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羅子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794號,中華民國84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1042號;併案審理案號 同署83年度偵字第8746號、84年度偵字第7052、84年度他字第 219號、第220號、88年度他字第763號、84年度偵續字第114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94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公務員連續對於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戊○○原係台北縣汐止鎮鎮長(汐止鎮已升格為汐止市),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建築法第68條第1項規定: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另依行為時有效之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32條亦規定:「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椿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壞之街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之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繳納代金方式由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於繳納代金之日起一個月內代為修復。」;臺北縣政府為配合貫徹執行清除髒亂,防止營建工程造成髒亂,特於民國67年9月22日以67北府建8字第212763號函頒布「防止營建工程造成髒亂應行注意事項」,而於該注意事項第5項規定 :「為配合消除髒亂,及維護公共設施之完整,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前,應先向該管鄉鎮市公所申請發給未損壞公共設施證明,如自願委託鄉鎮市公所代為修復者,並應繳清所需費用,附有上項證明及繳費收據,始發給使用執照。」,故臺北縣所有建築物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固須先向該管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書,然無論建築法或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規定,除以建築物建造人於建築物施工時損壞公共設施,應將損害部分修復,或以繳納代金方式委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限內代為修復外,並無課以建築物起造人或承造人為一定之捐獻或劃一標準繳納代金之入款之規定。戊○○自民國79年3月1日起,就任臺北縣汐止鎮鎮長以來,因恐鎮內財政拮据,為增加地方財源及促進地方建設,復見該鎮內經建商投資興建之土地開發案日益繁榮,基於概括犯意,巧立「回饋地方建設基金」之名目,於該鎮建設科科員至實地審查鎮內建築物均已完成修復而符合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32條之規定,而簽請核可發給未損害壞公共設施證明時,故意留置該等簽呈,令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承造人於久候不得證明而直接至其鎮長辦公室內洽詢時,戊○○基於概括犯意,自如附表一所示之79年4 月28日止至80年12月23日止即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表示,建物起造人或承造人於該鎮上之建築物獲利亦應對地方有所回饋,而以平均建築1戶約新 台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而於起造或承造人如依約將洽 妥之金額汐止鎮所財政課以配合地方建設或公共設施或文化經費等損款名義,繳納匯入代理國庫之台北縣汐止農會第「9514」號專戶,以捐贈收入入款,或直接將現金交付戊○○,或直接代支付某工程款後,戊○○方將留置之簽呈批可,交由建設科承辦員核發未損壞公共設施證明,否則即留置不予核發,而連續對於上開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而以上開方式共違法徵收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嗣因多數汐止民代表不滿鎮長戊○○以上開方式違法徵收,於第14屆代表會第2次定期大會決議刪除鎮公所廠商損獻項目,惟戊○○仍片 面決定續為徵收,僅改以代收款之方式,仍入前開農會國庫帳戶,連續使如附表一所示以繳納入國庫之被害人及他被害人,為取得該未損害公共設施證明不得不捐款之情形下,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以上開方式共違法徵收如附表一所示存入國庫部分之財物及其他不詳數額之財物。嗣代表大會因見戊○○未遵決議仍連續募款,乃再經大會第15屆第2次臨時 會決議函送台北縣調查站調查,戊○○亦因公庫之支用程序繁複,既受制年度會計科目,又受制於鎮民大會代表之監督,無法遂其支用意願,以鎮長戊○○名義,於81年1月30日 至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設立「00000000000號汐止文化 立鎮專戶」帳號,並開立送款三聯單予與戊○○洽商後之起造人或承造人,由渠等自行持單至一銀汐止分行繳納,並收受繳回之回執聯後,戊○○始核可原留置之未損壞設施證明簽呈,至若捐款人為申報減免稅捐者,於填具申請書後,亦由戊○○指示相關人員開立捐款證明書交付之,至83年10 月24日止,連續對於上開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而以上開方式共違法徵收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 二、另戊○○亦藉由鎮內攤販集中管理,於汐止鎮○○○路(14計劃道路)設立「黃昏市場」及「觀光夜市」,除依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向攤販收取攤位維護費及清潔費外,並以所謂「設立使用費」名義,承上開對於上開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概括犯意,連續自80年12月20日起,向附表三之人違法徵收7萬5千元(黃昏市場)或15萬元、12萬不等(觀光夜市)之設立使用費,原亦繳入於汐止鎮農會「9514」公庫帳戶內。嗣指示建設課市場管理員吳保來於81年1月20日制作 簽呈,擬妥依81年1月17日觀光夜市、攤販研議會(實僅係 鎮長戊○○於會議中指示辦理)將該款轉至一銀汐止分行另設專戶存放,嗣雖經主計主任許楓月及財政課長丙○○於該簽呈上均簽註反對意見,但戊○○認為本件不同於會計上之代收款,不受公庫法之限制,並於同年月31日將該筆代收款轉至以「鎮長戊○○」及「汐止鎮公所觀光夜市專戶」名義在一銀汐止分行開立「0000000」號專戶,使該帳戶之動支 款項亦不受鎮民代表會監督,而可予任意動支。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移送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該署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 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以未損壞公共設施證明、開闢或挖掘道路許可及調解社區與商抗爭等方式,要求相關起造人、營建商對汐止為回饋地方而捐款,嗣於第一銀行汐止分行設立「文化立鎮」專戶收取捐款,另亦設立「觀光夜市」專戶,向攤販收取「設立使用費」,並將前開所收款項歸其鎮長統籌運用等情均坦認不諱,惟矢口否認其有何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事,並辯稱此舉乃係其鎮長之行政裁量權,為其施政的實證作法,其捐款及使用費之收受及使用,並無不法,且發放未損害證明亦係依規定去做云云。 二、有關「受損公共設施代修復費用」部分: (一)按「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的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的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滅後即予修復。」建築法第68條明文規定。「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的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椿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壞的街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搭蓋的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的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的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繳納代金方式由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於繳納代金之日起一個月內代為修復。」此為依建築法授權訂定的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32條明白規定。臺北縣政府為配合貫徹執行清除髒亂,防止營建工程造成髒亂,又訂定「防止營建工程造成髒亂應行注意事項」,而於該注意事項第5項規定:「為配合消除髒亂,及維護公共設施的 完整,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前,應先向該管鄉鎮市公所申請發給未損壞公共設施證明,如自願委託鄉鎮市公所代為修復者,並應繳清所需費用,附有上項證明及繳費收據,始發給使用執照。」,並於67年9月22日,以67北府建八 字第212763號函頒各鄉鎮市公所「應切實辦理」。 (二)被告確於79年3月1日起擔任汐止鎮鎮長任內,對於轄內興辦建築工程的承造人或起造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使附表一、二所示建商或個人繳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以收取「受損公共設施修復費用」(即「鎮長稅」或「建設捐」)的方式,作為發給「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的條件,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臺北縣政府汐止鎮農會「9514」帳號往來明細、汐止鎮公庫繳款書影本1冊、捐款 證明書存根聯影本2冊、代收款明細分戶帳1冊附卷可稽。(三)又按憲法第19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意即人民須依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始有納稅義務,此乃租稅法定主義之精神。又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4條亦規定:「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規定,未經法律之規定者,非經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是依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地方政府並無權自訂單行規章向人民徵稅。另被告行為後,地方稅法通則於91年12月11日公布,依照該通則鄉(鎮、市)公所固可開徵地方稅,然仍應先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3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該通則 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係其天職,其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仍須受限於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所規範,行政權之行使仍不得逾越法律之分際,雖然行政除執行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外,常以自我形成之方式實現國家目的,但其裁量權之行使,仍須受到法律之拘束為前提,此乃行政裁量權最重要的精神所在,如其執行內容與法律規範的精神及內涵有違,實難認該執行公務過程合法。是本件被告所為已是徵收所謂地方稅,而依當時之法律,地方政府並無權自訂單行規章向人民徵稅,是被告所為之性質上為非法定徵稅已明,被告辯稱伊所為為行政裁量權,並不足採。 (四)按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32條雖規定「建築物完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修復公有建築物、公共設施,清理一切廢棄物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前項公有建物、公共設施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可以繳納代金方式,由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修復」。而被告對於此規則在鎮公所適用上是否依規定執行,雖辯稱:伊在建商申請使用執照時,有依前開規則由建商決定是自行修復或繳納代金由公所修繕云云,惟證人即自79年8月1日至81年6月任汐止鎮公所建設課長之 廖肇榕供稱建商向鎮公所申請「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時,建設課均曾派員至現場查看,確無損害才簽報上去,但是否核發要鎮長決行(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24頁)。另證人楊模麟(81年1月至83年8月擔任鎮公所建設課長)於原審到庭時亦證稱:我們去查驗,無損害才發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如公共設施未完成可繳由鎮公所代修復,但慣例由他們自行修復。(見原審卷(一)第22頁背面),復於本院前審調查時證實:建商於建築工地完工後,要向公所申請無損害證明,他們提出申請時會提現場圖,我們會派員到現場去勘查,看鷹架有無拆除,路燈、水溝有無損害,如有損害在基地門口就請他們修復,我們的立場是要他們修復,建設課亦未派員估價過,如有需要改善,承辦人員有記載,等他們改善後,再提出申請,被告收稅部分與建設課無關,何人估算損害金額不知道等語(上更(一)卷第224頁至第228頁),且被告對於所收金額是否係屬「代金繳納性質」,於本院前審調查時亦答稱新建、要營利的,都要回饋,只要利用公共設施部分,都要繳錢等語(上訴卷(一)第229頁)。復參諸證人即福利營造公 司職員簡進武於調查局所證稱:八十年九月間,福利營造廠申請「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以向台北縣政府申請使用執照,第二天鎮公所承辦人員親至現場勘驗表示未造成任何損害,但建設課長表示必須五萬元款項回饋地方,我當場提出異議稱即使捐款也應向業主要,我們營造商只是付出勞力不應向我們要,且損害的馬路都修好了,才去申請等語(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5頁)。足見該捐獻款之 收取,並不是以該建商施工確已造成公共設施之損害之要件而收取之代金,況且被告將其所收受款項之使用,亦非以修復公共設施之損害為限,尚有其他補助文化活動、救濟低收入住戶等各項支出等等,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徵 本件被告所收款項並非前開管理規則所規定之「代金」性質,所辯繳納代金實無可採信。 (五)次按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捐募應以自由樂捐方式,進行勸募,不得硬性規定認捐額數,強制攤派捐款。」經查證人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建設公司)總經理張芳正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申請無損害證明,汐止公所建設課派員赴現場履勘後,表示路面修復後才得以核發,然在修復後要求核發均無下文,被告要求回饋地方捐款2百萬元,嗣由公司負責人 與被告溝通,被告堅持160萬元,因公司急需「無損害公 共設施證明」,在無可奈何下接受被告之要求,捐款是被告在鎮公所向伊表示希望能捐款給鎮公所作為文化經費,在其他地分都不用捐款(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第15 頁、第56背面)。證人魏祝玫於調查局制作筆錄時亦證稱:79 年底與友人合資開設立豐昆混泥土工廠,經提出申請 後兩星期均無下文,伊到鎮所找建設課長廖肇榕,廖某要伊直接找被告,被告向伊表示如要批准,則需捐款50萬元,嗣討價還價降為5萬元,當場以現金交付被告,興建房 舍時週邊部分均已修繕,且經承辦人員認可等語(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卷第18頁、第57頁)。證人即尚圓建設有 限公司總經理謝魁奮證稱:申請「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後近20天均無下文,80年12月接獲被告電話要我去談。我到他辦公室後被告當場表示「凱旋大地」的工地很大,需要捐款2百萬元給該公所,雖然我曾當場表示異議,戊○ ○仍不為所動,經楊孫棋從旁幫忙才將金額降為1百萬元 。因為捐款的用途尚未確定,所以1百萬的支票一直未交 付給戊○○,81年2月間,戊○○又以電話叫我把支票送 去,我乃於81年3月開立彰化銀行吉林分行319011帳號支 票號碼0000000(81年3月26日到期)當面交給戊○○,該支票已於81年3月26日在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兌現。當時汐 萬路周邊之公共設施並未損壞,且承辦人員勘驗也認可,為因該證明需戊○○核發,致戊○○藉機向本公司強募財物(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0頁以下)。證人榮裕企業 有限公司總經理及聯瑋有限公司董事長潘金隆證稱:79年12月申請「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被積壓20幾天乃逕向被告接觸,他當場表示需捐款5萬8千元予該公所,本人當場表示異議並表示房舍是自建自用並非出售獲利其仍不為所動。經一再協調減為4萬元,我當場開立台北區中小企業 銀行汐止分行5117帳號,於79年12月26日到期面額4萬元 ,支票號碼PT00000000之之支票1紙交給被告,被告隨即 指示財政課長丙○○將「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當場交本人(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3頁、第57頁背面)。