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曾雨明、洪瑋嬬、張宏任
- 被告楊育錡、邱子航、楊錦昇、劉昌易、廖文豪、黃士豪、張言百、林子信、李丞恩(原名:李衍忠)、邱博洋、程堯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錡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子航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楊錦昇 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律師 陳文正律師 被 告 劉昌易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許文生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廖文豪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黃士豪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蕭萬龍律師 馬恩忠律師 被 告 張言百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子信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丞恩(原名李衍忠)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被 告 邱博洋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程堯駿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俞世豪律師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6422 號、第27159 號、第28577 號、第312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子航犯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ꆼ拾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未扣案之門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楊錦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應與黃士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士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劉昌易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劉昌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應與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ꆼ萬肆仟元應與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ꆼ仟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該成年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與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該成年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楊育錡犯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刑。除附表一編號ꆼ之宣告刑外,其餘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ꆼ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程堯駿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程堯駿之財產抵償之。 楊錦昇犯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ꆼ年,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九六一九一三六之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邱子航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ꆼ萬肆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士豪犯如附表一編號ꆼ、ꆼ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ꆼ、ꆼ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廖文豪犯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劉昌易犯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所示之刑。除附表一編號ꆼ之宣告刑外,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張言百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五六七之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五六七之SIM 卡壹張,沒收;又犯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ꆼ、ꆼ、ꆼ、ꆼ、ꆼ、ꆼ、ꆼ、ꆼ、ꆼ所示之刑。除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宣告刑外,其餘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子信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ꆼ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宏ㄟ」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宏ㄟ」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ꆼ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宏ㄟ」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宏ㄟ」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李丞恩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門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門號○九八九六三○三○四之SIM 卡壹張,沒收。 邱博洋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之門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程堯駿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程堯駿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程堯駿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ꆼ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邱博洋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邱博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邱子航(起訴書附表編號ꆼ至ꆼ、ꆼ、ꆼ)、林子信(起訴書附表編號ꆼ)、邱博洋(起訴書附表編號ꆼ至ꆼ)、劉昌易(起訴書附表編號ꆼ、ꆼ)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楊育錡(綽號猴子)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9年5 月1 日入監服刑,嗣於99年5 月27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與邱子航(綽號乖乖)、楊錦昇(綽號狗昇)、廖文豪、黃士豪(綽號土狗)、劉昌易(綽號小胖)等人均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販賣,劉昌易亦明知海洛因不得非法施用;楊育錡、邱子航、楊錦昇等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販賣;楊育錡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稱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逕自轉讓: ꆼ、楊育錡與邱子航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航負責提供海洛因予楊育錡,再由楊育錡與購買者接洽並外出交付毒品、收取價款,於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9 、13、14、15、16、17、36、37、38、39、51、53、54、56、57、58、59、63所示「交易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9 、13、14、15、16、17、36、37、38、39、51、53、54、56、57、58、59、63所示「交易價格」,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9 、13、14、15、16、17、36、37、38、39、51、53、54、56、57、58、59、63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9 、13、14、15、16、17、36、37、38、39、51、53、54、56、57、58、59、63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邱子航與黃士豪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航負責提供海洛因予黃士豪,再由黃士豪持毒品前往與購毒者交易,於附表一編號8 、33所示「交易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8 、33所示「交易價格」,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8 、33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8 、33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邱子航與楊錦昇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航負責提供提供海洛因予楊錦昇,再由楊錦昇與購毒者接洽並外出交付毒品、收取價款,於附表一編號11、21、22、23、24、25、26、27、28、29、32、34、35、40、41、48、60、61、64、68所示「交易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1、21、22、23、24、25、26、27、28、29、32、34、35、40、41、48、60、61、64、68所示「交易價格」,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11、21、22、23、24、25、26、27、28、29、32、34、35、40、41、48、60、61、64、68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11、21、22、23、24、25、26、27、28、29、32、34、35、40、41、48、60、61、64、68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邱子航與劉昌易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航負責提供海洛因予劉昌易,或由劉昌易與購毒者接洽並外出交付毒品、收取價款,或由邱子航駕車搭載劉昌易外出交易,於附表一編號12、30所示「交易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2、30所示「交易價格」,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12、30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12、30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邱子航與廖文豪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航負責提供提供海洛因予廖文豪,再由廖文豪與購毒者接洽並外出交付毒品、收取價款,於附表一編號18、19、45、46、47、49、50、66所示「交易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8、19、45、46、47、49、50、66所示「交易價格」,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18、19、45、46、47、49、50、66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18、19、45、46、47、49、50、66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邱子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航負責提供提供海洛因予該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再由該成年人與購毒者接洽並外出交付毒品、收取價款,於附表一編號55、62所示「交易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55、62所示「交易價格」,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55、62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55、62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邱子航與楊育錡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航負責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予楊育錡,再由楊育錡與購毒者接洽並外出交付毒品、收取價款,於附表一編號31所示「交易時間」,以附表一編號31所示「交易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31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31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邱子航與楊錦昇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邱子航負責提供提供海洛因予楊錦昇,再由該成年人與購毒者接洽並外出交付毒品、收取價款,於附表一編號43、44所示「交易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43、44所示「交易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43、44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43、44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楊育錡與程堯駿(此部分未據起訴)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交易時間」,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交易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3 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3 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楊育錡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10、52所示「交易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 、10、52所示「交易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2 、10、52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2 、10、52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楊育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交易時間」,以附表一編號67所示「交易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67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67之「交易過程」所示。ꆼ、楊育錡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2所示「交易時間」,轉讓附表一編號42所示「交易價格」之愷他命予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受讓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入附表一編號42之「交易過程」所示。 ꆼ、劉昌易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2所示「交易時間」,與陳柏翰共同出資購買海洛因,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62之「交易過程」所示。 二、林子信(綽號饅頭)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5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於96年11月2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97年5 月20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行為: ꆼ、林子信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轉讓,另李丞恩與邱博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轉讓予他人,林子信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5 月10日上午5 時28分許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撥打邱博洋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向邱博洋表示欲以1 錢之海洛因與李丞恩交換甲基安非他命,李丞恩與邱博洋共同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邱博洋於100 年5 月10日上午5 時32分許,在電話中向林子信表示李丞恩願以6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林子信交換1 錢海洛因,謀議既定,林子信先將海洛因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牛」之人攜往李丞恩住處供李丞恩查驗品質,嗣於100 年5 月10日上午7 時40分許,邱博洋攜帶李丞恩交付之6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前往林子信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巷0 號3 樓住處,交付予林子信,林子信則將1 錢海洛因交予邱博洋,由邱博洋返回李丞恩位在桃園縣八德市○○路000 巷0 號住處交予李丞恩。 ꆼ、林子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販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宏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13分57秒迄2 時30分08秒,「宏ㄟ」得知林家模有意以賒帳方式向林子信購買2,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後,經徵得林子信同意,即由「宏ㄟ」持甲基安非他命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並交予林家模之太太李筱惠。 ꆼ、林子信於100 年6 月20日晚間6 時54分21秒接獲林家模之來電,知悉林家模有意購買2,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甲基安非他命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並交予林家模之太太李筱惠,李筱惠則交付林子信2,000 元以及6 月12日之購買毒品欠款2,000 元。 ꆼ、林子信於100 年6 月13日晚間7 時36分35秒接獲陳邦舜之來電,知悉陳邦舜有意購買2,000 元海洛因,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同意販賣2,000 元海洛因予陳邦舜,嗣於上開通話時間後15至20分鐘許,陳邦舜前往林子信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之租屋處,拿取海洛因並交付價款予林子信。 三、李丞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轉讓他人,於100 年5 月20日凌晨1 時22分許,知悉邱博洋有意拿取4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0 年5 月20日凌晨2 時48分32秒後某時,在其位在桃園縣八德市○○路000 巷0 號住處,交付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邱博洋。 四、邱博洋、程堯駿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販賣,於100 年4 月5 日某時,在程堯駿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住處房間,因程堯駿知悉蔡丞檳有意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竟與邱博洋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程堯駿替邱博洋交付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蔡丞檳並收取4,000 元款項。 五、張言百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第一級毒品,不得擅自販賣、轉讓或非法施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ꆼ、張言百於100 年2 月3 日上午10時54分48秒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撥打詹紹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詢問詹紹翊有無意願以共同出資2,000 元之方式向他人購買海洛因,經詹紹翊同意上開出資方式後,張言百即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與詹紹翊相約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並拿取詹紹翊購買毒品之1,000 元款項,再由張言百向不詳之人購買2,000 元之海洛因,嗣張言百將購入之海洛因交由詹紹翊,以此方式幫助詹紹翊施用海洛因。 ꆼ、張言百於100 年1 月3 日下午3 時36分08秒後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房內,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將摻有海洛因之香菸無償提供予詹紹翊吸食。 ꆼ、張言百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各於附表一編號20、65、69至75所示「交易時間」,分別以附表一編號20、65、69至75所示「交易價格」,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20、65、69至75所示「購買者」,其聯繫與交易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20、65、69至75之「交易過程」所示。 六、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錄音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乃就新型態證據之開示、調查方法而為之規定;而所謂「以適當之設備,顯示」,通常以勘驗為之,重在辨別錄音聲音同一性,兼及錄音內容真實性。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應認該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但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譯文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勘驗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卷附之監聽譯文,當事人、辯護人俱不否認該譯文真實性,此部分既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文書證據之調查,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之證詞,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偵查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廖文豪、賴文彬、尤奕然、吳逸凡、劉立閔、張榮桂、張睿杰、陳柏翰、林靂生、湛文忠、李國照、蔡丞檳、彭康禹、劉舜豪、羅善星、劉政誼、姚熠信、林於進、洪怡婷、鍾明雲、詹紹翊、林家模、陳邦舜等人於偵查時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無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蒐證照片均係警方將交易毒品之過程以相機拍攝,依上開說明,自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具備證據能力無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證人林家模、陳邦舜、尤奕然、劉立閔、李國照(就有無與被告張言百交易海洛因部分)、劉舜豪(就有無與被告黃士豪交易海洛因部分)、證人即被告程堯駿(就與被告邱博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與渠等嗣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所述不符,本院審酌渠等於警詢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對於警方提示之卷附通訊監聽譯文意含,究竟是否係購買毒品、交易有無成功或交易過程,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亦較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且證人林家模、陳邦舜、尤奕然、劉立閔、李國照、劉舜豪、程堯駿接受警方詢問時,並未有證據顯示警方有以不正方式訊問,揆諸上開說明,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證人林家模、陳邦舜、尤奕然、劉立閔、李國照(就被告張言百部分)、劉舜豪(就被告黃士豪部分)、程堯駿(就與被告邱博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於警詢中之證言有證據能力。 五、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認其具證據能力,惟該證人警詢之供詞倘一昧排除,亦有違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是以先前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則例外認有證據能力。至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既得逕採用審判中之陳述,自無適用此傳聞證據排除例外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73 號判決參照)。查,除證人林家模、陳邦舜、尤奕然、劉立閔外(詳如上四所述),其餘證人廖文豪、賴文彬、吳逸凡、張榮桂、張睿杰、陳柏翰、林靂生、湛文忠、李國照(除關於被告張言百部分,詳如上四述)、蔡丞檳、彭康禹、劉舜豪(除關於被告黃士豪部分,詳如上四述)、羅善星、劉政誼、姚熠信、林於進、洪怡婷、鍾明雲、詹紹翊於警詢時所指交易毒品過程乙節,核與本院審理中證述大致相符,是證人廖文豪、賴文彬、吳逸凡、張榮桂、張睿杰、陳柏翰、林靂生、湛文忠、李國照、蔡丞檳、彭康禹、劉舜豪、羅善星、劉政誼、姚熠信、林於進、洪怡婷、鍾明雲、詹紹翊於警詢中所述主要事實,已於審判中詰問,前後所述並無明顯不同,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傳聞證據排除例外規定之適用,是證人廖文豪、賴文彬、吳逸凡、張榮桂、張睿杰、陳柏翰、林靂生、湛文忠、李國照、蔡丞檳、彭康禹、劉舜豪、羅善星、劉政誼、姚熠信、林於進、洪怡婷、鍾明雲、詹紹翊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既與本院審理時所述並無不符,且已非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之情形不符,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因認證人廖文豪、賴文彬、吳逸凡、張榮桂、張睿杰、陳柏翰、林靂生、湛文忠、李國照、蔡丞檳、彭康禹、劉舜豪、羅善星、劉政誼、姚熠信、林於進、洪怡婷、鍾明雲、詹紹翊於警詢中指述無證據能力。 六、卷附蒐證照片乃以相機之功能作用,攝錄上開現場及物品之外觀形貌所形成之圖像,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所拍攝內容現實情狀之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照片亦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本件卷內文書證據、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該等卷證,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159 條之5 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ꆼ、有罪部分: 一、被告楊育錡、邱子航、楊錦昇、廖文豪、黃士豪、劉昌易部分(事實欄一部分): ꆼ、訊據被告楊育錡、邱子航、楊錦昇、廖文豪、黃士豪、劉昌易就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ꆼ就附表一編號1 至2 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廖文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9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3分54秒至10時54分34秒打電話給楊育錡,要向楊育錡買700 元的海洛因1 包,伊與楊育錡約在中壢天晟醫院交易毒品,是楊育錡本人過來,有交易完成。100 年7 月8 日晚間8 時43分12秒是打給楊育錡買1,000 元海洛因,約在民權路與中央西路口,有交易成功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94至98頁;本院卷三,第15頁正面);ꆼ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程堯駿於偵查中結證稱:譯文中的「一」是代表1 公克安非他命,「一半」是0.5 公克安非他命,「四」是指4,000 元,通話內如是中平向伊詢購毒品,伊就向綽號「猴子」之楊育錡表示中平要購買毒品,楊育錡賣給中平0.5 公克、2,000 元的安非他命等語相符(見偵字第27159 號卷,第52至57頁);ꆼ就附表一編號4 至8 部分,核與證人賴文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9年10月4 日下午4 時許、同日晚間9 時許各與楊育錡約在桃園縣中壢市環西路與中正路口的青果市場交易1,000 元海洛因,下午與晚上都有完成交易,99年10月5 日是以現金500 元向猴子買海洛因,這次應該也是約在青果市場,99年10年7 日也有向楊育錡買海洛因,伊在中壢市○○路000 號萊爾富超商前用公共電話聯繫楊育錡,然後在青果市場等楊育錡,99年11月23日的譯文內容是伊與賣毒者約在平鎮市○○路000 號宋俊宏婦產科那邊交易毒品,伊不知道如何稱呼來交易毒品的人,該次交易1 包海洛因1,000 元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49 至154 頁;本院卷三,第66頁反面、第67頁正反面);ꆼ就附表一編號9 部分,核與證人尤奕然於偵查中結證稱:販賣海洛因給伊的人是楊育錡,99年8 月26日中午12時11分20秒至下午1 時17分08秒的通話譯文是伊要購買1,000 元海洛因,請楊育錡送到水果攤,該次有交易成功,伊將1,000 元親手給楊育錡,毒品則放在夾鏈袋裡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56 至159 頁);ꆼ就附表一編號10至14部分,核與證人吳逸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3 月14日晚間8 、9 點在中壢市新生路2 段附近萊爾富超商,拿了3,000 元的毒品,本次是現金交易。100 年1 月26日的通訊譯文是伊打給阿昇,「4 個」是4,000 ,「好的」是東西比較好的,「處理多一點」是要伊拿多一點,該次有拿到毒品,約在萊爾富超商交易,伊拿了4,000 元毒品。100 年7 月19日的譯文是與「小胖」劉昌易的對話,這次約在萊爾富超商交易,伊拿2,000 元的海洛因,這次是邱子航載劉昌易過來交易。99年8 月5 日的通訊譯文是張睿杰打給猴子的,該次伊和張睿杰都沒有錢,所以由張睿杰出面向猴子借2,000 元的海洛因,後來有拿到海洛因,伊與張睿杰領錢後有給猴子錢。100 年1 月8 日的通訊譯文也是張睿杰與猴子的對話,也是先向猴子借毒品,後來約在萊爾富見面拿毒品,當天拿到海洛因2 小包,價值2,000 元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61 至167 頁;本院卷三,第150 頁反面至151 頁正面);ꆼ就附表一編號15至19部分,核與證人劉立閔於偵查中結證稱:100 年1 月7 日有交易成功,是綽號「猴子」的楊育錡前來交易,交易地點在龍岡加油站,該次買1,000 元海洛因。100 年1 月14日也是購買1,000 元海洛因,有交易成功,是由楊育錡送過來給伊,交易地點在中壢市新屋交流道的肯德基後方。100 年1 月23日的譯文中所稱「二個人」,是指要向乖乖販毒集團購買2,000 元海洛因,該日有交易成功,交易地點在中壢市新屋交流道民族路上的肯德基後方,該次是楊育錡拿毒品給伊,數量不清楚,但就是2,000 元的量。100 年1 月8 日的電話都是廖文豪接聽,該日有交易成功2 次,伊都是購買1,000 元海洛因,交易地點都在中壢市環西路北基加油站,由廖文豪騎車前來交易等語相符(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69至73頁);ꆼ就附表一編號21至30部分,核與證人劉政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5 月5 日下午3 時45分28秒的監聽譯文是伊打去買毒品,由「乖乖」與伊約時間,伊後來與楊錦昇約在伊住處外面的警衛室那裡,楊錦昇到公園旁舊市場等伊,伊拿現金給楊錦昇,楊錦昇拿夾鏈袋裝海洛因給伊。100 年5 月9 日晚間7 時28分49秒的監聽譯文是伊要買海洛因,伊不確定接電話的人,當日約在伊的住處交易,伊給現金,伊拿到的海洛因則裝在夾鏈袋內。100 年5 月20日的監聽譯文是交易毒品,有完成毒品交易,當時伊買2,000 元海洛因,約在中壢後火車站交易,伊通電話與交易的對象都是楊錦昇。100 年1 月23日的譯文內容是要買毒品,約在張言百住處的地下室,伊要買1,000 元海洛因,雖然伊沒有說買多少,但他們身上都有海洛因,等碰面再說買多少即可,本次是楊錦昇騎機車到現場交易。100 年3 月17日的譯文內容是要買海洛因,約在中壢夜市牛排館對面的便利商店後面,伊買1,000 元,楊錦昇騎機車過來交付海洛因。100 年3 月18日的譯文內容是要拿海洛因,伊購買1,000 元,交易地點是中壢市永川牛肉麵店,楊錦昇騎機車過來交易。100 年5 月17日的譯文內容是要買海洛因,接電話的是楊錦昇,約在平鎮國中後面便利商店巷子裡,伊給現金,楊錦昇開車到場與伊交易。100 年5 月24日的譯文內容是要買1,000 元海洛因,電話是楊錦昇接的,有交易成功,約在平鎮市和平市場附近,楊錦昇騎機車過來交易。100 年5 月25日的譯文內容是要拿海洛因,也是楊錦昇接電話,伊叫楊錦昇到工作的中壢屠宰廠,伊向楊錦昇買2,000 元海洛因,楊錦昇拿裝在夾鏈袋裡的海洛因給伊。100 年7 月18日的譯文是要買海洛因,「一五」是指1,500 元的海洛因,「二」是指2,000 元的海洛因,伊當天要買2,000 元海洛因,但伊只有1,500 元,當天約在伊住處停車場,由劉昌易騎機車過來交易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29 至139 頁;本院卷三,第212 反面至213 頁反面);ꆼ就附表一編號31至33部分,核與證人劉舜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9年11月21日晚間7 時16分51秒的監聽譯文內容是向楊育錡買安非他命,價格是1,000 元,地點在中央西路的OK便利超商。99年12月1 日上午10時21分04秒的譯文內容是向楊錦昇買3,000 元海洛因,地點在伊的租屋處附近。99年11月28日的譯文是向不認識的人買海洛因,價錢是3,000 元或3,500 元,地點在新屋交流道旁涵洞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四,第175 至177 頁;本院卷三,第146 頁反面);ꆼ就附表一編號34至35部分,核與證人羅善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7 月25日至中壢後火車站貝多芬賓館交易6,000 元海洛因,當時是楊錦昇與伊交易。100 年8 月2 日下午的監聽譯文是與楊錦昇的通話,要向楊錦昇購買毒品,該次購買3,000 元海洛因,交易地點在平鎮市○○路○○○○○○○○○○巷○○○○○○○○○○00000 號卷七,第120 至121 頁;本院卷三,第147 頁反面);ꆼ就附表一編號36至38部分,核與證人林靂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9年8 月6 日的譯文是打電話給猴子買海洛因,價格2,000 元,在中壢市環南路上的當鋪旁餐廳外交易,是猴子送毒品過來。99年9 月2 日的譯文中「三個朋友」是向楊育錡買3,000 元海洛因,約在OK超商見面交易。99年9 月7 日的譯文內容是買海洛因,電話是猴子接的,金額應該是2,000 元,交易地點在中壢市新明夜市附近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188 至190 頁;本院卷三,第142 頁反面至143 頁正面);ꆼ就附表一編號39至41部分,核與證人湛文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9年8 月2 日有向楊育錡購買1,000 元海洛因,楊育錡拿到伊上班的附近給伊。100 年7 月28日的譯文中「一個人」是1,000 元海洛因的意思,此次交易有成功,楊錦昇到中壢市○○路000 號旁萊爾富超商交易。100 年8 月8 日的譯文是向楊錦昇買1,000 元海洛因,交易地點在中壢市○○路○○○○○區○○○○○○○○○0000號卷三,第177 至181 頁;本院卷三,第152 頁反面至153 頁正面);ꆼ就附表一編號42至44部分,核與證人彭康禹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9年8 月5 日向楊育錡拿2 包愷他命,每包價值220 元,楊育錡沒有向伊收錢。99年11月26日是約在民族路住處樓下交易,當時是買1,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100 年1 月22日是拿15,000元甲基安非他命,楊錦昇親自拿到伊朋友位在中央西路的住處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45 至147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69 頁反面至170 頁正面);ꆼ就附表一編號45至47部分,核與證人鍾明雲於偵查中結證稱:100 年1 月8 日的譯文內容是與廖文豪的對話,當日買了3 次海洛因,分別是1,000 元、2,000 元、2,000 元,交易地點都在中壢市民權路口的薑母鴨店,廖文豪騎機車靠近伊的汽車,接著收錢並將毒品丟在車上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四,第20至22頁);ꆼ就附表一編號48至49部分,核與證人林於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9年8 月29日的監聽譯文是向楊錦昇購買海洛因1,000 元,譯文中的國小是平鎮市復旦國小,一下子楊錦昇就騎機車到現場。100 年1 月8 日的監聽譯文是買1,000 元海洛因,伊與對方約在靠近中央大學的萊爾富超商,來的人騎騎車戴口罩,經過指認該人為廖文豪,廖文豪也是接聽電話的人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14至16頁;本院卷四,第5 頁正面);ꆼ就附表一編號50部分,核與證人洪怡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7 月4 日的監聽譯文內容是向廖文豪買1,000 元海洛因,後來廖文豪把海洛因拿到伊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0號住處樓下等語相符(見偵字第26433 號卷,第65至67頁;本院卷二,第123 頁反面至124 頁正面);ꆼ就附表一編號51至52部分,核與證人張榮桂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9年8 月7 日的監聽譯文內容是向楊育錡買1,000 元海洛因,交易地點在中壢觀光夜市,楊育錡獨自騎機車過來交付。100 年7 月4 日的監聽譯文是伊與楊育錡的對話,要買1,000 元海洛因,楊育錡叫伊到中壢觀光夜市附近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13 至118 頁;本院卷三,第65頁正面);ꆼ就附表一編號53至55部分,核與證人張睿杰於偵查中結證稱:99年8 月29日的譯文內容是伊約楊育錡到中壢市新生路3 段的萊爾富超商,找楊育錡買海洛因,後來楊育錡在新生路3 段88號工廠外面與伊見面,伊交給楊育錡1,000 元,楊育錡給伊1 包裝在夾鏈袋內的海洛因。99年9 月7 日的譯文內容是要向楊育錡買1,000 元海洛因,後來在中壢市○○○路0 段000 號附近進行交易楊育錡是騎機車過來。99年11月23日晚間6 時02分47秒的電話是伊撥打的,是要買2,000 元海洛因與500 元安非他命,交易地點在中壢市新生路2 段的萊爾富超商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09 至111 頁;偵字第28577 號卷七,第117 至118 頁;本院卷三,第210 頁反面);ꆼ就附表一編號56至62部分,核與證人陳柏翰於偵查中結證稱:99年8 月28日約在中壢市新明路大夜市牛排,這次買1,000 元至2,000 元海洛因,伊忘記實際價格,楊錦昇騎機車送過來。99年8 月29日的譯文是伊請楊育錡送毒品到伊住處,但楊育錡不肯,後來伊於隔日騎機車到青果市場的薑母鴨店找楊育錡,買1,000 元海洛因。99年10月13日的監聽譯文是打電話買1,000 元海洛因,楊育錡本人來交貨,地點在中壢市環西路青果市場附近小巷子。99年10月14日的監聽譯文是向楊錦昇買1,000 元海洛因,地點是中壢市環北路的宏國大廈。99年10月20日與楊育錡約在中壢市「奪標KTV 」附近的中正公園,購買1,000 元海洛因,該筆有成交,楊育錡騎機車到該處與伊交易。99年10月22日有向楊育錡買1,000 元海洛因,地點在平鎮市育達高中附近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34至38頁;偵字第28577 號卷七,第114 至115 頁);ꆼ就附表一編號63、64、66部分,核與證人李國照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9年11月21日的監聽譯文是要向猴子購買1,000 元海洛因,交易地點在中壢市興國游泳池。99年8 月6 日向楊錦昇買1,000 元海洛因,地點在伊住處樓下。100 年1 月8 日的譯文內容是買1,000 元海洛因,出來交易的人是廖文豪,地點在中壢市興國游泳池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183 至186 頁;本院卷四,第163 頁正反面);ꆼ就附表一編號67部分,核與證人蔡丞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7 月8 日的監聽譯文是向楊育錡買1 公克安非他命,金額是4,000 元,交易地點在楊育錡位在中壢市新明夜市附近租屋處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四,第57至58頁反面;本院卷一,第285 頁正反面);ꆼ就附表一編號68部分,核與證人姚熠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與黃士豪要向楊錦昇買1,000 元海洛因,相約在中原大學附近公園,由黃士豪走進公園向楊錦昇拿1 包海洛因,黃士豪下車之前,伊有給黃士豪500 元等語相符(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41 至143 頁;本院卷四,第3 頁反面),復有附表二編號1 至19、21至64、66至68所示各通訊監聽譯文、購毒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60至62頁反面、第64至69頁反面、第84頁反面至86頁反面、第183 至186 頁反面;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30至32頁;偵字第28577 號卷一,第26至28頁反面、第30至35頁反面、第79頁反面至81頁反面;偵字第28577 號卷三,第21至25頁;偵字第28577 號卷四,第45至52頁),足徵被告楊育錡、邱子航、楊錦昇、廖文豪、黃士豪、劉昌易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ꆼ、證人陳柏翰於警詢中證稱:99年11月7 日晚間8 時27分52秒至9 時26分43秒的監聽譯文是透過劉昌易向邱子航為首之楊育錡、楊錦昇、黃士豪、廖文豪、彭康禹等成員購買毒品,當時伊只有700 元,劉昌易出資300 元,並由劉昌易出面購買,伊不知道劉昌易向何人購買,但劉昌易事後有拿700 元海洛因給伊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6 至18頁),併參以附表二編號62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證人陳柏翰尚且詢問被告劉昌易「你說你身上多少錢」,苟證人陳柏翰在向被告劉昌易購買海洛因,何須特地問及被告劉昌易身上留存之金錢數額,且通話內容中亦未顯現證人陳柏翰係因購毒款項不足而向被告劉昌易借款,並約定購毒後再償還被告劉昌易,顯然證人陳柏翰應係與被告劉昌易共同出資向他人購買毒品,是被告劉昌易辯稱附表一編號62係與陳柏翰合資購買乙節,尚非無據。至證人陳柏翰於偵查中固結證稱:伊提藥請劉昌易幫忙拿海洛因,大約凌晨時劉昌易拿到伊住處,伊只有給700 元,但隔天有將300 元給劉昌易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34至38頁),然證人陳柏翰於警詢中明確證稱被告劉昌易出資300 元,且其僅獲得700 元數額之海洛因,其於偵查中方改稱事後將300 元返還被告劉昌易,此節顯難遽信,況證人陳柏翰於本院審理中始終未到庭,自不能以其單次不利被告劉昌易之證述為被告劉昌易販賣毒品之證據。從而,本次既係被告劉昌易與證人陳柏翰共同合資1,000 元向不詳之人購買海洛因,則被告劉昌易之舉僅能評價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無與被告邱子航成立販毒共同正犯之可能,被告邱子航就附表一編號62之販賣海洛因犯行應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為之。 ꆼ、查,ꆼ附表一編號21部分,證人劉政誼於偵查中結證稱:這次買多少錢,伊已經忘記了,應該是1,000 至2,000 元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29 至139 頁),併參以卷附通訊監聽譯文內容,亦無法判定證人劉政誼購買之海洛因價格,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本次交易價格為1,000 元。ꆼ附表一編號22、27之價款部分,起訴書係記載不詳金額之海洛因,就此,證人劉政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有買海洛因,但已經忘記買多少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29 至139 頁;本院卷三,第212 頁反面),惟參以證人劉政誼於偵查中證稱每次購買之海洛因價格為1,000 元至2,000 元乙節,且佐以證人劉政誼多次向被告邱子航、楊錦昇購買價格1,000 元之海洛因,復無積極事證可認證人劉政誼2 次購買之數量均為2,000 元,應認上開2 次交易價格為1,000 元,起訴書此部分記載應予補充。ꆼ附表一編號33部分,起訴書係記載3,000 元或3,500 元之海洛因,就此,觀乎卷附通訊監聽譯文,被告黃士豪係表示「要35喔」,證人劉舜豪雖希望降價至3,000 元,然被告黃士豪仍告以「絕對不會漏氣的…」、「這個很好不會漏氣」,顯見被告黃士豪並未同意調降價格,且證人劉舜豪並未與被告黃士豪議價,是本次交易價格應為3,500 元。