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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16 次修法(109.10.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90031082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修正總說明(109.10.30 修正)》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為落實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新制,並切合實際運作需求,爰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便利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利用已獲知之卷證資訊,行使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權利,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席位應予置桌。(修正條文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三) 二、鑑於各級法院法庭空間大小及法庭動線均有不同,如現行被害人席位不適於布置被害人遮蔽設備,審判長或法官得考量法庭空間之大小、法庭動線,於保持法庭莊嚴性之原則下,在法庭內擇定適當處所布置遮蔽設備(如本規則附圖二編號⑧、附圖三編號⑥所示位置或其他適當位置),並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於遮蔽設備內側指定被害人席位。爰於本規則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說明欄新增附註文字,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三、附圖四) 三、考量各法院刑事及少年刑事法庭因應本次修正整備相關設施所需時間,爰明定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