證人 福利營造公司職員簡進武證稱:80年9月間,福利營造廠 申請「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以向台北縣政府申請使用執照,第2天鎮公所承辦人員親至現場勘驗表示未造成任何 損害。但建設課廖課長表示必須捐出5萬元款項回饋地方 ,我當場提出異議稱即使捐款也應向業主要,我們營造商只是付出勞力不應向我們要,但廖課長表示這是被告交代的。翌日我係以華南銀行面額5萬元支票交付,被告要我 先以一樓櫃臺領「汐止鎮工庫繳款書」,我到汐止鎮農會繳納再回到建設課,廖課長隨即指示承辦人員核發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給我(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5頁、第58 頁背面)。證人即正隆營造商負責人鄭明凰證稱:77年間,潤泰建設公司蓋世貿麗景辦公廠房,建設課承辦人員黃智勇帶伊至鎮長辦公室洽談此事,被告向伊表示希望配合捐款50萬元做為汐止鎮公共建設之用,隔數日伊在去被告辦公室討價還價將捐款降為十五萬元,於79年8月16日開 立台灣省合作金庫仁愛支庫(帳號52一09-9)15萬元支 票當面交給被告,他即吩咐會計收取,開立收據1張交付 本人,直到8月22日本人至汐止鎮公所找黃智勇領取「無 損害公共設施證明」。切結書係汐止鎮公所黃智勇草擬序名需一汐止鎮公所之指定修繕後始得申領未損害公共證明,惟實際上所書內容與實際狀況不符,本公司確實在世貿麗景建設廠房完工後即將因施工所受損害修繕完畢。從事營建業多年,在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時並未如汐止鎮一樣需支付捐款回饋地方。申請「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不需繳交任何規費或手續費,若係自願則於被告開價50萬元伊等必會照其意思支付而不必於79年8月16日協同易正隆至汐止鎮公所討價還價,最後無奈 支付15萬元(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33頁、第55頁)。 證人三井工程公司職員郭明哲證稱:因鎮公所需要一筆經費建設地方,我們認為在汐止建房子應該捐款,就自願捐款,不清楚如何付款,可能開支票,應該有開收據,應該是工地人員交給鎮公所(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22頁背面)。證人大岡建設負責人吳三益證稱:是半自願,因為載土方出去多少會造成污染,為了工程順利才捐,鎮○○○○○路要錢,經費不足。鎮長說要地方建設應捐獻一點,鎮公所沒說要捐多少,只說隨便我們的意見,我決定捐75 萬(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23頁以下)。另依證人即 原任汐止鎮公所財政課長後調任汐止鎮公所建設課長肇榕證稱: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申請我都直接拿給鎮長核,捐款事情都由鎮長直接跟申請人講,通常程序上開證明大約一星期,因為要到現場勘查,如果找我,我都會要他直接去找鎮長,我無法作主。到現場都由建設課去看,回來我們就照實報上去,依法如勘驗結果無損害公共設施即可核發證明,但准否和可仍須鎮長決行。翟慧美是從清潔隊調到鎮長辦公室,據我所知戊○○收到建商的捐款交給她處理,由她開立證明,並未透過財政主計單位,也沒有所謂之正式收據(見偵卷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54頁、第254 頁以下)。證人黃智勇證稱:有承辦過無損害公共設證明,那天我和鄭明凰到現場勘查都沒問題,應可核發,我帶他去找鎮長,並按一般程序報上去,不知到捐款的事,他們直接談(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25頁背面以下)。證人汐止鎮公所主計主任許月楓亦證稱:汐止農會9510帳戶是鎮公所的帳戶,專門代收代付款項,動用需我們主計、財政課長、鎮長之蓋章,支票是我們開的,與第一銀行汐止分行100091號帳戶汐止鎮文化專戶與汐止鎮公所沒有關係,我是後來才知道這個專戶(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 42頁)。又證人即時任汐止鎮公所財政課課長丙○○亦證稱:汐止鎮文化立鎮帳戶和財政課沒關係,這些捐款我見報才得知(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50頁)。而證人李悌宏 (時任汐止鎮農會信用部主任)證稱:81年1月31日汐止 鎮公所有簽發NA0000000號帳號9514號金額3561萬元支票 一紙。該支票蓋有戊○○、丙○○、許楓月3人之印鑑。 除了鄉鎮庫存款外,其餘都有計息。9514帳號是代收款專戶,並不是鄉鎮庫,所以有計息。建商直接繳入9514帳戶,他們都是持汐止鎮公庫的繳款書來繳款,我們蓋現金收付章後,將其中一聯交給他,我們留一聯繳回鎮公所(見82 年偵字第11042號第276頁)。證人翟慧美(鎮長室助 理):我到鎮長室後有關捐款都是在第一銀行汐止分行辦理,繳款單據有3聯,他們繳款後將其中1聯拿回來給我,我再交給鎮長(見偵卷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80頁背面以下)。故依前開證人所述,會捐款予鎮公所的原因,都是受限於無損害證明取得須經由被告同意,在不得不捐出的情況下而為,並不符合前述按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所定捐募應以自由樂捐方式,進行勸募,不得硬性規定認捐額數,強制攤派捐款之規定。此外,復有潘金隆提出之收據及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書影本(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64頁)、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函送汐止鎮文化專戶開 戶資料(81年1月30日起至82年12月31日往來明細帳影本 資料)(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75頁以下)、台北縣汐 止鎮公庫專戶存庫支票,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存款印鑑卡(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35頁)、台灣省台北縣汐止鎮臨時攤販集中區段攤位租賃契約書、工程估驗單、驗收表、驗收證明書可資佐證,被告有向鎮內建商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款項之犯行,實可認定。雖附表一、二中捐款之廠商,因資料不全而無從查明,惟前開資料既係來自市公所行政上之公文,渠等繳納之情節當與前開證人之情形應屬相同,附此敘明。 三、關於臨時市場「使用費」 (一)經查被告對於設立觀光夜市專款代收之觀光夜市及黃昏市場攤販之設立使用費一事,雖辯稱係受攤販管理委員會之委託而代收款,且其係因國庫代收款項計息以對折計算,方另至一銀汐止分行設立專戶,並未違法云云,然查以一般公有市場、夜市或攤販集中場,均係以公共造產之方式,由相關單位籌組設立,再依租賃契約向承租之商店、攤販收取租金、清潔費、要無於未確定承租商家前即先行收取設立使用費之情,被告自80年12月27日起即連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收取設立使用費,然依卷附汐止鎮公所之公告,被告係於81年8月12日方公告忠孝東路(14號計劃道 路)為臨時攤販集中區,共設立140個攤位,惟如附表三 所示,被告計向4百位收取設立使用費,則如何分攤使用 ,且該攤販集中區既已於81年8月12日即已完成設立,被 告又何以截至82年9月29日仍予收取設立使用費,參以卷 附之租賃契約書,均係約定於81年7月29日即交由攤販啟 用,是於訂立承租契約之前半年即開始收取設立使用費,顯不合理。且被告既稱觀光夜市之設立使用費係15萬元,黃昏市場則係7萬5千元,惟依卷附資料顯示卻有部分攤販繳納12萬元,至於被告所收取之設立使用費既屬代收款,依代收代付及專款專用之會計原則,該筆代收款亦僅能支用於觀光夜市或集中攤販運用於各項目,核與卷附代款存款明細分戶帳載或發放救濟、慰問,或支付廣告費、工程款、工資、零用金、或支付民族樂團鐘點費、藝術節經費,甚或從中提領263萬元支應里長赴澳洲旅遊,足徵本件 所收之款項與一般之代收款,性質上顯有不同,顯然此一代收款僅為被告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對攤販收取金錢之名目之一。 (二)再依證人丙○○證稱:攤販的錢繳入公庫,後來鎮長自己開票將錢轉入專戶確有此事,當時我有在公文上表示不同意見,當時轉的金額是3561萬元,專戶的兩個印章沒有見過。這些錢並沒有做觀光夜市之用,後來卻由攤販花錢搭建的,攤販為了做生意都敢怒不敢言。我們雖然不贊成,但是因為是鎮長的意思,根據批示不得不在支票上蓋章(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85、279頁背面)。證人魏祝玫 證稱:據伊所知,這些攤販的錢繳入公庫,後來鎮長自己開票將錢轉入專戶(見82年偵字第1102號第185頁背面以 下),證人楊模麟(時任汐止鎮公所建設課課長):黃昏市場每一攤位收7萬2千元,觀光夜市每一攤位是15萬元,用來計畫道路,鋪柏油路面、水溝、及路燈等。我們有通知每個攤位向公庫繳納,如有剩餘鎮長說不必還給攤販(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01頁以下)。證人許楓月證稱:「汐止鎮公所觀光夜市專戶」是看報紙才知道的。攤販的錢繳入公庫,後來鎮長自己開票將錢轉入專戶確有此事,當時我有在公文上表示反對(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85、279頁背面以下)。證人吳寶來亦證稱:81年1月20日把觀光夜市攤販收款轉到一銀汐止分行市鎮長的意思,我先依據81年1月17日攤販研擬會餘億辦理,鎮長指示要把這 些收款轉到一銀汐止分行成立專戶等語(見偵卷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80頁以下),顯然被告所辯代收款及為計息云云均屬不實,復有卷附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函送活存000 000000號「汐止鎮文化立鎮專戶」於83年3月4日之餘額為0000000元(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93頁)、第一銀行 汐止分行函送活存0000000000號「汐止鎮公所觀光夜市 」於83年5月18日之餘額為0000000元(見82年偵字第11042第212頁以下)、第一銀行汐止分行檢送存戶「0000000 00號汐止鎮公所觀光夜市專戶」及「000000000號汐止鎮 文化立鎮專戶」兩帳戶進出明細及83年5月5日餘額(見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338頁以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送林振聲等13人利息所得及免扣繳申報資料(見偵卷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214頁以下)、台灣省台北縣汐止鎮臨時攤販集中區段攤位租賃契約書、第一銀行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號「汐止鎮公所觀光夜市專戶」之開戶資料及至 85年1月份往來明細帳(見偵卷82年偵字第11042號第147 頁至174頁)在卷可資佐證,被告有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 之犯行甚明。雖然繳款之證人即申請抽籤而獲得攤位之吳金梅、胡月英、陳英明、郭俊榮、翁八妹、林鳳英、林李阿屘、詹牡丹、陳慧美、陳專貴、程玉(以上見本院上訴卷三第92頁至第95頁)、周月娥、蘇聰明、李惠美、陳舜華、莊漢堂、余金榮、鄭森鎮、廖世昌、林國男、黃聰明、陳政義、謝順天、楊卻、詹炯仁、謝建獻、李阿年(代曾清到庭)、張文雄(以上見本院上訴卷三第161頁至164第20頁3)、陳素娥、黃復廉、謝賢德、游金英、曹秉秋 (以上見本院上訴卷三第200頁至203頁)、高美珍、余輝煌(代兒子余勝仁到庭)、王其君、鄭金來、黃林來美、尤金進(以上見本院上訴卷三第231頁至第234頁)、周德行、曾美雲、余輝煌(代其媳婦劉秀足到庭)、陳戊己、顏群宗、顏素真、闕王素月、詹炳楠、陳王鑾英、王高全、王成家、林李琇玲、楊玉蘭、何秀娟(以上見本院上訴卷三第265頁至第270頁)、張政祥、張麗襄、周楊梅子、林淑燁、曹惠美、林故意、簡淑吟、林山蔭(以上見本院上訴卷三第307頁至第311頁)、周樹森、吳蔡鳳珠、楊許秀香、李秀莊、廖竹頭、楊萬子、吳竹、李淑靜、李昭盛、張俊龍(以上見本院上訴卷三第344頁至第348頁)、李永忠、廖平政、黃竹山、陳光榮、蔡金龍、黃碧菱、黃寶鑾、吳阿揀、李寶鉗、詹清松(以上見本院上訴卷四第26頁至第29頁)、李陳月孋、劉周秋蘭、蘇麗華、黃介忠、徐滿、王勵水、蘇宗文(以上見本院上訴卷四第65頁至第68頁)、高永能、劉林傳、高信義、張東建、李林玉霞(以上見本院上訴卷四第102頁至第103頁筆錄)、孫唐綢、戴明珠、江爐、黃易富、邱金蓮、楊采燕、高銘德、黃明旺、張玲鳳、郭麗美、王誠、鄭天家(以上見本院上訴卷四第133頁至第138頁)、吳金月(代廖火爐到庭)、鄭吉宏、陳珮珊、陳金生、鄭介民、林松定、周秀琴、林福來、陳詹金鳳(以上見本院上訴卷四第176頁至第180頁)、黃冷、陳黃綉梅、洪美珠、許張素、朱連宗、蘇聰賢(以上見本院上訴卷四第219頁至第222頁)、林滿、黃松本(見本院上訴卷四第274頁至第277頁)、甲○○、劉秀足、許碧珠、陳洪玉子、詹炳楠、陳王鑾英、王高全、陳闕櫻桃(以上見本院上訴卷四第345頁至第349頁)等人於本院前審調查中,均到庭表示彼等係主動申請並由抽籤而獲得攤位,被告並無強制或脅迫、勒索等行為,惟被告對於此項收取款項依法既不可為,縱前開證人均表示未受強迫,惟因證人等係出於營利之目的,對於其繳納使用費以換取攤位之經營牟利,依法本無繳納義務,渠等對於繳納款項雖未對被告抗爭,惟此實乃因迫於為謀求生計而不得不為之舉動,被告對此無依據收取費用行為,難認其非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可言。至原審判決附表三所列其中有未具名者55位,其雖未具名,惟前開資料既係來自市公所行政上之公文,渠等繳納之情節當與其餘人之情形相同,附此敘明。 四、綜前開所述,被告所取之捐款既無法令之依據,復係以捐款人為取得「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或為得該鎮公所同意,於其鎮○道路施工;或欲取得攤販之營業權等等,而不得不為之捐款行為,要屬其藉前開事端,被告確有違法徵收入款之行為,故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法律之適用: (一)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於被告行為後之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 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 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⒈按被告戊○○行為後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 部分原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並未盡相同,構成要件已有變更,而公務員定義之變更涉及身分法適用與否之問題即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問題。查本件被告戊○○於行為時係臺北縣汐止鎮鎮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均屬公務 員,有如前述,則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 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仍適用行為時刑法第10條2項之規定。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先後數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較有利被告戊○○。 ⒊刑法第129條第1項之違法徵收罪,法定刑罰金刑為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比較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 因對於違法徵收罪所規定之得併科罰金刑之最高額度均屬相同,並非刑罰法令之變更,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條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為新臺幣21萬元,最低則為新臺幣1千元,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修正前刑法第 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元相比較,新舊法關於上開二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並無不同規定,然新法將上開二罪罰金刑之最低額提高為1千元。因此,比較上述修 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得併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⒋綜上,本院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二)按政府稅賦之徵收,無論各種直接稅或間接稅等法定稅收,即使租稅以外之公經濟之收入,均須有法令之根據,如擅以行政處分權,巧立名目而違法徵收,非唯於人民權益有損,對政府公信亦屬有傷,如可因此紊亂法制,藉機巧取,又何須民意機關監督預算﹖從而責任政治之機制,誓必蕩然無存,是刑法第129條第1項之違法徵收之租稅或入款,應不以該入款原有法律依據為要件,且司法院35年11月15日院解字第3297號解釋意旨則認不以該項入款應有明文為限。在法理上,違法徵收,其可罰性即在不依法行政,巧立名目徵收,縱有法律依據亦不得浮收、超收,遑論無法源依據之徵斂,自以司法院解釋意旨較符合刑法第 129條第1項之立法精神(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7097號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5330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原係臺北縣汐止鎮鎮長,依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即公務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29條第1項之違法徵收罪。其先後多次違法徵收款項犯行,時間緊接、手法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規定論以一罪。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審判決認被告所涉為被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2款之藉端強募財物罪而變更檢察官起訴之刑法第129條第1項法條,顯有未洽。