ꆼ附表一編號53、54之交易時間究為99年間或100 年間,證人張睿杰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不記得譯文的時間是100 年或99年,但伊記得這件事發生時間距檢、警訊問伊的日期很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1 頁正面),然依卷附蒐證照片所示(見偵字第28577 號卷四,第120 頁),日期標示為99年9 月7 日並為證人張睿杰親自簽名確認,且參以99年9 月7 日之相關譯文,尚有被告楊育錡與證人林靂生之對話內容,顯然被告楊育錡與證人張睿杰、林靂生之通話日期同一,準此,就編號54部分,證人張睿杰購買毒品之時間為99年9 月7 日無訛,至編號53部分,矧以施用毒品者多會於短時間內多次購買毒品,且證人張睿杰曾於99年8 月5 日代吳逸凡出面向被告楊育錡購買海洛因(參附表一編號13),堪認證人張睿杰於99年8 、9 月間應有較密集之購買毒品行為,是編號53部分之交易日期應為99年8 月29日,證人張睿杰於本院審理中所稱均係100 年間向被告楊育錡購毒云云,應非可採。ꆼ附表一編號60之價款部分起訴書係記載1,000 元至2,000 元海洛因,然無法自卷內譯文判定交易價格,參以證人陳柏翰多次購買海洛因之金額均為1,000 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本次成交金額為2,000 元,應認金額為1,000 元。 ꆼ、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邱子航固然未實際參與交付毒品與收取價金等關乎毒品交易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既負責提供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供被告楊育錡、廖文豪、楊錦昇、劉昌易、黃士豪等人販賣予不特定對象,顯係利用渠等行為達成販毒牟利之目的,應各與被告楊育錡、廖文豪、楊錦昇、劉昌易、黃士豪成立共同正犯無訛。 二、被告林子信、李丞恩、邱博洋、程堯駿部分(事實欄二ꆼ、ꆼ、ꆼ、ꆼ、三、四部分): ꆼ、ꆼ訊據被告林子信矢口否認有轉讓、販賣海洛因,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舉,辯稱:伊沒有轉讓海洛因給李丞恩,因為後來沒有換成,針對被起訴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家模、陳邦舜、邱博洋部分,伊沒有拿毒品給林家模,陳邦舜則是拿之前向伊借的2,000 元給伊,伊和陳邦舜不是很熟云云;被告林子信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林子信於100 年5 月10日本欲經由被告邱博洋介紹而向被告李丞恩換取甲基安非他命,但被告邱博洋欲從中抽取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林子信不願意,故未完成交易。其次,林家模係還款予被告林子信,與甲基安非他命無關,被告林子信亦無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予陳邦舜云云。ꆼ訊據被告李丞恩固坦承將甲基安非他命轉讓予被告林子信,然堅詞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邱博洋之舉,辯稱:伊有把毒品借給邱博洋,忘記給的數量,但伊沒有收錢等語;被告李丞恩之選任辯護人辯稱:就起訴書所載內容以觀,欠缺販賣毒品之金額、重量、地點,且就監聽譯文觀之,僅有被告李丞恩與邱博洋之短暫對話,無從藉此判定被告李丞恩有販賣毒品予邱博洋。其次,依被告邱博洋證述以觀,其業已證稱未向被告李丞恩購買毒品,其對於被告李丞恩是否於100 年5 月20日交付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乙事亦無印象,自不能以被告邱博洋之證詞為不利之認定。再者,被告程堯駿並未隨同被告邱博洋進入被告李丞恩住處,對於詳細內情並不知悉,是不能遽以被告程堯駿警、偵訊之證詞入人於罪等語。ꆼ訊據被告邱博洋矢口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蔡丞檳,辯稱:依蔡丞檳與程堯駿之供述內容以觀,交付毒品與收取款項之人均為程堯駿,且蔡丞檳亦係打電話詢問程堯駿有無毒品,顯見本次毒品交易存在於蔡丞檳與程堯駿之間,伊並未牽涉其中。況起訴書列為證據之監聽譯文日期為100 年4 月6 日,不能執此認定伊於100 年4 月5 日確有前往程堯駿住處買賣毒品。另就居間轉讓毒品部分,因林子信與李丞恩最終未交易成功,顯然伊並無仲介交換毒品之舉。被告邱博洋之選任辯護人辯稱:依證人蔡丞檳證述內容,其交付款項及收受毒品之對象均為被告程堯駿,且就被告程堯駿之供述以觀,被告邱博洋並未交付毒品、收取價款,顯然該次毒品交易存在於被告程堯駿與證人蔡丞檳之間。另被告林子信於審理中已明確證稱並未交換毒品成功,被告邱博洋自無可能仲介被告李丞恩、林子信交換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ꆼ訊據被告程堯駿坦承居間協助蔡丞檳向被告邱博洋取得毒品,然堅詞否認有共同販賣毒品之舉,辯稱:蔡丞檳想找伊要毒品,但伊沒有毒品,蔡丞檳問伊有沒有辦法,叫伊幫忙問邱博洋有無毒品,蔡丞檳吃的毒品是邱博洋帶來的云云,被告程堯駿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程堯駿本身有施用毒品之習,對於購買毒品之管道較一般人熟悉,且蔡丞檳要取毒品出於偶然,被告程堯駿根本未受販毒者即被告邱博洋事先指示,遑論與被告邱博洋存有販毒之犯意聯絡,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程堯駿存有營利意圖,自無構成共同販賣或幫助販賣毒品之舉,僅能論以幫助施用毒品云云。 ꆼ、就事實欄二ꆼ部分,被告林子信於警詢中供稱:100 年5 月10日上午5 時28分53秒的監聽譯文內容中「1 錢」、「軟的」指1 錢海洛因,「硬的」指安非他命,伊是要邱博洋居中仲介,以1 錢海洛因向綽號「阿六」的李丞恩交換安非他命。5 月10日上午5 時31分27秒至5 時56分59秒的監聽譯文內容中「6 克」指可以換6 公克安非他命,「顆粒」、「小小塊」指比較純的海洛因,「洗過」表示品質比較差,伊是說伊的1 錢海洛因本錢16,000元,李丞恩的6 克安非他命本錢14,600元,後來邱博洋帶李丞恩的6 公克安非他命到伊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巷0 號3 樓住處,和伊換1 錢海洛因,並未補差價等語(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78至83頁反面),於偵查中供稱:100 年5 月10日上午5 時28分至7 時40分的監聽譯文內容是伊要拿海洛因透過邱博洋向李丞恩換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字第5445號卷一,第100 至103 頁);被告李丞恩於警詢中供稱:林子信於100 年5 月10日上午透過邱博洋居中牽線,林子信以1 錢海洛因與伊交換6 公克安非他命,監聽譯文中「6 克」是指可以換6 公克安非他命、「顆粒」、「小小塊」、「洗過」是表示品質較差的海洛因,林子信說他的1 錢海洛因本錢16,000元,伊的6 公克安非他命本錢14,600元,邱博洋轉達伊同意用6 公克安非他命與林子信交換1 錢海洛因,當天綽號「阿牛」的男子的確有帶一些海洛因樣本過來伊家供伊和邱博洋驗貨,然後邱博洋當天帶林子信的海洛因過來伊位在八德市霄裡的自宅與伊交換6 公克安非他命,當天只有毒品交換,沒有互補差額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42頁至44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林子信於100 年5 月10日透過邱博洋居中牽線,以1 錢海洛因與伊交換6 公克安非他命,當天伊本人沒有見到林子信,是邱博洋拿1 錢海洛因過來住處交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8頁正面至70頁正面),被告邱博洋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供稱:門號0000000000是伊在使用,100 年5 月10日的監聽譯文是林子信叫伊跟李丞恩講的,伊負責傳話而已,由他們自己去換等語(見偵字第31263 號卷,第7 頁;本院卷一,第129 頁正面),併參以附表二編號78之100 年5 月10日上午5 時28分53秒至同日上午5 時56分59秒之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被告林子信先請被告邱博洋詢問被告李丞恩是否有意願以甲基安非他命交換1 錢海洛因,被告邱博洋即發送簡訊予被告林子信表示被告李丞恩願以6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作為交換條件,嗣被告林子信與邱博洋在電話中敲定交易條件即為1 錢海洛因與6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互換,於100 年5 月10日上午7 時26分22秒之通話中,被告邱博洋尚詢問被告林子信受其委託拿取海洛因前去交予被告邱博洋、李丞恩檢驗之綽號「阿牛」之人,是否有將被告林子信交付之海洛因增減量,迨上午7 時40分20秒,被告邱博洋復在電話中向被告林子信表示其已前往被告林子信住處,而被告林子信交付檢驗之海洛因則在綽號「阿牛」之人手中,「阿牛」亦在返回被告林子信住處之途中,是被告林子信、李丞恩上開供述內容當屬可採,則被告林子信於100 年5 月10日上午5 時28分向被告邱博洋表示欲以1 錢之海洛因與被告李丞恩交換甲基安非他命,嗣被告邱博洋於100 年5 月10日上午5 時32分許,在電話中向林子信表示被告李丞恩願以6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林子信交換1 錢海洛因,被告林子信先將海洛因交由「阿牛」攜往被告李丞恩住處供被告邱博洋、李丞恩查驗品質,嗣於100 年5 月10日上午7 時40分許,被告邱博洋攜帶被告李丞恩交付之6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前往被告林子信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巷0 號3 樓住處,交付予被告林子信,被告林子信將1 錢海洛因交予被告邱博洋,由被告邱博洋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路000 巷0 號交予被告李丞恩等事實,洵堪認定。 ꆼ、被告林子信固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否認犯行,然果被告林子信當次並未成功換得6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其豈會於警詢及偵查中皆為坦認犯行之表示,再者,以被告李丞恩之角度以觀,若其未取得被告林子信交付之等值之1 錢海洛因,被告李丞恩實無可能自攬刑章而始終為坦承之表示,是被告林子信與邱博洋辯稱未成功交換毒品乙節,要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此外,依通訊監聽譯文內容以觀,被告邱博洋在通話中始終未提及欲抽取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乙事,苟其有意從中抽取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大可在電話中明確向被告林子信表示,或以此作為被告林子信、李丞恩交換毒品之附加條件,然遍觀譯文內容均未見此,是被告林子信及辯護人前開辯解應屬無據。末以,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不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正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共同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刑法第30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又刑法上所謂販賣行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有償轉讓,將商品出售之行為。參與事前買賣之磋商行為,屬販賣構成要件行為,固勿論矣,即參與交付買賣標的物,及收取價金之行為,揆之民法第348 條、第367 條關於出賣人、買受人義務之規定,亦屬販賣構成要件之行為。至其餘如單純提供買賣聯絡、交通工具運輸、買賣標的物之分(包)裝、提領、搬運及價錢、數量計算、會計或提供售後服務等輔助買賣成立或完成之行為,均屬販賣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判決固係就買賣毒品所為闡釋然在轉讓毒品之場合,自可為同一解釋。查,本件被告邱博洋自始即與被告林子信商談交換毒品事宜,尚且親自前往被告林子信住處交付被告李丞恩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依上開說明,所為均屬轉讓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與被告李丞恩成立共同正犯無訛。 ꆼ、就事實欄二ꆼ、ꆼ部分,證人林家模於警詢中指稱:100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13分57秒的譯文中「2 個」是指2,000 元安非他命,伊不知道誰是「宏ㄟ」,那時候「宏ㄟ」接了伊的電話後就幫伊問林子信購買安非他命的事情,這次向林子信買2,000 元安非他命1 包,林子信有同意伊賒帳。100 年6 月20日晚間6 時54分21秒的監聽譯文內容是叫林子信送安非他命到伊住處樓下,交給伊太太,「2 個」是指2,000 元安非他命,伊叫伊太太拿錢給林子信,總共4,000 元,另外2,000 元是欠林子信的款項等語(見偵字第31263 號卷,第49至54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有向林子信買過毒品,第一次是100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13分57秒,伊在工作處所用0000000000打給林子信使用的0000000000,該次電話由「洪A 」的人接聽,伊要向林子信買2,000 元安非他命,因為林子信在睡覺,「洪A 」幫伊問林子信,後來「洪A 」打電話告訴伊表示林子信願意賣給伊2,000 元安非他命,然後就有人把安非他命拿到伊位在中壢市○○路00號住處樓下,由伊太太李筱惠下樓拿,毒品裝在透明夾鏈袋中,再放在類似糖果盒的紙盒裡,該次伊請李筱惠給送毒品的男子4,000 元,該4,000 元包含此次2,000 元毒品費用和先前欠林子信的2,000 元。第二次是100 年6 月20日晚間6 時54分21秒,伊在工作處所打給林子信,問他是否可以賣給伊2,000 元安非他命並拿到伊住處給伊,伊會付錢並把積欠的毒品錢還他,林子信同意把毒品拿到中壢市○○路00號樓下,伊不確定當時由誰送毒品過來,當毒品送來的時候,伊就打電話給李筱惠,由李筱惠下樓拿,毒品裝在透明夾鏈袋並放在類似糖果盒的小紙盒內,該次由李筱惠給送毒品的人超過2,000 元,除了當次交易毒品的錢,還有清償之前交易毒品的欠款等語(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167 至170 頁),互核證人林家模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內容,其對於2 次向被告林子信購買2,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其中1 次係透過綽號「宏ㄟ」之人詢問被告林子信交易毒品事宜、收受毒品及交付款項之人為李筱惠、交易地點均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樓下等節,所述一致,且有附表二編號81、82所示通訊監聽譯文內容可證,堪認證人林家模上開證述應屬可採。此外,佐以證人林家模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偵訊中向檢察官說謊,員警說反正已經被抓了,以為配合著講不會怎樣,但伊進去勒戒時想了很多,想說為何要講這些話,害到無辜的人,100 年6 月12日的譯文中「頭哥」是林子信,當時是要向林子信要2 個電腦的CPU ,林子信當時沒有答應。100 年6 月20日的譯文內容就是伊說的林子信之前沒有答應,後來答應,所以才有6 月20日的電話,電話中所說「把之前的清給你」是伊在組裝電腦,積欠林子信電腦零件的錢,伊要清給林子信的就是電腦零件的錢。林子信於100 年6 月20日就是拿電腦CPU 到伊家,當時是伊太太李筱惠下樓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8 頁正面至129 頁反面),果100 年6 月12日與6 月20日之通訊監聽譯文內容係證人林家模與被告林子信談論購買電腦零件及清償欠款之事,凡此根本未涉不法,亦無使自身或被告林子信身陷囹圄之可能,證人林家模大可向警方及檢察官據實以告,何須於警詢及偵查中一再虛構向被告林子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乙事,以此方式使自身面臨因持有毒品遭追訴風險,亦使被告林子信面臨重罪加身之風險,矧以購買毒品與電腦零件、清償欠款均大相逕庭,常人斷無誤認可能,證人林家模自無將二者混為一談之理,復就通訊監聽譯文觀之,通篇未提及電腦零件或償還欠款之事,既未涉不法,何須隱而不宣或以暗語為之,足徵證人林家模審理中有迴護被告林子信之舉,顯見其無虛捏證詞入被告林子信之動機,其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方符合事實。 ꆼ、此外,被告林子信於警詢中供稱:伊是叫「宏ㄟ」送過去林家模家等語(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78至83頁反面),以及證人林家模於100 年6 月20日晚間6 時54分21秒在電話中向被告林子信表示「然後我就是把之前的清給你」,顯見證人林家模於警詢中所稱100 年6 月12日以賒帳方式向被告林子信購買2,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乙節屬實,否則何須特別提及償還前債之事,從而,林家模於100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13分57秒透過綽號「宏ㄟ」之人聯繫被告林子信,向被告林子信以賒帳方式購買2,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08秒,由「宏ㄟ」持甲基安非他命前往林家模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住處,交予林家模之太太李筱惠,另林家模於100 年6 月20日晚間6 時54分21秒以電話向被告林子信表示購買2,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嗣由被告林子信持甲基安非他命前往林家模住處,交予林家模之太太李筱惠,並收取連同6 月12日之款項合計4,000 元等事實,堪以認定。 ꆼ、就事實欄二ꆼ部分,證人陳邦舜於警詢中證稱:100 年6 月13日晚間7 時38分35秒的監聽譯文是要向綽號「饅頭」之林子信買2,000 元海洛因,因為怕警察監聽才這樣講,交易地點在中壢市青果市場附近的3 樓等語(見偵字第28577 號卷三,第122 至125 頁),於偵查中結證稱:監聽譯文內容中的「2,000 塊」是要向林子信拿2,000 元海洛因,因為林子信知道伊平常都是用海洛因,所以說2,000 元,林子信就知道要買海洛因,通話結束後15至20分鐘左右,伊到林子信位在中壢市青果市場附近的租屋處房間等語(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159 至160 頁反面),互核以觀,證人陳邦舜對其於100 年6 月13日晚間,以2,000 元向被告林子信購買海洛因,交易地點在被告林子信之租屋處等情,所述前後相符,且有附表二編號83所示監聽譯文可憑,顯見證人陳邦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屬信而有徵。再者,參以證人陳邦舜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沒有向林子信購買毒品,那時候伊在吸食,怕東怕西,警察叫伊這樣講就這樣講,因為警察說譯文都已經出來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沒有叫伊講向林子信購買海洛因,但警局筆錄這樣寫,接受檢察官訊問就這樣講,伊只有欠林子信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4 頁反面至215 頁正面),是證人陳邦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0 年6 月13日在償還被告林子信2,000 元款項,惟借款與買賣毒品迥然有別,若證人陳邦舜自始未向被告林子信購買海洛因,對於警方與檢察官詢及關於其與被告林子信之通訊監聽譯文代表意義時,大可就借款之始末、數額據實告知,豈會胡亂編織風馬牛不相干之交易海洛因情節,況佐以證人陳邦舜於偵查中結證稱:100 年6 月25日上午11時38分的監聽譯文是要還林子信錢,伊於6 月間向林子信借的錢,這通與毒品無關等語(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159 至160 頁反面),顯見證人陳邦舜可以辨別各通監聽譯文之含意,並無誤認之情形,且其果有誣攀被告林子信之意,大可證稱100 年6 月25日亦向被告林子信購買毒品,堪認證人陳邦舜於偵查中並無刻意誣陷被告林子信,其於本院審理中變異前詞改稱向被告林子信借款乙節,要屬迴護之詞,委無可採。 ꆼ、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風險大小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被告林子信固然一再否認營利營圖,致無法查得其販賣毒品之實際利得若干,然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政府懸為厲禁,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甚且被告林子信尚委由他人或親往證人林家模住處交付毒品,因此其取得毒品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售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無疑。 ꆼ、就事實欄三部分,被告李丞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有把毒品給邱博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9 頁正面),佐以附表二編號79之通訊監聽譯文,邱博洋於電話中稱「我說出來時,順便幫我帶1 個」、「幫我帶1 個」,而被告李丞恩則在電話中答稱「好啦,好」,顯見被告李丞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內容非虛。其次,證人即被告邱博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譯文中的「1 個」是指4 公克安非他命,價錢是10,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頁反面),審酌證人邱博洋與被告李丞恩直接在電話中言及暗語「1 個」,顯見證人邱博洋對於暗語所代表之意涵應較為知悉,是本次邱博洋應係向被告李丞恩拿取價值10,000元、4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參以證人即被告程堯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載邱博洋前往被告李丞恩住處,是被告李丞恩於100 年5 月20日凌晨2 時48分32秒通話後某時,在其住處將4 公克、價值10,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予邱博洋乙事,應堪認定。至證人程堯駿固於偵查中證稱譯文中「1 個」乃指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71 至176 頁),惟證人程堯駿並非與被告李丞恩通話之人,且其證稱未聽聞證人邱博洋向被告李丞恩於100 年5 月20日凌晨1 時22分07秒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一,第290 頁反面),是證人程堯駿此部分證述內容,應係其臆測之詞,尚非可採,被告李丞恩交付之數量應為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ꆼ、按轉讓及販賣毒品犯行,均有持有及交付毒品之行為,其構成要件具有相當之共同性,僅因有無營利之意圖,而異其法律上之判斷;又轉賣後所得利益若干?買賣之間有無差價利潤可圖?攸關販賣毒品罪行為人意圖營利之主觀要件;茍非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與他人,僅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所謂轉讓毒品,係指無償轉讓或非基於營利意圖之有償轉讓,均無礙於轉讓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證人邱博洋之證述及卷內現存證據以觀,無從認定證人邱博洋向被告李丞恩拿取甲基安非他命之際,曾給付款項予被告李丞恩,其次,果證人邱博洋曾交付價款予被告李丞恩,實無刻意隱瞞之必要,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李丞恩所辯稱未收取款項乙節屬實。其次,審酌毒品交易中,現貨不足者互相調取毒品本屬常見,此以有償交易、從中賺取利潤為常態,惟不可否認者,除現款交易之態樣外,雙方亦有可能用以物易物之方式交易,詳言之,若毒品下游無毒品可供出售,先行向其上游拿取特定種類、數量之毒品,再約定歸還相同種類、數量之毒品,則難逕認交付毒品者有營利意圖,是若證人邱博洋未支付款項予被告李丞恩,實有可能與被告李丞恩約定將來返還其同種類、數量之毒品,在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李丞恩曾收取款項之情形下,本院自無從排除以物易物而未從中獲利之交易型態。至證人程堯駿於偵查中結證稱:100 年5 月20日凌晨0 時50分09秒至上午5 時07分31秒的譯文內容是邱博洋要向李丞恩購買安非他命,邱博洋叫伊載他去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71 至176 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5 月20日的譯文是邱博洋叫伊去找他,載他去八德那邊,應該是要拿毒品,伊沒有看到李丞恩,當時只有邱博洋進去,後來在回去的路上,伊問邱博洋來幹嘛,邱博洋說來借安非他命,因為伊當時在停車場,伊不知道到底是買賣毒品或是借毒品,此外,邱博洋有向伊拿修車錢5,000 元,因為伊沒有把修車錢給邱博洋,邱博洋身上沒有錢,才會用借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3 至296 頁),依證人程堯駿上開偵查中證述內容,其固然稱證人邱博洋向被告李丞恩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然其本院審理中改稱邱博洋係向被告李丞恩借甲基安非他命,則被告李丞恩與邱博洋間是否有買賣行為,已難認定。再者,觀乎附表二編號79所示通訊監聽譯文,邱博洋詢問程堯駿「你要幹嘛啊」,程堯駿稱「就一樣啊」,邱博洋又詢問程堯駿「你現在身上有多少?」、「你身上有多少錢啦?」,程堯駿答稱「五千塊」,而邱博洋在附表二編號79之最末通對話中復稱「機八,你錢還不夠給我啊,剩下的你不用拿給我喔」,準此,應係程堯駿向邱博洋購買毒品,且邱博洋向程堯駿催討毒品餘款,否則邱博洋在聽聞程堯駿稱「就一樣啊」之際,豈會隨即詢問程堯駿身上現存款項數額,此與一般毒品交易中,賣方知悉買方有意購買毒品後,立刻詢問買方欲購買之數量、金額等情相符,證人程堯駿對此固證稱係遭邱博洋催討修車欠款云云,惟依通話內容觀之,邱博洋之對談內容客觀上無法認定為向程堯駿催討修車款項,是證人程堯駿所稱5,000 元乃修車欠款云云,應係其隱匿向邱博洋購買毒品之實情而刻意杜撰之詞,自非可採。然依上所述,即便邱博洋因無甲基安非他命可供售予程堯駿,在向被告李丞恩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後,再售予程堯駿,且因程堯駿未將購毒款項支付完磬,邱博洋方在電話中向程堯駿催討餘款,亦不能執此認定被告李丞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邱博洋。 ꆼ、就事實欄四部分,證人蔡丞檳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4 月5 日在程堯駿位在中壢市環西路住處,透過程堯駿向邱博洋買1 公克安非他命,價格4,000 元,當時邱博洋在房間玩電腦,因為伊雖然認識邱博洋,但與邱博洋不熟,而且邱博洋有放3 、4 包安非他命在桌上,伊先問程堯駿有無安非他命,程堯駿說沒有,接著程堯駿表示邱博洋有,伊就請程堯駿幫忙問邱博洋,後來拿4,000 元給程堯駿,程堯駿就向邱博洋拿毒品給伊(見他字第5445號卷四,第57至58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4 月間透過程堯駿向邱博洋購買毒品,那次伊與程堯駿、邱博洋在程堯駿的房間,當時伊先打電話給程堯駿詢問有無安非他命,程堯駿好像先叫伊過去,伊過去的時候看到邱博洋,邱博洋在玩電腦且桌上放了幾包安非他命,伊就向程堯駿講幫忙向邱博洋買毒品,講了之後,程堯駿就過去與邱博洋講話,伊不清楚講話他們的內容,程堯駿就從桌上拿1 包安非他命給伊,伊好像拿4,000 元給程堯駿,程堯駿就把錢收起來,伊不知道程堯駿有無將錢交給邱博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3 至296 頁),被告程堯駿於警詢中供稱:100 年4 月6 日下午5 時36分35秒的監聽譯文內容是伊問邱博洋有沒有安非他命,譯文中「就昨天的啊」是蔡丞檳前一天透過伊向邱博洋購買1 公克安非他命,所以才在通話中用「昨天的」代表1 公克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字第27159 號卷,第6 至14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稱:100 年4 月6 日下午5 時36分35秒的譯文中「昨天的啊」指1 公克、3,000 元安非他命,因伊的朋友蔡丞檳於100 年4 月5 日有向邱博洋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71 至176 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有幫忙蔡丞檳聯絡向邱博洋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3 頁正面),互核被告程堯駿供述與證人蔡丞檳證述以觀,證人蔡丞檳對其於100 年4 月5 日某時,在被告程堯駿之住處房間內,因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遂透過被告程堯駿向被告邱博洋購買4,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且將款項交予被告程堯駿並自被告程堯駿處收受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所述前後一致,且證人蔡丞檳原先欲拿取毒品之對象為被告程堯駿,並非被告邱博洋,顯見證人蔡丞檳實無誣陷被告邱博洋之必要,且此節與被告程堯駿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自承替蔡丞檳向被告邱博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相符,是被告邱博洋於100 年4 月5 日,在程堯駿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住處,透過被告程堯駿交付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蔡丞檳並收取4,000 元款項之事實,洵堪認定。另佐以附表二編號85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被告程堯駿詢問被告邱博洋「你那個現在有嗎」、「就昨天的啊」,顯然被告程堯駿於警詢、偵查中所供稱內容應非虛捏。至被告程堯駿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結證稱:當日的情形是蔡丞檳在伊住處,他想要拿毒品,請伊幫忙打電話,伊有打電話問別人有沒有,後來邱博洋來伊住處,就邱博洋與蔡丞檳講,邱博洋說他的毒品也是向人買的,不願意分給蔡丞檳,所以邱博洋用買毒品的價錢轉賣給蔡丞檳,而且蔡丞檳當日是將錢丟在桌上,並沒有拿給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1 頁正反面;本院卷二,第19頁正反面),苟被告程堯駿自始未涉入被告邱博洋與證人蔡丞檳之交談、亦未參與渠等交易甲基安非他命過程,豈會於警詢中率爾承認替蔡丞檳居間向被告邱博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程堯駿審理中證述應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末以,被告程堯駿與證人蔡丞檳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究為4,000 元或3,000 元二人所述不一,惟審酌證人蔡丞檳始終證稱交付4,000 元,且購買者對於支付價款之數額較之他人應更為知悉,是應以證人蔡丞檳所述為據。 ꆼ、被告邱博洋固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共同正犯本不以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尚可藉由他人之行為而達成犯罪目的,是被告邱博洋縱使未親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及收取款項,然其既知悉證人蔡丞檳有意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且透過被告程堯駿將毒品交付並收取款項,顯然在利用被告程堯駿之行為達成販賣毒品目的,是被告邱博洋此部分辯解應屬無據。又被告程堯駿辯解部分,揆諸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被告程堯駿既已交付毒品、收取價款,自屬參與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況其於警詢中供稱:只要伊介紹成功,買賣雙方都會分一點毒品給伊吸食,數量不一定,大都是零點幾公克的毒品等語(見偵字第27159 號卷,第6 至14頁),顯然被告程堯駿可藉此獲得吸食毒品之利益,自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非幫助犯可比擬,應與被告邱博洋成立共同正犯無訛。 ꆼ、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子信、邱博洋、程堯駿、李丞恩等人犯行至堪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張言百部分(事實欄五ꆼ、ꆼ、ꆼ部分): ꆼ、訊據被告張言百矢口否認有何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辯稱:100 年1 月3 日的部分,伊自己抽都不夠了,詹紹翊有問可否給他摻有海洛因的香菸,但伊沒有給詹紹翊。100 年1 月11日部分,伊是與楊鎮南合資購買。100 年1 月23日、1 月28日、2 月2 日的部分,伊都是與詹紹翊合資購買。另100 年2 月25日、3 月20日的部分,伊也是與詹紹翊合資向楊錦昇與阿邱購買云云。被告張言百之選任辯護人辯稱:依證人詹紹翊於審理中證述可知,被告張言百確係與詹紹翊合資向他人購買毒品。其次,證人劉立閔於審理中證稱未向被告張言百購買毒品,實係被告張言百積欠劉立閔款項,劉立閔方才向被告張言百收錢,此部分與被告張言百所稱欠款1,000 元之事相吻合。再者,依證人李國照審理中證述可知,被告張言百與李國照素不相識,則被告張言百豈有可能與李國照交易毒品云云。 ꆼ、附表一編號20部分,證人劉立閔於偵查中結證稱:99年12月23日晚間7 時03分47秒的監聽譯文是伊向張言百購買海洛因,伊去張言百位在中壢市中正路的住處,向他購買1,000 元海洛因,有交易成功,該次大約是通完電話的10分鐘去他家等語(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69至73頁),併參以附表二編號20之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證人劉立閔在電話中簡短詢問被告張言百「你那邊有沒有」,被告張言百立刻回稱「你有多少錢」,證人劉立閔復稱「我只有一千」,顯然被告張言百與證人劉立閔之通話極其短暫,且明顯在洽談購買物品,惟通話雙方均未直接講明購買之物品種類、購買數額,核與一般毒品交易在掩人耳目、避免追查之情形相符,是證人劉立閔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堪以採信。再者,被告張言百固於警詢中辯稱:99年12月23日晚間7 時03分47秒的監聽譯文確實是伊與劉立閔的對話,但伊沒有與劉立閔交易毒品,「一千」是劉立閔要還伊1,000 元,至於劉立閔所講的「你那邊有沒有」,伊忘記是什麼意思云云(見偵字第28577 號卷二,第1 至17頁),證人劉立閔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沒有於99年12月23日向張言百買海洛因,是張言百欠伊錢,伊去向張言百收錢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9頁反面),互核以觀,證人劉立閔係證稱其對被告張言百存有借款債權,被告張言百卻供稱其對證人劉立閔有借款債權,苟渠等存有金錢借貸關係,何以對債權債務存於何方乙節,為完全迥異之供述,顯然被告張言百辯稱通話內容在談論還款乙節,核屬虛妄,證人劉立閔審理中證述亦係迴護被告張言百之詞,委難採信。 ꆼ、附表一編號65部分,證人李國照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9年11月24日的監聽譯文內容是打電話向張言百買毒品,伊買1,000 元海洛因,交易地點在伊住處樓下,伊看內容就知道誰賣的,因為電話中說等15分鐘,但實際上等了很久。伊向張言百買了1 次以上,這次最明顯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183 至186 頁;本院卷四,第163 頁反面),併參以附表二編號65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證人李國照於通話中表示「我要一個一的啦」,並在電話中詢問可否賒帳,而與證人李國照通話之人隨即表示可前往交易,從而,證人李國照與其通話對象約定交易1,000 元海洛因,嗣於通話後某時許,在證人李國照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2 樓住處樓下完成交易等情,堪以認定。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前往交付海洛因之人是否為被告張言百,佐以證人李國照於警詢及偵查中一再證稱曾不止一次向被告張言百購買毒品,顯然證人李國照與被告張言百碰面次數並非單一,應無誤認可能,是其偵查中所稱被告張言百為販賣海洛因之人乙節,堪以採信。至證人李國照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會說向張言百買,是警察提示通聯並告訴伊通話對象是張言百,當時伊在住處樓下等,對方開車過來並問伊是否為猴子的朋友,伊就說對,對方從駕駛座把毒品給伊,來交易的人比張言百年輕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64 頁正面),惟若證人李國照無法確認前往交易之人是否為被告張言百,大可在警詢及偵查中據實以告,豈會一再指稱其向被告張言百多次購買毒品,是證人李國照審理中所述要屬迴護被告張言百之詞,尚非可採。審酌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是被告張言百斷無可能無償提供海洛因予劉立閔、李國照,且有償行為多以買賣為常態,是被告張言百於附表一編號20、65所示時間,販賣海洛因予劉立閔、李國照乙節,至為明灼。 ꆼ、附表一編號69至75部分,證人詹紹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1 月11日上午的監聽譯文內容應該是楊鎮南打電話給張言百,問張言百有無海洛因,伊與楊鎮南一起向張言百購買,伊沒有出錢,楊鎮南出2,000 元,伊和楊鎮南一起去找張言百,地點在張言百位在中壢青果市場附近的住處,張言百拿裝有海洛因的煙盒給楊鎮南,楊鎮南把錢交給張言百,煙盒是七星藍色煙盒,海洛因放在錫箔紙與紙盒中間,伊和楊鎮南剛開始沒看到,所以打電話給張言百表示找不到,張言百才說把紙盒撕開,海洛因夾在錫箔紙與紙盒中間。100 年1 月14日的監聽譯文在講海洛因品質不好,購買日期是100 年1 月14日,伊與楊鎮南各出一半錢購買,有先打電話給張言百,張言百說有海洛因,伊忘記交易地點,伊和楊鎮南去交易,張言百拿小夾鏈袋裝海洛因給我們,楊鎮南把錢交給張言百。100 年1 月23日的監聽譯文是伊只有600 元,要買1,000 元海洛因,欠張言百400 元,伊不記得交易地點,伊騎車過去,張言百則開車過去,伊當場交給張言百600 元並表示400 元改天再給。100 年1 月28日的譯文中「800 元」指向張言百購買海洛因的意思,伊忘記約在哪裡交易,但是地點在中壢,伊騎車過去,張言百開車過去,伊交付800 元給張言百,海洛因用夾鏈袋裝。100 年2 月2 日的監聽譯文是向張言百買3,000 元海洛因,後來約在張言百家樓下,伊忘記拿多少錢給張言百,張言百用透明夾鏈袋裝的海洛因給伊。100 年2 月25日的監聽譯文是要出2,500 元請張言百買海洛因,伊不知道張言百向誰買,後來張言百只說對方只接受3,000 元的交易,最後應該只有拿2,000 元,張言百用夾鏈袋裝海洛因給伊。100 年3 月20日的監聽譯文是要給張言百1,000 元買海洛因,在伊住處旁的OK便利超商交易,張言百開車過來,伊拿現金給他,譯文裡的「還多少錢」是要買海洛因,不是要還錢,海洛因放在夾鏈袋裡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20 至127 頁;本院卷四,第166 頁反面至167 頁反面),佐以附表二編號69至75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證人詹紹翊與被告張言百之通話中,多次提及「唱歌」、「拿錢」、「還錢」,然觀渠等通話內容可知,若係相約唱歌或借款、還款,對於前往唱歌之地點、相約之對象、借款原因、還款日期等節豈會略而不談,顯然該等通話多以暗語為之,苟非涉及洽購毒品之不法舉措,斷無以暗語充為交談內容之理。況附表二編號70監聽譯文部分,證人詹紹翊之友人楊鎮南一度向被告張言百抱怨「怎麼這一次唱歌點進來的小姐,不是很好說」,參以本則譯文內容,若被告張言百係專門媒介傳播小姐或擔任酒店經紀人,聽聞客人抱怨所媒介之小姐素質時,斷無可能僅回稱「是喔,沒辦法,現在都是這樣」,自應安撫客人情緒或向客人告知往後可點選其他小姐,或主動告知客人可安排其他小姐前往,從而,本則譯文內容應係向被告張言百抱怨其拿取之物品品質不佳,準此,若所拿取之物品非違禁物,何須在電話中以「小姐」作為暗語,另附表二編號69部分,被告張言百亦曾在電話中問及「很爛喔」,顯然被告張言百為出賣者無訛,否則豈會接獲拿取物品者之抱怨。綜上以觀,證人詹紹翊證稱其於附表一編號69至75所示交易時間,單獨或與案外人楊鎮南合資向被告張言百購買海洛因乙節,應屬信而有徵。末以,附表一編號70之價款部分,起訴書係記載不詳金額之海洛因,參以證人詹紹翊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忘記該次是買1,000 元或2,000 元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20 至127 頁),既無證據顯示該次交易價額為2,000 元,則以較低之金額對被告為有利,應認此次交易金額為1,000 元;附表一編號74之價款部分,起訴書係記載近3,000 元之海洛因,然證人詹紹翊於偵查中已證稱該次拿取之價額為2,000 元,自應以證人詹紹翊之證述為據,此次交易價額為2,000元。 ꆼ、被告張言百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係與詹紹翊合資購買云云,惟合資指共同出錢向他方購買物品後共同持有,然因每人出資比例不同,所獲取之數量亦將隨之有異,是以合資之場合,各出資者勢必均會探詢其他人出資之數額,亦會與其他出資者約定該次出資之總金額。此外,購買物品之際,不論係單獨購買或合資購買,均會提及向何人購買才是,縱使推由其中一人出面購買,當會向該出面購買之人確認購買對象。惟參諸上開通話監聽譯文,苟有合資購買海洛因乙情存在,何以證人詹紹翊與被告張言百通話內容中完全未討論出資比例、購買對象、購得毒品後分派方式等,顯見被告張言百辯稱為合資云云,已非可採。再者,被告張言百辯稱附表一編號69部分係與楊鎮南合資購毒云云,然觀譯文所示,楊鎮南尚且詢問被告張言百將海洛因藏放何處,苟楊鎮南與被告張言百合資購毒,自會在取得毒品之時加以檢視,以查明被告張言百交付之毒品數量是否與其出資額大致相符,豈會無法得知毒品置於何處,是被告張言百此部分辯解亦屬無據。再者,販賣毒品者之規模,本隨毒品現貨之數量、貨源充足與否等情事有大小之別(即所謂之大盤、中盤、小盤),是倘非直接與製造或輸入毒品之對象有直接交易之大盤毒梟,一般中、小盤之販毒者或有定期補添貨源、或就自己施用之毒品以較大量購入後兼營販賣者,所在多有,故販毒之人於接獲洽購毒品者之來電後,因手頭無現貨可供立即出售,乃向上手購入後再以差價出售者,與刑事實務所常見之交易模式尚無違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就附表一編號73、74部分,固然明顯可知被告張言百另有向上游調取毒品或將上游報價告知證人詹紹翊之舉,然揆諸毒品價格不斐,持有毒品者斷無將毒品無償提供他人之理,遑論毫無利得而替他人尋覓、調取毒品,是被告張言百獲悉證人詹紹翊有意購買毒品後,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浩雲」之人買受毒品,或將他人之報價告知證人詹紹翊,僅係因手上無現貨可供出售,必須另行尋覓毒品來源,不能因此認其無營利意圖。 ꆼ、就事實欄五ꆼ部分,證人詹紹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2 月3 日凌晨1 時36分17秒、上午10時54分48秒、11時01分33秒的監聽譯文是與張言百共同出錢向他人買毒品,後來一人出1,000 元,伊把錢給張言百,由張言百出面購買,最後張言百在住處樓下把海洛因給伊等語(見他字第 5445號卷一,第120 至127 頁;本院卷四,第135 頁反面),併佐以附表二編號76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被告張言百於通話中詢問詹紹翊「你要不要一人出1,000 塊去拿別人的?」,詹紹翊隨後在電話中應允被告張言百之提議,顯然證人詹紹翊所稱與被告張言百合資向他人購買海洛因乙節,顯屬可採。從而,被告張言百於100 年2 月3 日上午10時54分48秒以電話聯繫詹紹翊並提議以各出資1,000 元方式向他人購買海洛因,嗣被告張言百向不詳之人購買海洛因,並將購得之海洛因交予詹紹翊等情,堪以認定。被告張言百固於警詢中一度辯稱:譯文內容是詹紹翊要還伊之前借的錢,有些不是,伊不記得內容云云(見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45至61頁),然觀諸被告張言百與詹紹翊之對談內容,顯與一般債權人催討借款或債務人主動提議清償欠款之情形有異,被告張言百所辯尚非可採。 ꆼ、就事實欄五ꆼ部分,證人詹紹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1 月3 日下午3 時03分58秒的譯文是伊要向張言百買海洛因,借一千指先向他拿海洛因,再給他錢,借1 個人是1 個人過去找他,有時候借1 個人是要借1,000 元,但那次他應該知道是要借1,000 元海洛因,講完電話後3 至5 分鐘,伊到達賓士旅館就問張言百房間號碼並直接上樓,這次伊沒有拿錢給他,張言百也沒有海洛因了,只有摻有海洛因的捲煙,張言百是將大衛杜夫的香菸煙草弄一點出來並加海洛因進去,他有讓伊抽兩口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20 至127 頁;本院卷四,第135 頁反面),觀乎證人詹紹翊對於該次係向被告張言百拿取1,000 元海洛因未果,被告張言百提供摻有海洛因之大衛杜夫香菸予其吸食乙節,先後所述一致,且鉅細靡遺道出被告張言百如何將海洛因摻於香菸中,甚至明確提及香菸之品牌,所述應屬可採。再審酌證人詹紹翊果有誣陷被告張言百之動機,大可佯稱順利自被告張言百處取得價值1,000 元海洛因,何須羅織被告張言百無償提供摻有海洛因香菸之情節,益證證人詹紹翊所述屬實,被告張言百於100 年1 月3 日下午3 時36分08秒後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房內,無償提供證人詹紹翊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吸食等情,洵堪認定。 ꆼ、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言百辯解均無可採,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ꆼ、核被告邱子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1、12、13、14、15、16、17、18、19、21、22、23、24、25、26、27、28、29、30、32、33、34、35、36、37、38、39、40、41、45、46、47、48、49、50、51、53、54、56、57、58、59、60、61、62、63、64、66、68所為,被告楊育錡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2 、4 、5 、6 、7 、9 、10、13、14、15、16、17、36、37、38、39、51、52、53、54、56、57、58、59、63所為,被告黃士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8 、33所為,被告楊錦昇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1、21、22、23、24、25、26、27、28、29、32、34、35、40、41、48、60、61、64、68所為,被告劉昌易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30所為,被告廖文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8、19、45、46、47、49、50、6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被告邱子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劉昌易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6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固認被告劉昌易就此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惟此部分未成立販賣毒品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販賣毒品與轉讓或幫助施用毒品基本事實同一,法院在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基礎下,非不可變更起訴法條,對轉讓或幫助施用毒品加以審判(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 ꆼ、其次,被告邱子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1、43、44所為,被告楊育錡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 、31、67所為,被告楊錦昇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3、4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末以,被告楊育錡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2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ꆼ、核被告張言百就事實欄五ꆼ附表一編號20、65、69至7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張言百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核被告張言百就事實欄五ꆼ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另其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檢察官固認此部分應成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然無償受他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交付委託人,以便利、助益委託人使用者,為幫助施用,其行為人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之始,即係為委託人而持有該毒品,並非購入後始另行起意,交付而移轉甲基安非他命之所有權予委託人。