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帆
- 選任辯護人
- 林明正律師
黃金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訴字22號
、中國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22127號、98年度偵字第54
09號),暨移送併辦部分(併辦案號:同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
147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帆就詐欺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黃譽綜、劉漢良、鍾定珍、林玉意、劉乃端、劉瓚祥、倪劍華、陳炳灯(包括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1、16-2)、馬靜雲(包括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1、21-2)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劉帆犯如附表一編號4、5、7至11、13、13-1、18、18-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7至11、13、13-1、18、18-1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4、5、7至11、13、18所犯之罪,各減如附表一編號4、5、7至11、13、18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劉帆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其他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劉帆被訴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銀行法部分(即就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之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劉帆自民國93年7月間起擔任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111號9樓,實際營業處所在臺北市○○區○○街99號2樓)之董事長,全權處理公司事務;熊忠浩(所犯詐欺部分,業經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係誠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誠安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87號11樓之3)負責人;劉彩雲(所犯詐欺部分,業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確定)於95年8月間起至95年12月底止,原係任職於誠安公司,嗣於96年1月上旬起則轉至中美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侯庭芝(嗣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為中美公司經理,負責記錄客戶投資情形及對外招募資金;謝享純(所犯詐欺部分,業經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下同】15萬元確定)自96年8月間起亦在中美公司任職,無固定職稱,負責處理文書業務及發放紅利,並亦有處理對外招攬業務。劉帆與熊忠浩、劉彩雲、侯庭芝、謝享純等人明知中美公司之營業項目僅有「非屬公用之發電業」等項目,更未實際營運,亦無合理之營運計劃及實際研發作為,且所謂「國際金融操作案」並無從確保獲利之金額,中美公司或該公司關係企業更無「國際金融操作案」之「新加坡花旗銀行資金證明」上所載之鉅額存款(但尚不能遽行認定此等資金證明係屬偽造或僅係登載不實),又劉帆等人實際上並無從履行對於投資人如附表二所示之紅利承諾,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或犯意聯絡(就各事實有犯意聯絡之人,詳如附表二所示),而為下列行為:
㈠劉帆於95年7 月17日與熊忠浩書立協議書,約定中美公司授權誠安公司協助中美公司引進資金20億元,並且誠安公司須於簽訂合約後3個月內完成第一期引進5千萬元,中美公司則同意給予誠安公司引進資金50%之金額,並另轉讓中美公司18%之股份作為報酬(嗣於95年7月27日另立協議書變更為給予誠安公司引進資金37%之金額,並轉讓5%之股份作為報酬),即推由熊忠浩向艾耿弘招攬投資「彰化芳苑永興風力發電廠開發案」為詞,並與艾耿弘書立「投資契約書」,佯稱中美公司會依實收金額給付該金額之2.5%(折算年息為30%)作為紅利,共11個月,並可於第13個月贖回投資本金或換取中美公司股票,艾耿弘因而陷於錯誤,即分別投資而交付財物(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
㈡劉彩雲於誠安公司任職期間,得知劉帆與熊忠浩上開約定,即自行與劉帆聯繫,表示可以為中美公司引進3000萬元之資金,劉帆即與劉彩雲約定,劉彩雲可以獲得引進資金之50%作為佣金;另劉帆分別與侯庭芝、謝享純約定,侯庭芝可以獲得引進資金之25%作為佣金,謝享純則依業務級別或資金招募情形,待公司獲利後再行給付招攬報酬。即由劉帆、劉彩雲、侯庭芝、謝享純先後分別或共同(詳如附表二編號2至29所示)向投資人招攬投資,謝享純並製作中美公司之網頁以為招攬,且以「彰化芳苑永興風力發電廠開發案」為詞,向楊雅君等人佯稱中美公司會依實收金額給付該金額之2.5%(折算年息為30%)作為紅利,共11個月,並可於第13個月贖回投資本金或換取中美公司股票,或以操作「國際金融案」為由,並有以「新加坡花旗銀行資金證明」來取信投資人,佯稱由投資人提供資金,投資金額不限,投資期限為2個月,期滿即可獲得投資金額10至30倍之不等利潤,若未操作完成,則承諾支付投資人每月(或2個月)投資金額6%之紅利(折算年息為72%或36%),並由劉帆提供關於「國際金融操作」之合約書,致楊雅君等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投資而交付財物(各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期間、金額及投資方式,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至29所示)。
二、劉帆於93年7月8日設立中美公司,並擔任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劉帆明知公司應收的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先後基於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之行為:
㈠劉帆於96年3月間欲辦理中美公司第1次增資4000萬元時,明知中美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資股款,竟委由文信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辦理增資登記事宜,而與在該所擔任陳斯競會計師助理之陳珉儀(未據起訴)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劉帆依陳珉儀之指示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即由劉帆將該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陳珉儀,陳珉儀即代為尋得金主,並由陳珉儀於96年4月2日自不詳帳戶墊付4000萬元存入上開帳戶內,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中美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美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由劉帆於該等存摺影本、資產負債表等各項財務報表上蓋用中美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復由陳珉儀將上開存摺影本等資料,委由不知情之德義會計師事務所之陳憬德會計師依據該存摺所載,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96年4月3日查核報告書後,旋於同年月4日將該4000萬元全數匯出。再由陳珉儀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並以上開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表明收足股款,於96年4月11日持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下稱商管處)申辦中美公司增資變更登記,使承辦之商管處公務員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於96年4月12日核准中美公司該次增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中美公司案卷內,足以生損害商管處管理公司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㈡劉帆於96年9月間欲辦理中美公司第2次增資7500萬元時,亦明知中美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資股款,竟再次委由文信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辦理增資登記事宜,並另行起意,與陳珉儀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劉帆依陳珉儀之指示在華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即由劉帆將該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陳珉儀,陳珉儀即代為尋得金主,並由陳珉儀於96年9月12日自不詳帳戶墊付7500萬元存入上開帳戶內,再以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中美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美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由劉帆於該等存摺影本、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上蓋用中美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復由陳珉儀將上開存摺影本等資料,委由不知情之文信會計師事務所之陳斯競會計師依據該存摺所載,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96年9月13日查核報告書後,旋於同年月14日將該7500萬元全數匯出,再由陳斯競會計師填製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並以上開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表明收足股款,於96年9月20日持向臺北市商管處申辦中美公司增資變更登記。嗣因劉帆漏未於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蓋用代表人印章,經商管處通知補正,劉帆、陳珉儀又接續上開犯意聯絡,再由陳珉儀於96年10月1日自不詳帳戶墊付7500萬元存入上開帳戶內,劉帆並另出具中美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敘明認購股款係以「96年10月1日」為基準日(原申請時,提出之董事會議事錄,係以「96年9月12日」為基準日),旋於同年10月3日將該7500萬元全數匯出。劉帆並於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補蓋代表人印章後,即再由陳斯競會計師於96年10月8日再次提出申請,使承辦之商管處公務員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於96年10月16日核准中美公司該次增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中美公司案卷內,足以生損害商管處管理公司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三、嗣因被害人劉漢良所為投資未獲受償,乃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訴及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出檢舉,報請同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警於97年10月3日持搜索票至中美公司實施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彰化永興風力發電廠專案計劃書、空白投資契約書、投資人投資契約書、發放紅利紀錄表、中美公司增資公文、中美公司組織表、引進資金協議書、匯款單及支出證明單、中美公司整體發展簡報等文件之資料夾、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壹疊、第一期投資契約書、含有「投資規模及公司簡介」等文件之資料夾、新能源技術簡報等文件、隨身碟壹個、名片2盒及名片等證據,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被害人劉漢良等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業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08頁反面),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並審酌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作成之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認均適當,應皆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有罪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劉帆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20頁反面、第107頁反面、第151頁反面),核與證人陳珉儀、陳璟德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第15736號偵卷第205至206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劉帆與熊忠浩簽訂之協議書(第5409號偵卷㈡第372至374頁)、熊忠浩書立之投資人名冊(第5409號偵卷㈡第411頁)、中國信託銀行97年7月8日函送中美公司所設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查詢(第5409號卷㈡第489至491頁)、華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中美公司所設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對帳單(第5409號偵卷㈡第505至506頁)、中美公司登記卷資料(第5409號偵卷㈡第581至618頁)、刑內政部警政署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409號偵卷