(二)再原審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監督事項圖利罪(公訴人 認被告此部分為犯刑法第130條之圖利罪,原審變更起訴法 條,然此部分被告並不構成犯罪詳如下述七),亦有未洽。(三)原審未及為新舊法比較,亦有未當。(四)對於併案威晴建設公司部分(不得併案理由如下所述)亦予認定有罪尚有未合。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其身為汐止鎮長,為促進地方建設及使相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取得所需建設經費,以供地方建設之用,並非圖得個人私利,雖其程序因欠缺正當性而觸法,但尚無何重大惡性之可言、犯罪之手段、對附表一、二、三所示廠商及個人造成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按被告戊○○所為本件違法徵收罪,其犯罪時間既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 犯復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得 減刑之罪,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以示懲警。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於79年3月間起,擔任台北縣汐 止鎮鎮長,巧立「回饋地方建設基金」等名目,向潤泰建設公司等數十家建商徵收回饋捐款(即通稱的「鎮長稅」),自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後,將該款原存放於汐止鎮農會 9514 公庫帳戶代收款項下,因戊○○任意動支該款,大量 補助與其關係密切的私人團體「民族樂團」,引起多數鎮民代表不滿,而於翌年第2次定期大會,將廠商捐獻款項目議 決刪除。因此,汐止鎮公所81年預算科目中即無該捐款收入項。而戊○○竟不理會,又以「鎮長戊○○」及「汐止鎮文化立鎮專戶」名義,於81年1月30日,在第一銀行汐止分行 (下稱一銀汐止分行)開立00-000000帳號,存放陸續收取 的款項。該帳戶的印鑑章2枚均由戊○○自行保管,款項的 動支並未受鎮民代表會監督。收取款項近2億元。戊○○於 80年間,在汐止鎮○○○路設立「汐止鎮公所觀光夜市」,向每一攤販收取7萬5千元(黃昏市場)或15萬元(觀光夜市)的設立使用費,一併存放於汐止鎮農會9514公庫帳戶。戊○○竟為圖增加利息收入及動支方便,授意建設課市場管理員吳保來於81年1月20日制作簽呈,簽擬將該款轉到一銀汐 止分行存放;雖經主計主任許楓月及財政課長丙○○簽註反對意見,戊○○仍批示同意。並於同年月30日將3561萬元轉到以「鎮長戊○○」及「汐止鎮公所觀光夜市專戶」名義,在一銀汐止分行開立的10-9151帳戶,並於翌(82年2月1日 )日將其中3500萬元轉為定期存款,帳戶的印鑑章仍由戊○○本人保管,動支款項也不受鎮民代表會監督。至83年5月5日止,汐止鎮文化立鎮專戶的可用餘額為578萬7414元;汐 止鎮公所觀光夜市專戶的可用餘額為570萬1692元,因認被 告另涉犯刑法第131條圖利罪(原審變更為成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云云。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務員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規章,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不得逾越法令或濫用裁量權。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明知違背職務上應遵守之法令規章,或濫用其裁量權,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行為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始具有可罰性。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於90年11月7日 、98年4月22日先後修正公布,90年11月7日修正時,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98年4月22日修正時 ,復將原條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採限縮解釋,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杜爭議。其中所謂「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規命令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159條所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 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之行政規則。至所謂「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未經法律授權,而逕依職權制定頒布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 訂定之命令,即所謂之職權命令。如該職權命令係就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亦屬本條款所規定之「法令」;反之,如僅對行政內部之下級機關及所屬行政人員發生效力之職權命令,則不屬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29號、9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將附表一、二所收取之捐款,原繳納入代理國庫之台北縣汐止鎮農會第9514號專戶內,俟於81年1月30日將 此項收入轉在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設立之「000000000 00號汐止文化立鎮專戶」內。另將原判決附表三所收取之設立使用費,原亦存放汐止鎮農會第「9514」公庫帳戶內,俟至81年1月31日將該筆收入轉至以「鎮長戊○○」及 「汐止鎮公所觀光夜市」名義在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開立「0000000」號專戶內,使此等收款之動支不受鎮民代 表會之監督。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此等事實,唯其辯稱動支款項存放農會「九五一四」公庫帳戶內,並不生息,若轉至一銀汐止分行則可生息等語,此有台北縣汐止市農會89年12月11日北縣汐農信字第894216函在卷(本院前審卷六第173頁);存於其他行庫則可孳生利息,反而有 利於鎮公所。因此,單純的於公庫外的其他行庫儲存該款項,除負行政責任外,並無「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可言。 (三)被告提出的外附證物鎮長稅黃皮書(一)(二)(三),支出明細表共編號1-745號,金額共計1億8566萬3811元。經本院上訴審函一銀汐止分行,證實卷附69張支票(共計金額2469萬2192元)載明支票抬頭為王瑞裕等人(一銀汐止分行89年10月4日一汐字第177號函,上訴審卷六第16- 94頁),並未見有以被告戊○○為抬頭的支票。且上述支出明細表均詳列單位名稱(即經費使用人或單位)、承辦人與活動項目。所支經費數額,經本院上訴審就明細表中編號7、19、33、35、41、42、46、77、92、111、145、 156、157、177、178、184、190、231、262、264、291、330、331、332、341、357、370、411、412、429、468、469、497、527、528、529、548、583、594、672、710、711、739、742、744等支出50萬元以上者,加以勘驗並經被告辯護人徐南城律師影印支出憑證附卷,附於本院上訴審。扣案證物請款單編號7、41、111、177、262、332、 412、527、594、742有關台灣民族樂團支出憑證及具領情形抽驗結果,請款單活動經費金額與所附憑證相符,有勘驗筆錄可憑(上訴卷142-156頁),並經證人即支領較多 的王瑞裕到庭結證屬實。被告辯稱,提出的支出明細表所列活動經費均有領款憑證,應屬真實,可以採信。參以:⒈審究表列的支出活動項目,例如歲末贈送新聞工作人員紀念品、新春賀卡印刷費、製作費與郵資、第18、19、20、22期鎮刊「今日汐止」製作費、印刷費與寄送郵資、傳統藝術教學81年1月份、4月份、5月份鐘點費、購 置傳統藝術教學文物道具、81年1月27日至同月31 日冬令營、體育活動裝備款、參加國小運動會購買運動服、運動鞋、購買花斯大鼓、鎮長杯慢速壘球賽、認識故鄉之旅贈品(圓領衫、鎖匙圈),錄音帶贈品、工作人員作業費、誤餐費及兒童贈品、鎮長杯羽球錦標賽、網球錦標賽、81年8月11日第四屆北京國際兒童少年棒球友 好邀請賽、美西巡迴音樂會演出、足球隊參加臺灣省自強杯分齡足球錦標賽、81年足球訓練發展運動、釣魚比賽各種費用、81年鎮長杯7人式足球賽等等,主要包括 推廣體育運動、增進鄉土意識、傳承民俗藝術、陶冶文化素質、強化建設宣導、提供急難救助、加強里鄰聯繫、發揚敬老美德、開展國際視野、鼓舞基層士氣、繁榮觀光事業等,均屬有利於整體鎮民的有形無形建設、活動。 ⒉雖然被告於部分活動中支領2000元(編號181)、3000元(編號22、205、208)及5000元(編號283)不等的費用,但審酌被告以民選公職首長身分主持各該活動 ,且活動多是利用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人事法規 並無禁止行政首長支領加班費的規定,參酌被告職位 品級,支領此等款項應認相當,非不法行為,自不能 僅憑此即以圖利罪相繩。 ⒊至於編號64「里長赴澳洲考察觀摩」活動,費用216 萬3000元,團員名單中雖有被告配偶周麗美的名字; 經查周麗美之後並未參加該里長考察團赴澳洲,有周 麗美護照可憑(原審卷二163頁)。因此,被告並無利用里長考察名義,圖利於自己配偶的行為。 ⒋關於編號124活動項目「鎮長室用茶葉」6萬元、「鎮 長室用茶葉」總計31萬8000元,被告於原審辯稱:「 汐止鎮也在推廣茶葉,故用該資金支出」、「只是要 打開茶葉市場,故買茶葉送禮」(原審卷332頁)等語。前述茶葉既可開發汐止鎮茶葉市場,增加茶農收入 ,被告用茶葉提供汐止鎮有關人員及各級單位使用, 與各行政機關編列庶務費購買咖啡、茶葉供公務上使 用,結果並無不同,尚不涉及圖利私人問題。 (四)再審酌被告提出的明細表,其在一銀汐止分行帳戶的支用手續,均依公務機關會計程序辦理,均有憑證可查,且收支平衡,有台北縣汐止鎮公所88年11月17日88北縣汐建字第26710號函及89年1月10日88北縣汐建字第28769號函可 (上訴審卷五130、139頁)、台北縣政府汐止市公所98 年3月19日北縣汐主字第098007347號函檢附之代收款明細分類帳、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98年4月3日一汐止字第 0052號函檢附往來明細,被告所提出由汐止第一銀行帳戶提款轉入農會公庫款項一覽表、相關簽呈及汐止鎮公庫繳款書(本院卷第27至54頁、第56至65頁、第109至123頁)可憑,而證人丙○○、乙○○(原名許楓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本院提所相關簽呈及汐止鎮公庫繳款書,可以證明錢應係由汐止第一銀行帳戶轉農會公款等語(見本院99年8月19日審理筆錄),支出用途也均不逾公務、 公益或鎮民整體利益範圍,雖其支出與一般行政作業有所出入,但依公庫法第29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規定為支出或命令支出者,分別依法論處,並令其賠償公庫之損害。」;意即,如公庫因被告的行為而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對公庫損害負賠償責任。此外,則僅負有行政責任,財政部96年2月12日台財庫字第09600029010號函參照(更二審卷二,附件4)。因此,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 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不能僅以支出作業上的行政瑕疵,即論以圖利罪名。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行使圖利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惟因公訴人認上開部分與本件前揭論罪科刑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參、公訴人另以83年他字第346號、84年度偵字第5076號瀆職案 (含84年他字第161號、他字第136號、83年他字第396號、 84年他字第62號及台北地檢署84年他字142號)、84年偵續 字第55號移請原審併辦略以: 一、移送並辦意指略以:國泰集團於汐止鎮擁有多塊土地,亟待開發,另案被告蔡辰威(另案判決無罪確定)於81年間成立威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威晴建設),承受同為國泰集團的大亨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汐止鎮○○段社后頂小段39、40、359、360、361等17筆已取得建築執照的 土地。被告戊○○得知國泰集團於汐止鎮的土地無直接對外聯絡道路,為解決須經由內湖迂迴繞路到汐止的困窘,欲開闢道路經由金龍湖對外聯絡(即開闢由汐止鎮○○街通往瓏山林社區的12公尺寬道路)而經由知情的另案被告陳春發(另案判決無罪確定),向威晴建設常董陳澄晴轉達須向戊○○捐款;嗣由陳澄晴轉知董事長蔡辰威,經多次協商,而由威晴公司自行提出聯外道路設計及工程計劃書,並以直接撥付工程款的方式捐款,交由育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育賢公司)施工。被告戊○○即於82年3月31日,以82北縣汐 建字第6845號函請台北縣政府及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准予核備。經台北縣政府會勘,函知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副知七星農田水利會已於83年4月12日函示該會不同意使 用其土地等情;而戊○○竟不予理會,與威晴建設的蔡辰威及陳春發、育賢公司負責人闕陳月英(另案判決無罪確定)均明知前述道路設計圖中涉及國有財產局管理的社后段社后頂小段391-6、391-7地號部分土地為國有山坡地土地,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竟共同基於不法利益及圖利威晴公司的犯意聯絡,於82年7月間,推由育賢公司擅自開闢墾植12 米銜接金龍湖過水橋的道路而竊佔0.11公頃的國有土地等情,認被告涉有就非主管或監督的事務圖利他人及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竊佔罪等語。訊據被告戊○○堅詞否認涉有前述犯行,辯稱是威晴建設認同其原訂疏濬金龍湖的開發而為疏濬捐款,與其後於國有土地上開闢道路無關。被告雖樂觀建商開闢道路嘉惠鎮民,但已以公文請該公司就國有土地的取得自行依相關法令辦理,並無與之共同竊佔國有土地等語。經查: (一)前述道路闢建的原因,公訴人主張因另案被告蔡辰威經營的威晴建設所有座落社后段社后頂小段39-5地號等17筆土地毗鄰金龍湖,欠缺適當聯外道路,建物銷售不易,為圖順利開發轉售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而與戊○○共謀違法竊佔公地築路。 但公訴人就此部分控訴事實,並未具體指明任何得據為訴訟上證明的方法。卷證陳澄晴、劉國基、楊模麟、陳春發甚至捷和建設王振芳、林守義、林進興等人在相關各案中,也從未表示前述建築基地有何由於道路尚未闢建而開發銷售困難的情形。證人陳澄晴並證實該基地早有其他聯外道路,威晴建設並未因開闢前述道路,而獲得利益(88年上更㈠字第487號卷);且威晴建設 在前述道路籌議闢建前,早已承受社后頂小段39-5等地號建築基地並領得建築執照,有前述卷附建造執照及核准變更起造人申請書(影本)可憑。現場既有環湖道路可通往汐止,並非必須開闢前述道路,才能建屋出售,並經88 年上更㈠第487號案件之前審履勘屬實 縱使增闢系爭道 路,足以提高威晴建設所有建地對外交通便捷程度進而使其獲得較大的商機,也屬由道路交通建設附帶形成的反射利益。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公司專為此項圖謀己利的目的,而進行官商勾結,自不能認定被告戊○○圖利於威晴建設。至於因前述道路的開通,汐止鎮民的獲益,既非私利,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私人要件 不合。 (二)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以行為人意圖不法利益,且有故意為要件。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罪名的成 立,也須以主觀上具有擅自使用他人土地的犯意為前提。前述道路因81年6、7月間瓏山琳住戶陳情要求解決聯外道路,證人李文景於他字第161號偵查中詳細供證(84年5月10日偵訊筆錄),82年3月31日汐止鎮公所向台北縣政府 及水利會函:「為疏解康寧街往內湖交通及聯絡瓏山琳住戶出入,本鎮擬開闢打通金龍湖道路為12米,請鈞府准予核備,以利工進。」82年4月9日汐止鎮公所函台電要求遷電桿以利施工;82年4月29日台北縣政府函汐止鎮公所及 水利會指定82年5月11日會勘現場。會勘結論:「工務局 會勘人員意見:一、依拓寬道路計劃,拓寬金龍湖畔道路及加寬金龍湖過水橋,對該地區的排水並無不良影響。二、但需使用七星農田水利會所有的土地一節請汐止鎮公所逕洽該會協調辦理,應取得該會同意使用承諾。」(85年度上訴字第2444、3292號)此段土地部分所有權屬國有土地,部分為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土地,但該地段原即有既成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 汐止鎮公所84年5月 20日北縣汐建字第10465號函既已指出,既有既成道路 ,則有公用地役權存在。被告戊○○以公地公用闢建既成道路,是否具有擅自的犯意已有可疑,且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 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土地法第1108條規定「國家因左列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二交通事業」。則因修建道路的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七星農田水利會為公家機關,更應配合公地公用原則,縱使被告在未辦妥申請撥用或徵收手續,先行使用上述土地修建道路,也欠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 項的違反故意。綜上,被告應無竊佔或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犯行。 二、移送併辦意旨又以:被告戊○○於82年11月5日7、8時許及 翌日上午10時許,兩次指示鎮公所環保人員陳岳榮、劉信顯、潘延源、潘永亮、莊正弘、涂水深及程顯盷等人(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以清潔車及環保車圍堵告訴人丁○○所有坐落台北縣汐止鎮○○段社后下小段315-17、47-6、47-9、48、49、49-4、50等地號土地出入口,妨礙告訴人與北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等土地上興建「翡翠晶鑽」房屋,更強索「清潔維護費」,因認被告戊○○涉犯凟職等罪嫌等語。