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泰州
- 即被告
- 葉進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
訴字第189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0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泰州、黃家鳳(未上訴,已確定)、賴彥合(未上訴,已確定)及陳韋華(原審另行審理)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逃逸外勞,均明知嘉義縣○○○○○區第00林班地(非保安林,即嘉義縣○○○鄉○○○段00地號,下稱○○○林區)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未經許可不得竊取國有林地內之森林主產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陳泰州提供資金購買盜伐臺灣扁柏所需鍊鋸、鍊條及揹架等工具,且協助招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阿福」之成年逃逸外勞入山盜伐臺灣扁柏,並依竊盜數額分配工資;陳韋華管理逃逸外勞及駕駛車輛運輸臺灣扁柏;黃家鳳招募雇用逃逸外勞與掃路警戒工作;賴彥合負責與黃家鳳共同為陳韋華運輸臺灣扁柏途中掃路警戒注意往來車輛規避員警查緝。另陳泰州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韋華與黃家鳳共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賴彥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彼此聯繫商討盜伐臺灣扁柏之工具(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其等並約定陳泰州按所竊得臺灣扁柏數量,以每才新臺幣(下同)1千元價額計算酬勞與陳韋華,陳韋華則以每才8百元價額計算酬勞予逃逸外勞,且以每次3千元之代價給付賴彥合報酬,並視獲利情形再與黃家鳳分紅之方式,共同籌組盜伐臺灣扁柏集團(下稱盜伐集團),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陳泰州、黃家鳳、陳韋華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逃逸外勞,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凌晨4時17分前某時許,由逃逸外勞先進入○○○林區內,持陳韋華所提供足供兇器使用之鍊鋸(含鍊條)盜伐臺灣扁柏185才(山價78433元)得手後,以揹架將竊得之臺灣扁柏搬運至○○○林區登山道路入口處,交付與負責駕駛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不詳)接應運輸之陳韋華。陳韋華於同日下午2時26分許,與陳泰州為附表二編號7②所示內容聯繫後,即與黃家鳳共同使用車輛搬運臺灣扁柏下山,陳韋華沿路並持續與陳泰州為附表二編號7③④所示內容通話告知竊取進度及結果,而黃家鳳於行駛至雲林縣○○市區後即行離開,由陳韋華單獨將185才臺灣扁柏運送至陳泰州址設○○市○○街000號洗車場(下稱洗車場)交予陳泰州,陳泰州按事前約定依竊得臺灣扁柏數量計算價額,交付18萬5千元報酬予陳韋華,陳韋華則交付2萬元與黃家鳳分贓。
(二)陳泰州、黃家鳳、賴彥合、陳韋華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逃逸外勞,於103年6月13日晚間9時30分許,由逃逸外勞先進入○○○林區內,持陳韋華所提供足供兇器使用之鍊鋸(含鍊條)盜伐臺灣扁柏樹瘤1顆(重5.5公斤,山價1037元)。得手後,以揹架將竊得之臺灣扁柏樹瘤搬運至○○○林區登山道路入口處,交付與負責駕駛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不詳)接應運輸之陳韋華載運臺灣扁柏樹瘤下山,並由黃家鳳及賴彥合擔任沿路有無員警臨檢攔查之警戒工作。嗣於翌日(14日)下午3時16分及20分許,陳韋華與陳泰州以附表二編號8②③所示內容聯繫告知狀況後,陳韋華及黃家鳳即將臺灣扁柏樹瘤1顆運送至洗車場交予陳泰州,陳泰州因而給付9千元報酬予陳韋華,陳韋華另依約交付3千元酬勞與賴彥合。
(三)陳泰州、黃家鳳、賴彥合、陳韋華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逃逸外勞,於103年7月8日下午5時12分前某時許,由逃逸外勞先進入○○○林區內,持陳韋華提供足供兇器使用之鍊鋸(含鍊條)盜伐扁柏35才(山價15715元)。得手後,以揹架將竊得之臺灣扁柏搬運至○○○林區登山道路入口處,交付與負責駕駛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不詳)接應運輸之陳韋華載運臺灣扁柏下山,並由黃家鳳及賴彥合擔任沿路有無員警臨檢攔查之警戒工作,賴彥合並於前導警戒過程中,與陳韋華及黃家鳳持續為附表二編號11①⑦之聯繫,用以確保運輸過程無巡邏員警攔檢。嗣於同日下午5時12分許,黃家鳳與陳泰州為附表二編號11④所示內容聯繫告知狀況後,陳韋華及黃家鳳即將盜伐臺灣扁柏35才運送至洗車場交予陳泰州,陳泰州因而給付3萬5千元報酬予陳韋華,陳韋華另依約交付3千元酬勞與賴彥合。
(四)陳泰州、黃家鳳、陳韋華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逃逸外勞,於103年7月12日上午11時53分前某時許,由逃逸外勞先進入○○○林區,持陳韋華所提供之鍊鋸(含鍊條)盜伐臺灣扁柏130才(山價58368元)後,以揹架搬運至○○○林區登山道路入口處,交付與負責駕駛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不詳)接應運輸之陳韋華。嗣於同日下午2時15分許,陳韋華與陳泰州以附表二編號17③所示內容聯繫告知情況後,陳韋華與黃家鳳即駕駛自用小客車載運臺灣扁柏下山,車輛行駛至○○市區後黃家鳳即行離開,由陳韋華單獨將盜伐臺灣扁柏130才運送至洗車場交予陳泰州取得,陳泰州因而給付13萬元報酬予陳韋華,陳韋華另交付5千元與黃家鳳分贓。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監聽係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始為合法,此觀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然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偵查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未必能保證獲得所受監察罪名之資料,自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可能擴及之範圍。因此,在監聽過程中時而會發生得知「另案」之通訊內容。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若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之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生之證據,依同法第5條第5項之規定,悉應絕對排除,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監聽係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始為合法。然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偵查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未必能保證獲得所受監察罪名之資料,自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可能擴及之範圍。因此,在監聽過程中時而會發生得知「另案」之通訊內容。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若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之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生之證據,悉應予絕對排除,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即在通訊監察過程中,得知在本案通訊監察目的範圍以外之通訊內容,此種監察所得與本案無關之通訊內容,如涉及受監察人以外之人是否另有其他犯罪嫌疑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但如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則得作為證據。查,被告陳泰州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而為警實施通訊監察,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字第19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卷第65-66頁)可憑。另陳韋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實施通訊監察,是自103年6月29日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施行起,對陳韋華、被告以外之其他被告,及被告本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實施通訊監察後所得關於違反森林法之通訊監察譯文,均屬因其他案件所取得內容之「另案監聽」,而該部分均未經執行機關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認可。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並未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原則之適用,本院斟酌執行機關著重在被告陳泰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偵查,並非利用他案合法監聽時而有意附帶達到監聽被告之目的,其未陳報法院審查係出於過失,並無故意不報請審查之意;而違反森林法第52條本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7款所得實施通訊監察之罪名,且竊取森林主產物對國家森林資源及水土保持與生態平衡均產生嚴重影響,是執行機關如依法定程序陳報法院審查認可,依形式觀之,法院應無不予認可之理由,且黃家鳳及賴彥合對本件犯罪事實均已認罪,被告對於附表二通訊監察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採用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用以佐證被告之犯罪事實,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並無明顯不利益之情形,基於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本院審酌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連性,本院審酌以上各情後,認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查,本判決以下其餘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泰州固承認於事實欄一,陳韋華駕車載運185才臺灣扁柏至洗車場,彼此約定以每才1千元(共計18萬5千)之價格由其取得臺灣扁柏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辯稱:我完全沒有參與竊取臺灣扁柏之行為,只曾經在事實欄一中向陳韋華買過臺灣扁柏。其他扁柏我看了之後不喜歡,就沒有再購買云云(見原審卷第145、174頁)。
二、惟查:
