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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2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江德千陳得利陳宏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嘉祥
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656號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60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廖嘉祥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事實

一、鄒勝(化名周台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於民國96年2月間起,在其所成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先後設立「寶利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壹零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段456號11樓,負責人為劉中翰,後變更為王中原,於96 年9月6日解散,下稱寶利發公司)」、「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88號21樓,負責人為王中原,後變更為張俊茂,於97年1月24日解散,下稱金沙公司)」,「達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270號10樓,負責人為王中原,後變更為蔡青容,下稱達觀公司)」、「惠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縣大里市○○里○○路553號,負責人為王李秋如,於98年2月26日解散)」,鄒勝為上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僱用廖嘉祥擔任臺中地區之執行總監,僱用洪耀林、楊居霖、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郭麗玲擔任臺中地區之總監職務,負責臺中地區吸收資金業務之執行。鄒勝、廖嘉祥、洪耀林、楊居霖、李秀呅、郭麗玲等人均明知寶利發公司、金沙公司、達觀公司、惠饌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並不包括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更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獲其他報酬,竟仍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鄒勝先要求旗下幹部及員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個人金融帳戶供其使用,再陸續以金沙公司、達觀公司及惠饌公司名義,推出「468會員專案」、「尊榮會員專案」、「網路菁英會員專案」、「股票代操專案」等各項投資專案,透過公司舉辦說明會或由業務員對外招攬之方式,以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保證獲利之制度,吸引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新進會員,藉此共同對外大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艾鳳芳等人參與投資而吸收鉅額資金,合計先後吸收資金共計新臺幣(下同)7,309萬元。各該專案內容如下:

㈠、468會員專案:鄒勝、廖嘉祥先後以金沙公司、達觀公司及惠饌公司名義推出之「468會員專案」,其投資方式為每單位入會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投資期間1年,每單位每月可領取468元紅利,總共可領12次,期滿扣除入會費20﹪即2,000元作為公司之管銷費用後,剩餘入會費8,000元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後,總計可以領得本金8,000元及紅利5,616元共13,616元,廖嘉祥等人即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艾鳳芳、謝月英、徐莉穎、邱丁乙、林碧吟、黃碧如、陳彥融、謝清香、張桂馨、許美春、黃木來、鄧偉瀚(原名鄧偉誠)、李洲聰、黃益信、陳步美、吳信芬、王培鈴、黃榮進、劉柏洲、陳士明、王林玉霞、黃昆榮、陳美惠、王秋蒼、黃慧玉、黃慧佳、賴郭素雲、曾莉雯、吳秀蘭、郭菊、張卉蓁等投資人加入成為會員,藉以吸收鉅額資金。

㈡、尊榮會員專案:鄒勝、廖嘉祥以金沙公司名義推出之「尊榮會員專案」,其投資方式為每單位入會費20萬元,投資期間18個月,每單位每月可領取1萬元紅利,總共可領18次,期滿扣除入會費20﹪即4萬元作為公司之管銷費用後,剩餘入會費16萬元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後,總計可以領得本金16萬元及紅利18萬元共34萬元,廖嘉祥等人即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謝月英、徐莉穎、邱丁乙、林碧吟、陳敏男、朱妙蘭、李洲聰、陳士明、陳美惠、黃慧玉、黃慧佳等投資人加入成為會員,藉以吸收鉅額資金。

㈢、網路菁英會員專案:鄒勝、廖嘉祥以達觀公司名義推出之「網路菁英會員專案」,其投資方式為每單位入會費5萬元,投資期間1年,每單位每月可領取2,000元紅利,總共可領12次,期滿扣除入會費20﹪即1萬元作為公司之管銷費用後,剩餘入會費4萬元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後,總計可以領得本金4萬元及紅利24,000 元共64,000元,廖嘉祥等人即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黃益信、陳步美、黃慧玉等投資人加入成為會員,藉以吸收鉅額資金。

㈣、股票代操專案:鄒勝、廖嘉祥推出之「股票代操專案」其投資方式有二種,其一為每單位入會費60萬元,會員必須將個人之證券帳戶提供予鄒勝旗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作為買賣股票之用,投資期間1年,每單位每月可領取投資金額2﹪即12,000元之紅利,總共可領12次,期滿投資金額全數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可以領得本金60萬元及紅利144,000元共744,000元;其二為每單位入會費20萬元,會員必須將個人之證券帳戶提供予鄒勝旗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作為買賣股票之用,投資期間為6個月,每單位每月可領取4,400元之紅利,總共可領6次,期滿投資金額全數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可以領得本金20萬元及紅利26,400元共226,400元;廖嘉祥等人即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艾鳳芳、黃木來、王培鈴、黃榮進、陳士明等投資人成為會員,藉以吸收鉅額資金。嗣因鄒勝將其旗下公司所吸收之存款作為買賣股票之用,並以此套利來支應每月應發放予投資會員之固定紅利,惟因自97年7月間起,鄒勝因操作股票失利,開始有遲延發放會員紅利之情事,經投資人屢次催討亦避不見面,經投資人賴郭素雲、曾莉雯向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舉發,因而查悉上情。

二、鄒勝、廖嘉祥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6年7月間起,以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集團推出「股票認購專案」為由,先由鄒勝在公司內部向旗下幹部、員工宣稱店頭市場「堃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堃昶公司)」未來股票會大漲,再由廖嘉祥向投資會員宣稱可以委託金沙公司、達觀公司、惠饌公司以優惠價格認購,日後股票大漲即可售出獲利等語,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謝月英、許美春、黃木來、黃益信、吳秀蘭、黃慧玉之母〔原審判決誤將檢察官未起訴之如附表三之一所示鄧偉瀚(原名鄧偉誠)等人列為詐欺被害人,而訴外裁判,詳如後述〕等人誤信為真,先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向廖嘉祥認購堃昶公司股票,並因而取得廖嘉祥或旗下員工以達觀公司名義出具之認股憑單,惟事後投資人並未實際取得堃昶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認股憑單,而鄒勝亦藏匿無蹤,始知受騙。鄒勝與廖嘉祥藉此股票認購專案之手法,合計詐得6,787,549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賴青宜、黃麗惠、簡淑娟、謝淑琴、王俊偉、王李秋如、楊居霖、詹睿凱、蔡青容、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黃玉珊、洪佩玲、洪耀林、艾鳳芳、謝月英、徐莉穎、許美春、黃木來、鄧偉瀚(原名鄧偉誠)、李洲聰、黃益信、陳步美、吳信芬、王培鈴、黃榮進、劉柏洲、陳士明、黃昆榮、陳美惠、王秋蒼、黃慧玉等人先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於偵查證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之程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甚明。又同法第248條第1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預料證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惟上開偵查中之陳述因未經被告詰問,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各款情形外,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已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98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亦揭櫫甚明)。

㈡、查,本件後開所引證人賴青宜、黃麗惠、簡淑娟、謝淑琴、王俊偉、王李秋如、楊居霖、詹睿凱、蔡青容、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黃玉珊、洪佩玲、洪耀林、艾鳳芳、謝月英、徐莉穎、許美春、黃木來、鄧偉瀚(原名鄧偉誠)、李洲聰、黃益信、陳步美、吳信芬、王培鈴、黃榮進、劉柏洲、陳士明、黃昆榮、陳美惠、王秋蒼、黃慧玉等人先前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所為之陳述,有證人結文附卷可稽(見他卷三第38、60、76、89、141、152、166、177、200、212、228、244、261、287頁,他卷二第13、34、63、76、111、130、141、186、213、243、265、285、328、344、364、380頁),且並無證據證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證人賴青宜、黃麗惠、謝淑琴、王李秋如、李宥妤(原名李秀呅)、洪佩玲、洪耀林、謝月英、徐莉穎、許美春、黃木來、鄧偉瀚(原名鄧偉誠)、李洲聰、黃益信、吳信芬、黃榮進、陳士明、黃昆榮、黃慧玉等人於原審並經被告之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而證人蔡青容於原審及本院經被告之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另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聲請傳喚證人簡淑娟、王俊偉、楊居霖、詹睿凱、蔡青容、黃玉珊、艾鳳芳、陳步美、王培鈴、劉柏洲、陳美惠、王秋蒼到庭作證,被告上訴後,在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並多次陳述「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等語,可認其已捨棄對證人簡淑娟、王俊偉、楊居霖、詹睿凱、蔡青容、黃玉珊、艾鳳芳、陳步美、王培鈴、劉柏洲、陳美惠、王秋蒼之反對詰問權。是依上說明,本院認證人賴青宜、黃麗惠、簡淑娟、謝淑琴、王俊偉、王李秋如、楊居霖、詹睿凱、蔡青容、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黃玉珊、洪佩玲、洪耀林、艾鳳芳、謝月英、徐莉穎、許美春、黃木來、鄧偉瀚(原名鄧偉誠)、李洲聰、黃益信、陳步美、吳信芬、王培鈴、黃榮進、劉柏洲、陳士明、黃昆榮、陳美惠、王秋蒼、黃慧玉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言具有證據能力,且已經合法調查,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至於,其證言是否足以證明檢察官主張之犯罪事實,則屬證明力之問題,縱使其證明力不足,仍無礙於其證言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賴青宜、黃麗惠、簡淑娟、謝淑琴、王俊偉、王李秋如、楊居霖、詹睿凱、蔡青容、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黃玉珊、洪佩玲、洪耀林、艾鳳芳、謝月英、徐莉穎、許美春、黃木來、鄧偉瀚(原名鄧偉誠)、李洲聰、黃益信、陳步美、吳信芬、王培鈴、黃榮進、劉柏洲、陳士明、黃昆榮、陳美惠、王秋蒼、黃慧玉等人調查站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本判決後開所引證人賴青宜、黃麗惠、簡淑娟、謝淑琴、王俊偉、王李秋如、楊居霖、詹睿凱、蔡青容、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黃玉珊、洪佩玲、洪耀林、艾鳳芳、謝月英、徐莉穎、許美春、黃木來、鄧偉瀚(原名鄧偉誠)、李洲聰、黃益信、陳步美、吳信芬、王培鈴、黃榮進、劉柏洲、陳士明、黃昆榮、陳美惠、王秋蒼、黃慧玉等人調查站警詢之陳述,業據其等於上開檢察官偵查中具結作證時,證述:其等於調查站之陳述內容屬實等語。是以,證人賴青宜等人後開所引調查站警詢中之陳述,係於檢察官偵查中證人賴青宜等人具結後,作證引述為其偵訊證詞內容之一部分,實質上係該2名證人偵查中具結後之陳述,參照前開說明(理由壹、一部分),證人賴青宜等人上開調查站之警詢陳述有證據能力。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證人賴青宜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認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取。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供述證據(包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僅是聽命於鄒勝之員工而已,原本伊是濤京公司之總監,因為800多位投資人成立一個自救會,選伊當自救會之代表人,伊等擁有很多持股,鄒勝向伊表示有管道可以幫忙賣出持股,事後鄒勝確實有幫伊等處理持股,之後鄒勝因其一個人要負責臺北、臺中之業務,便將臺中業務交予伊負責,伊於95年11、12月間係先受僱於鄒勝之壹零壹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監職務,負責主持晨會、宣讀臺北總公司傳真過來之股票傳真稿、解釋傳真函之專有名詞,壹零壹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來改為寶利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公司、達觀公司、惠饌公司也都是鄒勝之公司,當初係因寶利發公司被撤照之後,鄒勝就指示改用金沙、達觀、惠饌等三家公司之名義,使用順序為金沙、達觀、惠饌,三家公司使用的時間只有短短幾個月,鄒勝另外有成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金沙、達觀、惠饌三家公司就是在幫鄒勝賣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的會員,股票認購專案每逢過年期間,鄒勝會推出認購股票專案,主要對象是公司員工,但是公司員工都會找親友來認購,伊任職之後,就只有認購堃昶公司之股票,堃昶公司當時已經是上櫃公司,現在仍存續中,鄒勝向伊表示本身為堃昶公司之大股東,所以伊自己也有認購堃昶公司100張股票,認購時,1股25元,曾經漲到26、7元,現在還有10幾元左右。關於「468會員專案」,會員每萬元每月可領取468元之紅利總共只可領12次,剩餘之部分係屬公司收入,不會退還給會員,起訴書記載期滿可以領回本金8000元部分不正確,若會員轉售會員資格,公司收取20﹪之管銷費用,合約書上均有明確記載。至於,其餘專案部分,契約書也都明確記載會籍是終身制,不退還任何款項,所以公司員工對外招攬時,表示期滿可以領回部分本金,或是退還入會費是不正確的,股票代操專案部分,款項進出都在投資人自己戶頭裡面,1年期滿就解約,因為鄒勝是拿美國護照,伊剛進公司時,鄒勝就都使用員工帳戶,當時鄒勝要伊找其他員工使用員工帳戶,伊覺得麻煩,就以自己帳戶提供使用,所有投資專案都不是伊設計的,伊並無犯罪之故意云云。