被告戊○○堅稱並無貪凟犯行,辯稱:告訴人建築工地及出入道路污染嚴重,經多次裁罰無效,才依法圍堵工地要求改善;繳交清潔維護費目的為逼使告訴人將污染源去除乾淨等語。環保人員陳岳榮、劉信顯、潘延源、潘永亮、莊正弘、涂水深及程顯盷於偵查中均堅詞否認涉有妨害自由犯行,辯稱:該工地10開工,稽查發現工地有污染情形,經勸導同時要求設置清洗設備,管制車輛進出的清潔,且發現棄土地點與申請地點不符,路面污染嚴重,多次開罰無效,才以車圍堵等語。經查: 前述工地多次污染路面一情,偵查卷內有照片及罰鍰處分通 知書多紙可憑。而上述工地於施工期間確有載運廢土及混凝土的車輛進出造成路面污染,已經期間配合參與取締的交通大隊警員游文哲於偵查中證實(83年偵字第9179卷92-93頁)。被告與鎮內環保人員於規勸改善無 效下,以清潔車及環保車圍堵工地,目的促其改善,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害妨害自由的故犯意。陳岳榮於偵查中供稱:當時有請示鎮長(即被告)車子可否開走,被告說只要他們繳交一些清潔維護費就可以。當時有向工地主任許長輝強調只要把污染源去除乾淨就行了等語(84年偵續55卷44頁),並經許長輝於偵查中證實(83年偵字第9179卷66頁反面-67 頁)。因此.縱使被告曾提及清潔維護費,也是被告與陳岳榮間的對話,且陳岳榮並未要求告訴人須繳納以及繳納的金額。被告與環保人員並未要求告訴人繳交費用,自無涉犯貪污犯行的問題。 三、就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而言,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故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即與上開被告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即未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應退還檢察官依法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 56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強 募 財│繳 款 人 │金 額│備 註│ │物 日 期│ │(單位:新台幣)│ │ ├─────┼───────────┼────────┼────────┤ │、4、│ 吳 振 發 │ │以下自汐止鎮農會│ │ │嘉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萬元 │九五一四帳戶彙整│ ├─────┼───────────┼────────┼────────┤ │、5、4│ 蔡 武 清 │ │ │ │ │ │五 萬 元 │ │ ├─────┼───────────┼────────┼────────┤ │、5、5│ 尹 衍 │ │ │ │ │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七十萬元 │ │ ├─────┼───────────┼────────┼────────┤ │、5、│ 陳 進 財 │ │ │ │ │仲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萬五千元 │ │ ├─────┼───────────┼────────┼────────┤ │、5、│ 張 姚 宏 影 │ │ │ │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萬元 │ │ ├─────┼───────────┼────────┼────────┤ │、5、│ │ │ │ │ │高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七十五萬元 │ │ ├─────┼───────────┼────────┼────────┤ │、5、│ │ │ │ │ │隆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七十五萬元 │ │ ├─────┼───────────┼────────┼────────┤ │、5、│ 楊 實 秋 │ │ │ │ │宏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七十五萬元 │ │ ├─────┼───────────┼────────┼────────┤ │、5、│ │ │ │ │ │晉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二萬元 │ │ ├─────┼───────────┼────────┼────────┤ │、6、│張 啟 德 呂 德 培 │ │ │ │ │合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萬元 │ │ ├─────┼───────────┼────────┼────────┤ │、、│ 潘 金 隆 │ │ │ │ │ │四 萬 元 │ │ ├─────┼───────────┼────────┼────────┤ │、1、3│ 譚 劍 生 │ │ │ │ │ │二十五萬元 │ │ ├─────┼───────────┼────────┼────────┤ │、5、│ 涂 榮 慧 │ │ │ │ │老 爺 山 莊 │三百萬元 │ │ ├─────┼───────────┼────────┼────────┤ │、7、6│ 黃 明 芳 │ │ │ │ │ │一 萬 元 │ │ ├─────┼───────────┼────────┼────────┤ │、7、6│ 郭 榮 華 │ │ │ │ │中日度量衡器工廠有限公│五 萬 元 │ │ │ │司 │ │ │ ├─────┼───────────┼────────┼────────┤ │、7、8│ 吳 炳 燦 │ │ │ │ │東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萬元 │ │ ├─────┼───────────┼────────┼────────┤ │、8、│ 黃 財 源 │ │ │ │ │ │十五萬元 │ │ ├─────┼───────────┼────────┼────────┤ │、8、│ 黃 諒 吉 │ │ │ │ │ │四 萬 元 │ │ ├─────┼───────────┼────────┼────────┤ │、8、│ 蕭 秋 福 │ │ │ │ │ 蕭 欽 榮 │四 萬 元 │ │ ├─────┼───────────┼────────┼────────┤ │、8、│ 林 聰 惠 │ │ │ │ │環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 │ │ ├─────┼───────────┼────────┼────────┤ │、8、│ 姚 運 來 │ │ │ │ │國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八萬元 │ │ ├─────┼───────────┼────────┼────────┤ │、8、│ 卓 靜 宜 │ │ │ │ │紀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十 萬 元 │ │ ├─────┼───────────┼────────┼────────┤ │、8、│ 劉 祥 宏 │ │ │ │ │順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萬元 │ │ ├─────┼───────────┼────────┼────────┤ │、8、│ 易 陳 淑 貞 │ │ │ │ │瑞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十 萬 元 │ │ ├─────┼───────────┼────────┼────────┤ │、8、│ 姓 名 不 詳 │ │ │ │ │ │二十萬元 │ │ ├─────┼───────────┼────────┼────────┤ │、8、│ 曾 忠 義 │ │ │ │ │ 黃 財 源 │二 萬 元 │ │ ├─────┼───────────┼────────┼────────┤ │、8、│ 林 聰 惠 │ │ │ │ │ │五十萬元 │ │ ├─────┼───────────┼────────┼────────┤ │、9、6│ 林 金 祥 │ │ │ │ │ │二 萬 元 │ │ ├─────┼───────────┼────────┼────────┤ │、9、9│ 賴 澤 涵 │ │ │ │ │中 英 研 究 院 │十 萬 元 │ │ ├─────┼───────────┼────────┼────────┤ │、9、│ 陳 健 盛 │ │ │ │ │ │三十五萬元 │ │ ├─────┼───────────┼────────┼────────┤ │、9、│ 楊 文 言 │ │ │ │ │汐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六十萬元 │ │ ├─────┼───────────┼────────┼────────┤ │、9、│ 盧 立 國 │ │ │ │ │合家歡建設有限公司 │五十萬元 │ │ ├─────┼───────────┼────────┼────────┤ │、9、│ 陳 燕 鳳 │ │ │ │ │ │三 萬 元 │ │ ├─────┼───────────┼────────┼────────┤ │、、1│ 張 進 福 │ │ │ │ │福利營造有限公司 │五 萬 元 │ │ ├─────┼───────────┼────────┼────────┤ │、、4│ 李 奕 世 │ │ │ │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零五萬元 │ │ ├─────┼───────────┼────────┼────────┤ │、、│ 李 資 本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 │ │力寰股份有限公司 │六 萬 元 │ │ ├─────┼───────────┼────────┼────────┤ │、、│ 張 姚 宏 影 │ │ │ │ │ │三十萬元 │ │ ├─────┼───────────┼────────┼────────┤ │、、│ 白 惠 隆 │ │ │ │ │ │二百七十五萬元 │ │ ├─────┼───────────┼────────┼────────┤ │、、│ 黃 財 源 │ │ │ │ │ │二十八萬元 │ │ ├─────┼───────────┼────────┼────────┤ │、、│ 朱 榮 光 │ │ │ │ │ │二十萬元 │ │ ├─────┼───────────┼────────┼────────┤ │、、9│ 王 敦 香 │ │ │ │ │忠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萬元 │ │ ├─────┼───────────┼────────┼────────┤ │、、│ 吳 三 益 │ │ │ │ │大 岡 工 程 行 │七十五萬元 │ │ ├─────┼───────────┼────────┼────────┤ │、5、2│ 吳 恩 鍾 │ │ │ │ │西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萬元 │ │ ├─────┼───────────┼────────┼────────┤ │、7、│ 王 先 益 │ │ │ │ │金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十 萬 元 │ │ ├─────┼───────────┼────────┼────────┤ │、7、│ │ │以下自存款明細分│ │ │中日度量衡器工廠有限公│五 萬 元 │帳彙整,未存入農│ │ │司 │ │會帳戶 │ ├─────┼───────────┼────────┼────────┤ │、7、│ │ │ │ │ │東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萬元 │ │ ├─────┼───────────┼────────┼────────┤ │、7、│ 張 溪 洲 │ │ │ │ │ │一 萬 元 │ │ ├─────┼───────────┼────────┼────────┤ │、7、│ 陳 慶 輝 │ │ │ │ │ │五 萬 元 │ │ ├─────┼───────────┼────────┼────────┤ │、7、│ │ │ │ │ │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十 萬 元 │ │ ├─────┼───────────┼────────┼────────┤ │、7、│ 陳 振 明 │ │ │ │ │南 北 商 品 團 │八仟元 │ │ ├─────┼───────────┼────────┼────────┤ │、8、│ 蕭 秋 福 │ │ │ │ │ 蕭 欽 榮 │四 萬 元 │ │ ├─────┼───────────┼────────┼────────┤ │、8、│ 姚 運 永 │ │ │ │ │國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八萬元 │ │ ├─────┼───────────┼────────┼────────┤ │、8、│ 林 聰 惠 │ │ │ │ │環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 │ │ ├─────┼───────────┼────────┼────────┤ │、8、│ 陳 家 琪 │ │ │ │ │ │二十萬元 │ │ ├─────┼───────────┼────────┼────────┤ │、8、│ 劉 祥 宏 │ │ │ │ │順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萬元 │ │ ├─────┼───────────┼────────┼────────┤ │、8、│ 卓 靜 宜 │ │ │ │ │紀隆建設開發(股)公司 │十 萬 元 │ │ ├─────┼───────────┼────────┼────────┤ │、9、│ │ │ │ │ │伯 爵 山 莊 │六十萬元 │ │ ├─────┼───────────┼────────┼────────┤ │、、1│ 姓 名 不 詳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 │ │力寰股份有限公司 │六 萬 元 │ │ ├─────┼───────────┼────────┼────────┤ │、、│ 張 姚 宏 彩 │ │ │ │ │ │三十萬元 │ │ ├─────┼───────────┼────────┼────────┤ │、、│ │ │ │ │ │幸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萬元 │ │ ├─────┼───────────┼────────┼────────┤ │、、│ │ │ │ │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 │三十萬元 │ │ └─────┴───────────┴────────┴────────┘ 附表二: ┌─────┬─────┬───────┬───────────┐ │ 強募財物 │ 繳 款 人 │ 金 額 │ 備 註 │ │ 日 期 │ │ 單位:(新台幣)│ │ ├─────┼─────┼───────┼───────────┤ │ 81. 2.21.│ 未記載 │ 200,000.00│ 以下自汐止一銀 24510 │ │ │ │ │ 009160專戶及捐款證明 │ │ │ │ │ 書彙整 │ ├─────┼─────┼───────┼───────────┤ │ 81. 3. 4.│ 蓮有營造 │ 500,000.00│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81. 3. 7.│ 太翔 │ 500,000.00│ │ ├─────┼─────┼───────┼───────────┤ │ 81. 3. 9.│ 張朝買 │ 40,000.00│ │ ├─────┼─────┼───────┼───────────┤ │ 81. 3.10.│ 陳有福 │ 50,000.00│ │ ├─────┼─────┼───────┼───────────┤ │ 81. 3.12.│ 張文榮 │ 200,000.00│ │ ├─────┼─────┼───────┼───────────┤ │ 81. 3.19.│ 李宗賢 │ 5,000,000.00│ 145(捐款證明書之編號)│ │ │ 國王山莊 │ │ │ ├─────┼─────┼───────┼───────────┤ │ 81. 3.25.│尚圓建設股│ 1,000,000.00│ 1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4. 1.│三井工程股│ 800,000.00│ 2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4.20.│金菱建設股│ 300,000.00│ 3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4.21.│昇陵建設股│ 3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4.23.│ 龍昇有限 │ 300,000.00│ │ │ │ 公司 │ │ │ ├─────┼─────┼───────┼───────────┤ │ 81. 4.28.│太平洋建設│ 3,000,000.00│ 4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 81. 4.30.│ 達樺企業 │ 2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1. 5. 5.│全球建設股│ 126,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5. 5.│ 禾泰營造 │ 1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1. 5. 5.│潤泰建設股│ 600,000.00│ 5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5. 8.│ 陳永長等 │ 50,000.00│ │ ├─────┼─────┼───────┼───────────┤ │ 81. 5.11.│ 未記載 │ 1,000,000.00│ │ ├─────┼─────┼───────┼───────────┤ │ 81. 6. 4.│川方企業股│ 150,000.00│ 8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6. 4.│家美建設股│ 2,000,000.00│ 7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6. 8.│ 黃財源 │ 20,000.00│ │ ├─────┼─────┼───────┼───────────┤ │ 81. 6. 8.│鴻 建設股│ 1,850,000.00│ 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6.15.│ 邵達誠 │ 1,000,000.00│ │ ├─────┼─────┼───────┼───────────┤ │ 81. 6.22.│昇陵建設股│ 2,000,000.00│ 1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6.23.