㈠第336至340頁)等件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被告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部分:
⒈被告上開犯行,核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1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鍾定珍施以詐術,此部分為間接正犯。又被告與劉彩雲、謝享純、熊忠浩及候庭芝等如附表二「共同正犯」欄所示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均以共同正犯。至於移送併辦意旨就附表二編號23被害人林冠甫於96年9月8日交付60萬、97年1月12日交付120萬元、97年1月28日交付1000萬元之事實,核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相符,本院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⒉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3及13-1、18及18-1所示之犯行,因被告係分別偽以「風力發電」、「國際金融方案」名義,而使同一投資人先後陷於錯誤而匯款之情,應論為不同之詐欺犯行;又其中如附表二編號3、5、7、10、11 、13、18、19、20、21、23、24所示之被害人,固就同一投資方案多次投資,並陸續匯款之情,然衡以等被害人既係陷於錯誤為第一次投資後,直接接續繳付相關投資款,應認係就同一投資方案而為多次接續之匯款行為,均應僅論以一罪。
㈡被告上開二度辦理增資未實際繳納股款部分,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被告劉帆與陳珉儀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就中美公司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罪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罪部分,陳珉儀雖非中美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係無身分之人與有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認係共同正犯)。被告就先後2次中美公司增資,各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及刑法第214條三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上開3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
㈢被告上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數次詐欺取財,以及2次違反公司法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參、實體部分(不另為無罪及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
㈠被告對於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之罪嫌云云。
㈡被告對於上揭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及因保障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固以證人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等人之證述,卷附被害人存摺明細、投資契約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該部分之犯行,辯稱:中美公司係正當經營,並無所謂違法吸金情事。且伊並無詐騙上開被害人之情,被害人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等人所交付之款項,均係由熊忠浩自行收受,熊忠浩並未交將款項予伊,伊與熊忠浩間亦非共同正犯等語。
四、經查:
㈠就公訴人所指被告另涉犯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部分,固有證人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各別與中美公司簽定之投資契約書在卷可憑(第5409號偵卷㈡第418至426頁)。然查:
⒈證人李玉萍於偵查時證稱:法會上有聽到有人說有個投資機會,伊覺得有利潤賺很好,伊就叫伊會計匯款,忘記匯到哪個帳戶,伊投資40萬元,有說利息每個月給伊1萬元,投資1年,利息都有拿到,本金也拿回來了。伊不知道錢為何會匯到誠安公司帳戶等語(第22127號偵卷第153至154頁)、於原審證稱:伊是在法會認識熊忠浩。伊在法會中聽到別人在提這個方案,伊聽到之後就覺得不錯,伊想要瞭解,就問了張金釵及葉師姊。伊是投資與做發電有關的方案,但是不清楚投資的公司叫什麼名字,伊投資40萬元,是請會計匯到一個帳戶,伊不知道是何人的帳戶。伊是請別人幫伊代簽契約書,但伊忘記是請誰幫伊簽名的,伊也不知道契約上的帳戶是否中美公司的帳戶等語(原審卷㈢第11至12頁)。
⒉證人廖秀雲於偵查時證稱:伊知道熊忠浩在誠安公司,所以上網查他公司資料,誠安公司在網站上有提到投資中美公司,伊覺得中美公司作風力發電很好,所以伊投資70萬元,伊錢交給張金釵,請他幫伊匯,利息是每個月2.5%,利息都有拿到,本金也有拿回來等語(第22127號偵卷第155頁)。
⒊證人簡慧華於偵查時證稱:伊跟幾個同事聚會時,聊到投資理財,其中1人提到投資中美公司不錯,因為伊剛好有10萬元資金,所以伊直接匯款到誠安公司帳戶,同事的錢一起拿出來,由張金釵去劃撥,伊是96年9或10月開始投資,中美公司固定1個月匯2500元給伊當利息,利息都有拿到,本金也有還伊。伊不知道誠安公司與中美公司有何關係,只記得契約甲方是中美公司,下面有提到見證人是誠安公司等語(第22127號偵卷第151至152頁)、於原審證稱:伊從張金釵那邊聽到這個投資案,伊的10萬元是拜託張金釵幫伊匯的,伊知道投資10萬元1個月可以拿到2500元,這2500元每個月會匯到伊指定的帳戶,2500元的利息可以領一年,伊都有領到,之後10萬元的本金也有匯到戶頭還給伊。伊簽合約書時,張金釵說要認識一下熊忠浩,所以才見面認識,伊是先簽合約書,之後才認識熊忠浩。是熊忠浩把合約書拿給張金釵,張金釵再把合約書拿給伊簽,伊簽完之後把合約書交給張金釵,張金釵再帶伊認識熊忠浩等語(原審卷㈣第32頁)。
⒋對照證人張金釵於偵查時證稱:是有兩個師姊沒有空去匯款,所以請伊去匯,一個是廖秀雲,一個是簡慧華,伊也是在法會上聽熊忠浩介紹才認識,他有介紹利潤不錯,是個投資管道等語(第22127號偵卷第175頁)、於原審證稱:廖秀雲要出國,有拜託伊匯款給熊忠浩,簡慧華也有請伊匯10萬元,都是用來投資中美公司。在法會上有聽到的師姊李玉萍也有問伊,她覺得利息不錯,而李玉萍契約書是伊幫忙代簽的,那天熊忠浩拿契約書給伊等簽時,因為李玉萍沒有來,所以李玉萍告訴伊她的匯款帳號,請伊幫她在契約書上寫,李玉萍的戶名、投資金額及投資日期也是伊幫她寫的等語(原審卷㈢第7頁反面、第8頁反面、第12頁反面),而同案被告熊忠浩於原審亦供稱:簽契約書時,伊沒有看到李玉萍,李玉萍的40萬元並不是直接匯到中美公司的戶頭,是匯到誠安公司的帳戶。張金釵是把簡慧華投資的10萬元交給伊,契約書是伊交給張金釵拿給簡慧華簽的等語(原審卷㈢第13頁、卷㈣第33頁)。綜上,可見上開證人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均係透過證人張金釵與熊忠浩簽定投資契約。
⒌兼以證人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上開投資契約書,與證人張金釵所簽之投資契約書(第5409號偵卷㈠第116至117頁),均係同於95年9月12日簽訂,顯係證人張金釵、廖秀雲、簡慧華等人於同日一起與熊忠浩簽定。參以同案被告熊忠浩供稱:伊與張金釵簽契約時,沒有告知劉帆,因為當時已經要跟劉帆解除合作關係等語(原審卷㈢第9頁反面),足認被告對於上開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等人同有匯款投資之行為,應不知情。
⒍何況,觀諸上開李玉萍、廖秀雲、簡慧華所提出之存摺明細(第15736號偵卷第230至231頁、第227頁、第232至235頁)及玉山銀行城東分行97年8月8日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所示(第5409號偵卷㈡第728至767頁),更可知上開證人各別投資之本金嗣均係由誠安公司之帳戶匯還,而每個月所匯入之利息,復係源自熊忠浩名下之玉山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而來,益徵上開等人之投資匯款,應與被告無涉,否則何以按月之利息,乃至本金之返還,非由中美公司給付,反係熊忠浩所屬之誠安公司給付,此顯與一般常理不合。雖上開李玉萍、簡慧華之存摺明細中,於95年10月27日間均各有一筆自中美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來之利息收入,然衡以該帳戶之匯入利息款項,係在證人李玉萍、簡慧華匯款至誠安公司帳號後之第一個月內所為,之後之利息則均改自熊忠浩之帳號支應,對照同案被告熊忠浩上開供稱:與張金釵簽契約當時,已經要跟劉帆解除合作關係等語,自不排除係因熊忠浩於收受上開證人之投資款項後,因打算解除合作關係,故未將款項交予中美公司,並同時將按月應給付之上開證人之利息,改由誠安公司支付等情。
⒎綜上,本件公訴人所提前揭證據方法,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共同詐欺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㈡就公訴人所指被告另涉犯銀行法部分: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係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自始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時,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而應逕以詐欺罪論處,並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934號、98年度臺上字第594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⒉觀諸被告雖然有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招攬投資「彰化芳苑永興風力發電廠開發案」,或藉由「操作國際金融」引進外資挹注該發電廠開發案為詞,並允諾投資人可領取投資金額2.5%之紅利(折算年息為30%),或即可獲得投資金額10至30倍之不等利潤,若未操作完成,則承諾支付投資人每月投資金額6%之紅利(折算年息為72%)等情,然僅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明知實際上無法確保投資人能領取上開紅利,為了誘使投資人投資,所為之詐取財物方法,且被害人亦多表示有取回其本金之情,從而,自難認被告自始即皆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自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的餘地。至於公訴人所指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復係熊忠浩個人之行為,已如前述,亦難認被告就該部分資金之取得,有違反銀行法之情。
⒊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稱之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自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公訴人認被告上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與上開有罪部分,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該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則均為無罪之諭知。
肆、上訴駁回部分:原審就被告上開違反公司法之犯行,及如附表一編號1、2、
