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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

上訴人
甲○○原名林玉泠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高雪琴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崇恩、泰安動物醫院圓形戳章各壹枚、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之崇恩、泰安動物醫院圓形戳章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甲○○(原名林玉泠)與楊婉玲(已經死亡,起訴書記載為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林瑋倫,應予以更正)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6日前某日起至94年8月9日止,由楊婉玲在不詳地點,使某不知情者偽刻「崇恩動物醫院、台大醫院臨床碩士顏慶芳、台北縣永和市○○路95號、電話 (00)0000000」之圓形戳章(下稱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及「泰安動物醫院、永和市○○路603號、TEL:0000-0000、0000-000-000」之圓形戳章(下稱泰安動物醫院之圓形戳章)各一枚後,將偽造之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蓋在附表一編號1.2.6號所示之崇恩動物醫院病歷表上(各一枚)。另將泰安動物醫院之圓形戳章蓋用於附表一編號3.4.5.7.8號所示之泰安動物醫院之病歷表及醫療同意書上(編號3.4.7各蓋用一枚;編號5.6各蓋用二枚);並分別在附表一編號1.2之病歷表上變造日期、於附表一編號3.4之醫療醫同意書上變造日期及狗名,而變造私文書,於附表一編號5至8號之病歷表上加註如附表所示「每日飲食:寶路飼料」、「寶路狗食造成腎衰竭」、「食寶路狗食、慢性腎衰竭」、「平常都吃寶路狗食或西莎」等不實內容,偽造上開病歷表私文書。

二、另蓋用該偽刻之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泰安動物醫院之圓形戳章,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崇恩動物醫院收據(起訴書第59頁附表三第9行崇恩動物醫院收據「97.7.30」,應更正為「94.7.30」)及泰安動物醫院收據(附表二部分,除起訴書第16頁所載93年9月29日金額800元、第17頁93年10月1日金額2500元、第28頁93年5月5日金額2800元之3筆收據未蓋用上開印章外,餘在各該醫院名義之收據上分別蓋用上開印文一枚)而偽造、變造上開私文書。

三、並由楊婉玲在不詳時間,於台北市大安區某處,偽造甲○○妹林玉欣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其上為甲○○之照片,統一編號為不實之Z000000000號)之特種文書。

四、另於93年7月18日起至93年11月5日某日間,在不詳地點,將懷恩寵物安樂園於93年7月18日出具寵物為「布布」之「火化證明單」私文書,變造為寵物「BaBy」、日期「93年8月30日」,而變造該等私文書。

五、甲○○與楊婉玲二人並為下列行為:

㈠、甲○○於93年7月19日,向臺北市○○區○○路19之2號7樓之2美商艾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艾汾公司)佯稱飼養犬隻,因食用艾汾公司製造之寶路飼料致死或就醫,並於同年月26日,在不詳便利商店,傳真附表一編號1至5偽造及變造之崇恩動物醫院病歷、泰安動物醫院病歷及醫療同意書至艾汾公司,再於同年月27日、11月15日、12月30日、94年3月18日、5月31日、8月15日,以親送或郵遞方式,將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崇恩動物醫院收據、泰安動物醫院收據私文書,遞交艾汾公司員工解珈璇收受並求償,致艾汾公司陷於錯誤,先後郵寄附表四所示支票17張予甲○○,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2萬3,050元。

㈡、甲○○復於93年11月5日、11月12日,冒用不知情之「林玉欣」名義,以飼養之寵物食用艾汾公司狗食致病為由,致電該公司人員洽商理賠事宜,並於同年月12日傳真附表一編號6至8號偽造之崇恩動物醫院病歷、泰安動物醫院病歷表至艾汾公司,再於同年月29日、12月2日、94年1月13日、2月4日、4月7日、5月4日、6月21日、7月12日、8月9日,以親送或郵遞方式,將偽造之「林玉欣」身分證影本、變造之懷恩寵物安樂園火化證明單影本及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崇恩動物醫院收據、泰安動物醫院收據,遞交艾汾公司員工張毓芬收受並求償,致艾汾公司陷於錯誤,先後郵寄附表五所示支票14張予甲○○,金額共計86萬730元。甲○○及楊婉玲於收受艾汾公司寄交之支票後,即存入甲○○所有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共詐得168萬3,780元,足生損害於艾汾公司、崇恩動物醫院、泰安動物醫院、懷恩寵物安樂園、林玉欣,行使偽造林玉欣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行為,另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4年8月17日,艾汾公司發覺「林玉欣」身分證影本係偽造,經向崇恩動物醫院負責人顏慶芳及泰安動物醫院負責人簡子寧查詢,始悉上情。

六、案經艾汾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本院坦承上揭犯罪事實,且查:

