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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42 次修法(110.08.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3017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三)類 抗氧化劑、第(六)類 膨脹劑、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九)類 著色劑、第(十)類 香料、第(十一)類 調味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第(十二)類 粘稠劑(糊料)、第(十四)類 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第(十五)類 載體、第(十六)類 乳化劑、第(十七)類 其他」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0.08.18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本次修正重點為納入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廢止之「乳品類衛生標準」中有關乳品使用食品添加物之規範。(修正第二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