(一)被告與陳韋華、黃家鳳及賴彥合共組盜伐集團竊取○○○林區臺灣扁柏及彼此分工方式,業經陳韋華於警詢時證稱:我與陳泰州、賴彥合、黃家鳳及逃逸外勞於103年6月至8月間共組山老鼠盜伐集團。陳泰州是集團金主,黃家鳳負責聯絡逃逸外勞,賴彥合擔任掃路車手。詳細分工方式是由陳泰州出資供我購買鏈鋸、鍊條、汽油、揹架等工具,陳泰州前後共約出資7萬元。黃家鳳負責聯絡逃逸外勞,逃逸外勞有阿璋、阿龍、阿福、阿俊、阿雄等人,是由我通知逃逸外勞上山盜伐林木,我和黃家鳳運輸盜伐林木後交給陳泰州,賴彥合則是負責掃路警戒。獲利計算方式是逃逸外勞盜伐臺灣扁柏每才獲得800元,賴彥合掃路警戒每趟可得3千元,陳泰州以每才1千元價格取得臺灣扁柏,另外我與黃家鳳沒有拆帳。附表二編號7通訊監察譯文是我雇用逃逸外勞在○○○林區盜伐臺灣扁柏185才,由我運輸至洗車場交貨給陳泰州,並收取現金18萬5千元。附表二編號8通訊監察譯文是我雇用逃逸外勞在○○○林區盜伐臺灣扁柏樹瘤5.5公斤,本次由賴彥合擔任掃路警戒,我與黃家鳳運輸至洗車場交貨給陳泰州,並收取陳泰州現金9千元。附表二編號11通訊監察譯文是我雇用逃逸外勞在○○○林區盜伐臺灣扁柏35才,本次由賴彥合擔任掃路警戒,我跟黃家鳳運輸至洗車場給陳泰州,並收取現金3萬5千元。附表二編號17通訊監察譯文是我雇用逃逸外勞阿雄在○○○林區盜伐臺灣扁柏130才,我駕車運輸至洗車場給陳泰州,並收取現金13萬元,這次賴彥合沒有幫忙掃路警戒等語(見警卷第6-8頁)明確。細繹陳韋華警詢筆錄之製作過程,員警於詢問前業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之告知義務,經陳韋華表示無需委任辯護人而由員警開始詢問,且陳韋華表示精神狀況良好可以製作筆錄,員警詢問時間自104年1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起至同日下午3時58分止,並無夜間詢問或刻意延滯詢問時間等其他不正方法取證之情形(見警卷第1-2頁)。又陳韋華於當日於警詢完畢後即自行離去警局,詢問過程實無任何程序性瑕疵可指。復就陳韋華受詢問內容觀之,於員警詢問案情初始時,陳韋華均供稱並無盜伐臺灣扁柏之不法情事,辯稱係向逃逸外勞購買臺灣扁柏後運輸至洗車場(見警卷第2-6頁),亦無何供述不利被告之內容,惟其後乃因員警逐筆提示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後,陳韋華見員警掌握其等犯罪事證明確,始自白犯行而和盤托出所屬盜伐集團成員角色分工及犯罪所得分配情形。陳韋華既已於警詢中即坦認犯罪,實無配合員警辦案而虛構事實之可能與必要,且是否供出其餘共犯無礙陳韋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之成立與否,實無動機為如此損人不利己之供述,堪認陳韋華供述內容係照實陳述而無設詞陷害,其證述內容憑信性甚高。
(二)再比對黃家鳳警詢時證述:我於103年5、6月開始與被告、陳韋華、賴彥合與一些由我聯絡之逃逸外勞合作共組盜伐集團,地點是在○○○林區盜伐臺灣扁柏。盜伐集團資金詳情要問陳韋華,可能是陳泰州先提供資金。我負責連絡逃逸外勞,陳韋華管理外勞上山盜伐林木。賴彥合負責掃路警戒。我和陳韋華並負責將盜伐後臺灣扁柏運送至山下與被告陳泰州交易,價格就是臺灣扁柏每才1千元。賴彥合負責掃路警戒,每趟可分得3、5千元。逃逸外勞盜伐臺灣扁柏每才可得600至800元不等,因我與陳韋華是男女朋友,彼此之間沒有拆帳。我們共有5、6次運輸至陳泰州指定之洗車場。附表二編號7通訊監察譯文是逃逸外勞在○○○林區盜伐臺灣扁柏185才後,由陳韋華單獨至洗車場交貨。附表二編號8通訊監察譯文是逃逸外勞在○○○林區盜伐1顆臺灣樹瘤5.5公斤後,由賴彥合擔任掃路警戒,我與陳韋華運送木材至洗車場交貨,並收取陳泰州9千元。附表二編號11通訊監察譯文是逃逸外勞在○○○林區盜伐扁柏35才,由賴彥合擔任掃路警戒,我與陳韋華運送木材至洗車場交貨,並收取3萬5千元。附表二編號17通訊監察譯文是逃逸外勞在○○○林區盜伐臺灣扁柏130才,由陳韋華單獨運送木材至洗車場交貨並收取130000元等語(見警卷第43-44、57-58頁)。復於偵查中證述:外勞工錢是陳韋華支付,陳韋華會再跟陳泰州收錢。另外有一段時間陳泰州會找逃逸外勞,像是外勞阿福就是陳泰州找來的。事實一那次我跟陳韋華一起下山到○○就先離開,因此沒有去洗車場,但是這趟我有拿到佣金2萬元。事實二、三中,我有一起去洗車場但沒有拿到佣金。事實四中我有在陳韋華車上,到市區我就離開沒有去洗車場,事後我有抽幾千元,其他10餘萬元是交給要回越南的阿雄。我跟賴彥合擔任把風掃路的工作,因為當時我被通緝,我不會上山載木材,是賴彥合開車載我一起掃路、把風工作,陳韋華載到木材後,會再載我一起到○○賣給陳泰州等語(見交查卷第75-77頁、偵卷第62頁)。同案被告賴彥合證稱:陳韋華、黃家鳳負責管理外勞帶上山盜伐林木。我負責掃路警戒,注意路上是否有警察臨檢。陳韋華、黃家鳳並負責將盜伐後林木運送至山下交易買賣,我只負責掃路擔任前導車,警戒路上是否有警察臨檢。我每趟可分得3至5千元。事實二、三中,我負責由嘉義縣○○○鄉○○村帶路掃路警戒到○○鄉市區,事後將臺灣扁柏運送至何處交易我不清楚等語(見警卷第209-215頁)。互核被告黃家鳳及賴彥合就其等在盜伐集團中,分擔工作及犯罪所得分配情形之證述內容,與陳韋華警詢中證述內容均相吻合,佐以附表二編號7、8、11及17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明確提及陳韋華、黃家鳳「要下來」與被告相約見面,且附表二編號7、8、11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更直接表明見面地點即係在「洗車場」,且其中均有即將到達或已經到達之對話內容,顯然陳韋華及黃家鳳於事實一至四於○○○林區載送臺灣扁柏後,均將竊得之臺灣扁柏運輸送往被告經營之洗車場無誤。
(三)再經證人陳國文證述:我從事各類木材烤漆代工。我幫陳泰州代工木材至今共有5、6次,種類均是臺灣扁柏角材、樹根。目前除向林務局標售臺灣扁柏或取得資格得以撿拾漂流木外,沒有其他合法取得管道等語(見警卷第226、237-238頁、原審卷第433頁)。佐以被告與陳國文間於附表二編號9、18至20、22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於103年6、7月間確實曾委請陳國文加工臺灣扁柏數次(至少4顆,參附表二編號18)。而臺灣扁柏合法取得管道極為困難,然被告於該時期卻能屢次取得臺灣扁柏送請加工之情形觀之,被告取得臺灣扁柏來源確係自陳韋華及黃家鳳運輸至洗車場交付無訛,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四)被告雖辯稱未參與陳韋華所屬盜伐集團云云。惟查:
(1)被告於盜伐集團中分擔工作係提供陳韋華資金購買盜伐工具而為集團金主,且協助找尋逃逸外勞上山工作及支應薪資等情,業據陳韋華及黃家鳳證述如上。且被告於103年9月15日因無法聯繫上陳韋華,乃於同日晚間23時12分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陳韋華父親聯絡,陳泰州即告以「有時候買揹架,有時候買鍊鋸,他(指陳韋華)是跟我拿去周轉的咧」,雖經對方質以「鍊鋸那有怎麼會買」,陳泰州仍回應「那就我帶他去買的我會不知道?」,經對方再詢以「你說你借他的錢他都拿去買東西是嗎?」,陳泰州回稱「嘿啦,拿去買生產的,買要賺錢的阿,跟那些囝仔買東西的,這樣你還聽不懂」等語(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4,見警卷第277-278頁)。被告已向陳韋華之父自承曾經帶同陳韋華購買揹架、鍊鋸,且購買該等用具係用於生產賺錢,與陳韋華警詢證稱陳泰州係盜伐集團金主,提供資金供其購買鍊鋸等情亦相吻合。
(2)就被告與陳韋華、黃家鳳及賴彥合,於竊取臺灣扁柏過程中,依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彼此間均保持密切通聯,且於陳韋華及黃家鳳竊得臺灣扁柏後,即表示立即運輸至洗車場交付與陳泰州。再觀諸於事實一案發前,被告即與陳韋華、黃家鳳聯絡討論盜伐臺灣扁柏事宜,此由陳韋華表示「沒成,明天還要跑一趟,有人在那邊顧」、被告「誰?」、「顧那塊喔」、陳韋華「嘿阿」,復由黃家鳳接聽後,陳泰州稱「明天再努力一天看看」(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見警卷第67頁)。且於同日晚間10時22分許,於陳韋華及黃家鳳上山前往○○○林區為事實一犯行前,被告即詢問陳韋華「你們什麼時候上去?」、「先過來找我一下」(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4,見警卷第67頁),並於翌(13)日上午4時17分許,黃家鳳於竊取臺灣扁柏過程中發生輸送預期外狀況,即以電話通知被告陳泰州「州哥,水仔那個又卡住了」、「就卡在溪中阿」(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5,見警卷第67頁)尋求解決之道。而被告旋即於2分鐘後之同日上午4時19分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告以「讓他過啊,不然你卡在溪中間要怎麼辦」(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6,見警卷第67頁)。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就竊取臺灣扁柏過程中均全程掌握進度,並居中協助陳韋華與黃家鳳排除竊取上突發之障礙,是被告對於盜伐集團之整體犯罪過程實居於幕後掌控操盤者地位,而絕非僅係陳韋華所屬盜伐集團竊取臺灣扁柏後故買贓物之人而已。
(3)另被告與黃家鳳於103年6月10日下午2時16分許通聯時,被告提及「不是阿璋規矩比較好,刀手不是阿璋比較漂亮」、「我就跟你說工不能讓他們空閒,一空閒就會吵架」、「阿利這邊我已經聯絡到這邊」、「沒啦,我就不管他啦,阿利那邊是跟阿水,我是不能那個啦,他們那邊10多個,其中3、4個是新的,這2天來的現在○○○○店的女的,我已經接觸到了」、「我是想說你那邊刀手有夠的話,我就一直在想,要是阿璋不行的話看要阿龍還是阿璋下來」、「我來調教,我再另外弄成一組,弄成一組打蠟的」、「不要讓他們住一起就沒是非,懂嗎?」、「阿龍有上去嗎」、「整晚下來到現在還沒上去」、「不要太陽下山啊,傍晚就叫他們啟程」、「我就說你放工,有問題你盡量打電話問我,工人不和你把他們分開啦」、「我們跟他們講白的,你東西下來我錢給你,這樣而已」、「上去就是把他們操累再下來」、「不用給他們太享受」(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見警卷第63-64頁)。被告與陳韋華於同日下午4時46分許通聯時稱「那就載下來,載下來啦,他說他受不了就等他錢花完,花完就會打電話叫哥哥、姐姐啦」、「不然是在侍奉阿公喔,幹你娘咧,我想想就不對,你娘咧,現在你是老闆還是他是老闆,我就想不懂」、「你們這樣都太寵了」、「太寵了啦,要的話我在弄給你啦,不要這樣寵啦」、「也不用趕他們,也不用兇他們阿,軟軟修理他們」、「順便把他們都丟下來阿,看要去哪裡阿,不要放在家裡阿,沒賺錢不打緊,還多帶風險」(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見警卷第64頁),及被告於103年7月10日上午5時25分許,與賴彥合通話稱「不用那麼委屈啦,工是我找的,工錢多少我都知道,運輸我也知道」、「我沒差、我沒賺沒差」(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2,見警卷第250-251頁)等語觀之,被告已自承對於逃逸外勞有接觸聯繫管道,且表達願意親自調教,亦就陳韋華、黃家鳳管理逃逸外勞過於鬆散之方式頗有微詞,要求其2人應嚴加管理以免逃逸外勞發生差池,顯見被告對於盜伐集團營運管理亦介入著墨甚深。
(4)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逃逸外勞阿福於103年7月1日下午3時34分許,曾詢問被告陳泰州以「哥,現在有什麼地方可以上去嗎?」、「阿華他們都沒叫我,然後有一趟,阿休息到現在」、「這邊是5、6個,看什麼時候可以上去,我叫他們來」時,被告陳泰州回以「你要自己上去看鍊鋸在不在」、「看你什麼時候要上去拿鍊鋸,我叫人家帶你上去」、「那你如果要上去看什麼時候人叫齊,我叫那個瘋女人(指黃家鳳)還是偉宏帶你們去」(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0,見警卷第245-246頁)。黃家鳳於103年7月10日上午8時9分許,聯絡逃逸外勞阿福告以「阿福,你中午起來,你過去找州哥,我叫他順便拿工錢給你阿」,阿福回稱「昨天那個東西有花,有沒有給我多一點」,被告黃家鳳再告以「你跟州哥講啦,他今天我木頭下去,他還沒有算錢給我,所以你中午過去,我打電話叫他算工錢給你」(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3,見警卷第33頁),而陳韋華亦於同日下午3時42分許與逃逸外勞阿福聯絡,詢以「福哥,你領工錢了沒?」,阿福回以「州哥說下午」,陳韋華再詢問「你有打電話給他?」,阿福復回應稱「嘿阿,我有打給他」(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4,見警卷第34-35頁)後,陳韋華再於同日下午3時57分許,聯絡逃逸外勞阿福以「你馬上過來州哥這邊」(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5,見警卷第35頁),陳韋華再於同日下午5時12分與另名逃逸外勞聯絡,詢以「阿福還在那邊嗎?」、該人回以「他帶我到這邊就回去了」,陳韋華又稱「錢他拿回去,有拿給你嗎?」,該人回稱「還沒還沒」(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見警卷第35頁);被告再於103年9月3日23時5分許,與陳韋華聯絡稱「麻煩你跟瘋女人說,那些小孩,我一才要300,啊他沒有要來跟我算,我會去跟他媽算」(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3,見警卷第142-143頁)等通訊監察譯文綜合以觀,陳韋華及黃家鳳均已明白表示逃逸外勞阿福得以逕向被告索取工資,益徵被告確實參與找尋逃逸外勞加入盜伐集團及負擔部分工資確屬實情。