二、違反銀行法部分:

㈠、對於鄒勝於96年2月間起,在其成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先後設立「寶利發公司」、「金沙公司」、「達觀公司」、「惠饌公司」,鄒勝為上述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僱用被告與洪耀林、楊居霖、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郭麗玲擔任臺中地區之執行總監職務,負責臺中地區吸收資金業務之執行;又鄒勝要求被告及旗下幹部、員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個人金融帳戶供公司使用,並陸續以金沙公司、達觀公司及惠饌公司名義,推出「468會員專案」、「尊榮會員專案」、「網路菁英會員專案」、「股票代操專案」等各項投資專案,再透過公司舉辦說明會或由業務員對外招攬之方式,吸引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新進會員,藉此共同對外大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艾鳳芳等投資人參與投資如附表二所示之專案而吸收鉅額資金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屬實,核與被害人即投資人艾鳳芳(他卷二第1、11頁)、謝月英(他卷二第20、32頁、原審卷二第161頁)、徐莉穎(他卷二第35、60頁、原審卷一第94頁)、許美春(他卷二第64、74頁、原審卷二第96頁)、黃木來(他卷二第77、108頁、原審卷一第98頁)、鄧偉瀚(原名鄧偉誠,他卷二第112、128頁、原審卷二第98頁反面)、李洲聰(他查卷二第131、138頁、原審卷一第102頁)、黃益信(他卷二第172、1 83頁、原審卷一第100頁)、陳步美(他卷二第203、211頁)、吳信芬(他卷二第214、228頁、原審卷一第105頁)、王培鈴(他卷二第232、241頁)、黃榮進(他卷二第244、263頁、原審卷一第189頁)、劉柏洲(他卷二第266、283頁、原審卷二第96頁)、陳士明(他卷二第286、326頁、原審卷一第192頁)、黃昆榮(他卷二第329、341頁、原審卷二第163頁)、陳美惠(他卷二第345、361頁)、王秋蒼(他卷二第365、377頁)、黃慧玉(他卷三第270、284頁、原審卷一第194頁)、賴郭素雲(原審卷二第164頁)、吳秀蘭(原審卷二第165頁)分別於調查站、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及證人即公司員工賴青宜(他卷三第11、31頁、原審卷一第65頁)、黃麗惠(他卷三第39、58頁、原審卷二第203頁)、簡淑娟(他卷三第62、72頁)、謝淑琴(他卷三第77 、87頁、原審卷二第14頁)、王俊偉(他卷三第121、138頁)、王李秋如(他卷三第142、149頁、偵查卷第29頁、原審卷二第17頁)、楊居霖(他卷三第153、161頁)、詹睿凱(他卷三第167、174頁)、蔡青容(他卷三第178、195頁、原審卷一第70頁)、李宥妤(原名李秀呅,他卷三第201、209頁、原審卷二第54頁)、黃玉珊(他卷三第214、224頁)、洪佩玲(他卷三第229、240頁、原審卷二第55頁)、洪耀林(他卷三第245、257頁、原審卷二第52頁)分別於調查站、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李洲聰提出之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尊榮會員契約1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9份(原審卷一第123頁、第126至154頁)、被害人吳秀蘭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0份(原審卷一第157至166頁)、被害人黃慧玉提出之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尊榮會員契約5份、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顧問聘書5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網路菁英會員入會合約5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8份、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原審卷二第116至129頁)、被害人黃慧佳提出之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尊榮會員契約1份、金沙投資理財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顧問聘書1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6份(原審卷二第130至133頁)、被害人黃慧玉、黃慧佳提出之投資專案匯款單據共58份(原審卷二第140至150頁)、被害人郭菊提出之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3份(原審卷二第188至192頁)、被害人賴郭素雲提出之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匯款單據2份(原審卷二第193 頁、他卷一第11頁)、被害人張卉蓁提出之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3份、46 8專案入會合約書2份(原審卷二第194至198頁)、被害人艾鳳芳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份、委任授權契約書2份、匯款憑據3份、中國信託臺中分行艾鳳芳帳戶存摺影本1份(他卷二第6至9、14至16頁)、被害人謝月英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86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份、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86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他卷二第29至31頁)、被害人徐莉穎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匯款憑據3份、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尊榮會員契約1份、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顧問聘書1份(他卷二第40至47頁)、被害人朱妙蘭提出之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尊榮會員契約1份、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顧問聘書1份、匯款憑據1份(他卷二第48至49、59頁)、被害人林碧吟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份、匯款憑據1份(他卷二第50至51頁)、被害人謝清香提出之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匯款憑據1份(他卷二第52至54頁)、被害人黃碧如提出之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匯款憑據1份(他卷二第55至56頁)、被害人張桂馨提出之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匯款憑據1份(他卷二第57 至58頁)、被害人許美春提出之匯款憑據1份(他卷二第69 頁)、被害人黃木來提出之匯款憑據9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2份、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0份、網路菁英專案合約1份(他卷二第82至104頁)、被害人鄧偉瀚(原名鄧偉誠)提出之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合作金庫沙鹿分行鄧偉瀚帳戶存摺影本1份(他卷二第121至127頁)、被害人黃益信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8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3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網路菁英會員入會合約2份、匯款憑據7份(他卷二第187至202頁)、被害人陳步美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網路菁英會員入會合約1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份(他卷二第208 至104頁)、被害人吳信芬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入會合約書4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他卷二第220至222頁)、被害人王培鈴提出之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3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他卷二第237至240 頁)、被害人黃榮進提出之匯款憑據6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3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1份、委任授權契約書1份、合作金庫中權分行黃榮進帳戶存摺影本1份(他卷二第253至262頁)、被害人劉柏洲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1份、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匯款憑據11份(他卷二第272 至282頁)、被害人陳士明提出之委任授權契約書1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匯款憑據1份、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份、臺中銀行和美分行陳士明帳戶存摺影本1份(他卷二第294至304頁)、被害人王林玉霞提出之委任授權契約書3份、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份、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4份、468專案入會合約書2份、匯款憑據5份、合作金庫和美分行王林玉霞帳戶存摺影本1份(他卷二第305至325頁)、被害人黃昆榮提出之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他卷二第339至340頁)、被害人陳美惠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2份、專案投資合作協議書1份、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顧問聘書3份、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理財俱樂部尊榮會員契約3份(他卷二第351至360頁)、被害人王秋蒼提出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4份(他卷二第373至376頁)、被害人曾莉雯提出之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1份、匯款單據1份、合作金庫永安分行曾莉雯帳戶存摺影本1份(他卷二第20至23頁)、被告合作金庫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1份、寶利發、金沙、惠饌及達觀等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他卷二第37、289至296頁、偵查卷第38至112頁)、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參照調查局移送卷第5至117頁)、會員投資金額一覽表1份(參照調查局移送卷第128至130頁)、支付固定紅利一覽表1份(參照調查局移送卷第131至133頁)、轉帳支出對象一覽表1份(參照調查局移送卷第134至135頁)、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帳戶之取款憑條及轉帳存款憑條395份(參照調查局移送卷第136至184頁)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被告對於前開各項投資專案之內容並不爭執,僅抗辯:「468會員專案」、「尊榮會員專案」及「網路菁英會員專案」,均是會籍終身制,投資期滿並不會退還本金給會員,亦不能領回本金,僅能委託公司代為轉售會員資格,轉售成功,公司扣除本金20﹪作為公司之管銷費用後,可以領回本金80﹪,合約書均有明確記載,公司員工對外招攬表示期滿可以領回部分本金是不正確的云云。惟下列證人證述如下:

⒈證人即會計賴青宜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投資期間為1年,每單位1萬元,期滿後可以領回8000元本金等語(原審卷一第66頁)。

⒉證人即投資人徐莉穎於原審證稱:就伊所知,468會員專案是可以領回本金的,契約書中雖未記載,然當初係楊居霖口述告知到期就會退還80﹪,所以伊也有告知伊所招攬之人本金可以領回,尊榮會員專案也是到期可領回本金80﹪,是一位小姐告知的,但其名字及職務已經忘記了,伊認為前開投資專案只要期滿就可以退回本金80﹪,不管公司是否轉售出去等語(原審卷一第94至98頁)。

⒊證人即投資人黃木來於原審證稱:當初招攬伊加入的人告訴伊468會員專案期滿可以領回80﹪本金,契約書內容記載與招攬之業務員口述情形不太一樣,口述都有提及投資期滿扣除20﹪,剩餘80﹪的本金可以領回,伊兒子黃益信向伊介紹專案內容時是說期間到就可以取回80﹪的本金,所以我的認知468會員專案到期之後就可以領回80﹪的本金等語(原審卷一第98至99頁)。另於調查站、原審證稱:股票代操專案,一年一期,每單位60萬元,每投資1萬元1個月可分2﹪紅利等語(見他卷二第80頁、原審卷一第99頁)。

⒋證人即投資人兼業務專員黃益信於原審證稱:公司人員表示468會員專案合約書是請律師擬的,律師說不能將期滿退回這個部分寫上去,一開始楊居霖有告訴伊期滿可以領回本金,後來幫伊等上課的人也都會這麼講,被告來幫伊等上過課,應該也是有講過,但不是很確定,被告或其他人有時候會說投資專案要轉售才可以退回本金,有時候就直接說期滿可以退回本金,就伊認知,468會員專案及網路菁英專案是期滿就可以退回本金,所以伊向招攬之會員也是轉達期滿可以退回部分本金等語(原審卷一第100至102頁)。

⒌證人即投資人李洲聰於原審證稱:尊榮會員專案期滿解約手續費扣兩成,可以領回80﹪本金,當初是楊陳碧真告知尊榮會員專案可以領回本金,468會員專案也是期滿可以領回80﹪本金,一樣扣除兩成手續費,被告確實有以執行總監身分在公司內說過尊榮會員專案及468會員專案可以領回本金之問題,且並未提及日後要承擔無法轉售之風險,當初他們只有告訴伊期滿可以退回部分本金,沒有提到須要轉售才能取回部分本金,就伊認知,是若在期滿前提前解約的話才須要轉售等語(原審卷一第102至104頁)。

