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33 次修法(107.06.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1483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表一之「第(十二)類 粘稠劑(糊料)」、第 3 條附表二之「第(十二)類 粘稠劑(糊料)」及第 4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7.06.19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乙醯化甘油二澱粉、丁二醯甘油二澱粉、甘油二澱粉及甘油羥丙基二澱粉等四種甘油澱粉,並修正酸化製澱粉、糊化澱粉及磷酸澱粉之品名。(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二、修正食用化製澱粉之規格標準,名稱並修正為食用修飾澱粉。(修正第三條附表二) 三、定明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