3、6、12、14、15、16、17、19至29所示之詐欺犯行,適用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審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中美公司無從履行其對於投資人之紅利承諾,而為前揭詐欺之犯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造成被害人的損失,暨分別參酌被告所取得之不法利益,詐欺之情節輕重,犯罪之手段,以及部分被害人已經取回本金或部分紅利等情節,另就被告明知公司資本不得虛列,竟填製不實結果之資產負債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造成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之困難,並破壞交易安全,以及被告等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因而就被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2、3、6、12、14、15、16、17、19至29所示之犯行,各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3月、1年6月、3月、4月、3月、3月、3月、4月、1年6月、8月、4月、3月、2年4月、6月、5月、5月、3月、4月、8月;另就上開二次違反公司法部分,各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8月;又被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2、3、6、12、14、15、16、17所示所犯之罪及違反公司法部分,因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5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爰就各就其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並敘明扣案之物無庸為沒收之理由等情,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就上開部分提起上訴,固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惟原審法院於量刑時,業已就部分被害人已經取回本金或部分紅利等情節,有所斟酌,因認被告單以其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云云,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尚不足採。此部分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撤銷改判理由:
一、有罪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4、5、7、8、9、10、11、13、13-1、18、18-1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就上開各編號之所示之犯行,業於本院審理時與各該編號之被害人陳炳灯、馬靜雲、劉漢良、劉瓚祥(包含劉聖慈、劉念慈部分)、劉乃瑞、林玉意、鍾定珍、黃譽綜、倪劍華等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22至129、138至139、163至164頁),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及此,自非妥適。因認被告就上開犯行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就被告上開部分之犯行,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除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中美公司無從履行其對於投資人之紅利承諾,仍向被害人偽稱致使被害人誤信而交付款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造成被害人之損失,惟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時已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有上開和解書可參,暨衡酌被告所取得之不法利益、犯罪情節輕重、犯罪之手段、被告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就上開各罪,各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就撤銷改判部分與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戒。又被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4、5、7、8、9、10、11、13、18所示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5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爰就各就其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至於如事實欄所示之扣案物,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現場查扣之物,主要是中美公司發展彰化芳苑鄉風力發電場籌備所用相關資料等語(第5409號偵卷㈠第12頁)、同案被告李信諄於警詢供稱:扣案之中美簡報只要是要影印給客戶參考,隨身碟裡存取中美公司相關資料等語(第5409號偵卷㈠第28頁),足見上開扣案物應係屬中美公司所有,並非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無罪部分:原審率以被害人王玉萍、廖秀雲、簡慧華之證述、被害人存摺明細、投資契約書等件,認定被告犯有刑法詐欺取財犯行,而漏未審酌上開被害人之投資,實係熊忠浩所招攬,與被告無涉,遽認被告犯罪,自有未洽。因認被告提起上訴,否認有此部分之詐欺犯行,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上開部分予以撤銷,並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陸、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4790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犯行,除致使被害人林冠甫陷於錯誤於96年9月8日交付60萬、97年1月12日交付120萬元、97年1月28日交付1000萬元外(前揭有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亦於96年11月12日再度交付二筆款項,金額各為80萬元、40萬元,於97年11月12日交付20萬元,因認被告劉帆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之罪嫌云云。
㈡至於公訴人指被害人林冠甫尚有於96年11月12日再度交付二筆款項,金額各為80萬元、40萬元,嗣於97年11月12日再度交付20萬元等情,並提出被害人與中美公司簽訂之協議書為憑(第4762號他卷第16至17、19頁),而被害人於偵查時亦指稱:伊受損失之金額共計1320萬元云云(第4762號他卷第69頁)。然衡諸上開三筆金額,僅有協議書為據,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害人林冠甫確有依協議書之約定將上開投資款項交予被告,而被害人對於上開三筆匯款情狀,亦均未有提及,被告劉帆亦未坦承有收受上開三筆金額,自難僅依協議書即認定被告有上開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從而,就上開三筆金額部分,既猶不足認定被告與收到上開三筆款項,亦無證據足認該部分與上開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犯行,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自應就該部分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被告所犯之罪名、宣告刑及減得之刑:┌───────┬────┬──────┬─────────┐│犯罪事實(即附│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表二之編號) │ │ │ │├───────┼────┼──────┼─────────┤│ 1 │艾耿弘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 │ │ │為有期徒刑叁月。 │├───────┼────┼──────┼─────────┤│ 2 │楊雅君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伍日。 │├───────┼────┼──────┼─────────┤│ 3 │連天來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 │。 │├───────┼────┼──────┼─────────┤│ 4 │黃譽綜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伍日。 │├───────┼────┼──────┼─────────┤│ 5 │劉漢良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6 │林浩溫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伍日。 │├───────┼────┼──────┼─────────┤│ 7 │鍾定珍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 │林玉意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 │劉乃端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10 │劉瓚祥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1 │倪劍華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2 │吳錦昌 │犯詐欺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3 │陳炳灯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13-1 │陳炳灯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此││ │ │ │部分犯罪時間,係在││ │ │ │96年4月25日以後, ││ │ │ │故不予減刑)。 │├───────┼────┼──────┼─────────┤│ 14 │郭美滿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伍日。 │├───────┼────┼──────┼─────────┤│ 15 │羅秀美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伍日。 │├───────┼────┼──────┼─────────┤│ 16 │連明菊 │犯詐欺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減││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伍日。 │├───────┼────┼──────┼─────────┤│ 17 │烏家駿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8 │馬靜雲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8-1 │馬靜雲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此││ │ │ │部分犯罪時間,係在││ │ │ │96年4月25日以後, ││ │ │ │故不予減刑)。 │├───────┼────┼──────┼─────────┤│ 19 │何素月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以下被告劉帆犯罪││ │ │ │時間,均係在96年4 ││ │ │ │月25日以後,故不予││ │ │ │減刑) │├───────┼────┼──────┼─────────┤│ 20 │劉煥祥 │犯詐欺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 │├───────┼────┼──────┼─────────┤│ 21 │謝玉塔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22 │林耀銘 │犯詐欺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 │├───────┼────┼──────┼─────────┤│ 23 │林冠甫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 │。 │├───────┼────┼──────┼─────────┤│ 24 │呂子文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25 │黃潘錦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26 │林蕊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27 │呂振權 │犯詐欺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 │├───────┼────┼──────┼─────────┤│ 28 │徐玉香 │犯詐欺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 │├───────┼────┼──────┼─────────┤│ 29 │林佑璁 │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詐欺罪部分 ┌──┬───┬────┬────┬───────┬────────────┬─────┬───┐ │編號│被害人│細項編號│共同正犯│投資金額(即被│相關供述證據 │相關非供述│附註(│ │ │ │及犯罪時│ │害金額)、約定│ │證據 │起訴書│ │ │ │間 │ │紅利,暨取回本│ │ │附表之│ │ │ │ │ │金及紅利之情形│ │ │編號)│ ├──┼───┼────┼────┼───────┼────────────┼─────┼───┤ │ 1 │艾耿弘│(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證人艾耿弘於偵查時證稱:│誠安國際資│編號32│ │ │(原名│電部分)│熊忠浩 │ 40萬元(於 │95年7月投資40 萬元,有簽│產管理公司│ │ │ │艾欣榮│95年7 月│ │ 95年7月26日 │投資契約書、也有簽本票。│之合庫銀存│ │ │ │) │26日 │ │ 匯款) │約定每個月配發2.5紅利, │摺封面熊忠│ │ │ │ │ │ │②約定紅利:月│約定1年後可以轉換成公司 │浩手寫收據│ │ │ │ │ │ │ 息2. 5% │股票。直到95年10月才發放│、投資契約│ │ │ │ │ │ │③取回本金、 │利息。後來沒有拿到利息,│書1 份、面│ │ │ │ │ │ │ 紅利情形: │就要求先拿回20萬。利息的│額40萬元本│ │ │ │ │ │ │ a.本金部分:│取得有時他給伊現金,有時│票1 紙、授│ │ │ │ │ │ │ 取回20萬元│匯到合約書的帳戶。伊認識│權書(第 │ │ │ │ │ │ │ b.紅利部分:│劉帆跟熊忠浩。有次跟朋友│15736號偵 │ │ │ │ │ │ │ 有取得但數│吃飯場合,有一位誠安公司│卷第222至 │ │ │ │ │ │ │ 額不確定。│王姓經理後來加入,他說他│226頁) │ │ │ │ │ │ │ │們公司有不錯的理財產品,│ │ │ │ │ │ │ │ │約伊去誠安公司看,過了3 │ │ │ │ │ │ │ │ │個月他們又打電話找伊過去│ │ │ │ │ │ │ │ │,這次介紹中美發電,伊聽│ │ │ │ │ │ │ │ │了覺得不錯,就投資40萬元│ │ │ │ │ │ │ │ │,他們說中美公司帳戶未準│ │ │ │ │ │ │ │ │備好,要伊先匯款到誠安公│ │ │ │ │ │ │ │ │司帳戶,他再幫伊轉到中美│ │ │ │ │ │ │ │ │公司,熊忠浩有寫收據給伊│ │ │ │ │ │ │ │ │等語(97偵字15736號卷第 │ │ │ │ │ │ │ │ │210至211 頁) │ │ │ ├──┼───┼────┼────┼───────┼────────────┼─────┼───┤ │ 2 │楊雅君│(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楊雅均於警詢時證稱│中美公司設│編號16│ │ │ │電部分)│劉彩雲 │ 10萬(於95年│ :匯款投資10萬元。為期│於臺灣中小│ │ │ │ │95年8月 │ │ 8月14日匯款 │ 1 年。約定連續13個月應│企銀二林分│ │ │ │ │14日 │ │ ) │ 給付投資金額2.5%為紅 │行00000000│ │ │ │ │ │ │②約定紅利: │ 利。自簽約日之次月之第│96號帳戶之│ │ │ │ │ │ │ 月息2. 5% │ 13個月贖回本金或換取該│交易明細(│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公司股票。96年8月期滿 │第5409 號 │ │ │ │ │ │ │ 利情形: │ 共獲得3.25萬等語(98年│偵卷㈡第 │ │ │ │ │ │ │ a.本金部分:│ 度偵字5409卷㈠第240至2│453頁) │ │ │ │ │ │ │ 10萬 │ 44頁) │ │ │ │ │ │ │ │ b.紅利部分:│②證人楊雅君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3.25萬 │ :係劉彩雲向其介紹的,│ │ │ │ │ │ │ │ │ 其投資10萬,每個月2500│ │ │ │ │ │ │ │ │ 元,這算是利息。本金有│ │ │ │ │ │ │ │ │ 拿回來等語(第15736號 │ │ │ │ │ │ │ │ │ 偵卷第155至156頁) │ │ │ ├──┼───┼────┼────┼───────┼────────────┼─────┼───┤ │ 3 │連天來│(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連天來於警詢證稱:│投資契約書│編號2 │ │ │ │電部分)│劉彩雲、│ 300萬元。( │ 劉帆說投資專案每月有回│4 份(金額│ │ │ │ │95年10月│侯庭芝 │ 分別於95年 │ 饋為投資利息2.5%,每年│各120、120│ │ │ │ │13日起 │ │ 10月13日、 │ 約有30%利息,但是該公 │、40、60萬│ │ │ │ │ │ │ 10月20日、 │ 司並無依約給付,伊領過│元,約定2.│ │ │ │ │ │ │ 11月3日、12 │ 10幾次的支票,金額每個│5%紅利) │ │ │ │ │ │ │ 月29日匯款 │ 月約有5萬元左右,目前 │(第5409號│ │ │ │ │ │ │ 120萬元、120│ 仍有給予紅利,且伊仍有│偵卷㈠第 │ │ │ │ │ │ │ 萬元、20萬元│ 200萬元投資在該公司。 │125至130 │ │ │ │ │ │ │ 、40萬元) │ 契約書因投資期限已到期│頁,第1573│ │ │ │ │ │ │②約定紅利: │ ,已經被劉帆收走一張等│6號偵卷第 │ │ │ │ │ │ │ 月息2.5%。 │ 語(第5409號偵卷㈠第12│130至131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3頁) │頁) │ │ │ │ │ │ │ 利情形: │②證人連天來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a.本金取回:│ :自95年10月13日起前後│ │ │ │ │ │ │ │ 100萬元。 │ (由永豐銀建成分行以匯│ │ │ │ │ │ │ │ b.紅利取得:│ 款)投資共4次,總共投 │ │ │ │ │ │ │ │ 27.5萬(97│ 資300萬元。約定每個月 │ │ │ │ │ │ │ │ 偵15736號 │ 2.5%利息。96年底我拿 │ │ │ │ │ │ │ │ 卷第132- │ 回2次50萬元,共100萬元│ │ │ │ │ │ │ │ 137頁) │ 。97年10月起沒有領到利│ │ │ │ │ │ │ │ │ 息。侯庭芝是伊透過傳銷│ │ │ │ │ │ │ │ │ 認識,他跟我介紹劉彩雲│ │ │ │ │ │ │ │ │ 有投資管道,伊因為退休│ │ │ │ │ │ │ │ │ 想賺錢,侯庭芝帶伊去中│ │ │ │ │ │ │ │ │ 美公司聽投資內容,劉彩│ │ │ │ │ │ │ │ │ 雲遊說伊說投資利潤很高│ │ │ │ │ │ │ │ │ ,以後可以把現金還給伊│ │ │ │ │ │ │ │ │ ,或是換成公司股票。劉│ │ │ │ │ │ │ │ │ 姿彤就是劉彩雲,以前在│ │ │ │ │ │ │ │ │ 尚宏公司上班,尚宏公司│ │ │ │ │ │ │ │ │ 跟中美公司在同一棟大樓│ │ │ │ │ │ │ │ │ 」等語(第15736號偵卷 │ │ │ │ │ │ │ │ │ 第109至1107頁) │ │ │ ├──┼───┼────┼────┼───────┼────────────┼─────┼───┤ │ 4 │黃譽綜│(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證人黃譽綜於警詢證稱:與│投資契約書│編號8 │ │ │ │電部分)│侯庭芝 │ 10萬元。(於│侯庭芝簽訂契約,第1次95 │1份(投資 │ │ │ │ │95年11月│ │ 95年11月24日│年11月左右投資10 萬元; │契約書10萬│ │ │ │ │24日 │ │ 匯款) │為期1年,自96年12月開始 │元,約定 │ │ │ │ │ │ │②約定紅利:月│連續13個月給付2.5%做為 │2.5 %紅利│ │ │ │ │ │ │ 息2.5%。 │紅利。96年12 月契約期滿 │)、本票一│ │ │ │ │ │ │③取回本金、紅│終止,侯庭芝要伊延長契約│紙、彰化銀│ │ │ │ │ │ │ 利情形: │,卻沒有將新的契約書籍本│行存摺封面│ │ │ │ │ │ │ a.本金部分:│票給伊,但有給付紅利,伊│等(第5409│ │ │ │ │ │ │ 未取回 │總共取得5.25萬紅利。沒有│號偵卷㈠第│ │ │ │ │ │ │ b.紅利部分:│歸還投資本金等語(第5409│187至191頁│ │ │ │ │ │ │ 5.25萬 │號偵卷㈠第182至186頁) │) │ │ ├──┼───┼────┼────┼───────┼────────────┼─────┼───┤ │ 5 │劉漢良│(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告訴人劉漢良於偵查時指│匯款單二紙│編號7 │ │ │ │電部分)│劉彩雲 │ 40萬元(於 │ 述:95年12月7日,劉彩 │、投資契約│ │ │ │ │95年12 │ │ 95年12月7日 │ 雲帶劉帆跟伊相約見面,│書1份(96 │ │ │ │ │月7日 │ │ 及96年3月14 │ 劉帆、劉彩雲都說中美公│年3月13日 │ │ │ │ │ │ │ 日分別交付現│ 司是風力發電,很有遠景│投資契約書│ │ │ │ │ │ │ 金各20萬元)│ ,伊投資總共40萬元,報│:20萬元,│ │ │ │ │ │ │②約定紅利: │ 酬為總投資的2.5%,伊分│自964月起 │ │ │ │ │ │ │ 月息2. 5% │ 2 次交,當天交20萬給劉│,約定2.5%│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帆,另96年3月14日在松 │做為紅利)│ │ │ │ │ │ │ 利情形: │ 江路被告公司交20萬給他│、彰化縣政│ │ │ │ │ │ │a.本金部分: │ 。投資款40萬元也沒有拿│府函覆公文│ │ │ │ │ │ │ 未取回 │ 回等語(第896號他卷第 │兩份、匯款│ │ │ │ │ │ │b.紅利部分: │ 11至13頁) │傳票、面額│ │ │ │ │ │ │ 2萬元。 │②告訴人劉漢良於警詢指述│20萬元本票│ │ │ │ │ │ │ │ :契約書約定自96年4月 │一紙(第54│ │ │ │ │ │ │ │ 起算中美公司應給付實收│09號卷㈠第│ │ │ │ │ │ │ │ 金額之2.5%作為紅利,第│171至177頁│ │ │ │ │ │ │ │ 二個月起陸續電匯或轉帳│,第5409號│ │ │ │ │ │ │ │ 給伊,共11個月。中美公│偵卷㈡第67│ │ │ │ │ │ │ │ 司除前於95年12月7日起 │2至673頁,│ │ │ │ │ │ │ │ 按每個月以5000元計算給│第896號他 │ │ │ │ │ │ │ │ 付4個月少部份紅利。第1│卷第6頁) │ │ │ │ │ │ │ │ 次95年12月7日投資20萬 │ │ │ │ │ │ │ │ │ 元,沒有契約書;第2次 │ │ │ │ │ │ │ │ │ 是96年3月13日有簽,約 │ │ │ │ │ │ │ │ │ 定自96年4月起按給付2.5│ │ │ │ │ │ │ │ │ %做為紅利,換算成金額│ │ │ │ │ │ │ │ │ 等於每個月應付5000元,│ │ │ │ │ │ │ │ │ 連續給付13個月等語(第│ │ │ │ │ │ │ │ │ 894號他卷第40至42頁, │ │ │ │ │ │ │ │ │ 第5409號偵卷㈠第166至 │ │ │ │ │ │ │ │ │ 170頁) │ │ │ ├──┼───┼────┼────┼───────┼────────────┼─────┼───┤ │ 6 │林浩溫│(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林浩溫於警詢證稱:│95年12月21│編號25│ │ │ │電部分)│侯庭芝、│ 20萬元。(於│ 係簽訂20萬元合約。為期│日匯款傳票│ │ │ │ │95年12 │劉彩雲 │ 95年12月21日│ 一年,契約中約定公司明│(第5409號│ │ │ │ │月21日 │ │ 匯款) │ 年可以上櫃,依照所持有│偵卷㈡第65│ │ │ │ │ │ │②約定紅利:月│ 的投資股份比例分紅,並│5至659頁)│ │ │ │ │ │ │ 息2. 5% │ 沒有跟伊說明確的為1年 │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再依實際狀況贖回本金│ │ │ │ │ │ │ │ 利情形: │ 或加股。中美電力股份有│ │ │ │ │ │ │ │a.本金部分: │ 限公司於95年5至6月份間│ │ │ │ │ │ │ │ 已取回 │ ,有匯給伊一筆2500元紅│ │ │ │ │ │ │ │b.紅利部分: │ 利到伊個人土地銀行長春│ │ │ │ │ │ │ │ 2500元 │ 分行的帳戶等語(第5409│ │ │ │ │ │ │ │ │ 號偵卷㈠第302至306頁)│ │ │ │ │ │ │ │ │②證人林浩溫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是侯庭芝叫劉彩雲到伊│ │ │ │ │ │ │ │ │ 公司找伊,要伊投資中美│ │ │ │ │ │ │ │ │ 公司,他說中美公司發展│ │ │ │ │ │ │ │ │ 風力發電前途很好,伊就│ │ │ │ │ │ │ │ │ 答應投資,伊投資20萬元│ │ │ │ │ │ │ │ │ ,約定利息伊記得是2.5 │ │ │ │ │ │ │ │ │ %,期滿伊就將本金取回│ │ │ │ │ │ │ │ │ ,期間沒有拿過利息等語│ │ │ │ │ │ │ │ │ (第15736號卷第160頁)│ │ │ │ │ │ │ │ │③證人劉彩雲於原審證述:│ │ │ │ │ │ │ │ │ 林浩溫是在95年12月第一│ │ │ │ │ │ │ │ │ 次投資的,他是侯庭芝的│ │ │ │ │ │ │ │ │ 朋友,是伊跟他介紹投資│ │ │ │ │ │ │ │ │ 的內容,是侯庭芝帶伊去│ │ │ │ │ │ │ │ │ 林浩溫的公司,伊跟侯庭│ │ │ │ │ │ │ │ │ 芝都有介紹投資的內容,│ │ │ │ │ │ │ │ │ 林浩溫的契約是跟侯庭芝│ │ │ │ │ │ │ │ │ 簽的。