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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玉婷
- 選任辯護人
-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田建興
- 選任辯護人
-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105 年度訴字第485 、550 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507、29
74、4111號,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3267、3933、393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李玉婷、田建興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轉讓、販賣,竟為下列犯行:
㈠李玉婷基於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或轉讓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先後為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或轉讓海洛因之行為。
㈡李玉婷、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或轉讓海洛因之各別犯意聯絡,先後為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販賣海洛因或轉讓海洛因之行為。
㈢田建興基於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先後為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移送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玉婷對於上揭犯罪事實㈠及㈡;被告田建興就犯罪事實㈡及㈢,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坦承不諱(105 偵2507號卷一第4 至13、39至43、61至
64、97至99頁,105 聲羈44號卷第7 至10、12至15頁,105偵2507卷二第39至50、61至69、85至87頁,105 訴485 號卷一第113 至129 頁,105 訴485 號卷二第27至29、257 至259 、345 至346 頁,105 訴485 號卷三第69至113 、149 至200 頁,105 他1015號卷第150 至167 、174 至177 、189至194 頁,106 偵3267號卷第41至43頁、106 訴550 號卷第143 至153 、193 至205 頁,本院398 號卷第215 頁)。而證人曾進發、黃國斌、何國瑋、林銀竹、張錫弘、闕江濱、許冬和、許聰明、陳明哲、陳志翔,均有施用毒品之前案,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見證人曾進發等人確有取得毒品之需求,且依其自身經驗亦能證實購入毒品之類別,足認證人曾進發等人證述被告李玉婷、田建興上揭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或轉讓海洛因之犯行,應屬實在。復有被告田建興就附表三編號2 所示犯行與闕江濱交易之蒐證照片3 張(105 偵2507號卷二第98至99頁)、原審105 年度聲監字第230 、327 、1014號、聲監續字第486 、1098、145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彰警刑字第1050039523號卷第195 至200 頁,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4 至105 、108 至111 頁),及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如附表四之通聯紀錄或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且有被告2 人持用之NOKIA 廠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OPPO廠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ASUS廠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1 張)扣案可證,此有原審105 年度聲搜字第379 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佐(105 偵2507號卷一第21至25頁),足認被告2 人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
二、觀之附表四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通訊監察書及譯文證據所在均見附表四所載),被告李玉婷或田建興與證人曾進發等人通話內容簡短,主要係在確認被告李玉婷或田建興目前所在,並於約定見面地點後,即結束通話,雖未明確談及會面之目的,但綜合其等前後語意、交談情境及時機等諸般情狀,核與現今毒品交易之實務現況中,常見之兩方約定見面交易之方式相符。又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及之地點,亦與被告二人自承之交易地點等情節相符。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之補強證據,確與證人曾進發等人之證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且足以佐證證人曾進發等人之真實性。
三、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甲基安非他命亦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亦為白色、略帶苦味之似冰糖狀結晶,但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仍屬有別,且目前國內發現者都為甲基安非他命的鹽酸鹽,國內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3年02月09日管檢字第0930001092號函、93年12月22日管檢字第0930012251號函闡述甚詳,可見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性有差別之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36號判決意旨)。參酌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且衡諸一般施用毒品者對於所施用之毒品究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並無辨明之能力等情,足認被告2 人及證人曾進發、闕江濱、許聰明於本案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所述毒品「安非他命」應係「甲基安非他命」,亦應堪認定。
四、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易於增減分裝之份量,故各別買賣之價量,或隨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認知,及貨源多寡、查緝鬆嚴、對購買者之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再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均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既屬重罪,設如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讓他人;而販賣之利得,除經承認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認為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惟販賣毒品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販賣目的在意圖營利則同一,堪認販賣者購入毒品之價格必較其售出之價格低廉,或係以同一價格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賺取差額利潤圖利之意圖及事實,此應屬合於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理性判斷。查被告李玉婷、田建興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上情應有相當認知,而其與所販賣毒品對象之曾進發等人間,僅為普通朋友,其倘無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豈會甘冒重典之危而涉險交易毒品,且被告2 人於原審審理時亦自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至12、附表二編號1 至2 、5 至10、附表三編號1 至3 事實所示賺取之差價。故被告二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係分裝販賣而賺取差額以供施用,應有從中賺取差額利潤圖利之意圖及事實至明,是其等主觀上應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應甚明確。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李玉婷辯護人以證人陳志翔於偵訊供述就105 年11月1 日出面給付毒品為何人,前後供述不一,而請求傳喚證人陳志翔至原審作證(106 訴550 號卷第219 至220 頁),然檢察官起訴書係以被告2 人基於共同販賣毒品之意,一同前往○○火車站交易毒品,而認定被告二人共同販賣毒品(即附表二編號6 ),並未具體指明係由何被告下車交易,被告李玉婷就檢察官之起訴事實亦表示認罪,故辯護人之聲請,非有調查之必要,爰不予調查,附此指明。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玉婷就附表一編號1 、3 至4 、8 至12、附表二編號1 至2 、5 至1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 、7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5 至6 、附表二編號3 至4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田建興就附表二編號1 至2 、5 至10、附表三編號1 、3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2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3 至4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李玉婷、田建興非法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進而販賣或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李玉婷所犯上揭22罪、被告田建興就上揭13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李玉婷就附表一編號5 至6 、被告2 人就附表二編號3 至4 所示轉讓海洛因之犯行,其等轉讓海洛因之重量不到1 公克,無積極證據證明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關於第一級毒品在淨重5 公克以上之規定,故被告2 人上開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2 人就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均論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李玉婷前因販毒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4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9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0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於100 年1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2年10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又被告田建興前因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1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5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⑤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⑥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0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⑦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171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③④⑤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後,復與上開②⑥⑦案件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接續執行後,於101 年3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 年6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成立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以下有論及加重者,均不包括法定刑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餘應加重其刑。
