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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13 次修法(108.04.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80010421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8.04.15 修正)》 現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已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所新增之大法庭制度,有增訂法庭席位布置之必要,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已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爰增訂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及行政訴訟大法庭席位之布置,其布置如本規則之附圖九、十及十一。(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圖九至十一) 二、為配合行政訴訟大法庭名稱,爰修正附圖五為行政訴訟法庭布置圖。(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圖五)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