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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43 次修法(111.03.0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3601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六)類 乳化劑」;除第 2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 099 氮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07099 氮氣』、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 08112乳鐵蛋白』、第(十六)類 乳化劑『§ 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1.03.10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食品添加物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氮氣及營養添加劑 L-5-甲基四氫葉酸鈣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修正營養添加劑乳鐵蛋白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修正規定第二條附表一) 三、增訂食品添加物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氮氣及營養添加劑 L-5-甲基四氫葉酸鈣之規格標準,修正營養添加劑乳鐵蛋白、乳化劑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之規格標準。(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