㈠、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本件被告以外之人顏慶芳、簡子寧、潘瑋茹、吳進龍、曹秋金、解珈璇、張毓芬、林玉欣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3所規定之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被告甲○○坦承變造日期為94年8月30日之懷恩寵物安樂園火化證明單,並在病歷偽填「每日飲食:寶路飼料」等語,且於93年7月27日親至艾汾公司與證人解珈璇接洽理賠事宜,再於93年11月5日、11月12日冒稱「林玉欣」,致電告訴人職員洽商理賠事宜。復書寫信封郵寄偽造之醫療收據至艾汾公司,告訴人即簽發支票存入被告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等事實。核與告訴人艾汾公司之指訴,證人即崇恩動物醫院負責人顏慶芳於警詢及偵查陳述崇恩動物醫院病歷及收據遭偽造之事實。證人即泰安動物醫院負責人簡子寧於警詢及偵查陳述泰安動物醫院病歷及收據遭偽造之事實。證人即泰安動物醫院護士潘瑋茹於偵查陳述泰安動物醫院病歷上有關「每日飲食:寶路飼料」、「寶路狗食造成腎衰竭」、「平常吃寶路狗食」、「平常吃寶路狗食或西莎」等字均非泰安動物醫院人員所寫,且收據均係偽造之事實。證人即懷恩寵物安樂園職員吳進龍於偵查證述卷附之2張懷恩寵物安樂園火化證明單日期不同但流水編號相同,其中之一係屬變造之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員工曹秋金於偵查證述被告與證人解珈璇、張毓芬接洽賠償事宜,告訴人並郵寄支票予被告之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員工解珈璇於偵查證述被告於93年7月27日親至艾汾公司辦理理賠事宜,並交付偽造之崇恩動物醫院、泰安動物醫院收據予告訴人之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員工張毓芬於偵查證述被告於93年11月29日,以「林玉欣」名義至艾汾公司辦理理賠事宜,並交付偽造之崇恩動物醫院、泰安動物醫院收據及「林玉欣」身分證影本予告訴人之事實。證人林玉欣證述:證明飼養之犬隻僅至崇恩、泰安動物醫院就診四次,前後醫療費用四萬餘元之事實相符。

㈢、且有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崇恩及泰安動物醫院病歷、泰安醫院醫療同意書,證明被告與楊婉玲以偽造之病歷及醫療同意書向告訴人詐取財物之事實。附表二、三所示偽造崇恩及泰安動物醫院收據,證明被告與楊婉玲偽造收據以向告訴人詐欺取財之事實。93年8月30日之懷恩寵物安樂園火化證明單(偵字第10516號卷第211頁),證明該火化證明單與日期為93年7月18日之火化證明單流水編號相同,僅日期及寵物名稱有異而遭變造之事實。偽造「林玉欣」身分證影本:證明「林玉欣」身分證影本上所示年籍資料皆不實在之事實。泰安醫院及崇恩醫院真實戳章印文:證明泰安醫院與崇恩醫院之真實印文與偽造之印文字體不符之事實。93年11月5日、93年11月12日被告與告訴人通話錄音光碟及譯文,證明被告於93年11月5日、11月12日,以「林玉欣」名義,與告訴人員工洽談理賠之事實。

㈣、被告所有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證明被告及「林瑋倫」將告訴人所簽發支票存入被告帳戶之事實。附表四編號4、6、8、15號、附表五編號2、3、5號支票影本(偵字第10516號卷第90、114、137、189、239、280、301頁),證明告訴人簽發上開支票支付被告及林玉欣部分款項之事實。93年7月27日確認書(狗名:布布、球球)、93年11月29日確認書(狗名:baby)(偵字第10516號卷第31、206頁),證明被告簽收告訴人交付之27萬元、28萬4400元支票之事實。信封袋(93年11月15日、93年12月30日、94年5月10日、94年5月19日、94年5月31日、94年8月15日)、94年3月18日「宅急便」快遞信封袋:證明被告書寫上開信封後,郵寄或以快遞方式,將犯罪事實所示偽造之醫療收據寄予告訴人以詐財之事實。信封袋(93年12月2日、94年1月13日、94年2月4日、94年4月7日、94年5月5日、94年6月21日、94年7月12日、94年8月9日),證明被告書寫上開信封後,郵寄犯罪事實所示偽造之醫療收據予告訴人以詐財之事實。

㈤、本院於96年5月16日勘驗被告所提出之平常書寫字跡(日記本與信件及前述偽造收據字跡),作成勘驗筆錄如下:【一、本日行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勘驗程序。二、就卷附泰安、崇恩、皮皮三家動物醫院醫療收據及被告所提九件文件文書證物(包含信件、日記本等)影印比對相同或同部首之字跡。三、勘驗結果:本院依職權就被告甲○○所提之九件文書證物(包含信件、日記本等)與卷附泰安、崇恩、皮皮三家動物醫院醫療收據上(泰安、崇恩動物醫院各擷取二字,每字各十種字體;皮皮動物醫院共擷取三個字)之文字予以勘驗比對。經比對結果,被告之文字書寫結構近似且筆劃特徵、結構佈局、態勢神韻均相同,如泰安醫院收據上之「住」,其「人」字部、字體結構「王」與外放文書證物之多個人字部、字體結構「王」、「壬」,其落筆(如人字部多呈一類似有點傾斜之英文字母T,且落筆之橫劃多似由左向右上書寫)、收筆(如字體結構「王」,其收筆最後一劃多往上提)、筆序(如「王」其書寫次序,應係先二橫,再從中一豎至尾後往右上鉤)、文字型態結構(由「住」、「腎」與「你」、「有」等文字,被告為偏縱長書寫)、運筆的方向(如「王」,運筆方向係往上彎曲)、筆劃的結構(如「王」,其豎劃從橫劃中心點通過,而橫豎上下兩段,其上方約略長於下方)、筆勢(呈現較為偏方形字體的不整齊型態)等近乎相同;其他擷取之字體經勘驗比對結果,亦呈現相同結構與特徵,顯見卷附之收據上文字確為被告書寫無疑。

