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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45 次修法(112.08.0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301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三)類 抗氧化劑、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九)類 著色劑、第(十一)類 調味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2.08.10 修正)》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活化酸性白土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並修正酸性白土(活性白土)、L-肉酸、L-酒石酸肉酸及甜菊醣之品名。(修正規定第二條附表一) 二、修正甜菊醣、檸檬酸鈣、酸性白土(活性白土)、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L-天門冬酸鈉、L-α胺基異戊酸、α-醣基異槲皮、冰醋酸之規格標準及增訂L-肉酸及活化酸性白土之 規格標準。(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二) 三、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