此與轉讓毒品,係指原未受他人委託而基於為自己之意思購買後,始起意將其所有之毒品,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他人之情形,顯然有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75號判決意旨參照)。就卷附通訊監聽譯文觀之,被告張言百係詢問詹紹翊是否以各出資1,000 元之方式向他人購買毒品,且詹紹翊亦同意被告張言百合資購買毒品之提議,顯然被告張言百僅係受詹紹翊之委託購買毒品,其購入海洛因後之持有行為僅係替委託人即詹紹翊暫時持有,並非被告張言百自身購入海洛因後,再無償讓與海洛因之所有權予詹紹翊,從而,被告張言百之舉與轉讓毒品有間,檢察官此部分主張尚有未恰。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言。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轉讓第二級毒品(禁藥)、代購以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其「移轉第二級毒品之持有」之基本事實同一,法院在不影響此同一基本事實之基礎下,非不可變更起訴法條,對轉讓第二級毒品(禁藥)或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加以審判(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屬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就事實欄五ꆼ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張言百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ꆼ、被告邱子航、楊育錡、劉昌易、廖文豪、楊錦昇、黃士豪、張言百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規定,僅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者,方有科處刑罰之規定,本件被告楊育錡為上開轉讓愷他命犯行時所持有之愷他命,並無證據證明其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則持有該重量愷他命,並無處罰之規定,依上開說明,被告楊育錡持有愷他命之行為,自無「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禁藥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偽藥或禁藥」為構成要件,亦即限於行為人主觀上對轉讓客體為偽藥或禁藥具備直接故意,方屬該當。查,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迄今僅核准藥品公司輸入愷他命原料藥製藥使用,未曾核准個人輸入,另臨床醫療用之愷他命均為注射液形態,固有該局98年6 月25日管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憑。惟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6 月25日管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僅係該局內部函文,似未見公告周知,自難推定為一介百姓之被告楊育錡必然知悉,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楊育錡「明知為偽藥或禁藥」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被告楊育錡所為,尚難遽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相繩,附此敘明。 ꆼ、被告邱子航與楊育錡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9 、13、14、15、16、17、36、37、38、39、51、53、54、56、57、58、59、63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邱子航與黃士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8 、33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邱子航與楊錦昇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1、21、22、23、24、25、26、27、28、29、32、34、35、40、41、48、60、61、64、68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邱子航與劉昌易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30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邱子航與廖文豪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8、19、45、46、47、49、50、66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邱子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62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5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邱子航與楊育錡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1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邱子航與楊錦昇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3、44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楊育錡與程堯駿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各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5部分,被告邱子航係以一行為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邱子航、楊育錡、劉昌易、廖文豪、楊錦昇、黃士豪、張言百所為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楊育錡有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 年內,故意分別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再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ꆼ、核被告林子信就事實欄二ꆼ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李丞恩、邱博洋就事實欄二ꆼ所為,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李丞恩、邱博洋就此部分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子信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檢察官固認被告李丞恩、邱博洋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然甲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93年4 月21日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轉讓達一定數量(依98年11月20日行政院以院台法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第9 條各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規定加重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起訴書所引法條尚有違誤,惟基礎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林子信就事實欄二ꆼ、ꆼ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二ꆼ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林子信就事實欄二ꆼ部分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宏ㄟ」之成年男子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林子信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子信所為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林子信有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 年內,故意分別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再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ꆼ、另核被告李丞恩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檢察官認被告李丞恩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容有未恰,惟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基礎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原起訴法條。核被告邱博洋、程堯駿就事實欄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邱博洋、程堯駿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邱博洋與程堯駿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李丞恩之2 次轉讓禁藥行為,被告邱博洋之轉讓禁藥與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訊問被告,應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於起訴前未就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至19、21至64、66至68部分,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未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訊問被告楊育錡、邱子航、黃士豪、楊錦昇、劉昌易、廖文豪,亦無提示相關通訊監聽譯文予上揭被告閱覽,渠等自無可能於偵查階段為自白犯罪之表示,惟被告楊育錡、邱子航、黃士豪、楊錦昇、劉昌易、廖文豪既已於本院審理中坦認販賣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21至64、66至68各次犯行,均減輕其刑。 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再者,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邱子航、楊錦昇、劉昌易、黃士豪、廖文豪、楊育錡、張言百、林子信、邱博洋、程堯駿等人單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鉅,且販賣毒品獲利非豐,雖被告邱子航、楊育錡、楊錦昇販賣毒品海洛因之次數甚多,然購買者均屬特定,究與大量出售毒品予不特定多數人以賺取巨額價差者有別,法重情輕,如遽論科以此重典(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亦觸犯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免過苛,有失立法本旨,故其情足使一般人憫恕,爰就被告等人販賣毒品犯行,各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邱子航、楊錦昇、劉昌易、黃士豪、廖文豪等人,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就被告楊育錡部分,則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 項先加而後遞減之;就被告林子信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先加後減。 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須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知悉並據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始能獲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亦即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始足以當之。若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於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已經透過其他方式知悉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被告雖供出毒品來源,但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並非因其供述而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亦即二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者,即與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楊錦昇之辯護人固主張本件因被告楊錦昇之供述而查獲販毒集團,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適用,惟依卷附通訊監聽譯文及通訊監察書以觀,警方早於99年間即就被告邱子航、楊育錡、楊錦昇、劉昌易、黃士豪、廖文豪等人進行監聽,且通訊譯文中多有涉及毒品交易之暗語,另就卷附偵查報告以觀(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3 頁),警方在將全案函送檢察官前,業已掌握相關販毒組織價購,顯然警方並非因被告楊錦昇之供述始查獲被告邱子航、楊育錡、劉昌易、黃士豪、廖文豪等人,揆諸上開說明,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不符,被告楊錦昇之辯護人此部分主張,應非可採。 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關於自白販賣毒品犯行減輕其刑之規定,其所謂自白,係指行為人對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承認犯罪之供述而言。有無營利之意圖,乃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為他人購買毒品而幫助施用毒品等犯罪之主要分野,亦為各該犯罪異其刑罰輕重之原因,自屬販賣毒品犯罪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814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程堯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固始終坦承替蔡丞檳居間向被告邱博洋買受甲基安非他命,惟其自始否認有營利意圖,顯然未就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為自白,自無偵、審自白減刑之適用。 ꆼ、爰審酌邱子航、楊錦昇、楊育錡、劉昌易、黃士豪、廖文豪、張言百、林子信、邱博洋、程堯駿均為具備一般智識之成年人,當可知悉毒品危害社會秩序及戕害他人健康至鉅,竟從事販賣毒品之舉,助長毒品流通,使吸毒成癮者深陷泥沼,所為誠屬不當,且渠等均正值壯年,本應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以販毒為取得金錢之管道,足顯渠等漠視政府禁毒政策與律法,被告李丞恩多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亦屬加速毒品散播之舉,且被告張言百、林子信、邱博洋犯罪後一再砌詞卸責,態度惡劣,暨審酌被告楊錦昇始終坦認犯行,對於相關販毒情節逐一交代,配合偵查機關作為,態度最為良好,被告楊育錡、廖文豪、劉昌易、黃士豪於本院審理階段終能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源減省有所助益,被告邱子航雖坦承販賣毒品犯行,然其迄本院調查證據完畢方坦承過錯,態度非佳,及參酌渠等智識、素行、販賣毒品次數、生活情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被告邱子航、楊錦昇、黃士豪、廖文豪、李丞恩、林子信等人,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楊育錡、劉昌易、張言百、邱博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0條並無區分宣告之罪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一併就數罪定應執行刑,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則就此加以區分,避免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反而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公平結果產生,則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楊育錡、劉昌易、張言百、邱博洋較為有利。查,被告楊育錡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2之轉讓第三級毒品之宣告刑、被告劉昌易就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62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宣告刑,被告張言百就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被告邱博洋就轉讓禁藥之宣告刑,則屬得易服社會勞動,是上開部分自不得與被告楊育錡、劉昌易、張言百、邱博洋其餘犯行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爰就被告楊育錡、劉昌易、張言百其餘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各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ꆼ、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此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是犯上開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即應依該規定沒收,並不以專供犯罪之用為限,亦不以沒收物業經扣案或尚未滅失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判決意旨參照)。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亦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利潤(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判決意旨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沒收之特別規定。於共同正犯,因其犯罪所得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482號判決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所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屬扣押之物而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問題;必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均屬執行沒收之方法,如不能沒收之標的係現行貨幣者,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42號判決參照)。 ꆼ、ꆼ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9 、13、14、15、16、17、36、37、38、39、53、54、56、57、58、59、63「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楊育錡之販賣海洛因所得,ꆼ附表一編號8 、33「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黃士豪之販賣海洛因所得,ꆼ附表一編號11、21、22、23、24、25、26、27、28、29、32、34、35、40、41、48、60、61、64、68「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楊錦昇之販賣海洛因所得,ꆼ附表一編號12、30「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劉昌易之販賣海洛因所得,ꆼ附表一編號18、19、45、46、47、49、50、66「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廖文豪之販賣海洛因所得,ꆼ附表一編號55、62「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與不詳成年人之販賣海洛因所得,ꆼ附表一編號31「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楊育錡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ꆼ附表一編號43、44「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楊錦昇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ꆼ附表一編號3 「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楊育錡、程堯駿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ꆼ附表一編號55「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邱子航與不詳成年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ꆼ附表一編號2 、10「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楊育錡之販賣海洛因所得,ꆼ附表一編號67「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楊育錡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ꆼ附表一編號20、65、69至70、72至75「交易價格」欄位所示金錢為被告張言百之販賣海洛因所得,ꆼ事實欄二ꆼ所載2,000 元為被告林子信與綽號「宏ㄟ」之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ꆼ事實欄二ꆼ、ꆼ所載2,000 元各為被告林子信販買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所得,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及上開說明,上揭犯罪所得不論成本若干,均無庸扣除,就單獨販賣部分,各就該被告為沒收之諭知,且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該被告之財產抵償之,就共同販賣部分,各就共同販賣之被告為連帶沒收諭知,且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各共同販賣之被告之財產連帶抵償。ꆼ事實欄四所載4,000 元為被告邱博洋、程堯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應為連帶沒收諭知,且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邱博洋、程堯駿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依該項規定為沒收、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ꆼ附表一編號52部分,證人張榮桂於偵查中結證稱:100 年7 月4 日的譯文是伊與楊育錡交易海洛因的內容,數量是1 小包,伊向楊育錡借1,000 元,但伊後來沒還他錢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13 至118 頁),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楊育錡已取得1,000 元款項,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此次犯行無犯罪所得,無庸為沒收或以財產抵償之宣告。ꆼ附表一編號71部分,證人詹紹翊於偵查中結證稱:100 年1 月23日這次身上只有600 元,伊交600 元現金給張言百,向他表示400 元之後再給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20 至127 頁),無從認定證人詹紹翊已將差額400 元給付被告張言百,是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僅有600 元,僅就600 元為沒收之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張言百之財產抵償之。ꆼ附表一編號51部分,證人張榮桂於偵查中證稱僅交付500 元,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其餘款項有交付予被告楊育錡或邱子航,是此部分犯罪所得僅500 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就被告邱子航與楊育錡為連帶沒收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該法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該條文並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仍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ꆼ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謝瀚葦、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劉俊南、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徐俊偉、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黃智佳、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郭春芳、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周傳漢、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林福順、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陳榮順等情,有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考(見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96至100 頁、第102 頁、第104 頁、第106 頁),另依卷內證據以觀,無從查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登人資料,是上揭門號依附表二編號1 至64、66至68之通訊監聽譯文所示,固然用以聯繫交易毒品,惟該等門號之申登人既非被告楊育錡、邱子航、楊錦昇、劉昌易、黃士豪、廖文豪、張言百等人,顯非該等被告所有之物,依上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判決意旨,自無庸就各該門號之SIM 卡無沒收諭知,另衡情,門號之SIM 卡須搭配手機使用,惟各該用以聯繫毒品交易之手機是否為被告楊育錡、邱子航、楊錦昇、劉昌易、黃士豪、廖文豪、張言百所有,無從查知,亦無須為沒收宣告。ꆼ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被告楊錦昇,有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見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103 頁),該門號為被告邱子航、楊錦昇聯繫附表一編號25、26之販賣海洛因予劉政誼所用,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就被告邱子航、楊錦昇關於附表一編號25、26之販賣毒品犯行,各為沒收之諭知,且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ꆼ門號0000000000為被告林子信聯繫轉讓海洛因予李丞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家模、販賣海洛因予陳邦舜所用,有附表二編號80至83通訊監聽譯文可證,然無證據可認其為門號申登人,縱該門號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無從宣告沒收。ꆼ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被告邱博洋,業據其於警詢中坦認(見偵字第31263 號卷,第7 至8 頁),而該門號為被告邱博洋聯繫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有附表二編號80通訊監聽譯文可佐,是該門號既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各就被告邱博洋、李丞恩轉讓禁藥犯行部分為沒收宣告。ꆼ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被告張言百,業據其於警詢中自承(見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45頁),而該門號為附表一編號20、69至77被告張言百聯繫販賣、轉讓海洛因或幫助施用海洛因犯行所用,就附表一編號20、69至75、77之販賣與轉讓海洛因犯行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該門號之SIM 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附表一編號76之幫助施用海洛因犯行部分,無證據證明該門號SIM 卡已不存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ꆼ門號0000000000為被告李丞恩聯繫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有附表二編號79通訊監聽譯文可佐,惟無證據顯示被告李丞恩為該門號申登人,自無須為沒收宣告。 ꆼ、ꆼ被告楊育錡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 號16樓之16租屋處於100 年8 月16日晚間7 時10分許經警方搜索後,遭扣得電子磅秤1 臺、海洛因殘渣袋2 個、吸食器1 組、愷他命1 包、開山刀1 把、折疊刀1 把、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米白色手機1 具、愷他命刮卡1 張等物,有同意搜索證明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137 至142 頁、第161 至166 頁),然海洛因殘渣袋、吸食器、開山刀、折疊刀、愷他命刮卡客觀上與被告楊育錡販賣、轉讓毒品之犯行無涉,而門號0000000000亦非被告楊育錡用以聯繫交易毒品,自無庸就上開物品為沒收宣告,而電子磅秤1 臺為被告楊育錡所有之物並用以毒品秤重,業據其於警詢中坦認(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97頁),性質上自與其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有關,應於其單獨販賣、轉讓毒品之各次犯行後,各為沒收諭知,另其與被告邱子航、程堯駿共同販賣毒品部分,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於渠等各次共同販賣毒品犯行後,為沒收諭知,至扣案之愷他命1 包,佐以被告楊育錡轉讓愷他命之時間為99年8 月5 日,距警方搜索日期1 年餘,是扣案之愷他命1 包應與其99年間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無涉,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沒收,本院無庸為沒收宣告;ꆼ被告楊錦昇於100 年8 月16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志航街與銘傳路口遭警方拘提及執行附帶搜索後,遭扣得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黑色Anycall 牌手機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黑色SonyEricsson牌手機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黑色Motorola牌手機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紅色LG牌手機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藍色Nokia 牌手機1 具等物,另其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401 室租屋處經警方搜索後,遭扣得海洛因1 包(毛重0.46公克),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搜索證明書等在卷可考(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52至63頁),其中門號0000000000之申登人為黃智佳,業如前述,是其SIM 卡非被告楊錦昇所有之物,無庸沒收,而門號搭配之藍色Nokia 手機,無證據顯示與其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關,亦無庸沒收,至其餘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手機,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楊錦昇販賣毒品有關,均不為沒收諭知;ꆼ被告程堯駿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住處於100 年9 月28日上午8 時25分許經警方搜索後,遭扣得黑色筆記本1 本、含有不明門號SIM 卡2 張之Eliya 手機1 具等物,有本院100 聲搜字第731 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偵字第28577 號卷二,第133 至142 頁、第146 頁),參以被告程堯駿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筆記本中電腦乖航帳戶明細是當時要與邱子航一同投資電腦維修的生意,雙卡手機的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應該是伊的父親,另一門號已經忘記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2 頁正反面),是被告程堯駿遭扣案之物品與其犯行無涉,無須沒收。 ꆼ、按沒收為從刑,基於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為宣告。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所謂「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當係指經有罪判決書認定與被告犯罪事實有密切關聯之毒品而言。至於案內查獲之毒品,如與事實審法院所認定被告本案之犯罪事實全然無關,則法院未予宣告沒收銷燬,自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480號判決意旨參照)。ꆼ被告廖文豪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0 號居處於100 年9 月28日上午6 時許經警方搜索後,遭扣得海洛因1 包(毛重0.36公克)、Sowa牌手機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ony Ericsson 牌手機1 具,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見偵字第28577 號卷一,第132 至137 頁),上開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手機與被告廖文豪販賣海洛因犯行無涉,無庸沒收,而扣案之海洛因1 包無證據顯示係被告廖文豪供販賣所用,自無庸在其販賣海洛因犯行後為沒收銷燬諭知;ꆼ被告邱博洋於100 年11月24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中庸路與大連街口遭警方拘提並執行附帶搜索後,遭扣得海洛因1 包(毛重5.66公克),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見偵字第31263 號卷,第31至33頁),佐以本案被告邱博洋並無販賣海洛因犯行,是扣案之海洛因與本案無涉,無庸諭知沒收銷燬;ꆼ被告林子信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租屋處於100 年9 月28日上午7 時許經警方搜索後,遭扣得粉末物1 包(淨重0.97公克)、碎塊狀物4 包(合計淨重1.1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3包(合計毛重16.02 公克)、現金16,500元、吸食器1 組、分裝袋3 包、削尖吸管2 支等物品,而粉末物1 包與碎塊狀4 包經檢驗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本院100 聲搜字731 號搜索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等附卷可憑(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135 至139 頁;偵字第28577 號卷七,第110 頁),然被告林子信販賣、轉讓海洛因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均在100 年5 、6 月間,距其上開遭警方查獲日期已有3 、4 月之久,則扣案之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是否為被告林子信供販賣所用,不無疑問,此部分扣案違禁物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ꆼ、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ꆼ、被告劉昌易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稱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竟共同與邱子航、黃士豪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賴文彬撥打被告劉昌易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繫交易海洛因事宜,嗣於99年11月23日下午1 時05分22秒後某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之宋俊宏婦產科前完成交易。被告劉昌易復與邱子航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張睿杰以吳逸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撥打被告劉昌易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聯繫交易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嗣於99年11月23日晚間6 時05分06秒後某時許,由被告劉昌易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2 段之萊爾富超商前完成交易,因認被告劉昌易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3、61部分)。 ꆼ、被告邱博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100 年9 月12日、9 月24日、9 月28日,在林子信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之租屋處,分別販賣10,000元、10,000元、20,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合資購買毒品之林子信、廖庭辰,因認被告邱博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1、82、83部分)。 ꆼ、被告林子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5 月10日凌晨2 時許,在其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租屋處,販售邱博洋3,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因認被告林子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0部分)。 ꆼ、被告邱子航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販賣,竟與張言百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張言百販賣海洛因予附表一編號20、65、69至75所示之劉立閔、李國照、詹紹翊等人,交易過程則如附表一編號20、65、69至75所示,因認被告邱子航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4至70、72、73部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其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則購買毒品之人如供出毒品之來源,有可能因而獲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故其陳述須無瑕疵可指外,且為擔保持有或施用毒品者所稱其所買受毒品指證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資為論罪之依據。販賣毒品案件,關於購毒者指訴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仍須與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且足使一般人對於施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足當之。至於購買毒品者先後多次陳述、內容是否一致,均非足以擔保其關於毒品來源陳述真實性之補強證據,故不能據為關於毒品來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之判斷依據。亦即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10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92號判決意旨參照)。同理,若數買家合資向賣家購毒,買賣雙方處於對立之對向犯關係,除非賣家自白與其中一方買家指述相互一致而可認定存有補強證據,若賣家自始否認犯行,即便各買家一致指述賣家販毒之舉,買家之指述本質上仍屬購毒者之單一證述,自不得以甲買家之指述充為乙買家指述之補強證據。 三、經查: ꆼ、就公訴意旨ꆼ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劉昌易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通訊監聽譯文、證人賴文彬、張睿杰、吳逸凡之證述為憑。訊據被告劉昌易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接聽電話,也沒有前往現場交易等語。被告劉昌易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劉昌易僅於100 年間替被告邱子航販賣毒品,然本件起訴之2 次犯行時間均在99年間,斯時被告劉昌易尚未在被告邱子航處,亦無接聽電話之可能。其次,依證人賴文彬歷次證述內容可知,賴文彬購買毒品之對象僅有被告楊育錡、楊錦昇與黃士豪,且99年11月23日前去交易毒品之人亦非被告劉昌易。再者,依證人張睿杰之歷次證述內容以觀,張睿杰不清楚購買毒品之對象是否為被告劉昌易,且張睿杰於警詢中指稱僅向被告楊育錡購買,則被告劉昌易有無與張睿杰交易毒品,尚有疑問等語。 ꆼ、證人賴文彬於警詢中證稱:伊所施用的海洛因都是向綽號阿昇、猴子的人拿的,阿昇與猴子一起從事販毒,阿昇是楊錦昇,猴子是楊育錡,除了他們之外,還有黃士豪。伊都是打電話給黃士豪、楊錦昇、楊育錡聯絡,然後由他們其中一人出面交易毒品,伊有於99年11月23日前往宋俊宏婦產科交易毒品,但伊不認識劉昌易,伊也不記得該次何人與伊交易等語(見偵字第28577 號卷三,第1 至7 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稱:指認犯罪嫌疑人姓名相片對照表編號1 (黃士豪)的人就是伊所說不知道名字,但有賣毒品給伊的人,99年11月23日的通訊譯文是伊與賣毒品給伊的人約在平鎮市○○路000 號的宋俊宏婦產科,這天有交易完成,來交易毒品的就是伊所稱不知道如何稱呼的人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49 至154 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不認識在庭的劉昌易,無法確定是誰接聽99年11月23日該通電話,宋俊宏婦產科交易毒品這次是黃士豪與楊錦昇一起來,由黃士豪以開車或騎車的方式搭載楊錦昇過來交易,是楊錦昇將毒品給伊,伊再把錢給楊錦昇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0頁反面至61頁反面),互核證人賴文彬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內容,其業已明確證稱99年11月23日下午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之宋俊宏婦產科交易毒品之人為被告黃士豪,雖其於本院審理中一度提及被告楊錦昇亦於該次前往現場交付毒品與收取款項,惟證人賴文彬始終未提及交付毒品、收取價款之人為被告劉昌易,矧以證人賴文彬與被告劉昌易並無特殊情誼,應無刻意迴護被告劉昌易之必要,其證述內容當可採信,是被告劉昌易辯稱其未於99年11月23日下午前往宋俊宏婦產科與賴文彬交易毒品乙事,應屬有據。其次,證人張睿杰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不清楚有無看過在庭的被告劉昌易,也沒有向被告劉昌易買過毒品,伊記得交易的人是高高胖胖,當時看是很模糊,所以沒有很確定是哪一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6 頁正面至207 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稱:伊不知道99年11月23日打電話給誰買毒品,來的人高高胖胖的,經伊指認為照片中的劉昌易等語(見偵字第28577 號卷七,第117 至118 頁),互核證人張睿杰證述內容,其對於交易對象是否為被告劉昌易乙節,先後證述已有不一,其偵查中所指被告劉昌易為交付毒品者乙節,已難遽信。況衡諸常理,毒品交易屬法所嚴禁之舉,查緝甚嚴,苟買賣雙方在公眾場合交易,均會迅速為之以降低遭查獲風險,從而,除非係雙方交易頻繁,或本為相互熟識,否則實難期待買賣雙方對彼此樣貌、身型、特徵留有深刻印象,參以證人張睿杰於警詢中證稱:伊都是撥打綽號「猴子」楊育錡的電話購買毒品,聯絡後都是由猴子或其他人與伊約在中壢夜市附近交易毒品,但伊只認識楊育錡等語(見偵字第28577 號卷四,第95至99頁),顯然證人張睿杰僅與被告楊育錡相識,其對於被告楊育錡以外前來交易毒品之人能否清楚記憶,實非無疑,是被告劉昌易是否為99年11月23日與證人張睿杰交易毒品之人,尚無超越合理懷疑。末以,證人吳逸凡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販毒電話都是由楊育錡、楊錦昇、劉昌易輪流接聽,誰接到電話就由誰出來交易毒品,99年11月23日的監聽譯文是綽號「小胖」的劉昌易與張睿杰之對話內容,這通電話不是伊打的,伊從100 年農曆過年時才會自己與他們聯絡購買毒品等語(見偵字第28577 號卷五,第69至80頁;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161 至167 頁),然證人吳逸凡並非99年11月23日使用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之人,其焉能確認與證人張睿杰通話之對象為被告劉昌易無訛,且其亦未隨同證人張睿杰前往現場拿取毒品,自難以證人吳逸凡上開證述為不利被告劉昌易之認定。 