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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34 次修法(108.11.0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3030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2 條附表一之「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 3 條附表二之「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除第 2 條附表一之「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 3 條附表二之「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8.11.07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已修正公布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爰將訂定依據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一氧化二氮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三、增訂一氧化二氮之規格標準。(修正第三條附表二) 四、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