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7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秀美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05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56號、第2430號、第2897號、第2977號、第3050號、第3212號、第4163號,102年度偵緝字第71號 、第77號、第78號、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第83號、第84號、第85號、第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唐秀美自民國84年間起即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4年度易字第8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與他案 接續執行後,於86年2月16日執行完畢;復先後於86年、87 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3071號、第49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二案接 續執行,於88年5月12日執行完畢;其又於89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2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93年間更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266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二 案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後,再與前案接續執行,而於94年9月23日執行完畢;其於96年間再因犯竊盜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 定,嗣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69號判處有期 徒刑4年確定,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監,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並基於犯竊盜罪之習慣,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竊盜方法,實行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審理範圍: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固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而依卷證資料,倘起訴書關於犯罪時間、地點之記載錯誤,如與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辨別及法律適用無礙者,為期明確認定事實,當事人得於法院調查、審理時促請法院注意更正,法院亦得依職權查明。僅於犯罪時間更動後之犯罪事實已不在起訴犯罪事實之同一性範圍內,適用法律基礎亦隨之變動時,始不得以更正方式使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如附表二㈠㈡㈢所示之事項,業經原審蒞庭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更正如附表二所示(見原審卷第36至38頁),而檢察官之起訴書依法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但如其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使之明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之處理」規定亦明。而檢察官就如附件二所示之事項,雖更正部分起訴事實,然於涉及同一基本社會事實之犯罪時間、地點並未經變更,其基本法律評價不生影響,且與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辨別及法律適用無礙,是依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自可當庭以言詞更正之,被告對此復無爭執(見原審卷第38頁),從而本院自得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進行審理,此合先敘明。 二、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被告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前揭證據資料,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54頁、本院卷第106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 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使被告就所犯數罪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雖被告於裁判時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後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 部分,均犯同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案檢察官就附表編號47所示犯行部分,於起訴時雖以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請求論處 ,惟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為同條之竊盜既遂罪(詳附表二㈢),本院審理結果亦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因其罪名同為「竊盜罪」,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揆諸前開說明,尚無庸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合予敘明。另被告前 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69號判處 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監,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均有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但未得手,係為未遂犯,就該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被告上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起訴書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被害人L○○,誤載為「陳戊午」,應予更正;又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7該次遭竊之物,係內置現金11萬元之便當盒1個,起訴書附表就該次犯行之「 竊得財物」欄僅載「11萬元」,業有漏載,應予補充。另原審判決附表一有部分係屬誤載,並更正如下:⑴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欄」應更正為「...,竊取戌○○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100元及皮夾1只(內有 現金300元)得手後逃逸」;⑵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之「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欄」之被害人應更正為「丁○○○」;⑶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5之「時間」應更正為「101年10月28 日上午6時」、「地點」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巷0號」;⑷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6之「地點」應更正為「臺 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⑸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1之「時間」應更正為「101年12月30日12時30分許」;⑹原 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欄」應增列「紅色手機一支、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⑺原審判決附表 一編號26之「時間」應更正為「102年1月9日13時30分許」 ,均併予指明。 三、原審認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 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 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並說明: ㈠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且竊盜犯行高達61次,造成他人財產受損及因證件喪失而致不便,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之程度非輕,然念及其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並將犯罪過程供述清楚,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及21所示得易科罰 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不得 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十月。㈡且說明:被告自承其於實行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期間,均無工作,且其自84年間起即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86年2月16日執行完畢;復先後於86年、87 年間同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 定,二案接續執行而於88年5月12日執行完畢;又於89年間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92年間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3年間因竊 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二案定執行刑有 期徒刑1年2月,與前案接續執行而於94年9月23日執行完畢 ;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嗣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0年11月4 日假釋出獄,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 行完畢,被告自84年間起,即履犯竊盜案件多次,且在未從事工作之狀況,甚至在上開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甫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後,自101年2月間起即又開始為附表一所示之59次竊盜既遂及2次竊盜未遂之犯行,足見其並未因先前多次竊盜犯罪所受刑罰而有所警惕,且法治觀念淡薄,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於犯罪已為其日常之惰性行為,顯有犯罪習慣,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非施以保安處分誠無以為功,為使被告養成勞動習慣,以訓練其謀生技能,藉以矯正其竊盜惡習,原審併諭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 所定應執行之刑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收 矯治之效。 ㈢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就被告附表一所量處之刑度過重且請求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云云,經查: ⑴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判決於科刑之理由,如未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其量刑是否妥適無從據以斷定,自有判決理由未備之違法。又如何量定其刑,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⑵原審已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竊盜犯行,詳為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之各款情狀,本院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3個小孩,分由前夫及其母扶養之家庭狀況, 原在工廠擔任作業員,月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餘元之經 濟狀況,認原判決就被告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宣告如附表一「所處罪名及刑責」欄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且足以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使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並符合各個個案在量定刑罰之平等原則,原判決量刑應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分量刑過重云云,委非有據。 ㈣另衡及被告前已有如事實欄所示反覆多次觸犯竊盜之前科犯行,且甫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出監,自101年2月間起即又 開始為附表一所示共計61次竊盜犯行,足見其已有竊盜犯罪之習慣,其行為具有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不具未來期待性,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應有助於矯正竊盜罪犯罪常習,可以培養正確之勞動習慣,習得謀生技巧,使其日後能適應社會生活,安於工作,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兼衡施以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其教化、治療被告所生之利益,與強制工作限制其等短暫人身自由之損害相較,未顯失均衡,應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認原判決併諭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之 刑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堪稱允當。 ㈤本院經核原判決就被告所犯附表一各次犯行,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定執行刑併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均屬妥適,被告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且認無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地 點│ 竊 盜 方 法 及 竊 得 之 物 │ 所 犯 法 條 │所 處 罪 名 及 刑 責│備 註 │ ├──┼───┼────┼───────────────┼───────┼──────────┼─────┤ │ 1 │101年3│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米店,向看管│刑法第320條第3│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月間某│區○○路│米店之Z○○宣稱要購米,趁鄭妙│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5時│000巷00 │雯秤米分裝之時,徒手打開桌下抽│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至16時│號之0 │屜而著手為竊盜行為,然尚未竊得│ │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 │ │財物之際,即遭Z○○發現喝止,│ │ │ │ │ │ │ │致未得手後離開。 │ │ │ │ ├──┼───┼────┼───────────────┼───────┼──────────┼─────┤ │ 2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戌○○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2日│區○○街│販賣衣服攤位,向戌○○宣稱要購│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00巷00號│買衣服送人,趁戌○○至攤位後方│ │ │ │ │ │ │ │拿取包裝盒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 │ │ │ │ │ │ │戌○○掛在攤位鐵架上之側背包內│ │ │ │ │ │ │ │,竊取戌○○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 │ │ │ │ │ │下同)4100元及皮夾1只(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3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左址向h○○宣稱要訂購│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盛竊盜,累犯,│提出告訴 │ │ │月22日│區○○路│東山鴨頭,趁h○○找尋紙條供唐│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8時25 │000巷0號│秀美記留資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h○○所有而置於桌上之皮包│ │ │ │ │ │ │ │1只(內有現金21000元,健保卡、│ │ │ │ │ │ │ │提款卡、汽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4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丁○○○經營│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7日│區○○路│之小吃店,向丁○○○宣稱要購麵│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9時許│000號小 │,趁丁○○○在騎樓處煮麵而未注│ │ │ │ │ │ │吃店 │意之際,徒手竊取王劉秀美所有置│ │ │ │ │ │ │ │於店內櫥櫃之米色手提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20000元,信用卡2張,餐飲│ │ │ │ │ │ │ │技術證、行照、女兒之身分證各1 │ │ │ │ │ │ │ │張,印章4顆)得手後逃逸。 │ │ │ │ ├──┼───┼────┼───────────────┼───────┼──────────┼─────┤ │ 5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f○○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31日│區○○路│販賣衣服之攤位,向f○○宣稱要│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000巷00 │購買衣服,趁f○○翻找衣服而未│ │ │ │ │ │ │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f○○所有之│ │ │ │ │ │ │ │皮包1只(內有現金10000元,身分│ │ │ │ │ │ │ │證、駕照、行照各2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 │ 6 │101年9│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U○○○經營│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7日│區○○路│之麵店,向U○○○宣稱要購麵及│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許│00號 │借用廁所,趁U○○○未及注意之│ │ │ │ │ │ │ │際,徒手竊取U○○○所有之側背│ │ │ │ │ │ │ │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得手後唐秀美將該側背包棄於廁所│ │ │ │ │ │ │ │馬桶後方,之後逃逸。 │ │ │ │ ├──┼───┼────┼───────────────┼───────┼──────────┼─────┤ │ 7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E○○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6 │區○○路│水果攤,向E○○宣稱要購買水果│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日21時│與○○路│,趁E○○忙於準備而未注意之際│ │ │ │ │ │25分 │口 │,徒手竊取E○○所有置於收銀台│ │ │ │ │ │許 │ │之包包1只(內有15000元、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郵局存簿及│ │ │ │ │ │ │ │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 │ 8 │101年2│臺南市○│唐秀美至左址,待手竊取W○○○│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路│所有之50元硬幣1包得手後逃逸。 │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000巷00 │ │ │ │ │ │ │ │弄0號「 │ │ │ │ │ │ │ │○○食品│ │ │ │ │ │ │ │行」 │ │ │ │ │ ├──┼───┼────┼───────────────┼───────┼──────────┼─────┤ │ 9 │101年5│臺南市○│唐秀美至左址由i○○○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街│楊媽媽香雞排」,向i○○○宣稱│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21時30│000號 │要購物,趁i○○○事忙而未注意│ │ │ │ │ │分許 │ │之際,徒手竊取王淑貞所有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2萬元及粉紅色│ │ │ │ │ │ │ │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機車 │ │ │ │ │ │ │ │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印章1個 │ │ │ │ │ │ │ │,鑰匙2支及遙控器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101年5│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子○○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街│「特務J個人工作室」,向子○○│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15時40│0段000號│宣稱要購買護髮乳,趁子○○包裝│ │ │ │ │ │分許 │號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子○○所│ │ │ │ │ │ │ │有置於收納櫃上之黑灰色長皮夾1 │ │ │ │ │ │ │ │個(內有23000元,金融卡6張,信│ │ │ │ │ │ │ │用卡2張及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天○○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初某│區○○路│服飾店,趁天○○整理店內衣物而│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0時│000巷00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天○○所有│ │ │ │ │ │許 │號 │置於背包內之現金8000元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金紙行,向方│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街│宏源之母方黃銀治宣稱要購買金紙│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 │00號 │,趁方黃銀治轉身拿取物品而未注│ │ │ │ │ │ │ │意之際,徒手竊取方黃銀治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3000元及身分 │ │ │ │ │ │ │ │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泰興商行」│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8日│區○○路│,向申○○○宣稱要購物,趁林王│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30│000號 │秀枝入內拿取箱子而未注意之際,│ │ │ │ │ │分許 │ │徒手竊取申○○○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3000元及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標準男裝行│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路│」,向d○○宣稱要購買衣物,趁│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000巷00 │d○○尋找衣服而未注意之際,待│ │ │ │ │ │ │之0號 │手竊取d○○所有置於桌子抽屜內│ │ │ │ │ │ │ │之紙袋1個(內有現金8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O○○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0月28 │區○○○│水果攤,向O○○宣稱要購買水果│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上午│路0巷0號│,趁O○○至儲物室拿取而未注意│ │ │ │ │ │6時許 │ │之際,徒手從O○○之手提袋內,│ │ │ │ │ │ │ │竊取O○○所有之現金55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徒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間│區○○路│竊取Q○○所有之現金5000元得手│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某日 │000巷00 │後逃逸。 │ │ │ │ │ │ │弄0號 │ │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麻豆昇碗粿│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1 │區○○○│」,向店員丙○○宣稱要購買早餐│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6時 │街0號 │,趁丙○○忙於工作而未注意之際│ │ │ │ │ │30分許│ │,徒手竊取丙○○置於櫃檯下方之│ │ │ │ │ │ │ │咖啡色皮包1只(內有現金70000元│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 │ │ │ │ │ │ │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照各1張,汽│ │ │ │ │ │ │ │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壬○○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16 │區○○路│ 「東寧炒繕魚」,向壬○○宣稱 │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0時 │0段000號│購買外食及洋蔥,趁壬○○未注意│ │ │ │ │ │35分許│ │之際,徒手竊取壬○○所有之皮包│ │ │ │ │ │ │ │1個(內有現金70000元,私章及店│ │ │ │ │ │ │ │章各1個,眼鏡2支)得手後逃逸。│ │ │ │ ├──┼───┼────┼───────────────┼───────┼──────────┼─────┤ │ │101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春捲店,趁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2月13 │區○○路│管之P○○○忙於招呼客人而未注│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5時 │0段000巷│意之際,徒手竊取P○○○所有放│ │ │ │ │ │50分許│0號 │於置物架上桶子內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健保卡1張,經書1本,鎖匙1串 │ │ │ │ │ │ │ │,福袋及飾品各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101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修改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2月18 │區○○○│人工作室」,趁F○○未注意之際│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00巷00│,徒手竊取F○○之皮包1個(內 │ │ │ │ │ │許 │號 │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提款卡各│ │ │ │ │ │ │ │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棉被行,向黃│刑法第320條第3│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2月30 │區○○路│鴻全宣稱要購買枕頭,趁R○○未│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2時│000巷00 │注意之際,徒手拿取R○○所有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30分許│弄0號 │皮夾1個翻找而著手為竊盜行為,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然因皮夾內無金錢,唐秀美遂將皮│ │ │ │ │ │ │ │夾棄於店內,而未竊取財物得手。│ │ │ │ ├──┼───┼────┼───────────────┼───────┼──────────┼─────┤ │ │102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辛○○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日 │區○○街│之早餐店,向辛○○宣稱要購物,│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6時許 │0段000號│趁辛○○事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辛○○所有之咖啡色長型皮夾│ │ │ │ │ │ │ │1個(內有現金30000元,金戒指2 │ │ │ │ │ │ │ │個,金墜子1個,銀行存摺2本,信│ │ │ │ │ │ │ │用卡及金融卡各1張,紅色手機1支│ │ │ │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及抽屜 │ │ │ │ │ │ │ │內之現金3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X○○○開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9日│○區○○│之店,向X○○○宣稱要修改衣服│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40│路0段00 │,趁X○○○未注意之際,待手竊│ │ │ │ │ │分許 │巷0號 │取X○○○所有置於桌上之黑色手│ │ │ │ │ │ │ │提包1個(內有銀行存摺6本,金融│ │ │ │ │ │ │ │卡2張,空白支票1本,印鑑章3顆 │ │ │ │ │ │ │ │,金戒指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左址攤位,向看管之顏黃│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9日│○區○○│琡珺宣稱要購買水果,趁c○○○│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6時47 │路000巷 │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c○○○所│ │ │ │ │ │分許 │00弄000 │有置於攤位上之黑色背包1個(內 │ │ │ │ │ │ │東菜市場│有現金9000元,咖啡色皮夾2個, │ │ │ │ │ │ │水果攤位│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信│ │ │ │ │ │ │ │用卡及提款卡各3張,手機3支,「│ │ │ │ │ │ │ │MP3」1台)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B○○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1月10│○區○○│美髮工作室,向B○○宣稱要購物│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000巷 │,趁B○○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 │ │ │ │ │45分許│00弄0號 │B○○所有置於櫃台之紅色皮包1 │ │ │ │ │ │ │ │個(內有現金25000元,咖啡色皮 │ │ │ │ │ │ │ │包1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 │ │ │ │ │ │ │行照、美容公會會員證、美髮乙級│ │ │ │ │ │ │ │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 │ │102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G○○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1│○區○○│「禪悅坊」餐飲店,向G○○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3時30 │路0段00 │要外帶湯麵,跟著G○○至2樓廚 │ │ │ │ │ │分許 │號0樓 │房與其聊天,再趁G○○至1樓招 │ │ │ │ │ │ │ │呼客人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張美│ │ │ │ │ │ │ │香置於2樓廚房桌子下之手提包內 │ │ │ │ │ │ │ │,竊取G○○所有之現金8000元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2年1│臺南市○│唐秀美在位於左址之「禪悅坊」餐│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區○○│飲店,趁至該店用餐之客人K○○│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5│路0段00 │上廁所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陳未│ │ │ │ │ │ │號0樓 │娣掛於椅子把手上之手提包內,竊│ │ │ │ │ │ │ │取K○○所有之皮夾1只(內有新 │ │ │ │ │ │ │ │光三越禮券2000元,信用卡6張, │ │ │ │ │ │ │ │提款卡、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 │ │ │ │ │ │ │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卯○○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31日│區○○路│臭豆腐店,向卯○○宣稱要購買臭│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2時30│000號 │豆腐,並借用廁所後表示廁所內已│ │ │ │ │ │分許 │ │無衛生紙,趁卯○○至廁所內更補│ │ │ │ │ │ │ │衛生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 │ │ │ │ │ │ │宗勳所有置於椅子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33000元,鑰匙3串)得手後│ │ │ │ │ │ │ │逃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J○○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阿富肉燥飯」店,向J○○宣稱│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1時40│路000號 │要購買魚皮等物,趁J○○在核算│ │ │ │ │ │分許 │ │東西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郭美│ │ │ │ │ │ │ │鳳所有置於櫃檯旁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650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 │ │ │ │ │ │ │1張,提款卡4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b○○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2月10│區○○街│服裝修改店,向正在洗手間之薛美│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00巷000 │華宣稱要修改衣服,趁b○○未注│ │ │ │ │ │45分許│號 │意之際,徒手竊取b○○所有置於│ │ │ │ │ │ │ │抽屜之錢包及掛於牆上之錢包(上│ │ │ │ │ │ │ │開錢包內有現金共計3500元,身分│ │ │ │ │ │ │ │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2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未○○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路│早餐店,向未○○宣稱要購買水餃│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000巷00 │等物,趁未○○忙於烹煮而未注意│ │ │ │ │ │ │號 │之際,徒手竊取未○○所有置於廚│ │ │ │ │ │ │ │櫃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6500元, │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各1 │ │ │ │ │ │ │ │張,信用卡2張,提款卡3張,存簿│ │ │ │ │ │ │ │1本,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1│臺南市○│唐秀美至左址向癸○○○宣稱要修│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0月14 │區○○街│改衣服,趁癸○○○找布而未注意│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000巷00 │之際,徒手竊取癸○○○所有置於│ │ │ │ │ │許 │弄00號 │桌上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400元 │ │ │ │ │ │ │ │,健保卡、信用卡各1張,鑰匙1串│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a○○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6日 │區○○路│「功德林素食店」,向a○○宣稱│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1時許│0段000號│要購買素食,且尾隨a○○至該店│ │ │ │ │ │ │ │廚房,趁a○○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a○○置於電鍋內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千元紙鈔16張、5百元│ │ │ │ │ │ │ │紙鈔10張、100元紙鈔50張)及裝 │ │ │ │ │ │ │ │有現金13000元之盒子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水果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路│管之H○○宣稱要購買水果,趁張│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000巷00 │詠勝切水果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 │ │ │ │ │ │弄0號 │取H○○所有置於水果檯下之側背│ │ │ │ │ │ │ │包1個(內有現金約1千多元,身分│ │ │ │ │ │ │ │證、汽車駕照、健保卡各1張,眼 │ │ │ │ │ │ │ │藥水,皮膚藥,手機配件)得手後│ │ │ │ │ │ │ │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e○○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6日│○區○○│「大廟口便當店」,向e○○宣稱│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19時50│路000號 │要購買便當、借用廁所及進入櫃檯│ │ │ │ │ │分許 │ │內索要塑膠袋,趁e○○忙於打烊│ │ │ │ │ │ │ │事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羅麗│ │ │ │ │ │ │ │華所有置於櫃檯下方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8000元)及手提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40000元,日幣1萬元紙鈔│ │ │ │ │ │ │ │1張,K金手鐲1只,身分證、健保│ │ │ │ │ │ │ │卡、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冷飲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2日│○區○○│管之S○○宣稱要購買飲料,趁楊│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2時50│街00號 │��治忙於沖泡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S○○所有置於桌子下方之側│ │ │ │ │ │ │ │背包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提│ │ │ │ │ │ │ │款卡5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 │ │ │ │ │ │ │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遙控 │ │ │ │ │ │ │ │器3個,聯絡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101年6│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復興商店」│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3日│○區○○│,向看管之杜顏月錦宣稱要購買藥│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路00巷00│布及鹽,趁杜顏月錦至廚房取鹽而│ │ │ │ │ │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顏月錦所│ │ │ │ │ │ │ │有之花色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800│ │ │ │ │ │ │ │0元,手機1支,金戒指1隻,存摺1│ │ │ │ │ │ │ │本,印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烤鴨店,趁林│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街│富美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亥○○│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8時30│000號 │所有之深藍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2│ │ │ │ │ │分許 │ │5000元,郵局存摺3本,銀行存摺2│ │ │ │ │ │ │ │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提款│ │ │ │ │ │ │ │卡各1張,信用卡5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D○○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區○○路│美髮店,向D○○索要空瓶並要求│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0段000號│D○○為其清洗,趁D○○至廚房│ │ │ │ │ │ │ │清洗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竊│ │ │ │ │ │ │ │取D○○所有之手提包1個(內有 │ │ │ │ │ │ │ │現金約4000元,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雜貨店,│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1日│區○○路│向看管之午○宣稱要購物,待午○│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4時20│0段000巷│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午○所有置│ │ │ │ │ │分許 │00號 │於抽屜內之書包1個(內有現金約 │ │ │ │ │ │ │ │1000元,健保卡1張,私章2枚)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新永益雜貨│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2日│區○○○│店」,向看管之己○○宣稱要購物│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路00號 │,待己○○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 │ │ │ │ │ │己○○所有置於飯桌上之紅色三角│ │ │ │ │ │ │ │型及黑色長方型皮包各1個(內有 │ │ │ │ │ │ │ │現金8100元,公賣局印章1個)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理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街│管之黃○○宣稱要掏耳朵之服務及│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40│000巷00 │在該店等候其先生前來,趁黃○○│ │ │ │ │ │分許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黃○○置於電│ │ │ │ │ │ │ │視前之皮包內,竊取黃○○所有之│ │ │ │ │ │ │ │現金7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美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7月19 │區○○街│管之地○○宣稱要購物,趁地○○│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0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內竊取林│ │ │ │ │ │30分許│ │樹鳳所有之錢包1只(內有現金200│ │ │ │ │ │ │ │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牛肉湯店,趁│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街│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T○○之│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許│00號 │妻所有而置於皮包內之現金約500 │ │ │ │ │ │ │ │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宣稱│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9日│區○○街│購物而趁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20│000巷00 │丑○○所有置於皮包內之手機1支 │ │ │ │ │ │分許 │號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店,向適│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街│駕駛小貨車返回之酉○○○宣稱要│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0│00巷000 │購物,趁酉○○○離開小貨車尋找│ │ │ │ │ │分許 │弄0號 │商品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余│ │ │ │ │ │ │ │阿富所有置於該車後方之黑色霹靂│ │ │ │ │ │ │ │腰袋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手│ │ │ │ │ │ │ │機1支,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M○○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街│服裝材料行,向看管之M○○之母│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5│00巷000 │宣稱要購物,趁M○○之母不注意│ │ │ │ │ │分許 │弄0號 │之際,徒手竊取M○○所有之零錢│ │ │ │ │ │ │ │約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寅○○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3日│區○○街│菸酒店,向寅○○宣稱要購買菸酒│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0時許│00號 │,趁寅○○忙於包裹而未注意之際│ │ │ │ │ │ │ │,徒手從抽屜內竊取寅○○所有之│ │ │ │ │ │ │ │現金約20000元、1百元新臺幣紀念│ │ │ │ │ │ │ │幣22張、相本1本、通訊錄1本及證│ │ │ │ │ │ │ │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5│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臺灣彩券行,│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趁看管之宙○○查看中獎彩券而未│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22│街00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宙○○所有置│ │ │ │ │ │分許 │ │於櫃檯之刮刮樂彩券10張(價值共│ │ │ │ │ │ │ │計26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3│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千育修改衣│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服店」,向看管之Y○○宣稱要修│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30│里○○路│改衣服,趁Y○○忙於修改衣服而│ │ │ │ │ │分許 │000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Y○○之皮包│ │ │ │ │ │ │ │內竊取Y○○所有之皮夾2只(內 │ │ │ │ │ │ │ │有現金12600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信用卡各1張,提款卡3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一品茶行」│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日 │區○○街│,向看管之L○○宣稱要購買茶葉│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5時30│000號 │及看展示櫃內之玉環,趁L○○未│ │ │ │ │ │分許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L○○所有置│ │ │ │ │ │ │ │於收納櫃之黑色背包1個(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存摺4本,駕照、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印鑑 │ │ │ │ │ │ │ │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碗粿魚羹店,│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8日 │區○○路│向N○○宣稱購買碗粿魚羹,趁陳│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15│0段000號│錦碧忙於包裝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N○○所有之背包1只( 內有│ │ │ │ │ │ │ │身分證、駕照、行照、退稅支票各│ │ │ │ │ │ │ │1張,存簿2本,印章2枚)得手後 │ │ │ │ │ │ │ │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連峰金紙行│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7日│區○○路│」,向看管之巳○○宣稱購物,趁│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5 │0000巷00│巳○○未注意之際,徒手從巳○○│ │ │ │ │ │分許 │號 │之包包內竊取巳○○所有之長皮夾│ │ │ │ │ │ │ │1只(內有現金約3000元,身分證 │ │ │ │ │ │ │ │、駕照、提款卡各1張,信用卡4張│ │ │ │ │ │ │ │,健保卡2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8│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家庭理髮店,│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8日│區○○路│向A○○宣稱要購買青草膏,趁洪│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10│0段00號 │麗玉拿取青草膏而未注意之際,徒│ │ │ │ │ │分許 │ │手竊取A○○所有置於椅子之女用│ │ │ │ │ │ │ │背包1只(內有現金3500元,身分 │ │ │ │ │ │ │ │證、健保卡、駕照、000-000號輕 │ │ │ │ │ │ │ │機車行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裁縫店,與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5日 │區○○街│管之宇○○聊天及看書報,趁侯梅│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20│00號 │蘭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宇○○所│ │ │ │ │ │分許 │ │有置於大包包內之小包包1個(內 │ │ │ │ │ │ │ │有現金5000餘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機車駕照、行照、信用卡各1張 │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7│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衣服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3日│○區○○│管之乙○○宣稱要購買衣服,趁毛│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7時55 │里○○○│燕玲至店外拿取模特兒身上之衣服│ │ │ │ │ │分許 │路000巷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乙○○所│ │ │ │ │ │ │00號 │有之手提包及錢包各1只(內有現 │ │ │ │ │ │ │ │金約5000元,健保卡、駕照、行照│ │ │ │ │ │ │ │各1張,印章2枚)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9│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兼修改衣│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8日│區○○路│向看管之玄○○○宣稱要借用裁縫│項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4時30│000號 │機修改外套,趁玄○○○招呼客人│ │ │ │ │ │分許 │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玄○○○│ │ │ │ │ │ │ │所有置於裁縫機上之便當盒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10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I○○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1 │○區○○│「名媛服裝訂作修改店」,向許玉│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街00號 │玲宣稱要修改衣服,趁I○○忙於│ │ │ │ │ │20分許│ │修改衣物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許│ │ │ │ │ │ │ │玉玲之手提袋內竊取I○○所有之│ │ │ │ │ │ │ │小錢包1只(內有現金9000元,相 │ │ │ │ │ │ │ │機1台)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正宗中藥行│刑法第320條第3│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3 │區○○○│」,向看管之g○○宣稱要購買玻│項、第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7時 │路00號 │璃櫥窗之中藥,趁g○○離開櫃檯│ │ │ │ │ │許 │ │至玻璃櫥窗取藥而未注意之際,徒│ │ │ │ │ │ │ │手竊取g○○所有置於櫃檯抽屜之│ │ │ │ │ │ │ │皮夾1個(內有現金40元,身分證 │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各1張,駕照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庚○○○經營│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30│區○○○│之「麗都自助餐」,向庚○○○宣│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1時│路0號 │稱購買便當並要求加熱,趁何王素│ │ │ │ │ │許 │ │貞走至隔壁加熱便當而未注意之際│ │ │ │ │ │ │ │,徒手竊取庚○○○所有置於菜架│ │ │ │ │ │ │ │下之手提袋1只(內有現金18000元│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 │ │101年 │臺南市○│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戊○○○開設│刑法第320條第1│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9 │區○○路│之菜攤,向戊○○○宣稱要購菜,│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6時 │000號 │趁戊○○○忙於挑菜而未注意之際│ │ │ │ │ │21分許│ │,徒手竊取戊○○○所有置於攤位│ │ │ │ │ │ │ │抽屜之皮包1只(內有手錶1只,駕│ │ │ │ │ │ │ │照1張,電話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 附表二: 檢察官當庭更正補充如下:(見原審卷第36至38頁)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與51所示事實相同、編號15與61所示事實相同,刪除該編號51、61部分。 ㈡起訴書附表下列所載內容更正: ①編號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皮包1個(內有粉紅色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機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 印章1個,鑰匙2支,遙控器1個,現金2萬元)。 ②編號1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灰色長皮夾1個(內有 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金融卡6張,信用卡2張,現金2萬3千元)。 ③編號12之「被害人」更正為「甲○○之母方黃銀治」,「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件及現金3千元)。 ④編號1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咖啡色皮包1個(內有身 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各1張,000-000輕機車行照1 張,提款卡1張、汽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現金 七萬元左右)。 ⑤編號18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私章及餐 飲店章各1個,眼鏡2支,現金7萬元)。 ⑥編號1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健保卡1張,經書1本,鎖匙1串,福袋1個,飾品1個)。 ⑦編號2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身分證1張,提款卡1張,現金3000元)。 ⑧編號22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咖啡色長型皮包1個(內 有金戒指2個,金墜子1個,銀行存摺2本,信用卡及金融 卡各1張,紅色手機1支,身分證、健保卡,現金約33000 元)。 ⑨編號23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手提包1個(內有銀 行存摺6本,金融卡2張,空白支票本1本,印鑑章3顆,金戒指1個)。 ⑩編號25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紅色皮包1個(內有咖啡 色皮包1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美容公會會 員證、美髮乙級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現金25000元)。⑪編號30之「被害人」更正為b○○。 ⑫編號33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包1個(內有現金新台 幣一千元紙鈔16張、伍百元紙鈔10張與壹百元紙鈔50張,裝有約現金13000元的盒子1個)。 ⑬編號34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側背包1個(內有身分證 、汽車駕照及健保卡各1張,眼藥水,皮膚藥,手機配件 ,現金1千多元)。 ⑭編號3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側背包1個(內有提款卡5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遙控器3個,聯絡簿1本,現金約10000元)。 ⑮編號3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花色皮包1個(內有手機1支、金戒指1隻,存摺1本,印章1個,現金約8千元左右)。 ⑯編號38之「竊得財物」更正為:深藍皮包1個(內有郵局 存摺3本,銀行存摺2本,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各1張, 信用卡5張,提款卡1張,現金約25000元)。 ⑰編號39之「竊得財物」更正為:手提包1個(內有證件及 現金約4千元)。 ⑱編號41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紅色三角型及黑色長方型皮包各1個(內有現金8100元及公賣局印章1個)。 ⑲編號44之「被害人」更正為「T○○之妻」。 ⑳編號4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霹靂腰袋1個(內有 手機1支,健保卡、汽車駕照、行照各1張,現金約1萬元 )。 ㉑編號47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零錢約3百元。 ㉒編號48之之「被害人」更正為寅○○,「竊得財物」更正為:相本1本,1百元新台幣紀念幣22張,通訊錄1本,現 金約2萬元及證件。 ㉓編號52之「竊得財物」更正為:黑色背包1個(內有存摺 簿4本,駕照、身分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各1張,印鑑章1個,現金300元)。 ㉔編號55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女用背包1個(內有身分 證、健保卡、駕駛執照、000-000輕機車行照各1張,現金3500元)。 ㉕編號56之「竊得財物」更正為:小包包1個(內有身分證 、健保卡、機車駕照及行照各1張,信用卡1張,現金5千 餘元)。 ㉖編號60之「竊得財物」更正為: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 健保卡及汽車行照各1張,駕照2張,現金40元)。 ㉗編號63之「被害人」更正為「戊○○○」。 ㈢編號47所示行為,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既遂。 附表三: 起訴書附表(下稱附表)各次犯行對應之證據: (附表編號1)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Z○○)(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證人Z○○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5至7頁)。 (附表編號2)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戌○○)(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15頁) 證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0至13頁)。 (附表編號3)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h○○)(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至21頁) h○○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證人h○○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3至5頁)。 (附表編號4)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丁○○○)(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至27頁) 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一般汽(機)車失竊現場勘察表1紙(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同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至23頁;同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附表編號5)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f○○)(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2至33頁) 證人f○○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28至31頁)。 (附表編號6)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U○○○)(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6至37頁) 證人U○○○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34至35頁)。 (附表編號7) 臺南市政府警局第一分局莊敬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指認人:E○○)(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至44頁) 證人E○○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38至42頁)。 (附表編號8)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食品行」現場照片2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0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 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下>) 證人W○○○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70至71頁)。 (附表編號9) 臺南市○區○○街000號「楊媽媽香雞排」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 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 證人i○○○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72頁正、反面)。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人:子○○)(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4至3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商店皮夾失竊照片7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7至4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頁) 證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同上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0至32頁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至3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服飾店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3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上>) 證人天○○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76至77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街00號「金紙店」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 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下>) 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78至79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泰興商號」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上>) 證人申○○○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80至81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標準男裝行」現場照片3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2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下>) 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74至75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區○○○路0巷0號「水果攤」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一 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O○○)(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 證人O○○於警詢之證述(同上第000000000號警卷第84至85頁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至14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雜貨店」現場照片2張。(南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上>) 證人Q○○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82至83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街0號「麻豆昇碗粿」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91頁) 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88至90頁)。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壬○○)(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4至46頁)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炒鱔魚意麵店」現場照片2張。(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7頁) 證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41至42頁反面)。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P○○○)(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5頁 )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春捲店」現場照片6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56至58頁) 證人P○○○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48至51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服飾修改個人工作室」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96頁) 證人F○○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94至95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棉被行」現場照片2張。(南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上>) 證人R○○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97至98頁)。 (附表編號) 唐秀美涉嫌竊盜案刑案現場勘察照片1張(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辛○○)(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5至67頁)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竊盜案照片4張(南市警 一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68至69頁) 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59至63頁)。 (附表編號) 證人G○○及X○○○之指認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 證人X○○○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4至5頁)。 (附表編號) c○○○指認之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證人c○○○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6至7頁)。 (附表編號) B○○指認之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指認 人:B○○)(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23頁) 證人B○○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9至10頁)。 (附表編號) 刑案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 G○○之指認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 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指認 人:G○○)(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證人G○○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1至13頁)。 (附表編號) 證人K○○於警詢之證述(南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15頁)。 (附表編號) 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至6頁)。 (附表編號) J○○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頁) 證人J○○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4至7頁)。 (附表編號) b○○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b○○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4至7頁)。 (附表編號) 刑案現場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至15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8至12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癸○○○)(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0至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勘察卷1份(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31頁) 證人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同上警卷第6至9頁;偵字第133號偵卷第18頁正、反面)。