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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8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含代家人收受部分),一千元為甲○○收受之賄賂(含代何鄭燕市收受,嗣由何鄭燕市提出之五百元),二千五百元為丙○○○收受之賄賂(含代家人收受部分),亦應另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沒收,併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裁定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又相對人丙○○已歿,為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6日撤回對丙○○之聲請,茲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9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二、請提出清晰之相對人居留證影像。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霖、羅○○分割所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C、G、H之土地上,併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附表編號5原判決另諭知併科罰金之刑,該罰金之刑則不在本件有期徒刑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範疇,併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繳該訴訟之裁判費7,371元,其訴始屬合法,併予敘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正本第4頁論罪科刑欄第3行至第5行「被告參與重利業務,負責向被害人收取利息,其所參與之行為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共同正犯,起訴意旨認被告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認係幫助犯,顯有未當,併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漏載:「又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欄第「貳、四、㈢」段之文字內容因與本案首次犯行(針對被害人林宇軒所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罪)之數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併予敘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檢察官固未聲請易服勞役,惟本院斟酌本案情狀,仍應諭知易服勞役,爰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扣案偽造之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雜項執照1張,業經被告交予告訴人之子鄭承蒙轉交告訴人收執,尚難認仍屬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範圍,併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執畢)」之記載,及理由欄三內關於「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放火罪原含同毀損性質,故無庸論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罪,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刑拘役三十日,惟本院審酌上情,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難允所請,併予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本院原確定判決(即94年度訴字第1404號)所為沒收之諭知,依上開意旨,應照原判決執行,毋庸於本件裁定主文內重為標示,併予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頁反面至第12頁),並有警員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足認警員依據桌上之毒品已有合理懷疑在場之被告有施用毒品之嫌疑而循線查獲,被告並無自首之情形,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俟聲請人為合法送達上開存證信函(即合法催告)後,再為聲請,併予敘明。三、本件聲請人係遭敗訴判決確定,而非勝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呂建志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表示同意捨棄傳喚證人梁秉翔、林文邦二人到庭詰問(見本院卷第49頁筆錄),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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