│森城建設股│ 600,000.00│ 9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7. 2.│ 林柏峰 │ 1,300,000.00│ 14 │ ├─────┼─────┼───────┼───────────┤ │ 81. 7. 7.│ 黃寬鵬 │ 200,000.00│ │ ├─────┼─────┼───────┼───────────┤ │ 81. 7.10.│ 江長流 │ 7,579.00│ │ ├─────┼─────┼───────┼───────────┤ │ 81. 7.14.│ 江長流 │ 489,495.00│ │ ├─────┼─────┼───────┼───────────┤ │ 81. 7.14.│ 劉瑞徵 │ 2,000.00│ │ ├─────┼─────┼───────┼───────────┤ │ 81. 7.14.│ 未記載 │ 40,000.00│ │ ├─────┼─────┼───────┼───────────┤ │ 81. 7.24.│ 涂氏營造 │ 6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1. 8. 1.│欣湖天然氣│ 3,000,000.00│ 12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 81. 8. 4.│天梯營造股│ 300,000.00│ 18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8. 6.│ 廖得傳 │ 100,000.00│ │ ├─────┼─────┼───────┼───────────┤ │ 81. 8. 8.│殷橋股份有│ 4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81. 8. 8.│廣力營造股│ 1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8.10.│ 李正宗 │ 400,000.00│ 15(未存入一銀專戶) │ ├─────┼─────┼───────┼───────────┤ │ 81. 8.11.│ 江長流 │ 196,447.00│ │ ├─────┼─────┼───────┼───────────┤ │ 81. 8.14.│ 郭清洲 │ 100,000.00│ │ ├─────┼─────┼───────┼───────────┤ │ 81. 9. 1.│大慶建設股│ 500,000.00│ 17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9. 1.│隆為建設股│ 500,000.00│ 1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 9. 3.│洲際旅行社│ 50,340.00│ │ ├─────┼─────┼───────┼───────────┤ │ 81. 9.30.│ 薛 凌 │ 500,000.00│ 19 │ ├─────┼─────┼───────┼───────────┤ │ 81.10. 2.│ 春貿營造 │ 500,000.00│ 20 │ │ │ 有限公司 │ │ │ ├─────┼─────┼───────┼───────────┤ │ 81.10.12.│ 黃忠義 │ 100,000.00│ │ ├─────┼─────┼───────┼───────────┤ │ 81.10.15.│ 楊添盛 │ 50,000.00│ │ ├─────┼─────┼───────┼───────────┤ │ 81.10.16.│ 黃永吉 │ 400,000.00│ │ ├─────┼─────┼───────┼───────────┤ │ 81.10.24.│財團法人生│ 500,000.00│ 22 │ │ │物科技開發│ │ │ │ │中心 │ │ │ ├─────┼─────┼───────┼───────────┤ │ 81.10.27.│ 林宏基 │ 200,000.00│ 21 │ │ │ 秀和建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81.11. 5.│金記建設股│ 300,000.00│ 39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12. 2.│安泰人壽股│ 88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12. 4.│潤泰營造股│ 1,600,000.00│ 23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12. 4.│ 童澤發 │ 140,000.00│ │ ├─────┼─────┼───────┼───────────┤ │ 81.12. 8.│皇福建設股│ 600,000.00│ 101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12.10.│三寶建設股│ 700,000.00│ 24 │ │ │份有限公司│ │ │ ├─────┼─────┼───────┼───────────┤ │ 81.12.24.│ 未記載 │ 916,000.00│ │ ├─────┼─────┼───────┼───────────┤ │ 82. 2. 9.│ 卓靜宜 │ 350,000.00│ 25 │ ├─────┼─────┼───────┼───────────┤ │ 82. 2.17.│東芝建設股│ 100,000.00│ 2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2.22.│三井工程股│ 1,500,000.00│ 27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2.23.│ 陳春發 │ 300,000.00│ │ ├─────┼─────┼───────┼───────────┤ │ 82. 2.27.│ 呂國賓 │ 100,000.00│ │ ├─────┼─────┼───────┼───────────┤ │ 82. 3. 3.│昌國營造工│ 100,000.00│ 28 │ │ │程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82. 3. 4.│隆建營造股│ 100,000.00│ 29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3. 5.│霖泰建設股│ 70,000.00│ 3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3.15.│ 楊承恭 │ 30,000.00│ 31 │ │ │東精石材工│ │ │ │ │程有限公司│ │ │ ├─────┼─────┼───────┼───────────┤ │ 82. 4.13.│ 黃建清 │ 50,000.00│ 34 │ ├─────┼─────┼───────┼───────────┤ │ 82. 4.21.│長紘建設股│ 6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4.28.│永在開發股│ 500,000.00│ 3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4.28.│合勵建設股│ 750,000.00│ 35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4.30.│江陵機電股│ 900,000.00│ 37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5.18.│ 未記載 │ 70,000.00│ │ ├─────┼─────┼───────┼───────────┤ │ 82. 5.26.│德利建設股│ 500,000.00│ 40(未存入一銀專戶)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5.27.│德機建設股│ 5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6. 7.│ 福利營造 │ 5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6. 7.│ 千維營造 │ 2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6. 9.│ 峰尚建設 │ 2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6. 9.│鼎佑晹營造│ 150,000.00│ 41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 82. 6.11.│鼎盛建設股│ 1,500,000.00│ 42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6.11.│ 順泰建設 │ 4,500,000.00│ 48(為調解迎旭山莊抗爭│ │ │ 有限公司 │ │ 捐款) │ ├─────┼─────┼───────┼───────────┤ │ 82. 6.11.│欣普股份 │ 1,500,000.00│ 46(為調解迎旭山莊抗爭│ │ │有限公司 │ │ 捐款) │ ├─────┼─────┼───────┼───────────┤ │ 82. 6.11.│家美建設事│ 2,000,000.00 │ 44(為調解迎旭山莊抗爭│ │ │業股份有限│ │ 捐款) │ │ │公司 │ │ │ ├─────┼─────┼───────┼───────────┤ │ 82. 6.11.│ 嘉琪建設 │ 2,000,000.00│ 45(為調解迎旭山莊抗爭│ │ │ 有限公司 │ │ 捐款) │ ├─────┼─────┼───────┼───────────┤ │ 82. 6.16.│天梯營造股│ 600,000.00│ 49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6.16.│ 李長興 │ 20,000.00│ 56 │ ├─────┼─────┼───────┼───────────┤ │ 82. 6.17.│ 環球倉儲 │ 1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6.17.│五祝營造股│ 15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建豪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6.17.│晟興建設股│ 300,000.00│ 51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6.22.│ 巫樹林 │ 500,000.00│ 52 │ ├─────┼─────┼───────┼───────────┤ │ 82. 2.22.│ 白金清 │ 100,000.00│ 53 │ ├─────┼─────┼───────┼───────────┤ │ 82. 2.29.│宏巨建設股│ 300,000.00│ 54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6.30.│ 正宜土木 │ 50,000.00│ 55 │ │ │ 包工業 │ │ │ ├─────┼─────┼───────┼───────────┤ │ 82. 7. 7.│ 黎忠舜 │ 50,000.00│ │ ├─────┼─────┼───────┼───────────┤ │ 82. 7.20.│ 黃重彥 │ 70,000.00│ │ ├─────┼─────┼───────┼───────────┤ │ 82. 7.23.│ 甲○○ │ 50,000.00│ 56 │ ├─────┼─────┼───────┼───────────┤ │ 82. 7.24.│家美建設事│ 300,000.00│ 57 │ │ │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82. 7.26.│金記建設股│ 700,000.00│ 58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7.27.│福春建設股│ 500,000.00│ 59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7.29.│福座開發股│ 400,000.00│ 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7.30.│ 顏婉榕 │ 300,000.00│ 61 │ ├─────┼─────┼───────┼───────────┤ │ 82. 7.31.│ 宏璟建設 │ 3,000,000.00│ 68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7.31.│ 未記載 │ 2,000,000.00│ │ ├─────┼─────┼───────┼───────────┤ │ 82. 8. 2.│ 廷祥建設 │ 15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8. 6.│五祝營造股│ 15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8.10.│群友預拌凝│ 300,000.00│ 62 │ │ │土工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8.11.│林肯建設開│ 3,000,000.00│ 82 │ │ │發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82. 8.14.│ 峰尚建設 │ 200,000.00│ 63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8.16.│橋龍建設股│ 100,000.00│ 64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8.19.│ 李奕世 │ 2,000,000.00│ 65 │ │ │三井工程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8.19.│長紘建設股│ 100,000.00│ 6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8.20.│威晴建設股│ 30,000,000.00│開闢瓏山琳聯外道路捐款│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8.20.│ 張敏鴻 │ 757,657.00│ │ ├─────┼─────┼───────┼───────────┤ │ 82. 8.24.│ 宏威建設 │ 2,000,000.00│ 67(未存入一銀專戶)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8.27.│英湯股份 │ 300,000.00│ 69 │ │ │有限公司 │ │ │ ├─────┼─────┼───────┼───────────┤ │ 82. 9. 1.│ 源洲建設 │ 150,000.00│ 70 │ │ │ 有限公司 │ │ │ ├─────┼─────┼───────┼───────────┤ │ 82. 9. 3.│金优美建設│ 550,000.00│ 102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 82. 9. 3.│銘雄建設股│ 130,000.00│ 74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 9. 6.│ 蕭芳萬 │ 300,000.00│ 71 │ ├─────┼─────┼───────┼───────────┤ │ 82. 9. 7.│ 葉步宜 │ 27,981.00│ │ ├─────┼─────┼───────┼───────────┤ │ 82. 9.10.│ 何明忠 │ 600,000.00│ 72 │ ├─────┼─────┼───────┼───────────┤ │ 82. 9.14.│ 黃秀忠 │ 100,000.00│ 73 │ ├─────┼─────┼───────┼───────────┤ │ 82.10.19 │ 仁大營造 │ 25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82.10.19.│皇福建設股│ 400,000.00│ 79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10.19.│順泰建設股│ 900,000.00│ 75(未存入一銀專戶)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10.19.│ 嘉騏建設 │ 400,000.00│ 76(未存入一銀專戶) │ │ │ 有限公司 │ │ │ ├─────┼─────┼───────┼───────────┤ │ 82.10.19.│欣普建設股│ 300,000.00│ 77(未存入一銀專戶)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10.19.│家美建設事│ 400,000.00│ 78(未存入一銀專戶) │ │ │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82.10.20.│ 許書銘 │ 2,000,000.00│ │ ├─────┼─────┼───────┼───────────┤ │ 82.10.20.│群欣建設股│ 230,000.00│ 8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10.22.│ 今大營造 │ 250,000.00│ 81(未存入一銀專戶) │ │ │ 有限公司 │ │ │ ├─────┼─────┼───────┼───────────┤ │ 82.10.23.│ 張敏鴻 │ 106,325.00│ │ ├─────┼─────┼───────┼───────────┤ │ 82.10.27.│益楓建設股│ 250,000.00│ 83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11. 4.│ 眾將營造 │ 200,000.00│ 84 │ │ │ 有限公司 │ │ │ ├─────┼─────┼───────┼───────────┤ │ 82.11. 5.│ 陳家琪 │ 350,000.00│ 85 │ │ │ 隆建建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82.11. 8.│ 許來榮 │ 500,000.00│ 86 │ ├─────┼─────┼───────┼───────────┤ │ 82.11.10.│ 未記載 │ 500,000.00│ │ ├─────┼─────┼───────┼───────────┤ │ 82.11.17.│厚興機械股│ 100,000.00│ 103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11.24.│ 宏易營造 │ 50,000.00│ 87 │ │ │ 有限公司 │ │ │ ├─────┼─────┼───────┼───────────┤ │ 82.12.17.│ 趙滕雄 │ 2,000,000.00│ 104 │ ├─────┼─────┼───────┼───────────┤ │ 82.12.21.│ 環瑋建設 │ 300,000.00│ 88 │ │ │ 有限公司 │ │ │ ├─────┼─────┼───────┼───────────┤ │ 82.12.22.│緯綸建設股│ 1,000,000.00│ 105 │ │ │份有限公司│ │ │ ├─────┼─────┼───────┼───────────┤ │ 82.12.22.