四、提示附件勘驗結果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囑請表示意見。五、被告所提供之九件文書證物(含信件、日記本等),影印部分附卷後,原本發還被告】,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對該勘驗過程無意見,足見,被告自白與事證相符。

㈥、綜上,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並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刑法實體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該修正後之第2條第1項之規定,依「從舊、從輕」之原則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1、關於罰金刑: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其法定刑有關罰金部分為(銀元)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有關罰金部分為(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從而,刑法修正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後,並無不同,即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2、關於連續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規定,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被告所犯各罪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是比較修正前、後法結果,自以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法論以連續犯。

3、關於牽連犯: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自以修正前論以牽連犯一罪,較修正後一罪一罰之數罪有利於被告。

4、關於共犯: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該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之正犯要件,並將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剔除於本條適用之外,以符合近代刑法之個人責任原則、法治國人權保障思想及犯罪支配理論。惟本件被告與楊婉玲二人間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共同正犯,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毋庸比較新舊法,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第21次刑庭會議意旨參照)。

5、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於新法施行後,均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係於95年7月1日以前,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經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六月在案;惟其行為後,刑法第41條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經三讀修正,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茲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業因配合刑法修正而經公告刪除):「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第42條第2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以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之折算比例,換算其單位幣值為新臺幣,即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較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修正前之折算標準顯然較有利於被告。

6、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而為論科。

㈡、按偽造文書,係以捏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即指無製作權而擅自製作之行為;變造係指無改造權而不法改造,但如於原文書之本質所有變更者,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本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之病歷表上變造日期、於附表一編號3.4之醫療醫同意書上變造日期及狗名,嗣並持之行使,因僅變造文書之部分內容,於文書之本質未有變更,且其所加蓋之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泰安動物醫院之圓形戳章雖均係偽刻,然仍為各該醫院之名義,並非捏造他人名義為之,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此部係犯同法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未洽);被告變造「懷恩寵物安樂園」之火化證明單並持以行使之所為,亦係犯同法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至8號之病歷表上加註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後並持之行使,因所加註之「每日飲食:寶路飼料」、「寶路狗食造成腎衰竭」、「食寶路狗食、慢性腎衰竭」、「平常都吃寶路狗食或西莎」等語,已使原本文書之本質有所變更,應屬偽造,核其所為,係犯同法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崇恩動物醫院收據及泰安動物醫院收據並持以行使之所為,亦犯同法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林玉欣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持以行使之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按文書之影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於吾人社會生活中自可取代原本,故若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自仍得偽造文書罪之客體(91年度台上字第7543號判決參照);又因本件被告持以行使之林玉欣國民身分證影本上之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顯為虛偽,而其上之照片為被告本人,故應為偽造而非變造);被告持上開偽造、變造之各類文書向艾汾公司詐騙財物之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泰安動物醫院圓形戳章及附表所示之各類文書上所蓋用之偽造印文等行為,為偽造、變造上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推由楊婉玲利用不知情者偽造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與成年之楊婉玲,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分別係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各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處斷。

㈢、原審予被告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與被告共犯之成年女子為已經死亡之楊婉玲,業據被告提出楊婉玲之戶籍謄本為證,原審判決未予以更正。㈡、被告領有精神障礙身心障礙手冊,為單親家庭且育有稚女,並定期在台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科就診,有身心障礙手冊病歷資料與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以上情形均為刑法第57條量刑應審酌之事項,原審未予以審酌。㈢、應沒收之印文係附表一、二、三,原審判決誤為附表一編號1.2.3。以上原審判決容有未洽,是被告上訴意旨,坦承犯行,提出前述證明文件要求審酌,指摘原判決不當,即非無理由,則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㈣、爰審酌被告於91年9月30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27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卷附前案紀錄表)之素行、犯罪動機、詐騙金額、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雖未賠償被害人,但被害人之代理人陳明就本案無意見,被告領有精神障礙身心障礙手冊,為單親家庭育有稚女,且定期在台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科就診,有身心障礙手冊病歷資料與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六、㈠之意旨,修正後刑法第57條之規定,為法院就刑之裁量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量處有期徒刑陸月,並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至於辯護人雖要求宣告緩刑,但被告於91年9月30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27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卷附前案紀錄表),是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㈤、被告偽造、變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病歷表、同意書、醫療收據等各項文書、偽造「林玉欣」國民身分證影本、變造懷恩寵物安樂園火化證明單等,均已遞交告訴人美商艾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非屬被告及共犯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諭知;然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之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印文與偽造泰安動物醫院之圓形戳章印文(簡稱偽造之崇恩、泰安動物醫院圓形戳章印文)不論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偽造之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泰安動物醫院之圓形戳章各一枚(簡稱偽造之崇恩、泰安動物醫院圓形戳章各壹枚),雖未扣案,然亦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偽造病歷及醫療同意書敘述順序:編號、名稱、病歷/同意書日期、偽造內容與醫院圓形戳章、頁數