⒍證人即投資人吳信芬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他們說期滿可以取回本金,就是直接取回,因為手續費一開始加入就扣掉2000元,該專案內容公司裡面很多人都會說,執行總監即被告也有說過,當時伊去公司聽說明會時,他們說468會員專案期滿可以領回本金80﹪,並沒有提到期滿要轉售成功才可以領回本金80﹪,是伊等半途提前解約才有這樣的限制,期滿公司就會退回80﹪本金等語(原審卷一第105至106頁)。

⒎證人即投資人黃榮進於原審證稱:伊所投資之468會員專案合約書雖沒有記載期滿可以領回80﹪本金,但是伊確定吳慧珍向伊招攬時有口頭告知期滿可以領回80﹪本金等語(原審卷一第189至190頁)。另於調查站、偵訊中證稱「股票代操專案」之契約內容,係伊將60萬元存入券商指定之銀行證券專戶,雙方約定達觀公司使用該60萬元進行股票買賣,達觀公司每月原固定匯款投資本金2﹪至伊帳戶,該專案伊均與吳慧珍接洽、簽約等語(他卷第245、264頁),復於原審證稱:他卷二第257頁所示委任授權契約書及所謂「股票代操專案」,吳慧珍向伊招攬時有口頭告知,期滿後投資款60萬元可退還伊,投資期間每月紅利2﹪等語

⒏證人即投資人陳士明於原審證稱:業務告知伊468會員專案及尊榮會員專案,期滿扣除本金20﹪手續費用後,可以領回80﹪本金等語(原審卷一第192頁)。

⒐證人即投資人黃慧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尊榮會員專案、網路菁英專案及468會員專案,期滿後,扣除20﹪手續費用、保管費用,可以領回80﹪本金等語(原審卷一第194至195頁)。

⒑證人即助理謝淑琴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股票代操專案,期滿均可領回本金,關於本金可以領回部分,是鄒勝告訴伊,並非被告告知等語(原審卷二第15頁反面)。

⒒證人即總監李宥妤(原名李秀呅)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尊榮會員專案期滿之後,扣除本金20﹪之手續費用,可以領回80﹪的本金,股票代操專案是期滿可以領回原來本金等語(原審卷二第54頁反面)。

⒓證人即助理洪佩玲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投資期滿後,扣除本金20﹪之手續費用後,可以領回80﹪的本金,網路菁英會員專案投資期滿後,扣除20﹪之保管費用,可以領回80﹪的本金等語(原審卷二第56、57頁)。

⒔證人即投資人許美春於原審證稱:向伊招攬的李宥妤(原名李秀呅)及吳麗玉都有告訴伊,468會員專案投資期滿,扣除本金20﹪手續費用後,可以領回80﹪本金,被告也在公司裡面公開解釋過,當時被告跟伊等說期滿轉賣可以拿回八成,若賣不成的話,公司吸收慢慢賣,當時伊是想說只要期滿,公司應該就會讓伊領回八成的本金,股票代操專案期滿也可領回本金,被告也是在公司內向伊解釋過股票代操專案並且提到期滿本金可以返還等語(原審卷二第96頁反面、第97頁正面)。

⒕證人即投資人賴郭素雲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投資期滿扣除本金20﹪手續費用後,可以領回80﹪的本金等語(原審卷二第164頁反面)。

⒖證人即投資人吳秀蘭於原審證稱:伊是透過王培鈴得知468會員專案投資期滿扣除本金20﹪手續費用後,可以領回80﹪本金等語(原審卷二第165頁反面)。

⒗證人即業務黃麗惠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投資期滿後,扣除本金20﹪之手續費用後,可以領回80﹪之本金,股票代操專案期滿亦可領回本金等語(原審卷二第203頁反面)。由上述證人證述可知,前開各項專案均可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並於期滿後可領回全部或部分本金,非若被告所稱不得領回本金。至於被告辯稱公司制度、契約內容與業務員招攬時對投資人說明不同,係業務人員誤認云云,惟上開證人中,亦有在公司內部聽聞被告及相關幹部解說投資專案內容,若各該投資專案期滿並不得領回本金,被告理當對投資人特別強調甚至於應要求招攬業務人員必須對投資人刻意說明,被告既未有此舉動,自難脫詞係屬招攬業務個人之行為,與公司無關,是其所辯,不合情理。至於,證人蔡青容於100年10月18日,在本院證稱:468會員專案、網路菁英會員專案、尊榮會員專案,公司規定會籍是終身制不能退款等語(本院卷第158頁背面),然查,證人蔡青容於99年4月27日,在原審證稱:「(知悉達觀公司有推出過哪些專案?)我不知道如何算,我實際上都是做出納工作」等語(原審卷一第72頁背面);98年4月7日在調查站陳稱:「〔問:(提示認股憑單、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書、惠饌公司468專案會員入會合約書、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會員專案會員入會合約書、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尊榮會員專案理財契約書各一份)經查達觀等公司曾以該等投資專案招攬會員入會,各投資專案實際內容為何?其中達觀投資理財俱樂部468會員入會專案入會合約為何有妳的用印?〕(經詳視作答)……其他的投資專案要問廖嘉祥和鄒先生才清楚……這些合約資料我都沒看過,詳細情形還要問廖嘉祥及鄒先生才清楚」等語(他卷三第181、182頁);同日(98年4月7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此段期間廖嘉祥提出尊榮會員專案、468方案,妳是否知情?)聽過,但業務部門的事我不清楚」等語(見他卷三第198頁),證人蔡青容對於98年4月7日在調查站、檢察官偵訊中作上開陳述,亦於本院作證時確認無誤(本院卷第167頁),顯然證人蔡青容在原審之前(包括調查站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對於上開專案內容,均陳述「不知情」,反觀其於本院作證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經較久,竟能明確證稱:468會員等專案,公司規定會籍是終身制不能退款等語,不僅與上開賴青宜等16名證人所述不符,並與證人蔡青容自己於原審(含原審)之前之陳述相互齟齬,則證人蔡青容在本院所為上開證述,顯屬迴護被告之詞,並非可取。

㈢、因此,各該專案內容應如下述:

⒈468會員專案:鄒勝先後以金沙公司、達觀公司及惠饌公司名義推出之「468會員專案」,其投資方式為每單位入會費1萬元,投資期間1年,每單位每月可領取468元紅利,總共可領12次,期滿扣除入會費20﹪即2,000元作為公司之管銷費用後,剩餘入會費8,000元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後,總計可以領得本金8,000元及紅利5,616元共13,616元。

⒉尊榮會員專案:鄒勝以金沙公司名義推出之「尊榮會員專案」,其投資方式為每單位入會費20萬元,投資期間18個月,每單位每月可領取1萬元紅利,總共可領18次,期滿扣除入會費20﹪即4萬元作為公司之管銷費用後,剩餘入會費16萬元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後,總計可以領得本金16萬元及紅利18萬元共34萬元。

⒊網路菁英會員專案:鄒勝以達觀公司名義推出之「網路菁英會員專案」,其投資方式為每單位入會費5萬元,投資期間1年,每單位每月可領取2,000元紅利,總共可領12次,期滿扣除入會費20﹪即1萬元作為公司之管銷費用後,剩餘入會費4萬元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後,總計可以領得本金4萬元及紅利24, 000元共64,000元。

⒋股票代操專案:鄒勝推出之「股票代操專案」其投資方式有二種,其一為每單位入會費60萬元,會員必須將個人之證券帳戶提供予鄒勝旗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作為買賣股票之用,投資期間1年,每單位每月可領取投資金額2﹪即12,000元之紅利,總共可領12次,期滿投資金額全數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可以領得本金60萬元及紅利144,000元共744,000元;其二為每單位入會費20萬元,會員必須將個人之證券帳戶提供予鄒勝旗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作為買賣股票之用,投資期間為6個月,每單位每月可領取4,400元之紅利,總共可領6次,期滿投資金額全數退還予會員,換言之,投資會員於投資期滿可以領得本金20萬元及紅利26,400元共226,400元。至起訴書認「每月每單位入會費領取投資金額3﹪紅利」部分,與上開委任授權契約書及證人黃木來、黃榮進所證「2﹪紅利」不符,應以上開證據得以證明之「每月每單位可領取投資金額『2﹪紅利』」為準,併此敘明。觀諸各項投資專案之內容可知,鄒勝成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之金沙、達觀及惠饌等公司,係以收受投資使投資人加入成為會員之名義,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以視為收受存款論。又金沙、達觀及惠饌等公司其營業項目並不包括收受存款之業務,亦非銀行業乙節,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8月29日經中三字第10034807300號函與所附惠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8月30日經中三字第10034807290號、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8月30日經中三字第10034807280 號函與所附金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0年8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72278100號函與所附寶利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05至123頁),是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金沙等公司本身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此,鄒勝成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之金沙、達觀及惠饌等公司違法收受投資,自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

㈣、前開各項投資專案係由鄒勝設計或被告設計:

⒈證人即會計賴青宜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網路菁英會員專案等均是由老闆鄒勝設計的,合約書文字內容誰設計的,伊不知道,因為洪耀林來臺中時,跟伊等說是老闆鄒勝設計的,鄒勝也會來臺中開會,講完內容,就會有報表提出來公布在公司公佈欄上,伊也有聽到鄒勝親口說投資專案都是他設計的等語(原審卷一第68頁反面、第69頁正面)。

⒉證人即協理洪耀林於原審證稱:伊認為尊榮會員專案及股票代操專案應該是被告設計的,因為當時被告他們從濤京共管會過來時,轉任達觀公司的員工,共管會的制度與達觀公司的制度蠻類似,也是相同經營模式,所以伊才會認為是被告設計的,鄒勝親口告訴伊說「臺中民情不適合作投顧,所以想要像被告以前濤京公司經營模式」,之後,公司就轉換模式了,伊在偵查中提過「因為鄒勝跟廖嘉祥表示有把握1年可以獲利多少,交給廖嘉祥設計,設計專案吸收資金,後來廖嘉祥設計出來,與鄒勝討論後,說此與之前濤京的制度的區別,就交給大家招募會員,這是我第二次去時聽到他們當場講的」,這段話是實在的,當時在開會中,鄒勝閒聊時提到,對公司幹部說他認為1年就可以獲利,但是制度要如何設計,伊當時確實有聽到這一段話等語(原審卷二第52 頁反面、第53頁正面、反面)。

⒊證人即總監李宥妤(原名李秀呅)於原審證稱:468會員專案、尊榮會員專案及網路菁英會員專案都是被告在公司辦公室內宣布的,並說有與鄒勝討論過,所以伊認為是被告設計的,但是被告沒有親口說是他設計的,伊當時看到這些投資專案期滿可以領回本金時,有覺得這些投資專案與濤京的制度很像,但是伊剛去達觀公司時,達觀公司是作股票代操的,後來被告來才作專案集資的等語(原審卷二第54頁反面、第55頁正面)。

⒋證人即助理洪佩玲於原審證稱:伊記得好像是老闆鄒勝要求總監即被告要有新產品,後來是誰設計的,伊不知道,因為每次公司有新產品,都是老闆先有想法的,因為老闆鄒勝不會面對伊等公開解釋專案內容,他都會先跟執行總監即被告講,再由執行總監即被告與伊等解釋等語(原審卷二第56頁反面)。

