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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29 次修法(106.06.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1029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表一之「第(二)類 殺菌劑」及第 3 條附表二之「第(二)類 殺菌劑」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6.06.12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刪除第(二)類殺菌劑之氯化石灰、次氯酸鈉液及二氧化氯等三項成分,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