01、崇恩寵物醫院病歷表、93.5.8、日期章、醫院圓形戳章一枚、94年度偵字第10516號卷第32頁。

02、崇恩寵物醫院病歷表(狗名布布)、93.4.17、日期章、醫院圓形戳章一枚、同上卷第33頁。

03、泰安動物醫院醫療同意書(狗名:球球)、93.4.15、狗名、日期、醫院圓形戳章一枚、同上卷第36頁。

04、泰安醫療同意書(狗名:貝貝)、93.7.23、狗名、日期、醫院圓形戳章一枚、同上卷第216頁。

05、泰安動物醫院病歷(狗名:球球)、93.4.15、93.4.18、加註:「每日飲食:寶路飼料」、「寶路狗食造成腎衰竭」等語、醫院圓形戳章二枚、同上卷第37頁。

06、崇恩動物醫院病歷表、93.5.10、加註:「食寶路狗食、慢性腎衰竭」等語、日期章、醫院圓形戳章二枚、同上卷第212頁。

07、泰安動物醫院病歷、93.7.23、加註:「平常都吃寶路狗食或西莎」等語、醫院圓形戳章一枚、同上卷第214頁。

08、泰安動物醫院病歷(狗名:貝貝)、無日期、加註、「每日飲食:寶路飼料」、「寶路狗食造成腎衰竭」等語、醫院圓形戳章三枚、同上卷第215頁。

附表二:偽造之醫療收據(合計:788850元)敘述順序:名稱、收據日期、金額以下01至23部分為泰安動物醫院收據,24至350部分為崇恩動物醫院收據。除93年9月29日金額800元、93年10月1日金額2500元、94年5月5日金額2800元之三筆收據未蓋用上開印章以外,其餘分別蓋有偽造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與泰安動物醫院圓形戳章之印文各一枚

