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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18 次修法(110.11.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00032899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除附圖二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修正總說明(110.11.19 修正)》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發布,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因應法院就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庭動線設計,因戒護安全考量,就置於左右兩側之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席位有彈性對調之需求,及配合國民法官制度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布置有調整之需求,爰修正本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法院因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庭動線設計,有戒護安全考量時,得就置於左右兩側之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席位為彈性對調,爰於本規則第二條附圖二及附圖三說明欄新增附註文字,以符實需。(修正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三) 二、因應國民法官案件審判活動進行,將備位國民法官席位調整至主法檯前方之延伸法檯,刪除技術審查官席,並酌減備位國民法官席之高度,以免遮蔽主法檯視野;另調整檢察官席、辯護人席面對應訊台之角度,並於檢察官席後方設置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於辯護人席後方設置沒收程序參與人及代理人席;如檢察官席、辯護人席不敷使用,得視法庭空間面積與人數需求,於適當位置增設席位;併刪除有關應訊台僅供當事人以外之人應訊用之文字,以維使用上之彈性。(修正第二條附圖二之一)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