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俊鵬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李哲賢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靖煥
洪昱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111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7、1964、2266、2372、2547、2883、3062、3194、3457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56、520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7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李俊鵬:
㈠原判決關於李俊鵬部分撤銷。
㈡李俊鵬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二、許靖煥:
㈠原判決關於許靖煥之應執行刑及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沒收部分,均撤銷。
㈡許靖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㈢其他上訴駁回。
三、洪昱欽:
㈠原判決關於洪昱欽之應執行刑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沒收部分均撤銷。
㈡洪昱欽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㈢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李俊鵬(通訊軟體暱稱「陳大」,前因參加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於民國109年9月1日釋放,已中斷前參加犯罪組織之犯意,而自釋放後某日起參與)、許靖煥(通訊軟體暱稱「大熊」,自109年11月20日起參與)、洪昱欽(通訊軟體暱稱「帥弟」,自110年1月間起參與)、陳威余(通訊軟體暱稱「張麻子」,自109年10月底起參與,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郭珅禓(通訊軟體暱稱「禓紹南」,自110年1月20日起參與,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及丁麟(通訊軟體暱稱「錢小金」,自110年1月間起參與,經原審通緝中)等人,各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陸續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法拉驢」、「麥拉倫」(「白胖子」)為首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組織,並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作為該詐欺集團之聯絡工具。該集團分工由「法拉驢」、「麥拉倫」負責調度、發號指令,並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所屬其他成員負責依指示擔任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包裹之「取簿手」,李俊鵬、許靖煥、洪昱欽、陳威余、郭珅禓則依指示分組輪流擔任「1號手」、「2號手」、「3號手」,分別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款,將遭詐騙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領出之「車手」(即一線1號手)、監控1號手有無提款成功、協助把風及收取1號手提領款項之「收水」(即二線2號手)及監控2號手有無提款成功、協助把風及收取2號手提領款項之「收水」(即三線3號手)。李俊鵬、許靖煥擔任車手時,均可分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陳威余、郭珅禓、洪昱欽、丁麟則為2%,有介紹人時則可再抽成1%,李俊鵬、許靖煥未擔任車手時,則依「法拉驢」、「麥拉倫」指示擔任後勤以監管車手,後勤則未分得報酬。
二、其等分工既定,即依此模式而藉此牟利,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先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及提款卡,再由該集團中之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三編號1至45所示之戴美惠等人,致其等因此分別陷於錯誤而各自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匯入之人頭帳戶」內,待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法拉驢」、「麥拉倫」等人遂由上至下指揮,將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分別交予負責提款車手,各該提款車手即分別於附表三所示各編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並依上開所述分工方式,由1號手依指示持金融卡領取人頭帳戶內詐騙所得款項後交予2號手,再由2號手交予3號手後,再由3號手上繳,以此現金領出、交付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6之提領編號⓫,因遭警示圈存而未及領出)。
三、嗣郭珅禓於110年1月30日17時5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龍騰門市甫領取如附表三編號所示黃昱銓匯入之款項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甫提領未及上繳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9,000元(即附表五編號⒍)、人頭帳戶之金融卡1張(即附表五編號⒉)、ATM交易明細表2張(即附表五編號⒊、⒋)、工作手機1支(即附表五編號⒈),因而循線查獲上情,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持拘票先後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拘獲李俊鵬,扣得與本案相關之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電信SIM卡(即附表五編號編號⒎至⒒),另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前拘獲陳威余及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5樓拘獲許靖煥,另扣得與本案相關之之行動電話及電信SIM卡(即附表五編號⒗、⒘)。
四、案經如附表三所示之戴美惠等人(不含編號5、7、8、15、21、22、27、28、30)分別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均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追加起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故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與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如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戴美惠等人於警詢所為之證述,均係上訴人即被告李俊鵬、許靖煥、洪昱欽(下合稱被告三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被告三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惟就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則不受此限制)。至被告三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對於其等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其他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三人犯罪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三人及李俊鵬之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1至113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
㈠訊據李俊鵬(見基檢偵字第1964號卷第7-8、9-20、83-86、623-629、631-633頁、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二第25-26、215-221、269-275、499-505頁、原審卷三第17-63、67-135頁、本院卷二第43、316頁)、許靖煥(見基檢偵字第3457號卷二第51-62頁、基檢偵字第2372號卷第623-629頁、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二第19-22、259-263、460-462、463-464頁、原審卷三第17-63、67-135頁、本院卷二第114、316頁)、洪昱欽(見基檢偵字第947號卷二第289-293、475-480頁、原審卷三第17-63、67-135頁、本院卷二第114、316頁)就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人證(均僅用以證明組織犯罪條例罪以外之犯罪事實)、書證及如附表五編號⒈、⒍至⒒、⒗、⒘所示之扣案物證可憑,被告三人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而現今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設立電信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各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各該集團成員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而被告三人雖未參與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等人為施用詐術等行為,然其等於該詐欺集團內分別擔任車手或收水工作,依「法拉驢」、「麥拉倫」統籌指令分配1號手、2號手及3號手,持金融卡領取人頭帳戶內詐騙所得款項後再分層上繳,未擔任車手者,則擔任後勤以監管車手,其等即依此等彼此分工模式,以遂各次詐欺取財之犯行,足認被告三人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㈢綜上所述,足認其等自白與事實均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被告三人所犯罪名:
⒈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又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行為,依第2條規定,係指: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亦即,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詐欺集團,係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以施用詐術為其手段,且組成之目的即在向被害人詐取金錢,具有牟利性;又本案詐欺集團係由相異成員以電話假冒郵局、網購廠商服務人員訛稱被害人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方式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或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被告三人則依群組內上級指示分工持用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進行提領、層層回報監控及轉交之方式,取得該集團所詐騙之現金贓款後,以此方式將詐得款項交付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以朋分贓款,足見本案詐欺集團之任務分工縝密,犯罪計畫周詳,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成員彼此間相互配合,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訛,是本案詐欺集團確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後,由被告三人負責提領詐得款項,再將款項層轉交付其他共犯,其作用顯在於將該詐欺集團所取得之詐欺贓款,透過車手提領為現金後,客觀上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所為係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
⒊是核李俊鵬、洪昱欽就附表三編號⒈所為;許靖煥就附表編號⒒所為,均係各該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即本案「首次」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李俊鵬就附表三編號⒉至所為;許靖煥就附表三編號⒖、⒘至、至所為;洪昱欽就附表三編號⒉至⒚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罪數說明:
⒈接續犯: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後陸續匯款,由1號手依指示分次提款後交予2號手,再由2號手交予3號手上繳上手,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目的,而侵害如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針對各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多次提領款項再轉交之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想像競合犯:李俊鵬、洪昱欽就附表三編號⒈及許靖煥就附表三編號⒒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李俊鵬就附表三編號⒉至、許靖煥就附表三編號⒖、⒘至、至、洪昱欽就附表三編號⒉至⒚所犯,亦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一般洗錢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⒊數罪:李俊鵬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⒈至所示4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許靖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⒒、⒖、⒘至、至所示2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洪昱欽所犯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⒚所示19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㈢共同正犯: 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明確,李俊鵬、許靖煥、洪昱欽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惟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三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三人、陳威余、郭珅禓與「法拉驢」、「麥拉倫」及集團內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洪昱欽):洪昱欽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5月17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均合於累犯規定,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洪昱欽前開構成累犯之罪與本案所犯之罪質不同,復衡酌洪昱欽之犯罪情節,尚難僅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遽認洪昱欽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本件於法定刑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事項量刑,即可充分評價洪昱欽之罪責,故不加重其刑。