01、93.4.15、3000元。 02、93.4.16、2500元。

03、93.4.17、2500元。 04、93.4.18、3000元。

05、93.4.19、16000元。 06、93.4.19、3000元。

07、93.4.20、3000元。 08、93.4.21、3000元。

09、93.4.22、3000元。 10、93.4.24、3000元。

11、93.4.25、1000元。 12、93.4.26、3400元。

13、93.4.27、1000元。 14、93.4.28、3000元。

15、93.4.29、1400元。 16、93.4.30、3000元。

17、93.5.1、1000元。 18、93.5.2、1400元。

19、93.5.3、3000元。 20、93.5.4、1000元。

21、93.5.5、3400元。 22、93.5.6、3400元。

23、93.5.7、2600元。 24、93.4.21、800元。

25、93.4.23、200元。 26、93.4.24、17500元。

27、93.4.25、2900元。 28、93.4.26、800元。

29、93.4.27、2500元。 30、93.4.27、2500元。

31、93.4.28、400元。 32、93.4.29、2500元。

33、93.5.1、2500元。 34、93.5.3、2500元。

35、93.5.4、200元。 36、96.5.5、2900元。

37、93.5.7、2500元。 38、93.5.8、800元。

39、93.5.9、2900元。 40、93.5.11、2500元。

41、93.5.13、2500元。 42、93.5.14、2500元。

43、93.5.16、2900元。 44、93.5.18、2500元。

45、93.5.20、2500元。 46、93.5.22、2500元。

47、93.5.24、2500。 48、93.5.26、5500元。

49、93.5.31、2500元。 50、93.6.2、2500元。

51、93.6.4、2500元。 52、93.6.5、800元。

53、93.6.6、2500元。 54、93.6.6、2500元。

55、93.6、8、2500元。 56、93.6.10、2500元。

57、93.6.12、2500元。 58、93.6.15、2500元。

59、93.6.16、400元。 60、93.6.17、2900元。

61、93.6.19、2500元。 62、93.6.21、2500元。

63、93.6.21、2500元。 64、93.6.23、2500元。

65、93.6.25、2500元。 66、93.6.27、2900元。

67、93.6.29、2500元。 68、93.6.30、200元。

69、93.7.2、2500元。 70、93.7.4、2900元。

71、93.7.6、2900元。 72、93.7.8、2500元。

73、93.7.9、800元。 74、93.7.10、2500元。

75、93.7.11、200元。 76、93.7.12、2500元。

77、93.7.14、2500元。 78、93.7.15、2500元。

79、93.7.16、2500元。 80、93.7.16、11500元。

81、93.7.17、200元。 82、93.7.17、800元。

83、93.7.17、2900元。 84、93.7.18、2900元。

85、93.7.19、800元。 86、93.7.19、2500元。

87、93.7.20、2500元。 88、93.7.21、200元。

89、93.7.21、2500元。 90、93.7.22、2500元。

91、93.7.23、2500元。 92、93.727、2500元。

93、93.7.28、600元。 94、93.7.29、3000元。

95、93.7.31、2500元。 96、93.8.2、2500元。

97、93.8.4、2900元。 98、93.8.6、2500元。

99、93.8.7、800元。 100、93.8.9、2500元。

101、93.8.12、3000元。 102、93.8.14、400元。

103、93.8.15、2500元。 104、93.8.17、3000元。

105、93.8.19、2500元。 106、93.8.21、2500元。

107、93.8.22、3000元。 108、93.8.23、11000元。

109、93.8.24、800元。 110、93.8.25、2500元。

111、93.8.28、3000元。 112、93.8.30、2500元。

113、93.8.31、400元。 114、93.9.1、2500元。

115、93.9.17、2500元。 116、93.9.20、2500元。

117、93.9.22、3300元。 118、93.9.25、300元。

119、93.9.26、800元。 120、93.9.27、3950元。

121、93.9.29、800元。 122、93.9.30、2500元。

123、93.10.1、2500元。 124、93.10.3、2900元。

125、93.10.4、3300元。 126、93.10.6、2850元。

127、93.10.11、2500元。128、93.10.7、2900元。

129、93.10.9、300元。 130、93.10.6、2500元。

131、93.9.29、2500元。 132、93.11.4、2800元。

133、93.10.1、2500元。 134、93.10.29、800元。

135、93.10.31、2500元。136、93.10.28、800元。

137、93.10.27、3300元。138、93.10.23、2500元。

139、93.10.24、800元。 140、93.10.21、2950元。

141、93.10.24、3000元。142、93、10.15、950元。

143、93.10.18、2500元。144、93.10.13、2950元。

145、93.11.2、800元。 146、93.11.1、2500元。

147、93.11.6、2500元。 148、96.11.8、3300元。

149、93.119、300元。 150、93.11.10、2500元。

151、93.11.12、2500元。152、93.11.13、2900元。

153、93.11.15、3500元。154、93.11.16、300元。

155、93.11.17、2500元。156、93.11.18、1000元。

157、93.11.19、3500元。158、93.11.20、1000元。

159、93.11.21、2500元。160、93.11.22、800元。

161、93.11.24、2900元。162、93.11.26、2500元。

163、93.11.27、800元。 164、93.11.28、2500元。

165、93.11.12、1000元。166、93.11.30、2900元。

167、93.12.30、2500元。168、93.12.28、2500元。

169、93.12.29、300元。 170、93.12.25、3100元。

171、93.12.27、800元。 172、93.12.21、2500元。

173、93.12.23、2500元。174、93.12.17、3500元。

175、93.12.19、2500元。176、93.12.15、1000元。

177、93.12.16、1000元。178、93.12.13、1400元。

179、93.12.14、1000元。180、93.12.11、1000元。

181、93.12.12、3500元。182、93.12.8、3500元。