ꆼ、其次,證人即被告楊育錡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9年11月開始使用門號0000000000,門號是邱子航提供給伊使用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二,第96至108 頁),上揭門號於99年11月間既為被告邱子航提供予楊育錡所使用,併參以證人賴文彬一再證稱接聽交易毒品聯繫電話之人為被告黃士豪、楊育錡、楊錦昇,顯然無積極證據顯示上揭門號於99年11月間為被告劉昌易所持用,或為被告劉昌易用以聯繫毒品交易。 ꆼ、觀諸附表二所示通訊譯文,固然警方在門號0000000000旁註記「昌易」,惟本院當庭播放卷附門號0000000000於99年11月23日之監聽光碟後,尚無法判斷被告劉昌易是否為通話對象方,有本院102 年11月5 日審判筆錄可證(見本院卷三,第245 頁反面),另本院將監聽光碟送交鑑定機構判定被告劉昌易是否為通話對象,亦經鑑定機構函覆稱:「輸入儀器檢視分析結果,因各通話內容之可比對字數不足,不符鑑定需求,無法辦理」,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8頁),從而,被告劉昌易是否為99年11月23日負責接聽門號0000000000之人,實有疑問,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劉昌易之認定,難依現存證據遽認被告劉昌易有參與99年11月23日販賣毒品予賴文彬、張睿杰之舉。 ꆼ、就公訴意旨ꆼ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邱博洋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林子信、廖庭辰之證述為憑。惟訊據被告邱博洋堅詞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舉,辯稱:伊於100 年6 月間後,不曾與林子信、廖庭辰等人見面,豈有可能於100 年9 月間3 度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子信與廖庭辰等語。被告邱博洋之選任辯護人辯稱:依證人林子信與廖庭辰審理中證述可知,渠等購買毒品之對象係綽號「阿洋」之人,然該綽號「阿洋」之人並非被告邱博洋等語。 ꆼ、證人即被告林子信於警詢中證稱:伊和廖庭辰於100 年9 月24日各出資5,000 元向邱博洋購買5 公克安非他命,每包重1 公克,當日由邱博洋帶安非他命到伊的租屋處。另伊和廖庭辰於100 年9 月11日或12日凌晨也有向邱博洋購買安非他命,地點同樣在伊租屋處,伊不記得是各出5,000 元還是10,000元,數量是5 公克。100 年9 月28日凌晨4 時許,伊和廖庭辰各出資10,000元一起向邱博洋購買8 公克安非他命,邱博洋拿來的時候是10小包,伊和廖庭辰平分等語(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78至83頁反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與廖庭辰向邱博洋買很多次安非他命,地點都是伊的租屋處或租屋處樓下,100 年9 月11日至12日凌晨、9 月24日凌晨,伊都有和廖庭辰一起向邱博洋買毒品:每次都買4 、5 公克。100 年9 月28日凌晨4 、5 時許,伊用20,000元代價向邱博洋購買8 公克安非他命,地點在伊的租屋處附近等語(見偵字第28577 號卷七,第123 至124 頁;本院卷二,第23頁反面至24頁正面);證人廖庭辰於警詢中證稱:伊與林子信第一次向綽號「阿洋」之邱博洋購買毒品的時間是100 年9 月11日或12日凌晨,地點在林子信位在○○街00號3 樓之租屋處,伊和林子信各出資5,000 元向「阿洋」合購5 包安非他命,每包1 公克。第二次是100 年9 月24日凌晨,地點在林子信的租屋處,伊和林子信各出資5,000 元合購5 包安非他命,每包1 公克。100 年9 月28日凌晨4 時許,在○○街00號3 樓租屋處,伊與林子信各出資10,000元向綽號「阿洋」之人購買10包安非他命,每包1 公克,綽號「阿洋」之人就是指認照片中的邱博洋等語(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105 至107 頁),於偵查中結證稱:100 年9 月12日凌晨3 、4 時,伊和林子信各出5,000 元購買5 包安非他命,100 年9 月24日凌晨4 、5 時,伊和林子信各出50,00 元向「阿洋」買安非他命,地點在○○街00號3 樓。100 年9 月28日凌晨4 時許,伊和林子信各出10,000元合資向「阿洋」購買10包安非他命,「阿洋」會前往林子信租屋處兜售安非他命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89至92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9 月12日凌晨3 、4 時、100 年9 月24日凌晨4 、5 時許、100 年9 月28日凌晨4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分別與林子信合資購買10,000元、10,000元、20,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我們購買毒品的男子是綽號「阿洋」之人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6 頁反面至137 頁正面)。互核證人林子信與廖庭辰歷次證述內容,渠等對先後於100 年9 月11日或12日凌晨、9 月24日、9 月28日凌晨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分別共同出資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向被告邱博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所述固然相符一致,惟依上揭說明,證人林子信與廖庭辰之身分既係與被告邱博洋立於對向地位之購買毒品之人,此類購毒者之指述縱使全然一致,亦不可充為補強證據,尚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資認定,然卷內並無通訊監聽譯文或通聯紀錄可資佐證被告邱博洋曾與證人林子信、廖庭辰洽談交易毒品之事,或被告邱博洋確曾於證人林子信、廖庭辰所指時間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自不能僅以證人林子信、廖庭辰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邱博洋之認定。 ꆼ、至證人林子信、廖庭辰於100 年9 月28日上午7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固遭警方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3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136 至139 頁),且證人林子信與廖庭辰經警方將渠等尿液採集並為初步鑑驗後,固然呈現安非他命反應,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2 紙附卷可按(見偵字第26422 號卷,第144 頁;偵字第28577 號卷三,第167 頁),然此僅能證明證人林子信與廖庭辰持有與疑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舉,矧以施用毒品者取得毒品之來源通常不只一端,林子信與廖庭辰所持有、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確有可能購自他人,是無從執上開扣案物與尿液初步鑑驗報告為證人林子信、廖庭辰證述之補強證據。 ꆼ、就公訴意旨ꆼ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林子信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邱博洋之指述、通訊監聽譯文為憑。然訊據被告林子信堅詞否認曾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邱博洋,辯稱:伊沒有販賣毒品給邱博洋等語,被告林子信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邱博洋一直都係被告林子信之毒品上手,被告林子信豈有可能販賣毒品給被告邱博洋,且被告林子信當日尚缺甲基安非他命而須被告邱博洋介紹為交換等語。 ꆼ、證人即被告邱博洋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0 年5 月10日向林子信購買1 公克安非他命,價格3,000 元,地點在林子信位在中壢市○○街○○○○○○○○○○○00000 號卷,第7 至12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稱:100 年5 月10日凌晨2 時56分的譯文是向林子信講買安非他命,這次買1 公克3,000 元,地點在林子信住處,購買毒品時還有1 個胖子在場,伊目前想不起來等語(見偵字第31263 號卷,第73至76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5 月10日以3,000 元向林子信購買安非他命,地點在中壢市五穀街租屋處,伊不記得林子信所說「要給我錢喔」是什麼意思,對於通話內容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0 頁正反面),互核證人邱博洋歷次證述,其對於100 年5 月10日凌晨2 時許向被告林子信購買3,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交易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 樓等節,所述固然一致,惟仍應探究有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供認定證人邱博洋之證述屬實。 ꆼ、倘以販毒及購毒者間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買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為相當,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無從判斷與毒品交易具相當程度關聯性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本身仍屬購毒者單方之指證,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意旨參照)。依附表二通訊監聽譯文所示,僅能判定證人邱博洋攜同友人前往被告林子信之住處,尚無法執此判定證人邱博洋前往之目的在購買毒品。再者,被告林子信果於通話前存有販售毒品予證人邱博洋之意,或曾與證人邱博洋達成交易毒品之協議,以其居於出賣人之立場而言,被告林子信可從中賺取利潤,對欲販售之毒品種類、金錢、數量等節當印象深刻,然其竟於電話中回稱「不記得了」,此顯與常理有違。此外,衡諸常理,提供毒品者面對購買毒品者之詢問,在確定己身有無毒品可供交付或尚須向其他上游調取後,始可確認能否立即提供買賣標的物予買受人,而證人邱博洋於電話中稱「那天跟你講那個啊」、「馬上給你的」,亦可解讀為證人邱博洋確認能順利取得毒品後,向被告林子信回報可以立刻將毒品交付,不能率爾認定被告林子信為出賣人。末以,被告林子信所稱「要給我錢喔」,依照一般毒品交易所慣用暗語,亦有空間解為被告林子信向證人邱博洋洽談購買毒品,而以「錢」作為暗語。至被告林子信聽聞證人邱博洋帶同他人前往時,立即在電話中向證人邱博洋表示不滿,證人邱博洋並告稱「他又沒有要上去,我上去而已啊」等節,亦無法執此而認被告林子信為出賣毒品者,蓋毒品交易本屬不法行為,不單賣方不欲買方以外之人知悉,縱為買方,亦多不欲他人窺知毒品交易存在,準此,依上揭通話內容以觀,僅能證明被告林子信不欲其與證人邱博洋之見面談話為他人知悉,實有可能證人邱博洋方為出賣毒品者,本院既無從明確排除此種狀況存在,自應為有利被告林子信之認定。從而,卷附通訊監聽譯文並無被告林子信與證人邱博洋間,言及毒品種類、數量等具體內容或一般熟知毒品暗語之對話,所示對話內容簡略,僅提及約定地點,而未明確言及交易毒品名稱、金額及數量等情,該等對話僅止於證明雙方有相約見面,尚無從憑斷係與毒品交易具相當程度關聯性之對話,尚無可資判明被告林子信與證人邱博洋間所交易毒品之品項及交易之方式為何,並無從憑認被告林子信有與證人邱博洋存有毒品交易合意之實情,顯不足作為被告林子信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ꆼ、就公訴意旨ꆼ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邱子航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詹紹翊、劉立閔、李國照之證述、通訊監聽譯文為憑。訊據被告邱子航於本院審理中對此部分事實固然坦承不諱,然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ꆼ、證人即被告楊錦昇於警詢中證稱:邱子航有組織販毒集團,除了伊加入之外,尚有楊育錡、劉昌易、黃士豪,楊育錡先加入販毒集團,再來是伊,接著是黃士豪,最後才是劉昌易,而販賣毒品所得悉數被邱子航拿走,我們只是拿取邱子航提供的毒品吸食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一,第32至42頁),矧以證人楊錦昇既多次替被告邱子航販賣毒品並將販毒所得交予被告邱子航,其對於販毒集團之運作模式及參與成員自然較為熟稔,然其始終未提及被告張言百曾加入被告邱子航所屬販毒集團,而其應無刻意迴護被告張言百之必要,是被告張言百有無替被告邱子航對外販售毒品,已屬有疑。再者,證人詹紹翊、劉立閔、李國照均係直接聯繫被告張言百購買毒品,交付毒品與收受款項者均為被告張言百,被告邱子航與張言百對販賣毒品乙事究竟如何分工,係被告邱子航提供毒品予被告張言百販賣,由被告張言百將販賣毒品所得交予被告邱子航或加以朋分,或被告張言百僅係向被告邱子航購買毒品,再由被告張言百自行對外販售,依卷內證據難以充分究明,則自無法排除被告邱子航自行或透過他人販售毒品予被告張言百,嗣由被告張言百對外販售牟利之情形,基此,即便被告邱子航與張言百間有買賣關係存在,然究不能執此遽認被告邱子航對於被告張言百之轉售行為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ꆼ、依附表二編號73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被告張言百知悉證人詹紹翊有意購買毒品後,嗣於100 年2 月2 日晚間11時25分10秒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浩雲」之人稱「你好了嗎」、「給我5,000 啊」,而「浩雲」則向被告張言百稱「要怎樣」、「好」,是依被告張言百與「浩雲」之通話內容,斷非單純借款之對話,蓋若被告張言百意在向「浩雲」借款,兩人對於借款原因、還款期日、還款方式等重要情節豈會未置一詞,顯然此係購買毒品之暗語,被告張言百應係向「浩雲」購買毒品無訛。此外,依卷附監聽譯文或其他證據,亦無從判定被告邱子航曾提供毒品予被告張言百,則被告邱子航是否與被告張言百共同販賣毒品,尚未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 ꆼ、至證人劉立閔固於警詢中證稱:大約2 年前張言百是乖乖販毒集團專門負責運送毒品的人,經由張言百的介紹,伊才向該集團購買海洛因、安非他命等語(見真字第28577 號卷五,第114至130 頁),然證人劉立閔接受警方詢問之時間為 100 年9 月28日,則回推2 年之年份為98年間,即便被告張言百於98年間為被告邱子航所屬販毒集團成員,亦無從執此認定被告張言百於99年或100 年間仍為被告邱子航販賣毒品。再者,衡諸常理,販賣毒品之上下游常有互相調取毒品販賣之情形,諸如某甲販售予某丙之毒品係向某乙所購入,即便某丙知悉某甲之毒品來源係某乙,然某甲某乙是否為共同販賣或各自販賣牟利(某乙販售某甲牟利、某甲再轉售某丙牟利),非牽涉其中之人委難查知真相,惟以某丙角度而言,其確可能誤認某甲某乙共同販賣牟利,從而,證人劉立閔並非販毒集團成員,對於組成份子豈能俱悉,自有可能因主觀上知悉被告張言百之毒品危被告邱子航所提供,逕認被告邱子航與張言百共同販毒,然被告張言百是否受被告邱子航指揮販毒,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自無從以證人劉立閔上開證述為不利被告邱子航之認定。 ꆼ、末以,就證人李國照於99年11月24日向被告張言百購買海洛因部分,依附表二編號65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被告張言百固然曾接聽被告楊育錡用以聯繫毒品交易之門號,且在聽聞證人李國照欲洽被告楊育錡購買毒品後,隨即於電話中與證人李國照商談交易毒品之數量、金額、交易地點,再持海洛因前往與證人李國照交易,業如本院認定如前,然此僅能證明被告張言百知悉被告楊育錡在從事犯賣毒品之舉,而其在購毒者無法覓得被告楊育錡之際,替被告楊育錡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並外出與購毒者交易,惟被告張言百是否認知被告楊育錡之毒品為被告邱子航所提供,或被告楊育錡與邱子航共同對外販賣毒品,依卷內證據以觀,實無法獲致肯定之結論,固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惟此部分被告楊育錡未經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卷內所存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邱子航與張言百存有犯意聯絡,當不能遽認被告邱子航對被告張言百替被告楊育錡販賣海洛因予證人李國照之舉,須同負其責。至證人李國照固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向邱子航的手下阿豪、阿昇、猴子還有張言百購買過毒品,猴子告訴伊這些人是邱子航手下等語(見他字第5445號卷三,第183至186 頁),然此僅係證人李國照自 被告楊育錡處所聽聞,並非其親自見聞之事,自不能以此充為被告邱子航犯罪事實之論罪資料。 ꆼ、綜上所述,縱使被告邱子航就此部分犯行予以自白,惟不論依監聽譯文、買家之指述或卷內資料,均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邱子航與張言百共同販賣毒品,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單以被告邱子航之自白為論罪依憑。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關於被告劉昌易、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被告邱博洋、林子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證據,本院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劉昌易、邱子航、邱博洋、林子信此部分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劉昌易、邱博洋、林子信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劉昌易、邱子航、邱博洋、林子信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附表一: ┌──┬────┬─────┬────┬──────────┬───────────┐ │編號│購買者(│交易時間 │交易價格│交易過程 │宣告刑 │ │ │或受讓者│ │(新臺幣│ │ │ │ │) │ │)、毒品│ │ │ │ │ │ │種類 │ │ │ ├──┼────┼─────┼────┼──────────┼───────────┤ │ 1 │廖文豪 │99年11月21│700 元之│廖文豪於99年11月21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上午10時│海洛因 │上午10時53分54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54分34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發送簡訊至楊育錡使用│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表│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示欲購買700 元海洛因│柒佰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嗣於左列交易時間,│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由楊育錡前往桃園縣中│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壢市天晟醫院前與廖文│產連帶抵償之。 │ │ │ │ │ │豪交易並收取款項。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2 │廖文豪 │100 年7 月│1,000 元│廖文豪於100 年7 月8 │楊育錡販賣第一級毒品,│ │ │ │8 日晚間8 │之海洛因│日晚間8 時43分12秒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 │ │ │時52分05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後某時 │ │01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交易時間,在桃園縣中│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壢市民權路與中央西路│之。 │ │ │ │ │ │口完成交易。 │ │ ├──┼────┼─────┼────┼──────────┼───────────┤ │ 3 │真實姓名│100 年5 月│2,000 元│程堯駿因其友人「中平│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年籍不詳│23日下午6 │之甲基安│」有意購買甲基安非他│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 │ │、綽號「│時16分35秒│非他命 │命(程堯駿所涉販賣毒│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中平」之│後某時 │ │品部分,未據起訴),│,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人 │ │ │遂於100 年5 月23日上│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午7 時43分26秒至7 時│元應與程堯駿連帶沒收,│ │ │ │ │ │49分20秒間以其使用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門號0000000000撥打楊│,以其與程堯駿之財產連│ │ │ │ │ │育錡使用之門號091661│帶抵償之。 │ │ │ │ │ │7408,向楊育錡轉達中│ │ │ │ │ │ │平有意購買甲基安非他│ │ │ │ │ │ │命乙事,楊育錡則先將│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交予程堯│ │ │ │ │ │ │駿,嗣於左列交易時間│ │ │ │ │ │ │,程堯駿前往「中平」│ │ │ │ │ │ │位在青埔一帶住處交易│ │ │ │ │ │ │並收取款項。 │ │ ├──┼────┼─────┼────┼──────────┼───────────┤ │ 4 │賴文彬 │99年10月4 │1,000 元│賴文彬於99年10月4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4 時│之海洛因│下午4 時19分57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57分28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環西路與中正路口之青│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果市場與賴文彬完成交├───────────┤ │ │ │ │ │易。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5 │賴文彬 │99年10月4 │1,000 元│賴文彬於99年10月4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間9 時│之海洛因│晚間8 時34分16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05分47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環西路與中正路口之青│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果市場與賴文彬完成交├───────────┤ │ │ │ │ │易。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6 │賴文彬 │99年10月5 │500 元之│賴文彬於99年10月5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間8 時│海洛因 │下午3 時32分55秒以時│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6分53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伍佰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環西路與中正路口之青│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果市場與賴文彬完成交├───────────┤ │ │ │ │ │易。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7 │賴文彬 │99年10月7 │500 元之│賴文彬於99年10月7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4 時│海洛因 │下午4 時25分32秒前某│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5分32秒後│ │時聯繫楊育錡表示欲購│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買海洛因,楊育錡使用│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門號0000000000聯繫賴│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文彬交易地點後,於左│伍佰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列交易時間,由楊育錡│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持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壢市環西路與中正路口│產連帶抵償之。 │ │ │ │ │ │之青果市場完成交易。├───────────┤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8 │賴文彬 │99年11月23│1,000 元│賴文彬於99年11月23日│黃士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1 時│之海洛因│下午1 時05分22秒前某│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05分22秒後│ │時許,與不詳之人約定│,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 │交易海洛因,嗣於左列│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交易時間,由黃士豪持│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平鎮│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市○○路000 號之宋俊│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宏婦產科完成交易。 │之。 │ │ │ │ │ │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黃士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黃士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9 │尤奕然 │99年8 月26│1,000 元│尤奕然於99年8 月26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1 時│之海洛因│中午12時11分20秒以公│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17分08秒後│ │用電話撥打楊育錡使用│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之門號0000000000,聯│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繫交易海洛因事宜,嗣│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於左列交易時間,由楊│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育錡持海洛因前往桃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縣中壢市中山路與明德│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路口之水果攤與尤奕然│產連帶抵償之。 │ │ │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處有期徒刑,扣案之電│ │ │ │ │ │ │子磅秤壹臺,沒收,未扣│ │ │ │ │ │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應與楊育錡│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楊育│ │ │ │ │ │ │錡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10 │吳逸凡 │100 年3 月│3,000 元│吳逸凡於100 年3 月14│楊育錡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4日晚間7 │之海洛因│日上午10時04分20秒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 │ │ │時15分28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後某時 │ │38寄送購買海洛因之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訊至楊育錡使用之門號│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ꆼ仟│ │ │ │ │ │0000000000,嗣於左列│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交易時間,由楊育錡持│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新生路2 段之萊爾富│ │ │ │ │ │ │超商附近與吳逸凡交易│ │ │ │ │ │ │並收取款項。 │ │ ├──┼────┼─────┼────┼──────────┼───────────┤ │ 11 │吳逸凡 │100 年1 月│4,000 元│吳逸凡於100 年1 月26│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6日晚間11│之海洛因│日晚間10時06分34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25分36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38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新生路2 段之萊爾富├───────────┤ │ │ │ │ │超商附近與吳逸凡交易│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並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2 │吳逸凡 │100 年7 月│2,000 元│吳逸凡於100 年7 月19│劉昌易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19日晚間9 │之海洛因│日晚間9 時19分53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39分27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38寄送購買海洛因之簡│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訊至劉昌易使用之門號│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0000000000,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邱子航駕車│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搭載劉昌易前往桃園縣│之。 │ │ │ │ │ │中壢市新生路2 段之萊├───────────┤ │ │ │ │ │爾富超商附近,由劉昌│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易下車與吳逸凡交易並│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收取款項。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 │劉昌易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劉昌易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3 │吳逸凡、│99年8 月5 │2,000 元│吳逸凡委由張睿杰於99│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張睿杰(│日下午3 時│之海洛因│年8 月5 日下午2 時53│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張睿杰出│27分44秒後│ │分49秒使用門號098208│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面聯繫)│某時 │ │2838撥打楊育錡使用之│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按張睿│ │ │門號0000000000,由張│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 │ │杰原名張│ │ │睿杰出面表示欲購買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榮軒,綽│ │ │洛因,嗣於左列交易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 │ │號阿軒,│ │ │間,由楊育錡持海洛因│帶抵償之。 │ │ │為編號51│ │ │前往桃園縣中壢市中壢├───────────┤ │ │之張榮桂│ │ │高中附近某處與張睿杰│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之兄)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 │楊育錡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4 │吳逸凡、│100 年1 月│2,000 元│吳逸凡委由張睿杰於 │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張睿杰(│8 日晚間7 │之海洛因│100 年1 月8 日晚間7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張睿杰出│時18分18秒│ │時16分52秒使用門號09│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面聯繫)│後某時 │ │00000000撥打楊育錡使│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由張睿杰出面表示欲購│貳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新生路2 段之萊爾富超├───────────┤ │ │ │ │ │商附近與張睿杰交易並│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15 │劉立閔 │100 年1 月│1,000 元│劉立閔於100 年1 月7 │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7 日晚間9 │之海洛因│日晚間9 時50分13秒前│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時55分13秒│ │某時聯繫楊育錡表示欲│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後某時 │ │購買海洛因,嗣於晚間│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9 時50分13秒,楊育錡│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使用門號0000000000聯│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繫劉立閔交易地點,嗣│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於左列交易時間,由楊│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育錡持海洛因前往桃園│產連帶抵償之。 │ │ │ │ │ │縣中壢市龍岡加油站附├───────────┤ │ │ │ │ │近與劉立閔交易並收取│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16 │劉立閔 │100 年1 月│1,000 元│劉立閔於100 年1 月14│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14日凌晨1 │之海洛因│日凌晨1 時25分42秒前│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時35分26秒│ │某時聯繫楊育錡表示欲│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後某時 │ │購買海洛因,嗣於1 時│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25分42秒,楊育錡使用│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門號0000000000聯繫劉│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立閔交易地點,嗣於左│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列交易時間,由楊育錡│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持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產連帶抵償之。 │ │ │ │ │ │壢市新屋交流道民族路├───────────┤ │ │ │ │ │上之肯德基後方與劉立│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閔交易並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17 │劉立閔 │100 年1 月│2,000 元│劉立閔於100 年1 月23│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3日下午3 │之海洛因│日下午3 時51分14秒以│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時53分06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後某時 │ │93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貳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交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市新屋交流道民族路上│產連帶抵償之。 │ │ │ │ │ │之肯德基後方與劉立閔├───────────┤ │ │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18 │劉立閔 │100 年1 月│1,000 元│劉立閔於100 年1 月8 │廖文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8 日晚間6 │之海洛因│日晚間6 時31分09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46分16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93撥打廖文豪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廖文豪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環西路之北基加油站├───────────┤ │ │ │ │ │與劉立閔交易並收取款│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9 │劉立閔 │100 年1 月│1,000 元│劉立閔於100 年1 月8 │廖文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8 日晚間10│之海洛因│日晚間10時00分52秒前│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13分14秒│ │某時聯繫廖文豪表示欲│,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購買海洛因,嗣於晚間│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10時13分14秒,廖文豪│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使用門號0000000000聯│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繫劉立閔確認交易地點│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嗣於左列交易時間,│之。 │ │ │ │ │ │由廖文豪前往桃園縣中├───────────┤ │ │ │ │ │壢市環西路之北基加油│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站與劉立閔交易並收取│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款項。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20 │劉立閔 │99年12月23│1,000 元│劉立閔於99年12月23日│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 │日晚間7 時│之海洛因│晚間7 時03分47秒以其│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03分47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某時 │ │撥打門號000000000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向接聽電話之張言百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示欲購買海洛因,嗣於│,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左列交易時間,劉立閔│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 │ │ │ │ │前往張言百位於桃園縣│五六七之SIM 卡沒收,如│ │ │ │ │ │中壢市○○路000 號住│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處交易。 │追徵其價額。 │ ├──┼────┼─────┼────┼──────────┼───────────┤ │ 21 │劉政誼 │100 年5 月│1,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5 月5 │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5 日下午4 │之海洛因│日下午3 時45分28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40分08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80撥打邱子航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劉政誼位在│之。 │ │ │ │ │ │桃園縣平鎮市大智街 ├───────────┤ │ │ │ │ │106 巷27號住處附近之│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舊市場與劉政誼交易並│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收取款項。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22 │劉政誼 │100 年5 月│1,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5 月9 │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9 日晚間7 │之海洛因│日晚間7 時28分49秒時│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41分43秒│ │前某時聯繫購買海洛因│,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乙事,嗣於晚間7 時28│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分49秒,劉政誼撥打邱│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子航使用之門號091614│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6680確認交易地點,嗣│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於左列交易時間,邱子│之。 │ │ │ │ │ │航駕車搭載楊錦昇前往├───────────┤ │ │ │ │ │劉政誼位在桃園縣平鎮│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市○○街000 巷00號住│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處,由楊錦昇與劉政誼│,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23 │劉政誼 │100 年5 月│2,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5 月20│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0日凌晨3 │之海洛因│日凌晨3 時47分50秒前│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58分52秒│ │某時聯繫交易海洛因乙│,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事,嗣於凌晨3 時47分│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50秒由楊錦昇使用門號│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0000000000與劉政誼約│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定交易地點,嗣於左列│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之。 │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 │ │ │ │ │後火車站與劉政誼交易│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並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24 │劉政誼 │100 年1 月│1,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1 月23│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3日晚間9 │之海洛因│日晚間8 時23分04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37分05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87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張言百位在│之。 │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 ├───────────┤ │ │ │ │ │592 號住處之地下室與│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劉政誼交易並收取價款│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25 │劉政誼 │100 年3 月│1,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3 月17│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17日晚間9 │之海洛因│日晚間7 時18分40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59分11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九│ │ │ │後某時 │ │51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六一九一三六之SIM 卡壹│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能沒收時,與邱子航連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市新明夜市某牛排店對│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面某便利超商後方與劉│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政誼交易並收取款項。