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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44 次修法(111.08.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14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1.08.02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營養添加劑 L-胱胺酸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