183、93.12.10、1400元。184、93.12.7、1000元。

185、93.12.9、1000元。 186、93.12.5、1000元。

187、93.12.6、3500元。 188、96.12.3、1000元。

189、93.12.4、3500元。 190、93.12.1、1000元。

191、93.12.2、3500元。 192、94.1.1、1800元。

193、94.1.2、1000元。 194、94.1.3、1800元。

195、94.1.4、1000元。 196、94.1.5、3500元。

197、94.1.6、3500元。 198、94.1.7、1000元。

199、94.1.8、1000元。 200、94.1.9、1000元。

201、94.1.10、1000元。 202、94.1.11、3500元。

203、94.1.12、1000元。 204、94.1.13、1400元。

205、94.1.15、2900元。 206、94.1.18、3100元。

207、94.1.20、2500元。 208、94.1.22、2500元。

209、94.1.23、800元。 210、94.1.24、3500元。

211、94.1.25、1000元。 212、94.1.26、1000元。

213、94.1.29、3500元。 214、94.1.31、2500元。

215、94.2.2、2500元。 216、94.2.4、2500元。

217、94.2.5、1000元。 218、94.2.6、2500元。

219、94.2.7、1000元。 220、94.2.8、3500元。

221、94.2.11、800元。 222、94.2.12、2950元。

223、94.2.14、1000元。 224、94.2.15、3500元。

225、94.2.17、2500元。 226、94.2.18、800元。

227、94.2.20、3500元。 228、94.2.21、1000元。

229、94.2.22、3500元。 230、94.2.23、1000元。

231、94.2.24、2950元。 232、94.2.26、800元。

233、94.2.26、600元。 234、94.2.27、3500元。

235、94.2.28、800元。 236、94.3.1、2500元。

237、93.3.3、2500元。 238、93.3.5、2500元。

239、93.3.6、800元。 240、93.3.7、2500元。

241、94.3.9、2500元。 242、94.3.10、800元。

243、94.3.11、3500元。 244、92.3.12、1000元。

245、94.3.13、2500元。 246、94.3.14、1000元。

247、94.3.15、2500元。 248、94.3.16、1000元。

249、94.3.17、2500元。 250、94.3.19、2500元。

251、94.3.20、1000元。 252、94.3.21、2500元。

253、94.3.22、1000元。 254、94.3.23、2500元。

255、94.3.24、800元。 256、94.3.25、2500元。

257、94.3.27、2500元。 258、94.3.28、800元。

259、94.3.29、2500元。 260、94.3.31、2500元。

261、94.4.2、2800元。 262、94.4.3、2500元。

263、94.4.5、2500元。 264、94.4.6、900元。

265、94.4.7、2500元。 266、94.4.8、600元。

267、94.4.9、2500元。 268、94.4.11、2500元。

269、94.4.12、300元。 270、94.4.13、2500元。

271、94.4.15、2500元。 272、94.4.17、2500元。

273、94.4.18、800元。 274、94.4.19、2500元。

275、94.4.20、600元。 276、94.4.21、2500元。

277、94.4.23、2500元。 278、94.4.24、700元。

279、94.4.25、2500元。 280、94.4.26、300元。

281、94.4.27、2500元。 282、94.4.28、2500元。

283、94.3.11、600元。 284、94.4.10、600元。

285、94.5.3、2500元。 286、94.5.5、2800元。

287、94.5.6、1000元。 288、94.5.7、2800元。

289、94.5.8、3500元。 290、94.5.9、2800、上下金額不一。

291、94.5.11、2500元。 292、94.5.10、300元。

293、94.5.13、2500元。 294、94.5.15、3100元。

295、94.5.19、2500元。 296、94.5.17、2800元。

297、94.5.20、1000元。 298、94.5.21、3500元。

299、94.5.22、1000元。 300、94.5.23、3500元。

301、94.5.24、1000元。 302、94.5.25、3500元。

303、94.5.26、1000元。 304、94.5.27、2800元。

305、94.5.28、1000元。 306、94.5.29、2500元。

307、94.5.31、2500元。 308、94.6.3、2500元。

309、94.6.5、2500元。 310、94.6.6、1000元。

311、94.6.7、3500元。 312、94.6.8、1000元。

313、94.6.9、3500元。 314、94.6.10、1000元。

315、94.6.11、3500元。 316、94.6.12、1000元。

317、94.6.13、3500元。 318、94.6.15、600元。

319、94.6.15、2500元。 320、94.6.17、2800元。

321、94.6.19、2500元。 322、94.6.21、2500元。

323、94.6.23、2800元。 324、94.6.25、2500元。

325、94.6.27、2500元。 326、94.6.29、2800元。

327、94.6.30、2500元。 328、94.7.2、2800元。

329、94.7.4、2800元。 330、94.7.5、600元。

331、94.7.6、3100元。 332、94.7.7、600元。

333、94.7.8、2800元。 334、94.7.10、2800元。

335、94.7.12、2800元。 336、94.7.13、600元。

337、94.7.14、2800元。 338、94.7.16、2500元。

339、94.7.17、2500元。 340、94.7.20、2500元。

341、94.7.22、2500元。 342、94.7.23、1000元。

343、94.7.24、2500元。 344、94.7.25、1000元。

345、94.7.26、2500元。 346、94.7.27、1000元。

347、94.7.28、2500元。 348、94.7.29、1000元。

349、94.7.30、2500元。附表三:冒用「林玉欣」名義偽造之醫療收據(合計821030元)敘述順序:名稱、收據日期、金額以下01至76、100、104、107至156、158至365部分為崇恩動物醫院收據,77至99、101至103、105至106、157部分為泰安動物醫院收據。其上分別蓋有偽造崇恩動物醫院圓形戳章與泰安動物醫院圓形戳章之印文各一枚01、93.8.28、2500元。 02、93.8.28、800元。