⒌證人即總監楊居霖於偵查中證稱:當寶利發公司轉成達觀公司時,被告就不贊成作股票諮詢,剛開始是股票代操,這是鄒勝時期就有的,剛開始是20萬元,後來鄒勝嫌股票買的餘額會太多,若是60萬元可以多買好幾張,可以減低閒置資金的比例,後來被告管理時,就是尊榮會員專案,再來是網路菁英會員專案,後來是468會員專案,伊相信專案是被告設計的,因被告負責公司營運,知道股票代操及認購紅包股是鄒勝提出的,但尊榮會員及468會員專案是被告提出的,因他有這方面的經驗,他在匯智及濤京都擔任很高職務等語(他卷三第162、163頁)。

⒍「468會員專案」、「網路菁英會員專案」、「尊榮會員專案」及「股票代操專案」吸收資金之操作模式,與被告之前參與(即擔任濤京網公司總監)濤京公司運作模式雷同乙事,並有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9至88頁)。由上可知,「468會員專案」、「網路菁英會員專案」、「尊榮會員專案」及「股票代操專案」吸收資金之操作模式,既然與被告先前之濤京公司運作模式雷同,而鄒勝先前在臺北係單純炒作股票、期貨為主,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㈡字第114號確定刑事判刑確定,有該判決在卷能佐(本院卷第90至96頁)。可見前開各項投資專案縱非被告一人設計,亦係被告提出構想予鄒勝確認可行後而推出,因此,被告與鄒勝應屬共同設計前開各項投資專案之人,被告辯稱非其設計云云,尚與現有事證不相符合。

㈤、再者,依據被告於原審供稱:鄒勝旗下除伊掛名總監外,其餘還有四個總監,分別為洪耀林、楊居霖、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郭麗玲等語(原審卷二第207頁反面),且查:

⒈證人即會計賴青宜於原審證稱:在達觀公司任職,係由被告面試,負責之工作包括聽從臺北張姐之指示匯款予達觀會員,因為被告要伊聽從臺北張姐之指示,且張姐為臺北之會計,被告係擔任總監職務,被告會請伊打打報表、做做收傳真等雜事,另外臺北總公司協理洪耀林、會計張姐等也會指揮伊匯款予達觀會員及寄發合約等資料予總公司等語(原審卷一第65至68頁)。

⒉證人即出納蔡青容於原審證稱:伊係擔任濤京自救會之出納,後來因鄒勝信任伊,就請伊擔任達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伊知道468會員、網路菁英會員等專案,因為鄒勝或洪耀林來開會時,會公布這些專案,伊大部分是洪耀林跟伊說的,被告是臺中地區主管,負責臺中地區行政工作,並且向鄒勝報告,公司都是鄒勝在指揮,因為包括洪耀林來傳達鄒勝的意思,被告才有所行動,每月薪資是被告決定給的,但錢是臺北總公司匯給伊的等語(原審卷一第70至72頁)。

⒊證人即投資人兼業務專員黃益信於原審證稱:鄒勝是達觀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是中部地區負責人,被告平日都是待在負責人辦公室裡面,伊不知道被告作何工作,但是達觀公司在宣布投資方案時,臺中地區都是由被告宣布的等語(原審卷一第100至101頁)。

⒋證人即投資人吳信芬於原審證稱:公司裡面很多人都會說468會員專案之內容,執行總監即被告也有說過,李秀呅也有說過等語(原審卷一第105頁)。

⒌證人即投資人陳士明於原審證稱:被告是達觀公司高層職員,大家都叫他總監,伊有在公司內聽被告解釋過伊所投資之尊榮會員、468會員及股票代操等專案之內容,因為伊去公司時,被告剛好也在,所以就順便跟伊介紹專案內容等語(原審卷一第193頁)。

⒍證人即投資人黃慧玉於原審證稱:97年7月31日要投資最後一筆款項,當時李月蓉還有幫伊將電話轉給被告,被告告訴伊說投資沒有問題,所以伊才會再投資最後一筆,且金額很大,因為97年7月5日開始就領不到錢,當時伊就已經不相信李月蓉,是因為被告又跟伊說才會再投資等語(原審卷一第195頁反面)。

⒎證人即助理謝淑琴於原審證稱:被告是總監,臺中地區都是被告負責等語(原審卷二第16頁)。

⒏證人即經理王李秋如於原審證稱:據伊所知,楊居霖、洪耀林也是公司總監等語(原審卷二第18頁反面)。

⒐證人即協理洪耀林於原審證稱:被告在達觀公司內有對高階主管解釋股票代操專案及尊榮會員專案,伊在偵查中提過「因為鄒勝跟廖嘉祥表示有把握1年可以獲利多少,交給廖嘉祥設計,設計專案吸收資金,後來廖嘉祥設計出來,與鄒勝討論後,說此與之前濤京的制度的區別,就交給大家招募會員,這是我第二次去時聽到他們當場講的」,這段話是實在的,當時在開會中,鄒勝閒聊時提到,對公司幹部說他認為1 年就可以獲利,但是制度要如何設計,伊當時確實有聽到這一段話等語(原審卷二第53頁正面、反面)。

⒑證人即總監李宥妤(原名李秀呅)於原審證稱:伊由襄理職務升任為總監後,當時公司內還有郭麗玲、洪耀林、楊凱文也是總監,被告應該是執行總監,所以他比伊等高階等語(原審卷二第54頁)。

⒒證人即助理洪佩玲於原審證稱:被告在達觀公司內係擔任執行總監職務,臺中就只有一個執行總監,但是總監有好幾個,鄒勝不在時,臺中的業務都是執行總監即被告在處理等語(原審卷二第56、57頁)。

⒓證人即投資人吳秀蘭於原審證稱:在公司無法發放紅利時,伊去問王培鈴,王培鈴沒有給伊滿意答案,伊就去公司找負責的人,只看到被告在公司,被告說負責人在海外,可是當時伊認為被告在公司是重要的人物,因為伊等拿的認股憑證上面有蓋他的印章等語(原審卷二第166頁)。

⒔證人即總監楊居霖於偵查中證稱:財務部門係受被告指揮,鄒勝不常在臺中,不會直接管理財務部門,是由臺北的財務部門會聯繫臺中的財務部門去管理,所以有時臺北財務部分權限高過被告,被告會告訴伊等匯款帳戶,他不定期會更換帳戶,帳戶更換後,就會公告在佈告欄,帳號會以一張紙條寫且保管在洪佩玲處,以利客戶在簽約後將錢匯入等語(他卷三第161頁)。由上開證人證詞可知,被告係臺中地區之執行總監,鄒勝不在時,被告即為最高決策者,而洪耀林、李秀呅、楊居霖、郭麗玲等其餘四位總監,其職務與被告相當,在鄒勝公司旗下位居高位,亦有相當程度之決策權限,參與程度較深,非若低階之公司會計、行政助理、業務等人員,對於公司業務政策無表示意見之機會,因此,被告與其餘四位總監洪耀林、李秀呅、楊居霖、郭麗玲等人間就鄒勝所成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寶利發、金沙、達觀、惠饌等公司從事前開違法吸金之犯行,應有所認知,是認渠等與鄒勝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予共同正犯論處。

三、詐欺取財部分:

㈠、鄒勝及被告在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寶利發、金沙、達觀、惠饌等公司內部,以推出「股票認購專案」為由,由被告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謝月英等投資人宣稱店頭市場堃昶公司之股票未來會大漲,可以委託金沙、達觀、惠饌等公司以優惠價格認購,日後可以售出獲利,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依照指示將認購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取得認股憑單等情,有如下⒈至⒎所示證據可資證明:

⒈證人即投資人謝月英於原審證稱:「提示起訴書第22頁,上面所載是屬於哪些專案?)……96年7月20日堃昶股票認購專案、97年3月27日堃昶股票認購專案、97年7 月21日股票認購專案。(有無實際堃昶的股票?)沒有。我只有認股憑證,上面記載50張金額125萬元」等語(原審卷第161至162頁)。

⒉證人即投資人許美春於原審證稱:「(你參加過達觀公司哪幾個方案?)我參與1個股票認購專案50張共120萬元,錢匯給鄒勝後,一直沒有給我股票,那時他是跟我說要買堃昶的股票。我也有參加股票代操專案共60萬元……97年6月26日應該是股票認購專案的,97年7月25日這筆我也忘記了……(當時購買幾張?價格為何?)50張,一股24元,總價120萬元,但是周台生一直沒有給我股票。當時他答應匯款幾天後會交給我股票,之後人就不見了……(120萬元匯入的帳戶誰指定的?)是被告寫黃麗惠的帳號給我的,被告也知道我購買堃昶股票的事情,但我至今都沒拿到昶的股票,也不知道找何人處理……60萬該筆鄒勝也是說要買堃昶股票」等語(原審卷第96頁背面至98頁背面),被告於原審亦供稱:許春美在97年3月26日、97年7月25日投資者,應係股票認購專案等語(本院卷第98頁)。

⒊證人即投資人黃木來於原審證稱:「(同上起訴書所載,73萬5000元、21萬元、150萬元這三筆匯給王俊偉的金額是否為468專案而匯入的?)我不認識王俊偉這個人,我另外還有投資1個18個月的專案,用我們名下帳戶買賣股票,每個月我們可以收取百分之2的利息,73.5萬元、21萬元、150萬元都是股票代操專案。(股票代操專案內容為何?)投資期間是18個月,用我們名下戶頭買賣股票,剛開始要匯一點錢當保證金,他們每月會給我們投資金額百分之2作紅利,股票賺錢歸他們。」等語(原審卷一第98頁背面)。證人即黃木來之子黃益信於原審證稱:「我父親黃木來加入73萬5仟元是股票認購專案的,21萬元也是股票認購專案,150萬元應該也是股票認購專案」等語(原審卷一第100頁背面至101頁)。

⒋)證人即投資人黃益信於原審證稱:「你在調查站中提到你最初加入網路菁英專案,是否屬實?)……我的部分第一筆15萬元是網路菁英專案……97年6月6日那是股票認購專案」等語(原審卷一第100頁背面至101頁)。

⒌證人即投資人吳秀蘭於原審證稱:「(購買堃昶股票幾張?)有兩次,一次16張(按:16張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詳後說明),一次50張,一股25元,股金我都匯出去,都是王培鈴告訴我匯款指定帳戶。(有無取得堃昶公司股票?)沒有……(股票認購兩筆匯款帳戶是否同一?)也不一樣,其中一筆先匯到王培鈴個人帳戶,再幫我處理,所以認股憑證,其中1張帳面上是王培鈴名義」等語(原審卷二第165頁背面至167頁),復有證人吳秀蘭具狀提出之以王培鈴名義認股堃昶公司股票50張之認股憑單1紙在卷(原審卷卷一第156頁)。

⒍證人即投資人黃慧玉於原審證稱:「(你在調查局證述,除了參與上開專案外,還有向投資公司購買堃昶股票是否屬實?何時購買?)屬實。我有認股憑單,我買了46張,共102萬元,一股20餘元。(用誰的名義?)用黃昆榮的名義,【實際上是我母親出的錢。】(股票有無拿到?)他說要給,但目前都沒有給……認股憑單是我母親出的錢,名義人是李月蓉的先生黃昆榮」等語(原審卷一第194頁背面至195頁背面)。並有記載黃昆榮名義認購堃昶公司股票46張之認股憑單1紙在卷可證(原審卷卷二第134頁)。