㈤事實擴張之說明:檢察官雖僅就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部分匯款及李俊鵬之部分提領行為起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其餘未經起訴、而為移送併辦所示被害人匯款、李俊鵬之提領行為(詳如附表三編號25、26所示併辦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㈥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李俊鵬、許靖煥、洪昱欽就本案犯罪事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是就其等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三、原判決撤銷部分及其他上訴駁回部分:
㈠李俊鵬部分:
⒈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⑴檢察官移送併辦李俊鵬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部分(詳如附表三編號25、26所示併辦部分),與本件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一併審理,原審未及審酌,認定事實容有未恰。
⑵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判決意旨參照)。李俊鵬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賠償告訴人鄧光莉新臺幣(下同)4,352元,其犯後態度即非毫無悔悟之情,應適度表現在刑度之減幅,另本案尚有前揭併辦部分,本院衡量李俊鵬犯罪之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未及審酌上揭全部情事逕予量刑,稍有未當。
⑶原審雖謂已「衡酌被告各自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係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然李俊鵬所犯各罪,不僅罪質及罪名皆相同,而李俊鵬犯罪時間確實緊接,犯罪手段亦屬一致,可見李俊鵬之罪責非難重複程度顯然極高,若將各該宣告刑進行形式上之累加,對罪刑相當、罪責充分但不過度評價等量刑原則而言,確實有所違背;此外,原審已就不利李俊鵬之量刑因子為充分評價,然卻定其應執行之刑高達7年,應認原審之定刑確實過重,難認允當。
⑷綜上,李俊鵬以原審定執行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就李俊鵬部分又有前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本院自應將原判決關於李俊鵬部分撤銷並為改判。
⒉本件撤銷後自為判決之科刑及定執行刑:
⑴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李俊鵬因貪圖小利,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提款車手及後勤監管,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且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之影響,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併參以李俊鵬犯後坦承犯行,就洗錢犯行亦坦承不諱,依前揭罪數說明,李俊鵬之犯行均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有利於李俊鵬之量刑因子),依刑法第57條併予審酌之;另考量李俊鵬亦於本院賠償業已鄧光莉部分損害金額等情(有利於李俊鵬之量刑因子),兼衡李俊鵬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所擔任角色之涉案程度非低,犯罪所生損害非微(不利於李俊鵬之量刑因子);再審酌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冷氣修理買賣,與小孩、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3頁,於本案屬中性量刑因子,無不利或有利於李俊鵬之考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一、㈡所示之刑。
⑵定執行刑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本院審酌李俊鵬就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係於110年1月23日至同年月30日間,且均為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李俊鵬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持續性較為密接,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李俊鵬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李俊鵬所犯經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有期徒刑4年6月為適當。
⒊沒收:
⑴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電信SIM卡為李俊鵬所有,供其與集團成員聯繫或本件詐欺犯行使用,此據其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22至127頁),確屬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附表一李俊鵬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⑵犯罪所得:李俊鵬自承依所擔任之車手分工可從提款領項按比例分得報酬,其他在場擔任後勤監管者並無法領到報酬,而李俊鵬供稱其參與上開犯行,分別可獲取提領詐欺款項金額之3%報酬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58至59頁),是所分得之報酬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一其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⒕所示之116,000元,李俊鵬雖於原審供稱是從事詐欺後領薪水存下來的,然查無證據證明係李俊鵬為本件加重詐欺之犯罪所得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⑶其餘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⒓、⒔、所示之物,均查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許靖煥、洪昱欽部分:
⒈罪刑及沒收部分(除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關於洪昱欽沒收部分及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關於洪昱欽沒收部分外,駁回此部分上訴):原審基於相同有罪之認定,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規定,對許靖煥、洪昱欽論罪,且就各罪之宣告刑,原審已說明:許靖煥、洪昱欽均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參與犯罪組織之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負責詐欺集團提款、收款等工作,雖均非直接對被害人施行詐術騙取財物,然其等角色使詐欺集團得以順利獲得贓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增加警方追緝幕後詐欺集團之困難度,造成集團上游主要成員得以逍遙法外,並可能導致更多無辜民眾受害,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等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之其等在詐騙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所處非共犯結構之核心地位,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及考量各自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原判決主文部分)。並就沒收部分說明:⑴編號⒗、⒘所示之行動電話及電信SIM卡為許靖煥所有,供其與集團成員聯繫或本件詐欺犯行使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分別在附表一許靖煥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⑵許靖煥、洪昱欽分別可獲取提領詐欺款項金額之3%、2%之報酬(見原審卷三第58至59頁),是所分得之報酬均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一其等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及沒收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至許靖煥雖於本院分別與如附表三所示之林巧怡、鄧光莉和解,並給付鄧光莉2,000元;洪昱欽則與林巧怡達成和解,並給付1,4288元,見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55頁),前揭量刑基礎事實雖有變動,但原審之量刑經考量此變動後,本院認量刑並未過重,許靖煥、洪昱欽上訴泛指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至洪昱欽於本院雖稱其未收到報酬等語,然此與其於原審所述顯有不同,且倘無任何報酬可取得,洪昱欽豈願意多次冒著受刑事處罰之風險提領款項,本院認仍應以其前所為陳述較為可採,原審前揭諭知沒收部分,並無違誤。
⒉定執行刑部分(原判決此部分應撤銷): 原審雖已就許靖煥、洪昱欽定其應執行部分,審酌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所侵害法益、各次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等情,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3年6月。然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綜合判斷許靖煥、洪昱欽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罪間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並適度反應其等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認原審之定刑確實過重,是許靖煥、洪昱欽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撤銷,再由本院審酌前述各節後,定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⒊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關於許靖煥部分及編號19所示關於洪昱欽部分):許靖煥、洪昱欽因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36、19所示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780元及2,000元,此部分核屬犯罪所得,本應各自在其等項下宣告沒收,然因許靖煥所賠償之2,000元及洪昱欽所賠償之14,288元均業已超過該金額,故就此部分均不予宣告沒收。原判決就此部分諭知沒收,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備註 ⒈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 ❷李俊鵬、洪昱欽首次犯行。 ❸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⒉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⒊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⒋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⒌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⒍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⒎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⒏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⒐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⒑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⒒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犯行。 ❷許靖煥首次犯行。 ❸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⒓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⒔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⒕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⒖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⒗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⒘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⒙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⒚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洪昱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洪昱欽【2%】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無報酬】 ⒛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李俊鵬【3%】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陳威余【2%】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 ❶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犯行。