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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38 次修法(110.01.2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4438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三)類 抗氧化劑、第(九)類 著色劑」、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三)類 抗氧化劑」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0.01.25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食品添加物抗氧化劑迷迭香萃取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修正著色劑銅葉綠素鈉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二、增列迷迭香萃取物規格標準。(修正第三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