│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九│ │ │ │ │ │ │六一九一三六之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與楊錦昇連帶│ │ │ │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應與楊錦昇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與楊錦昇之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26 │劉政誼 │100 年3 月│1,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3 月18│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18日晚間7 │之海洛因│日晚間6 時25分04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10分40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九│ │ │ │後某時 │ │87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六一九一三六之SIM 卡壹│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能沒收時,與邱子航連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市之永川牛肉麵店與劉│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政誼交易並收取款項。│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九│ │ │ │ │ │ │六一九一三六之SIM 卡壹│ │ │ │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與楊錦昇連帶│ │ │ │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應與楊錦昇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與楊錦昇之財│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27 │劉政誼 │100 年5 月│1,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5 月17│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17日凌晨3 │之海洛因│日凌晨2 時47分09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12分42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80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平鎮│之。 │ │ │ │ │ │市平鎮國中後方便利商├───────────┤ │ │ │ │ │店巷內與劉政誼交易並│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28 │劉政誼 │100 年5 月│1,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5 月24│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4日晚間11│之海洛因│日晚間11時04分53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36分22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77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平鎮│之。 │ │ │ │ │ │市和平市場附近與劉政├───────────┤ │ │ │ │ │誼交易並收取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29 │劉政誼 │100 年5 月│2,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5 月25│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6日凌晨0 │之海洛因│日晚間11時38分11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14分49秒│ │電話撥打楊錦昇使用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門號0000000000,表示│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欲購買海洛因,嗣於左│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列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持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壢屠宰廠與劉政誼交易│之。 │ │ │ │ │ │並收取款項。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30 │劉政誼 │100 年7 月│2,000 元│劉政誼於100 年7 月18│劉昌易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18日下午2 │之海洛因│日下午2 時31分40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38分16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65撥打劉昌易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劉昌易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劉政誼位在│之。 │ │ │ │ │ │桃園縣平鎮市大智街 ├───────────┤ │ │ │ │ │106 巷27號住處之停車│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場與劉政誼交易並收取│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款項。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 │劉昌易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劉昌易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31 │劉舜豪 │99年11月21│1,000 元│劉舜豪於99年11月21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日晚間7 時│之甲基安│晚間7 時16分51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 │ │ │16分51秒後│非他命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貳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左列交易時間,由楊育│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錡持甲基安非他命前往│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產連帶抵償之。 │ │ │ │ │ │之OK便利超商與劉舜豪├───────────┤ │ │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 │ │ │ │ │ │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育錡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32 │劉舜豪 │99年12月1 │3,000 元│劉舜豪於99年12月1 日│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上午10時│之海洛因│上午10時21分04秒前某│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21分04秒前│ │時以其使用之門號0989│,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 │645992撥打0000000000│品所得新臺幣ꆼ仟元應與│ │ │ │ │ │,表示欲購買海洛因,│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嗣於左列交易時間,由│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楊錦昇持海洛因前往劉│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舜豪位在桃園縣中壢市│之。 │ │ │ │ │ │新中北路47巷11號租屋├───────────┤ │ │ │ │ │處附近與劉舜豪交易並│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ꆼ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33 │劉舜豪 │99年11月28│3,500 元│劉舜豪於99年11月28日│黃士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凌晨3 時│之海洛因│凌晨3 時02分22秒以其│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08分30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 │撥打0000000000,表示│品所得新臺幣ꆼ仟伍佰元│ │ │ │ │ │欲購買海洛因,嗣於左│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 │ │ │ │ │列交易時間,由黃士豪│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持海洛因前往新屋交流│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 │ │ │ │ │道旁涵洞與劉舜豪交易│抵償之。 │ │ │ │ │ │並收取款項。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ꆼ仟伍佰元│ │ │ │ │ │ │應與黃士豪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黃士豪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34 │羅善星 │100 年7 月│6,000 元│羅善星於100 年7 月25│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5日晚間8 │之海洛因│日晚間8 時18分52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25分49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03撥打0000000000,表│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應與│ │ │ │ │ │示欲購買海洛因,嗣於│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左列時間,由楊錦昇持│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後火車站貝多芬賓館與│之。 │ │ │ │ │ │羅善星交易並收取款項├───────────┤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35 │羅善星 │100 年8 月│3,000 元│羅善星於100 年8 月2 │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 日晚間6 │之海洛因│日下午5 時52分39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26分38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03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ꆼ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平鎮│之。 │ │ │ │ │ │市德育路與鐵軌前之統├───────────┤ │ │ │ │ │一超商附近巷子與羅善│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星交易並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ꆼ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36 │林靂生 │99年8 月6 │2,000 元│林靂生於99年8 月6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間11時│之海洛因│晚間10時36分04秒以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17分33秒後│ │話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交易時間,由楊育錡持│貳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市環南路之當鋪旁餐廳│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前與林靂生交易並收取│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款項。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37 │林靂生 │99年9 月2 │3,000 元│林靂生於99年9 月2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間8 時│之海洛因│晚間8 時05分03秒以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15分10秒後│ │話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交易時間,由楊育錡持│ꆼ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市某OK超商附近與林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生交易並收取款項。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ꆼ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38 │林靂生 │99年9 月7 │2,000 元│林靂生於99年9 月7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4 時│之海洛因│下午3 時49分10秒以電│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07分48秒後│ │話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交易時間,由楊育錡持│貳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市新明夜市附近與林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生交易並收取款項。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39 │湛文忠 │99年8 月2 │1,000 元│湛文忠於99年8 月2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間7 時│之海洛因│晚間6 時58分53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10分14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興國路附近與湛文忠交│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易並收取款項。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40 │湛文忠 │100 年7 月│1,000 元│湛文忠於100 年7 月28│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28日下午3 │之海洛因│日下午3 時38分59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56分05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95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路000 號旁萊爾├───────────┤ │ │ │ │ │富超商與湛文忠交易並│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41 │湛文忠 │100 年8 月│1,000 元│湛文忠於100 年8 月8 │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8 日上午8 │之海洛因│日上午8 時36分19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42分48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95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光三路之法國賞社區├───────────┤ │ │ │ │ │與湛文忠交易並收取款│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42 │彭康禹 │99年8 月5 │440 元之│彭康禹於99年8 月5 日│楊育錡轉讓第三級毒品,│ │ │ │日晚間10時│愷他命 │晚間9 時21分41秒以其│累犯,處有期徒刑ꆼ月,│ │ │ │02分50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 │ │ │ │ │0000000000,表示欲拿│子磅秤壹臺,沒收。 │ │ │ │ │ │取愷他命,嗣於左列交│ │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愷│ │ │ │ │ │ │他命前往桃園縣中壢市│ │ │ │ │ │ │三光路之法國賞社區交│ │ │ │ │ │ │付予彭康禹。 │ │ ├──┼────┼─────┼────┼──────────┼───────────┤ │ 43 │彭康禹 │99年11月26│1,000 元│彭康禹於99年11月26日│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日晚間9 時│之甲基安│晚間8 時16分31秒以其│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58分29秒後│非他命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某時 │ │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號│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買甲基安非他命,嗣於│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左列交易時間,由楊錦│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昇持甲基安非他命前往│之。 │ │ │ │ │ │彭康禹位在桃園縣中壢├───────────┤ │ │ │ │ │市○○路0 段000 號住│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處前與彭康禹交易並收│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取款項。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44 │彭康禹 │100 年1 月│15,000元│彭康禹於100 年1 月22│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23日上午5 │之甲基安│日晚間10時54分42秒以│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時04分49秒│非他命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後某時 │ │78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應與邱子航連帶沒收,如│ │ │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嗣│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於左列交易時間,由楊│以其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 │ │ │ │ │錦昇持甲基安非他命前│抵償之。 │ │ │ │ │ │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 │ │ │ │ │路某處與彭康禹交易並│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 │ │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應與楊錦昇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45 │鍾明雲 │100 年1 月│1,000 元│鍾明雲於100 年1 月8 │廖文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8 日上午8 │之海洛因│日上午8 時14分15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29分41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05撥打廖文豪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廖文豪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民權路上某薑母鴨店├───────────┤ │ │ │ │ │前與鍾明雲交易並收取│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46 │鍾明雲 │100 年1 月│2,000 元│鍾明雲於100 年1 月8 │廖文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8 日上午9 │之海洛因│日上午9 時42分46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50分59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05撥打廖文豪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廖文豪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民權路上某薑母鴨店├───────────┤ │ │ │ │ │前與鍾明雲交易並收取│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 │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47 │鍾明雲 │100 年1 月│2,000 元│鍾明雲於100 年1 月8 │廖文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8 日上午11│之海洛因│日上午10時58分32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12分47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05撥打廖文豪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廖文豪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民權路上某薑母鴨店├───────────┤ │ │ │ │ │前與鍾明雲交易並收取│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 │ │ │ │ │ │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48 │林於進 │99年8 月29│1,000 元│林於進於99年8 月29日│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凌晨1 時│之海洛因│凌晨1 時24分56秒以其│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38分19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 │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號│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易時間,由楊錦昇持海│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平鎮市│之。 │ │ │ │ │ │復旦國小附近與林於進├───────────┤ │ │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49 │林於進 │100 年1 月│1,000 元│林於進於100 年1 月8 │廖文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8 日上午11│之海洛因│日上午10時57分46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10分05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94撥打廖文豪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廖文豪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中央大學附近之萊爾├───────────┤ │ │ │ │ │富超商與林於進交易並│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50 │洪怡婷 │100 年7 月│1,000 元│洪怡婷於100 年7 月4 │廖文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4 日凌晨2 │之海洛因│日凌晨1 時15分45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21分25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04撥打廖文豪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廖文豪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洪怡婷位在│之。 │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 ├───────────┤ │ │ │ │ │1114號租屋處與洪怡婷│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51 │張榮桂 │99年8 月7 │1,000 元│張榮桂於99年8 月7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凌晨3 時│之海洛因│凌晨3 時12分45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4分22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伍佰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觀光夜市與張榮桂交易│產連帶抵償之。 │ │ │ │ │ │並收取款項之一半即 ├───────────┤ │ │ │ │ │500 元(未有證據顯示│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另一半之500 元業據張│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榮桂事後補行給付)。│,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52 │張榮桂 │100 年7 月│1,000 元│張榮桂於100 年7 月4 │楊育錡販賣第一級毒品,│ │ │ │4 日上午6 │之海洛因│日上午6 時50分36秒以│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 │ │ │時57分54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後某時 │ │36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沒收。 │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 │ │ │ │ │ │賒帳購買海洛因,嗣於│ │ │ │ │ │ │左列交易時間,由楊育│ │ │ │ │ │ │錡持海洛因前往桃園縣│ │ │ │ │ │ │中壢市觀光夜市附近與│ │ │ │ │ │ │張榮桂交易(未有證據│ │ │ │ │ │ │證明張榮桂嗣後已補行│ │ │ │ │ │ │給付上開1,000 元之價│ │ │ │ │ │ │金)。 │ │ ├──┼────┼─────┼────┼──────────┼───────────┤ │ 53 │張睿杰 │99年8 月29│1,000 元│張睿杰於99年8 月29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間11時│之海洛因│晚間10時57分20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17分36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新生路3 段88號某工廠│產連帶抵償之。 │ │ │ │ │ │外與張睿杰交易並收取├───────────┤ │ │ │ │ │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54 │張睿杰 │99年9 月7 │1,000 元│張睿杰於99年9 月7 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2 時│之海洛因│下午1 時31分11秒以吳│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01分32秒後│ │逸凡使用之門號098224│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0687撥打楊育錡使用之│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門號0000000000,表示│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欲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列交易時間,由楊育錡│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持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壢市中央西路2 段148 │產連帶抵償之。 │ │ │ │ │ │號附近與張睿杰交易並├───────────┤ │ │ │ │ │收取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55 │張睿杰 │99年11月23│2,000 元│張睿杰於99年11月23日│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間6 時│之海洛因│晚間6 時02分47秒以吳│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05分06秒後│、500 元│逸凡使用之門號098208│,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之甲基安│2838撥打不詳人接聽之│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販│ │ │ │ │非他命 │門號0000000000,表示│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欲購買海洛因與甲基安│伍佰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 │ │ │ │ │非他命,嗣於左列交易│不詳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 │ │ │ │ │時間,由真實姓名年籍│,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不詳之成年男子持海洛│時,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 │ │ │ │ │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前往│不詳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 │ │ │ │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2 │帶抵償之。 │ │ │ │ │ │段之萊爾富超商與張睿│ │ │ │ │ │ │杰交易並收取款項。 │ │ ├──┼────┼─────┼────┼──────────┼───────────┤ │ 56 │陳柏翰 │99年8 月30│1,000 元│陳柏翰於99年8 月29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某時 │之海洛因│下午4 時43分55秒後某│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時迄左列交易時間之期│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 │ │間,向楊育錡表示欲購│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易時間,陳柏翰前往桃│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園縣中壢市環西路青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市場之某薑母鴨店與楊│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育錡交易並交付款項。│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57 │陳柏翰 │99年10月13│1,000 元│陳柏翰於99年10月13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2 時│之海洛因│下午2 時40分57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54分58秒 │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環西路之青果市場附近│產連帶抵償之。 │ │ │ │ │ │與陳柏翰交易並收取款├───────────┤ │ │ │ │ │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58 │陳柏翰 │99年10月20│1,000 元│陳柏翰於99年10月20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1 時│之海洛因│下午1 時10分06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13分49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中正公園與陳柏翰交易│產連帶抵償之。 │ │ │ │ │ │並收取款項。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59 │陳柏翰 │99年10月22│1,000 元│陳柏翰於99年10月22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凌晨3 時│之海洛因│凌晨3 時54分22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58分02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平鎮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育達高中附近與陳柏翰│產連帶抵償之。 │ │ │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育錡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育錡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60 │陳柏翰 │99年8 月28│1,000 元│陳柏翰於99年8 月28日│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上午5 時│之海洛因│上午5 時21分47秒以其│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42分52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 │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號│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0000000000約定交易海│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洛因,嗣於左列交易時│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間由楊錦昇持海洛因前│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往桃園縣中壢市新明路│之。 │ │ │ │ │ │之大夜市牛排店與陳柏├───────────┤ │ │ │ │ │翰交易並收取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61 │陳柏翰 │99年10月14│1,000 元│陳柏翰於99年10月14日│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1 時│之海洛因│中午12時52分34秒以其│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12分10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 │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號│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易時間,由楊錦昇持海│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之。 │ │ │ │ │ │環北路之宏國大廈與陳├───────────┤ │ │ │ │ │柏翰交易並收取款項。│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62 │陳柏翰 │99年11月7 │1,000 元│陳柏翰於99年11月7 日│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晚間9 時│之海洛因│晚間8 時41分13秒以其│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26分43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 │撥打劉昌易使用之門號│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0000000000,欲與劉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 │ │ │ │易合資購買海洛因,嗣│男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 │於99年11月7 日晚間9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 │時26分43秒,陳柏翰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 │ │ │ │示已籌得700 元,劉昌│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易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 │ │ │ │ │毒品之犯意,於左列交│劉昌易幫助施用第一級毒│ │ │ │ │ │易時間,偕同陳柏翰向│品,處有期徒刑ꆼ月,如│ │ │ │ │ │與邱子航具販賣第一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毒品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元折算壹日。 │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 │ │ │ │ │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 │ │ │ │ │ │,劉昌易並將其中700 │ │ │ │ │ │ │元份量之海洛因交予陳│ │ │ │ │ │ │柏翰吸食。 │ │ ├──┼────┼─────┼────┼──────────┼───────────┤ │ 63 │李國照 │99年11月21│1,000 元│李國照於99年11月21日│楊育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早上11時│之海洛因│早上10時47分09秒以其│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7分51秒後│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 │ │ │某時 │ │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號│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0000000000,表示欲購│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交│壹仟元應與邱子航連帶沒│ │ │ │ │ │易時間,由楊育錡持海│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收時,以其與邱子航之財│ │ │ │ │ │興國游泳池之停車場與│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李國照交易並收取款項├───────────┤ │ │ │ │ │。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應與楊錦昇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64 │李國照 │99年8 月6 │1,000 元│李國照於99年8 月6 日│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日下午5 時│之海洛因│下午5 時04分27秒以電│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22分43秒後│ │話撥打楊錦昇使用之門│,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某時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交易時間,由楊錦昇持│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海洛因前往李國照位在│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桃園縣中壢市五穀街30│之。 │ │ │ │ │ │號2 樓住處樓下與李國├───────────┤ │ │ │ │ │照交易並收取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65 │李國照 │99年11月24│1,000 元│李國照於99年11月24日│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 │日晚間8 時│之海洛因│晚間8 時49分55秒以電│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49分55秒後│ │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某時 │ │,表示欲購買海洛因,│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嗣於左列交易時間,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張言百持海洛因前往李│,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國照位在桃園縣中壢市│ │ │ │ │ │ │○○街00號2 樓住處樓│ │ │ │ │ │ │下與李國照交易並收取│ │ │ │ │ │ │款項。 │ │ ├──┼────┼─────┼────┼──────────┼───────────┤ │ 66 │李國照 │100 年1 月│1,000 元│李國照於100 年1 月8 │廖文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8 日中午12│之海洛因│日中午12時17分11秒以│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時31分57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99撥打廖文豪使用之門│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交易時間,由廖文豪持│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海洛因前往桃園縣中壢│之。 │ │ │ │ │ │市興國游泳池與李國照├───────────┤ │ │ │ │ │交易並收取款項。 │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廖文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廖文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67 │蔡丞檳 │100 年7 月│4,000 元│蔡丞檳於100 年7 月8 │楊育錡販賣第二級毒品,│ │ │ │8 日晚間7 │之甲基安│日晚間6 時29分37秒以│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 │ │時13分56秒│非他命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沒│ │ │ │後某時 │ │73撥打楊育錡使用之門│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 │ │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嗣│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於左列交易時間,蔡丞│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檳前往楊育錡位在桃園│ │ │ │ │ │ │縣中壢市新明夜市租屋│ │ │ │ │ │ │處,收受楊育錡交付之│ │ │ │ │ │ │毒品並交付款項。 │ │ ├──┼────┼─────┼────┼──────────┼───────────┤ │ 68 │黃士豪、│100 年8 月│1,000 元│姚熠信、黃士豪因欲施│楊錦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姚熠信 │2 日晚間8 │之海洛因│用海洛因,遂以各出資│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時04分19秒│ │500 元之方式合購海洛│,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後某時 │ │因,並由黃士豪出面撥│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打楊錦昇使用之門號09│邱子航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00000000,表示欲購買│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海洛因,嗣於左列交易│與邱子航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時間,由楊錦昇持海洛│之。 │ │ │ │ │ │因前往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原大學附近某公園與黃│邱子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 │ │ │ │ │士豪交易並收取款項。│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 │ │ │ │ │ │楊錦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與楊錦昇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69 │詹紹翊、│100 年1 月│2,000 元│詹紹翊與楊鎮南合意共│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楊鎮南 │11日早上5 │之海洛因│同出資向張言百購買海│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時41分51秒│ │洛因,嗣於左列交易時│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前某時 │ │間,詹紹翊、楊鎮南共│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青│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果市場附近與張言百會│,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面,張言百將裝有海洛│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 │ │ │ │ │因之香菸盒交予楊鎮南│五六七之SIM 卡沒收,如│ │ │ │ │ │並收取款項。