㈣按毒品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此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故此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而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合資購買、代購、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人至少應對於其所販賣之毒品種類,以及價金為肯定之供述,始得認為已自白販賣毒品(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祗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李玉婷就附表1 編號1 至12、附表2 編號1 至5 、7 至10所示之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有各次筆錄可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附表2 編號6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李玉婷雖於警詢供稱:這是我跟陳志翔的對話沒有錯,但這次是田建興出面跟他完成毒品交易的。這次是田建興拿我的電話跟陳志翔通話後,雙方約在○○火車站見面並完成交易,我沒有與田建興一同前往與陳志翔見面並完成交易,這次是田建興與陳志翔見面,陳志翔以現金1 千元跟他買到1 小包毒品海洛因(重量約0.1 公克),這次是田建興拿毒品賣他的等語(105 他1015號卷第156 至157 頁),惟證人陳志翔就該次購毒先於警詢證稱:105 年11月1 日18時許,在○○火車站附近交易毒品,當天是田建興與我交易的,我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我都是打給李玉婷,後來是田建興來跟我交易的沒錯等語(105 他1015號卷第133 頁);再於偵訊證稱:這個譯文是我與李玉婷間的對話,……電話打完後約15分鐘見面,我們是約在○○火車站外面路邊,我是坐火車先到,田建興、李玉婷開車後到,田建興開車,我走到李玉婷的副駕駛座旁,李玉婷從副駕駛座把車窗搖下後,將一小包的海洛因拿給我,我給他1 千元,我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105 他1015號卷第146 頁),然檢察官於偵訊中就此犯罪事實從未對告李玉婷為訊問,當亦無請被告李玉婷就證人陳志翔所述前後不一之處表示意見,即以證人陳志翔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起訴被告李玉婷,被告李玉婷縱於審理時坦承此次犯行,然於偵查中卻未有機會坦承此部分犯罪,此種不利益自不得歸由被告李玉婷負擔,且被告李玉婷就其與被告田建興共同販賣毒品等整體犯罪情節均表示認罪,僅就出面交易毒品係何人此細節部分所述不一,不影響其販賣毒品之自白,是被告李玉婷就附表2 編號6 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⒉被告田建興就附表二編號1 、3 、5 至10、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罪,有各次筆錄可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而附表二編號2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田建興於警詢及偵訊皆坦承其係販賣毒品予「徐意鴻」,然此乃檢警偵辦毒品案件時,因對象不特定音譯不同所致,此可從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通訊時間、對象,對照警詢之通訊監察譯文將通話者譯為「徐意鴻」可知,警詢或偵訊筆錄所稱之「徐意鴻」即為起訴書所載「張錫弘」,況難期被告田建興就其販賣毒品對象姓名熟稔,故被告田建興於警詢及偵訊坦承其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徐意鴻」(與附表二編號2 相同之時、地、販賣毒品種類等),應可認被告田建興此部分犯行已於檢警偵辦時坦承。至於被告田建興就附表二編號4 之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固於警詢中稱:何人前往與購毒者交易我沒有印象等語(105 偵2507卷一第63頁),然上開警詢之詢問,係以被告田建興「販賣」毒品為核心,且檢察官嗣後就此部分犯行亦未再行訊問被告田建興,況檢察官於105 年6 月8 日就附表二編號3 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訊問被告田建興時,被告田建興坦承犯行,故就附表二編號4 檢察官以證人張錫弘之證述而起訴被告田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時,並未再行訊問被告田建興,以致被告田建興於偵查中未及有機會坦承此部分犯罪,此種不利益自不得歸由被告田建興負擔,是被告田建興就附表二編號2 、4 所犯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㈤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或「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該毒品來源之人被偵查人員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45 號、第95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 人固曾供述毒品來源為李俊龍、陳俊強、劉英豪、林秋合、涂書榮、高溥鴻、蔡鎮聰、黃耀東、黃新井等9 人,然查:
⒈李俊龍雖經檢警偵辦並起訴在案,然被告李玉婷所述向李俊龍購買毒品海洛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犯行),因無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該部分李俊龍未經起訴;況李俊龍經起訴犯行為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間為105 年10月、12月間,與附表一編號1 之105 年4 月販賣海洛因一節,實屬有異,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10月31日函文、彰化縣警察局105 年11月2 日函文、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5 年11月3日 函文暨所附職務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3 月27日函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69 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5 月24日函文暨所附李玉婷105 年5 月4 日偵訊筆錄、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5 月7 日函文等在卷可查(原審105 訴485 號卷一第263 至269 頁,卷二第95、101 至105 、213 至227 頁,本院398 號卷第169 至178 頁),此部分自無上開供出來源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陳俊強、劉英豪、林秋合、涂書榮、高溥鴻部分,未因被告李玉婷之供述而查獲一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3月28日函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3 月29日函文在卷可按(原審105 訴485 號卷二第97、107 頁)。
⒊蔡鎮聰、黃耀東並無因被告供出而查獲一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10月26日函文附卷可稽(原審106 訴550 號卷第213 頁)。
⒋黃新井雖經偵辦並起訴在案,然黃新井經起訴販賣予被告李玉婷之犯行,均晚於被告李玉婷、田建興本案之販毒時間,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6 年11月9 日函文暨所附職務報告、原審106 年11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單、黃新井等販賣毒品交易一覽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6 年7 月1 日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按(原審106 訴550 號卷第223 至243頁),足徵並無上開供出來源減刑規定之適用。
⒌本院復就上開李俊龍等9 人再次函詢,亦無因被告2 人供出來源而查獲正犯或共犯,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5 月7 日函文等資料在卷可查(本院398 號卷第169 至178 頁),足徵尚難認被告2 人供述毒品來源與其等本件被訴販賣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聯,核與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要件不符,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㈥按有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應就被告犯罪行為時之情狀為觀察,尚難因其在犯罪後,另有類如自首、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等法定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事由,即反推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否則將有違刑法第62條鼓勵被告自新,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對查獲之毒販,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修正為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又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對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罪之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增列應減輕其刑之規定,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之立法意旨。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增訂,既出於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當無排除刑法第59條規定同時適用之理。本件被告李玉婷、田建興前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二人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等固有上述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然其等係因意志薄弱,染有毒癮,為滿足施用毒品之慾求,減省購買毒品之花費,遂於他人要求購買毒品時,涉險販毒。其等販賣毒品期間、對象、金額、獲利,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者,其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造成之危害較輕,犯罪情節亦非重大。而刑罰除制裁功能外,亦寓有教育、感化之目的,期使誤入歧途而有心遷善改過者,可以早日復歸家庭及社會,故被告李玉婷、田建興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不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雖科以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酌減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等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玉婷、田建興已有多項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因意志薄弱,屢次施用毒品成癮,為賺取施用毒品所需,竟鋌而走險,非法販毒謀利,且無償轉讓海洛因供他人施用,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戕害他人之身心發展,犯下本案之販賣、轉讓毒品行為,其等所為未能正視毒品所可能對他人健康造成之戕害,及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而恣意販賣、轉讓毒品予他人,故應予以非難,惟其等犯後坦承不諱,頗有悔意,販賣或轉讓毒品之次數雖不少,但對象不多,且均為原有施用毒品習性之人,並無廣為散發毒害之情。兼衡被告李玉婷自陳已離婚,案發時與被告田建興同居,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身體不適之父親在安養中心,家人對其犯行不甚諒解;被告田建興家中有年邁母親,雖有一兄長與其母親同住,然有自身孩子待養育,故其母親尚以賣早點維生,身體狀況不佳,對其犯行積極勸導,暨本案犯罪動機、情節、販賣毒品數量、金額及對象之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2 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2 人均69年次,後續尚有販毒案件偵辦中,果若本院量以被告2 人較長之執行刑,勢必使得其等更難回歸社會,重新體會作為人的意義與尊嚴,對於社會的警示、教化,亦無功用,可見此種刑之量定對被告2 人及社會均未有益處,故審酌被告2人若能改過遷善,早日回歸家庭與社會,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被告李玉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田建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
㈡復敘明:⑴扣案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李玉婷所有供犯本件各附表所示販賣或轉讓毒品所用;扣案ASUS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田建興所有供犯本件如各附表所示販賣毒品所用,應於各該罪刑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因被告李玉婷表示均已丟棄(105 訴485 號卷三第170 、179 至180 頁),足認前揭行動電話及SIM 卡業已滅失,沒收此項供犯罪所用之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⑵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均未扣案,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諭知沒收,除附表三被告田建興單獨販賣毒品犯行外,附表一、二之販毒所得均由被告李玉婷取得,此經被告2 人於原審陳述甚詳,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各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⑶本案查獲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海洛因3 包、殘渣袋1 包、分裝袋1 包、吸食器1 組,被告李玉婷均稱係供其施用,與本件販賣無關(105 訴485 號卷三第168 、170 頁),且扣案之現金500 元,屬被告田建興日常花費所有,而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亦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自均無從宣告沒收。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部分尚稱允當,應予維持。
㈢檢察官雖以原審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適用刑法第59條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惟按:刑罰之量定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法定要件或範圍之內予以量定,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之情形者,自不能遽認有過重或過輕之違誤,本件原審判決已審酌適用刑法第59條之理由,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中,死刑乃剝奪人生命之刑罰,為刑罰中之最;無期徒刑則限制人身自由無所期限,對受刑人而言,精神折磨至甚。然刑罰本旨重在教化,並以卹刑為原則,宣告之刑,當應符合社會普遍認知之公平正義,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 人犯罪情狀已如上述,確有情輕法重之嫌,況我國司法實務針對類似情節多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上訴意旨認為被告2 人販賣次數非低,又係累犯,原審酌減有所不當云云,然查,原審已通盤考量被告2 人是否有可憫恕之處,本院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後,認為被告2 人上開犯罪情況,如處以偵審自白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15年,仍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在客觀上仍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非無可憫恕,是原審據此酌減其刑,核無不當,檢察官此部分所指,並無理由。