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a○○)(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4頁)證人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同上警卷第2至5頁;偵字第8855號偵卷第19至20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指認 人:H○○)(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4頁)證人H○○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6至7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3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證人e○○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至4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2張(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S○○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 00000號警卷第19至2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1紙( 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 S○○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6至13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現場勘察照片4張(南市警永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17至18頁) 證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4至15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1頁) 證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9至10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5頁) 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1至13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2頁) 證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4至15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0頁) 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6至17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3頁) 證人黃○○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8至20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案件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5至4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0頁) 地○○之指認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6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2頁) 證人地○○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21至22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8至5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4頁) 證人T○○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23至24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6頁) 證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25至26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案件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1至5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 證人酉○○○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27至28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4頁) 證人M○○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29至30頁)。 (附表編號)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照片3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1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6頁) 證人寅○○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8至7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9頁) 證人寅○○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31至37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宙○○彩券遭竊案」監視器截錄照片2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宙○○彩券遭竊案」現場勘察照片6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28至30頁) 唐秀美與宙○○之和解書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31頁) 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7至14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勘察報告1份(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24頁) 證人Y○○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3至5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 。(指認人:L○○,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 ) 證人L○○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4至6頁)。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N○○)(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4頁) 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 證人N○○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至4頁)。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巳○○)(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16頁) 刑案現場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至22 頁) 證人巳○○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5至10頁)。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A○○)(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A○○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1至12頁)。 (附表編號) 現場照片1張(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份。(指認人 :宇○○)(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至1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竊案現場照片4張。 (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至24頁) 證人宇○○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3頁正、反面)。 (附表編號) 證人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1張。(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1至15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玄○○○)(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 證人玄○○○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7至8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I○○)(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證人I○○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9至10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g○○)(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頁) 證人g○○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1至12頁)。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第五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庚○○○)(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8.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照片2張(南市警五 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 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5頁正、反面)。 (附表編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第五分局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1份。( 指認人:戊○○○)(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南 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1頁) 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同上警卷第16頁正、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