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70 │詹紹翊、│100 年1 月│1,000 元│詹紹翊與楊鎮南合意共│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楊鎮南 │14日凌晨4 │之海洛因│同出資向張言百購買海│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時09分31秒│ │洛因,嗣於左列交易時│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前某時 │ │間,詹紹翊、楊鎮南一│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某│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處與張言百會面,張言│,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百交付裝有海洛因之夾│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 │ │ │ │ │鏈袋予楊鎮南並收取款│五六七之SIM 卡沒收,如│ │ │ │ │ │項。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71 │詹紹翊 │100 年1 月│1,000 元│詹紹翊於100 年1 月23│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3日中午12│之海洛因│日中午12時06分08秒以│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時06分08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後某時 │ │98撥打張言百使用之門│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交易時間,在桃園縣某│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 │ │ │ │ │處,張言百交付海洛因│五六七之SIM 卡沒收,如│ │ │ │ │ │予詹紹翊並收取600 元│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款項。 │追徵其價額。 │ ├──┼────┼─────┼────┼──────────┼───────────┤ │ 72 │詹紹翊 │100 年1 月│800 元之│詹紹翊於100 年1 月28│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8日上午11│海洛因 │日上午11時32分30秒以│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時32分30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後某時 │ │98與張言百使用之門號│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0000000000聯繫,在電│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話中表示欲購買海洛因│,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嗣於左列交易時間,│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 │ │ │ │ │在詹紹翊位在桃園縣中│五六七之SIM 卡沒收,如│ │ │ │ │ │壢市○○路000 號住處│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附近之OK便利超商,張│追徵其價額。 │ │ │ │ │ │言百將海洛因交付予詹│ │ │ │ │ │ │紹翊並收取款項。 │ │ ├──┼────┼─────┼────┼──────────┼───────────┤ │ 73 │詹紹翊 │100 年2 月│3,000 元│詹紹翊於100 年2 月2 │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 日晚間11│之海洛因│日下午4 時04分06秒以│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時35分32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後某時 │ │98撥打張言百使用之門│所得新臺幣ꆼ仟元沒收,│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交易時間,在張言百位│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 │ │ │ │ │在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五六七之SIM 卡沒收,如│ │ │ │ │ │592 號住處,張言百將│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海洛因交予詹紹翊並收│追徵其價額。 │ │ │ │ │ │取款項。 │ │ ├──┼────┼─────┼────┼──────────┼───────────┤ │ 74 │詹紹翊 │100 年2 月│2,000 元│詹紹翊於100 年2 月25│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5日上午9 │之海洛因│日上午7 時42分44秒以│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時41分01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66撥打張言百使用之門│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交易時間,在張言百位│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 │ │ │ │ │在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五六七之SIM 卡沒收,如│ │ │ │ │ │592 號住處,張言百將│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海洛因交予詹紹翊並收│追徵其價額。 │ │ │ │ │ │取款項。 │ │ ├──┼────┼─────┼────┼──────────┼───────────┤ │ 75 │詹紹翊 │100 年3 月│1,000 元│詹紹翊於100 年3 月20│張言百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0日下午1 │之海洛因│日下午1 時51分56秒以│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時51分56秒│ │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後某時 │ │66撥打張言百使用之門│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號0000000000,表示欲│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購買海洛因,嗣於左列│,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交易時間,在詹紹翊位│案之門號○九七六二二六│ │ │ │ │ │在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五六七之SIM 卡沒收,如│ │ │ │ │ │273 號附近之OK便利超│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商,張言百將海洛因交│追徵其價額。 │ │ │ │ │ │予詹紹翊並收取款項。│ │ └──┴────┴─────┴────┴──────────┴───────────┘ 附表二: ┌──┬──────────────┬───────┬───────────────────────────┬───────┐ │編號│通話對象 │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卷內出處 │ ├──┼──────────────┼───────┼───────────────────────────┼───────┤ │1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21日 │(國語交談--節錄) │偵字26422卷, │ │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B) │10 時33分54秒 │A:你在哪? │第39頁 │ │ │ │ │B:我在我女朋友家阿 │ │ │ │ │ │A:真的嗎?你不要騙我耶,你幹嘛不接電話 │ │ │ │ │ │B:我電話就怪怪的阿,妳在哪裡? │ │ │ │ │ │A:外面阿,看你到哪 │ │ │ │ │ │B:我在龍岡這邊耶 │ │ │ │ │ │A:你朋友有要嗎? │ │ │ │ │ │B:還沒有耶 │ │ │ │ │ │A:怎麼辦?我身上沒錢阿 │ │ │ │ │ │B:我現在這邊也沒有,可能要晚一點 │ │ │ │ │ │A:你有去找他們嗎? │ │ │ │ │ │B:沒有。 │ │ │ │ │ │A:那他們有去找你嗎? │ │ │ │ │ │B:變得很硬了 │ │ │ │ │ │A:怎樣很硬 │ │ │ │ │ │B:不給差阿,少一點都不行,有一次它們打的還叫我還 │ │ │ │ │ │A:我現在先拿這支,沒電話可以用了 │ │ │ │ │ │B:我想說這支是它們的 │ │ │ │ │ │A:對阿,我等一下要關掉,我沒有要用這支,先暫時聯絡用 │ │ │ │ │ │ 而已... │ │ │ │ │ │B:你可以給我方便一下嗎? │ │ │ │ │ │A:不行啦,你不要搞我 │ │ │ │ │ │B:我今天一定會有 │ │ │ │ │ │A:不要又今天了啦,你不要搞我,我身上都沒有錢了,你先 │ │ │ │ │ │ 幫我想一下辦法,我真的一毛錢都沒有了 │ │ │ │ ├───────┼───────────────────────────┼───────┤ │ │ │099年11月21日 │【簡訊內容】(B->A) │偵字26422卷, │ │ │ │10 時53分54秒 │我這有七百還是你光碟(指毒品)少拿幾片賣給我。 │第39頁 │ ├──┼──────────────┼───────┼───────────────────────────┼───────┤ │2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08日 │B:我兩個人,馬上到 │偵字26422卷, │ │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B) │20 時43分12秒 │A:好 │第42頁 │ │ │ ├───────┼───────────────────────────┤ │ │ │ │100年07月08日 │B:我在樓下了阿 │ │ │ │ │20 時46分59秒 │A:上來阿 │ │ │ │ ├───────┼───────────────────────────┤ │ │ │ │100年07月08日 │B:開門 │ │ │ │ │20 時52分05秒 │A:喔 │ │ ├──┼──────────────┼───────┼───────────────────────────┼───────┤ │3 │程堯駿(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3日 │A:「中平」的他說是要「一」耶,不是一半 │偵字27159卷, │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B) │07 時43分26秒 │B:「一」你要怎麼算阿? │第24頁 │ │ │ │ │A:所以我問你阿 │ │ │ │ │ │B:看你阿,看你「一」要怎麼算阿 │ │ │ │ │ │A:四(千)阿 │ │ │ │ │ │B:等一下喔,我想一下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5月23日 │A:沒關係,他要上班,我叫那個誰...「故事」,先給他一半│ │ │ │ │07 時49分20秒 │B:沒關係,看你阿,看你要給他一個還是一半 │ │ │ │ │ │A:他說要一個 │ │ │ │ │ │B:那你就給他一個阿 │ │ │ │ │ │A:可是他現在要趕去上班,然後我說先給他一半 │ │ │ │ │ │B:那就先跟他拿一半的錢就好了 │ │ │ │ │ │A:我知道,他現在去送了阿 │ │ │ │ │ │B:好,那晚一點我再拿給你 │ │ │ ├──────────────┼───────┼───────────────────────────┤ │ │ │程堯駿(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3日 │A:你在哪? │ │ │ │中平 (使用0000000000:B) │15 時40分05秒 │B:你是誰? │ │ │ │ │ │A:我是你朋友啦 │ │ │ │ │ │B: 誰啦? │ │ │ │ │ │A:你不是說你下班要那個…叫我過去找你? │ │ │ │ │ │B:啊? │ │ │ │ │ │A:我是佳洋他朋友 │ │ │ │ │ │B:我知道啦 │ │ │ │ │ │A:我朋友白木白木的那個,他早上不是有過去? │ │ │ │ │ │B:機八啦,催的那麼急是在幹什麼曉? │ │ │ │ │ │A:不是啦,他等一下沒辦法過去,然後是他叫我過去 │ │ │ │ │ │B:好 │ │ │ │ │ │A:你幾點會下班? │ │ │ │ │ │B:我到5點多 │ │ │ │ │ │A:那我5點多過去可以喔? │ │ │ │ │ │B:OK阿 │ │ │ │ │ │A:那你另外一半勒? │ │ │ │ │ │B:你機八啦,剛剛那個就沒有**(語意不清) │ │ │ │ │ │A:我不知道耶,你如過果另外一半要的話我才順便過去阿 │ │ │ │ │ │B:這樣子喔,你跟他問一下白目白目那個…他說一半過來, │ │ │ │ │ │ 跟本就沒那東西阿 │ │ │ │ │ │A:是喔,我想一下,你差不多5點多下班嘛 │ │ │ │ │ │B:對 │ │ │ │ │ │A:那我5點多過去再講 │ │ │ │ │ │ │ │ ├──┼──────────────┼───────┼───────────────────────────┼───────┤ │4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04日 │(B問看可否賒帳。A稱他問看看) │偵字28577卷三 │ │ │賴文彬(使用0000000000:B) │16 時19分57秒 │ │,第305頁 │ │ │ ├───────┼───────────────────────────┤ │ │ │ │099年10月04日 │B:喂 │ │ │ │ │16 時21分50秒 │A:過來啦 │ │ │ │ │ │B:我到哪裡 │ │ │ │ │ │A:一樣啦 │ │ │ │ ├───────┼───────────────────────────┤ │ │ │ │099年10月04日 │(B稱他到了) │ │ │ │ │16 時37分38秒 │ │ │ │ │ ├───────┼───────────────────────────┤ │ │ │ │099年10月04日 │(A叫B等他一下) │ │ │ │ │16 時51分04秒 │ │ │ │ │ ├───────┼───────────────────────────┤ │ │ │ │099年10月04日 │(A稱他出去了) │ │ │ │ │16 時57分28秒 │ │ │ ├──┼──────────────┼───────┼───────────────────────────┼───────┤ │5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04日 │A:喂 │偵字28577卷三 │ │ │賴文彬(使用0000000000:B) │20 時34分16秒 │B:我去找你 │,第305頁 │ │ │ │ │A:掰掰 │ │ │ │ │ │B:喂…我「現」不夠(意指現金) │ │ │ │ │ │A:一樣阿 │ │ │ │ │ │B:不是啦.我說現...不夠.我領錢馬上還你 │ │ │ │ │ │A:不要再這樣搞我了.老大 │ │ │ │ │ │B:不是... │ │ │ │ │ │A:好啦.過來 │ │ │ │ ├───────┼───────────────────────────┤ │ │ │ │099年10月04日 │(B稱他到了?) │ │ │ │ │21 時05分47秒 │ │ │ ├──┼──────────────┼───────┼───────────────────────────┼───────┤ │6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05日 │(B稱他到了) │偵字28577卷三 │ │ │賴文彬(使用0000000000:B) │15 時13分16秒 │ │,第306頁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喂 │ │ │ │ │15 時25分52秒 │A:喂...沒有 │ │ │ │ │ │B:甚麼沒有 │ │ │ │ │ │A:等下打給你 │ │ │ │ │ │B:喔... │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喂…我阿賓.我到很久了 │ │ │ │ │15 時27分34秒 │A:我知道.沒那麼快 │ │ │ │ │ │B:喔 │ │ │ │ │ │A:在弄了.要等一下(意指在分裝毒品) │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我不是催你.我忘記問你了.我沒有現(現金).我原本要預│ │ │ │ │15 時32分55秒 │ 支.我老闆說晚上就領錢了.幹嘛預支.我就沒有預支... │ │ │ │ │ │A:然後呢 │ │ │ │ │ │B:就看你可不可以.如果不行的話我就先回去.我是真的很不 │ │ │ │ │ │ 舒服我才繞過來.忘記問你了 │ │ │ │ │ │A:機車啦.要等晚一點啦.因為...已經沒甚麼...剩沒多少了 │ │ │ │ │ │B:真的假的 │ │ │ │ │ │A:就真的沒有.不然幹嘛叫你等 │ │ │ │ │ │B:是喔.等的話要等很久嗎 │ │ │ │ │ │A:不然就晚一點 │ │ │ │ │ │B:真的都沒辦法一點點喔...不然一半啦 │ │ │ │ │ │A:很多人在等啦.又不是只有你.你不用跟我說一半...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半個小時後會不會好 │ │ │ │ │15 時36分34秒 │A:我不知道.我也是在等 │ │ │ │ │ │B:你也在等? │ │ │ │ │ │A:嗯 │ │ │ │ │ │B:你那時候不是說正在弄 │ │ │ │ │ │A:我怎麼知道他.還不夠阿 │ │ │ │ │ │B:是真的不夠還是... │ │ │ │ │ │A:真的不夠啦.騙你幹嘛啦 │ │ │ │ │ │B:好啦... │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我現在如果去湊現在馬上有嗎(拿現金) │ │ │ │ │15 時40分46秒 │A:就還沒跟你說還沒.你是怎樣 │ │ │ │ │ │B:喔...那等大概20分鐘後...因該會有吧 │ │ │ │ │ │A:就還沒... │ │ │ │ │ │B:喔 │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叫A打給他) │ │ │ │ │19 時46分35秒 │ │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稱他剩500元而已.問A看行不行.B要順便拿紅酒給A.A稱在 │ │ │ │ │19 時56分29秒 │看看) │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要以2瓶紅酒抵500元毒品) │ │ │ │ │20 時19分28秒 │ │ │ │ │ ├───────┼───────────────────────────┤ │ │ │ │099年10月05日 │(B稱他到了) │ │ │ │ │20 時36分53秒 │ │ │ ├──┼──────────────┼───────┼───────────────────────────┼───────┤ │7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07日 │(B要A快一點) │偵字28577卷三 │ │ │賴文彬(使用00000000 :B) │15 時57分32秒 │ │,第307頁 │ │ │ ├───────┼───────────────────────────┤ │ │ │ │099年10月07日 │(A稱他3分鐘後到) │ │ │ │ │16 時16分35秒 │ │ │ │ │ ├───────┼───────────────────────────┤ │ │ │ │099年10月07日 │(B跟A抱怨他貨都不能送一小時了) │ │ │ │ │16 時17分18秒 │ │ │ │ ├──────────────┼───────┼───────────────────────────┤ │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07日 │(B稱他在便利商店打電話.等一下會轉進去) │ │ │ │賴文彬(使用0000000000:B) │16 時25分32秒 │ │ │ ├──┼──────────────┼───────┼───────────────────────────┼───────┤ │8 │不詳男(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23日 │(國語交談-節錄) │偵字28577卷三 │ │ │賴文彬(使用0000000000:B) │13 時05分22秒 │B:我要找你 │,第316頁 │ │ │ │ │A:好阿,你到宋俊宏 │ │ │ │ │ │B:好 │ │ ├──┼──────────────┼───────┼───────────────────────────┼───────┤ │9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26日 │A:喂 │偵字28577卷六 │ │ │尤奕然(使用00000000 :B) │12 時11分20秒 │B:喂.我西瓜 │,第872頁 │ │ │ │ │A:恩.我知道 │ │ │ │ │ │B:你能不能到我作生意這裡.我剛剛有看到你阿 │ │ │ │ │ │A:哪裡 │ │ │ │ │ │B:做生意這裡啦 │ │ │ │ │ │A:我不知道哪一家.喔…我知道我知道 │ │ │ │ │ │B:你現在馬上過來好不好 │ │ │ │ │ │A:好 │ │ │ │ ├───────┼───────────────────────────┤ │ │ │ │099年08月26日 │A:喂 │ │ │ │ │12 時27分20秒 │B:我西瓜啦.你到了沒有 │ │ │ │ │ │A:要過去了阿 │ │ │ │ ├───────┼───────────────────────────┤ │ │ │ │099年08月26日 │A:喂 │ │ │ │ │12 時40分47秒 │B:喂.我西瓜.你還沒到喔 │ │ │ │ │ │A:我知道 │ │ │ │ │ │B:快一點啦.我媽快回來了 │ │ │ │ ├───────┼───────────────────────────┤ │ │ │ │099年08月26日 │A:喂 │ │ │ │ │12 時55分36秒 │B:喂.我西瓜.你還沒到喔 │ │ │ │ │ │A:我知道 │ │ │ │ │ │B:啥 │ │ │ │ │ │A:你那一頭.賣水果那一頭喔 │ │ │ │ ├───────┼───────────────────────────┤ │ │ │ │099年08月26日 │A:喂 │ │ │ │ │13 時05分20秒 │B:我西瓜.你到了沒 │ │ │ │ │ │A:要過去了啦 │ │ │ │ ├───────┼───────────────────────────┤ │ │ │ │099年08月26日 │A:喂 │ │ │ │ │13 時17分08秒 │B:我西瓜啦.你快到了沒 │ │ │ │ │ │A:快到了 │ │ ├──┼──────────────┼───────┼───────────────────────────┼───────┤ │10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14日 │【簡訊內容】(A->B) │偵字28577卷五 │ │ │吳逸凡(使用0000000000:B) │07 時36分18秒 │以前的美女回來!只有現在才有…你有要快跟我說。 │,第727頁 │ │ │ ├───────┼───────────────────────────┤ │ │ │ │100年03月14日 │【簡訊內容】(B->A) │ │ │ │ │10 時04分20秒 │那我要3個妻辣! │ │ │ │ ├───────┼───────────────────────────┤ │ │ │ │100年03月14日 │B:你不是說有認識新的妻辣嗎? │ │ │ │ │19 時09分48秒 │A:有阿 │ │ │ │ │ │B:我傳簡訊你都沒看到喔? │ │ │ │ │ │A:我看一下 │ │ │ │ ├───────┼───────────────────────────┤ │ │ │ │100年03月14日 │A:你在幫我多找三個人好不好?好的話我就過去帶他們 │ │ │ │ │19 時12分11秒 │B:我先拿三個可以嗎? │ │ │ │ │ │A:我跟你保證不會有事,保證等一下一定處理好 │ │ │ │ │ │B:你說什麼 │ │ │ │ │ │A:你就當我多找三個人,這樣你聽得懂嗎? │ │ │ │ │ │B:妻辣現在也是在你那邊喔 │ │ │ │ │ │A:對啦 │ │ │ │ │ │B:好啦,我找一下 │ │ │ │ ├───────┼───────────────────────────┤ │ │ │ │100年03月14日 │B:真的保證的喔 │ │ │ │ │19 時15分28秒 │A:我保證 │ │ │ │ │ │B:有保證就六個,沒有的話就三的喔 │ │ │ │ │ │A:好 │ │ ├──┼──────────────┼───────┼───────────────────────────┼───────┤ │11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26日 │A:你誰? │偵字28577卷五 │ │ │吳逸凡(使用0000000000:B) │22 時06分34秒 │B:我是益帆 │,第730頁 │ │ │ │ │A:怎麼啦? │ │ │ │ │ │B:你有那個嗎? │ │ │ │ │ │A:有阿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我在洞這邊阿,你要過來是麻? │ │ │ │ │ │B:可是我不知道洞在哪裡耶 │ │ │ │ │ │A:不然我過去找你阿 │ │ │ │ │ │B:我要四個 │ │ │ │ │ │A:你說什麼 │ │ │ │ │ │B:我最少可以拿兩個,你先過來好了 │ │ │ │ ├───────┼───────────────────────────┤ │ │ │ │100年01月26日 │A:我先跟你講好了,你處理多一點,我拿好的給你 │ │ │ │ │22 時08分37秒 │B:好的喔 │ │ │ │ │ │A:可是你要多一點喔 │ │ │ │ │ │B:多是幾個? │ │ │ │ │ │A:看可不可以像之前一樣五個或六個,然後我就弄很好的給 │ │ │ │ │ │ 你 │ │ │ │ │ │B:直接六個? │ │ │ │ │ │A:恩,一定很好的,不行的話我給你換,可以先給你看阿 │ │ │ │ │ │B:可以拿四個嗎? │ │ │ │ │ │A:好 │ │ │ │ ├───────┼───────────────────────────┤ │ │ │ │100年01月26日 │A:我現在這邊有一點狀況,你看要不要騎出來一點,我現在 │ │ │ │ │23 時11分06秒 │ 馬上過去 │ │ │ │ │ │B:要騎到哪裡? │ │ │ │ │ │A:天晟當鋪你知道嗎? │ │ │ │ │ │B:這麼遠喔,你不能過來一點嗎? │ │ │ │ │ │A:再過去一點就到你那啦 │ │ │ │ │ │B:天晟當鋪在哪啊? │ │ │ │ │ │A:就是環北再過來一點阿 │ │ │ │ │ │B:有過新路那逼嗎? │ │ │ │ │ │A:過去一點點 │ │ │ │ │ │B:你什麼時候會到? │ │ │ │ │ │A:我現在就出發阿 │ │ │ │ │ │B:你快到的時候打電話給我 │ │ │ │ ├───────┼───────────────────────────┤ │ │ │ │100年01月26日 │A:你在哪裡 │ │ │ │ │23 時25分36秒 │B:我在工廠阿,你到哪裡了? │ │ │ │ │ │A:那你到我們每次去的那個水圳那邊好了 ,我現在過去 │ │ ├──┼──────────────┼───────┼───────────────────────────┼───────┤ │12 │不 詳(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19日 │【簡訊內容】(A->B) │偵字28577卷五 │ │ │吳逸凡(使用0000000000:B) │12 時29分50秒 │你最近怎麼都沒找我,我問過他了他沒這意思...他不知道、 │,第729頁 │ │ │ │ │你別亂想 │ │ │ │ ├───────┼───────────────────────────┤ │ │ │ │100年07月19日 │【簡訊內容】(A->B) │ │ │ │ │19 時24分47秒 │你最近怎麼都沒找我,還是阿生又搞你?讓你不開心? │ │ │ │ ├───────┼───────────────────────────┤ │ │ │ │100年07月19日 │【簡訊內容】(B->A) │ │ │ │ │21 時19分53秒 │我只要求付出多少就該獲得多少,這樣我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 │ │ │ │有沒有空幫我女朋友買兩份點心?我在一樣地方! │ │ │ ├──────────────┼───────┼───────────────────────────┤ │ │ │劉昌易(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19日 │A:我十分鐘後到喔 │ │ │ │吳逸凡(使用0000000000:B) │21 時26分33秒 │B:好阿,沒關係,掰掰 │ │ │ │ ├───────┼───────────────────────────┤ │ │ │ │100年07月19日 │A:我要到了 │ │ │ │ │21 時39分27秒 │B:好,掰掰 │ │ ├──┼──────────────┼───────┼───────────────────────────┼───────┤ │13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05日 │A:喂 │偵字28577卷五 │ │ │吳逸凡(使用0000000000:B) │14 時53分49秒 │B:喂.可不可以跟你借… │,第725頁 │ │ │ │ │A:你還沒給我呢.真的沒辦法這樣子 │ │ │ │ │ │B:快…快領錢了 │ │ │ │ │ │A:一下他借…一下變你借.而且你都沒有那個了…如果換做你│ │ │ │ │ │ .你要嗎 │ │ │ │ │ │B:好…不好意思 │ │ │ │ │ │A:我看一下,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 │ │ │ │099年08月05日 │A:喂 │ │ │ │ │15 時03分46秒 │B:喂.你不是有問 │ │ │ │ │ │A:我在打給你啦.在看啦 │ │ │ │ │ │B:啥 │ │ │ │ │ │A:我在打給你啦.問問問… │ │ │ │ ├───────┼───────────────────────────┤ │ │ │ │099年08月05日 │B:喂 │ │ │ │ │15 時15分25秒 │A:你過來 │ │ │ │ │ │B:喔好 │ │ │ │ ├───────┼───────────────────────────┤ │ │ │ │099年08月05日 │(二人相約在中壢高中) │ │ │ │ │15 時23分38秒 │ │ │ │ │ ├───────┼───────────────────────────┤ │ │ │ │099年08月05日 │A:喂 │ │ │ │ │15 時27分44秒 │B:在法國賞啦 │ │ │ │ │ │A:好.掰掰 │ │ ├──┼──────────────┼───────┼───────────────────────────┼───────┤ │14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8日 │B:星期一給你好嗎? │偵字28577卷五 │ │ │吳逸凡(使用0000000000:B) │19 時16分52秒 │A:你不要搞我了 │,第726頁 │ │ │ │ │B:幫一下啦,拜託 │ │ │ │ │ │A:我幫你多少了阿 │ │ │ │ │ │B:我知道阿,我星期一才有領錢 │ │ │ │ │ │A:誰做擔保,你們二個一起喔? │ │ │ │ │ │B:沒有啦,他的,我的歸我的 │ │ │ │ │ │A:等一下給你電話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簡訊內容】(A->B) │ │ │ │ │19 時18分18秒 │等等過去 │ │ ├──┼──────────────┼───────┼───────────────────────────┼───────┤ │15 │劉立閔(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7日 │【向邱子航販毒集團猴子買毒品】 │偵字28577卷五 │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B) │21 時50分13秒 │A:你在哪裡 │,第777頁 │ │ │ │ │B:在龍岡路上 │ │ │ │ │ │A:我在金陵路 │ │ │ │ │ │B:你來龍岡加油站 │ │ │ │ │ │A:沒到那邊啦 │ │ │ │ │ │B:我現在要往中壢路上,你過來龍岡加油站 │ │ │ │ ├───────┼───────────────────────────┤ │ │ │ │100年01月07日 │A:在哪 │ │ │ │ │21 時55分03秒 │B:我在龍岡加油站這邊,快到了 │ │ ├──┼──────────────┼───────┼───────────────────────────┼───────┤ │16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14日 │A:你有打給我喔? │偵字28577卷五 │ │ │劉立閔(使用0000000000:B) │01 時25分42秒 │B:怎麼都打不通勒? │,第779頁 │ │ │ │ │A:沒有阿 │ │ │ │ │ │B:那現在到哪裡找你? │ │ │ │ │ │A:看你到哪裡啊? │ │ │ │ │ │B:肯德基後面? │ │ │ │ │ │A:好 │ │ │ │ ├───────┼───────────────────────────┤ │ │ │ │100年01月14日 │B:我到了喔,旁邊… │ │ │ │ │01 時28分06秒 │A:好 │ │ │ │ ├───────┼───────────────────────────┤ │ │ │ │100年01月14日 │B:出來沒啊? │ │ │ │ │01 時35分26秒 │A:出來了阿 │ │ ├──┼──────────────┼───────┼───────────────────────────┼───────┤ │17 │劉立閔(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23日 │A:你在哪邊? │偵字28577卷五 │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B) │15 時22分55秒 │B:在外面阿 │,第780頁 │ │ │ │ │A:要去哪裡找你? │ │ │ │ │ │B:等一下好了我會打給你 │ │ │ │ │ │A:我要往哪邊開? │ │ │ │ │ │B:還沒啦,等一下好了我會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1月23日 │A:你還記得在肯德基後面嗎? │ │ │ │ │15 時25分34秒 │B:幹嘛? │ │ │ │ │ │A:我不是還有錢要給你 │ │ │ │ │ │B:對阿 │ │ │ │ │ │A:你現在還要很久嗎?我順便給你阿 │ │ │ │ │ │B:好啦,等一下 │ │ │ │ ├───────┼───────────────────────────┤ │ │ │ │100年01月23日 │B:要來阿 │ │ │ │ │15 時51分14秒 │A:我二個人去找你喔 │ │ │ │ │ │B:嗯 │ │ │ │ │ │A:到哪裡找你 │ │ │ │ │ │B:一樣阿 │ │ │ │ │ │A:肯德基後面。 │ │ │ │ ├───────┼───────────────────────────┤ │ │ │ │100年01月23日 │A:我到了 │ │ │ │ │15 時53分06秒 │ │ │ ├──┼──────────────┼───────┼───────────────────────────┼───────┤ │18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8日 │A:你在哪? │偵字28577卷五 │ │ │劉立閔(使用0000000000:B) │18 時31分09秒 │B:我在家裡阿 │,第778頁 │ │ │ │ │A:你打給我幹嘛? │ │ │ │ │ │B:馬的,應該是我問你在哪,怎麼會你問我在哪? │ │ │ │ │ │A:我在中壢阿,你到薑母鴨 │ │ │ │ │ │B:這麼遠喔 ,你是上次在阿龍那邊遇到的那個喔? │ │ │ │ │ │A:對啦 │ │ │ │ │ │B:機八,騎過來一點啦,薑母鴨那麼遠 │ │ │ │ │ │A:這樣哪會遠阿,我騎機車耶 │ │ │ │ │ │B:好啦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到哪了? │ │ │ │ │18 時46分16秒 │B:我等紅燈 │ │ ├──┼──────────────┼───────┼───────────────────────────┼───────┤ │19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8日 │B:你在哪裡? │偵字28577卷五 │ │ │劉立閔(使用0000000000:B) │22 時00分52秒 │A:一樣 │,第778頁 │ │ │ │ │B:剛剛那裡嗎? │ │ │ │ │ │A:對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B:到了阿 │ │ │ │ │22 時06分38秒 │A:好,我知道 │ │ │ │ │ │B:在那旁邊喔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你在哪 │ │ │ │ │22 時13分14秒 │B:你騎過來新路,我在轉彎這邊 │ │ │ │ │ │A:好 │ │ ├──┼──────────────┼───────┼───────────────────────────┼───────┤ │20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2月23日 │(國語交談--節錄) │偵字28577卷五 │ │ │劉立閔(使用0000000000:B) │18 時42分00秒 │B:你昨天不是說要去台北,怎麼又在SOGO那邊被我老婆看到 │,第776頁 │ │ │ │ │ ? │ │ │ │ │ │A:什麼時候 │ │ │ │ │ │B:就昨天你不是跟我離開說要去台北 │ │ │ │ │ │A:我去載那個人,載完我就去了阿 │ │ │ │ │ │B:現在在家裡幹嘛? │ │ │ │ │ │A:看電視阿 │ │ │ │ │ │B:我想說我等一下要去菜包那邊,我過去找你阿 │ │ │ │ │ │A:你要去找他喔? │ │ │ │ │ │B:不是阿,看你要不要,我現在要載我朋友回劉媽媽菜包那 │ │ │ │ │ │A:你身上有錢嗎? │ │ │ │ │ │B:只夠我自己的阿 │ │ │ │ ├───────┼───────────────────────────┤ │ │ │ │099年12月23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9 時03分47秒 │B:你那邊有沒有? │ │ │ │ │ │A:你有多少錢 │ │ │ │ │ │B:我只有一千 │ │ │ │ │ │A:過來阿 │ │ │ │ │ │B:我一下子就到了,你不要讓我等太久 │ │ ├──┼──────────────┼───────┼───────────────────────────┼───────┤ │21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05日 │A:你是誰?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5 時45分28秒 │B:我政誼 │,第833頁 │ │ │ │ │A:政誼 ,你找誰? │ │ │ │ │ │B:猴子他們在嗎? │ │ │ │ │ │A:你說你是政誼?是劉立閔他兒子嗎? │ │ │ │ │ │B:恩 │ │ │ │ │ │A:等一下打給你 │ │ │ │ │ │B:為什麼? │ │ │ │ │ │A:你怎麼會有這支電話? │ │ │ │ │ │B:你是哪位? │ │ │ │ │ │A:乖乖(邱子航) │ │ │ │ │ │B:之前不知道誰給我的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5月05日 │A:你在哪裡? │ │ │ │ │15 時49分40秒 │B:我家 │ │ │ │ │ │A:哪裡的,龍岡嗎? │ │ │ │ │ │B:另外一個 │ │ │ │ │ │A:不然你到平鎮國中好不好? │ │ │ │ │ │B:我沒辦法到那麼遠耶 │ │ │ │ │ │A:是喔,你在你家是嗎,我看等一下打給你的時候,你再出 │ │ │ │ │ │ 來一點 │ │ │ │ │ │B:誰會過來? │ │ │ │ │ │A:我等一下再跟你講 │ │ │ │ │ │B:好 │ │ │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05日 │A:你在哪裡?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6 時13分25秒 │B:我在家阿 │ │ │ │ │ │A:你到金陵路三個加油站那邊,怏點… │ │ │ │ │ │B:我不知道在哪邊 │ │ │ │ │ │A:你媽機八啦,你出來那邊不是有三個加油站 │ │ │ │ │ │B:只有二個吧 │ │ │ │ │ │A:你家路口那邊啦 │ │ │ │ ├───────┼───────────────────────────┤ │ │ │ │100年05月05日 │B:我現在沒有車阿 │ │ │ │ │16 時16分36秒 │A:機八,你剛才直接講就好了 │ │ │ │ │ │B:我剛剛有先講阿 │ │ │ │ │ │A:等一下快到了我再打給你啦 │ │ │ │ ├───────┼───────────────────────────┤ │ │ │ │100年05月05日 │A:五分鐘就到了啦,掰掰 │ │ │ │ │16 時28分38秒 │ │ │ │ │ ├───────┼───────────────────────────┤ │ │ │ │100年05月05日 │A:我到了啦,你在哪裡? │ │ │ │ │16 時37分32秒 │B:我在家阿 │ │ │ │ │ │A:我在公園裡面等你,舊市場裡面 │ │ │ │ │ │B:好,掰掰 │ │ │ ├──────────────┼───────┼───────────────────────────┤ │ │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05日 │A:己經到了阿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6 時40分08秒 │B:沒有看到你 │ │ │ │ │ │A:他(指楊錦昇)走過去了 │ │ │ │ │ │B:喔,好 │ │ ├──┼──────────────┼───────┼───────────────────────────┼───────┤ │22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09日 │A:你在哪裡?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9 時28分49秒 │B:我在家裡 │,第834頁 │ │ │ │ │A:你過來阿 │ │ │ │ │ │B:你可以過來嗎? │ │ │ │ │ │A:你在那天過去的那邊嗎? │ │ │ │ │ │B:對 │ │ │ │ │ │A:好,我5分鐘到 │ │ │ │ ├───────┼───────────────────────────┤ │ │ │ │100年05月09日 │A:開到警衛室門口嗎? │ │ │ │ │19 時32分37秒 │B:恩 │ │ │ │ │ │A:好,我快到了 │ │ │ │ ├───────┼───────────────────────────┤ │ │ │ │100年05月09日 │A:一分鍾看到我 │ │ │ │ │19 時36分06秒 │B:好 │ │ │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09日 │A:白目喔,要到了啦,一直打一直打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9 時38分11秒 │B:好… │ │ │ │ ├───────┼───────────────────────────┤ │ │ │ │100年05月09日 │A:你在跑什麼啦,看到我又跑進去幹嘛? │ │ │ │ │19 時41分43秒 │B:你已經到了喔,我先跑回來開門,我怕門被鎖起來 │ │ ├──┼──────────────┼───────┼───────────────────────────┼───────┤ │23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0日 │A:晚一點我再打給你好不好,我在睡覺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00 時58分44秒 │B:喔,好… │,第840頁 │ │ │ │ │A:你等我電話喔,我等一下會打給你 │ │ │ │ │ │B:不好意思喔 │ │ │ │ ├───────┼───────────────────────────┤ │ │ │ │100年05月20日 │A:你剛剛有打給我喔 │ │ │ │ │03 時47分50秒 │B:有,我打很久了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B:還好你打來了,我剛回到家 │ │ │ │ │ │A:你過來平鎮國中阿 │ │ │ │ │ │B:好,你可以馬上到嗎?這樣我有一點趕 │ │ │ │ │ │A:OK,快一點阿 │ │ │ │ ├───────┼───────────────────────────┤ │ │ │ │100年05月20日 │B:我到了 │ │ │ │ │03 時52分15秒 │A:你開過來那個…我現在前站,你開到後站好了 │ │ │ │ │ │B:我想一下後坫要怎麼走...好,我知道怎麼走 │ │ │ │ │ │A:你剛剛是不是有用一隻0976的電話打過來? │ │ │ │ │ │B:我這隻就是就0976的阿,這隻就我的阿 │ │ │ │ ├───────┼───────────────────────────┤ │ │ │ │100年05月20日 │A:你在7-11門口等我 │ │ │ │ │03 時55分25秒 │B:你可以快一點嗎?剛剛我家人打來 │ │ │ │ │ │A:好 │ │ │ │ ├───────┼───────────────────────────┤ │ │ │ │100年05月20日 │A:一分鐘看到我 │ │ │ │ │03 時58分52秒 │B:阿 │ │ │ │ │ │A:一分鐘 │ │ │ │ │ │B:好 │ │ ├──┼──────────────┼───────┼───────────────────────────┼───────┤ │24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23日 │B:你在忙嗎?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20 時23分04秒 │A:你到張言百她家,快點 │,第830頁 │ │ │ │ │B:我現在還沒出門耶 │ │ │ │ │ │A:那你快一點阿 │ │ │ │ ├───────┼───────────────────────────┤ │ │ │ │100年01月23日 │B:你不要跟狗佰說我去找你耶 │ │ │ │ │20 時35分05秒 │A:我跟他講幹嘛?我現在跟他又不好 │ │ │ │ │ │B:我沒那麼快出門耶 │ │ │ │ │ │A:盡量快一點 │ │ │ │ ├───────┼───────────────────────────┤ │ │ │ │100年01月23日 │B:我要去哪裡找你? │ │ │ │ │21 時25分35秒 │A:一樣阿 │ │ │ │ ├───────┼───────────────────────────┤ │ │ │ │100年01月23日 │B:我到了 │ │ │ │ │21 時36分26秒 │ │ │ │ │ ├───────┼───────────────────────────┤ │ │ │ │100年01月23日 │B:你可以幫我帶旁邊的嗎? │ │ │ │ │21 時37分05秒 │A:好 │ │ ├──┼──────────────┼───────┼───────────────────────────┼───────┤ │25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17日 │B:你忙好了嗎?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9 時18分40秒 │A:哪有這快阿 │,第831頁 │ │ │ │ │B:是喔,那你打我另外一支電話喔,0934那支 │ │ │ │ │ │A:好啦,你那邊有多少錢? │ │ │ │ │ │B:二阿 │ │ │ │ │ │A:我說你有多少錢? │ │ │ │ │ │B:我說二千 │ │ │ │ │ │A:機八啦,太少了啦 │ │ │ │ │ │B:就一樣算這樣子的東西阿 │ │ │ │ │ │A:什麼東西啦,等一下再講 │ │ │ │ ├───────┼───────────────────────────┤ │ │ │ │100年03月17日 │A:我會打給你啦 │ │ │ │ │20 時00分54秒 │B:你大概要忙多久? │ │ │ │ │ │A:我現在就在忙阿 │ │ │ │ │ │B:會很晚嗎? │ │ │ │ │ │A:不會啦 │ │ │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17日 │B:你能到近一點的地方嗎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21 時26分30秒 │A:好阿,等一下我再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3月17日 │B:我現在可以出門了 ,你要叫我到哪裡? │ │ │ │ │21 時32分51秒 │A:你到張言百的地下室 │ │ │ │ │ │B:不要啦,那邊太危險了 │ │ │ │ │ │A:你到夜市 │ │ │ │ │ │B:哪裡,頭還是尾? │ │ │ │ │ │A:大夜市牛排那邊 │ │ │ │ │ │B:你說對面的便利商店那邊喔? │ │ │ │ │ │A:對,到後面巷子 │ │ │ │ ├───────┼───────────────────────────┤ │ │ │ │100年03月17日 │B:你說便利商店後面的那條巷子嗎? │ │ │ │ │21 時53分28秒 │A:對阿 │ │ │ │ │ │B:那我到了 │ │ │ │ │ │A:你在那邊等我一下 │ │ │ │ ├───────┼───────────────────────────┤ │ │ │ │100年03月17日 │B:你出來了嗎? │ │ │ │ │21 時59分11秒 │A:出來了阿,我快到了 │ │ │ │ │ │B:那我在巷子那邊等你 │ │ │ │ ├───────┼───────────────────────────┤ │ │ │ │100年03月17日 │B:你那怎麼變這樣子阿,跟以前差那麼多 │ │ │ │ │22 時41分33秒 │A:沒辦法啦,現在怎麼可能有以前的,誰會有阿 │ │ │ │ │ │B:他們也沒有喔? │ │ │ │ │ │A:現在就沒有人會有,你還聽不懂喔? │ │ │ │ │ │B:可是也差太多了啦,我用一個就沒了耶 │ │ │ │ │ │A:現在都這樣阿,真的啦,比外面多了,我上次跟人家拿一 │ │ │ │ │ │ 萬多,都不會動喔 │ │ │ │ │ │B:你剛拿這邊是多少,我不是跟你說我要二嗎? │ │ │ │ │ │A:對阿,二再加一個阿 │ │ │ │ │ │B:我不是說我要二,你後來怎麼拿三給我? │ │ │ │ │ │A:我不是就跟你講了,你不要在電話裡說一些543的 │ │ │ │ │ │B:好啦,我是想說怎麼弄一個就沒了 │ │ │ │ │ │A:你沒有加那個喔 ,這麼浪費,ㄟ現在沒有人有耶 │ │ │ │ │ │B:我也沒有那個阿 │ │ │ │ │ │A:好…,到時候再說啦 │ │ ├──┼──────────────┼───────┼───────────────────────────┼───────┤ │26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18日 │B:你在睡覺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8 時25分04秒 │A:恩 │,第832頁 │ │ │ │ │B:我下午有打給你,我現在過去找你方便嗎? │ │ │ │ │ │A:我在睡覺,等一下起來我再打給你 │ │ │ │ │ │B:會很久嗎?