03、93.8.29、2500元。 04、93.8.30、2500元。

05、93.8.22、2500元。 06、93.8.21、200元。

07、93.8.21、2500元。 08、93.8.26、2500元。

09、93.8.23、2500元。 10、93.8.17、200元。

11、93.8.16、11500元。 12、93.8.20、2500元。

13、93.8.19、800元。 14、93.8.18、2900元。

15、93.8.12、2500元。 16、93.8.11、200元。

17、93.8.10、2500元。 18、93.8.15、2500元。

19、93.8.14、2500元。 20、93.7.24、2500元。

21、93.7.22、2500元。 22、93.7.26、3500元。

23、93.7.31、2500元。 24、93.7.26、2500元。

25、93.8.6、2500元。 26、93.8.4、2900元。

27、93.8.2、2500元。 28、93.8.8、2500元。

29、93.8.9、800元。 30、93.7.16、2900元。

31、93.7.14、2500元。 32、93.7.13、2500元。

33、93.7.20、2500元。 34、93.7.18、2500元。

35、93.7.8、800元。 36、93.7.9、2900元。

37、93.7.11、2500元。 38、93.7.7、2500元。

39、93.7.5、2900元。 40、93.7.1、2500元。

41、93.6.30、200元。 42、93.6.27、2900元。

43、93.7.4、200元。 44、93.7.3、2500元。

45、93.6.23、2500元。 46、93.6.25、2500元。

47、93.6.17、2900元。 48、93.6.21、2500元。

49、93.6.21、2500元。 50、93.6.15、2500元。

51、93.6.16、2500元。 52、93.6.8、2500元。

53、93.6.10、2500元。 54、93.6.12、2500元。

55、93.6.2、2500元。 56、93.6.4、2500元。

57、93.6.5、800元。 58、93.6.6、2500元。

59、93.6.6、2500元。 60、93.5.29、2500元。

61、93.5.30、300元。 62、93.5.24、200元。

63、93.5.25、2500元。 64、93.5.27、2500元。

65、93.5.23、2500元。 66、93.5.21、2500元。

67、93.5.17、400元。 68、93.5.18、2500元。

69、93.5.19、800元。 70、93.5.13、2500元。

71、93.5.14、2900元。 72、93.5.13、15000元。

73、93.5.16、2500元。 74、93.5.15、800元。

75、93.5.10、800元。 76、93.5.12、200元。

77、93.7.23、3000元。 78、93.6.7、2600元。

79、93.7.21、1000元。 80、93.6.5、3400元。

81、93.6.6、3400元。 82、93.6.2、1400元。

83、93.6.3、3000元。 84、93.6.4、1000元。

85、93.5.19、14500元。 86、93.5.15、3000元。

87、93.5.22、3000元。 88、93.5.24、3000元。

89、93.5.20、3000元。 90、93.5.25、1000元。

91、93.5.26、3400元。 92、93.5.18、3000元。

93、93.5.17、2500元。 94、93.5.16、2500元。

95、93.6.1、1000元。 96、93.5.30、3000元。

97、93.5.29、1400元。 98、93.5.18、3000元。

99、93.5.27、1000元。 100、93.9.1、2500元。

101、93.9.2、3000元。 102、93.9.3、3000元。

103、93.9.4、3000元。 104、93.9.5、300元。

105、93.9.5、3000元。 106、93.9.6、3000元。

107、93.9.7、2900元。 108、93.9.8、2500元。

109、93.9.9、2500元。 110、93.9.9、800元。

111、93.9.10、2500元。 112、93.9.14、300元。

113、93.9.15、2500元。 114、93.9.11、2900元。

115、93.9.12、2500元。 116、93.9.13、2500元。

117、93.9.14、2500元。 118、93.9.16、3500元。

119、93.9.18、2500元。 120、93.9.19、2500元。

121、93.9.20、2500元。 122、93.9.21、2900元。

123、93.9.22、2500元。 124、93.9.23、3300元。

125、93.9.25、2900元。 126、93.9.27、2500元。

127、93.9.28、2900元。 128、93.9.29、800元。

129、93.9.30、2500元。 130、93.10.1、2500元。

131、93.10.2、1000元。 132、93.10.4、2500元。

133、93.10.5、300元。 134、93.10.6、2500元。

135、93.10.7、2500元。 136、93.10.9、2500元。

137、93.10.10、800元。 138、93.10.12、2500元。

139、93.10.13、9000元。140、93.10.14、2500元。

141、93.10.15、2500元。142、93.10.16、2900元。

143、93.10.17、2500元。144、93.10.17、800元。

145、93.10.19、2500元。146、93.10.20、300元。

147、93.10.21、2500元。148、93.10.23、2500元。

149、93.10.25、2900元。150、93.10.26、2500元。

151、93.10.27、3000元。152、93.10.29、2900元。

153、93.10.31、2500元。154、93.11.2、2500元。

155、93.11.3、2500元。 156、93.11.4、800元。

157、93.11.4、3000元。 158、93.11.5、2900元。

159、93.11.7、2500元。 160、93.11.9.2500元。

161、93.11.10、300元。 162、93.11.11、2500元。

163、93.11.12、2500元。164、93.11.14、3500元。

165、93.11.17、2500元。166、93.11.19、2900元。

167、93.11.21、2500元。168、93.11.23、2900元。

169、93.11.23、800元。 170、93.11.24、2500元。

171、93.11.25、1000元。172、93.11.26、1000元。

173、93.11.27、3500元。174、93.11.28、1000元。

175、93.11.29、2900元。176、93.11.30、1000元。

177、93.12.1、1400元。 178、93.12.2、1000元。

179、93.12.3、3500元。 180、93.12.4、1000元。

181、93.12.5、1000元。 182、93.12.6、1000元。

183、93.12.7、3500元。 184、93.12.9、2500元。

185、93.12.10、400元。 186、93.12.11、2900元。

187、93.12.13、2500元。188、93.12.15、3100元。

189、93.12.17、2500元。190、93.12.19、2900元。

191、93.12.20、800元。 192、93.12.21、2500元。

193、93.12.23、2500元。194、93.12.25、2900元。

195、93.12.26、1000元。196、93.12.27、3500元。

197、93.12.28、1000元。198、93.12.29、2500元。

199、93.12.31、2500元。200、94.1.2、2500元。

201、94.1.4、3150元。 202、94.1.5、800元。

203、94.1.6、2800元。 204、94.1.8、2500元。

205、94.1.9、800元。 206、94.1.10、2900元。

207、94.1.11、1000元。 208、94.1.12、3500元。

209、94.1.13、1400元。 210、94.1.14、2900元。

211、94.1.16、2900元。 212、94.1.18、2900元。

213、94.1.20、2500元。 214、94.1.21、800元。

215、94.1.22、2900元。 216、95.1.13、1000元。

217、94.1.24、3500元。 218、94.1.25、1000元。