㈣被告李玉婷以其有供出來源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未予調查不當云云,然查,原審對於被告2 人有無供出來源一節,業已調查如上,本院又再度詢問,有上開函文可參,本件確實無因被告2 人供出來源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其據此上訴,為無理由。
㈤綜上,原審就被告2 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並無不當;被告2 人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刑適用,檢察官及被告李玉婷仍執上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夫追加起訴,檢察官林豐正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附表一:被告李玉婷單獨販賣、轉讓毒品之事實及罪刑表。
┌─┬────────────────────┬────────────────────┐
│編│犯罪事實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原審) │
│號│ │ │
├─┼────────────────────┼────────────────────┤
│1 │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李玉婷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晚間8 時34分、59│年拾月,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即│分許,持其所有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搭配│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起│門號0000000000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
│訴│行動電話之曾進發聯絡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書│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李玉婷因身上無海洛因,│價額。 │
│一│乃先在雲林縣○○市之○○國小附近,向曾進│ │
│㈠│發收取購毒款項新臺幣(下同)4 千元,並以│ │
│)│其中3,500 元向毒品上游李俊龍(未經起訴)│ │
│ │購買海洛因後,李玉婷即於同日晚間9 時34分│ │
│ │、39分、44分許,以其前開門號再次與曾進發│ │
│ │所持用前開門號聯繫交付地點,嗣於同日晚間│ │
│ │10時許,在李玉婷之雲林縣○○市○○路000 │ │
│ │號租處樓下,販賣海洛因1 包(約0.45公克)│ │
│ │給曾進發,李玉婷從中賺取500 元之差價。 │ │
├─┼────────────────────┼────────────────────┤
│2 │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李玉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利之犯意,於105 年4 月10日下午2 時37分、│年捌月,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即│48分、3 時2 分許,持其所有扣案之OPPO廠牌│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起│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與持用門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訴│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曾進發聯絡如附表四│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書│編號2 所示之交易毛重半錢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價額。 │
│一│後,李玉婷於同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雲林縣│ │
│㈡│○○市○○里某處橋邊,向曾進發收取半錢甲│ │
│)│基安非他命之價金2 千元後,因李玉婷身上僅│ │
│ │有4 分之1 錢的甲基安非他命,遂僅先交付4 │ │
│ │分之1 錢的甲基安非他命1 包給曾進發。李玉│ │
│ │婷嗣於翌日凌晨1 時15分、上午9 時36分、10│ │
│ │時34分許,再次持用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與曾進│ │
│ │發所持用前開電話聯繫剩餘毒品交付地點,嗣│ │
│ │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雲林縣○○市○○│ │
│ │國小附近,交付剩餘4 分之1 錢的甲基安非他│ │
│ │命1 包給曾進發,李玉婷從中賺取400 至500 │ │
│ │元之差價。 │ │
├─┼────────────────────┼────────────────────┤
│3 │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李玉婷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4 月15日上午在雲林縣○○市之│年捌月,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即│○○國小附近,向林銀竹收取購買海洛因之款│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起│項2 千元,待李玉婷取得海洛因後,於同日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
│訴│午4 時45分許,持其所有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書│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銀竹持用之│價額。 │
│一│市話00-0000000號聯絡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 │
│㈢│交易海洛因地點後,於通話後5 分鐘內,在林│ │
│)│銀竹雲林縣○○鄉○○村○○○0 號居處,將│ │
│ │海洛因1 包(約0.2 公克)交付給林銀竹,李│ │
│ │玉婷從中賺取300 至400 元之差價。 │ │
├─┼────────────────────┼────────────────────┤
│4 │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李玉婷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4 月4 日上午6 時45分、55分許│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即│,持其所有未扣案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搭│,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起│配門號0000000000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訴│號行動電話之許冬和聯絡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 │
│書│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於通話後10分鐘內,在│ │
│一│雲林縣○○市之○○○網咖外,以一手交錢、│ │
│㈦│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公│ │
│)│克)給許冬和,並得款1,000 元,李玉婷從中│ │
│ │賺取100 至200 元之差價。 │ │
├─┼────────────────────┼────────────────────┤
│5 │李玉婷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李玉婷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105 年4 月3 日上午8 時12分、33分許,持其│月。 │
│即│所有未扣案之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 │
│起│0000000000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 │
│訴│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冬和聯絡如附表四編號│ │
│書│7 所示之轉讓海洛因事宜後,旋即在李玉婷位│ │
│二│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租屋處樓下,無│ │
│㈠│償轉讓海洛因1 包給許冬和施用。 │ │
│)│ │ │
├─┼────────────────────┼────────────────────┤
│6 │田建興為請何國瑋駕駛車輛載其外出,乃於10│李玉婷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5 年4 月14日下午5 時27分、46分許,持李玉│月。 │
│即│婷所有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 │
│起│000000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何國瑋│ │
│訴│聯繫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後,何國瑋乃前往田│ │
│書│建興與李玉婷當時位於雲林縣○○市○○路00│ │
│二│0 號0 樓租屋處,然何國瑋突然毒癮發作,李│ │
│㈢│玉婷遂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
│)│該租屋處內,無償轉讓海洛因1 包給何國瑋施│ │
│ │用。 │ │
├─┼────────────────────┼────────────────────┤
│7 │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李玉婷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利之犯意,於105 年9 月30日下午1 時17分、│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即│2 時4 分、28分許,持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與持用市話00-0│追徵其價額。 │
│加│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之許聰明聯絡如│ │
│起│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 │
│訴│,旋在雲林縣○○鄉之街道某處路邊處,以一│ │
│書│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重量約半錢之│ │
│一│甲基安非他命1 包給許聰明,並得款2 千元,│ │
│㈠│李玉婷從中賺取300 元之差價。 │ │
│)│ │ │
├─┼────────────────────┼────────────────────┤
│8 │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李玉婷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21分、11時51│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即│分許,持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0000000000號,與持用市話00-0000000之陳明│追徵其價額。 │
│加│哲聯絡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 │
│起│後,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雲林縣○○市○○│ │
│訴│派出所旁某石頭火鍋店外路邊處,以一手交錢│ │
│書│、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 │
│一│公克)給陳明哲,並得款1 千元,李玉婷從中│ │
│㈡│賺取200 至300 元之差價。 │ │
│)│ │ │
├─┼────────────────────┼────────────────────┤
│9 │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李玉婷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11月3 日上午9 時46分、10時7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即│分許,持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追徵其價額。 │
│加│,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市話00-0000000│ │
│起│號之陳明哲聯絡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交易海│ │
│訴│洛因事宜後,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雲林縣○│ │
│書│○鎮某游泳池外路邊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一│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公克)給│ │
│㈣│陳明哲,並得款1 千元,李玉婷從中賺取200 │ │
│)│至300 元之差價。 │ │
├─┼────────────────────┼────────────────────┤
│10│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李玉婷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11月4 日下午4 時14分、15分、│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即│5 時31分許,持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配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加│15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陳明哲聯│ │
│起│絡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 │
│訴│於同日下午5 時40分許,在雲林縣○○鎮某游│ │
│書│泳池外路邊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 │
│一│,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公克)給陳明哲,│ │