因為我現在外面 │ │ │ │ │ │A:你在外面沒用阿,我等一下起來會打給你啦 │ │ │ │ ├───────┼───────────────────────────┤ │ │ │ │100年03月18日 │A:你在哪 │ │ │ │ │18時43分02秒 │B:中壢大時鐘這邊 │ │ │ │ ├───────┼───────────────────────────┤ │ │ │ │100年03月18日 │A:你跟誰? │ │ │ │ │18 時45分33秒 │B:跟我朋友 │ │ │ │ │ │A:你們幾個人在那邊? │ │ │ │ │ │B:兩個人 │ │ │ │ │ │A:我們到永川好不好? │ │ │ │ │ │B:我在永川牛肉麵等你喔? │ │ │ │ │ │A:對 │ │ │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18日 │B:我是正宜,你到了嗎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8 時55分14秒 │A:你在哪裡? │ │ │ │ │ │B:你說永川牛肉麵嘛,我到了阿 │ │ │ │ │ │A:我一下過去 │ │ │ │ ├───────┼───────────────────────────┤ │ │ │ │100年03月18日 │B:你在哪裡? │ │ │ │ │19 時10分40秒 │A:他(猴子)過去了 │ │ │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18日 │A:又怎樣了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9 時12分20秒 │B:他是跟我講說要三喔,我這邊只有二耶 │ │ │ │ │ │A:對啦 │ │ │ │ │ │B:好... │ │ │ │ ├───────┼───────────────────────────┤ │ │ │ │100年03月18日 │A:我不是跟你說三 │ │ │ │ │19 時22分44秒 │B:我不是跟你講說二 │ │ │ │ │ │A:哪有,三啦 │ │ │ │ │ │B:我剛剛最後一通重話不是跟你講說二 │ │ │ │ │ │A:三啦,你問我是不是三,我跟你說對 │ │ │ │ │ │B:你說是二,我說我只有二耶 │ │ │ │ │ │A:那下次再拿啦 │ │ │ │ │ │B:我下次再補給你 │ │ ├──┼──────────────┼───────┼───────────────────────────┼───────┤ │27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17日 │A:你在哪裡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02 時47分09秒 │B:我在上班的地方 │,第835頁 │ │ │ │ │A:你到平鎮國中 │ │ │ │ │ │B:你說後面之前的那邊嗎? │ │ │ │ │ │A:恩 │ │ │ │ ├───────┼───────────────────────────┤ │ │ │ │100年05月17日 │B:我到了 │ │ │ │ │03 時06分01秒 │ │ │ │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17日 │B:我到7-11喔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03 時12分42秒 │A:你不要到那邊啦 │ │ │ │ │ │B:那要到哪裡? │ │ │ │ │ │A:就一樣,我上次帶你去的那小屋,下面 │ │ │ │ │ │B:喔,我知道 │ │ ├──┼──────────────┼───────┼───────────────────────────┼───────┤ │28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4日 │A:你到新民國中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23 時04分53秒 │B:可不可以跟昨天一樣,因為今天我姐有跟來 │,第844頁 │ │ │ │ │A:你沒有車喔? │ │ │ │ │ │B:不是沒有車,是跟昨天一樣情形,我姐也在這邊… │ │ │ │ │ │A:你在哪裡阿? │ │ │ │ │ │B:一樣阿,上班的地方 │ │ │ │ │ │A:你現在沒辦法過來嗎。 │ │ │ │ │ │B:我沒辦法走阿 │ │ │ │ │ │A:好啦,我一下打給你 │ │ │ ├──────────────┼───────┼───────────────────────────┤ │ │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4日 │A:你在哪?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B) │23 時06分26秒 │B:你要不要買那個…,我知道哪裡有賣,鑽那個喇叭鎖的 │ │ │ │ │ │A:很貴嗎?便宜就買阿 │ │ │ │ │ │B:好像2、3百塊而已吧 │ │ │ │ │ │A:那就買阿,剛剛那個小劉他兒子有打給你阿,他說他在殺 │ │ │ │ │ │ 豬場 │ │ │ │ │ │B:機車勒,我剛剛這邊還有...好啦,我直接過去 │ │ │ ├──────────────┼───────┼───────────────────────────┤ │ │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4日 │B:妳們可以嗎?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23 時08分05秒 │A:好啦好啦,等一下啦,等一下就過去 │ │ │ │ │ │B:沒有,我… │ │ │ │ │ │A:你等我一下,我一下就過去了 │ │ │ │ ├───────┼───────────────────────────┤ │ │ │ │100年05月24日 │B:我政誼 │ │ │ │ │23 時21分37秒 │A:等一下阿 │ │ │ │ │ │B:你在要過來的路上嗎? │ │ │ │ │ │A:我知道,你就等一下就對了,我一下就到了 │ │ │ │ │ │B:好,不好意思 │ │ │ ├──────────────┼───────┼───────────────────────────┤ │ │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4日 │B:我在他這裡阿,他...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B) │23 時32分57秒 │A:好 │ │ │ ├──────────────┼───────┼───────────────────────────┤ │ │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4日 │A:你都不接電話,到了啦… │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23 時36分22秒 │B:喔 │ │ │ │ │ │ │ │ ├──┼──────────────┼───────┼───────────────────────────┼───────┤ │29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5日 │B:我政誼,你可來一下我上班的地方嗎?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23 時38分11秒 │A:你過來阿 │,第845頁 │ │ │ │ │B:我姐今天跟著來耶 │ │ │ │ │ │A:你怎麼每天都這樣…好啦 │ │ │ │ │ │B:你到了打這支電話 │ │ │ │ ├───────┼───────────────────────────┤ │ │ │ │100年05月25日 │A:你等我一下喔 │ │ │ │ │23 時48分26秒 │B:OK │ │ │ │ │ │A:你幾點會走? │ │ │ │ │ │B:大概12點以前就會走掉 │ │ │ │ │ │A:那麼快喔? │ │ │ │ │ │B:對阿,因為我是要載我家人一起去送貨 │ │ │ │ │ │A:幾點會回去? │ │ │ │ │ │B:回來也沒辦法,因為回來會很趕就直接要走 │ │ │ │ │ │A:好啦 │ │ │ │ │ │B:看你有沒有辦法現在過來一下 │ │ │ │ │ │A:好啦 │ │ │ ├──────────────┼───────┼───────────────────────────┤ │ │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5日 │A:你在幹嘛?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B) │23 時50分11秒 │B:打電腦阿 │ │ │ │ │ │A:你下來陪我去找小劉那個… │ │ │ │ │ │B:誰? │ │ │ │ │ │A:小劉那個啦… │ │ │ │ │ │B:喔 │ │ │ │ │ │A:小劉他的那個龜… │ │ │ │ │ │B:喔,那…那個怎麼辦?那個王八蛋一直…不要屌他? │ │ │ │ │ │A:我在後面,你先到後面 │ │ │ │ │ │B:好 │ │ ├──┼──────────────┼───────┼───────────────────────────┼───────┤ │30 │劉昌易(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18日 │A:你要順便還我嗎? │偵字28577卷五 │ │ │劉政誼(使用0000000000:B) │14 時31分40秒 │B:我這邊不夠耶 │,第847頁 │ │ │ │ │A:機八啦,管你的,想一下辦法啦…你不是很多手機,拿一 │ │ │ │ │ │ 隻來用阿 │ │ │ │ │ │B:我那時候都給他們啦 │ │ │ │ │ │A:你講話大聲一點我聽不到 │ │ │ │ │ │B:我說我已經給他們了,都沒有了 │ │ │ │ │ │A:機車,你這麼多的人,想一下啦…快點啦政誼哥 │ │ │ │ │ │B:有一隻紅色的你要不要,可是那已經很久很久了喔 │ │ │ │ │ │A:劉老闆… │ │ │ │ │ │B:我說有一隻紅色的,但是己經很久了 │ │ │ │ │ │A:我等一下看看,快到了我再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7月18日 │A:我到了 │ │ │ │ │14 時36分44秒 │ │ │ │ │ ├───────┼───────────────────────────┤ │ │ │ │100年07月18日 │B:快點阿 │ │ │ │ │14 時38分16秒 │A:你現在要怎樣啊,你不要我走了喔? │ │ │ │ │ │B:什麼東西? │ │ │ │ │ │A:我到了阿,你媽機八你是要怎樣啊? │ │ │ │ │ │B:好,我丟下去 │ │ │ │ ├───────┼───────────────────────────┤ │ │ │ │100年07月18日 │A:這什麼情形阿? │ │ │ │ │14 時39分25秒 │B:一五阿 │ │ │ │ │ │A:五百塊要還我的是嗎? │ │ │ │ │ │B:機車啦 │ │ │ │ │ │A:你媽機八,哪有一五這種東西? │ │ │ │ │ │B:拿二啦 │ │ │ │ │ │A:你媽啦,差五百是嗎? │ │ │ │ │ │B:對昧 │ │ │ │ │ │A:明天拿來還是什麼時候? │ │ │ │ │ │B:ㄟ…你回去問… │ │ │ │ │ │A:你直接跟我講什麼時候? │ │ │ │ │ │B:我家人會跟你們算,因為我家人最近在問了,我那天有問 │ │ │ │ │ │ 你朋友,看我總共欠你們多少,我家人有在問,他要跟妳 │ │ │ │ │ │ 們算了 │ │ │ │ │ │A:那我不要,沒辦法,你什麼時候要給我這五百,講重點? │ │ │ │ │ │B:明天給你可以嗎,最慢後天 │ │ │ │ │ │A:不要,這樣不行,這樣我還要墊錢,不行…要怎樣啦,趕 │ │ │ │ │ │ 快我要走了? │ │ │ │ │ │B:好…明天 │ │ │ │ │ │A:明天幾點 │ │ │ │ │ │B:一樣下午可以嗎? │ │ │ │ │ │A:幾點 │ │ │ │ │ │B:四點以前 │ │ │ │ │ │A:六點以前沒有的話,我直接去你家 │ │ │ │ ├───────┼───────────────────────────┼───────┤ │ │ │100年07月18日 │A:喂 │偵字28577卷五 │ │ │ │14 時43分14秒 │B:這邊怎麼是「一」? │,第848頁 │ │ │ │ │A:那是臨時用的,跟你平常的一樣 │ │ │ │ │ │B:什麼啦? │ │ │ │ │ │A:絕對跟平常一樣,你自己看就知道了,我跟你講啦,下次 │ │ │ │ │ │ 你買一次釣竿這樣比較快啦 │ │ │ │ │ │B:怎麼這邊是「一」? │ │ │ │ │ │A:我跟你講那個絕對跟你平常的一樣啦,那臨時用的,只是 │ │ │ │ │ │ 壓過而已 │ │ │ │ │ │B:你說什麼? │ │ │ │ │ │A:那就跟你平常的一樣,只是他臨時用的 │ │ │ │ │ │B:是嗎? │ │ │ │ │ │A:真的啦,騙你的話隨便你啦…你去買一跟釣竿比較快啦 │ │ │ │ │ │B:我一用就知道那有沒有改過喔,不要騙我喔 │ │ │ │ │ │A:你去用阿,真的眛我沒騙你,你看怎樣再打給我 │ │ ├──┼──────────────┼───────┼───────────────────────────┼───────┤ │31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21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三,│ │ │劉舜豪(使用0000000000:B) │19 時16分51秒 │B:我不是有問你「男的」(指安非他命),你現在有嗎? │第273頁 │ │ │ │ │A:有阿 │ │ │ │ │ │B:他們有說要跟你拿,可是他要先試,他一樣給你錢 │ │ │ │ │ │A:那都好的阿,跟他說如果不好全部送他也沒關係阿 │ │ │ │ │ │B:你要到哪 │ │ │ │ │ │A:看你阿,你跟誰? │ │ │ │ │ │B:跟我一個朋友阿,就是他說要「男的」阿 │ │ │ │ │ │A:他要多少? │ │ │ │ │ │B:他說先拿個「一」來試試看阿 │ │ │ │ │ │A:機八啦,「一」我不知道要怎麼用,很少喔 │ │ │ │ │ │B:你給他一點點就好了,越少越好,最好弄個五百給他 │ │ │ │ │ │A:哪有五百的阿 │ │ │ │ │ │B:他就是要一點點試而已阿,那我要到哪? │ │ │ │ │ │A:你到夜市裡面的OK │ │ ├──┼──────────────┼───────┼───────────────────────────┼───────┤ │32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2月01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三,│ │ │劉舜豪(使用0000000000:B) │10 時21分04秒 │B:機八,真的很難譜耶,連3都不到越給越差 │第275頁 │ │ │ │ │A:什麼東西 │ │ │ │ │ │B:就是少阿,你知道這多重嗎? │ │ │ │ │ │A:那一樣的阿 │ │ │ │ │ │B:機八一樣勒,2.6還2.5而已還不到喔,袋子就0.12了, │ │ │ │ │ │ 扣下去你才給我多少 │ │ │ │ │ │A:我就跟你說以後就都是一樣的 │ │ │ │ │ │B:24、23到底是多少錢阿,這樣也敢跟我收3 │ │ │ │ │ │A:我就跟你說你那邊沒問題,我這邊就不會有問題 │ │ │ │ │ │B:我被噹到囉,你說的話沒一次兌現的,我這邊又有可以量 │ │ │ │ │ │的,你虎我也不是這樣虎的阿 │ │ │ │ │ │A:我就跟你說以後你那邊不會有問題,我這邊就不會有問題 │ │ │ │ │ │B:前面問題就這麼大了,我真的是做給人家屌的,機八勒, │ │ │ │ │ │ 了算了 │ │ │ │ ├───────┼───────────────────────────┤ │ │ │ │099年12月01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0 時32分31秒 │B:我再補錢給你,你要補給我啦,這樣真的差太多了 │ │ │ │ │ │A:啊 │ │ │ │ │ │B:我說我再還你5百,就給你剛剛那個35 ,你再補一點給我 │ │ │ │ │ │A:我就跟人家講了,你要我怎麼辦阿 │ │ │ │ │ │B:這跟你剛剛講的又不一樣,我想說3千塊你給我3點多也就 │ │ │ │ │ │ 了,機巴也是沒有,感覺一直給你騙耶 │ │ │ │ │ │A:誰要騙你阿,我怎麼知道 │ │ │ │ │ │B:我就跟你說我要一樣的 │ │ │ │ │ │A:你每次都要搞這樣子 │ │ │ │ │ │B:我給你也是35沒騙你阿,你說我不夠五百,我補給你阿 │ │ │ │ │ │A:現在講好就這樣了,你要叫我怎麼辦? │ │ │ │ │ │B:可是妳給多少你知道嗎? │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我接一下電話 │ │ │ │ ├───────┼───────────────────────────┤ │ │ │ │099年12月01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0 時46分54秒 │B:你覺得怎樣比較好 │ │ │ │ │ │A:我不知道阿 │ │ │ │ │ │B:真的差恨多啦,我沒騙你 │ │ │ │ │ │A:你等我一下 │ │ ├──┼──────────────┼───────┼───────────────────────────┼───────┤ │33 │黃士豪(使用 0000000000:A)│099年11月28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 5445 卷三│ │ │劉舜豪(使用 0000000000:B)│03 時02分22秒 │B:方便嗎? │,第274頁 │ │ │ │ │A:來找我阿 │ │ │ │ │ │B:哪裡 │ │ │ │ │ │A:國小你知道嗎? │ │ │ │ │ │B:不知道 │ │ │ │ │ │A:那醫院你知道嗎? │ │ │ │ │ │B:哪個醫院 │ │ │ │ │ │A:那你平常都在哪找我? │ │ │ │ │ │B:我怎麼知道,你就講個地方,平常就全家阿 │ │ │ │ │ │A:那就全家阿 │ │ │ │ │ │B:你是誰啊? │ │ │ │ │ │A:我是阿昇的朋友 │ │ │ │ │ │B:那你知道我要多...怎樣的嗎? │ │ │ │ │ │A:你講阿 │ │ │ │ │ │B:就是「八」阿(指毒品1/8錢) │ │ │ │ │ │A:這我知道,「洞」你知道嗎 │ │ │ │ │ │B:我不要多喔,就一顆這樣子 │ │ │ │ │ │A:你是要哪一種的? │ │ │ │ │ │B:就一顆「八一」這樣子 │ │ │ │ │ │A:我的意思是說男的還是女的? │ │ │ │ │ │B:女的(指海洛因) │ │ │ │ │ │A:不然等一下我打給你再跟你約地方,我先弄一下 │ │ │ │ │ │B:你要快一點喔 │ │ │ │ ├───────┼───────────────────────────┤ │ │ │ │099年11月28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03 時08分30秒 │A:要35(3千5)喔 │ │ │ │ │ │B:為什麼要35這麼貴? │ │ │ │ │ │A:絕對不會漏氣的,等一下...因為有足一定夠 │ │ │ │ │ │B:機車勒,這麼久沒拿還35,3就好了啦 │ │ │ │ │ │A:這個很好不會漏氣 │ │ │ │ │ │B:這麼硬喔,這麼久沒拿當作我是跟你們捧場一下可以吧 │ │ │ │ │ │A:你知道洞在哪裡嗎?... │ │ │ │ │ │B:你說新屋交流道隔壁隔壁的小洞喔 │ │ │ │ │ │A:對,我現在過去 │ │ ├──┼──────────────┼───────┼───────────────────────────┼───────┤ │34 │邱子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25日 │B:妳在哪裡? │偵字28577卷四 │ │ │羅善興(使用0000000000:B) │20 時18分52秒 │A:你過來阿,你到後站 │,第500頁 │ │ │ │ │B:後站哪邊? │ │ │ │ │ │A:那…貝多芬 │ │ │ │ │ │B:好 │ │ │ │ │ │A:你要「打麻將」喔?〈指毒品1/4錢) │ │ │ │ │ │B:對阿 │ │ │ │ │ │A:打給你幹嘛不接電話? │ │ │ │ │ │B:不是啦,那時候我去南部昧 │ │ │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25日 │B:我已經到貝多芬 │ │ │ │羅善興(使用0000000000:B) │20 時24分27秒 │A:好 │ │ │ │ │ │B:快點 │ │ │ │ ├───────┼───────────────────────────┤ │ │ │ │100年07月25日 │【簡訊內容】(B->A) │ │ │ │ │20 時24分42秒 │拜脫,鞋子用好一點啊 │ │ │ │ ├───────┼───────────────────────────┤ │ │ │ │100年07月25日 │A:我到了阿 │ │ │ │ │20 時25分49秒 │B:貝多芬耶 │ │ │ │ │ │A:我到了阿,我在轉彎這邊啦,大轉彎這邊 │ │ │ │ │ │B:喔 │ │ │ │ │ │A:你開過來一點 │ │ ├──┼──────────────┼───────┼───────────────────────────┼───────┤ │35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8月02日 │B:在哪裡? │偵字28577卷四 │ │ │羅善興(使用0000000000:B) │17 時52分39秒 │A:我現在外面耶,你等我一下好不好?等我大概10分鐘 │,第501頁 │ │ │ │ │B:在哪邊等你啊? │ │ │ │ │ │A:你到清雲…ㄟ,那個平鎮那邊好了 │ │ │ │ │ │B:平鎮哪裡? │ │ │ │ │ │A:之前那裡阿 │ │ │ │ │ │B:永川喔? │ │ │ │ │ │A:不是,到鐵軌那邊 │ │ │ │ │ │B:鐵軌喔,你10分鐘會到是不是? │ │ │ │ │ │A:差不多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B:妳在哪裡? │ │ │ │ │18 時17分18秒 │A:我在路上啦 │ │ │ │ │ │B:你快到了嗎? │ │ │ │ │ │A:我在路上了 │ │ │ │ │ │B:好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A:妳在哪裡? │ │ │ │ │18 時26分38秒 │B:鐵軌這邊阿 │ │ │ │ │ │A:我馬上到 │ │ ├──┼──────────────┼───────┼───────────────────────────┼───────┤ │36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06日 │A:喂 │他字5445卷二,│ │ │林霹生(使用00000000 :B) │22 時36分04秒 │B:喂.阿鴻.2個人 │第179頁 │ │ │ │ │A:到香江 │ │ │ │ │ │B:我到了 │ │ │ │ ├───────┼───────────────────────────┤ │ │ │ │099年08月06日 │A:喂 │ │ │ │ │22 時47分25秒 │B:喂.我阿鴻.一樣 │ │ │ │ │ │A:喔..你到宏國 │ │ │ │ │ │B:宏國到底是哪裡我聽不懂 │ │ │ │ │ │A:法國賞後面啦 │ │ │ │ │ │B:喔...那我馬上到 │ │ │ │ │ │A:那你過...5分鐘後還10分鐘好了 │ │ │ │ ├───────┼───────────────────────────┤ │ │ │ │099年08月06日 │A:喂 │ │ │ │ │22 時56分45秒 │B:喂.我到了 │ │ │ │ ├───────┼───────────────────────────┤ │ │ │ │099年08月06日 │A:喂 │ │ │ │ │23 時08分33秒 │B:喂你到了嗎 │ │ │ │ │ │A:過去了 │ │ │ │ ├───────┼───────────────────────────┤ │ │ │ │099年08月06日 │A:五分鐘後看到我 │ │ │ │ │23 時17分33秒 │ │ │ ├──┼──────────────┼───────┼───────────────────────────┼───────┤ │37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9月02日 │A:喂 │他字5445卷二,│ │ │林霹生(使用00000000:B) │20 時05分03秒 │B:喂 │第180頁 │ │ │ │ │A:你誰 │ │ │ │ │ │B:阿鴻啦 │ │ │ │ │ │A:怎樣 │ │ │ │ │ │B:過去找你阿 │ │ │ │ │ │A:沒有空啦 │ │ │ │ │ │B:喔..講真的啦 │ │ │ │ │ │A:沒空啦 │ │ │ │ │ │B:啥 │ │ │ │ │ │A:沒空啦 │ │ │ │ │ │B:機車啦 │ │ │ │ │ │A:真的沒空啦 │ │ │ │ │ │B:那現在怎麼辦 │ │ │ │ │ │A:我怎麼知道 │ │ │ │ │ │B:我現在又不是問你電話的事情.我現在是要找你呢 │ │ │ │ │ │A:沒空阿 │ │ │ │ │ │B:不要這樣子啦 │ │ │ │ │ │A:被你害的 │ │ │ │ │ │B:我害你甚麼啦 │ │ │ │ │ │A:就你害的阿.不然呢 │ │ │ │ │ │... │ │ │ │ │ │A:那電腦不是我拿的.你跟你媽說我拿的幹嘛 │ │ │ │ │ │B:我沒有說你拿的.我說你朋友拿的 │ │ │ │ │ │A:那你幹嘛跟你媽說妳們一起的 │ │ │ │ │ │B:好啦.這我的錯啦好不好 │ │ │ │ │ │A:到了打給我 │ │ │ │ │ │B:哪邊 │ │ │ │ │ │A:CN(音譯) │ │ │ │ │ │B:我要...那個... │ │ │ │ │ │A:甚麼東西.到了再說 │ │ │ │ │ │B:我...3個朋友來找你啦(毒品3千元) │ │ │ ├──────────────┼───────┼───────────────────────────┤ │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9月02日 │(B問7-11還是OK,A回答說OK,B告知到了) │ │ │ │林霹生(使用00000000:B) │20 時15分10秒 │ │ │ ├──┼──────────────┼───────┼───────────────────────────┼───────┤ │38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9月07日 │B:喂 │他字5445卷二,│ │ │林霹生(使用00000000:B) │15時49分10秒 │A:妳誰 │第181頁 │ │ │ │ │B:我阿鴻啦 │ │ │ │ │ │A:喔...剛你打的喔 │ │ │ │ │ │B:沒有阿.我現在才打 │ │ │ │ │ │A:喔...奇怪..那是誰... │ │ │ │ │ │B:喔...我很趕時間...然後我又快到了.你等一下可以快一點│ │ │ │ │ │ 嗎 │ │ │ │ │ │A:好阿 │ │ │ │ │ │B:一樣OK嗎 │ │ │ │ │ │A:好 │ │ │ │ │ │B:你現在可以出門了.我快到了 │ │ │ │ │ │A:好... │ │ │ ├──────────────┼───────┼───────────────────────────┤ │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9月07日 │B:我到了 │ │ │ │林霹生(使用00000000:B) │15 時56分13秒 │A:好 │ │ │ │ │ │B:快一點 │ │ │ │ ├───────┼───────────────────────────┤ │ │ │ │099年09月07日 │A:要到了啦 │ │ │ │ │16 時07分48秒 │ │ │ ├──┼──────────────┼───────┼───────────────────────────┼───────┤ │39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02日 │A:喂 │他字5445卷三,│ │ │湛文忠(使用0000000000:B) │18 時58分53秒 │B:方便過來好不好 │第132頁 │ │ │ │ │A:你過來好不好 │ │ │ │ │ │B:我不能出去啦 │ │ │ │ │ │A:我不想去市區啦 │ │ │ │ │ │B:好.我出去打給你 │ │ │ │ ├───────┼───────────────────────────┤ │ │ │ │099年08月02日 │B:喂 │ │ │ │ │19 時10分14秒 │A:你有沒有問題 │ │ │ │ │ │B:一而已啦 │ │ │ │ │ │A:啥 │ │ │ │ │ │B:少一百而已啦 │ │ │ │ │ │A:好...你現在出來.我到了 │ │ ├──┼──────────────┼───────┼───────────────────────────┼───────┤ │40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28日 │B:妳在哪裡? │他字5445卷三,│ │ │湛文忠(使用0000000000:B) │15 時38分59秒 │A:我在平鎮國中這邊 │第242頁 │ │ │ │ │B:那我要去哪邊找你 │ │ │ │ │ │A:我要去你家那附近耶 │ │ │ │ │ │B:是喔,我要「一個人」而以耶 │ │ │ │ │ │A:妳在哪裡? │ │ │ │ │ │B:我在天晟醫院這邊 │ │ │ │ │ │A:那妳到中福釣蝦場等我 │ │ │ │ │ │B:好,沒問題 │ │ │ │ ├───────┼───────────────────────────┤ │ │ │ │100年07月28日 │B:我到了ㄚ ,妳在哪裡啊? │ │ │ │ │15 時47分47秒 │A:你到舊的市公所等我好不好? │ │ │ │ │ │B:舊的市公所? │ │ │ │ │ │A:到殯儀館路口,往通天那邊 │ │ │ │ │ │B:好 │ │ │ │ │ │A:往通天那個萊爾富 │ │ │ │ │ │B:掰掰 │ │ │ │ ├───────┼───────────────────────────┤ │ │ │ │100年07月28日 │A:妳在哪裡? │ │ │ │ │15 時56分05秒 │B:你在哪裡阿 │ │ │ │ │ │A:我現在7-11對面 │ │ │ │ │ │B:你聲音很小我聽不到 │ │ │ │ │ │A:我就在往殯儀館這邊阿 │ │ │ │ │ │B:我也到了丫 │ │ │ │ │ │A:你在萊爾富喔? │ │ │ │ │ │B:對阿 │ │ │ │ │ │A:我在你對面而已阿 │ │ │ │ │ │B:好 │ │ ├──┼──────────────┼───────┼───────────────────────────┼───────┤ │41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8月08日 │B:喂 │他字5445卷三,│ │ │湛文忠(使用0000000000:B) │08 時28分45秒 │A:一樣 │第245頁 │ │ │ │ │B:我到了 │ │ │ │ │ │A:高中 │ │ │ │ ├───────┼───────────────────────────┤ │ │ │ │100年08月08日 │B:喂 │ │ │ │ │08 時36分19秒 │A:喂 │ │ │ │ │ │B:快一點.我還要上班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B:法國阿 │ │ │ │ │ │A:我馬上到 │ │ │ │ ├───────┼───────────────────────────┤ │ │ │ │100年08月08日 │B:喂 │ │ │ │ │08時42分48秒 │A:到了到了.掰掰 │ │ ├──┼──────────────┼───────┼───────────────────────────┼───────┤ │42 │(無譯文) │ │ │ │ │ │ │ │ │ │ ├──┼──────────────┼───────┼───────────────────────────┼───────┤ │43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26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二,│ │ │彭康禹(使用0000000000:B) │20時16分31秒 │B:跟上次一樣阿 │第129頁 │ │ │ │ │A:好,掰掰 │ │ │ │ ├───────┼───────────────────────────┤ │ │ │ │099年11月26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20 時38分18秒 │A:到了喔 │ │ │ │ │ │B:好,掰掰 │ │ │ │ ├───────┼───────────────────────────┤ │ │ │ │099年11月26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21 時58分29秒 │A:下來阿 │ │ │ │ │ │B:好 │ │ ├──┼──────────────┼───────┼───────────────────────────┼───────┤ │44 │(無譯文) │ │ │ │ │ │ │ │ │ │ ├──┼──────────────┼───────┼───────────────────────────┼───────┤ │45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8日 │B:到哪? │他字5445卷四,│ │ │鍾明雲(使用0000000000:B) │08 時12分39秒 │A:你到薑母鴨,第二家萊爾富你知道嗎?比較大間的 │第5頁 │ │ │ │ │B:新民國中那邊喔? │ │ │ │ │ │A:不是,薑母鴨那邊 │ │ │ │ │ │B:薑母鴨那邊的萊爾富喔 │ │ │ │ │ │A:對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你要幾個人 │ │ │ │ │08 時14分15秒 │B:一個,小個的而已 │ │ │ │ │ │A:好啦,我知道 │ │ │ │ │ │B:幫我做一下,我吃解藥很難過 │ │ │ │ │ │A:我幫你用喔? │ │ │ │ │ │B:看能不能做,不能做就算了阿 │ │ │ │ │ │A:好啦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在路上了 │ │ │ │ │08 時29分04秒 │B:快一點阿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你往下面開還有一間萊爾富 │ │ │ │ │08 時29分41秒 │B:新民國中那邊喔? │ │ │ │ │ │A:不是,薑母鴨一直往下面開不是有一間加油站? │ │ │ │ │ │B:往哪個方向? │ │ │ │ │ │A:往觀音那一條 │ │ │ │ │ │B:是往環西珞還是往環南路? │ │ │ │ │ │A:不是往那一邊啦 │ │ │ │ │ │B:你說中央大學鄆一邊喔? │ │ │ │ │ │A:對啦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B:我等一下過去喔 │ │ │ │ │09 時28分58秒 │A:好 │ │ │ │ │ │B:一樣那邊嗎? │ │ │ │ │ │A:對 │ │ │ │ │ │B:要快一點喔,我這車上有一個病患 │ │ │ │ │ │A:我知道了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到了阿? │ │ │ │ │09 時37分34秒 │B:我要到哪裡? │ │ │ │ │ │A:一樣 │ │ │ │ │ │B:剛剛那個地方? │ │ │ │ │ │A:對 │ │ ├──┼──────────────┼───────┼───────────────────────────┼───────┤ │46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8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四,│ │ │鍾明雲(使用0000000000:B) │09 時42分46秒 │B:你可以出來了,二個喔 │第5頁 │ │ │ │ │A:好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簡訊內容】(A->B) │ │ │ │ │09 時47分20秒 │(等我一下,我用一下東西。)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B:大概要等多久 │ │ │ │ │09 時50分59秒 │A:一下子就好了 ,我馬上過去 │ │ │ │ │ │B:好 │ │ ├──┼──────────────┼───────┼───────────────────────────┼───────┤ │47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8日 │A:怎樣? │他字5445卷四,│ │ │鍾明雲(使用0000000000:B) │10 時58分32秒 │B:一樣阿,一樣那個地方嗎? │第5頁 │ │ │ │ │A:對阿 │ │ │ │ │ │B:我差不多五分鐘就到了 │ │ │ │ │ │A:跟剛剛一樣嗎? │ │ │ │ │ │B:對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我要過去了 │他字5445卷四,│ │ │ │11 時08分14秒 │ │第5頁背面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我在路上了 │ │ │ │ │11 時12分47秒 │ │ │ ├──┼──────────────┼───────┼───────────────────────────┼───────┤ │48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29日 │A:喂 │他字5445卷三,│ │ │林於進(使用0000000000:B) │01 時24分56秒 │B:我要去哪裡找你 │第122頁 │ │ │ │ │A:你在哪 │ │ │ │ │ │B:我在...算是中壢街上吧 │ │ │ │ │ │A:那你到那各….那個…國小附… │ │ │ │ │ │B:國小…那個國小 │ │ │ │ │ │A:金錢豹妳知道嗎(平鎮市中豐路) │ │ │ │ │ │B:恩…喔…我知遭 │ │ │ │ │ │A:就那個國小 │ │ │ │ ├───────┼───────────────────────────┤ │ │ │ │099年08月29日 │A:喂 │ │ │ │ │01 時29分55秒 │B:到了 │ │ │ │ │ │A:嗯 │ │ │ │ ├───────┼───────────────────────────┤ │ │ │ │099年08月29日 │B:喂 │ │ │ │ │01 時38分19秒 │A:來了 │ │ │ │ │ │B:好…掰掰 │ │ ├──┼──────────────┼───────┼───────────────────────────┼───────┤ │49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8日 │B:要到哪裡找你? │他字5445卷三,│ │ │林於進(使用0000000000:B) │10 時57分46秒 │A:一樣阿 │第124頁 │ │ │ │ │B:大的萊爾富喔? │ │ │ │ │ │A:對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你到了嗎? │ │ │ │ │11 時09分45秒 │B:我到了阿 │ │ │ │ │ │A:好,我過去了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B:你幫我帶一個旁邊的好不好? │ │ │ │ │11 時10分05秒 │A:阿? │ │ │ │ │ │B:旁邊的你知道嗎? │ │ │ │ │ │A:旁邊的? │ │ │ │ │ │B:菸啦 │ │ │ │ │ │A:喔…好 │ │ ├──┼──────────────┼───────┼───────────────────────────┼───────┤ │50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04日 │B:我下班打給妳是嗎? │偵字28577卷三 │ │ │洪怡婷(使用0000000000:B) │01 時15分45秒 │A:你有要嗎? │,第344頁 │ │ │ │ │B:好阿 │ │ │ │ │ │A:看你是要下班還是怎樣阿 │ │ │ │ │ │B:你不是要先拿錢? │ │ │ │ │ │A:對阿 │ │ │ │ │ │B:對啊 │ │ │ │ │ │A:那...是要現在還是等下班? │ │ │ │ │ │B:現在應該也是可以吧,可是你要來店裡找我耶 │ │ │ │ │ │A:那沒關係阿 │ │ │ │ │ │B:你說你要過來嗎? │ │ │ │ │ │A:好阿,那就先過去好了 │ │ │ │ │ │B:妳電話可以打嗎? │ │ │ │ │ │A:恩 │ │ │ │ │ │B:到了打給我 │ │ │ │ ├───────┼───────────────────────────┤ │ │ │ │100年07月04日 │B:你有加那個...? │ │ │ │ │02 時21分25秒 │A:沒有沒有… │ │ │ │ │ │B:都沒有加? │ │ │ │ │ │A:那個是白的,顆粒的是黃的,不一樣的 │ │ │ │ │ │B:喔,所以要自己加就對了 │ │ │ │ │ │A:對對對 │ │ ├──┼──────────────┼───────┼───────────────────────────┼───────┤ │51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07日 │A:喂 │偵字28577卷四 │ │ │張榮桂(使用0000000000:B) │03 時12分45秒 │B:喂 │,第596頁 │ │ │ │ │A:怎樣 │ │ │ │ │ │B:可以找妳嗎 │ │ │ │ │ │A:你想到辦法了嗎 │ │ │ │ │ │B:沒有啦 │ │ │ │ │ │A:那不行這樣啦.你前面的還沒那個呢 │ │ │ │ │ │B:我一向都有跟你清楚呢.不然我明天給你 │ │ │ │ │ │A:機車啦 │ │ │ │ │ │B:我先給你一半.明天在給你一半 │ │ │ │ │ │A:還有這樣子的喔 │ │ │ │ │ │B:相信我啦 │ │ │ │ │ │A:整天相信你 │ │ │ │ │ │B:我又不是阿忠他們沒有給你過 │ │ │ │ │ │A:我知道啦 │ │ │ │ │ │B:我一向欠你多少我都有還了 │ │ │ │ │ │A:好啦好啦.過來啦 │ │ │ │ │ │B:哪裡 │ │ │ │ │ │A:一樣 │ │ │ │ │ │B:好 │ │ │ │ ├───────┼───────────────────────────┤ │ │ │ │099年08月07日 │A:喂 │ │ │ │ │03 時12分45秒 │B:喂.我到了 │ │ ├──┼──────────────┼───────┼───────────────────────────┼───────┤ │52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04日 │B:你在睡覺是嗎? │偵字28577卷四 │ │ │張榮桂(使用0000000000:B) │06 時50分36秒 │A:還沒阿,快要睡著了 │,第599頁 │ │ │ │ │B:那可以借我一點嗎? │ │ │ │ │ │A:機車啦,整天跟我借 │ │ │ │ │ │B:不要這樣啦 │ │ │ │ │ │A:前面的都沒給我,還要跟我借…我會受不了耶,老閣…那 │ │ │ │ │ │ 你幾時要給我? │ │ │ │ │ │B:月中啦 │ │ │ │ │ │A:你在錄音? │ │ │ │ │ │B:錄什麼音,我在車上啦 │ │ │ │ │ │A:你真的很麻煩耶…好啦,一下過來 │ │ │ │ ├───────┼───────────────────────────┤ │ │ │ │100年07月04日 │B:我到了阿 │ │ │ │ │06 時57分54秒 │A:你先停車啦,你走到巷子最裡面,停摩托車那邊等,你不 │ │ │ │ │ │ 要在門口? │ │ │ │ │ │B:好 │ │ │ │ │ │A:我現在下去 │ │ ├──┼──────────────┼───────┼───────────────────────────┼───────┤ │53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29日 │A:喂 │偵字28577卷四 │ │ │張睿杰(使用0000000000:B) │22 時57分20秒 │B:我到萊爾富了 │,第581頁 │ │ │ │ │A:你只有一個人喔...幾個人 │ │ │ │ │ │B:我朋友要的啦 │ │ │ │ │ │A:好 │ │ │ │ ├───────┼───────────────────────────┤ │ │ │ │099年08月29日 │A:喂 │ │ │ │ │23 時17分36秒 │B:我在工廠啦 │ │ │ │ │ │A:阿不是到萊爾富 │ │ │ │ │ │B:阿他沒有車阿 │ │ │ │ │ │A:ㄚ去去去...我到了.出來 │ │ ├──┼──────────────┼───────┼───────────────────────────┼───────┤ │54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9月07日 │A:你誰 │偵字28577卷四 │ │ │張睿杰(使用0000000000:B) │13 時31分11秒 │B:我阿軒啦 │,第576頁 │ │ │ │ │A:喔..,你在哪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我現在在外面阿.你在哪裡 │ │ │ │ │ │B:我找你阿.你在哪裡 │ │ │ │ │ │A:那你到那個…一樣阿 │ │ │ │ │ │B:一樣…哪裡 │ │ │ │ │ │A:市場阿…雞肉飯 │ │ │ │ │ │B:哪裡 │ │ │ │ │ │A:雞肉飯 │ │ │ │ │ │B:喔…好 │ │ │ │ ├───────┼───────────────────────────┤ │ │ │ │099年09月07日 │A:喂… │ │ │ │ │13 時50分33秒 │B:到了 │ │ │ │ ├───────┼───────────────────────────┤ │ │ │ │099年09月07日 │B:到哪裡了 │ │ │ │ │14 時01分32秒 │A:你現在在哪 │ │ │ │ │ │B:雞肉飯阿…旁邊那個巷子裡 │ │ │ │ │ │A:祥園餐廳你知道嗎 │ │ │ │ │ │B:啥 │ │ │ │ │ │A:祥園 │ │ │ │ │ │B:不知道阿.