(5)至於黃家鳳原審證稱:我是負責聯絡而已,資金和工人費用都是由陳韋華處理。陳泰州不會對於砍伐木頭事情對我們有所指示,鍊鋸、揹架和車輛都是陳韋華提供,至於僱用外勞的事也跟陳泰州沒有關係。逃逸外勞阿福本來跟陳泰州就認識,那是因為阿福當時缺工作,陳泰州就將阿福電話給我們,讓我們自己聯絡,至於要不要工作,還是要看阿福自己的意願。陳泰州根本不知道我們什麼時候上、下山,要去作什麼工作等語(見原審卷第404-405、412-413頁)。惟黃家鳳於偵查中即表示「請求以後不要跟其他被告一起開庭」(見偵卷第62頁),嗣於原審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之初,亦明白證稱「不想指證任何人」(見原審卷第402頁)。以黃家鳳於偵查中即已坦承本件犯罪,其當明知擔任證人係在詰問有關被告犯罪參與情形,是黃家鳳於審理時不願證述被告犯行之心態溢於言表,而其於審理時證述與陳韋華警詢證述內容不符,且與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扞格矛盾,當應以黃家鳳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較為可採。又賴彥合於原審時證述盜伐集團竊取之林木運送至何處交貨並不清楚(見原審卷第423頁),惟因賴彥合僅負責被告陳韋華運輸臺灣扁柏下山時前導掃路警戒之工作,於安全抵達○○市區完成工作後即與陳韋華分道揚鑣,賴彥合未親眼見聞陳韋華交貨過程。是黃家鳳、賴彥合於原審證述內容,實均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僅係其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森林法第52條已於104年5月6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4年5月8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至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則為:「犯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除增訂犯罪之行為態樣,擴張至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所規定之竊盜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並將法定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將罰金刑自「併科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提高為「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處斷。
(二)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森林法第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之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而言。被告陳泰州、黃家鳳及賴彥合於竊取臺灣扁柏係生立於○○○林區之國有林地,是臺灣扁柏屬森林主產物無疑。
(三)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車輛、船舶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加重處罰,旨在阻止宵小利用易於搬移、運送之設備,助益其搬運贓物脫離現場,以遂其盜取森林產物之目的,資以杜絕森林之濫採行為。其所處罰者,係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利用設備載運贓物脫離現場之行為,故舉凡足供助益行為人搬移、運送贓物之牲口、車船等一切設備,均屬該條文規範之範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3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2人或3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即學理上之「實行之共同正犯」),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明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28條之「正犯」之中(即學理上之「共同實行之共同正犯」)。準此,如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竊盜行為之人不及3人,縱加上同謀之共同正犯後,刑法第28條所稱之共犯已達3人以上,但因在場共同或參與分擔實施竊盜行為之人不及3人,並不成立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該參與同謀之人亦僅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惟若於事前同謀,並於實施犯罪之際,在場擔任把風、接應,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分擔實施犯罪行為,即應認為共同正犯,而計入結夥之人數之內,仍應成立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因非員警當場查獲盜伐集團犯行,故未能扣得被竊之臺灣扁柏及陳韋華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惟以本件被害地點位於深山中之○○○林區,且所竊取之扁柏才數龐大、有相當重量,無法輕易以人力搬運下山,需以車輛搬運下山,是陳韋華自白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自堪採信。又本件盜伐集團係推由逃逸外勞進入○○○林區竊取臺灣扁柏,雖無證據認定每次犯罪事實實際進入○○○林區持鍊鋸參與盜伐之逃逸外勞均達2人以上,然因陳韋華係在○○○登山道路入口處負責把風接應及載運下山,業經認定如前,自應計入結夥人數而該當結夥2人以上之犯罪要件。
(四)按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本件盜伐集團就上開竊盜犯行所使用之鍊鋸雖亦未經扣案,惟既能用以砍伐臺灣扁柏,客觀上自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當屬兇器無訛。
(五)核被告於事實一至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被告所犯,雖亦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4款結夥竊盜罪之加重竊盜罪,惟森林法第52條係刑法第321條之特別規定,依法條競合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全部法優於部分法之原則,本案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論罪,不再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又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罪而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取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尚非法條競合或犯罪競合,是本件被告雖兼具該罪數款加重情形,惟僅有一竊取行為,只成立一罪。
(六)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後段所謂僱使他人犯之者,係指僅有僱使他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未直接參與竊取行為而言,若僱使他人而與之夥同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則其僱使他人之行為已為實施竊取行為所吸收,即應依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論處,不能併論以僱使他人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查,被告與陳韋華等人組成之盜伐集團,為達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目的,由被告出資提供盜伐集團購買鍊鋸等機具並招募逃逸外勞阿福加入集團且支應工資,而由逃逸外勞實際進入○○○林區內竊取臺灣扁柏,陳韋華負責管理調度逃逸外勞,並於○○○林區登山道入口處駕車等候接應運輸盜伐之臺灣扁柏,黃家鳳招募聯絡逃逸外勞並與賴彥合共同執行掃路警戒勤務。被告及陳韋華等人均有參與盜伐集團以竊取森林主產物之共同犯罪意思,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竊取臺灣扁柏之目的。是被告係基共同犯罪之意,各自分擔竊取森林主產物犯行之一部,與黃家鳳、陳韋華及賴彥合(事實二、三)及逃逸外勞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七)被告就事實一至四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八)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8年7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原審卷第93頁)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事實一、二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就事實一、二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上開罪名之法條規定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個人不法私利,籌組本件盜伐集團,從事竊取森林主產物犯行,犯罪動機及目的實不可取,且被告等人聯合逃逸外勞以趨於集團式、組織化、預謀性、計畫性、反覆性、隱密性及專業分工之模式,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且查緝甚為困難,此種集團性犯罪相較傳統竊盜通常係單一犯罪型態,已然有別,且被告等人僅因一時貪念,恣意於國有林地內竊取森林主產物,而臺灣扁柏屬臺灣珍貴樹木,盜伐行逕嚴重危害林地完整及森林資源保育,侵害主管機關對森林產物之保育政策及管理措施,影響水土保持功能甚鉅、亦對於國家財產造成損害,況被告等人所為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使生長數年之臺灣扁柏瞬間倒地,而復育過程更是艱辛困難,參以政府為保護山林美景,維護生態平衡,永續利用資源,一再宣導禁止濫墾濫伐,表明森林法旨在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社會大眾對盜伐犯行均難以容忍,此由立法者對於竊取森林主產物刑責不斷修法加重可見一般,是被告所為犯行之破壞性、傷害性、影響性範圍及程度甚大,受害層面既深且廣,實非能單以各個被告因從事竊盜行為所分得財物或臺灣扁柏價值所得衡量,是於犯罪情節上當屬十分重大。另分別斟酌被告於盜伐集團中,將自己藏身幕後擔任出資金主,且招募逃逸外勞阿福加入盜伐集團,透過電話聯繫掌控陳韋華、黃家鳳竊取臺灣扁柏進度,更為竊取臺灣扁柏最終流向獲利者,並藉隱身幕後減少遭受檢、警查獲風險,足見被告於盜伐集團參與程度甚深,且因被告有取得臺灣扁柏之需求,因而強化陳韋華等人犯罪動機,且於犯後一再開脫否認(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未能深切體認己身行為之過錯,兼衡被告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妨害自由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種田維生,已婚、育有2名兒子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家庭狀況等一切狀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係以贓額(即山價)之倍數為準據,自屬刑法第33條第5款之特別規定。故如遇山價計算至百元以下者,乘以倍數後之罰金,仍應計算至百元以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095號判例、81年度臺上字第1758號、95年度臺上字第202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森林法於87年5月27日修正時,相關罰金之條文均已修正為以新臺幣為罰金之單位,雖104年5月6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並未予以明示,仍規定「併科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惟同法之罰金條文既已全部修正為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解釋上該條文之貨幣單位應與其他條文同為新臺幣。