│㈤│並得款1 千元,李玉婷從中賺取200 元之差價│ │
│)│。 │ │
├─┼────────────────────┼────────────────────┤
│11│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李玉婷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11月6 日晚間10時3 分、17分許│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即│,持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與│追徵其價額。 │
│加│持用市話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之陳明│ │
│起│哲聯絡如附表四編號15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 │
│訴│後,於同日晚間11時20時許,在雲林縣○○鎮│ │
│書│某游泳池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路邊處,以一手│ │
│一│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約│ │
│㈥│0.1 公克)給陳明哲,並得款1 千元,李玉婷│ │
│)│從中賺取200 元之差價。 │ │
├─┼────────────────────┼────────────────────┤
│12│李玉婷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李玉婷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5 時44分、52分、│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即│6 時13分許,持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配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加│15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市話00-0│ │
│起│000000號、00-0000000號之陳志翔聯絡如附表│ │
│訴│四編號22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於通話後│ │
│書│10至20分鐘內,在雲林縣○○鎮往嘉義縣○○│ │
│一│鎮道路上之「○○○羊肉爐」路邊處,以一手│ │
││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約│ │
│)│0.1 公克)給陳志翔,並得款1 千元,李玉婷│ │
│ │從中賺取200 元之差價。 │ │
└─┴────────────────────┴────────────────────┘
附表二:被告2 人共同販賣、轉讓毒品之事實及罪刑表。
┌─┬────────────────────┬────────────────────┐
│編│犯罪事實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原審) │
│號│ │ │
├─┼────────────────────┼────────────────────┤
│1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林銀竹於105 年5 月│刑柒年捌月,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即│3 日上午以公共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含門號○○○○○○○○○○號SIM 卡壹張│
│起│電話,與李玉婷持用其所有扣案之NOKIA 廠牌│)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訴│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於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書│日中午12時許,由田建興至雲林縣○○市○○│追徵其價額。 │
│一│國小附近,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田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㈣│賣海洛因1 包(約0.2 公克)給林銀竹,並得│刑柒年捌月。 │
│)│款2 千元,田建興嗣將該價款交予李玉婷,李│ │
│ │玉婷從中賺取300 至400 元之差價。 │ │
├─┼────────────────────┼────────────────────┤
│2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田建興、李玉婷於10│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即│5 年4 月30日下午5 時16分、48分許,輪流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起│用田建興所有扣案之ASUS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時,追徵其價額。 │
│訴│號0000000000號,與張錫弘持用之市話00-000│田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書│0000號、00-0000000號聯絡如附表四編號6 所│刑柒年柒月,扣案AS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於通話後20至30分鐘│門號○○○○○○○○○○號SIM 卡壹張)沒│
│㈧│內,在雲林縣○○市○○國小大門前,以一手│收。 │
│)│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由李玉婷出面販賣海│ │
│ │洛因1 包(約0.05公克)給張錫弘,得款500 │ │
│ │元,李玉婷從中賺取100 元之差價。 │ │
├─┼────────────────────┼────────────────────┤
│3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之犯意聯絡,李玉婷指示田建興於105 年4 │刑捌月。 │
│即│月13日上午9 時許,在其等當時位於雲林縣○│田建興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市○○路000 號租屋處附近之全聯福利中心│刑捌月。 │
│訴│,無償轉讓海洛因1 包給黃國斌施用。 │ │
│書│ │ │
│二│ │ │
│㈡│ │ │
│)│ │ │
├─┼────────────────────┼────────────────────┤
│4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4 月24日中午12時23│刑捌月,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即│分、31分、54分許,由李玉婷或田建興輪流持│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起│李玉婷所有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 │
│訴│0000000000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田建興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書│電話之張錫弘聯絡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轉讓│刑捌月。 │
│二│海洛因事宜後,旋即在雲林縣○○市○○國小│ │
│㈣│大門前,無償轉讓海洛因1 包給張錫弘施用。│ │
│)│ │ │
├─┼────────────────────┼────────────────────┤
│5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田建興、李玉婷於10│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即│5 年11月12日上午9 時43分、10時7 分許,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追│流持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90996│時,追徵其價額。 │
│加│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與陳│田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明哲持用之市話00-0000000、00-0000000號聯│刑柒年柒月。 │
│訴│絡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 │
│書│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由田建興駕車搭載李│ │
│一│玉婷至雲林縣○○鎮往嘉義縣○○鎮道路上之│ │
│㈦│「○○○羊肉爐」路邊處,以一手交錢、一手│ │
│)│交貨之方式,李玉婷出面販賣海洛因1 包(約│ │
│ │0.1 公克)給陳明哲,並得款1 千元,李玉婷│ │
│ │從中賺取200 元之差價。 │ │
├─┼────────────────────┼────────────────────┤
│6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李玉婷於105 年11月│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即│1 日下午4 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1分)、5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追│時19分、37分、45分許,持未扣案不詳廠牌行│時,追徵其價額。 │
│加│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田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00號),與陳志翔持用之市話00-000│刑柒年柒月。 │
│訴│0000號、00-0000000號聯絡如附表四編號17所│ │
│書│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於同日下午6 時許,│ │
│一│由田建興駕車搭載李玉婷至雲林縣○○火車站│ │
│㈧│外路邊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李│ │
│)│玉婷出面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公克)給陳│ │
│ │志翔,並得款1 千元,李玉婷從中賺取200 元│ │
│ │之差價。 │ │
├─┼────────────────────┼────────────────────┤
│7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李玉婷於105 年11月│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即│8 日下午4 時46分、5 時32分許,持未扣案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追│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時,追徵其價額。 │
│加│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與陳志翔持用之市│田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話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絡如附表四編│刑柒年柒月。 │
│訴│號18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於通話後30分│ │
│書│鐘內,由田建興駕車搭載李玉婷至嘉義縣○○│ │
│一│火車站外路邊,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 │
│㈨│,李玉婷出面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公克)│ │
│)│給陳志翔,並得款1 千元,李玉婷從中賺取 │ │
│ │200 元之差價。 │ │
├─┼────────────────────┼────────────────────┤
│8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李玉婷於105 年11月│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即│11日上午10時40分、11時9 分、23分許,持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追│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時,追徵其價額。 │
│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與陳志翔持│田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市話00-0000000號聯│刑柒年柒月。 │
│訴│絡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 │
│書│於通話後10分鐘內,由田建興駕車搭載李玉婷│ │
│一│至雲林縣○○火車站外路邊處,以一手交錢、│ │
│㈩│一手交貨之方式,李玉婷出面販賣海洛因1 包│ │
│)│(約0.1 公克)給陳志翔,並得款1 千元,李│ │
│ │玉婷從中賺取200 元之差價。 │ │
├─┼────────────────────┼────────────────────┤
│9 │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李玉婷於105 年11月│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即│12日上午8 時19分、47分許,持未扣案不詳廠│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追│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時,追徵其價額。 │
│加│載為0000000000號),與陳志翔持用之市話00│田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0-0000000號聯絡如附表四編號20│刑柒年柒月。 │
│訴│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於通話後10分鐘內│ │
│書│,由田建興駕車搭載李玉婷至嘉義縣○○火車│ │
│一│站外路邊,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田│ │
││建興出面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公克)給陳│ │
│)│志翔,並得款1 千元,田建興嗣將該價款交予│ │
│ │李玉婷,李玉婷從中賺取200 元之差價。 │ │
├─┼────────────────────┼────────────────────┤
│10│李玉婷與田建興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李玉婷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李玉婷於105 年11月│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即│13日上午9 時32分、46分許,持未扣案不詳廠│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追│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時,追徵其價額。 │
