、11、13至22(扣除少年詹○棠領取之部分)、24、26、27之金額為251萬3100元(附表一編號6、9、12業已和解成立金額不計入),依領取金額1%計算,其犯罪所得為2萬5131元;被告D○○所提領及收取即附表一編號28至31、35之金額於6月28日前為18萬、之後為42萬9900元,分別依領取金額1%、0. 75%計算,其犯罪所得為5024元(計算式為180000*1% +429900*0.75%=5024.25,小數點以下捨棄,不予計算);被告R○○及H○○就共同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2共同領取之金額為26萬、被告R○○所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3、34之金額為9萬,是被告R○○、H○○之犯罪所得分別為3300元(計算式為260000*1.5%*1/2+90000*1.5%=3300)、1950元(計算式為260000*1.5%*1/2=1950);被告丁○○所提領與並已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18至20、22(扣除少年詹○棠領取之部分)、26之金額為148萬5300元(附表一編號17、21業已和解成立金額不計入),依領取金額10萬元抽3000元計算,其犯罪所得為4萬4559元;被告A○○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A○○己於108年6月24日與被害人申○○和解,賠償7萬元,獲得諒解,同意給予緩刑,有和解書可憑,本院卷三第31頁);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萬7000元;被告何冠宇領取金額共37萬9千元,依1.5%計算,犯罪所得為5685元,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係供被告M○○用以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易信的群組等情,業據被告M○○供述明確(見卷五十第415頁),是上開扣案物係被告M○○所有之物,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至5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M○○供述甚明(見卷五九第415頁),亦無證據證明上物品均供犯本案犯罪使用,亦非違禁物,自不得逕予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至14所示衣物,雖為被告A○○等人所有並於本案提領贓款時所穿著,業據被告A○○等人坦認在卷,惟上開衣物乃供人日常蔽體保暖之穿著使用,難認與其等供本案犯罪間有何必然關聯性,況該衣物客觀上已不具經濟價值,沒收與否,無礙被告罪責、刑罰預防目的之評價,又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除被告M○○以外其他被告使用作為「易信」通訊軟體聯繫之未扣案行動電話(含門號SIM卡),雖供渠等從事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行動電話僅屬一般大眾通訊設備,無何特殊危險性,亦非違禁物品,且均未扣案,無法知悉是否為被告寅○○等人所有,亦無法認定仍然存在,爰不予沒收(含追徵)。除後述撤銷改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M○○、D○○(附表一編號31除外)、鍾智彬、午○○(附表一編號5除外)、宙○○等人以上詞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或未宣告緩刑、或認事不當,其等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午○○附表一編號5、D○○附表一編號31除外)。檢察官以上詞指摘原審判決就寅○○、M○○、R○○、丁○○部分,量刑過輕,且其他被告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未與違反犯罪組織防制條例罪分論併罰,諭知強制工作,量刑用法均有不當,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後述撤銷改判除外)。
㈢、被告D○○上訴意旨: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2、33、34、36、37之犯罪時間,均在106年6月前,亦即此些行為時間係在被告D○○參與之前,既然此些行為時間係在被告D○○參與之前,被告D○○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2、33、34、36、37之行為,自無從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負共同正犯之責任等語。惟本本判決僅論處D○○附表一編號28至31及35所示犯行,並未認被告D○○有犯附表一編號32、33、34、36、37之犯行,D○○上開上訴理由,顯有誤會,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撤銷原判決及定執行刑之說明:
㈠、被告A○○已於108年6月24日本院審理中,與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被害人申○○成立和解,賠償7萬元,獲得被害人諒解,同意給予緩刑,有和解書可憑(見本院卷三第31頁)。原法院就被告A○○量處有期徒刑一年,為加重詐欺罪法定最低度刑,原審量刑並未因被告A○○已與被害人和解,認有量刑過重之情形,是被告A○○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並非有據。但被告A○○已返還被害人申○○7萬元,其犯罪所得2000元已返還被害人,原審未及審酌,諭知沒收追徵,嫌有瑕疵,應由本院將原判決A○○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A○○上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A○○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可憑,其於為本案犯行時(附表一編號27所示106年6月7日),為未滿19歲之年輕人,且與被害人和解,獲得諒解,同意給予緩刑,本院認被告A○○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未分論併罰,諭知強制工作,其上訴為無理由,併此敘明。
㈡、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庚○○部分,於原審107年11月29日宣判後,仍於107年12月10日、108年1月10日、3月11日、4月10日共賠償被害人4萬7千元,己返還被害人庚○○共10萬元,獲得庚○○諒解表示不願再追究刑事責任,有和解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43、245頁),原判決未及審酌,嫌有未洽。午○○上訴指摘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庚○○部分犯行,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午○○上開情狀及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已返還被害人庚○○10萬元等情狀,於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與上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㈢、被告D○○附表一編號31所為(被害人玄○○、犯罪日期106年6月22日)、被告戌○○附表一號35所為(被害人丑○○、犯罪日期106年6月27日),公訴人及原審判決認係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但被告D○○、戌○○於106年6月20日所犯有關被害人E○○(本案附表一編號20)、天○○部分加重詐欺罪嫌。其中被害人E○○部分,檢察官僅起訴丁○○、寅○○、M○○為被告,並未起訴被告D○○、戌○○;被害人天○○部分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未於本案起訴。而被告D○○、戌○○有關被害人為E○○、天○○部分之犯行,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980、5047號等案起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案件受理判決,戌○○部分未上訴確定。D○○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審理,該院認D○○所犯被害人E○○部分,已由本院審理,而就被害人E○○部分諭知不受理確定,有上開雲林地院、臺南高分院刑事判決可憑。因此被告D○○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被害人玄○○、犯罪日期106年6月22日)、戌○○如附表一號35所示(被害人丑○○、犯罪日期106年6月27日)之犯罪,均在被害人E○○、天○○之後,並非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公訴人及原審判決認係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於法未合。檢察官就被告D○○、戌○○之上訴;D○○之上訴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有上開瑕疵,應由本院將被告D○○附表一編號31(與少年全O龍共犯,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及定執行刑部分、被告戌○○部分,撤銷改判。審酌被告D○○、戌○○上開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D○○部分並與上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D○○、戌○○被訴有關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因與上開有罪之加重詐欺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免訴諭知。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9日投檢增淑108偵2991字第1089013667號函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害人天○○部分,被告D○○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與本案屬於同一案件,移送併辦。查被告D○○於本案被訴之加重詐欺犯行,並非首次,本院無從就被告D○○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審理,移送併辦意旨,嫌有誤會,本院無從併辦,應予退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姿倩追加起訴、檢察官陳信郎、黃秋婷、黃慧倫移送併辦,檢察官Q○○到庭執行職務。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略)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略)第2項 (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項(略)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取款時間、地點、取│取款人│共犯 │備註│ │ │/ 告訴│ │帳戶(人頭帳戶│款金額(新臺幣) │ │ │ │ │ │人 │ │)、匯款金額(│ │ │ │ │ │ │ │ │新台幣) │ │ │ │ │ ├──┼───┼─────────┼───────┼─────────┼───┼────┼──┤ │1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①106 年6 月16日3 │M○○│「安哥」│起訴│ │ │戊○○│成員於106 年6 月15│13時25分許、合│ 時01分、南投縣埔│ │寅○○ │書附│ │ │ │日12時,致電戊○○│作金庫00000000│ 里鎮隆生路71號之│ │M○○ │表警│ │ │ │佯稱:為其親友,需│00000000(如起│ 全家埔里九龍店AT│ │ │示帳│ │ │ │向其借款云云,李保│訴書附表所示警│ M 、2 萬元。 │ │ │戶㈠│ │ │ │康因此陷於錯誤,於│示帳戶㈠)、臨│②106 年6 月16日3 │M○○│ │(蔡│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櫃匯款15萬元。│ 時2分、上開全家 │ │ │沛蓮│ │ │ │帳戶。 │ │ 埔里九龍店ATM、9│ │ │所申│ │ │ │ │ │ 000元。 │ │ │辦)│ ├──┼───┼─────────┼───────┼─────────┼───┼────┼──┤ │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①106 年6 月16日3 │M○○│「安哥」│起訴│ │ │J○○│成員於106 年6 月14│13時37分、中華│ 時33分、上開全家│ │寅○○ │書附│ │ │ │日8 時許,致電鄭香│郵政0000000000│ 埔里九龍店ATM、 │ │M○○ │表警│ │ │ │美佯稱:涉嫌詐欺案│0000000 (如起│ 2萬元。 │ │ │示帳│ │ │ │件,需接款帳戶云云│訴書附表所示警│②106 年6 月16日3 │M○○│ │戶㈡│ │ │ │,至J○○因此陷於│示帳戶㈡)、匯│ 時33分、上開全家│ │ │(葉│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15萬元。 │ 埔里九龍店ATM、 │ │ │心惠│ │ │ │款至右列帳戶。 │ │ 2萬元。 │ │ │所申│ │ │ │ │ │③106 年6 月16日3 │M○○│ │辦)│ │ │ │ │ │ 時34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16日3 │M○○│ │ │ │ │ │ │ │ 時34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16日3 │寅○○│ │ │ │ │ │ │ │ 時43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6日3 │寅○○│ │ │ │ │ │ │ │ 時44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6日3 │寅○○│ │ │ │ │ │ │ │ 時44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6日3 │寅○○│ │ │ │ │ │ │ │ 時45分、上開全家│ │ │ │ │ │ │ │ │ 埔里九龍店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 │3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106 年6 月19日13時│少年詹│「安哥」│ │ │ │L○○│成員於106 年6 月18│12時53分許、中│5 分、南投縣埔立鎮│○棠 │寅○○ │ │ │ │ │日15時31分,致電鄭│華郵政00000000│東榮路77號之埔里第│ │少年詹○│ │ │ │ │誼珍佯稱:係其友人│030000000 (如│三市場郵局ATM、3 │ │棠 │ │ │ │ │需借款云云,L○○│起訴書附表所示│萬元。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警示帳戶㈡)、│ │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匯款3 萬元。 │ │ │ │ │ │ │ │戶。 │ │ │ │ │ │ ├──┼───┼─────────┼───────┼─────────┼───┼────┤ │ │4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106年6月19日14時34│少年詹│「安哥」│ │ │ │壬○○│成員於106 年6 月18│14時14分、中華│分、上開埔里第三市│○棠 │寅○○ │ │ │ │ │日11時47分,致電林│郵政0000000000│場郵局ATM、4 萬元 │ │少年詹○│ │ │ │ │鉅山佯稱:係其友人│0000000 (如起│。 │ │棠 │ │ │ │ │梁志全云云,向其借│訴書附表所示警│ │ │ │ │ │ │ │款,壬○○因此陷於│示帳戶㈡)、匯│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4萬元。 │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①106 年6 月3 日1 │午○○│「安哥」│起訴│ │ │庚○○│成員於106 年6 月3 │14時31分、中華│ 4時43分、南投縣 │ │寅○○ │書附│ │ │ │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郵政0000000000│ 埔里鎮東榮路112 │ │M○○ │表警│ │ │ │體「LINE」聯繫林玉│0000000 (如起│ 號之台灣銀行埔里│ │午○○ │示帳│ │ │ │芳,佯稱:係其友人│訴書附表所示警│ 分行ATM、2萬元。│ │宙○○ │戶㈢│ │ │ │「莊惠閔」,向其借│示帳戶㈢)、臨│②106 年6 月3 日1 │午○○│ │(王│ │ │ │款,庚○○因此陷於│櫃匯款20萬元。│ 4時45分、上開台 │ │ │欣怡│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 │ 灣銀行埔里分行 │ │ │所申│ │ │ │款至右列帳戶。 │ │ ATM、2萬元。 │ │ │辦)│ │ │ │ │ │③106 年6 月3 日1 │午○○│ │ │ │ │ │ │ │ 4時47分、南投縣 │ │ │ │ │ │ │ │ │ 埔里鎮中正路376 │ │ │ │ │ │ │ │ │ 號之全家埔里東榮│ │ │ │ │ │ │ │ │ 店ATM、2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3 日1 │午○○│ │ │ │ │ │ │ │ 4時48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3 日1 │午○○│ │ │ │ │ │ │ │ 4時51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3 日1 │午○○│ │ │ │ │ │ │ │ 4時52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3 日1 │午○○│ │ │ │ │ │ │ │ 4時52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3 日1 │午○○│ │ │ │ │ │ │ │ 4時54分、上開全 │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9000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4 日0 │宙○○│ │ │ │ │ │ │ │ 時5分、南投縣○ ○ ○ ○ ○ ○ ○ ○ ○ ○ ○鎮○○路00號之│ │ │ │ │ │ │ │ │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 │ │ │ │ │ │ │ ATM、5萬元。 │ │ │ │ │ │ │ │ │⑩106 年6 月4 日0 │宙○○│ │ │ │ │ │ │ │ 時6分、上開埔里 │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900元。 │ │ │ │ ├──┼───┼─────────┼───────┼─────────┼───┼────┼──┤ │6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①106 年6 月3 日15│午○○│「安哥」│起訴│ │ │地○○│成員於106 年6 月3 │14時12分、彰化│ 時33分、上開台灣│ │寅○○ │書附│ │ │ │日13時許,以通訊軟│銀行0000000000│ 銀行埔里分行ATM │ │M○○ │表警│ │ │ │體「LINE」聯繫陳芮│0000000(如起 │ 、2萬元。 │ │午○○ │示帳│ │ │ │萱佯稱:係其友人「│訴書附表所示警│②106 年6 月3 日15│午○○│宙○○ │戶㈣│ │ │ │張鈺景」,表示要向│示帳戶㈣)、匯│ 時35分、上開台灣│ │ │(林│ │ │ │其借款,地○○因此│款5萬元。 │ 銀行埔里分行ATM │ │ │孟潔│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2萬元。 │ │ │所申│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③106 年6 月3 日15│午○○│ │辦)│ ├──┼───┼─────────┼───────┤ 時37分、上開台灣│ ├────┤ │ │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 銀行埔里分行ATM │ │「安哥」│ │ │ │I○○│成員於106 年6 月3 │20時51分、同年│ 、1萬元。 │ │寅○○ │ │ │ │ │日18時53分許,致電│月日21時37分、│④106 年6 月3 日20│宙○○│M○○ │ │ │ │ │I○○佯稱:其為店│分別匯款、存款│ 時56分、上開埔里│ │午○○ │ │ │ │ │員,因店內作業疏失│入彰化銀行0099│ 第三市場郵局ATM │ │宙○○ │ │ │ │ │,致商品有多扣12期│0000000000000 │ 、2萬元。 │ │ │ │ │ │ │情形,致I○○陷於│(如起訴書附表│⑤106 年6 月3 日20│宙○○│ │ │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所示警示帳戶㈣│ 時57分、上開埔里│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2 萬9,988元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列帳戶。 │、2 萬9,980元 │ 、1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3 日21│宙○○│ │ │ │ │ │ │ │ 時42分、上開埔里│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3 日21│宙○○│ │ │ │ │ │ │ │ 時42分、上開埔里│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8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①106 年6 月3 日12│宙○○│「安哥」│起訴│ │ │B○○│成員於106 年6 月3 │12時06分、華南│ 時19分許,在上開│ │寅○○ │書附│ │ │ │日9 時,致電B○○│銀行0000000000│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M○○ │表警│ │ │ │佯稱:係其友人「杜│75500 (如起訴│ ATM、2萬元。 │ │宙○○ │示帳│ │ │ │松井」,向其借款,│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3 日12│宙○○│ │戶㈤│ │ │ │B○○因此陷於錯誤│帳戶㈤)、匯款│ 時20分許,在上開│ │ │(何│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5 萬元。 │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 │佳慧│ │ │ │右列帳戶。 │ │ ATM、2萬元。 │ │ │所申│ ├──┼───┼─────────┼───────┤③106 年6 月3 日12│曾益智├────┤辦)│ │9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3 日│ 時21分許,在上開│ │「安哥」│ │ │ │K○○│成員於106 年6 月3 │15時18分、華南│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寅○○ │ │ │ │ │日13時02分,致電鄭│銀行0000000000│ ATM、1萬元。 │ │M○○ │ │ │ │ │素芬佯稱:係其友人│75500 (如起訴│④106 年6 月3 日15│宙○○│宙○○ │ │ │ │ │「陳奕凱」,向其借│書附表所示警示│ 時30分許,在上開│ │ │ │ │ │ │款,K○○因此陷於│帳戶㈤)、匯款│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 │ │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3 萬元。 │ ATM、2萬元。 │ │ │ │ │ │ │款至右列帳戶。 │ │⑤106 年6 月3 日15│宙○○│ │ │ │ │ │ │ │ 時31分許,在上開│ │ │ │ │ │ │ │ │ 埔里第三市場郵局│ │ │ │ │ │ │ │ │ ATM、9000元。 │ │ │ │ ├──┼───┼─────────┼───────┼─────────┼───┼────┼──┤ │10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 日│①106 年6 月1 日19│曾益智│「安哥」│起訴│ │ │巳○○│成員於106 年6 月1 │19時28分、土地│ 時35分許,上開台│ │寅○○ │書附│ │ │ │日12時,致電巳○○│銀行0000000000│ 灣銀行埔里分行AT│ │M○○ │表警│ │ │ │佯稱:欲販售休旅車│42182 (如起訴│ M 、2 萬元。 │ │宙○○ │示帳│ │ │ │,致巳○○陷於錯誤│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1 日19│曾益智│ │戶㈥│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帳戶㈥)、匯款│ 時39分許、上開台│ │ │(張│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提款│3 萬元。 │ 灣銀行埔里分行AT│ │ │世欣│ │ │ │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 M、9000元 │ │ │所申│ ├──┼───┼─────────┼───────┼─────────┼───┼────┤辦)│ │11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4 日│①106 年6 月4 日21│曾益智│「安哥」│ │ │ │N○○│成員於106 年6 月4 │21時46分、土地│ 時47分許,上開埔│ │寅○○ │ │ │ │ │日某時許,致電駱忠│銀行0000000000│ 里第三市場郵局AT│ │M○○ │ │ │ │ │明佯稱:因其先前於│42182 (如起訴│ M、2萬元。 │ │宙○○ │ │ │ │ │網路訂購商品時,因│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4 日21│曾益智│O○○ │ │ │ │ │操作有誤,需依其指│帳戶㈥)、匯款│ 時48分許、上開埔│ │ │ │ │ │ │示操作,始能更正錯│2 萬9980元。 │ 里第三市場郵局AT│ │ │ │ │ │ │誤等語,致N○○陷│ │ M、9000 元。 │ │ │ │ │ │ │於錯誤,而依該詐欺│ │③106 年6 月4 日21│O○○│ │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 │ 時48分許、上開埔│ │ │ │ │ │ │動提款機匯款至右列│ │ 里第三市場郵局AT│ │ │ │ │ │ │帳戶。 │ │ M、900元。 │ │ │ │ ├──┼───┼─────────┼───────┼─────────┼───┼────┼──┤ │1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 日│①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安哥」│起訴│ │ │P○○│成員於106 年6 月2 │12時04分、富邦│ 時13分許、上開全│ │寅○○ │書附│ │ │ │日某時許,致電薛樟│銀行0000000000│ 家埔里東榮店ATM │ │M○○ │表警│ │ │ │銘佯稱:係其友人「│93762 (如起訴│ 、2萬元。 │ │宙○○ │示帳│ │ │ │蕭旺生」,表示要向│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戶㈦│ │ │ │其借款,P○○因此│帳戶㈦)、匯款│ 時13分許、上開全│ │ │(宋│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15萬元。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家福│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2萬元。 │ │ │所申│ │ │ │ │ │③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辦)│ │ │ │ │ │ 時14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2 日12│曾益智│ │ │ │ │ │ │ │ 時17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埔里東榮店ATM │ │ │ │ │ │ │ │ │ 、9000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2 日21│曾益智│ │ │ │ │ │ │ │ 時26分許、南投縣│ │ │ │ │ │ │ │ │ 埔里鎮中山路2 段│ │ │ │ │ │ │ │ │ 299 號合庫商業銀│ │ │ │ │ │ │ │ │ 行埔里分行ATM │ │ │ │ │ │ │ │ │ 、900 元。 │ │ │ │ ├──┼───┼─────────┼───────┼─────────┼───┼────┼──┤ │13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2日│①106 年6 月12日13│丁○○│「安哥」│起訴│ │ │甲○○│成員於106 年6 月12│12時40分、合作│ 時31分許、南投縣│ │寅○○ │書附│ │ │ │日11時43分許,致電│金庫0000000000│ 埔里鎮中正路704 │ │M○○ │表警│ │ │ │甲○○佯稱:係其友│098251(如起訴│ 號統一超商中翔店│ │丁○○ │示帳│ │ │ │人「吳美智」,表示│書附表所示警示│ ATM、2萬元。 │ │ │戶㈧│ │ │ │要向其借款,甲○○│帳戶㈧)、臨櫃│②106 年6 月12日13│ │ │(潘│ │ │ │因此陷於錯誤,於於│匯款18萬元。 │ 時32分許、上開統│丁○○│ │婉云│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 │ 一超商中翔店ATM │ │ │所申│ │ │ │帳戶。 │ │ 、2萬元。 │ │ │辦)│ │ │ │ │ │③106 年6 月12日13│ │ │ │ ├──┼───┼─────────┼───────┤ 時33分許、上開統│丁○○├────┤ │ │14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3日│ 一超商中翔店ATM │ │「安哥」│ │ │ │乙○○│成員於106 年6 月12│11時29分、合作│ 、2萬元。 │ │寅○○ │ │ │ │ │日18時24分許,致電│金庫0000000000│④106 年6 月12日13│ │M○○ │ │ │ │ │乙○○佯稱:因其先│098251(如起訴│ 時34分許、上開統│丁○○│丁○○ │ │ │ │ │前於網路訂購商品時│書附表所示警示│ 一超商中翔店ATM │ │丙○○ │ │ │ │ │,因操作有誤,需依│帳戶㈧)、匯款│ 、2萬元。 │ │ │ │ │ │ │其指示操作,始能更│15萬元。 │⑤106 年6 月12日13│ │ │ │ │ │ │正錯誤等語,致吳宗│ │ 時39分許、南投縣│丁○○│ │ │ │ │ │宸陷於錯誤,而依該│ │ 埔里鎮中正路981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號全家超商埔里籃│ │ │ │ │ │ │作匯款至右列帳戶。│ │ 城店ATM 、2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2日13│ │ │ │ │ │ │ │ │ 時39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埔里籃城店ATM │ │ │ │ │ │ │ │ │ 、2 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2日13│ │ │ │ │ │ │ │ │ 時40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埔里籃城店ATM │ │ │ │ │ │ │ │ │ 、2 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2日13│ │ │ │ │ │ │ │ │ 時40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埔里籃城店ATM │ │ │ │ │ │ │ │ │ 、1 萬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3分許、南投縣│丁○○│ │ │ │ │ │ │ │ 埔里鎮民生路146 │ │ │ │ │ │ │ │ │ 號全家超商埔里埔│ │ │ │ │ │ │ │ │ 大店ATM、2萬元。│ │ │ │ │ │ │ │ │⑩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4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⑪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5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⑫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5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⑬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6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⑭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36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1萬元。 │ │ │ │ │ │ │ │ │⑮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2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 ATM 、2 萬元。 │ │ │ │ │ │ │ │ │⑯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3分許、上開全│丁○○│ │ │ │ │ │ │ │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 ATM 、2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13日│①106 年6 月12日15│丁○○│ │起訴│ │ │ │ │【起訴書誤載10│ 時11分許、南投縣│ │ │書附│ │ │ │ │6 年6 月19日,│ 埔里鎮中山路3 段│ │ │表警│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 168 號統一超商埔│ │ │示帳│ │ │ │ │正】11時32 分 │ 慶店ATM、2萬元。│ │ │戶│ │ │ │ │、國泰世華銀行│②106 年6 月12日15│丁○○│ │(潘│ │ │ │ │00000000000000│ 時14分許,上開統│ │ │婉云│ │ │ │ │8如起訴書附表 │ 一超商埔慶店ATM │ │ │所申│ │ │ │ │所示警示帳戶│ 、8000元。 │ │ │辦)│ │ │ │ │)、匯款10萬元│③106 年6 月12日15│丁○○│ │ │ │ │ │ │。 │ 時58分許,南投縣│ │ │ │ ├──┼───┼─────────┼───────┤ 埔里鎮和平東路49│ ├────┤ │ │1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2日│ 0 號埔里中心碑郵│ │「安哥」│ │ │ │宇○○│成員於106 年6 月12│14時28分、國泰│ 局ATM、900元。 │ │寅○○ │ │ │ │ │日12時23分許,致電│世華銀行013026│④106 年6 月13日11│ │M○○ │ │ │ │ │宇○○佯稱:係其表│000000000(如 │ 時41分許,南投線│丙○○│丁○○ │ │ │ │ │哥「楊國楨」,表示│起訴書附表所示│ 埔里鎮南興街172 │ │丙○○ │ │ │ │ │要向其借款,宇○○│警示帳戶)、│ 號統一超商恆吉店│ │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匯款5 萬元。 │ ATM 、2 萬元。 │ │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⑤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戶。 │ │ 時42分許,上開統│丙○○│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3分許,上開統│丙○○│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4分許,上開統│丙○○│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3日11│ │ │ │ │ │ │ │ │ 時45分許,上開統│丙○○│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16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①106 年6 月15日15│丁○○│「安哥」│起訴│ │ │酉○○│成員於106 年6 月15│14時42分、中華│ 時1 分許、南投縣│ │寅○○ │書附│ │ │ │日14時許,致電陳天│郵政0000000000│ 魚池鄉魚池街799 │ │M○○ │表警│ │ │ │貴佯稱:係其友人「│0000000 (如起│ 號統一超商鑫魚池│ │丁○○ │示帳│ │ │ │林慶彥」,表示欲向│訴書附表所示警│ 店ATM、2 萬元。 │ │ │戶㈨│ │ │ │其借款,酉○○因此│示帳戶㈨)、匯│②106 年6 月15日15│丁○○│ │(郭│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款14萬元。 │ 時2 分許、上開統│ │ │嘉欣│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所申│ │ │ │ │ │ M、2 萬元。 │ │ │辦)│ │ │ │ │ │③106 年6 月15日15│丁○○│ │ │ │ │ │ │ │ 時3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15日15│丁○○│ │ │ │ │ │ │ │ 時5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15日15│丁○○│ │ │ │ │ │ │ │ 時6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5日15│丁○○│ │ │ │ │ │ │ │ 時7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5日15│丁○○│ │ │ │ │ │ │ │ 時9 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鑫魚池店AT│ │ │ │ │ │ │ │ │ M、1 萬9000元。 │ │ │ │ ├──┼───┼─────────┼───────┼─────────┼───┼────┼──┤ │1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3日│①106 年6 月13日13│丁○○│「安哥」│起訴│ │ │子○○│成員於106 年6 月13│13時2 分許、合│ 時14分許、南投縣│ │寅○○ │書附│ │ │ │日9 時30分許,致電│作金庫00000000│ 埔里鎮中華路170 │ │M○○ │表警│ │ │ │子○○佯稱:係其叔│00000000(如起│ 號全家超商埔里泰│ │丁○○ │示帳│ │ │ │叔,表示要向其借款│訴書附表所示警│ 安店ATM、2 萬元 │ │丙○○ │戶㈩│ │ │ │,子○○因此陷於錯│示帳戶㈩)、臨│ 。 │ │ │(邱│ │ │ │誤,於於右列時間匯│櫃匯款30萬元。│②106 年6 月13日13│丁○○│ │濬森│ │ │ │款至右列帳戶。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所申│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辦)│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③106 年6 月13日13│丁○○│ │ │ │ │ │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13日13│丁○○│ │ │ │ │ │ │ │ 時1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13日13│丁○○│ │ │ │ │ │ │ │ 時1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13日13│丁○○│ │ │ │ │ │ │ │ 時1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13日13│丁○○│ │ │ │ │ │ │ │ 時17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3日13│丁○○│ │ │ │ │ │ │ │ 時17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泰安店│ │ │ │ │ │ │ │ │ ATM、1 萬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14日0 │丙○○│ │ │ │ │ │ │ │ 時5 分許、南投縣│ │ │ │ │ │ │ │ │ 埔里鎮中山路一段│ │ │ │ │ │ │ │ │ 237之7號全家超商│ │ │ │ │ │ │ │ │ 埔里埔榮店ATM、 │丙○○│ │ │ │ │ │ │ │ 2 萬元 │ │ │ │ │ │ │ │ │⑩106 年6 月14日0 │ │ │ │ │ │ │ │ │ 時5分許、上開全 │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榮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⑪106 年6 月14日0 │丙○○│ │ │ │ │ │ │ │ 時6 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榮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⑫106 年6 月14日0 │丙○○│ │ │ │ │ │ │ │ 時6 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榮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⑬106 年6 月15日19│丁○○│ │ │ │ │ │ │ │ 時23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2萬元 │ │ │ │ │ │ │ │ │⑭106 年6 月15日19│丁○○│ │ │ │ │ │ │ │ 時24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埔大店│ │ │ │ │ │ │ │ │ ATM、1萬元 │ │ │ │ ├──┼───┼─────────┼───────┼─────────┼───┼────┼──┤ │18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①106年6月19日11時│丁○○│「安哥」│起訴│ │ │林柱煌│成員於106 年6 月19│11時13分、合作│ 23分許、上開統一│ │寅○○ │書附│ │ │ │日9 時20分許,致電│金庫0000000000│ 超商埔慶店ATM、2│ │M○○ │表警│ │ │ │林柱煌佯稱:係其親│224390(如起訴│ 萬元。 │ │丁○○ │示帳│ │ │ │友,表示要向其借款│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年6月19日11時│丁○○│ │戶│ │ │ │,林柱煌因此陷於錯│帳戶)、臨櫃│ 24分許、上開統一│ │ │(徐│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匯款10萬元。 │ 超商埔慶店ATM、2│ │ │采廷│ │ │ │至右列帳戶。 │ │ 萬元。 │ │ │所申│ ├──┼───┼─────────┼───────┤③106年6月19日11時│丁○○├────┤辦)│ │19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 26分許、上開統一│ │「安哥」│ │ │ │己○○│成員於106 年6 月19│13時34分許、合│ 超商埔慶店ATM、2│ │寅○○ │ │ │ │ │日11時許,致電阮俊│作金庫00000000│ 萬元。 │ │M○○ │ │ │ │ │儒佯稱:係其友人「│00000000(如起│④106年6月19日11時│丁○○│丁○○ │ │ │ │ │鄒秉暉」,表示要向│訴書附表所示警│ 27分許、上開統一│ │ │ │ │ │ │其借款,己○○因此│示帳戶)、匯│ 超商埔慶店ATM、2│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款5萬元。 │ 萬元。 │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⑤106年6月19日11時│丁○○│ │ │ │ │ │ │ │ 52分許、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恆吉店ATM、1│ │ │ │ │ │ │ │ │ 萬9000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19日13時│丁○○│ │ │ │ │ │ │ │ 45分,南投縣○○○ ○ ○ ○ ○ ○ ○ ○ ○ 鎮○○路○段0號 │ │ │ │ │ │ │ │ │ 埔里鎮農會埔里本│ │ │ │ │ │ │ │ │ 會ATM、2萬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19日13時│丁○○│ │ │ │ │ │ │ │ 46分,上開農會埔│ │ │ │ │ │ │ │ │ 里本會ATM、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⑧106年6月19日13時│丁○○│ │ │ │ │ │ │ │ 46分,上開農會埔│ │ │ │ │ │ │ │ │ 里本會ATM、1萬元│ │ │ │ │ │ │ │ │ 。 │ │ │ │ ├──┼───┼─────────┼───────┼─────────┼───┼────┼──┤ │20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0日│①106 年6 月20日14│丁○○│「安哥」│起訴│ │ │E○○│成員於106 年6 月20│14時10分許、遠│ 時31分、上開統一│ │寅○○ │書附│ │ │ │日10時3 分許,致電│東銀行00000000│ 超商中翔店ATM 、│ │M○○ │表警│ │ │ │E○○佯稱:係其友│91626 (如起訴│ 2萬元。 │ │丁○○ │示帳│ │ │ │人「傅元柱」,表示│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 年6 月20日14│丁○○│ │戶│ │ │ │向其借款,E○○因│帳戶)、臨櫃│ 時31分、上開統一│ │ │(吳│ │ │ │此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15萬元。 │ 超商中翔店ATM 、│ │ │宜臻│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2萬元。 │ │ │所申│ │ │ │。 │ │③106 年6 月20日14│丁○○│ │辦)│ │ │ │ │ │ 時32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20日14│丁○○│ │ │ │ │ │ │ │ 時33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20日14│丁○○│ │ │ │ │ │ │ │ 時34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6 月20日14│丁○○│ │ │ │ │ │ │ │ 時35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20日14│丁○○│ │ │ │ │ │ │ │ 時35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20日14│丁○○│ │ │ │ │ │ │ │ 時37分、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中翔店ATM 、│ │ │ │ │ │ │ │ │ 9000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20日15│丁○○│ │ │ │ │ │ │ │ 時54分、南投縣埔│ │ │ │ │ │ │ │ │ 里鎮中山路3 段 │ │ │ │ │ │ │ │ │ 224 號國壽埔里大│ │ │ │ │ │ │ │ │ 樓ATM、500元。 │ │ │ │ ├──┼───┼─────────┼───────┼─────────┼───┼────┼──┤ │21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4日│①106年6月12日14時│丁○○│「安哥」│起訴│ │ │G○○│成員於106 年6 月14│於14時22分、彰│ 6分許、上開統一 │ │寅○○ │書附│ │ │ │日某時,致電G○○│化銀行00000000│ 超商恆吉店ATM 、│ │M○○ │表警│ │ │ │佯稱:因其先前於網│000000000(如 │ 2萬元。 │ │丁○○ │示帳│ │ │ │路訂購商品時,因操│起訴書附表所示│②106 年6 月12日14│丁○○│丙○○ │戶│ │ │ │作有誤,需依其指示│警示帳戶)、│ 時7分許、上開統 │ │ │(趙│ │ │ │操作,始能更正錯誤│匯款3 萬元。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巧吟│ │ │ │等語,致G○○陷於│ │ 、2萬元。 │ │ │所申│ │ │ │錯誤,而依該詐欺集│ │③106 年6 月12日14│丁○○│ │辦)│ │ │ │團成員指示操作匯款│ │ 時8分許、上開統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2萬元。 │ ├────┤ │ │2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①106 年6 月12│④106 年6 月12日14│丁○○│「安哥」│ │ │ │辛○○│成員於106 年6 月12│ 日13時41分許│ 時9分許、上開統 │ │寅○○ │ │ │ │ │日9 時56分許,致電│ 、彰化銀行00│ 一超商恆吉店ATM │ │M○○ │ │ │ │ │辛○○佯稱:係其友│ 000000000000│ 、2萬元。 │ │丁○○ │ │ │ │ │人「陳民欽」,表示│ 400 (如起訴│⑤106 年6 月12日14│丁○○│丙○○ │ │ │ │ │要向其借款,辛○○│ 書附表所示警│ 時9分許、上開統 │ │少年詹○│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右│ 示帳戶)、│ 一超商恆吉店ATM │ │棠 │ │ │ │ │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 匯款15萬元。│ 、2萬元。 │ │ │ │ │ │ │戶。 │②106年6月13日│⑥106 年6 月12日14│丁○○│ │ │ │ │ │ │ 11時56分許、│ 時12分許、上開全│ │ │ │ │ │ │ │ 彰化銀行0095│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000000000000│ ATM、2萬元。 │ │ │ │ │ │ │ │ 0 (如起訴書│⑦106 年6 月12日14│丁○○│ │ │ │ │ │ │ 附表所示警示│ 時13分許、上開全│ │ │ │ │ │ │ │ 帳戶)、匯│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款20萬元。 │ ATM、2萬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12日14│丁○○│ │ │ │ │ │ │ │ 時14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埔里九龍店│ │ │ │ │ │ │ │ │ ATM、9000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12日15│丁○○│ │ │ │ │ │ │ │ 時59分許、上開埔│ │ │ │ │ │ │ │ │ 里中心碑郵局ATM │ │ │ │ │ │ │ │ │ 、900元。 │ │ │ │ │ │ │ │ │⑩106 年6 月13日12│丙○○│ │ │ │ │ │ │ │ 時22分許、南投縣│ │ │ │ │ │ │ │ │ 埔里鎮仁愛路450 │ │ │ │ │ │ │ │ │ 之2號統一超商埔 │ │ │ │ │ │ │ │ │ 德店ATM、2萬元。│ │ │ │ │ │ │ │ │⑪106 年6 月13日12│丙○○│ │ │ │ │ │ │ │ 時23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埔德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⑫106 年6 月13日12│丙○○│ │ │ │ │ │ │ │ 時25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埔德店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 │ │ │⑬106 年6 月14日0 │丁○○│ │ │ │ │ │ │ │ 時22分許、南投縣│ │ │ │ │ │ │ │ │ 埔里鎮中山路4 段│ │ │ │ │ │ │ │ │ 87號全家超商埔里│ │ │ │ │ │ │ │ │ 愛埔店ATM 、2 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⑭106 年6 月14日14│丙○○│ │ │ │ │ │ │ │ 時24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埔慶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⑮106 年6 月14日14│丙○○│ │ │ │ │ │ │ │ 時25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埔慶店ATM │ │ │ │ │ │ │ │ │ 、9000元。 │ │ │ │ │ │ │ │ │⑯106 年6 月14日14│丙○○│ │ │ │ │ │ │ │ 時39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2萬。 │ │ │ │ │ │ │ │ │⑰106 年6 月14日14│丙○○│ │ │ │ │ │ │ │ 時40分許、上開統│ │ │ │ │ │ │ │ │ 一超商恆吉店ATM │ │ │ │ │ │ │ │ │ 、1萬。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14日│①106年6月14日15時│丙○○│ │起訴│ │ │ │ │15時29分、中華│ 42分許、南投縣○○ ○ ○○○○ ○ ○ ○ ○○○0000000000○ ○鎮○○路0○0號│ │ │表警│ │ │ │ │0000000 (如起│ 之全家超商埔里枇│ │ │示帳│ │ │ │ │訴書附表所示警│ 杷店ATM、2萬元。│ │ │戶│ │ │ │ │示帳戶)、匯│②106年6月14日15時│丙○○│ │(許│ │ │ │ │款30萬元。 │ 42分許、上開全家│ │ │立欣│ │ │ │ │ │ 超商埔里枇杷店AT│ │ │所申│ │ │ │ │ │ M、2萬元。 │ │ │辦)│ │ │ │ │ │③106年6月14日15時│丙○○│ │ │ │ │ │ │ │ 43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超商埔里枇杷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④106年6月14日15時│丙○○│ │ │ │ │ │ │ │ 43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超商埔里枇杷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14日15時│丙○○│ │ │ │ │ │ │ │ 44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超商埔里枇杷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14日15時│丙○○│ │ │ │ │ │ │ │ 46分許、南投縣埔│ │ │ │ │ │ │ │ │ 里鎮樹人路221之2│ │ │ │ │ │ │ │ │ 號統一超商龍揚店│ │ │ │ │ │ │ │ │ ATM、2 萬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14日15時│丙○○│ │ │ │ │ │ │ │ 46分許、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龍揚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年6月14日15時│丙○○│ │ │ │ │ │ │ │ 47分許、上開統一│ │ │ │ │ │ │ │ │ 超商龍揚店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 │ │ │⑨106年6月15日0時 │丙○○│ │ │ │ │ │ │ │ 1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⑩106年6月15日0時 │丙○○│ │ │ │ │ │ │ │ 1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⑪106年6月15日0時 │丙○○│ │ │ │ │ │ │ │ 2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⑫106年6月15日0時 │丙○○│ │ │ │ │ │ │ │ 2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⑬106年6月15日0時 │丙○○│ │ │ │ │ │ │ │ 3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⑭106年6月15日0時 │丙○○│ │ │ │ │ │ │ │ 3分許、上開全家 │ │ │ │ │ │ │ │ │ 超商埔里籃城店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⑮106年6月17日16時│少年詹│ │ │ │ │ │ │ │ 9分許、上開埔里 │○棠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⑯106年6月17日16時│少年詹│ │ │ │ │ │ │ │ 10分許、上開埔里│○棠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 │ │ │ │ │ │ 、800元。 │ │ │ │ ├──┼───┼─────────┼───────┼─────────┼───┼────┤ │ │ 23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9日│①106年6月19日13時│少年詹│「安哥」│ │ │ │黃○○│成員於106 年6 月19│13許、中華郵政│ 5分、上開埔里第 │○棠 │寅○○ │ │ │ │ │日9 時許,致電黃金│00000000000000│ 三市場郵局ATM、6│ │少年詹○│ │ │ │ │蓮佯稱:係其友人「│46413 (如起訴│ 萬元。 │ │棠 │ │ │ │ │周瑞明」,向其表示│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年6月19日13時│少年詹│ │ │ │ │ │要借款,黃○○因此│帳戶)、匯款│ 7分、上開埔里第 │○棠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18萬元。 │ 三市場郵局ATM、6│ │ │ │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萬元。 │ │ │ │ │ │ │ │ │③106年6月19日13時│少年詹│ │ │ │ │ │ │ │ 5分、上開埔里第 │○棠 │ │ │ │ │ │ │ │ 三市場郵局ATM、3│ │ │ │ │ │ │ │ │ 萬元。 │ │ │ │ ├──┼───┼─────────┼───────┼─────────┼───┼────┼──┤ │ 24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①106年6月14日│①106年6月14日13時│丙○○│「安哥」│起訴│ │ │辰○○│成員於106 年6 月13│ 13時1分、中 │ 7分、南投縣埔里 │ │寅○○、│書附│ │ │ │日9 時許,致電翁雲│ 華郵政700004│ 鎮忠孝路138-140 │ │M○○ │表警│ │ │ │雲佯稱:係其保險員│ 00000000000 │ 號統一超商東東店│ │丁○○ │示帳│ │ │ │,表示要向其借款,│ (如起訴書附 │ ATM、2萬元。 │ │丙○○ │戶│ │ │ │辰○○因此陷於錯誤│ 表所示警示帳│②106年6月14日13時│丙○○│(上開2 │(郭│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 戶)、匯款│ 8分、上開統一超 │ │人所涉此│琮裕│ │ │ │右列帳戶。 │ 15萬元。 │ 商東東店ATM、2萬│ │部分詐欺│所申│ │ │ │ │②106年6月14日│ 元。 │ │犯行,業│辦)│ │ │ │ │ 14時1分、中 │③106年6月14日13時│丙○○│經原審以│ │ │ │ │ │ 華郵政700004│ 9分、上開統一超 │ │106年審 │ │ │ │ │ │ 00000000000 │ 商東東店ATM、2萬│ │訴字第 │ │ │ │ │ │ (如起訴書附│ 元。 │ │379號判 │ │ │ │ │ │ 表所示警示帳│④106年6月14日13時│丙○○│決確定在│ │ │ │ │ │ 戶)、匯款│ 14分、南投縣埔里│ │案) │ │ │ │ │ │ 2萬元。 │ 鎮中華路116號統 │ │ │ │ │ │ │ │ │ 一超商埔佑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14日13時│丙○○│ │ │ │ │ │ │ │ 15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埔佑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14日13時│丙○○│ │ │ │ │ │ │ │ 21分、上開全家超│ │ │ │ │ │ │ │ │ 商埔里泰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14日13時│丙○○│ │ │ │ │ │ │ │ 22分、上開全家超│ │ │ │ │ │ │ │ │ 商埔里泰安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⑧106年6月14日13時│丙○○│ │ │ │ │ │ │ │ 22分、上開全家超│ │ │ │ │ │ │ │ │ 商埔里泰安店ATM │ │ │ │ │ │ │ │ │ 、1萬元。 │ │ │ │ │ │ │ │ │⑨106年6月15日0時9│丁○○│ │ │ │ │ │ │ │ 分、上開統一豐登│ │ │ │ │ │ │ │ │ 店ATM、2萬元。 │ │ │ │ ├──┼───┼─────────┼───────┼─────────┼───┼────┤ │ │2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5日│106 年6 月15日11時│不明車│「安哥」│ │ │ │未○○│成員於106年6月15日│11時06分、中華│41分至42分,接續提│手 │寅○○、│ │ │ │ │10時許,致電未○○│郵政0000000000│領5 萬元。 │ │不明車手│ │ │ │ │佯稱:係其同事,表│0000000 (如起│ │ │ │ │ │ │ │示要向其借款,莊順│訴書附表所示警│ │ │ │ │ │ │ │隆因此陷於錯誤,於│示帳戶)、匯│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款5萬元。 │ │ │ │ │ │ │ │帳戶。 │ │ │ │ │ │ ├──┼───┼─────────┼───────┼─────────┼───┼────┼──┤ │26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13日│①106年6月13日15時│丙○○│「安哥」│起訴│ │ │癸○○│成員於106 年6 月13│14時49分許、中│ 3分、南投縣埔里 │ │寅○○ │書附│ │ │ │日13時30分許,致電│華郵政00000000│ 鎮榮光路1之11號 │ │M○○ │表警│ │ │ │癸○○佯稱:係其友│000000000 (如│ 統一超商勝財興店│ │丁○○ │示帳│ │ │ │人「陳芃蓁」,並以│起訴書附表所示│ ATM、2萬元。 │ │丙○○ │戶│ │ │ │通訊軟體「LINE」向│警示帳戶)、│②106年6月13日15時│丙○○│ │(邱│ │ │ │其借款,癸○○因此│匯款10萬元。 │ 4分、上開統一超 │ │ │濬森│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商勝財興店ATM、 │ │ │所申│ │ │ │間以無摺存款至右列│ │ 2萬元。 │ │ │辦)│ │ │ │帳戶。 │ │③106年6月13日15時│丙○○│ │ │ │ │ │ │ │ 5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勝財興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④106年6月13日15時│丙○○│ │ │ │ │ │ │ │ 6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勝財興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13日15時│丙○○│ │ │ │ │ │ │ │ 8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勝財興店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2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7 日│①106年6月7日13時 │A○○│「安哥」│起訴│ │ │申○○│成員於106 年6 月7 │11時14分許、中│ 15分、南投縣埔里│ │寅○○ │書附│ │ │ │日11時許,致電郭芳│華郵政00000000│ 鎮西安路一段104 │ │M○○ │表警│ │ │ │進佯稱:係其同學「│000000000 (如│ 號統一超商中銘店│ │A○○ │示帳│ │ │ │小黑」,表示要向其│起訴書附表所示│ ATM、2萬元。 │ │少年劉 │戶│ │ │ │借款,申○○因此陷│警示帳戶)、│②106年6月7日13時1│A○○│○維 │(邱│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17萬5,000 │ 6分、上開統一超 │ │ │淑娟│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元。 │ 商中銘店ATM、2萬│ │ │所申│ │ │ │ │ │ 元。 │ │ │辦)│ │ │ │ │ │③106年6月7日13時1│少年劉│ │ │ │ │ │ │ │ 8分、上開統一超 │○維 │ │ │ │ │ │ │ │ 商中銘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④106年6月7日13時2│A○○│ │ │ │ │ │ │ │ 4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東東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7日13時4│A○○│ │ │ │ │ │ │ │ 0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 商龍揚店ATM、1萬│ │ │ │ │ │ │ │ │ 元。 │ │ │ │ ├──┼───┼─────────┼───────┼─────────┼───┼────┼──┤ │28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8日│①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安哥」│起訴│ │ │F○○│成員於106 年6 月26│12時18分、台新│ 28分、南投縣草屯│ │寅○○、│書附│ │ │(起訴│日某時許,致電劉明│銀行0000000000│ 鎮中正路636號統 │ │D○○ │表警│ │ │書誤載│浩佯稱:係其友人,│0000000(如起 │ 一超商國泰店ATM │ │何冠宇 │示帳│ │ │劉明皓│表示要向其借款,劉│訴書附表所示警│ 、2萬元。 │ │ │戶│ │ │,應予│明浩因此陷於錯誤,│示帳戶)、共│②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伍│ │ │更正)│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匯款15萬元。 │ 29分、上開統一超│ │ │姿靜│ │ │ │列帳戶。 │ │ 商國泰店ATM、2萬│ │ │所申│ │ │ │ │ │ 元。 │ │ │辦)│ │ │ │ │ │③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0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④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2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3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4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7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⑧106年6月28日12時│何冠宇│ │ │ │ │ │ │ │ 39分、上開統一超│ │ │ │ │ │ │ │ │ 商國泰店ATM、1萬│ │ │ │ │ │ │ │ │ 元。 │ │ │ │ ├──┼───┼─────────┼───────┼─────────┼───┼────┤ │ │29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9日│①106 年6 月29日15│全○龍│「安哥」│ │ │ │卯○○│成員於106年6月28日│14時44分、台新│ 時2分、上開水里 │ │寅○○、│ │ │ │ │17時許,致電卯○○│銀行0000000000│ 郵局ATM、2萬元。│ │D○○ │ │ │ │ │佯稱:係其鄰居「王│0000000(如起 │②106年6月29日15時│全○龍│全○龍 │ │ │ │ │暐林」,表示要向其│訴書附表所示警│ 3分、上開水里郵 │ │詹○棠 │ │ │ │ │借款,卯○○因此陷│示帳戶)、共│ 局ATM、1萬元。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20萬元。 │③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27分許、在南投縣│ │ │ │ │ │ │ │ │ 水里鄉民權路270 │ │ │ │ │ │ │ │ │ 號台中商銀原水里│ │ │ │ │ │ │ │ │ 分行ATM、2萬元。│ │ │ │ │ │ │ │ │④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28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⑤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28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⑥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29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⑦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29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⑧106年6月29日16時│全○龍│ │ │ │ │ │ │ │ 30分許、上開台中│ │ │ │ │ │ │ │ │ 商銀原水里分行AT│ │ │ │ │ │ │ │ │ M、2萬元。 │ │ │ │ │ │ │ │ │⑨106年6月30日0時1│詹○棠│ │ │ │ │ │ │ │ 4分許、上開台灣 │(誤載│ │ │ │ │ │ │ │ 銀行埔里分行ATM │為全○│ │ │ │ │ │ │ │ 、2萬元。 │龍,經│ │ │ │ │ │ │ │ │檢察官│ │ │ │ │ │ │ │ │以補充│ │ │ │ │ │ │ │ │理由書│ │ │ │ │ │ │ │ │更正之│ │ │ │ │ │ │ │ │) │ │ │ │ │ │ │ │⑩106年6月30日0時1│詹○棠│ │ │ │ │ │ │ │ 5分許、上開台灣 │ │ │ │ │ │ │ │ │ 銀行埔里分行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⑪106年6月30日0時1│詹○棠│ │ │ │ │ │ │ │ 6分許、上開台灣 │ │ │ │ │ │ │ │ │ 銀行埔里分行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⑫106年6月30日0時1│詹○棠│ │ │ │ │ │ │ │ 9分許、上開埔里 │ │ │ │ │ │ │ │ │ 第三市場郵局銀行│ │ │ │ │ │ │ │ │ 埔里分行ATM、1萬│ │ │ │ │ │ │ │ │ 9900元。 │ │ │ │ ├──┼───┼─────────┼───────┼─────────┼───┼────┼──┤ │30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2日│①106年6月22日14時│全○龍│「安哥」│起訴│ │ │陳月雀│成員於106 年6 月22│13時21分、華南│ 47分許、上開埔里│ │寅○○、│書附│ │ │ │日13時21分許,致電│銀行0000000000│ 第三市場郵局ATM │ │D○○、│表警│ │ │ │陳月雀佯稱:係其朋│81698(如起訴 │ 、2 萬元。 │ │全○龍 │示帳│ │ │ │友,表示要向其借款│書附表所示警示│②106年6月22日14時│全○龍│ │戶│ │ │ │,陳月雀因此陷於錯│帳戶)、共匯│ 48分許、上開埔里│ │ │(陳│ │ │ │誤,於右列時間匯款│款3萬元。 │ 第三市場郵局ATM │ │ │雅妮│ │ │ │至右列帳戶。 │ │ 、1 萬元。 │ │ │所申│ ├──┼───┼─────────┼───────┤ │ ├────┤辦)│ │31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2日│ │ │「安哥」│ │ │ │玄○○│成員於106 年6 月22│14時20分、華南│ │ │寅○○、│ │ │ │ │日10時50分許,致電│銀行0000000000│ │ │D○○、│ │ │ │ │玄○○佯稱:猜猜我│81698(如起訴 │ │ │全○龍 │ │ │ │ │是誰,接獲假冒親友│書附表所示警示│ │ │ │ │ │ │ │,向其借款,玄○○│帳戶)、共匯│ │ │ │ │ │ │ │因此陷於錯誤,於於│款7萬元。 │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 │ │ │ │ │ │ │ │帳戶。 │ │ │ │ │ │ ├──┼───┼─────────┼───────┼─────────┼───┼────┼──┤ │32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5 月9日 │①106 年5 月9 日14│H○○│「安哥」│起訴│ │ │亥○○│成員於106年5月5日 │13時57分許、中│ 時26分許、南投線│ │寅○○ │書附│ │ │ │某時,致電亥○○佯│華郵0000000000│ 竹山鎮前山路1 段│ │H○○ │表警│ │ │ │稱:係其姪女「陳詠│0000000(如起 │ 2 號竹山郵局ATM │ │R○○ │示帳│ │ │ │俐」等語,並以通訊│訴書附表所示警│ 、6 萬元。 │ │ │戶│ │ │ │軟體「LINE」向其借│示帳戶)、匯│②106 年5 月9 日14│H○○│ │(林│ │ │ │款,亥○○因此陷於│款35萬元。 │ 時26分許,上開竹│ │ │聿紘│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匯│ │ 山郵局ATM、6萬元│ │ │所申│ │ │ │款至右列帳戶。 │ │ 。 │ │ │辦)│ │ │ │ │ │③106 年5 月9 日14│H○○│ │、臺│ │ │ │ │ │ 時28分許,上開竹│ │ │中地│ │ │ │ │ │ 山郵局ATM 、3 萬│ │ │方檢│ │ │ │ │ │ 元。 │ │ │察署│ │ │ │ │ │④106 年5 月10日0 │R○○│ │106 │ │ │ │ │ │ 時24分許、南投縣│ │ │年少│ │ │ │ │ │ 南投市南崗二路40│ │ │連偵│ │ │ │ │ │ 3 號全家超商南投│ │ │字第│ │ │ │ │ │ 南岡店ATM、2萬元│ │ │271 │ │ │ │ │ │ 。 │ │ │號併│ │ │ │ │ │⑤106 年5 月10日0 │R○○│ │案意│ │ │ │ │ │ 時25分許、上開全│ │ │旨書│ │ │ │ │ │ 家超商南投南岡店│ │ │ │ │ │ │ │ │ ATM 、2 萬元。 │ │ │ │ │ │ │ │ │⑥106 年5 月10日0 │R○○│ │ │ │ │ │ │ │ 時26分許、上開全│ │ │ │ │ │ │ │ │ 家超商南投南岡店│ │ │ │ │ │ │ │ │ ATM 、1萬元。 │ │ │ │ │ │ │ │ │⑦106 年5 月11日19│R○○│ │ │ │ │ │ │ │ 時50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3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⑧106 年5 月11日19│R○○│ │ │ │ │ │ │ │ 時54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3 萬元│ │ │ │ │ │ │ │ │ 。 │ │ │ │ ├──┼───┼─────────┼───────┼─────────┼───┼────┤ │ │33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5 月11日│①106 年5 月11日20│R○○│「安哥」│ │ │ │C○○│成員於106 年5 月11│分別於20時4分 │ 時10分、上開統一│ │寅○○ │ │ │ │ │日18時03分許,致電│許匯入2萬9,988│ 超商豐登店ATM 、│ │R○○ │ │ │ │ │C○○佯稱:因其先│元、20時26分許│ 2 萬元。 │ │ │ │ │ │ │前於網路訂購商品時│匯入1萬4,980元│②106 年5 月11日20│R○○│ │ │ │ │ │,因內部人員操作有│、中華郵政7000│ 時11分、上開統一│ │ │ │ │ │ │誤致重複扣款,需依│0000000000000 │ 超商豐登店ATM 、│ │ │ │ │ │ │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如起訴書附表│ 1 萬元。 │ │ │ │ │ │ │機,始能更正錯誤等│所示警示帳戶│③106 年5 月11日20│R○○│ │ │ │ │ │語,致C○○陷於錯│)。 │ 時32分、上開統一│ │ │ │ │ │ │誤,而依該詐欺集團│ │ 超商東東店ATM 、│ │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提│ │ 1萬5000元。 │ │ │ │ │ │ │款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34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5 月11日│106 年5 月11日22時│R○○│「安哥」│ │ │ │S○○│成員於106 年5 月11│分別於22時許匯│12分、不明地點、提│ │寅○○ │ │ │ │ │日20時52分許,致電│入2萬9,985元、│領4萬5000元。 │ │R○○ │ │ │ │ │S○○佯稱:其為店│22時2分許匯入2│ │ │ │ │ │ │ │員,因其先前商品條│萬985元、中華 │ │ │ │ │ │ │ │碼印刷錯誤,致商品│郵政0000000000│ │ │ │ │ │ │ │有12期未附款,致蘇│0000000(如起 │ │ │ │ │ │ │ │莉淇陷於錯誤,而依│訴書附表所示警│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示帳戶)。 │ │ │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35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6 月27日│①106 年6 月27日11│何冠宇│「安哥」│起訴│ │ │丑○○│成員於106 年6 月25│11時許、中華郵│ 時57分許、南投縣│ │寅○○、│書附│ │ │ │日16時9 分許,致電│政000000000000│ 水里鄉民權路270 │ │D○○、│表警│ │ │ │丑○○佯稱:係其友│68413 (如起訴│ 號臺中商銀原水里│ │何冠宇 │示帳│ │ │ │人「李玉霞」,並以│書附表所示警示│ 分行ATM、2萬元。│ │戌○○ │戶│ │ │ │通訊軟體「LINE」向│帳戶)、臨櫃│②106 年6 月27日11│何冠宇│詹○棠 │(陳│ │ │ │其借款,丑○○因此│匯款20萬元。 │ 時57分許、上開原│ │ │政凱│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水里分行ATM、2萬│ │ │所申│ │ │ │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元。 │ │ │辦)│ │ │ │ │ │③106 年6 月27日11│何冠宇│ │ │ │ │ │ │ │ 時58分許、上開原│ │ │ │ │ │ │ │ │ 水里分行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④106 年6 月27日11│何冠宇│ │ │ │ │ │ │ │ 時59分許、上開原│ │ │ │ │ │ │ │ │ 水里分行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⑤106 年6 月27日12│何冠宇│ │ │ │ │ │ │ │ 時許、上開原水里│ │ │ │ │ │ │ │ │ 分行ATM、2萬元。│ │ │ │ │ │ │ │ │⑥106 年6 月27日12│何冠宇│ │ │ │ │ │ │ │ 時1分許、上開原 │ │ │ │ │ │ │ │ │ 水里分行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⑦106 年6 月27日12│何冠宇│ │ │ │ │ │ │ │ 時1分許、上開原 │ │ │ │ │ │ │ │ │ 水里分行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⑧106 年6 月27日12│何冠宇│ │ │ │ │ │ │ │ 時2分許、上開原 │ │ │ │ │ │ │ │ │ 水里分行ATM 、1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⑨106 年6 月28日0 │戌○○│ │ │ │ │ │ │ │ 時4 分、南投縣○○ ○ ○ ○ ○ ○ ○ ○ ○ ○鎮○○路000 號│ │ │ │ │ │ │ │ │ 埔里南光郵局ATM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⑩106 年6 月28日0 │戌○○│ │ │ │ │ │ │ │ 時6 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ATM、2萬│ │ │ │ │ │ │ │ │ 元。 │ │ │ │ │ │ │ │ │⑪106 年6 月28日0 │戌○○│ │ │ │ │ │ │ │ 時7 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ATM 、10│ │ │ │ │ │ │ │ │ 00元。 │ │ │ │ │ │ │ │ │⑫106 年6 月28日0 │詹○棠│ │ │ │ │ │ │ │ 時9 分、上開埔里│ │ │ │ │ │ │ │ │ 南光郵局ATM 、90│ │ │ │ │ │ │ │ │ 00。 │ │ │ │ ├──┼───┼─────────┼───────┼─────────┼───┼────┼──┤ │ 36 │被害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4 月13日│①106 年4 月13日13│謝勝育│「安哥」│107 │ │ │張淑萍│成員於106 年4 月13│分別於13時3 分│ 時8 分許,在南投│ │寅○○ │年訴│ │ │ │日11時52分許,以通│許匯入3 萬元、│ 縣草屯鎮中正路28│ │謝勝育(│字第│ │ │ │訊軟體「LINE」聯繫│14 時54 分匯入│ 6 之2 號草屯農會│ │另行判決│93號│ │ │ │張淑萍佯稱:係其友│2 萬元、中國信│ 南埔辦事處ATM 、│ │) │追加│ │ │ │人「黃美娟」,向其│託商業銀行0235│ 2 萬元。 │ │ │起訴│ │ │ │借款借款,張淑萍因│00000000(如追│②106 年4 月13日13│謝勝育│ │書犯│ │ │ │此陷於錯誤,於右列│加起訴書犯罪 │ 時9 分許,在上開│ │ │罪欄│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事實一、(一)│ 草屯農會南埔辦事│ │ │事實│ │ │ │。 │所示帳戶)。 │ 處ATM、1萬元。 │ │ │㈠ │ ├──┼───┼─────────┼───────┼─────────┼───┼────┼──┤ │37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4 月20日│①106 年4 月20日15│謝勝育│「安哥」│107 │ │ │葉小蘋│成員於106 年4 月17│14時29分許、渣│ 時8 分許,在南投│ │寅○○ │年訴│ │ │ │日15時許(起訴書誤│打國際商業銀行│ 縣水里鄉民族街16│ │謝勝育(│字第│ │ │ │載為4 月18日15時許│龍崗分行036200│ 9 號B1-6樓國泰水│ │所涉犯行│93號│ │ │ │,應予更正),致電│00000000(如追│ 里大樓ATM、2萬元│ │,業經檢│追加│ │ │ │葉小蘋佯稱係其友人│加起訴書犯罪事│ 。 │ │察官移送│起訴│ │ │ │「洪宇璟」,表示欲│實一、(二)所│②106 年4 月20日15│謝勝育│併臺灣彰│書犯│ │ │ │向其借款,葉小蘋因│示帳戶)、共匯│ 時9 分許,在上開│ │化地方法│罪欄│ │ │ │此陷於錯誤,於右列│款5萬元。 │ 國泰水里大樓ATM │ │院併辦。│事實│ │ │ │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 、2 萬元。 │ │ │㈡ │ │ │ │。 │ │③106 年4 月20日15│謝勝育│ │ │ │ │ │ │ │ 時9 分許,在上開│ │ │ │ │ │ │ │ │ 國泰水里大樓ATM │ │ │ │ │ │ │ │ │ 、1 萬元。 │ │ │ │ ├──┼───┼─────────┼───────┼─────────┼───┼────┼──┤ │ 38 │告訴人│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106 年7 月4 日│①106 年7 月4 日15│何冠宇│「安哥」│107 │ │ │湯勝利│成員於106 年7 月4 │14時48分許(起│ 時10分許、嘉義縣│ │何冠宇 │年度│ │ │ │日10時許,致電湯勝│訴書誤為13時30│ 嘉義市西區新榮路│ │詹○棠 │偵字│ │ │ │利(追加起訴書誤載│分)、上海商業│ 198 號大眾銀行嘉│ │ │第 │ │ │ │為「湯順利」,應予│儲蓄銀行板橋分│ 義分行ATM 、2 萬│ │ │625 │ │ │ │更正)佯稱:係其友│行000000000000│ 元。 │ │ │號追│ │ │ │人「詹家豪」(追加│81(如107 年度│②106 年7 月4 日15│何冠宇│ │加起│ │ │ │起訴書誤載為「詹嘉│偵字第625 號追│ 時11分許、上開大│ │ │訴書│ │ │ │豪」,應予更正),│加起訴書犯罪事│ 眾銀行嘉義分行AT│ │ │犯罪│ │ │ │表示欲向其借款,湯│實欄一所示帳戶│ M、2 萬元。 │ │ │事實│ │ │ │勝利因此陷於錯誤,│)、匯款8 萬元│③106 年7 月4 日15│何冠宇│ │欄一│ │ │ │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 │ 時11分許、上開大│ │ │ │ │ │ │列帳戶。 │ │ 眾銀行嘉義分行AT│ │ │ │ │ │ │ │ │ M、2 萬元。 │ │ │ │ │ │ │ │ │④106 年7 月4 日15│何冠宇│ │ │ │ │ │ │ │ 時13分許、嘉義縣│ │ │ │ │ │ │ │ │ 嘉義市西區中正路│ │ │ │ │ │ │ │ │ 647 號嘉義站前郵│ │ │ │ │ │ │ │ │ 局ATM 、1 萬元。│ │ │ │ │ │ │ │ │⑤106 年7 月4 日15│何冠宇│ │ │ │ │ │ │ │ 時16分許、嘉義縣│ │ │ │ │ │ │ │ │ 嘉義市西區仁愛路│ │ │ │ │ │ │ │ │ 584 號萊爾富超商│ │ │ │ │ │ │ │ │ 嘉義站前店ATM 、│ │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⑥106 年7 月4 日15│何冠宇│ │ │ │ │ │ │ │ 時17分許、上開萊│ │ │ │ │ │ │ │ │ 爾富超商ATM 、30│ │ │ │ │ │ │ │ │ 00元。 │ │ │ │ │ │ │ │ │⑦106 年7 月4 日15│何冠宇│ │ │ │ │ │ │ │ 時17分許、上開萊│ │ │ │ │ │ │ │ │ 爾富超商ATM 、10│ │ │ │ │ │ │ │ │ 00元。 │ │ │ │ │ │ │ │ │⑧106 年7 月4 日16│詹○棠│ │ │ │ │ │ │ │ 時12分許、嘉義市│ │ │ │ │ │ │ │ │ 仁愛路395 號臺北│ │ │ │ │ │ │ │ │ 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 │ │ │ │ │ │ │ ATM 、900元。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被害人│警示帳戶 │證據名稱及頁次 │ │ │ │/ 告訴│ │ │ │ │ │人 │ │ │ ├──┼────┼───┼──────────┼────────────────┤ │1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㈠│1.車手M○○、寅○○等人提款照片│ │ │編號1 │戊○○│ │ ATM車手照片、車手提領畫面 │ │ │ │ │ │2.蔡沛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 │ │ │ │ │ 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 │ │ │ │ 帳戶資料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戊○○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07 │ │ │ │ │ │ 年6 月18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7040│ │ │ │ │ │ 7761號函暨函附戊○○匯款單據 │ │ │ │ │ │(見卷二第25頁、第155 頁、卷五第│ │ │ │ │ │ 654 頁至第657 頁、卷十七第74頁│ │ │ │ │ │ 、卷十九第161 頁、卷五十第612 │ │ │ │ │ │ 頁至第613頁) │ ├──┼────┼───┼──────────┼────────────────┤ │2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㈡│1.車手M○○、寅○○等人提款照片│ │ │編號2 │J○○│ │ 、詹○棠提款影像 │ │ │ │ │ │2.葉心惠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 │ 9 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 │3 │如附表一│被害人│ │3.內政部警政署J○○反詐騙案件紀│ │ │編號3 │L○○│ │ 錄表、J○○106 年6 月15日存款│ │ │ │ │ │ 人收執聯 │ ├──┼────┼───┤ │4.L○○106 年6 月19日郵局匯款3 │ │4 │如附表一│被害人│ │ 萬元至葉心惠00000000000000帳戶│ │ │編號4 │壬○○│ │ 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專線紀錄表 │ │ │ │ │ │5.壬○○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存摺│ │ │ │ │ │ 封面及明細、壬○○106 年6 月19│ │ │ │ │ │ 日郵局匯款4 萬元至葉心惠040140│ │ │ │ │ │ 00000000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 │ 挑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 │ │ │ │ │ 19日儲字第1070122795號函暨函附│ │ │ │ │ │ 葉心惠存簿儲金帳戶無摺存款單影│ │ │ │ │ │ 本(J○○、壬○○)各1 份 │ │ │ │ │ │(見卷二第25頁至第27頁、第70頁、│ │ │ │ │ │ 卷五第661 頁至第664 頁、第670 │ │ │ │ │ │ 頁、第684 頁、第689 頁至第692 │ │ │ │ │ │ 頁、卷十四第139 頁、第147 頁、│ │ │ │ │ │ 卷十九第167 頁、卷五十第602 頁│ │ │ │ │ │ 至第606頁) │ ├──┼────┼───┼──────────┼────────────────┤ │5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㈢│1.車手午○○、宙○○提款照片 │ │ │編號5 │庚○○│ │2.王欣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 │ │ │ │ 5 帳戶資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7 年7 月19日儲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 │ │ │ │ │ 65號儲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表 │ │ │ │ │ │3.庚○○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庚○○106 年6 月3 │ │ │ │ │ │ 日郵局匯款20萬元至王欣怡026119│ │ │ │ │ │ 00000000帳戶申請書 │ │ │ │ │ │(見卷二第32頁至第33頁、卷五第69│ │ │ │ │ │ 4 頁至第697 頁、卷十六第71頁、│ │ │ │ │ │ 卷五十第652頁至第654頁) │ ├──┼────┼───┼──────────┼────────────────┤ │6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㈣│1.車手宙○○提款照片 │ │ │編號6 │地○○│ │2.林孟潔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0 帳戶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 ├──┼────┼───┤ │ 詢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 │7 │如附表一│告訴人│ │3.地○○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編號7 │I○○│ │ 案件紀錄表、地○○106 年6 月3 │ │ │ │ │ │ 日郵局跨行匯款至林孟潔00000000│ │ │ │ │ │ 130000000帳戶申請書、 │ │ │ │ │ │4.I○○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I○○106 年6 月3 │ │ │ │ │ │ 日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玉│ │ │ │ │ │ 山銀行提款卡、行動電話資料 │ │ │ │ │ │(見卷二第33頁至第34頁、卷五第70│ │ │ │ │ │ 3 頁至第710 頁、第713 頁、第71│ │ │ │ │ │ 6頁、第721頁頁至第723頁 ) │ ├──┼────┼───┼──────────┼────────────────┤ │8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㈤│1.車手宙○○提款照片 │ │ │編號8 │B○○│ │2.何佳慧帳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明│ │ │ │ │ │ 細 │ ├──┼────┼───┤ │3.B○○內政部警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9 │如附表一│告訴人│ │ 案件紀錄表、106 年6 月3 日國泰│ │ │編號9 │K○○│ │ 世華商業銀行匯款5 萬元憑證、世│ │ │ │ │ │ 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明細、│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 │ │ │ │ │ 路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 │ │ │ │ │ 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 │ │ │ │ │4.K○○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K○○106 年6 月3 日郵局匯款3 │ │ │ │ │ │ 萬元至何佳慧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格式表 │ │ │ │ │ │(見卷二第34頁至第35頁、卷五第72│ │ │ │ │ │ 5 頁至第726 頁、第728 頁、第73│ │ │ │ │ │ 1 頁至第733 頁、第735 頁、第73│ │ │ │ │ │ 8頁、卷十八第48頁、第52頁) │ ├──┼────┼───┼──────────┼────────────────┤ │10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㈥│1.車手宙○○提款照片 │ │ │編號10 │巳○○│ │2.