本件事實一至四中,分別受竊取之臺灣扁柏185才、樹瘤5.5公斤、35才及130才,山價分別為78433元、1037元、15715元及58368元,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105年5月23日嘉政字第1055104566號函暨檢附之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01、109-115頁)可證。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被害森林主產物之價值及數量等情狀,依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被告陳泰州應併科贓額4倍罰金,即事實一併科罰金313732元【計算式:78433元4倍=313732元】;事實二併科罰金4148元【計算式:1037元4倍=4148元】;事實三併科罰金62860元【計算式:15715元4倍=62860元】;事實四併科罰金233472元【計算式:58368元4倍=233472元】,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復認(1)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又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除特別法有另對刑法修正後之沒收規定特別規範外,均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又依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生效後之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足見森林法第52條第5項為刑法沒收專章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其餘之沒收事項,則回歸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自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業於104年8月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先前採取共犯連帶說之判例、決議,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限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係關於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何沒收之闡釋,並未涉及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如何沒收之問題。於共同正犯之情形,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由於兼具保安處分以杜再犯之性質,仍有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就各共同正犯間連帶沒收,並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585號、105年度臺上字第2185號判決見解參照)。(2)被告等人係以籌組盜伐集團方式竊取臺灣扁柏,基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致無法杜絕犯罪及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及森林法並無共犯犯罪所得應連帶沒收之規定,為免代替他人承擔刑責之弊,自應依各被告於盜伐集團中取得之不法利得沒收之。本件被告就事實一至四中,則取得臺灣扁柏185才、樹瘤5.5公斤、35才及130才之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因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本件逃逸外勞持用鍊鋸(含鍊條)及揹架進入○○○林區盜伐臺灣扁柏,及陳韋華駕駛廠牌及車牌號碼均不詳之自用小客車搬運贓木,均為供盜伐集團犯罪所用之物,惟因未扣案,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僅能認定盜伐集團使用自用小客車1臺、鍊鋸(含鍊條)1具及揹架1組為本件犯行;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各1張)2具,係供被告、陳韋華、黃家鳳及賴彥合於事實一至四所用之物;另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1具,則係賴彥合持用供事實三所持用,均有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憑。是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依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因未扣案,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其他被告連帶追徵其價額。(4)另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關於沒收新制相關條文,並未明示法院於裁判時應一併諭知所應追徵之價額多寡;且參諸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立法理由,亦僅提及係為澈底剝奪不法利得,如犯罪所得之物、財產上之利益及其孳息,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如滅失或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存在時,應追徵其替代價額,以符公平正義,更非責令負責裁判之法院在宣告沒收及追徵替代價額之餘,尚須具體估算或認定確切價額究為若干。再由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估算條款」、「過苛條款」等規範意旨,應係賦予法院在決定應否沒收、追徵及其範圍有所疑慮時之裁量權限,以免認定困難或違反比例原則,並不足以據此推認法院應逐一調查計算各該沒收物之具體價值。至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016號判例所指情形,則係原判決僅籠統記載所得之利益沒收,而未詳予認定該等利益之性質及數額,致無從特定應予沒收之對象,此與本件沒收範圍業經本院具體認定之情形尚屬有別。況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即有「追徵其價額」、「以其財產抵償之」等沒收替代措施之規範,而法院亦均已依據前揭條文,在判決主文中就販賣毒品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諭知追徵、抵償之旨,斯時檢察機關亦皆可依法執行,並無窒礙,應不致因沒收新制正式施行後,執行檢察官卻反而無從認定所應追徵價額之多寡。至於當事人就執行檢察官認定應予追徵之價額如有不服,仍可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尋求救濟,此時再由法院介入判斷檢察官之處分有無違法不當,適足以彰顯法院之中立裁判地位,亦不致使遭受干預之人民基本權利無從接受司法審查。是追徵之價額究為若干,宜認屬刑事執行程序應決事項,不應課責法院於審判程序為判斷;法院在裁判主文中諭知沒收及追徵即為已足,並無諭知追徵之價額若干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號結論同此意旨)。本院審酌本件被竊之臺灣扁柏,雖經主管機關查明山價,惟此贓額實際上遠低於臺灣扁柏之交易市價,此由被告取得臺灣扁柏185才時,交付18萬5千元予陳韋華,然山價卻僅有78433元可見一般,是山價實不宜作為原物不能沒收時應追徵之價額,且其餘應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及預備犯罪之物亦均未經扣案,自宜待本件判決確定後,另由執行檢察官依職權查明應追徵之價額,附此敘明。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下列之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1)若陳韋華所述苟係實情,則被告取得盜伐臺灣扁柏後,自應對外兜售用以獲取金錢,之後再由被告按比例分配不法所得,始符情理。乃陳韋華將盜伐臺灣扁柏運交被告後,即向被告收取金錢,依此情節,被告於本案角色應屬於故買贓物犯行,足認被告陳泰州(應係陳韋華)指稱被告係屬於金錢出資者,與事理不符殊難採信。
(2)證人黃家鳳於警詢中已供稱,盜伐集團資金詳情,要問陳韋華,「可能」是陳泰州先提供資金;嗣於偵查中則證述,外勞工錢是陳韋華支付,陳韋華再跟陳泰州收錢。另外有一段時間陳泰州會找逃逸外勞「像」是外勞阿福就是陳泰州找來的。足認其供證被告提供資金及招募外勞阿福等情,純屬其個人臆測之詞,自難逕為被告陳泰州不利之認定。又據其於偵查時亦證稱,陳韋華載到木材後,會再載我一起到○○「賣」給陳泰州,至此堪認,被告陳泰州辯稱其係向同案被告陳韋華購買盜伐臺灣扁柏,尚非無據。
(3)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8、11及17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示,其中編號11、17對話人並非被告;另編號7、8充其量亦僅足以證明被告知悉同案陳韋華有盜伐林木乙事,尚難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間即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難遽令被告負共犯之責。
(4)據附表二編號7被告與陳韋華之對話,被告向陳韋華抱怨木材品質、數量,顯與一般買賣對話無異(事實一)。據附表二編號8③被告與陳韋華之對話,陳韋華既未將樹瘤運送下山,被告如何向其購買?據附表二編號11之通訊監察譯文以觀,被告當天固有與黃家鳳、陳韋華見面,惟當天是商討被告對陳韋華叔公互嗆之事,且賴彥合亦未上山搬運木材,被告辯稱未購買,與事實相符(事實三)。據附表二編號17之通訊監察譯文以觀,當日陳韋華並未與賴彥合見面,陳韋華自不能將木材運送下山。從而,被告雖有與陳韋華見面,惟並未交易。
(二)惟查:
(1)被告與陳韋華、黃家鳳及賴彥合(事實二、三)及逃逸外勞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屬共謀共同正犯,並非僅是向陳韋華等共犯購買贓物,前揭理由已有說明,不再贅駁。
(2)依附表二編號8③之被告與陳韋華對話觀之,陳韋華雖稱尚未看到那顆5.5的樹瘤,此時雖尚未將該樹瘤運送下山,惟依附表二編號8④至⑥之其二人之對話觀之,陳韋華既已到達洗車場並稱都下完,表示嗣後陳韋華已取得該樹瘤,並已運下山交給被告無疑。
(3)依附表二編號11①至②賴彥合與陳韋華之對話觀之,賴彥合於103年7月8日下午已下山了,並非未上山載運木材。據附表二編號11⑨被告與陳韋華之對話觀之,被告當天固有嗆陳韋華叔公之意,惟陳韋華、黃家鳳確已一同至被告之處所。再依附表二編號11⑤⑧之對話,陳韋華及黃家鳳確已載該35材之木材至被告處所無疑。
(4)依附表二編號17①之通訊監察譯文以觀,外勞阿雄已將竊取之130才臺灣扁柏交給黃家鳳,並非賴彥合,是該130才之臺灣扁柏是在黃家鳳及陳韋華手上。故此次盜伐行為原審係認與賴彥合無涉,上訴意旨認當日陳韋華並未與賴彥合見面,陳韋華自不能將木材運送下山交易云云,自無所據。
(5)據上,可知被告上訴以前揭理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2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
品之製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1項第5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犯罪工具 │
├──┼─────┼─────────────────┼──────────┤
│一 │事實一 │陳泰州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①不詳廠牌行動電話2 │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具(含門號0000000000│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罰金│卡各1張)。 │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鍊鋸1具(含鍊條) │
