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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46 次修法(114.05.0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02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類 香料、第(十一)類 調味劑、第(十三)類 結著劑」;除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 071 棕櫚蠟」於新鮮柑橘類、瓜類、蘋果、梨、桃、鳳梨、石榴、芒果、酪梨、木瓜之水果之使用規定、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 109 亞硒酸鈉」、「編號 260 檸檬酸鎂」標示適用早產兒之嬰兒(輔助)食品相關規定及第(十)類 香料」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4.05.07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磷酸鈉等十項食品添加物之中文及(或)英文品名;棕櫚蠟等三十二項食品添加物之之使用範圍、限量及使用限制;參考國際規範對於香料添加物之分類方式,調整第(十)類香料十項食品添加物之使用規定;修正第(十)類香料備註。(修正規定第二條附表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3.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4.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5.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7.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8.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9.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99氮氣」、第三條附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07099氮氣」、第(八)類營養添加劑「§ 08112乳鐵蛋白」及第(十六)類乳化劑「§ 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1.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71棕櫚蠟」於新鮮柑橘類、瓜類、蘋果、梨、桃、鳳梨、石榴、芒果、酪梨、木瓜之水果之使用規定、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109亞硒酸鈉」、「編號260檸檬酸鎂」標示適用早產兒之嬰兒(輔助)食品相關規定及第(十)類香料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3.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4.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5.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7.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8.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9.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099氮氣」、第三條附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07099氮氣」、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08112乳鐵蛋白」及第(十六)類乳化劑「§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