│加│載為0000000000號),與陳志翔持用之市話00│田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0000000、00-0000000號聯絡如附表四編號21│刑柒年柒月。 │
│訴│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於通話後10分鐘內│ │
│書│,由田建興駕車搭載李玉婷至雲林縣○○火車│ │
│一│站外路邊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 │
││田建興出面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公克)給│ │
│)│陳志翔,並得款1 千元,田建興嗣將該價款交│ │
│ │予李玉婷,李玉婷從中賺取200 元之差價。 │ │
└─┴────────────────────┴────────────────────┘
附表三 :被告田建興單獨販賣毒品之事實及罪刑表。
┌─┬────────────────────┬────────────────────┐
│編│犯罪事實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原審) │
│號│ │ │
├─┼────────────────────┼────────────────────┤
│1 │田建興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田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5 月1 日上午10時30分、50分許│年柒月,扣案之AS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即│,持其所有扣案之ASUS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號○○○○○○○○○○號SIM 卡壹張)沒收│
│起│0000000000號,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訴│電話之何國瑋聯絡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交易│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書│海洛因事宜後,於通話後5 分鐘內,在雲林縣│價額。 │
│一│○○市○○路之某全家便利商店,以一手交錢│ │
│㈤│、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 │
│)│公克)給何國瑋,得款1 千元,田建興從中賺│ │
│ │取部分海洛因供己施用(即所謂「賺吃的」)│ │
│ │。 │ │
├─┼────────────────────┼────────────────────┤
│2 │田建興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田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利之犯意,於105 年4 月21日中午12時24分許│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即│,在其當時位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起│屋處樓下,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追徵其價額。 │
│訴│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不到1 公克)給闕江濱│ │
│書│,並得款500 元,田建興從中賺取一部分甲基│ │
│一│安非他命供己施用(即所謂「賺吃的」)。 │ │
│㈥│ │ │
│)│ │ │
├─┼────────────────────┼────────────────────┤
│3 │田建興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田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意,於105 年9 月22日上午9 時8 分許,持未│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即│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號,與持用市話00-0000000號之陳明哲聯絡如│追徵其價額。 │
│加│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交易海洛因事宜後,於通│ │
│起│話後1 小時內,在雲林縣○○市家樂福販賣店│ │
│訴│旁麥當勞外路邊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書│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約0.1 公克)給陳明│ │
│一│哲,得款1 千元,田建興從中賺取300 元之差│ │
│㈢│價。 │ │
│)│ │ │
└─┴────────────────────┴────────────────────┘
附表四:被告李玉婷與田建興販賣或轉讓毒品之通聯譯文。
┌──┬────┬────┬─────┬─────────────┬─────┬────┐
│編號│日期 │時間 │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 │通訊監察書│譯文出處│
├──┼────┼────┼─────┼─────────────┼─────┼────┤
│1 │105 年4 │20:34:33│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8 日 │ │ 李玉婷 │A:大哥安那。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A) │B:你現在在哪?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我現在在○○路街上。 │字第105003│第5 頁 │
│ │ │ │0000000000│B:哪裡? │9523號卷第│ │
│ │ │ │ 曾進發 │A:街上買東西買晚餐。 │195 頁至第│ │
│ │ │ │ (B) │B:買晚餐嗎? │196 頁) │ │
│ │ │ │ │A:你要過來我這裡嗎? │ │ │
│ │ │ │ │B:對阿。 │ │ │
│ │ │ │ │A:好ㄚ你過來阿,過來在講│ │ │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105 年4 │20:59:25│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8 日 │ │ 李玉婷 │A:你還沒回來。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嘿安那。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還沒回來。 │字第105003│第5 頁 │
│ │ │ │0000000000│B:我到了我到了。 │9523號卷第│ │
│ │ │ │ 曾進發 │A:好。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
│ │105 年4 │21:34:2 │0000000000│B:大哥你在哪?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8 日 │ │ 李玉婷 │A:我在橋過來這裡。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下橋了嗎?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嘿我下了。 │字第105003│第5 頁 │
│ │ │ │0000000000│B:好我等一下過去。 │9523號卷第│ │
│ │ │ │ 曾進發 │A:在這裡等就好。 │195 頁至第│ │
│ │ │ │ (A) │B:嘿對。 │196 頁) │ │
│ ├────┼────┼─────┼─────────────┼─────┼────┤
│ │105 年4 │21:39:43│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8 日 │ │ 李玉婷 │A:我看你往我厝來,混在一│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A) │ 起我無法度動。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B:這樣喔。 │字第105003│第5 頁正│
│ │ │ │0000000000│A:嘿你來你還,我現在要回│9523號卷第│反面 │
│ │ │ │ 曾進發 │ 去了。 │195 頁至第│ │
│ │ │ │ (B) │ │196 頁) │ │
│ ├────┼────┼─────┼─────────────┼─────┼────┤
│ │105 年4 │21:44:32│0000000000│B:安那。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8 日 │ │ 李玉婷 │A:你到哪?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A) │B:誰?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你到了嗎? │字第105003│第5 頁反│
│ │ │ │0000000000│B:我快到體育館了。 │9523號卷第│面 │
│ │ │ │ 曾進發 │A:體育館喔。 │195 頁至第│ │
│ │ │ │ (B) │B:恩。 │196 頁) │ │
│ │ │ │ │A:體育館在哪,棒球場喔。│ │ │
│ │ │ │ │B:對阿,我在這裡。 │ │ │
│ │ │ │ │A:好好快一點我等你。 │ │ │
│ │ │ │ │B:好。 │ │ │
├──┼────┼────┼─────┼─────────────┼─────┼────┤
│2 │105 年4 │14:37:8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0日 │ │ 李玉婷 │A:喂。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安那。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你電話怎麼不能打。 │字第105003│第6 頁 │
│ │ │ │0000000000│B:蛤什麼東西,安那。 │9523號卷第│ │
│ │ │ │ 曾進發 │A:怎麼這麼難接,喂。 │195 頁至第│ │
│ │ │ │ (A) │B:安那。 │196 頁) │ │
│ │ │ │ │A:你那個涼的有嗎? │ │ │
│ │ │ │ │B:有ㄚ。 │ │ │
│ │ │ │ │A:你要過來嗎? │ │ │
│ │ │ │ │B:要過去哪裡? │ │ │
│ │ │ │ │A:來去黑松這裡。 │ │ │
│ │ │ │ │B:黑松哪裡? │ │ │
│ │ │ │ │A:不用上去啦好嗎? │ │ │
│ │ │ │ │B:好。 │ │ │
│ │ │ │ │A:我現在隨出發。 │ │ │
│ │ │ │ │B:蛤什麼東西。 │ │ │
│ │ │ │ │A:我現在隨出發。 │ │ │
│ │ │ │ │B:好啦。 │ │ │
│ │ │ │ │A:兩用啦兩用啦。 │ │ │
│ │ │ │ │B:好好。 │ │ │
│ ├────┼────┼─────┼─────────────┼─────┼────┤
│ │105 年4 │14:48:49│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0日 │ │ 李玉婷 │A:喂。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要過去啦。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還沒過來喔,夭壽阿。 │字第105003│第6 頁 │
│ │ │ │0000000000│B:現在要過去了,出門阿。│9523號卷第│ │
│ │ │ │ 曾進發 │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
│ │105 年4 │15:2:45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0日 │ │ 李玉婷 │A:嘿。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我在○○了。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在橋這邊快一點。 │字第105003│第6 頁 │
│ │ │ │0000000000│B:哪裡哪一邊? │9523號卷第│ │
│ │ │ │ 曾進發 │A:後火車頭這條路阿。 │195 頁至第│ │
│ │ │ │ (A) │B:好好。 │196 頁) │ │
│ │ │ │ │A:快一點,人家要上班耶。│ │ │
│ ├────┼────┼─────┼─────────────┼─────┼────┤
│ │105 年4 │1:15:15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1日 │ │ 李玉婷 │A:大哥要拿去哪裡給你?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A) │B:沒關係,我明天過去拿就│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 好。 │字第105003│第6 頁反│
│ │ │ │0000000000│A:明天要過來拿。 │9523號卷第│面 │
│ │ │ │ 曾進發 │B:嘿。 │195 頁至第│ │
│ │ │ │ (B) │A:你如果還要,做一次講,│196 頁) │ │
│ │ │ │ │ 我順便跟他拿。 │ │ │
│ │ │ │ │B:好。 │ │ │
│ ├────┼────┼─────┼─────────────┼─────┼────┤
│ │105 年4 │9:36:54 │0000000000│B:安那。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1日 │ │ 李玉婷 │A:妹阿,我跟你講,另外那│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 個,你來○○國小。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B:什麼東西,你講怎樣? │字第105003│第6 頁反│
│ │ │ │0000000000│A:我昨晚去那個,你弄那個│9523號卷第│面 │
│ │ │ │ 曾進發 │ 不同的那個。 │195 頁至第│ │
│ │ │ │ (A) │B:嘿。 │196 頁) │ │
│ │ │ │ │A:你來○○國小。 │ │ │
│ │ │ │ │B:○○國小。 │ │ │
│ │ │ │ │A:○○國小阿。 │ │ │
│ │ │ │ │B:我在用的那個嗎? │ │ │
│ │ │ │ │A:嘿啊,你的朋友那天用的│ │ │
│ │ │ │ │ 。 │ │ │
│ │ │ │ │B:喔好。 │ │ │
│ │ │ │ │A:○○國小阿。 │ │ │
│ │ │ │ │B:好。 │ │ │
│ ├────┼────┼─────┼─────────────┼─────┼────┤
│ │105 年4 │10:34:49│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1日 │ │ 李玉婷 │B:在路上了。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A:…結束了。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B:蛤,什麼,快一點嗎,好│字第105003│第6 頁反│
│ │ │ │0000000000│ 好。 │9523號卷第│面 │
│ │ │ │ 曾進發 │A:嘿啊,人要回去了。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3 │105 年4 │16:45:15│0000000000│B:喂你好。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5日 │ │ 李玉婷 │A:麻煩幫我叫阿德,謝謝。│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A) │B:喂。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你家在哪裡,5 號找不到│字第105003│第11頁 │