│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臺灣扁柏壹佰捌拾伍│③揹架1組。 │
│ │ │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④不詳廠牌、車牌號碼│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之自用小客車1輛。 │
│ │ │未扣案右列犯罪工具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 │
│ │ │韋華、黃家鳳及逃逸外勞連帶追徵其價│ │
│ │ │額。 │ │
├──┼─────┼─────────────────┼──────────┤
│二 │事實二 │陳泰州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①不詳廠牌行動電話2 │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具(含門號0000000000│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金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捌元,罰金如易│卡各1張)。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鍊鋸1具(含鍊條)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臺灣扁柏樹瘤五點五│ 。 │
│ │ │公斤壹顆,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③揹架1組。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④不詳廠牌、車牌號碼│
│ │ │未扣案右列犯罪工具沒收之,於全部或│之自用小客車1輛。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 │
│ │ │韋華、黃家鳳、賴彥合及逃逸外勞連帶│ │
│ │ │追徵其價額。 │ │
├──┼─────┼─────────────────┼──────────┤
│三 │事實三 │陳泰州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①不詳廠牌行動電話3 │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具(含門號0000000000│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號、0000000000號、00│
│ │ │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元,罰金如易服勞│00000000晶片卡各1張 │
│ │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臺灣扁柏參拾伍才沒│②鍊鋸1具(含鍊條)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揹架1組。 │
│ │ │未扣案右列犯罪工具沒收之,於全部或│④不詳廠牌、車牌號碼│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之自用小客車1輛。 │
│ │ │韋華、黃家鳳、賴彥合及逃逸外勞連帶│ │
│ │ │追徵其價額。 │ │
├──┼─────┼─────────────────┼──────────┤
│四 │事實四 │陳泰州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①不詳廠牌行動電話2 │
│ │ │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具(含門號0000000000│
│ │ │,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號、0000000000號晶片│
│ │ │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卡各1張)。 │
│ │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鍊鋸1具(含鍊條)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臺灣扁柏壹佰參拾才│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③揹架1組。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④不詳廠牌、車牌號碼│
│ │ │未扣案右列犯罪工具沒收之,於全部或│之自用小客車1輛。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陳│ │
│ │ │韋華、黃家鳳及逃逸外勞連帶追徵其價│ │
│ │ │額。 │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註 │
├──┼─────┼────────────────┼─────────┤
│1 │103年6月10│A :0000-000000(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2時 │B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警卷第63-64頁。 │
│ │16分【B撥 │ 登人陳韋華) │ │
│ │打給A】 ├────────────────┤ │
│ │ │B :昨天家裡也是,這個阿璋現在也│ │
│ │ │ 關機了 │ │
│ │ │A :是怎樣啦 │ │
│ │ │B :就他們裡面喬不好,講那個我聽│ │
│ │ │ 不懂,問為什麼也不講阿 │ │
│ │ │A :不是阿璋規矩比較好,刀手不是│ │
│ │ │ 阿璋比較漂亮 │ │
│ │ │B :對,現在他跟裡面的喬不好,問│ │
│ │ │ 為什麼吵架,也不講阿 │ │
│ │ │A :我就跟你說工不能讓他們空閒,│ │
│ │ │ 一空閒就會吵架 │ │
│ │ │B :他們也是說要出門阿,但是不知│ │
│ │ │ 道為什麼在那邊哩攏叫阿,也是│ │
│ │ │ 他們說7號有禁忌,要8號出門,│ │
│ │ │ 我也說好阿,讓他們8號出門阿 │ │
│ │ │A :現在咧,到底剩個,阿龍帶幾個│ │
│ │ │ ? │ │
│ │ │B :阿龍帶1個,他再連絡另外2 個 │ │
│ │ │A :阿璋是幾個走? │ │
│ │ │B:加阿璋3個,這邊剩2個,阿龍說 │ │
│ │ │ 要再叫2個來阿,阿龍會拿鋸子阿│ │
│ │ │A :現在是阿龍比較有在吃那個阿,│ │
│ │ │ 怕不穩定阿 │ │
│ │ │B :對阿 │ │
│ │ │A :你現在人被他控制住,你刁他刁│ │
│ │ │ 不住咧 │ │
│ │ │B :我也跟他說,在不行你們都回家│ │
│ │ │ ,我有跟他說阿,我說你們不知│ │
│ │ │ 道吵什麼,問你們也不講,現在│ │
│ │ │ 阿璋氣到電話也不通阿,你自己│ │
│ │ │ 看怎麼辦,再不行你也回家阿 │ │
│ │ │A :阿璋電話都不通嗎? │ │
│ │ │B :電話不通阿,FB有上線,阿龍問│ │
│ │ │ 他也不回阿,前幾天是有聽阿璋│ │
│ │ │ 說,他越南的女朋友要回來啦,│ │
│ │ │ 我以為他是要跑去跟她一起玩,│ │
│ │ │ 後來也不可能阿,他也沒打電話│ │
│ │ │ 給我 │ │
│ │ │A :一定是阿龍搞鬼,叫他什麼事情│ │
│ │ │ 不能讓你說啦 │ │
│ │ │B :他們關係也不簡單咧 │ │
│ │ │A :怎麼說? │ │
│ │ │B :2 個晚上都抱在一起睡覺 │ │
│ │ │A :那個不是重點啦 │ │
│ │ │B :我也直接跟他們說,不行你們都│ │
│ │ │ 回家,不要做 │ │
│ │ │A :你們雄哥咧? │ │
│ │ │B :過兩天要起工了,之前○○那5 │ │
│ │ │ 個打電話說要回來了,問題他們│ │
│ │ │ 沒人會拿碰碰碰的 │ │
│ │ │A :沒人會拿? │ │
│ │ │B :恩 │ │
│ │ │A :沒人會拿? │ │
│ │ │B :所以我要思考一下 │ │
│ │ │A :沒人會拿,你還是要聯絡阿璋,│ │
│ │ │ 叫他幫你帶那5 個 │ │
│ │ │B :對阿,我也想說不要一打,那5 │ │
│ │ │ 個說要回來,我跟韋華(音譯)│ │
│ │ │ 商量,他們這群要來亂,全部把│ │
│ │ │ 他們趕回去 │ │
│ │ │A :不要太明顯趕他們,今天你要用│ │
│ │ │ 婉轉的方式,載他們下來市區,│ │
│ │ │ 跟他們說你們休息幾天,用休息│ │
│ │ │ 的角度啦,不要讓他們在上面,│ │
│ │ │ 等他們花到沒錢就會拜託你了 │ │
│ │ │B :對阿 │ │
│ │ │A :不要用趕的,他們會麻痺 │ │
│ │ │B :恩 │ │
│ │ │A :下來市區休息,他們錢花完就會│ │
│ │ │ 回來了 │ │
│ │ │B :恩 │ │
│ │ │A :有時候做事要思考一下 │ │
│ │ │B :雄哥比較有時間觀念,他說過2 │ │
│ │ │ 天要起工就是過2 天 │ │
│ │ │A :那沒關係啦,那安全性你顧一下│ │
│ │ │B :恩 │ │
│ │ │A :阿利這邊我已經聯絡到這邊 │ │
│ │ │B :那個路好了,叫他們可以進去啦│ │
│ │ │A :沒啦,我就不管他啦,阿利那邊│ │
│ │ │ 是跟阿水,我是不能那個啦,他│ │
│ │ │ 們那邊10多個,其中3.4 個是新│ │
│ │ │ 的,這2 天來的,現在○○○○│ │
│ │ │ 店的女的,我已經接觸到了 │ │
│ │ │B :喔 │ │
│ │ │A :我是想說你那邊刀手有夠的話,│ │
│ │ │ 我昨晚就一直在想,要是阿璋不│ │
│ │ │ 行的話看要阿龍還是阿璋下來 │ │
│ │ │B :恩 │ │
│ │ │A :我來調教,我再另外弄成一組,│ │
│ │ │ 弄成一組打蠟的 │ │
│ │ │B :恩 │ │
│ │ │A :不要讓他們住一起就沒是非,懂│ │
│ │ │ 嗎? │ │
│ │ │B :恩 │ │
│ │ │A :阿龍有上去嗎? │ │
│ │ │B :昨天走整晚下來啦 │ │
│ │ │A :整晚下來到現在還沒上去 │ │
│ │ │B :就說腳力不夠,晚一點在上去,│ │
│ │ │ 他們比較沒膽要走白天的,不敢│ │
│ │ │ 走晚上的 │ │
│ │ │A :不要太陽下山阿,傍晚就叫他捫│ │
│ │ │ 啟程 │ │
│ │ │B :對阿,他們自己有講,他就拿鋸│ │
│ │ │ 子還可以,還剖的可以 │ │
│ │ │A :上面有雨嗎? │ │
│ │ │B :沒阿,等下要大雨了 │ │
│ │ │A :我就說你放工,有問題你儘量打│ │
│ │ │ 電話問我,工人不和你把他們分│ │
│ │ │ 開啦 │ │
│ │ │B :恩 │ │
│ │ │A :我們跟他們講白的,你東西下來│ │
│ │ │ 我錢給你,這樣而已 │ │
│ │ │B :恩 │ │
│ │ │A :上去就是把他們操累再下來 │ │
│ │ │B :恩 │ │
│ │ │A :不用給他太享受 │ │
│ │ │B :恩 │ │
│ │ │A :阿璋你要是聯絡的到,看是要叫│ │
│ │ │ 炎雞過去載他,載過來我跟她聊│ │
│ │ │ 天 │ │
│ │ │B :好啦 │ │
│ │ │A :你把他們分開也關係啦 │ │
│ │ │B :了解 │ │
│ │ │ │ │
│ │ │ │ │
├──┼─────┼────────────────┼─────────┤
│2 │103年6月10│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4時 │B :0000-000000 (陳韋華) │警卷第64頁。 │
│ │46分【B撥 ├────────────────┤ │
│ │打給A】 │A :打炮先生應該快到了吧 │ │
│ │ │B :去哪? │ │
│ │ │A :你們那邊吧 │ │
│ │ │B :他要進去喔 │ │
│ │ │A :恩 │ │
│ │ │B :人家111 挖好了阿 │ │
│ │ │A :有喔 │ │
│ │ │B :對阿 │ │
│ │ │A :他們本來昨天要上去,後來拖到│ │
│ │ │ 今天,剛剛差不多半小時前,上│ │
│ │ │ 去應該快到了吧 │ │
│ │ │B :沒那麼快啦,到半路而己啦 │ │
│ │ │A :阿你的不用放太慢,跟他們一起│ │
│ │ │ 就麻煩了 │ │
│ │ │B :我們的都是透早天亮邊啦 │ │
│ │ │A :蛤? │ │
│ │ │B :早上才會進去 │ │
│ │ │A :那是只會在那邊吃飯喔? │ │
│ │ │B :就說膝蓋受不了,我怎麼知道 │ │
│ │ │A :受不了他休息阿,花到沒錢在叫│ │
│ │ │ 他上去阿,現在是當作他在住別│ │
│ │ │ 墅喔 │ │
│ │ │B :我怎知道,另外一個還連絡不到│ │
│ │ │ 咧 │ │
│ │ │A :那就載下來,載下來啦,他說他│ │
│ │ │ 受不了就等他錢花完,花完就會│ │
│ │ │ 打電話叫哥哥,姐姐啦 │ │
│ │ │B :嘿 │ │
│ │ │A :不然是在侍奉阿公喔,幹你娘咧│ │
│ │ │ ,我想想就不對,你娘咧,現在│ │
