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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偉犯如附表編號1至16、18至2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偉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編號1至16、18至26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16、18至26所示三十一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18至2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16、18至26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15至16、20、2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6至14、18至19、21、23至2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6、18至2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106年8月2日,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裁判確定日期106年7月19日之後,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併合處罰而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至於附表編號23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 月 104 年3月7 日中午某時許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04 年 度偵字第 7332、31 484號、1 04年度毒 偵字第17 06、1707 、17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號 106 年6月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號 106 年7月19日  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確定  2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8 年6 月 104 年3月7 日  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  107 年10月30日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804號 108 年7月16日  否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 月  105年8月13日18時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8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49號 106 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49號 106 年7月28日  否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 月  105年8月13日20時許       是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 月(共3罪) 105 年10月8 日20時許、105 年10月27日凌晨2 時許、105 年11月6 日晚間某時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9874、10512 、10612號 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107 年4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107 年4月11日  是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6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 月  105 年10月27日凌晨2 時許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692號 107 年12月20日   否  7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0月 106 年6月19日至106 年6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5830號,移送併辦案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2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14號 107 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14號 107 年8月10日  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6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 8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 月 106 年6月22日18時許       否  9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 月 104 年5月7 日19時32分前某時許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04 年 度偵字第 13914 、 17930 、 19292 、 20548 號 ,104 年 度毒偵字 第3379、 3380、33 82、4617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7 年4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7 年4月25日  否 經臺灣新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93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10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2 月 104 年1月27日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 107 年8月29日  否   11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1 月 104 年3月23日       否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 年7 月 104 年1月14日       否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 年8 月(共2罪) 104 年1月17日、2 月4日       否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3 年8 月  104 年5月7日         14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7 月(共2罪)  103 年10月25日、104 年2月7 日       否  15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5 月 不詳時間至106 年6 月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5279號、106 年度偵字第332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64號 107 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64號 107 年8月23日  是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8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5 月 106 年6月5 日7時許         1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 月 106 年5月8 日至9 日間之某時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6742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  107 年8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  107 年8月29日  是  17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106 年8月2 日上午某時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8396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  107 年9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  107 年10月12日  否  18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2 年 106 年4月8 日至106 年4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283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 107 年1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 107 年12月17日  否  19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 月  105 年9月20日某時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03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77號 107 年6月6 日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85 號 108 年1月9 日   否  2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 月 105 年9月18日晚間7 時許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77號 107 年6月6 日  是  21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 年8 月 105 年2月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006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  107 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 108 年4月10日  否  22 幫助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3 月 105 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2260、2261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32號 108 年10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32號 108 年11月6日  是  23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 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106 年4月18日至106 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486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 108 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1號 109 年2月6日  否 經臺灣新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 2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 年 106 年4月21日至106 年4月24日        否  25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2 年 105 年9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512 號,移送併辦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95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 年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號 109 年7月6 日  否  26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有期徒刑1 年 104 年4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709 、17437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 109 年2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 109 年2月11日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7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