應該是伊跟劉帆算│ │ │ │ │ │ │ │ │ 佣金等語(原審卷㈢第15│ │ │ │ │ │ │ │ │ 頁) │ │ │ ├──┼───┼────┼────┼───────┼────────────┼─────┼───┤ │ 7 │鍾定珍│(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鍾定珍於警詢證稱:│面額20萬整│編號12│ │ │ │電部分)│侯庭芝 │ 40萬元(於 │ 第1次96年1月15日以匯款│元本票各二│ │ │ │ │96年1 月│ │ 96年1月15日 │ 投資20萬元,第2次是用 │紙、匯款單│ │ │ │ │15日 │ │ 、96年2月15 │ 伊先生莊錦安名義於96年│兩紙、匯款│ │ │ │ │ │ │ 日各匯款20萬│ 2月15日以匯款投資20萬 │傳票(第54│ │ │ │ │ │ │ 元) │ 。為期一年,約定公司應│09 號卷㈠ │ │ │ │ │ │ │②約定紅利:月│ 自96年2月連續12個月按 │第218至219│ │ │ │ │ │ │ 息2.5%。 │ 月給付投資金額2.5%為 │頁,第5409│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紅利。且約定於契約簽訂│號偵卷㈡第│ │ │ │ │ │ │ 利情形: │ 日之次月起算之第13個月│646至650頁│ │ │ │ │ │ │ a.本金部分:│ 贖回本金或換取公司股票│) │ │ │ │ │ │ │ 未取回 │ 。契約期滿沒有還伊投資│ │ │ │ │ │ │ │ b.紅利部分:│ 本金。但紅利有付到97年│ │ │ │ │ │ │ │ 15萬元 │ 6月,一共15萬元。伊是 │ │ │ │ │ │ │ │ │ 與劉帆、侯庭芝簽約等語│ │ │ │ │ │ │ │ │ (第5409號卷㈠第213至2│ │ │ │ │ │ │ │ │ 17頁) │ │ │ │ │ │ │ │ │②證人鍾定珍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伊共投資2次共40萬元, │ │ │ │ │ │ │ │ │ 約定每個月2.5%紅利, │ │ │ │ │ │ │ │ │ 96年7、8月分別領取2次 │ │ │ │ │ │ │ │ │ 利息,沒有拿回本金,伊│ │ │ │ │ │ │ │ │ 會投資中美公司是因伊覺│ │ │ │ │ │ │ │ │ 得風力發電是好事情,侯│ │ │ │ │ │ │ │ │ 庭芝帶伊去公司聽他們說│ │ │ │ │ │ │ │ │ 明等語(第15736號偵卷 │ │ │ │ │ │ │ │ │ 第116頁) │ │ │ ├──┼───┼────┼────┼───────┼────────────┼─────┼───┤ │ 8 │林玉意│(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林玉意於警詢證稱:│面額40萬元│編號14│ │ │(以其│電部分)│劉彩雲 │ 40萬元。(於│ 96年2月以匯款投資40萬 │之本票、96│ │ │ │女周嘉│96年1 月│ │ 96年1月17日 │ 元。為期1年,自96年3月│年1月17 日│ │ │ │祺名義│17日 │ │ 匯款) │ 連續13個月按月給付投資│匯款單、存│ │ │ │投資)│ │ │②約定紅利: │ 金額2.5%為紅利。約定 │摺內頁、投│ │ │ │ │ │ │ 月息2.5%。 │ 契約簽訂日之次月起算之│資契約書金│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第13個月贖回本金或換取│額1份(40 │ │ │ │ │ │ │ 利情形: │ 公司股票。契約於97年3 │萬元,96年│ │ │ │ │ │ │ a.本金部分:│ 期滿終止,沒拿回本金。│1月起,約 │ │ │ │ │ │ │ 未取回 │ 獲得約10萬元紅利等語(│定2.5 %為│ │ │ │ │ │ │ b.紅利部分:│ 第5409號偵卷㈠第225至2│紅利)(第│ │ │ │ │ │ │ 10萬。 │ 29頁) │5409號偵卷│ │ │ │ │ │ │ │②證人林玉意於偵查時證稱│㈠第230至 │ │ │ │ │ │ │ │ :伊女兒周嘉祺投資40萬│231頁,第 │ │ │ │ │ │ │ │ 元。契約書上有說每個月│5409號偵卷│ │ │ │ │ │ │ │ 利息2.5%,投資1年期滿│㈡第689至 │ │ │ │ │ │ │ │ 本金可以拿回。拿過10次│691頁,第 │ │ │ │ │ │ │ │ 紅利,1次拿1萬等語(第│15736號偵 │ │ │ │ │ │ │ │ 15736號偵卷第155頁) │卷第176至 │ │ │ │ │ │ │ │③證人劉彩雲於原審證稱:│177頁) │ │ │ │ │ │ │ │ 林玉意之女周嘉祺的投資│ │ │ │ │ │ │ │ │ ,當時都是林玉意出面來│ │ │ │ │ │ │ │ │ 談的,是經過伊招募她們│ │ │ │ │ │ │ │ │ 才投資的,所簽立之合約│ │ │ │ │ │ │ │ │ 則係由劉帆提供的等語(│ │ │ │ │ │ │ │ │ 原審卷㈢第15頁) │ │ │ ├──┼───┼────┼────┼───────┼────────────┼─────┼───┤ │ 9 │劉乃端│(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劉乃端於警詢證稱:│投資契約書│編號6 │ │ │ │電部分)│劉彩雲 │ 100萬元。( │ 96年2月5日簽約。金額 │1份(96年2│ │ │ │ │96年2月2│ │ 於96年2月2日│ 100萬,簽1年。自96年3 │月5日投資 │ │ │ │ │日 │ │ 匯款) │ 月開始按月給付伊2.5 %│契約書:金│ │ │ │ │ │ │②約定紅利: │ 為紅利,連續給付伊13個│額100萬。 │ │ │ │ │ │ │ 月息2.5% │ 月,且約定於契約簽訂日│自96年3月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之次月起算之第13個月贖│起算,約定│ │ │ │ │ │ │ 利情形: │ 回本金或換取該公司股票│2.5%)、 │ │ │ │ │ │ │ a.本金部分:│ 等語(第5409號偵卷㈠第│面額100萬 │ │ │ │ │ │ │ 未取回。 │ 156至160頁) │元本票及面│ │ │ │ │ │ │ b.紅利部分:│②證人劉乃端於偵查時證稱│額115萬元 │ │ │ │ │ │ │ 22.5萬元 │ 伊共拿到22.5萬元紅利,│支票各一紙│ │ │ │ │ │ │ │ 總共有11個月等語(第22│、匯款傳票│ │ │ │ │ │ │ │ 127號偵卷第123頁反面)│(第5409號│ │ │ │ │ │ │ │③證人葉銘得(及劉乃端友│偵卷㈠第16│ │ │ │ │ │ │ │ 人)於原審證稱:當初是│1至165頁,│ │ │ │ │ │ │ │ 伊舅媽介紹伊認識劉彩雲│第5409號偵│ │ │ │ │ │ │ │ ,劉彩雲就大概跟伊說整│卷㈡第660 │ │ │ │ │ │ │ │ 個公司的投資內容,她有│至663頁, │ │ │ │ │ │ │ │ 給伊看公司的合約,說他│第15736號 │ │ │ │ │ │ │ │ 們會投資風力發電機,會│偵卷第129 │ │ │ │ │ │ │ │ 跟臺電做結合,獲利的狀│頁) │ │ │ │ │ │ │ │ 況就跟合約書所載一樣,│ │ │ │ │ │ │ │ │ 當初劉彩雲有帶伊去王田│ │ │ │ │ │ │ │ │ 那邊看過,所以伊回來之│ │ │ │ │ │ │ │ │ 後就跟劉乃端說,伊把劉│ │ │ │ │ │ │ │ │ 彩雲說的話還有資料給劉│ │ │ │ │ │ │ │ │ 乃端看,是他自己決定投│ │ │ │ │ │ │ │ │ 資,合約書是劉彩雲寫的│ │ │ │ │ │ │ │ │ ,伊轉給劉乃端時,大小│ │ │ │ │ │ │ │ │ 章已經蓋好了,本票也是│ │ │ │ │ │ │ │ │ 劉彩雲交給伊的,伊再轉│ │ │ │ │ │ │ │ │ 交劉乃端等語(原審卷㈡│ │ │ │ │ │ │ │ │ 第151頁) │ │ │ ├──┼───┼────┼────┼───────┼────────────┼─────┼───┤ │ 10 │劉瓚祥│(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共│①證人劉瓚祥於警詢證稱:│投資契約書│編號17│ │ │(其中│電部分)│劉彩雲、│ 30萬元(於96│ 伊單獨投資的30萬元,契│2 份、面額│ │ │ │並有以│96年2月6│侯庭芝 │ 年2月6日、2 │ 約約定96年4月開始給付 │10萬元本票│ │ │ │子女劉│日起 │ │ 月13日、3月1│ 投資金額2.5%為紅利, │3紙(分別 │ │ │ │念慈、│ │ │ 4日各匯款10 │ 且約定契約簽訂日之次月│名為劉瓚祥│ │ │ │劉聖慈│ │ │ 萬元) │ 起算13個月可以贖回本金│、劉念慈、│ │ │ │名義投│ │ │②約定紅利: │ 或換公司股票。該投資契│劉聖慈)、│ │ │ │資) │ │ │ 月息2.5% │ 約本應期滿,但該公司侯│劉念慈、劉│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庭芝向伊表示公司暫時無│聖慈簽署投│ │ │ │ │ │ │ 利情形: │ 法償還伊投資本金,故要│資契約書(│ │ │ │ │ │ │ a.本金部分:│ 伊繼續投資,並發放紅利│第5409號偵│ │ │ │ │ │ │ 未取回。 │ 給伊。該公司尚未歸還伊│卷㈠第250 │ │ │ │ │ │ │ b.紅利部分:│ 投資的本金,伊總共獲取│至258頁) │ │ │ │ │ │ │ 8.25萬元。│ 8.25萬元紅利等語(第54│ │ │ │ │ │ │ │ │ 09號偵卷㈠第245至249頁│ │ │ │ │ │ │ │ │ ) │ │ │ │ │ │ │ │ │②證人劉瓚祥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伊有去中美公司聽說明│ │ │ │ │ │ │ │ │ ,簡報是劉彩雲跟一位先│ │ │ │ │ │ │ │ │ 生在會議室給伊看的等語│ │ │ │ │ │ │ │ │ (第15736號偵卷第157頁│ │ │ │ │ │ │ │ │ ) │ │ │ ├──┼───┼────┼────┼───────┼────────────┼─────┼───┤ │ 11 │倪劍華│(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倪劍華於警詢證稱:│投資契約書│編號21│ │ │ │電部分)│侯庭芝 │ 共50萬元(於│ 96年2月9日、96年2月11 │2 份、存款│ │ │ │ │96年2月9│ │ 96年2月9日、│ 日、97年8月11日分別投 │憑條、匯款│ │ │ │ │日起 │ │ 96年2月12日 │ 資20萬、20萬、10萬。前│單一紙、面│ │ │ │ │ │ │ 分別匯款20萬│ 兩筆;應連續13個月給付│額20萬各2 │ │ │ │ │ │ │ 元;另於97年│ 投資金額2.5%的紅利, │紙、10萬元│ │ │ │ │ │ │ 8月11日交付 │ 且於簽訂日之次月起算之│本票一紙(│ │ │ │ │ │ │ 現金10萬元)│ 第13個月贖回本金或換取│第5409號卷│ │ │ │ │ │ │②約定紅利: │ 公司股票。投資期限屆滿│偵㈠第285 │ │ │ │ │ │ │ 月息2.5% │ 伊不願意換股票,就要伊│至291頁)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繼續投資領取紅利。第3 │ │ │ │ │ │ │ │ 利情形: │ 筆,允諾3個月後支付付 │ │ │ │ │ │ │ │ a.本金部分:│ 50萬之本金及紅利。伊一│ │ │ │ │ │ │ │ 未取回 │ 共拿到18萬紅利但沒有拿│ │ │ │ │ │ │ │ b.紅利部分:│ 回本金等語(第5409號偵│ │ │ │ │ │ │ │ 18萬 │ 卷㈠第279至284頁) │ │ │ │ │ │ │ │ │②證人倪劍華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剛開始伊投資20萬元,過│ │ │ │ │ │ │ │ │ 1、2個月後伊再投資20萬│ │ │ │ │ │ │ │ │ 元,之後97年8月侯庭芝 │ │ │ │ │ │ │ │ │ 要伊再投資10萬元,只要│ │ │ │ │ │ │ │ │ 3個月就會還伊。當初約 │ │ │ │ │ │ │ │ │ 定每個月2.5%利息,到 │ │ │ │ │ │ │ │ │ 97年4、5月就沒有再拿了│ │ │ │ │ │ │ │ │ ,本金也沒有拿回。最後│ │ │ │ │ │ │ │ │ 投資的10萬元他說3個月 │ │ │ │ │ │ │ │ │ 還伊,沒有說利息。之所│ │ │ │ │ │ │ │ │ 以投資中美公司,是因侯│ │ │ │ │ │ │ │ │ 庭芝打電話給伊,要伊投│ │ │ │ │ │ │ │ │ 資中美公司,剛開始伊投│ │ │ │ │ │ │ │ │ 資20萬元,過l、2個月又│ │ │ │ │ │ │ │ │ 要伊投資20萬元,之後到│ │ │ │ │ │ │ │ │ 97年8月侯庭芝又來找伊 │ │ │ │ │ │ │ │ │ 說再投資10萬元,只要3 │ │ │ │ │ │ │ │ │ 個月就會還伊等語(第15│ │ │ │ │ │ │ │ │ 736號卷偵第152至163頁 │ │ │ │ │ │ │ │ │ ) │ │ │ ├──┼───┼────┼────┼───────┼────────────┼─────┼───┤ │ 12 │吳錦昌│(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吳錦昌於警詢證稱:│面額10萬元│編號27│ │ │ │電部分)│ │ 10萬元。(於│ 96年3月投資10萬元。 │本票1 紙、│ │ │ │ │96年2月 │ │ 96年2月12日 │ 為期1年,契約約定自投 │匯款明細、│ │ │ │ │12日 │ │ 匯款) │ 資次月連續12個月給付投│傳票、收據│ │ │ │ │ │ │②約定紅利: │ 資金額2.5%為紅利。實 │及相關文件│ │ │ │ │ │ │ 月息2.5% │ 際上伊只領到10或11個月│(第5409號│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紅利,且契約簽訂日之次│偵卷㈡第62│ │ │ │ │ │ │ 利情形: │ 月起算第13個月贖回本金│1至625頁,│ │ │ │ │ │ │ a.本金部分:│ 或換取股票。97年3月期 │第15736號 │ │ │ │ │ │ │ 已取回(由│ 滿有還伊本金。不過陳炳│偵卷第55、│ │ │ │ │ │ │ 陳炳灯支付│ 灯稱錢由他先代墊。伊總│57頁) │ │ │ │ │ │ │ ) │ 共獲取新臺幣2萬5000元 │ │ │ │ │ │ │ │ b.紅利部分:│ 等語(第5409號偵卷㈠第│ │ │ │ │ │ │ │ 2.5萬元。 │ 312至316頁) │ │ │ │ │ │ │ │ │②證人吳錦昌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伊投資10萬元,約定利│ │ │ │ │ │ │ │ │ 息為10萬元1個月2500元 │ │ │ │ │ │ │ │ │ 。伊有拿到10個月還是11│ │ │ │ │ │ │ │ │ 個月利息,本金有拿回來│ │ │ │ │ │ │ │ │ 。