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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9 次修法(94.07.0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094001443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6、9、12 條條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新名稱: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異動條文

第 2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 二、刑事法庭席位。 三、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第 4 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通譯席,均面向旁聽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候補法官席。 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 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席位。


第 5 條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欄杆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第 6 條

旁聽區置學習司法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第 9 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


第 12 條

本規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