│ │ │ │00-0000000│ 在哪? │9523號卷第│ │
│ │ │ │ 林銀竹 │B:○○○0 號。 │195 頁至第│ │
│ │ │ │ (B) │A:我現在在○○○00號,我│196 頁) │ │
│ │ │ │ │ 不知道5 號在哪? │ │ │
│ │ │ │ │B:你說幾號? │ │ │
│ │ │ │ │A:你人走出來。 │ │ │
│ │ │ │ │B:我跟你講你過庄頭了嗎?│ │ │
│ │ │ │ │A:嘿。 │ │ │
│ │ │ │ │B:順那條路直直上來,你看│ │ │
│ │ │ │ │ 路邊都有幾公里幾公里,│ │ │
│ │ │ │ │ 對吧,我這裡8 公里,他│ │ │
│ │ │ │ │ 都有綠色的牌子。 │ │ │
│ │ │ │ │A:好聽我講你走出來。 │ │ │
│ │ │ │ │B:我這裡有放板模很多,我│ │ │
│ │ │ │ │ 這裡算橋頭啦。 │ │ │
│ │ │ │ │A:好你走出來。 │ │ │
│ │ │ │ │B:好。 │ │ │
├──┼────┼────┼─────┼─────────────┼─────┼────┤
│4 │105 年5 │10:30:19│0000000000│B:嘿安那。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 日 │ │ 田建興 │A:你還在睡嗎? │監字第327 │偵字第25│
│ │ │ │ (B) │B:沒阿,安那。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喔了解,我現在要過去宮│字第105003│第62頁反│
│ │ │ │0000000000│ 那裡,你有要過來嗎? │9523號卷第│面至第63│
│ │ │ │ 何國瑋 │B:要幹嗎? │197 頁至第│頁 │
│ │ │ │ (A) │A:那個阿,1 張阿。 │198 頁) │ │
│ │ │ │ │B:來阿。 │ │ │
│ │ │ │ │A:在哪裡? │ │ │
│ │ │ │ │B:同款阿。 │ │ │
│ │ │ │ │A:全家這裡嗎? │ │ │
│ │ │ │ │B:嘿阿。 │ │ │
│ │ │ │ │A:好,我再10分鐘到。 │ │ │
│ │ │ │ │B:好。 │ │ │
│ │ │ │ │A:好。 │ │ │
│ ├────┼────┼─────┼─────────────┼─────┼────┤
│ │105 年5 │10:50:30│0000000000│A:喂你現在呢?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 日 │ │ 田建興 │B:我在全家。 │監字第327 │偵字第25│
│ │ │ │ (A) │A:靠腰,你沒跟我講你到了│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 ,好啦。 │字第105003│第63頁 │
│ │ │ │0000000000│B:我剛到。 │9523號卷第│ │
│ │ │ │ 何國瑋 │ │197 頁至第│ │
│ │ │ │ (B) │ │198 頁) │ │
├──┼────┼────┼─────┼─────────────┼─────┼────┤
│5 │105 年4 │6:45:40 │0000000000│B:安那。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4 日 │ │ 李玉婷 │A:都找不到,要叫他回電話│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 給我都沒。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B:是喔。 │字第105003│第7 頁反│
│ │ │ │0000000000│A:我都用打電話跟LINE都沒│9523號卷第│面至第8 │
│ │ │ │ 許冬和 │ 跟我回。 │195 頁至第│頁 │
│ │ │ │ (A) │B:沒關係,昨天我有叫人那│196 頁) │ │
│ │ │ │ │ 個了。 │ │ │
│ │ │ │ │A:蛤。 │ │ │
│ │ │ │ │B:我昨天有叫人給我試看看│ │ │
│ │ │ │ │ 了。 │ │ │
│ │ │ │ │A:嘿,安那。 │ │ │
│ │ │ │ │B:有ㄚ可以阿,比你那天擱│ │ │
│ │ │ │ │ 卡好,你要來嗎? │ │ │
│ │ │ │ │A:要來就沒錢。 │ │ │
│ │ │ │ │B:蛤。 │ │ │
│ │ │ │ │A:要來就沒錢。 │ │ │
│ │ │ │ │B:安搭呢? │ │ │
│ │ │ │ │A:嘿啊看你怎樣? │ │ │
│ │ │ │ │B:看我怎樣? │ │ │
│ │ │ │ │A:不然就要晚一點再拿。 │ │ │
│ │ │ │ │B:等一下你有法度嗎,無法│ │ │
│ │ │ │ │ 度沒關係。 │ │ │
│ │ │ │ │A:等一下一定無法度,要晚│ │ │
│ │ │ │ │ 一點。 │ │ │
│ │ │ │ │B:對啦,我是講晚一點你下│ │ │
│ │ │ │ │ 班。 │ │ │
│ │ │ │ │A:好。 │ │ │
│ │ │ │ │B:有要來嗎,要來我才去拿│ │ │
│ │ │ │ │ 。 │ │ │
│ │ │ │ │A:好,我跟你應好,多久,│ │ │
│ │ │ │ │ 你現在去還要等嗎? │ │ │
│ │ │ │ │B:沒啦,你來我家後面再過│ │ │
│ │ │ │ │ 去這一條,那裡有一間○│ │ │
│ │ │ │ │ ○○網咖。 │ │ │
│ │ │ │ │A:我知。 │ │ │
│ │ │ │ │B:我在這。 │ │ │
│ │ │ │ │A:好。 │ │ │
│ ├────┼────┼─────┼─────────────┼─────┼────┤
│ │105 年4 │6:55:52 │0000000000│B:你到了嗎?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4 日 │ │ 李玉婷 │A:嘿。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我出去。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好。 │字第105003│第8 頁 │
│ │ │ │0000000000│ │9523號卷第│ │
│ │ │ │ 許冬和 │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6 │105 年4 │17:16:4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0日 │ │ 田建興 │A:徐意鴻啦。(註:音譯)│監字第327 │偵字第25│
│ │ │ │ (B) │B:嘿。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要過去找你們耶。 │字第105003│第63頁反│
│ │ │ │00-0000000│B:好ㄚ。 │9523號卷第│面至第64│
│ │ │ │ 張錫弘 │A:但是只有1 半耶。 │197 頁至第│頁 │
│ │ │ │ (A) │B:什麼意思,你說只有1 半│198 頁) │ │
│ │ │ │ │ 喔。 │ │ │
│ │ │ │ │A:只有1 半。 │ │ │
│ │ │ │ │B:那個有法度處理嗎,有要│ │ │
│ │ │ │ │ 回嗎,昨天那個。 │ │ │
│ │ │ │ │A:現在還沒拿到,我先去跟│ │ │
│ │ │ │ │ 人東一半。 │ │ │
│ │ │ │ │B:憂。 │ │ │
│ │ │ │ │A:我過去還是怎樣? │ │ │
│ │ │ │ │B:好。 │ │ │
│ │ │ │ │A:要到那裡再打給你。 │ │ │
│ │ │ │ │B:好。 │ │ │
│ ├────┼────┼─────┼─────────────┼─────┼────┤
│ │105 年4 │17:48:18│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0日 │ │ 李玉婷 │A:我到了。 │監字第327 │偵字第25│
│ │ │ │ (B) │B:好。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我到學校那裡喔。 │字第105003│第64頁 │
│ │ │ │00-0000000│B:好。 │9523號卷第│ │
│ │ │ │ 張錫弘 │ │197 頁至第│ │
│ │ │ │ (A) │ │198 頁) │ │
├──┼────┼────┼─────┼─────────────┼─────┼────┤
│7 │105 年4 │8:12:5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 日 │ │ 李玉婷 │A:剛剛那通電話沒接。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蛤。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剛剛那通電話沒接。 │字第105003│第7 頁 │
│ │ │ │0000000000│B:在睡。 │9523號卷第│ │
│ │ │ │ 許冬和 │A:嘻嘻。 │195 頁至第│ │
│ │ │ │ (A) │B:恩。 │196 頁) │ │
│ │ │ │ │A:你昨天不講要給我。 │ │ │
│ │ │ │ │B:好啦你在哪? │ │ │
│ │ │ │ │A:我現在要過去。 │ │ │
│ │ │ │ │B:現在幾點? │ │ │
│ │ │ │ │A:8 點多。 │ │ │
│ │ │ │ │B:早上阿。 │ │ │
│ │ │ │ │A:嘿啊。 │ │ │
│ │ │ │ │B:好阿你來在講。 │ │ │
│ │ │ │ │A:好OK好。 │ │ │
│ ├────┼────┼─────┼─────────────┼─────┼────┤
│ │105 年4 │8:33:38 │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 日 │ │ 李玉婷 │B:到了嗎?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A:嘿我到了。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B:好。 │字第105003│第7 頁反│
│ │ │ │0000000000│ │9523號卷第│面 │
│ │ │ │ 許冬和 │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8 │105 年4 │17:27:8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4日 │ │ 田建興 │A:剛剛那個叫我過去樓下,│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 現在呢?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B:你到了嗎? │字第105003│第146 頁│
│ │ │ │0000000000│A:我剛下○○○○的交流道│9523號卷第│ │
│ │ │ │ 何國瑋 │ 。 │195 頁至第│ │
│ │ │ │ (A) │B:好阿,你到了時候再打好│196 頁) │ │
│ │ │ │ │ 嗎? │ │ │
│ │ │ │ │A:喔好。 │ │ │
│ ├────┼────┼─────┼─────────────┼─────┼────┤
│ │105 年4 │17:46:1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4日 │ │ 田建興 │A:到了。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車停好啦。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喔好阿。 │字第105003│第146 頁│
│ │ │ │0000000000│B:要上來嗎? │9523號卷第│ │
│ │ │ │ 何國瑋 │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
│ │105 年4 │17:46:29│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4日 │ │ 田建興 │A:喂我車停好了。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要上來嗎?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好,我車停好。 │字第105003│第146 頁│
│ │ │ │0000000000│B:進來,坐5 樓。 │9523號卷第│ │
│ │ │ │ 何國瑋 │A:好好。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9 │105 年4 │12:23:13│0000000000│簡訊: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24 日 │ │ 李玉婷 │有需要,,,,來沒關係,我│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A) │請你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 │字第105003│第10頁反│
│ │ │ │0000000000│ │9523號卷第│面 │
│ │ │ │ 張錫弘 │ │195 頁至第│ │
│ │ │ │ (B) │ │196 頁) │ │
│ ├────┼────┼─────┼─────────────┼─────┼────┤
│ │105 年4 │13:31:13│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24 日 │ │ 李玉婷 │A:你有傳簡訊給我嗎?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B:恩,要就要快。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A:喔要過去… │字第105003│第10頁反│
│ │ │ │0000000000│ │9523號卷第│面 │
│ │ │ │ 張錫弘 │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
│ │105 年4 │12:31:53│0000000000│A:喂我是說去國小還是?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24 日 │ │ 李玉婷 │B:國小。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A:好。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 │字第105003│第10頁反│
│ │ │ │0000000000│ │9523號卷第│面 │
│ │ │ │ 張錫弘 │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
│ │105 年4 │12:54:24│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24 日 │ │ 田建興 │B:嘿。 │監字第230 │偵字第25│
│ │ │ │ (B) │A:我到了。 │號(彰警刑│07號卷一│
│ │ │ │ ↑ │B:好好。 │字第105003│第10頁反│
│ │ │ │0000000000│ │9523號卷第│面 │
│ │ │ │ 張錫弘 │ │195 頁至第│ │
│ │ │ │ (A) │ │196 頁) │ │
├──┼────┼────┼─────┼─────────────┼─────┼────┤
│10 │105 年9 │13:17:28│0000000000│B:喂!姐仔!你打我那支83│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0日 │ │ 李玉婷 │ 的給我好嗎? │監續字第10│他字第10│
│ │ │ │ (A) │A:好! │98號(雲警│15號卷第│
│ │ │ │ ↑ │ │刑偵一字第│40頁反面│
│ │ │ │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 許聰明 │ │號卷第104 │ │
│ │ │ │ (B) │ │頁至第105 │ │
│ │ │ │ │ │頁) │ │
│ ├────┼────┼─────┼─────────────┼─────┼────┤