⒎此外,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之被害人即投資人李洲聰於原審證稱:被告打電話給伊,說鄒勝要釋放200張堃昶公司的股票,伊一個人吃不下,所以要分一半的股票給我,一股18元,總共180萬元,被告只有交給伊股條、切結書,伊實際上沒有拿到股票等語(原審卷一第103頁);證人即總監李宥妤(原名李秀呅)於調查站中陳稱:股票認購專案係被告表示鄒勝擁有堃昶公司數萬張股票,鄒勝已經和堃昶公司大股東協議共同拉抬該公司股票,會員可以每股25元價格向鄒勝購買堃昶公司股票,待大漲後即可獲得鉅額利潤,當初伊認購75萬元股票,股款分別匯到被告(50萬元)和洪佩玲(25萬元)的帳戶,事後伊有拿到一張該集團自製的認股憑單,實際上並未拿到該公司股票等語(他卷三第204頁)。可見,被告與共犯鄒勝在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寶利發、金沙、達觀、惠饌等公司內部,以推出「股票認購專案」為由,由被告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謝月英等投資人宣稱店頭市場堃昶公司之股票未來會大漲,可以委託金沙、達觀、惠饌等公司以優惠價格認購,日後可以售出獲利,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依照指示將認購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取得認股憑單等情,並非子虛。

⒏至於,證人蔡青容於本院雖證稱:認購股票係洪耀林來臺中宣告此項專案云云。然查,證人蔡青容於本院亦證稱:原審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其等投資過程伊只負責投資款項匯回台北,至於其等被招攬投資過程,伊並不全程參與(本院卷第160頁背面至161頁背面),參照上開被害人謝月英、許美春、黃木來、黃益信、吳秀蘭、黃慧玉之證詞,其等均未提及與蔡青容接洽過程,是證人蔡青容縱有見聞洪耀林講述股票認購專案乙事,然不能證明證人謝月英等被害人係專受洪耀林說服,而投資加入「股票認購專案」,則證人蔡青容在本院之證詞,亦難執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股票認購專案是每逢過年期間,鄒勝會推出認購股票專案,主要對象是公司員工,但是公司員工都會找親友來認購,我到職之後,就只有認購堃昶公司的股票,堃昶公司當時已經是上櫃公司,現在仍存續中,鄒勝告訴我們說他是堃昶公司的大股東,我自己也有認購堃昶公司100張股票。我們認購時,一股是25元,後來也曾經漲到26、27元,現在也還有10幾元左右,我最後一次看的是12元」等語(原審卷一第33頁反面)。被告既然供稱鄒勝推出之股票認購專案主要係提供予公司員工認購,公司員工另外找來親友認購,何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會向被告認購堃昶公司股票?又渠等並非被告或公司員工之親友,為何可以認購堃昶公司股票?顯見該股票認購專案之招攬對象並非被告所稱之公司員工或其親友,而係不特定之投資大眾。

㈢、再者,經原審向經濟部調閱堃昶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案卷,核閱結果,確認堃昶公司係經合法登記、上市(櫃)之公司無訛。然如附表三所示之謝月英、許美春、黃木來、黃益信、吳秀蘭、黃慧玉之母親等投資人於認購堃昶公司之股票後,僅取得認股憑證,迄今未實際取得堃昶公司股票,且該認股憑證本身均係以鄒勝旗下之達觀公司名義開具,並非由堃昶公司名義出具,以致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並無法持以對堃昶公司要求核發股票或行使任何股東權利,可見被告與鄒勝在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招攬認購堃昶公司時,即無法確保投資人可以如實取得堃昶公司之股票。因此,被告與鄒勝顯然係以宣稱店頭市場堃昶公司之股票未來會大漲,可以委託金沙、達觀、惠饌等公司以優惠價格認購,日後可以售出獲利為幌子,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將認購款項匯入渠等指定之帳戶,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是被告與鄒勝就認購堃昶公司部分之犯行,顯然與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渠等二人就此詐欺犯行間,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已成立違法吸金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所辯無犯罪故意,顯與現有事證不符,要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與鄒勝、洪耀林、楊居霖、李秀呅、郭麗玲等人以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金沙、達觀、惠饌等三家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的行為,依據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 條之1之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論處。又被告與鄒勝以未來堃昶公司股票將會大漲,會員可委託渠等指定之達觀公司認購股票,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本案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之金沙公司、達觀公司、惠饌公司先後違法收受存款之金額,僅有7,309萬元,起訴書依照鄒勝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之所有款項,加總計算吸金數額為437,558,726元,然依據起訴書所列載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自述實際投資金額,加總計算結果僅有75,231,412元,並未達到上億元之門檻,因此,起訴書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論處,已有未洽。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營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適用之可能。至於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從而,非銀行如僅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仍應成立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前段之罪,但無依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此乃該罪犯罪性質之使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 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違反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僅應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罪,而無依同條第1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③(按:③表示第三筆,以此類推)、15之⑤⑥⑨⑪、22之②③⑥所示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二之一部分),檢察官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檢察官認2罪間為想像競合關係,且違反銀行法部分,與起訴書附表所示其他各犯行為集合犯關係),然除經證人鄧偉翰、李洲聰、陳士明指證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稽佐,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但此部分與上開違反銀行法有罪部分,檢察官認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上開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③、15之⑤⑥⑨⑪、22之②③⑥所示部分,【原審漏未判決】,但此部分檢察官既然認為與上開違反銀行法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違反銀行法有罪部分復經被告提起上訴,即應為上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又,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29、30、31、32、33 所示部分,雖未在檢察官起訴書附表所示範圍內,但此部分被告違反銀行法犯行,與其他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銀行法有罪犯行之間,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一併審理,均併此敘明。

㈣、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之④(按:④表示第四筆,以此類推)、4、6之②、8、9、10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三之一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有起訴書附表可資比對,而本件被告與鄒勝所為已起訴各次詐欺取財犯行,應屬分論併罰(詳後敘述),則上開未經檢察官起訴詐欺取財罪部分,即非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不得審理。原審率予裁判,有【訴外裁判】情形。又「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定有明文。原審不察,竟就上開本判決附表三之一部分,一併加以審判,並予論罪科刑,自屬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被告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本判決附表三之一部分予以撤銷。因此部分本不屬於原審應行審判之範圍,經撤銷後,本院毋庸更為任何判決,亦不必發回更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至於,起訴書認被告前開違法吸金、詐欺取財之犯行,同時涉犯違反銀行法及詐欺取財等罪嫌,二者間並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惟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獲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參照)。又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而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起訴書事實欄內,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皆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倘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審判,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倘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審判,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97年度台上字第43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廖嘉祥……與鄒勝【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雖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並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仍自96年2月間某日起,先後設立寶利發……金沙……達觀……惠饌……並由廖嘉祥負責臺中地區吸收資金業務之執行,陸續推出『尊榮會員專案』、『股票認購專案』、『股票代操專案』及『網路菁英會員專案』等專案,對外非法吸金,以召集會員保證獲利方式,吸引大眾投資,使社會大眾陷於錯誤,而投資該公司成為會員,【並趁機詐取投資人投資款項】……」(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段本文),是以,起訴書顯以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各項專案,均同時涉犯上開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及刑法詐欺取財罪。然而,本件鄒勝所成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金沙、達觀、惠饌等公司,自96年2月間起至97年7月因股票操作失利無法繼續發放紅利止,在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收受存款後,亦即公司倒閉前,均有按期支付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紅利予各該投資人,由此可知,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加入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成為會員之動機,係導因於公司高額優渥且快速回本之紅利制度而來,經過投資人之審慎評估後,始交付投資款項,並非經由被告等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所致,是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願意加入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公司成為會員,並非因誤認而陷於錯誤,自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是就附表二所示犯行,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詐欺罪部分,被告犯罪不能證明,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因檢察官認該無罪部分,與附表二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必須以前揭和平之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僅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該款項即屬於贓物,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範圍,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兩者規範之行為不同,應予分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鄒勝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推銷認購堃昶公司之股票,然投資人實際所取得之認股憑單,均係以金沙公司、達觀公司或惠饌公司名義出具,並未經過堃昶公司之認可,而投資人在交付認購股票之投資款項後,被告與鄒勝亦未實際交付堃昶公司之股票或堃昶公司出具之認股憑證,可見被告與鄒勝純粹係以認購堃昶公司股票為由,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之財物,且因被告與鄒勝就此認購股票部分並未承諾給付任何利息或紅利,顯然與銀行法之規定不相符合,自應僅構成刑法詐欺取財之犯行。是就附表三所示檢察官起訴違反銀行法之罪部分,其犯罪不能證明,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因檢察官認該無罪部分,與附表三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㈦、被告、洪耀林、楊居霖、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郭麗玲雖非金沙、達觀、惠饌等三家公司行為負責人,但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鄒勝,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鄒勝成立共同正犯,且因被告涉案情節甚深,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與鄒勝間就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間,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㈧、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鄒勝、洪耀林、楊居霖、李宥妤(原名李秀呅)、郭麗玲等人自96年2月間起至97年7月間因股票操作失利無法繼續發放紅利止,先後多次為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屬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

㈨、而被告與鄒勝就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害人謝月英、許美春、黃木來先後遭詐騙3次、4次、3次,渠等歷次遭詐騙之時間均不相同,且間隔時間均有數月之遙,顯均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之;其餘被害人黃益信、吳秀蘭、黃慧玉之母分別遭詐騙1次,合計被告與鄒勝先後以認購股票專案為幌子,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共詐騙13次。被告所犯1次違反銀行法與13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其犯意各別,時空互異,法益亦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㈠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並非金沙等公司之法人行為負責人,其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鄒勝,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鄒勝成立共同正犯,前已論及,原審疏未適用此項規定,致且其主文同未正確記載,均有未洽。

