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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37 次修法(109.09.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20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三)類抗氧化劑、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九)類 著色劑、第(十)類 香料、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第(十三)類 結著劑」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三)類 抗氧化劑、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九)類 著色劑第(十)類 香料、第(十一)類 調味劑、第(十一)之一類甜味劑、第(十二)類 黏稠劑(糊料)、第(十三)類 結著劑、第(十七)類 其他」;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9.09.29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 L-半胱氨酸鹽酸鹽、磷酸二氫鉀、D-木糖醇、合成番茄紅素、甜菊醣品名;配合磷酸鈉(無水)與磷酸鈉整併,刪除磷酸鈉(無水);增列番茄紅素(來自 Blakeslea trispora)之品項。(修正規定第二條附表一) 二、修正 L-半胱胺酸鹽酸鹽、硫酸鎂、磷酸二氫鉀、D-木糖醇、麥芽糖醇糖漿、合成番茄紅素、β-胡蘿蔔素、 L-麩酸鈉、茶胺酸、甜菊醣、鹿角菜膠、皂樹皮萃取物之規格標準。配合磷酸鈉規格標準修正,刪除磷酸鈉(無水);增列番茄紅素(來自 Blakeslea trispora)之規格標準。(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二) 三、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