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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32 次修法(107.01.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36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表一之「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一)類 調味劑」及第 3 條附表二之「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一)類 調味劑」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7.01.09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單水硫酸亞鐵、乳酮糖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並新增檸檬酸二氫鈉為調味劑。(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二、新增單水硫酸亞鐵及檸檬酸二氫鈉之規格標準。(修正第三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