│ │ │ 你是老闆還是他是老闆,我就想│ │
│ │ │ 不懂 │ │
│ │ │B :他說透早才要上去,我阿災 │ │
│ │ │A :你們樣都太寵了 │ │
│ │ │B :剩2 個而已,我也辦法 │ │
│ │ │A :太寵啦,要的話我在弄給你,不│ │
│ │ │ 要這樣寵啦 │ │
│ │ │B :恩 │ │
│ │ │A :講不聽也不用罵他,講不聽就是│ │
│ │ │ 跟他說,休息喔今天公休 │ │
│ │ │B :恩 │ │
│ │ │A :老子不高興喔 │ │
│ │ │B :恩 │ │
│ │ │A :他們不急,你也不急阿 │ │
│ │ │B :對阿 │ │
│ │ │A :現在不知道誰比較急喔? │ │
│ │ │B :我比較急阿 │ │
│ │ │A :他們現在吃住都看你阿,難怪你│ │
│ │ │ 在急 │ │
│ │ │B :對阿 │ │
│ │ │A :開銷都算你的咧 │ │
│ │ │B :對阿 │ │
│ │ │A :也不用趕他們,也不用兇他們阿│ │
│ │ │B :對 │ │
│ │ │A :千就不要兇他們,軟軟修理他們│ │
│ │ │ 好 │ │
│ │ │A :你阿舅那邊有帶你瘋女人去看嗎│ │
│ │ │ ? │ │
│ │ │B :有,開價60要放 │ │
│ │ │A :不然他不是叫你哈尼開 │ │
│ │ │B :我有開阿,我照這樣他也不要阿│ │
│ │ │A :你不跟他開35,他60不要,不然│ │
│ │ │ 一半35 │ │
│ │ │B :不要阿 │ │
│ │ │A :那就自己努力點慢慢找阿 │ │
│ │ │B :恩 │ │
│ │ │A :都沒有,看要不要下來阿 │ │
│ │ │B :要阿晚一點阿 │ │
│ │ │A :順便把他們都丟下來,看要去哪│ │
│ │ │ 裡阿,不要放在家裡啊,沒錢不│ │
│ │ │ 打緊,還多帶風險 │ │
│ │ │B :他們透早要進去啦 │ │
│ │ │A :要是又說心情不好咧 │ │
│ │ │B :就公休阿 │ │
│ │ │A :我是怕拖累你啦我是怕你不會,│ │
│ │ │ 我講這樣你聽懂吧 │ │
│ │ │B :好 │ │
├──┼─────┼────────────────┼─────────┤
│3 │103年6月12│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凌晨00時│B :0000-000000 (陳韋華) │警卷第67頁。 │
│ │48分【B撥 ├────────────────┤ │
│ │打給A】 │B :沒成,明天還要跑一趟,有人在│ │
│ │ │ 那邊顧 │ │
│ │ │A :誰? │ │
│ │ │B :從下午顧現在 │ │
│ │ │A :顧那塊喔 │ │
│ │ │B :嘿阿 │ │
│ │ │A :合仔在你家咧 │ │
│ │ │B :我知道阿,我要回去了 │ │
│ │ │A :他說他不敢下車,怕被狗咬 │ │
│ │ │B :等下我會叫合仔下去,我們不下│ │
│ │ │ 去了 │ │
│ │ │A :你們不下來喔? │ │
│ │ │B :嘿阿,差一點而已 │ │
│ │ │A :你跟他講多少 │ │
│ │ │B :40 │ │
│ │ │A :這樣你叫你哈尼聽一下(B 換陳│ │
│ │ │ 韋華老婆) │ │
│ │ │A :我19萬5 你寄合仔下來 │ │
│ │ │B :你那個20還有合仔20,你跟合仔│ │
│ │ │ 講看看,看他要不要放著,明天│ │
│ │ │ 再努力一天看看 │ │
│ │ │B :幹你娘,國賓最近就接到嘉義最│ │
│ │ │ 近開的藝品店,從下午阿舅起床│ │
│ │ │ 就被釘到現在 │ │
│ │ │A :你懂我意思嗎,我那個19萬5 拿│ │
│ │ │ 下來,福哥的20跟合仔20你寄在│ │
│ │ │ 那邊 │ │
│ │ │B :好好,我知道 │ │
├──┼─────┼────────────────┼─────────┤
│4 │103年6月12│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10時│B :0000-000000 (陳韋華) │警卷第67頁。 │
│ │22分【B撥 ├────────────────┤ │
│ │打給A】 │…A :你們什麼時候上去? │ │
│ │ │B :晚點 │ │
│ │ │A :先過來找我一下 │ │
│ │ │B :好阿 │ │
├──┼─────┼────────────────┼─────────┤
│5 │103年6月13│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上午4時 │B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警卷第67頁。 │
│ │17分【B撥 │登人陳韋華) │ │
│ │打給A】 ├────────────────┤ │
│ │ │B :州哥,水仔那個又卡住了,打電│ │
│ │ │ 話來,我跟他說,你有打給州哥│ │
│ │ │ 嗎,他意思是說阿華跟他講好,│ │
│ │ │ 他才要打給你,我們沒應他,想│ │
│ │ │ 說先打電話給你 │ │
│ │ │A :喔,他說怎樣 │ │
│ │ │B :意思是我跟他應好,他才要打給│ │
│ │ │ 你阿,我沒應他,我先打給你 │ │
│ │ │A :他現在意思怎樣? │ │
│ │ │B :就卡在溪中阿,這樣咧 │ │
│ │ │A :快天亮咧 │ │
│ │ │B :我們應該等一下 │ │
│ │ │A :他是要 │ │
│ │ │B :水仔意思是都給我們處理 │ │
│ │ │A :好啦,電話打來了 │ │
├──┼─────┼────────────────┼─────────┤
│6 │103年6月13│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上午4時 │B :0000-000000 (阿水,游富清)│警卷第67頁。 │
│ │19分【A撥 ├────────────────┤ │
│ │打給B】 │B :州兄,剛剛那個打給我說,沒辦│ │
│ │ │ 法過去,我看意思看這趟給他走│ │
│ │ │ ,你看咧 │ │
│ │ │A :讓他過阿,不然卡在溪中間要怎│ │
│ │ │ 麼辦 │ │
│ │ │B :對阿,那可能要麻煩幫我弄一下│ │
│ │ │A :好啦 │ │
├──┼─────┼────────────────┼─────────┤
│7 │①103年6月│A :0000-000000(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3日上午4 │B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警卷第17-20頁。 │
│ │時17分【B │ 登人陳韋華) │ │
│ │撥打給A】 ├────────────────┤ │
│ │ │B :州哥,水仔那個又卡住了,打電│ │
│ │ │ 話來,我跟他說,你有打給州哥│ │
│ │ │ 嗎,他意思是說阿華跟他講好,│ │
│ │ │ 他才要打給你,我們沒應他,想│ │
│ │ │ 說先打電話給你 │ │
│ │ │A :喔,他說怎樣 │ │
│ │ │B :意思是我們跟他應好,他才要打│ │
│ │ │ 給你阿,我沒應他,我先打給你│ │
│ │ │A :他現在意思怎樣? │ │
│ │ │B :就卡在溪中阿,這樣咧 │ │
│ │ │A :快天亮咧 │ │
│ │ │B :我們應該等一下 │ │
│ │ │A :他是要 │ │
│ │ │B :水仔意思是都給我們處理 │ │
│ │ │A :好啦,電話打來了 │ │
│ ├─────┼────────────────┤ │
│ │②103年6月│A :0000-000000 (陳泰州) │ │
│ │13日下午2 │B :0000-000000 (陳韋華) │ │
│ │時26分【B ├────────────────┤ │
│ │撥打給A】 │B :阿水的要下在哪裡? │ │
│ │ │A :看你阿,看你什麼時候出發,從│ │
│ │ │ ○○過來阿 │ │
│ │ │B :要放在○○ │ │
│ │ │A :YES ,不然你有要讓他下嗎 │ │
│ │ │B :下哪裡? │ │
│ │ │A :要直接下去嗎? │ │
│ │ │B :不要,那麼遠 │ │
│ │ │A :對阿 │ │
│ │ │B :好的撿一撿阿,壞的讓他拿回去│ │
│ │ │ 阿 │ │
│ │ │A :說有2 顆饅頭阿 │ │
│ │ │B :那2 個沒效,太小 │ │
│ │ │A :你剛剛有LINE給我啦,叫我不要│ │
│ │ │ 撿太多,我跟他說不要撿也沒關│ │
│ │ │ 係阿,我們又沒欠他,他的東西│ │
│ │ │ 都 │ │
│ │ │B :都圓圈的阿 │ │
│ │ │A :重點是漂亮嗎?有何特別的嗎?│ │
│ │ │B :不錯啦。 │ │
│ │ │A :有閃到六面都閃的嗎? │ │
│ │ │B :沒咧 │ │
│ │ │A :有4 、5 面嗎? │ │
│ │ │B :沒 │ │
│ │ │A :這樣他是在小氣三小,叫我不要│ │
│ │ │ 撿太多 │ │
│ │ │B :我很想跟他應說,我們這邊東西│ │
│ │ │ 死的比較多 │ │
│ │ │A :有180嗎? │ │
│ │ │B :有喔 │ │
│ │ │A :有200嗎? │ │
│ │ │B :沒,差15 │ │
│ │ │A :好啦好啦,還是看你要來洗車場│ │
│ │ │ 還是○○ │ │
│ │ │B :去你那邊比較妥當還是 │ │
│ │ │A :沒關係阿,反正我黑到底了,你│ │
│ │ │ 要來我就叫他們弄車過來搬 │ │
│ │ │B :去哪搬? │ │
│ │ │A :隨便阿,你要來的話我叫他們弄│ │
│ │ │ 車來搬啊 │ │
│ │ │B :去你那邊搬,不是都叫水仔 │ │
│ │ │A :你要開哪台來? │ │
│ │ │B :我的 │ │
│ │ │A :下來再說。 │ │
│ ├─────┼────────────────┤ │
│ │③103年6月│B :州哥,我們從這邊下去囉 │ │
│ │13日下午3 │A :到哪? │ │
│ │時23分【B │B :沒很遠喔 │ │
│ │撥打給A】 │A :好 │ │
│ ├─────┼────────────────┤ │
│ │④103年6月│B :州哥,去你那邊? │ │
│ │13日下午3 │A :嘿阿 │ │
│ │時48分【B │B :你在洗車場 │ │
│ │撥打給A】 │A :嘿阿,過來阿 │ │
│ │ │B :好 │ │
├──┼─────┼────────────────┼─────────┤
│8 │①103年6月│A :0000-000000(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3日下午9 │B :0000-000000(陳韋華) │警卷第20-21頁。 │
│ │時30分【B ├────────────────┤ │
│ │撥打給A】 │A :你不是要下來? │ │
│ │ │B :明天。 │ │
│ │ │A :好 │ │
│ ├─────┼────────────────┤ │
│ │②103年6月│B :我們出門囉 │ │
│ │14日下午3 │A :好 │ │
│ │時16分【B │ │ │
│ │撥打給A】 │ │ │
│ ├─────┼────────────────┤ │
│ │③103年6月│A :他們還沒要過來,我看直接來洗│ │
│ │14日下午3 │ 車場好了 │ │
│ │時20分【A │B :好啦 │ │
│ │撥打給B】 │A :東西怎樣? │ │
│ │ │B :普通啦 │ │
│ │ │A :我小老大那顆5.5 的有拿下來嗎│ │
│ │ │ ? │ │
│ │ │B :沒看到咧,回去再說 │ │
│ │ │A :好 │ │
│ ├─────┼────────────────┤ │
│ │④103年6月│A :你們到了沒? │ │
│ │14日下午5 │B :快到了 │ │
│ │時17分【A │A :在等你們 │ │
│ │撥打給B】 │ │ │
│ ├─────┼────────────────┤ │
│ │⑤103年6月│A :人家在等了 │ │
│ │14日下午5 │B :快到了 │ │
│ │時22分【A │A :不然你尺寸報給我阿,人家在算│ │
│ │撥打給B】 │ 總數了 │ │
│ ├─────┼────────────────┤ │
│ │⑥103年6月│A :0000-000000(陳泰州) │ │
│ │14日下午7 │B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 │
│ │時26分【B │ 登人陳韋華) │ │
│ │撥打給A】 ├────────────────┤ │
│ │ │B :州哥,OK了 │ │
│ │ │A :都下完囉 │ │
│ │ │B :OK阿 │ │
│ │ │A :轉回來算阿 │ │
│ │ │B :好好 │ │
├──┼─────┼────────────────┼─────────┤
│9 │103年6月17│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2時1│B :0000-000000 (陳國文) │警卷第242-243頁。 │
│ │分【A撥打 ├────────────────┤ │
│ │給B】 │A :文仔,你有在倉庫嗎? │ │
│ │ │B :有阿 │ │
│ │ │A :你有在工廠,麻煩你拍個照片 │ │
│ │ │B :什麼照片? │ │
│ │ │A :我多歲的那4 顆阿,你拍照過來│ │
│ │ │ 一下 │ │
│ │ │B :花瓶那4個嗎? │ │
│ │ │A :我多歲的那個阿,2 個花瓶,1 │ │
│ │ │ 個瓢仔,1 個蘋果 │ │