⒉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③、15之⑤⑥⑨⑪、22之②③⑥所示部分,【原審漏未判決】;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之、4、6之②、8、9、10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三之一部分),原審有【訴外裁判】情形,前均已敘及,分別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⒊如附表二所示犯行,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詐欺罪部分,原審疏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就附表三所示檢察官起訴違反銀行法之罪部分,原審疏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前均已說明,於法均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仍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全部撤銷,且除本判決附表三之一部分(即此部分僅撤銷,不改判)外,其餘部分均予以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93年6、7月間,因任職於濤京網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監職務,遭以違反銀行法之規定,從事違法吸金之犯行,經原審法院於98年5月14日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86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復經本院於99年6月9日以98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復於95年11、12月間起,受僱於鄒勝旗下,再度從事相同類型之違法吸金業務,顯然被告未因前案之偵審受到教訓,又鄒勝所成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准許,藉發放優渥之紅利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違法收受存款,金額高達7,309萬元,而被告與鄒勝另以日後獲利豐厚為由,向不特定多數人推銷堃昶公司之股票,致使投資人誤信有利可圖,而先後交付財物以購買被告及鄒勝旗下員工以達觀公司名義出具之認股憑證,其行誠值非難,且本件受害之投資人甚多,造成國家金融管理之危害、社會交易秩序之紊亂,以及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而被告於犯罪後,猶否認犯行,迄未積極提出解決方案與投資人達成協議,降低投資人之財產損失,考量被告擔任鄒勝所成立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旗下所屬公司之臺中地區執行總監職務,位高權重,涉入程度甚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㈢、至於,①扣案之存摺15本(扣押物編號1-21,分別為呂曉弟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1本、洪耀林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台幣帳戶存款存摺5本、賴貴瑛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台幣帳戶存款存摺2本、賴貴瑛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7本),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主要係證券投資款項,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②扣案之客戶資料1冊(扣押物編號1-10),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③扣案之教育訓練資料2張(扣押物編號1-17),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④扣案之存摺影本6張(扣押物編號1-26),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為蔡尚志、簡卓翔、吳承偉、楊鎮中等人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證券戶存摺封面影本、簡卓翔中國信託銀行大安分行台幣證券戶存摺封面影本,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⑤扣案之客戶持股獲益資料㈠、㈡各1冊(扣押物編號1-14、1-15),均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⑥扣案之匯款單1冊(扣押物編號1-16),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⑦扣案之雜記4張(扣押物編號1- 18),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⑧扣案之客戶會員資料1冊(扣押物編號1-10),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⑨扣案之存摺11本(扣押物編號1-23),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為寶利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信義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存摺1本、壹零壹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存摺9本、龍昇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1本,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⑩扣案之采陞通訊錄1張(扣押物編號1-19),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⑪扣案之鄒勝復華銀行世貿收付處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本即雜記1張(扣押物編號1-24),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⑫扣案之鄒官羽名片3張(扣押物編號1-20),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⑬扣案之存摺7本(扣押物編號1-22),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為壹零壹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鄒易廷、蔡尚志(2本)、簡卓翔、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本)等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存摺,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⑭扣案之存摺5本(扣押物編號1-25),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為何姵瑤(3本)、鄒春香、呂曉弟等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戶)帳戶存摺,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⑮扣案之光碟片9片及磁碟片2片(扣押物編號1-27),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⑯扣案之鄒春香電話本1本(扣押物編號1-28),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⑰扣案之會計雜記1冊(扣押物編號1-13),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⑱扣案之簡淑娟投資試算表1張(扣押物編號9-2),係屬簡淑娟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⑲扣案之黃麗惠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存款憑條1張及記載匯款至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中清分行帳戶之紙條2張(扣押物編號9-3),係屬黃麗惠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⑳扣案之黃麗惠薪資單(97年6、7月)2張(扣押物編號9-4),係屬黃麗惠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㉑扣案之匯款單1冊(扣押物編號9-5),係屬簡淑娟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㉒扣案之被告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戶)存摺封面影本、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一般戶)存摺封面影本、埔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合作金庫西屯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各1張(扣押物編號3-7),係屬廖嘉祥所申請開立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㉓扣案之公司經營狀況資料1份(扣押物編號3-4),係屬被告所有之物,內容係記載被告自述於95年11 月進入寶利發公司任職,96年3月使用金沙公司執照,成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96年9月6日寶利發公司解散,改用達觀公司執照,97年3月購買惠饌公司,成立四季人文會館,以及公司組織架構、各項投資專案內容等,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㉔扣案之資料1份(扣押物編號3-3),係屬被告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㉕扣案之濤京債權人債權共管委員會債權取回明細1冊(扣押物編號3-2),係屬被告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㉖扣案之壹零壹公司暨後續成立公司投資人代表會議1份(扣押物編號3-1),係屬被告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㉗扣案之金沙投資理財俱樂部網路菁英會員入會合約3份(扣押物編號9-1),係屬簡淑娟所有之物,內容分別為王玉婷、徐宜君、陳貞如入會之合約;㉘扣案之存摺9本(扣押物編號3-6),係屬被告所有之物,內容為被告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聯邦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戶)存摺、大信綜合證券證券存摺、寶來豐原證券存摺、台育西屯證券存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活期活儲存款存摺、彰化銀行北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戶)存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各1本、廖淑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存摺1本,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㉙扣案之光碟3片(扣押物編號3-5),係屬被告所有之物,內容為95年12月30日債權大會及被告個人電腦資料,均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㉚扣案之94年度會員資料1冊(扣押物編號1-1)、95年度會員資料㈠、㈡各1冊(扣押物編號1-2、1-3)、9 6年度會員資料㈠、㈡、㈢各1冊(扣押物編號1-4、1-5、1- 6)、97年度會員資料1冊(扣押物編號1-7)、98年度會員資料1冊(扣押物編號1-8),均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鄒官羽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㉛扣案之營運資料1冊(扣押物編號1-9),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鄒官羽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㉜扣案之投資契約書1冊(扣押物編號1-11),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鄒官羽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㉝扣案之電腦主機1部(扣押物編號1-29),係屬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鄒官羽所有之物,內容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自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條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得上訴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
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編號│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
├──┼────┼─────────┼────────┤
│  1 │廖嘉祥  │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0000000000000   │
├──┼────┼─────────┼────────┤
│  2 │廖嘉祥  │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   │
├──┼────┼─────────┼────────┤
│  3 │李秀呅  │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  4 │蔡青容  │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0000000000000   │
├──┼────┼─────────┼────────┤
│  5 │王中原  │國泰世華世貿分行  │000000000000    │
├──┼────┼─────────┼────────┤
│  6 │洪佩玲  │國泰世華國光分行  │000000000000    │
├──┼────┼─────────┼────────┤
│  7 │詹睿凱  │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   │
├──┼────┼─────────┼────────┤
│  8 │王俊偉  │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0000000000000   │
│    │        │行                │                │
└──┴────┴─────────┴────────┘
附表二:
┌──┬────┬────┬─────┬──────┬─────────────┬──────┐
│編號│參與投資│投資之專│投資款之匯│投資金額    │投資款指定之匯款帳戶      │備        註│
│    │之被害人│案名稱  │款時間    │(新臺幣)  ├───┬─────────┤            │
│    │        │        │          │            │戶名  │金融機構          │            │
├──┼────┼────┼─────┼──────┼───┼─────────┼──────┤
│ 1  │艾鳳芳  │468會員 │97.03.31  │4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艾鳳芳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大里分行於│
│    │        ├────┼─────┼──────┼───┼─────────┤97年5月2日收│
│    │        │股票代操│97.04.17  │30萬元      │艾鳳芳│中國信託台中分行  │到由廖嘉祥合│
│    │        │專案    │          │            │      │                  │作金庫西屯分│
│    │        ├────┼─────┼──────┼───┼─────────┤行帳戶存入之│
│    │        │468會員 │97.05.14  │3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468會員專 │
│    │        │專案    │          │            │      │                  │案」紅利1,87│
│    │        ├────┼─────┼──────┼───┼─────────┤2元。       │
│    │        │股票代操│97.05.19  │30萬元      │艾鳳芳│中國信託台中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5.27  │1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16  │3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31  │3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2  │謝月英  │尊榮會員│96.05.30  │4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謝月英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豐原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2│
│    │        │468會員 │96.10.25  │3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8日、5月2日 │
│    │        │專案    │          │            │      │                  │、5月5日、5 │
│    │        ├────┼─────┼──────┼───┼─────────┤月9日收到由 │
│    │        │468會員 │96.10.26  │2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廖嘉祥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西屯分行帳│
│    │        ├────┼─────┼──────┼───┼─────────┤戶存入之紅利│
│    │        │468會員 │96.11.12  │1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共137,163元 │
│    │        │專案    │          │            │      │                  │。謝月英之夫│
│    │        ├────┼─────┼──────┼───┼─────────┤徐義弘合作金│
│    │        │468會員 │96.11.30  │5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庫豐原分行帳│
│    │        │專案    │          │            │      │                  │戶於97年5月2│
│    │        ├────┼─────┼──────┼───┼─────────┤日、5月5日收│
│    │        │468會員 │96.12.19  │84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到由廖嘉祥合│
│    │        │專案    │          │            │      │行                │作金庫西屯分│
│    │        ├────┼─────┼──────┼───┼─────────┤行帳戶存入之│
│    │        │468會員 │96.12.20  │6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紅利共70,200│
│    │        │專案    │          │            │      │行                │元。        │
│    │        ├────┼─────┼──────┼───┼─────────┤            │
│    │        │468會員 │97.01.03  │1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3.26  │2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18  │5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30  │3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25  │2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29  │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3  │徐莉穎  │尊榮會員│96.03.22  │20萬元      │洪佩玲│國泰世華國光分行  │邱丁乙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屏東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2│
│    │        │468會員 │96.10.26  │10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2日、4月24日│
│    │        │專案    │          │            │      │(註:係以邱丁乙名 │、4月28日收 │
│    │        │        │          │            │      │義存入帳戶)       │到由廖嘉祥合│
├──┼────┼────┼─────┼──────┼───┼─────────┤作金庫西屯分│
│ 4  │邱丁乙  │尊榮會員│96.06.21  │20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行帳戶存入之│
│    │        │專案    │          │            │      │行                │「尊榮會員專│
│    │        ├────┼─────┼──────┼───┼─────────┤案」及「468 │
│    │        │468會員 │96.10.23  │2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會員專案」紅│
│    │        │專案    │          │            │      │                  │利共66,160元│
├──┼────┼────┼─────┼──────┼───┼─────────┤。          │
│ 5  │林碧吟  │尊榮會員│96.04.13  │20萬元      │洪佩玲│國泰世華國光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0.23  │6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6  │陳敏男  │尊榮會員│96.05.31  │2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7  │朱妙蘭  │尊榮會員│96.06.27  │4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8  │黃碧如  │468會員 │97.05.16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21  │6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9  │陳彥融  │468會員 │97.05.20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10  │謝清香  │468會員 │97.07.07  │4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11  │張桂馨  │468會員 │97.07.16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12  │許美春  │468會員 │96.06.12  │2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許美春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永安分行帳│
│    │        ├────┼─────┼──────┼───┼─────────┤戶於97年5月2│
│    │        │468會員 │96.07.06  │8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日、5月7日收│
│    │        │專案    │          │            │      │                  │到由廖嘉祥合│
│    │        ├────┼─────┼──────┼───┼─────────┤作金庫西屯分│
│    │        │468會員 │96.11.30  │5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行帳戶存入之│
│    │        │專案    │          │            │      │                  │「468會員專 │
│    │        ├────┼─────┼──────┼───┼─────────┤案」紅利共96│
│    │        │468會員 │96.11.30  │7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160元。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2.18  │15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
│    │        │專案    │          │            │      │行                │            │
│    │        ├────┼─────┼──────┼───┼─────────┤            │
│    │        │468會員 │96.12.24  │1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2.18  │7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3.14  │33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13  │黃木來  │股票代操│96.08.03  │6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黃木來合作金│
│    │        │專案    │          │            │      │行                │庫新中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2│
│    │        │468會員 │97.02.12  │66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3日、5月2日 │
│    │        │專案    │          │            │      │                  │收到廖嘉祥合│
│    │        ├────┼─────┼──────┼───┼─────────┤作金庫西屯分│
│    │        │468會員 │97.03.04  │9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行帳戶存入之│
│    │        │專案    │          │            │      │                  │「468會員專 │
│    │        ├────┼─────┼──────┼───┼─────────┤案」紅利共14│
│    │        │468會員 │97.03.20  │25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040元。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09  │2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04  │16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29  │2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8.01  │10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8.29  │6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14  │鄧偉瀚( │468會員 │96.05.21  │2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鄧偉瀚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沙鹿分行帳│
