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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6 次修法(89.02.2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89)院台廳司一字第 04465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7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2 條

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 民事法庭席位。 二 刑事法庭席位。 三 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 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外,區分為審判長席、應訊席及旁聽席,以前後欄杆間隔之。


第 5 條

應訊席,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席及律師席、自訴人席及被告席、少年被告席、少年調查官 (觀護人) 席及法定代理人席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外,另設證人、鑑定人席及作證發言台。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應訊處欄杆之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第 7 條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長方型或橢圓型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