│鴻舜慈建設│ 50,000.00│ 89(未存入一銀專戶)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 │ 82.12.27.│ 東湖建設 │ 100,000.00│ 106 │ │ │ 有限公司 │ │ │ ├─────┼─────┼───────┼───────────┤ │ 82.12.29.│ 林達峰 │ 150,000.00│ 107 │ │ │ 弘際工程 │ │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1.19.│ 江宜宗 │ 50,000.00│ 108 │ ├─────┼─────┼───────┼───────────┤ │ 83. 2. 7.│ 余張來春 │ 30,000.00│ │ ├─────┼─────┼───────┼───────────┤ │ 83. 2. 8.│福座開發股│ 360,000.00│ 9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2.22.│ 林素幸 │ 100,000.00│ 91 │ ├─────┼─────┼───────┼───────────┤ │ 83. 2.28.│ 東帝士 │ 1,000,000.00│ 92 │ ├─────┼─────┼───────┼───────────┤ │ 83. 3. 2.│四海加油站│ 100,000.00│ 93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3.11.│ 未記載 │ 1,500,000.00│ │ ├─────┼─────┼───────┼───────────┤ │ 83. 3.11.│ 未記載 │ 2,500,000.00│ │ ├─────┼─────┼───────┼───────────┤ │ 83. 3.17.│ 洪文來 │ 100,000.00│ 94 │ ├─────┼─────┼───────┼───────────┤ │ 83. 3.25.│ 陳由豪 │ 1,000,000.00│ 95(未存入一銀專戶) │ ├─────┼─────┼───────┼───────────┤ │ 83. 3.25.│ 陳由豪 │ 2,500,000.00│ 96(未存入一銀專戶) │ ├─────┼─────┼───────┼───────────┤ │ 83. 4. 6.│ 源洲建設 │ 180,000.00│ 98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4. 8.│大慶股份 │ 600,000.00│ 109 │ │ │有限公司 │ │ │ ├─────┼─────┼───────┼───────────┤ │ 83. 4.21.│ 王煙全 │ 20,000.00│ │ ├─────┼─────┼───────┼───────────┤ │ 83. 4.29.│ 源洲建設 │ 300,000.00│ 99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5. 4.│家寶建設股│ 2,050,000.00│ 111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5. 4.│ 謝浦生 │ 200,000.00│ 100 │ ├─────┼─────┼───────┼───────────┤ │ 83. 5.13.│ 陳林紋玉 │ 420,000.00│ 112 │ ├─────┼─────┼───────┼───────────┤ │ 83. 5.13.│雷霆實業股│ 100,000.00│ 113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5.13.│捷和建設股│ 15,658,000.00│ 11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5.17.│ 李寶惜 │ 70,000.00│ 118 │ ├─────┼─────┼───────┼───────────┤ │ 83. 5.17.│ 黃坤正 │ 80,000.00│ 117 │ ├─────┼─────┼───────┼───────────┤ │ 83. 5.23.│橋龍建設股│ 250,000.00│ 12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5.26.│ 唐和建設 │ 1,500,000.00│ 121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5.26.│日達建設股│ 900,000.00│ 122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5.27.│ 源洲建設 │ 140,000.00│ 124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5.28.│ 開富營造 │ 50,000.00│ 123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6.10.│ 蕭明來 │ 100,000.00│ 125 │ ├─────┼─────┼───────┼───────────┤ │ 83. 6.10.│晟興建設股│ 400,000.00│ 12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6.17.│東雲股份 │ 5,000,000.00│ 127 │ │ │有限公司 │ │ │ ├─────┼─────┼───────┼───────────┤ │ 83. 6.17.│ 不 詳 │ 50,000.00│ 130(未存入一銀專戶) │ ├─────┼─────┼───────┼───────────┤ │ 83. 6.17.│ 不 詳 │ 50,000.00│ 131(未存入一銀專戶) │ ├─────┼─────┼───────┼───────────┤ │ 83. 6.18.│ 黃財源 │ 100,000.00│ │ ├─────┼─────┼───────┼───────────┤ │ 83. 6.22.│立勤建設股│ 200,000.00│ 144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6.27.│永春企業社│ 50,000.00│ 129 │ ├─────┼─────┼───────┼───────────┤ │ 83. 6.28.│ 蔣氏營造 │ 2,160,000.00│ 128 │ │ │ 有限公司 │ │ │ ├─────┼─────┼───────┼───────────┤ │ 83. 7.16.│金記建設股│ 950,000.00│ 1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7.18.│隆昌建設股│ 1,400,000.00│ 133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7.19.│ 未記載 │ 3,500.00│ │ ├─────┼─────┼───────┼───────────┤ │ 83. 7.20.│潤泰紡織股│ 940,000.00│ 13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7.20.│潤泰紡織股│ 4,060,000.00│ 137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7.20.│台拓營造股│ 50,000.00│ 134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7.22.│百順建設股│ 600,000.00│ 135(未存入一銀專戶)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8. 2.│東福建設股│ 1,000,000.00│ 138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8. 5.│ 陳志良 │ 208,000.00│ │ ├─────┼─────┼───────┼───────────┤ │ 83. 8. 6.│利申企業社│ 30,000.00│ 139 │ ├─────┼─────┼───────┼───────────┤ │ 83. 8.23.│健弘建設股│ 750,000.00│ 140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8.29.│世運育樂事│ 100,000.00│ 142 │ │ │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83. 8.30.│ 李宗賢 │ 2,300,000.00│ 143 │ │ │ 國王山莊 │ │ │ ├─────┼─────┼───────┼───────────┤ │ 83. 8.30.│ 蘇元興 │ 300,000.00│ 141 │ ├─────┼─────┼───────┼───────────┤ │ 83. 9. 6.│川鶴建設股│ 1,900,000.00│ 146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9.23.│ 劉進銀 │ 10,500.00│ │ ├─────┼─────┼───────┼───────────┤ │ 83. 9.26.│富梅建設股│ 200,000.00│ 147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 9.30.│ 王惠之 │ 4,800.00│ │ ├─────┼─────┼───────┼───────────┤ │ 83.10.11.│互陽建設股│ 1,980,000.00│ 148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10.17.│三麗建設股│ 960,000.00│ 149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10.19.│金寶座建設│ 180,000.00│ 150 │ │ │ 有限公司 │ │ │ │ │ 張子雄 │ │ │ │ │ 葉黃碧雲 │ │ │ ├─────┼─────┼───────┼───────────┤ │ 83.10.22.│樺國開發股│ 40,000.00│ 151 │ │ │份有限公司│ │ │ ├─────┼─────┼───────┼───────────┤ │ 83.10.24.│ 李國欽 │ 40,000.00│ │ └─────┴─────┴───────┴───────────┘ 附表三: ┌─────┬─────┬───────┬────────────┐ │強 募財 物│ 繳款者 │ 存入金額 │ 備 註 │ │日 期│ │ (新台幣) │ │ ├─────┼─────┼───────┼────────────┤ │ 80.12.27.│ 李河興 │ 75,000│以下自存款明細分戶帳彙整│ ├─────┼─────┼───────┼────────────┤ │ 〃 │ 吳余玉美 │ 75,000│ │ ├─────┼─────┼───────┼────────────┤ │ 〃 │ 陳傳模 │ 150,000│ │ ├─────┼─────┼───────┼────────────┤ │ 80.12.28.│ 陳福財 │ 150,000│ │ ├─────┼─────┼───────┼────────────┤ │ 〃 │ 周賢正 │ 150,000│ │ ├─────┼─────┼───────┼────────────┤ │ 〃 │ 鄭金來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 │ 75,000│ │ ├─────┼─────┼───────┼────────────┤ │ 〃 │ 〃 │ 150,000│ │ ├─────┼─────┼───────┼────────────┤ │ 〃 │ 吳阿揀 │ 75,000│ │ ├─────┼─────┼───────┼────────────┤ │ 80.12.30.│ 唐雪瓊 │ 75,000│ │ ├─────┼─────┼───────┼────────────┤ │ 〃 │ 黃易富 │ 75,000│ │ ├─────┼─────┼───────┼────────────┤ │ 〃 │ 胡金山 │ 75,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陳林香 │ 150,000│ │ ├─────┼─────┼───────┼────────────┤ │ 〃 │ 蘇崑山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高永能 │ 75,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陳碧娥 │ 150,000│ │ ├─────┼─────┼───────┼────────────┤ │ 〃 │ 鄭介名 │ 75,000│ │ ├─────┼─────┼───────┼────────────┤ │ 〃 │ 林松定 │ 75,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黃竹忠 │ 75,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 │ 75,000│ │ ├─────┼─────┼───────┼────────────┤ │ 〃 │ 〃 │ 75,000│ │ ├─────┼─────┼───────┼────────────┤ │ 〃 │ 〃 │ 75,000│ │ ├─────┼─────┼───────┼────────────┤ │ 〃 │ 徐昭明 │ 150,000│ │ ├─────┼─────┼───────┼────────────┤ │ 〃 │ 王胡月麗 │ 150,000│ │ ├─────┼─────┼───────┼────────────┤ │ 〃 │ 吳素鳳 │ 150,000│ │ ├─────┼─────┼───────┼────────────┤ │ 〃 │ 關鄭霞月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 │ 150,000│ │ ├─────┼─────┼───────┼────────────┤ │ 〃 │ 〃 │ 150,000│ │ ├─────┼─────┼───────┼────────────┤ │ 〃 │ 〃 │ 150,000│ │ ├─────┼─────┼───────┼────────────┤ │ 〃 │ 〃 │ 150,000│ │ ├─────┼─────┼───────┼────────────┤ │ 〃 │ 林榮化 │ 150,000│ │ ├─────┼─────┼───────┼────────────┤ │ 〃 │ 王陳瑞珠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 │ 150,000│ │ ├─────┼─────┼───────┼────────────┤ │ 〃 │ 陳盈中 │ 150,000│ │ ├─────┼─────┼───────┼────────────┤ │ 〃 │ 王勝 │ 150,000│ │ ├─────┼─────┼───────┼────────────┤ │ 〃 │ 潘秀鳳 │ 150,000│ │ ├─────┼─────┼───────┼────────────┤ │ 〃 │ 郭林寶胎 │ 150,000│ │ ├─────┼─────┼───────┼────────────┤ │ 〃 │ 詹黃里 │ 75,000│ │ ├─────┼─────┼───────┼────────────┤ │ 〃 │ 張玲鳳 │ 75,000│ │ ├─────┼─────┼───────┼────────────┤ │ 〃 │ 廖清秀 │ 150,000│ │ ├─────┼─────┼───────┼────────────┤ │ 〃 │ 王芳旺 │ 150,000│ │ ├─────┼─────┼───────┼────────────┤ │ 〃 │ 鄭建獻 │ 150,000│ │ ├─────┼─────┼───────┼────────────┤ │ 〃 │ 楊建興 │ 150,000│ │ ├─────┼─────┼───────┼────────────┤ │ 〃 │ 何貴玉 │ 150,000│ │ ├─────┼─────┼───────┼────────────┤ │ 〃 │ 曾美雲 │ 150,000│ │ ├─────┼─────┼───────┼────────────┤ │ 〃 │ 張彩蓮 │ 150,000│ │ ├─────┼─────┼───────┼────────────┤ │ 〃 │ 林呂屘 │ 75,000│ │ ├─────┼─────┼───────┼────────────┤ │ 〃 │ 林金仔 │ 75,000│ │ ├─────┼─────┼───────┼────────────┤ │ 〃 │ 潘月華 │ 75,000│ │ ├─────┼─────┼───────┼────────────┤ │ 〃 │ 楊輝明 │ 75,000│ │ ├─────┼─────┼───────┼────────────┤ │ 〃 │ 周子龍 │ 75,000│ │ ├─────┼─────┼───────┼────────────┤ │ 80.12.31.