後來伊聽陳炳灯說錢是│ │ │ │ │ │ │ │ │ 他先墊給伊的。投資契約│ │ │ │ │ │ │ │ │ 書都被拿回去了等語(第│ │ │ │ │ │ │ │ │ 15736號偵卷第161頁) │ │ │ ├──┼───┼────┼────┼───────┼────────────┼─────┼───┤ │ 13 │陳炳灯│16-1(風│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陳炳灯於警詢證稱:│投資契約書│編號20│ │ │ │力發電部│劉彩雲、│ 共110萬元( │ 伊第1次96年2月15日與劉│2份(96年2│ │ │ │ │分) │侯庭芝 │ 96年2月15日 │ 彩雲簽約投資10萬元為期│月15日、96│ │ │ │ │96年2 月│ │ 匯款10萬元,│ 1年,於96年10月1日直接│年10月1日 │ │ │ │ │15日 │ │ 96年10月1日 │ 拿現金100萬元至公司給 │)、面額10│ │ │ │ │ │ │ 另交付現金 │ 侯庭芝投資100萬,伊總 │萬、100萬 │ │ │ │ │ │ │ 100萬元予侯 │ 共獲取20萬5千元。公司 │元本票各一│ │ │ │ │ │ │ 庭芝) │ 投資分兩種:一年期,│紙、支票11│ │ │ │ │ │ │②約定紅利: │ 每單位10萬,最少10萬以│紙、98年2 │ │ │ │ │ │ │ 月息2.5% │ 上。每個月可以獲得投資│月15日匯款│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金額2.5%紅利。年報酬 │傳票、收據│ │ │ │ │ │ │ 利情形: │ 率30%,契約約定於簽約│、支付命另│ │ │ │ │ │ │ a.本金部分:│ 次月起算之第13 個月可 │等件(第54│ │ │ │ │ │ │ 未取回 │ 領回本金或換取公司股票│09號卷偵㈠│ │ │ │ │ │ │ b.紅利部分:│ 。2個月1期,投資金額│第273至278│ │ │ │ │ │ │ 共領取20.5│ 最少10萬元以上,期滿可│ 頁,第540│ │ │ │ │ │ │ 萬元。 │ 獲得投資金額30倍的紅利│9號偵卷㈡ │ │ │ │ │ │ │ │ 等語(第5409號卷㈠第26│第705至706│ │ │ │ │ │ │ │ 8至272、84至93頁) │頁,第1573│ │ │ │ │ │ │ │②證人陳炳灯於偵查時之證│6號偵卷第4│ │ ├──┼───┼────┼────┼───────┤ 述(第22127號偵卷第76 │0至54頁, │ │ │13-1│陳炳灯│16-2(國│劉帆、 │①投資金額: │ 至77、174至175頁) │原審卷㈠第│ │ │ │ │際金融操│侯庭芝 │ 共270萬元。 │③證人陳炳灯於原審證述:│137頁) │ │ │ │ │作基金部│ │ (於96年9月 │ 第一種是劉彩雲跟伊洽談│ │ │ │ │ │分) │ │ 11日匯款) │ 的,她說這個是節能減碳│ │ │ │ │ │96年9 月│ │ │ ,是現在很熱門的行業,│ │ │ │ │ │11日起 │ │②約定紅利: │ 所以伊就參加了。第二種│ │ │ │ │ │ │ │ 投資金額30倍│ 都是拿現金,伊現金是交│ │ │ │ │ │ │ │ 利潤。 │ 給劉帆或侯庭芝,他們就│ │ │ │ │ │ │ │ │ 會交支票給伊,發票日會│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開一個月後,但是這個就│ │ │ │ │ │ │ │ 利情形: │ 沒有簽契約,這個國際金│ │ │ │ │ │ │ │ a.本金部分:│ 融基金方案是侯庭芝、劉│ │ │ │ │ │ │ │ 未取回。 │ 帆跟伊介紹的,但是投資│ │ │ │ │ │ │ │ b.紅利部分:│ 的標的內容伊不清楚,但│ │ │ │ │ │ │ │ 未取得。 │ 是他們說獲利的狀況會很│ │ │ │ │ │ │ │ │ 好等語(原審卷㈡第143 │ │ │ │ │ │ │ │ │ 至144頁) │ │ │ ├──┼───┼────┼────┼───────┼────────────┼─────┼───┤ │ 14 │郭美滿│(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證人陳炳灯於原審證稱:第│匯款傳票、│編號36│ │ │ │電部分)│侯庭芝 │ 10萬元。(於 │一種伊跟朋友聚餐時有跟伊│面額10萬元│ │ │ │ │96年2 月│ │ 96年2月26日 │朋友郭美滿、吳錦昌、林耀│本票1紙( │ │ │ │ │26日 │ │ 匯款) │銘、呂振權提到,他們都有│第5409號偵│ │ │ │ │ │ │②約定紅利: │參加投資,也都有照合約拿│卷㈡第631 │ │ │ │ │ │ │ 月息2.5% │到本金跟利息,他們的投資│至632頁,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款都是直接交給侯庭芝跟劉│第15736號 │ │ │ │ │ │ │ 利情形: │帆等語(原審卷㈡第144頁 │偵卷第55頁│ │ │ │ │ │ │ a.本金部分:│反面) │) │ │ │ │ │ │ │ 全取回。 │ │ │ │ │ │ │ │ │ b.紅利部分:│ │ │ │ │ │ │ │ │ 有取得。 │ │ │ │ ├──┼───┼────┼────┼───────┼────────────┼─────┼───┤ │ 15 │羅秀美│(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羅秀美於警詢證述:│面額10萬本│編號18│ │ │(與劉│電部分)│劉彩雲 │ 10萬元。(於│ 伊與劉瓚祥96年3月投資 │票一紙、切│ │ │ │瓚祥合│96年3 月│ │ 96年3月23日 │ 10萬元等語(第5409號偵│結書(第89│ │ │ │資,以│23日 │ │ 匯款) │ 卷㈠第259至260頁) │6號他卷第2│ │ │ │羅秀美│ │ │②約定紅利: │②證人羅秀美於偵查時證稱│9、67頁) │ │ │ │名義投│ │ │ 月息2.5% │ 是伊朋友何素月認識侯庭│ │ │ │ │資) │ │ │③取回本金、紅│ 芝,侯庭芝跟他說中美公│ │ │ │ │ │ │ │ 利情形: │ 司要做風力發電,現在投│ │ │ │ │ │ │ │ a.本金部分:│ 資每個月利息2.5%,劉彩│ │ │ │ │ │ │ │ 已取回。 │ 雲有給伊做簡報。伊跟劉│ │ │ │ │ │ │ │ b.紅利部分:│ 先生(即劉瓚祥)各出資│ │ │ │ │ │ │ │ 拿過兩次,│ 5萬,因為一個單位是10 │ │ │ │ │ │ │ │ 不確定金額│ 萬元。他說1年後還本, │ │ │ │ │ │ │ │ 。 │ 但因伊沒錢,所以要回來│ │ │ │ │ │ │ │ │ ,伊拿過2次利息。本金 │ │ │ │ │ │ │ │ │ 有拿回等語(第22127號 │ │ │ │ │ │ │ │ │ 卷偵第173頁) │ │ │ ├──┼───┼────┼────┼───────┼────────────┼─────┼───┤ │ 16 │連明菊│(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連明菊於警詢證稱:│96年3月3日│編號26│ │ │ │電部分)│ │ 10萬元(於96│ 96年3月投資10萬元。 │匯款傳票(│ │ │ │ │96年3 月│ │ 年3月3日匯款│ 為期1年,契約約定自投 │第5409號偵│ │ │ │ │3日 │ │ ) │ 資次月連續12個月給付投│卷㈡第681 │ │ │ │ │ │ │②約定紅利: │ 資金額2.5%為紅利。實 │至683頁) │ │ │ │ │ │ │ 月息2.5% │ 際上伊只領到10個月紅利│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且契約簽訂日之次月起│ │ │ │ │ │ │ │ 利情形: │ 算第13個月贖回本金或換│ │ │ │ │ │ │ │ a.本金部分:│ 取股票。97.3期滿有還伊│ │ │ │ │ │ │ │ 已取回。 │ 本金,伊總共獲取新臺幣│ │ │ │ │ │ │ │ b.紅利部分:│ 2萬5000元等語(第5409 │ │ │ │ │ │ │ │ 2.5萬元。 │ 號偵卷㈠第307至311頁)│ │ │ │ │ │ │ │ │②證人連明菊於偵查時之證│ │ │ │ │ │ │ │ │ 述(第15736號偵卷第161│ │ │ │ │ │ │ │ │ 頁) │ │ │ ├──┼───┼────┼────┼───────┼────────────┼─────┼───┤ │ 17 │烏家駿│(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倪劍華(即烏家駿之│中美公司設│編號22│ │ │ │電部分)│侯庭芝 │ 20萬元。(於│ 父)於警詢證稱:伊於投│於臺灣中小│ │ │ │ │96年3 月│ │ 96年3月30日 │ 資後告知烏家駿,他就隨│企銀二林分│ │ │ │ │30日 │ │ 匯款) │ 伊去公司聽劉帆說明,約│行00000000│ │ │ │ │ │ │②約定紅利: │ 於96年2月份左右投資該 │96號帳戶之│ │ │ │ │ │ │ 月息2. 5% │ 公司20萬元,雖沒有簽定│交易明細(│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契約,但是投資約定之條│第第5409號│ │ │ │ │ │ │ 利情形: │ 件與伊投資的部份相同,│偵卷㈡第45│ │ │ │ │ │ │ a.本金部分:│ 伊兒子經過2天考慮,覺 │7頁) │ │ │ │ │ │ │ 已取回。 │ 得劉帆拿不出相關資料,│ │ │ │ │ │ │ │ b.紅利部分:│ 所以就找侯庭芝要求劉帆│ │ │ │ │ │ │ │ 未取得。 │ 退回投資款項即萬元,侯│ │ │ │ │ │ │ │ │ 庭芝就拿20萬元現金還給│ │ │ │ │ │ │ │ │ 伊兒子,但未獲取任何紅│ │ │ │ │ │ │ │ │ 利等語(第5409號偵卷㈠│ │ │ │ │ │ │ │ │ 第279至284頁) │ │ │ │ │ │ │ │ │②證人倪劍華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烏家駿是我兒子。他拿│ │ │ │ │ │ │ │ │ 20萬投資,但幾天他覺得│ │ │ │ │ │ │ │ │ 不對,就將錢拿回等語(│ │ │ │ │ │ │ │ │ 第15736號卷偵第158頁)│ │ │ │ │ │ │ │ │ │ │ │ ├──┼───┼────┼────┼───────┼────────────┼─────┼───┤ │ 18 │馬靜雲│21-1(風│劉帆、 │①投資金額:共│①證人馬靜雲於警詢證述:│97年3 月11│編號15│ │ │ │力發電部│侯庭芝 │ 40萬元(於96│ 伊第1次96年4月16日投資│日匯款傳票│ │ │ │ │分) │ │ 年4月16日、 │ 10萬元,直到4月23日簽 │(第5409號│ │ │ │ │96年4 月│ │ 及同年5、6月│ 約。為期1年,約定自96 │卷㈠第238 │ │ │ │ │16日 │ │ 間,分別投資│ 年5月連續13個月按月給 │至239頁, │ │ │ │ │ │ │ 10萬元、10萬│ 付投資金額2.5%為紅利 │第5409號偵│ │ │ │ │ │ │ 元、20萬元)│ 。另於96年5、6月份另與│卷㈡第694 │ │ │ │ │ │ │②約定紅利: │ 侯庭芝簽3次約,分別為 │至695頁) │ │ │ │ │ │ │ 月息2.5% │ 10萬、20萬、80萬。又投│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資80萬的契約內容約定為│ │ │ │ │ │ │ │ 利情形: │ 可於97年底獲得投資金額│ │ │ │ │ │ │ │ a.本金部分:│ 的30倍。侯庭芝只拿過一│ │ │ │ │ │ │ │ 未取回。 │ 次2500金紅利給伊,之後│ │ │ │ │ │ │ │ b.紅利部分:│ 就不曾拿過。第四次投資│ │ │ │ │ │ │ │ 2500元 │ 80萬契約應該於97年12月│ │ │ │ │ │ │ │ │ 期滿終止,至今伊都沒有│ │ │ │ │ │ │ │ │ 拿到任何紅利,侯庭芝跟│ │ │ ├──┼───┼────┼────┼───────┤ 我說契約期滿後就可以一│ │ │ │18-1│馬靜雲│21-2(國│劉帆、 │①投資金額: │ 次拿回投資金額80萬之30│ │ │ │ │ │際金融操│侯庭芝 │ 80萬 (於97年│ 倍,伊也不知道是否能拿│ │ │ │ │ │作基金部│ │ 3月11日匯款)│ 回本金或紅利等語(第54│ │ │ │ │ │分) │ │②約定紅利: │ 09號卷偵㈠第233至237頁│ │ │ │ │ │97年3 月│ │ 30倍利潤 │ ) │ │ │ │ │ │11日 │ │③總計投資取回│②證人馬靜雲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本金紅利。 │ :投資大概120萬元,其 │ │ │ │ │ │ │ │ a.本金部分:│ 中40萬說每個月2.5%, │ │ │ │ │ │ │ │ 70萬元 │ 另80萬元是另外投資,利│ │ │ │ │ │ │ │ b.紅利部分:│ 潤是30倍。伊只拿到1、2│ │ │ │ │ │ │ │ 未取得 │ 次利息。本金取回部分,│ │ │ │ │ │ │ │ │ 後來中美公司有開2 張票│ │ │ │ │ │ │ │ │ 給伊,分別為70萬、10萬│ │ │ │ │ │ │ │ │ 元,70萬元有兌現等語(│ │ │ │ │ │ │ │ │ 第15736號偵卷第209頁)│ │ │ ├──┼───┼────┼────┼───────┼────────────┼─────┼───┤ │ 19 │何素月│(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何素月於警詢證稱:│匯款傳票、│編號13│ │ │ │電部分)│侯庭芝 │ 260萬元(96 │ 第1次是96年6月投資10萬│票號AV0807│ │ │ │ │96年6月 │ │ 年6月12日投 │ 元。投資期限1年,約定 │3(50萬) │ │ │ │ │12日起至│ │ 資10萬元,其│ 公司自96年7月按月給付 │、V0000000│ │ │ │ │96年12 │ │ 後至96年12月│ 伊投資金額2.5%為紅利 │(200萬)2│ │ │ │ │月5日 │ │ 5日又陸續投 │ ,連續給付我9個月,於 │紙及退票理│ │ │ │ │ │ │ 資) │ 契約簽訂日之次月起算1 │由單、面額│ │ │ │ │ │ │②約定紅利: │ 年後贖回本金或換取公司│10萬元96年│ │ │ │ │ │ │ 月息2.5 % │ 股票。契約期滿後,沒有│6月12日本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還伊投資本金,伊獲取2.