│ │ │B :好阿 │ │
├──┼─────┼────────────────┼─────────┤
│10 │103年7月1 │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3時 │B :0000-000000 (阿福,黎德富)│警卷第245-246頁。 │
│ │34分【A撥 ├────────────────┤ │
│ │打給B】 │B :喂,哥 │ │
│ │ │A :幹嗎? │ │
│ │ │B :哥,現在有什麼地方可以上去?│ │
│ │ │A :什麼有地方可以上去 │ │
│ │ │B :我休息很久都沒上去了 │ │
│ │ │A :你不是那個胖胖的老闆 │ │
│ │ │B :那個現在他們都不做了,休息久│ │
│ │ │ 我每天都待在家裏 │ │
│ │ │A :你不是去做別人的 │ │
│ │ │B :阿華他們都沒叫我,然後有一趟│ │
│ │ │ ,阿休息到現在 │ │
│ │ │A :你不是有別人可以做,你就去就│ │
│ │ │ 好了? 你看幾個阿? │ │
│ │ │B :這邊是5 、6 個,看什麼時候可│ │
│ │ │ 以上去,我叫他們來 │ │
│ │ │A :你要自己上去看鍊鋸在不在,之│ │
│ │ │ 前那個胖胖的老闆的嗎? │ │
│ │ │B :沒有、沒有 │ │
│ │ │A :要不然誰的? │ │
│ │ │B :以前那個跟阿水做的,跟阿璋那│ │
│ │ │ 個被抓的那個,現在他們都沒做│ │
│ │ │ 了 │ │
│ │ │A :看你什麼時候要上去拿鍊鋸,我│ │
│ │ │ 叫人家帶你上去 │ │
│ │ │B :好阿 │ │
│ │ │A :鍊鋸還可不可以用 │ │
│ │ │B :可以,那台是新的,那是人家不│ │
│ │ │ 敢拿下來 │ │
│ │ │A :那你如果要上去看什麼時候人齊│ │
│ │ │ ,我叫那個瘋女人還是偉宏帶你│ │
│ │ │ 們去 │ │
├──┼─────┼────────────────┼─────────┤
│11 │①103年7月│A :0000-000000(賴彥合)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8日下午3時│B :0000-000000(陳韋華) │警卷第22-25頁。 │
│ │24分【A撥 ├────────────────┤ │
│ │打給B】 │B :我們到了 │ │
│ │ │A :到哪? │ │
│ │ │B :那個吊橋下 │ │
│ │ │A :好 │ │
│ ├─────┼────────────────┤ │
│ │②103年7月│B :他們好了咧 │ │
│ │8日下午3時│A :好啦,我下去了 │ │
│ │51分【A撥 │ │ │
│ │打給B】 │ │ │
│ ├─────┼────────────────┤ │
│ │③103年7月│A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 │
│ │8日下午5時│ 登人陳韋華) │ │
│ │12分01秒許│B :0000-000000 (陳韋華) │ │
│ │【A撥打給B├────────────────┤ │
│ │】 │A :你有叫國賓大仔來喔 │ │
│ │ │B :他在哪裡? │ │
│ │ │A :在我們家 │ │
│ │ │B :叫他上來 │ │
│ │ │A :你要留2 顆喔,州哥打電話來罵│ │
│ │ │ 了 │ │
│ │ │B :2 顆喔 │ │
│ │ │A :你一定要留2 顆喔,不然我已經│ │
│ │ │ 不能交代了 │ │
│ │ │B :好啦。 │ │
│ ├─────┼────────────────┤ │
│ │④103年7月│A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 │
│ │8日下午5時│ 登人陳韋華) │ │
│ │12分41秒許│B :0000-000000(陳泰州) │ │
│ │【A撥打給B├────────────────┤ │
│ │】 │A :你在哪裡? │ │
│ │ │B :洗車場阿 │ │
│ │ │A :晚點我叫合仔,順便渡下去給你│ │
│ │ │B :喔 │ │
│ │ │A :晚一點 │ │
│ │ │B :什麼貨? │ │
│ │ │A :角仔阿,上回那種 │ │
│ │ │B :不是卡在半路 │ │
│ │ │A :他們要上去背阿 │ │
│ │ │B :有這麼快 │ │
│ │ │A :晚一點啦 │ │
│ │ │B :好啦 │ │
│ │ │A :水仔的人有上去嗎? │ │
│ │ │B :有阿,在上面阿 │ │
│ │ │A :在上面 │ │
│ │ │B :嘿阿 │ │
│ │ │A :我在想說要多叫人嗎,沒狀況喔│ │
│ │ │ 妥當嗎? │ │
│ │ │B :什麼妥當,我怎麼知道,你在那│ │
│ │ │ 邊 │ │
│ │ │A :我不敢去庄內啦 │ │
│ │ │B :不然你在哪裡?○○喔 │ │
│ │ │A :在民宿這邊 │ │
│ │ │B :好 │ │
│ ├─────┼────────────────┤ │
│ │⑤103年7月│A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 │
│ │8日下午5時│ 登人陳韋華) │ │
│ │29分18秒【│B :0000-000000 (陳韋華) │ │
│ │B撥打給A】├────────────────┤ │
│ │ │B :我幫你留35起來 │ │
│ │ │A :好 │ │
│ ├─────┼────────────────┤ │
│ │⑥103年7月│B :叫阿本上來一下 │ │
│ │8日下午5時│A :好啦 │ │
│ │29分56秒【│B :你叫他上來大橋這邊 │ │
│ │B撥打給A】│A :要從我們家這邊下來嗎 │ │
│ │ │B :國賓大仔他要自己. . . ,你叫│ │
│ │ │ 他上來啦 │ │
│ │ │A :你喊他啦,我們這邊收的到 │ │
│ │ │B :好啦 │ │
│ ├─────┼────────────────┤ │
│ │⑦103年7月│A :0000-000000 (賴彥合) │ │
│ │8日下午6時│B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 │
│ │52分【B撥 │ 登人陳韋華) │ │
│ │打給A】 ├────────────────┤ │
│ │ │A :我迴轉,你直走 │ │
│ │ │B :好 │ │
│ ├─────┼────────────────┤ │
│ │⑧103年7月│A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 │
│ │8日下午7時│ 登人陳韋華) │ │
│ │23分【A撥 │B :0000-000000(陳泰州) │ │
│ │打給B】 ├────────────────┤ │
│ │ │A :你不在喔,我們到了 │ │
│ │ │B :你們到了 │ │
│ │ │A :合仔沒空幫忙載,我們就自己載│ │
│ │ │B :我在跟謝董吃飯,你們先坐一下│ │
│ │ │A :好阿,我們在這邊等你 │ │
│ │ │B :好好 │ │
│ ├─────┼────────────────┤ │
│ │⑨103年7月│A :0000-000000 (陳韋華) │ │
│ │8日下午9時│B :0000-000000 (陳泰州) │ │
│ │50分【B撥 ├────────────────┤ │
│ │打給A】 │B :你要過來嗎,你叔公我揪下去了│ │
│ │ │A :揪下去了? │ │
│ │ │B :嘿阿!我叫他注意一點,叫他走│ │
│ │ │ 路不要跌倒,就這樣啦! │ │
├──┼─────┼────────────────┼─────────┤
│12 │103年7月10│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上午5時 │B :0000-000000 (陳韋華) │警卷第250-251頁。 │
│ │25分【A撥 ├────────────────┤ │
│ │打給B】 │B :喂 │ │
│ │ │A :冷氣關一關休息阿 │ │
│ │ │B :冷氯喔 │ │
│ │ │A :你看你們要怎麼處理,你們一起│ │
│ │ │ 想辦法 │ │
│ │ │B :他不是說要減 │ │
│ │ │A :什麼要減 │ │
│ │ │B :沒阿 │ │
│ │ │A :不用那麼委屈啦,工是我找的,│ │
│ │ │ 工錢多少我都知道,運輸我也知│ │
│ │ │ 道,阿他要介入那麼多,乾脆就│ │
│ │ │ 讓他自己去出就好了,一個要運│ │
│ │ │ 輸,一個比一個要介入的還多 │ │
│ │ │B :阿 │ │
│ │ │A :我沒差,我沒賺沒差 │ │
│ │ │B :沒啦,他說要那個 │ │
│ │ │A :沒關係你們去用就好 │ │
│ │ │B :回來啦,我又沒有要用 │ │
│ │ │A :沒關係啦,你們去用就好,關一│ │
│ │ │ 關啦 │ │
│ │ │B :不然先睡覺,睡起來看怎樣再說│ │
│ │ │A :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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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年7月10│A :0000-000000(黃家鳳)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上午8時9│B :0000-000000(阿福,黎德富) │警卷第33頁。 │
│ │分【A撥打 ├────────────────┤ │
│ │給B】 │A :阿福,你中午起來,你過去找州│ │
│ │ │ 哥,我叫他順便拿工錢給你阿 │ │
│ │ │B :昨天那個東西有花,有沒有給我│ │
│ │ │ 多一點 │ │
│ │ │A :你跟州哥講啦,他今天我木頭下│ │
│ │ │ 去,他還沒有算錢給我,所以你│ │
│ │ │ 中午過去,我打電話叫他算工錢│ │
│ │ │ 給你啦 │ │
│ │ │B :好好 │ │
├──┼─────┼────────────────┼─────────┤
│14 │103年7月10│A :0000-000000(陳韋華)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3時 │B :0000-000000(阿福,黎德富) │警卷第34-35頁。 │
│ │42分【A撥 ├────────────────┤ │
│ │打給B】 │A :福哥,你領工錢了沒? │ │
│ │ │B :州哥說下午 │ │
│ │ │A :你有打電話給他? │ │
│ │ │B :嘿阿,我有打給他 │ │
│ │ │A :為什麼你沒有買東西給你朋友吃│ │
│ │ │B :什麼東西,有啦, 他們有吃了啦│ │
│ │ │A :你今天有要上去嗎? │ │
│ │ │B :等下我過去州哥那邊再看看 │ │
│ │ │A :4個喔? │ │
│ │ │B :我再看看啦,看怎樣再打給你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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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年7月10│A :0000-000000(陳韋華)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3時 │B :0000-000000(阿福,黎德富) │警卷第35頁。 │
│ │57分【A撥 ├────────────────┤ │
│ │打給B】 │A :你馬上過來州哥這邊 │ │
│ │ │B :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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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年7月10│A :0000-000000(陳韋華)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5時 │B :0000-000000(阿福,黎德富) │警卷第35頁。 │
│ │12分【A撥 ├────────────────┤ │
│ │打給B】 │A :阿福還在那邊嗎? │ │
│ │ │B :他帶我到這裡就回去了 │ │
│ │ │A :錢他拿回去了,有拿給你嗎? │ │
│ │ │B :還沒還沒 │ │
│ │ │A :是你被扣才嗎? │ │
│ │ │B :是我的啦 │ │
│ │ │A :我一樣算給你啦,我1 才都沒啦│ │
│ │ │ ,一樣31算給你們啦 │ │
│ │ │B :好 │ │
│ │ │A :下次你不要這樣 │ │
│ │ │B :我知道啦 │ │
│ │ │A :你今天有要上去嗎,不要跟阿福│ │
│ │ │ 講,他跟我耍脾氣,我很討厭 │ │
│ │ │B :我們是一定要上去阿,阿福咧 │ │
│ │ │A :你跟他說你要回○○休息2.3 天│ │
│ │ │ 才回來,你跟他這樣講,阿你如│ │
│ │ │ 果要上去,我東西幫你買一買,│ │
│ │ │ 再上去 │ │
│ │ │B :他錢還沒給我咧 │ │
│ │ │A :等他錢給你,我再幫你買東西,│ │
│ │ │ 你再上去 │ │
│ │ │B :現在我們有3 個,可以上去嗎?│ │
