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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15 次修法(109.07.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900206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總說明(109.07.15 修正)》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發布,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因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定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並修正名稱為「懲戒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更名為「懲戒法院」,及修正公務員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制,懲戒法庭席位名稱及布置需配合調整。又配合法官法修正,職務法庭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移置懲戒法院後,其性質即屬得準用法院組織法規範之法庭,可納入本規則適用範圍。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懲戒法庭席位布置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公務員懲戒程序將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修正懲戒法庭席位之名稱及其布置如本規則之附圖六。(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圖六) 三、配合法官法修正,職務法庭於一零九年七月十七日移置懲戒法院,且於第一審審理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爰增訂職務法庭席位之布置,其布置如本規則之附圖七,及參審員進出法庭之通路。(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圖七、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之用詞已修正為法官,爰刪除之。(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 五、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