│ │105 年9 │14:4:41 │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0日 │ │ 李玉婷 │B:姐仔!我那支妳不知道幾│監續字第10│他字第10│
│ │ │ │ (A) │ 號嗎? │98號(雲警│15號卷第│
│ │ │ │ ↑ │A:我知道啦!我等一下打給│刑偵一字第│40頁反面│
│ │ │ │0000000000│ 你!我在忙啦! │0000000000│ │
│ │ │ │ 許聰明 │B:喔…好啊… │號卷第104 │ │
│ │ │ │ (B) │ │頁至第105 │ │
│ │ │ │ │ │頁) │ │
│ ├────┼────┼─────┼─────────────┼─────┼────┤
│ │105 年9 │14:28:50│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0日 │ │ 李玉婷 │A:我等一下打給你啦! │監續字第10│他字第10│
│ │ │ │ (A) │B:沒有!沒有!我不是!我│98號(雲警│15號卷第│
│ │ │ │ ↑ │ 是「志源(音譯)」他朋│刑偵一字第│40頁反面│
│ │ │ │0000000000│ 友啦!他叫妳等一下打這│0000000000│ │
│ │ │ │ 許聰明 │ 支過去給他! │號卷第104 │ │
│ │ │ │ (B) │A:好!好! │頁至第105 │ │
│ │ │ │ │ │頁) │ │
├──┼────┼────┼─────┼─────────────┼─────┼────┤
│11 │105 年9 │10:21:24│0000000000│B:喂!我是○○的!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2日 │ │ 李玉婷 │A:嗯…你誰!○○的喔! │監續字第10│他字第10│
│ │ │ │ (A) │B:嘿!我到了喔! │98號(雲警│15號卷第│
│ │ │ │ ↑ │A:你到哪裡!你都沒有先打│刑偵一字第│115 頁反│
│ │ │ │00-0000000│ 電話!我人在○○!你要│0000000000│面 │
│ │ │ │ 陳明哲 │ 等我一下喔! │號卷第104 │ │
│ │ │ │ (B) │B:啥! │頁至第105 │ │
│ │ │ │ │A:我人在○○!你要等我一│頁) │ │
│ │ │ │ │ 下喔! │ │ │
│ │ │ │ │B:差不多要多久? │ │ │
│ │ │ │ │A:馬上回頭啦! │ │ │
│ │ │ │ │B:喔…好啦!好! │ │ │
│ ├────┼────┼─────┼─────────────┼─────┼────┤
│ │105 年9 │11:51:53│0000000000│B:喂!我○○的!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2日 │ │ 李玉婷 │A:嘿!你知道○○○○嗎?│監續字第10│他字第10│
│ │ │ │ (A) │B:甚麼火鍋? │98號(雲警│15號卷第│
│ │ │ │ ↑ │A:○○啊! │刑偵一字第│115 頁反│
│ │ │ │00-0000000│B:○○火鍋?在哪裡我不知│0000000000│面 │
│ │ │ │ 陳明哲 │ 道耶! │號卷第104 │ │
│ │ │ │ (B) │A:○○派出所正對面。 │頁至第105 │ │
│ │ │ │ │B:喔…○○派出所正對面喔│頁) │ │
│ │ │ │ │ ! │ │ │
│ │ │ │ │A:嘿!○○!你來那裡! │ │ │
│ │ │ │ │B:好!我馬上到喔! │ │ │
│ │ │ │ │A:好! │ │ │
├──┼────┼────┼─────┼─────────────┼─────┼────┤
│12 │105 年9 │9:8:22 │0000000000│B:喂!我○○的!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22日 │ │ 田建興 │A:○○的? │監續字第10│他字第10│
│ │ │ │ (A) │B:嘿!要在哪裡等? │98號(雲警│15號卷第│
│ │ │ │ ↑ │A:你到麥當勞後面…。 │刑偵一字第│116 頁反│
│ │ │ │00-0000000│B:好啊!我馬上到喔! │0000000000│面 │
│ │ │ │ 陳明哲 │A:好… │號卷第104 │ │
│ │ │ │ (B) │ │頁至第105 │ │
│ │ │ │ │ │頁) │ │
├──┼────┼────┼─────┼─────────────┼─────┼────┤
│13 │105 年11│9:46:57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 日 │ │ 李玉婷 │A:嘿。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要找妳耶…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A:老仔嗎? │偵一字第10│117 頁正│
│ │ │ │0000000000│B:嘿啦。 │00000000號│反面 │
│ │ │ │ 陳明哲 │A:游泳池啦! │卷第110 頁│ │
│ │ │ │ (B) │B:好啊…好! │至第111 頁│ │
│ │ │ │ │A:好!你多久會到? │) │ │
│ │ │ │ │B:ㄟ…差不多…10幾分鐘吧│ │ │
│ │ │ │ │ ! │ │ │
│ │ │ │ │A:好!好! │ │ │
│ │ │ │ │B:嗯… │ │ │
│ ├────┼────┼─────┼─────────────┼─────┼────┤
│ │105 年11│10:7:6 │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3 日 │ │ 李玉婷 │B:我到了喔!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好!好!我出門了嘿!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偵一字第10│117 頁反│
│ │ │ │00-0000000│ │00000000號│面 │
│ │ │ │ 陳明哲 │ │卷第110 頁│ │
│ │ │ │ (B) │ │至第111 頁│ │
│ │ │ │ │ │) │ │
├──┼────┼────┼─────┼─────────────┼─────┼────┤
│14 │105 年11│16:14:58│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4 日 │ │ 李玉婷 │A:老仔!你還有要找我嗎?│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啥?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A:你還有要找我嗎? │偵一字第10│118 頁反│
│ │ │ │0000000000│B:好啊! │00000000號│面 │
│ │ │ │ 陳明哲 │A:我在信安! │卷第110 頁│ │
│ │ │ │ (B) │B:好!好! │至第111 頁│ │
│ │ │ │ │ │) │ │
│ ├────┼────┼─────┼─────────────┼─────┼────┤
│ │105 年11│16:15:43│0000000000│B:喂?怎樣?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4 日 │ │ 李玉婷 │A:你來游泳池好嗎?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啥?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A:游泳池那裡好嗎? │偵一字第10│118 頁反│
│ │ │ │0000000000│B:在游泳池喔… │00000000號│面至119 │
│ │ │ │ 陳明哲 │A:嘿!游泳池好嗎? │卷第110 頁│頁 │
│ │ │ │ (B) │B:好啊…好… │至第111 頁│ │
│ │ │ │ │A:好… │) │ │
│ ├────┼────┼─────┼─────────────┼─────┼────┤
│ │105 年11│17:31:9 │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4 日 │ │ 李玉婷 │B:我…不能過去耶…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老仔嗎?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B:嘿啊…我孫子…本來早上│偵一字第10│119 頁 │
│ │ │ │0000000000│ 他要嗯… │00000000號│ │
│ │ │ │ 陳明哲 │A:嘿… │卷第110 頁│ │
│ │ │ │ (B) │B:結果他老媽正好下班…他│至第111 頁│ │
│ │ │ │ │ 不能出來啊… │) │ │
│ │ │ │ │A:喔…所以沒有要來就對了│ │ │
│ │ │ │ │ … │ │ │
│ │ │ │ │B:嘿啦! │ │ │
│ │ │ │ │A:好!沒關係! │ │ │
│ │ │ │ │B:不方便啦… │ │ │
│ │ │ │ │A:沒關係!你跟我講一下就│ │ │
│ │ │ │ │ 好! │ │ │
│ │ │ │ │B:抱歉嘿! │ │ │
│ │ │ │ │A:不會啦!不要這樣講! │ │ │
├──┼────┼────┼─────┼─────────────┼─────┼────┤
│15 │105 年11│22:3:5 │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6 日 │ │ 李玉婷 │B:喂!要找妳!要去哪裡?│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你誰?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B:我是老仔。 │偵一字第10│119 頁反│
│ │ │ │00-0000000│A:喔…老仔!你要過來嗎?│00000000號│面 │
│ │ │ │ 陳明哲 │ 你來…游泳池! │卷第110 頁│ │
│ │ │ │ (B) │B:好啊!我到那裡再打給妳│至第111 頁│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 │105 年11│22:17:35│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6 日 │ │ 李玉婷 │B:嘿!我到了!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你到全家!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B:啥? │偵一字第10│119 頁反│
│ │ │ │00-0000000│A:我在全家! │00000000號│面 │
│ │ │ │ 陳明哲 │B:在哪間全家? │卷第110 頁│ │
│ │ │ │ (B) │A:前面一點而已! │至第111 頁│ │
│ │ │ │ │B:前面一點的全家喔? │) │ │
│ │ │ │ │A:嘿!你再直走! │ │ │
│ │ │ │ │B:前面哪有全家? │ │ │
│ │ │ │ │A:有啦!往○○這邊一直走│ │ │
│ │ │ │ │ 啦! │ │ │
├──┼────┼────┼─────┼─────────────┼─────┼────┤
│16 │105 年11│9:43:32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2日 │ │ 田建興 │A:喂?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嘿!要找你們!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A:喔…你來這個…羊肉爐!│偵一字第10│120 頁正│
│ │ │ │00-0000000│ 好嗎? │00000000號│反面 │
│ │ │ │ 陳明哲 │B:哪個羊肉爐? │卷第110 頁│ │
│ │ │ │ (B) │A:○○○啊! │至第111 頁│ │
│ │ │ │ │B:○○喔? │) │ │
│ │ │ │ │A:○○啦!要往○○這邊不│ │ │
│ │ │ │ │ 是有間○○○(註:應為│ │ │
│ │ │ │ │ ○○○)嗎! │ │ │
│ │ │ │ │B:喔…好…我去到那邊再打│ │ │
│ │ │ │ │ 給你們啦! │ │ │
│ │ │ │ │A:好… │ │ │
│ ├────┼────┼─────┼─────────────┼─────┼────┤
│ │105 年11│10:7:4 │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2日 │ │ 李玉婷 │B:我到了喔!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好…好…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B:到羊肉爐那裡喔! │偵一字第10│120 頁反│
│ │ │ │00-0000000│A:好… │00000000號│面 │
│ │ │ │ 陳明哲 │ │卷第110 頁│ │
│ │ │ │ (B) │ │至第111 頁│ │
│ │ │ │ │ │) │ │
├──┼────┼────┼─────┼─────────────┼─────┼────┤
│17 │105 年11│16:52:27│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 日 │ │ 李玉婷 │B:喂!姐仔!我要坐車回去│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 …我坐到○○車頭了!我│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坐5點10分的。 │偵一字第10│133 頁 │
│ │ │ │00-0000000│A:我聽不懂你講什麼!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B:我…要坐車回去嘉義嘛…│卷第110 頁│ │
│ │ │ │ (B) │A:嘿…嘿… │至第111 頁│ │
│ │ │ │ │B:嘿啊…我坐到○○車頭…│) │ │
│ │ │ │ │ 從○○坐5 點10分的…到│ │ │
│ │ │ │ │ 那邊差不多20分鐘吧…5 │ │ │
│ │ │ │ │ 點20! │ │ │
│ │ │ │ │A:嘿… │ │ │
│ │ │ │ │B:5 點20到○○車頭! │ │ │
│ │ │ │ │A:等一下喔!你現在是要從│ │ │
│ │ │ │ │ ○○坐車到嘉義喔! │ │ │
│ │ │ │ │B:嘿啊!但是我會從○○先│ │ │
│ │ │ │ │ 下去… │ │ │
│ │ │ │ │A:喔…好啊!好啊!幾點?│ │ │
│ │ │ │ │B:5 點20! │ │ │
│ │ │ │ │A:好!好! │ │ │
│ ├────┼────┼─────┼─────────────┼─────┼────┤
│ │105 年11│17:19:56│0000000000│A:喂?你到了?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 日 │ │ 李玉婷 │B:喂!姐仔!我到了!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好!我馬上過去!我馬上│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過去! │偵一字第10│133 頁 │
│ │ │ │00-0000000│B:我到車頭了!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A:好!我馬上過去! │卷第110 頁│ │
│ │ │ │ (B) │ │至第111 頁│ │
│ │ │ │ │ │) │ │
│ ├────┼────┼─────┼─────────────┼─────┼────┤
│ │105 年11│17:37:31│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 日 │ │ 李玉婷 │B:姐仔!妳到了嗎?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抱歉!我在路上了!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B:我在車站…妳… │偵一字第10│133 頁 │
│ │ │ │00-0000000│A:沒關係啦!抱歉啦!因為│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 剛他車給我開出去…我不│卷第110 頁│ │
│ │ │ │ (B) │ 知道啊…我現在在路上了│至第111 頁│ │
│ │ │ │ │ !抱歉!抱歉! │) │ │