│ 林李阿屘 │ 150,000│ │ ├─────┼─────┼───────┼────────────┤ │ 〃 │ 王燦吉 │ 150,000│ │ ├─────┼─────┼───────┼────────────┤ │ 〃 │ 周榮桹 │ 75,000│ │ ├─────┼─────┼───────┼────────────┤ │ 〃 │ 鄭天泉 │ 75,000│ │ ├─────┼─────┼───────┼────────────┤ │ 〃 │ 陳添輝 │ 150,000│ │ ├─────┼─────┼───────┼────────────┤ │ 〃 │ 黃松本 │ 150,000│ │ ├─────┼─────┼───────┼────────────┤ │ 〃 │ 梁春忠 │ 150,000│ │ ├─────┼─────┼───────┼────────────┤ │ 〃 │ 李麗梅 │ 150,000│ │ ├─────┼─────┼───────┼────────────┤ │ 〃 │ 唐文石 │ 150,000│ │ ├─────┼─────┼───────┼────────────┤ │ 〃 │ 唐蘇秋香 │ 150,000│ │ ├─────┼─────┼───────┼────────────┤ │ 〃 │ 陳溪河 │ 150,000│ │ ├─────┼─────┼───────┼────────────┤ │ 〃 │ 許榮華 │ 150,000│ │ ├─────┼─────┼───────┼────────────┤ │ 〃 │ 曾源採 │ 150,000│ │ ├─────┼─────┼───────┼────────────┤ │ 〃 │ 吳李秋雲 │ 75,000│ │ ├─────┼─────┼───────┼────────────┤ │ 〃 │ 黃明煌 │ 75,000│ │ ├─────┼─────┼───────┼────────────┤ │ 〃 │ 余福珠 │ 75,000│ │ ├─────┼─────┼───────┼────────────┤ │ 〃 │ 陳美慧 │ 75,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黃旺 │ 75,000│ │ ├─────┼─────┼───────┼────────────┤ │ 〃 │ 王麗鶴 │ 150,000│ │ ├─────┼─────┼───────┼────────────┤ │ 〃 │ 劉林秀美 │ 150,000│ │ ├─────┼─────┼───────┼────────────┤ │ 〃 │ 陳國志 │ 150,000│ │ ├─────┼─────┼───────┼────────────┤ │ 〃 │ 吳秋棟 │ 150,000│ │ ├─────┼─────┼───────┼────────────┤ │ 〃 │ 郭俊榮 │ 150,000│ │ ├─────┼─────┼───────┼────────────┤ │ 〃 │ 簡月娥 │ 150,000│ │ ├─────┼─────┼───────┼────────────┤ │ 〃 │ 周同碧 │ 150,000│ │ ├─────┼─────┼───────┼────────────┤ │ 〃 │ 楊許秀春 │ 75,000│ │ ├─────┼─────┼───────┼────────────┤ │ 〃 │ 廖林美華 │ 75,000│ │ ├─────┼─────┼───────┼────────────┤ │ 〃 │ 廖子政 │ 75,000│ │ ├─────┼─────┼───────┼────────────┤ │ 〃 │ 王喜民 │ 75,000│ │ ├─────┼─────┼───────┼────────────┤ │ 〃 │ 周古梅妹 │ 75,000│ │ ├─────┼─────┼───────┼────────────┤ │ 〃 │ 尚義德 │ 75,000│ │ ├─────┼─────┼───────┼────────────┤ │ 〃 │ 李明輝 │ 150,000│ │ ├─────┼─────┼───────┼────────────┤ │ 〃 │ 鄭森昌 │ 150,000│ │ ├─────┼─────┼───────┼────────────┤ │ 〃 │ 鄭美雪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 │ 150,000│ │ ├─────┼─────┼───────┼────────────┤ │ 〃 │ 洪美珠 │ 150,000│ │ ├─────┼─────┼───────┼────────────┤ │ 〃 │ 胡月英 │ 150,000│ │ ├─────┼─────┼───────┼────────────┤ │ 〃 │ 洪香妹 │ 150,000│ │ ├─────┼─────┼───────┼────────────┤ │ 〃 │ 顏松根 │ 150,000│ │ ├─────┼─────┼───────┼────────────┤ │ 〃 │ 謝秀瑞 │ 150,000│ │ ├─────┼─────┼───────┼────────────┤ │ 〃 │ 王鄭雅如 │ 150,000│ │ ├─────┼─────┼───────┼────────────┤ │ 〃 │ 宋鄭雪子 │ 150,000│ │ ├─────┼─────┼───────┼────────────┤ │ 〃 │ 顏群榮 │ 150,000│ │ ├─────┼─────┼───────┼────────────┤ │ 〃 │ 江湖雄 │ 150,000│ │ ├─────┼─────┼───────┼────────────┤ │ 〃 │ 王奈美 │ 150,000│ │ ├─────┼─────┼───────┼────────────┤ │ 〃 │ 陳寶寬 │ 150,000│ │ ├─────┼─────┼───────┼────────────┤ │ 〃 │ 楊弘吉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陳萬德 │ 75,000│ │ ├─────┼─────┼───────┼────────────┤ │ 〃 │ 陳萬 │ 75,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黃滿足 │ 75,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古輝雄 │ 75,000│ │ ├─────┼─────┼───────┼────────────┤ │ 〃 │ 楊萬燕 │ 75,000│ │ ├─────┼─────┼───────┼────────────┤ │ 〃 │ 莊美智 │ 75,000│ │ ├─────┼─────┼───────┼────────────┤ │ 〃 │ 張東建 │ 75,000│ │ ├─────┼─────┼───────┼────────────┤ │ 〃 │ 詹秀英 │ 75,000│ │ ├─────┼─────┼───────┼────────────┤ │ 〃 │ 蘇珍彩 │ 75,000│ │ ├─────┼─────┼───────┼────────────┤ │ 〃 │ 蘇銘志 │ 75,000│ │ ├─────┼─────┼───────┼────────────┤ │ 〃 │ 詹天賜 │ 75,000│ │ ├─────┼─────┼───────┼────────────┤ │ 〃 │ 邱坤山 │ 75,000│ │ ├─────┼─────┼───────┼────────────┤ │ 〃 │ 劉周秋源 │ 75,000│ │ ├─────┼─────┼───────┼────────────┤ │ 〃 │ 高信義 │ 75,000│ │ ├─────┼─────┼───────┼────────────┤ │ 81. 1. 4.│ 周月娥 │ 150,000│ │ ├─────┼─────┼───────┼────────────┤ │ 〃 │ 蘇聰明 │ 150,000│ │ ├─────┼─────┼───────┼────────────┤ │ 〃 │ 徐 滿 │ 150,000│ │ ├─────┼─────┼───────┼────────────┤ │ 〃 │ 吳翼聰 │ 150,000│ │ ├─────┼─────┼───────┼────────────┤ │ 〃 │ 王麗煌 │ 150,000│ │ ├─────┼─────┼───────┼────────────┤ │ 〃 │ 王麗卿 │ 150,000│ │ ├─────┼─────┼───────┼────────────┤ │ 〃 │ 周賢彥 │ 150,000│ │ ├─────┼─────┼───────┼────────────┤ │ 〃 │ 周黃美玉 │ 150,000│ │ ├─────┼─────┼───────┼────────────┤ │ 〃 │ 陳戊君 │ 150,000│ │ ├─────┼─────┼───────┼────────────┤ │ 〃 │ 沈月英 │ 150,000│ │ ├─────┼─────┼───────┼────────────┤ │ 〃 │ 詹黃信雄 │ 150,000│ │ ├─────┼─────┼───────┼────────────┤ │ 〃 │ 林美玉 │ 150,000│ │ ├─────┼─────┼───────┼────────────┤ │ 〃 │ 高銘德 │ 75,000│ │ ├─────┼─────┼───────┼────────────┤ │ 〃 │ 傅永水 │ 75,000│ │ ├─────┼─────┼───────┼────────────┤ │ │ 李寶鉗 │ 75,000│ │ ├─────┼─────┼───────┼────────────┤ │ │ 林粉 │ 75,000│ │ ├─────┼─────┼───────┼────────────┤ │ 〃 │ 陳永木 │ 75,000│ │ ├─────┼─────┼───────┼────────────┤ │ 〃 │ 鄭景道 │ 75,000│ │ ├─────┼─────┼───────┼────────────┤ │ 〃 │ 張月 │ 75,000│ │ ├─────┼─────┼───────┼────────────┤ │ 〃 │ 黃寶鑾 │ 75,000│ │ ├─────┼─────┼───────┼────────────┤ │ 〃 │ 周德行 │ 150,000│ │ ├─────┼─────┼───────┼────────────┤ │ 〃 │ 余德仁 │ 150,000│ │ ├─────┼─────┼───────┼────────────┤ │ 〃 │ 李忠 │ 75,000│ │ ├─────┼─────┼───────┼────────────┤ │ 〃 │ 李昭盛 │ 75,000│ │ ├─────┼─────┼───────┼────────────┤ │ 〃 │ 劉信雄 │ 75,000│ │ ├─────┼─────┼───────┼────────────┤ │ 〃 │ 張賴珠蓮 │ 75,000│ │ ├─────┼─────┼───────┼────────────┤ │ 〃 │ 周秀琴 │ 75,000│ │ ├─────┼─────┼───────┼────────────┤ │ 〃 │ 李陳月姥 │ 75,000│ │ ├─────┼─────┼───────┼────────────┤ │ 〃 │ 楊定清 │ 75,000│ │ ├─────┼─────┼───────┼────────────┤ │ 〃 │ 陳松基 │ 75,000│ │ ├─────┼─────┼───────┼────────────┤ │ 〃 │ 戴秀碧 │ 150,000│ │ ├─────┼─────┼───────┼────────────┤ │ 〃 │ 黃江金蘭 │ 150,000│ │ ├─────┼─────┼───────┼────────────┤ │ 〃 │ 陳秀卿 │ 150,000│ │ ├─────┼─────┼───────┼────────────┤ │ 〃 │ 江炉 │ 75,000│ │ ├─────┼─────┼───────┼────────────┤ │ 〃 │ 蔡金龍 │ 75,000│ │ ├─────┼─────┼───────┼────────────┤ │ 〃 │ 楊進益 │ 150,000│ │ ├─────┼─────┼───────┼────────────┤ │ 〃 │ 梁黃寶珠 │ 75,000│ │ ├─────┼─────┼───────┼────────────┤ │ 〃 │ 翁冬法 │ 75,000│ │ ├─────┼─────┼───────┼────────────┤ │ 81. 1. 6.│ 李秀花 │ 75,000│ │ ├─────┼─────┼───────┼────────────┤ │ 〃 │ 王慧苓 │ 75,000│ │ ├─────┼─────┼───────┼────────────┤ │ 〃 │ 趙敬臣 │ 150,000│ │ ├─────┼─────┼───────┼────────────┤ │ 〃 │ 陳小寶 │ 150,000│ │ ├─────┼─────┼───────┼────────────┤ │ 〃 │ 詹中瑜 │ 150,000│ │ ├─────┼─────┼───────┼────────────┤ │ 〃 │ 蘇陳阿碧 │ 150,000│ │ ├─────┼─────┼───────┼────────────┤ │ 〃 │ 劉龔美雲 │ 150,000│ │ ├─────┼─────┼───────┼────────────┤ │ 〃 │ 李黃麗雲 │ 150,000│ │ ├─────┼─────┼───────┼────────────┤ │ 〃 │ 劉陳淑月 │ 150,000│ │ ├─────┼─────┼───────┼────────────┤ │ 〃 │ 蔡火炉 │ 75,000│ │ ├─────┼─────┼───────┼────────────┤ │ 〃 │ 萬成一 │ 75,000│ │ ├─────┼─────┼───────┼────────────┤ │ 〃 │ 楊宗龍 │ 75,000│ │ ├─────┼─────┼───────┼────────────┤ │ 〃 │ 張文章 │ 75,000│ │ ├─────┼─────┼───────┼────────────┤ │ 〃 │ 林金福 │ 75,000│ │ ├─────┼─────┼───────┼────────────┤ │ 〃 │ 王興旺 │ 75,000│ │ ├─────┼─────┼───────┼────────────┤ │ 〃 │ 朱黃英子 │ 150,000│ │ ├─────┼─────┼───────┼────────────┤ │ 〃 │ 蔡炎龍 │ 150,000│ │ ├─────┼─────┼───────┼────────────┤ │ 〃 │ 鍾文結 │ 150,000│ │ ├─────┼─────┼───────┼────────────┤ │ 〃 │ 陳鎮 │ 75,000│ │ ├─────┼─────┼───────┼────────────┤ │ 〃 │ 劉定松 │ 75,000│ │ ├─────┼─────┼───────┼────────────┤ │ 〃 │ 謝玉嫌 │ 75,000│ │ ├─────┼─────┼───────┼────────────┤ │ 〃 │ 楊劉美麗 │ 75,000│ │ ├─────┼─────┼───────┼────────────┤ │ 〃 │ 陳萬合 │ 75,000│ │ ├─────┼─────┼───────┼────────────┤ │ 〃 │ 劉林傳 │ 75,000│ │ ├─────┼─────┼───────┼────────────┤ │ 〃 │ 林居正 │ 75,000│ │ ├─────┼─────┼───────┼────────────┤ │ 〃 │ 王勵水 │ 75,000│ │ ├─────┼─────┼───────┼────────────┤ │ 〃 │ 林福來 │ 75,000│ │ ├─────┼─────┼───────┼────────────┤ │ 〃 │ 黃王厚義 │ 75,000│ │ ├─────┼─────┼───────┼────────────┤ │ 〃 │ 周祿永 │ 150,000│ │ ├─────┼─────┼───────┼────────────┤ │ 〃 │ 周而陳 │ 150,000│ │ ├─────┼─────┼───────┼────────────┤ │ 〃 │ 陳宗孟 │ 150,000│ │ ├─────┼─────┼───────┼────────────┤ │ 〃 │ 周水源 │ 150,000│ │ ├─────┼─────┼───────┼────────────┤ │ 〃 │ 李月娥 │ 150,000│ │ ├─────┼─────┼───────┼────────────┤ │ 〃 │ 江世聰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詹炳楠 │ 150,000│ │ ├─────┼─────┼───────┼────────────┤ │ 〃 │ 林明利 │ 150,000│ │ ├─────┼─────┼───────┼────────────┤ │ 〃 │ 吳秀嬌 │ 150,000│ │ ├─────┼─────┼───────┼────────────┤ │ 〃 │ 王商金 │ 150,000│ │ ├─────┼─────┼───────┼────────────┤ │ 〃 │ 楊玉蘭 │ 150,000│ │ ├─────┼─────┼───────┼────────────┤ │ 〃 │ 陳猛 │ 150,000│ │ ├─────┼─────┼───────┼────────────┤ │ 〃 │ 王茂霖 │ 150,000│ │ ├─────┼─────┼───────┼────────────┤ │ 〃 │ 周天連 │ 75,000│ │ ├─────┼─────┼───────┼────────────┤ │ 〃 │ 黃美慧 │ 75,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 │ 150,000│ │ ├─────┼─────┼───────┼────────────┤ │ 〃 │ 郭維添 │ 75,000│ │ ├─────┼─────┼───────┼────────────┤ │ 〃 │ 黃勇吉 │ 75,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 │ 150,000│ │ ├─────┼─────┼───────┼────────────┤ │ 〃 │ 〃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黃徐英鑾 │ 75,000│ │ ├─────┼─────┼───────┼────────────┤ │ 〃 │ 林妤玲 │ 75,000│ │ ├─────┼─────┼───────┼────────────┤ │ 〃 │ 陳淑惠 │ 150,000│ │ ├─────┼─────┼───────┼────────────┤ │ 〃 │ 李廖麵 │ 150,000│ │ ├─────┼─────┼───────┼────────────┤ │ 〃 │ 陳研淑 │ 150,000│ │ ├─────┼─────┼───────┼────────────┤ │ 〃 │ 黃水森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王城 │ 75,000│ │ ├─────┼─────┼───────┼────────────┤ │ 〃 │ 未具名 │ 75,000│ │ ├─────┼─────┼───────┼────────────┤ │ 〃 │ 陳寶素真 │ 150,000│ │ ├─────┼─────┼───────┼────────────┤ │ 〃 │ 吳美慧 │ 150,000│ │ ├─────┼─────┼───────┼────────────┤ │ 〃 │ 王進 │ 150,000│ │ ├─────┼─────┼───────┼────────────┤ │ 〃 │ 李阿添 │ 150,000│ │ ├─────┼─────┼───────┼────────────┤ │ 〃 │ 李元盛 │ 150,000│ │ ├─────┼─────┼───────┼────────────┤ │ 〃 │ 周賢明 │ 150,000│ │ ├─────┼─────┼───────┼────────────┤ │ 〃 │ 謝坤佑 │ 150,000│ │ ├─────┼─────┼───────┼────────────┤ │ 〃 │ 邱秀鳳 │ 150,000│ │ ├─────┼─────┼───────┼────────────┤ │ 〃 │ 李木華 │ 150,000│ │ ├─────┼─────┼───────┼────────────┤ │ 〃 │ 俞高厝妹 │ 150,000│ │ ├─────┼─────┼───────┼────────────┤ │ 〃 │ 潘文浪 │ 150,000│ │ ├─────┼─────┼───────┼────────────┤ │ 〃 │ 邱金蓮 │ 75,000│ │ ├─────┼─────┼───────┼────────────┤ │ 〃 │ 陳美玲 │ 75,000│ │ ├─────┼─────┼───────┼────────────┤ │ 〃 │ 王蔡梅 │ 75,000│ │ ├─────┼─────┼───────┼────────────┤ │ 〃 │ 戴明珠 │ 75,000│ │ ├─────┼─────┼───────┼────────────┤ │ 〃 │ 戴王癸 │ 75,000│ │ ├─────┼─────┼───────┼────────────┤ │ 〃 │ 王麗秀 │ 75,000│ │ ├─────┼─────┼───────┼────────────┤ │ 〃 │ 陳詹金鳳 │ 75,000│ │ ├─────┼─────┼───────┼────────────┤ │ 〃 │ 吳春長 │ 75,000│ │ ├─────┼─────┼───────┼────────────┤ │ 〃 │ 黃森郎 │ 75,000│ │ ├─────┼─────┼───────┼────────────┤ │ 〃 │ 鄭吉宏 │ 75,000│ │ ├─────┼─────┼───────┼────────────┤ │ 〃 │ 蘇許連枝 │ 75,000│ │ ├─────┼─────┼───────┼────────────┤ │ 81. 1. 7.