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犯行(追 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❷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2%】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㈠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⒎至⒒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許靖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⒗、⒘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❶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犯行(追 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 ❷1號提款手郭珅禓【雲林地檢業已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❸角色分工: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2%通緝】 3號收水手:許靖煥【3%】 後勤監管:李俊鵬【無報酬】 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簡稱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黃瑀蓓 黃瑀蓓-中託205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劉柏成 劉柏成-中託414 3 王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曾蕾靜 曾蕾靜-王道288 4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劉柏成 劉柏成-第一554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曾蕾靜 曾蕾靜-台新855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黃瑀蓓 黃瑀蓓-郵局015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建炫 許建炫-中託606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曾蕾靜 曾蕾靜-富邦346 9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葉雅婷 葉雅婷-台中031 10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葉雅婷 葉雅婷-彰化100 1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勳瑞 黃勳瑞-渣打084 12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符月芳 符月芳-聯邦817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符月芳 符月芳-中託526 14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洪嘉蔚 洪嘉蔚-臺銀736 1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魏鋅旭 魏鋅旭-上海261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黃靖雯 黃靖雯-中託640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羅威亞 羅威亞-中託992 1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麥明珠 麥明珠-郵局790 18-1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麥明珠 麥明珠-彰化000 19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劉博淵 劉博淵-三信722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林宥均 林宥均-合庫911 21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吳冠漢 吳冠漢-永豐067 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吳冠漢 吳冠漢-國泰729 23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勝騰 許勝騰-土銀121 2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高運龍 高運龍-郵局628 2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劉博淵 劉博淵-國泰846 2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高仙花 高仙花-郵局296 27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佳稜 許佳稜-台中827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佳稜 許佳稜-中託072 2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呂建緯 呂建緯-郵局581 3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呂建緯 呂建緯-新光660 31 玉山商業銀行 (併辦部分) 000-0000000000000 林宥鈞 林宥鈞-玉山808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車手及轉交對象 1 戴美惠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17時00分 29,987 黃瑀蓓-中託205 110年1月23日17時0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車手:郭珅禓 2號收水車手:陳威余 3號收水車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手: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17時08分 10,000 2 黃裕庭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17時07分 29,987 劉柏成-中託414 110年1月23日17時20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企銀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車手:郭珅禓 2號收水車手:陳威余 3號收水車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手: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17時21分 20,000 3 王健華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17時17分 29,985 劉柏成-中託414 110年1月23日17時22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企銀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17時20分 29,985 劉柏成-中託414 110年1月23日17時22分 20,000 110年1月23日17時23分 9,000 110年1月23日17時28分 29,985 劉柏成-中託414 110年1月23日17時32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段00號(OK超商南昌店ATM) 4 陳吉鑫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7時12分 21,038 曾蕾靜-王道288 110年1月23日17時2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企銀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17時27分 1,000 5 朱傳家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7時44分 18,123 劉柏成-第一554 110年01月23日18時01分 3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6 徐嘉妍 避免銀行帳戶資料外洩 110年01月23日17時46分 11,911 劉柏成-第一554 110年01月23日18時02分 1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4日00時03分 28,028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01月24日00時1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110年01月24日00時18分 7,000 7 宋仕傑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7時44分 29,985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1月23日18時1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7時56分 30,000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1月23日18時15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06分 30,000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1月23日18時16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08分 30,000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1月23日18時17分 20,000 110年1月23日18時1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10年1月23日18時18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24分 30,000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01月23日18時46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47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49分 29,985 曾蕾靜-富邦346 110年01月23日19時01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02分 8,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11分 30,000 葉雅婷-彰化100 110年1月23日19時24分 3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8 林雲龍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8時10分 29,985 黃瑀蓓-郵局015 110年01月23日18時2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8時25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20分 29,985 黃瑀蓓-郵局015 110年1月23日18時25分 20,000 9 蘇郁棟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8時29分 29,989 曾蕾靜-台新855 110年01月23日18時35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8時36分 9,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11分 22,985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01月23日19時25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 ATM) 110年01月23日19時26分 3,000 10 林筱燕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8時33分 49,985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01月23日18時47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8時48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45分 49,028 曾蕾靜-富邦346 110年01月23日18時57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58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59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8時51分 49,985 曾蕾靜-富邦346 110年01月23日18時59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00分 20,000 11 蔡明君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8時52分 49,985 葉雅婷-台中031 110年01月23日19時09分 8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8時54分 49,985 葉雅婷-台中031 110年01月23日19時11分 19,000 110年01月23日19時47分 21,123 葉雅婷-台中031 110年01月23日19時49分 21,000 110年01月24日00時23分 19,985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1月24日00時25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110年01月24日00時47分 30,000 許建炫-中託606 110年1月24日00時51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00時51分 