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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2 次修法(79.05.26)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79)院台廳四字第 033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附圖二

異動條文

第 2 條

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 二、刑事法庭席位; 三、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少年管訓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4 條

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及通譯席組成之。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並於法官席左右兩端直前二十公分處,分置檢察官席及辯護人席。 前項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其餘部分舖設墊板、厚二十公分,檢察官席、辯護人席、書記官席及通譯席均設於墊板之上,如附圖二、三。檢察官席及辯護人席位另以木板加高十五公分即距地面三十五公分。 第一項之辯護人席,得視法庭空間之大小及案件之需要,由各法院酌情增減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