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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5 次修法(83.12.30)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司法院(83)院台廳司一字第 218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 (二)刑事法庭席位; (三)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少年管訓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 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管訓法庭外,區分為審判席、應訊席及旁聽席,以前後欄杆間 隔之。


第 4 條

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及通譯席組成。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並於法官席左右兩端 直前二十公分處,分置檢察官席及辯護人席。 前項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書記官席設於法官席右側;其餘部分舖設墊 板、厚二十公分,檢察官席、辯護人席及通譯席均設於墊板之上,如附圖二、三。檢察官 席及辯護人席位另以木板加高十五公分即距地面三十五公分。 第一項之辯護人席,得視法庭空間之大小及案件之需要,由各法院酌情增減席位。 學習司法官席設於法官席直前佐側。


第 5 條

應訊席,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席及律師席、自訴人席及被 告席、少年被告席、觀護人席及法定代理人席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 人席外,另設證人、鑑定人席及作證發言臺。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應訊處欄杆之兩側, 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第 6 條

旁聽席得酌設學習律師及記者席,其席位依法庭空間大小增減之。


第 7 條

少年管訓法庭之席位,應用長方型或橢圓型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 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 8 條

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 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 9 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 ,木質,黑底白字,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之位置 ,字跡顏色與名牌同。


第 10 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擴音設備,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第 11 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總統府公報第五九六六號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