10,000 110年01月25日00時09分 49,989 洪嘉蔚-臺銀736 110年01月25日00時11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楊梅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01月25日00時12分 20,000 110年01月25日00時13分 10,000 110年01月25日00時11分 49,989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1月25日00時16分 2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企銀楊梅分行ATM) 110年1月25日00時17分 18,000 12 陳素華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9時27分 29,985 葉雅婷-台中031 110年1月23日19時30分 3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9時28分 29,985 黃瑀蓓-中託205 110年1月23日19時31分 20,000 110年1月23日19時32分 10,000 13 劉宸瑀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01月23日19時46分 29,985 葉雅婷-彰化100 110年1月23日20時01分 3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01月23日19時59分 29,985 葉雅婷-彰化100 110年1月23日20時03分 30,000 110年01月23日20時15分 29,985 葉雅婷-彰化100 110年1月23日20時22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10年1月23日20時23分 10,000 14 蔡宜靜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20時5分 29,985 黃瑀蓓-郵局015 110年1月23日20時0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號(台中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20時09分 10,000 15 王郡嘉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20時20分 29,985 黃瑀蓓-郵局015 110年1月23日20時28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3日20時29分 9,000 110年1月24日16時39分 29,123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01月24日17時21分 20,000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企銀楊梅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01月24日17時22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6時44分 30,000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1月24日17時23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6時55分 29,985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1月24日17時24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7時25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7時21分 29,985 符月芳-中託526 110年1月24日17時26分 19,000 110年1月24日17時28分 29,985 洪嘉蔚-臺銀736 110年1月24日17時49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7時50分 9,000 16 鄭宇平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3日20時55分 99,987 黃勳瑞-渣打084 ❶110年1月23日21時00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埔里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 ❷110年1月23日21時1分 20,000 ❸110年1月23日21時4分 20,000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企銀埔里分行ATM) ❹110年1月23日21時6分 20,000 ❺110年1月23日21時7分 20,000 110年01月23日20時57分 99,988 黃勳瑞-渣打084 ❻110年1月23日21時8分 20,000 ❼110年1月23日21時10分 20,000 ❽110年1月23日21時11分 20,000 ❾110年01月23日21時13分 20,000 ❿110年1月23日21時14分 19,000 110年1月23日21時06分 16,123 黃瑀蓓-郵局015 ⓫(圈存) 17 方榮燦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4日16時29分 29,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6時43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楊梅行內無人銀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1月24日16時31分 6,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6時44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6時41分 22,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6時45分 20,000 18 朱奕誠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4日17時25分 29,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7時59分 20,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楊梅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1月24日17時44分 9,985 符月芳-聯邦817 110年1月24日18時00分18秒 20,000 19 林巧怡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4日19時04分 100,015 魏鋅旭上海261 110年1月24日19時08分 20,000 桃園市○○區○○街000號(土地銀行楊梅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洪昱欽 後勤監管:李俊鵬、許靖煥 110年1月24日19時09分 10,000 110年1月24日19時10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9時11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9時12分 20,000 110年1月24日19時13分 10,000 20 凌恩立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5日18時48分 30,000 黃靖雯-中託640 110年1月25日18時59分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凱基銀行風城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5日19時02分 9,000 21 許子賢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5日20時05分 29,988 羅威亞-中託992 110年1月25日20時17分 3,000 新竹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新竹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5日20時18分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凱基銀行風城分行ATM) 110年1月25日20時19分 20,000 110年1月25日20時22分 29,988 羅威亞-中託992 110年1月25日20時22分 7,000 110年1月25日20時23分 20,000 110年1月25日20時24分 9,000 22 林詩涵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6日17時37分 49,986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6日17時42分 20,000 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斗六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6日17時43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7時43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7時41分 49,986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6日17時44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7時45分 19,000 110年1月26日18時06分 29,985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6日18時46分 20,000 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110年1月26日18時48分 10,000 23 郭匡翊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7日00時03分 49,986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7日00時17分 20,000 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7日00時18分 20,000 110年1月27日00時19分 20,000 110年1月27日00時05分 49,986 麥明珠-郵局790 110年1月27日00時20分 20,000 110年01月27日00時21分 20,000 24 陳亮云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8時43分 19,985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8時56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8時50分 29,989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8時57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8時58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8時52分 29,989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8時58分 19,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0分 26,985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9時35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汐止茂盛店國泰世華ATM) 25 黃淳齡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8時53分 150,021 林宥鈞-合庫911 110年1月28日19時04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9時05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7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8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8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09分 10,000 110年1月28日18時56分 201,001 吳冠漢-國泰729 110年1月28日20時19分 10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汐止茂盛店國泰世華ATM) 110年1月28日20時21分 100,000 110年1月28日18時59分 15,021 林宥鈞-玉山808 (併辦部分) 110年1月28日19時17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汐科分行ATM) 110年1月28日19時19分 20,000 26 林菀萍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8時58分 75,123 吳冠漢-永豐067 110年1月28日19時45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第一銀行汐止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9時47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48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49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ATM) 110年1月28日19時07分 29,987 吳冠漢-永豐067 110年1月28日19時50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51分 5,000 110年1月28日18時53分 99,987 林宥鈞-玉山808 (併辦部分) 110年1月28日19時19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汐科分行ATM) 110年1月28日19時20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21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22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22分 10,000 110年1月28日19時23分 7,000 27 陳語萱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9時16分 8,999 劉博淵-三信722 110年1月28日19時36分 16,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汐止茂盛店國泰世華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28 