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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26 次修法(104.06.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10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表二之「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4.06.24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管定之。」,爰擬具「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案,其修正要點為磷酸氫鈣、磷酸鈣及硫酸鈣之規格標準,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