│票1紙、存 │ │ │ │ │ │ │ 利情形: │ 25萬元紅利等語(第5409│證信函、中│ │ │ │ │ │ │ a.本金部分:│ 號偵卷㈠第220至224頁)│美公司設於│ │ │ │ │ │ │ 未取回 │②證人林素月於偵查時證稱│臺灣中小企│ │ │ │ │ │ │ b.紅利部分:│ :總共投資260萬元,一 │銀二林分行│ │ │ │ │ │ │ 2.25萬元 │ 開始投資10萬時拿回9次 │0000000000│ │ │ │ │ │ │ │ 利息,250萬元是伊之後 │號帳戶之交│ │ │ │ │ │ │ │ 追加投資。96年7月開始 │易明細(第│ │ │ │ │ │ │ │ 沒有領到利息。本金沒有│5409號偵卷│ │ │ │ │ │ │ │ 領回等語(第15736號偵 │㈡第651至6│ │ │ │ │ │ │ │ 卷第154頁) │52、451至4│ │ │ │ │ │ │ │③證人何素月於原審證稱:│75頁,第15│ │ │ │ │ │ │ │ 因為96年2、3月間伊沒有│736號偵卷 │ │ │ │ │ │ │ │ 錢,劉彩雲跟伊介紹的時│第183至191│ │ │ │ │ │ │ │ 候伊有心動,當時劉彩雲│頁) │ │ │ │ │ │ │ │ 說伊沒有賺到做太陽能的│ │ │ │ │ │ │ │ │ 茂迪的獲利,她說中美公│ │ │ │ │ │ │ │ │ 司做風力發電,這個前景│ │ │ │ │ │ │ │ │ 看好,所以等到6、7月間│ │ │ │ │ │ │ │ │ 伊手上有錢的時候伊就投│ │ │ │ │ │ │ │ │ 資,之後伊投資250萬元 │ │ │ │ │ │ │ │ │ 是伊先生的錢。當時伊的│ │ │ │ │ │ │ │ │ 錢伊記得是拿給侯庭芝,│ │ │ │ │ │ │ │ │ 後來加碼250萬元時沒有 │ │ │ │ │ │ │ │ │ 簽立投資契約書,因為伊│ │ │ │ │ │ │ │ │ 很信任侯庭芝,後來這25│ │ │ │ │ │ │ │ │ 0萬元是跟侯庭芝談的, │ │ │ │ │ │ │ │ │ 是侯庭芝一直跟伊談,這│ │ │ │ │ │ │ │ │ 250萬元伊沒有跟劉彩雲 │ │ │ │ │ │ │ │ │ 談,這250萬元加碼金額 │ │ │ │ │ │ │ │ │ 沒有拿到任何紅利等語(│ │ │ │ │ │ │ │ │ 原審卷㈡第26至31頁) │ │ │ │ │ │ │ │ │ │ │ │ ├──┼───┼────┼────┼───────┼────────────┼─────┼───┤ │ 20 │劉煥祥│(國際金│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劉煥祥於警詢證稱:│「國際金融│編號10│ │ │ │融操作基│ │ 110萬元。( │ 96年7月31日交給劉帆110│操作案」合│ │ │ │ │金部分)│ │ 於96年7月31 │ 萬元,契約上訂定15個銀│約書1 份,│ │ │ │ │96年7月 │ │ 日、8月1日分│ 行工作日即可獲利2200萬│合約書中記│ │ │ │ │31日 │ │ 別支付現金30│ 或給予等值股份。該契約│載:「金額│ │ │ │ │ │ │ 萬及匯款80萬│ 已於96年10月5日期滿。 │110萬,作 │ │ │ │ │ │ │ 元) │ 有給伊本金但沒有紅利等│國際金融協│ │ │ │ │ │ │②約定紅利: │ 語(第5409號偵卷㈠第19│定後,15個│ │ │ │ │ │ │ 投資金額20倍│ 9至202頁) │銀行工作日│ │ │ │ │ │ │ 利潤。 │②證人劉煥祥於偵查時證稱│,將可得知│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共投資110萬元,本來 │利潤提撥資│ │ │ │ │ │ │ 利情形: │ 說2個月要將本金還伊, │金換回中美│ │ │ │ │ │ │ a.本金部分:│ 到期後,劉帆說前轉不過│電力支票,│ │ │ │ │ │ │ 全取回。 │ 來,又換了1張2星期的票│並交付酬勞│ │ │ │ │ │ │ b.紅利部分:│ ,到期有兌現。他說如果│2200萬元;│ │ │ │ │ │ │ 未取得 │ 投資沒有完成,會給伊每│若金融操作│ │ │ │ │ │ │ │ 個月6%的利息等語(第 │無法完成,│ │ │ │ │ │ │ │ 15736號偵卷第114至115 │則給予等值│ │ │ │ │ │ │ │ 頁) │股份補償」│ │ │ │ │ │ │ │ │、96年8月1│ │ │ │ │ │ │ │ │日匯款傳票│ │ │ │ │ │ │ │ │等件(第54│ │ │ │ │ │ │ │ │09號偵卷㈠│ │ │ │ │ │ │ │ │第203至206│ │ │ │ │ │ │ │ │頁,第5409│ │ │ │ │ │ │ │ │號偵卷㈡第│ │ │ │ │ │ │ │ │635至63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謝玉塔│(國際金│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謝玉塔於警詢時證稱│合約書2份 │編號11│ │ │ │融操作基│謝享純 │ 共20萬元(於│ :第1次,96年8月8日投 │:96年8月8│ │ │ │ │金部分)│ │ 96年8月8日、│ 資10萬元,為期2個月。 │日合約書,│ │ │ │ │96年8月8│ │ 96年11月15 │ 劉帆開一張10萬元支票,│金額10萬,│ │ │ │ │日 │ │ 日分別投資 │ 並允諾2個月到期即可獲 │操作國際金│ │ │ │ │ │ │ 10萬元) │ 得50萬元的紅利。契約到│融協定後,│ │ │ │ │ │ │②約定紅利: │ 期沒有獲利,但本金支票│15個銀行工│ │ │ │ │ │ │ 投資金額3至 │ 已對現取回10萬元。第2 │作日,將可│ │ │ │ │ │ │ 5倍利潤或月 │ 次,96年11月17日投資10│得知利潤提│ │ │ │ │ │ │ 息6% │ 萬元,契約約定2個月到 │撥資金換回│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期可獲得30萬元的紅利。│中美電力支│ │ │ │ │ │ │ 利情形: │ 到期伊沒有獲利,也沒有│票,並交付│ │ │ │ │ │ │ a.本金部分:│ 拿到任何利息等語(第54│酬勞50萬元│ │ │ │ │ │ │ 均已取回。│ 09號卷㈠第207至210頁) │;若金融操│ │ │ │ │ │ │ b.紅利部分:│②證人謝玉塔於偵查時證稱│作無法完成│ │ │ │ │ │ │ 未取得。 │ :謝享純介紹伊投資,伊│,則給予等│ │ │ │ │ │ │ │ 第1次投資10萬元,2個月│值股份補償│ │ │ │ │ │ │ │ 到後,錢有拿回;又再投│。另96年11│ │ │ │ │ │ │ │ 資10萬元,2個月又拿回 │月17日合約│ │ │ │ │ │ │ │ 。沒有拿到利潤等語(第│書,金額10│ │ │ │ │ │ │ │ 22127號偵卷第124頁反面│萬,操作國│ │ │ │ │ │ │ │ ) │際金融協定│ │ │ │ │ │ │ │③證人謝玉塔於原審證述:│後,15個銀│ │ │ │ │ │ │ │ 當初是劉帆跟伊說明相關│行工作日,│ │ │ │ │ │ │ │ 投資內容,謝享純她是邀│將可得知利│ │ │ │ │ │ │ │ 請伊去聽說明而已等語(│潤提撥資金│ │ │ │ │ │ │ │ 原審卷㈡第210頁) │換回中美電│ │ │ │ │ │ │ │ │力支票,並│ │ │ │ │ │ │ │ │交付酬勞30│ │ │ │ │ │ │ │ │萬元;若金│ │ │ │ │ │ │ │ │融操作無法│ │ │ │ │ │ │ │ │完成,則給│ │ │ │ │ │ │ │ │予等值股份│ │ │ │ │ │ │ │ │補償、96月│ │ │ │ │ │ │ │ │11月傳票(│ │ │ │ │ │ │ │ │第5409號偵│ │ │ │ │ │ │ │ │卷㈠第211 │ │ │ │ │ │ │ │ │至212頁, │ │ │ │ │ │ │ │ │第5409號偵│ │ │ │ │ │ │ │ │卷㈡第640 │ │ │ │ │ │ │ │ │至641頁) │ │ │ │ │ │ │ │ │ │ │ ├──┼───┼────┼────┼───────┼────────────┼─────┼───┤ │ 22 │林耀銘│(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證人林耀銘於偵查時證稱:│面額10萬元│編號31│ │ │ │電部分)│ │ 10萬元(於96│投資10萬元。有簽投資契約│本票1 紙、│ │ │ │ │96年8 月│ │ 年8月24支付 │書。約定1個月2500元為紅 │收據、投資│ │ │ │ │24日 │ │ )。 │利。本金利息伊都有拿到。│契約書1 份│ │ │ │ │ │ │②約定紅利: │本金是陳炳灯給伊的等語 │、郵局存摺│ │ │ │ │ │ │ 月息2.5 % │(第15736號偵卷第207頁)│封面及內頁│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影本(第15│ │ │ │ │ │ │ 利情形: │ │736號偵卷 │ │ │ │ │ │ │ a.本金部分:│ │第55、58、│ │ │ │ │ │ │ 已取回(由│ │228至229頁│ │ │ │ │ │ │ 介紹人陳炳│ │) │ │ │ │ │ │ │ 灯支付) │ │ │ │ │ │ │ │ │ b.紅利部分:│ │ │ │ │ │ │ │ │ 均有取得 │ │ │ │ ├──┼───┼────┼────┼───────┼────────────┼─────┼───┤ │ 23 │林冠甫│(國際金│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林冠甫於警詢證稱:│合約書1份 │編號3 │ │ │ │融操作基│謝享純 │ 共1180萬元。│ 97年1月28日簽投資契約 │:96年9月8│ │ │ │ │金部分)│ │ (先於96年9 │ 。伊受王興滸與朱鴻斌委│日投資金額│ │ │ │ │96年9 月│ │ 月7日投資60 │ 託投資開方案,金額為 │60萬元、國│ │ │ │ │7 日起 │ │ 萬元,取回後│ 1000萬元,代為簽訂2個 │際金融操作│ │ │ │ │ │ │ 再於97年1月 │ 月及4個月之投資契約, │協議書2份 │ │ │ │ │ │ │ 12日再投資 │ 契約中約定該公司應自97│(97年1月 │ │ │ │ │ │ │ 120萬元,又 │ 年3月28日兌現開立本金 │28 日協議 │ │ │ │ │ │ │ 再於97年1月 │ 支票面額1000萬元,且於│書金額1000│ │ │ │ │ │ │ 28日投資1千 │ 3月28日應支付1000萬元 │萬元、97年│ │ │ │ │ │ │ 萬元(此資金│ 紅利,並於5月28日兌現 │1月12日協 │ │ │ │ │ │ │ 係由王冠甫私│ 開立之紅利支票3000萬元│議書金額為│ │ │ │ │ │ │ 下向朱鴻斌、│ 。又約定6月28日、7月28│120萬元) │ │ │ │ │ │ │ 王興滸籌得)│ 日各應支付300 0萬紅利 │、支票及 │ │ │ │ │ │ │②約定紅利:投│ (未開票)。因此該投資│退票理由單│ │ │ │ │ │ │ 資金額10倍利│ 契約連本帶利應可獲得新│(面額有1 │ │ │ │ │ │ │ 潤或月息6%。│ 臺幣1.1億元,紅利換算 │千萬2紙、3│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成利率為166%左右。伊 │千萬1紙、 │ │ │ │ │ │ │ 利情形: │ 投資開發案有2筆各60 萬│420萬1 紙 │ │ │ │ │ │ │a.本金部分:僅│ 元。第1次是96年9月7日 │(第4762號│ │ │ │ │ │ │ 取回上開投資│ ,第2次是97年1月底左右│他卷第15至│ │ │ │ │ │ │ 60萬、20萬部│ 。該2份契約約定2個月還│16、18、20│ │ │ │ │ │ │ 分,其餘80萬│ 本,必須等獲利後才給付│頁) │ │ │ │ │ │ │ 、40萬、120 │ 10倍紅利。最後連本金都│ │ │ │ │ │ │ │ 萬、1千萬元 │ 沒償還給伊。王興滸與朱│ │ │ │ │ │ │ │ 本金均未取回│ 鴻斌投資本金及紅利部分│ │ │ │ │ │ │ │ 。 │ 由公司開1張1000萬元及1│ │ │ │ │ │ │ │b.紅利部分: │ 張3000元之支票,由伊交│ │ │ │ │ │ │ │ 均未取得。 │ 給他們(後來跳票)。伊│ │ │ │ │ │ │ │ │ 自己部分劉帆說要等到獲│ │ │ │ │ │ │ │ │ 利才能付給伊,但契約中│ │ │ │ │ │ │ │ │ 有載明若超過4個月沒有 │ │ │ │ │ │ │ │ │ 獲利,他(劉帆)必須付│ │ │ │ │ │ │ │ │ 伊利息等語(第5409號偵│ │ │ │ │ │ │ │ │ 卷㈠第131至135頁) │ │ │ │ │ │ │ │ │②證人林冠甫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是謝享純介紹伊跟劉帆│ │ │ │ │ │ │ │ │ 認識,他要操作國際金融│ │ │ │ │ │ │ │ │ ,初期伊投資60萬,伊不│ │ │ │ │ │ │ │ │ 記得約定利息多少,但95│ │ │ │ │ │ │ │ │ 年10月他有將本金還伊;│ │ │ │ │ │ │ │ │ 之後又投資120萬元,協 │ │ │ │ │ │ │ │ │ 議為如果操作國際金融成│ │ │ │ │ │ │ │ │ 功,要給伊120萬元的10 │ │ │ │ │ │ │ │ │ 倍。並沒有提到每個月2.│ │ │ │ │ │ │ │ │ 5%的利息。但是劉帆有 │ │ │ │ │ │ │ │ │ 答應本金2個月後要還, │ │ │ │ │ │ │ │ │ 但第2筆120萬都沒還,也│ │ │ │ │ │ │ │ │ 沒給利息等語(第15736 │ │ │ │ │ │ │ │ │ 號偵卷第111頁)、另以 │ │ │ │ │ │ │ │ │ 告訴人身分指稱:伊受損│ │ │ │ │ │ │ │ │ 失之金額共計1320萬元等│ │ │ │ │ │ │ │ │ 語(第4762號他卷第69頁│ │ │ │ │ │ │ │ │ ) │ │ │ │ │ │ │ │ │③證人林冠甫於原審證稱:│ │ │ │ │ │ │ │ │ 這契約書是劉帆提供的,│ │ │ │ │ │ │ │ │ 伊先跟劉帆談過,之後謝│ │ │ │ │ │ │ │ │ 享純有提供這個空白的制│ │ │ │ │ │ │ │ │ 式合約讓伊看過,伊才跟│ │ │ │ │ │ │ │ │ 劉帆簽約並直接在這個制│ │ │ │ │ │ │ │ │ 式合約上簽名。