黃郁雯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9時32分 35,123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06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21時07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ATM) 29 陳沛昕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9時38分 29,910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08分 20,000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9時41分 8,123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09分 20,000 30 田芮妤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19時39分 29,985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10分 20,000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19時47分 8,985 許勝騰-土銀121 110年1月28日21時10分 12,000 31 王翊軒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20時14分 49,987 劉博淵-國泰846 110年1月28日22時19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0號(南港展覽館新光銀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22時23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3號出口)(內湖捷運-南港展覽館站國泰世華ATM) 110年1月28日22時54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000號(板信銀行南港分行ATM) 110年1月28日20時16分 49,987 劉博淵-國泰846 110年1月28日22時55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2時55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0時26分 29,987 劉博淵-國泰846 110年1月28日22時5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2時5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0時30分 29,987 劉博淵-國泰846 110年1月28日22時57分 19,000 32 莊千慧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20時45分 99,986 高運龍-郵局628 110年1月28日21時53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3號出口)(內湖捷運-南港展覽館站)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21時54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1時55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1時56分 20,000 110年1月28日21時59分 20,000 33 王昱琪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8日20時46分 49,987 高運龍-郵局628 110年1月28日22時04分 20,000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李俊鵬 110年1月28日22時12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0號(南港展覽館) 110年1月28日23時09分 9,000 新北市○○區○○街0號 34 施映竹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4時54分 49,988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4時57分 53,000 基隆市○○區○○街000號 (基隆暖暖郵局) ATM機號000000-0J1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35 黃若茵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5時00分 23,089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5時04分 20,000 基隆市○○區○○街000號(統一新暖東中國信託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5時05分 4,000 36 鄧光莉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6時13分 26,111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6時22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000號(台新銀行行內-東基隆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6時23分 6,000 37 張怡婷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09分 38,987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7時14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000號(台新銀行行內-東基隆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7時22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基隆分行ATM) 110年1月30日17時14分 9,023 高仙花-郵局296 110年1月30日17時25分 7,000 38 莊智偉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6時10分 99,987 許佳稜-台中827 110年1月30日16時16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000號(台新銀行東基隆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6時17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6時18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6時19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6時20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ATM) 110年1月30日16時15分 25,039 許佳稜-台中827 110年1月30日16時21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6時21分 5,000 39 林志傑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33分 99,985 許佳稜-中託072 110年1月30日17時41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基隆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7時42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43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44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45分 20,000 40 林睦軒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10分 100,012 呂建緯-郵局581 110年1月30日17時28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無人銀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7時29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31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32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33分 20,000 41 林孝蓓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13分 18,985 呂建緯-郵局581 110年1月30日17時34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無人銀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42 劉依柔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23分 10,985 呂建緯-郵局581 110年1月30日17時35分 10,000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43 黃昱銓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30日17時27分 49,986 呂建緯-新光660 110年1月30日17時48分 20,000 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龍騰中國信託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陳威余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7時49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7時30分 9,099 呂建緯-新光660 110年1月30日17時50分 19,000 44 王美雪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6日17時59分 30,000 麥明珠- 彰化000 110年1月30日18時54分 20,000 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26日18時01分 29,999 110年1月30日18時55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8時03分 25,010 110年1月30日18時56分 20,000 110年1月26日18時36分 29,985 110年1月30日18時57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8時58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8時59分 20,000 45 李忻 解除付款設定 110年1月26日18時39分 29,999 麥明珠- 彰化000 110年1月30日19時12分 3,000 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1號提款手:郭珅禓【雲林地檢業已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2號收水手:丁麟 3號收水手:許靖煥 後勤監管:李俊鵬 110年1月30日19時14分 20,000 110年1月30日19時16分 2,000 總計 3,882,316 3,884,000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卷證出處) ⒈ 戴美惠 ❶證人即告訴人戴美惠警詢時之指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4-66頁) ❷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42頁) 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瑀蓓-中託20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10-317頁) ❹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1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43頁) ❺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2張(編號56、57)(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8-99頁) ❻被告郭珅禓手機「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編號16)(基檢偵947卷三第9頁) ⒉ 黃裕庭 ❶證人即告訴人黃裕庭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7-59頁) ❷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36頁) 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劉柏成-中託41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08-30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共張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5)(基檢偵947卷三第11頁) ⒊ 王健華 ❶證人即告訴人王健華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0-63頁) ❷台新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39頁) 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劉柏成-中託41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08-30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共張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5、29)(基檢偵947卷三第11-12頁) ⒋ 陳吉鑫 ❶證人即告訴人陳吉鑫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3-6頁) ❷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7-8頁) ❸王道商業銀行開戶申請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劉柏成-第一554】(基檢偵3457卷三第301-305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第115頁) ❺「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5)(基檢偵947卷三第11頁) ⒌ 