│    │原名鄧偉├────┼─────┼──────┼───┼─────────┤戶於97年4月2│
│    │誠)     │468會員 │96.10.23  │4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2日、4月24日│
│    │        │專案    │          │            │      │                  │、5月9日收到│
│    │        ├────┼─────┼──────┼───┼─────────┤由廖嘉祥合作│
│    │        │468會員 │97.06.06  │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金庫西屯分行│
│    │        │專案    │          │            │      │                  │帳戶存入之「│
│    │        ├────┼─────┼──────┼───┼─────────┤468會員專案 │
│    │        │468會員 │97.06.30  │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紅利共26,2│
│    │        │專案    │          │            │      │                  │22元。      │
│    │        ├────┼─────┼──────┼───┼─────────┤            │
│    │        │468會員 │97.07.29  │4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15  │李洲聰  │468會員 │96.11.02  │6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李洲聰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伸港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2│
│    │        │468會員 │96.11.12  │12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3日、4月24日│
│    │        │專案    │          │            │      │                  │、4月28日、4│
│    │        ├────┼─────┼──────┼───┼─────────┤月29日、4月3│
│    │        │468會員 │96.11.26  │4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0日、5月2日 │
│    │        │專案    │          │            │      │                  │、5月5日、5 │
│    │        ├────┼─────┼──────┼───┼─────────┤月6日、5月7 │
│    │        │468會員 │96.12.11  │8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日、5月8日、│
│    │        │專案    │          │            │      │                  │5月9日、5月1│
│    │        ├────┼─────┼──────┼───┼─────────┤2日、5月13日│
│    │        │468會員 │96.12.25  │4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收到由廖嘉祥│
│    │        │專案    │          │            │      │                  │合作金庫西屯│
│    │        ├────┼─────┼──────┼───┼─────────┤分行帳戶存入│
│    │        │468會員 │96.12.26  │14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之「468會員 │
│    │        │專案    │          │            │      │                  │專案」紅利共│
│    │        ├────┼─────┼──────┼───┼─────────┤471,660元; │
│    │        │468會員 │97.01.31  │5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李王鳳娥合作│
│    │        │專案    │          │            │      │                  │金庫帳戶於97│
│    │        ├────┼─────┼──────┼───┼─────────┤年5月2日收到│
│    │        │尊榮會員│96.05.23  │30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由廖嘉祥合作│
│    │        │專案    │          │            │      │                  │金庫西屯分行│
│    │        │        │          │            │      │                  │帳戶存入之「│
│    │        │        │          │            │      │                  │468會員專案 │
│    │        │        │          │            │      │                  │」紅利23,400│
│    │        │        │          │            │      │                  │元。        │
├──┼────┼────┼─────┼──────┼───┼─────────┼──────┤
│16  │黃益信  │網路菁英│96.09.10  │15萬元(屬黃│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黃益信合作金│
│    │        │專案    │          │木來所有)  │      │                  │庫建成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 │
│    │        │網路菁英│96.09.28  │5萬元(屬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28日、5月2日│
│    │        │專案    │          │木來所有)  │      │                  │收到由廖嘉祥│
│    │        ├────┼─────┼──────┼───┼─────────┤合作金庫西屯│
│    │        │468會員 │96.10.15  │2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分行帳戶存入│
│    │        │專案    │          │            │      │                  │之「468會員 │
│    │        ├────┼─────┼──────┼───┼─────────┤專案」紅利共│
│    │        │468會員 │96.10.15  │2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15,912元。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0.17  │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0.22  │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1.02  │3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1.12  │11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1.16  │1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1.04  │1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
│    │        │專案    │          │            │      │行                │            │
│    │        ├────┼─────┼──────┼───┼─────────┤            │
│    │        │468會員 │97.02.15  │15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21  │4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27  │1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31  │18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8.29  │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8.29  │8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17  │陳步美  │網路菁英│96.07.26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陳步美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臺中分行帳│
│    │        ├────┼─────┼──────┼───┼─────────┤戶於97年5月5│
│    │        │468會員 │97.05.15  │1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日收到由廖嘉│
│    │        │專案    │          │            │      │                  │祥合作金庫西│
│    │        ├────┼─────┼──────┼───┼─────────┤屯分行帳戶存│
│    │        │網路菁英│97.05.19  │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入之「468會 │
│    │        │專案    │          │            │      │                  │員專案」紅利│
│    │        ├────┼─────┼──────┼───┼─────────┤936元。     │
│    │        │468會員 │97.07.01  │3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網路菁英│97.07.31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18  │吳信芬  │468會員 │96.12.03  │1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吳信芬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臺中分行帳│
│    │        ├────┼─────┼──────┼───┼─────────┤戶於97年5月5│
│    │        │468會員 │96.12.18  │21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日、5月9日收│
│    │        │專案    │          │            │      │行                │到由廖嘉祥合│
│    │        ├────┼─────┼──────┼───┼─────────┤作金庫西屯分│
│    │        │468會員 │97.02.20  │15萬元      │蔡青容│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行帳戶存入之│
│    │        │專案    │          │            │      │                  │「468會員專 │
│    │        ├────┼─────┼──────┼───┼─────────┤案」紅利共2 │
│    │        │468會員 │97.05.30  │6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2,290元。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18  │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19  │王培鈴  │468會員 │96.12.18  │63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王培鈴合作金│
│    │        │專案    │          │            │      │行                │庫太原分行帳│
│    │        ├────┼─────┼──────┼───┼─────────┤戶於97年5月9│
│    │        │468會員 │96.12.19  │73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日收到由廖嘉│
│    │        │專案    │          │            │      │行                │祥合作金庫西│
│    │        ├────┼─────┼──────┼───┼─────────┤屯分行帳戶存│
│    │        │468會員 │97.06.20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入之「468會 │
│    │        │專案    │          │            │      │                  │員專案」紅利│
│    │        ├────┼─────┼──────┼───┼─────────┤及招攬會員入│
│    │        │468會員 │97.02.20  │9萬元       │蔡青容│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會佣金共129,│
│    │        │專案    │          │            │      │                  │380元。     │
│    │        ├────┼─────┼──────┼───┼─────────┤            │
│    │        │468會員 │97.04.16  │5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股票代操│97.04.25  │4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5.21  │1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06  │4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股票代操│97.06.06  │4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06  │31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29  │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20  │黃榮進  │股票代操│97.02.29  │60萬元      │黃榮進│國泰世華清水分行  │黃榮進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中權分行帳│
│    │        ├────┼─────┼──────┼───┼─────────┤戶於97年5月2│
│    │        │468會員 │97.04.02  │1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日收到由廖嘉│
│    │        │專案    │          │            │      │                  │祥合作金庫西│
│    │        ├────┼─────┼──────┼───┼─────────┤屯分行帳戶存│
│    │        │468會員 │97.07.31  │3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入之「468會 │
│    │        │專案    │          │            │      │                  │員專案」紅利│
│    │        │        │          │            │      │                  │4,680元。   │
├──┼────┼────┼─────┼──────┼───┼─────────┼──────┤
│21  │劉柏洲  │468會員 │96.11.13  │10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劉柏洲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清水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 │
│    │        │468會員 │96.11.26  │10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23日、4月28 │
│    │        │專案    │          │            │      │                  │日、5月2日、│
│    │        ├────┼─────┼──────┼───┼─────────┤5月6日收到由│
│    │        │468會員 │96.12.13  │6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廖嘉祥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西屯分行帳│
│    │        ├────┼─────┼──────┼───┼─────────┤戶存入之「46│
│    │        │468會員 │96.12.18  │21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8會員專案」 │
│    │        │專案    │          │            │      │行                │紅利共95,940│
│    │        ├────┼─────┼──────┼───┼─────────┤元;劉柏洲之│
│    │        │468會員 │97.01.02  │6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子劉軍錠合作│
│    │        │專案    │          │            │      │                  │金庫清水分行│
│    │        ├────┼─────┼──────┼───┼─────────┤帳戶於97年4 │
│    │        │468會員 │97.01.22  │59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月23日、4月 │
│    │        │專案    │          │            │      │                  │28日收到由廖│
│    │        ├────┼─────┼──────┼───┼─────────┤嘉祥合作金庫│
│    │        │468會員 │97.01.22  │22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西屯分行帳戶│
│    │        │專案    │          │            │      │(以其兒子劉軍綻之 │存入之「468 │
│    │        │        │          │            │      │名義存入)         │會員專案」紅│
│    │        ├────┼─────┼──────┼───┼─────────┤利共10,764元│
│    │        │468會員 │97.02.05  │6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2.19  │40萬元      │蔡青容│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2.22  │100萬元     │蔡青容│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2.25  │15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2.25  │1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以其兒子劉軍綻之 │            │
│    │        │        │          │            │      │名義存入)         │            │
│    │        ├────┼─────┼──────┼───┼─────────┤            │
│    │        │468會員 │97.03.27  │1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以其兒子劉軍綻之 │            │
│    │        │        │          │            │      │名義存入)         │            │
│    │        ├────┼─────┼──────┼───┼─────────┤            │
│    │        │468會員 │97.06.10  │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22  │陳士明  │尊榮會員│96.03.22  │20萬元      │洪佩玲│國泰世華國光分行  │陳士明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彰化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2│
│    │        │尊榮會員│96.06.12  │2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3日、5月2日 │
│    │        │專案    │          │            │      │                  │、5月7日收到│
│    │        ├────┼─────┼──────┼───┼─────────┤由廖嘉祥合作│
│    │        │尊榮會員│96.07.06  │2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金庫西屯分行│
│    │        │專案    │          │            │      │                  │帳戶存入之「│
│    │        ├────┼─────┼──────┼───┼─────────┤468會員專案 │
│    │        │468會員 │96.10.31  │3萬元       │李秀呅│ 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紅利共50,4│
│    │        │專案    │          │            │      │                  │20元。      │
│    │        ├────┼─────┼──────┼───┼─────────┤            │
│    │        │468會員 │96.12.18  │21萬元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
│    │        │專案    │          │            │      │行                │            │
│    │        ├────┼─────┼──────┼───┼─────────┤            │
│    │        │468會員 │97.03.31  │1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股票代操│97.04.17  │150萬元     │陳士明│台中銀行和美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23  │王林玉霞│468會員 │97.04.08  │14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05  │7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06  │16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13  │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10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31  │38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24  │黃昆榮  │468會員 │97.06.17  │5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黃昆榮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帳戶於97年│
│    │        ├────┼─────┼──────┼───┼─────────┤4月23日、4月│
│    │        │468會員 │97.04.25  │78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28日、5月2日│
│    │        │專案    │          │            │      │                  │、5月6日、5 │
│    │        ├────┼─────┼──────┼───┼─────────┤月7日、5月8 │
│    │        │468會員 │97.05.09  │1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日收到由廖嘉│
│    │        │專案    │          │            │      │                  │祥合作金庫西│
│    │        ├────┼─────┼──────┼───┼─────────┤屯分行帳戶存│
│    │        │468會員 │97.05.09  │3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入之「468會 │
│    │        │專案    │          │            │      │                  │員專案」紅利│
│    │        │        │          │            │      │                  │共142,272元 │
├──┼────┼────┼─────┼──────┼───┼─────────┼──────┤
│25  │陳美惠  │468會員 │96.10.23  │3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陳美惠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建成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2│
│    │        │尊榮會員│96.06.15  │6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4日、4月28日│
│    │        │專案    │          │            │      │                  │收到由廖嘉祥│
│    │        ├────┼─────┼──────┼───┼─────────┤合作金庫西屯│
│    │        │尊榮會員│96.06.26  │2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分行帳戶存入│
│    │        │專案    │          │            │      │                  │之「尊榮會員│
│    │        │        │          │            │      │                  │專案」、「46│
│    │        │        │          │            │      │                  │8會員專案」 │
│    │        │        │          │            │      │                  │紅共57,440元│