張世欣帳戶000000000000000 資料│ │ │ │ │ │ 、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106 年9 │ ├──┼────┼───┤ │ 月22日羅存字第1065003375號張世│ │11 │如附表一│被害人│ │ 欣往來明細查詢及客戶基本資料查│ │ │編號11 │N○○│ │ 詢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7 年7 月16日總業存字第107505│ │ │ │ │ │ 8005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 │ │ │3.106 年10月17日偵查報告、內政部│ │ │ │ │ │ 警政署刑事警察106 年9 月28日刑│ │ │ │ │ │ 偵六(2 )字第10635054621 號轉│ │ │ │ │ │ 帳及帳戶明細函、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 │ │ │ │ │ 9 月28日新光銀業務字第0000000 │ │ │ │ │ │ 540 號查覆資料函、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6 年10月5日儲字第106│ │ │ │ │ │ 0000000 號N○○帳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函 │ │ │ │ │ │(見卷二第35頁至第36頁、卷六第74│ │ │ │ │ │ 0 頁至第743 頁、第753 頁至第76│ │ │ │ │ │ 0 頁、卷五十第649 頁至第651 頁│ │ │ │ │ │ ) │ ├──┼────┼───┼──────────┼────────────────┤ │12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㈦│1.車手宙○○提款照片 │ │ │編號12 │P○○│ │2.宋家福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 │ │ │ │ │ │3.P○○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P○○106 年6 月2 日遠東│ │ │ │ │ │ 國際商業銀行匯款至宋家福727168│ │ │ │ │ │ 993762申請書 │ │ │ │ │ │(見卷二第28頁、卷六第762頁至第7│ │ │ │ │ │ 65頁、第768頁、卷十六第70頁) │ ├──┼────┼───┼──────────┼────────────────┤ │13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㈧│1.車手丁○○提款照片 │ │ │編號13 │甲○○│ │2.潘婉云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 │ ├──┼────┼───┤ │3.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14 │如附表一│告訴人│ │ 錄表、甲○○郵局跨行匯款至潘婉│ │ │編號14 │乙○○│ │ 云申請書 │ │ │ │ │ │4.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乙○○郵政自動櫃員機提款│ │ │ │ │ │ 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明細表 │ │ │ │ │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7 年│ │ │ │ │ │ 8 月17日投埔警偵字第1070014427│ │ │ │ │ │ 號丁○○提款地址說明函 │ │ │ │ │ │(見卷二第30頁至第31頁、第41頁、│ │ │ │ │ │ 卷六第770 頁至第771 頁、第773 │ │ │ │ │ │ 頁、第776 頁、第780 頁、第784 │ │ │ │ │ │ 頁至第792頁、卷五九第9頁)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丁○○提款照片 │ │ │ │ │ │2.潘婉云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 │ │ │ │ │ 行106 年9 月19日國世鳳山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客戶相關資料函 │ │ │ │ │ │3.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宇○○106 年6 月12日臺灣│ ├──┼────┼───┤ │ 土地銀行匯款至潘婉云0000000000│ │15 │如附表一│告訴人│ │ 82518 帳戶申請書 │ │ │編號15 │宇○○│ │4.乙○○郵政自動櫃員機提款交易明│ │ │ │ │ │ 細表、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見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第58頁至│ │ │ │ │ │ 第59頁、卷六第794 頁至第796 頁│ │ │ │ │ │ 、第815 頁至第821 頁、第825 頁│ │ │ │ │ │ 至第826頁第837頁) │ ├──┼────┼───┼──────────┼────────────────┤ │16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㈨│1.車手丁○○提款照片 │ │ │編號16 │酉○○│ │2.郭嘉欣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7 年7 月19日儲字第1070150367│ │ │ │ │ │ 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0號儲金│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3.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酉○○106 年6 月15日郵局│ │ │ │ │ │ 匯款14萬元至郭嘉欣000000000000│ │ │ │ │ │ 01帳戶申請書、第一銀行綜合存款│ │ │ │ │ │ 存摺封面及明細 │ │ │ │ │ │(見卷二第41頁、卷六794 頁至第79│ │ │ │ │ │ 6 頁、第798頁、第802頁至第803 │ │ │ │ │ │ 頁、卷五十第652 頁、第655 頁至 │ │ │ │ │ │ 第656頁) │ ├──┼────┼───┼──────────┼────────────────┤ │17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㈩│1.蒐證照片、車手丁○○提款照片、│ │ │編號17 │子○○│ │ 車手丙○○提款照片 │ │ │ │ │ │2.邱濬森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0│ │ │ │ │ │ 6 年9 月21日合金北高雄第106000│ │ │ │ │ │ 3106 號開戶資料暨自106 年5 月1│ │ │ │ │ │ 日至106 年9 月19日之交易明細函│ │ │ │ │ │ 、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合作│ │ │ │ │ │ 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07 年7 │ │ │ │ │ │ 月13日合金北高雄字第1070002496│ │ │ │ │ │ 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3.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子○○106 年6 月13日匯款│ │ │ │ │ │ 至邱濬森0000000000000000帳戶跨│ │ │ │ │ │ 行匯款回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 │ │ │ │ 莊分局107 年8 月29日新北警莊刑│ │ │ │ │ │ 字第1073438128號函暨所附新北市│ │ │ │ │ │ 新莊區農會跨行匯款回單 │ │ │ │ │ │(見卷一第35頁、卷二第42頁至第43│ │ │ │ │ │ 頁、第60頁至第61頁、卷六第805 │ │ │ │ │ │ 頁至第808 頁、第810 頁、第813 │ │ │ │ │ │ 頁、卷三五第89頁、卷五十第643 │ │ │ │ │ │ 頁至第648 頁、卷五九第403 頁至│ │ │ │ │ │ 第405 頁) │ ├──┼────┼───┼──────────┼────────────────┤ │18 │如附表一│被害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丁○○提款照片 │ │ │編號18 │林柱煌│ │2.徐采廷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合分│ ├──┼────┼───┤ │ 行106 年9 月20日合金六合字第 │ │19 │如附表一│告訴人│ │ 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暨106 年5 │ │ │編號19 │己○○│ │ 月1 日迄今交易明細函 │ │ │ │ │ │3.林柱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林柱煌臺中市太平區農會存│ │ │ │ │ │ 款存摺封面及明細、106 年6 月19│ │ │ │ │ │ 日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10│ │ │ │ │ │ 萬元至徐采廷0000000000000 帳戶│ │ │ │ │ │ 匯款委託書 │ │ │ │ │ │4.己○○被害報告書、106 年6 月19│ │ │ │ │ │ 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無摺存款至徐│ │ │ │ │ │ 采廷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憑│ │ │ │ │ │ 條、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 │ │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縣│ │ │ │ │ │ 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見卷二第45頁至第46頁、卷六第84│ │ │ │ │ │ 2 頁至第847 頁、第849 頁、第85│ │ │ │ │ │ 3 頁至第854 頁、第858 頁至第85│ │ │ │ │ │ 9 頁、卷三五第118頁至第119頁)│ ├──┼────┼───┼──────────┼────────────────┤ │20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丁○○提款照片 │ │ │編號20 │E○○│ │2.吳宜臻0000000000000 帳戶資料及│ │ │ │ │ │ 明細 │ │ │ │ │ │3.E○○106 年6 月20日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臨櫃現金匯款至吳宜臻8080│ │ │ │ │ │ 000000000000帳戶匯出匯款憑證 │ │ │ │ │ │(見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卷六第86│ │ │ │ │ │ 1 頁至第862頁、第867頁) │ ├──┼────┼───┼──────────┼────────────────┤ │21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丁○○提款照片、車手丙○○│ │ │編號21 │G○○│ │ 提款照片 │ │ │ │ │ │2.趙巧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料及明細 │ │22 │如附表一│告訴人│ │3.辛○○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 │ │編號22 │辛○○│ │ 跨行交易明細、手機通訊軟體翻拍│ │ │ │ │ │ 畫面 │ │ │ │ │ │4.G○○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G○○網路銀行轉帳即時轉│ │ │ │ │ │ 帳交易資料、網頁截圖畫面、手機│ │ │ │ │ │ 聯絡資訊翻拍畫面 │ │ │ │ │ │(見卷二第47頁至第50頁、第64頁至│ │ │ │ │ │ 第67頁、卷六第869 頁至第872 頁│ │ │ │ │ │ 、第879 頁至第884 頁、第886 頁│ │ │ │ │ │ 、第892頁至第896頁)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丁○○提款照片、車手丙○○│ │ │ │ │ │ 提款照片、詹○棠提款影像 │ │ │ │ │ │2.許立欣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7 年7 月11日儲字第1070144199│ │ │ │ │ │ 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0號儲金│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3.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派出│ │ 23 │如附表一│告訴人│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編號23 │黃○○│ │ 表、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 │ │ │ │ │ │4.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黃○○106 年6 月19日合作│ │ │ │ │ │ 金庫商業銀行匯款至許立欣700010│ │ │ │ │ │ 00000000000 帳戶申請書代收入收│ │ │ │ │ │ 據 │ │ │ │ │ │(見卷二第53頁至第58頁、第71頁、│ │ │ │ │ │ 卷六第880 頁、卷七第915 頁至第│ │ │ │ │ │ 917 頁、第919頁、第932頁、第93│ │ │ │ │ │ 6頁、卷五十第632頁至第634頁) │ ├──┼────┼───┼──────────┼────────────────┤ │24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丙○○106 年6 月南投縣ATM 熱點│ │ │編號24 │辰○○│ │ 影像建檔情形彙總表 │ │ │ │ │ │2.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普仁派出所106 年06月16日陳報單│ │25 │如附表一│告訴人│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 │ │編號25 │未○○│ │ 派出所受理辰○○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 │ 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專線紀錄表、桃圜市政府警察局中│ │ │ │ │ │ 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辰○○存款人收執聯、│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各1 份│ │ │ │ │ │3.ATM 車手提領畫面、蒐證照片、車│ │ │ │ │ │ 手丁○○提款照片、車手丙○○提│ │ │ │ │ │ 款照片 │ │ │ │ │ │4.郭琮裕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高雄郵局106 年8 月22日高營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存薄儲金帳戶立帳申│ │ │ │ │ │ 請書暨交易清單函、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3日儲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 │ │ │ │ │ 15號儲金帳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 │ │ │ │5.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106 年6 月15日郵政匯款至│ │ │ │ │ │ 郭琮裕00000000000000000 帳戶申│ │ │ │ │ │ 請書 │ │ │ │ │ │(見卷一第15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 │ │ │ │ │ 第34頁、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第│ │ │ │ │ │ 62頁至第63頁、卷六第898 頁至第│ │ │ │ │ │ 900頁、第909頁、第912頁至第913│ │ │ │ │ │ 頁、卷二十第44頁至第49頁、卷五│ │ │ │ │ │ 十第661頁至第663頁、第670頁) │ ├──┼────┼───┼──────────┼────────────────┤ │26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丁○○提款照片、車手丙○○│ │ │編號26 │癸○○│ │ 提款照片 │ │ │ │ │ │2.邱濬森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高雄西甲郵局交易明細│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 │ │ │ │ │ 月23日儲字第1070153784號函暨函│ │ │ │ │ │ 附00000000000000號儲金帳戶申請│ │ │ │ │ │ 書及交易明細表 │ │ │ │ │ │3.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線紀錄表、癸○○106 年6 月13 │ │ │ │ │ │ 日中華郵政無摺存款至邱濬森0041│ │ │ │ │ │ 0000000000帳戶存款人收執聯、存│ │ │ │ │ │ 摺明細影本 │ │ │ │ │ │(見卷二第55頁、第61頁、卷七第93│ │ │ │ │ │ 7 頁至第940 頁、第942 頁、第94│ │ │ │ │ │ 6 頁至第947 頁、卷三四第96頁、│ │ │ │ │ │ 卷五十第661 頁、第664 頁至第66│ │ │ │ │ │ 5頁、第671頁 ) │ ├──┼────┼───┼──────────┼────────────────┤ │27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劉○維、A○○提款影像、車│ │ │編號27 │申○○│ │ 手照片、車手劉○維、A○○提領│ │ │ │ │ │ 畫面 │ │ │ │ │ │2.邱淑娟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 │ │ │ │ │ 戶個資檢視、帳戶資料及明細、中│ │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 │ │ │ │ │ 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 │ │ │ │ │ 年7 月23日儲字第1070153784號函│ │ │ │ │ │ 暨函附00000000000000號儲金帳戶│ │ │ │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 │ │ │ │ │3.