219、94.1.26、2500元。 220、94.1.28、2900元。

221、94.2.3、2500元。 222、94.1.26、2500元。

223、94.2.4、400元。 224、94.2.6、2500元。

225、94.2.8、3500元。 226、94.2.8、980元。

227、94.2.10、800元。 228、94.2.13、2500元。

229、94.2.15、3500元。 230、94.2.16、1000元。

231、94.2.18、3500元。 232、94.2.12、2500元。

233、94.2.19、1000元。 234、94.2.20、1000元。

235、94.2.21、2500元。 236、94.2.23、2500元。

237、94.2.25、800元。 238、94.2.25、3500元。

239、94.2.26、1000元。 240、94.2.27、2950元。

241、94.2.28、7000元。 242、94.3.1、1000元。

243、94.3.2、2500元。 244、94.3.3、1000元。

245、94.3.4、1000元。 246、94.3.5、2500元。

247、94.3.6、1000元。 248、94.3.7、2500元。

249、94.3.8、1000元。 250、94.3.9、2500元。

251、94.3.10、1000元。 252、94.3.11、2500元。

253、94.3.12、1000元。 254、94.3.13、2500元。

255、94.3.14、1050元。 256、94.3.15、2500元。

257、94.3.17、2500元。 258、94.3.18、2500元。

259、94.3.19、800元。 260、94.3.20、3500元。

261、94.3.21、2500元。 262、94.3.22、1000元。

263、94.3.23、2500元。 264、94.3.24、2500元。

265、94.3.25、2500元。 266、93.3.26、450元。

267、94.3.27、2500元。 268、94.3.28、450元。

269、94.3.29、2500元。 270、94.3.30、450元。

271、94.3.31、2500元。 272、94.4.2、2800元。

273、94.4.3、600元。 274、94.4.5、2500元。

275、94.4.7、2500元。 276、94.4.9、2500元。

277、94.4.10、1000元。 278、94.4.11、2500元。

279、94.4.12、3000元。 280、94.4.13、2500元。

281、94.4.14、300元。 282、94.4.15、2500元。

283、94.4.16、700元。 284、94.4.16、500元。

285、94.4.17、2500元。 286、94.4.18、300元。

287、94.4.19、2500元。 288、94.4.19、900元。

289、94.4.20、2500元。 290、94.4.22、2500元。

291、94.4.23、700元。 292、94.4.23、300元。

293、94.4.24、2500元。 294、94.4.25、600元。

295、94.4.26、2500元。 296、94.4.28、2500元。

297、94.4.29、500元。 298、94.4.30、2500元。

299、94.3.16、600元。 300、94.5.1、2800元。

301、94.5.2、1000元。 302、94.5.3、3500元。

303、94.5.4、1000元。 304、94.5.5、3500元。

305、94.5.6、1000元。 306、94.5.7、1000元。

307、94.5.8、1000元。 308、94.5.9、2800元。

309、94.5.11、2800元。 310、94.5.12、600元。

311、94.5.13、2500元。 312、94.5.15、2500元。

313、94.5.17、2950元。 314、94.5.17、2800元。

315、94.5.21、3500元。 316、94.5.23、2500元。

317、94.5.25、2500元。 318、94.5.26、1000元。

319、94.5.27、3100元。 320、94.4.29、2500元。

321、94.5.31、2500元。 322、94.6.3、2500元。

323、94.6.4、600元。 324、94.6.5、2800元。

325、94.6.7、2500元。 326、94.6.8、600元。

327、94.6.9、2500元。 328、94.6.11、2500元。

329、94.6.12、2800元。 330、94.6.15、2500元。

331、94.6.17、2800元。 332、94.6.19、2500元。

333、94.6.20、1000元。 334、94.6.21、3500元。

335、94.6.22、1000元。 336、94.6.23、3500元。

337、94.6.24、1000元。 338、94.6.25、3500元。

339、94.6.26、1000元。 340、94.6.27、3500元。

341、94.6.28、1000元。 342、94.6.29、3100元。

343、94.6.29、400元。 344、94.6.30、2500元。

345、94.7.2、2500元。 346、94.7.3、1000元。

347、94.7.4、2500元。 348、94.7.4、1000元。

349、94.7.5、1000元。 350、94.7.6、3500元。

351、94.7.7、1000元。 352、94.7.8、3500元。

353、94.7.9、1000元。 354、94.7.10、3500元。

355、94.7.12、3100元。 356、94.7.14、2800元。

357、94.7.16、2800元。 358、94.7.18、2800元。

359、94.7.20、2800元。 360、94.7.21、600元。

361、94.7.22、2500元。 362、94.7.24、2500元。

363、94.7.26、2500元。 364、94.7.28、2500元。

365、94.7.30、2500元(起訴書誤為97.7.30)。附表四:艾汾公司支付被告之款項付款銀行均為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合計:823050元敘述順序:編號、支票號碼、到期日/請款日、金額

01、0000000、93.7.29、270000元。

02、0000000、93.9.10、59400元。

03、0000000、93.10.14、31200元。

04、0000000、93.11.29、93.11.24、44850元。

05、0000000、93.12.9、41300元。

06、0000000、94.1.7、94.1.14、49500元。

07、0000000、94.2.16、49200元。

08、0000000、94.3.28、94.3.24、66800元。

09、0000000、94.4.14、27400元。

10、0000000、94.5.6、19000元。

11、0000000、94.5.12、18400元。

12、0000000、94.5.23、25000元。

13、0000000、94.6.2、28300元。

14、0000000、94.6.24、26100元。

15、0000000、94.7.13、94.7.20、20900元。

16、0000000、94.8.12、21700元。

17、0000000、94.8.18、24000元。附表五:艾汾公司支付「林玉欣」之款項付款銀行均為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合計:860730元敘述順序:編號、支票號碼、到期日/請款日、金額

01、0000000、93.12.3、284400元。

02、0000000、93.12.8、93.12.13、183400元。

03、0000000、94.1.18、94.1.19、48400元。

04、0000000、94.2.16、47850元。

05、0000000、94.3.24、94.3.28、73980元。

06、0000000、94.4.14、31950元。

07、0000000、94.5.6、16900元。

08、0000000、94.5.16、23900元。

09、0000000、94.5.23、29100元。

10、0000000、94.6.2、23350元。

11、0000000、94.6.23、19300元。

12、0000000、94.7.13、30300元。

13、0000000、94.8.12、26400元。

14、0000000、94.8.18、215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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