│ │ │ │ │B:好…好… │ │ │
│ ├────┼────┼─────┼─────────────┼─────┼────┤
│ │105 年11│17:45:47│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 日 │ │ 李玉婷 │B:姐仔!到了嗎?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快到了!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B:好… │偵一字第10│133 頁 │
│ │ │ │00-0000000│A:快到了…快到了…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B:好… │卷第110 頁│ │
│ │ │ │ (B) │ │至第111 頁│ │
│ │ │ │ │ │) │ │
├──┼────┼────┼─────┼─────────────┼─────┼────┤
│18 │105 年11│16:46:27│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8 日 │ │ 李玉婷 │B:姐仔!我是○○仔的孫子│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 (註:應為「姪子」)…│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A:嗯… │偵一字第10│135 頁 │
│ │ │ │00-0000000│B:我要坐到哪裡啊…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A:你坐到○○! │卷第110 頁│ │
│ │ │ │ (B) │B:坐到○○? │至第111 頁│ │
│ │ │ │ │A:○○啦!坐到○○好了…│) │ │
│ │ │ │ │B:○○喔… │ │ │
│ │ │ │ │A:嘿! │ │ │
│ │ │ │ │B:好!我坐5 點10分的!差│ │ │
│ │ │ │ │ 不多5 點半到啦! │ │ │
│ │ │ │ │A:好… │ │ │
│ │ │ │ │B:好… │ │ │
│ ├────┼────┼─────┼─────────────┼─────┼────┤
│ │105 年11│17:32:38│0000000000│B:喂!姐仔!我到了喔!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8 日 │ │ 李玉婷 │A:好!好!我們出門了!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偵一字第10│135 頁 │
│ │ │ │00-0000000│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 │卷第110 頁│ │
│ │ │ │ (B) │ │至第111 頁│ │
│ │ │ │ │ │) │ │
├──┼────┼────┼─────┼─────────────┼─────┼────┤
│19 │105 年11│10:40:14│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1日 │ │ 李玉婷 │B:喂?姐仔!我是○○仔他│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 孫子!(註:應為「姪子│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 │偵一字第10│135 頁反│
│ │ │ │0000000000│A:嘿! │00000000號│面至第13│
│ │ │ │ 陳志翔 │B:我要坐到哪裡啊? │卷第110 頁│6 頁 │
│ │ │ │ (B) │A:坐到哪裡喔… │至第111 頁│ │
│ │ │ │ │B:嘿啊!我從嘉義過去! │) │ │
│ │ │ │ │A:我看你要坐到○○好了…│ │ │
│ │ │ │ │ 我現在出去到○○! │ │ │
│ │ │ │ │B:妳要過去○○喔? │ │ │
│ │ │ │ │A:坐到○○好了! │ │ │
│ │ │ │ │B:○○喔?那…我15分就到│ │ │
│ │ │ │ │ 了喔! │ │ │
│ │ │ │ │A:15分喔? │ │ │
│ │ │ │ │B:15分!嘿! │ │ │
│ │ │ │ │A:那過去○○!去○○!抱│ │ │
│ │ │ │ │ 歉! │ │ │
│ │ │ │ │B:過去○○喔? │ │ │
│ │ │ │ │A:嗯… │ │ │
│ │ │ │ │B:好…過去○○也差不多半│ │ │
│ │ │ │ │ 小時而已!好啊… │ │ │
│ ├────┼────┼─────┼─────────────┼─────┼────┤
│ │105 年11│11:9:17 │0000000000│B:喂!姐仔!我到了!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1日 │ │ 李玉婷 │A:你要前站還是後站?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看妳啊!我都沒關係!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A:後站好了! │偵一字第10│136 頁 │
│ │ │ │00-0000000│B:○○後站喔?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A:嘿… │卷第110 頁│ │
│ │ │ │ (B) │B:那我馬上走下去喔! │至第111 頁│ │
│ │ │ │ │A:好!你等一下喔!我在○│) │ │
│ │ │ │ │ ○○!我現在才要過去而│ │ │
│ │ │ │ │ 已! │ │ │
│ │ │ │ │B:你們差不多要多久? │ │ │
│ │ │ │ │A:我們現在從○○○過去!│ │ │
│ │ │ │ │B:妳現在馬上過來喔… │ │ │
│ │ │ │ │A:我們要從○○○過去啦!│ │ │
│ │ │ │ │ 你聽懂嗎? │ │ │
│ │ │ │ │B:喔…你們要從○○○過來│ │ │
│ │ │ │ │ 喔…那不要10幾分鐘? │ │ │
│ │ │ │ │A:嘿… │ │ │
│ │ │ │ │B:好… │ │ │
│ ├────┼────┼─────┼─────────────┼─────┼────┤
│ │105 年11│11:23:12│0000000000│B:喂?姐仔!你們到了嗎?│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1日 │ │ 李玉婷 │A:彎過去就到了!你走出來│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 。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偵一字第10│136 頁 │
│ │ │ │00-0000000│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 │卷第110 頁│ │
│ │ │ │ (B) │ │至第111 頁│ │
│ │ │ │ │ │) │ │
├──┼────┼────┼─────┼─────────────┼─────┼────┤
│20 │105 年11│8:19:59 │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2日 │ │ 李玉婷 │B:喂?姐仔!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誰?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B:○○仔的孫子!(註:應│偵一字第10│137 頁 │
│ │ │ │00-0000000│ 為「姪子」)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A:嘿!怎樣? │卷第110 頁│ │
│ │ │ │ (B) │B:我要坐到哪裡去啊? │至第111 頁│ │
│ │ │ │ │A:○○! │) │ │
│ │ │ │ │B:○○嗎? │ │ │
│ │ │ │ │A:嗯… │ │ │
│ │ │ │ │B:我坐37分的…到那邊大約│ │ │
│ │ │ │ │ 47分啦… │ │ │
│ │ │ │ │A:好! │ │ │
│ │ │ │ │B:8 點47喔! │ │ │
│ │ │ │ │A:好! │ │ │
│ │ │ │ │B:好… │ │ │
│ ├────┼────┼─────┼─────────────┼─────┼────┤
│ │105 年11│8:47:40 │0000000000│B:喂?姐仔!我到了!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2日 │ │ 李玉婷 │A:好…好…我也要了嘿!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好…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偵一字第10│137 頁 │
│ │ │ │00-0000000│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 │卷第110 頁│ │
│ │ │ │ (B) │ │至第111 頁│ │
│ │ │ │ │ │) │ │
├──┼────┼────┼─────┼─────────────┼─────┼────┤
│21 │105 年11│9:32:20 │0000000000│A: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3日 │ │ 李玉婷 │B:姐仔!我是○○仔的孫子│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 !(註:應為「姪子」)│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A:嘿… │偵一字第10│137 頁反│
│ │ │ │00-0000000│B:我在○○車站耶… │00000000號│面至第13│
│ │ │ │ 陳志翔 │A:在車站要幹嘛! │卷第110 頁│8 頁 │
│ │ │ │ (B) │B:不然我要過去哪裡? │至第111 頁│ │
│ │ │ │ │A:不然…你過來羊肉爐這裡│) │ │
│ │ │ │ │ 啊! │ │ │
│ │ │ │ │B:羊肉爐…我沒辦法過去!│ │ │
│ │ │ │ │ 我沒車啦!我坐車哩! │ │ │
│ │ │ │ │A:不然你要等一下喔… │ │ │
│ │ │ │ │B:要多久? │ │ │
│ │ │ │ │A:等一下吧… │ │ │
│ │ │ │ │B:好…好… │ │ │
│ ├────┼────┼─────┼─────────────┼─────┼────┤
│ │105 年11│9:46:27 │0000000000│B:喂!鬥陣的!你還不出來│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3日 │ │ 田建興 │ 嗎?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A:你誰!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B:我是○○仔的孫子啊!(│偵一字第10│138 頁 │
│ │ │ │00-0000000│ 註:應為「姪子」)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A:要等一下喔…不會太久啦│卷第110 頁│ │
│ │ │ │ (B) │ ! │至第111 頁│ │
│ │ │ │ │B:要等一下喔… │) │ │
│ │ │ │ │A:嘿啊!你在哪裡? │ │ │
│ │ │ │ │B:我在○○車站啦! │ │ │
│ │ │ │ │A:喔…好啦… │ │ │
│ │ │ │ │B:要趕車班哩… │ │ │
│ │ │ │ │A:要趕車班…現在就沒辦法│ │ │
│ │ │ │ │ 啊! │ │ │
│ │ │ │ │B:喔…大約啦…不然你跟我│ │ │
│ │ │ │ │ 講大約差不多…我看幾分│ │ │
│ │ │ │ │ 的車啊… │ │ │
│ │ │ │ │A:怎麼跟你講…就要一段時│ │ │
│ │ │ │ │ 間啊! │ │ │
│ │ │ │ │B:半小時內會到嗎? │ │ │
│ │ │ │ │A:差不多啦! │ │ │
│ │ │ │ │B:好啦… │ │ │
├──┼────┼────┼─────┼─────────────┼─────┼────┤
│22 │105 年11│17:44:56│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5日 │ │ 李玉婷 │A:喂?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姐仔!我是○○仔的孫子│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註:應為「姪子」,│偵一字第10│139 頁 │
│ │ │ │00-0000000│ 下同)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A:誰? │卷第110 頁│ │
│ │ │ │ (B) │B:○○仔的孫子!孫子啦!│至第111 頁│ │
│ │ │ │ │A:嘿…嘿…你講! │) │ │
│ │ │ │ │B:我要過去哪裡? │ │ │
│ │ │ │ │A:怎樣? │ │ │
│ │ │ │ │B:我要過去哪裡? │ │ │
│ │ │ │ │A:○○啦! │ │ │
│ │ │ │ │B:我…我在○○耶… │ │ │
│ │ │ │ │A:什麼? │ │ │
│ │ │ │ │B:我人在○○耶… │ │ │
│ │ │ │ │A:你講怎樣? │ │ │
│ │ │ │ │B:我人在○○!我沒有辦法│ │ │
│ │ │ │ │ 過去○○… │ │ │
│ │ │ │ │A:我沒有要過去○○喔! │ │ │
│ │ │ │ │B:我叔叔載我啊… │ │ │
│ │ │ │ │A:我等一下要去臺南喔! │ │ │
│ │ │ │ │B:這樣喔…不然…○○好嗎│ │ │
│ │ │ │ │ ? │ │ │
│ │ │ │ │A:啥? │ │ │
│ │ │ │ │B:○○好嗎? │ │ │
│ │ │ │ │A:什麼? │ │ │
│ │ │ │ │B:○○好嗎? │ │ │
│ │ │ │ │A:我沒辦法過去…我跟人約│ │ │
│ │ │ │ │ 好了… │ │ │
│ │ │ │ │B:要過去○○喔…那我講一│ │ │
│ │ │ │ │ 下… │ │ │
│ │ │ │ │A:這樣咧?看你有沒有辦法│ │ │
│ │ │ │ │ 過來啦! │ │ │
│ │ │ │ │B:我問他一下!我跟我叔叔│ │ │
│ │ │ │ │ 問一下! │ │ │
│ │ │ │ │A:啥? │ │ │
│ │ │ │ │B:我跟我叔叔問一下! │ │ │
│ ├────┼────┼─────┼─────────────┼─────┼────┤
│ │105 年11│17:52:7 │0000000000│B:喂? │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5日 │ │ 李玉婷 │A:喂?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喂!姐仔!我再15分鐘就│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 到○○車站喔… │偵一字第10│139 頁 │
│ │ │ │0000000000│A:15分喔… │00000000號│ │
│ │ │ │ 陳志翔 │B:嘿!15分… │卷第110 頁│ │
│ │ │ │ (B) │A:好!好! │至第111 頁│ │
│ │ │ │ │B:好! │) │ │
│ ├────┼────┼─────┼─────────────┼─────┼────┤
│ │105 年11│18:13:38│0000000000│B:喂?姐仔!妳還沒到喔…│105 年度聲│105 年度│
│ │月15日 │ │ 李玉婷 │A:喂? │監字第1014│他字第10│
│ │ │ │ (A) │B:喂!姐仔!我到了… │號(雲警刑│15號卷第│
│ │ │ │ ↑ │A:你誰! │偵一字第10│139 頁反│
│ │ │ │00-0000000│B:我是…○○仔他孫子!妳│00000000號│面 │
│ │ │ │ 陳志翔 │ 不是叫我到○○車站嗎?│卷第110 頁│ │
│ │ │ │ (B) │ (註:應為「姪子」) │至第111 頁│ │
│ │ │ │ │A:你到了嗎? │) │ │
│ │ │ │ │B:嘿啊…我早就到了!我在│ │ │
│ │ │ │ │ 這裡等! │ │ │
│ │ │ │ │A:好!你在那邊等我一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