中美公司│ │ │ │ │ │ │ │ │ 有製作一些投資案的DM│ │ │ │ │ │ │ │ │ 、計劃書,伊也有看到他│ │ │ │ │ │ │ │ │ 們跟臺電公司簽的備忘錄│ │ │ │ │ │ │ │ │ ,這些資料是謝享純給伊│ │ │ │ │ │ │ │ │ 看的,並且她有提到這些│ │ │ │ │ │ │ │ │ 計畫都是由南部的一位副│ │ │ │ │ │ │ │ │ 總,伊印象中是姓謝的教│ │ │ │ │ │ │ │ │ 授,伊當時對設計的團隊│ │ │ │ │ │ │ │ │ 有一些耳聞,覺得可以信│ │ │ │ │ │ │ │ │ 任,才會相信等語(原審│ │ │ │ │ │ │ │ │ 卷㈡第206至207頁) │ │ │ │ │ │ │ │ │④證人謝享純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當初伊介紹林冠甫去投│ │ │ │ │ │ │ │ │ 資中美公司,林冠甫有投│ │ │ │ │ │ │ │ │ 資120萬元,林冠甫尚有 │ │ │ │ │ │ │ │ │ 向友人借了1000萬給劉帆│ │ │ │ │ │ │ │ │ ,但以林冠甫名義為出借│ │ │ │ │ │ │ │ │ 款項之人,因此協議書係│ │ │ │ │ │ │ │ │ 以林冠甫名義簽署,這部│ │ │ │ │ │ │ │ │ 分劉帆也另外開了1000萬│ │ │ │ │ │ │ │ │ 的支票一張給王先生,還│ │ │ │ │ │ │ │ │ 有另外一張3000萬的支票│ │ │ │ │ │ │ │ │ 則是屬於獲利部分。劉帆│ │ │ │ │ │ │ │ │ 為了還林冠甫錢,還開交│ │ │ │ │ │ │ │ │ 一紙票面金額420萬元之 │ │ │ │ │ │ │ │ │ 支票給林冠甫等(第4762│ │ │ │ │ │ │ │ │ 號他卷第86頁) │ │ │ ├──┼───┼────┼────┼───────┼────────────┼─────┼───┤ │ 24 │呂子文│(國際金│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呂子文於警詢時證稱│合約書3 份│編號9 │ │ │ │融操作基│謝享純 │ 共85萬元。 │ :96年9月投資40萬元, │、協議書1 │ │ │ │ │金部分)│ │(於96年9月10 │ 為期2個月,允諾2個月到│份、匯款傳│ │ │ │ │96年9 月│ │ 日、11月15日│ 期可獲得投資金額10倍紅│票(第5409│ │ │ │ │10日起 │ │ 、97年1月12 │ 利。契約於97年1月左右 │號偵卷㈠第│ │ │ │ │ │ │ 日分別支付 │ 期滿終止。公司有還我本│196至198頁│ │ │ │ │ │ │ 40萬、30萬、│ 金,但伊沒有拿到任何紅│,第5409號│ │ │ │ │ │ │ 15萬元) │ 利等語(第5409號偵卷㈠│偵卷㈡第62│ │ │ │ │ │ │②約定紅利: │ 第192至194頁) │8至630頁)│ │ │ │ │ │ │ 投資金額10倍│②證人呂子文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利潤或利息6%│ :伊去公司才認識謝享純│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她跟我介紹公司發展、│ │ │ │ │ │ │ │ 利情形: │ 投資,她在會議室中用幻│ │ │ │ │ │ │ │a.本金部分: │ 燈片跟伊介紹。投資40萬│ │ │ │ │ │ │ │ 均取回。 │ ,2個月到後將錢還伊, │ │ │ │ │ │ │ │b.紅利部分: │ 再投資30萬元,有拿回來│ │ │ │ │ │ │ │ 未取得 │ ,之後又投資15萬元,也│ │ │ │ │ │ │ │ │ 拿回來。當初有約定給伊│ │ │ │ │ │ │ │ │ 投資本金10倍的紅利,若│ │ │ │ │ │ │ │ │ 沒有獲利,每個月給伊利│ │ │ │ │ │ │ │ │ 息等語(第22127號偵卷 │ │ │ │ │ │ │ │ │ 第119至120、129頁) │ │ │ │ │ │ │ │ │③證人呂子文於原審證稱:│ │ │ │ │ │ │ │ │ 劉帆他講的不多,大概是│ │ │ │ │ │ │ │ │ 說國際金融的情形而已,│ │ │ │ │ │ │ │ │ 伊也不太瞭解,只想要快│ │ │ │ │ │ │ │ │ 點獲利,劉帆跟伊提到獲│ │ │ │ │ │ │ │ │ 利十倍是因為要在國外操│ │ │ │ │ │ │ │ │ 作國際金融等事宜,細節│ │ │ │ │ │ │ │ │ 因為時間太久了,伊現在│ │ │ │ │ │ │ │ │ 不記得了,他大概有提到│ │ │ │ │ │ │ │ │ 是跟國外什麼公司合作。│ │ │ │ │ │ │ │ │ 謝享純在會議室時是用幻│ │ │ │ │ │ │ │ │ 燈片跟伊介紹,有看風力│ │ │ │ │ │ │ │ │ 發電的幻燈片,說明目前│ │ │ │ │ │ │ │ │ 風力發電在哪裡,還有哪│ │ │ │ │ │ │ │ │ 裡有風力發電、中美公司│ │ │ │ │ │ │ │ │ 目前做風力發電的情形。│ │ │ │ │ │ │ │ │ 有一次是在劉帆的辦公室│ │ │ │ │ │ │ │ │ 裡面,空白的契約書是謝│ │ │ │ │ │ │ │ │ 享純拿出來的,伊先簽好│ │ │ │ │ │ │ │ │ 之後劉帆就簽名,劉帆有│ │ │ │ │ │ │ │ │ 親自交給伊支票。另外二│ │ │ │ │ │ │ │ │ 次大概是謝享純拿給伊,│ │ │ │ │ │ │ │ │ 伊簽完之後謝享純就拿進│ │ │ │ │ │ │ │ │ 去劉帆辦公室給劉帆簽等│ │ │ │ │ │ │ │ │ 語(原審卷㈡第216至217│ │ │ │ │ │ │ │ │ 頁) │ │ │ ├──┼───┼────┼────┼───────┼────────────┼─────┼───┤ │ 25 │黃潘錦│(國際金│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黃潘錦於警詢證稱:│合約書1 份│編號23│ │ │ │融操作基│謝享純 │ 50萬元。(於 │ 96年9月13日投資50萬, │、匯款傳票│ │ │ │ │金部分)│ │ 96年9月13日 │ 係至中美公司聽劉帆、謝│(第5409號│ │ │ │ │96年9 月│ │ 匯款) │ 享純說明投資風力發電廠│卷偵㈠第29│ │ │ │ │13日 │ │②約定紅利: │ 內容,與劉帆簽約,允諾│6頁,第540│ │ │ │ │ │ │ 投資金額10倍│ 2個月到期可獲得投資金 │9號偵卷㈡ │ │ │ │ │ │ │ 利潤或月息6%│ 額500萬為紅利。契約到 │第670至671│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期但未獲利,本金支票兌│頁) │ │ │ │ │ │ │ 利情形: │ 現取回50萬。雖契約中曾│ │ │ │ │ │ │ │ a.本金部分:│ 載明若投資期限未獲利,│ │ │ │ │ │ │ │ 已取回。 │ 公司必須支付每個月6% │ │ │ │ │ │ │ │ b.紅利部分:│ 利息補償,但沒有拿到任│ │ │ │ │ │ │ │ 未取得。 │ 何利息等語(第5409號卷│ │ │ │ │ │ │ │ │ ㈠第292至295頁) │ │ │ │ │ │ │ │ │②證人黃潘錦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伊以現金投資50萬。有│ │ │ │ │ │ │ │ │ 約定利潤或利息,本金有│ │ │ │ │ │ │ │ │ 拿回來等語(第22127號 │ │ │ │ │ │ │ │ │ 偵卷第137頁) │ │ │ │ │ │ │ │ │③證人黃潘錦於原審證稱:│ │ │ │ │ │ │ │ │ 投資的內容最主要是黃錦│ │ │ │ │ │ │ │ │ 珠跟林蕊說。伊聽林蕊、│ │ │ │ │ │ │ │ │ 黃錦珠說謝享純有開電腦│ │ │ │ │ │ │ │ │ 給他們看等語(原審卷㈡│ │ │ │ │ │ │ │ │ 第212頁) │ │ │ ├──┼───┼────┼────┼───────┼────────────┼─────┼───┤ │ 26 │林蕊 │(國際金│劉帆、 │①投資金額: │①證人林蕊於警詢證稱: │合約書1 份│編號24│ │ │ │融操作基│謝享純 │ 50萬元(於96│ 96年9月13日投資50萬元 │、匯款傳票│ │ │ │ │金部分)│ │ 年9月13日匯 │ 為期2個月。允諾2個月到│(第5409號│ │ │ │ │96年9月 │ │ 款) │ 期可獲得500萬元紅利。 │偵卷㈠第30│ │ │ │ │13日 │ │②約定紅利: │ 契約期限到但沒獲利,本│1頁,第540│ │ │ │ │ │ │ 投資金額10倍│ 金支票以兌現我就取回50│9號偵卷㈡ │ │ │ │ │ │ │ 利潤或月息6%│ 萬元。契約中有載明若投│第687至688│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資期滿未獲利,就必須給│頁) │ │ │ │ │ │ │ 利部分: │ 付每個月6%利息補償, │ │ │ │ │ │ │ │ a.本金部分:│ 但伊沒有拿到任何利息等│ │ │ │ │ │ │ │ 已取回。 │ 語(第5409號偵卷㈠第29│ │ │ │ │ │ │ │ b.紅利部分:│ 7至300頁) │ │ │ │ │ │ │ │ 未取得。 │②證人林蕊於偵查時證稱:│ │ │ │ │ │ │ │ │ 伊用匯款投資50萬元,本│ │ │ │ │ │ │ │ │ 金有拿回來等語(第2212│ │ │ │ │ │ │ │ │ 7號偵卷第137頁) │ │ │ │ │ │ │ │ │③證人林蕊於原審證述:謝│ │ │ │ │ │ │ │ │ 享純有開電腦給伊等看,│ │ │ │ │ │ │ │ │ 伊等是看有關風力發電的│ │ │ │ │ │ │ │ │ 內容等語(原審卷㈡第21│ │ │ │ │ │ │ │ │ 4頁) │ │ │ ├──┼───┼────┼────┼───────┼────────────┼─────┼───┤ │ 27 │呂振權│(風力發│劉帆 │①投資金額: │證人陳炳灯於原審證稱: │匯款單、面│編號37│ │ │ │電部分)│ │ 10萬元(於96│第一種投資,是伊跟朋友聚│額10萬元本│ │ │ │ │96年10月│ │ 年10月5日支 │餐時有跟伊朋友郭美滿、吳│票1紙(第 │ │ │ │ │5日 │ │ 付) │錦昌、林耀銘、呂振權提到│15736號偵 │ │ │ │ │ │ │②約定紅利: │,他們都有參加投資,也都│卷第56、59│ │ │ │ │ │ │ 月息2. 5% │有照合約拿到本金跟利息,│頁)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他們的投資款都是直接交給│ │ │ │ │ │ │ │ 利情形: │侯庭芝跟劉帆等語(原審卷│ │ │ │ │ │ │ │ a.本金部分:│㈡第144頁反面) │ │ │ │ │ │ │ │ 已取回 │ │ │ │ │ │ │ │ │ b.紅利部分:│ │ │ │ │ │ │ │ │ 已取得 │ │ │ │ ├──┼───┼────┼────┼───────┼────────────┼─────┼───┤ │ 28 │徐玉香│(國際金│劉帆 │①投資金額:20│①證人徐玉香於警詢時證稱│匯款書、郵│編號19│ │ │ │融操作基│(透過不│ 萬元(於96年│ :伊沒有與中美公司簽訂│局與第一銀│ │ │ │ │金部分)│知情之鍾│ 10月31日匯款│ 投資契約。對匯款20萬是│之存摺封面│ │ │ │ │96年10月│定珍施以│ ) │ 因為鍾定珍向伊介紹說:│及內頁(第│ │ │ │ │31日 │詐術,此│②約定紅利: │ 中美電力公司要開設風力│15736號偵 │ │ │ │ │ │部分為間│ 投資金額30倍│ 發電廠,有一家美國公司│卷第178至 │ │ │ │ │ │接正犯)│ 利潤。 │ 要投資1億元,但前提是 │182頁) │ │ │ │ │ │ │③取回本金、紅│ 公司帳戶內要有3000萬元│ │ │ │ │ │ │ │ 利情形: │ 才投資,中美公司為集資│ │ │ │ │ │ │ │ a.本金部分:│ 向鍾定珍表示如投資10萬│ │ │ │ │ │ │ │ 20萬全數取│ 為期2個月就可以獲得30 │ │ │ │ │ │ │ │ 回。 │ 倍的利潤,伊覺得不錯就│ │ │ │ │ │ │ │ b.紅利部分:│ 投資20萬。投資時間是96│ │ │ │ │ │ │ │ 未取得 │ 年10月31日。期滿伊並沒│ │ │ │ │ │ │ │ │ 有拿到利潤,可是有兌現│ │ │ │ │ │ │ │ │ 20萬支票拿回本金等語(│ │ │ │ │ │ │ │ │ 第5409號卷㈠第264至267│ │ │ │ │ │ │ │ │ 頁) │ │ │ │ │ │ │ │ │②證人徐玉香於偵查時證述│ │ │ │ │ │ │ │ │ :伊投資20萬元。伊不知│ │ │ │ │ │ │ │ │ 道利息多少,但是鍾定珍│ │ │ │ │ │ │ │ │ 說比郵局好。沒有簽契約│ │ │ │ │ │ │ │ │ 或協議。本金2個月期滿 │ │ │ │ │ │ │ │ │ 已領回等語(第15736號 │ │ │ │ │ │ │ │ │ 偵卷第157頁) │ │ │ ├──┼───┼────┼────┼───────┼────────────┼─────┼───┤ │ 29 │林佑璁│(國際金│劉帆、 │①投資金額: │證人林佑璁於偵查時證稱:│96年11月30│編號35│ │ │ │融操作基│侯庭芝 │ 100萬元(於 │伊跟伊姐湊100萬。當初說 │日匯款傳票│ │ │ │ │金部分)│ │ 96年11月30日│有幾倍利潤,過1、2個月侯│(第5409號│ │ │ │ │96年11月│ │ 匯款) │庭芝錢就還伊。沒有拿到利│卷偵㈠第67│ │ │ │ │30日 │ │②約定紅利: │潤,伊跟伊姐只拿回100 萬│4至675頁)│ │ │ │ │ │ │ 約定到期可取│元,伊等沒有簽投資契約書│ │ │ │ │ │ │ │ 得投資金額數│等語(第22127號偵卷第173│ │ │ │ │ │ │ │ 倍利潤 │頁) │ │ │ │ │ │ │ │③投資取回本金│ │ │ │ │ │ │ │ │ 紅利。 │ │ │ │ │ │ │ │ │ a.本金部分:│ │ │ │ │ │ │ │ │ 全取回。 │ │ │ │ │ │ │ │ │ b.紅利部分:│ │ │ │ │ │ │ │ │ 未取得。 │ │ │ │ └──┴───┴────┴────┴───────┴────────────┴─────┴───┘ 附表三:無罪部分 ┌──┬───┬────┬────┬────┐ │編號│公訴意│公訴意旨│公訴意旨│附註(起│ │ │旨所稱│所稱投資│所稱被害│訴書附表│ │ │被害人│時間 │金額、約│之編號)│ │ │ │ │定之紅利│ │ ├──┼───┼────┼────┼────┤ │ 1 │李玉萍│95年9月 │40萬元,│編號29 │ │ │ │至10月間│約定月息│ │ │ │ │ │為2.5% │ │ ├──┼───┼────┼────┼────┤ │ 2 │廖秀雲│95年9月 │70萬元,│編號30 │ │ │ │至10月間│約定月息│ │ │ │ │ │為2.5% │ │ ├──┼───┼────┼────┼────┤ │ 3 │簡慧華│95年9月 │10萬元,│編號28 │ │ │ │至10月間│約定月息│ │ │ │ │ │為2.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