│ 林秀月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劉萬興 │ 150,000│ │ ├─────┼─────┼───────┼────────────┤ │ 〃 │ 林添全 │ 150,000│ │ ├─────┼─────┼───────┼────────────┤ │ 〃 │ 楊水木 │ 75,000│ │ ├─────┼─────┼───────┼────────────┤ │ 〃 │ 闕水樹 │ 150,000│ │ ├─────┼─────┼───────┼────────────┤ │ 〃 │ 鄭純玫 │ 75,000│ │ ├─────┼─────┼───────┼────────────┤ │ 〃 │ 林俞堯英 │ 150,000│ │ ├─────┼─────┼───────┼────────────┤ │ 〃 │ 余江園 │ 150,000│ │ ├─────┼─────┼───────┼────────────┤ │ 〃 │ 陳寶金 │ 150,000│ │ ├─────┼─────┼───────┼────────────┤ │ 81. 1. 8.│ 魏堆雄 │ 150,000│ │ ├─────┼─────┼───────┼────────────┤ │ 〃 │ 陳松原 │ 75,000│ │ ├─────┼─────┼───────┼────────────┤ │ 〃 │ 吳蔡鳳珠 │ 75,000│ │ ├─────┼─────┼───────┼────────────┤ │ 81. 1. 9.│ 蔡金梅 │ 75,000│ │ ├─────┼─────┼───────┼────────────┤ │ 〃 │ 陳張麗 │ 150,000│ │ ├─────┼─────┼───────┼────────────┤ │ 〃 │ 林陳秋桂 │ 150,000│ │ ├─────┼─────┼───────┼────────────┤ │ 〃 │ 周金 │ 75,000│ │ ├─────┼─────┼───────┼────────────┤ │ 81. 1.10.│ 蘇籌山 │ 75,000│ │ ├─────┼─────┼───────┼────────────┤ │ 〃 │ 廖宏紋 │ 75,000│ │ ├─────┼─────┼───────┼────────────┤ │ 〃 │ 陳金生 │ 75,000│ │ ├─────┼─────┼───────┼────────────┤ │ 〃 │ 朱謝鍊 │ 75,000│ │ ├─────┼─────┼───────┼────────────┤ │ 〃 │ 鄭黎灶 │ 150,000│ │ ├─────┼─────┼───────┼────────────┤ │ 〃 │ 陳圖貽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 │ 吳招 │ 150,000│ │ ├─────┼─────┼───────┼────────────┤ │ 81. 1.11.│ 唐玉霞 │ 75,000│ │ ├─────┼─────┼───────┼────────────┤ │ 〃 │ 魏中裕 │ 150,000│ │ ├─────┼─────┼───────┼────────────┤ │ 〃 │ 郭進吉 │ 150,000│ │ ├─────┼─────┼───────┼────────────┤ │ 81. 1.12.│ 未具名 │ 75,000│ │ ├─────┼─────┼───────┼────────────┤ │ 81. 1.13.│ 未具名 │ 150,000│ │ ├─────┼─────┼───────┼────────────┤ │ 〃 │ 林鄭麗芬 │ 150,000│ │ ├─────┼─────┼───────┼────────────┤ │ 81. 1.14.│ 莊玉蘭 │ 150,000│ │ ├─────┼─────┼───────┼────────────┤ │ 〃 │ 孫唐綢 │ 75,000│ │ ├─────┼─────┼───────┼────────────┤ │ 81. 1.15.│ 尤榮裕 │ 150,000│ │ ├─────┼─────┼───────┼────────────┤ │ 〃 │ 唐孟 │ 150,000│ │ ├─────┼─────┼───────┼────────────┤ │ 〃 │ 雷陳寶猪 │ 150,000│ │ ├─────┼─────┼───────┼────────────┤ │ 81. 1.16.│ 高碧珠 │ 150,000│ │ ├─────┼─────┼───────┼────────────┤ │ 〃 │ 王茲毓 │ 150,000│ │ ├─────┼─────┼───────┼────────────┤ │ 〃 │ 詹炯直 │ 150,000│ │ ├─────┼─────┼───────┼────────────┤ │ 〃 │ 黃蘇來美 │ 150,000│ │ ├─────┼─────┼───────┼────────────┤ │ 〃 │ 周楊梅子 │ 15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81. 1.17.│ 林李妹 │ 150,000│ │ ├─────┼─────┼───────┼────────────┤ │ 〃 │ 王同明 │ 75,000│ │ ├─────┼─────┼───────┼────────────┤ │ 〃 │ 胡金福 │ 150,000│ │ ├─────┼─────┼───────┼────────────┤ │ 81. 1.18.│ 王萬寶 │ 150,000│ │ ├─────┼─────┼───────┼────────────┤ │ 81. 1.20.│ 堯順益 │ 150,000│ │ ├─────┼─────┼───────┼────────────┤ │ 〃 │ 詹牡丹 │ 150,000│ │ ├─────┼─────┼───────┼────────────┤ │ 81. 1.22.│ 黃錦仔 │ 150,000│ │ ├─────┼─────┼───────┼────────────┤ │ 81. 1.23.│ 王麗玲 │ 120,000│ │ ├─────┼─────┼───────┼────────────┤ │ 〃 │ 未具名 │ 120,000│ │ ├─────┼─────┼───────┼────────────┤ │ 〃 │ 闕青城 │ 120,000│ │ ├─────┼─────┼───────┼────────────┤ │ 〃 │ 未具名 │ 150,000│ │ ├─────┼─────┼───────┼────────────┤ │ 81. 1.25.│ 胡淑美 │ 150,000│ │ ├─────┼─────┼───────┼────────────┤ │ 81. 1.27.│ 林春田 │ 120,000│ │ ├─────┼─────┼───────┼────────────┤ │ 〃 │ 張清林 │ 120,000│ │ ├─────┼─────┼───────┼────────────┤ │ 〃 │ 賴金昌 │ 150,000│ │ ├─────┼─────┼───────┼────────────┤ │ 81. 1.29.│ 廖秀霞 │ 75,000│ │ ├─────┼─────┼───────┼────────────┤ │ 81. 1.30.│ 蘇宗文 │ 75,000│ │ ├─────┼─────┼───────┼────────────┤ │ 81. 1.31.│ 未具名 │ 120,000│ │ ├─────┼─────┼───────┼────────────┤ │ 81. 2.28.│ 周來興 │ 120,000│以下自汐止一銀0000000000│ │ │ │ │1專戶彙整 │ ├─────┼─────┼───────┼────────────┤ │ 81. 3.10.│ 陳美貞 │ 95,000│ │ ├─────┼─────┼───────┼────────────┤ │ 81. 3.11.│ 陳美貞 │ 55,000│ │ ├─────┼─────┼───────┼────────────┤ │ 81. 3.19.│ 馬荷花 │ 75,000│ │ ├─────┼─────┼───────┼────────────┤ │ 81. 4. 6.│ 黃芳文 │ 150,0000│ │ ├─────┼─────┼───────┼────────────┤ │ 81. 4. 6.│ 謝文雄 │ 75,000│ │ ├─────┼─────┼───────┼────────────┤ │ 81. 4. 6.│ 謝朝枝 │ 75,000│ │ ├─────┼─────┼───────┼────────────┤ │ 81. 4.11.│ 林蔡揚 │ 75,000│ │ ├─────┼─────┼───────┼────────────┤ │ 81. 4.14.│ 石秀鳳 │ 150,000│ │ ├─────┼─────┼───────┼────────────┤ │ 81. 4.15.│ 劉進安 │ 75,000│ │ ├─────┼─────┼───────┼────────────┤ │ 81. 4.17.│ 李淑靜 │ 75,000│ │ ├─────┼─────┼───────┼────────────┤ │ 81. 4.30.│ 黃碧菱 │ 75,000│ │ ├─────┼─────┼───────┼────────────┤ │ 81. 7.27 │ 汪明鶯 │ 75,000│ │ ├─────┼─────┼───────┼────────────┤ │ 81. 7.28.│ 陳金英 │ 75,000│ │ ├─────┼─────┼───────┼────────────┤ │ 81. 7.28.│ 周自祥 │ 75,000│ │ ├─────┼─────┼───────┼────────────┤ │ 81. 7.29.│ 林寶見 │ 75,000│ │ ├─────┼─────┼───────┼────────────┤ │ 81. 7.29.│ 曾家益 │ 75,000│ │ ├─────┼─────┼───────┼────────────┤ │ 81. 8.10.│ 陳佩珊 │ 75,000│ │ ├─────┼─────┼───────┼────────────┤ │ 81. 8.11.│ 胡銀子 │ 75,000│ │ ├─────┼─────┼───────┼────────────┤ │ 81. 8.13.│ 未記載 │ 75,000│ │ ├─────┼─────┼───────┼────────────┤ │ 81. 8.13.│ 簡淑玲 │ 75,000│ │ ├─────┼─────┼───────┼────────────┤ │ 81. 8.13.│ 未記載 │ 75,000│ │ ├─────┼─────┼───────┼────────────┤ │ 81. 8.13.│ 未記載 │ 75,000│ │ ├─────┼─────┼───────┼────────────┤ │ 82. 2.11.│ 陳舜華 │ 150,000│ │ ├─────┼─────┼───────┼────────────┤ │ 82. 3. 6.│ 朱連宗 │ 75,000│ │ ├─────┼─────┼───────┼────────────┤ │ 82. 3.11.│ 陳宏勝 │ 75,000│ │ ├─────┼─────┼───────┼────────────┤ │ 82. 3.11.│ 許榮展 │ 150,000│ │ ├─────┼─────┼───────┼────────────┤ │ 82. 3.12 │ 莊漢堂 │ 150,000│ │ ├─────┼─────┼───────┼────────────┤ │ 82. 3.12.│ 王成家 │ 150,000│ │ ├─────┼─────┼───────┼────────────┤ │ 82. 3.13.│ 闕素珠 │ 75,000│ │ ├─────┼─────┼───────┼────────────┤ │ 82. 3.16.│ 未記載 │ 150,000│ │ ├─────┼─────┼───────┼────────────┤ │ 82. 3.16.│ 蘇 薰 │ 150,000│ │ ├─────┼─────┼───────┼────────────┤ │ 82. 3.17.│ 黃秋燕 │ 75,000│ │ ├─────┼─────┼───────┼────────────┤ │ 82. 3.17.│ 陳黃繡梅 │ 75,000│ │ ├─────┼─────┼───────┼────────────┤ │ 82. 3.17.│ 楊國祥 │ 150,000│ │ ├─────┼─────┼───────┼────────────┤ │ 82. 3.17 │ 闕興福 │ 150,000│ │ ├─────┼─────┼───────┼────────────┤ │ 82. 3.18 │ 江金蘭 │ 75,000│ │ ├─────┼─────┼───────┼────────────┤ │ 82. 3.18.│ 李福堂 │ 150,000│ │ ├─────┼─────┼───────┼────────────┤ │ 82. 3.19.│ 吳佩寰 │ 150,000│ │ ├─────┼─────┼───────┼────────────┤ │ 82. 3.19.│ 顏素真 │ 150,000│ │ ├─────┼─────┼───────┼────────────┤ │ 82. 3.20.│ 朱倡明 │ 75,000│ │ ├─────┼─────┼───────┼────────────┤ │ 82. 3.22.│ 謝賢德 │ 150,000│ │ ├─────┼─────┼───────┼────────────┤ │ 82. 3.23.│ 蘇聰賢 │ 75,000│ │ ├─────┼─────┼───────┼────────────┤ │ 82. 3.24.│ 李德賢 │ 75,000│ │ ├─────┼─────┼───────┼────────────┤ │ 82. 3.24 │ 未記載 │ 150,000│ │ ├─────┼─────┼───────┼────────────┤ │ 82. 3.24.│ 洪美珠 │ 75,000│ │ ├─────┼─────┼───────┼────────────┤ │ 82. 3.25.│ 未記載 │ 150,000│ │ ├─────┼─────┼───────┼────────────┤ │ 82. 3.25.│ 翁八妹 │ 150,000│ │ ├─────┼─────┼───────┼────────────┤ │ 82. 3.25.│ 闕王素月 │ 150,000│ │ ├─────┼─────┼───────┼────────────┤ │ 82. 3.25 │ 許張素 │ 75,000│ │ ├─────┼─────┼───────┼────────────┤ │ 82. 3.26.│ 陳政義 │ 150,000│ │ ├─────┼─────┼───────┼────────────┤ │ 82. 4. 2.│ 陳秀美 │ 75,000│ │ ├─────┼─────┼───────┼────────────┤ │ 82. 4. 7.│ 何季娟 │ 150,000│ │ ├─────┼─────┼───────┼────────────┤ │ 82. 4. 8.│ 洪水蘭 │ 150,000│ │ ├─────┼─────┼───────┼────────────┤ │ 82. 4. 8.│ 未記載 │ 150,000│ │ ├─────┼─────┼───────┼────────────┤ │ 82. 4. 8.│ 未記載 │ 150,000│ │ ├─────┼─────┼───────┼────────────┤ │ 82. 4. 8.│ 陳專貴 │ 150,000│ │ ├─────┼─────┼───────┼────────────┤ │ 82. 4. 9.│ 陳闕櫻桃 │ 150,000│ │ ├─────┼─────┼───────┼────────────┤ │ 82. 4.10.│ 黃聰明 │ 150,000│ │ ├─────┼─────┼───────┼────────────┤ │ 82. 4.10 │ 未記載 │ 150,000│ │ ├─────┼─────┼───────┼────────────┤ │ 82. 4.10.│ 未記載 │ 150,000│ │ ├─────┼─────┼───────┼────────────┤ │ 82. 4.10.│ 李金水 │ 150,000│ │ ├─────┼─────┼───────┼────────────┤ │ 82. 4.12.│ 陳素娥 │ 150,000│ │ ├─────┼─────┼───────┼────────────┤ │ 82. 4.12.│ 林國余 │ 150,000│ │ ├─────┼─────┼───────┼────────────┤ │ 82. 4.13.│ 吳金梅 │ 150,000│ │ ├─────┼─────┼───────┼────────────┤ │ 82. 4.14.│ 程 玉 │ 150,000│ │ ├─────┼─────┼───────┼────────────┤ │ 82. 4.14.│ 陳王鑾金 │ 150,000│ │ ├─────┼─────┼───────┼────────────┤ │ 82. 4.15.│ 未記載 │ 150,000│ │ ├─────┼─────┼───────┼────────────┤ │ 82. 4.16.│ 潘周涼 │ 150,000│ │ ├─────┼─────┼───────┼────────────┤ │ 82. 4.16.│ 林淑燁 │ 150,000│ │ ├─────┼─────┼───────┼────────────┤ │ 82. 4.17.│ 郭吳貴 │ 150,000│ │ ├─────┼─────┼───────┼────────────┤ │ 82. 4.19.│ 張寶珠 │ 150,000│ │ ├─────┼─────┼───────┼────────────┤ │ 82. 4.20.│ 鄭聰免 │ 150,000│ │ ├─────┼─────┼───────┼────────────┤ │ 82. 4.20.│ 尤進金 │ 150,000│ │ ├─────┼─────┼───────┼────────────┤ │ 82. 4.21.│ 李惠美 │ 150,000│ │ ├─────┼─────┼───────┼────────────┤ │ 82. 4.26.│ 謝順元 │ 150,000│ │ ├─────┼─────┼───────┼────────────┤ │ 82. 4.27 │ 陳榮明 │ 150,000│ │ ├─────┼─────┼───────┼────────────┤ │ 82. 4.28.│ 王新諒 │ 150,000│ │ ├─────┼─────┼───────┼────────────┤ │ 82. 4.29.│ 楊 卻 │ 150,000│ │ ├─────┼─────┼───────┼────────────┤ │ 82. 4.30.│ 未記載 │ 75,000│ │ ├─────┼─────┼───────┼────────────┤ │ 82. 5. 3.│ 曹秉秋 │ 150,000│ │ ├─────┼─────┼───────┼────────────┤ │ 82. 5. 3 │ 曾 清 │ 150,000│ │ ├─────┼─────┼───────┼────────────┤ │ 82. 5. 5.│ 陳進農 │ 150,000│ │ ├─────┼─────┼───────┼────────────┤ │ 82. 5. 5.│ 詹枝蘭 │ 150,000│ │ ├─────┼─────┼───────┼────────────┤ │ 82. 5.15.│ 陳美秀 │ 75,000│ │ ├─────┼─────┼───────┼────────────┤ │ 82. 5.28.│ 張金山 │ 75,000│ │ ├─────┼─────┼───────┼────────────┤ │ 82. 6.22.│ 林文來 │ 150,000│ │ ├─────┼─────┼───────┼────────────┤ │ 82. 6.29.│ 吳碧玉 │ 150,000│ │ ├─────┼─────┼───────┼────────────┤ │ 82. 7.29.│ 黃復憲 │ 150,000│ │ ├─────┼─────┼───────┼────────────┤ │ 82. 8.11.│ 許秀媚 │ 150,000│ │ ├─────┼─────┼───────┼────────────┤ │ 82. 9.29.│ 余金榮 │ 15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