在哪裡 │ │ │ │ │ │A:知道嗎 │ │ │ │ │ │B:不知道啦 │ │ │ │ │ │A:那到夜市OK啦 │ │ │ │ │ │B:哪裡OK │ │ │ │ │ │A:夜市OK啦…外面的 │ │ │ │ │ │B:好…快點快點 │ │ ├──┼──────────────┼───────┼───────────────────────────┼───────┤ │55 │劉昌易(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23日 │〈國語交談-節錄) │偵字28577卷五 │ │ │吳逸凡(使用0000000000:B) │18 時02分47秒 │A:你在哪? │,第728頁 │ │ │ │ │B:我在萊爾富阿,我打算要找你們「男的」 │ │ │ │ │ │A:是喔,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 │ │ │ │099年11月23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8 時04分08秒 │A:你幾位帥哥? │ │ │ │ │ │B:跟以前一樣,兩個半 │ │ │ │ │ │A:我知道了,等一下我再打給你 │ │ │ │ ├───────┼───────────────────────────┤ │ │ │ │099年11月23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8 時05分06秒 │A:你可以過來找我嗎? │ │ │ │ │ │B:我不方便耶 │ │ │ │ │ │A:你在哪? │ │ │ │ │ │B:跟昨天一樣的地方 │ │ │ │ │ │A:好,我等一下過去 │ │ ├──┼──────────────┼───────┼───────────────────────────┼───────┤ │56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29日 │(B稱沒車叫A過去,A不願意) │他字5445卷二,│ │ │陳柏翰(使用0000000000:B) │15 時58分35秒 │ │第211頁 │ │ │ ├───────┼───────────────────────────┤ │ │ │ │099年08月29日 │【簡訊內容】(B->A) │ │ │ │ │16 時00分33秒 │還有旁邊的 │ │ │ │ ├───────┼───────────────────────────┤ │ │ │ │099年08月29日 │(A叫B過去,B稱他沒有車,但A稱沒辦法過去) │ │ │ │ │16 時22分24秒 │A:那你一起給我阿 │ │ │ │ │ │B:甚麼一起 │ │ │ │ │ │A:差我的阿 │ │ │ │ │ │B:我這邊只有「一」呢 │ │ │ │ │ │A:那你想一下辦法啦 │ │ │ │ │ │B:喔... │ │ │ │ ├───────┼───────────────────────────┤ │ │ │ │099年08月29日 │(B持續央求A過去) │ │ │ │ │16 時26分54秒 │ │ │ │ │ ├───────┼───────────────────────────┤ │ │ │ │099年08月29日 │A:過去了啦 │ │ │ │ │16 時43分55秒 │ │ │ ├──┼──────────────┼───────┼───────────────────────────┼───────┤ │57 │陳柏翰(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13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二,│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B) │14 時40分57秒 │B:你在哪裡? │第209頁 │ │ │ │ │A:一樣阿 │ │ │ │ │ │B:你說東喔? │ │ │ │ │ │A:法國 │ │ │ │ ├───────┼───────────────────────────┤ │ │ │ │099年10月13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4 時54分58秒 │B:你在哪裡阿? │ │ │ │ │ │A:宏國對面這條巷子 │ │ │ │ │ │B:喔,我到了 │ │ ├──┼──────────────┼───────┼───────────────────────────┼───────┤ │58 │陳柏翰(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20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二,│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B) │13 時10分06秒 │A:你在哪裡? │第214頁 │ │ │ │ │B:一樣阿 │ │ │ │ │ │A:中正喔? │ │ │ │ │ │B:好阿 │ │ │ │ │ │A:那我等一下到了打給你 │ │ │ │ ├───────┼───────────────────────────┤ │ │ │ │099年10月20日 │A:我到了 │ │ │ │ │13 時13分49秒 │ │ │ ├──┼──────────────┼───────┼───────────────────────────┼───────┤ │59 │陳柏翰(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22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二,│ │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B) │03 時54分22秒 │A:要到哪裡找你 │第215頁 │ │ │ │ │B:那你到我家 │ │ │ │ │ │A:我到了打給你 │ │ │ │ ├───────┼───────────────────────────┤ │ │ │ │099年10月22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03 時55分50秒 │A:我到了阿 │ │ │ │ │ │B:等一下啦,你每次還沒到就說到了 │ │ │ │ │ │A:我到育達這邊了阿 │ │ │ │ ├───────┼───────────────────────────┤ │ │ │ │099年10月22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03 時58分02秒 │B:馬上到了啦,不要再打了 │ │ │ │ │ │A:好 │ │ ├──┼──────────────┼───────┼───────────────────────────┼───────┤ │60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28日 │(約定牛排見面) │他字5445卷二,│ │ │陳柏翰(使用0000000000:B) │05 時21分47秒 │ │第210頁 │ │ │ ├───────┼───────────────────────────┤ │ │ │ │099年08月28日 │(B稱他到了) │ │ │ │ │05 時24分14秒 │ │ │ │ │ ├───────┼───────────────────────────┤ │ │ │ │099年08月28日 │(A五分鐘到) │ │ │ │ │05 時32分17秒 │ │ │ │ │ ├───────┼───────────────────────────┤ │ │ │ │099年08月28日 │(A又告知B到江) │ │ │ │ │05 時40分58秒 │ │ │ │ │ ├───────┼───────────────────────────┤ │ │ │ │099年08月28日 │(B告知A到了) │ │ │ │ │05 時42分52秒 │ │ │ ├──┼──────────────┼───────┼───────────────────────────┼───────┤ │61 │陳柏翰(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0月14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二,│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B) │12 時52分34秒 │A:我流氓,你在哪裡? │第213頁 │ │ │ │ │B:我在宏國,快點 │ │ │ │ │ │A:好 │ │ │ │ ├───────┼───────────────────────────┤ │ │ │ │099年10月14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3 時12分10秒 │B:你在哪啊? │ │ │ │ │ │A:快到了 │ │ │ │ │ │B:我在門口,你快點 │ │ │ │ │ │ │ │ ├──┼──────────────┼───────┼───────────────────────────┼───────┤ │62 │陳柏翰(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07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二,│ │ │劉昌易(使用0000000000:B) │20 時27分52秒 │A:你在哪裡? │第217頁 │ │ │ │ │B:高榮阿,跟我哥出來吃東西 │ │ │ │ │ │A:快死掉了 │ │ │ │ │ │B:沒辦法,我也借不到錢阿 │ │ │ │ ├───────┼───────────────────────────┤ │ │ │ │099年11月07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20 時41分13秒 │B:我跟我朋友拿一點解藥,你要不要? │ │ │ │ │ │A:可是我怕止不住耶 │ │ │ │ │ │B:我身上剩2百多塊,我也跟他拿了阿 │ │ │ │ │ │A:不然我在借看看,你說你身上多少錢? │ │ │ │ │ │B:二百三十幾塊,你看怎樣再打給我 │ │ │ ├──────────────┼───────┼───────────────────────────┤ │ │ │陳伯翰(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07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不詳男(使用0000000000:B) │20 時44分09秒 │A:你在幹嘛? │ │ │ │ │ │B:我跟朋友在外面吃東西 │ │ │ │ │ │A:我想說叫你來救我一下 │ │ │ │ │ │B:怎麼說 │ │ │ │ │ │A:我先跟你借五百,明天我再還給你 │ │ │ │ │ │B:等一下這邊忙完,我再打給你 │ │ │ │ ├───────┼───────────────────────────┤ │ │ │ │099年11月07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21 時08分01秒 │B:你在哪裡啊? │ │ │ │ │ │A:我現在壢新這邊 │ │ │ │ │ │B:你在看醫生喔 │ │ │ │ │ │A:要看醫生沒有錢阿,我腸胃炎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A:你大概多久? │ │ │ │ │ │B:我現在從中壢過去 │ │ │ ├──────────────┼───────┼───────────────────────────┤ │ │ │陳伯翰(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07日 │(國語交談一節錄〉 │ │ │ │劉昌易(使用0000000000:B) │21 時26分43秒 │A:你在哪? │ │ │ │ │ │B:我在家裡阿 │ │ │ │ │ │A:我騎摩托車過去載你好不好 │ │ │ │ │ │B:你要載我去哪? │ │ │ │ │ │A:載你去幫我找它們阿 │ │ │ │ │ │B:我現在不能出門耶,那怎麼辦 │ │ │ │ │ │A:我現在只籌到7百而已耶 │ │ │ │ │ │B:現在外面有下雨嗎? │ │ │ │ │ │A:沒有阿 │ │ │ │ │ │B:那你過來載我好了 │ │ ├──┼──────────────┼───────┼───────────────────────────┼───────┤ │63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21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三,│ │ │李國照(使用0000000000:B) │10 時47分09秒 │B:我伯爵 │第229頁 │ │ │ │ │A:你有打給他們是嗎? │ │ │ │ │ │B:沒有阿,我還沒跟他們聯絡。今天我也沒打給它們阿 │ │ │ │ │ │A:你確定?那你怎麼突然打過來 │ │ │ │ │ │B:我要叫你過來怎麼會打給他們 │ │ │ │ │ │A:對喔 │ │ │ │ │ │B:你要不要過來?到了用這支打給我 │ │ │ │ │ │A:你跟誰在那? │ │ │ │ │ │B:我一個人而已 │ │ │ │ │ │A:你多找一個,我給你多一點 │ │ │ │ │ │B:就一阿 │ │ │ │ │ │A:你不多找一個喔 │ │ │ │ │ │B:到游泳池打給我 │ │ │ │ ├───────┼───────────────────────────┤ │ │ │ │099年11月21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1 時19分24秒 │B:你不是要過來? │ │ │ │ │ │A:等一下阿 │ │ │ │ │ │B:我現在出來買早餐 │ │ │ │ │ │A:你不要騙我耶 │ │ │ │ │ │B:不會啦 │ │ │ │ │ │A:我之前那麼幫你... │ │ │ │ │ │B:不會啦,如果我會害你隨便你怎樣 │ │ │ │ ├───────┼───────────────────────────┤ │ │ │ │099年11月21日 │B:我在游泳池的機車棚等你 │ │ │ │ │11 時27分51秒 │ │ │ ├──┼──────────────┼───────┼───────────────────────────┼───────┤ │64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06日 │A:喂 │他字 5445 卷三│ │ │李國照(使用00000000 :B) │17 時04分27秒 │B:喂柏爵 │,第236頁 │ │ │ │ │A:怎樣 │ │ │ │ │ │B:鳥道一個人 │ │ │ │ │ │A:恩 │ │ │ ├──────────────┼───────┼───────────────────────────┤ │ │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099年08月06日 │(A稱他已經到了) │ │ │ │李國照(使用00000000 :B) │17 時09分38秒 │ │ │ │ │ ├───────┼───────────────────────────┤ │ │ │ │099年08月06日 │A:喂 │ │ │ │ │17 時22分43秒 │B:喂.妝效為喔 │ │ │ │ │ │A:快到了.我買一下東西啦 │ │ ├──┼──────────────┼───────┼───────────────────────────┼───────┤ │65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099年11月24日 │(國語交談--節錄) │他字5445卷三,│ │ │李國照(使用00000000 :B) │20 時49分55秒 │B:我是伯爵,猴子在嗎? │第233頁 │ │ │ │ │A:他不在耶,你怎麼用這電話打? │ │ │ │ │ │B:我手璣沒電,電池壞掉要去買 │ │ │ │ │ │A:如何? │ │ │ │ │ │B:我要一個「一」的啦 │ │ │ │ │ │A:那我等一下過去 │ │ │ │ │ │B:大概多久到? │ │ │ │ │ │A:妳電話會通嗎? │ │ │ │ │ │B:就是沒有電了阿…剛剛沒有銅板了,我說你先帶一個「一 │ │ │ │ │ │ 」過來,等十二點我的殘障津貼進來我再補給妳們,這個 │ │ │ │ │ │ 猴子知道,我之前跟他們都是這樣,看可不可以… │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 │B:我就沒有電話阿 │ │ │ │ │ │A:你過十五分鐘再打過來… │ │ │ │ │ │ │ │ │ │ │ │B:我伯爵,可以嗎? │ │ │ │ │ │A:等一下…我到了按二聲喇叭妳就下來 │ │ │ │ │ │B:你大概多久到 │ │ │ │ │ │A:十五分鐘吧…我在樓下等你 │ │ ├──┼──────────────┼───────┼───────────────────────────┼───────┤ │66 │廖文豪(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8日 │B:我伯爵 │偵字28577卷七 │ │ │李國照(使用0000000000:B) │12 時17分11秒 │A:喔,你幾個人? │,第104頁背│ │ │ │ │B:我兩個人,你可以過來嗎?我人走不開,我在做生意 │面 │ │ │ │ │A:我不知道你在哪邊耶 │ │ │ │ │ │B:興國游泳池你知道嗎?你到那邊再打電話給我,我在旁 │ │ │ │ │ │ 邊的市場 │ │ │ │ │ │A:到興國游泳池打給你就對了 │ │ │ │ │ │B:你多久到? │ │ │ │ │ │A:我現在用一下很快,20分鐘內就到了 │ │ │ │ │ │B:快一點,不然等一下我要收攤了,到了打這支電話 │ │ │ │ ├───────┼───────────────────────────┤ │ │ │ │100年01月08日 │A:我過去了,等一下就到了 │ │ │ │ │12 時31分57秒 │ │ │ ├──┼──────────────┼───────┼───────────────────────────┼───────┤ │67 │楊育錡(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7月08日 │A:你在哪? │他字5445卷三,│ │ │蔡丞檳(使用0000000000:B) │18 時29分37秒 │B:你那邊有沒有「男的」,有人要? │第259頁 │ │ │ │ │A:過來阿,誰? │ │ │ │ │ │B:我朋友啦,一個…一個 │ │ │ │ │ │A:好阿,快點阿 │ │ │ │ │ │B:我過去囉 │ │ │ │ ├───────┼───────────────────────────┤ │ │ │ │100年07月08日 │B:我在樓下了 │ │ │ │ │18 時48分12秒 │A:你自己一個是嗎? │ │ │ │ │ │B:我一個人阿 │ │ │ │ ├───────┼───────────────────────────┤ │ │ │ │100年07月08日 │B:樓下 │ │ │ │ │19 時13分56秒 │A:我開門了 │ │ ├──┼──────────────┼───────┼───────────────────────────┼───────┤ │68 │楊錦昇(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8月02日 │B:你現在哪裡? │他字5445卷三,│ │ │黃士豪(使用0000000000:B) │17 時43分16秒 │A:我在工廠這邊阿 │第139頁背面│ │ │ │ │B:哪個工廠? │ │ │ │ │ │A:你知道的阿 │ │ │ │ │ │B:那我要到哪邊找你啊? │ │ │ │ │ │A:我現在要走啦,往殯儀館的方向… │ │ │ │ │ │B:那我在哪裡等你比較順,你直接講? │ │ │ │ │ │A:夜市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A:你到清心,快點馬上喔 │ │ │ │ │17 時55分12秒 │B:清心? │ │ │ │ │ │A:對啦,馬上喔 │ │ │ │ │ │B:我離那邊很遠耶 │ │ │ │ │ │A:快點,你用飆的啦 │ │ │ │ │ │B:好啦 │ │ │ │ │ │A:快點,我現在要趕著回去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A:我快到了,你到了嗎? │ │ │ │ │18 時00分15秒 │B:我也快到了 │ │ │ │ │ │A:我現在地下道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B:我現在塞車,你往平鎮國中這邊開過來 │ │ │ │ │18 時02分37秒 │A:你在平鎮國中哪裡? │ │ │ │ │ │B:全聯福利中心這裡 │ │ │ │ │ │A:那你往萊爾富這邊過來…OK右轉走到底,走到底剩左轉跟 │ │ │ │ │ │ 轉你就右轉。 │ │ │ │ │ │B:然後會有一家全家? │ │ │ │ │ │A:全家你就看到我,我往那邊過去。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國語對話--節錄) │ │ │ │ │18 時04分32秒 │B:那一家全家等阿,我掉頭,前面有垃圾車阿。 │ │ │ │ │ │A:喔好。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B:你來剛剛那邊阿。 │ │ │ │ │19 時44分44秒 │A:好。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國語對話一節錄) │ │ │ │ │19 時45分08秒 │B:「手錶」看可不可以順便帶過來啊。 │ │ │ │ │ │A:我這邊現在又沒有。 │ │ │ │ │ │B:好。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國語對話節錄) │ │ │ │ │19 時59分58秒 │B:你在哪裡啊? │ │ │ │ │ │A:我在公園。 │ │ │ │ │ │B:哪裡公園阿? │ │ │ │ │ │A:還有哪裡,之前那裏旁邊啊。 │ │ │ │ │ │B:喔... │ │ │ │ ├───────┼───────────────────────────┤ │ │ │ │100年08月02日 │A:走進來啊,我在裡面阿,我看到你了。 │ │ │ │ │20 時04分19秒 │B:喔好好好。 │ │ ├──┼──────────────┼───────┼───────────────────────────┼───────┤ │69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11日 │(西瓜表示和阿南2個人,阿百詢問西瓜表示2人身上只有2000│偵字28577卷四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05 時10分58秒 │塊) │,第633頁 │ │ │ ├───────┼───────────────────────────┤ │ │ │ │100年01月11日 │(西瓜到阿百家了) │ │ │ │ │05 時14分56秒 │ │ │ │ │ ├───────┼───────────────────────────┤ │ │ │ │100年01月11日 │(國語對談節錄-阿百販賣轉讓毒品給西瓜) │ │ │ │ │05 時41分51秒 │B:沒有啊! │ │ │ │ │ │A:煙盒後面啦! │ │ │ │ │ │B:沒有啊! │ │ │ │ │ │A:全部撕開來啦! │ │ │ │ │ │B:沒有啊...喔,找到了找到了!【疑將毒品藏在空香菸盒內│ │ │ │ │ │ 】 │ │ │ │ ├───────┼───────────────────────────┼───────┤ │ │ │100年01月11日 │(國語對談節錄-對毒品品質不佳表示氣憒) │偵字28577卷四 │ │ │ │05 時54分48秒 │A:很爛喔? │,第633頁至│ │ │ │ │B:對! │633頁背面 │ │ │ │ │A:幹您娘!..我再打給你! │ │ ├──┼──────────────┼───────┼───────────────────────────┼───────┤ │70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14日 │(阿南表示和西瓜在一起,阿百詢問西瓜表示劉立閔沒有打給│偵字28577卷四 │ │ │阿南及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02 時48分37秒 │他,要西瓜他們可以過去找阿百)(疑拿毒品) │,第633頁背│ │ │:B) │ │ │面 │ │ ├──────────────┼───────┼───────────────────────────┤ │ │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14日 │(國語對談節錄-阿南表示向阿百購買之海洛因品質不好) │ │ │ │阿 南(使用0000000000:B) │04 時09分31秒 │B:怎麼這一次唱歌點進來的「小姐」(暗示海洛因)...不是│ │ │ │ │ │ 很好說! │ │ │ │ │ │A:是喔,沒辦法,現在都是這樣.. │ │ │ │ │ │B:是喔! │ │ ├──┼──────────────┼───────┼───────────────────────────┼───────┤ │71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23日 │(國語對談節錄-西瓜要去向阿百購買600元毒品) │偵字28577卷四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12 時06分08秒 │B:我要去唱歌! │,第633頁背│ │ │ │ │A:身上多少錢? │面 │ │ │ │ │B:600吧! │ │ ├──┼──────────────┼───────┼───────────────────────────┼───────┤ │72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28日 │(國語對談節錄-西瓜毒癮犯,從晚上到早上找阿百要毒品) │偵字28577卷四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09 時39分37秒 │A:你身上有多少? │,第633頁背│ │ │ │ │B:身上有800! │面 │ │ │ │ │A:我現在也在等人家過來! │ │ │ │ ├───────┼───────────────────────────┤ │ │ │ │100年01月28日 │(國語對談節錄-) │ │ │ │ │09 時42分34秒 │B:還是你那邊來有沒有一點點! │ │ │ │ │ │A:沒有了! │ │ │ │ ├───────┼───────────────────────────┤ │ │ │ │100年01月28日 │(國語對談節錄-順便幫西瓜購買800元毒品) │ │ │ │ │11 時32分30秒 │A:你要嗎? │ │ │ │ │ │B:要啊! │ │ │ │ │ │A:你身上多少? │ │ │ │ │ │B:我身上有800啊! │ │ │ │ ├───────┼───────────────────────────┤ │ │ │ │100年01月28日 │(阿百到西瓜家)(收錢) │ │ │ │ │11 時43分37秒 │ │ │ │ │ ├───────┼───────────────────────────┼───────┤ │ │ │100年01月28日 │(國語對談節錄-張言百去購毒賣給西瓜) │偵字28577卷四 │ │ │ │12 時24分41秒 │B:好了嗎? │,第634頁 │ │ │ │ │A:好我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1月28日 │(國語對談節錄-張言百已購毒給「西瓜」施用) │ │ │ │ │12 時28分00秒 │A:你等一下先用一用我出門,晚上跟我哥去.. │ │ │ │ │ │B:.. │ │ ├──┼──────────────┼───────┼───────────────────────────┼───────┤ │73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2月02日 │(國語對談節錄-西瓜疑要阿百幫忙調購3000元毒品) │偵字28577卷四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16 時04分06秒 │B:你要跟他講晚上要3000塊喔! │,第634頁 │ │ │ │ │A:蛤? │ │ │ │ │ │B:我晚上要3000塊喔,你要先跟他講喔! │ │ │ │ │ │A:好! │ │ │ │ ├───────┼───────────────────────────┤ │ │ │ │100年02月02日 │(國語對談節錄-) │ │ │ │ │17 時12分16秒 │B:你打給他了嗎,你要不要先打給他一下! │ │ │ │ │ │A:我等一下再打~! │ │ │ ├──────────────┼───────┼───────────────────────────┤ │ │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2月02日 │(國語對談節錄-向浩雲調購5000元毒品) │ │ │ │浩 雲(使用0000000000:B) │23 時25分10秒 │A:你好了嗎? │ │ │ │ │ │B:要怎樣 │ │ │ │ │ │A:給我5000啊! │ │ │ │ │ │B:好 │ │ │ │ ├───────┼───────────────────────────┤ │ │ │ │100年02月02日 │浩雲到阿百樓下 (交易毒品) │ │ │ │ │23 時34分07秒 │ │ │ │ ├──────────────┼───────┼───────────────────────────┤ │ │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2月02日 │(要西瓜12點過去) │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23 時35分32秒 │ │ │ ├──┼──────────────┼───────┼───────────────────────────┼───────┤ │74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2月25日 │(國語對談節錄-要阿百調購2500元毒品) │偵字28577卷四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07 時36分15秒 │B:我要拿錢給你! │,第634頁 │ │ │ │ │A:多少錢? │ │ │ │ │ │B:1500! │ │ │ │ │ │A:蛤? │ │ │ │ │ │B:2500! │ │ │ │ │ │A:你不是有找別人嗎? │ │ │ │ │ │B:但是他們那個很爛啊! │ │ │ │ ├───────┼───────────────────────────┤ │ │ │ │100年02月25日 │(國語對談節錄-阿百表示賣家只接受3000元以上交易) │ │ │ │ │07 時42分44秒 │B:他們睡了嗎? │ │ │ │ │ │A:跟以前一樣要3000! │ │ │ │ │ │B:要3000?那現在有嗎? │ │ │ │ │ │A:他下午在.. │ │ │ │ │ │B:好好… │ │ │ │ ├───────┼───────────────────────────┤ │ │ │ │100年02月25日 │(西瓜到阿百家了) │ │ │ │ │09 時41分01秒 │ │ │ ├──┼──────────────┼───────┼───────────────────────────┼───────┤ │75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20日 │(國語對談節錄-西瓜向阿百講買1000元毒品) │偵字28577卷四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13 時51分56秒 │B:你有找到嗎? │,第634頁背│ │ │ │ │A:我有找到啊! │面 │ │ │ │ │B:那你現在有嗎? │ │ │ │ │ │A:你要喔? │ │ │ │ │ │B:對啊 │ │ │ │ │ │A:你要還多少錢? │ │ │ │ │ │B:1000塊啊! │ │ │ │ │ │A:..我到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3月20日 │(阿百到西瓜家,要西瓜出來) │ │ │ │ │13 時55分57秒 │ │ │ │ ├──────────────┼───────┼───────────────────────────┤ │ │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20日 │(國語對談節錄-阿百再向阿秋買1000元毒品賣給西瓜) │ │ │ │阿 秋(使用0000000000:B) │14 時52分22秒 │A:再1張好不好? │ │ │ │ │ │B:..過來啊! │ │ │ │ │ │A:我到了啊! │ │ │ ├──────────────┼───────┼───────────────────────────┤ │ │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3月20日 │(西瓜旁邊買東西。阿百上樓買毒品,西瓜在樓下車上等) │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14 時58分16秒 │ │ │ ├──┼──────────────┼───────┼───────────────────────────┼───────┤ │76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2月03日 │(國語對談節錄-) │偵字28577卷四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01 時36分17秒 │A:身上有沒有錢...跟別人拿! │,第634頁 │ │ │ │ │B..真的沒了! │ │ │ │ │ │A:..1人出1500.. │ │ │ │ │ │B:身上真的沒了 │ │ │ │ ├───────┼───────────────────────────┤ │ │ │ │100年02月03日 │(國語對談節錄-2人毒癮發作枯等一整夜,合資向其他賣家購│ │ │ │ │10 時54分48秒 │買) │ │ │ │ │ │A:你要不要一人出1000塊去拿別人的? │ │ │ │ │ │B:拿誰的? │ │ │ │ │ │A:你不要問拿誰的! │ │ │ │ │ │B:好啊! │ │ │ │ │ │A:過來啊! │ │ │ │ ├───────┼───────────────────────────┤ │ │ │ │100年02月03日 │(在阿百家樓下等阿百) │ │ │ │ │11 時01分33秒 │ │ │ ├──┼──────────────┼───────┼───────────────────────────┼───────┤ │77 │張言百(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1月03日 │(國語對談節錄-疑要向B男調買毒品) │偵字28577卷四 │ │ │詹紹翊(使用0000000000:B) │15 時03分58秒 │B:可不可以先踉你借「1000」? │,第633頁 │ │ │ │ │A:什麼東西? │ │ │ │ │ │B:可不可以先跟你借「1」個人? │ │ │ │ │ │A:幹麻?怎麼了? │ │ │ │ │ │B:沒有! │ │ │ │ │ │A:你過來「後站的賓士」! │ │ │ │ │ │B:好! │ │ │ │ ├───────┼───────────────────────────┤ │ │ │ │100年01月03日 │(國語交談節錄) │ │ │ │ │15 時36分08秒 │B:我已經到了啊! │ │ │ │ │ │A:你跟誰? │ │ │ │ │ │B:我一個人!幾號? │ │ │ │ │ │A:603! │ │ ├──┼──────────────┼───────┼───────────────────────────┼───────┤ │78 │邱博洋(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饅頭要以海洛因跟阿六交換安毒) │偵字26422卷, │ │ │林子信(使用0000000000:B) │05 時28分53秒 │A:怎樣 │第89頁 │ │ │ │ │B:你跟阿六..我拿這一個跟他換那個要不要? │ │ │ │ │ │A:喔,等一下! │ │ │ │ │ │B:拿「1錢」看可以跟他換幾個? │ │ │ │ │ │A:你要跟他換回來? │ │ │ │ │ │B:不是啦,我用「1錢」「軟的」跟他換「硬的」啦! │ │ │ │ │ │A:喔.. │ │ │ │ │ │B:看可以換幾個…看怎樣打給我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簡訊內容】(A->B) │ │ │ │ │05 時31分27秒 │6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A男表示阿六願意以一錢海洛因交換6克安非 │ │ │ │ │05 時32分03秒 │他命給饅頭) │ │ │ │ │ │A:有沒有看到? │ │ │ │ │ │B:看到什麼? │ │ │ │ │ │A:6啊! │ │ │ │ │ │B:6克? │ │ │ │ │ │A:嗯! │ │ │ │ │ │B:我考慮看看!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饅頭對交換條件不滿意) │ │ │ │ │05 時50分59秒 │B:他6,我「東西」可以「動」是不是?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B:我全部沒有動,全部「顆粒」的咧,他要給我6克! │ │ │ │ │ │A:等一下我再問一下!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 │ │ │ │ │05 時52分51秒 │A:他說『本』〔本錢)就『146』了 ,也沒佔到你什麼.. │ │ │ │ │ │B:那我下次要拿「洗」過的給他! │ │ │ │ │ │A:我不曉得,等一下你跟他講.. │ │ │ │ │ │B:不用啦不用,你跟他講,我弄給他,我直接就拿剛剛的那 │ │ │ │ │ │ 樣給他,你說剛剛的他可以接受嗎?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對交換毒品條件討價還價) │ │ │ │ │05 時54分04秒 │A:你還有比剛剛那個更好的喔? │ │ │ │ │ │B:廢話我今天去拿,全部那個的,全部「顆粒」的啊! │ │ │ │ │ │A:嗯.. │ │ │ │ │ │B:那個整顆..小小塊的這樣啊! │ │ │ │ │ │A:那你就拿整塊來啊! │ │ │ │ │ │B:那你媽雞巴,他本146我本160咧,你為什麼不會這樣說咧 │ │ │ │ │ │A:那我們跟你「胚」(佔便宜)1400就對了? │ │ │ │ │ │B:不用啊,我「洗」剛剛那個給他就好了,這樣我比較划的 │ │ │ │ │ │ 來 │ │ │ │ │ │A:喔,好!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 │ │ │ │ │05 時56分59秒 │A:你前面就已經跟人家,該賺的就已經跟人家賺去了,這次 │ │ │ │ │ │ 你就ㄟ │ │ │ │ │ │B :都不要賺都給你賺,是不是? │ │ │ │ │ │A:什麼都給我賺! │ │ │ │ │ │B:現在是用換的,你媽雞巴,跟賺有什麼關係! │ │ │ │ │ │A:換,不是都一樣! │ │ │ │ │ │B:什麼都一樣,他6顆而已咧! │ │ │ │ │ │A:你要過來還是怎樣? │ │ │ │ │ │B:我現在是可以換多少東西? │ │ │ │ │ │A:(多少?某男答:6)他說6! │ │ │ │ │ │B:那我就拿那個洗過的啊!就跟剛剛一樣的啊! │ │ │ │ │ │A:洗多少? │ │ │ │ │ │B:就跟剛剛那種一樣的啊! │ │ │ │ │ │A:嗯! │ │ │ │ │ │B:對啊!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饅頭叫阿牛送1錢重海洛因過去和邱博洋、六│偵字26422卷, │ │ │ │07 時26分22秒 │哥換安毒) │第89至90頁│ │ │ │ │A:你那個多重? │ │ │ │ │ │B:什麼多重..沒有用到2錢喔對不對? │ │ │ │ │ │A:我說你那時候多重啦?我看阿牛拿來對不對啦! │ │ │ │ │ │B:我好像用到2錢..1錢.. │ │ │ │ │ │A:1錢啦! │ │ │ │ │ │B:我就用剛好啊! │ │ │ │ │ │A:..剛好3.8多喔? │ │ │ │ │ │B:含袋3.8多,多一點點吧..阿牛不會跟你動啦,他沒吃的人│ │ │ │ │ │ 啦,神經病喔! │ │ │ │ │ │A:嗯嗯..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 │偵字26422卷, │ │ │ │07 時33分14秒 │A:你那個多太多了啦,多到阿六也懷疑,那個阿牛車上跟他 │第90頁 │ │ │ │ │ 動手腳,多很多,「396」(3.96公克) │ │ │ │ │ │B:那就拿回來啦,你有拆了嗎? │ │ │ │ │ │A:沒有給你動,我還用兩層紙跟他包起來,你回去看就知道 │ │ │ │ │ │ ! │ │ │ │ │ │B:..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邱博洋懷疑安毒隨阿牛車後過去者饅頭交換 │ │ │ │ │07 時40分20秒 │海洛因) │ │ │ │ │ │A:我在去你的路上,阿牛會比我先到! │ │ │ │ │ │B:那我東西咧? │ │ │ │ │ │A:在我這! │ │ │ │ │ │B:那就死定了! │ │ │ │ │ │A:什麼又死定了? │ │ │ │ │ │B:.. │ │ │ │ │ │A:你說你的,你的在阿牛那啦! │ │ │ │ │ │B:那你在講什麼東西啦! │ │ │ │ │ │A:你要的啊,你要的在我這裡! │ │ ├──┼──────────────┼───────┼───────────────────────────┼───────┤ │79 │程堯駿(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0日 │A:你在哪? │偵字27159卷, │ │ │邱博洋(使用0000000000:B) │00 時50分09秒 │B:我在中山東路 │第23頁 │ │ │ │ │A:你跟誰在一起 │ │ │ │ │ │B:我自己一個人 │ │ │ │ │ │A:我過去找你阿 │ │ │ │ │ │B:我現在要回中壢的珞上 │ │ │ │ │ │A:我可以過去找你嗎? │ │ │ │ │ │B:你要幹嘛啊? │ │ │ │ │ │A:就一樣阿 │ │ │ │ │ │B:我過去找你好了 │ │ │ │ │ │A:他們沒有跟你在一起嗎? │ │ │ │ │ │B:誰? │ │ │ │ │ │A:猴子阿 │ │ │ │ │ │B:我還在找他勒 │ │ │ │ │ │A:他電話有通沒有人接耶 │ │ │ │ │ │B:我怎麼知道 │ │ │ │ │ │A:你到了打給我啦 │ │ │ │ ├───────┼───────────────────────────┤ │ │ │ │100年05月20日 │B:你跟誰在家裡? │ │ │ │ │01 時07分54秒 │A:我踉一個朋友而已 │ │ │ │ │ │B:你現在身上有多少? │ │ │ │ │ │A:幹嘛啦? │ │ │ │ │ │B:你身上有多少錢啦? │ │ │ │ │ │A:五千塊 │ │ │ │ │ │B:你現在到我家樓下 │ │ │ │ │ │A:我現在沒有車阿 │ │ │ │ │ │B:好啦,我過去找你 │ │ │ │ ├───────┼───────────────────────────┤ │ │ │ │100年05月20日 │B:開門 │ │ │ │ │01 時15分43秒 │ │ │ │ ├──────────────┼───────┼───────────────────────────┤ │ │ │邱博洋(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0日 │(台語對談節錄-疑向六哥調毒品轉賣程堯駿) │ │ │ │李丞恩(使用0000000000:B) │01 時22分07秒 │B:我有叫車,等一下! │ │ │ │ │ │A:我說出來時,順便幫我帶「1個」! │ │ │ │ │ │B:蛤? │ │ │ │ │ │A:幫我帶「1個」! │ │ │ │ │ │B:好啦,好! │ │ │ │ ├───────┼───────────────────────────┤ │ │ │ │100年05月20日 │(台語封談節錄--) │ │ │ │ │02 時48分32秒 │B:在這等你啊.. │ │ │ │ │ │A:好好.. │ │ │ │ │ │B:看多久過來… │ │ │ │ │ │A:好好... │ │ │ ├──────────────┼───────┼───────────────────────────┤ │ │ │程堯駿(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20日 │B:你機八,講話這麼小聲幹嘛? │ │ │ │邱博洋(使用0000000000:B) │05 時07分31秒 │A:我在人家家裡 │ │ │ │ │ │B:你幾時要回去? │ │ │ │ │ │A:我在等我弟過來載阿 │ │ │ │ │ │B:那你等一下繞過來我家 │ │ │ │ │ │A:要幹嘛? │ │ │ │ │ │B:機八,你錢還不夠給我阿,剩下的你不用拿給我喔? │ │ │ │ │ │A:我現在等人來 │ │ │ │ │ │B:對阿,你等一下要拿過來喔 │ │ │ │ │ │A:我早上一樣會過去你那 │ │ │ │ │ │B:好啦 │ │ ├──┼──────────────┼───────┼───────────────────────────┼───────┤ │80 │邱博洋(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饅頭要以海洛因跟阿六交換安毒) │偵字26422卷, │ │ │林子信(使用0000000000:B) │05 時28分53秒 │A:怎樣 │第89頁 │ │ │ │ │B:你跟阿六..我拿這一個跟他換那個要不要? │ │ │ │ │ │A:喔,等一下! │ │ │ │ │ │B:拿「1錢」看可以跟他換幾個? │ │ │ │ │ │A:你要跟他換回來? │ │ │ │ │ │B:不是啦,我用「1錢」「軟的」跟他換「硬的」啦! │ │ │ │ │ │A:喔.. │ │ │ │ │ │B:看可以換幾個…看怎樣打給我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簡訊內容】(A->B) │ │ │ │ │05 時31分27秒 │6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A男表示阿六願意以一錢海洛因交換6克安非 │ │ │ │ │05 時32分03秒 │他命給饅頭) │ │ │ │ │ │A:有沒有看到? │ │ │ │ │ │B:看到什麼? │ │ │ │ │ │A:6啊! │ │ │ │ │ │B:6克? │ │ │ │ │ │A:嗯! │ │ │ │ │ │B:我考慮看看!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饅頭對交換條件不滿意) │ │ │ │ │05 時50分59秒 │B:他6,我「東西」可以「動」是不是?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B:我全部沒有動,全部「顆粒」的咧,他要給我6克! │ │ │ │ │ │A:等一下我再問一下!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 │ │ │ │ │05 時52分51秒 │A:他說『本』〔本錢)就『146』了 ,也沒佔到你什麼.. │ │ │ │ │ │B:那我下次要拿「洗」過的給他! │ │ │ │ │ │A:我不曉得,等一下你跟他講.. │ │ │ │ │ │B:不用啦不用,你跟他講,我弄給他,我直接就拿剛剛的那 │ │ │ │ │ │ 樣給他,你說剛剛的他可以接受嗎?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對交換毒品條件討價還價) │ │ │ │ │05 時54分04秒 │A:你還有比剛剛那個更好的喔? │ │ │ │ │ │B:廢話我今天去拿,全部那個的,全部「顆粒」的啊! │ │ │ │ │ │A:嗯.. │ │ │ │ │ │B:那個整顆..小小塊的這樣啊! │ │ │ │ │ │A:那你就拿整塊來啊! │ │ │ │ │ │B:那你媽雞巴,他本146我本160咧,你為什麼不會這樣說咧 │ │ │ │ │ │A:那我們跟你「胚」(佔便宜)1400就對了? │ │ │ │ │ │B:不用啊,我「洗」剛剛那個給他就好了,這樣我比較划的 │ │ │ │ │ │ 來 │ │ │ │ │ │A:喔,好!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 │ │ │ │ │05 時56分59秒 │A:你前面就已經跟人家,該賺的就已經跟人家賺去了,這次 │ │ │ │ │ │ 你就ㄟ │ │ │ │ │ │B :都不要賺都給你賺,是不是? │ │ │ │ │ │A:什麼都給我賺! │ │ │ │ │ │B:現在是用換的,你媽雞巴,跟賺有什麼關係! │ │ │ │ │ │A:換,不是都一樣! │ │ │ │ │ │B:什麼都一樣,他6顆而已咧! │ │ │ │ │ │A:你要過來還是怎樣? │ │ │ │ │ │B:我現在是可以換多少東西? │ │ │ │ │ │A:(多少?某男答:6)他說6! │ │ │ │ │ │B:那我就拿那個洗過的啊!就跟剛剛一樣的啊! │ │ │ │ │ │A:洗多少? │ │ │ │ │ │B:就跟剛剛那種一樣的啊! │ │ │ │ │ │A:嗯! │ │ │ │ │ │B:對啊!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饅頭叫阿牛送1錢重海洛因過去和邱博洋、六│偵字26422卷, │ │ │ │07 時26分22秒 │哥換安毒) │第89至90頁│ │ │ │ │A:你那個多重? │ │ │ │ │ │B:什麼多重..沒有用到2錢喔對不對? │ │ │ │ │ │A:我說你那時候多重啦?我看阿牛拿來對不對啦! │ │ │ │ │ │B:我好像用到2錢..1錢.. │ │ │ │ │ │A:1錢啦! │ │ │ │ │ │B:我就用剛好啊! │ │ │ │ │ │A:..剛好3.8多喔? │ │ │ │ │ │B:含袋3.8多,多一點點吧..阿牛不會跟你動啦,他沒吃的人│ │ │ │ │ │ 啦,神經病喔! │ │ │ │ │ │A:嗯嗯..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 │偵字26422卷, │ │ │ │07 時33分14秒 │A:你那個多太多了啦,多到阿六也懷疑,那個阿牛車上跟他 │第90頁 │ │ │ │ │ 動手腳,多很多,「396」(3.96公克) │ │ │ │ │ │B:那就拿回來啦,你有拆了嗎? │ │ │ │ │ │A:沒有給你動,我還用兩層紙跟他包起來,你回去看就知道 │ │ │ │ │ │ ! │ │ │ │ │ │B:..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邱博洋懷疑安毒隨阿牛車後過去者饅頭交換 │ │ │ │ │07 時40分20秒 │海洛因) │ │ │ │ │ │A:我在去你的路上,阿牛會比我先到! │ │ │ │ │ │B:那我東西咧? │ │ │ │ │ │A:在我這! │ │ │ │ │ │B:那就死定了! │ │ │ │ │ │A:什麼又死定了? │ │ │ │ │ │B:.. │ │ │ │ │ │A:你說你的,你的在阿牛那啦! │ │ │ │ │ │B:那你在講什麼東西啦! │ │ │ │ │ │A:你要的啊,你要的在我這裡! │ │ ├──┼──────────────┼───────┼───────────────────────────┼───────┤ │81 │宏 ㄟ(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6月12日 │(國語對談節錄-雞毛要向饅頭調購2個毒品) │偵字28577卷三 │ │ │林家模(使用0000000000:B) │14時13分57秒 │B:「頭哥」(指饅頭-林子信),頭哥! │,第390頁 │ │ │ │ │A:他在睡覺! │ │ │ │ │ │B:ㄟ..跟頭哥講說跟他差「2個」! │ │ │ │ │ │A:2個喔?我要問他咧! │ │ │ │ │ │B:你趕快問他,趕快問他! │ │ │ │ │ │A:再回電話給你! │ │ │ │ │ │B:應該可以啦1因為他昨天就問我要不要「那個」啊! │ │ │ │ │ │A:還是要問他啊! │ │ │ │ │ │B:好好.我等你電話,盡快啊! │ │ │ │ ├───────┼───────────────────────────┤ │ │ │ │100年06月12日 │(國語對談節錄-A男徵得饅頭同意允許讓雞毛賒欠,先行送毒 │ │ │ │ │14 時15分21秒 │品去雞毛家給他) │ │ │ │ │ │A:好! │ │ │ │ │ │B:好嗎? │ │ │ │ │ │A:好! │ │ │ │ │ │B:好?我是我要過去是嗎? │ │ │ │ │ │A:不用,我過去! │ │ │ │ │ │B:你過來? │ │ │ │ │ │A:嗯,你在家裡? │ │ │ │ │ │B:對啊,對啊! │ │ │ │ │ │A:嗯! │ │ │ ├──────────────┼───────┼───────────────────────────┤ │ │ │宏 ㄟ(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6月12日 │(A男到了,要雞毛下樓) │ │ │ │林家模女友(使用0000000000:│14 時30分08秒 │ │ │ │ │B) │ │ │ │ ├──┼──────────────┼───────┼───────────────────────────┼───────┤ │82 │林子信(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6月20日 │(國語對談節錄-雞毛向饅頭調購毒品) │偵字28577卷三 │ │ │林家模(使用0000000000:B) │18 時54分21秒 │B:頭哥,你可以幫我拿『2個』去我家嗎? │,第392頁 │ │ │ │ │A:... │ │ │ │ │ │B:然後我就是把之前的清給你! │ │ │ │ │ │A:..拿去給誰? │ │ │ │ │ │B:聽不到! │ │ │ │ │ │A:... │ │ │ │ │ │B:喔! │ │ ├──┼──────────────┼───────┼───────────────────────────┼───────┤ │83 │林子信(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6月13日 │(國語對談節錄-B男疑似向饅頭購買2000元毒品) │偵字28577卷三 │ │ │陳邦舜(使用0000000000:B) │19 時38分35秒 │B:饅頭哥! │,第418頁背│ │ │ │ │A:嗯! │面 │ │ │ │ │B:邦舜!我可以過去找你嗎? │ │ │ │ │ │A:... │ │ │ │ │ │B:我要還你『2000』塊 │ │ │ │ │ │A:好好.. │ │ │ │ ├───────┼───────────────────────────┤ │ │ │ │100年06月13日 │忙線中【陳邦舜到饅頭租屋處】 │ │ │ │ │19 時54分49秒 │ │ │ ├──┼──────────────┼───────┼───────────────────────────┼───────┤ │84 │邱博洋(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 │偵字31263卷, │ │ │林子信(使用0000000000:B) │02 時56分46秒 │A:我在霄裡,我過去找你啊! │第14頁背面 │ │ │ │ │B:要給我錢喔! │ │ │ │ │ │A:那天跟你講那個啊! │ │ │ │ │ │B:不記得了! │ │ │ │ │ │A:馬上給你的! │ │ │ │ │ │B:嗯,過來再講啊! │ │ │ │ ├───────┼───────────────────────────┤ │ │ │ │100年05月10日 │(國語對談節錄) │ │ │ │ │02 時58分20秒 │B:你跟誰? │ │ │ │ │ │A:我跟一個朋友啊! │ │ │ │ │ │B:你媽雞巴啦! │ │ │ │ │ │A:他又沒有要上去,我上去而已啊! │ │ │ │ │ │B:你給我.. │ │ │ │ │ │A:好啦,好好.. │ │ ├──┼──────────────┼───────┼───────────────────────────┼───────┤ │85 │程堯駿(使用0000000000:A) │100年04月06日 │A:你在哪? │偵字27159卷, │ │ │邱博洋(使用0000000000:B) │17時36分35秒 │B:我在饅頭這邊 │第22頁 │ │ │ │ │A:你那個現在有嗎? │ │ │ │ │ │B:你在講什麼啦 │ │ │ │ │ │A:就昨天的阿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我在我家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 4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或第 11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犯第 4 條至第 9 條、第 12 條、第 13 條或第 14 條第 1 項 、第 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犯第 4 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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