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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7 次修法(92.08.08)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司一字第 204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7、9~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外,區分為審判席、應訊席及旁聽席,以前後欄杆間隔之。


第 4 條

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及學習司法官席組成。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並於法官席左右兩端直前二十公分處,分置檢察官席 (自訴代理人席) 及辯護人席。 前項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書記官席設於法官席右側;其餘部分舖設墊板,厚二十公分,檢察官席、辯護人席、通譯席及學習司法官席均設於墊板之上,通譯席與學習司法官席分設於法官席直前右側及左側。檢察官席及辯護人席另以木板加高十五公分。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辯護人席位。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候補法官席。


第 5 條

應訊席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發言台。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前欄杆之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第 6 條

旁聽席設證人、鑑定人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酌設學習律師及記者席。


第 7 條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 9 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黑底白字,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字跡顏色與名牌同。


第 10 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器材,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