朱傳家 ❶證人即被害人朱傳家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4-25頁) ❷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3月8日一樹林字第22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劉柏成-第一55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61-262、269頁) ❸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1張(編號3)(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2頁) ❹「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編號2)(基檢偵947卷三第15頁) ⒍ 徐嘉妍 ❶證人即告訴人徐嘉妍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6-27頁) ❷轉帳交易簡訊截圖(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12頁) ❸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10年3月8日一樹林字第22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人頭帳戶:劉柏成-第一55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61-262、269頁) ❹中國信託【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 ❺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1張(編號3、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2頁) ❻「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編號42)(基檢偵947卷三第15頁) ⒎ 宋仕傑 ❶證人即被害人宋仕傑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29頁) 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21-122頁) 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曾蕾靜-台新85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6-288頁) 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9-307頁) 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曾蕾靜-台新855】(基檢偵3457卷三第307-309頁) ❻彰化【人頭帳戶:葉雅婷-彰化100】 ❼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1張(編號28-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4-87頁) ⒏ 林雲龍 ❶證人即被害人林雲龍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7-38頁) ❷被害人林雲龍中華郵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紀錄影本、車城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55-159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黃瑀蓓-郵局01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0-284頁) ❹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3張(編號21-23)(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1-82頁) ❺被告郭珅禓手機「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編號57)(基檢偵947卷三第19頁) ⒐ 蘇郁棟 ❶證人即告訴人蘇郁棟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4-48頁) ❷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蘇郁棟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98-200頁) 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9、306頁) ❹車手郭坤禓ATM提款照片2張(編號40、41)(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90-91頁) ❺被告郭珅禓手機「大金剛」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91)(基檢偵947卷三第27頁) ⒑ 林筱燕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筱燕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49-51頁) ❷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06-207頁) ❸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4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08-211頁) 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9、305頁) 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曾蕾靜-富邦346】(基檢偵3457卷三第307-309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編號36、37)(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8-89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66)(基檢偵947卷三第21頁) ⒒ 蔡明君 ❶證人即告訴人蔡明君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52-56頁) ❷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葉雅婷-台中031】(基檢偵3457卷三第311-313頁) 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建炫-中託606】(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9、306-307頁) ❹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人頭帳戶:洪嘉蔚-臺銀736】(基檢偵3457卷三第315-317頁) 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符月芳-中託526】(基檢偵3457卷三第319-322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8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25-128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85、104、198、201、492、495)(基檢偵947卷三第26、30、54-55、127-128頁) ⒓ 陳素華 ❶證人即告訴人陳素華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67-70頁) ❷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2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55頁) 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葉雅婷-台中031】(基檢偵3457卷三第311-313頁) 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瑀蓓-中託20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10、317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編號62、63)(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01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95、96)(基檢偵947卷三第28頁) ⒔ 劉宸瑀 ❶證人即告訴人劉宸瑀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0-31頁) ❷告訴人劉宸瑀中國信託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之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紀錄影本(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5-137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4頁) ❹彰化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葉雅婷-彰化100】(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73-274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4張(編號7-10)(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4-75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10、125)(基檢偵947卷三第32、36頁) ⒕ 蔡宜靜 ❶證人即告訴人蔡宜靜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9-41頁) ❷告訴人蔡宜靜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及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63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64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黃瑀蓓-郵局01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0-284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4張(編號24、2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82-83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18)(基檢偵947卷三第34頁) ⒖ 王郡嘉 ❶證人即被害人王郡嘉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55-56頁) ❷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61-62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黃瑀蓓-郵局01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0-284頁) 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符月芳-中託526】(基檢偵3457卷三第319-322頁) ❺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洪嘉蔚-臺銀736】(基檢偵3457卷三第315-317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8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29-132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9、312、328)(基檢偵947卷三第37、85、86頁) ⒗ 鄭宇平 ❶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警詢時之證述(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2-36頁) ❷網路銀行交易明細3張(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47-149頁) 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活期性存款帳戶明細【黃勳瑞-渣打084】(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75-276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黃瑀蓓-郵局015】(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80-284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10張(編號11-20)(南投縣埔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76-80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6、137、141)(基檢偵947卷三第38-40頁) ⒘ 方榮燦 ❶證人即告訴人方榮燦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67-70頁) ❷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71-73頁) ❸聯邦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ATM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符月芳-聯邦817】(基檢偵3457卷三第325-327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3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33-134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95)(基檢偵947卷三第78頁) ⒙ 朱奕誠 ❶證人即告訴人朱奕誠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75-79頁) ❷郵政自動櫃員機、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85頁)ATM交易明細表 ❸聯邦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ATM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符月芳-聯邦817】(基檢偵3457卷三第325-327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35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333)(基檢偵947卷三第88頁) ⒚ 林巧怡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巧怡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87-89頁) ❷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91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92頁) 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魏鋅旭-上海261】(基檢偵3457卷三第331-333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37-139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374)(基檢偵947卷三第98頁) ⒛ 凌恩立 ❶證人即告訴人凌恩立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93-95頁) ❷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97-98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LINE對話紀錄及來電顯示截圖(基檢偵3457卷三第99頁) 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黃靖雯-中託640】(基檢偵3457卷三第335-339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41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639)(基檢偵947卷三第164頁) 許子賢 ❶證人即被害人許子賢警詢時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01-106頁) ❷往來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基檢偵3457卷三第107-109頁) ❸許子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活期儲蓄存款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110-112頁) ❹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13頁) 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羅威亞-中託992】(基檢偵3457卷三第341-347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43-145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680、687)(基檢偵947卷三第174、176頁) 林詩涵 ❶證人即被害人林詩涵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15-118頁) 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網路銀行匯款資料(基檢偵3457卷三第119、122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23-124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麥明珠-郵局790】(基檢偵3457卷三第349-351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7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47-150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897、948)(基檢偵947卷三第229、241頁) 郭匡翊 ❶證人即告訴人郭匡翊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25-127頁) 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麥明珠-郵局790】(基檢偵3457卷三第349-351頁) ❸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51-153頁) ❹「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074)(基檢偵947卷三第273頁) 陳亮云 ❶證人即告訴人陳亮云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31-133頁) ❷陳亮云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135-136頁) ❸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3紙(基檢偵3457卷三第137-138頁) ❹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3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39-140、140-143頁) ❺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人頭帳戶:劉博淵-三信722】(基檢偵3457卷三第353-355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55-157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00、1215)(基檢偵947卷三第304、308頁) 黃淳齡 ❶證人即告訴人黃淳齡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69-171頁) 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開戶建檔資料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林宥均-合庫911】(基檢偵3457卷三第361-363頁) 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吳冠漢-國泰729】(基檢偵3194卷第337-33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04、1226)(基檢偵947卷三第305、311頁) ❻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3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7058號函(帳號:0000000000XXX相關資料)(士檢偵8606卷第153-155頁) ❼黃淳齡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士檢偵8606卷第173-174頁) ❽郭坤禓110年1月28日ATM提款監視器截圖畫面照片(士檢偵8606卷第255-270頁) 林菀萍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菀萍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71-176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77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4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78頁) ❹永豐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吳冠漢-永豐067】(基檢偵3194卷第369-371頁) ❺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人頭帳戶:劉博淵-三信722】(基檢偵3457卷三第353-355頁) ❻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71-173頁) ❼「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23)(基檢偵947卷三第310頁) ❽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3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7058號函(帳號:0000000000XXX相關資料)(士檢偵8606卷第153-155頁) ❾林菀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檢偵8606卷第191-194頁) ❿郭坤禓110年1月28日ATM提款監視器截圖畫面照片(士檢偵8606卷第255-270頁) 陳語萱 ❶證人即被害人陳語萱警詢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47-150頁) ❷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基檢偵3457卷三第151頁) ❸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帳卡明細單【人頭帳戶:劉博淵-三信722】(基檢偵3457卷三第353-355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59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基檢偵947卷三第頁) 黃郁雯 ❶證人即被害人黃郁雯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79-180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181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1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82頁) ❹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許勝騰-土銀121】(基檢偵3457卷三第373-375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75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42)(基檢偵947卷三第315頁) 陳沛昕 ❶證人即告訴人陳沛昕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83-185頁) ❷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87頁) 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許勝騰-土銀121】(基檢偵3457卷三第373-375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77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42)(基檢偵947卷三第315頁) 田芮妤 ❶證人即被害人田芮妤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89-192頁) 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基檢偵3457卷三第197頁) ❸告訴人田芮妤中華郵政綜合儲金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195-196頁) ❹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5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99-200、207頁) ❺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01-205頁) ❻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許勝騰-土銀121】(基檢偵3457卷三第373-375頁) ❼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79頁) ❽「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42)(基檢偵947卷三第315頁) 王翊軒 ❶證人即告訴人王翊軒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153-158頁) ❷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臺灣企銀臺幣活期性存款明細(基檢偵3457卷三第161-162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1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163頁) 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恪戶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劉博淵-國泰846】(基檢偵3457卷三第357-359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8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61-164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61)(基檢偵947卷三第320頁) 莊千慧 ❶證人即告訴人莊千慧警詢時之證述(士檢偵5934卷第7-8頁) 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高運龍-郵局628】(士檢偵5934卷第22-23頁) ❸監視器畫面照片16張(士檢偵5934卷第-頁) ❹「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61)(基檢偵947卷三第320頁) 王昱琪 ❶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琪警詢時之證述(士檢偵5934卷第11-12頁反面) 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高運龍-郵局628】(士檢偵5934卷第22-23頁) ❸監視器畫面照片16張(士檢偵5934卷第-頁) ❹「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261)(基檢偵947卷三第320頁) 施映竹 ❶證人即告訴人施映竹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09-212頁) ❷告訴人施映竹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215-217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人頭帳戶:高仙花-郵局296】(基檢偵3457卷三第377-37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1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33)(基檢偵947卷三第338頁) 