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申○○106 年6 月7 日京城│ │ │ │ │ │ 銀行轉帳至邱淑娟00000000000000│ │ │ │ │ │ 匯款委託書、申○○臺南市政府警│ │ │ │ │ │ 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陳報單、│ │ │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見卷二第68頁至第69頁、第157 頁│ │ │ │ │ │ 、卷四第566 頁、卷七第949 頁至│ │ │ │ │ │ 第950 頁、第952 頁、第956 頁、│ │ │ │ │ │ 卷十五第81頁、第86頁至第90頁、│ │ │ │ │ │ 卷十六第10頁至第19頁反頁、卷五│ │ │ │ │ │ 十第661 頁、第666 頁至第667 頁│ │ │ │ │ │ 、第672頁) │ ├──┼────┼───┼──────────┼────────────────┤ │28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何冠宇、詹○棠、全○龍提款影像│ │ │編號28 │F○○│ │2.伍姿靜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 │ │ │(起訴│ │ 明細 │ │ │ │書誤載│ │3.F○○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 │ │為劉明│ │4.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諮│ │ │ │皓) │ │ 詢紀錄表、卯○○玉山銀行匯款申│ ├──┼────┼───┤ │ 請書(見卷二第75頁至第77頁、卷│ │29 │如附表一│告訴人│ │ 七第958 頁至第961 頁、第966 頁│ │ │編號29 │卯○○│ │ 、第972 頁、第977頁) │ ├──┼────┼───┼──────────┼────────────────┤ │30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全○龍提款影像 │ │ │編號30 │陳月雀│ │2.陳雅妮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料│ │ │ │ │ │ 及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總行107 年7 月23日營清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 ├──┼────┼───┤ │ 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31 │如附表一│告訴人│ │3.陳月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編號31 │玄○○│ │ 線紀錄表、陳月雀金融機構協助受│ │ │ │ │ │ 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 │ │ │ │ 、陳月雀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陳│ │ │ │ │ │ 月雀報案三聯單、陳月雀嘉義市政│ │ │ │ │ │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 │ │ │ │ │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 │ │ │ │ │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 │ │ │ │ │ 單 │ │ │ │ │ │4.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玄○○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 │ │ │ │ │ 存款存款憑條(收據)、玄○○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 │ │ │ │ │ 陳報單 │ │ │ │ │ │ (見卷二第77頁、卷七第979 頁至│ │ │ │ │ │ 第982 頁、第984 頁、第987 頁至│ │ │ │ │ │ 第988 頁、第993 頁、卷十五第19│ │ │ │ │ │ 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35頁、第│ │ │ │ │ │ 39頁至第42頁、卷五十第 │ │ │ │ │ │ 657 頁至第660頁) │ ├──┼────┼───┼──────────┼────────────────┤ │32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車手H○○、R○○提款照片、車│ │ │編號32 │亥○○│、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手H○○提款畫面 │ │ │ │ │年少連偵字第271 號併│2.林聿紘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案意旨書 │ 料及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3日儲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 │ │ │ │ │ 26號儲金帳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 ├──┼────┼───┤ │ 月31日儲字第1060103568號函暨函│ │33 │如附表一│告訴人│ │ 附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 │ │編號33 │C○○│ │ 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6 年6 月12日儲字第1060112594│ │ │ │ │ │ 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0號之基│ │ │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3.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34 │如附表一│告訴人│ │ 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編號34 │S○○│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亥○○│ │ │ │ │ │ 106 年5 月9 日郵政匯款至林聿紘│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帳戶申請書、│ │ │ │ │ │ 亥○○遭詐欺案手機翻拍照片、花│ │ │ │ │ │ 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 │ │ │ │ │ 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刑事│ │ │ │ │ │ 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 │ │ │ │ │ │4.S○○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 │ │ │ │ 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 │ │ │ │ │ 封面及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 │ │ │ │ │ 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陳報單、受│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 │ │ │ │ │ │5.C○○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C○○106 年5 月11日新光│ │ │ │ │ │ 銀行匯款至0000000000000 帳戶自│ │ │ │ │ │ 動櫃員機明細表、手機通訊軟體翻│ │ │ │ │ │ 拍照片 │ │ │ │ │ │(見卷四第441 頁至第443 頁、第46│ │ │ │ │ │ 0 頁至第461 頁、卷七第996 頁至│ │ │ │ │ │ 第998 頁、第1000頁至第1002頁、│ │ │ │ │ │ 第1010頁、第1013頁至第1016頁、│ │ │ │ │ │ 第1018頁、第1022頁至第1026頁、│ │ │ │ │ │ 第1028頁至第1029頁、第1033頁至│ │ │ │ │ │ 第1035頁、卷十六第27頁、第31頁│ │ │ │ │ │ 、第35頁至第37頁、第44頁、卷五│ │ │ │ │ │ 十第661 頁、第668 頁至第669 頁│ │ │ │ │ │ 、第673 頁、卷五五第118 頁至第│ │ │ │ │ │ 123 頁、第283 頁至第284 頁、卷│ │ │ │ │ │ 五六第144頁至第146頁) │ ├──┼────┼───┼──────────┼────────────────┤ │35 │如附表一│告訴人│起訴書附表警示帳戶│1.戌○○、詹○棠、何冠宇、全○龍│ │ │編號35 │丑○○│ │ 提款影像 │ │ │ │ │ │2.陳政凱00000000000000000 帳戶資│ │ │ │ │ │ 料及明細、帳戶個資檢視 │ │ │ │ │ │3.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臺南政府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 │ │ │ │ 紀錄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 │ │ │ │ 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臺南市政│ │ │ │ │ │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 │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 │ │ │ │ │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見卷二第72頁至第74頁、卷七第10│ │ │ │ │ │ 37 頁 至第1038頁、第1040頁、第│ │ │ │ │ │ 1043 頁 至第1047頁、卷十四第13│ │ │ │ │ │ 7 頁至第138 頁、卷二五第31頁、│ │ │ │ │ │ 第33頁至第38頁)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事實│被害人│ 警示帳戶 │ 證據名稱及頁次 │ ├──┼────┼───┼──────────┼────────────────┤ │1 │如附表一│被害人│107 年訴字第93號追加│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107 年│ │ │編號36 │張淑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 │ 8 月9 日合金北新字第1070002986│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號函暨函附張淑萍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張淑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 │ │ │ │ │ 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 │ │ │ │ │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所現場畫│ │ │ │ │ │ 面照片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 │ │ │ │ 6 年12月5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0000000 號檢送開戶資料及存款交│ │ │ │ │ │ 易明細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7 年1 月17日中信銀字│ │ │ │ │ │ 第000000000000000 號檢送開戶資│ │ │ │ │ │ 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函、中國信託商│ │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19│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檢送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 │ │ │ │ │ 存款交易明細函 │ │ │ │ │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偵辦刑│ │ │ │ │ │ 案偵查報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 │ │ │ │ │ 表 │ │ │ │ │ │4.謝勝育106 年4 月13日提領畫面截│ │ │ │ │ │ 圖 │ │ │ │ │ │(見卷五十第695 頁至第699 頁、偵│ │ │ │ │ │ 4644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偵4644│ │ │ │ │ │ 號卷第68頁至第69頁、卷六六第 │ │ │ │ │ │ 112頁至第114頁、第132頁至第134│ │ │ │ │ │ 頁、第136頁至第138頁、第140頁 │ │ │ │ │ │ 、第309頁至第319頁) │ ├──┼────┼───┼──────────┼────────────────┤ │2 │如附表一│告訴人│107 年訴第93號追加起│1.車手謝勝育提領警示帳戶00000000│ │ │編號37 │葉小蘋│訴書犯罪事實欄㈡ │ 000000000 監視器影像、車手謝勝│ │ │ │ │渣打銀行龍崗分行帳號│ 育提領警示帳戶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 6 監視器影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帳戶 │ 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25日國世│ │ │ │ │ │ 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002458號檢送│ │ │ │ │ │ 提款機錄影監視畫面函 │ │ │ │ │ │2.葉小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 │ │ │ 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 │ │ │ │ │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7 年6 月21│ │ │ │ │ │ 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73436604號檢│ │ │ │ │ │ 送葉小蘋匯款單影本函 │ │ │ │ │ │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 │ │ │ │ 7 年1 月18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0│ │ │ │ │ │ 1012號檢送交易明細函、渣打國際│ │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 │ │ │ │ │ 19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12693號檢│ │ │ │ │ │ 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函、渣打商銀0362│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 │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 │ │ │ │ │ │(見警卷第23頁、第30頁至第38頁、│ │ │ │ │ │ 他776 號卷第11頁、偵4644號卷第│ │ │ │ │ │ 61頁至第62頁、卷六六第108頁至 │ │ │ │ │ │ 第110頁、第115頁至第126頁、第 │ │ │ │ │ │ 141頁至第145頁) │ └──┴────┴───┴──────────┴────────────────┘ 附表三之一: ┌──┬────┬───┬──────────┬────────────────┐ │編號│犯罪事實│被害人│ 警示帳戶 │ 證據名稱及頁次 │ ├──┼────┼───┼──────────┼────────────────┤ │ 1 │如附表一│告訴人│追加起訴書警示帳戶 │1.現場照片13張 │ │ │編號38 │湯勝利│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板橋分行106 年│ │ │ │ │ │ 8 月17日上板橋字第1060000045號│ │ │ │ │ │ 函暨函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開│ │ │ │ │ │ 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提款交│ │ │ │ │ │ 易明細 │ │ │ │ │ │3.湯勝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 │ │ │ │ 中庄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訊軟│ │ │ │ │ │ 體對話畫面擷圖、臺灣銀行中庄分│ │ │ │ │ │ 行存簿封面影本、臺灣銀行匯款申│ │ │ │ │ │ 請書回條聯 │ │ │ │ │ │4.106年11月8日職務報告 │ │ │ │ │ │(見卷六二第11至17頁、第20頁、第│ │ │ │ │ │ 22頁至32頁、卷六三第25頁、第42│ │ │ │ │ │ 頁) │ └──┴────┴───┴──────────┴────────────────┘ 附表四:原判決主文 ┌──┬────┬───────────────────────────────┐ │編號│犯罪事實│論罪科刑 │ ├──┼────┼───────────────────────────────┤ │1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2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3 │年伍月。 │ ├──┼────┼───────────────────────────────┤ │4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4 │年伍月。 │ ├──┼────┼───────────────────────────────┤ │5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5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6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6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7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7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8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8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9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0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0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1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1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12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12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13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13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4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14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5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5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16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16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7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號17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8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8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19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19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20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20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1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21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22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22 │年陸月。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3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23 │年伍月。 │ ├──┼────┼───────────────────────────────┤ │24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24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25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25 │ │ ├──┼────┼───────────────────────────────┤ │26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26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27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27 │年伍月。 │ │ │ │M○○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28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28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何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9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29 │年伍月。 │ │ │ │D○○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30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30 │年肆月。 │ │ │ │D○○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31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31 │年肆月。 │ │ │ │D○○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32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號32 │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33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33 │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4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34 │R○○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5 │附表一編│寅○○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號35 │年肆月。 │ │ │ │D○○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何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6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36 │ │ ├──┼────┼───────────────────────────────┤ │37 │附表一編│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號37 │ │ │ │ │ │ ├──┼────┼───────────────────────────────┤ │38 │附表一編│何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號38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搜索扣│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 │ │押對象│ │ │ │ ├──┼───┼──────────────┼───┼──────────┤ │ 1 │M○○│IPHONE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9│1支 │106 年6 月27日在盧亭│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1張 │ │臻住處所扣得(見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第59頁) │ ├──┼───┼──────────────┼───┼──────────┤ │ 2 │同上 │HTC 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1支 │同上 │ │ │ │0000000號,含SIM卡1張) │ │ │ ├──┼───┼──────────────┼───┼──────────┤ │ 3 │同上 │台灣大哥大SIM卡 │1張 │同上 │ │ │ │ │ │ │ ├──┼───┼──────────────┼───┼──────────┤ │ 4 │同上 │黑貓宅急便收執聯 │2張 │同上 │ │ │ │ │ │ │ ├──┼───┼──────────────┼───┼──────────┤ │ 5 │同上 │楊錡又無摺存款單 │1張 │同上 │ │ │ │ │ │ │ ├──┼───┼──────────────┼───┼──────────┤ │ 6 │A○○│藍色牛仔褲 │1件 │106 年6 月27日在黃尉│ │ │ │ │ │晟住處所扣得(見卷│ │ │ │ │ │第152頁) │ ├──┼───┼──────────────┼───┼──────────┤ │ 7 │同上 │拖鞋 │1雙 │同上 │ │ │ │ │ │ │ ├──┼───┼──────────────┼───┼──────────┤ │ 8 │同上 │白色短上衣 │1件 │同上 │ │ │ │ │ │ │ ├──┼───┼──────────────┼───┼──────────┤ │ 9 │宙○○│衣服 │2件 │106 年9 月14日訊問時│ │ │ │ │ │當庭提出(見卷第19│ │ │ │ │ │8 頁) │ ├──┼───┼──────────────┼───┼──────────┤ │ 10 │戌○○│黑色上衣 │1件 │106 年7 月24日在陳泓│ │ │ │ │ │諭住處所扣得(見卷㈢│ │ │ │ │ │第200頁) │ ├──┼───┼──────────────┼───┼──────────┤ │ 11 │丁○○│黑色上衣 │1件 │106 年8 月29日在吳芷│ │ │ │ │ │宜住處所扣得(見卷 │ │ │ │ │ │㈢第262 頁) │ ├──┼───┼──────────────┼───┼──────────┤ │ 12 │同上 │灰色上衣 │1件 │同上 │ ├──┼───┼──────────────┼───┼──────────┤ │ 13 │丙○○│衣服 │1件 │106 年8 月29日在吳玟│ │ │ │ │ │仲埔里鎮居處所扣得(│ │ │ │ │ │見卷㈢第336 頁) │ ├──┼───┼──────────────┼───┼──────────┤ │ 14 │M○○│牛仔褲 │1件 │106 年7 月6 日在盧亭│ │ │ │ │ │臻住處所扣得(見卷十│ │ │ │ │ │八第27頁) │ └──┴───┴──────────────┴───┴──────────┘ 附表(卷宗編號): ┌───────────────────────────────┬───┐ │ 卷 宗 全 名 │簡 稱│ ├───────────────────────────────┼───┤ │南投縣○○○○○○里○○○○○○○○0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三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四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五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六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七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八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九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 │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一│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二│ ├───────────────────────────────┼───┤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十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88號偵查卷宗 │卷十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88號偵查卷宗 │卷十五│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335號偵查卷宗 │卷十六│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335號偵查卷宗 │卷十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64號偵查卷宗 │卷十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64號偵查卷宗 │卷十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64號偵查卷宗 │卷二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84號偵查卷宗 │卷二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75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二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76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二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75號偵查卷宗 │卷二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76號偵查卷宗 │卷二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聲他字第391號偵查卷宗 │卷二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05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二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805號偵查卷宗 │卷二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38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二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38號偵查卷宗 │卷三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291號偵查卷宗 │卷三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3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三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4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三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3號偵查卷宗 │卷三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4號偵查卷宗 │卷三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154號偵查卷宗 │卷三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50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三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550號偵查卷宗 │卷三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聲他字第480號偵查卷宗 │卷三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84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四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057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四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057號偵查卷宗 │卷四二│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前案資料表卷宗 │卷四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偵查卷宗 │卷四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查扣字第157號偵查卷宗 │卷四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84號偵查卷宗 │卷四六│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80號刑事卷宗 │卷四七│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100號刑事卷宗 │卷四八│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偵抗字第613號刑事卷宗 │卷四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卷宗(卷一) │卷五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偵查卷宗 │卷五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1號偵查卷宗 │卷五二│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335 號偵查卷宗(同卷⑯)│卷五三│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335 號偵查卷宗(同卷⑰)│卷五四│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247號偵查卷宗(卷一) │卷五五│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247號偵查卷宗(卷二) │卷五六│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247號偵查卷宗(卷三) │卷五七│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719號偵查卷宗 │卷五八│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卷宗(卷二) │卷五九│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卷宗(卷三) │卷六十│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刑事卷宗 │卷六一│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061805756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六二│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561號偵查卷宗 │卷六三│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25號偵查卷宗 │卷六四│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卷宗 │卷六五│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卷宗 │卷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