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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35 次修法(109.04.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0402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一)類 防腐劑」、「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9.04.14 修正)》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發布施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歷經修正共三十三次。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爰再次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食品添加物甜味劑羅漢果醣萃取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二、增訂羅漢果醣萃取物規格標準,修正硬脂酸鎂、碳酸鎂、磷酸二氫鈣、苯甲酸鈉、乳酸亞鐵、碘酸鉀之規格標準。(修正第三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