│ │ │A :2 個也可以阿 │ │
│ │ │B :好 │ │
│ │ │A :你在那邊等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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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①103年7月│A :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2日下午1 │ 登人陳韋華) │警卷第40-41頁。 │
│ │時22分【A │B :0000-000000 (外勞阿雄) │ │
│ │撥打給B】 ├────────────────┤ │
│ │ │A :怎麼了? │ │
│ │ │B :今天的才數是130 │ │
│ │ │A :好,OK │ │
│ │ │B :嗯 │ │
│ │ │A :G他們3個咧,多少? │ │
│ │ │B :你問他們 │ │
│ ├─────┼────────────────┤ │
│ │②103年7月│A:0000-000000 (黃家鳳持用,申 │ │
│ │12日下午1 │ 登人陳韋華) │ │
│ │時55分【A │B :0000-000000 (賴彥合) │ │
│ │撥打給B】 ├────────────────┤ │
│ │ │A :你有反上來嗎? │ │
│ │ │B :我在他家阿,他叫我在這邊 │ │
│ │ │A:你跟阿舅講,有3個是我家的, │ │
│ │ │ 你要阿舅拿起來 │ │
│ │ │B :好,3個那個的嗯 │ │
│ │ │A :嘿啦 │ │
│ │ │B :幹,我想說我們怎麼那麼多 │ │
│ ├─────┼────────────────┤ │
│ │③103年7月│A :0000-000000 (陳韋華) │ │
│ │12日下午2 │B :0000-000000 (陳泰州) │ │
│ │時15分【B ├────────────────┤ │
│ │撥打給A】 │B :合仔,昨晚不是有上去 │ │
│ │ │A :有阿 │ │
│ │ │B :下來了嗎? │ │
│ │ │A :還沒啦 │ │
│ │ │B :他自己走上去嗎? │ │
│ │ │A :他不是去姐夫那邊 │ │
│ │ │B :他昨晚不是有下來了 │ │
│ │ │A :我不知道咧 │ │
│ │ │B :沒過去找你嗎? │ │
│ │ │A :我昨天有看到他的車啦 │ │
│ │ │B :幹,他是在幹嘛,你有要下來嗎│ │
│ │ │ ? │ │
│ │ │A :有,我等下就下去了 │ │
│ │ │B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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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3年7月17│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4時 │B :0000-000000 (陳國文) │警卷第259-260頁。 │
│ │28分【A撥 ├────────────────┤ │
│ │打給B】 │B :喂 │ │
│ │ │A :阿文 │ │
│ │ │B :陳仔 │ │
│ │ │A :你晚上趕一下,那4 顆明天會好│ │
│ │ │ 嗎? │ │
│ │ │B :我要噴看看阿,因為我怕會有顆│ │
│ │ │ 粒卡住等等,要噴了才知道 │ │
│ │ │A :助仔說他朋友19號會到 │ │
│ │ │B :嘿 │ │
│ │ │A :麻煩一下啦,他叫我跟你拜託一│ │
│ │ │ 下看能不能趕一下 │ │
│ │ │B :我晚上一定會噴,只是怕會不會│ │
│ │ │ 卡顆粒,不會的話就一定沒問題│ │
│ │ │ 的 │ │
│ │ │A :叫我跟你拜託一下 │ │
│ │ │B :我儘量,我等一下磨一磨要噴表│ │
│ │ │ 漆了 │ │
│ │ │A :就他大陸朋友要來,你既然已經│ │
│ │ │ 有做底漆了,只剩整修(細工)│ │
│ │ │ 的而已 │ │
│ │ │B :嘿阿 │ │
│ │ │A :麻煩一下! │ │
│ │ │B :好阿、好阿 │ │
│ │ │A :可能是要送大陸朋友的吧! 麻一│ │
│ │ │ 下啦 │ │
│ │ │B :好,我晚上趕看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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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3年7月18│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1時 │B :0000-000000 (陳國文) │警卷第260-261頁。 │
│ │24分【A撥 ├────────────────┤ │
│ │打給B】 │B :喂 │ │
│ │ │A :文仔,你在偷睡喔 │ │
│ │ │B :唷 │ │
│ │ │A :你一天睡好幾回,這樣好嗎 │ │
│ │ │B :喔,那有辦法 │ │
│ │ │A :你阿,比我好命 │ │
│ │ │B :真的嘛 │ │
│ │ │A :我等一下從高雄過去找你 │ │
│ │ │B :你幾點過來? │ │
│ │ │A :隨便,都可以,你看幾點阿,3 │ │
│ │ │ 、4 點4 、5 點都可以 │ │
│ │ │B :好阿、好阿,我等一下要出去下│ │
│ │ │A :那好了嗎? │ │
│ │ │B :好了 │ │
│ │ │A :那4 顆都好了? │ │
│ │ │B :你順便要載,那不就要帶蓋子和│ │
│ │ │ 被單來,還是你要回去才載? │ │
│ │ │A :我還要載蓋子? │ │
│ │ │B :你是要從高雄回去○○再來載?│ │
│ │ │A :沒咧,我等一下就要回去了,昨│ │
│ │ │ 晚就來了 │ │
│ │ │B :喔 │ │
│ │ │A :我傍晚再過去載 │ │
│ │ │B :好 │ │
│ │ │A :你要出去的話,你單子先開一開│ │
│ │ │B :好、好 │ │
│ │ │A :你單子開一開在交待你師父 │ │
│ │ │B :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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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3年7月22│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5時5│B :0000-000000 (陳國文) │警卷第261-262頁。 │
│ │分【A撥打 ├────────────────┤ │
│ │給B】 │B :喂 │ │
│ │ │A :你在做什麼? │ │
│ │ │B :搬花瓶阿 │ │
│ │ │A :你用你的LINE傳你的位置給我好│ │
│ │ │ 嗎? │ │
│ │ │B :我的位置 │ │
│ │ │A :對,LINE裡面有一個傳送位置有│ │
│ │ │ 沒有 │ │
│ │ │B :有嗎,我沒用過 │ │
│ │ │A :有啦,你傳送你所在地位置給啦│ │
│ │ │ ,我要轉過去給我兒子,我叫我│ │
│ │ │ 兒子過去 │ │
│ │ │B :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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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3年7月22│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6時 │B :0000-000000 (兒子) │警卷第262-263頁。 │
│ │17分【A撥 ├────────────────┤ │
│ │打給B】 │B :喂 │ │
│ │ │A :有嗎? │ │
│ │ │B :有 │ │
│ │ │A :你叫他聽一下 │ │
│ │ │B :喂,等一下他在搬木頭(B 換陳│ │
│ │ │國文) │ │
│ │ │A :文仔 │ │
│ │ │B :嘿 │ │
│ │ │A :那塊做起來多少錢? │ │
│ │ │B :你要做怎樣? │ │
│ │ │A :封起來就好,都不要切 │ │
│ │ │B :封起來就好喔 │ │
│ │ │A :嘿 │ │
│ │ │B :切口不用修圓嗎? │ │
│ │ │A :不用,你都不要切,倒角就好,│ │
│ │ │ 像金磚這樣倒角就好 │ │
│ │ │B :倒角怕不會漂亮咧! │ │
│ │ │A :你就不要再切啦,你切到大家都│ │
│ │ │ 哇哇叫,不敢讓你用了,跟人家│ │
│ │ │ 損料損到這樣子,你聽懂我意思│ │
│ │ │ 嗎?你就倒角就好了,你看多少│ │
│ │ │ 跟我報一下阿,有肉身的地方做│ │
│ │ │ 透明的 │ │
│ │ │B :做金的喔 │ │
│ │ │A :這樣多少? │ │
│ │ │B :8000 │ │
│ │ │A:這樣又8000 │ │
│ │ │B:嘿阿,要做金的 │ │
│ │ │A :這樣又8000塊了,你小件都沒在│ │
│ │ │ 看,好啦、好啦 │ │
├──┼─────┼────────────────┼─────────┤
│22 │103 年7 月│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24日下午7 │B :0000-000000 (陳國文) │警卷第263頁。 │
│ │時13分【B ├────────────────┤ │
│ │撥打給A】 │A :你在做什麼? │ │
│ │ │B :噴漆阿 │ │
│ │ │A :我要跟你問路啦 │ │
│ │ │B :問什麼路? │ │
│ │ │A :我過來許仔這裏,現在到了啦 │ │
│ │ │B :許仔,阿平那裏喔 │ │
│ │ │A :嚘 │ │
│ │ │B :喔,好 │ │
│ │ │A :好,再見 │ │
├──┼─────┼────────────────┼─────────┤
│23 │103年9月3 │A :0000-000000 (陳韋華)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日下午11時│B :0000-000000 (陳泰州) │警卷第142-143頁。 │
│ │5分【B撥打├────────────────┤ │
│ │給A】 │B :陳公 │ │
│ │ │A :恩 │ │
│ │ │B :麻煩你一件事情 │ │
│ │ │A :好 │ │
│ │ │B :麻煩你跟瘋女人說,那些小孩,│ │
│ │ │ 我一才要300,阿他沒有要來跟 │ │
│ │ │ 我算,我會去跟他媽算 │ │
│ │ │A :好啦 │ │
│ │ │B :麻煩你轉達一下 │ │
│ │ │A :好 │ │
├──┼─────┼────────────────┼─────────┤
│24 │103 年9 月│A :0000-000000 (陳泰州)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15日下午11│B :0000-000000 (陳浚銘,韋華父│警卷第277-278頁。 │
│ │時12分【B │ 親) │ │
│ │撥打給A】 ├────────────────┤ │
│ │ │A :嘿,叔仔 │ │
│ │ │B :他說他跟你拿錢去賭博用輸掉嗎│ │
│ │ │ ? │ │
│ │ │A :那有? │ │
│ │ │B :要不然我打電話去問旅社的人再│ │
│ │ │ 說,他說賭博輸的,不是說有還│ │
│ │ │ 你10萬還是多了 │ │
│ │ │A :是誰說賭博輸的 │ │
│ │ │B :他說賭博輸的,我那知道去那裏│ │
│ │ │ 賭的,當然賭博輸的錢比較難掌│ │
│ │ │ 控,你也應該曾經驗過是不是這│ │
│ │ │ 樣? │ │
│ │ │A :什麼人跟你說賭博輸的 │ │
│ │ │B :沒啦,誰說的我不知道啦,就他│ │
│ │ │ 們那些人再風聞的 │ │
│ │ │A :我這輩子都沒在賭博的,我何時│ │
│ │ │ 再和人家賭博 │ │
│ │ │B :沒啦,他跟你拿去跟人家賭博聽│ │
│ │ │ 沒有,我就不是說你去賭博的 │ │
│ │ │A :有時候買背架,有時候買鍊鋸,│ │
│ │ │ 他是跟我拿去周轉的咧 │ │
│ │ │B :鍊鋸那有那麼會買 │ │
│ │ │A :那就我帶他去買的我會不知道 │ │
│ │ │B :你說你借他的錢他都拿去買東是│ │
│ │ │ 嗎? │ │
│ │ │A :嘿啦,拿去買生產的,買要賺錢│ │
│ │ │ 的阿,跟那些囝仔買東西的,這│ │
│ │ │ 樣你還聽不懂 │ │
│ │ │B :要不然他說拿去賭輸的,跟你拿│ │
│ │ │ 多少?說有還你10萬還是多少?│ │
│ │ │A :你是有見到人是嗎?有接到人你│ │
│ │ │ 就坦白跟我講就好了 │ │
│ │ │B :他把電話都放我家裏說他都沒帶│ │
│ │ │ 電話 │ │
│ │ │A :不用了不用了,叔仔麻煩你了這│ │
│ │ │ 樣不好意思啦,我跟你講我自己│ │
│ │ │ 找就好了 │ │
│ │ │B :自己去找,我就跟你說自己去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