黃若茵 ❶證人即告訴人黃若茵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19-222、223-225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29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1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31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人頭帳戶:高仙花-郵局296】(基檢偵3457卷三第377-379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3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37)(基檢偵947卷三第339頁) 鄧光莉 ❶證人即告訴人鄧光莉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33-235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39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人頭帳戶:高仙花-郵局296】(基檢偵3457卷三第377-379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2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5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43)(基檢偵947卷三第340頁) 張怡婷 ❶證人即告訴人張怡婷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39-240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48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47頁) 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人頭帳戶:高仙花-郵局296】(基檢偵3457卷三第377-379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3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7-188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73)(基檢偵947卷三第348頁) 莊智偉 ❶證人即告訴人莊智-偉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43-246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48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47頁) ❹台中商業銀行台幣開戶資料及台幣交易明細(基檢偵3457卷三第381-383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7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89-192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44)(基檢偵947卷三第340頁) 林志傑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傑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49-253頁) ❷告訴人林志傑玉山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258頁) 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許佳稜-中託072】(基檢偵3457卷三第387-388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93-195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81)(基檢偵947卷三第350頁) 林睦軒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睦軒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59-263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66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呂建緯-郵局581】(基檢偵3457卷三第389-391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5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97-199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75)(基檢偵947卷三第298頁) 林孝蓓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孝蓓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69-271頁) ❷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73頁) 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呂建緯-郵局581】(基檢偵3457卷三第389-391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201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75)(基檢偵947卷三第298頁) 劉依柔 ❶證人即告訴人劉依柔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75-280頁) 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85頁) ❸劉軒呈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基檢偵3457卷三第288頁) ❹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89頁) ❺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87頁) 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呂建緯-郵局581】(基檢偵3457卷三第389-391頁) ❼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203頁) ❽「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75)(基檢偵947卷三第298頁) 黃昱銓 ❶證人即告訴人黃昱銓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7卷三第293-295頁) ❷網路交易明細表(基檢偵3457卷三第298-299頁) ❸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通話記錄截圖2張(基檢偵3457卷三第297頁) ❹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呂建緯-新光660】(基檢偵3457卷三第393-395頁) ❺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基檢偵947卷二第201頁) ❻「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1385)(基檢偵947卷三第351頁) 王美雪 ❶證人即告訴人王美雪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6卷第65-66頁) ❷萬丹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1張(基檢偵3456卷第69-70頁) ❸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麥明珠-彰化000】(基檢偵3456卷第165-166頁) ❹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基檢偵947卷二第159-161頁) ❺「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953)(基檢偵3456卷第168頁) 李忻 ❶證人即告訴人李忻警詢時之證述(基檢偵3456卷第73-75頁) ❷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基檢偵3456卷第77頁) ❸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人頭帳戶:麥明珠-彰化000】(基檢偵3456卷第165-166頁) ❹「大金剛」群組之微信工作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960)(基檢偵3456卷第169頁) 附表五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備 註 ⒈ 三星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0000000000 SIM卡) 郭珅禓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間相互聯絡本案犯行所用,原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⒉ 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呂建緯) 詐欺集團交予郭珅禓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難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⒊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張 僅為犯罪證據,不宣告沒收。 ⒋ 陽信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張 僅為犯罪證據,不宣告沒收。 ⒌ 高鐵單程票1張 郭珅禓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原審不宣告沒收。 ⒍ 現金新臺幣59,000元 郭珅禓提領,未及上繳本案詐欺集團即遭警方查扣,為郭珅禓管領中之犯罪所得,原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郭珅禓所犯項下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 ⒎ SONY手機1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 SIM卡) 李俊鵬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間相互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⒏ 三星手機1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 SIM卡) 李俊鵬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間相互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⒐ acer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 李俊鵬所有,供本案使用之犯罪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⒑ 亞太電信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李俊鵬所有,供本案使用之犯罪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⒒ 亞太電信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李俊鵬所有,供本案使用之犯罪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⒓ 汽車車牌0000-00 0面 李俊鵬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⒔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部 (含鑰匙) 李俊鵬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⒕ 現金新臺幣116,000元 李俊鵬所有,查無證據證明為本件加重詐欺之犯罪所得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⒖ IPhone X手機1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 SIM卡) 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原審不宣告沒收。 ⒗ ASUS手機1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 &ZZZZ; 000000000000000;含 SIM卡) 許靖煥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間相互聯絡本案犯行所用,原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⒘ 遠傳電信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 許靖煥所有,供本案使用之犯罪工具,原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⒙ 遠傳電信SIM卡外殼1張 (門號0000000000) 許靖煥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原審不宣告沒收。 ⒚ 遠傳電信SIM卡外殼1張 (門號0000000000) 許靖煥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原審不宣告沒收。 ⒛ 遠傳電信SIM卡外殼1張 (門號0000000000) 許靖煥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原審不宣告沒收。 灰色毛帽1頂 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原審不宣告沒收。 口罩1片 李俊鵬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統一超商儲值點數收據1張 李俊鵬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 讀卡機1個 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原審不宣告沒收。 空白信封1包 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原審不宣告沒收。 唾液棉棒2個 李俊鵬、陳威余所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不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