├──┼────┼────┼─────┼──────┼───┼─────────┼──────┤
│26  │王秋蒼  │468會員 │96.10.15  │6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王秋蒼之妻林│
│    │        │專案    │          │            │      │                  │照暖合作金庫│
│    │        ├────┼─────┼──────┼───┼─────────┤臺中分行帳戶│
│    │        │468會員 │96.11.08  │2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於97年4月29 │
│    │        │專案    │          │            │      │                  │日、5月2日、│
│    │        ├────┼─────┼──────┼───┼─────────┤5月8日收到由│
│    │        │468會員 │96.12.10  │1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廖嘉祥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西屯分行帳│
│    │        ├────┼─────┼──────┼───┼─────────┤戶存入之「46│
│    │        │468會員 │96.12.10  │3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8會員專案」 │
│    │        │專案    │          │            │      │                  │紅利共5,616 │
│    │        ├────┼─────┼──────┼───┼─────────┤元。        │
│    │        │468會員 │97.03.28  │5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27  │黃慧玉  │尊榮會員│96.02     │200萬元     │李月蓉│不詳              │黃慧玉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汐止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2│
│    │        │尊榮會員│96.05.28  │40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2日、4月23日│
│    │        │專案    │          │            │      │                  │、4月28日、4│
│    │        ├────┼─────┼──────┼───┼─────────┤月29日、5月6│
│    │        │尊榮會員│96.07.04  │10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日、5月8日收│
│    │        │專案    │          │            │      │                  │到由廖嘉祥合│
│    │        ├────┼─────┼──────┼───┼─────────┤作金庫西屯分│
│    │        │尊榮會員│96.07.04  │2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行帳戶存入之│
│    │        │專案    │          │            │      │                  │「尊榮會員專│
│    │        ├────┼─────┼──────┼───┼─────────┤案」、「468 │
│    │        │網路菁英│96.07.25  │3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會員專案」紅│
│    │        │專案    │          │            │      │                  │利共383,332 │
│    │        ├────┼─────┼──────┼───┼─────────┤元。        │
│    │        │網路菁英│96.07.30  │3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網路菁英│96.09.19  │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網路菁英│96.09.21  │5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網路菁英│96.09.29  │6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0.26  │8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2.07  │96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2.15  │3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1.08  │12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1.31  │5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11  │2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5.30  │6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5.30  │11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26  │5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31  │16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28  │黃慧佳  │尊榮會員│96.05.28  │10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黃慧佳合作金│
│    │        │專案    │          │            │      │                  │庫城中分行帳│
│    │        ├────┼─────┼──────┼───┼─────────┤戶於97年4月2│
│    │        │尊榮會員│96.07.04  │6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2日、4月23日│
│    │        │專案    │          │            │      │                  │、4月25日、4│
│    │        │        │          │            │      │                  │月29日、5月8│
│    │        ├────┼─────┼──────┼───┼─────────┤日收到由廖嘉│
│    │        │尊榮會員│96.07.04  │40萬元      │詹睿凱│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祥合作金庫西│
│    │        │專案    │          │            │      │                  │屯分行存入之│
│    │        ├────┼─────┼──────┼───┼─────────┤「尊榮會員專│
│    │        │468會員 │96.11.13  │15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案」、「468 │
│    │        │專案    │          │            │      │                  │會員專案」紅│
│    │        ├────┼─────┼──────┼───┼─────────┤利共191,680 │
│    │        │468會員 │96.11.22  │55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元。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6.12.24  │3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3.28  │3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07  │150萬元     │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31  │143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29  │賴郭素雲│468會員 │97.06.30  │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01  │2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30  │曾莉雯  │468會員 │97.06.05  │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31  │吳秀蘭  │468會員 │97.01.29  │5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3.17  │15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3.19  │66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3.29  │66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09  │45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16  │50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4.25  │40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5.19  │54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5.19  │7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5.21  │12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專案    │          │            │      │                  │            │
├──┼────┼────┼─────┼──────┼───┼─────────┼──────┤
│32  │郭菊    │468會員 │97.05.29  │2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09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30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22  │6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31  │1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33  │張卉蓁  │468會員 │97.06.09  │1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10  │1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12  │1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6.30  │55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        ├────┼─────┼──────┼───┼─────────┤            │
│    │        │468會員 │97.07.30  │20萬元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專案    │          │            │      │                  │            │
├──┴────┴────┴─────┼──────┴───┴─────────┴──────┤
│合                                計│7,309萬元                                             │
└──────────────────┴───────────────────────────┘
附表二之一【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已起訴違反銀行法之罪
,原審漏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為供比對方便,「編號」
部分仍援用起訴書附表之編號,故有跳號之情形,附此說明】:
 ┌──┬────┬────┬─────┬──────┬─────────────┬────────┬──────┐
 │    │        │加入    │加入時間  │投資金額( 單│匯入帳戶                  │                │            │
 │編號│受害人  │專案    │          │位:新臺幣)  ├───┬─────────┤相關證據及其出處│備註        │
 │    │        │        │          │            │戶名  │                  │                │            │
 ├──┼────┼────┼─────┼──────┼───┼─────────┼────────┼──────┤
 │14(│鄧偉瀚( │不明    │96.12.19  │ 88萬2,000元│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帳戶、西屯分行帳│案」紅利2萬 │
 │其中│原名鄧  │        │          │            │      │行                │戶之歷史交易明細│6,222元,係 │
 │第3 │偉誠)   │        │          │            │      │                  │                │            │
 │筆)│        │        │          │            │      │                  │                │            │
 ├──┼────┼────┼─────┼──────┼───┼─────────┼────────┼──────┤
 │15(│李州聰  │不明    │96.12.18  │      42萬元│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帳戶之歷史交易明│存入李州聰之│
 │其中│        │        │          │            │      │行                │細。(見97他4920 │合作金庫伸港│
 │第5 │        ├────┼─────┼──────┼───┼─────────┤號卷二第113 頁至│分行帳戶。( │
 │、6 │        │不明    │96.12.19  │ 31萬5,000元│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第171頁、刑事案 │見97他4920號│
 │、9 │        │        │          │            │      │行                │件移送書)       │卷二第133頁 │
 │、11│        ├────┼─────┼──────┼───┼─────────┤                │            │
 │筆)│        │不明    │97.01.31  │ 12萬5,000元│李秀呅│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                │            │
 │    │        ├────┼─────┼──────┼───┼─────────┤                │            │
 │    │        │不明    │97.02.20  │      50萬元│蔡青容│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                │            │
 ├──┼────┼────┼─────┼──────┼───┼─────────┼────────┼──────┤
 │22(│陳士明  │不明    │96.05.14  │ 58萬1,944元│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1份、468專案會員│2日、5月7日 │
 │其中│        │        │          │            │      │行                │入會合約3份、97 │共收「468 專│
 │第2 │        ├────┼─────┼──────┼───┼─────────┤年3月31日之合作 │案」、「股票│
 │、3 │        │不明    │96.05.17  │  1萬4,311元│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代操專案」紅│
 │、6 │        │        │          │            │      │行                │、台中銀行和美分│利計5萬420元│
 │筆)│        ├────┼─────┼──────┼───┼─────────┤頁)             │作金庫彰化分│
 │    │        │不明    │96.07.18  │ 13萬5,608元│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行帳戶。(見 │
 │    │        │        │          │            │      │行                │                │97他4920號卷│
 └──┴────┴────┴─────┴──────┴─────────────┴────────┴──────┘
附表三【詐欺取財罪第一審判決中,非訴外裁判部分】:
┌──┬────┬────┬──────┬──────┬─────────────┐
│編號│參與股票│發行認購│認購金額/數 │認購時間    │認購股票指定之匯款帳戶    │
│    │認購之被│股票之公│量          │            ├───┬─────────┤
│    │害人    │司      │            │            │戶名  │金融機構          │
├──┼────┼────┼──────┼──────┼───┼─────────┤
│ 1  │謝月英  │堃昶股份│20,405元    │96.07.20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    │        │有限公司│            │            │      │行                │
│    │        │        ├──────┼──────┼───┼─────────┤
│    │        │        │91,000元    │97.03.27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    │        │        │            │            │      │行                │
│    │        │        ├──────┼──────┼───┼─────────┤
│    │        │        │20,144元    │97.07.21    │廖嘉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  │
├──┼────┼────┼──────┼──────┼───┼─────────┤
│ 2  │許美春  │堃昶股份│21,000元    │97.03.26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    │        │有限公司│            │            │      │行                │
│    │        │        ├──────┼──────┼───┼─────────┤
│    │        │        │1,200,000元 │97.04.15    │黃麗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  │
│    │        │        │(50張、每股│            │      │                  │
│    │        │        │24元)      │            │      │                  │
│    │        │        ├──────┼──────┼───┼─────────┤
│    │        │        │45,000元    │97.07.25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            │            │      │                  │
│    │        │        ├──────┼──────┼───┼─────────┤
│    │        │        │600,000元   │97.07.31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        │            │            │      │                  │
├──┼────┼────┼──────┼──────┼───┼─────────┤
│ 3  │黃木來  │堃昶股份│735,000元   │96.12.17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    │        │有限公司│            │            │      │行                │
│    │        │        ├──────┼──────┼───┼─────────┤
│    │        │        │210,000元   │96.12.19    │王俊偉│合作金庫忠明南路分│
│    │        │        │            │            │      │行                │
│    │        │        ├──────┼──────┼───┼─────────┤
│    │        │        │1,500,000元 │97.02.20    │蔡青容│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
│    │        │        │            │            │      │                  │
├──┼────┼────┼──────┼──────┼───┼─────────┤
│ 4  │黃益信  │堃昶股份│75,000元    │97.06.06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
│ 5  │吳秀蘭  │堃昶股份│1,250,000元 │97.06.17    │廖嘉祥│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
│    │        │有限公司│(50張、每股│(係以王培鈴│      │                  │
│    │        │        │25元)      │名義購買)  │      │                  │
├──┼────┼────┼──────┼──────┼───┼─────────┤
│ 6  │黃慧玉之│堃昶股份│1,020,000元 │96.07後之不 │不詳  │不詳              │
│    │母親    │有限公司│(46張)    │詳日期(係以│      │                  │
│    │        │        │            │黃昆榮名義購│      │                  │
│    │        │        │            │買)        │      │                  │
├──┴────┴────┼──────┴──────┴───┴─────────┤
│合                    計│6,787,549元                                           │
└────────────┴───────────────────────────┘
附表三之一【詐欺取財罪第一審判決訴外裁判部分。另為供比對
方便,附表三之一「編號部分」仍直接援用原審判決附表三之編
號,故本院附表編號三之一有跳號情形,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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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參與股票│發行認購│認購金額/數 │認購時間    │認購股票指定之匯款帳戶    │
│    │認購之被│股票之公│量          │            ├───┬─────────┤
│    │害人    │司      │            │            │戶名  │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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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月英  │堃昶股份│1,250,000元 │96.07後之不 │不詳  │不詳              │
│    │        │有限公司│(50張)    │詳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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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鄧偉瀚(│堃昶股份│150,000元   │97.07月底   │不詳  │不詳              │
│    │原名鄧偉│有限公司│(6張)     │            │      │                  │
│    │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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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秀蘭  │堃昶股份│400,000元( │96.07後之不 │不詳  │不詳              │
│    │        │有限公司│16張、每股25│詳日期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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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郭菊    │堃昶股份│325,000元( │97.07       │不詳  │不詳              │
│    │        │有限公司│13張、每股25│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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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洲聰  │堃昶股份│1,800,000元 │96.07後之不 │不詳  │不詳              │
│    │        │有限公司│(92張)    │詳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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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昆榮  │堃昶股份│1,250,000元 │96.07後之不 │不詳  │不詳              │
│    │        │有限公司│(50張、每股│詳日期      │      │                  │
│    │        │        │25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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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5,17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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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